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专项规划范文篇1

[关键词]尤溪;文化遗产;地方文化

[中图分类号]K87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3115(2012)04-0078-02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但随着历史的演进,不少文物因各种原因已不复存在。为实现新时期文化遗产保护的可持续发展,使更多的文化遗产纳入保护范围,尤溪县将按“十二五”规划要求提升部级文物保护单位2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0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60处,年文化修缮经费达50万元以上,以提高尤溪县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

一、尤溪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工作开展情况

(一)落实文物普查,夯实基础工作

1958年,为响应国务院《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提出的“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对历史和革命文物遗迹进行普查工作”,尤溪县开展了第一次全国文物普查,这个时期因工作刚起步,专业人才缺乏,只发现了3处古文化遗址。

1982年,尤溪县开展了第二次全国文物普查,从1月11日起,历时10个月,普查15个乡镇、179个大队、251个自然村,征集文物300余件,重新查清古遗址39处、古建筑45处。其中最重要的是1982年4月13日在梅仙公社乾美大队桥尾村朱熹后裔朱培清家发现的明刻本《紫阳朱氏建安谱》以及1983年后县境内发现的17座之多的南、北宋时期的壁画墓葬。

2007年4月开始,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这次全国文物普查于2011年12月结束,旨在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更好地保护文物。

历经三次文物普查,尤溪县共有文物保护单位54处,其中,部级历史文化名村1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6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录不可移动文物点691处,其中复查111处,新发现580处。

(二)加大监管力度,开展文物修缮

其一,加大监管力度。文物普查小组分别与全县文物保护单位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并配齐文物安全管理员,坚持每月文物安全巡视制度,重点在汛期、春节期间对全县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安全检查,编撰了《尤溪县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手册》和《保护文物,人人有责》宣传单下发至各有关部门与单位,明确职责,规范管理,确保文保单位在重大活动、节假日期间无安全事故发生。

其二,推进文物修缮工作,建立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制定了《各级文物单位修缮审批办法》等10多项文物保护制度,责任部门及时掌握文物建筑的使用情况和修缮计划,对于这些文物建筑的施工建设,文物部门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认真进行程序监督和业务指导。同时编制尤溪县不可移动文物名录,报发改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备案,共同加强保护,也为有效纳入全县的经济与社会发展,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提供依据。在文物普查中,普查小组还十分注重文物的保护工作,特别是对重大的建设工程,普查小组调整工作思路主动介入,2009年,在城关镇秀村自然村的车辆检测中心建设工地处发现了北宋张秉义夫妇合葬墓,该墓葬体量大、墓制规格高,与尤溪县原有发现的壁画墓十分相似,对墓葬的保护具有一定的考古价值。为此,普查小组及时将此情况上报县领导,引起了县领导高度重视并对该墓葬的保护做出指示,将墓葬列入县文物保护。此外,在普查中,还对可移动文物进行关注,2008年,在西滨镇调查中发现了清代“点钱板”,它的发现对研究该区域的经济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同时也引起了海内外媒体、学者关注。

(三)加强宣传展示,营造良好氛围

结合尤溪县朱子文化特色、土堡群建筑特色,有力推进文物保护宣传工作。尤溪县有着千年悠久历史,古建筑、古遗址、古墓葬、革命遗迹等旧址多,为继承优秀文化传统,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弘扬优秀民族文化,延续尤溪深厚文脉,尤溪县通过多种形式的工作对文化遗产保护进行有力宣传,为满足广大群众参观需求,县政府合理开发朱子文化资源,调整和改造博物馆展厅,采用高新技术,丰富展示内容;举办各种大型图片展览,宣传展示、文艺演出等活动有声有色地开展,为千年古县的历史积淀及文化宣传奠定了基础;同时,良好展示了尤溪县的民风民俗,推动了精神文明建设,形成了政府重视、民间响应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尤溪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展有序,文化遗产的继承和保护措施得当,但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一)文物单位对文物保护意识有待提高

