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施工安全应急预案篇1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应急预案,系指安全生产事故预案。应急预案管理应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监督、指导应急预案的制定、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协调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资源和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应急预案必须经制定单位组织论证和审查,并经实施应急预案有关单位认可,由制定单位,印送与应急预案实施有关的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2)事故可能发生的地点和可能造成的后果;(3)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及其组成单位、组成人员、职责分工;()事故报告的程序、方式和内容;(5)发现事故征兆或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行动和措施;(6)事故应急救援(包括事故伤员救治)资源信息,包括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有关信息的情况;(7)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有关的具体通信联系方式;(8)相关的保障措施;(9)与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10)应急预案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上一级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备案;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备案。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各级单位都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制定应急预案和有关作业岗位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单位和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经上一级管理单位审查。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储运单位的应急预案,以及生产经营单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涉及辐射、城市公用事业、道路交通、火灾、铁路、民航、水上交通、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以及特种设备、电网安全等事故的应急预案,依据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抄报安全监管部门。
第六条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对与实施应急预案有关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使其熟悉相关的职责、程序,对本单位其他人员和相关群众进行培训和宣传教育,使其掌握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自救和救援行动;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应急措施的培训;应急预案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对应急预案中明确的与其相关的职责应当组织落实。
第七条应急预案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适用范围、条件,有关应急资源情况,以及与相关预案的衔接关系等发生变化时,或发现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修订。
工地施工安全应急预案篇2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20****〕13号),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政府国资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环保局《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20****〕13号),切实加强我省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认识
企业应急管理是指对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各种生产安全事故和可能给企业带来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各种外部突发公共事件,以及企业可能给社会带来损害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企业应急管理,是企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近年来,我省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取得较大进展,但总体上仍存在诸多薄弱环节,企业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不足,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中小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频发,同时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也给企业安全造成多方面影响。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有利于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伤亡和损失,是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24号),推动“一案三制”(预案、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不断加强企业应急管理体制、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建设,切实提高企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我省社会稳定和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工作目标:各级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全面完成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初步建立健全企业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把应急管理纳入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形成上下贯通、多方联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企业应急管理机制;建立起训练有素、反应快速、装备齐全、保障有力的企业应急队伍;加强企业危险源监控,实现企业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处置的有机结合;政府有关部门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措施;企业应对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能力得到全面提高。
三、建立健全企业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
企业应急管理机构应具备履行应急值守、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汇总和分析报送、预案体系建设与管理、重大危险源与事故隐患登记管理、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培训与管理、综合协调和沟通联系等职责。大中型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及所属矿山、建筑施工、交通客运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企业、冶炼企业(以下简称高危行业企业)要设置或明确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配备2名以上专职或兼职人员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小型高危行业企业要设置或指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1—2名应急管理人员。形成企业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群团组织协助配合、相关人员全部参与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驻滇高危行业的中央企业比照省内大中型企业的要求设置或指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其他各类企业也要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组织开展自身应急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高危行业企业分布、企业重点危险源、应急队伍、救援基地、应急物资、道路交通等基本情况,加强与企业联系,组织建立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关联单位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协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合力,协调有序地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建立起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与救援基地、骨干救援队伍以及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之间的工作机制。建立起各类救援队伍与签订救援协议的企业的事故预防和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建立起中央和省属企业与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沟通衔接的工作机制。
四、积极推进企业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
20****年底,各类生产经营企业特别是全省大中型企业及高危行业企业要全面完成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各企业要针对本企业的风险隐患特点,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编制以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为重点,建立健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子公司或分公司、基层单位以及关键工作岗位在内的应急预案体系,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其他方面的应急预案,并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预案内容要简明、实用、注重实效,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生产企业要在预案中明确可能发生事故的具体应对措施。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点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较差企业、产生或经营危险废弃物企业和改革重组改制企业的指导,明确预案编制要求,制订编制指南或预案范本,提高预案质量。
各企业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变动情况,应急预案演练情况,以及企业作业条件、设备状况、产品品种、人员、技术、外部环境等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及时评估和补充修订完善预案。企业应急预案要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备案,并告知相关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和州(市)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管理单位要加强对预案内容的审查,实现预案之间的有机衔接。
大中型企业和高危行业企业要针对生产事故易发环节,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预案演练。要加强对演练情况的总结分析,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改进应急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预案演练的指导,并组织高危行业企业开展联合演练,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五、加强企业应急队伍建设和培训
