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市场的主体范文
关键词: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研究综述;评价
中图分类号:F249.21文献标识码:B
20世纪70年代以来,高失业率和持续增长的失业成为大多数经合组织国家的社会和经济污点。世界经合组织国家(OECD)平均失业率从1973年的3%上升到1993年的8%这样的最高点。OECD国家开始认识到总需求政策并不能解决问题,开始通过那些旨在减少劳动力市场不完全,防止弱势群体(青年、残疾者、非技能、长期失业者等等)状况恶化的政策来减少失业,这些政策即为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旨在提高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匹配效率,运用劳动力的需求及供给及其就业服务等政策工具,实现劳动力的便利流动和劳动力市场的结构调整,从而实现劳动力参与率、社会就业及收入的提升,反对社会排斥和社会疏离,实现社会凝聚的政策措施。
在过去的十几年中,国外学者对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的兴趣在逐渐增加。20世纪90年代许多政策规划开始指向提高劳动力市场绩效,主要标志即1994年发动的世界经合组织工作战略(OECDJobsStrategy),以及1997年紧跟阿姆斯特丹高峰会议(Amsterdamsummit)之后发起的欧盟就业指南(EUEmploymentGuidelines)。这些政策及规划给予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以重要的地位。
一、国外学者对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的研究
国外学者对于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于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的界定,必要性及政策效应的评价。
(一)对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的界定
1.OECD的定义。OCD对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最初是作为人力政策为目的而提出的,1964年OECD提出的“积极的人力政策”,即是通过提高劳动力参与率,增强国家间、地区间以及行业间的劳动力流动等方式,达到增加就业人数的目的。到了20世纪70年代,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受经济不景气等的影响,欧洲的就业状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劳动力普遍短缺现象逐渐被严重的失业现象所取代,一些经济学家试图将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当作解决高失业问题的政策工具,1973年后开始使用那些旨在为促进就业增长和再就业的政策,后来被“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这一术语所涵盖(OECD,1993)。
OECD界定了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并给予精确的内涵,即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是指旨在帮助失业者重新返回就业岗位或者帮助他们获得更高收入的劳动力市场政策举措,这些举措包括通过工作创造计划、工作津贴等调动劳动供给;运用诸如再培训这样的措施开发与就业相关的技能;运用就业服务、工作匹配和咨询促进有效的劳动力市场。在这样的框架下,更为普遍的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包括:(1)直接的工作创造(公共工程计划/公共服务就业);(2)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寻找帮助;(3)对成年失业者和那些面临失业风险的人的培训/再培训;(4)资助失业者群体开办小公司(微型企业开发);(5)对那些雇佣失业个体的厂商提供工资/就业津贴。
2.国际劳工组织的定义。国际劳工组织对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的认识和界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展,如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TheUniversalDeclarationofHumanRightsof1948)坚持“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1964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就业政策公约(EmploymentPolicyConvention)在第一条中预见:“为了促进经济增长和发展,提高生活水平,满足对人力的需求,并解决失业和不充分就业的问题,各会员国作为一项主要目标,应宣布并实行一项积极的政策,其目的在于促进充分的、自由选择的生产性就业”。
费城宣言(1994)确认国际劳工组织在世界各国中促进获得充分就业和提高生活水平的纲领的庄严义务,以及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序言中规定防止失业和提供足够维持生活的工资,它对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做出的定义是:“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是政府为追求公平和/或效率,有目的的、选择性的干预。政府可以采取间接或直接的措施为那些在就业市场上处于劣势的人提供工作或提升他们的就业能力”。尽管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最初仅被看作是旨在促进充分的、自由选择的生产性就业的政策领域的政策之一,但从近来对激活劳动力市场政策的发展看,逐渐成为体面工作的一个重要元素。比如1999年提出的国际劳工组织的体面工作议程中,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作为体面工作的一部分。在2003年3月由国际劳工组织就业和社会政策委员会提出全球就业议程(GlobalEmploymentAgenda,GEA)中,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被作为十个核心要素之一。
(二)对OECD国家政策的研究与评价
对OECD国家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评价并不是系统地进行,因为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的目的和使用取决于国家的政治和制度环境。国外学者对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的作用及政策效果进行的评价及比较,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1.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的必要性论证。20世纪70年代以来,伴随着失业率的不断攀升,OECD国家政府意识到总需求政策应对失业问题的不足,应该采取新的政策遏制失业,研究者们开始探讨对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的选择。
