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总结篇1

今天召开全市财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财政监督工作会议,主要内容是总结*年党风廉政建设及财政监督工作,研究部署2009年党风廉政建设及财政监督工作。刚才陆局长就党风廉政建设作了重要的讲话,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就财政监督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年全市财政监督工作回顾

*年,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财政各项改革,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力度,不断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全力推动监督工作向纵深发展,全市财政监督工作呈现出良好局面。

(一)机制建设有新进展

各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在机制建设上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形成了各具特色的财政监督机制。一是不断强化内部管理机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对财政资金的监管细化到各级对口财政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体现“集中”和“分级”监管的合理组合,充分发挥监督主体的功能,把内部监督作为经常性工作来抓,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加强财政监督,从源头上堵塞漏洞,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有效。二是完善检查工作机制,充分把财政监督和财政管理相结合,把财政监督作为财政管理的必要环节和有机组成部分,逐步实现对财政资金支出的动态监控。在开展财政监督工作中,实行“三个统一”和“两个重点”,即检查工作的安排由财政监督科统一布置,检查的具体实施统一组织,检查结论与处理通知统一下达,把重点项目的财政资金作为重点检查内容。三是着力完善预算编制、执行、监督三位一体的财政运行机制,强化对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的监督,财政监督机制建设呈现出稳定性、同步性、互动性和规范性。

(二)资金监管有新举措

为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方针、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监管力度,规范管理行为,对中央扩大内需的财政资金和群众十分关注的社保、扶贫救灾等资金进行重点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及时到位和安全高效运行,做到了工作有安排,措施有落实,检查有成效。一是严格扶贫资金监管。全市共投入各级财政扶贫资金31674万元,其中: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0713万元;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8991万元;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1970万元。这些资金的投入和各类扶贫项目的实施,解决了全市5万农村绝对贫困人口的温饱和10万农村低收入人口的脱贫问题,圆满完成了省、市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做到了严格项目管理,严把资金投向,严格资金管理,并将项目规模、建设内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等内容进行公示,加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及监督力度。二是加大其他专项资金监管力度。各级财政部门采取多种措施,进一步增强财政监督执法力度,拓展财政监督领域,提升财政监督层次,有效的控制违纪现象的发生。宣威市结合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源头治理工作,开展了政府采购执行专项检查,进一步规范采购资金运作方式和效率。罗平县、马龙县深入开展了救灾资金和农民综合直补资金专项检查。沾益县进一步完善了县乡联审互查制度和银行账户监管制度,对财政资金拨付、使用等全过程进行监管。

(三)会计监督有新成效

会计监督是严肃财经纪律、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是遏制会计作假、解决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的重要手段。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通知要求及全省财政监督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我市各级财政部门去年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全市共检查了20家行政事业单位。其中市本级主要检查了市广电局、市交通局和市扶贫办,各县(市、区)统一对交通部门和扶贫部门进行检查,全市共查出违规违纪金额82.7万元,查补财政收入47.8万元。通过检查,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了会计工作秩序。

(四)清理核查有新经验

按照省财政厅委托核查省管单位工作要求,积极组织人员,圆满完成了对我市的五家省管单位、三所大中专院校以及宣威、罗平的省管单位共计18家的基础数据核实工作。通过核实,为省财政编制省本级预算提供了真实的基础资料,也为我市今后的预算编制工作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五)财务清查有新突破

*年全市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开展了以“小金库”清查工作为主要内容的财务清查,进一步规范了非税收入。通过“抓责任落实、抓自检自查、抓重点抽查、抓机制建立”,清查规范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全市1285个单位和部门(含二级单位)有13个预算单位存在“小金库”,“小金库”收入154.94万元,“小金库”支出122.04万元,年末“小金库”余额57.84万元已全部按规定进行了处理。通过清查,建立了防范“小金库”的公开承诺制、银行账户准设机制和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等三项长效机制。

(六)队伍素质有新提高

科学管理对财政分配的客观要求,不断为财政部门提出大量的检查核证任务,这就决定了财政部门应该拥有一支业务素质高、政治素质强的专门从事监督检查的队伍。通过组织全市财政监督机构负责人到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和厦门国家会计学院进行学习培训等多种方式,提高了全市监督检查检查干部业务素质,逐步建立起一支政治坚定、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监督检查队伍。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财政监管力度有待加强。对加强财政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还不到位,开展监督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够,财政系统对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存在畏难情绪,监督检查的重点仍停留在事后专项检查上。二是财务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有待于提高。少数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对财经法规掌握不够,运用不准,遵纪守法意识不强。三是资金使用的检查不够深入,执法不严,对违规问题处罚力度不够,打击不力。特别是处理事和处理人相脱节,侧重检查处理单位,很少追究个人责任,未能引起直接责任人员高度重视,使一些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我们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研究解决。

二、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科学有序做好2009年财政监督工作

2009年,全市财政监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财政中心工作,大力推进财政监督机制建设,创新监督方式方法,把财政监督融入财政管理,重点关注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制度建设,加强对中央扩大内需资金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资金使用监督,加强内部监督,促进提高财政部门内控水平,更新监督理念,拓展监管事项,优化监管结构,坚持科学监督、依法监督,促进建立财政预算、执行和监督相互制衡、相互协调的财政运行机制。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在做好日常工作的基础上,要着力把握好以下几个重点:

