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范文

社会保障基金是一项特殊的公共基金,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是指国家行政监管机构、专职监管部门为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国家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参保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税征收机构、基金开户行、基金运营机构及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经济基础,社会保障制度的稳定运行,有赖于社会保险基金的支撑。基金管理好坏,监督工作是否得力,监督机制是否健全,直接关系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影响社会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影响社会的稳定。

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保险基金的规模以较高的速度逐年增长,给社保基金的风险控制及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由于我国有关法规政策不够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还不健全,管理和监督的不到位,使“跑、冒、滴、漏”、挤占挪用等违纪违规问题仍然存在。因此,如何利用各种方法健全和完善对社保基金的监管,成了社会保险执行及监管部门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社保基金监管现状

(一)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初步形成,基金监管日益健全。

我国自社会保障体制建立以来,特别是社会保障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后,劳动行政部门、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均承担起了社会保险基金相应的监管职责。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先后设立了由政府相关部门组成的基金监管机构,构建了一套自上而下的行政监管体系。为加强对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等部门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了先后制定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各级劳动和财政部门也建立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劳动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财税等部门基本上能够认真贯彻实施这一系列规章和制度,使社保资金运行的安全性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逐步改善,违纪违规行为得到初步遏制。这对加强社保基金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行情况基本良好。

强化社会保险基金在各个环节的规范运作,是化解基金运营风险、确保基金安全完整的重要条件。据调查,在社保基金由地税部门征收、社保经办机构使用的地区,地税、劳动和财政各部门大都能认真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保基金管理工作。

在基金的扩面和征收环节,各部门为完成上级下达的基金收入、净增参保人数等目标任务,结合本地实际,能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在基金的支付环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基本上能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使用基金,通过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和规章制度,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防止基金流失,例如,建立离退休人员生存调查制度、基本医保实时监控制度等,尽量杜绝各种欺诈冒领和违规行为的发生。当然,在实际工作中,个别地区出现了一些欺诈冒领和违纪违规行为,也给各级社保监管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基金管理方面,各级劳动和财政部门均加强了对银行帐户和基金结余的管理,在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能实行收支二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对于结余的各类社保基金,除预留正常开支资金外,大部分在银行开立定期存款帐户或购买国家债券。

(三)有计划地开展社保基金专项审计和检查。

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与社会的和谐稳定。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各地区都十分重视对社保基金的专项审计和检查。拿我们县来说,除了每年由审计局对社保基金进行专项审计外,各级劳动、财政、纪委等相关部门也经常开展对社保基金定期和不定期的专项检查。通过自查自纠和全面整改措施,使社保基金的安全规范运行有了较为可靠的保障。

二、我县社保基金监管的基本情况

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县社会保险基金的规模以较高的速度逐年增长,在20__年时社保基金结余(指五大基金)仅有0.9亿左右,20__年末已有结余基金7亿,这给我县社保基金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县劳动部门着重抓了以下几方面工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制度建设和监管体系日趋完善。近几年来,在县委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下,我县在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健全制度和监管体系等方面采取了许多积极措施。根据省财政厅、劳动厅和省地税局的文件精神,我县及时建立了由县分管领导为主任、各有关部门组成的__县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切实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同时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省劳动厅等部门的基金管理规定,先后制订了《__县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__县社保基金内部财务制度》、《__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制度,为规范我县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提供了依据。制度建设和监管体系的日趋完善,为我县社会保险工作的平稳运行、基金的安全规范运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大力推进计算机网络信息化建设,促进监管网络的不断健全。我县自20__年建成“五

