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工作情况汇报篇1

一、任务目标

对各责任单位在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为清理整治工作中履行职责及完成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其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从根本上制止、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以严肃的组织纪律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确保各类违法建设清理整治工作任务的完成,维护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正常秩序。

二、效能监察对象

区、区、区、区、高区、县、工业园区及其行政正职和主管副职;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等有关单位及其行政正职、分管副职,各乡(镇)、办事处行政正职和主管副职,任务所涉及单位负有专项职能的科级以上干部。

三、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责任制的建立及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目标任务是否分解,责任制是否建立等。

(三)组织实施和协作配合情况:监督检查责任单位组织实施及相关职能部门协作配合情况。

(四)整改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思想认识是否提高、整改措施是否到位、整改任务是否落实、整改成效是否突出。

(五)履行职责和完成任务情况:检查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协调配合,有效遏制和及时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制止、纠正和拆除各类违法建筑,及时完成市委、市政府各项违法建设行为清理整治任务,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任务落实到位、长效机制到位。

四、组织机构

成立效能监察组。组长由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张桂香担任,副组长由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傅江山,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王学智,市规划局局长田子超担任;成员有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主任元小林、市规划局副局长汪晓、市委组织部县区干部科科长李国庆、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副主任马春保、朱莉萍。

五、监督检查

(一)年6月-2012年6月期间,市效能监察组对我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为清理整治情况进行不定期明查暗访,并将监督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二)对市领导批示、有关部门转交、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问题,效能监察组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三)各责任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日常巡查、监督管理、查处等工作,每季度末将清理整治违法建设行为中履行职责情况的书面汇报材料以及《市违法建设行为清理整治工作季度报表》报市效能监察组。

(四)对违法建设行为,各责任单位要于年6月25日前集中进行一次自查自纠工作。年6月30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书面汇报材料及《市违法建设行为清理整治工作自查表》报市效能监察组。

六、效能监察结果的处置原则

依据效能监察监督检查情况进行以下处置:

(一)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行政机关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政〔〕16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政〔〕53号)之规定,对存在工作不力、效率低下、推诿扯皮、任务落实不到位、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失职渎职等行政过错行为的单位及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对单位的追究方式为:行政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黄牌警告、扣减年度政府目标考核分值,记过错一次、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降低年度考核等次等。

对个人的追究方式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离岗培训、停职检查或者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涉及违政纪的,依程序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政纪处分。

(二)对任务完成好、成效显著的单位及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表扬等表彰。

(三)效能监察组对效能监察对象履行职责情况及时作出评定,并将奖惩材料交组织人事部门存档,作为考核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城乡低保工作情况汇报篇2

第一条为保障城乡居(村)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村)民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

第三条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乡居(村)民基本生活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与法定赡养、抚养相结合,实行公开、平等、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市民政局负责我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组织实施;各镇政府(街道办、农场,下同)和居(村)委会在市民政局的指导下,负责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具体实施。

市财政、劳动、社保、统计、物价、工会等部门和有关组织应配合、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民政局

1.组织调查研究,拟定我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具体政策,落实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并定期向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汇报;

2.指导、督促、检查各镇政府、居(村)委会开展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3.负责我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及保障对象的审批;

4.负责制定我市每年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支出预算;

5.负责实施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计算机网络管理,统计汇总,档案管理;

6.负责有关部门工作的协调;

7.组织、协调、指导各种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帮扶工作。

(二)市财政局

1.配合市民政局拟定我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实施办法;

2.按照市民政局每月提交的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支出金额及时核拨给指定的银行;

3.对市民政局提出下一年的保障资金的预算进行审核,并按用款计划拨付资金;

4.检查、监督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

(三)各镇政府

1.按照上级制订的实施细则和工作要求,组织、落实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2.对申请者的收入情况、生活困难程度及其他相关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3.负责对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定期核查;

4.为居(村)民提供咨询服务;