按照专业救援和职工参与相结合、险时救援和平时防范相结合的原则,建设专业队伍为骨干、兼职队伍为辅助、职工队伍为基础的企业应急队伍体系。大中型高危行业企业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起现代化、专业化、高技术水准的应急救援队伍;小型高危行业企业要建立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并与有关专业应急队伍建立合作、联动机制;对尚不具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条件的小型高危行业企业,要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与专业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其他企业应根据需要指定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对已经建有专兼职消防队的企业,其应急救援队伍应当依托已有的专兼职消防队组建。各企业要切实抓好应急队伍的训练和管理,加强对职工应急知识、技能的培训。特别是安全生产关键责任岗位的职工,不仅要熟练掌握生产操作技术,更要掌握安全操作规范和安全生产事件的处置方法,增强自救互救和第一时间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高危企业一线职工必须配备避险、自救设备进行作业。签订救援协议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协助协议企业排查事故隐患,熟悉救援环境,开展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和支持。充分发挥专家对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等工作的指导作用,提高企业应急管理水平。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技术竞赛,参加有关救援演练。
六、加快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初步形成应急救援网络
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依托大中型企业的应急救援力量,充分发挥企业的组织优势、技术优势、人才优势,建设区域骨干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尽快形成以企业应急救援力量为基础,以区域专业应急救援基地和地方骨干专业队伍为中坚力量,以应急救援志愿者等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依托企业加快建立起滇中、滇南、滇西三个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使企业在做好本企业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参与社会应急救援工作。具备条件的企业要率先建立一批管理规范、装备先进适用、信息畅通、处置能力强的区域应急救援基地,有偿承担起一定区域内的重大抢险救灾任务。地方政府要加强对当地应急救援基地建设的支持,充分发挥救援基地在区域救援方面的重要作用。初步形成以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为纽带,区域救援基地为基础,骨干救援队伍为中坚力量,企业救援队伍为补充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网络。
七、做好重大危险源与事故隐患排查监管和应急处置工作
各企业要组织力量,重点针对企业生产场所、危险建(构)筑物以及企业周边环境等认真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排查登记工作,全面分析可能造成的灾害及衍生灾害。对查出的隐患及时治理整改,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采取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对隐患较大的要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或停止使用等措施,防止发生突发事件。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实时监控,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改革重组改制企业要特别重视矛盾纠纷和其他影响社会安全隐患的排查化解工作,防范发生。有关部门要加强隐患标准的制订、完善工作,加强督促检查。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出现可能导致突发公共事件的险情,企业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先期处置,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并按照分级标准迅速向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对溢流、井喷、危险化学品泄漏、放射源失控、传染病疫情、尾矿库溃坝等可能对周边群众和环境产生危害的突发公共事件,企业要在1小时内向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并及时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职工、群众发出预警信息。要控制事故发展态势,标明危险区域,组织、协助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救助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地方政府要按照相关预案要求,加强对应急处置的指挥领导,组织开展救援和群众疏散工作。有关单位要按照地方政府的统一要求,做好各项救援措施的衔接和配合。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企业应尽快组织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消除环境污染,并加强事后评估,完善各项措施。
八、强化企业应急管理职责和部门的监管职责
企业是应急管理责任主体,对自身应急管理工作负责,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应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在政府的领导下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安全生产是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重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现有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监督指导有关企业预防和应对其他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并将应急管理工作作为年终业绩考核的一项内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监管企业落实应急管理方针政策,把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对监管企业应急预案的制订和落实情况开展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综合指导、协调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针对不同行业的企业、大型企业与中小型企业、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等不同类型企业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不同特点,加强对企业应急管理的分类指导。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应急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企业和个人,从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给予奖励;对发生突发公共事件隐瞒不报、迟报、谎报及不履行职责引起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九、加大企业应急能力建设的投入力度
工地施工安全应急预案篇3
1.1编制目的为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社会稳定。
1.2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
为首要任务,在事故未发生时充分做好预防工作;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营救受伤人员,组织撤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险区域内的其他人员。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专家、专业救援力量和人民群众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取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检测、检验、监测手段、救援装备和技术,迅速控制事态,消除危害后果。
1.2.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市政府和市安委会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1.2.3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单位,必须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果断、迅速地采取应对措施,对事故现场进行有效处置,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同时,应立即向上级政府报告事故情况。上级政府迅速对事故做出判断,决定应急响应行动。
1.2.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新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4分类分级
1.4.1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其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根据新乡实际,可能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包括:
(1)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2)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1.4.2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
1.4.2.1ⅰ级(特别重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2)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省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
(3)需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
1.4.2.2ⅱ级(重大):
(1)造成30人以下、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下、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下、5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下、5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ⅱ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2)超出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设区市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
(3)需要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
1.4.2.3ⅲ级(较大):
(1)造成10人以下、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下、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下、1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下、千人(300户)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2)超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或者发生跨县(市)、区行政区域、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
(3)需要新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
1.4.2.4ⅳ级(一般):
ⅲ级(较大)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ⅲ级(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和ⅲ级(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体系
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分别由市人民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担任,成员包括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工业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监察局、市供销社、市电
业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直其他部门(根据事故性质和需要临时增加)等负责人组成。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
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部门应急预案。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省有关救援力量等。
2.2应急管理机构职责