保合一”社保信息管理系统后,20__年又投入360万元进行信息系统的升级、数据库扩容更新,在此基础上,20__年开发了劳动保障信息网站和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现已正式对外运行。通过对信息系统的更新和延伸开发,克服了设备陈旧、配置低带来的速度和安全问题;解决了劳动保障信息数据不共享、人力资源浪费的问题,不仅使监管人员、社会公众也能通过信息网络对社保基金进行一定的监督。(三)加强安全教育,抓好基金安全教育和业务能力建设。我们从基金安全教育入手,结合上级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的文件精神,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基金的安全宣传教育和业务知识学习,确保宣传教育和日常工作“两手抓,两手硬,两不误”。并不断创新安全教育方式,完善机制,改进方法,给基金安全宣传工作不断注入新的活力,为基金的安全运营提供了良好的思想基础。

(四)基金监管日益强化完善,杜绝违纪违规行为发生。规范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合规运作,是化解管理运营风险、确保基金安全完整的重要条件。我们从规范社保经办机构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入手,不断强化基金监督。如每年积极与财政、地税部门沟通,按照上级的要求有计划地开展社保基金专项检查和内部控制检查,并结合实际拟定整改措施,逐步完善基金管理。通过经常性的专项检查,使社保基金监管更加规范有序,杜绝违纪违规行为发生。

当然,我县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使用、资金运营管理分别由地税、社保、财政部门实施,由于各部门的工作侧重点不同,基金监管合力仍有很多不足之处,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有待提高和完善。

三、我国社保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一)社保基金的监管体系不够健全,监管政策和管理制度有待完善。从立法层次上看,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人大立法通过的正式社会保障法律,而是由国务院行政法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架构起社会保障的法律框架,使其缺乏相应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横向对有关部门,纵向对地方政府,都存在一些监督不力的问题。没有一系列完善的基金监管政策法规,加上基金监管体系不够健全,社保基金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受到制约和障碍,从而造成社保基金管理出现问题。

(二)部分地方政府安全意识不强,存在一些违纪违规现象。部分地方没有将社保基金当作公共资金,对基金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将其作为地方性的资金。局部地方存在社会保险基金被挪用作财政支出和违规投资现象。如前年查出的上海“社保案”,其违规投资及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现象,不仅严重损害了百姓的切身利益,而且极大地削弱了政府在百姓中的良好形象。其他还有如把基金以“启动资金”、“扶持资金”的名义借给企业,企业倒闭后借出去的资金无法收回等。

(三)社保基金的各项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尽管我国在社保基金方面的制度还不够健全,但对已有的各项管理政策和制度,各级社保、财政、地税部门由于各自的工作侧重点不同,监管合力不足,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执行不到位的现象。如从全国范围来看,由于制度执行不到位,参保企业瞒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少缴或不缴社会保险费、参保职工骗保或违规冒领社会保险金、社保经办机构违规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等问题时有发生,甚至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挤占挪用、违规动用基金的问题也屡有发生。尽管这是少数现象,却对社会造成了相当大的负面影响。

(四)社保经办机构内部基础管理工作还有待提高。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的业务量与日俱增,所承担的安全有序管理职责也日渐沉重,但由于人员编制紧张,经常通过加班加点来完成日常工作,对业务运行的监管控制还没有足够的时间和人力去执行,导致很多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流于形式,未能落到实处,极大地影响了社保工作的健康发展。

四、进一步完善社保基金监管的对策和建议

针对社保基金管理出现的问题,我们要充分利用包括科技手段在内的各种监管措施,切实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切实保障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多、环节多,基金监督涉及面广,仅仅依靠单一部门或各部门孤立开展工作,已无法形成合力。因此劳动行政部门要与财政、审计、地税、纪委、工商等有关部门建立协同监管的机制,逐步健全以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为统领,行政监督、专门监督、社会监督和内部监督共同组成的基金监管体系,构建全方位、多层面的监督网络,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在筹集、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监督。

(二)加强安全意识,加大监管力度。社会保险基金是广大参保人员的“生活钱”和“救命钱”,各级部门要以“重视基金安全、维护基金安全”为突破口,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基金的安全教育,切实提高广大监管干部和社保经办人员的安全意识。同时要加强队伍建设,配备一支与当前形势发展相适应的基金监管和专业化稽核队伍。如选配必要的财会、金融、法律等专业人员,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监督队伍,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基金监督和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有序、有效开展。