部分文物单位对文物保护工作不够重视,缺乏科学有效的管理体系,使得文物保护缺乏整体规划。有价值的历史建筑和古迹无法妥善安置和合理利用,导致部分文物建筑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二)专门保护机构及专业文物保护工作人员匮乏

由于文化遗产保护涉及的专业性强,目前尤溪县专业文物保护机构较缺乏,具有专业素养的文物执法工作人员较少。现有的工作人员缺乏全面精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各乡镇文物保护工作人员身兼数职,精力分散,难以全力投入到文物普查和保护工作中,使得文物普查和管理工作得不到有力支持。

(三)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制不够完善

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需要各部门、各单位大力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根据市政府和上级文物部门的要求,全县文化遗产的组织协调、统筹管理都需要科学完善的工作机制提供平台,目前尤溪县的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机制和制度还有待完善。

(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项金费相对不足

目前,尤溪县有1个部级、6个省级、47个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结合尤溪县文物项目现实情况,文物修缮、管理、安防等保证工作深入开展的专项经费投入相对不足,影响到专项工作的进度和深度。

三、对开展尤溪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建议

(一)增强文物保护意识,提高文物保护技术水平

要不断增强文物单位的保护意识,尽快确立科学有效的工作举措;充分发挥文物单位的主动性,建立一套全面规范的文物保护监管体系,对文物进行妥善安置、管理和利用,完善文物资料搜集、建档立卡、数据录入、图形绘制、申报审批、展示展览等工作流程及细则;文物单位要提高规划保护水平,结合区域特点,将历史保护建筑、重点历史文物保护工作列为重点工作,建立严格的跟踪管理标准,定期勘察维护,及时掌握信息。

(二)强化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职业素质

一要建立人才引进机制,打开用人渠道,从社会、高校、科学院等多方引进文物保护工作专业人才,充实县级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二要建立好专业管理人员信息档案,将文物保护专业人员纳入编制,在各乡镇设置文物保护专职管理人员。三要对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工作培训,对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进行培训指导,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四要建立管理人员责任督查制,把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乡镇文化活动中心考核体系。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查考核,督查其工作成果和学习情况,全面考核管理人员各项工作指标完成情况,打造一支职业素养高、专业技能强的优秀管理团队,共同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三)完善工作机制,加强规范化管理

随着文化遗产工作不断推进,一些旧的、不适合形势发展的工作机制应有所变革,要适应社会的发展,就要建立一套符合现实发展的工作机制和模式。一是继续完善和健全文物保护机制,进一步收集和梳理重点历史保护区、历史保护文物的历史发展资料,做好电子信息化录入和网络建设,开展重点课题调查研究,加强对县内历史保护建筑的综合性修缮和功能性利用。二是设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例会制。研究制定好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的具体管理办法,规范项目申报、审批论证、资金使用等流程,对保护单位及传承人的管理、传承基地及传承人工作室的建设等应有明确要求。三是建立文物保护专家委员例会制度,定期组织专家团队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专业指导和咨询,针对棘手问题听取专家意见,共同商讨解决办法,提高工作完成质量。

(四)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做好组织保障

《文物保护法》第十条规定:“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长。”随着文物保护工作的不断推进和深入,文物保护工作的项目也随之增加,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财政经费的落实工作。可以设立文化遗产保护专项工作基金,应当确立好财政划拨专项保护经费的口径,建立市、县、乡镇三级财政支持体系,由文化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专门管理,根据实际情况规范经费使用。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适当增加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的申请,针对部级、市级和县级三个层面的重点项目和特别项目应投入相应的专项保护经费,力争提高重点文物的保护补贴和修缮维护费,多渠道满足保护需求。

(五)加强宣传教育力度,扩大社会影响

《文物保护法》第十一条提到,要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意识。一要运用多渠道多方法,提供宣传和交流平台,广泛深入开展《文物保护法》的执法宣传和教育,使文物保护工作人员和普通民众认识到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文物保护意识,重视传承和发扬我国深厚的文化瑰宝,弘扬民族精神和民族文化。二要积极扶植各乡镇、各部门的宣传展示工作,加强区域交流,开展各种互动交流和研讨活动,互相学习工作经验和方法,取长补短,把保护工作推向深处。三要做好爱国主义教育工作,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宣传教育进学校、进课堂。通过“馆校共建、馆馆共建”等形式打造尤溪朱子文化品牌,提升尤溪文博内涵,做到“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要求。

