会计监督职能的一般特征篇1
完善财税监督制度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财税监督工作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开拓创新,初步建立了一套分级财税监督体系,在维护财税政令统一和财政权益,规范经济秩序,保障预算执行和财政正常运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完善,财税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旧的财税监督体制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改革形势。面对新情况,如何建立和完善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经济改革和发展要求的财税监督体系和科学的运行机制已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
(一)现行财税监督制度的缺陷
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之上,并伴随着经济发展和深化发展改革逐步形成的一套分级财税监督体制,面对新的形势已表现出明显的不适应,制约了财税监督权威性和效能的发挥,弱化了财政职能。其主要表现为:
1.监督内容和方式上以直接性和突击性检查为主。自1985年以来,财税监督更多地表现为财政税收物价大检查,在全国打“游击战”,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的发展,已暴露出明显的事后性和突击性。监督针对事后的财务会计结果进行处理,而对新的经济行为、交易方式,如企业改制、资产重组、电子商务等对税收的影响,以及政府采购、转移支付等的监督制约机制明显缺位。在监督的范围和选题上缺少针对性、科学性、超前性,严重影响了检查的效率和效果。在监督的操作规范化以及处理力度和执法权限上也暴露了诸多问题。在1998年我国取消三大检查后,虽然各地(省)都积极采取一些新的措施和方式进行财税监督(如湖北省采取成立财政监督处,进行网络化、系统化监督),但并未能从根本上得以提高和改进。三大检查的取消,主要是因为其集中性、突击性的检查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取消三大检查的目的是要把财税监督纳入规范化轨道,而不是削弱监督力度。财税监督工作能否得到加强,关键在于能否改变思路,尽快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事前、事中的监督检查力度,把监督贯穿在财税活动的全过程中,由事务处理向过程控制转变,减少事后集中性突击检查。但怎样根据财税监督的特殊性,寻求在实践操作上真正体现高效率、全过程、全环节的监督方式,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2.财税监督缺乏法律依据。从某种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切活动都必须在法律的约束下进行,在国家法律的规制下进行竞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理财,依法治税是基本内容之一。但从目前情况看,财政管理和财税监督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空白点很多。目前我国只有《预算法》、《会计法》、《税收征管法》,但还未有《国有资产管理法》、《财政管理法》、《财税监督法》、《财务管理法》等。又如《预算法》仅仅明确了政府和财政部门在编制和执行预算中应遵循的规范,但并没有明确为保证预算的实施,财政部门有哪些具体的权限、职责。所以应根据《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制定《财政管理法》对财政部门的权限、职责、工作范围作进一步的界定,并制定《财税监督法》明确财税监督的职权、方式和程度等,尽快使财税监督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3.财税监督手段落后。监督的权威性和震慑力除了来自法律,很大程度上源于其处理力度和实施效果。长期以来,形成了财税监督机制对事不对人的思维定势和习惯。检查处理以经济处罚为主,且多针对单位。财税大检查具有一定的权威和震慑力,这主要是由于大检查以企业财务监督为重点,而企业财务违纪的内容也确实多为财务会计处理上的问题。同时,处罚以罚款处理为主,直接涉及到企业的切身利益,因此行之有效。而近年来,小金库、预算外资金检查已把财税监督的重点转向行政事业单位,但我们的监督思维、方式、手段、处理并未发生根本的转变,仍以财务检查为主,在处理上仍以调帐、罚款为主,而未考虑这些单位是否以盈利为目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财政拨款或事业收入的特点。特别是随着预算外资金逐步纳入预算或专户,以及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的实行,罚款已是财政资金“左右口袋”的关系,因此仍以单纯罚款为手段就难以发挥制约作用。另外,从行政事业单位违纪类型分析,真正属于财务会计处理上的问题属于少数,而违纪的实质在于部门、单位领导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违纪,如擅自立项收取基金、滥发奖金,故意混库,越权减免税或越权制定优惠政策,以及挪用专项资金等。面对这些情况,仍采用经济处罚手段,显然作用有限,是否具有合理性更值得探讨了。
4.财政内部监督弱化。财税监督是对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它不仅包括对其它部门、企业(单位)的监督,即监督外部,还应包括对自身和财政部门直接管理的各个单位。长期以来,财政对内部监督重视不够,内部监督一直是财税监督的薄弱环节,财政部门内部违纪问题频发,其主要表现如下:
(1)截留财政收入。分管企业的少数人员,到企业随意表态,将不允许进入成本费用的支出计入成本费用,使得企业少缴所得税,并允许应缴税金缓缴,挪用于生产经营或基础建设;分管罚没收入的人员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而把应上缴财政预算的罚款,有意留给执法单位使用;财政部门以前兴办的经济实体和所属事业单位,很多未足额上缴应缴的税费;乡镇财政所因为是征收现金,有的征管员不及时将款项上缴入库,甚至出现挪用或贪污,不少乡镇财政所还出现为完成收入任务,拿钱买税的情况即派人到辖区外收税,多开税票,少缴税款,纳税人与征税收共同得好处——“双赢”,财政所也因超额完成任务而得奖。
(2)周转金周转困难。改革开放以来,财政部门的一些业务机构相继把一些拨款改为贷款,建立了财政周转金。其目的在于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临时所需资金,帮助企业正常运转,提高经济效益;并且支持事业单位开展“创收”活动,减少对财政拨款的依赖,向自收自支过渡,从实施效果看,出现良莠不齐的状况,有的收到了较好效果,但情况不如人意的也不少。还出现了一些受贿、吃“回扣”现象,财政周转金背离了本来的用途。
(3)专款不专用,资金使用随意性大。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专项拨款是指在中央与地方预算中,不包含在地方财政体制规定的正常支出范围内,由中央财政根据特定用途,增拨给地方财政部门的专项用途资金,其实是政府间转移支付的一种重要形式。但在实践中,下级财政部门有的并未按规定或指定方向进行也显出随意性,目的性不强等问题。
