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新规定篇1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内容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的工资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货体系;建立规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三)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坚持配套、分阶段推进。近期的任务是:全国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使城镇居民住房达到小康水平。

二、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促进住房建设。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事例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归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用于购、建、大修住房,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目前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分别掌握在5%,已超过这个比例的可以不变。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企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从企业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等有关具体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预决算。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一律由当地人民政府委托指定的专业银行办理。受委托的专业银行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审定、发放和回收贷款。住房公积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三、积极推进租金改革

(一)要在职工家庭合理住房支出范围内加大租金改革力度。到20*年,住房租金原则上应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按上述办法测定,租金水平已达到或超过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房产税5项因素成本租金水平的,按成本租金或市场租金计租。

(二)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20*年以前租金改革规划。租金提高的幅度和次数,要与当地居民的收入水平相适应,要根据物价指数控制目标统筹安排。有条件的市(县)或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较快实现向成本租金和市场租金的过渡。

(三)在租金水平达到成本租金以前,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租金标准可以高于同期现住房的租金标准。各市(县)人民政府还可以对职工承租新建公有住房、腾空的旧住房缴纳租赁保证金和认购住房债券作出具体规定。

(四)租金调整后,对离退体职工、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情况制定减、免、补的具体办法。

(五)住房在规定标准之内的职工家庭,用规定的个人合理负担部分加上全部住房补贴,仍不足支付房租的,差额可由其所在单位适当给予补助。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补助金在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补助金应先在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在城市住房基金(未建立城市住房基金的,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列支。

(六)加强对租金收入的管理。租金收入归产权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用于住房维修、管理、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四、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一)城镇公有住房,除市(县)以上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外,均可向城镇职工出售。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要坚持自愿的原则,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

(二)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成本价应包括住房的征在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是否列入成本由各地自行确定)、管理费、货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旧房的成本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成本价成新折扣(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目前以成本价售房确有困难的市(县),可以实行标准价作为过渡。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和标准价由市(县),可以实行标准价作为过渡。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和标准价由市(县)人民政府逐年测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现行售房价格已高于规定的标准价起步水平的,不应再降低价格。

公有住房的出售,应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住房的实际售价应根据所处地段、结构、层次、朝向、设施和装修标准等因素区别计价。

(三)标准价按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测定。一套56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新房的负担价,**年应为所在市(县)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市(县)应高于3倍,具体倍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乘以2计算。抵交价按双职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的80%计算。

旧房的负担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负担价成新折扣(折旧年限一般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旧房的抵交价,可根据使用年限适当降低,但最多不能低于新房抵交价的80%。

(四)职工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有住房,可适当给予折扣,**年折扣率为负担价的5%,今后要逐步减少,20*年前全部取消。

售房单位应根据购房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每年工龄折扣的数额,按抵交价除以65(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计算。离退休职工购房计算工龄折扣的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

(五)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房的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

(六)售房价格要逐步从标准价过渡到成本价。当年的标准价要根据各市(县)职工上年平均工资增长的水平、单位发给住房补贴和资助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年增长水平确定,一年一定;新房负担价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的倍数,要逐步提高,20*年以前达到3.5倍。各市(县)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加快标准价向成本价的过渡。

(七)付款方式。职工购房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售房单位可对一次付款的购房职工给予一次付款折扣,折扣率参考当地购房政策性贷款利率与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差额,以及分期付款的控制年限确定。实行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实际售价的30%,分期付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分期交付的部分要计收利息单位不得贴息,利率按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确定。经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银行,应充分利用政策性住房资金,向购房职工提供政策性抵押贷款。

(八)明确产权。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经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一般住用5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买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售、租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九)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规范住房交易行为。职工购买住房,都要由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同时要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统一制定的产权证书,产权证书应注明产权属性,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应注明产权比例。出租和出售、赠与、继承及以其他形式转让购买住房,应按国家规定交纳有关税费。要加强市场管理,规范交易程序,完善税收制度,坚决查处倒卖房产牟取暴利等违法行为。

(十)加强售后房屋维修、管理服务,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职工购买的住房,室内各项维修开支由购房人负担。楼房出售后应建立共用部分、共用设施维修基金。改革现行城镇住房管理体制,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物业管理企业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服务。

(十一)加强售房款的管理。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按住房产权关系和一定比例上交同级财政和留归单位,分别纳入各级住房基金;其他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归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售房款要全部用于住房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严禁挪用。

五、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一)各地人民政府要十分重视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加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经批准原则上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要在计划、规划、拆迁、税费等方面予以政策扶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组织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施工作。金融单位在信贷等方面应予以支持。房地产开发公司每年的建房总量中,经济适用住房要占20%以上。在建房、售房等方面,对离退休职工、教师和住房困难户应予以优先安排,具体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鼓励集资合作建房,继续发展住房合作社,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加快城镇危旧住房改造。

六、做好原有政策同本决定的衔接工作

(一)要做好与原有售房政策的衔接。已出售的公有住房均须按照售房当年的售价占成本价的比重明确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经购房人同意也可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原购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年1月1日至本决定之前出售的公有住房,一律按本决定规定的售房政策进行规范。

(二)原有关文件规定出售公有住房标准价和最低价一律停止执行。

(三)要继续做好原住房资金转入各级住房基金的核定、划转工作。划转的资金和原有的住房补贴,要逐步理入职工工资或用于列支公积金。

七、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积极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一)加快住房建设和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兼顾长期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加快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决定规定的统一政策,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不断完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并按年度报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各市(县)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要加强对各市(县)房改工作的检查督促,保证国家房改政策的贯彻落实和房改工作的健康推进。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执行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对房改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规定。

(三)企业房改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点,各级人民政府要为企业房改造条件。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应结合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把住房开发建设、分配、管理和维修服务等社会职能逐步从企业中分离出去,加快实现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