5.依法调查处理骗取、冒领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违法行为;

6.负责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报表统计和档案管理;

7.组织、协调、指导各种社会力量进行帮扶工作。

(四)居(村)委会

1.接受居(村)民的申请,组织对申请者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加具意见后上报;

2.负责对保障对象进行民主管理和监督,在保障对象申请低保救济时,必须将对象基本情况在居(村)委会公示栏内公示;

3.为居(村)民提供咨询服务;

4.对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进行定期复核。

(五)其他部门和单位

1.负责对本部门、单位在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下(待)岗人员、失业人员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请出具有关证明;

2.准确提供本部门、单位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者的工资收入、各种生活补助收入和各种救济收入(含临时援助、资助)的数额和领取的时间,及申请者下(待)岗、失业的日期。

第二章保障对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村)民。主要有以下两类人员:

(一)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没有赡养、抚养能力的居(村)民;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乡居(村)民,其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第六条申请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

(二)家庭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有超出家庭人员居住面积需要并用于牟利的房产或其他不动产的;

(三)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参加劳动的;

(四)违反《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五)不如实申报情况,有隐瞒、虚报、造假等行为的。

第七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居(村)民家庭,在个体经营、求职就业、住房、医疗、教育、法律诉讼等方面给予必要的照顾和扶持。

第三章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计算

第八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的计算具体按《台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计算办法》执行。

第四章保障标准

第九条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以既保障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的原则,结合本市下列综合因素:

(一)人均实际生活水平;

(二)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费用;

(三)物价指数;

(四)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

(五)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障标准相衔接。

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镇居民人均月收入280元,农村村民人均月收入160元。

第十二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作适时调整。

第五章保障金的申请审批发放程序

第十三条保障对象申请保障金,由申请者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或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如实填报《台山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二份),申请救济原因要详尽,理由要充足,并要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和家庭收入等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居(村)委会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者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将有关材料和调查情况上报镇政府进行审核。申请者属在职、失业(指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下(待)岗、离退休的,则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然后送市总工会审核。

第十五条各镇政府、市总工会应在10日内对申请者家庭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送市民政局审批。

第十六条市民政局应在10日内对报批的申请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确定救济数额,将《申请表》一份留存归档,另一份发回报送单位作为发放保障金的依据,并同时下发《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居(村)委会或单位应及时将批准的保障对象名单、保障金额等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经批准领取保障金的家庭,领取期限原则为一年,期满后要重新申请,如不在领取期限届满前30日内重新提出申请,则取消其保障资格,收回《领取证》。

第十九条最低生活保障金委托银行或农村信用社进行发放。市民政局负责发放企业困难职工最低生活保障金,每月10日前编制《台山市企业困难职工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表》,交由市农村信用社将最低生活保障金划入保障对象个人账户;各镇政府负责发放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每月10日前编制《台山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表》,将市财政负担60%连同本级所负担40%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额交由当地指定银行划入保障对象个人账户。

第六章保障金变更转移

第二十条市民政局、各镇民政府和居(村)委会要对领取保障金家庭的收入和生活状况,定期进行检查审核,实行动态管理,家庭收入状况发生变化的,及时办理调整保障金发放数量和停止发放保障金的变更手续,对新出现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应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办理申请手续。

第二十一条停发保障金对象必须将《领取证》交回镇政府或有关单位,由回收单位交回市民政局核销;调整保障金发放数量的对象应重新填写《申请表》,进行再次审批。

第二十二条领取保障金家庭的户籍所在地因迁移发生变动的,经迁出、迁入地双方镇政府同意,可办理保障金领取转移手续。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从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保障金或收取贿赂的;

(三),影响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出具不实证明的。

第二十四条对领取保障金期间家庭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而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继续领取或多领保障金的,由发放保障金的部门对其进行教育并追回已经领取的保障金。

