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拆借篇1

关键词:电子货币货币政策基础货币

正文

随着电子货币的普遍和结算方式机化,央行发行的基础货币(现金和商业银行在央行的存款)正在退出人们的日常活动,交易媒介日益失去其可触摸的形体,而越来越变成像幽灵一样的脉冲,这就势必对央行的货币政策形成严峻的挑战。尽管,这种挑战在我国的表现远不及发达国家充分,但是,我们也必须未雨绸缪,了解发达国家的动态,结合我国的实际,提出我们的观点。

一、有关电子货币的主要观点

国外的学者几乎都承认,电子货币将削弱货币政策的效果,但是,他们对于这种削弱程度的判断存在着明显的分歧。也就是说,这种削弱究竟是有限的,还是从根本上抵消货币政策效果。以下就是这些不同观点的介绍。

本杰明·弗里德曼(BenjaminFriedman)认为,电子货币削弱甚至消除货币政策操作与家庭、支出之间的联系,因为,它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就可能脱离央行基础货币支撑,独立发挥支付手段的职能。在这种情况下,央行基础货币的变动,难以影响公众的货币需求,也不能有效地通过货币乘数影响经济活动。对基础货币需求的减少导致央行国债交易规模的缩小,央行调控利率的能力也大为削弱。在这种情况下,“未来的央行将成为只有信号兵的军队”,它只能向私人部门指出货币政策的发展前景,却无法干预私人部门的政策预期和行为选择。3

查尔斯.古德哈特(CharlesGoodhart)认为,虽然电子货币可能替代基础货币,但是,这种替代是不完全的。例如,非法经济活动离不开现金交易,否则,使用电子货币就很容易被管理者发现。即使非法经济活动的货币需求达到最小化,甚至完全消失,对基础货币的需求依然存在。因为,财政征税接受的只能是基础货币,而不是没有基础货币支撑的、由其他私人部门发行的电子货币。在个人和企业税占国民收入很大比重的意义上,不管电子货币发展到什么地步,社会对基础货币的需求仍然不可低估,央行还是能够运用它所控制的基础货币量,将经济活动纳入期望的轨道,所以电子货币的发展不会明显削弱货币政策的有效性。

默文·金(MervynKing)的观点比较激进,他认为二十世纪是央行发展的黄金时期,央行重要性前所未有的凸现出来,尤其是在信用纸币取代商品货币之后。但是,随着电子货币逐渐替代基础货币,央行作为基础货币供给者的垄断地位开始下降。因为,电子支付的发展,使得商业银行不再需要基础货币就能满足结算账户的平衡需要,一旦电子货币完全替代基础货币,货币政策就将失去稳定经济的作用,央行也只能相应淡出货币政策的舞台。

查尔斯·弗里德曼(CharlesFreedman)的观点恰好与金相反,他认为在上央行的出现,并作为最后贷款人发挥了稳定经济的极大作用,,央行在办理银行间的支付结算,防范风险方面仍然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各国金融机构都愿意接受并依赖于央行的这个作用。电子货币的出现虽然可以打破央行对货币供给的垄断,但却不会威胁央行为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以及发挥最后贷款人的作用,所以货币政策仍然会在社会经济运行中发挥其独特的重要作用。二、对上述观点前提的质疑

尽管上述观点的差别很大,但是,它们都建立在两个基本假定之上,一是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取决于公众购买商品和劳务所支付基础货币。二是货币的会取代对央行货币的需求。密切尔·伍德福特(Michaelwoodford)从以下方面对这两个假定提出质疑。

第一个假定建立在基础货币对交易的作用上,也就是说,货币政策效果取决于名义支出与基础货币需求的联系,因为对基础货币需求产生于交易支付的需求。这样的假设易于引起以下的误解。

其一,它会使人们以为,没有基础货币供给的变动则不足以名义支出,实际上,美国货币政策实践往往是调控短期名义利率,而不是变动货币供给量。央行对于隔夜拆借利率的调节,也未必一定需要变动基础货币规模。支出手段创新提高了运用基础货币量控制隔夜拆借利率的难度,甚至可能使之无法继续下去,但是,对于本来就不靠基础货币量调节拆借利率的央行,它们的政策操作方式几乎无需改变(如新西兰央行就是如此),电子货币对它们货币政策作用也没有什么影响。

其二,它使人以为,零售交易中货币的使用对货币政策传导至关重要。确实,交易中的现金需求占基础货币需求很大的比重,电子货币的使用减少的首先是现金的需求。但是,如上所述,央行通过商业银行的准备余额,而不是基础货币量控制隔夜利率,公众的现金持有对利率的影响,只发生在其影响银行准备余额的条件下。在以往的体制中,公众多持有现金,商业银行则需减少其在央行的存款,以保障存款人的提取。央行为了不减少银行的总准备量,则要在公开市场买入国债。电子货币可以大为减少这些麻烦,因为公众消除对现金的交易需求,央行无需经常为商业银行准备现金,这就简化了对商业银行准备的控制,实际上也就是简化了利率控制的操作。