(四)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分类指导,在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注意抓好大城市的住房制度改革;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规定和配套措施,抓紧立法工作,协调解决深化改革中的矛盾和问题。有关房改工作的配套文件,要尽快制定,抓紧下发。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保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五)要认真做好房改的宣传工作。各级新闻单位要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政策和实施步骤,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积极参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六)要严肃房改纪律,严格执行国务院的统一政策。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纪律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统一政策、低价售房、变相加优惠和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公积金新规定篇2

【关键词】印花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印花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曾一度被誉为税负轻微、税源畅旺、手续简便、成本低廉的“良税”,因此,从1624年世界上第一次在荷兰出现印花税后不久,便为许多国家普遍采用。我国于1988年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开始征收印花税。根据我国现行政策规定,对于资本公积增加的部分应缴纳印花税。涉及资本公积增加应贴印花税的还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1994]25号)文件。根据我国以上文件规定,“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部分应该贴花。但是,2006年版新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对资本公积赋予了新的内容,而印花税的相关征收管理制度却没有根据经济的展和会计标准的进步做出适应性调整。而执行新准则对于资本公积核算的内容已经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引入,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部分对资本公积金额的影响十分巨大,现阶段征收印花税的法律法规与执行新准则的矛盾日益突出,有关资本公积增加征收部分印花税的政策已不合适。

一、资本公积增加部分征收印花税的政策依据

根据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的万分之五贴花,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对纳税人的自有流动资金,应根据其所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确定。在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布了《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1994]2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这为资本公积增加部分征收印花税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外,在执行新准则之后的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中关于印花税部分的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而增加的资本公积,应按规定按年计算,对增加的部份按规定补贴花”。因此,从现行政策的角度看,大部分人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引起资本公积增加部分缴纳印花税已经是十分明确的问题。

二、关于印花税征收现有政策存在的不足

(一)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出台当时的历史背景与现在状况不同

在执行新准则前,对资本公积征收印花税的计税基础一般是历史成本,而且资本公积科目通常只保持增长,很少出现减少的情况,即使用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因合并计算计税依据,并不涉及征收印花税的问题。随着新准则的执行,资本公积核算的内容已经生了根本性变化,特别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应记入资本公积,使一些企业出现巨额资本公积金额,且随着资本市场的震荡而出现较大的增减变化,这对资金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带来较大的争议。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从立法角度,税务总局所属的司并没有立法权,其文件也不属于部门规章的范畴,所以应该不具有法律效力,仅能作为一个指导意见供参考。

(二)纳税时间和准确纳税金额难以确定

按照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税务机关对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应给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的限期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因此,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记入资本公积部分,如果引起资本公积增加,则应于记账时产生纳税义务。而根据新准则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记入资本公积。鉴于以上税务和新准则的规定,由于企业可以按日、按周、按旬或者按月对外提供财务报表,所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增加的资本公积金额,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则不同,又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通常在每个交易日都会变化,则会产生应缴纳印花税的金额不同的现象。例如:A企业从二级市场购入并持有B上市公司股票,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年初公允价值为200万元,1月末公允价值为500万元,2月末公允价值为450万元,3月末公允价值为4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如果企业按月对外提供财务报表,则第一季度应交印花税总金额为1500元[(500万元-200万元)×0,05%=1500元];如果按季对外提供财务报表则第一季度应交印花税总金额为1000元[(400万元-200万元)×O,05%=1000元]。

(三)导致会计指定产生印花税纳税义务的不合理现象

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按新准则规定,企业根据持有目的不同,即可以将其指定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也可以指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如果指定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则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而不记入资本公积,因此不会产生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如果指定为可供出售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则可能会引起资本公积的增加,从而产生印花税的纳税义务。由此可见,仅仅是一会计指定,就能决定企业较大金额的纳税义务是否存在,并且这种差异是“永久”性的,缺少合理性。况且,印花税作为行为税,上述会计指定显然不是一种应税行为,存在着难以理解的矛盾。

(四)执行不同会计标准会引起纳税不公平

我国目前对企业执行的会计标准有很大的自,即允许企业执行新准则,也允许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等其他会计标准。这就存在一个问题,对同一会计事项,比如购买的上市公司股权,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将其记入短期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其公允价值变动不影响资本公积金额的变动,也就不会带来印花税的纳税义务问题;而对于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如果将其指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则其公允价值变动很可能会引起资本公积的增加,也就很可能会产生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因此,由于执行的会计标准不同,同一事项印花税的纳税义务有别,有悖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也未体现公平的原则。

(五)引起重复纳税或多纳税

根据新准则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出售时,

应将原记入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累计利得或损失从资本公积转出记入当期损益。由此可见,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记入资本公积,可以视为过渡性质,其公允价值虽然变化但并没有实现。而根据现有政策,当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出售前形成直接记入资本公积的利得时,已经缴纳了印花税,待其出售时,原计入资本公积的利得从资本公积转出记入当期损益最终形成留存收益,原已缴纳的印花税不能退税。同时,如果企业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时间较长,且价格波动较大,则只对因公允价值变动致使比前一期间增加的资本公积征税,对于因公允价值变动减少的资本公积不能退税或者抵税,也会引起印花税的纳税重复或者多纳税。

三、新会计准则框架下的应对措施

第一,在新税务法规出台前应当严格按照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执行,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变动所产生的资本公积增加额也应当构成印花税的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以维护税收法规的尊严和执行力。同时积极修订印花税征收法规,新税务法规出台后,对以前多缴纳的印花税予以退税或者作为以后抵用。

第二,对原“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在新会计准则实行后进行必要的修订。适用旧“两则”变化的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在实行新准则后,应该进行适时调整,对资本公积的增加金额进行区分,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本公积等不作为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做到税法的与时俱进,从使印花税的征收政策更具有执行的理论基础。