[参考文献]

文物保护专项规划范文

《内蒙古自治区元上都遗址保护条例》全文

(20xx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元上都遗址的保护,传承人类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元上都遗址保护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元上都遗址是指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蓝旗和多伦县境内的以元上都都城遗址为核心的文物遗存,包括城址、祭祀遗址、墓葬区以及行宫遗址。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元上都遗址及其周边生态、人文环境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第四条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遗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元上都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应当纳入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及遗址所在地旗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及元上都遗址所在地旗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元上都遗址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鼓励通过社会捐赠和国际援助等形式,多渠道筹集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经费。

第七条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负责元上都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元上都文化遗产管理机构承担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的具体工作;元上都遗址所在地旗县人民政府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元上都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元上都遗址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民族宗教、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牧业、林业和旅游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元上都遗址保护总体规划》是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元上都文化遗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具体组织实施《元上都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和《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规划》;

(二)组织编制各类专项规划;

(三)对涉及元上都遗址的规划建设项目提出意见;

(四)建立健全保护元上都遗址档案和各项规章制度;

(五)配合文物考古单位对元上都遗址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工作;

(六)负责元上都遗址出土文物的收藏、整理、保护和宣传展示工作,开展有关学术研究和交流工作;

(七)负责对元上都遗址各类遗产要素的日常监测、定期维护,并建立日志;

(八)建立元上都遗址安全保护的应急预案;

(九)依法查处破坏元上都遗址及保护设施的违法行为;

(十)其他与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有关的工作。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元上都遗址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元上都遗址及保护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元上都遗址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以及科学研究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章保护

第十一条元上都遗址的保护对象包括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环境:

(一)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宫城、皇城、外城、关厢、铁幡竿渠、东凉亭及羊群庙祭祀遗址、卧牛石墓地、砧子山墓地、一棵树墓地等;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与元上都遗址相关的祭敖包、民歌、传说、蒙古语标准音等;

(三)自然环境包括上都河水系、龙岗山和金莲川草原以及区域内湿地、沙地、森林、草原、湖泊等。

第十二条元上都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十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元上都遗址作出标志说明,标志说明包括元上都遗址的名称、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管理机构等内容,并包括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世界遗产标志图案。

第十四条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等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元上都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规划》。

元上都遗址的专项规划及界线和功能区域不得随意变更;确须变更的,应当经元上都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元上都遗址所在地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乡村规划,凡涉及元上都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应当符合《元上都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规划》。

第十六条元上都遗址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实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第十七条元上都遗址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当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元上都遗址的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工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和监测工程等重大保护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技术方案并经过专家论证后,由元上都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向上级文物行政部门申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元上都遗址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招标,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各项工程应当依法实行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和备案制度。

第十九条元上都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元上都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和《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规划》规定的要求,并在体量、规模、色调、造型、风格等方面与遗址的景观相协调。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应当经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在元上都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以及开展相关科学研究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向元上都文化遗产管理机构通报情况。

第二十一条元上都遗址保护范围内已经开垦的草原,应当退耕还草。

建设控制地带内原居住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坚持草畜平衡,不得超载过牧。

第二十二条在元上都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除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以及文物保护工程和必要的保护设施、游客服务设施建设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在元上都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移动、拆除或者污损破坏标志说明、界桩等保护设施;

(二)擅自进行采矿、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

(三)从事产生工业粉尘、废气、废渣、废水、噪声等环境污染的生产活动;

(四)砍伐或者损坏树木、挖掘药材及采集动植物标本等活动;

(五)围堵填塞河道、填埋排干湿地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地质地貌的行为;

