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篇1

从模块化角度考虑,该系统由以下四部分组成:信息集成与系统管理、安全播出管理业务可视化应用、安全播出可视化应急调度指挥,以及安全播出预警信息。

1.1信息集成与系统管理

信息集成包括录入与维护静态数据、交互与处理动态数据等功能。系统管理包括系统用户的审计、用户权限管理和安全管理。安全播出管理的最高决策层是安全播出指挥部,广电系统各个关键点的安全状况可以通过网络传入指挥部终端,并通过可视化的界面显示。指挥部工作人员利用安全播出的各种动态和静态信息,以及根据各类信息产生的统计信息做出宏观指挥管理决策。

1.2安全播出可视化管理业务应用

安全播出指挥部可使用该系统进行可视化操作,实现人员和勤务管理、安全播出组织管理、制播和传输设备管理等业务应用。

1.2.1人员和勤务管理。

完成各台站信息、台站所属区域信息及台站工作人员信息的管理。

1.2.2安全播出组织管理。

主要是对全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进行监督、管理、协调,汇总上报全省广播电视节目播出情况;制定紧急状态下,确保中央和省广播电视节目安全播出的技术方案和调度流程;在紧急状态下,对全省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运行管理和资源统一调配,并协调与相关部门的有关事宜。

1.2.3制播和传输设备管理。

制播和传输设备是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技术基础,要对此类设备做好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发现问题能够及时更新和维护。

1.3安全播出可视化应急调度指挥

指挥人员实施调度是基于实时准确的监控信息,该子系统可提供可视化的监控界面方便用户使用。它包括播出情况监控、播出指挥调度、紧急事件应急指挥和播出指挥应用管理等功能。

1.3.1播出情况监控。

可综合监控播出信号控制系统,包括对广播电视主要关键点播出状况的监控以及对播出事故恢复处理情况的监控,此外还可以将关键点的周边信号监测信息显示在GIS平台的可视化界面上。

1.3.2播出指挥调度。

可实现在基于GIS的可视化播出管理平台下监视省内各广播电视频道,并可对播出信号控制系统、核心传输交换系统发送控制指令,从而在指挥人员的干预下实现各系统间的联动工作。

1.3.3紧急事件应急指挥。

将制定的紧急事件应急指挥预案输入指挥平台,当紧急事件发生时,平台能根据紧急事件的属性职能,快速匹配到相应应急措施,协调播出信号控制系统、广播电视监控系统、调度信息通信系统等,提高应急指挥的效率。

1.3.4播出指挥应用管理。

安全播出单位组织管理、人员出勤考核、制播和传输设备管理等功能由该子系统实现,还可完成各种综合信息查询、统计分析和报表输出等功能。

1.4综合安全播出预警信息

将综合安全播出信息通过省局内部网和总局安全播出平台向安全播出指挥部成员和各相关单位发送。实现在内部网中将台站类型、事故情况、灾害情况、事故处理情况等信息通过WEB方式用图形可视化地提供给用户。

2结语

广播电视篇2

一、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强化和改进宣传管理

1、认真做好宣传报道和重大活动的规划和指导。

认真贯彻中办发29号文件精神,加强和改进广播电视意识形态工作规划和指导,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加强对全省广播电视宣传报道和重大活动的协调、指导,认真搞好“科学发展观在**的实践”、“实施八八战略、建设平安**实践与成果大型采访”、“改革发展稳定形势政策教育”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等重大宣传报道活动。

2、推进“两个面向”广播电视节目生产、交流和播出,促进广播影视剧创作生产繁荣。

继续推动全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社会影视制作机构大力繁荣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广播影视节目,推进层次化、多样化分工,多出导向正确、质量上乘、充分体现“三贴近”的精品力作,用先进文化去占领思想文化阵地。

坚持一手抓管理、一手抓繁荣的方针,加强广播影视剧题材的规划立项和内容审查,跟踪和扶持一批优秀广播剧、影视剧和动画片的创作生产,鼓励拍摄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时代精神、群众喜闻乐见的广播影视剧,推出一批有全国影响的精品力作;按照广电总局“电影发展年”要求,适时召开全省电影工作座谈会,集思广益,专题研究和推进电影发展工作。

