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实施财务监督范文

关键词财务监督;新疆部队

目前,部队后勤建设正向精细化保障、精细化管理迈进,而新疆有些部队的财务部门开展财务监督工作仍停留在过去的工作思路中,存在财务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如财务监督管理关系不顺,内部监督欠缺,处置不规范,监督制度不完备等,工作效果还达不到部队后勤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笔者拟就新疆部队目前财务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加以改进谈几点看法。

一、新疆部队财务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一)有章不循,规则制度松懈

这是新疆部队许多财务案件屡禁不止的最直接原因。在一些单位,尤其是基层单位执行制度、政策、法规不力,有章不循、管理混乱、违规操作的现象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规章制度形同虚设,起不到应有的防范与制约作用。

(二)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内部监督管理不到位

一些财务部门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内部监督管理不到位,存在着重业务建设、轻内部管理的现象,内部监控和风险防范没有真正落实。主要表现为部分单位内部监督制度不健全,甚至没有内部监控制度。部分设立财务监督制度的单位,内部监督缺乏系统化、还未真正建立起完善有效的内控机制和体系。对一些重要业务岗位监督制约失衡,内部控制静态的多,动态的少;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和职能部门的专业监督,在监督程序上不严格,起不到监督检查应有的作用。

(三)对领导干部尚未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目前对领导干部尤其是基层领导干部还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对权力制约措施研究不深,配套措施无力,一些基层单位负责人往往集人、财、物等权利于一身,只是依赖个人的自我道德品质,上级疏于监督,同级难以监督,下级不敢监督,以致有些人不按规章制度办事,,。

(四)思想政治工作薄弱,用人失察

有的单位用人把关不严,使个别思想品德差、业务素质低的人进入财务工作岗位,成为隐患。执纪不严,对案件“抓大放小”,对大案要案的查处意见容易统一,而对违纪金额小、情节轻但群众意见大的问题往往分歧较大,不能及时立案查处。从目前经济利益和部门声誉出发,对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违纪案件不深究、不严查,有的只作经济处罚或一般的党纪政纪处理,以罚代法,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致使严重违纪人员和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处。忽视对财务人员的管理教育,有些财务人员对财务监督的认识只停留在日常收支业务方面,没有深刻认识到正是这些与票据、现金打交道的日常工作,与其他经济工作相比,具有更直接、更巨大的经济利益的诱惑。随着社会体制的变更、改革的深入和利益分配的调整,会使一些人心里失衡,个人私欲膨胀,当遇到一些利益诱惑时,就可能成为引发重大经济案件的催化剂。

二、导致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监督目标不明确

部队财务监督的根本目标是维护财经法纪,保证部队财务活动的正常运转,合理有效的分配、使用经费,增强部队的凝聚力、战斗力。简单的说,也就是提高部队经费的使用效益。这是由部队财务的职能所决定的,也是实现保障有力的必然要求。当前,由于部队的经费供需矛盾相当突出,部队财务监督往往只注重预算的综合平衡,而忽视了预算执行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只注重经费的供应保障,而忽视了经费的支出效益。这就使部队财务监督的目标被人为的缩小了,并且有时甚至偏离了它的最终目的,结果造成了监督成效下降和经费使用效益低下。

(二)监督机制不健全

有些领导对监督部门的地位和作用缺乏了解,没有认识到部队财务监督对保障财务活动正常运转的重要意义,没有把监督部门当成得力助手,也没有把监督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致使监督结构不健全,监督力量配备不强。有的领导不懂得部队财务监督的意义,认为财务监督就是“挑刺”,是捅本单位、本部门的“娄子”,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不高,在实际工作中配合不力甚至不予配合,有时还借助行政力量进行反向干预,使财务监督中途受阻。同时,由于财务部门既是财务制度、规定的制定者,又是财务制度、规定的执行者,使其身兼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两个角色,严重影响了部队财务监督工作的开展和监督效能的发挥。

(三)监督范围不完善

部队财务监督的对象包括部队经费运行的全过程,监督的范围应该将它涵盖在内。部队财务监督的任务就使要对经费的“分配--领报--支出”等环节实施监督和控制。但目前现行的新疆部队财务监督中,只重视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而忽视了对钱变物后的物资进行监督,对物资的需求、储备、采购等环节的监督,或缺失或流于形式,致使监督范围出现空白点,造成了漏洞。有的事业部门利用“钱--物--钱”之间的相互转化,将物资变价后的收入资金作为小金库经费,以逃避财务监督。因此,监督范围的缺陷造成了部分环节财务监督失灵。