(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开拓创新监督机制

要以加强和完善财政管理为中心,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建立涵盖财政收支、体现财政管理特色、对财政运行进行监测、预警、分析、保障、规范功能的财政监督新机制,实行收入监督与支出监督并举,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管并重,逐步实现监督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一要坚持制度建设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制度是行为的规范和依据,是党的建设取得成效的重要保障。要紧密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努力建立和完善财政监督工作廉洁保障机制,建立严格的受理、初审、核查等环节的把关制度,进一步促进和规范财政监督工作,实现治理腐败同依法行政的有机结合。二要坚持对内监督与对外监督相结合。开展财政内部监督是财政部门内部对权力的一种制约,必须把对外监督转变到内外并重的监督,抓住重点部位与敏感环节,有的放矢,强化对权力和资金分配的制约和监督,把监督工作切实纳入法制化和制度化轨道,加强对领导干部和易于滋生腐败的重点环节、部位,特别是掌管人权、财权、物权的岗位的监督,加强财政部门内部预算资金、专项资金以及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把监督贯穿于人、财、物等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做到惩治和预防并举。三要坚持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财政监督要适应部门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收付等改革工作,建立完善事前监督、事中审核和事后监督“三位一体”的财政监督工作机制。要本着制权、制约、制衡和公开、透明、科学的原则,创新财政监督思路,建立涵盖财政各项工作、贯穿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的财政监督管理机制,逐步深化和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相结合的财政监督运行机制。四要坚持整改问题与处分处罚相结合。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本着高度的责任心,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力争做到程序到位、资料详实、事实清楚、法规运用恰当,处理好整改纠错与处罚、监督与服务的关系,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处理事与处理人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整改落实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加大对违法违纪问题的惩处力度,该收缴的收缴,该罚款的罚款,对那些违纪问题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切实做到违法必纠,执法必严,提高财政监督权威性和财经法纪的严肃性。

(二)着力瞄准财政监督重点,不断强化财政监督职能

各级财政监督部门要紧紧围绕收入监督、支出监督、绩效监督、内部监督、会计监督五条主线展开。一要强化收入监督,要加强对税务部门税款汇集、解缴情况的监督,强化票据使用监督,保证各项税收及时足额入库,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各项非税收入能够及时收缴入库。二要加强支出监督,要从参与部门预算编制审核入手,适时掌握预算资金的分配、下达、拨付、使用和结余结转等情况,突出加强对部门预算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三要深化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一种免疫机制,目的是健全管理,堵塞漏洞,保证资金安全,保护财政干部,促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要强化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有效性的监督,进一步落实纠正措施和整改责任,提高检查处理的透明度和影响力,逐步建立长效稳定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维护财政部门的良好形象。四要加强会计监督,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会计管理改革的要求,强化对行政、企事业等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从严规范会计行为,严肃查处违规违法问题,确保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的有效执行,全面提升会计信息质量。五要加强财政绩效监督。积极探索建立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体系,逐步规范绩效评价的程序和制度,重点对教育、社保、三农等领导重视、群众关注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加大项目资金的使用及效益检查。

(三)细化监督责权,加大财政监督力度

今年,要着力在财政系统内部构建一个科学合理、责权明确的大监督工作格局和体系,初步确立各业务科室和监督科共同承担的监督责任体系,充分体现财政监督和财政管理相互融合的特征。一是要明确监督职责。对收入监督、支出监督、内部监督和会计监督等工作分别明确到各业务科室,各科室按照职责分工,对所负责的监督任务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送监督检查机构。二是建立运行保障体系,从组织领导上给予充分保障,从制度建设上给予必要保障,确保财政监督工作的全面开展,以实现事前审核、事中跟踪监督、事后检查评价的多层次财政监督体系。

(四)增强责任意识,不断规范监督行为

财政监督是一项长期而重要的工作职责,必须强化责任意识,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确保监督检查规范有序进行。在财政监督工作中要严格把好“四个关口”:一是把好检查计划关,要确定当年检查的各个项目、内容、单位,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二是把好检查程序关,严格按照《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做到手续完备、程序合法、证据有效、定性准确。三是把好检查环节关。在检查工作中,要认真细致查账目、报表、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资料,查清每笔款项的“来龙去脉”,确保检查结果清楚、完整。四是把好检查结果处理关。对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问题,依据财政法规,责令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适应财政监督工作需要,不断加强队伍建设

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总结篇2

一、会计监督检查有关工作介绍

(一)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内涵

该项工作2012年以前称为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2012年财政部改称为会计监督检查工作。

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赋予财政部门的会计监督职责,是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其实施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检查内容是其执行《中华人名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制定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违反规定的会计行为实施处罚。会计监督检查工作主要分为对企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按照厅里的分工,监督检查局负责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工作,注册会计师管理处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工作。

