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校合作原则篇1
关键词:高等学校;学位授予权;性质
中图分类号:G643.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2)08-0161-02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随着高校改革的不断深入和人们法制意识的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学生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位案就是学生与学校诉讼案中的一类。自1998年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开始,学生与学校之间因为学位问题的纠纷层出不穷,司法逐渐触及高等教育领域,对高等学位授予提出质疑。导致这些纠纷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学生在校期间没有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要求而不授予学位;另一方面是非学术原因,即学生在校违反了校纪校规受到处分,依照学校的规章制度不授予学位。审视高校的学位授予行为,探讨学位授予的法律性质、特征,学校的学位授予权与自如何均衡等问题都需要回答。
二、研究现状
在目前,学者对学术授予权有各种不同的认识,基于这种差异,各个高等学校也有不同的规定和解释。目前而言,对学位授予权的几种认识大致有以下几种学说。
1.学术说
学术说认为学位申请者的学术水平或学术程度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简称《学位条例》)的相应要求,则可以授予相应的学位。从学术角度来说,学术申请权是相对独立的一种学术活动,它不应附加除了学术之外的非学术因素和考评标准。
2.教育说
教育说认为学位是一个人受教育程度的标志,必须通过高等院校学位答辩和学位管理部门的审核。它认为学位授予的关键要通过学校的审核,也就是说行政权力则直接可以影响到学位申请者是否可以获取学位。
3.管理说
管理说认为学校可以将学位的授予作为一种教育、管理评价手段,学生的教育与评价直接联系到学生是否可以获取学位。随着学校自治权的不断扩大,学位的评价功能越来越突出。
4.三维说
三维说认为应当从学术、教育和管理三个维度同时思考。学位授予应当同时注重申请者的学术水平,高等院校的审核和其在学校管理过程中的评价结果,从这三个维度来决定申请者是否可以获取相应学位,三种成分相互联系,不可分割。上述学说,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滞后性。目前,随着高等院校的不断改革与发展,学位授予权已经不再仅仅局限于一个纯粹的学术要求或教育要求或管理要求或三者均有之,对学位授予权的认识更多地体现了对高等院校依法治校的现实要求,和学校自与学位授予之间的平衡关系。
三、学位授予权的性质与特征
学位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教育者个人,表明其所达到相应的专业水平的一种终身的学术称号。不难看出,它不仅是公民的一种终身称号,还是国家学术信誉的一种公共资源。
1.学位授予权的主体资格分析
在履行学位授予行为时,学位授予单位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的,要承担学位授予行为而产生的结果。按照我国行政法的规定,行政主体有两种:一种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即职权行政主体;一种是授权的学校和学科研究机构,即授权行政主体。目前我国享有学位授予权的组织一个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它从宏观方面调控我国的学位授予工作;一个是法律授权的高等院校或者科研机构,主要负责学位授予的实质性工作。
首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是领导全国学术授予工作的国家机构,它们则必然是行政主体。另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是法律法规授权的授权组织,并且高等院校代表国家实行学位授予权,具有公定力、执行力、确定力等行政权力的特征,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学位授予权,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等学位授予单位在行使学位授予权时,既具备行政主体的资格,又符合成为行政主体的条件,因而也是行政主体。值得注意的是,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是学位授予单位的内部组织结构,落实学位授予的实质性工作,属于一种委托关系,而不是授权关系,则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所以它们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学位授予权的权利性质分析
学位授予权具有行政权和学术权的双重属性。一方面,高等学校是以行政权力组织学校正常运行;另一方面,在这个过程中,又要尊重学术,维护学术自由。在学位授予过程中,如何合理平衡两种权力合理行使,这是解决学位纠纷的关键。学位作为一种称号和学术水平的标志,首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学位授予进行宏观调控,学位授予单位是获得学位授予权后,进行学位评定和答辩的实质性工作,专家学者在这个过程中具有决定力,并重视实质性审查,授予达到一定学术水平的申请者相应学位,所以,学位授予权具有学术权的性质。同时,学位授予权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依据法律管理国家学位授予事务,具有法定性。这对学位申请者是一种管理,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它有支配另一方的强制力量,它对学位的审视程序性,所以学位授予权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权力。学位授予是为了国家的教育事业,它是一种行政公务,因此,学位授予权又是一种行政权。