其三、它使人以为,央行必须造成银行准备金的短缺,才能提高隔夜拆借利率,增强商业银行对基础货币的需求。确实,这种需求取决于市场上没有基础货币的替代品,否则,人们就会转向替代品,央行对基础货币供给的垄断就会被打破。电子货币确有这种效应,一旦央行不再拥有垄断基础货币供给的力量,它就无法影响商业银行对基础货币的需求,进而影响不了基础货币与其它流动资产之间的利差,也就无法有效地影响利率水平。这样的隐含的假设是,准备金存款利率为零或者是一个不变的值,然后,央行只能通过基础货币量影响利率水平,但如果央行对准备金付息,央行就可以变动准备金利率,影响隔夜拆借利率。这就是说,即便电子货币消除基础货币与其它流动资产之间的利差变化,央行仍然拥有调控利率水平的手段。美国至今不对准备金付息,而其他一些国家则可以这样做,这就使得这些国家比美国更能应对电子货币的挑战。

第二假定是电子货币削弱对基础货币的需求。目前,基础货币的需求主要为公众用于交易的现金,以及商业银行缴纳央行的准备金,美国目前仍有法定准备金的要求,但英国、瑞典、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则不再有此规定,美国的准备金制度也不会持续很久了。电子货币极大地便利了支付方式,减少了对基础货币的需求,如EFTPOS(电子划拨系统)和储值卡的使用就有这样的功能,从而进一步减少对基础货币的需求。但是,商业银行无法确切知道未来的收支状况,所以它们必须持有部分准备金,以保证对公众的偿付,公众为日常支出的便利,也要持有一定比例的现金。不管这种基础货币采取纸币,还是脉冲的形式,它们都不可或缺,这就决定了不管电子货币发展到什么程度,它都无法完全替代中央银行发行的货币。

三、直接调节拆借利率、保障货币政策效果

以往的利率调控主要通过货币供给量的变动来实现,电子货币则减少基础货币需求,货币供给量变动因此难以调控利率,密切尔·伍德福特根据新西兰的经验,提出在基本不改变货币供给量的条件下,通过对准备金存款的付息,实现对隔夜拆借利率的调节。

密切尔·伍德福的隔夜拆借利率的控制机制表现在上图中,其中BR表示央行贷款给商业银行的利率,TR是央行控制隔夜拆借利率的目标,SCR是央行付给商业银行准备金存款的利率,D1和D2分别是纸币和电子货币条件下,商业银行的基础货币需求曲线,D1比D2平坦是因为在同样的利率水平上,电子货币条件下的基础货币需求比纸币条件下大为减少了。BR利率上的水平直线表明央行按既定利率满足所有的借款需求。SCR利率上的水平线表示对商业银行在央行存款付息的轨迹。央行的基础货币供给,表现在曲线的垂直部分,也就是在横轴的M上,央行决定的基础货币供给相对于市场日交易量较小,并且基本保持不变。

在这个利率决定的机制中,央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可以既定利率提供任意数量的基础货币,这个既定利率(BR)高于央行控制的隔夜拆借利率(TR),央行对准备金存款支付的利息(SCR)则低于隔夜拆借利率。新西兰央行贷款利率高于市场拆借利率25个百分点。商业银行满足流动性需求后,将多余的资金按存款利率(SCR)存在央行账户上,SCR低于隔夜拆借利率也是25个百分点。因为,隔夜拆借利率位于贷款利率与借款利率的中间,这就没有银行愿意以高于央行贷款的利率,从拆借市场上拆入资金,也没有银行愿意以低于央行存款的利率,将资金拆借出到拆借市场,它们势必在这个利率范围内,互相拆借资金,而不是把多余资金存入央行。“因为商业银行的交易规模很大,央行就没有必要再亲自参与交易”(BrookesandHampton2000)。这就是说,央行不必变动货币供给量,只要调节存贷款利率,就能将隔夜拆借利率提高在期望的水平上。

古特瑞(Guthrie)和赖特(Wright)在2000年提出的拆借利率的均衡模型,他们认为,虽然银行无法确知其每日所需流动性准备,但是,均衡拆借利率可以由银行间的市场竞争决定,每家规避风险的银行都要将其交易规模确定在这一点上。

古特瑞(Guthrie)和赖特(Wright)在2000年提出了拆借利率的均衡模型,他们认为,虽然银行无法确知其每日所需流动性准备,但是,均衡拆借利率可以由银行间的市场竞争决定。当商业银行的准备金余额为正值时,由于TR与SCR的利差,将其存入央行相对于在市场上拆借出去,所得收益就会有损失;而如果准备金余额短缺,不期的流动性需求会迫使商业银行向央行借贷,又由于TR与BR的利差,这样相对于在市场上拆借就会增加成本。所以每家规避风险的银行都要将其交易规模确定在这样一点上,就是存款的边际损失与贷款的边际成本恰好相等。所以每家银行期望的日拆入额取决于央行的目标利率(TR)相对于贷款利率(BR)和存款利率(SCR)的位置,而与其绝对值无关。该目标利率越接近存款利率,商业银行持有准备金的机会成本越小。一旦拆借利率(TR)降至与央行存款利率(SCR)相等,此时持有超额结算资金的机会成本为零。

简而言之,尽管电子货币对央行基础货币供给和需求的影响都很显著,但是,它还无法改变这样的利率控制机制,这就是说,在可以预期的未来时间中,央行的货币政策仍将继续发挥稳定币值和稳定的作用。当然,这个论断的前提是,电子货币发展不能危及金融机构对央行结算服务和最后贷款人作用的需求。