(三)完善基金监管长效机制,创新基金监管模式。面对社会保险事业的快速发展,应健全完善基金监管的长效机制,积极探索监管的新途径和新办法,开展创新活动。一是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如推进劳动保障“金保工程”网络系统,通过计算机技术对社保基金实施过程监控和实时动态监控,加大监控力度,提高基金的监督管理水平。二是完善劳动保障信息网站,通过网络加大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公开涉及参保职工切身利益的信息资料,让参保者本人知晓有关情况,保障社会公众获取社保基金信息的权利,自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三是建立健全社保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在内的社保基金

年度报告,将社保经办机构基本情况、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情况、欠费单位及金额、基金结余及保值增值情况等涉及参保职工切身利益、社会公众普遍关心关注的重要事项披露出来,增强基金运行的透明度,形成全社会舆论监督氛围,以透明运行促进有效监督和安全运行。四是设立基金监督举报电话,鼓励有偿举报。通过完善有偿监督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公众对社保基金进行有效监督,促进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四)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推进社保基金监管的信息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社保基金监管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故劳动部门应加强与财政地税、工商及银行等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共同探索社保基金监管的新思路、新方法,以确保社保基金的顺利运行和部门间基金监管的协调配合。同时应完善相关部门(如财政地税、社保、工商、银行等部门)的资源共享平台,促进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地税征缴信息系统、银行基金运行网络及工商登记网络等各个平台的资源共享功能,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基金使用合规有序、基金运营安全规范。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范文

关键词:老龄化养老保险基金监管

老龄化问题是这两年世界所关注的话题,它不仅是一个社会的经济问题,更是影响到一个国家长治久安的问题。世界银行估计我国人口老龄化将在2030年左右达到高峰。养老保险和人口变化规律密切相关,由此我们看到我国养老保险任务之艰巨,同时也看到世界各国都不容忽视的养老问题。养老保险基金它是百姓的保命钱。随着老龄化问题的到来,对与养老保险基金的需求量将会大量增加。在保证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必需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这也是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要求。

一、人口老龄化的含义

人口老龄化两个方面含义:一是指老年人口相对增多,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不断上升的过程;二是指社会人口结构呈现老年状态,进入老龄化社会。国际上通常看法是,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10%,或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7%,即意味着这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处于老龄化社会。到目前为止,发达国家人口总体中60岁以上老年人口比例超过18%,65岁以上老年人口的比例已达13.5%,人口老龄化程度已经达到严重阶段。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印度等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的人口出生率下降,引起人口年龄结构由年轻型向成年型、老年型过渡,全球性的老龄化已以发生着。

二、老龄化问题对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挑战

中国将面临人口老龄化和人口总量过多的双重压力。整个21世纪,这两方面压力将始终交织在一起,给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严峻的挑战。全球人口快速老化,给养老金事业带来沉重的压力。它对各国社会和政府而言都是一个挑战可见,在社会已经呈现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加强对社保基金的有效监管,有着其深刻的社会动因,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及其和谐发展的内在要求。如何防止养老保险基金的流失问题,则是来自于老龄化的首要挑战。

三、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及存在的问题

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是指有关部门依法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和运营实施的监督和管理。主要应从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组织体系及法制建设两个方面对我国养老保险基金运行监管现状做出评价。

1.监管组织体系

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模式是基于垂直分工与水平分工并存的科层制养老保险组织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实质是由政府行政部门将基金的管理运营权交由各级全民事业单位(如养老保险经办中心等),进行集中性管理和投资运营。这就存在着“政资不分”、“执监不分”等问题。另外,政府职能部门的强制使得作为初始委托人的公众没有选择机制和退出机制,基金管理不公开,不透明,削弱了公众行使监督的激励。