第二十五条对采用虚报或者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冒领保障金的,由发放保障金的部门追回其已经领取的保障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申请保障金未得到答复,或者申请者认为自己符合条件而未被批准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八章附则

城乡低保工作情况汇报篇3

第二条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条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镇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四条市民政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职能部门,基职责是:

(一)组织调查研究,制定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和具体政策,提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发展规划,组织、落实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及时建议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组织、协调、指导社会各界开展社会救助工作;

(四)指导、督促、检查县(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五)负责与有关部门工作的协调;

(六)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违法违纪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领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对象和出具伪证的单位;

(七)协调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行政复议;

(八)编制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报告本级年度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经费预、决算方案;

(九)负责全市的社会救助计算机网络管理;

(十)负责各县(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的培训。

第五条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其职责是:

(一)按照市政府制定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具体政策和工作要求,编制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二)编制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报告本级年度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经费预、决算方案;

(三)负责对保障资格的审批和注销;

(四)指导、督促、检查、考核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五)研究解决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辖区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的违法违纪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领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对象和出具伪证的单位;

(七)负责本辖区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行政复议;

(八)负责本辖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计算机网络的建立、管理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调研、统计;

(九)组织、协调、指导辖区社会各界开展社会救助活动;

(十)负责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一)负责定期向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部门汇报本辖区最低生活保障情

况。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其职责是:

|(一)按照县(市)区政府制定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工作要求,编制工作计划,搞好宣传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二)负责保障金的发放和管理;

(三)负责对保障资格认定或注销的调查摸底和审核上报;

(四)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辖区内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的违纪违法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冒领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违纪违法行为;

(五)负责保障工作档案、计算机网络管理的统计工作;

(六)组织、协调、指导各种社会力量进行社会帮困活动;

(七)为有劳动能力的救助对象提供就业或技能培训的机会;

(八)负责定期向县(市)区最低生活保障管理部门汇报本辖区最低生活保障情况。

第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接受辖时民机活保障金的申请,并对申请者的家庭成员、收入、生活困难程度进行调查、核实,准确核算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上报街道办事处;

(二)按要求张榜公布保障对象,公开保障金额,接受群众监督;

(三)负责按时发放保障款物;

(四)负责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定期审查;

(五)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保障对象变化情况;

第八条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一)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及时拨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及必要的办公经费;

(二)统计、物价部门提供当地消费水平变化情况,提出保障标准建议;

(三)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对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及人事部门负责提供下岗人员、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收入变化情况;

(五)工商、税务、教育、卫生、房管、供电等部门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应当积极配合民政等部门做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工作。

第九条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列入市、县(市)区财政预算,专项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第十条中央、省、市级财政拨付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用于中央属、省属、市属单位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补助。

第十一条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市)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市)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执行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城镇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由下列部分构成:

(一)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及其它劳动收入;

(二)继承和赠与、利息、红利、有价证券、特许权收入;

(三)养老金、失业救济金、离退休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遗属补助金;

(四)瞻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等收入;

优抚对象按照规定应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收入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范围。

第十四条家庭收入应当按其应得收入计算:

(一)在岗人员、离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的收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离退休费标准和失业救济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低于该标准的,按应得收入计算;

(二)职工遗属以及其他应当按国家规定享受各种补助的人员,其收入按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

(三)同一家庭成员有两类户籍的〈既有城镇非农业户口又有农业户口),由户籍所在地根据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施最低生活保障;

(四)在就业年龄内,因病、因残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必须出具市卫生部门指定医院证明),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其实际收入,确定保障数额;

(五)有瞻养、扶(抚)养能力的,以法律判决的法律文书或有关部门调解确定的应付标准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瞻养费按被赡养人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减去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剩余部分的50%,除以被瞻养人数计算;扶养费、抚养费按照给付方收入的25%计算,有多个被抚养人、扶养人的,其给付额最高不超过其收入的50%。法定瞻养、扶〈抚)养义务人属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不计算其应付瞻养、扶(抚)养费;