四、有关货币的观点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电子货币显示出非常强劲的势头,这表明我国很快会遇到与发达国家相似的情况,尽管在短期中,我国电子货币的发展,不是降低、而是提高货币政策的效果。但是,在长期中,我们货币供给调控还是要尽快转移到利率调控上去,否则电子货币也会削弱我国货币政策的效果。

一般来说,央行基础货币的变动是通过货币乘数总需求和实际产出,电子货币的发展首先导致货币乘数的扩大。根据以下的货币乘数公式,

其中rr、re和k分别是法定准备、超额准备和现金漏损率。电子货币的发展使得公众少用现金,对商业银行来说,也就是现金漏损率的下降。同时,商业银行也将其超额准备降到最低限度,因为电脑化可以使他们精确地每日所需的准备头寸。如果央行再取消法定准备金制度,则此三变量都大为缩小,货币乘数将相应扩大。此时,基础货币供给小有变动,则整个货币供给就会大为增加,货币政策效果不是被削弱,而是因为“四两拨千斤”,而大为扩大了。

一旦这三个变量都变成了零,则货币乘数就趋于无穷大。这一方面表明,只要央行稍微增加一点基础货币,则整个货币供给就会不断地增加下去;另一方面也表明人们根本就不需要央行的基础货币、日常提取、办理结算等,货币政策的效果势必大为削弱。发达国家的担心正在于,他们的电子货币发展已经接近了这个区域。可以肯定,我国电子货币的发展早晚也会趋于这个区域,届时我们再坚持货币供给量的调控,则货币政策效果的削弱将无可避免,有鉴于此,我们应该尽快完成由货币供给量调控向利率调控的转轨。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目前对准备金存款的支付利息,以及管理层对市场利率的直接决定等,都比美国更为有利地应对电子货币对货币政策效果的挑战。

ChallengeofElectronicMoneyforEffectofMonetaryPolicy

Abstract:Thedevelopmentofelectronicmoneyreducesthepublicdemandforbasemoney,willweakentheeffectoftheexistingmonetarypolicy,evenmakeitinefficient,becausetheaimofthismonetarypolicyistocontrolbasemoney.Monetarypolicyshouldcontinuetobeeffective,ifcentralbankadjustsitsoperatingtargettointerestrate.Thedevelopmentofelectronicmoneyinourcountrywillincreasetheeffectofmonetarypolicyintheshortrun,becausethedecreaseofcash-depositrateandexcessreserveratewillresultintheincreaseofmonetarymultiplier.Theeffectofquantitytargetcontrolwillbeeliminatedinthelongrun,asaresult,weshouldadjusttheoperatingtargettointerestrateasearlyaspossible.

Keywords:ElectronicMoneyMonetaryPolicyBaseMoney

主要:

[1]BenjaminM.Friedman,DecouplingattheMargin:TheThreattoMonetaryPolicyfromtheElectronicRevolutioninBanking,InternationalFinance,Oct.2000

短期拆借篇2

市场很缺钱利率连飙升

节前的两周,货币市场指标利率――7天质押式回购加权平均利率持续走高。据中国货币网公布的数据显示,7天质押式回购利率,继1月19日大涨128.11个基点后20日上升208.30个基点,飙升至6.1500%,创下2010年12月23日来最大单日涨幅。同时是连续第5个交易日上涨,这一指标创下2011年1月4日来新高。

银行间市场中同业拆借利率同样大涨,IBO001(1天期同业拆借)最新利率为6.0200%,上涨301个基点;IBO007(7天期同业拆借)最新利率为6.1100%,上涨161个基点;IBO014(14天期同业拆借)最新利率为5.96%,上涨126个基点。不过,期限较长的IBO021(211天期同业拆借)为4.0000%,反而下降了180个基点。再次说明期限越短,资金面越紧张。

市场分析人士表示,央行在春节前再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这个在时点上有些令人意外。原本春节后回收假日所需的资金更加顺理成章,而如今时点提前,打乱了市场对央行调控目标和具体节奏的预期。此前银行间市场上拆借利率一直维持在相对高位,反映了银行类金融机构对央行政策前景不明朗的担忧,而央行本次的政策调整恰恰兑现了这样的政策预期。

尽管节前央行暂停了公开市场操作,使得2490亿元到期资金全部投放市场,但市场流动性仍然趋紧。分析人士指出,银行为了准备资金上缴以及为春节资金备付做准备,都减少了资金融出或者增加了资金融入需求,这导致回购和拆借市场资金供需矛盾加剧,这一状态在春节前也没能得到有效缓解,资金利率难以回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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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拆借篇3

一、联网收费的重要模式分析

目前,我国关于联网收费制定了很多的法律法规,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布的《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技术要求》的法律条例,高速公路也已经采用联网收费的形式。综合各省的高速公路营运状态可以将联网收费归纳为以下三种主要的模式:(1)政府进行主导,建立联网收费管理中心。这样的模式有利于管理的有效性,在实际的工作中,要坚持统一管理,一票到底,按实结算的原则。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成立一个专管收费的联网管理中心,主要对全省的高速公路进行结算和拨款,这样的管理中心主要为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服务,促进高速公路建设发展。(2)成立专门负责联网收费的公司,使联网收费这项工作向企业化发展,减少政府压力。当然,这样的公司成立是需要政府批准的,公司主要负责公路联网收费的各项工作。相关的交通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协调和监管全省公路联网收费的运营实施。在这样的模式下,政府的压力减少,可以为企业创造更好的条件,促进企业发展,同时促进我国高速公路的建设。(3)以路段企业为中心,联合组建联网收费管理中心。在这样的模式下,联网收费就体现出一定的行业性,其工作的效果更好。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联网收费虽然有三种主要的模式,但是其中心任务是相同的,就是将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的资金聚集到一起,形成一个资金源。在联网收费的过程中,加强了企业之间的联系,为企业协会的形成创造了条件,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二、高速公路企业短期投融资建立同业拆借系统的可行性分析