四、结束语

实施新准则体系,是实现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有效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进一步提升我国会计整体水平所迈出的重要步伐。新准则与原有会计制度相比变化很大,这也使得我国税收制度和准则体系不协调甚至出现矛盾,比如,新准则合理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引起资本公积增加与印花税的征收问题就是一个典型,一个会计科目核算内容的调整为印花税这一小税种带来如此多的问题,整个准则的变动对我国税收体制的影响可想而知。在我国经济飞速展的今天,通过对这个问题的分析,我们应该站在更高的位置,关注并促进财会制度和税收制度与经济展水平的协调一致。

主要参考文献:

公积金新规定篇3

最初确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在于改善我国住房建设资金短缺和供给严重不足的现状,使人们的住房能得到最基本的保障。

2002年国务院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以及《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等业务指导性文件,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先后印发《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制度,依法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推动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2015年9月住建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明确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办理流程,指出缴存实现异地互认。2015年11月再次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机制,标志着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进入个人住房租赁提取与个人住房购置贷款(包括异地个贷)并重的阶段。

通过公积金制度的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覆盖率不断提高,成为居民购房的主要融资渠道,为我国房地产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除了个贷之外,公积金贷款还大力支持安居工程项目,公积金中心积极推进住房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ResidentialMortgageBackedSecuritization,简称“RMBS”),盘活公积金资产,进一步带动房地产的商业化建设。根据《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全国共批准项目贷款试点城市87个。截至2015年末,共有试点项目392个,累计发放试点项目贷款841.29亿元,175个试点项目结清贷款本息(《全国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发行住房公积金资产证券化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盘活资产,置换流动性以补充后续资金,解决资金存量紧张问题。进入2016年,公积金中心的RMBS产品发行明显加速,且规模也在增大。比如,上海公积金中心于5月5日发行的RMBS产品规模达到148.4亿元。

存在的问题

虽然公积金制度建设取得了不少成就,但仍然面临严峻的挑战,滞后于社会发展。主要问题表现为以下几点:

首先,公积金制度建设尚未完善,保障范围小,保障偏离度大。与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做比较,我国的公积金覆盖率非常低,公积金缴存对象范围窄,公积金运用效率低。201年实缴公积金的职工人数为12393.31万人,比上年增长4.34%。职工提交的公积金根据缴存比例、应付工资、公积金最高上限额来确定,且不计入所得税收入范围。因此,工资越高公积金越高,避税额度越大,所享受的住宅货币保障程度越高。而在低收入群体中,没有纳入到公积金缴存范围的家庭也不少。即使中低收入家庭享受了公积金制度,他们的住宅货币保障很有限、远低于高收入者。目前的公积金制度,倾向于高收入者,实际上拉大了贫富之差。

其次,公积金制度的金融功能薄弱,增值收益低、分配不透明,部分城市面临资金池见底。公积金的投资渠道比较单一,不仅职工的公积金存款利息低,而且增值收益也较低。根据2016年的《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现行的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绝大部分公积金缴存余额,只能存放在银行获得普通存款利息。与此同时,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大部分仍以保障性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的形式无偿上缴给政府财政,直接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从实际运作过程来看,这笔资金上缴后,其使用情况并不透明。2015年末,天津、南京、南昌、武汉等全国25个城市个贷率超过100%。部分城市公积金中心发行RMBS,盘活资金流动性。但是,公积金的低利率贷款能否长期支持较高资金成本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仍是未知数。

再次,公积金管理模式滞后,公积金制度功能单一。目前,我国主要以市区为单位设立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受到地方政府的管辖,主要负责公积金归集、购房贷款审批业务。在实际的工作中,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时会收到一些公积金贷款的任务,资金用途难以得到管委会、中心和缴存人的监管,具有一定的财务风险。公积金被侵占和挪用的情况,在一些地方也时有发生。

最后,非正规就业者被排斥于公积金制度在内的住房保障体制之外,尤其农民工。这有悖于“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的发展要求。目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根据《2014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缴存住房公积金农民工的比例只为5.5%。为降低企业用人成本负担,我国从2016年5月1日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政策暂按两年执行。尽管如此,非正规就业者的维权意识较薄弱,企业为他们缴存公积金的积极性低。在“十二五”期间建设3900多万套保障性住房中,产权式保障房比例过高且主要面向户籍人口,只有公租房向非户籍人口开放。绝大多数农民工收入低,无法融入城市商品房市场,也无法承担公租房租金,他们面临市场失灵和政策失灵。

公积金制度改革建议

我国经济发展已进入新常态,企业优胜劣汰的竞争日益激烈,随着社会进步不断涌现新业态,非正规就业者人数不断增加。加之,住房供给总量过剩,以购房贷款为主、促进住宅建设步伐的公积金制度不能与时共进。因此,我们必须进行改革,创新公积金制度功能,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主要举措如下:

建立“公积金银行”,创建公积金制度新功能的载体。目前公积金属地分散管理,不能跨市融通,贷款需求旺盛城市资金短缺,贷款需求不足城市资金闲置,住房公积金资金的闲置不仅与居民购房贷款难形成矛盾。目前设立“公积金银行”条件已基本成熟。2015年末,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89490.36亿元,缴存余额40674.72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长19.56%和9.79%。庞大的公积金余额需要全国协调管理,投资理财,需要银监会等专业机构的监管。部分城市公积金中心已发行RMBS,但零散化的发行很难形成规模,不利于二级市场发展。为打破此瓶颈,必须建立类似于美国房利美、房地美的金融机构,支撑相关业务的发展并防范风险。“公积金银行”的建立,不仅增加公积金制度的金融功能,还能打破地域壁垒,促进资金融通,还能在全国推进公积金账户异地互认。

借鉴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赋予公积金制度社保和医保功能。截至2015年,我国农民工总量2.74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68亿人。根据《2014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到2014年,我国农民工“五险一金”的总体参保率分别为工伤保险26.2%、医疗保险17.6%、养老保险16.7%、失业保险10.5%、生育保险7.8%、住房公积金5.5%。在未富先老的我国,庞大的非正规就业者的养老问题和医疗健康问题将直接威胁社会的稳定。