2.2.1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按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组织、协调、指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
(2)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
(3)随时掌握本《预案》实施情况,并对本《预案》实施过程中的问题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4)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并负责督促事故单位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5)办理市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2.2.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1)传达市应急指挥部命令并监督落实;(2)通知并联络应急救援各专业组组长及有关成员,做好应急准备或立即投入救援;
(3)选址并建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综合协调各专业组救援工作;
(4)事故灾害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协调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5)检查现场救援工作,收集险情和救援状况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提出救援建议,协助市应急指挥部开展工作;
(6)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7)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承办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有关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订、补充和完善。
2.2.3市有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1)市安监局:建立“专家库”,组织技术专家进行灾害事故分析,对抢险救援提供咨询和对策;负责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报事故及救援情况;搜集与事故原因及过程有关的信息资料,在职权范围内、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定性、处理工作,同时为配合上级对事故的调查处理作好准备;建立全市安全生产事故档案。(2)市委宣传部:统一协调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的信息工作;做好应急救援中先进事迹的宣传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3)市公安局:负责封锁危险区域、设立隔离区,保护现场,实行交通管制、维持治安秩序,组织疏散人员;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适时调集相关警种参与救援;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记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收集等取证工作;负责事故中失踪、死亡人员身份的核查及对死亡人员的法医鉴定工作;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4)市建委:负责调集并组织使用起重机、挖掘机等抢排险设备;负责提供市政、建筑等工程技术资料支持;按照有关预案负责燃气、供排水等公用设施的排险和修复工作。
(5)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有关预案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架空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救援工作;负责提供特种设备技术资料支持,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配合上级部门对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市卫生局: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中毒人员的抢救工作;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负责向应急指挥部和上级卫生部门报告人员伤亡、疫情监测及防治情况;在紧急情况下向兄弟城市或上级卫生部门寻求医疗支援。
(7)市环保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及可能对人员伤害情况的监测,提出对环境和人员保护的措施建议,负责对空气和水污染的监测,并提出治理方案。
(8)市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资金的安排。
(9)市气象局: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有针对性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工作。
(10)市消防支队: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现场灭火,消除泄露和污染,抢救人员物资。
(11)交通、供水、供电、电信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负责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12)事故单位:负责疏散人员,关停设施,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工作。
(13)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作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中的相应工作。
2.2.4市有关部门应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做好部门预案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负责所牵头实施分预案应急管理机构与省相关预案的管理机构的衔接,保持沟通,争取指导和支持。
2.2.5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与驻新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建立与驻新部队、武警部队、中央、省和其他驻新单位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联系、沟通机制。必要时,由市政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协调驻新部队、武警部队及中央、省和其他驻新单位参与和配合应急处置工作。
2.2.6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级人民政府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事件的领导和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突发安全事故的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和灾后重建、应急保障等工作。
3信息报告
3.1报告主体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或在场人员应当用最快捷的方式报告事故发生情况,拨打公安110报警、120医疗急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值班电话,发生火警时拨打119报警电话,请求紧急救护,并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接报后应当立即逐级报告新乡市人民政府(值班电话:0373-3696001,3696002),并同时报新乡市安委会办公室(电话:0373-3718451)。紧急情况下现场有关人员或单位可越级上报。
市安委会办公室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值班室、通知分管副秘书长转报分管副市长、市长,同时报告市委值班室、市委秘书长、市委书记。
3.2事故报告主要内容
事故报告人员在向上级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应提供以下情况
(1)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位置;(2)事故类型;(3)伤亡情况及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4)事故涉及的危险材料性质、数量;(5)事故发展趋势,可能影响的范围,现场人员和附近人口分布;
(6)事故的初步原因判断;
(7)采取的应急抢救措施;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救援抢险的事宜;
(9)事故的报告时间、报告单位、报告人及电话联络方式。
3.3信息处理
3.3.1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报告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以及事故单位请求,通知市相关部门和机构,做好应急救援准备或立即赶往事故现场。
3.3.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成立专家组,组织专家对事故危害进行研判,确定事故影响的范围及可能影响的人数,从而对警情做出准确及时判断,初步确定响应级别,并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如果事故不足以启动应急救援体系的最低响应级别,则应向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提出报告意见。
3.3.3市安委会办公室、市相关部门和机构接报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向市领导反馈情况。
3.3.4按照有关规定,市安委会办公室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立即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省有关部门。
4应急响应
4.1事发地县(市)、区的应急反应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本级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事发地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应当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当事态超出其响应级别或事故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应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本应急预案对事故做出应急响应。
4.2市级应急响应
市应急指挥部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根据事故类型、性质和严重程度向市指挥部总指挥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在总指挥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命令后,按照相关规定,各相关部门应立即行动,按照启动命令和本《预案》的要求,实施救援。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应急响应工作:
(1)及时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2)开通与事故地县(市)、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市相关专项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系。
(3)经专家对警情判断报请市政府领导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立即通知市应急指挥部全体成员,进入应急工作状态。适宜启动各相应分预案的,建议由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实施。
4.3指挥和协调
进入应急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和协调工作:
(1)召集应急指挥机构人员到位,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责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工作,保证组织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
(2)向社会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3)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4)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到伤害的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5)迅速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维持社会治安。
(6)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供油等基础设施,保障事发地群众的基本生活。
(7)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做好现场应急处置的保障和支援工作。