所谓的同业拆借市场的产生主要由于资金储备方面,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准备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银行,在需要时可以及时的提取,在银行方面如果准备数额不足就要受到一定的经济处罚。在实际的工作中,由于清算业务活动时常出现变化,就会出现有的银行存款准备金多余或不足的情况,这样不同银行间就需要互相调剂,在客观上促进了同业拆借市场的产生。对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而言,由于自身行业的特点,建立这一市场的目的与银行业石油区别的,但是其主要原理是相同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采用联网收费这种模式,企业之间对资金使用有所不同,有些企业对资金的使用较少,就需要存入银行,难免造成资金的浪费;相反的,一些企业却为资金不足而发愁。由此可见,企业的发展需要这样资金拆借行为,也是企业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联网收费的资金收入都会用到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中,这是一项很复杂的工作,需要企业在收费结算中心进行协调。通过指定的银行,为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各家经营企业开设专用帐户,收费结算中心完成拆帐处理后,银行根据划账指令进行资金划拨。这样有利于保障借出资金企业资金的安全性。

三、高速公路企业和银行进行拆借活动的过程分析

高速公路企业和银行进行拆借活动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结算收费中心进行有目的的资金划拨来完成。主要有以下几个具体的步骤:(1)拆借资金的双方要向行业协会申请,在获得批准的情况下进行,而且要明确拆借资金的数量,期限,利率等。(2)通过行业协会的筛选,找到满足条件的双方,并及时进行沟通。(3)在获得消息后,拆借双方可以进行直接的沟通,寻求双赢的拆借方案。(4)在协商过后,如果双方同意拆借,就要按照商讨的方案进行。(5)在拆借到期时,拆借双方按照协议规定,返还资金。

四、结束语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高速公路企业采用联网收费模式进行短期投融资是可行的,也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在这种环境下,如何有效的开展是高度公路企业需要考虑的问题。同业拆借体系是新时期下高速公路企业采用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企业的发展。但是,我们要注意到,市场经济形势瞬息万变,一旦决策出现失误就会给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我们要不断的在实践的基础上创新,为高速公路企业的持续发展指明方向。

参考文献:

[1]肖献法.交通部实施《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技术要求》.商用汽车.2007.11.

[2]黄佐才.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后收入与折旧的处理.交通财会.2005.5.

[3]广东考察团.考察江浙沪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情况.广东交通.2003.5.

短期拆借篇4

法定代表人:黄开鲜,行长。

委托人:李斌华,该支行科长。

委托人:沈晓伟,北京市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防城港星港假日酒店。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友谊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刘长泉,总经理。

委托人:黄大川,紫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防城港星光海鲜酒楼。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友谊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郑建华,总经理。

原审被上诉人:郑建华,男,住所地:香港西环上美菲路43号。

原审上诉人中国人民银行防城港市中心支行(简称防城港人行)与原审被上诉人防城港星港假日酒店(简称星港酒店)、防城港星光海鲜楼(简称星光酒楼)、郑建华借款合同抵押担保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9年6月1日作出(1996)桂经监字第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1年10月26日本院以(2001)民二监字第328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3年元月12日,郑建华以防城港东港电子有限公司(简称东港公司)的名义与防城港人行的下属金信服务中心(简称金信中心)签订一份资金拆借合同,约定:由金信中心借款1000万元给东港公司,月利率9.8‰,期限从元月12日至2月12日止。合同签订的当日,金信中心根据东港公司的指令将1000万元转入防城港银丰贸易公司在防城港农行的账户上。1993年元月21日,郑建华又以东港公司名义与金信中心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由东港公司向金信中心借款2800万元,期限2个月,不计利息,如逾期按月利率15‰计付利息;东港公司根据金信中心与中山粤海进出口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承担金信中心的违约责任。星港酒店在两份借款协议签订的当天,出具了两份不可撤销抵押担保书,此后又先后开出财产抵押清单四份,星光酒楼在清单上也加盖了公章。郑建华在协议书上表明以其个人资产为该债务担保。元月21日协议签订后,金信中心又划款2800万元到东港公司在中行的账户上。东港公司于1993年6月至1994年7月共计还款952万元,其中本金602万元,利息350万元。1994年6月3日,东港公司经法院宣告破产,防城港人行申报债权为本金3498万元及利息。1995年9月13日,东港公司破产还债程序终结。东港公司仍实欠防城港人行的借款本金3198万元及利息。东港公司已无财产清偿债务。防城港人行于1994年6月6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星港酒店、星光酒楼及郑建华对东港公司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星港酒店、星光酒楼用设定的抵押物清偿债务。

另查明:金信中心是防城港人行所属金融市场资金拆借中心的非独立核算金融性中介服务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3)166号文件的规定,防城港金融市场资金拆借中心及金信中心被撤销,其业务及债权债务由防城港人行接收。