5.财税监督绩效考核指标缺少客观评价体系,统计分析缺陷明显。在我国现存的监督过程中,长期以来对财税监督机构的考核指标是以组织收入为主,也就是以入库额多少为评价指标,致使监督机构对参检单位的考核也以收缴额为主,检查业务费的拨付也主要参照收缴额这一指标。这种考核指标的激励作用相当有限,只是促使检查单位检查问题、罚罚款,甚至连被查单位也感到监督检查只是罚款了事,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反倒促使被查单位在违纪风险“成本”与违纪“收益”之间进行权衡。因此,单纯以罚款为考核指标很难达到财税监督应达到的遏制违纪行为、规范财政管理、保证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之目的。
与此同时,在财税监督执行中不具备科学、客观的统计分析指标和体系,只是简单分类汇总,总结也多是就统计数字分析,数字背后的深层次问题很少触及,缺乏对违纪问题的科学、准确、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并且检查出的问题一般是反映在账簿上的现象或结果,而对被查单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违纪产生的主客观原因却很少深入分析研究。因而,在这样一种基础上形成的检查报告缺少有说服力、有深度的资料和证据,归纳出的观点也比较表面,提出的管理建议仅是就事论事,过于表象化、简单化,对改进和加强财政监督的作用极为有限。
(二)现行财税监督整体弱化,财政收支过程中问题突出
1.税基受侵蚀,税源监控不力。自1994年实行新税制后,加大了打击偷漏税的力度,税收秩序明显好转。但是,偷税与反偷税斗争尚未停止,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税制的不完善以及管理较落后,还在大力侵蚀税基,偷逃国家税收。现行税基过窄,而且各税种普遍缺乏防止税基受损的有效措施,加之监督不力,使当前突出存在的问题除普遍反映的“费挤税”现象外,还有恶性竞争造成的“价挤税”、搭售逃税,更有非法所为的偷逃税,严重损害了税基的完整性。同时,有些税种的税基出现了严重变形,如作为主体税种的增值税,本来其一般纳税人的户数比较稳定,但现实情况看,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和管理方面的原因使一般纳税人的户数变动较大,甚至出现越来越少的情况,如广东省原有100万多户增值税纳税人,但经过几番调整后现在一般纳税人仅有8万多户。这不仅造成增税链条中断,而且由于开票和抵扣的原因,扭曲了两类不同增值税纳税人之间的正常贸易关系,也影响了税基的稳定。
会计监督职能的一般特征篇2
(一)实施税收征管信息化的观念和意识还很淡薄。由于受传统观念、手工操作习惯等方面的束缚,相当一部分税务干部包括不少领导干部对实施“科技加管理”战略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或存有误区,思想观念仍停留在传统的“人管人”上,实际征管还习惯于手工传递信息及领导协调上;片面强调硬件配置和设备更新,而忽视了设备和信息的利用程度和使用效益;片面地把征管改革理解为外在机构和人员的重新组合,而忽视了信息化对税收管理从形式、内容到管理制度上提出的新的要求,认为信息化只是对手工劳动的简单替代,特别是对信息化应用规律的认识模糊。
(二)计算机专业人才匮乏,复合型人才欠缺。目前,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我们基层征管部门能够熟练地掌握和应用信息技术手段处理日常税收工作的干部还很少,屈指可数的计算机人才彼于应付日常维护工作,专业才能得不到有效利用和发挥,深层次的信息技术应用开发受到制约,能够适应新技术发展要求的专业人才更显紧张,如对大型数据库、中小型计算机、网络管理等方面人才奇缺。基层管理分局目前特别缺乏那些既懂计算机,又懂税收业务和管理的复合型人才。人才紧缺问题,已成为严重制约税收征管信息化发展进程的“瓶颈”。
(三)信息共享利用水平低。这些年,计算机网络建设日新月异。全市国税系统都建成了自身的局域网,设置了自己的网页,并已实现网络联通。但计算机网络的应用,特别是广域网的应用相对滞后,缺乏一个基于广域网的大型数据库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一是许多基层税务机关存在计算机操作与人工操作并存的局面,计算机的应用只停留在简单的录入纳税人基本信息、打印报表、开票征收等初级阶段上,计算机的信息管理和数据处理功能远没有得到应有的应用,税收信息的利用率极低。二是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内部的各专业化子系统,如税收征管系列、出口退税系列、稽查系列等这些系统的信息之间,缺乏沟通,相互进行“信息割据”,每一割据区信息往往不能很好共享,形成了许多“信息孤岛”,造成信息资源在系统内无法有效充分利用的局面。三是国税系统内部的信息化建设与整个社会大环境的信息化建设不“接轨”,横向联合滞后,与外部网络如金库、海关、工商、银行、地税、商检及政府等至今不能进行信息联网、数据共享,对纳税人征管信息的掌握缺乏主动权。因此社会信息化程度也成了影响我市税收征管信息化发展和效能的一大问题。
(四)计算机基础征管数据信息失真。现有计算机中基础征管数据不准确、不真实,存在许多“垃圾数据”,真假混杂使大家对机中数据都不敢用。究其原因,一是基层数据录入人员素质不高,工作责任心差。受理窗口人员将纳税人自报信息录入系统后,责任人未将调查中发现的不符信息及时进行修改维护重新录入计算机;二是调查执行人员工作不细,不能及时发现纳税人的变化情况,以至有的征管数据“从一而终”历经几年从不进行变更维护,早已不能反映企业的基本情况;三是明知故犯,为某种目的而擅自改动数据;四是对计算机数据采集管理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考核措施,数据采集的相关制度落实不到位,导致存在“机外监控”,如违规操作和有意篡改数据等。
(五)岗责定位有待进一步合理、规范。一是审批权限设置不合理。审批权和调查权不在同一分局,由于协调方面的原因,推诿、扯皮、多头调查情况仍然存在;二是征管系统过于复杂化,税收管理员必须抽出绝大部分精力处理工作流,税收精细化管理难以到位;三是征管资料、数据的报送上信息化、统一化、规范化仍显不足。上级各部门经常逐级向下要相关数据,许多是重复数据,基层管理人员要化费大量时间、精力一遍遍地查找、统计、上报而税收管理员和各职能部门取数口径均为征管系统数据库,各职能部门是完全可以直接根据需要从数据库中取数,只是在对某些数据出现疑虑的地方,可要求管理人员进行核实,从而把税收管理员解放出来,专心从事税源管理工作。
(六)管理监督不到位。一是系统设计范围较窄。该子系统目前只能对4个年度指标和11个月度指标进行机内监控,大量其它执法行为无法运用[,!]机器监控;二是监控质量上存在误差。机内所监控的事项,部分指标取数存在误差:如小规模纳税人超标信息,在取数上混淆申报期和所属期;逾期申报未处罚上,8.0系统查询该纳税人按期申报,但子系统仍认为该纳税人未按期申报;纳税人注销未缴销发票上,8.0系统查询该纳税人为定期定额户,使用定额票,无须注销的情况;一般纳税人收入未达标,未能将出口企业和加油站剔除;三是监控对象的不确定性。由于市区征管模式的差异,发票缴销、申报处罚、加收滞纳金等,管理分局无权处理,无法落实追究责任;四是文件依据的滞后。由于子系统开发较早,而新的文件层出不穷。如在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上,新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后,一律不得取消资格。而该子系统仍存在正式认定的一般纳税人要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执法过错信息;在机外监督方面,由于新的征管流程推进,工作流处理的事后监督、纳税评估复评等方面,由于缺少统一监督办法,各地掌握不一。如在纳税评估复评方面,复评结果如何量化考核等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对策