(四)监督行为短期化

一般来说,部队财务活动起于经费的计划分配,终于对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在强调“钱随事走”的条件下,几乎每个财务部门都有经费投向投量的决策权。出于发挥经费最大效用的目的,条条上,一级比一级规章制度订得多,订得细;块块上,则大多强调财务监督的重要。在政出多门的情况下,各种监督行为缺乏统一的法规性基础,使监督行为短期化,导致短期效果与长期效果、部门效果与总体效果相分离,也使得部队财务监督无法持续稳定的健康发展。

(五)监督手段失灵

部队财务监督要求强有力的监督手段来加以实施,然而随着经济体制向市场的转换,部队财务体系也在进行着变革。这其中,财务制度的转换、标准的变动,都使原有的监督手段面临着适用条件迁移的问题。同时,体制转换时期的短期化行为、市场经济对主体利益的强调,也使被监督者对财务监督表现出更强的抵制倾向,这也对监督手段的有效性提出了新的挑战。一些原来一直有效的监督手段已不适用新形势的需要而被废弃;而一些新的监督手段或者效果欠佳,或者因受到既得利益集团的抵制而难以发挥作用。例如经费逐步实行标准化供应后,规定事业部门对事业经费拥有“管理权、分配权、使用权”,又因其前提条件是在“财务归口”的状态下组织实施,使得事业部门原有的管理手段逐步失效,且以自身利益受到损害为由,程度不同的抵制和干扰新的监督手段的实施。这些都造成了监督手段的失灵。

三、新疆部队财务监督控制要以主体控制为重点

(一)监督主体的复合性与能动性,要求以主体控制为重点

从总体上看,部队财务监督的主体可以分为组织与个人两类。其中作为监督主体的组织是多样构成的,包括事业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等等。同样,作为监督主体的个人也是多样的,包括业务人员、财务人员、审计人员和单位领导等等。这样构成的复合性决定了监督主体特征的复杂性。

部队财务监督主体的另一个特征是它具有能动性。监督主体是在自觉的执行着监督职责,进行监督活动。监督主体的能动性还表现在它能够通过对部队财务活动和部队财务关系的监督来影响监督的总体效果。不过,这种效果可能是正面的,也可能是负面的。监督主体的能动性不仅受制于客观条件,也受制于主观因素。不论是作为监督主体的个人还是组织,都具有个人利益与团体利益,这种自身利益可能与监督的总体目标一致,也可能不一致,在两者不一致的情况下,监督主体就面临着在两者之间的选择或协调。这种选择或协调的结果将影响监督主体的行为,从而也将影响到部队财务监督的效果。

(二)监督控制主体身份的多重性,要求以主体控制为重点

部队财务监督控制要以主体控制为重点的原因还在于,实际工作中部队财务监督控制主体的身份往往也具有多重性。如在新疆部队某级财务部门的一个领导,当他对财务部门的财务监督活动进行控制时,他是控制主体;但因为他自身也是财务监督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他又是监督主体,也是监督控制的客体;并且财务部门必然要从事部队财务活动,部队财务监督的对象又包括财务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讲,他又是部队财务监督的客体。这样,这位领导在部队财务监督控制活动中就具有了三重身份。

部队财务监督控制主体身份的多重性是部队财务体制设置的特定产物。在实际工作中,财务部门往往既是各种财务制度、规定的制定者,又是这些财务制度、规定的执行者;既是财务监督的计划、控制者,又是财务监督的执行者。一方面,这种设置固然有它的优点,例如可以使部队机构更为精简,减少重复性工作;同时由于控制者、监督者、执行者三位一体,监督控制过程中的调控也就无需通过一些中间环节,从而更为直接、快捷等等。但另一方面,它的负面效应也是明显的。监督控制主体具有多重身份,而这些身份所代表的利益未必是一致的,这就必然导致在控制过程中各种身份的相互牵制、干扰,从而影响部队财务监督控制的效能。同时,控制主体与控制客体相重合,使得部队财务监督控制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自我控制,控制的效果就很难保证。这也是为什么在部队实际工作中财务监督常常缺乏力度,甚至流于形式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理顺利益关系,发挥监督与控制主体的主观能动性

针对部队财务监督主体的复合性与能动性的特征,对它的控制大体上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如何协调监督主体的利益,使之有利于监督活动效果的最大化;二是如何发挥监督主体能动性的正面作用,而防止和减轻其负面效应。