3、进一步强化广播影视资格准入和宣传监管工作。

按照正确把握舆论导向的要求,依法加强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四大平台等思想文化阵地的行政管理。进一步完善对广播影视节目的内容评议和监测监督机制,探索宣传监管的新途径、新方法。加大对播出机构和有线数字电视平台资格准入、舆论导向、广告播出、节目传输、信息服务以及版权、质量的监管力度,改进社会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机构的管理,切实维护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播出、转播、销售秩序。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广播影视内容和技术监控体系,确保安全播出

4、坚持不懈地做好全省广电安全播出工作。

推进全省广播电视监测网络和机构、队伍建设,根据管办分开、市县文广局合一的新体制,完善行政局和播出机构的安全播出指挥调度系统,改进和完善应急反应机制,落实相应制度措施。从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信息安全的高度,采取各种措施,保障中央和省广播电视节目的有效传输覆盖、政令畅通。做好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要时期、敏感时期的安全播出管理,严防各类危害安全播出的行为。

5、筹建广播电视移动监测系统。

加快建立健全全省广播影视技术监测体系,在完善有线网络实时监测的基础上,筹建全省广播电视移动监测系统,增强对无线信号的机动监测能力。

三、做好调研协调工作,积极稳妥推进广播影视体制改革

6、保障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按照中办发[2004]24号等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地做好建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和广电管办分离的体制改革。从有利于发展壮大广电事业产业和有利于加强广电行政管理出发,理顺市县广电管办关系;指导广电行政执法,努力建立健全职权明晰、运作规范的广电行政管理新体制。

7、明晰主体,区分性质,优化机制,深化人事分配制度等改革。

区分事业产业性质,明晰各种主体关系,切实加强对广播影视事业、产业主体改革的指导。倡导已建的广电集团和广播电视台、网,在明晰事业、产业主体的基础上理顺体制、优化机制,增强微观活力,加快整体发展;总结推广台州电台等试点经验,全面推进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8、推进国办经营性单位改革,放手发展多种成分广播影视产业。

继续解放思想,放宽政策,降低门槛,一手推进国办广播影视经营性单位的改革,在国有控股前提下吸收社会资本介入经营性事业和产业的发展;一手大力培育民营等多种成分的广播影视产业主体;同时,积极探索基地式、跨越式发展影视动画产业的新体制、新路子和新的管理方式。

9、精心打造和培育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

继续加强指导和协调,促进实验区继续深入开展产业集聚模式、体制机制创新和新型管理方式三大探索,扎实推进基地建设,打造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品牌,并带动其他影视拍摄基地发展,增强我省影视产业基地对海内外的集聚力和辐射力。

四、加大力度,加快推进全省有线数字电视的整体转换

10、制定全省广播电视数字化发展规划。

高度重视和发挥数字电视作为社会家庭信息化多媒体综合平台的作用。加强科学规划和论证,制订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信息化建设相适应的广播电视数字化发展规划,要加大开发数字电视新业务的力度,有条件的市要争取试验播出高清晰度电视,并争取列入省**计划和“数字**”重点建设项目。

11、加快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步伐。

**年是数字电视普及、发展的关键一年。要加强宣传发动和指导督促,继续抓好杭州、宁波、温州等六个城市数字电视试点工作,实现全省11市和多数县(市)开通数字电视;在此基础上,广播电视数字化工作重点转到全面推进有线数字电视整体平移,推广杭州整体转换经验,加快全省整体转换步伐,努力实现大多数地级以上城市大规模实现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同时加紧开发互动电视,增加社会服务和政务信息内容,扩充和丰富互动节目,增强数字电视的吸引力;要以细致的工作和周到的服务,大力扩展数字电视用户,全省有线数字电视用户力争突破50万户。积极支持杭州市加强技术开发和力量整合,打造对全省乃至全国具有辐射力的数字电视产业发展基地,充分发挥数字电视的强大功能,推动全省数字电视产业发展。

五、加强产业经营的指导和监管,加快广播影视产业发展

12、加强规划和统计分析工作,推动全省广电产业协调发展。

按照省**计划和广电强省、影视强省的目标,广泛听取意见,认真制定全省广电**计划,重点编制有线数字电视、影视动画产业、农村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规划。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以政策和统计分析等为抓手的产业经营管理指导工作,推进广播电视广告、网络业务开发等经营管理运作机制的优化,提高经营效益,保持广告、影视动画和网络业务的持续增长;积极推进广播电视专题节目的社会化生产;加大移动电视、分众电视等新领域的开发,保持全省广播影视产业经营收入增长高于全省经济增长平均速度。