(8)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突发公共事件出现扩大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9)及时向市政府负责人、市安委会负责人报告应急救援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
(10)如应急响应上升为ⅱ或ⅰ级,协调内部有关应急力量,配合省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
4.4事故现场保护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尽可能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4.5信息资源采集
要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包括事故单位情况;事故致因物;当地气象、地理、地质、水文信息;居民分布信息;抢险救援设备、设施信息;事故中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信息等。对采集的信息要进行分析整合,按要求进行反馈。
4.6紧急处置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征求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必要时,向省安委会报告。
4.7医疗卫生救助
事故发生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必要时,启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专项预案,组织开展救援工作。
市、县(市、区)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8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市应急指挥部应制定战术、技术方案,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向应急救援人员宣传必要的救援知识,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用具。应急救援人员须服从命令听指挥,有序开展工作。
当遇到可能威胁应急救援人员险情,可能造成次生事故伤害时,应急救援人员要善于自我保护,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害。市应急指挥部应果断决策,决定应急救援人员是否全部或部分撤离现场。
4.9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企业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共同确定保护群众安全的方案和措施;
(2)确定紧急状态下疏散区域、疏散距离、疏散路线、疏散运输工具、安全蔽护所;(3)对已实施临时疏散的人群,要做好生活安置,保障必要的水、电、卫生等基本条件;
(4)负责疏散人群及居住地的治安管理。
4.10公众动员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自愿者配合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11现场检测与事故危害评估
根据需要,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监测、鉴定与评估小组。
监测、鉴定与事故危害评估活动包括:事故影响边界、气象条件、对食物、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
4.12新闻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对事故相关新闻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组织媒体报道。
4.13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进行撤离和交接程序、恢复正常状态程序。由市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后期处置
5.1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疏散人员回迁、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安定,恢复正常秩序。
5.2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各项保险理赔工作。
5.3按程序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保障措施
6.1事故抢险救援组织
事故抢险救援分成8个专业组:
(1)事故抢险组:相关监管部门牵头,救援队伍、事故发生地政府、事故单位参加,负责现场抢险、搜救人员、抢修设施、供电供水、畅通信息、消除险情等工作。
(2)技术指导组:相关监管部门牵头,市安全专家组、环保、气象部门、事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结合政府专项预案和企业应急预案,负责灾情分析监控、现场抢险技术方案的制定和抢险救援中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3)治安管理组:公安部门牵头,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及伤亡人员身份确认等工作。
(4)医疗救护组:卫生部门牵头,事故发生地政府、事故单位负责现场伤员抢救和治疗工作。
(5)后勤保障组:事故发生地政府、事故单位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参加,负责现场抢险物资装备供应及其它后勤保障工作。
(6)善后处理组:民政部门牵头,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保险、当地政府、事故单位参加,负责伤亡家属接待及安抚,处理善后事宜。
(7)信息新闻组:由宣传部门牵头,相关监管部门、电信部门、当地政府参加,负责事故情况的收集、整理、报告和新闻等工作。
(8)事故调查组:由安监部门或相关监管部门牵头,公安、监察、工会等部门参加,协助抢险,搜集有关证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会同抢险组、技术组制定防止事故扩大的安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书。
6.2信息与通讯保障措施
构筑新乡市集中管理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支持的信息通讯平台、建立全市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系统;重大危险源信息和监控系统;保证应急预警、报警、警报、指挥等活动的信息交流快速、顺畅、准确,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集其他部门和社会通讯设施,确保指挥信息畅通。
6.3物资与运输保障措施
根据救援需要,不但要保证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而且要实现快速、及时供应到位。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重视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设施建设,重视救援物资、设备和个人防护装备贮备,按照国家产业标准和要求制定配备标准,建立管理制度,加强日常性的维护、保养、检查,保证设施、装备性能的安全可靠。在抢险救灾过程中,市应急指挥部有权紧急调用相关部门所有救援队伍、物资、设备和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和拒绝。事故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在原有交通运输资源不能适应抢险救援的情况下,市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协调交通、铁路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支持。
6.4人力资源保障措施
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建设以消防部队为骨干的应急队伍;矿山、危化品等行业或企业,依法组建和完善专业救援队伍;危险物品生产、贮存、经营单位、高危行业和其它行业规模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应当配备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力量满足不了救护要求的,应当与企业外的消防救护、医疗救护等救护组织签订救护协议。各级政府掌握区域内所有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并督促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准备情况。
6.5医疗卫生保障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救治能力。加强对应急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所用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掌握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方面的资源信息,其中包括职业中毒治疗医院、烧伤专科医院的列表,如数量、分布、可用病床、治疗能力;抢救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解毒药供应的城市及来源。要组织医疗人员进行相应培训,了解新乡市主要危险对人群造成伤害的类型及正确的消毒和治疗方法。
6.6应急财务保障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所需工作经费,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解决。
6.7教育、训练和演习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社区要建立互动机制,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尤其是位于重大危险源周边的人群,要了解潜在的危险性质和对健康的危害,掌握必要的自救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纳入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宣传教育的内容,掌握应急救援知识,增强应急救援意识,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依据专项预案的内容,应当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训练和演习。高危行业或存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结合《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要求,宣传相关知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习,从而使应急预案经得起实战检验。上述机构和单位演习结束后,要形成总结报告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6.8监督检查
市政府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附则
7.1预案完善
7.1.1预案修订。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预案实施后,经评估发现其缺陷和不足,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组织修订完善,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7.1.2子预案的制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成员部门、市属重点企业应当在本《预案》实施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县级政府预案、市政府部门预案、企业预案),报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1.3日常安全制度。各级、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值班制度、检查制度和例会制度。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遇有紧急情况,及时处理。定期检查应急救援工作,应当根据季节和事故发生期等情况,列入安全例会内容,定期分析和研究。7.1.4日常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新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工作,加强对本辖区、本行业、本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因素档案,实行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定期零报告制度,每月10日前书面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政府。落实责任,制定监控整改措施,限期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7.2奖励与责任
7.2.1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地方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2)抢排险事故或者抢救人员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责任追究
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在管辖范围内进行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及时报告事故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
(3)不服从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工地施工安全应急预案篇4
【关键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应急管理