3.学位授予权的法律效果分析
学位授予行为具有行政法律意义。一种行政行为如果可以导致法律关系的实际产生,并且某种行政法律效果,则这种行政行为就具有法律意义。学位授予行为首先能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学位管理部门与学位申请人之间是不平等关系,他们之间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在学位授予过程中,学位申请者只有申请某个学位的权力,而学位管理部门单方面决定申请者是否可以获取相应的学位。由此可见,学位管理部门与学位申请者之间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另外,学位授予行为可以引起行政法律效果。学位管理部门对申请者审核认定之后,认为具备相应的能力和学术水平,即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则申请者就具备了相应的法律地位。最后,学位授予行为也会引起行政法律效力。所谓行政法律效力,是指隐含于行政行为内部的、基于法律所具有的潜在的法律力量,它主要包括证明力、公定力、确定力。学位授予行为的证明力是指学位申请者在获得相应学位之后,其可以用学位证书来证明自己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与学术能力,享有相应的学术资格和相应的学术权力。学位授予行为的公定力是指学位授予行为不管其是否合法,一旦产生立即生效,即使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在得到确认和撤销前,仍然应该得到申请者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充分尊重。所谓学位授予行为的确定力是指学位证书一经颁发,不能随意改动、变更。
四、高校学位授予行为应遵循的原则
法律制度就是要遵守法治原则,当然在学位授予过程中,则也应该遵守相应的法律原则,其意义在于高校在制定制度规章时,有据可依,有据可循。应遵循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要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地方性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它要求学位授予单位的实施细则不能与现行法律相抵触,也就是说高等院校的规章制度中的惩罚规定不能重于或者违背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在高校学位授予行为中,违反合法性原则的现象是普遍的,其中,最常见的现象就是一些学位授予单位为加强学校的管理,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往往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对学位的获取增加了新的附加条件。
2.比例性原则
比例性原则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应该平衡行政目标的实现和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保护,使两者达到平衡,处于适当的比例。行政机关不能因为某种行政目标而造成象征相对人的权益受到负面影响,这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应该尽可能减小这种影响,同时,在任何时候均不应给予行政相对人权益以超过行政目的和目标本身价值的损害。自《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颁布之后,高等学校拥有了更多的办学自,但学校要合理地均衡学校的正常秩序与学生的利益之间的关系。
3.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诉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在我国学位授予过程中,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缺少对运作程序的相应规定,使管理显得过于主观化、随意性。田永学位案正是由于学校未能及时以合理的程序向当事人发出处分的通知,没有合理的救济途径,以至于当事人最终未能取得相应学位。我国高等院校应该有一套合理的积极途径和严格的法律程序,以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通过对我国学位授予权的性质和原则的论述,对我国的高等院校改革与法律的进一步完备有重要作用。高等学校既要弘扬学术自主的理念,又要有配套完备的科学学位授予体系。
参考文献:
[1]陈鹏,祁占勇.教育法学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2]郑焱.从法律视角重新认识学位与学位授予权[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6,(4).
[3]刘丽华.对我国学位授予权性质的几点认识[J].中国高教研究,2005,(11).
[4]石正义.论学位授予权―法理学的视角[J].咸宁学院学报,2005,(1).
家校合作原则篇2
1.课程与培智课程建设概述
课程主要是指学科存在教学目的和教学计划的进程。在教学进程中对教学质量有着一定的要求。课程也能够作为各类学校教育对象所需要学校的内容编排。课程就是包括课堂教学、课外学习等一系列学习活动的计划和规程,我国培智学校的培智课程属于国家和学校的两级管理。国家的职能视为培智课程的建设和开发提供指导性的原则建议,学校主要负责课程运作开发。建设培智课程主要有调查、制定、组织实施、评价四个主要阶段,培智学校课程的开发和建设应该秉持着特殊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工作。