(二)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工作程序

每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财政部、省财政厅都会下发文件对检点、检查内容、检查单位做统一部署,确定全国、全省的上下联动检查行业及名单,并下发联动检查指导方案。如,2014年全国联动检查的是医药行业、全省联动检查的是公共交通行业。财政厅通过政府部门网站和《黑龙江日报》等新闻媒体,将行政和企事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名单、检点、检查目的、检查内容和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全省13个地市及所属县级财政部门也按要求对有关事项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在检查全部结束后进行查后公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增强了监督检查的透明度,扩大了财政监督检查的社会影响。检查工作结束后每年财政部、财政厅对检查工作进行考核评比,评比结果在系统内通报。财政部还对全国检查处理处罚结果进行汇总,对社会进行公告。

(三)我省会计监督工作的成效

我省会计监督工作严格按照财政部的部署要求开展工作,在强化会计监督理念,完善会计监督内容,探索会计监督方法,规范检查程序、完善检查内容、实现检查方式方法创新、保证检查成果有效利用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对规范市场秩序、优化经济环境、保障各项政策贯彻落实起到了重要作用。在近几年财政部对地方会计监督的综合考评中,我省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多次得到“整体工作质量较高”的评价,哈尔滨、鸡西、七台河、密山等市县在检查工作中注重调研总结,形成了质量较高的调研报告、案例等经验交流材料,提升了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成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坚持“一个贴近、二个结合、四个精准”的工作思路,即坚持贴近全省政府职能转变和经济建设改革发展任务需要;坚持检查和培训相结合、检查和调研帮扶相结合;坚持单位选得准、问题找得准、处罚定得准、目标成果准。针对政府加大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和新型市场经营主体出现的新形势,以及工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事务所面临的新问题,省厅不断改进专项监督检查方式方法,一是注册会计师管理处与监督检查局建立保持联动机制,对问题线索双向延伸检查;二是联合省注协分片分组检查,并且保持密切沟通,信息共享。同时,结合事务所业务特点,重点引导和督促事务所强化质量控制体系建设。

(四)现阶段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虽然全省会计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诸多不足,呈现出省好于市,市好于县,县市之间发展不够平衡的情况。一是部分市县对会计监督工作重视程度还不高,在检查人员、检查时间、检查经费上投入不够,检查中存在走过场现象、应付交差思想,表现为检查户数较多,查出问题较少,与检查预期差距较大。少部分市、县、区会计监督检查问题零申报,还有的申报问题较少,与当前会计核算基本形势不适应。二是处理处罚力度不大。检查数据分析表明:近年会计监督呈现出检查内容多,发现问题少;检查资金多,违规资金少;检查单位多,处理处罚少;浅层次问题多,深层次问题少;问题资金多,追缴资金少的情况;会计监督社会效益体现不够,规范震慑作用不明显。三是部分人员专业素质不强。近年来,各级监督检查人员调整变动较大,特别是新会计准则颁发后,检查人员还没有很好消化理解,工作中思路少、方法少、不懂不会问题时有发生,给检查工作带来被动。四是部分市县上报材料不及时、质量不高。每年都有个别单位不按时限和内容要求上报材料,甚至应付了事,影响向国家上报。五是公示公告情况不到位,按要求,查前公示、查后公告应在报纸、政府网站上,意在扩大社会影响,但个别县只是将公告贴在财政局的公示板上,不敢向社会扩大监督检查的宣传面。六是检查手段落后,电脑、检查软件在检查工作中应用程度不高,检查效率较低。

二、改进工作的办法

(一)进一步完善考核制度

工作开展不够均衡,主要原因之一是个别财政局领导重视程度不够,省厅要继续修改考核指标,完善考核制度,加大对市县财政局的考核力度,促进市县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一是要逐步扩大统一部署、统一实施、统一处理的会计监管项目和内容,二市要对零报告市县和单位进行调研,必要时进行抽检或复检,真正弄清会计监督检查问题零报告的具体原因。三是要进一步健全综合考评体系,通报考核结果,公布先进和落后单位名单,完善上下联动监督工作机制,提高全省会计监督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二)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

人员素质是提高检查业务质量的重要因素,现阶段部分业务人员年龄偏大,业务知识陈旧,很难适应工作的需要,省厅有必要对全体业务人员做一次系统的、全方位的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现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内控制度,部分企业会计准则、有关法律、法规,查账方法和技巧等等。培训方式可以多样化,包括:进行现场集中培训、不定期的视频培训,利用微信进行指导等等方式。

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总结篇3

【关键词】会计结算业务操作风险防范分支机构

唐山市商业银行成立于1998年,成立之初,营业室结算业务分为会计、储蓄、出纳三个专柜,2008年实行综合柜员制以来,会计、储蓄、出纳业务不再严格分专柜办理,统一称为会计结算业务。一个柜员可以从事会计、储蓄、出纳业务,身兼多职,既是会计员,又是储蓄员,同时又是出纳员。会计结算业务作为我行业务操作、资金流动的基础平台,管理要求更加严格。建立完善的操作风险管理控制体系,增强防范和识别操作风险的能力,是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会计结算专业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要课题。现针对我行会计结算业务操作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一、当前操作风险管理的现状和问题