还查明:星港酒店是中国广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发包给香港森发贸易公司经营的企业,当时星港酒店的法定代表人是发包方委派的朱瑞洪,总经理是承包方香港森发贸易公司委派的郑建华。星光酒楼是防城港海滨企业有限公司与香港森发贸易公司共同于1993年3月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但合资双方均未出资,只是将星港酒店的部分财产用作合资企业财产进行工商登记。郑建华作为香港森发贸易公司的代表,同时也是星光酒楼的法定代表人。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金信中心与东港公司于1993年元月12日签订的资金拆借合同,是借贷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应确认有效。金信中心1993年元月21日与东港公司签订协议书,除对借款利息的约定违反了国家金融法规规定定无效,应依照国家规定的借款利率计算利息外,协议的其他条款及担保条款应确认有效。星港酒店出具的不可撤销抵押担保书及其提供的财产抵押清单是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均已加盖公章,该财产抵押并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抵押关系成立。星港酒店主张抵押手续是后补的,是虚假民事行为要求确认抵押无效的理由不成立。星光酒楼在星港酒店开出的财产抵押清单上加盖公章,亦应确认抵押关系成立。郑建华自愿用其个人的全部财产对东港公司借款未还部分的本金、利息承担保证责任,应确认其保证有效。星港酒店、星光酒楼及郑建华为东港公司的借款提供财产抵押和保证,因东港公司破产,已不能归还所欠防城港人行借款本金及利息,依法应由抵押人用抵押财产清偿,保证人郑建华用其所有财产承担保证责任。于1995年12月29日作出(1994)防中法经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一、星港酒店、星光酒楼应以财产抵押清单上所列抵押财产清偿借款人东港公司所欠防城港人行借款本金2998万元及利息5358384元(借款期内按银行利率计,逾期部分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息至1994年6月3日)。二、郑建华应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东港公司所欠防城港人行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11702元,其他诉讼费21170元,合计232872元。由防城港人行负担42340.4元;被告星港假日酒店负担84680.8元;被告星光酒楼负担42340.4元;被告郑建华负担42340.4元。

防城港人行以一审判决少计金额200万元为由提起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合同效力的确认,承担责任的理由是正确的。但判决认定欠款数额有误,少计金额200万元。对此,债务人东港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建华在庭审中也承认其欠款为3198万元。故应变更本案债务为3198万元。于1996年4月2日作出(1996)桂经终字第99号民事判决:一、维持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防中法经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二、撤销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防中法经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三、被上诉人星港酒店、星光酒楼负责清偿东港公司欠防城港人行借款本金3198万元及该款利息(利息合同期内按银行规定计付利息外,逾期部分加付每日万分之五罚息,时间从1993年元月13日起计至本判决规定履行期止,此后利息依法另计)。一、二审诉讼费各232872元,合计465744元,由星港酒店负担186297.6元,星光酒楼、郑建华各负担139723.2元。

星港酒店不服该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防城港金融市场资金拆借中心本身没有从事短期资金周转借款业务的职能,不能向社会企业放贷,其设立的金信中心没有经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也未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依照工商及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金信中心不能从事金融业务。因此,金信中心与东港公司签订的本案借款合同及协议因金信中心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无效。借款合同无效,其抵押担保亦无效。星港酒店对本案借款合同的达成和贷款不能收回无过错,星港酒店和星光酒楼对担保无效无需承担无效的过错责任。原判认定借款合同有效,星港酒店和星光酒楼承担担保责任不当,星港酒店的申请再审理由成立,应予支持。郑建华自愿用其个人的全部财产对东港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责任应予确认。于1999年6月1日作出(1999)桂经监字第66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6)桂经终字第99号民事判决;二、驳回防城港人行对星港酒店,星光酒楼的诉讼请求;三、郑建华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东港公司尚欠防城港人行的借款本金3198万元及该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分段计息,时间从1993年元月13日起计至本判决规定的自动履行期限止)承担清偿责任。案件诉讼费共计698616元,由防城人行负担349308元,郑建货负担349308元。

防城港人行不服再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防城港金融市场资金拆借中心有从事短期资金周转拆借的职能,其设立的金信中心经授权具有短期资金拆借的业务范围。2.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没有准确地把握在一九九三年上半年前全国金融秩序混乱时,国家在金融秩序整顿中对金融市场跨同业拆借的政策性规定,而将其简单地统归于“不能向社会企业放贷”,必然得出与金融秩序整顿政策相反的错误的认定。金信中心的跨同业拆借行为,发生在一九九三年元月,这正是在全国金融秩序混乱时所为,也是同业拆借和金融市场从无到有,逐步发展中遇到的新的问题,在一九九三年下半年全国金融秩序整顿中,国家已对这种跨同业拆借的不合规性有了明确的政策性处理意见。

星港酒店答辩称:1.金信中心没有领取《金融业务许可证》,也没有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是一个非法成立的机构,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的主体资格。金信中心与东港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是无效合同。2.借款合同无效,抵押担保也无效。郑建华在没有星港酒店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的情况下,利用其掌管酒店公章的条件,出具两份《不可撤销抵押担保书》,不是星港酒店的真实意思表示。此外,星港酒店委托人在本院再审庭审中提供两份《不可撤销抵押担保书》的原件,答辩称,两份担保书的落款日期是1993年元月12日和1993年元月21日,上面盖有“防城港星港假日酒店”和“星光海鲜酒楼”的公章,当时星光酒楼还未成立,抵押财产清单上的财产当时根本不存在,不可撤销抵押担保书和抵押财产清单都是虚假的。对无效抵押担保,星港酒店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