培智课程建设主要有五个原则:生活化原则、功能性原则、生态性原则、个别化原则以及支持性原则。生活化原则主要就是指培智课程应该以教学生活化为基本导向,将生活所需要的基本技能和适应能力纳入课程中,将生活适应作为课程的核心;功能性原则主要就是关注学生最需要的,能够最大程度帮助其适应社会的能力的教学内容为课程核心。从而进一步满足特殊教育的实际需求。例如生活适应课程主要以活动为主,生活语文与生活数学课程的教学内容则应该选择学生需要的生活中的基本技能;生态性原则主要就是要充分发挥学校、教师和家庭的作用。例如可以在生活语文课程中选择“我的祖国”“我的老师”等主题的课程内容;个别化原则主要就是要充分了解学生特殊性,根据每个学生的实际需求来设置课程,课程建设应该尽量满足学生的实际发展需求;支持性原则主要就是指课程建设和实施过程总要依靠现代化的设备和技术,让学生通过信息技术来适应学生和生活,从而提升生活品质。
培智课程建设主要目标包括爱国主义、功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生活技能教育以及休闲娱乐教育目标。主要将学生培养为热爱祖国、具有基本的公德和法律意识,掌握基本生活技能以及健康的审美情况的独立个体。
2.培智学校课程建设的现状
培智课程建设是一项复杂和系统的工作,目前不论是在课程内容结构还是课程设计方面都存在各种问题。主要的各类问题是在试验中来总结课程设置的不理性。例如学科的比重过大、教材内容选择不合理、课后练习和问题设计不合理等。目前我国培智学校课程建设的支持系统缺失严重,这也是导致培智学校课程建设无法取得实质性进展的主要原因之一。培智学校的课程建设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功能,并不是简单的颁布指导方案就能够完成[1]。其需要国家的一系列配套政策共同支持完成。2009年我国教育部、民政部等部门召开的特殊教育工作会议,提出了系列的指导方针和建议。但是这些方针和建议的具体实施和操作却得不到应有的支持。落实方针的主体、流程、负责人、评价标准、监督部门等一系列问题都得不到解决。缺乏具体的操作措施,对培智学校课程建设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培智学校的课程建设需要大量的人力、财力,但是目前国家和地方政府无法提供坚实的保障,无法落实课程建设项目。即使政府的资金到位但是如何合理的使用资金来满足学生的实际需求也是有待妥善处理的主要问题。培智课程的建设要得到规范性的落实就需要国家和地方政府充分发挥职能,秉持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理念,切实提高培智学校的课程建设水平[2]。
3.培智课程建设的建议
3.1搭建理论框架与结构
我国培智学校的课程建设已经进入了关键时期,多年以来的课程建设经验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但是要构建系统完善的体系还有待长时间的开发和总结。基于切实提高培智学校课程建设的科学有效性,首先需要充分了解国内外培智课程建设的情况,总结经验教训,在对事实认真分析的情况下了解培智课程建设的过程、策略与方式等。其次,根据我国培智学校的教育对象,实践研究培智教育的理论性问题。特别是培智教育的课程理论,在总结前人经验成果的基础上,秉持着事物具有特殊性的原则,建设出与我国培智课程教育特点相符合的理论模式,从而进一步合理指导我国培智学校课程建设工作的开展。
3.2构建培智课程建设研究体系
课程是培智学校开展教学的重点核心,其涉及到学校教学活动的各个方面。在教育原则的指导下基于实现教育目标的目的开展的科学教学工作。因此培智教育理论研究者需要与培智学校实践研究者相结合,取长补短,深入探索培智课程建设,从而探索获得培智课程建设中的实际问题,进而提出指导培智课程建设的价值理论与实践指导。另外,培智课程建设实践研究者也应该在理论研究者的引导下,以现代教育理论为指导,制定科学的、符合学生实际需求的教学目标[3]。针对不同的学生来设置不同的课程与教学内容,从而进一步满足不同学生的需求。理论与实践的良好结合,形成互动灵活的管理价值是构建培智学校课程建设科学研究体系的主要目标,培智课程建设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支持。
3.3改善课程建设的基础条件
课程建设是一项长时间的工作,其对教师素质的要求较高,对各类支持系统的要求也逐渐加深。培智学校的课程建设能力与培智课程建设质量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要实现培智学校课程建设高质量的开发就需要开展各项培训,切实提高教师对课程建设的认识,明确课程建设的重要性,从而提升教师进行特殊教学的专业技能和素质。培智学校可以通过开展学习讲座、定期专业培训等方式来提高教师的能力[4]。
家校合作原则篇3
关键词:高职院校;资助贫困生;绩效评估体系
中图分类号:G7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727(2012)07-0017-02
资助贫困生绩效评估,是对资助贫困生效果的评述与估价,主要解决资助工作的“正面效应”问题。评估环节是资助贫困生工作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它通过科学的反馈,对资助过程、效果及社会价值进行实事求是的科学分析,以总结经验、纠正偏差,最大限度地发挥资助的作用。但迄今为止,全国高校都没有建立资助贫困生绩效评估体系。因此,研究建立高职院校资助贫困生绩效评估体系,可对高职院校资助贫困生工作进行客观的评估,为政府制定资助贫困生政策,为高职院校自身检查资助贫困生工作的效果提供依据。同时,建立该评估体系,将形成高职院校自我检查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外部评估相结合、自我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评估资助效果的有效机制,对规范高职院校资助贫困生工作,提高资助贫困生的效益,推进教育公平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建立高职院校资助贫困生
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的依据
所谓评估,是依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对某项工作做出的“评述”与“估价”。“评述”侧重于定性描述,“估价”侧重于定量描述,评估就是综合运用定性与定量的方法对某项工作所做出的评判。在制定陕西高职院校资助贫困生绩效评估指标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国家资助贫困生的政策和有关管理办法2007年5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2007年6月,教育部、财政部又先后出台了《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这是政府为促进教育公平做出的重大决策,对贫困生资助政策体系进行了重大调整,形成了新的贫困生资助政策体系,为制定高职院校资助贫困生绩效评估指标提供了政策依据。