自2008年我行实行综合柜员制以来,随着我行综合业务系统、核算流程系统的投产运行,我行核算一体化格局初步形成,通过有效的事权划分、重要岗位分离、事后监督、银企对账、支付密码等手段,全行柜面服务质量和操作风险控制能力明显增强。但由于我行现有的部门间职责划分不明确及业务处理流程的限制,仍造成一些风险隐患存在。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我行操作风险管理职责不明确,操作风险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

现我行的操作风险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风险管理部设风险官一名,专职负责全行操作风险。各部室、各分支机构设兼职风险管理员一名,负责各单位日常操作风险的管理。没有设置专门的合规管理部门或合规管理中心,操作风险管理由风险官一人负责,日常无法对各单位操作风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单位操作风险管理情况通过兼职风险管理员上报的操作风险报告掌握全行操作风险事故及隐患暴露情况,对各单位隐瞒不报的操作风险隐患不能及时发现,不能很好的行使操作风险管控职责。各单位兼职风险管理员在工作中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使得兼职风险管理员在操作风险管理工作中存在私心,不愿意过多暴露自身工作的缺点及本单位工作中的不足,不能很好的履行操作风险管理职责。

(二)各分支机构会计结算业务管理架构不科学,日常的会计结算业务操作风险隐患不能很好识别、管理

我行各分支机构的会计结算与操作风险控制职能是由各分支机构营业室行使的,第一,各分支机构营业室既承担着本机构的会计结算管理职能,又承担着本机构的营销等任务,日常工作十分繁杂,各机构营业室设置了一名主管结算副行长,负责营业室的人员及业务管理,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监督会计结算与操作风险防范工作;第二,分支机构检查、监督人员与管理职责冲突,分支机构日常的检查、监督基本上全靠主管结算副行长负责,既要管理又进行自我检查,容易造成日常操作风险隐患不能及时暴露。第三,总行检查、监督人员不足,不能保证对支行现场检查的质量。总行审计稽核部作为全行内审部门,现有13人,除各分支机构会计结算业务的内审职能外,还承担着全行管理人员的离任审计、各业务条线的专项检查、上级监管部门的临时检查任务及配合全行的外部检查;结算运行部现有专职检查人员3人,承担着对36家分支机构及本部各中心的检查任务;总行纪检监察部作为视频检查部门设有3名专职视频检查人员,通过查看录像对各分支机构日常会计结算业务处理的违规、机关部门违规检查的任务。这种机构设置的缺陷,造成了管理弱化。

(三)未将操作风险管理纳入柜员、分支机构考核体系,柜员的积极性受到影响,操作风险诱发因素上升

目前我行对各分支机构前台柜员的绩效考核没有形成科学的考核体系。营销任务指标是通过总行的市场金融业务部下达到分支机构后,分支机构往往将这些指标与柜员绩效工资收入挂钩,如完成多少存款、做成几笔小微贷款都会按存量或增量业绩的考核比例得到绩效工资,虽然对前台柜员的日常业务差错,结算运行部事后监督中心有差错率考核,纪检监察部也对违规行为有视频监控处罚,而对日常会计业务结算中差错和事故自查或预警的柜员,或者对无违规、无差错的柜员则没有相应的考核奖励,没有真正体现操作风险防范的价值,使得前台柜员不重视操作风险的防范。

(四)总行各部门对分支机构管理缺乏统一协调,形成操作风险管理的空白点

总行各部门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职能还是按条线进行考核管理,有的业务部门在一些新业务的推广过程中往往是只制订业务管理办法、操作流程,而对新业务在使用过程中的监督检查、操作风险防范、前台服务、客户反馈等管理缺乏,这就把全行的业务发展和操作风险防范分离,还有的一些新业务在会计结算管理上的归属不够明确,导致与新兴业务有关的会计结算管理文件、制度的执行和落实不到位,对前台柜员的培训、业务指导不足,各分支机构在前台业务办理中出现问题无法及时得到解决。

(五)有的条线制度建设滞后,部分规定与业务操作系统不匹配,存在漏洞

近期,我行电子银行、小微业务等发展迅猛,国际业务也开始办理,再加上传统的存贷款业务,虽然有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出台,但制度建设没有系统性,对执行的制度没有回顾性完善,部分业务没有严密的流程、办法,形成一些操作风险点。

二、分支机构操作风险隐患的原因分析

(一)目前,我行虽然不断加强操作风险管理,分支机构操作风险控制能力在不断增强

但是随着分支机构职能的扩展,有的分支机构管理的职能弱化,职责不清,个别分支机构存在制度落实不到位、执行力欠缺等现象,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的问题也常有发生,从不同程度上影响了我行操作风险控制职能的有效发挥。

(二)对分支机构及前台柜员的管理考核缺乏长效机制

我行分支机构会计结算人员及柜员占全行总人数的50%,虽然进行了多次绩效考核办法的修订,但现在还未形成一套科学评价前台柜员的完整考核体系,对分支机构柜员考核存在着各部室各自为政、相互脱节的现象,对柜员的考核内容偏重业务,不重视操作风险管理,考核评价指标还不够合理。