如RJackman,CPissaridesandSSavouri(1990)描述了14个主要OECD国家实施的就业服务、培训、直接创造工作岗位和就业津贴等积极劳动力市场项目,并基于失业和职位空缺关系的贝弗里奇曲线分析框架,列举了1968-1988年欧洲各国的失业率数据,分析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和其他制度性因素所起的作用,发现在岗位空缺不变时,失业救济加剧了失业;相对于救济持续时间而言,救济水平对失业的影响是很小的,其中实施失业救济政策期限为6-12个月的国家的空缺-失业情况要好于无限期救济的国家,这个结果反映了消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对于失业问题的解决并不能起较好的作用。
Schmid(1995)详细描述了欧洲、日本和美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和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分析并提出了制定优选政策的3个总指导方针——有限制的、必要的多样化,制度的连续性和一致性以及制度的灵活调整。JrgenElmeskov、JohnP.Martin&StefanoScarpetta(1998)调查、记录并讨论了OECD国家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成功和失败的经验及各项政策,指出大多数国家已经设法采用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以减少结构性失业,在一些国家比如比利时、芬兰、法国、德国、意大利和瑞典等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Saint-Paul(1993)认为与一些相对灵活的劳动力市场国家(如新西兰、瑞士、英国和美国)相比,在瑞典、丹麦等国家的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对失业者的激励作用更强,而且内容广泛的积极劳动力市场项目可以将更多的失业者纳入到工作中来。由此可见,OECD国家成功减少失业的一个共同特征即为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项目的广泛性。
2.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的总体效应。
(1)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的积极效应。Fay(1996)在1993年就业展望(The1993EmploymentOutlook)中综述了对OECD国家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进行的评价,认为随时间的推移,无论是在国家间还是一国内,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在目标和影响方面的差距变得越来越大。对一些具体的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项目而言,某些政策项目确实能帮助大部分失业者重返就业岗位,政府应采用更多更好的评估手段来找出那些真正起作用的政策,以及政策在实际上更能帮助哪些群体的失业者实现就业。
LBellmann&RJackman(1996)运用20世纪90年代7个工业化国家面板数据的分析显示,在控制制度、地区特点和经济现状等因素后,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能提升商业部门的就业率。Kraft(1998)的研究是一项关于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有效性的实证研究,通过比较澳大利亚、德国、英国、瑞典以及美国的数据,旨在了解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比如工资津贴或培训课程支出)是否会增加就业,或是仅仅导致在总就业量没有任何改变的情况下的替代效应。该实证研究发现消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对就业产生了消极效应,而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则对就业产生了积极效应。
Martin&Grubb(2001)陈述了OECD国家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计划实施所带来的成果,并着重阐述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对抵抗长期高失业率和低收入贫困问题做出的贡献。总体看,许多国家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能够提升就业率,并给工作搜寻者带来希望,提高了社会福利水平。
BelotandVanOurs(2004)研究了成功地降低失业率的国家在多大程度上实施了一套综合的体制改革。作者提供了一个理论框架分析失业与劳动力市场政策之间的关系,例如失业与劳工税、失业救济、雇佣保护、集体谈判等政策间的关系,通过对来自1960-1999年间17个经合组织国家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认为综合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对降低失业率起作用。
Brandt,BurniauxandDuval(2005)在OECD实施就业战略(theOECDjobsstrategy)之后,基于已有的研究成果评估了OECD国家的劳动力市场绩效。尽管并不能肯定劳动力市场形势完全是就业政策的结果,但得出一个基本的结论,即OECD国家总体上的劳动力市场效率在提高,大多数国家的结构性失业在减少,其中丹麦、荷兰、爱尔兰、新西兰等国的劳动力市场绩效显著提高,而德国、希腊劳动力市场效率没有明显进步。
(2)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的有限性。在对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进行积极评价的同时,有的学者提出相反的结论,认为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发挥作用有限,而且要发挥作用需要一定的条件限制。如TitoandMiehael(1996)应用大量来自捷克各行政区的季度面板数据,分析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对工作搜寻过程的影响,发现虽然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支出的效果在统计上是显著的,但效果甚微。
如前所述,LBellmann和RJackman(1996)运用20世纪90年代7个工业化国家面板数据的分析,显示出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能提升商业部门的就业率,但从预算的角度看,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是否具有成本效益还不确定。CoeandSnower(1997)基于欧洲的劳动力市场刚性,强调劳动力市场政策组合起来使用时比单独使用效果更为显著。作者的研究揭示了这种政策互补性在广泛的劳动力市场领域起作用,暗示了局部的劳动力市场改革在降低失业率方面不可能获得显著的成功,而彻底的、多方面的方案才是关键。尽管Martin&Grubb(2001)阐述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对抵抗长期高失业率和低收入贫困问题做出的贡献,但大多数国家从消极转向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几乎不能给改善公共经济状况带来希望,因为这些政策只是帮助搜寻和匹配效率。但是,如果整个经济中不存在那么多空缺岗位,这些政策也无能为力。此外,还有很多专家学者将视角集中于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具体项目的效应。
