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治理篇1
关键词:水污染;治理;可持续发展;方略
1水污染的成因
现在人们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意识到水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性,虽然我国对水资源保护工作进行得较早,但是在实际工作进行时还有很多问题没有解决,这些问题会直接影响到水资源治理工作的进行。目前水污染成因主要受以下三方面的影响。
1.1工业废水排放
有些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没有按照国家规定排放工业废水。工业废水中含有很多污染元素,这些污染元素如果流入水资源中就会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
1.2城市废水排放
当下我国经济发展的速度越来越快,在这样的背景下,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产生的城市废水也在不断增加。城市废水主要包括洗衣、做饭、洗澡水等。调查发现,城市废水中含有大量的细菌和微生物,还有一些有害物质存在。如果在处理过程中没有及时地进行净化,就会影响到人们的身体健康。
1.3农业回流水排放
我国农业生产工作中用水量最大的地方是灌溉,因为我国农业耕作技术还不成熟,在种植作物过程中会消耗大量的水资源,这些水资源如果没有进行充分的利用,就会出现浪费的情况。现在农业生产中会使用农药和化肥,这些农药和化肥如果直接流入水资源中也会污染附近的水资源,影响人们的生命安全。
2水污染治理
在日常生活中,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法治理水污染。
2.1生物治理措施
在治理水污染工作时,应用生物治理措施对整个污水治理工作有非常大的帮助。在生物治理过程中通过微生物的帮助能够分解污水中的有机物,将污水中的有机物转变成无机物,以此达到降低污染的目的。生物治理措施和传统治理措施相比,有非常高的环保性。需要注意的是,在应用生物治理措施过程中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这样才能达到良好的治理效果,给人们营造出健康的生活环境。
2.2物理治理措施
在治理水污染时应用物理治理措施也能提高污水治理的效果。采用物理治理措施时,通过对污染源的分析来分解水体污染源,最终达到治理污水的目的。在运用物理治理措施时,要先做好饮用水管理工作,同时要注意优化整个治理的流程,这样既能保护好水资源,又能达到良好的治理效果。
2.3化学治理措施
在治理水污染时,应用化学治理措施能够有效地治理水污染中的有毒物质。在应用化学治理措施的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地选择污水处理剂,同时控制好污水处理剂的用量,使其最终在降低水污染的基础上更好地保护水资源。
2.4完善相关的法律内容,加大水污染治理监督管理的力度
虽然我国在治理水污染工作中已经有相关的法律体系,但是在内容上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所以在治理工作进行时一定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在遇到污水排放不合格的地方要及时地进行整治,最大限度地降低水资源的污染。
2.5提高对饮用水资源的管理
不同城市在排水上有各自的规划,很多地区在进行污水排放工作时忽视了其对周边城市的影响,因为水是流动的,所以在治理的过程中不能局限于城市本身,还需要考虑到整体的区域。为此,一定要在治理之前科学、合理地制订符合实际情况的方案,尽可能地从源头上解决水污染问题,同时可以通过宣传的方式提高水资源的自净能力。
2.6借助先进技术设备的帮助
我国水环境修复技术和发达国家相比较落后,在设备上也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导致水污染治理工作在进行时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引进先进的设备和技术,然后培养一些专业的技术工作者,最终提高水污染治理的效果。
2.7创新水污染治理理念
传统水污染治理工作在进行时忽略了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在工业和农业生产时经常以经济效益为主,这样会直接影响到水污染治理工作的进行。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在治理工作进行时,一定要改变传统的思想观念,创新理念,这样才能更好地完成水污染治理工作。
3可持续发展方略
3.1建立环境管理治理的可持续发展