(一)当务之急要在认识、观念上“开刀”。要让人人都认识到,现在我们所面对的是个变革的时代,再不能以传统的模式来看待和解决今天所面对的问题;要充分认识到,“科技加管理”代表着税收管理的方向,既是时代的要求,也是加强税收管理的实际需要。今后税收工作的发展,必须走“科技兴税、管理强税”之路。要通过强化
教育引导,促使每一税务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彻底转变观念,更新思路,增强信息化建设的危机感和紧迫感,从而自觉应对挑战;要加强领导,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是一项融现代科技、税收业务、组织管理为一体的系统工程,要对过去的管理、制度、流程、机构等各方面做出改革,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只有领导重视、指挥得力,才能确保信息化建设的成功。
(二)千方百计提高人员的素质。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要取得成功,必须要有一支素质高、业务精、能打硬仗的干部队伍,必须千方百计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构筑宝塔型的人力资源配备。一方面,要想方设法加大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力度,除了要积极引进社会上高精尖的专业人才外,还要立足自身培养,重视现有技术、骨干人员的再提高,有重点地选拔一批有潜力的技术人员、业务骨干分别去学习深造,培养造就一支能胜任信息化需要的、一专多能的“复合型全才”的排头兵队伍;另一方面,要全力以赴抓好全体人员的素质提高,加大技术培训的投入,重点加大管理型、应用型人才的培训力度。除了要注意抓好岗前培训、知识更新等培训外,要特别注意加大对基层班子领导、35-45年龄段干部的强化培训,切实提高这些人员计算机应用的整体水平,营造一个人人重视信息化的浓厚氛围。
(三)建立运转协调的税源监控网络管理体系。一是要建立重点税源户的分类管理体系,力求税源资料由计算机自动完成,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和信息的重复收集,并实现纳税人申报方式多元化;二是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的要求,加快在服务业、出租汽车业、建筑业推行、安装和使用税控装置,使计价(计程)、发票打印、语音提示、计税、控税、存储、限期申报缴税融于一体;三是与政府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与海关、外汇管理部门实现进出口报关、外汇结算等信息的交流,与“金关”工程衔接,通过全国口岸电子执法系统,重点控制涉及进出口税收的信息,遏制不法分子利用假出口、假报关单等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打击偷骗税行为。与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物价、技术监督、民政等部门实现纳税人办理工商登记、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全国企事业单位机构统一编码、社会团体和非企业单位许可证系统的信息交流,从源头控制漏征漏管,追踪失散户,防止利用假停歇业等手段偷税。与公安部门实现人员户籍和流动情况交流,对纳税企业主要经营人员的情况进行了解,并为查处“非正常户”提供线索。实行地税、国税联网,交流相关税种数据电文申报缴纳和其他经营状况指标情况,与银行、保险、建设、土地管理、房地产管理、交通部门交流纳税人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房屋出租等信息,掌握纳税人经营、资产、租金状况,为稽核评税、反避税、稽查选案、税收保全和查处“非正常户”提供资料。
(四)注重建立规范的征管岗责体系。在进一步明确和理顺专业化分工的同时,以总局、省局的《岗职体系和工作规程》及省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为蓝本,科学设计和统一规范征管业务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将各项征管工作“流水线”化,并认真组织实施征管质量的考核。在岗责体系的构建上应当把握三个原则:一是人机对应。进一步明晰工作职责、权限设置和划分,以实现人机对应、人机结合;二是合理衔接。在征管业务运行中必须建立一个科学严密的岗位衔接体系,既要重视征、管、查之间的衔接,又不能忽视其内部各个岗位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的衔接;三是以机制人。进一步升级考评体系,扩大监控范围、修正监控依据、锁定监控对象,促进征管行为的规范化和透明化。
(五)大力推广多元化电子申报纳税
会计监督职能的一般特征篇3
一、健全相关法制,保证社会保障功能的实现
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先天不足没有独立的社会保障法制部门除残疾人、妇女、老年人权益等方面颁布实行了相应的法律以外社会保障的主要领域如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法律至今仍未建立。另外全国范围的集约性立法严重缺乏地方社会保障法规建设畸形发展从省级到县级人大颁布的有关法规、政策异常之多。因此社会保障立法势在必行。完善的社会保障立法是制定社会保障有关法规、政策、条例的基础,是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经办机构.监管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权限划分的依据,也是对社会保障基金实行监管的前提条件。
社会保障税的实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应建立社会保障法与社会保障税法。《社会保障法》应严格界定社会保障的范围、对象、水平、职责、权利与义务以及组织体系、管理机构、监管程序等。《社会保障税法》应明确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起征点、税率、课税环节、纳税期限、税收优惠等。为了保证社会保障税的规范化应由全国人大进行统一立法。关于社会保障税的优惠政策问题如税收减免、税收抵扣等制度必须规范化做到全国基本统一以利于劳动力要素的流动。对于少数民族边远地区可以用专门条例做出特别规定。社会保障税的立法中还涉及到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税收管理体制问题。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短时间内社会保障不能达到全国统筹水平。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目标是努力达到省级统筹水平因而初期的社会保障税只能作为地方税种待时机成熟后由中央与地方共享根据地区间差异确定中央收入比例用于调节地区间的不平衡。