3.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具体项目的效应。Kluve和Sehmidt(2002)对过去30年里对欧洲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效果的研究成果进行比较分析,发现干预形式或者目标人群影响着政策效果。他们认为培训和求职援助是较为有效的,但年轻失业者很难得到援助。Boone和VanOurs(2004)应用OECD20个国家1985—1999年间的数据,对不同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项目进行了实证分析,发现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中的培训项目是降低失业的最有用的手段,公共就业服务项目也起到一定的作用,但补偿性工作机会项目是完全无效的。如Michael等(2006)应用空间回归模型,分析了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在德国的实施情况,认为对于德国劳工局来说最有效的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项目就是激励策略(如工资补贴)和培训政策。
4.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的社会平等和社会整合效应。对于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的社会平等和社会整合效应的评价研究较少,研究结论即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对于社会平等和社会整合起积极的作用。比如Gregg和Wadsworth(1996)比较了没有成年人工作的家庭和有成年人工作的家庭。许多群体可能会面临一些问题,比如单亲母亲可能会将持续的社会排斥传递给下一代,而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通过更好地整合进劳动力市场以及更为公平的收入分配,试图减轻这种社会不平等,就这点而言,对于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的使用是正当的。
二、中国学者的研究
中国学者对于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的研究是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对劳动力市场政策建立的必要性,及国外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的引进介绍开始的,随着中国积极就业政策的制订及推进,涌现出大量有关对国内外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的界定,对中国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的研究,以及对国外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的综合研究。
(一)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的理解和界定
对于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的理解,国内学者有着不同的说法。马永堂在2000年《中国劳动》中曾提出: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是指工业化市场经济国家通常实施的为积极帮助失业者重新就业,或为在职人员提供职业培训,以提高其就业适应能力而采取的政策和措施。这些政策和措施摈弃了过去单纯保障失业者失业期间基本生活的做法,运用市场就业机制、就业服务手段、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促进失业者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尽快实现再就业,从而降低失业率,力争实现充分就业的目标,主要包括向失业者提供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培训;对传统的失业保险制度进行调整和改革,使之为鼓励和促进失业者尽快实现再就业服务;对雇佣失业人员的企业和积极参加培训或再就业的失业人员实行鼓励或补贴措施;实施以帮助失业者创办小企业创业为目的的创业就业计划;实施以安排困难失业群体为目标的临时性就业计划等措施。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不等同于全部劳动力市场政策或就业政策,而只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概念和内涵类似于我们国内所说的促进就业政策。
杨雪认为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是主动的失业治理政策,它的制定和执行是按照经济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调节和改善劳动力供给,进而加强劳动力市场自身的调节,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最终达到改善劳动力供给结构、提高劳动力市场的运行效率和降低失业等目的。尽管没有确切地定义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但蔡昉等认为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是对劳动力市场的规制的主要内容之一。并且认为劳动力市场本身是一种制度安排,是指以供求关系为基础的劳动力资源配置机制。几乎每个国家都要针对劳动力市场出台一定的限制措施,这就是对劳动力市场的规制。劳动力市场规制的具体内容和水平形形,与各国的具体国情有关,一般来说规制的内容包括就业立法、岗位保护、对工资形成的干预、与劳动有关的税收、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等。
刘建社认为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实施的前提是存在较为健全完善的劳动力市场体系,重点在于修复劳动力市场的缺陷,通过职业培训、提供公共岗位、匹配失业与空岗,以及促进青年就业等途径有效扩大就业。杨伟国从就业政策发挥的功能的角度,将就业政策分三个层面:战略性就业政策、市场性就业政策和保护性就业政策,认为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是指市场性就业政策,即关注劳动力市场效率的就业政策,包括劳动力供给(就业能力)、劳动力需求、劳动力市场过程(就业中介服务)。申丹红认为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是政府对劳动力需求的干预措施,旨在为劳动力创造就业条件,促进其就业,包括建立公共服务机构如职业中介;提供职业培训;提供工资/就业补贴以鼓励雇主雇佣新的员工、或是留住那些因经济波动原因本来可能解雇的员工;公共部门雇佣;公共工程建设、扶持创办中小企业和自雇佣帮助。胡云超认为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是公共政策,是为了应对产业结构对人力资源产生的新要求和市场失灵而提出的公共政策,要点是一方面着眼于降低市场参与主体的成本,增加市场参与主体的能力;另一方面致力于提高劳动力市场空岗与失业间的配置效率,实现提高就业的目的。
(二)对中国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的研究