(六)其他破坏、损坏文物和危害遗址的行为。

第三章管理

第二十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元上都遗址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巡视、督查;元上都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定期监测和反应性监测;鼓励使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开展多学科、多部门合作的监测。

第二十五条元上都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应当对文物本体保护状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自然、人为变化、周边地区开发对文物本体的影响、游客承载量等进行日常监测,建立监测检查记录档案,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的日常监测报告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元上都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监督举报机制,及时受理公众对破坏元上都遗址和周边环境行为的举报。

第二十七条元上都遗址保护范围内应当配备安防、消防、急救等设备和设施。

元上都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安全保护的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确保游客、文物和环境的安全。

第二十八条在发生危及元上都遗址安全的突发事件或者发现元上都遗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时,元上都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并向元上都遗址所在地公安部门、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利用

第二十九条元上都遗址出土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由元上都遗址博物馆收藏,除需要特殊保护的文物外,应当免费向公众展示。

第三十条元上都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应当运用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宣传展示工作,提升元上都遗址世界文化遗产品牌价值。

第三十一条在元上都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开设服务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鼓励当地居民从事与元上都遗址有关的旅游服务业。

第三十二条元上都遗址应当严格控制环境容量和游客接待规模,适度发展元上都遗址旅游,并为游客配备无障碍设施和必要的医疗服务等设施。

第三十三条在元上都遗址保护范围内拍摄电影、电视剧、专业录像或者专业摄影,应当确保文物和环境安全;需要相关部门批准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拆除或者污损破坏标志说明、界桩等保护设施的,由元上都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元上都文化遗产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挪用保护经费的;

(二)因不负责任造成元上都遗址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三)随意变更元上都遗址的各项规划及界限和功能区域的;

(四)对检举、控告破坏元上都遗址及保护设施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受理或者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文物保护专项规划范文

【关键词】旧城改造;拆迁;文物保护;策略

1项目背景

荔湾区地处广州西部,是广州市独具岭南特色的中心城区和广佛都市圈的核心区,历来以繁荣兴旺之商都“西关”和风景优美之“荔枝湾”、“水秀花香”著称,有着“体味岭南文化到广州,不到荔湾就不算到过广州”的美誉。东部与越秀区相连,北部、西北部与白云区水陆相通,西部与佛山市南海区接壤。总面积59.1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03万。下辖22条行政街,193个社区居委会。

荔湾区作为广州旧城改造的核心地区,已编制了旧城更新改造规划。按照“一心两带三片”进行改造。按照规划,荔湾区将被分成几块区分对待:“一心”,指旧城商贸核心区,大致位于六二三路以北、长寿路以南;“两带”,指东西向的商业旅游带和南北向的商贸休闲带;“三片”指旧城核心区,主要是商贸休闲性质,中低强度开发,严格控制开发规模;一般旧城区,提高现有的居住及生活服务质量,延续高强度的开发现状;白鹅潭滨江开发区,将来是荔湾区的现代化多功能区,也是连接荔湾南北两岸发展的纽带。

荔湾区旧城改造第三段改造项目中有六处建筑被列为重点保护文物,包括李小龙故居、八和会馆、宝庆大押、銮舆堂、泰华楼和一片古老民居。荔湾区政府还指定保护216栋历史有较高价值的建筑,包括金星电影院和各式骑楼,七栋公共设施包括现有的学校、医院。

整个改造过程,荔湾区政府该将最大程度保留主干道建筑,特别是临街商铺及区域内的文物、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和文物保护建筑等都将被妥善保留,大量的石板街巷会尽量保持原有风貌。同时,有关部门将腾出部分公共用地建设公建配套设施,增加绿地、文化、体育、休闲设施等,改善居民居住环境。通过改造后,该地块将与上下九步行街形成功能互补。

因此,承接旧城改造拆迁项目的企业,在保时、保质和保量完成工程任务的前提下,如何保护文物安全显得十分重要。

2文物和有价值建筑保护的风险分析

AJ公司承接荔湾区旧城改造第三段改造项目,严格按照政府对文物和有价值历史建筑的规划,做好这些文物和有价值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在现代建筑与文物、有价值历史建筑的协调上,整个项目实施起来还比较顺利,主要是需要移位、复建的文物和有价值历史建筑,从工艺和技术水平看,对该公司是一个崭新的挑战。