古语曰:“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针对有可能出现的事故,为了能够迅速和有效的去开展应急措施,需要在预先就去制定一个切实有效的行动方案,事故应急预案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的意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应急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企业能够进行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编制科学、有效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不仅能够有助于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同时也具体的体现了“关口前移,重心下移”事故预防措施。而且能够进一步去规范和指导企业的应急管理,提高企业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的能力。因此,应急预案编制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生产安全事故抢险工作的顺利开展,应当予以高度重视。
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现状
早在2006年,我国国家安监总局就已经颁布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在2009年4月,又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利用法律法规是办法来促使企业建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这能够有效的去指导企业编制和评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很多企业随后就开始大力的进行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取得了明显的成果,但是总体上来看效果还是不够理想。受到技术力量等方面条件的限制,目前各行各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都比较滞后,而且在应急预案的编制的时候会出现很多的问题与不足,导使得评审比较困难、报备率比较低、预案落实存在很多的疑问。当前各级政府的相关部门和企业要去正视目前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里面出现的问题,并且采取有效的方式去改善这种状况。
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中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1、内容不完整
当前有很多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还只是停留在一份文件与一个规定上面,应急预案的内容非常不完整,只是去简单地说明了应急的报告程序和对象,以及如何根据损失大小来对发生的事故进行分级,而核心内容并没有进行详细的说明。而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把应急预案分成了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以及现场处置方案三种。很多企业只是对综合应急预案与专项应急预案进行了编制,而没有去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2、可操作性差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核心需要包含企业日常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等一系列关键的部分,例如对危险源的辨识以及风险分析、组织机构极其相对应的职责、信息的提取和处置以及应急响应程序等要素。但是企业在实际编制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时候,这些非常关键的要素往往会存在一些缺陷,使得预案的可操作性不是很强。有的职责表达不是非常明确,容易产生歧义,使得在紧急的时候不能做到各司其职。一些应对措施描述太简单,不能做到具体问题去进行具体分析,没有针对性,在遇到实际问题的时候很难做到快速操作。
3、预案衔接不畅
如果要是按照行政级别来对应急预案进行划分的话,应急预案可以分为国家、省、地市、区县、企业等多个级别。而在这些级别里面企业级的应急预案是最为基本的,企业如何能够和上级单位以及其他的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是非常重要的,这样才能够让企业的预案发挥作用。但是很多企业的应急预案,并没有对与其他部门的衔接有详细的描述。另外,因为受到危险源与风险分析能力的限制,一些企业的应急预案的行动与应急联系也没有必要的衔接,甚至还会出现前后矛盾的现象。
4、缺乏演练
通过应急演练检验企业编制应急预案是否可行,同时也能够很好的去检验应急队伍的反应速度和处理问题的能力。最为重要的是可以利用演练来发现制定的应急预案里面的问题和不足,从而可以针对性的对应急预案进行优化和完善。因此为了达到上述的目的,生产经营单位应该要定时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但是一部分的企业并没有这种意识,他们的应急预案锁进了办公室的抽屉,并没有按照实际的需要去进行必要的演练。
5、缺乏动态管理
应急预案是企业在万一出现紧急情况的时候应该采取的行动纲领,所以并不是编制完了就不用管了,而是要针对企业的发展和变化不断的去完善。因为企业的工艺流程、企业的设备以及工作人员等都是在不断发生变化的,如果这些因素有变动,就需要针对变化去及时的调整和修改应急预案。但是,不很多企业应急预案没有进行动态管理,编制完以后就不再去改进了。
(二)导致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
1、重视不够,认识有偏差
从《办法》颁布和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对此都很重视,各个地区对为了能够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专门进行了部署,对应急预案的编制和评审以及报备程序都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从而更好地去推动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的贯彻和落实。但是到目前为止各个地区的应急预案备案率是非常低的。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有一部分的领导没有对此有足够的重视,在认识上存在偏差。首先是有的人觉得《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在预案管理问题上不一定要采取这种方式。其次是一些企业管理者认为这样会大大增加企业的管理成本。他们觉得如果要去编制一套比较完善的应急预案需要不少的投入,这会增加企业的管理成本。还有就是普遍有着侥幸心理。认为自己的企业不会发生事故,所以编制应急预案对企业没有什么帮助。
2、培训不到位,预案质量低
目前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很难去顺利的落实,而且编制的质量也不是让人很满意,因此监管部门有更大的责任去改变这种情况。《办法》是部门规章,在具体落实的时候会出现很多的困难,但是相对应的培训没有能够跟上,使得预案的编制不能很决进行。一些地方虽然也组织了相关的培训,但是具体的培训到哪一级别,以及参加培训的企业都没有进行明确。而且培训还没有强制性,使得随意性非常大,这就给企业的预案编制与管理带来很大的隐患。而且目前的应急预案编制培训质量比较低,参加培训的单位也比较少,使得一些单位编制的预案的时候普遍存在着操作性和针对性不强的问题,还有的就是盲目的去照搬,从而使得预案的编制质量不高。
三、改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的措施建议
(一)落实责任,切实增强工作的有效性
各级政府和相关的部门,要不断加强对《办法》的学习和教育,提高有关部门的思想,确立一个有效的管理措施,把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完成情况作为对有关部门进行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严格实施“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办法,不断明确其管理职责。将责任进行细分,实施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方法。只有落实了每一个单位的责任,才去能增强同煤的责任意识,进而去积极调动各级与各部门开展工作,达到预案管理高效的目的。
(二)强化培训,提高各级预案编制水平
首先需要去组建一支素质比较高的安全生产工作队伍。要去努力提高安监管理的素质,能够精通业务,这样才能为指导应急管理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不断的去提高监管工作人员管理应急预案的能力,更好的去发挖掘部门的管理具有的潜能。要能够实施企业主体责任,把好安全生产的每一道防线。其次企业要去积极的组织开展和应急预案的编制有关的培训。在进行应急预案编制培训的时候最好能够全面覆盖,不仅要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还要对重点行业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例如煤矿和化工等等。关于培训必须要有一定的针对性,对不同的行业和不同的领域要能够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具有了针对性,应急预案编制才能符合实际晴况,容易被企业接受,而且预案的实施起来才能发挥预想的效果。
(三)把握应急预案编制的要素
按照编制应急预案的步骤,编制应急预案应该把握好以下要素:
1、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关于对危险源和风险分析是编制应急预案编制的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对危险源和风险进行分析可以采用两种方法,也就是直接经验分析法和系统安全分析法。编制人员要能够熟练的掌握系统安全分析方法,对应急预案编制工作进行指导,并且要充分的去结合直接经验分析法,全面的对危险源和风险进行分析。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在很多的应急预案中都详细的介绍各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职责,但是并没有去明确相关人员指挥链条。如果相关指挥人员不能及时开展工作的状况下,那么应该由谁来进行指挥,缺乏明确的说明。因此可以利用网络管理图,不断的去明确指挥链条和信息传递链条关系,并说明如果第一指挥不在现场的时候谁有权利进行指挥。
3、监测与预警
在企业的应急预案里面必须要十分明确采用什么样的方式对危险源进行监测和监控,以及采用什么样的预防措施等。要能够明确事故预警的条件和方法以及信息程序。监测与预警包括软件和硬件方面,软件主要是风险管理、风险预报机制,硬件如应急监测仪器、设备、防护装备、应急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等。
4、信息报告与处置
在发生突发状况的时候,及时和准确的信息报告对后面实施应急处置有着非常大作用。所以应急预案需要明确事故和未遂伤亡事故如何去进行信息报告以及采取什么样的处置办法。首先,要明确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事故信息接收和通报程序,其次,要明确事故发生后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报告事故信息的流程、内容和时限,最后要明确事故发生后向有关部门或单位通报事故信息的方法和程序。
5、分级响应
应急预案进行分级响应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没有对应急预案进行分级的话,那么很可能一次范围比较小的事故就会动用了所有的人力和物力,不仅造成对资源的浪费,还使得处理起来没有主次之分。
6、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是应急预案在紧急情况下能否保证正常运转的根本保证之一,包括通讯与信息保障、应急队伍保障、应急物资装备保障、经费保障等保障,要注意克服应急人员通讯方式少、没有明确专兼职应急队伍、装备的底数不清等问题。
7、应急恢复
应急恢复主要包括了对污染物的处理,消除事故带来的影响,恢复生产的秩序,事故造成的损失赔偿,在抢险的时候对应急救援能力进行评估以及修改和优化应急预案等等。
8、培训与演练
应急预案中要十分明确对人员进行应急培训的计划和方式。为了让应急预案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要定时的进行演练,在演练的过程中检验反应能力,并且发现其中存在的不足。应急演练必须要进行评估总结,从演练的过程中发现问题,提高应急预案的实用性。
工地施工安全应急预案篇5
1.1目的
为认真做好长海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中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效地预防和及时控制、消除长海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中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长海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长海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制定本预案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1.3.1本应急预案适用于长海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过程中突然发生的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且有重大社会影响或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3.2按照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的过程、性质和机理,长海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主要包括:
1.3.2.1施工中土石方塌方和结构坍塌安全事故;
1.3.2.2特种设备或施工机械安全事故;