(三)分支机构管理人员操作风险意识淡薄

一些分支机构负责人不能正确认识业务发展与操作风险管理的关系,缺乏操作风险意识,只强调业务的开拓与发展,把主要精力用于本机构营销任务方面,对上级监管规定及行内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不严格,造成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大打折扣,导致一些问题屡查屡犯,有些操作风险隐患得不到彻底根治。

(四)分支机构会计结算人员培训不到位

近年来我行业务发展较快,新入行员工较多,但新员工上岗前培训时间短,到达会计结算岗位后,没有老员工的传帮带,对业务理解不透彻,业务流程不熟练,对会计结算人员的业务培训主要依靠各分支机构的主管结算副行长组织,一些分支机构主管结算副行长对员工培训不认真负责,柜员业务技能提升慢,使得前台业务办理效率不高。

三、对分支机构操作风险防范的几点建议

(一)在分支机构构建全员参与的操作风险管理文化

操作风险管理责任存在于分支机构每个部门、每个岗位和每个工作环节,分支机构每名员工都是操作风险的承担者,也是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风险的执行者。因此,分支机构全体员工都要有操作风险管理意识,每个人在做每项业务时都必须考虑操作风险因素,形成全员的操作风险管理文化,使分支机构每个员工都承担起操作风险管理的职责,使遵守规章制度成为一种文化。

(二)明确总行各部室职能分工,理顺管理职能

总行各部室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职能不仅仅包括各条线业务的管理,还应该包括各条线业务的检查监督、操作风险防范。分支机构是我行对外业务的一个支持平台,前台柜员是在这个平台进行服务的操作人员。总行各部室在制度的制定、执行、检查上要加强各部门之间协调,明确分工,能够合并执行的,经过协商形成统一意见后向分支机构安排。对本行的新业务,各牵头部室首先在相关部室之间沟通后,明确各部室职责,各负其责,并提前或同步对相关部室和分支机构业务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分支机构新业务办理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可以及时与相关部室沟通,得到解决。

(三)完善会计结算管理体系,全面提升业务操作风险管理工作水平

一是对各分支机构所有能够集中处理的业务,严格实现集中处理系统控制,通过总行核算集中处理,降低操作风险隐患。二是充分发挥事后监督的操作风险的集中管理功能,利用新的事后监督系统对各项业务处理的过程进行监控、实时预警,形成识别、计量、缓释、控制和处置的系统性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对操作风险的有效识别,提高事后监督效率和监督效果。三是继续做好银企集中对账管理工作,对现有对账系统进行改造,提高重点账户的对账监督工作,增强银企集中对账的有效性。四是强化分支机构现金的管理和监控职能,总行结算运行部要定期调研,加强分支机构柜员的现金动态的监控,严格柜员尾箱现金管理规定,超限额现金必须按规定及时上缴。

(四)逐步建立柜员绩效考核体系

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合理分配员工薪酬,按业务的复杂度和贡献度设定业务权重,计算柜员的绩效分值,对柜员的业绩进行全面考核。通过考核以岗定酬,充分调动柜员工作积极性。为稳定会计结算队伍,有效防范操作风险,对于重要岗位的会计结算人员,可根据其岗位职责和操作风险承担程度,对岗位工资拉开差距,以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五)加强对会计结算人员的有效培训

对会计结算人员的培训要讲究实用性,强调有效性,以往我行对会计结算人员的培训多次进行,有现场培训,也有视频培训。现场培训,因培训场地限制,造成人多不能保证培训质量;视频培训,因缺少监督,分支机构不重视,有的培训也没有达到预想效果。要继续加大对会计结算人员的培训力度,改进培训方式,增加业务系统的实际操作培训,提高会计结算人员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全面提高会计结算人员的理论水平、业务技能和操作风险识别能力。对新员工的培训要采取封闭培训,延长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要全面,减少新员工上岗后由于业务不熟悉形成操作风险。

(六)对会计结算业务的检查要保证延续性

现在我行对结算业务的检查没有统一的制度规定,往往都是各业务条线根据本条线管理需要或监管要求进行,各条线的检查没有沟通,各自为政,既容易造成检查的空白点,也会造成重复检查,全行各条线检查都要有计划、有安排,保证检查监督的连贯性。检查监督的内容要格式化和规范化,检查监督的内容要尽量给予明确,划定范围和要点,避免检查监督走过场,增强检查监督的效果。

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总结篇4

本文简要介绍了传统服装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法,并提出了传统抽查方法的局限性;具体分析了现行有效的国家监督抽样标准,通过对抽样标准的比较和分析,提出了保证服装商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科学性的方法。

关键词:服装商品;监督抽查;抽查程序

服装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类商品。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面对市场上琳琅满目的服装商品,人们对服装的要求越来越高,除了要满足大家对服装款式和舒适度的要求,服装的质量也是消费者在挑选服装时要考虑的一个因素。为了保证消费者能购买到安全的服装商品,保障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避免受到劣质服装商品的毒害,监管部门一直以来都致力于组织开展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通过对销售的服装商品进行抽样检查,直接控制其终极渠道商品的质量,并对销售和生产的企业进行问责处罚。