水污染治理工作在进行时,要注意日常保护管理工作。所有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都需要由专业的工作人员完成,同时需要建立相关的环境管理监督制度,明确环保工作责任制,这样既能保证整个环保工作的进行,又能保证水污染治理工作的质量。水污染治理工作在进行时还需要做好规划工作。
3.2分级处理废水
要想更好地实现水污染治理的可持续发展,还可以借助废水分级处理制度来完成。废水处理主要分为三级处理、二级处理和一级处理三个级别。在废水处理工作进行时,要先对上一级进行处理。一级处理工作以沉淀为主,在沉淀的过程中需去除一些油类污染物;然后再进行二级处理,二级处理是一种生物处理过程,能够快速分解水中的一些有机物;处理工作完成之后进行三级处理,三级处理主要负责处理细菌、磷等污染物质,在处理的过程中可以采用多种处理相结合的方式来让废水达到国家标准。
3.3综合利用废水资源
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分析发现,废水也是一种有用的资源,在日常生活中也需要做好该资源的优化配置工作。合理利用这些废水资源,在利用的过程中可以进行废水回收处理,以此来提高整个水资源的经济效益。
3.4管理环境监测站
在水污染治理工作进行时,还需要建立管理环境监测站。管理环境监测站主要负责监测污染源和环境的污染情况。相关工作者可以根据监测的数据信息了解水污染的情况。管理环境监测站主要的工作职责包括以下内容:首先,要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配备相应的环境监测设备与仪器,给工作者提供更多的监测资料和数据信息。其次,要认真落实环境监测方针,充分地发挥出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之后根据污染处理情况检测出附近影响水资源的因素,然后根据监测结果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治工作,并建立相关的应急环境监测预案。应急环境监测预案既能做好监测工作,又能提高监测的工作效率。最后,要建立环境监测质量保障体系,通过环境监测质量保障体系的帮助良好地完成水污染治理工作[1]。
4结语
水污染治理工作对整个城市和国家来说都非常重要。要想保证水污染治理的效果,就需要先了解水污染产生的原因,然后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治理,这样才能提高水污染治理工作的质量。
参考文献
水污染治理篇2
【关键字】流域水;污染;治理机制
一、我国流域水污染治理现状分析
自96年以来,我国已相继制定并实施了重点流域、湖泊、海域以及重大水利工程的“九五”、“十五”和“十一五”水污染防治规划,规划中主要控制指标为COD和氨氮,主要污染控制对象为工业污染和城镇生活污染。然而经过连续三个5年规划的实施,截止2010年,全国40%以上的重点水域水质并没有达到治理规划的目标。以“十一五”水污染防治规划为例,我国“三河两湖”实际COD排放量,超出规划目标20%~72%,而规划项目的完成率,也仅有43%~86.3%。
尽管我国近年来针对“三河两湖”等重点流域,开展了一系列流域水污染治理工作。然而经过多年以来的努力,我国流域水水质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善,水污染问题仍非常严重。当前,流域水污染问题,已不仅影响到人们的正常生产与生活,而且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化和健康化发展也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二、我国流域水污染治理机制中所存在的问题
对我国流域水污染治理失效原因进行深层次探讨,除治理资金投入量不足,治理技术支撑体系薄弱等因素以外,最根本的原因是我国流域水污染治理机制不够完善、不够协调,并集中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部门分割,机制协调性差
长期以来,在流域水污染治理中我国实行的是多部门参与、多层次分类管理的体制,由水利部门统筹负责,具体管理内容则由多个下属部门分别负责。然而这种管理的范围与管理的层次,均是根据地区和行政级别进行划分的,容易导致地区分割、部门分割的局面,流域水污染治理机制的整体协调性也较差。在相关政策或措施实施过程中,往往出现“政出多门”的现象,再加上缺乏强而有力的监督机制,导致了流域水污染治理的长期低效的局面。
(二)跨区域合作机制不完善
流域区域和行政区域是两类不同性质的区域划分形式,前者是以水文单位和河流作为中心所划分的区域,后者则是按行政管理范围所划分的区域。在我国新《水法》中明确提出了:水资源管理应实行由流域区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然而目前我国流域区域管理机制仍相对薄弱,水资源产权机制也不够完善,并具体表现为:
有的政府部门过于追求经济增长,在没有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建设争水利让水害的工程,造成行政区域边际的矛盾;有的上游流域政府部门,则没有对当地排污企业采取有效的管制措施,严重影响到下游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而有的下游流域政府部门,对上游生态建设和污染治理项目缺乏相应的补偿,导致项目的开展缺乏足够动机与激励。
(三)管理机制手段单一
主要表现为我国流域水污染治理政策、规划的制定与实施中,过于注重末端治理,而忽视了流域水质的预防性控制。例如近年来的排污收费制度、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等都是针对流域水污染末端治理,而水污染的预防性政策则相对很少。另外,往往还过于注重工业领域的水污染控制与治理,而忽视了农业领域和生活用水所造成水污染控制。
(四)公众参与机制缺乏
公众是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与水环境保护的直接参与主体,然而在实践中,无论是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还是水环境保护都缺乏相应的公众参与机制。正是由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方式以及程序等管理机制和法律体系仍不完善,导致多数公众的环境意识淡薄,缺乏足够的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事实上,正是由于流域水环境管理所牵扯的源点多面广,规范而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将使流域水环境保护更容易被公众接受,通过这样一种自下而上的管理模式,将使得破坏水环境的各种行为受到有力的监督与管制。
三、我国流域水污染机制的创新与完善
(一)建立符合流域特性的水污染综合治理机制
为了加强流域水污染治理的力度,保障流域综合治理规划目标的实现,我国应逐步建立起以流域为主体,并符合流域水资源特性的水污染治理机制。为此,应当专门建立以流域水资源综合管理为主要职责的流域机构,它作为流域区域内环境保护的最重要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对水域环境进行监管与协调,而流域内的地方政府和其它职能部门则作为决策的执行机构。
(二)建立跨行政区的流域协调机制
一方面,在流域统一治理的基础上,还应当加强政府各部门与流域区域内各地方政府间的协作关系,建立有效的生态补偿与纠纷协调机制,并真正形成一个统一规划、分部门实施的责任体系,主要负责各部门之间互通信息、商议对策、调解纠纷、协调流域治理等各项行动;另一方面,还应当积极开展跨行政区域的执法合作,通过建立并健全环保、水利等部门跨区域的联合执法制度,从而有效加强对流域内环境的监管力度。
(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辅助作用,实现污染治理的产业化
流域水污染治理工作,应当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相充分适应,以加快治理工程项目投资、融资体制的改革以及运行管理机制的创新,从而促进污染治理的产业化进程。例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投资大、利润回收时间长,在缺乏政府支持和帮助的条件下,企业往往不愿意投资和经营。
为此,政府应当加大政策倾斜力度,通过设立污水处理产业专项发展基金,选择优质企业并特许经营,鼓励专业化公司承担运营等方式,并在财政、税收、信贷以及技术等多个方面予以扶持,以积极推进流域水污染治理的产业化与市场化进程。
(四)加强流域水污染治理的公众参与机制
公众参与机制,强调公众与政府部门共同努力,通过协调合作的方式,以形成流域内资源持续化利用的最佳管理模式。一方面,应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制度,通过积极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流域水水质信息共享机制以及水污染通报制度等,以加强公众信息间的沟通与共享;另一方面,还应通过立法,以保障公众参与的权利与方式,从而为我国流域污染治理提供广泛的民众基础。
总结:
本文在对我国流域水污染治理机制所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并着重就流域水污染治理机制的创新与完善进行了研究与探索。当前,流域水污染问题已成为了阻碍我国经济可持续化发展的重要难题。为此,我们应针对原有污染治理机制中所存在的弊端与问题,通过机制的创新与完善,以真正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以市场手段为辅助,并倡导企业与公众自觉参与的流域水污染治理的新型机制。
参考文献:
[1]李正升.从行政分割到协同治理,我国流域水污染治理机制创新[J].学术探索,2014(7).
[2]姬鹏程.完善流域水污染防治体制机制的建议[J].中国宏观经济与发展改革研究,2012(7).