绩效评估目标要建立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就必须搞清楚为什么要进行绩效评估,以及为谁进行绩效评估。如果没有要求或要求不明确,就无法进行绩效评估,因为这些要求和目标是绩效评估指标的基本来源。因此,绩效评估必须围绕着资助贫困生这个中心内容展开。绩效评估指标是对目标的注解、转化和展开,使之变成可以定性和计量的各项指标体系。
绩效评估内容由绩效评估目标确定评估内容,再制定适当的评估指标和标准,是探索绩效评估体系的有效途径。在确定绩效评估内容时,应考虑三个因素:(1)高职院校的特点。高职院校以培养合格的、社会需要的技能型人才为根本。高职院校资助贫困生工作具有自身的特点,与本科院校相比,该项工作起步较晚,有的高职院校虽然有名义上的管理机构,但实际上并没有专职管理人员,管理活动只是被动应付。在设置指标时要考虑长期性、可行性、定性指标以及定量指标比重等因素。(2)各高职院校的具体情况。高职院校主管部门不同,获得的资助资金也各不相同,各高职院校教育资源的配置和管理水平等方面也不尽相同,在制定评估指标时应充分考虑。(3)高职院校到目前为止没有开展资助贫困生绩效评估。当前,高职院校正处于一个变革的时代,学院的组织结构、管理方式等都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在各行各业兴起绩效评估的今天,探索高职院校资助贫困生绩效评估体系,为今后开展绩效评估奠定基础。
建立高职院校资助贫困生
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的原则
确定高职院校资助贫困生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必须从实际出发,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资助目标,紧扣资助主题,既要全面考虑各种影响因素,又要对各种因素进行适当的取舍,对一些没有直接影响的指标必须忽略;对有相似影响的因素要进行合并归整;对因素的分布广度和代表性也要进行适当考虑。因此,确定高职院校资助贫困生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应遵循以下原则:
全面性与重点性相结合的原则高职院校资助贫困生工作涉及政府、高校、社会三个方面,不同方面有不同的资助对象和条件,只有将三者列入评估对象综合考虑,才能得出较为正确的结论。所以,评估指标要涵盖所有方面的资助活动,以便形成完整的评估指标体系,最大限度地覆盖被评估对象的各个方面和环节,使之无遗漏、无空白,以保证对评估对象的绩效做出全面完整的衡量和评估,力求使指标的引导作用发挥到最理想的状态。重点性原则强调的是指标设计的质量。不同的指标反映不同的侧重点和审计内容特征,对于评估高职院校资助绩效时所起的作用也有轻重之分。应建立适合于评估对象的主要指标,确定适当的权重。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任何绩效考核评估体系,无论是定性分析还是定量分析,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实施评估时定量指标可以计算实际数量和比率,量化的绩效评价指标对被评者有明显的约束和激励作用。然而,不是所有反映绩效的内容都可以量化,高职院校执行国家资助政策的具体实施过程和环节是否“公开、公平、公正”,资助贫困生工作的非物质生产活动属性,资助效果等难以从数量上准确衡量。因此,进行高职院校资助贫困生绩效评估时,既要运用量化指标,又要运用定性指标。
客观性与相关性结合的原则客观性是评估指标应客观公正、真实可靠,来源于合法渠道,不受上级评估人员或被评估高职院校管理人员偏见的影响,并且,评估人员在同样的情形下运用同样标准可以得出一致的评估结论。相关性是指评估指标与评估目标相关,根据评估指标可以得出满足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高校、师生等需要的评估结论。
一致性与可比性相结合的原则一致性是指评估指标与国家资助贫困生政策、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办法一致。可比性是指评估指标具有普遍的评估意义,与同类别高职院校评估中所使用的评估指标一致,这样才能使评估指标保持相关、客观、公正。能够反映这一目标实现的管理成果、资助项目等都可以被确定为绩效评估的标准。
现实性与超前性相结合的原则高职院校资助贫困生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同其他考核评估指标体系一样,在考虑其科学性、合理性的基础上,更重要的是要充分考虑具体实践中的可行性。同时,评估指标经过努力完全可以达到,因此,制定指标时要考虑其超前性。只有两者结合,才能充分发挥评估指标的引导作用,推动高职院校积极开展资助贫困生绩效管理工作。
高职院校资助贫困生
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的内容
在明确建立高职院校资助贫困生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依据和原则的基础上,应从执行国家政策情况和资助学生情况两个方面,分三级确定资助贫困生绩效评估指标的内容:
执行国家政策情况(1)组织机构。组织机构是资助贫困生绩效评估指标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要求各高校“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专门的助学管理机构。因此,在确定绩效评估指标时,首先要选定组织机构指标:组织机构健全、人员配备齐全、办公设备齐全。(2)制度建设。在我国,贫困生资助体系由国家主导,有着很强的政策性。各高职院校首先必须执行国家政策,并据此制定本校的实施细则,把每一资助项目落到实处。制度建设的评估指标包括规章制度完善、贫困生认定制度及认真落实执行。