在文物和有价值历史建筑保护方面,取得了比较好成绩。按照修旧如旧的原则复建2处文物建筑;移位文物建筑1处;改造有价值历史建筑69处,修建具文西关文化特色街道4条。通过文物专家和有关部门验收,基本达到设计要求。

在整体工程中,未出现因施工对文物和有价值建筑的破坏情况,基本达到广州市“三旧”改造办公室的要求,受到广州市文物局的好评。

在旧城改造中,对文物和有价值历史建筑的影响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2.1在旧城改造中,由于机械设备作业产生的振动,如打桩,可能对文物和有价值历史建筑产生影响;

2.2由于文物和有价值历史建筑年代久远,有些文物和有价值历史建筑处于窄巷和胡同中,平时没有得到很好的修缮,一部分有价值历史建筑本身就被认定为危房,因此,在改造过程中极易受到破坏。

2.3污染源对文物和有价值建筑的影响。在施工过程中会产生大量污染源,如粉尘、污水、运输遗酒和化学危险品、油品的泄漏及挥发。这些污染源具有腐蚀性,操作和使用不当,对文物和有价值建筑物造成破坏。

2.4由于AJ公司一直以来,以建设现代建筑为主,几乎没有涉及到文物和有价值历史建筑方面的工程项目,在工艺和技术上本身是一个崭新的挑战。

3文物和有价值建筑保护的策略

AJ公司承接荔湾区旧城改造第三段改造项目后,意识保护文物和有价值历史建筑的责任重大,要求项目部一定按照政府规划和设计要求,做好文物和有价值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

3.1科学评估,衡量文物和有价值建筑保护的风险系数

承接荔湾区旧城改造第三段改造项目后,AJ公司就与文物保护部门、文物保护工程管理部门、有关大学取得联系,进行项目区域内文物和有价值历史建筑保护风险评估。通过评估,把项目区域内文物分类为三个保护级别,即A级保护点、B级保护点和C级保护点。这些级别的划分主要是依据文物和有价值历史建筑的完好程度来判定的。该公司在得到这些评估结果后,有的放矢地进行改造式保护。

3.2开展专门培训,树立文物保护意识和提高文物保护能力

AJ公司组织文物和有价值建筑保护培训。聘请文物保护和文物工程方面的专家,对相关责任人和技术人员、基层干部进行文物和有价值建筑的保护意识和保护方法的培训,并重点培训一批文物保护宣传员和监督员。从而使经理到员工都能树立强烈的文物和有价值建筑保护的意识,以及掌握一定的文物和有价值建筑保护的技能。

3.3加工内部管理,制定文明施工制度。AJ公司为了做好该工程文物和有价值建筑保护工作,制定了详细的文明施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3.3.1对施工区域及其周围的建筑物进行调查,会同其产权、维护单位共同划定需要施工防护的范围,需要拆迁的建筑物,在受到建筑单位委托的前提下,及时与产权单位签订拆迁协议,并尽早拆迁。需保留的与产权单位商定加固防护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施工中正常使用及以后的使用维修。

3.3.2对需保护的建筑物采取措施加强防护,保证其安全。建筑物附近不进行爆破作业,施工必须爆破时采用控制爆破,制定可靠的防护方案及措施,所管理单位批准并派员到现场监护,保证其安全使用。

3.3.3对涉及到当地少数民族民风民俗、及生活习惯的设施建筑物予以保护,确保施工时不发生破坏,避免与当地群众发生纠纷,影响施工。

3.3.4开展学习和教育,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立即停工封闭现场,在派专人保护现场的同时,派人迅速通知建设单位和当地文物部门。经过文物部门处理后,再进行施工,确保祖国文化遗产不受侵害。严禁对发现文物私自占有或非法转卖。