建立全国互认的个人公积金账户。根据农民工流动性较大的特点,建立与身份证挂钩的唯一公积金账户,并在全国范围内互认且享受相应的服务。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下,“五险一金”转移接续非常困难。以养老保险费为例,当员工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时候,其所缴纳的养老金很难随身转移到新的单位,最多只能以退保的形式来收回个人缴纳的小部分(工资的8%),而单位为其缴纳的大部分(工资的20%)却随着退保而进入了原来打工地社保基金的金库。这种属地化的社保制度的壁垒落后于社会发展,非正规就业者无法享受现行社保制度提供的准公共服务。因此,他们需要另一种自救保障制度,公积金制度改革能成为突破口。

优化公积金的增值和其收益分配,实现“高存低贷”,鼓励非正规就业者自行缴存公积金。通过“公积金银行”的投资理财,优化公积金增值及其收益分配,实现“高存低贷”,鼓励公积金存储,促进资金归集。新的居住证制度却又构成了一道新的“鸿沟”,成为城乡居民新的福利分水岭。如有的城市推行的“积分入户,积分入学”制度导致了一种新的对农民工的差别对待,这对流动性较大的新生代农民工是极不公平的。经济下行压力较大、财政吃紧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不可能主动为非正规就业者的社保、医保买单。但是,如果长期忽视此问题,将影响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必须鼓励非正规就业者自行缴存公积金,政府(公积金银行)为缴存公积金的个人配套社保和医保。

公积金新规定篇4

一、沧州市住房公积金发展现状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发展现状可以用下面两组数据概括。

至2014年底,沧州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达到6096家,其中财政开支单位2572家,缴存职工达到39.3万人,其中财政开支人员14.4万人;缴存总额达到160亿元,缴存余额达到90亿元;提取总额达到70亿元,提取率为44%。累计向50747户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90.4亿元,贷款余额为61.6亿元,还款率为31.9%,个贷率为68.6%。住房公积金综合使用率(提取与贷款余额之和除以累计缴存额)为82.4%。

2014年全年,沧州市新增建制单位416个,完成年计划的277%;净增缴存人员11172人,完成年计划的210%,缴存总人数达39.3万人,覆盖率达到111%;归集住房公积金25.6亿元,同比增长7.3%,缴存余额达到90亿元;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12.4亿元,完成年计划的124%,贷款余额达到61.6亿元,个贷率达到68.6%;实现增值收益16617万元,同比增长21%,完成年计划的110%;为职工个人结息1.67亿元,同比增长20.76%,增加2870万元。

这些数据直观地呈现出沧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取得的成绩,而这与沧州中心的规范管理、务实服务是分不开的。该中心为市政府直属正处级事业单位,内设综合科、归集执法科、信贷管理科、会计核算科、人事教育科、信息网络科和纪检监察室共7个科室,下辖城区、渤海新区、任丘、河间、泊头、黄骅、沧县7个分中心,肃宁、献县、吴桥、东光、青县、南皮、孟村、盐山和海兴9个管理部。

沧州中心每年根据形势和任务的需要,确定一个年度工作主基调,着力推进重点工作。

2004年为“建章立制年”。沧州中心甫一成立,就着手各项管理制度建设,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的通知》、《沧州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沧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使业务处理有规范可依。同时建立人员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人员行为。

2005年为“改革建制年”。在沧州城区实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由委托银行代收改为市管理中心直收;职工个人住房贷款,由银行核算改为沧州中心主体核算。这“两项改革”,确立了沧州中心的主体地位,取得了工作的主动权。同时,经过不懈努力,9个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县(市),财政开支人员全部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沧州市率先在河北省实现了财政开支人员全部建制。

2006年为“规范管理年”。出台了《沧州市住房公积金县市区管理部工作规定》等一系列文件,强化了对县市区管理部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了各项规章制度建设和业务流程的规范化管理,强化了对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指导监督和规范化管理。

2007年为“机构调整年”。按照河北省政府的要求,重点抓了住房公积金县级管理机构的调整工作。对县市区管理部的资产进行了冻结、清理和审计,在年底全部完成了资产的移交和人员的录用,实现了市管理中心对各县市区管理部的“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的垂直管理。

2008年为“贷款突破年”。沧州中心提出以个贷工作为中心的指导思想,集中精力打响住房公积金贷款攻坚战。全市当年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7亿元,是前几年总和的2倍;个贷率达到45.5%,比2007年增长20个百分点,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跃升到全省上游水平。

2009年为“全面推进年”。沧州中心着力推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由量的增长到质的提高、由重点突破到全面发展的转变,促进了全市住房公积金建制、归集和贷款等各项业务又上了一个新台阶,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有了新提升。

2010年为“巩固提高年”。沧州中心全面落实市政府“坚定目标、开拓创新、防范风险、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继续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巩固归集、贷款两项业务,夯实管理基础,提升服务品质,促进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全面提高。

2011年为“提升服务年”。沧州中心制定了《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沧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文件,对业务办理流程和时效给出要求,对全体员工进行为期一周的封闭培训,提高了员工政策水平和服务技能,促进了服务质量的提升。

2012年为“建制扩面推进年”。沧州中心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见》,制定了“推进年”活动实施方案,展开了非公建制三年集中行动,当年取得突破性进展。全年新增非公有制企业建制单位403个,新增缴存职工1.35万人。

2013年为“创新发展年”。沧州中心认真落实沧州市政府转发的《创新住房公积金管理与服务工作的意见》,制定了“创新发展年活动实施方案”,探索建制扩面新途径,制定业务惠民新政策,推出文明服务新举措,完善风险防范新规范,增强事业发展新保证,促进了住房公积金发展水平、服务水平、管理水平和团队建设水平的提高。

2014年为“推进落实年”。结合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沧州中心着力推进建制扩面、优化服务、风险防控、利民举措、信息管理和队伍建设六项重点工作落实,管理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推动了沧州市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沧州中心的几点经验