二、加强征收管理,多渠道筹措资金,以满足社会保障财源需要
除了政府努力建立并完善有关法制外、税务部门必须提高征收机关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水平加强社会保障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在我国尽管一些重要税种如增值税、所得税的有关法规已经相对完善有着严格的惩处规定,但其偷逃税现象仍屡见不鲜因此必须加大征管力度解决好征管当中遇到的困难。可以预测社会保障税在征管中容易遇到收入不明的问题。特别是工资制度的不规范加大了社会保障税征管的难度。要解决以上难题首先必须深化工资制度的改革在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同时对国家公务员、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作相应调整,原因是这部分人员原工资没有包含保障支出而对企业类工资不必调整因为班年代初期企业的保障已全部由职工自己负担。另外。由于目前社会中的分配差别主要体现在发放给职工的各种补贴上宜将已固定化的补贴加入工资的基数,作为征收的税基,体现量能负担原则一定程度上降低社会保障税的累退性。其次应实现工资性收入的货币化建立实名制的个人工资性收入银行帐户用人单位通过银行支付工资以利于税务部门的稽核减少偷税逃税。加强对社会保障税的征管可以较大程度地满足其支出的需要,但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筹集还面临第一代参保者双重负担的问题。由于目前实行的是部分积累的社会保障制度他们不仅要为自己交税还要为上一代交税。因此需采取税收、财政补助、基金运营等多渠道筹资鼓励民间举办福利救济事业。比如扩大民间发行规模将大部分收入用于补充社会保障基金。目前我国社会福利年发行规模约为60亿元,筹集的社会福利基金18亿元如果每年发行200亿元可获得约60亿元的收入。适当压缩发行成本收益会更可观。
三、完善预算制度,优化支出管理
社会保障税收入是一种基金性收入与一般预算收入相比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和专门的用途其收支应自成体系单独管理。我国可以在目前由经常性预算性和建设性预算组成的复式预算基础上增加一项社会保障预算将社会保障的收支全部纳入社会保障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这样有利于将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运用署于国家法律的制约和监督之下,更好地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作为社会保障预算主要资金来源的社会保障税收入必须专款专用不能被挪用于一般预算项目。即使在社会保障预算的内部不同税目的收入也必须专门用于相应的支付项目。
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社会保障税的税率不可能很高这就限制了社会保障预算的资金来源数额。而社会保障税支出又有较强的刚性其中养老金支出规模和水平会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口老龄化的加速而不断增长医疗保险支出会随着医疗服务和药品中高技术含量的增大而提高.失业保险支出则会随着经济增长速度的周期变化而有起伏。因此当社会保障税收不抵支出时一般预算收入应给予必要的支持。
四、建立事权明晰、责任明确的社会保障管理体系,增强监督力度
第一各级政府内部建立协作分工的行政管理体系。涉及社会保障管理的部门有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财税部门、金融部门。它们的分工为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制定政策,税务机关征收财政监督银行发放。具体来说劳动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是制定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社会保障政策,其下属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管理社会保障档案和个人账号按政策规定审核确认社会保障对象的资格及其待遇标准处理有关社会保障的查询、申诉和纠纷等事务承担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和社会保障相关法律规定及肘足额地征收税款缴入国库。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能是参与社会保障基金收入分配政策的研究制定编制和实施社会保障预算监督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使用按照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确认的社会保障对象和支付标准将资金划给银行发行。银行接受委托定期发放资金。
第二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间的事权。中央政府集中精力解决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渠道、基金管理原则,提高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等重大问题。对困难地区的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缺口中央政府要根据地方政府财政状况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予帮助。地方政府承担筹资征管、支付标准制定、社会化发放等社会保障事权立足于自身努力力求足额筹措资金。
第三建立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机制。(1)法律监督是根据经济法律、社会保障法和基本的管理条例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行过程实施全面监督,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基金的安全有效运行。(2)行政监督包括财政监督、税务监督和审计监督。财政监督即通过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投资管理及预算审核等手段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行过程中有关行为进行经常性审核和检查。税务监督主要通过税法的执行和日常征收管理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收支情况及纳税情况实施监督。审计监督是审计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行过程及结果进行定期审核。以上几个方面的监督应相互配合形成完整的行政监督体系既重视基金使用的事后检查,更要重视基金拨付中的追踪检查。(3)社会监督是指由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的年度会计中B告进行审计确保报告所提供的财务信息质量并向社会公布。