13、继续放宽搞活,大力培育影视产业多元主体。

充分利用我省社会资本雄厚、民营经济发达等优势,继续放宽政策,吸引民营资本投入影视业,形成多元化、多渠道的投入机制,培育影视产业的制作、加工、销售等各类市场主体。加强政策引导力度,鼓励民营资本投入影视制作业,实施品牌战略,促进电视剧、电影创作生产的繁荣。

14、大力推动动画业的形成和发展。

认真贯彻广电总局关于发展动画业的文件精神,重点抓好杭州市动画产业基地和中国美术学院动画教研基地两个部级基地的建设。在三、四月份召开全省动漫工作座谈会,听取各方意见,研究扶持发展措施;认真制定两个基地的规划,积极扶持动画制作机构,做好动画片的题材规划和指导工作,促进社会经济效益俱佳的动漫作品的生产;积极争取承办首届中国国际动漫节,办好动漫产品交流、交易等活动,构建动漫产业链;打造面向全国乃至世界的杭州动漫之都,促进动漫产业稳步、快速发展。

六、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大力实施“农村服务年”计划

15、大力实施“农村服务年”计划。

各地要按照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农村服务年”的工作要求,在基本完成广播电视自然村“村村通”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实情,查漏补缺,积极采取措施,做好农村入户工程建设的后续工作。积极推广绍兴、嘉兴、金华等市县实施农村广播“村村响”工程和振兴农村广播的经验,发展调频广播,扩大广播有效覆盖,提高广播电视为农服务水平。

16、积极探索和推进农村广播影视公共服务新体系建设。

召开全省农村入户工程工作表彰暨建设农村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工作会议。制定农村广播影视公共服务新体系建设规划,全面启动电视接收的“模转数”和部分乡镇的有线广播电视联网工作,巩固和提高已通广播电视农村地区的广播电视村村通水平,按照广电总局的新标准,努力增加农村广播电视节目套数,提高传输质量,加快实现农民群众收听收看3套以上广播、8套以上电视节目的新目标,切实巩固和发展农村入户工程成果,努力实现农村广播电视的“长期通”、“优质通”、“数字通”。

七、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工作,发挥中介组织作用

17、坚持巩固与创新并重,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工作。

进一步探索和加强对境外卫视接收设施的长效管理;建设省级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的监听监看系统;继续抓好广告、视频点播、数字移动电视、付费电视、网络增值业务等领域的监管工作。进一步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加大依法行政力度,严格执法,建立规范的新领域、新媒体管理制度。

18、积极发挥中介组织作用。

充分发挥广电学会、产业协会、影视艺术家协会等中介组织作用,更好地自我规范行业主体行为,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营造行业新风,促进行业内外协作和对外交流。

八、深入开展先进性教育和党风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

19、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

把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作为一项重大任务来部署落实。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在全党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意见》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机关作风和党风廉政建设,促进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

20、突出专业人才的培养造就。

努力探索新形势下广电人才培养、培训方式,制定和实施职业技能培训教育计划,进一步加强人才培养、培训力度。继续与中国传媒大学、**传媒学院等合作,抓好广电干部职工的成人学历教育,改进广电系统的职称评定工作,搞好全省广电职业技能联赛,努力提高广电队伍政治、业务素质。

21、规范实施《行政许可法》后的机关办事规则,推广电子政务应用。

广播电视篇3

直播卫星,顾名思义就是直接广播卫星(DirectBroadcastingSatellite,缩写DBS)。从专业角度讲,直播卫星是采用数字压缩技术,将广播电视节目及综合业务信息,通过直播卫星进行直接广播,供个体用户接收。它与卫星直播概念有所不同,按照国际电信联盟(ITU)规定,卫星直播属于卫星广播业务(BSS),它是通过卫星进行点对点(或多点)传输,把节目传送给地面广播台或有线电视台转播,属于固定卫星业务(FSS)。按照《无线电规则》,直播卫星与卫星直播两者使用的频段和管理规则是完全不同的。