(一)以非公建制为重点,推进住房公积金业务持续发展

让更多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带来的实惠是沧州中心一直以来的工作重点。2014年沧州中心坚持以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建制为重点,促进各项业务工作的开展。

1.多措并举,全力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建制

一是查找“空白地”。加强与工商、质监、人社等部门协调,对全市未建制企业进行摸底建档,及时跟进催建催缴。

二是用好“发声器”。继续加大宣传力度,灵活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介发声。2014年沧州中心召开了新闻会,与多家媒体面对面交流;两次走进广播电台公仆热线接听市民的咨询电话;多次在主要媒体上专版宣传住房公积金惠民政策和措施,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的社会影响力。

三是打破“旧思维”。各管理部(分中心)纷纷打破扩面的固有模式,充分利用各自优势,在建制工作中各显其能。任丘通过百度主题贴吧晒未建制单位,造舆论推进建制;泊头、南皮加大巡查力度,对企业密集区集中巡查推进建制;盐山通过上门送政策、送服务,这些举措有效引导企业主动建制,均收到良好效果。

四是兑现“奖励”。积极用好提取建制扩面手续费奖励协作单位这项政策,充分调动银行等相关单位配合建制的积极性。截至目前,由银行协助发展的建制企业共48家,754人,沧州中心向26家协助单位兑现了6.5万元手续费。

五是拿起“执法利器”。行政执法是维护职工权益的利器。2014年全年,沧州中心共巡查未建制单位368个,下发催建催缴通知书32份,立案查处单位34个,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6份,首次对一家未建制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对违法企业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推进了依法建制工作。

2.提质与扩面并行,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归集质量

一是规范缴存行为。积极协调争取财政部门的配合,督促财政供养单位由不定期缴存转为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目前财政按月缴存的县(市、区)达到了9个。

二是扩大归集规模。坚持扩面增人、提质增量两措并举,促进缴存总额的增长。盐山县将全县12个乡镇及部分县直事业单位的460名预算外人员纳入缴存序列,新增缴存额267万元。南皮将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全年文明奖和绩效工资纳入缴存基数,每月增加财政拨款缴存额100多万元。

三是加大清欠催缴力度。全年为两家破产改制企业员工稽核欠缴住房公积金1100万元,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以政策创新为突破,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

2014年,沧州中心围绕便民利民惠民宗旨,在政策创新上做文章,着力打造住房公积金服务品牌。

1.办民所盼,推出惠民新政策

一是推出三项新政策。沧州中心制定了《沧州市新就业大学生和引进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试行)》,对这部分人降低贷款门槛,在贷款额度上也给予优惠。全年为54名新就业大学生按优惠政策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定了《沧州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实施细则(试行)》,对困难职工贷款给予贷款利息40%至50%不等的补贴,减轻他们的还贷压力。全年有2名困难职工获得贷款贴息。制定了《沧州市城镇居民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委托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为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开辟了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通道。此项制度已在城区分中心先行试点,试行5个月来,已成功为45名群众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9.58万元。

二是适时改进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三部委和河北省住建厅相关文件要求,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被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从贷款、提取和其他方面提出17条改进意见,降低贷款门槛,扩大提取范围,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

三是充分发挥贷款储备金制度作用。2014年拆借3000万元,支持资金紧张的管理部发放贷款,切实满足群众需求。全年共为5859户职工家庭发放了12.35亿元贷款。

2.改民所怨,实施窗口服务新规范

一是制定了《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窗口服务规范》。在服务环境、职业形象、服务行为和服务纪律四个方面提出14项规范要求,进一步规范服务标准和行为,提升窗口规范化服务水平。

二是开展正风肃纪、还利于民活动。2014年3月初,沧州中心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对照“十个专项整治”规定,在全系统深入开展了“七整治七提高”活动,重点解决工作人员“慵懒散拖”、效率低下、“吃拿卡要”等问题。随着活动的开展,全体员工工作作风有了明显转变。

三是督促银行服务上水平。按照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沧州市受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考核办法(试行)》,对49个贷款委托银行网点的服务态度、服务效率情况进行了考核,有40家被评为优秀,9家为良好,分档支付了委托贷款手续费,促使银行转变作风,提高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

3.便民所需,畅通信息化服务新渠道

一是畅通住房公积金“12329”服务热线。保持8小时人工和24小时语音服务,全年共接听群众咨询电话6275个,处理投诉和建议工单78个,群众反映的问题基本得到满意解决。

二是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门户网站改版。进一步健全网站功能,优化排版形式,增设便民功能,改进网上个人缴存信息查询等服务,让群众享受在线快捷服务。

三是重点开展新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谋划业务新功能,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增加群众满意度。新业务信息系统归集、贷款、核算三大核心板块年底前可望与旧系统并行。

(三)以强化督查为抓手,防范住房公积金运作风险

沧州中心始终把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完整放在工作的首位,近年来在住房公积金风险防范工作上成效卓著,其成功经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实施“四个专项检查”

沧州中心制定了《住房公积金服务、贷款管理、财务管理、提取与执法四个专项检查的实施方案》,由各分管科室牵头,于2014年5―10月,在全系统集中开展了四个专项检查工作,检查组分别从各自业务特点着手,通过调取监控录像、实地检查、查阅档案、以查代训等方式,对各管理部(分中心)工作进行抽查,指明存在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检查结果在全系统进行点名通报。目前,全系统服务质量有了明显提升,重点业务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

2.强化科室监管力量

沧州中心从管理部选调5名业务骨干充实到机关业务科室,进一步配齐配强了科室力量,为提升业务科室的管理和监督能力打下了基础。

3.调整立项监督事项

沧州中心出台了《立项监督实施方案》,针对贷款审批和干部人事变动情况进行了立项业务调整,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到人。

4.接受审计监督

接受审计局为期一个月的专项审计检查,沧州中心党组对审计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整改措施和要求,积极整改。

三、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

在对沧州中心进行调研的过程中,我们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问题进行了探讨。比如:非公有制企业缴存质量不高,存在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偏低和断缴问题;很多县级财政存在不能按月缴存问题;一些管理部(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仍存在把握尺度不统一、操作不规范问题;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推进较慢,影响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升,等等。这些问题不只是沧州中心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个案,而是当下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所普遍面临的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很多是源于现实与制度之间的矛盾。《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颁布以及修订十余年来,住房制度改革以及房地产市场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当时颁布《条例》的社会基础早已时过境迁,《条例》已经严重滞后于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发展。一些社会舆论争论的焦点问题,实际上都可以从制度设计上找到病根。时下,无论是业界,还是社会舆论,重新修改《条例》的呼声越来越高。借此次巡访机会,我们与沧州中心有关人士就下面十个问题进行了探讨。

问题一:很多地方的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应该如何改进?