资助学生情况(1)资助项目。2007年,国家建立了新的贫困生资助体系,明确了政府、高校、社会三方各自应承担的项目。该体系所涉及的国家资助项目有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高校资助项目有学费减免缓、勤工助学、新生绿色通道;社会资助项目主要是各类专项基金。(2)资助比例。资助贫困生数占总学生人数的比例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资助效果。据国家教育部网站公布的资料,2009年全国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在校生860.6万人,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约占总数的20%,而西部地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约占总数的30%。为保证大多数贫困生得到资助,资助比例应大于20%,而所有的贫困生都得到不同程度资助,资助比例应大于30%。目前,社会力量资助还很薄弱,一些知名度低的高校甚至没有得到社会资金的资助,社会力量资助比例达到5%应是多数高校努力的目标。(3)学生评估。学生作为接受资助的最终受益人,按资助贫困生绩效评估“客观性与相关性相结合”的原则,引入“学生评估”指标,由学生对资助效果进行评价。学生评估能够较客观地反映资助效果。在征求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直观列出评估指标体系见表1。
绩效评估的具体方法
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评估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成评估组到高职院校实地考察评估,按照资助贫困生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的各要素、各环节进行实际考察评估。实地评估时使用的方法有查账法、看原始材料法、观察法、听取汇报法、座谈法等,通过看、听、问等形式,从不同侧面了解资助的实际情况,对资助工作做出正确的评估。
高职院校自我评估高职院校可根据资助贫困生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对本校资助情况进行自我评估,找出差距,努力提高资助工作水平。
资助贫困生效果测评表的运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高职院校可将测评项目填表计算得分。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分及以上;合格:70分及以上;不合格:70分以下。
结语
该评价指标体系对高职院校贫困生资助具有普适性,在具体应用过程中,该指标体系中各因素的权重可视情况调整。
该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还需要在绩效评估实践中验证,以进一步调整完善。
参考文献:
[1]张耀灿,陈万柏.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2]桂晓菁,刘瑆,刘亮.关于高校教师绩效评估体系的几点思考[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2008(6).
[3]张春云,宋俊菊.高校专项资金绩效评估体系探析[J].现代经济信息,2007(3).
[4]蔺宇,齐二石,王庆.高校学生工作者工作绩效的模糊综合评价[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1).
[5]李元元,王光彦,邱学青,李敏.高等学校教师绩效评价指标研究[J].高等教育研究,2007(7).
家校合作原则篇4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根据本市产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充分整合社会各方面教育培训资源,发挥政府的引导和扶持作用,构建院校与企业之间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平台,通过校企合作、产学结合、半工半读、定向培养,探索建立职业教育、产业发展、促进就业紧密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制度,加快培养适应本市产业发展急需的高技能人才。
(二)基本原则
1、整合资源,创新机制。利用现有各类应用类高校、高职和中职院校等教育培训资源,调动行业和企业的积极性,发挥政府构建的多层次公共实训体系的作用,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机制。
2、适应需求,强化实训。适应产业技术不断发展的要求,强化实训环节,突出对动手能力的培养,解决技能人才培养与企业生产实际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
3、政府扶持,政策聚焦。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加大投入力度,积极扶持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制定并落实各项配套政策,切实做好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4、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和教育资源配置情况,通过深入调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逐步推进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工作。
二、目标任务
通过建立和实施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培养、造就一批具备较强实际动手能力和较高综合职业素质的青年高技能人才,实现“明确一个培养机制(定单式培养),取得两张证书(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获得政府、企业、家庭三方满意”的社会效应。