1.3.2.3施工围堰坍塌安全事故;
1.3.2.4施工爆破安全事故;
1.3.2.5施工场地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1.3.2.6施工中发生的各种重大质量事故;
1.3.2.7其它原因造成的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
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地震等)、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事件,依照国家和地方相应应急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应急处置主要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的原则,努力避免或减轻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社会危害。
1.4.2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水利工程建设中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等级、类型和职责的分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负责相关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3坚持“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县政府、药山镇人民政府是长海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中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主体,承担处置事故的首要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协调和指导,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管理机构各司其职,积极协调配合,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有组织地参与事故处置活动。事故现场应当设立由当地人民政府组建、各应急指挥机构参加的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实行集中领导、统一指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进行事故处置活动。
1.4.4坚持“信息准确,运转高效”的原则。项目建设法人(建设单位)和各施工单位要及时报告事故信息。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快速处置信息。相关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内启动应急预案。
1.4.5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坚持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认真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正常情况下的建设项目风险评估、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队伍建设以及完善应急装备和应急预案演练等工作。
2.应急指挥机构与体系
2.1协调机制及相关部门职责
在长海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过程中,水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建立联络协调机制,在启动本预案时统一行动、密切配合,提高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处置能力。
2.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长海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长海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长海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
2.3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设立长海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长海水库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长海水库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如下:
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常务副指挥长:县长海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局长
副指挥长:县长海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副局长
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发改局、水利局、公安局、武警中队、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环保局、交通局、电信公司、农业局、林业局、卫生局、安监局、广电局、气象局、供销社、电力公司、监理、施工等单位为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单位负责人、武警部队的首长为指挥部成员。
长海水库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设立办公室在长海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由分管工程建设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从各施工单位抽调1人组成,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长海水库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有:
(1)制定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专项应急预案),明确各参与工程建设单位的责任,落实应急救援的各项措施;
(2)事故发生后,执行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及时报告并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防止事故的扩大和后果的蔓延,尽力减少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3)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事故情况;
(4)配合工程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界定和控制事故现场的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它强制性措施、组织人员和设备撤离危险区等;
(5)按照应急预案,做好与工程项目所在地有关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沟通工作;
(6)配合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及其它有关主管部门和通报有关信息工作;
(7)组织事故善后工作,配合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8)落实并定期检查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情况等工作;
(9)组织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10)完成事故救援和处理的其它相关工作。
长海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项目法人的主管部门备案。
2.4施工单位应急救援组织及职责
2.4.1承担长海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长海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企业应明确专人维护救援器材、设备等。
2.4.2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所承担的项目施工特点和范围,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明确职责。
2.4.3在承包单位的统一组织下,工程施工单位(包括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应当按照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明确职责。
2.4.4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的应急救援人员和职责应当与项目法人制定的应急预案协调一致,并将应急预案报项目法人备案。
2.5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职责
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后,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应当迅速组建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和处置的统一领导与指挥。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工作准备
建立和完善工程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队伍建设,加强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工程应急预案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特点和范围,加强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制定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部位的救灾措施和监测报告制度。
3.2.2在项目实施中对可能导致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后果的险情、险段,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知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立即报告长海水库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至县人民政府;对可能造成重大洪水、滑坡、泥石流灾害的险情,项目建设、施工单位或知情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必要时可越级上报至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3.2.3项目建设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可能导致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信息后,要及时研究制定应对方案,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的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水利工程建设中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划分为Ⅰ、Ⅱ、Ⅲ、Ⅳ四级。对应相应事故等级,采取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4.1.1Ⅰ级(特别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重伤(中毒)100人以上,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4.1.2Ⅱ级(特大质量与安全事故)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重伤(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4.1.3Ⅲ级(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或10人以下,或重伤(中毒)30人以上、5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1.4Ⅳ级(较大质量与安全事故)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重伤(中毒)3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2响应程序
工程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后,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项目管理权限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在长海水库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协助和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4.3事故报告
4.3.1事故报告程序
(1)工程建设发生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建设、施工等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按项目管理权限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事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同时向事故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局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应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方式首先采用电话口头报告,随后递交正式书面报告。在法定工作日向县长海水库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夜间和节假日向防汛值班室报告,防汛值班室负责向归口部门报告。