直播卫星的历史可以追溯到80年代中期。当时,欧洲、日本先后建立了以模拟技术为基础的Ku频段直播卫星。由SES(欧洲卫星公司)经营的Astra卫星是成功的直播卫星系统,在欧洲拥有上千万用户,它采用中功率多频道广覆盖方式,地面天线直径大约为0.6~1m。日本的直播卫星也拥有几百万用户。最初直播卫星是模拟制式,每个卫星转发器只能传送1路或2路图像信息,限制了卫星的传送容量。90年代初,随着数字压缩技术的发展,直播卫星进入了数字化时代,给直播卫星注入了新的活力。通过数字视频压缩技术将模拟信号数字化并压缩,将每秒上百兆比特的数字基带信号压缩至每秒几兆比特,从而大大增加了传输、存储和交换的能力,可使每个卫星转发器传送几路乃至十几路电视节目,大大增加了卫星的直播容量。目前,通过卫星传输的电视节目全部都是数字电视信号。一颗直播卫星可传播超过200个频道的电视节目,并且还可提供附加数据信息。在新技术的推动下,互动电视和高清晰度电视通过直播卫星传送均已成为现实。

目前,全球达到一定规模的数字直播卫星系统已有30多个,其中千万左右用户规模的系统就有3个。我国目前的直播卫星是2007年10月发射的,星上配有22个转发器。通过编码调制方式,可以传送近300套标准清晰度电视节目。按照政策规定,我国的直播卫星目前主要面向的是有线电视网络未通达和无线发射不能有效覆盖的农村边远地区,即服务于“村村通”和“户户通”用户。随着业务的扩展,直播卫星还可用于商业运营,开展增值多业务应用。

卫星广播电视可采用加密或不加密两种方式传播。对于不加密方式(称为清流),只要有一般的收视设备就可以收看,它一般是公益性质的;另一种方式是加密的,即条件收视,英文简称为CA(ConditionalAccess),是指经过加密处理,满足特殊的条件才能解密收视。这种方式除了一般设备外,还需要解密卡才能收看,它一般是盈利性质的或是出于特殊理由的。条件收视涵盖了卫星电视、地面广播电视和闭路电视等,通常由付费者管理系统,付费者授权系统,多路信号复用系统,传播系统和收视系统组成。

接收卫星电视的基本设备有:天线(俗称“锅”)、高频头(变频器/低噪放)、馈线(电缆)、接收机、视频与音频线和电视机。接收机的主要作用是将极微弱的卫星信号放大,解调出节目的视频与音频信号以便传给电视机或类似设备最终播放出来。同时,接收加密的卫星节目还需要接收卡,将卡插入接收机的卡槽后才可以收视。为了防止被破解,研究人员设计了各种各样的条件收视的加密系统。尽管这些设计都十分复杂,但从实践来看,并不是十分有效,需要不断更换卡上的密码或系统升级。相对于传输卫星常用的线极化方式,直播卫星一般采用圆极化方式,这种方式不需要对接收天线进行严格的极化调整,因此降低了用户接收调整的技术难度,同时也便于用户接收不同极化的节目信号。直播卫星信号的接收几乎不受地理环境的限制,在覆盖区域内用户只需使用直径30厘米左右的小口径抛物面天线,对准卫星即可实现良好接收,因此接收便利、成本低廉。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地理环境复杂的大国,直播卫星作为广播电视的传输覆盖的重要手段,其综合优势更加显著。