传统服装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法

针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1年了《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暂行办法》。根据此办法,工商局组织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法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各类商品交易场所经销的产品质量进行抽查。此办法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查的范围、内容、程序和要求等一系列工作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涉及抽样检验工作核心的细节内容此方法并未做说明。一直以来,监管部门对流通领域服装商品传统的监督抽查方法是参照其他相关监督管部门对生产领域的服装产品抽查模式来开展工作。由于抽样领域的差异,在生产领域使用的监督抽查方法并不完全适用于抽样场所在流通领域的监督抽查。通过对之前在流通领域的服装商品的抽查分析,传统的服装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监督抽查“总体”概念混淆,“批次”概念深入人心。传统的服装监督抽检中将批次当作总体来理解,在对抽查商品要进行总体描述会用批次来形容所抽查的商品。批次来源于产品标准、生产验收或交易过程中,会对每批次生产的产品进行验收检验。当服装产品流通到市场后,批次的概念就会很混乱。因为服装在生产过程中,同款式的服装会生产多批次,可能在商场销售的10件衣服来源于生产中不同的10个批次。因此将批次的概念套用在流通领域的抽查中是行不通的。

(二)抽样方案不统一,判定规则不确定。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目的是通过直接对商品的监督抽查,有效地监管流通市场上商品的流通,确保商品安全有序地流通。监督抽查作为一个监管手段,其起到的作用显而易见,淘汰了很多问题商品,通过对抽查结果的公开,让社会越来越关注商品的质量问题。通过舆论的渠道,全国一起来监督商品的质量,这对知法犯法的企业也起到了很大程度的震慑作用。但是在目前监管部门在流通领域组织的监督抽查过程中,抽样方案不统一,判定规则也是各不一样。目前各地监管部门在对同一商品的检测中,会使用不一样的抽样方案,比如对抽样数量的要求差异很大,使用的抽样方法迥然不同,对结果的判定规则也是各式各样。

(三)“基数”理解成“现场基数”,导致抽样结果应用价值降低。在服装商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抽样过程中,往往会将销售现场的服装商品的库存量理解成抽样商品的基数。但是在一般的流通领域,服装产品的库存量很少,有的甚至只能满足抽样的数量要求。这种情况下,如果所抽的商品被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后期的处罚工作将无法开展,因为所剩商品已所剩无几或者是已被全部抽走做检验。工商部门开展监督抽查的目的是发现问题,然后高效的处理问题,由于“基数”问题的限制,根本无法有力地打击到劣质服装商品的生产和销售。

探讨科学有效的服装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法

经过十几年对流通领域服装商品的监督抽查,如何开展抽查工作才能更具有科学性和代表性,这个问题亟待解决。

到目前为止现行有效的国家抽样标准有20个,涉及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样检验、生产方和使用方的验收抽样检验以及产品买卖的交易抽样检验等。其中与监督抽查相关的标准有:GB/T2828.4—2008《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4部分: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GB/T2828.11—2008《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1部分:小总体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GB/T6378.4—2008《计量抽样检验程序第4部分:对均值的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GB/T16306—2008《声称质量水平复检与复验的评定程序》、GB/T28863—2012《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根据每个标准的特点和使用范围,可以应用在服装商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有GB/T2828.4—2008、GB/T16306—2008、GB/T28863—2012。

GB/T2828.4—2008《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4部分: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规定了抽样的方案和评定的程序,用于评定某一总体的质量水平是否符合某一声称质量水平。标准中设计的抽样方案,确保了否定某一合格总体的风险控制在5%,不否定实际质量水平为声称质量水平的风险为10%,也就是把合格的商品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的误判可能性为5%,把不合格的商品判定为合格的商品的漏判可能性为10%。服装商品的监督抽样是计数型的监督抽查,因此一般组织的服装商品抽查都可按照此标准来执行。根据标准的要求,服装商品执行的抽样方案为(2,0)方案,“2”表示抽取样本量为两组,“0”表示分别对两组样本进行检测,发现不合格的样本数为“0”,即不得出现不合格,当出现任一组样本不合格,则判定监督总体不合格。使用GB/T2828.4—2008的目的就是为了查找不合格,促使商品生产者在生产产品时严把质量关,因此此标准在制定抽样方案时,前提是保证所抽样本误判的概率为5%。

GB/T28863—2012《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规定了在流通领域中对商品的质量特性进行质量监督时的抽样方法、抽样方案和评价程序,用于判定某一监督总体是否不符合某一质量要求,但是不用于判定某一监督总体符合某一质量要求。此标准对所抽商品的类型没有要求,不仅可适用于计量型、计数型等分立个体商品,也可适用于散装型商品。但是此标准只适用于监督管理部门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商品,或者消费者或者有关组织反映、知情人举报、监管发现有质量问题等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商品的监督抽样检验。因此,当服装商品在具有以上先验质量信息情况时,组织者可以选择GB/T28863—2012作为商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依据。按照此标准的规定,采用抽样方案为(1,0)方案,即抽取一组样本进行检测,不得出现不合格。当不合格时,则判定监督总体不合格。