(2)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在接到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3)特别紧急的情况下,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直接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长海水库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
4.3.2事故报告内容
4.3.2.1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工程名称、地点、建设规模和工期,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范围、类别、等级、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算;
(2)发生事故的工程的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主管部门名称及负责人,联系电话,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
(3)发生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及报告时间和联系电话等。
4.3.2.2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及时续报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工程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的姓名以及相关执业资格;
(2)发生事故的原因调查、分析情况;
(3)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4)抢险交通道路的通行情况;
(5)其它需要报告的有关事项等。
4.3.3相关资料的搜集
各级应急指挥部在事故发生后应明确专人对组织、协调、调查等应急行动中的情况认真做好详细记录。有条件的认真做好录音或录像工作。
4.4指挥协调和紧急处置
4.4.1长海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中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后,在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应立即成立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由到达现场的各级应急单位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组成。
在事故现场参与救援的各单位和人员应服从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指挥,并及时向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汇报有关重要信息。
4.4.2在工程建设中发生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后,项目法人和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必须及时、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并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4.3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各级应急指挥部应高度重视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并根据工程特点、环境条件、事故类型及特征,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
4.4.4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事故状态,事故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划定事故现场危险区域范围、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及时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内。
4.4.5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为减小事故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出明显的标记和书面记录,尽可能的拍照或者录像,妥善保管现场的重要物证和痕迹。
4.5新闻报道
在工程建设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5.应急结束
5.1结束程序
在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活动结束以及调查评估完成后,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有关应急指挥部决定应急结束,通知有关部门和公众,并宣布应急结束。在特殊情况下,报经县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决定应急结束。
5.2善后处置
5.2.1在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根据事故发生区域、影响范围,有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要督促、协调、检查事故善后处置工作。
5.2.2项目法人及事故发生单位应依法认真做好各项善后工作,妥善解决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以及受影响人员的生活安排,按规定做好有关损失的补偿工作。
5.2.3项目法人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产生的损失逐项核实,编制损失情况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单位。
5.2.4项目法人、事故发生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评估等工作。
5.2.5项目法人应组织有关单位共同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修复或处理发生事故的项目,尽快恢复工程的正常建设。
5.3事故调查和经验教训总结
5.3.1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职责如下:
(1)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必须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必须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采取的措施和建议;
(4)必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或意见;
(5)检查事故的应急措施和各项落实情况;
(6)必须写出事故调查书面报告。
5.3.2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1)发生事故的工程基本情况;
(2)在调查中必须查明事故的事实真相;
(3)调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事故主要依据;
(4)调查事故发生的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估;
(5)调查事故中所采取的主要应急措施;
(6)事故的结论;
(7)确定事故责任单位、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意见或建议;
(8)必须明确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9)主要经验和教训及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与安全建议;
(10)搜集各种有价值的录像片和录音带资料作为附件资料等。
5.3.3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应当执行《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5.3.4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现场处置工作结束后,参加事故应急处置的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单位对本单位应急预案的实际操作应急效力进行评估验证,对应急预案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完善和修补。
5.3.5项目法人、施工单位、事故发生单位及工程参建的其它单位,应从事故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确保后续工程安全、保质保量地完成建设任务。
5.3.6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现场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提交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6.应急保障措施
6.1通讯与信息保障
6.1.1各应急指挥机构及人员的通讯方式应报上级应急指挥部备案。
长海水库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组成单位和人员名单由长海水库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编制分送有关单位,需要上报的,报有关部门备案。通讯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知长海水库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便及时更新。
6.1.2正常情况下,各应急指挥机构和主要人员应保持通讯设备24小时正常畅通。
6.1.3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后,正常通讯设备不能工作时,应立即启动通讯应急预案,及时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讯设施,启用备用应急通讯设备,确保事故应急处置的信息畅通,为事故应急处置和现场指挥提供通讯保障。
6.1.4通讯与信息联络的保密工作、保密范围及相应通讯设备应符合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及国家有关规定。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工程现场抢险及物资装备保障
6.2.1.1根据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突发的性质、特点、范围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及其应急预案的要求。项目法人应组织工程有关施工单位配备适量的应急机械、设备、器材等物资装备,保障应急救援时及时调用。
6.2.1.2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时,项目法人和工程有关施工单位应首先充分利用工程现场既有的应急机械、设备、器材。同时在地方应急指挥部的调度下,动用工程所在地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应急队伍和社会的物力资源。
6.2.2应急队伍保障
(1)工程设施抢险队伍,由工程施工等参建单位的人员组成,负责工程设施事故现场的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2)专家咨询队伍,由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质量检测等单位的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工程设施事故现场的安全事故评价与鉴定,研究制定应急方案、提出相应的应急对策和意见;并负责从工程技术的角度对已发事故或可能引起产生的危险因素进行及时分析预测。
(3)应急管理队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上传下达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信息交换。
6.2.3经费与物资保障
各应急指挥机构要确保应急处置过程中的资金和物资保障工作。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6.3.1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整合工程建设各级应急救援专家,并建立专家库,常设专家技术组,根据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具体情况,及时派遣或调整现场应急救援专家成员。
6.3.2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的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进行分析、论证,提高应急监测、预防、处置及信息处理的技术水平,增强技术处置能力。
6.3.3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处置技术研究和咨询必须依托有关专业机构。
6.4宣传、培训和演练
6.4.1公众信息交流
应急预案应公布至工程各参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并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备案。