广播电视篇4

短波多径环境中一种DOA方法

10GGPON标准正式确定商用进程加快

通过制造噪声降低隐通道带宽的方法

基于FPGA的判决反馈均衡器的实现

基于星上处理的简化QPSK解调算法研究

GSM-R高速移动环境下的覆盖问题

触摸按键在LED平板电视上的应用

票务处理流程内置的标准化读写器在地铁自动售检票系统中的应用

南京地铁ACC安全密钥系统概论

非接触式静电电压表校准装置研究

中国南京液晶谷暨高世代液晶面板项目开工

CyclicMusic算法在智能天线中的应用

2~30MHz功率放大器设计

基于模块化GSM-R手机设计

数字IP网络广播系统在某公安学校模拟街区的应用

地铁自动售检票召援报警系统

彩色分析仪校准系统的研制

一种新型正激隔离式高功率密度逆变器

承重型连续式提升机托板链的设计与应用

LED掀产业链升级潮国内彩电蓄势待发

TD:国际阵营积极参与后续演进需平滑过度

熊猫牌HD8104-D型1kWUHF地面数字电视广播发射机简介

南京自主创新等离子电视捐赠奥运

数字电视发射机技术状态分析

分集接收技术及其DSP实现

一种用于卫星通信系统非对称信道调制解调器的设计

船用通信技术简介

一种射频功率合成器的设计

IPTV中DRM相关技术探讨

短管CRT莫尔现象原理分析及改善方法

浅析电视动态图像清晰度

LCR测量仪测量夹具的补偿原理

浅谈相位噪声及其现实中的一些测量方法

煤矿资源税控系统研究

变频螺杆空压机在熊猫基地的应用

一种符号快速定时同步方法的研究

Ku波段LNA仿真优化设计

中国规划抢攻4G制高点

车载卫星通信天线自动控制系统的研制

浅谈手机电视的发展

Ku波段卫星移动通信的关键技术分析

机载短波电台电磁兼容性设计

卫星通信宽带快速跳频源实现途径

短波无盲区通信的实现方法

高速光纤通信系统中偏振模色散问题的研究概述

数字电视事件信息调度系统的研究

熊猫城市轨道交通在对外合作中不断发展壮大

战术数据链超短波电台的设计

一种中频数字化接收机的硬件实现

激励器中数字滤波器的设计

功率取样系统中巧用A/D转换器

HDLC的FPGA实现方法

基于介电同轴SIR天线双工器的设计

小型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实施过程

南京城市公共交通一卡通方案建议

一种一卡通/多模式电子票务解决方案

微型多频段可折弯鞭状天线

广播电视篇5

自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建设的“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农村广播电视的重视,也受到了农民群众的欢迎。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使得我国农村广播电视的管理滞后于建设。本文就从农村广播电视管理上初中的问题着手进行分析,探讨有利于农村广播电视发展的管理方案,真正使农村广播电视在建设上做到“村村通”,在管理上做到“长期通”。

【关键词】

村村通;农村;广播电视管理;问题;方案

农村广播电视在丰富农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向农民传播科学技术和农业经济信息,提高农民素质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也是农民及时了解党的方针、政策的重要媒介,发挥着党政喉舌的功能。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城镇广播电视产业正加快步伐不断向数字化、网络化和集团化方向发展,但农村的广播电视产业发展却很缓慢。

一、农村广播电视发展的进程

农村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是从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有线广播开始,当时的有线广播主要收转中央台和省上的广播节目,但后来由于缺乏资金,管理没跟上,加上农村经济体制的变化,使有线广播的管理更是出了问题,结果绝大部分垮掉了。在上世纪80年代,为了扩大广播电视覆盖率建立起了大功率转播台,后来又随着城市有线电视的兴起,这些大功率的转播台就主要为农村服务。由于缺少对这些大功率转播台的维护资金,使得很多这样的转播台不能正常运转,结果是发射功率越来越低,转播时间越来越短,让农民对其逐渐失去信心。最近几年,随着国家“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的开展,很多农村的广播电视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一些质量比较高的如卫星地面收转站、有线电视和调频广播等广电基础设施陆续在农村建成。虽然在建设初期省里面有一个统一的管理办法,但由于各县的具体情况不一样,发展不平衡,管理滞后于建设的现象比较严重,不能保证机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影响了安全优质地播出。

二、农村广播电视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实际是党和政府为提高农民素质,丰富其精神文化生活,加快农村脱贫致富的一项扶贫工程。大量的质量高的广播电视基础建立起来后为什么农村的广电事业发展还是很缓慢,这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农村自身条件给广播电视的发展带来了困难。我国幅员辽阔,农村人口分布较广,而且农村经济条件落后。特别是在边远的山区,主要靠耕种土地来增加收入,经济更困难,这些地区的广电事业投入较大。在这些农村,国家把先期的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起来后,如果后续管理、技术和维护资金不能跟上,那么很难把“村村通”变成“长期通”。

二是乡镇领导干部的观念没有跟上时代的发展,导致农村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缓慢。当前,在信息产业快速发展的时候,广播电视产业却发展缓慢,远远落在了电信、移动的后面。主要原因是一些乡镇领导干部的观念落后,没有充分认识到电视的产业性质和它带来的长远社会效益。认为农村广播电视产业纯粹是公益性的,是高投入低回报的社会事业,因此,农村广播电视缺乏统一的规划,没有齐抓共管促广电业的发展的意识,缺乏技术力量的支持,使农村广电业一直处于低水平的自发运作状态。其实,认真把握好“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的契机,打开思路,农村广播电视也是增加财政税收的来源。比如每户的广播电视初装费、后期收视费,还有就是拓展一些增值业务的费用,如宽带费、文艺广告、点播节目等,这些都是增加收入的来源,利用好了,不但可以解决农村广电业的管理和日常维护资金,还能为财政带来不小的收入。