GB/T16306—2008《声称质量水平复检与复验的评定程序》规定了在产品质量评定时,对核查总体的复检和对样本产品的复验的方法。服装商品抽样检验后,对于不合格的检验结果,企业若有异议可以提出异议复检或者复验。复检是在原核查总体中再次抽取样本进行检验,复验是指对样本产品进行重复性、再现性的检验。

通过对以上标准的分析,结合以上三个标准可以克服我们在传统服装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法中遇到的问题。根据以上标准开展实施的服装商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优点显著:

1.监督对象不受生产批次的限制。监督对象即监督总体,根据标准的规定,监督总体指“被实施核查的单位产品的全体”,根据监督的需要,可定义监督总体为“同厂家、同型号的产品为监督总体”,也可定义“不同厂家、不同型号的同类产品为监督总体”。服装商品一般可定义“同厂家、同款式的服装商品为监督总体”。

2.需要的样本量很小。符合流通领域服装商品分散、同款商品数量比较少的特点。样本量大,则检验的功效会比较高,发现不合格的监督能力会越强。从这个角度来看,样本量越大越好。但是由于受监督资源的限制,通常只能采用极小的样本,可能对客观上不合格的部分商品漏判。但是并不会加大对客观上合格商品误判的概率。

3.不能判断总体合格。商品质量监督检验室监管部门对产品的质量水平是否达到要求而实施的检验,是对生产、经营方产品质量控制的监督。由于监督抽查是在生产方对产品检验合格基础上的检验,其任务不是确认商品合格,而是检查生产、经营方是否按相关标准要求把好质量关,出厂的商品是否不合格。而且,商品监督检验选用样本量极小的抽样方案,这种方案当样本不合格时对判定总体不合格产品误判的风险很小,而当样本合格时判定总体合格的风险很大。因此,商品质量监督检验只适用于判定总体不合格。也符合监管部门查找不合格的初衷。

因此,在实施流通领域服装商品质量监督抽样工作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方案,不可生搬硬套。流通市场的产品面临太多的变数,如果一味地参照传统的做法去操作,虽然也可起到监管的作用,但是无法做到对症下药,会导致监管效果甚微。

首先,可根据国家出台的现行有效的标准,并结合实际服装商品抽样的情形,选取适用的抽样标准。如果抽查工作是基于消费者或者有关组织反映、知情人举报等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况,可采用GB/T28863—2012《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否则可采用GB/T2828.4—2008《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4部分: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

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总结篇5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已于2006年8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监督法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集体监督、有序监督的原则,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和人大工作实际的重要法律。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地方人大在实施监督法中负有极为重要的责任。为此,特对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贯彻实施监督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深刻理解监督法,准确把握实施监督法的基本要领

市人大常委会要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有关人员,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及有关人员,旗县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及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中央领导同志有关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讲话,逐章逐条学习监督法,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熟悉监督法的各项规定。要通过学习,准确把握以下要领。

1、人大监督,包括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2、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目标完全一致,都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人大依法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必须把监督与支持有效结合、有机统一起来。

3、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由常委会依法集体行使。人大机关是常委会的集体参谋、服务班子,在贯彻实施监督中,其职责是为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开展监督工作当好参谋助手,提供优质服务,机关自身无权履行常委会的监督职权。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受常委会委托,承担部分监督职权。

二、明确人大常委会开展经常性监督的主要内容

监督法第二章至第八章规定了各级人大常委会七个方面的监督职责。人大常委会的经常性监督主要是第二章至第五章规定的四个方面,即:

1、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

2、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

3、组织执法检查;

4、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监督法对以上四个方面监督的内容、程序和要求都作了具体规定。各部门要集中精力,下大功夫,为常委会依法开展这四个方面的经常性监督工作,当好参谋,做好服务。

监督法第六章至第八章规定的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三个方面的监督职责,也非常重要,其程序是要经过常委会党组会议认真研究,重大问题要向市委请示报告,然后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三、广泛听取和综合分析各个途径反映的问题,精心选择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议题

监督法规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要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有准备地进行。议题要根据六个途径反映的问题来确定。为此,各部门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广泛听取和综合分析来自各个途径的反映,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议题建议,确保议题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1、市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汇总整理。

2、市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汇总整理。

3、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办公厅综合督查处负责汇总整理。

4、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进行该项调查研究的部门负责汇总整理。

5、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办公厅信访处负责汇总整理。

6、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办公厅新闻信息处根据媒体报道分析归纳,汇总整理。

对上述六个途径反映的问题汇总整理后,有关部门要在每年11月上旬提出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议题建议。议题建议既要有情况反映,又要有综合分析,还要阐述提出议题建议的理由。议题建议提出后,办公厅秘书处经过综合平衡,提出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计划方案,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后,提请12月中旬召开的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四、按照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要求,采取多种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

依照监督法的规定,总结多年来实践经验,监督工作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五个相互结合的方式进行。