第一个方面的工作,首先是对部队财务监督主体的思想教育,通过思想教育使之自觉地以全局利益为重,自身的局部利益服从于总体的全局利益。但思想工作并不是万能的,监督主体也不可能生活在世外桃源中,所以仍要考虑和照顾到其自身利益。这时,关键在于如何使监督主体的自身利益与监督活动的有效性保持一致。例如,通过将个人收入与监督成果相挂钩、对表现良好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奖励等方法,使监督主体的利益与监督工作的成效相一致。另外,严禁被监督者对监督者进行贿赂和打击报复等,则是克服主体利益与监督活动矛盾的有效手段。

第二个方面的工作,本身又分为两个部分:发挥监督主体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以发展完善监督工作和防止与限制监督主体可能发生的舞弊行为。前一部分工作的关键在于监督工作应有必要的灵活性,为监督主体留有一定的活动空间,以发挥其主动性、创造性。当然,如何将这两者结合起来,做到安全与效率相统一,这仍是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部队财务监督控制主体身份的多重性,也对监督主体控制提出了新的要求。首先,由于监督控制的主体身兼数职,就要求他具有更高的素质,能够在控制工作中摆正各种身份、利益的位置,坚持原则,以大局为重,充分发挥财务监督控制的应有职能。其次,在部队财务体制的设置中应注意各种职权的相互制衡,防止权力的过度集中和失控,尽量避免监督控制中主体身份的重叠。最后,为了增强对监督控制的约束,有必要强化财务监督的外部控制,以保证监督控制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胡俊波、高进胜.《进一步加强部队财务监督管见》.军事经济研究,2009年1月.

[2]李劲松.《军队财务监督科学化需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军事经济学院学报,2009年1月.

如何实施财务监督范文

回答这个疑问,谈谈个人浅识。我们还得回到“审计”定义的原点。

首先说说“审”和“计”。审字的基本定义有多种,其中:祥细、周密,仔细思考、反复分析、推敲研究为重点基础定义。祥细定义:祥究、考察,审,谓祥观其道也,知道、知悉。从字(形)看,“审”字正、不偏斜。再来看“计”字,计是核算、测量或核算的仪器,主意、策略,谋划、打算。“审”与“计”连在一起组成“审计”,意为通过祥细周密的考察研究分析,最终弄清楚弄明白公正地对某一事(物)的核算、主意、策略、计划执行落实情况作出评价。

引用到实际工作当中简单地可理解为审查审核某一“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是否合法合规、计划执行是否到位完整。由此可见审计监督决非狭义财政财务收支管理的监督。

再来看看审计监督之由来,审计监督古今中外其实早已有之,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审计法是1914年10月北洋政府颁布的审计法和审计法施行细则。新中国于1985年和1988年分别了《关于审计工作的执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新中国第一部《审计法》是1994年8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施行。后2006年修改。从法律层面确立了审计监督任务、职责、目的、权限、程序、法律责任等等,审计监督的范畴在不断扩大和完善。国务院2014年10月9日发《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更加进一步明确审计监督范畴,特别提到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党的十首次将审计监督列入监督之列,不难看出新常态下党和政府赋予审计之重任和重托。

因此,新常态下审计监督如何适应之定当认真思考和应对。清楚了审计内涵加之当下国家赋予的新使命,就不难理解政策执行到位与否、人员编制控制与否、网点布局合理与否、环境资源保护与否、财政财务收支执行预算情况真实合规合法与否等等都属于新常态下审计监督的范畴,决非是最初始化的简单的财务收支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但同时又要看到由此派生出几大亟待解决的问题和瓶颈。

(一)审计力量严重匮乏。按新的审计监督范畴现有审计力量明显难以担当此任,特别是基层审计机关。所谓业务人员也仅限于懂得财务监督知识和少数懂得工程造价决算审计监督知识的人员,(但还很不全面),且占比较小,何以担当。

(二)审计监督知识面窄。现有人员当中大概可分为四种类型:

1、是懂得些财务知识,可担财政财务行为监督作用但年龄偏大,信息化时代的到来有些力不从心。

2、是“半路出家”从头学起(如刚性安置或特殊原因调入)。年轻肯钻研者还能胜任,否则只能是占编。

3、是新招录者,招录条件虽想招录审计专业专门人才但实际是基层审计机关很难招到,因当下属稀有人才。所以只有将条件限于懂财会知识善计算机者均可报考或录用。

4、是非业务人员占比近40%以上甚至更高,如此人员和知识结构要想全面履行新常态下的审计监督任务难度可想而知。

(三)监督与被监督对象关系不匹配。虽说我们监督的现实对象是某一部门,但实际上大多均为政府组成部门或工作部门,换句话说实则是监督政府。但审计机关本身就是政府的一个部门同属政府领导(同时也受上级审计机关领导)。如何监督,如何有效监督,如何大胆监督实在是有些困惑和茫然,这是一大体制障碍、瓶颈。基层审计监督机关实则是个“内审机构”,难谈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二、对策与办法。

(一)首先要亟待解决机制体制问题。受《宪法》之限制,改宪法非易事,但探索省以下审计机关实行人、财、物统管可能会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和行使监督权。此项政策需早日落地。同时做好一切准备工作,上划划得了,能适应,见成效,做到监督更有力,决非“换汤不换药”。

(二)严把人员入口关,吸收新鲜血液。选录一批“全职”审计人才,懂政策,知识面广,品行端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三)花时间花本钱全员培训。特别是些新兴监督事项要有计划有重点地搞好培训,同时顶层应设计出台些操作性强的蓝本供基层参照,不能只下计划和任务,不管你能否胜任。要考虑层级之间的差别,以免影响审计监督质量,严重点会影响审计的权威性。

如何实施财务监督范文篇3

关键词:会计监督;系统;监督权;机制

从一般意义上讲,会计监督是指会计作为一种经济监督形式所具有的职能作用;但广义地说,它还包括对会计监督活动进行再监督的含义,这时的“会计监督”就体现了“监督会计”的另一层含义,即会计监督既指会计作为监督主体所实施的监督活动,也指会计作为被监督对象由其他经济监督形式所实施的监督[1].可见,会计监督系统是具有层次性的。这种层次性还表现在,会计监督有内部会计监督和外部会计监督之分。内部会计监督系统主要是指通过会计、内部审计等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及其所体现的经济活动进行的经济监督;外部会计监督系统主要是指国家有关部门、中介组织等在得到授权或者受托的情况下,对指定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及其所体现的经济活动进行的经济监督。

会计监督是经济监督系统的组成部分,其本身也是一个监督系统。这里,我们主要分析一下构成这一系统的内外两个层面上的内容,即内部会计监督系统和外部会计监督系统。

内部会计监督系统是微观层面上的会计监督系统。从目标上看,内部会计监督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准确,保证单位资金、财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单位的各项财务收支及其会计核算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从主体上看,内部会计监督的责任主体不仅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本身,也包括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等其他机构或人员。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是内部会计监督的主要执行主体;从客体上看,内部会计监督的内容主要是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从方法上看,内部会计监督主要体现为核算监督和制度监督两种手段。从主要意义上讲,核算监督和制度监督共同构成了内部会计监督系统。核算监督主要依赖于会计核算职能的发挥,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是核算监督的行为主体,制度监督则主要依赖于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单位负责人是其第一行为与责任主体。内部会计监督系统的主要意义在于能形成单位的“自控”机制,在为单位内部服务的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单位其它利益相关主体的利益。然而,单位内、外部利益主体之间(如企业经营者与国家、投资者、债权人)是存在利益冲突的,这种“自控”机制会因单位内部人员的合谋而失效,因而需要有高效的“外控”机制来保障。因此,在内部会计监督系统的基础上,还需要外部会计监督系统对经济活动进行再监督。

外部会计监督系统是由独立于被监督单位之外的主体来执行的,它以单位整体作为监督的对象,但主要通过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再监督来实施。外部会计监督系统由社会会计监督和政府会计监督两部分构成。社会会计监督即指民间审计监督,它是中观层面上的会计监督形式,其主要职责是鉴证单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允性。政府会计监督指由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会计监督,它是宏观层面上的会计监督形式。它要对政府负责,主要包括财政监督、国家审计监督、税务监督、证券监管、银行监督、保险监管等形式。各种政府监督检查部门,所针对的单位、监督检查的目的和重点各不相同,但强调的都是对单位会计活动及会计资料的监督检查,都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从一般意义上讲,民间会计监督与政府会计监督共同构成了外部会计监督系统。社会会计监督主要通过对单位会计信息的鉴证来监督单位的经济活动,以实现为投资者、债权人等社会公众服务的目的;而政府会计监督则主要通过对单位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经济活动的核查来监督单位的经济活动,以维护国家利益。