本院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关于同意设立防城港金融市场的批复》,防城港金融市场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批准成立的全民所有制金融机构,是防城港人行的直属事业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颁发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金融市场下设三个分别核算的中介金融机构,其中资金拆借中心的经营范围包括“办理本地和跨地区同业短期资金拆借”。2000年9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在答复本院咨询的复函中明确回复:“金信中心是经中国人民银行防城港分行批准设立的、资金拆借中心的下属事业单位,不必办理工商登记。资金拆借中心、金信中心批准成立时,所在防城港区并未实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制度,不存在编制列入编委的问题。金信中心经资金拆借中心授权,可以办理短期资金拆借的短期资金周转业务”。据此,应认定金信中心具备从事资金拆借业务和短期资金周转业务的主体资格。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银传(1993)75号文件《关于继续纠正和清收违章拆借的几项政策规定》中也规定:“加强对未收回拆借资金的风险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对那些可能有风险的资金,尤其是直接拆借给非金融机构的资金,要重新核查手续的合法性,没有办理担保抵押的要补办担保抵押”。可见,在清理整顿中,对于直接拆借给非金融机构资金的行为要重新核查手续的合法性,补办担保抵押,不是一概以无效的原则处理。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根据当时清理整顿金融秩序的情况作出相应的政策性规定。防城港人行的下属金信中心与东港公司1993年元月12日签订的资金拆借合同,是借贷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应确认有效。金信中心1993年元月21日与东港公司签订协议书,除对借款利息的约定违反了国家金融法规规定无效,应依照国家规定的借款利率计算利息外,协议书的其他条款及担保条款应确认有效。郑建华作为合资一方的香港森发贸易公司的代表、星港酒店的总经理以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作抵押担保属职务行为,应认定有效。星港酒店委托人在本字再审庭审中提供两份《不可撤销抵押担保书》的原件,上面盖有“防城港星港假日酒店”和“星光海鲜酒楼”的公章,意在证明当时“星光海鲜酒楼”尚未成立,两份《不可撤销抵押担保书》是后补的。而原告防城港人行起诉时提供的两份《不可撤销抵押担保书》的原件,上面均只盖有“防城港星港假日酒店”的公章,且该两份原件经一、二审庭审质证,星港酒店均未提出异议,应当作为本案有效证据采信。星港酒店委托人在本院再审庭审中提供两份《不可撤销抵押担保书》的原件,与防城港人行举证的原件不一致,丧失证据效力,本院不予采信。星港酒店出具的不可撤销抵押担保书均已加盖公章,该财产抵押并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抵押担保关系成立。星港酒店辩称,四份抵押清单均为星港酒店为避免星港酒店、星光酒楼的财产被外地法院扣查于1994年5月30日补办的,大部分财产在93年元月份尚未购置。由于两份担保书都承诺“以本担保书开具后所续进财产一并列入抵押。”后续进财产的清单都经盖章确认,因此,即使在93年元月份尚未购置,直至94年5月30日后续进的财产也应列入抵押财产内。郑建华自愿用其个人的全部财产对东港公司借款未还部分的本金、利息承担保证责任,应确认其保证有效。星港酒店、星光酒楼及郑建华为东港公司的借款提供财产抵押和保证,因东港公司破产,已不能归还所欠防城港人行借款本金及利息,依法应由抵押人用抵押财产清偿,由保证人郑建华用其所有财产承担保证责任。据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二审判决并无不当,再审判决认定借款合同无效,星港酒店和星光酒楼不承担担保责任不当。防城港人行申请再审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借款合同条例》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6)桂经监字第66号民事判决;

二、防城港星港假日酒店、防城港星光海鲜楼以财产抵押清单上所列财产清偿原防城港东港电子有限公司所欠中国人民银行防城港市中心支行借款本金3198万元及利息(从1993年元月13日起计至本判决规定履行期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三、郑建华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原防城港东港电子有限公司所欠中国人民银行防城港市中心支行的借款本金3198万元及银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二审诉讼费各232872元,合计465744元(中国人民银行防城港市中心支行已预交),由防城港星港假日酒店负担186297.6元,防城港星光海鲜酒楼、郑建华各负担139723.2元。

短期拆借篇5

关键词:Shibor;运行效应;展望

一、转轨时期利率市场化进程与市场基准利率Shibor的构建

1.我国现行利率体系的构成与特点

1996年至今,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经历了重要的四个步骤:1996年放开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1997年放开债券市场利率-2004年实现“贷款利率管下限,存款利率管上限”-2007年推动培育货币市场基准利率Shibor,形成了目前管制利率与市场利率并存的双轨制利率体系,但管制利率仍占主导地位,市场基准利率缺失,利率期限结构及利率传导机制不敏感。这种利率体系的形成有其深刻的背景,搭建市场利率与管理利率的桥梁,顺畅货币政策传导渠道,是我国转轨经济时期的必然选择。其中,市场基准利率的形成是核心要素,Shibor的推出正是承载了这一历史重任。