所以,改革现有的养老基金管理模式,对人实施有效的监督,以保证初始委托人的利益成为我们的必然要求。

2.法律制度建设

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涉及各方利益,为了保障基金监管有章可循,国家高度重视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基本建立了涵盖各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有《保险法》、《信托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2001年12月13日,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公布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全国社保基金进入资本市场的原则、方式和管理程序。社保基金入市标志着我国养老金投资管理体制进入市场化运作的轨道,同时也给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和管理从法律上提供了保障。问题在于,我国虽然出台了一系列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仍然没有一部关于社会保障的统一的法典,或者是针对某一问题较为全面的法律规章。

四、加强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改革建议

针对于我国目前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状况。我们有必要加强改革。保护好老百姓的保命钱以应对即将到来的老龄化社会。

1.建立分权式管理制度。其要求是:第一,建立独立、高效、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和管理委员会。监管委员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以及企事业单位代表共同组成,实行委员会制。监管委员会按城市设立地方监管办事处(类似于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的管理体制),垂直管理。第二,建立专业性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由省级社保部门成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行政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养老基金完整性的重要保证,应建立独立于政府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运营社会统筹账户基金。第三,个人账户基金交给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委员承担,会遴选合适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再根据与各省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契约对个人账户基金进行多元化投资,以实现养老社会保险基金收益最大化。

2.完善监督手段。其主要内容包括:(1)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的目的是将基金管理公司置于社会公众和监督机构的双重监督之下,防止基金管理公司违法、违规操作,损害所有人利益。(2)增设外部保管人。外部保管人原则对于限制风险是非常必要的。在足够的保管安排下,基金管理人不直接持有养老基金,以此限制骗取和盗窃基金资产的机会。(3)加强外部审计。在法律和制度环境下,外部审计提供一个精确的、独立的评估,向监管人报告有关基金的任何问题,而且成为监管的重要工具。(4)施行基金管理成本限制。成本限制在拉美和中欧国家基金管理监督制度中广泛使用,费用水平通过一般的谨慎要求和法律进行监管,可以控制将成本转移到未被监管的项目上。减少由于涉及到众多基金公司利益挪用基金的风险。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范文篇3

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帐户收支和结余情况的监督,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

第三条劳动保障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第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应遵循客观、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

(三)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出及结余情况;

(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或报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

(二)查阅被监督单位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

(三)就监督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四)对被监督单位隐匿、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的行为予以纠正或制止;

(五)对被监督单位转移、隐匿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的行为予以纠正或制止;

(六)对被监督单位违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予以纠正或制止。

第七条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第八条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共同进行。

第九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方式包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年度监督计划。年度监督计划要明确现场监督的地区或单位的比例,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现场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实施的实地检查。现场监督分为定期监督、不定期监督和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受理的举报案件查处。

非现场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报送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的检查、分析。非现场监督分为常规监督和专项监督。常规监督通过被监督单位按监督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有关数据进行;专项监督通过被监督单位按监督机构的要求报送专项数据进行。在非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被监督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实施现场监督。

第十条监督机构实施现场监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年度监督计划和工作需要确定监督项目及监督内容,制定监督方案,并在实施监督3日前通知被监督单位;

(二)检查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统计报表,查阅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被监督单位和有关个人调查取证,听取被监督单位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的汇报;

(三)根据检查结果,写出监督报告,并送被监督单位征求意见。被监督单位应当在接到监督报告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一条监督机构实施非现场监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监督计划及工作需要,确定非现场监督目的及监督内容,提出定期报送数据或专项报送数据的范围、格式、报送方式及时限,通知被监督单位;

(二)审核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数据,对不符合要求的数据,应要求被监督单位补报或重新报送;

(三)分析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数据,评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写出监督报告。

第十二条对现场监督或非现场监督中存在问题并需要改进的被监督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监督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执行监督处理意见的情况,有权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被监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监督机构建议被监督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挠监督人员进行监督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伪造、变造、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的。

第十五条被监督单位报复陷害监督人员的,由被监督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