水污染治理篇3
关键词:水资源现状;水污染;水浪费;治理技术与策略
我国的水资源形势愈加严峻,全国的用水量在不断增加。在这种水资源短缺的情况下,我国在水资源开发和使用中的水污染、水浪费所占比重较大,因此加剧了我国水资源的匮乏问题。本文从我国水资源现状、水污染和水浪费等方面进行分析与探讨,并提出相应的水污染综合治理策略,以供参考。
一,我国水资源现状:
我国水资源总量居世界第六位,但由于人口众多,人均占有量约占世界人均占有水平的四分之一。目前,在我国的总用水量中,农业用水占70%以上,工业和城市用水所占比重不足30%,而我国的经济正在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工农业用水需求量急剧增加。此外,在水资源的利用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水环境问题。水环境问题是我国一直存在的问题,尤其是近几年来,水污染和水浪费问题日趋严重,出现了地表水污染普遍,水体有机污染严重,湖泊营养化问题突出等现象,水环境令人担忧。
目前看来,我国的水资源污染状况十分严峻,河流、淡水湖泊和海洋等污染状况不容乐观。如黄河、长江等河流都不同程度的出现了断流、河道阻塞等问题。部分地区还过量开采地下水,使得地下水位连续下降,已引起了地面下沉、塌陷和海水入侵等地质问题。
水浪费和水污染的成因:
(1)工业污染严重,所占比重较大。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部分企业和工厂一味谋取眼前的经济利益,忽视了对水资源的长远永续的有效循环利用,经常违背客观规律,对水资源采用盲目的、掠夺式的开发和浪费,导致区域水资源分配不合理。此外,盲目发展中小型企业和排污工作的处理不到位,导致了一系列的水资源短缺和污染问题。
(2)农业用水方面,灌溉技术仍较为落后,不能充分利用水资源,大面积的引渠灌溉,造成了大量水资源的浪费。此外,随着大量的化肥和农药的使用,使得水体受到严重污染,造成水环境区域化污染,在农业污水中,主要污染物质包括有机质、病原微生物、植物营养物、农药等等。同时,还造成种植地水土流失,导致该地区土质不断下降,生态环境问题层出不穷。
(3)城乡生活用水需求量不断激增,部分城市居民越来越追求高品质生活,在日常生活中不能做到节约用水。在各个水域附近居住的居民,为寻求自己的方便,也会出现乱扔垃圾、乱倒生活污水等现象,使得陆地表面水域和地下水域环境遭到严重破坏。
(4)部分政府及相关单位思想认识不到位,部分政府单位和相关负责人仍然没有做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协调起来发展。总是将发展经济列为第一位,采取的是一些不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做法,把环境的保护放在次要位置。
(5)法制不健全,执法部门不能做到严明执法。有很多人对保护水源、防止水污染的重要性没有足够的认识。同时,有关水资源的保护法律还不健全、不完善,这就使执法难度增加,造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出现收取贿赂和假公徇私的做法。
三,水污染造成的后果:
水污染带来的是一系列的环境问题。水污染在某种程度上破坏了整个水域的生态平衡,会导致水体富营养化、赤潮、有机物污染等水污染现象的产生,生态不平衡则会导致一系列环境问题的发生。由此可见,治理水污染是十分必要的。
地下水污染现象日益严重,近年来的部分检测显示,我国的地下水资源受到严重污染,水中含有氮、活性磷酸盐、石油类等有害污染物。这些有害污染物会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和正常生活。因此研究控制我国水资源的修复机理仍属于我国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环境安全基础性问题。
水资源短缺和污染会严重影响水域环境周边的居民生活。沿流域的地区和城市由于河流水质被污染,居民生活用水受到严重威胁。部分水域含有多种致癌、有毒的物质和致病微生物,这对人们的生活和健康构成了极大的威胁。
就长远利益来看,水资源的短缺和污染,会严重阻碍经济的发展。没有了足够的水量供给,就会使得部分企业或工厂的生产运行工作不能有序进行。因此,为了保证未来的工农业、生活用水,必须坚持保护水资源,加强对水污染的治理和保护措施。只有可以长久持续使用的水资源,才能保证生产生活的有序进行。
四、防治水污染的措施:
4.1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要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于调整产业结构与布局,要在保护生态的前提下加快发展。对水污染较为严重的区域,要停关严重污染环境的小企业和小工厂,加大对水污染的治理力度。
排放进河道内的污染物必须控制在该区域水环境的承载能力之内,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一个水域环境中尤其特定的承载能力,排放物一旦超标,就会引起一系列的水环境问题,更加剧了水污染的问题。
全面开展水浪费和水污染的综合治理措施,逐步建立完整的科学的河流水资源的规划体系。组织开展河流水功能区的划分工作,做好河流的水量水质的检测和评价,审定水域的纳污能力,制定出合理、科学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在加强水质监测的同时,要逐步建立健全预警系统,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提高对污染事件的处理能力,保障正常的供水工作。
提高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技术,大力倡导节水型产业。改变传统的水资源供给管理模式,根据许可交易的取水证,调整水价和排污费。在工业上,优先鼓励发展节水型产业,严格要求企业和工厂的排污标准;在农业方面,一方面尽可能的鼓励农民少使用毒性较强的农药,并在灌溉时采用滴灌技术或其他节水技术;在生活方面,加强保护水资源和防止水污染的宣传工作,提高人们的节约用水意识。此外,在提高水的利用率的同时,要加强对工农业生活废水的处理。
加大对水污染治理的投资。无论是在工农业,还是在生活用水上,都要倡导水资源的循环利用,同时提高城市废水无害化处理。为加大管理力度,还可以适当的将水费和污水处理费用调高,充分利用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供水工作和污水处理的良好进行。
建立健全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用有效的强有力的法规来增强企业和工厂对水污染的治理强度。加强对水资源的忧患意识和节水意识的教育,增强人们对《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的学习宣传。
治理水污染,还需要加强力度保护水源。水源是一个水域的根本,如果无法保证水源地区的环境不受污染,加强对水源区的生态环境建设,就会毁掉整个供水系统,加剧水资源的短缺情况。
结束语:
我国的水资源和水污染现状还不是很乐观,这需要政府、企业和人民的共同努力。全面实施水浪费和水污染的综合治理措施的相关工作是不可或缺的,本文对水资源和水污染现状的探讨还不完善,需要更多的人去关注和讨论这方面问题,为我国的水资源利用、缓解水资源短缺状况积极做贡献。
参考文献:
(1)水污染治理效益分析[J];陆建兵、徐海中;环境技术;2005年04期
(2)黄河污染问题及防治措施[J];沈连峰、宋海军、金钺、李有;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04期
(3)基于可持续利用的水资源资产化管理体制研究[D];吴玉萍;吉林大学;2006年
(4)城市水污染治理的企业化运作机制和项目管理模式研究[D];苑鹏博;昆明理工大学;2006年
(5)流域水资源集成管理[J];曾维华、程声通、杨志峰;中国环境科学;2001年02期
(6)水污染治理工程技术新进展,污水回收与再用;第五章;哈尔滨建筑大学研究生教材;王宝贞、王琳;1999
水污染治理篇4
第一条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经济技术开发区、*港保税区和*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对本辖区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港保税区和*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各自辖区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农业、市政、航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市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市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利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核定的不同时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市水利部门提出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以及本市水环境容量、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拟订本市不同时期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应当包括总量控制区域、重点水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总量、需要削减的排污量及削减时限。
第七条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市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分配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拟订本辖区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各区、县及*经济技术开发区、*港保税区和*新技术产业园区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拟订本市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应当确定需要削减排污量的单位、每一个排污单位重点水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需要削减的排污量以及削减时限。