2.当前Shibor推出的国内外背景分析与时机选择

一是报价制同业拆借利率作为货币市场基准利率是国际通行作法。如伦敦同业市场的Libor(LondonInterbankOfferedRate),欧元同业市场的Euribor(EuroInterbankOfferedRate)等,它们都是通过报价制形成,具有连续性、完整性、稳定性等优点。以报价制的同业拆借利率作为货币市场基准利率体系便于吸收国际先进经验和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国际化。二是良好的制度设计与推动、市场主体参与度不断深入为Shibor基准性提供了重要条件。Shibor基准利率建设是复杂的系统工程,中央银行在推动Shibor建设和主导制度设计上具有良好的优势,这种政府主导的、持续的推动是Shibor成为基准利率的重要基础。三是金融市场发展及利率市场化改革为Shibor基准利率体系建设奠定了重要的市场基础。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取得长足进展,市场主体快速增长,金融工具不断创新,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市场广度和深度有效拓展。人民币利率互换等金融衍生产品开始稳步发展,为Shibor基准利率提供了良好的市场基础。

二、Shibor基准利率运行效应的实证分析

Shibor与主要货币市场产品建立了密切的比价关系,有效发挥了货币市场基准利率功能。Shibor正式运行一年来,能较好反映货币市场资金供求及市场利率的期限结构关系,尤其是短端Shibor变动真实地反映了市场资金供需成本,奠定了其货币市场基准利率的地位,也为其他金融产品定价标准打下了基础。首先,Shibor与货币市场主要品种拆借及回购利率走势高度正相关。2007年全国银行间市场隔夜Shibor与隔夜拆借和回购的相关系数分别达0.998和0.999,7天期Shibor与7天期拆借和回购的相关系数分别达0.96和0.99,表明Shibor与短期拆借及债券回购利率高度相关,充分体现了Shibor的可交易性较强,在货币市场短期资金融通中的基准地位明显。其次,Shibor与央行票据利率走势具有趋同性。存贷款基准利率以及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都能通过影响市场资金供求以及利率走势预期带动Shibor同向变动,公开市场操作也对Shibor走势也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从市场运行情况看,2007年,3个月、1年期央行票据利率与Shibor利差均值分别为51.2和35.3个基点。Shibor与央票利率波动趋同性特征,增强了中央银行利率调控机制功能。

Shibor对票据业务定价渗透力日益增强,逐步成为票据市场定价的参照系。2007年4月,工银票据指数开始实现以Shibor为基准加点的报价和交易模式,商业银行票据业务报价更多在考虑风险溢价和经营管理溢价的基础上直接由Shibor加减点生成,票据业务逐步实现市场化定价。随着央行推进贴现利率和再贴现利率生成机制与Shibor挂钩,未来票据市场利率市场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

Shibor对债券市场产品定价产生影响,对中长期利率传导效应显现。货币市场利率变动会通过利率期限结构和风险结构对中长期利率产生影响,Shibor将逐渐成为债券市场定价的重要参考指标之一。2007年上半年,共有308亿元企业债以1年期Shibor为基准实行市场化定价发行,占发行的全部中长期债券的85%以上。如6月份,10年期、15年期企业债券发行利率分别在1年期Shibor基础上加110-115、142-160个基点,Shibor成为中长期企业债券定价的重要参考指标。

Shibor在金融产品创新中的运用不断增强,市场渗透力逐步深入。目前以Shibor为基准的金融产品创新种类包括利率互换、人民币远期利率协议、同业借款、转贴现、债券买卖、人民币理财产品、货币互存业务等。如以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的利率互换逐步形成,避免了以一年期定存利率和7天回购利率为浮动基准利率不能完全对冲风险的局限。此外,央行推出的短期融资券定价以Shibor为基准已得到市场广泛认可。1年期Shibor利率与短期融资券发行利率的利差保持在合理范围,二者的利差随着发行人信用评级的提高而变小,体现了对不同发债主体的信用风险溢价。

Shibor对金融机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的指导性作用凸显,有效推动了商业银行经营机制转型。在市场化程度不高的条件下,商业银行内部转移定价对强化定价约束与管理具有积极作用,但随着产品定价市场化程度提高,需要考虑引起市场价格波动的外生变量,Shibor为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定价提供了市场价格波动的收益率曲线。对金融机构资金内部转移定价具有直接的辐射效应,不同的金融机构在进行同类金融产品内部转移定价时,Shibor潜在的实用价值就会在市场交易中凸显出来。

三、当前Shibor运行与传导中存在的主要矛盾

市场信用制度欠缺及市场结构使报价制形成的Shibor利率的可交易性有待提高。一是我国仍处于金融市场发展初期,市场信用制度缺失,金融机构信用等级不平衡,市场成员交易的信用溢价差异较大,削弱了Shibor的可交易性。二是货币市场交易结构和期限结构导致较长期限品种报价缺乏实际交易支持。我国同业拆借一直实行严格的期限管理,同业拆借市场期限结构以短期为主,2007年同业拆借市场隔夜与7天期同业拆借品种占比达95.8%。Shibor3个月以上的长端品种缺乏实际交易支持,报价缺乏具体的参考标准和可对照的检验标准。从统计上看,运用Eviews软件进行单位根检验显示,2007年1个月及以下品种的Shibor时间序列是平稳的、独立的,而3个月至1年期的4个品种序列是非平稳的,说明长短期Shibor变动具有不同的统计特征。