(六)法定被赡养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法定瞻养人是独生子女的,可与被瞻养人合并计算保障标准。

第十五条城镇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一)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职业介绍机构或有关部门提供工作的;

(二)违反《*省计划生育条例》未被处理的;

(三)拥有自己出资购买的非生活必需高档消费品,如拥有移动电话、摩托车、饲养高级宠物、自行购买商品房等,且日常实际生活消费明显高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四)不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户主通过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没有设立居民委员会的,可直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地点的,只能由一方提出申请,其他成员应提供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

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委托居民委员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并由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填写《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经过复核后,填写《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花名册》,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并发给统一印制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县(市)区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对批准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家庭,区分不同情况,给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城镇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金额享受;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镇居民,批准其按照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第二十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公开、公开、公平的原则,对申请和审批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任何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都有权向管理审批机关提出意见;管理审批机关经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或者居委会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给付实物。

第二十二条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居委会告知县(市)区民政部门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

第二十三条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居民的户籍因迁移或行政区域变更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到迁出和迁入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理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变更手续。在本县(市)区范围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转移手续,并报县(市)区民政局备案;跨区(市)县的由县(市)区民政局办理转移手续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同时,保障对象还要凭迁出地的证明到迁入地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尚未建立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机构的新建小区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暂由当地乡镇政府民政办公室代管。符合保障条件的人户分离居民,由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予以审查办理,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应当参加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组织的社区公益性劳动,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的,停发或减发本人当月保障金。

第二十六条从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审查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二)、、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第二十七条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追回冒领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并视情节,给予一定处罚。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二十八条城镇居民对县〈市〉区民政部门做出的不批准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减发、停发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决定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开展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

(一)对城镇困难居民的摸底调查;

(二)在制定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对生活必需品的种类、物价水平等抽样调查;

(三)对保障对象的登记、审查、核实,保障金发放、管理等;

(四)表、册、证、卡的印制、档案管理及宣传费用;

(五)工作机构建设(包括电脑网络管理)及人员培训等。

城乡低保工作情况汇报篇4

一、灾害特点及损失情况

此次暴雨洪灾,呈现三个特点:持续时间长。暴雨从7月7日凌晨3时至9日上午10时,持续几乎不间断长达55个小时;范围广:全县60个乡镇383个村19.3万户农户82.06万人受灾,重灾1772户,特重灾337户。县级13个行业不同程度受损;强度大:县气象局雨量监测点表明琅琊最高为261mm,渠城218.0mm,观龙211.4mm,望江194mm,三汇、岩峰分别为121—130.1mm,渠江洪水受上游影响5日晚开始到来,加之以后连续几天暴雨,造成渠江三次复涨,渠城段最高水位出现在9日晨,沿江26个乡镇受灾特别惨重。

据统计,截止目前,全县因灾死亡3人,其中山体滑坡房屋垮塌死亡1人(汇东土城村一社陈德万,男,57岁,7月8日凌晨6时因山体滑坡至死),雷击死亡1人(射洪乡桂坝村一社李家栋,男,57岁,7月7日上午7点30分因田间干活雷击死亡),电杆倾倒触电死亡1人(望江乡尖山村七社陈世成,男,63岁,五保户,7月7日晚因电杆倒到住房触电死亡);淹没面积41231公顷,淹没区域内受灾群众81.3万人,土溪镇3个村14500人群众被洪水围困,8个场镇进水。农作物受灾50.47万亩,其中:成灾31万亩,绝收9.7万亩。死亡大牲畜3259头、家禽20.08万只,鱼类损失465万元。倒塌房屋912间,损坏4360间。损坏提灌站182处,冲断、冲倒各类电杆16200根,损毁水库12座、山坪塘(堰)532口,渠道289处7069米,损毁提灌站31处。冲毁农田93045亩,山地滑坡2105处,冲毁公路路基1225.33公里,冲损桥梁18座。