学者对于中国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的研究经历了从劳动力市场政策建立的必要性,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的运用,以及对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评价几个阶段。
1.劳动力市场政策建立的必要性及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的探索(1995-2002)。我国劳动力市场建立较晚,对于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的研究是从劳动力市场政策的研究起步的。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改革劳动制度,逐步形成劳动力市场”。1994年7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将劳动合同制推广到包括原固定工在内的所有职工,从而在法律形式上将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纳入了劳动合同的法制化轨道。在此之后,研究者开始对劳动力市场政策建立的必要性进行探讨。姚裕群(1995)指出劳动力市场问题是重大的经济、社会问题,因而劳动力市场政策成为重要的经济政策与社会政策,政府在劳动力市场问题上的责任、应加强的劳动力市场政策以及实施劳动力市场政策需要解决的问题。邹再华(1997)提出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市场就业体制的新架构,要进行实行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探索,这就是要由过去对失业人员进行失业救济为主的方式,转变为预防失业及在一旦失业的情况下具有较强的再就业能力。
2.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的运用阶段(2002-2007)。中国积极的就业政策制定于2002年,重要的标志是当年9月中央召开的再就业工作会议,会议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推出一系列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政策,确立了中国积极就业政策的基本框架。此后,学术界围绕积极就业政策及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的运用与完善等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这一阶段的相关研究对于深入认识积极就业政策以及努力发挥积极就业政策的作用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也有必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在探讨积极就业政策演变的基础上,深入分析积极就业政策存在的缺陷,为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的目标努力健全完善积极就业政策。
陈佳贵、王延中(2003)在对北京、上海和苏州三个试点城市及其他城市调查积极就业政策实施效果的基础上,肯定了积极就业政策的效果,同时指出要认真评估积极就业政策的实施效应并对积极就业政策予以适当调整。刘星(2003)探讨了技术进步与积极就业政策的关系。刘昕(2004)提出我国扩大就业的思路,从微观方面看,是实施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刘丹华(2005)探讨了积极就业政策在扩大妇女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王大奔(2005)较为深入地梳理了积极就业政策的内容与重点。曾群(2007)综合介绍2000年以来上海实施的“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或“上海模式”,依据自己提出的社会保护政策框架,对照2000年以来上海实施的“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对上海市在失业者的社会保护方面进行了评价,认为上海市在失业者的社会保护方面已有所突破,但仍存在不足。
杨宜勇(2007)对我国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进行总体评价,指出目前我国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的特点,即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主动干预、目标人群的排他性、政策投入不足,并提出“十二五”期间应在完善劳动力市场统计数据标准、加强失业预警机制建设、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机制、加强人力资本投资及加强劳动力流动等五个方面加强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的运用。
3.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的评价阶段(2009-至今)。随着2002年积极就业政策的3年期限,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下发3年期限的到达,学者们的研究进入第三阶段,多采用计量分析方法对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进行评价。吴晓琪(2009)应用实际调查数据,尝试采用Cox比例风险度模型衡量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在治理失业中所发挥的作用,并对这种作用进行了测量,继而又以福建省为例,研究目前各项的具体实施情况,比较分析这些政策的优势和劣势。吴要武、蔡昉(2009)使用66个城市的抽样调查数据,从覆盖范围、瞄准机制和救助成效等方面,评价了两套劳动力市场政策在城镇执行的效果,发现以“再就业中心”“失业救济”和“最低生活保障”为内容的消极劳动力市场政策执行效果都差强人意,而政府提供的“职业培训”的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的确能够促进下岗失业者实现再就业,但是只有不足10%的下岗失业者得到了职业培训。张车伟、周闯(2009)应用微观经济计量方法,计算了中国城镇劳动力市场中女性和男性的劳动参与弹性,提出设计并实施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能够有效地促进低收入群体的劳动参与,有助于城镇贫困的削减和收入差距的缩小。
(三)对国外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的研究
除了适应中国劳动力市场发展的需要,而对中国国情进行研究及分析之外,还有一些学者力图通过引进介绍国外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进而对中国的劳动力市场政策提出借鉴及指导。