第八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排污单位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量。并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核发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责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被责令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期满,重点水污染物排放量达到总量控制指标的,换发排污许可证;限期治理期满,重点水污染物排放量仍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临时排污许可证,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其停产停业或关闭。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获得重点水污染物排放量指标,然后按照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手续。该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违反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对无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本市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制度,具体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等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提前15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污水处理设施需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提前向所在地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说明企业名称、污染物处理设施及能力、拆除或闲置理由。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报后,对能够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要求的,在20日内予以批准。
污水处理设施因异常情况而影响处理效果或停止运营的,应当在异常情况发生后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确定的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设置排污口,安装总量控制的监测仪器设备。违反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应当达到国家或者本市水污染物排放的标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进行抽测。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科研单位产生的含病原体污水,应当经过严格的消毒和处理,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违反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违反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排污费征收使用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排污单位进行检查和监测,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检查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单位保守秘密。
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防止地表水污染
第十六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利等有关部门对市属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域按照水体的环境功能要求和保护目标,并参照水功能区划划分水环境功能区,确定执行的水质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区县属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域按照水体的环境功能要求和保护目标,以及不影响市属和相邻区县河流、水库水质保护要求的原则,并参照水功能区划划分水环境功能区,确定执行的水质标准,报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市属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域划分为饮用水源、备用饮用水源、农业用水、城市景观用水、一般景观用水等水环境功能区,具体范围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对生活饮用水源地、城市景观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第十九条对饮用水源的污染防治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引滦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在备用饮用水源水域、城市景观用水水域及其环境保护带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向水体排放污水,河道上的闸、坝、口、门必须封闭,禁止漏污;
(二)禁止新建排污口;
(三)禁止向水体倾倒被污染的积雪;
(四)禁止集约化养殖鱼类、家禽;
(五)禁止将农田沥水、鱼池弃水排入水体;
(六)禁止进行各种捕捞作业;
(七)禁止在环境保护带内设置堆肥场、饲养场和垃圾场;
(八)在环境保护带内严格限制修建厕所,确需修建的,必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违反前款第(一)、(四)、(五)、(六)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七)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八)项规定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在备用饮用水源水域及其环境保护带内,禁止新建、扩建与防洪及堤防安全、供水设施、水电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违反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在农业用水水域和一般景观用水水域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应当符合该水域的水质要求,以保证承纳水体的环境质量;
(二)鱼池弃水向水域排放时,不得污染承纳水体水质,符合农业灌溉标准的,可排入农业用水河道。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闸、坝、口、门和泵站应加强管理,防止低功
能水体向高功能水体串流。
汛期由防汛指挥机构根据调度权限和雨情水势调度排水,市政排水设施管理单位排水后应当及时关闭口门,并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报排水情况。
第二十四条对横跨河道输送污水的管道、立交倒虹吸等设施,其所属单位必须加强监视,定期维护,防止污染水体。违反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排放的生产冷却水水质不得劣于承纳水体的水质,排放单位应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违反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或扫入工业废渣、垃圾及其他废弃物。违反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禁止在水体内洗涤产生污染的物品。违反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禁止在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储存物料和废弃物。违反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或倾倒废油、残油、垃圾、粪便等船舶污染物。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必须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航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排污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及时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向航政管理部门报告。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管理部门报告。航政管理部门或者渔业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并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违反规定拒报、谎报或隐匿水污染事故情况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对造成水污染危害或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其中,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20%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