会计监督职能的一般特征篇4
随着“富二代”这个词汇的流行,家族式企业也越来越受到大众的关注。目前,家族式企业是全球最普遍的企业组织形式,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以前还是现在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我国家族式企业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的家庭经营式私营企业,到90年代后期在新经济条件下,由较为完善的技术、比较成熟的市场为支撑,在一代有知识有能力的企业主的领导下才真正形成现代意义上的家族式企业。2014年,我国的家族式企业迎来了新的发展,1485家A股上市的民营公司中家族式企业就达到747家,比重为50.3%,较去年同期上升0.6个百分点。并且美的集团占据A股最大的100家上市家族企业的榜首,碧桂园成为在香港上市最大的中国内地家族式企业。足以看出我国的家族式企业正处于迅猛的发展时期,为了更好更稳的发展,家族式企业在充分发挥自身独特的长处的同时还要清醒认识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二、家族式企业概况
家族式企业是指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成员拥有或控制企业至少50%的资本或股份,企业主要管理层由家族成员掌握控制,企业实行的管理制度体现着浓厚的家庭色彩。我国的家族式企业正在不断发展壮大,其自生的家族式管理体制所带来的权利高度集中,产权十分封闭,任人唯亲的特征也不断显现。
1.家族式企业分类
所谓家族式企业分类主要在于其经营权与所有权由家族成员的掌握状况决定,按家族成员对企业经营权与所有权掌握的不同组合可以将其分为三大类:
(1)家族掌握全部两权。家族成员对企业掌握全部的经营权和全部的所有权,即家族对企业拥有绝对控制权。
(2)家族掌握不完全的所有权,但仍掌握主要经营权。由于企业发展对资金的需要使得企业不得不采用对外融资方式,加入新的股东,企业的所有权遭到一定程度的分解,但经营权仍然全部掌握在家族成员手中。
(3)家族掌握部分所有权而基本不掌握经营权。家族式企业接受了现代经济的发展需要,不仅采用现代融资方式,将部分所有权转移,还采取现代职业经理人经营管理的模式,交出全部的经营权,将家族成员对企业的管理控制建设基地搬到了董事会,只实行自己的监督权。这种类别的家族式企业主要存在于美国等发达国家。
2.家族式企业特征
家族式企业之所以以“家族式”冠名有其明显的特征,其特征也受到一个家族文化、成员关系的深远影响。
(1)血缘、亲缘为纽带
在我国,早期的家族式企业主要以夫妻店或父子店形式为主,其中最为出名的就是夫妻共同打拼出来的太太药业。企业的管理控制主要掌握在直系血缘为主的家庭成员中,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对人力资源数量要求的不断增加促使旁系家族成员的不断加入。不管数量、人员的如何变化,各成员间总有千丝万缕的血缘关系。近六七年内我国知名的各家族式企业创始人多已到颐养天年的年龄,新一代的接班人开始登上中国经济的中心。近期新希望的刘畅,哇哈哈集团的宗馥莉参加家族企业重要活动昭示着中国家族式企业还是以下代的传承为主。
(2)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集中
家族式企业一般在创立之初就是以家庭财产为资本,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因此家族式企业的经营权与所有权完全控制在家族成员手中。在后来不断发展中,由于家族成员自身知识水平以及对新事物接受能力有限,使得企业发展融资方式呆板,所有权高度封闭,经营权也仍然高度集中。企业重要信息只流传于家族成员中,对重大事项的决策仍是家族成员间商议决定,家族的核心人物即企业的龙头,这种家长式的决策机制体现着中国古代皇权垄断的特征。这种决策方式缺乏监督、反馈,不利于企业决策的科学、民主,对企业的发展埋下了不定时炸弹。
(3)以家族文化为核心
企业发展壮大的灵魂所在就是企业文化。企业文化是企业在社会竞争中的基本价值取向和企业发展的行为规范,具体体现在企业的制度安排与战略选择上。在家族式企业中企业主要管理层由家族成员构成,所以家族文化在潜移默化中就成为了企业文化,企业一把手的思想主张就成了整个企业的思想主张。不管思想中的价值取向是否健康,是否适应企业的发展竞争,它都被全盘嫁接到企业的管理运行中,形成企业文化。即使在企业后来的发展中和家族成员在不断学习变化中,家族文化仍不可避免的影响着企业文化。
三、家族式企业财务管理问题分析
家族式企业在全世界数量最多,总体规模最大,存在时间最长。它有着许多其他组织形式不可比拟的优点。但家族式企业的优点主要发挥在企业的创立与发展初期,利于创业不利于守业,在企业需要更上一层楼时其财务管理上,无论是用人制度、会计体制还是会计监督,其弊病都显现无疑。
1.会计人员技能不足
家族式企业掌权者由于自身的局限性,他们倾向于将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特别是与自身利益最为紧密的财务管理,在用人上喜欢在家族内部挑选。然而,财务管理需要财务人员根据财经法规制度,按照财务管理的原则,组织企业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家族成员一般未经过正式、严格的财务知识技能的学习与培训,将财务管理局限于一般的记账、算账与报账。在家族企业筹资、投资、经营、分配等领域涉及到的财务活动不能准确的计量预测,资金不能合理高效运用,造成企业资源浪费。同时,财务人员若不能准确预测市场,规避风险,造成企业资不抵债,还会使企业陷入破产的危机,引发一连串严重问题。
2.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
家族式企业的各级管理人员都存在千丝万缕的亲戚关系,在血缘的牵绊下,各级职务模糊,权利被放大。有时会计人员不仅局限于账务记录,还掌握了至关重要的现金管理,财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权利,可能直接造成企业资金流向不明,账目混乱。资金是企业生产发展的血液,每一笔资金都应给企业发展带来利益,然而,由于家族式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人员权力过于集中,会造成企业资金被无故占用而不被察觉,使企业资源造成浪费,同时也为企业发展埋下隐患。在企业融资时,无论是向银行借款还是采取其他融资方式,规范准确的财务报表是取得融资机构信任的基础,然而家族式企业账目混乱,使企业融资受到阻碍。
3.财务监督体制不健全
如果说监督体制是企业的一套免疫系统,那么财务监督体制就是最为重要的淋巴免疫系统,保护着企业运作核心,直接关系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财务监督体制问题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不能贯彻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巴林银行在叱咤全球233年之后,却因为风险投资失败招致破产,归根结底是巴林银行的监督不到位,权责不明确,有了徇私舞弊的机会。另一方面企业内部审计制度不健全,审计部门独立性弱。智者千虑必有一失,由于缺乏监督,在老道的人都会出现失误,有的失误小,不足以造成巨大损失,但是有的便是致命的。巨人集团的倒下就是一个铁铮铮的例子。巨人成功与失败都是由史玉柱的冒险精神造成的,在巨人集团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史玉柱还是武断的要求进军房地产业,使资金链断裂,巨人集团破产。若审计部门独立性强,权威性大,这样显而易见的致命错误是不可能发生的。