1.发达国家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的介绍及借鉴。林中萍(1995)最早介绍了德国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认为进修与转训是德国最基本措施之一。在此之后,有关国外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的介绍层出不穷。《中国劳动》在2000年连续三期介绍了发达国家的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认为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是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工业化市场经济国家在缓解就业压力、提高劳动者技能和就业能力,以及促进国家整体就业水平所普遍采取的有效措施,并较为深入、系统、详细地介绍了国外市场经济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实施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方面的历史沿革、基本概念、宏观环境和具体措施等,以期对中国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有所借鉴。
王建初(2001)介绍了20世纪90年代以来欧盟国家的政策制定者,把职业咨询与指导视为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认为职业咨询工作与指导可使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更为有效。赵湘怀等人(2002)介绍了美国的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指出美国对中国的借鉴之处在于加强培训与继续教育,促进劳动力有序流动,变消极的“单纯输血”为“以工代赊”等。赵祖平(2005)介绍了OECD国家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体制中的三方机制,认为虽然由于经济全球化,工会影响力的消减,以及一定程度上由于三方的劳动力市场管理机构财力有限,政府加大了对它的参与,以致其原有的独立性原则受到了损害,但在制定和实施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过程中坚持有效的三方参与,从长远来说会促进社会伙伴关系和合作主义架构的建立。
2.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在劳动力市场发展模式中的作用。随着中国学者对西方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的了解逐步深入,学者们开始探索国外劳动力市场发展模式,以及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在劳动力市场发展模式中所起的作用。刘艳丽(2007)系统分析了丹麦劳动力市场模式,指出丹麦1994年1月1日对其劳动力市场的改革主要是引入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丹麦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的目标是以提高失业者,特别是那些失业一段时期后仍然不能通过自身能力重返劳动力市场的失业者的就业能力为目标,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着重强调就业安全性,通过职业教育、职业培训等,不仅使失业者获得就业安全性,还增强了从业人员的就业安全性,并提出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是实现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与安全性统一的关键因素,它在其中起着非常重要的激励效应和提升效应。
杨伟国、蔡为民(2008)介绍了丹麦灵活保障制度——“金三角”模式由较高的工作灵活性、综合的社会保障网,以及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与教育政策三方面组成,并取得了良好的绩效,认为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与教育政策所构成的“第三角”,扮演了市场参与的威胁角色与技能提升角色,中国学者需要对这些政策结构与实施绩效进行长期的跟踪与检验,并从中寻求更多对中国劳动力市场政策发展的借鉴。张敏(2009)详细讨论了欧盟和欧盟成员国实施的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以及这种政策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并就欧盟层面上的政策协调及积极劳动力市场的创新行动的两个个案——丹麦及英国进行了介绍。
三、研究述评
从现有国外学者的研究来看,研究的关注点主要集中于对经合组织国家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的比较研究,对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的效应评价也主要集中于实证研究政策总体和具体项目对失业及收入的经济效应评价,但对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的社会效应评价研究为数不多,且缺乏实证研究。中国的研究包含对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基本概念、国外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的引介,对于中国本土的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经历了从必要性论证、应用性介绍以及初步评价的历程,反映了中国目前的研究一方面缺乏对于建立在国外较为成熟的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的评价方法基础上,对于中国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进行评价的应用研究;另一方面也缺乏与国外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的横向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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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元劳动力市场法经济学分析
从劳动合同的期限上,其可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我国劳动合同法颁布时,该法一直倍受争议,尤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款为最。张五常先生更是在其博客中抛出了“劳动合同法养懒人”及“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价值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事实上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中就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但比较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前者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要具备三个条件,其一为连续工作满十年;其二为劳动者主动明确提出订立要求;其三是劳动者和企业平等协商,一致同意。后者不仅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约对象和情形扩大了,且只要劳动者不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就要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这就使得我国现阶段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款变成了符合法定情形下的强行性规范,“这样劳动合同的续延就成为了一单方行为、强制行为,合同是否延续只取决于劳动者一方的态度。”[1]