20*年,启动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试点,确定一批符合条件的院校与有技能人才需求的重点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在试点的基础上,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扩大实施范围,在汽车、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等先进制造业和物流商贸、文化创意、会展旅游等现代服务业领域,全面推进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将其作为落实“*”期间新一轮“技能振兴计划”的重要抓手,到2010年,使本市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重提高到25%以上。
三、组织架构
(一)设立市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协调指导委员会
本市设立市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协调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协调指导委员会”),具体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审批办法》的规定程序报批。
各区县政府和有关行业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协调指导委员会,统筹协调本区县、本行业内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
(二)成立专业理事会
在市协调指导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下,成立若干专业理事会,作为推进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技术支撑。专业理事会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牵头,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和企业、教育培训机构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
专业理事会根据市协调指导委员会的委托,负责指导、协调相关专业校企合作培养的方案制定、指导服务等工作。
(三)建立技师学院(校)
按照“面向市场、体制不变、功能提升、特色鲜明、布局合理”的原则,确定一批本市应用类高校、高职院校和部级重点中职学校,并在其符合市场需求的骨干专业中,开展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
对开展校企合作的院校,经市协调指导委员会认定,可加挂“技师学院(校)”的牌子。
四、培养实施
(一)培养方向
培养对象主要是青年群体,根据具体对象不同,其培养目标可包括:
1、预备技师。主要适用于各类应用类高校或高职院校的全日制学生,这是校企合作的主要培养目标。
2、技师或高级技师。主要适用在企业一线岗位上有技能提升要求的在职职工,培养目标是取得技师或高级技师的国家职业资格。
3、中高级技工。主要适用于中职学校的全日制学生,培养目标是取得中级技工或高级技工的国家职业资格。
(二)培养方式
按照“校企合作、产学结合、半工半读、定向培养”的方针,技师学院(校)可根据定向企业需求和培养对象的实际情况,结合培养目标定位,实行多元的培养方式。
1、“一年制”培养方式。各类应用类高校或高职院校全日制学生在前两年(或三年)学习基础课和专业课的基础上,在毕业学年实施定向培养(即“2+1”模式或“3+1”模式)。学员实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整个培养课程的三分之一。
2、“三年制”培养方式。根据企业定向需求,实行从招生到毕业的三年期间半工半读的培养方式。学员到企业实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同时,探索吸纳困难家庭学员的办法,通过“三年制”校企合作培养来提高他们的技能素质。
3、其他培养方式。对于企业生产服务岗位上需提升技能的在职人员,可采取全日制、工学结合、分阶段完成培训等更为灵活的培养方式。
(三)实施要求
1、联合制定培养计划。院校和企业要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和有关国家专业教学要求,结合企业岗位的实际需求,联合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开发调整课程设置。
2、共享师资资源。院校可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企业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专业课教师或实训指导教师,也可选派教师到企业生产实践和挂职,及时了解企业生产现状。
3、强化实训环节。可采取边学习、边实训的“半工半读”方式,强化技能实训和生产实践。
五、经费保障
校企合作经费来源,原则上按照“政府经费补贴一点、定向企业支付一点、院校学费承担一点”的方式加以解决。
(一)政府对院校开展校企合作给予一定经费补贴
该补贴从市失业保险基金中用于职业培训的部分和财政用于职业教育的专项资金中列支。定向企业用于校企合作的经费,可从1.5%—2.5%的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院校从收取的学费中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校企合作的课程和教学改革,院校学费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准收费标准执行。
(二)市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安排使用推进校企合作的经费市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补贴校企合作在提高学员动手能力上增加的培训费用(原则上按照本市政府补贴职业培训个人帐户的操作办法执行)、定向企业接纳校企合作学员实训发生的企业场地设备物耗和能耗等实训运作费用,以及开展相关评估、评审等费用。
(三)财政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按规定安排使用推进校企合作的经费