全县因灾经济损失28513.24万元,其中,直接经济损失26013.24万元,间接损失达2500万元。(见附表)

二、抗洪抢险和抗灾自救措施

7月7日下午,县委、县政府接到特殊天气消息后,迅速向各乡镇发出紧急通知。晚上9时,紧急召开县级防洪成员单位会议。提出抗洪抢险五条具体措施,一是立即启动各级防洪预案,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除指挥部成员外,每位县级领导联系一个乡镇,特别是渠江沿岸防汛重点乡镇,指挥、督促防汛抗洪工作,县级各部门负责一个乡镇的防汛指导工作。县防洪办加大对乡镇防洪工作的调度力度。二是严密监测病险水库、滑坡地段及低洼地段的灾情。在7月9日凌晨洪峰到来前,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沿江乡镇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好低洼地带群众的有序转移和般迁。三是切实做好救灾物资的准备和救灾设备的维修工作,确保救灾工作需要。四是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上下信息畅通,遇到重大险情及时报告、处理。五是公安部门要加大防洪期间的治安管理,全力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针对全县持续不断的暴雨和渠城抗洪抢险形势,7月8日晚10时,县委、县政府第二次召开防洪各成员单位紧急抗洪抢险联系会,宣布了渠县抗洪抢险救灾指挥中心,领导成员和工作机构由县委书记、县长任总指挥,县委副书记、副县长任副总指挥,并下设抢险救灾指挥组、后勤保障安全组、综合协调组、新闻报道组,明确分工,各负其责。总指挥向此德同志及时组织召开紧急会议,在会上着重要求:各乡镇、各部门要把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作为当前最大的政治任务,要以人为本,听从指挥,谁叫谁到,服从大局,密切注视灾情动态,加强重大隐患的监控,切实做好灾情统计报告,确保抢险物资及时到位。7月9日县抗洪抢险救灾指挥中心又两次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乡镇、县级部门洪峰过后及时做好灾后防疫、城镇清淤和生产自救等工作,特别是县级各部门必须在9日下午组织人力、财力深系乡,组织灾民抗灾自救,全面调查核实灾情,做到大灾之后无大患。

城乡低保工作情况汇报篇5

第一章保障对象管理与服务

第二条对申请低保家庭入户调查全面,掌握情况准确,入户调查表填写规范,家庭收入数据无涂改。保障对象按照家庭人平收入与保障线标准之差足额享受补助。

第三条建立健全城市低保公示公开制度。新增(调整)对象三榜公示,续保对象长期公示。

第四条新增(调整)保障对象在入户调查基础上,必须进行民主评议、评审,评议评审小组成员原则上全部同意后才能公示(宜采用无记名投票)。评议、评审情况记录准确、完整。

第五条建立保障对象分类管理、定期入户核查制度。一般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长期保障对象,主要掌握减员情况,可一年核查一次;第二类是收入来源比较明确且变化不大的保障对象,半年入户核查一次;第三类是家庭收入波动幅度大或家庭成员就业结构易变动的保障对象,至少每季度核查一次。

第六条建立低保对象续保登记制度。第二、第三类保障对象

每个月在规定时间到社区进行登记,提出续保申请,连续二次或一年内累计三次不进行续保申请登记的,取消低保待遇。

第七条建立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制度。每个社区要组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每人每月不少于一次。连续三次不参加社区公益劳动的,取消低保待遇。

第八条做好来信来访举报投诉工作。做到来信来访举报投诉有记录,对举报投诉人有答复,举报投诉问题处理有结果。

第二章资金管理与发放

第九条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科学合理,原则上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55%。

第十条本级财政安排低保资金预算不低于上年度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0.8%,且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低保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并直接拨付到单位。