可以理解的是我国《劳动合同法》在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这一制度的立法本旨在于衡平我国劳动力市场中长期存在的劳资双方地位不对等的局面,是对劳动者弱势地位的一种制度弥补和救济。在我国二元劳动力市场结构中,大量剩余劳动力的存在,使劳动者在市场中始终处于一种无法自我保护的状态。《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权利作倾斜性的保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肩负了这双重使命。
2二元劳动力市场结构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检视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在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公正的价值目标。在一般的劳动力市场结构中,这个目标可以有效实现。最典型的表现就是在西方国家,劳资双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常态,如日本企业对雇员实行终身雇佣制度,德国推行《解雇保护法》等。然而在对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实践效果检视中,不能回避的二个基本制度环境是我国二元分割的劳动力市场结构和农村劳动力的转移,这两个因素影响着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价值目标的实现。
根据p.bdoeringer与m.piore的二元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劳动力市场存在主要和次要劳动力市场的分割。主要劳动力市场收入高,工作稳定、工作条件好、培训机会多;而次要劳动力市场则与之相反。
我国的二元劳动力市场结构表现为以城镇居民为主体的主要劳动力市场和以农村人口为主体的次要劳动力市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主次两个劳动力市场主体的效用是完全不同的。对于主要劳动力市场的城镇劳动者而言,其在就业竞争上具有先天的户籍优势,加之自身的技能和学历等因素,使其在劳动力市场上要强势于次要劳动市场的农村劳动力。正是基于城镇劳动力人口的这种优势,使得他们在与资方进行合同签订时有较强的谈判资本,他们也更愿意选择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这确实能有效保证他们劳动合同的稳定性和长期性,进而减少他们的岗位搜寻成本和劳动就业成本。而农村劳动力则完全相反,由于其自身竞争力不够,这部分劳动力从事的多数是城镇劳动力不愿从事的脏、累、差的工作,加之这些工作岗位具有很强的可替代性和临时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这一群体来说,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同时,按照刘易斯的人口流动模型,我国有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要转移到城市,这部分转移的劳动力增加了次要劳动力市场的供给,供大于求的供求关系进一步扩大。反观劳动力市场中的用人单位,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增加用工成本和缔约成本的不良心理预期下,其一方面会采取各种方式来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另一方面会减少工作岗位和用工量,形成一种逆向选择。在这双重因素的影响下,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形式也就随之恶化。
由此可见,在我国二元劳动力市场结构中,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还不能完全调和。这种背景下的无固定劳动合同制度仅只保护了主要劳动力市场中城镇劳动力的权益,牺牲了次要劳动力市场中农村劳动者的权益,这也与其追求的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相背离。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反思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过二年多的司法实践,其效果并不明显,企业采取了各种方式来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如工龄归零、劳动合同中断、裁员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实践中所遇到的这些阻碍,表明制度本身存在着缺陷与不足。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公平与效率之间的矛盾。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本身的价值目标来看,其追求劳资双方平等,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然而从这种制度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会产生巨大的冲击,一方面增加了企业的工用成本,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企业的自主用工权,无法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效率。而就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而言,效率决定着公平,因为没有效率的公平是难以持久的,经济生活中尤其如此。无固定期限合同虽然可以起来稳定劳动关系的作用,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合同的期限还应适用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不能为公平牺牲市场的效率,否则便会重回计划经济的老路。[2]更何况,这种公平也只体现在部分主体中的公平,即对主要劳动力市场主体的公平。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于社会保障责任在国家与企业承担之间的矛盾。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理应由国家以国家财政来实现。而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下,这一职能被部分的推给了企业。劳动者一旦与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没有法定合同解除情形下,合同始终有效,劳动者无失业之忧,失业保障也由企业变相承担。另外企业裁员过程中要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人员、家里有老弱病残的员工,劳动合同法的福利性太高。有学者甚至认为我国的不定期合同演变成一种福利性合同。[3]
4结论