新的会计法就是从系统论的角度对会计监督进行了不同层次的界定,明确了它是由内部会计监督、注册会计师监督和政府会计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而这一体系又是由内部会计监督系统和外部会计监督系统共同构成的。

完善的会计监督系统,必须在有效的运行机制下才能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这就需要对会计监督系统存在的前提、产生的根源及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作用机制等问题进行分析。

分析会计监督存在的前提,不能不从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角度入手。监督和被监督之间存在共同的利害关系,但更多的情况是双方易于形成利益冲突。利益冲突形成会计监督存在的前提之一。利益冲突的形成原因,从理论上讲,是由于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在企业内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目标取向不同而形成利益冲突。所有者将资本投入到企业,就是要为了使其保值增值,可以综合表述为企业价值最大化。而经营者的目标与所有者是不一致的,经营者可能更为关心自己的薪金、声望、地位等。所有者的资本一旦投入企业,就形成法人财产,经营者可以支配这些财产,经营者在享有经营自主权的同时,自然关注其自身利益。在一般情况下,为在任期内取得经营业绩,经营者会倾向于采取风险较大的方案甚至是违法经营等短期行为,而不是采取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方案;为提高自身声望与地位,会不计成本追求企业的规模扩张等。这些做法,会在不同程度上损害所有者的利益。正是由于这种利益冲突,需要设计有效的约束机制来保证所有者资本保值增值的目标实现,会计监督正是在这一需求之下产生的。经营者要以会计资料报告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所有者以会计报告来衡量自身目标的实现程度,以会计监督防止利益受损。

监督与被监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也是会计监督存在的前提。根据非对称信息理论,市场上买卖双方各自掌握的信息是有差异的,通常供方有较完全的信息,需方有不完全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希望通过输出对自己有利的信息使自己获利,而较少信息的一方则通过各种手段去获取信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利用这种信息的不对称规律来达到自利的目的,这就是经济学所关注的“机会主义”和“损人利己”现象。在会计上,有的会计人员及其组织利用这种不对称的信息规律,采取“隐瞒财务信息”、“虚假会计信息”等方式进行作弊。具体表现有三:一是会计人员自身利用信息优势谋取私利。二是会计人员与经理人员采取合谋的手段进行舞弊。上已述及,经理人员关注的是自身的收入、声望和地位等,与所有者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有所不同。在公司制企业中,股东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是通过财务报告来了解企业的。而经理人员直接经营企业,掌握企业全面的信息,他们可以通过隐瞒企业的真实信息来达到自身的目的。三是企业所有者利用信息优势欺骗企业外部相关利益人。尽管企业要通过会计报表向外部披露企业的财务信息,但是企业的真实情况可能只有企业内部人员知道,这使企业有条件提供假会计资料来偷漏税、骗取银行贷款或骗取其他信用等。

因此,必须构筑监督体系来解决由于这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利益冲突,否则企业不可能正常运转下去。而我们这里所讨论的信息主要是指会计信息,那么所实施的也必然是会计监督。不进行会计监督,财务欺诈或会计造假会盛行,使市场交易费用变得无穷大,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转;也使人们会逐渐怀疑会计信息的可信度、有用性,最终会影响到企业的存在方式。既然一方要隐瞒信息,另一方要窃取信息,那么双方博弈的“均衡点”应是通过会计监督系统促进会计财务信息公开、公平、公正。

现在再分析会计监督产生的根源。会计监督是一种行为,也是一种权利,如果行为者没有权力,就无法实施监督。会计监督权来自于两权分离后所形成的委托关系。在企业中,存在着多层委托关系,它们之间呈树状结构,一般的企业具有四个层次:所有者(股东)——经理人员,经理人员——中层各职能部门,中层各职能部门——普通员工之间分别存在一个委托关系。在第一层次中,所有者拥有企业财产的终极所有权,他将财产交与经理人员经营管理,当然有权监督经理人员;在第二个层次中经理人员将经营权进一步分解,委托各职能部门行使,当然有权监督各职能部门;第三个层次道理同第二个层次。在企业外部,国家对国有企业拥有所有权,从而拥有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权。在我国,这种监督权是授权财政部门来行使的。同时,国家也授予税务、审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以会计监督权。

会计监督系统的作用机制是在分析会计监督的存在前提和产生根源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如上所述,在公司制企业中,存在着多层关系,维护这种关系,是会计监督系统存在并得以有效运转的根本动机。这不仅需要企业内部建立起有效的会计监督制度,更需要企业会计制度的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