4.财务关系不和谐
财务关系是指企业在组织财务活动过程中与有关方面发生的经济关系。家族成员是家族式企业的所有者,在企业管理运营中始终坚持家族利益最大化,不可避免的就与企业债权人矛盾突出。企业在利用债权人的资金时只考虑如何使利益最大化,为家族创造更多的价值,忽略了资金安全与项目风险,将债权人利益置于脑后。同时家族式企业用人制度上坚持任人唯亲,使有才能的职工遭到埋没,在职工薪资上也很难做到公平合理,家族成员霸占了企业职工的大部分成果。企业与其职工的突出矛盾一方面严重挫伤职工的工作热情,降低了企业效率,减弱了企业活力。另一方面感觉前途无望的职工就时刻准备着跳槽,企业遭受到一点点的挫折就选择背离,这既造成企业人才流失,也为企业发展埋下隐患。
四、家族式企业财务管理问题应对策略
家族式企业的发展为社会资源的创造,经济的增长,以及就业问题的解决都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在发展中日益突出的弊病使得他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因此需要从人才培养,会计制度,监督体制等方面着手,融合现代管理方式,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
1.规范用人制度,提高职工素质
一方面为了保证家族对企业的控制,在企业管理上还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但必要的是要加强对家族成员的培养,保证家族成员的基本文化素养和较高的管理能力。企业要组织会计人员学习系统全面的财务知识,还要加强实务操作能力的提升,在企业筹资、投资、经营和分配各个环节做出准确合理的预测和计划,保证企业安全运行。
2.完善会计制度,限制财务权力
完善的会计制度使企业资金运行流畅,也能更好的保障监督企业运营。在家族式企业中要强调各级职务,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做到“不越位”“不缺位”,各行其职,高效运行。财务人员要做到分工明确,这有利于监视企业资金流动,防止资金被占用,减少内耗,避免浪费。
3.完善监督体制,实现决策科学
会计监督体制的完善包括两方面,一方面要将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贯彻到各个方面。资金管理要有单独的出纳,账务处理要分工明确,保证账目的规范准确。另一方面,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审计部门的建设,提高审计部门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完善的监督体制有利于实现科学决策,转变企业管理模式,设置平级监督部门。建立健全董事会,监事会等监督机制,并赋予实权,聘请专业人才,实行投票制度,降低决策失误率,实现科学决策,避免“巨人倒下”式的悲剧。
4.重视财务关系,促进内部和谐
协调好复杂的财务关系既可以促进企业内部和谐,也为企业发展添砖加瓦。家族成员将家族利益作为企业发展目标毋庸置疑,同时也要重视企业债权人利益,保障资金安全,将项目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重视职工基本权益,深化“以才衡人”的思想,在人员选拔,职位提升上做到有能力者优先,从而加强职工的积极性,提升责任感,培养出职工的企业归属感。
会计监督职能的一般特征篇5
【关键词】董事会特征,环境信息披露,河北省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严重。企业作为环境问题的主要制造者,已经不能仅仅局限于关注自己的经济目标,必须同时重视自己的环境责任。环境信息披露作为连接环境保护和经济活动的纽带,应该为推进环保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而伴随着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产生的负面影响越来越多,也更加凸显了环境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因如此,环境信息披露及其影响因素问题成为国内外学者所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的核心,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占有主要的作用,其重要职责之一就是监督公司经理的经营活动,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因此,合理的董事会治理机制能够有效监督经理层及时、完整地披露环境信息,维护股东及社会公众的权益。因而,不同董事会治理机制下所形成的不同董事会特征会影响其治理作用的发挥,从而对环境信息披露产生影响。
本文以河北省2010年前上市的企业为样本,对董事会诸多特征如何影响环境信息披露进行实证研究,目的在于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制度,从而为推进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提供一些经验证据。
二、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设
(一)董事会规模
董事会规模在董事监督和控制经理层的能力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从而也会对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督产生影响。Jensen(1993)以及LiptonandLorsch(1992)认为,董事会人数越多,董事会成员间的交流和合作就越困难,从而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控制能力就越弱,董事会人数越多,也越容易产生“搭便车”问题。但张逸杰等(2006)、吴清华和王平心(2007)等实证研究却没发现这种关系,甚至是一种负相关关系。基于以上分析,提出假设:
H1:董事会规模与环境信息披露正相关。
(二)董事会独立性
董事会能否发挥对经理层的监督职能,保障环境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和规范,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独立性,董事会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独立董事的比例。Fama和Jensen认为,独立董事把董事会作为提高他们专家声誉的工具,相比内部董事而言他们对管理层提供了更大的监管作用。Forker(1992)研究发现,较高的独立董事比例能够提高财务报告质量,减少经理层因隐瞒信息而获得不当利益的可能性。基于以上分析,提出假设:
H2:独立董事比例与环境信息披露正相关。
(三)董事会领导结构