在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环境下,试图通过单一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来改变劳资双方的不对等地位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很难实现的,加之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本身存在的不足,要解决劳资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和实现劳动者权利保护,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建立的同时要寻求其他路径的制度补充。
参考文献
[1]董保华,论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j].法商研究.2007(6).
劳动力市场的主体范文篇3
关键词:下岗再就业;劳动力市场发育;劳动就业市场化
(一)
人力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和转移是改革的内在要求。但是,一方面我国现阶段的国有企业尚处在两种体制的夹层中,正经历着一个蛹化的过程;另一方面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刚刚开始,无论在观念上和法律上都不成熟;因此,下岗再就业就成为人力资源配置和转移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劳动力市场发育的一个特殊环节。
与其他要素市场一样,一般意义上的劳动力市场发育程度,也可以用以下两个基本指标来测度:一个是交换行为的普遍程度,一个是价格机制发挥作用的程度。①从第一个指标来看,现阶段还存在着许多制约劳动力市场交换行为普遍化的制度因素,使得劳动力市场竞争与流动只能局限在狭小的范围内,劳动者之间、企业之间难以真正实行平等竞争。从第二个指标来看,工资决定机制不健全,国有企业的工资既不反映劳动力成本,也不反映劳动力供求,工资作为调节劳动力市场运行的主要价格机制和杠杆作用难以有效发挥,致使劳动力市场的竞争与流动出现较大的价格信号偏差。而部分非国有企业实行市场决定的原则,又使得劳动力价格内的这种价格失真与偏差,不能形成劳动市场运行的主要参数。因而,从总体上看,我国劳动力市场还远未进入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状态。
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再就业是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的一种特有现象。国有企业职工下岗不同于通常市场意义上的失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六个部门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所作的界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未满的合同制职工中,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国有单位普遍形成了封闭的“小社会”,国有企业包揽了本应由社会和财政负担的各种社会保障。因此,企业内部的冗员不会在外部显现。而且,由于国有企业的“国有”性质,对于处境困难的企业,政府一般不会任其破产,从而剩余劳动力不会向社会释放。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重负之下的国有企业跟不上市场竞争,潜在失业问题就逐渐显现起来。因而在企业改革进程中,暂时回家休业(下岗)的潜在失业现象随处可见,同时,没有被国有企业以外的劳动力市场所吸引而留在国有企业内的潜在失业者也大大增加,这样,国有企业中根深蒂固的潜在失业问题,就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入而演变成大范围的下岗问题。所谓再就业工程就是在政府主导下,帮助企业和下岗职工寻找和创造多种就业机会,使其摆脱目前困境的多种措施的组合。它既不同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统包统配,也不同于劳动力市场的自由流动与竞争就业。可以说,它是介于二者之间,并由前者向后者转化、过渡的一种临时安置性的就业机制。
(二)
在延续了30年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城镇劳动力资源采取了国家“统包统配”、统一安排就业的行政性配置方式。这种方式基于一种良好的愿望,认为社会主义应该使人人有工作,人人有饭吃,于是“低工资、多就业”,“三个人的饭五个人吃”就成为就业政策的指导原则。由于否定失业,在主观上企图消灭失业,于是大量的潜在劳动力资源转变为现实的劳动力供给。这就使得许多企业在自身的劳动需求一定的前提下,不得不接受计划部门过量的劳动力配给。于是“冗员”和“在职剩余劳动力”的广泛存在,便成为计划经济体制运行过程中内生的制度性缺陷之一。同时,在传统经济体制内,国有企业还不能算是真正的企业,由于企业预算约束的软化,企业领导人的地位、权力、升迁是和企业规模(而人员又是衡量企业规模的基本指标之一)成正比的。因此,每个企业除存在投资饥渴症之外,同样存在就业指标饥渴症,各企业领导都有使本企业规模越来越大,从而使本企业职工越来越多的行为偏好。其结果,“隐性失业”在旧体制内不仅难以克服,而且作为旧体制的产物日益走向膨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作为微观基础的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和公司化运作,使企业正在一步步成为自负盈亏,具有刚性预算约束、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市场主体。在这种变革的制度框架内,企业对生产要素投入组合的选择,就不再依据上级政府的纵向指令,而是依据市场供求和价格信号,通过成本最小化原则来予以确定。这样,在严格的成本约束条件下,那些劳动的边际生产力低于社会平均边际生产力的职工—作为无效劳动力会被“滤”出经济过程。无效率的企业在市场竞争的挤压下因设备老化,结构不合理和管理不善而被迫退出经济领域。这一退出行为,一般表现为破产、兼并和资产重组。而国有企业的退出行为,同时也就意味着在这些企业就业的国有企业职工也随之退出就业岗位而成为下岗职工。这说明传统的就业模式已越来越不适应市场化改革的要求,职工下岗再就业已成为新旧就业模式转型时期必然的产物。而下岗再就业工程,就是在国有企业改革尚未完全到位,社会保障与失业保险体系尚待完善的条件下,为提高国有企业竞争力和减轻下岗职工困难而采取的一种过渡模式。
(三)
劳动力市场是由劳动用人单位的需方和劳动力所有者的供方所构成。劳动力的需求供给的变化,是市场运行的主流,劳动力市场是在协调需求与供给关系的过程中运行着。供求机制、价格(工资)机制、竞争机制,是调节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机制。
首先,我们来观察劳动力的需求方。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的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经济制度,市场就业直接为非国有企业的用工提供了劳动力来源。非国有企业如城镇新办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都是独立自主经营,它们为了自身的利益,必须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的条件组织生产。因此,非国有企业需要的劳动力,国家不能指派,唯一可行的办法,是让它们直接到市场选择、招收录用,这就为市场就业提供了客观依据。据统计,在“八五”前四年中,全部职工的平均增长率为1.8%,而城镇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和个体劳动者为18.5%,相当于全部职工平均增长率的10倍以上。在全国职工中,国有经济单位人数平均增长1.5%,非国有单位为40.8%,两者相差27倍。②速率上的巨大差别,反映出大量新就业人员通过劳动力市场进入到非国有单位,也反映出劳动力市场配置和非市场配置份额的相对消长。事实证明,由于实行市场就业,非国有经济才得以存在和发展。