第十一条按月发放低保金,保障对象在每月25日以后能够足额领取低保金,街道、乡镇均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三章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低保管理服务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并按规定悬挂低保管理机构名称标牌。低保基本政策规定、职责和申办程序、管理工作人员守则等相关制度按统一规定上墙公开。

第十三条县(市、区)、街道(镇)低保管理机构设立公开的低保咨询投诉专用电话、举报箱。社区居委会(不设社区的乡镇、有条件的居民小组)按统一规范设置固定的城市低保公示通报栏。

第十四条县(市、区)、街道办事处、中心城区社区配备计算机,实现低保信息微机管理,通过宽带(电话)与互联网连接,实现数据传输。低保管理服务机构配备专用档案柜。

第四章档案建立

第十五条县(市、区)、街道办事处、社区低保管理服务机构(含乡镇)建立低保文字档案,县(市、区)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

县级低保管理机构档案包括:

保障对象个人档案:包括户主申请、家庭成员户口复印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入户调查表、个人及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其它相关资料,按一户一档装订,专用档案盒保管。

综合档案:包括上级来文,本地制定的城市低保政策和法规,城市低保工作的请示、报告、批文,城市低保工作的有关统计表、汇总表,享受、调整、停发保障金的通知,来信来访记录,等等。

财务档案:包括每月低保金发放汇总表、低保金收支台帐、划拨低保金批文。

街道(镇)低保管理办公室(含乡)档案包括:发放花名册、来信来访举报及处理结果记录、评审记录、综合统计资料。

社区低保管理服务站档案包括:低保对象家庭台帐(包括基本情况、核查记录、低保金调整变更情况)、发放花名册、社区居民申请来访登记表、定期核查情况登记表、公益劳动登记表、每月续保登记表、评议小组评议记录表。

第十六条县(市、区)、街道办事处、中心城区社区建立低保信息电子档案,保障对象个人信息由社区按照全国城市低保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录入,按月汇总,逐级上传。

第五章机构、人员配备

第十七条县(市、区)设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专门机构,机构批复、人员编制到位;保障人数超过1万人的,工作人员配备不低于3人。

第十八条街道办事处(镇)设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公室(简称低保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低保人员,成立低保评审委员会,其组成人员按《工作规范》配备。

城乡低保工作情况汇报篇6

一、强化责任,统一思想,确保低保政策落实到位

根据《____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14年城乡低保对象年审复核工作的通知》和全市2月19日社会救助工作会议精神,2月26日我区召开了本年度城乡低保年审复核工作专题布署会议,2月28日在区委党校召开了由56个社区分管低保工作的主任、书记以及低保专干参加的城市低保年审业务培训会,3月5日、7日、12日分别召开了各镇农村低保年审工作推进会,明确了今年年审工作的方法和要求,并重点安排做好在册城乡低保对象的分类施保救助工作。