董事会领导结构一般指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两职合一或分离的状况。根据委托理论,董事长与总经理之间实际上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只有将董事长与总经理的职务分开,才能保证董事长的独立性,强化董事会的监控职能,进而加强环境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Jensen(1983)、Lipton和Lorsch(1992)研究发现,当总经理兼任董事长时,董事会不能有效地执行其监督职能,因而董事会要有效,重要的是要实现董事长与总经理的两职分离。基于以上分析,提出假设:
H3: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合一更有利于环境信息披露。
(四)董事会会议频度
董事会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形式,形成决策和行为,来完成对经理层的监督和控制。Lipton和Lorch(1992)认为董事会会议次数越多,说明董事有充足时间来执行监督职能,表明董事会行为越积极。Beas-ley等(2000)发现,董事会会议频率越高,董事越能勤勉履责,董事会监督财务信息披露过程的有效性越高。基于以上分析,提出假设:
H4:董事会召开会议的频率越高,环境信息披露水平越高。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本文以2010年12月31日之前在沪、深两市上市的河北省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观测区间为2010-2011年,并在此基础上剔除了研究期间亏损的公司和资料不全的公司,经过上述筛选最终得到有效公司34家。数据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和巨潮资讯网。
(二)变量设计
关于变量定义和计量见表1。表1中的变量,除“信息披露指数”外,一般均可直接取得或通过简单计算得到。关于“信息披露指数”变量,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河北省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特点和数据采集的可行性,从以下10个方面来衡量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数量和质量,包括环保政策影响、节能减排描述、ISO14001环境认证、或有事项、环保投资、绿化费、排污费、其他环境支出、环保拨款与补贴、其他共10个指标。指标分值设计未涉及权重的问题,避免了人为的主观因素。以上指标分定性和定量描述信息,每个指标采用0、0.5、1评分标准,指标信息不披露评分为0,指标信息披露但不充分评分为0.5,指标信息充分披露评分为1,并假定定性和定量信息对投资者具有相同的作用。对每个公司的10项指标分数进行加总,,就得到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指数EDI。每个公司最高得分为10分。
表1变量描述
(三)模型建立
为了实证检验董事会特征对民营上市公司现金持有水平的影响,根据上述所选择的变量与界定,构建如下多元回归方程模型:
Yit=α1+β1Bscaleit+β2Bratioit+β4Bmeetit+β5Sizeit+
β6Flevit+εit
上式中,下标it是指第i个公司第t年的指标,β1-13代表回归参数,εit则代表回归残差。
四、实证结果及分析
(一)描述性分析
表2描述性统计分析
由表2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的描述性分析、频数分析(限于篇幅,我们没有给出各变量的频数分析表):环境信息披露指数均值为1.32,表明河北省环境信息披露整体水平不高,离散程度为60.52%,表明各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差异较大;董事会会议频次从1~36差异较大,均值是9.47次;董事会规模在5~18人不等,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独立董事的比例的均值为36.52%,已到达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人数的要求;董事长和总经理分离的比例是77.8%,说明大多数民营上市公司选择的是分离的治理方式。
(二)回归分析
在前面的描述性分析的基础上,我们进一步对董事会特征对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做进一步回归分析。
1.研究变量之间的相关性分析。为了进一步研究董事会特征与环境信息披露的关系,本文对研究变量进行了Pearson相关分析。从结果得知,变量间的pearson相关系数均小于0.5,通常认为变量间不存在多重共线性,表明变量的选取是比较合理的。
2.回归分析
表3样本数据回归结果
由表3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回归结果:
(1)董事会规模与环境信息披露的关系正相关,但极不显著。这一结果说明董事会规模对河北省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有一定的影响,董事会规模越大,董事会的效率越高,董事会对管理层的监管力度越大,相应地,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力度就越大。(2)独立董事比例与环境信息披露显著正相关。这一结果表明独立董事制度有利于提高河北省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促进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完善,减少经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有助于企业,企业环境信息披露。(3)两职合一与环境信息披露正相关,但不显著。这一结果表明上市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会导致内部人控制董事会,消弱董事会的监督作用,相反,两职分离强化了董事会的独立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加强企业环境信息披露。(4)董事会会议频次与现金持有水平正相关,并在10%置信水平下显著。这一结果表明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越频繁,董事就可以更加勤勉、认真地履行其职责,并有充足的时间监督经理层,相应地提高企业环境信息披露。
五、结论
本文通过实证研究验证了董事会特征与环境信息披露之间存在一定相关性。具体而言,独立董事比例、董事会会议频次与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董事会规模、两职状态与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存在不显著正相关关系。因此,通过改善河北省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特征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提升企业的环保意识,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Hermalin,Weisbach,1988.“TheDeterminantsofBoardComposition”.