三是管理混乱、无序、责任不明,管理质量无保证。农村广播电视轻管理重建设,管理滞后于建设的现象比较普遍,“三分建设、七分管理”的原则没有得到真正认识。原因是一些人做事急功近利,对于无名无利、既费时又费力的管理工作不热心,一些农村广播电视缺乏统一管理,乡镇文体广播站缺乏专人管理,缺乏有技术的人进行定期维护。有的一个县的文体广播站就只有几个技术员,要对全县的广播电视设施进行巡回检查确实忙不过来,使得一些广电设施长期得不到维修,设备处于瘫痪状态,农民群众的收视质量得不到保证,使原来好不容易建立的覆盖率又返回去了。影响着“村村通”工程的真正开展。

三、探讨管理方案,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农村广播电视能够安全优质地传输

农村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既是国家对农村的一项扶贫工程,是党和政府向群众宣传舆论的阵地,又是向农民传播科学技术、农业经济信息的途径,还是电子信息产业在农村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探讨管理方案,确保农村广播电视能够安全优质地传输。

一是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各乡镇、行业主管部门,必须提高认识,把农村广播电视的发展提高到一个高度来认识,认识到它在丰富农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传播科学技术、提供经济信息和向农民群众宣传党的方针、政策等所起的重要作用。还要转变观念,农村广播电视业不仅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而且通过收费节目、开展拓展业务等,在满足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情况下,还可以增加经济效益。在一些农村,广播电视也为地方财政增加了不少的税。

二是增加技术力量的投入。积极实施市县乡村组成的四级光缆大联网,充分认识到“网络就是生命”的道理,市县政府分别贷款投人,有效地将广电光缆网络建到广大的乡村,尽最大力量积极发展农村光缆技术用户,通过技术力量将沿线已建的乡村的小片技术网有效联结起来。花大力气积极支持那些不在联网沿线,居住在边远偏僻而且居住分散的农村群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单收站收听收看尽可能的中央和本省广播电视节目,鼓励用多种技术手段如新媒体手段等提高农村广播电视的收视人户率。

广播电视篇6

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

第三条广播电视事业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四条国家发展广播电视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和财力逐步增加投入,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

国家支持农村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国家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远贫困地区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第六条全国性广播电视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并在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七条国家对为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广播电台和电视台

第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本条例所称广播电台、电视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

第九条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四)有必要的场所。

审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广播电视建设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

第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

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第十一条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第十二条经批准筹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广播电视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建设。

建成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和节目套数等事项制作、播放节目。

第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出租、转让播出时段。

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广播电台、电视台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播出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未经批准,连续停止播出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冲击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损坏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施,不得危害其安全播出。

第三章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第十七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组建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包括充分利用国家现有的公用通信等各种网络资源,应当确保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质量和畅通。

本条例所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下同)、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构成。

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第十九条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的频率专用指配证明,向国家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第二十条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发射、转播广播电视节目。

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经核准使用的频率、频段不得出租、转让,已经批准的各项技术参数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一条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不得擅自播放自办节目和插播广告。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和管理。

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规划、建设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同一行政区域只能设立一个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有线电视站应当按照规划与区域性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

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

第二十五条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卫星空间段资源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六条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进口境外卫星广播电视节目解码器、解压器及其他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设施。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不得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卫星传送、无线转播、有线广播、有线电视等多种方式,提高农村广播电视覆盖率。

第四章广播电视节目

第三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的节目设置范围开办节目。

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第三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一)危害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宣扬、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播前审查,重播重审。

第三十四条广播电视新闻应当真实、公正。

第三十五条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

电视剧的制作和播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三十七条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广播电视站,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转播广播电视节目。

乡、镇设立的广播电视站不得自办电视节目。

第三十八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节目预告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确需更换、调整原预告节目的,应当提前向公众告示。

第三十九条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

向境外提供的广播电视节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时间与广播电视节目总播放时间的比例,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一条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广告,不得超过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播放公益性广告。

第四十三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出停止播出、更换特定节目或者指定转播特定节目的决定。

第四十四条教育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播放各类教育教学节目,不得播放与教学内容无关的电影、电视片。

第四十五条举办国际性、全国性的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举办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广播电视节目的交流、交易活动。

第四十六条对享有著作权的广播电视节目的播放和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罚则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