由于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需要缴存人授权管理。建立由缴存人代表组成的决策机构,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很有必要。但目前管委会的产生,一是由中心按照《条例》要求提出人员名单,由市政府行文确定。产生途径有问题。二是管委会人员众多,召集开一次会不容易,多数委员对住房公积金制度了解不深,影响决策的效率。建议可在管委会的基础上,通过委员选举产生一个常委会,由七八个人员组织,负责日常的重要决策活动。

问题二:应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范围是否应该扩大?

《条例》规定的一些企业形态性质已经改变,应该做新的表述。如城镇集体企业,现在应该没有了。再比如,“城镇”这个限制词也没有必要存在了。基层管理部在建制扩面中可能就会遇到这个问题,对在乡政府或村工业区的企业算不算缴存范围内的企业存有争议,影响建制开展。建议只要单位聘用职工并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论在不在城镇都应纳入缴存范围。

问题三:缴存比例应该如何确定?

现行《条例》和相关文件规定的缴存比例是不低于5%,不高于12%(河北省政府规定的最高线是15%)。这个自由选择区间过宽。一是容易造成企业间税负不平衡;二是非公有制企业一般都选择最低线,影响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利益。考虑企业的负担,建议将范围控制在8%-12%之间比较合适。每个地区应该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

问题四:依据《条例》的执行力,在实际工作中是否遇到阻力?

目前《条例》在行政事业单位执行较好,但对非公有制企业约束力差。很多地方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扩面,主要靠宣传动员,很少运用行政执法手段。原因有三:一是作为一个名为“中心”的单位,虽然《条例》赋予了执法职责,但仍然缺乏权威性。二是缴存住房公积金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给企业和地方政府以软约束的感觉。更多是从鼓励的角度而不是从履行法律义务的角度要求企业建制。三是住房公积金虽然有收益,但在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中占比很小,与企业税收的贡献相差很远,如果强制要求企业建制,企业在地方政府的话语权比中心更强,所以在执法方面还要看地方政府的态度。建议应将住房公积金提高到“五险”的地位来对待,与“五险”统筹考虑。如研究企业负担时,将“五险、一金”一并考虑;还可以将缴纳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动合同约束条款;当然,最迫切的还是抓紧住房公积金立法。

问题五: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应如何改进?

住房公积金是以设区市为单位的封闭式的资金。在资金运营上要实现资金以中心为单位统一管理。对辖区内的行业分中心,应该实现真正的统一管理,统筹使用资金。这样可以解决行业资金沉淀过多、地方资金紧张问题。在省级层面上,可以建立类似理事会的机构,负责跨中心之间的政策协调和资金有偿拆借。

问题六: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的使用范围是否可以拓宽?

住房公积金除职工提取外,剩余的资金只有两方面的用途,一是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二是存在银行里生息。这两种形式收益都不高,影响了住房公积金整体收益。建议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在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允许将沉淀资金贷给政府建保障住房,允许投资建公租房,允许购买保本理财产品,以实现保值增值。

问题七:如何增加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条例》规定扣除管理费用和风险准备金,全部上缴财政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这种做法的好处是缓解了保障房建设资金短缺困难。同时,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予以重视,在建制扩面和其他工作上给予支持。但这笔由个人资金运营产生的收益,按法理来说应该归个人所有。现在个人账户资金按照三个月定期利率计息,对存着住房公积金长期不用的缴存人来说,相当于资金年年缩水。所以大家都想方设法把钱提出来。建议把收益分给个人,可以保障缴存人的利息收入不低于一年期存款利息,实现资产保值。这样让不急用钱的人把钱安心放在蓄水池中,对其自身有增值好处,同时可以帮助其他缴存人。

问题八:如何看待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劫贫济富”,是“富人俱乐部”?

表面上看,缴存多的高收入阶层,有钱购房,也可申请低息住房公积金贷款,两方面沾光,缴存少的低收入阶层买不起房,所以提不了住房公积金,只能存在里面为贷款者做贡献。住房公积金是由个人收入的一定比例为基础构成的。住房公积金缴纳差额大,是社会收入分配不公造成的,而不是住房公积金本身的问题。受益不均的问题,是可以通过具体政策的调解来解决的。比如,一是缩小缴存比例范围,或统一缴存比例,可以减小差距;二是对缴存基数实现限高。对限高问题,应该着眼于财政开支单位和国有企业,对非公有制企业应该不限制。三是对低收入缴存人适当提高可贷额度基数,并在贷款利息上给予补贴。四是限制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的套数,只用于刚需和改善型住房,防止贷款用来炒房。五是限制使用住房公积金所购房屋面积,让住房公积金体现保障性。

问题九:如何激发管理人员的内在动力提升服务?