RandJournalofEconomics.19
[2]乔英.公司特征与环境信息披露关系研究综述[J].经营管理者.2011,
10:98
会计监督职能的一般特征篇6
一、新《会计法》的实施为强化税收征管奠定了基础
修订后的新《会计法》与以前相比,一个重要变化是,首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单位要依法建账并保证其真实、完整;要求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配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单位应当(此前《会计法》的规定是“可以”)委托从事会计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记账。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新《会计法》对建账健制十分重视,这无疑为强化税收征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推行新的征管模式,全面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并通过实施税务稽查来监督纳税人是否依法履行税法规定的义务。设置会计账簿,不仅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考核经济效果的重要依据,也是企业依法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2条明确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由于以前的《会计法》未对设账和记账作出强制性的规定,给严格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2条的规定造成困难。况且,《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对此也表现出一定的迁就性。这一点,从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的条件可以看出。这些条件是: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或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但其成本费用支出(或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或资料难于查实;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将被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尽管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国家的税收收入,但在征收方法、征收依据等方面存在不合理之处。另外,由于核定征收方式缺乏科学性和严密性,核定税额标准很难掌握,难免会造成征纳双方关系紧张,有时还会引发税务干部滋生腐败行为。新《会计法》依法建账条款的规定及相应法律责任的明确,从客观上促使纳税人建账健制,为税务机关实行查账征收、增强税收征管的刚性以及推进税收征管改革进程奠定了基础。
二、新《会计法》的实施为税务稽查提供了便利
新《会计法》确立了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要求建立和完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发挥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的监督作用,强化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三者形成一个有效的监督制约网络,客观上为税务稽查工作提供了便利。
新《会计法》强调了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领导直接负有建立会计内部控制的责任。这种将事后的会计监督改为对会计全过程的监督,可以防患于未然。新《会计法》对于违反《会计法》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条款,促使企业严格遵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目前,税务稽查主要是对企业会计资料的合法性进行检查,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无疑会使会计信息质量失真问题得到一定的遏制,从而可以节省税务稽查工作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稽查工作效率。
新《会计法》规定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如果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的需要,其他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从税务稽查工作的特殊性来看,税务稽查主要是通过检查纳税人的有关涉税资料载体(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来判断纳税人是否依法履行税法规定的义务。一般来说,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法的行为主要有违反日常税收征收管理、妨害发票管理及直接妨害税款征收等3类。其中,直接妨害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带有明显的涉税违法特征,属于国家税法赋予税务机关管辖的范围,其他部门的检查结论一般不能满足税务机关的特殊需要。违反税收日收管理的某些行为,如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记账凭证,如果财政等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已经就此出具了检查结论,并依照新《会计法》作了相应处理,且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立法精神,税务机关应当加以利用,按照我国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的原则,不应再对此类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的行为处以罚款。但也要认识到,财政、审计部门与税务机关在执法的目标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如查验发票,财政、审计部门主要是检查原始凭证的真实、完整,以及是否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处理(新《会计法》对原始凭证的完整性、有效性作了明确的规定);税务机关则侧重于发票管理,监督纳税人是否按税法规定取得、保管、开具发票等。妨害发票管理的违法行为往往与直接妨害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相关联,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结论也许不能完全满足税务管理的需要,但可供借鉴,因为其中可能提供了有意义的线索,有助于进一步发现偷逃税行为。笔者认为,新《会计法》强调的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为税务稽查工作提供了便利。
三、新《会计法》的实施迫切要求税务人员提高业务素质
新《会计法》的实施,为我国具体会计准则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目前,我国陆续颁布了有关具体会计准则。新《会计法》明确了企业有权按准则规定的会计政策,根据自身情况作出不同的选择,给会计人员留有职业判断、选择的余地。而税法要求选择的会计政策较为明确、具体,给企业的选择性较小,其目的在于堵塞漏洞,保护税基,公平税负。
由于制定和执行会计法规与税收法规的目的存在着差异,使得所得税会计实务趋于复杂,同时也使纳税调整程序难度加大。如新《会计法》规定,单位应当按照或有事项具体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在账簿或财务报告中确认、计量和披露。而我国现行税法对或有事项一般不予认可,对为其他单位提供的担保费用即使在实际发生时,税法也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如果企业囿于会计人员水平所限,未能将这些差异正确反映在所得税会计处理上,同时又不能准确地进行纳税调整,则需要税务人员在纳税检查中发现并纠正。因此,新《会计法》实施后,税务人员的会计知识结构亟待更新、重构,必须深入细致地学习具体会计准则以及其他与新《会计法》相配套的会计法规,只有掌握了不同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才能区别税法规定与新《会计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之间的差异,并针对具体的交易事项来分析寻求纳税调整的方法和程序,这是做好税务管理工作的前提。
由于税务机关是企业会计信息的外部使用者,在税务管理中经常要使用企业提供的会计资料,新《会计法》实施后对此提出了新的要求。新《会计法》的配套法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33条指出,“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要求企业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的,应当向企业出示依据,并不得要求企业改变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除非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要求企业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数据。否则,企业有权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责令改正。税务人员在履行职责、要求企业提供有关财务会计信息时,应主动出示依据。否则,有可能因违反行政程序而导致工作被动。在对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如果税务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将按新《会计法》等法规予以处理。
另外,新《会计法》实施后引发了一个问题,即对于查出的涉税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是否有权作调整账务处理。在实际工作中,不少纳税人也向税务稽查人员询问被查事项如何进行调整账务处理,由谁调整?笔者认为,按新《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税务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有涉税账务处理不真实、不完整的情况,应由企业自己负责,按照统一的会计核算要求和税收法规进行调整账务处理,真正做到单位负责人对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新《会计法》的实施对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几点启示
新《会计法》不仅对税务征收有广泛的影响,而且对税务管理也有一定的影响,其中有些成功的经验值得税务管理特别是在进一步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时借鉴。
——新《会计法》一个令人瞩目的变化是将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责任的主体,如果有违反《会计法》规定的行为,单位负责人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从税务工作实践来看,很多情况下偷税、抗税、妨害发票管理等违法行为是由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甚至强令造成的。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只对单位施以行政处罚,对单位负责人没有任何制裁措施,这是一个缺憾,应考虑对单位负责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