6.4.2培训
(1)项目法人应组织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人员进行各类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教育,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的培训工作。
(2)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培训对象包括有关领导和有关应急人员等,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确保培训工作质量。培训工作要留有记录,并建立培训档案。
6.4.3演练
(1)项目法人应急处置指挥部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事故特点,组织工程参建单位进行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必要时邀请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社会公众参与。
(2)演练结束后,组织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和改进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6.5监督检查
6.5.1项目法人应急指挥部对工程各参建单位实施应急预案进行督促检查。
6.5.2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有具体的监督、检查办法或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整改,拒不执行的,报请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修订
7.1.1本预案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与更新。
7.1.2对本预案要组织评审,评审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工程项目法人应急指挥机构等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参加,并视评审结果和具体情况进行相应修改、完善或修订。
7.1.3工程施工单位应急指挥机构制定及修订的事故应急预案应报项目法人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1.4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或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组织修订。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对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或个人,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2.2对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造成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并予以处罚;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由监察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3各级应急处置指挥机构、项目法人及施工单位等工程参建单位按本预案要求,承担各自职责和责任。在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由于、渎职、违法违规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巧家县人民政府制定,由巧家县长海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工地施工安全应急预案篇6
为提高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的快速反应能力,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应对实施抢险、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拟定本预案,以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
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建立统一、高效、科学、规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保障和防控体系,做好全县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理事故和险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菏泽市建筑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结合我县实际,拟定了《东明县建设工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以供大家参考。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指在东明县域内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可能发生的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一次死亡重伤合计10人及以上的事故,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的事故。
事故类别包括: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二)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发生重大火灾。
(三)适用于因暴雨、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导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地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塔式起重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倒塌;
(五)整体模板支撑体系坍塌;
(六)多、高层建筑外脚手架倒塌;
(七)其它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建委、县城管局和县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及应急工作程序,负责建设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效处置突发事件。
(2)以人为本,明确职责。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强化政府监管与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原则。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事故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质量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理能力,尽可能避免或减少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3)统筹协调,快速反应。统筹协调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做到发现、报告、处理、控制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出现情况,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置。
三、应急处理
(一)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建设局负责,相关部门分工合作,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的开展。
(二)成立东明县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总指挥由县建设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建设局分管安全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建设局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组成。县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指挥部设在县建设局,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建设局工程综合治理站,负责落实值班和应急处理具体工作。
四、应急处理指挥部职责
(一)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救工作,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力争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布置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处理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三)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紧急调用各类物资、人员、设备和占用场地。事故抢救处理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五)当事故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六)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做好稳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八)适时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
五、重特大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以最快捷的方法,立即将所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情况及时、如实地的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并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县政府。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企业规模;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和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定;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部门事宜。
7、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时间。
(二)指挥部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县政府并通知相关单位,同时派人迅速赶赴现场,进行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必要时可将事故情况通报给县公安局或驻军及武警部队,请求给予支援。
(三)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的扩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具体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四)县建筑工程重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电话:------。
报警电话:110或119。
医疗救护报警电话:120。
六、应急处理方案
(一)接报事故后5分钟内必须完成以下工作:
(1)立即报告县建设局主要领导,并迅速上报县政府。
(2)指挥部根据事故或险情情况,立即组织或指令事故发生地建设开发单位组织调集应急抢救人员、车辆、机械设备。组织抢救力量,迅速赶赴现场。
(3)立即组织或通知就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集应急抢救人员、车辆、机械设备。组织抢救力量,做好支援预备。
(二)应急处理措施:
(1)抢救方案根据现场实际发生事故情况,最大可能迅速调集需要的机械设备及人员、车辆迅速投入开展抢救及突击抢救行动,调查现场情况,如有人员失踪,立即判明方位,紧急安排技术专家根据工程特点、事故类别,制定抢救方案,同时安排受灾群众的生活问题,必要时请求武警、消防部门协助抢险,请公安部门配合,疏散人群,维持现场秩序。
(2)伤员抢救立即与急救中心和医院联系,请求出动急救车辆并做好急救预备,确保伤员得到及时医治。
(3)事故现场取证救助行动中,安排人员同时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工作,以利于事故处理,防止证据遗失。
(4)自我保护
在救助行动中,抢救机械设备和救助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配齐安全设施和防护工具,加强自我保护,确保抢救行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七、其它事项
(一)县建设局针对有可能发生的重特大事故,组织实施紧急救援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
(二)各建筑开发单位要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的内容,并组织人员认真学习,把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按照预案的要求,有条不紊地开展事故应急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