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与服务水平,一靠严密的管理制度,二靠利益驱动。二者缺一不可。河北省曾制定了一个效益和奖励挂钩的政策,对加强管理与服务很管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管理和经营资产的单位,应该像企业一样有奖励与收益挂钩的政策。

公积金新规定篇5

一、对20*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估价

20*年,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实现了新发展、新跨越。一年来,在管委会的领导下,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严格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管委会二届一次全会决策,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狠抓管理,攻坚克难,通过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战线全体干部、职工的努力,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超额完成了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为我市应对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增长和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做出了积极的贡献。20*年,全市共归集住房公积金7.3亿元,较20*年同期增长57.67%,累计归集额突破30个亿,归集余额24.35亿元;共提取2.25亿元,是20*年的4.5倍;发放贷款7.18亿元,较20*年增长139%,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达15.62亿元,贷款余额10.23亿元。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率迅速增长,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得到显著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走在了全省乃至全国的前列,受到了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肯定和表扬。主要抓好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狠抓归集管理,确保了资金按时足额缴存。归集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源头。机构调整以来,我市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不断完善归集制度,创新管理手段,强化内部考核机制,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联系和执法力度,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归集管理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到20*年基本实现了住房公积金按月足额缴存,从20*年的归集余额只有1.1亿元,发展到年归集资金7.3亿元,归集余额达到24.35亿元,是机构调整前的22倍。实现了缴存单位“要我缴存”到“我要缴存”的思维模式转变,确保了资金归集的正常化、规范化,有效降低了管理成本,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市直和各县区坚决执行市委、市政府提高缴存比例的决策,想方设法挤出资金提高财政拨款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目前,全市除盐津县执行8%,镇雄县执行9%的缴存比例外,市级和其余县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都达到了10%。缴存比例的调整,进一步提高了广大职工住房资金的积累,增强了住房购买力,得到了大家的积极拥护。

二是狠抓贷款规模,职工购房资金困难有效解决。20*年,在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影响的压力下,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严格落实“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按照力争实现当年新增4亿元贷款余额的目标任务,结合实际,认真分析研究,不断创新工作思路,采取了深挖信贷资源、简化手续、降低门槛、拓展贷款范围、开展异地抵押贷款、引入委贷业务竞争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仅1年时间,全市发放贷款7.18亿元,接近××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来5年的总和;实现新增贷款余额4.73亿元,超额完成了工作任务,充分发挥了住房公积金低息、互助作用,为我市的房地产业经济和城镇化建设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支持。同时,在发放贷款过程中,高度重视信贷资产的安全问题,严格控制逾期贷款的产生,进一步加强贷款受理审批审核,强化贷款抵押担保制度,积极与委贷银行、缴存单位和财政部门的联系协作,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催收逾期贷款,对信用度差、恶意拖欠户及时通过处置抵质押物和向法院等方式追收逾期贷款,净化了我市住房公积金金融环境,确保了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实现了当年放贷无逾期,本文来源于范文中心:/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率降到0.001‰的历史最低点,远远低于全国和全省平均水平。

三是狠抓服务质量,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及时出台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配套文件和措施,确保新提取政策落到了实处。进一步强化限时办结制度,提高工作效率,贷款业务的受理、审查、审批、发放等环节时限不断缩短,每笔贷款办结时间由原来的30个工作日缩短为13个工作日。认真办理政协提案,及时与政协委员进行面商,解答政策。切实做好住房公积金网站、政务信息公开网站和96128热线“阳光政务”工作,通过网站、电话等交流平台,不断加大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力度,加强了与缴存职工的交流沟通。通过努力,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得到了较大的提升,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

四是狠抓队伍管理,保证了资金运营安全。一年来,全市狠抓了住房公积金管理队伍建设,开展了“整顿管理秩序、提高管理水平,构建住房公积金管理地图”等活动,不断提高了管理人才队伍素质。进一步加强了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强化内部业务稽核工作,有效保证了财务管理规范、资金安全,有效杜绝了违规、违纪情况的发生,规范了业务管理,确保了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和管理人人身安全。同时,进一步加强网络安全管理,规范操作程序,落实信息系统管理安全责任制,提升信息网络安全防护等级,提高信息利用效率,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数据安全、及时、准确。

总的来讲,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巩固、发展中仍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离市委、市政府和广大职工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还不平衡,住房公积金覆盖率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我市住房公积金的资金使用率还需进一步提高。三是政策宣传力度还应进一步加强。四是随着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的快速发展,管理队伍不足与管理业务量增大的矛盾更趋突出,办公软硬件设施还不能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

以上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切实加以解决,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健康、快速发展。

二、认清形势,抓住机遇,推动住房公积金管理良性发展

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是解决职工住房困难问题,提高职工福利待遇,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2010年,针对中央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抢抓扩大内需保增长的机遇,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强化管理、突出服务,推动全本文来源于范文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仍然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重点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强化贷款管理,加大资金投入。我市的房地产业起步较晚,充分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低利率优势,引导住房公积金贷款消费,解决中低收入缴存职工的住房困难,尽量减轻职工的经济负担,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房地产经济、城镇化建设中的促进作用,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重点。我市自20*年启动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来,不断降低准入门槛、减化手续,通过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加大了对职工购建房资金的投入力度,为我市房地产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提供了重要资金保障。面对当前国家扩内需保增长和继续实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的形势,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速度,应着力抓好以下工作:一是继续强化“为缴存人服好务”管理宗旨,进一步拓展住房信贷市场,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确保全年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5亿元,为改善职工居住条件,促进住房建设快速发展服务。二是在扩大贷款规模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逾期贷款管理,坚定不移执行保全资产措施;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信贷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努力净化住房公积金信贷环境,管理中心要加强与财政、缴存单位的沟通协调,建立多种扣款机制,切实将风险最小化,确保信贷资产质量优良。

(二)继续搞好政策宣传,为缴存人服好务。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最终落脚点在于服务缴存人,缴存人满不满意、高不高兴是衡量工作效率的标准。自提取新政策实施以来,我市积极抓好政策落实,赢得了广大缴存人的支持,产生了较好的社会反响。但是,依然存在少数缴存人对政策了解不够,认为只要在异地购房就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甚至写信给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提出质疑。这些缴存人反映的情况,虽然不符合有关规定和××实际,但由此也表明,我们的宣传力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因此,管理中心和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办法规定及管委会讨论通过的各项新政策,对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准确的解释,让大家主动、自觉地参与到建立、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推动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来。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网站和电子政务信息网站管理,及时报道和宣传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法规,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提供网上帐户情况查询,方便广大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增强管理透明度,促进各项管理更加规范、快捷、便民、高效。