第三十一条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产品,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生产国家或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的严重污染水环境产品的,由经济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二)销售国家或本市明令禁止销售的严重污染水环境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使用国家或本市明令禁止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产品的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本市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产品名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市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要求和本市的实际情况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二条禁止利用深井、浅井、渗坑、岩洞、地下人防工程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报废的各类钻井由使用单位负责封井,并保证封井质量,防止各层地下水互相连通。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排放、倾倒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的,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禁止利用间歇性河流和废弃的河床作为排污渠道。违反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在无良好隔渗层的地区,禁止使用漫流方式排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或含病原体的污水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使用漫流方式排放含病原体污水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使用漫流方式排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利用沟渠、坑塘处理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必须采取防渗措施。违反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利用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坑塘处理生活污水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利用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坑塘处理工业废水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进行利用污水灌溉、利用含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污泥作肥料、喷洒剧毒和高残留农药等活动。违反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揭露和穿透含水层的勘探工程,必须按照有关规范要求,严格做好分层止水和封孔工作。违反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水污染治理篇5
第二条(限期治理对象)本市范围区内直排水体的企业事业单位,其污水排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其限期治理:
(一)位于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其排放的污染物在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中连续两次超标,或在一个管理周期内,超标频率≥30%(样本数不少于5个)的;
(二)位于前款规定区域之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其排放的污染物在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中连续三次超标,或在一个管理周期内,超标频率≥50%(样本数不少于5个)的;
(三)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限期治理期限)限期治理的期限应当根据被限期治理单位的工艺特点、治理工程规模等综合因素确定,一般为3至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
第四条(限期治理决定书要求)限期治理决定书内容应当包括:
(一)作出限期治理机关的名称、文书种类和编号;
(二)被责令限期治理单位名称;
(三)作出限期治理的依据;
(四)限期治理要求(包括执行标准、总量控制指标及排放口整治等);
(五)限期治理期限;
(六)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法律责任;
(七)不服从限期治理决定的救济途径。
第五条(被限期治理单位的义务)被限期治理的单位的主要义务:
(一)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污染方案,报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所属的环保部门备案,并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管。
(二)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根据其现有污染治理能力,采取限产、减产或者其他措施,使限期治理期间的污染物排放符合规定的要求。
(三)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确保污水稳定达标排放。
第六条(限期治理的核查)限期治理期满,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所属环保部门应及时组织核查。核查工作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核查中发现超标排放的,视作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第七条(排污申报变更)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后30日内,按规定到环保部门办理排污申报变更登记、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变更申请。
水污染治理篇6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水质,防治饮用水源污染,保障居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实行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污染饮用水源的行为。县政府对保护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县政府按照《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对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地划定的相应水域、陆域,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保证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
本办法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源是指县地表水厂的取水水源(城关镇**闸上游500米处)。
第二章保护区的划分
第五条县城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正常水位下自取水口上游500米至下游200米的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正常水位下自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3000米的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上游至**职中和**电站附近);
(三)准保护区:正常水位下自二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上游至山西庄闸附近)。
第六条县环保局对划定的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确定地理界限,设置警示牌,并在一级保护区设置醒目的隔离标志,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标志和警示牌,或擅自移动警示牌位置。
第七条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准保护区的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控制。
第三章环境保护及要求
第八条在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各级保护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水源保护有关的植被;