财政职业教育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双师型教师的培养费用、校企合作课程的开发调整费用、开放实训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等。
家校合作原则篇5
【关键词】助学制度法治化权利救济
引言
近年来,我国教育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高等教育事业更是取得了跨越式发展。受教育权的充分实现是一个国家走向繁荣、富强、民主和文明的不可替代的重要途径。为了促进我国高校助学制度的法治化,本文拟结合法学的相关原理,通过分析、探讨和研究现行的高校助学制度,为我国高校助学制度的法治化建设提供路径,希望对我们和谐社会的构建以及公平正义的实现有所裨益。
一、高校助学制度概述
高校助学制度是实现教育公平的重要方式和途径,也是社会主义社会文明的重要体现。研究高校助学制度,我们有必要先弄清楚高校助学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一)高校助学制度的概念
对于高校助学制度不同学者对这一概念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助学制度是指为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运用财政贴补手段,通过经济资助或者义务免除,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充分享受高等教育机会,推进高等教育公平的制度体系。笔者认为高校助学制度是指国家为行使公共财政职能,运用贴补手段,通过经济资助或者义务免除等手段方式,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充分享受高等教育机会,推进高等教育公平的法律、政策体系。
(二)高校助学制度的特点
由此定义,我们可以得出我国高校助学制度有以下几个鲜明的特点:
1.行政机构的主导性。从现有的助学制度和政策上看,高校的助学无不借助于行政力量来实施。比如,我国现有的助学贷款,绝大多数省份都是采取行政财政贴息的方法来实施。
2.资助对象的特定性。在高校制度中,受助的对象只能是接受高等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难以维持完成大学阶段学业的大学生。而家庭经济状况能够允许接受高等教育的不在资助对象的范围中。
3.资助方式的多样性。即中央与地方、相关部门与学校明确分工,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采取奖、贷、助、补、减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
二、我国现行高校助学制度的缺陷
通过对我国现行高校助学制度体系的分析归纳,不难发现我国高校助学制度虽已初步确立,但是还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
(一)现行高校助学制度立法缺失
我国高校助学制度在基本法《宪法》上有渊源,在法律上有规定,但由部门规章代替了本应由法律法规的专门立法;迄今为止,我国未有专门的一部助学制度的法律法规。由于部门规章效力较低,在实施过程中行政部门可以随意调整,所以在资助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不够规范,易出现“法律白条”现象。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过于宽泛
在几乎所有助学金的申请条件中都有这样一条: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但从法律条文的严谨性来讲,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显然与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不同的意思;前者是申请者自己认为自己家庭经济困难就行,而后者是经过行政主体确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况且生活俭朴是无法用固定的标准来衡量。国家助学金现在是按照2000元、3000元和4000元的金额等级发放,那究竟谁应该获得什么样的等级资助,没有规定,靠主观判断,这些都导致了行政自由裁量权过于随意。
三、我国高校助学制度法治化建设的路径
在高校助学制度法治化建设的过程中,我们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和推进。
(一)构建我国高校助学制度法治化的基本原则
在高校助学制度的法治化过程中,我们仍然要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笔者根据对国家助学制度的理解,我国高校助学制度应遵循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程序正义原则。
1.合法性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上寻找到依据,也就是说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行政主体不能作出积极的行政行为。
2.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延伸,响应了国家高校助学制度作为国家服务行政、给付行政重要制度的时代需求,更多地则体现在信赖保护和比例原则上。
3.程序正义原则。如果说高校的助学行政行为在遵循了合法性原则且按照合理原则进行的自由裁量,那么接下来就需要严格按照正当的程序行使行政权。用程序对权力的控制体现了高校助学制度的程序价值。
(二)我国高校助学制度法治化中程序的法治化
程序正义是结果正义的重要保证。在高校助学制度中程序的法治化异常重要,特别是在贫困生的认定程序中,应该由哪一个行政主体认定、认定的标准、认定程序的告知及启动时间、认定工作的调查、认定程序的听证、公示与公布、信息公开,这些程序的法治化都是我们未来的专门的助学法规应该考虑的内容。
(三)助学制度中权利救济和纠纷化解的法治化
我们通常所讲的权利救济,主要包括私力救济、行政救济、司法救济等。在高校助学制度上,应当着眼于行政救济,着眼于纠错制度,再考虑司法救济。高校助学制度中纠纷化解的法治化,关于助学贷款中出现一些纠纷是难免的。鉴于助学贷款合同是由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相结合的行政合同,那么在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在行政复议、诉讼的基本原则适用的基础上,引入民事救济的基本原则,构建双向性的救济结构。