二、逐户走访,入户调查,保证低保对象界定准确

城乡低保年审复核就是对在册城乡享保对象进行全面的条件核查,入户调查无疑是确保年审复核效果的重要手段,是对低保对象进行动态管理的关键环节。在审核之初,各社区村组依照区低保中心统一打印盖章的在册人员花名册会同年审文件,举报监督电话一并在社区、村委会予以全部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针对日常新申请城乡低保对象和变更调整对象,我们严格入户程序,主要把握以下原则:一是镇(街办)100%入户的原则。我们要求各镇(街办)受理低保申请后,必须安排专人100%入户调查,全面掌握申请对象家庭收入。二是逢户必查原则。镇(街办)上报一户,区低保中心就查一户,从不随意放过一户。三是查后签字原则。对每一户的人员构成、收入、住房、装饰、摆设等信息逐一记录,并由户主和调查人签字确认,作为考证依据,以示真实。四是见户见人原则。不但要入户,而且要见到家庭的每位成员,最起码要见到家庭的主要成员。对于新增对象无法入户或未见到人的一律不予批准。对于两次入户未见到人的予以退回待批。五是注重多方取证的原则。在听取户主介绍家庭状况的同时,特别注重调查了解街坊邻居、周围群众对该户情况的评价反映,避免拣轻避重、偏听偏信的弊端。在具体入户核查中,我们坚持“六看、四问、二访”的办法,力求对所查对象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判断。一看家庭成员衣着打扮。收入微薄的人绝不会穿戴得华丽时尚;二看住房情况。条件好的人家绝不会住得昏暗窄小;三看家俱摆设。有无购置非生活用高档消费品,如柜式空调、摩托车等;四看实际生活状况。小到床上用品、锅碗瓢盆,大到桌椅灯具、装修装饰等,都纳入调查的视线;五看户籍构成。是非农户口,农业户口还是混合户家庭,是否全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六看有关证件。如残疾证、入伍证、退伍证、离婚证、学生证、失业证、工龄买断证明等。在此基础上,一问目前维持生活的收入来源是多少;二问申请低保的原因;三问目前生活中的最大困难;四问目前主要成员能干什么、在干什么。入户结束后,根据了解到的情况进行走访工作,求证户主所言的真实性。一访街坊邻居。应该说,街坊邻居对所查户的情况最了解、最清楚、最掌握。由此可判知情况是否吻合,事实是否相投。二访周围群众。此访可进一步印证户主与邻居所言的真实性。

三、健全资料,完善信息,力求分类救助落实到户

对城乡低保对象中八类特困人员实施分类施保政策,是党和政府对弱势群体关爱的一项重大举措,为了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广泛宣传分类施保政策。利用年审工作会议安排和村、居年审推进会,使镇街、村居每位工作人员都熟识分类施保政策。通过年审公示,将分类施保政策与在册低保对象名册一并公示在村居委会公示栏内,使每一位低保对象明晰分类对象和救助标准。

(二)严格分类施保操作依据。本次分类施保按照保障标准的%比在原保障基础上大幅增加一定的保障金,为了稳妥的做好分类施保工作,各类救助对象的佐证材料为分类保障的主要依据。如,非义务阶段学生需提供就学学校近期就读证明并应提供本学期入学的缴费票据;70周岁以上老人、儿童应附有身份证明或者户口证明;残疾对象需提供相应等级残疾证明等;各分类救助对象均以符合相应类别的佐证材料为操作依据,勿信口传言传。

(三)严格分类施保操作流程。本次分类施保工作按照“村居登记,镇街汇总,完善系统,区局复审,金融发放”的程序全面落实到位。在年审过程中,社区对在册低保对象进行逐一入户走访时,再次向低保对象进行分类施保政策告知。由户主按期向社区提供家庭收入、支出以及分类施保等一式三份佐证材料。社区以户为单位,进行审核和备案登记。在审核结束后,将分类施保备案登记表及佐证材料一式两份上交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根据各社区提交材料进行汇总分析,并进行会议审定后,在动态临控系统中分类施保模块下进行录入。后将分类施保佐证原始材料上报区低保中心,区低保中心依据每户佐证材料逐户复审核查,以确保镇街分类施保对象、标准的准确和完善。在各低保对象保障资金、人员调整复核结束后,每月20号倒出城乡低保发放数据,分别送交财政部门和金融部门进行拨款和社会化发放,确保保障资金当月发放到位。

四、几点体会

通过多年的低保工作实践,我们认为:

(一)入户调查是准确认定低保对象的前提。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依据申请对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三个条件来界定低保对象。只有把入户调查想到位、做到位、查到位、看到位、走到位,才能全面准确了解申请对象,为审核审批提供有力的佐证资料。

(二)健全信息是落实分类施保政策的依据。健全信息就是把低保对象中符合分类施保条件的人员全部分离出来,归档整理,对照要求逐人核对信息,确保详实可靠,真实有效。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分类施保政策真正落实到位,把有限的资金真正用到急需救助的人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