(二)不得毁林开垦或者采石、采砂、取土;
(三)不得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及其它废弃物;
(四)不得使用炸药、毒药捕杀水生动物;
(五)不得新建、扩建化学制纸浆、印染、染料、制革、电镀、炼油、农药、化肥和其他污染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企业;
(六)不得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排放、倾倒工业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含放射性物质的污水以及其他废弃物;
(七)不得利用储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农药等;
(八)装载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和车辆通过保护区必须有防渗、防溢设施。
第九条在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三)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四)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
在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条在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第九条的规定外,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向水体排放污水;
(二)从事游泳、水上训练、人工养殖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三)停靠机动船舶。
在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乡镇及部门应当根据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目标,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地本部门保护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环保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环保局应加强对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的环境状况监测,并根据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目标,制定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区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在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控制时,依法责令超标排污的单位限期治理,减少或停止排放污染物。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立项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征求县环保局的意见。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否决的项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立项、征地手续;
县水利局应当科学制定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的规划,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加强对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源的管理和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水资源;
县市容局负责对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区内排放或倾倒生活污水、粪便和垃圾的监督管理;
县怀洪新河管理局负责对**以西至**湖水面和两岸环境的监督管理;
县淮河河道局负责合理调度水资源,开闭分洪闸,并对分洪闸以西至**沿岸圈堤环境进行监督管理;
县林业局应加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区内水源涵养林及相关植被的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县卫生局负责一级环境保护区内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的水质卫生监测和卫生监督管理,参与保护区的划定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制定等工作;
县农委应当加强对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区内农药、化肥的施用和畜禽粪便处理的监督管理;
县畜牧水产局负责监督检查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畜禽及水产养殖行为;
**省怀洪新河管理局**闸管理处负责**闸的开闭;
县海事处负责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区内船舶污染的监督管理;
县公安局应及时处理以上各单位发现的和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十二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立项前,必须严格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在保护区从事养殖活动,必须依法办理养殖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在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污染严重的项目,由县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转产、搬迁。
第十四条县环保局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保护区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五条因发生突发性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排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立即报告县环保局和县卫生局,接受调查处理。
县环保局接到初步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县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同时启用备用应急水源,保证正常供水,并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环保局根据《**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有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的;
(二)向水体排放、倾倒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三)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溶洞排放、倾倒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它废弃物的;
(四)利用储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农药的;
(五)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的;
(六)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环境保护区内,设置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集中堆放场或者转运站的;
(七)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水上训练、人工养殖的。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停靠机动船舶的,由县海事处责令其驶离,并可依法予以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或者改建项目未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由县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在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由县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并处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县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盗伐、滥伐、毁坏水源涵养林及相关植被的,由县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工作中、、、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
认真执行本办法,积极防治水污染,成绩显著的;
在饮用水源监测、监督管理、宣传等方面成绩突出的;
保护水源地植被、林木成绩突出的;
检举、控告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