结论
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要本着对国家和人民负责任的精神,应全面推进高校助学制度法治化进程。
家校合作原则篇6
科研管理产生于二战时期,直接体现在各国从国家层面对国家军事项目及其人、财、物等的直接干预,以国家目标进行科学管理,由此形成了科研管理的理论和方法。所谓科研管理,是对知识生产过程中的社会活动的管理,是对以探索性、创造性为主的脑力劳动的管理。它不同于其他管理,因为科研活动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不确定性,科研管理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是难以预测的。现代科研管理在推动科研与生产相结合,推动社会进步等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二、学者关于高等教育管理原则的探讨
在当下的中国,高等教育管理作为一门成熟的科学,尚没有固定不变的管理原则,那么高校科研管理,作为高等教育管理的分支学科。实践中应该明确什么样的原则问题,无法统一。如果我们认真审视高等教育管理学的理论框架,发现高等教育管理的原则,完全可能随着管理对象、场合的变化而变化,有多少管理理论就有多少管理原则。王亚朴先生主编的《高等教育管理》(华东师大出版社1983年版)中,提出了8条高教管理原则;陶增骈主编的《高等教育管理原理》(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提出了5条原则;余立主编的《大学管理概论》(复旦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概括总结了6条原则。薛天祥教授主编的《高等教育管理学》(华东师大出版社1997年版,2000年1月第二次印刷)提出了5条基本原则。
薛天祥教授提出的高等教育管理的5条原则是:高效性原则;整体性原则;民主性原则;动态性原则;导向性原则。1.高效性原则是高等教育管理本质的直接体现和具体化,追求高等教育管理的最大效益是高教管理的最终目的。2.整体性原则,高等教育系统中存在各种不同的工作目标,管理过程的各个环节以及各个方面也是围绕统一的目标——培养人才和开展科学研究——而运转的。这种目标使高等教育各项工作融为一个整体,高等教育管理就要从这个整体出发,协调各环节各方面的管理工作。3.民主性原则。要办好一所高校,不发扬民主,不充分调动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是不可想象的,所以高等教育管理中必须发扬民主,贯彻民主性原则。4.动态性原则。高等教育管理过程中要完成的任务、组织的结构、用来完成任务的技术和参与的人员都处于动态之中。5.导向性原则。高等教育管理的导向性原则,体现了高等教育作为价值观、利益观对纷争的评判标准。
三、高校科研管理的原则
高等学校的科研管理是整个学校管理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是高校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其它管理系统一样,高校的科研管理也应遵循其自身管理的基本原则。在笔者看来,高校科研管理应主要遵循如下原则:以人为本原则;支持重点原则;统筹协调原则。
(一)以人为本原则
高校科研管理应以人为本,即“以科研人员为本”,在工作中贯彻“人本管理”,即管理中以人为中心,强调的是把人当作最重要的资本,是一种在整个管理过程中充分注意人性要素以充分发掘人的潜能为己任的管理模式。
管理的对象包括科研人员、科研经费、科研条件设备、资料、仪器等,也就人、财、物几个方面。人:在科研活动中处于关键主导地位,从事高校科研活动的教师、学生,实验室人员,后勤人员,也包括高校科研管理人员。财:要进行科学研究,就离不开经济活动,研究规模越大,从事科研活动的人员越多,经济活动也就越复杂,目前国内有些高校年科研经费超亿元,有些科研项目、课题研究经费上千万元,几十万元,上百万元的多的是,对经费也就是“钱”的管理也非常重要。物:进行科学研究,离不开科研的必备条件,自然科学尤其重要,要有实验室,实验室要有仪器、设备、药品,有些仪器特别贵重,没有“物”的存在,对于科研人员来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即便是社会科学的基础研究也必须拥有图书、资料、信息;电脑已经成为不可缺少的现代化科学研究必备手段。其它还有科研时间、科研信息等,这是高校科研管理的几大对象。而所有的对象中,“人”是第一位的。
(二)支持重点原则
在高校科研管理中,无论是经费的分配、项目的获批、人员的培养、成果的报奖等等整个高校科研管理的各个环节,都应该始终贯彻支持重点的原则。支持重点,是高校科研管理的一个重要原则。我们以培养选拔学术带头人及科研队伍建设为例来阐释理解这一原则。
在高校科研管理中,贯彻“支持重点”的原则是符合科学发展规律的。尽管科学研究事业,已经走进人们的生活当中,高校中的大多数教师,都不同程度的开展科学研究,但真正能成为科学家、专家学者的,必定是少数。梅贻奇任清华大学校长时,曾说过,“大学者,非谓有大楼也,大师之谓也。”拥有一批国内外著名的学科带头人、学术拔尖人才,才能把高校办成世界著名高校。科学研究的目的,一是出人才,一是出成果。原本国家科研资源有限,一所高校年科研经费也不会平均分配给每一位教师,只能资助那些优秀人才。
(三)统筹协调原则
高校科研管理是集计划、协调和服务于一体的管理,担负着全校科研发展的全盘规划,主要包括科研项目的计划、组织、实施、评估、科研团队的组建、科研经费的有效管理以及科技管理政策的制订与完善等一系列工作。很难设想,一个没有通盘考虑,统筹安排的管理是成功的管理。要想全面提升高校科研的管理水平,就必须按照现实情况合理配置科研资源,统筹协调,既要考虑发展的整体性,兼顾发展的持续性,还要充分保证发展的协调性。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高校科研管理还有其他原则,还需要我们在未来的实践中进行不断的探索和研究。
参考文献:
[1]李新荣.质量管理是高校科研项目过程管理的核心[J].科技管理研究,2003(1).
[2]霍朱莲.高校科研管理初探[J].技术与创新管理,20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