市场就业同国有企业拥有用工自相配套。企业用工自,既是经营自的一个重要内容,又是自负盈亏的一个关键,因此,在改革过程中,企业的用工自正在逐步确立。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增人不增工资,减人不减工资,使企业用工有了约束,不能任意招工,也不能接受国家管理部门的分配。1986年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目前又在全面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使企业面向市场,自主用工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我们再来观察劳动力的供给方。
由于劳动者具有独立人格,劳动力归其个人所有;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的费用,大部分由本人及其家庭负担;劳动是谋生的唯一手段等,使劳动者天然具有选择就业的意识。又由于各个人的劳动力存在异质性,个人的兴趣不同,对就业地点、单位以及劳动条件等的选择都各有所好,因此,他们要求进入市场,自主择业,以满足自己的要求,是一种理。
改革开放以来,劳动者的市场就业在逐步扩展。80年代初实行的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三结合”就业方针,使劳动者在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方面,开始运用劳动力个人所有权自主择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者可以与企业签订合同、续订或终止合同,从而使市场就业有了合法的手段。市场就业也使劳动者在各种经济成份之间、地区之间、企业之间的流动率大大提高,并改变了行政调配办法,而是经过市场,以应聘、借调、劳务承包、停薪留职、辞职等多种形式进行流动。
劳动者在市场就业方面,目前主要表现为挑剔性的择业意识较强,尤其在新成长的劳动者群体中表现明显。一些毕业学生,在就业选择上,对脏、险、苦、累、差的工作不愿干,离家远的单位不愿去,收入不多的岗位不感兴趣。这些情况,造成有的行业招工难,有的行业招工蜂拥而上,使社会在一定时期内不能形成相对稳定的职业结构。为此,就业服务机构要负起就业指导的责任,指导和帮助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使他们既根据自身的体力素质,工作能力和个人兴趣等情况,同时也考虑社会的需要,进行比较理性的职业选择。
农村剩余劳动力对市场就业要求极为迫切。由于相应的市场培育滞后,使剩余劳动力纷纷自发地向外地流动。其中有组织的流动,如接受外来招工或集体劳务输出,以及经过市场机构组织流动的仅占10%,这种状况,迫切需要建立地区的、局部的、以至乡镇的劳动力市场,以掌握信息,加强管理,制定有效的措施,解决剩余劳动力的市场就业问题。
(四)
下岗再就业工程作为解决国有企业剩余劳动力出路的一个重要举措,有利于国有企业减亏增盈与社会安定,也有利于国企深化改革,优化结构。但这毕竟是由国有企业特殊体制状况所决定的一种特殊措施,不应以此来代替劳动力市场的发育。从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局来看,我们应该有意识地使下岗再就业工程与劳动市场的发育对接起来,实现这种对接的基本思路可以作如下表述:
1.变下岗身份为失业身份,使下岗职工在劳动关系上脱离原企业走向大市场。下岗与失业虽然都意味着没有工作,没有工资,但属不同的概念范畴。下岗并不脱离原企业,而失业则是劳动力市场的后备军,失业者不是哪个企业的失业者,而是社会的失业者,因此,要由社会来负责。失业有多种不同性质,大体可分为三种:①摩擦性失业,指人们在不同地区、不同职业或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不停地变动工作而引起的失业;②结构性失业,指产业结构变动引起的劳动力需求变动而造成的失业;③周期性失业,指经济周期性波动造成总需求减少而导致的失业。从根本上说,在劳动力市场运行中出现失业,是这种劳动制度的必然现象。在劳动力自由买卖的前提下,劳动力市场虽然能提供就业机会,但不保证就业。事实上,劳动力市场的正常运转是与失业后备军的存在分不开的。在劳动力市场,就业与失业是双生子,不可能只有就业而无失业,从个人来说,就业与失业也是处在相互转化过程中。我们在发展的目标上可以提出充分就业的期望,但充分就业也不是绝对的百分之百地就业,能做到相对的绝大多数就业就可以了。因此,变更“下岗”身份为失业身份,要做大量工作,除转变观念外,一些企业采用赎买方式一次买断劳动关系,使下岗者不得不投身于劳动力市场。据悉,广东省国有企业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原则上采取一步到位的办法,即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支付补偿金,进入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现有的下岗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职工积极创造再就业条件,少进“中心”,快出“中心”。从2003年起,不再保留“中心”组织,企业富余人员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
2.把失业保障、职业培训和再就业有机统一起来。失业意味着劳动者失去了获取收益、维持生计的机会和手段。为了使失业者能够生存,政府具有义不容辞的职责,必须建立失业社会保障制度,同时对摩擦性、结构性失业者,要采取职业培训措施,使其提高就业能力,适应科技进步和就业竞争的要求,并大力发展再就业工程,促进劳动力就业。
3.提高劳动就业的组织化程度。在劳动力市场上,供求双方由于组织化程度存在明显差异,往往是需求方(组织程度高)处于有利地位,而供给方(分散化)处于不利地位,在就业条件、工资报酬等方面处于被动。市场经济国家在长期的市场经济实践中,逐步形成有组织的劳动交换方式,使供给方的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工会组织在维护劳动者权益上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也要重视工会组织在保证劳动者就业和收入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逐步提高劳动就业的组织化程度。
4.大力发展劳动力市场中介组织。劳动力市场中介组织在劳动交换中发挥着桥梁和纽带作用,是劳动力市场发育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比如西方的劳动力市场中介组织非常发达,对达成劳资交易产生重要影响。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也要大力发展市场中介组织,完善职业介绍机构及其自律性机制,使中介组织真正发挥促成劳动交换,沟通就业渠道的重要作用。
5.加强和改善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宏观调控。单纯的市场配置会产生劳动力市场的失灵,这也是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实践的基本经验,国家干预劳动力市场的运行是一种客观需要。战后西方各国都在不同程度上加强了对劳动力市场的干预,其经验也值得我们借鉴。首先要加强劳动力的法制管理,完善劳动力市场立法,包括劳动法、促进就业法、劳动安全法、劳动者权益保护法等,使法律体系完善;其次要通过公共支出扩大就业渠道,救济失业者,实行就业的再培训等,使就业的路子更为宽广;再次是要实行长期稳定的就业政策,使就业政策与其他经济政策综合配套,尽可能降低失业率,实现充分就业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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