(三)加大政策研究力度,为《条例》修改献计献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自1999年3月颁布后,20*年进行了修改,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行政法规,一直沿用至今。在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过程中,全国不少专家、学者、住房公积金管理者提出了许多意见,进行了一定的探索和尝试。去年11月召开的全国住房公积金研讨会,提出从资金的属性、资金的定位、利率机制、行政强制、中心定位、管理体制、监管机制、决策体制、增值收益分配等九个方面,对住房公积金的历史、[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现状和未来进行分门别类的研究,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改提供理论依据。我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虽然走在了全省、甚至全国的前列,但政策研究方面必须进一步加强。各位委员和管理中心要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认真研究,形成调研材料积极向上反馈,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改提出意见、建议,这既是宣传××的窗口,又是对管委会工作的促进。

公积金新规定篇6

关键词医院;住房公积金;核算管理

一、住房公积金的性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指出,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参照2006年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职工薪酬》准则中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薪酬的一部分。因此在医院的管理制度中,住房公积金与工资具有相同的作用。

根据医院资产要素的定义,医院资产是医院拥有或控制,能以货币计量并能给医院带来一定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比较可见,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医院并不拥有所有权控制权。住房公积金未来所带来的收益或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所有(公积金投资收益),或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利息),不会给医院带来任何经济利益。因此,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医院资产范围。

二、目前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处理方式

对银行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财务核算问题,相关部门专门制定了核算办法,规范其管理与核算。但对于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各企事业单位,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仅对列支方向做出了明确的规定:①机关在预算中列支:②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③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对于医院将公积金缴存后,各医院如何管理和核算这笔资金,医院会计制度仅作出如下规定:对于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医院应设置辅助帐进行登记并核算其缴纳、使用和结余情况。但具体如何设帐、如何核算,没有明确的统一的规定。这样,实际执行过程中,各单位采取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不同的处理方法:

(一)在“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核算

这些单位,在发放住房公积金时,

借:医疗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住房公积金(医院负担部分)

应付工资――住房公积金(职工负担部分)

贷: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将公积金缴存管理部门时:

借: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基本结算户

同时:

借: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专户(有的单位计入“其他货币资金”或“其他应收款”)

贷:专用基金―住房基金

这样处理,用“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专户”(或者“其他货币资金―住房公积金”、“其他应收款―住房公积金”)核算医院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部门总额;用“专用基金―住房公积金”核算医院职工住房公积金总额。使住房公积金在单位会计报表即作为一项流动资产,又作为一项净资产。

但根据我们上文所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的资金不能作为单位的资产,上述处理,虚增了单位的资产和净资产,甚至使医院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出现虚假资金情况,不能真实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误导会计报表使用者。

(二)在“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科目核算

多数医院单位采取这种处理方法。发放时:

借:医疗支出一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一住房公积金(医院支付部分)

应付工资――住房公积金(职工负担部分)

贷: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缴存住房公积金时:

借: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专户(有的单位计人“其他货币资金”或“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基本结算户

这样处理,用“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专户”(或者“其他货币资金―住房公积金”、“其他应收款一住房公积金”)核算医院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部门总额;用“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核算医院职工住房公积金总额。这样处理使住房公积金在单位报表即作为一项流动资产。又同时作为一项流动负债管理。

与第一种方法类似,虚增了单位资产和负债。给会计报表使用者造成信息误导。

(三)设置备查薄或者辅助帐

这下单位设置一些简易明细登记帐,简要登记住房公积金的汇缴及余额,但缺少正规的核算,职工个人公积金查询、转移、支取、转入以及与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对账管理不严格。

(四)单位汇缴后不作任何处理

一些单位认为,该资金已经转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号,属职工个人所有,不管是否支付已不属于医院的资产或负债,同时公积金管理部门又是政府专门的主管机构,有完善的管理机构和严格的制度和办法,缴存到管理部门后,职工查询、支出均到管理部门办理即可,因此医院没有必要进行很规范的管理。

综上所述,同样一笔住房公积金资金,有的医院列入负债。有的列入净资产,还有的不在医院总帐中反映,加上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10余年来,各医院累积的资金余额已达数百万乃至上千万之多。

如此,造成资产、负债、净资产都不具有可靠性和可比性,影响现金比率、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比率等重要指标,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甚至医院决策者。

三、住房公积金账务处理建议

住房公积金核算具有独特之处,资金动用必须满足相关法规的规定。不能自由支配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是一种国家政策性的长期住房储金,医院在核算住房公积金计提、支付业务后,应当设置专门的、独立于医院总帐的住房公积金帐目。连续系统的反应医院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使用、结余情况,同时,定期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对。

住房公积金辅助帐,不存在核算收益的问题。科目设置可以简单明了,能够准确反映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及结余情况即可。可以设置资产类科目“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专户”,核算职工住房公积金专户的收支情况;设置负债类科目“住房公积金”,反映医院住房公积金缴交、提取和结余情况,且“住房公积金”科目应按职工个人设分户明细帐。期末。“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专户”和“住房公积金”科目总量余额相等。

账务处理举例如下:

1、单位汇缴时。根据缴款书凭证和银行收款通知书

医院财务总帐代扣代缴:

借: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基本结算户

同时,医院住房公积金专门帐目:

借: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专户

贷: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科目;――××个人明细科目

2、新职工调入时,依据新职工调入开户手续及住房公积金转移支付收款凭证:

借: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专户

贷: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科目

3、职工离退或调出时,依据销户手续及住房公积金转移支付收款凭证:

借: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科目

贷: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专户

4、职工因购房、维修提取时,依据住房公积金转移支付凭证:

借: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科目

贷: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专户

5、期末结算利息时,依据住房公积金中心提供的利息结算单:

借: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