1、把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结合起来。既要对“一府两院”贯彻实施法律的情况、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要任务与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动有关方面切实解决突出问题;又要做好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还要通过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对相关法律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2、把专项监督与综合监督结合起来。既可以在分别进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把互有内在联系的若干问题集中起来,再进行全面的综合监督;也可以在综合监督的基础上,抓住几个突出问题,深入进行专项监督。其目的是使监督工作更深入,总结经验更全面,提出建议更有针对性。

3、把初次监督与跟踪监督结合起来。对年度计划中安排的初次监督事项,在监督检查、提出整改建议以后,为促使整改措施得到落实,必要时应当再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务求一抓到底,见到实效。

4、把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结合起来。对各个途径反映的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带有普遍性的重要问题,综合运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手段,既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又按照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相结合的要求进行执法检查,两者互融互补,使监督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取得更佳效果。

5、把推动自行整改与依法纠正结合起来。对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发现的与法律相抵触的问题,应当依照备案审查程序,先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协商,督促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废止。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废止的,提请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处理。这样做,既可以使人大常委会把握监督工作的主动权,又给予制定机关自行纠正的机会。

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

五、认真整理《审议意见》

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决算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意见、建议,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参考常委会会议简报,按照综合整理、突出重点的要求,对各项报告分别归纳整理《审议意见》初稿并经常委会分管主任审核。《审议意见》要努力做到真实、全面、准确、鲜明。不同意见要如实反映,供“一府两院”研究整改时参考。

办公厅综合督查处将《审议意见》稿送请办公厅分管文字副主任、秘书长核阅后,报常委会主任签发。办公厅综合督查处将《审议意见》连同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分送“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并报市委领导和市纪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领导参阅。

六、做好推动整改的各项工作

《审议意见》及有关报告分送“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后,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按照《海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规定,督促有关方面进行整改,落实整改建议,改进相关工作,并及时向常委会报告整改的进展情况。切实防止重监督检查轻督促整改,听取和审议报告之后不了了之。

在“一府两院”向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并在正式收到“一府两院”提出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时,提出审议意见,由办公厅综合督查处经秘书长审核报常委会主任批准后,一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七、加强机关内部、外部的沟通与协调

为常委会实施监督法提供参谋、服务,涉及到机关内部各部门,也涉及到外部有关部门。为使各方面和谐一致、协调配合地开展工作,各部门必须十分注意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在各个环节上加强相互沟通和协调。凡是需要与外部沟通的事项,事前应在机关内部进行沟通,形成一致意见。相关部门在与外部沟通时,要力求做到以下几点。

1、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年度计划方案初步拟订后,常委会要与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联席会议形式进行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一府两院”依法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的要尽量予以安排。在以我为主选择议题的前提下,力求与有关方面取得一致意见。

2、在准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时,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认真听取“一府两院”有关部门的意见。执法检查要请有关方面参与。务求反映的问题客观全面、符合实际,提出的建议针对性强、切实可行。批评、建议都要从维护大局和人民群众利益出发。

3、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专题调研,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4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主动协调督促“一府两院”,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其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与“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及时沟通,交换意见,认真修改完善,力求在重大问题上相互认同。“一府两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处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5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时,办公厅秘书处要提前与“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联系,请他们安排有关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6在各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审议后,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继续保持与有关方面的联系和沟通,及时了解研究处理情况,督促有关方面向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八、监督工作情况的通报和公布

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对于应当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的事项,按照以下分工,明确责任。

1、根据监督法第八条、二十三条的规定,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这项工作由办公厅秘书处负责,经秘书长批准后执行。

2、根据监督法第十四条、二十条、二十七条的规定,常委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通报一般采用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报内容由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提出,征得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同意,经秘书长审核、常委会主任批准后发送。

3、根据监督法第十四条、二十条、二十七条的规定,常委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和形式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提出,经秘书长审核、常委会主任同意后执行。

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总结篇6

为贯彻实施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厅函〔**〕281号)和《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劳动社部发〔**〕5号)文件精神,依法开展基金监督,不断提高现场检查质量,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颁布《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重要意义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规则》的重要性,认真学习、准确掌握《规则》,增强依法实施基金监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规则》是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政策法规体系的重要内容。《规则》的颁布实施不仅为建立基金监管制度基本框架充实了新的内容,而且为依法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提供了政策依据。各地要结合学习《规则》,积极开展基金监督业务培训,组织监督检查人员认真学习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政策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使其熟知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了解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业务流程,掌握金融、财务、会计和审计等知识,精通现场监督检查程序和方式,不断提高监督队伍的专业素质和监管水平。

二、按照《规则》,积极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积极探索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检查的规律,加强与当地财政、税务、审计、银行等部门的协调,不断解决贯彻实施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要认真总结过去工作的经验,搞好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农村社会保险等各项基金管理的现场监督,主动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保险金支付和管理的监督,逐步加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情况的监督,切实维护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完整。

三、加强管理,不断提高现场监督质量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基金监督机构要树立监督服务的观念,加强工作沟通与协调,进一步加大检查力度,帮助被监管单位改进工作,确保现场监督工作质量。各地要制定全年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违规违纪案件,检查覆盖面不得低于20%。各市要加强对县(市、区)现场监督工作的指导和检查,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不断提高现场监督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