3.4纳入项目控制计划,实行重点监控

编制项目控制计划时,将荔湾区旧城改造第三段改造项目区域内文物和有价值历史建筑纳入其中,并作为重要子计划重点编制。在计划中列明了主要负责人,项目部承责人,以及宣传员和监督员的设置,以及相应的激励和处罚制度。并把外聘文物保护和文物工程专家纳入控制计划,赋予这些专家的一票否定权。

3.5规范工程作业,最大程度降低对文物和有价值历史建筑的破坏

改造工程对文物和有价值历史建筑势必造成破坏是不争的事实,如何把破坏降到最低程度才是改造工程的重中之重。

破坏的大与小主要取决于工程作业是否规范。AJ公司在编制文物和有价值建筑保护的控制计划时,要求面对不同级的保护对象实施不同的工程作业方法。下表列出不同级别文物和有价值文历史建筑工程作业的方法。

表1不同级别文物、有价值历史建筑的相应工程作业方法

级别打桩重型机槭使用爆破方式………

A级保护点600米范围内禁止机械打桩,实行人工挖桩和钻井绕注打桩新技术不使用任何重型机械,如挖土机、装载机和整路机严禁一切爆破行为………

B级保护点300米范围内禁止机械打桩,实行人工挖桩和钻井绕注打桩新技术可以使用轻型机械,如小型挖土机、小型装载机等,但不得使用整路机严禁一切爆破行为………

C级保护点100米范围内禁止机械打桩,实行人工挖桩和钻井绕注打桩新技术可以按

3.6开展纵向合作,主动接受相关部分指导和监督

工程建设者是文物和有价值历史建筑保护的实施者,但具备文物和有价值历史建筑保护程度的评价能力。因此,AJ公司与文物管理部门和文物工程部门合作,主动接受这些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AJ公司与文物管理和文物工程部门达成以下合作意向:

3.6.1聘请文物管理部门作为荔湾区旧城改造第三段改造项目文物和有价值历史建筑保护的外脑,为该项目出谋划策和开展相关培训。

3.6.2主动接受文物管理部门的监督,在文物和有价值历史建筑保护方面,文物管理部拥有一票否定权。

3.6.3与文物工程部门合作,接受相关技术指导,并委托该开展项目前评估和项目后评价。

3.7开始横向合作,吸纳新技术和新资源

由于文物和有价值历史建筑的特殊性及专业性,AJ公司在这方面的能力不强。因此,AJ公司积极开始横向合作,与具有丰富经验的文物工程公司合作,吸纳新技术和新资源,主要合作模式见下图。

3.8采取科学措施,杜绝污染源对文物和有价值建筑的破坏。

3.8.1现场目视无扬尘;现场主要道路硬化率达到100%。

3.8.2污水排放一定要符合广州的环保规定。

3.8.3运输无遗洒现象。

3.8.4施工现场的化学品(油漆等)和含有化学成分的特殊材料一律实行封闭式、容器式管理和使用,杜绝泄漏遗洒。

3.9施工过程中,要选择文物保护意识较强、经验比较丰富的挖掘工人;挖土时,如果发现土质、土层颜色改变,也就是有回填土时,就要考虑当地可能有文物;当钎探出现异常区或土层颜色改变时,说明存在文物,就不要再用机械挖土而要改用人工挖。当文物露头时,千万不能自己动手开挖,而要报告文物部门并对文物现场进行保护。

3.10在竣工验收阶段,由文物、质检、监理、设计、咨询等相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检查文物保护的相关资料是否齐全;根据验收规范,检查施工过程中文物保存的完好程度,文物保护方案的施工工艺是否符合实际要求,对需要整改的问题及时提出并要求整改。最后,对验收资料进行整理,并报送有关部门归档。

参考文献

[1]宋雁.略谈城市建设中的文物保护[J].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

[2]黄晓勇.试谈城市建设与文物保护[J].大众文艺(理论),2009(3).

[3]宋大川.加强地下文物保护刻不容缓[J].北京观察,20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