Shibor的认知度及金融机构内部转移定价权限约束,削弱了Shibor的辐射功效。由于Shibor正式推出仅一年,公众认知度不一。我国经济发展的区域差异大,资金流动存在地域和机构分割,而金融机构贷款定价中区域资金成本差异、风险溢价和期望利润率等因素占较大部分,与Shibor关联性还有待实践检验。此外,目前商业银行内部转移定价普遍采用集中统一管理方式,权限高度集中于总行,弱化了资金流动的区域性特征,Shibor对基层金融机构产品定价的参照功效被削弱。尽管利率市场化的客观要求是定价权由最接近市场的主体决定,但金融机构考虑定价风险溢价,内部定价管理权限约束加强,削弱了Shibor功效。

双轨制利率传导形成的路径依赖短期内难以改变,制约了Shibor的基准性。我国目前市场利率与法定利率并存,金融机构产品定价与Shibor关联度强弱不均,金融产品的市场化程度高低与Shibor关联度呈正相关。且利率传导途径单一,市场利率与存贷款利率关联性小,如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7.47%,但1年期Shibor利率在4.5%左右,金融体系长期对管制型利率传导的路径依赖短期内难以改变,金融产品定价机制与Shibor生成机制不一致,弱化了Shibor基准性。

四、Shibor未来发展及有关建议

利率市场化改革核心是市场主体对存贷款的定价权。Shibor处于市场最基准地位,是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直接关系到利率市场化,为央行价格型金融调控创造了条件。

加大培育Shibor基准地位的力度,提高Shibor市场效力。坚持政府主导推进,进一步优化制度设计。建立场内报价与场外报价互动、市场深度和广度结合、多层次Shibor报价体系。完善市场环境和市场制度建设,促进金融机构建立金融产品定价与Shibor的联动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在充分考虑资金流动特点及地域性、市场差异的基础上,建立科学的内部转移定价机制。

培育市场长期交易,完善国债收益率曲线和央行利率形成机制。一是随着未来同业拆借管理政策更开放和市场化,应增加Shibor利率长端交易量,鼓励引导市场主体增加3个月以上品种交易。二是推动基准国债滚动发行,创造条件逐步完善国债收益率曲线,建立无风险收益基准。三是增加央行利率形成机制弹性,完善贴现和再贴现利率形成机制,探索建立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调控的目标利率。

加强宣传,引导金融机构正确认识Shibor在未来利率市场化中的地位。进一步推进Shibor与区域性金融产品定价的联系,加大市场基准利率Shibor的宣传力度,逐步加深社会公众对Shibor的认识,引导金融机构产品定价逐步以Shibor为基准,以应对未来利率市场化挑战,防范产品定价风险。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短期拆借篇6

基准利率是一国利率体系中处于核心支配地位的利率,它的变动必将引导其他利率变动,它是各种利率产品定价的参考标准,也是判断各种利率水平是否合理的尺度,同时还是一国信用方式借款的最低利率,处于利率体系的底部。

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缺乏公认的短期市场基准利率体系,拆借和回购的交易利率无法形成完整的利率曲线;现有的国债收益率曲线难以培育为中长期基准收益率曲线,因为国债交易在银行间和交易所两个市场存在两套价格体系,国债期限主要是中长期,缺乏短期品种,也未形成滚动发行,同样不能形成完整的基准收益率曲线。

现有的货币市场拆借交易利率和回购交易利率无法培育为短期基准利率体系。截至2006年年底,拆借和回购交易主要集中于1天和7天两个品种,其他品种很少成交,使得拆借、回购利率体系不完整,无法指导其他期限档次的利率定价和交易。虽然7天拆借、1天和7天期回购利率,因无交易的断点较少,具有一定的基准性质,但其他利率品种的交易经常出现无交易的断点,这种不连续的交易利率无法培育为包含各期限节点的基准利率体。实证分析表明具有代表性的1天和7天拆借交易利率、1天和7天回购交易利率,与其他市场利率之间缺乏稳定的相关性。

与发达国家金融市场相比,我国货币市场利率体系由于缺乏基准利率体系,金融市场短期利率品种较少,缺乏利率避险工具,市场利率品种创新难、短期融资券利率定价机制不完善,中长期企业债券的发行利率定价机制也不合理。票据市场的贴现利率,其形成机制尚未完全市场化,以再贴现利率为其政策下限,再贴现利率的调整只反映货币政策信号,不能反映货币市场的资金供求状况,这种贴现与再贴现利率挂钩的利率形成机制不利于贴现业务的长期健康发展。同时,管制利率和市场化利率仍然并存,导致不同金融产品之间的价格冲突加大。因此,应建立健全我国市场化的基准利率体系,完善金融市场利率机制。

首先,构建我国货币市场短期基准利率体系。借鉴国际基准利率体系LIBOR和EURIBOR和HIBOR等的报价制形成机制经验,建立报价制的拆借利率为我国基准利率体系,即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anghaiInter-bankOfferedRate,简称Shibor)。目前,经过两个月的内部试运行和1个月的外部试运行,已经与今年1月4日正式对外公布和运行。Shibor共包括O/N、1W2W、1M、3M、6M、9M、1Y等8个公布品种和3W、2M、4M、5M、7M、8M、10M等8个参考品种(O/N代表隔夜,W代表周,M代表月,Y代表年),每天11:30对外。这样,不仅为放开的市场交易利率定价提供参照系,也为管制利率放开后的市场化定价提供基准,并将逐步作为完善我国利率形成机制、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和利率调控的锚,也为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内部转移定价机制、市场产品创新等提供基准收益率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