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与非生物环境的关系篇1

关键词:野生动植物资源;生物多样性;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605(2008)12―0087―05

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是环境保护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内容。我国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但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却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在经济利益驱使下人们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疯狂掠夺,已使我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为了加大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力度,我国刑法设立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现行刑法在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综观我国刑法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和缺陷,需要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立法缺陷

1对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性质认识及归类不准确

我国现行刑法分则基本上是按照犯罪客体种类进行编排的。我国刑法将绝大多数有关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犯罪归入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笔者认为不妥。因为这就表明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但从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规定的犯罪来看,大部分都不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这种规定并未真正反映出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按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去衡量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会出现定罪不准、量刑不足的问题。它让人觉得国家不是为了保护环境资源包括野生动植物资源,而是为了维护管理制度才对此类犯罪进行制裁的,从而降低了国家惩治环境犯罪包括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价值和地位。

2刑法所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范围狭窄

从罪名的设定上看,1997年新刑法规定的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主要对象是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和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将需要法律进行保护的野生动植物限定于珍贵、濒危的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植物,这就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许多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行为不能被定罪处罚,非常不利于有效地保护自然生态的完整性和确保地球上生物多样性。从外国刑法的规定来看,许多国家法律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范围都非常广泛,借鉴外国刑事立法例,我国刑法也应规定覆盖面更为广泛的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扩大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范围,这样才能有效地保护我国的生物多样性。

3罪名设置和规范结构不科学

一是罪名设置不科学。在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犯罪中,绝大多数犯罪没有明确犯罪对象到底是纯粹野生的,还是包括人工养殖的,这种不确定性就给刑事诉讼中行为人行为的性质认定增加了难度,很可能直接影响到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执行。在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中,罪名设置的不科学直接导致了犯罪对象的不统一,这无形中为执法者和守法者制造了思想上的混乱,进而可能会影响到司法认定的准确性以及司法的效率和公平。刑事立法在修改时,应当从法律的系统性、协调性出发,将罪名间所体现的犯罪对象的矛盾之处予以修改。

此外,非法狩猎罪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两罪客观上都是非法狩猎或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的行为,但两罪的侵害对象却不相同,前者以普通陆生野生动物为对象,后者以陆生和水生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经济、科研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为对象。普通的水生野生动物则属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对象范畴。笔者认为,以侵害的对象是否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作为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不尽合理,易给司法实践带来不必要的混乱。

二是规范结构不科学。1997年刑法有关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刑事立法绝大部分是采用空白罪状的形式,这就使所参照的法律法规的数量和立法质量直接左右相关罪名的认定难度。实践中办理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刑事案件,涉及到要参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等诸多法律法规,操作上的不便和烦琐显而易见。另外,随着1997年新刑法的实施以及相关刑法修正案的出台,1988年颁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经与现行刑法严重脱节,影响了刑法在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中应有作用的发挥。而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属于越权解释,并且对水生野生动物未作规定,无疑给执法设置了人为的障碍。

4对影响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部分行为没有进行刑法规制

一是《刑法》遗漏了对破坏自然保护区、草原等行为的刑法规制。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对有效地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特别是濒危物种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由于稀有动物和濒危动物的重要栖息地的毁灭会造成生物种群灭绝,因此,我国刑法典有必要专门设立破坏自然保护区这方面犯罪的规定。草原作为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涵养水源、调节气候、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它也是发展畜牧业的主要基地。我国目前草原植被被任意破坏,草原上的珍贵野生动植物遭到掠夺性的乱捕乱挖,造成草原面积减少,草场退化、碱化、沙化,水土流失急剧扩展,草原生态平衡严重失调。然而,对此类问题的刑事处罚却无具体刑法条文可依,在刑法中急需设置破坏草原罪的罪名。

二是我国刑法在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中,只规定了非法猎捕和杀害两种行为。该罪的规定不包括伤害、虐待野生动物的行为。我国现行刑法并未像西方大多数国家那样单独设立专门的罪刑条款来惩治伤害、虐待动物的行为。正是由于刑法没有将伤害动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所以才导致刘海洋案件出现后发生争论不休的状况。

5部分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刑罚规定不科学

一是刑罚过轻。我国现行刑法关于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刑罚规定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刑罚过轻,普遍轻于近似的财产犯罪。1997年刑法第六章第六节对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刑罚,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没有无期徒刑和死刑的规定。如刑法规定盗伐林木罪的最高法定刑是十五年有期徒刑,而盗窃罪的最高法定刑是死刑,这是不合理的,因为林木的生态价值远非实物能比。再者,对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对单位要判处罚金。那么,对单位犯罪与单位违法哪个应处重罚?理论上讲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应当高于单位违法。事实上单位所受行政

处罚中消灭法人的处罚远比对单位所受刑罚要重,这就造成刑法威慑力的减弱。一些主张轻刑化的国家对实施危害环境的犯罪行为规定的刑事罚则同惩治其他犯罪的刑罚相比是更为严厉的,而我国的刑事立法却实行的是轻刑化,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这是不合时宜的。这也体现了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中对生态效益考虑的欠缺。

二是刑罚种类过少。在我国的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刑事立法当中,主要有自由刑和财产刑两种刑罚,这样的刑罚种类过于单一,尤其是对单位犯罪来讲更是如此。如前所述,单位犯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罪的,对单位要处罚金。但是,罚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仅仅是附加刑,这无形中降低了对单位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否定性评价。尤为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对此类的单位犯罪只规定了罚金一种处罚方式,这本身就造成了刑罚力度的弱小和刑罚方式的单一。应该在刑罚措施之外,扩大非刑罚措施的适用范围,将多种刑罚措施综合运用,这样才能有一个比较好的效果。综观国外环境犯罪,普遍规定了多种刑罚手段,例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在第二十六章“生态犯罪”里共规定了七种刑罚:剥夺自由;限制自由;劳动改造;拘役;罚金;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强制性工作。仅在第256条“非法捕捞水生动物和植物罪”中就规定了五种刑罚。对这样多种刑罚手段的规定值得我们借鉴。

二、我国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立法完善

1增设“破坏环境资源罪”专章,并在其中设置“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罪”专节,将直接针对野生动植物的犯罪纳入其中

笔者认为,破坏环境资源罪除了侵犯国家对环境资源的保护、管理制度外,更重要的是通过破坏生态系统的平衡,直接侵犯公民的环境权,并间接导致生命、健康或财物的危险或损害。因此,破坏环境资源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环境权是主要客体。不应该将破坏环境资源罪所保护的价值及其所体现的特殊社会关系简单地归入一般经济秩序或其他一般犯罪客体。将主要侵犯环境权的破坏环境资源罪单列为一章,既符合刑法分则犯罪的分类理论和规则,又使对破坏环境资源罪的制裁更多地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同时也有利于培养和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使公民自觉地爱护环境,合理利用、开发自然资源,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而野生动植物资源是环境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破坏环境资源罪中专设“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罪”一节,将直接针对野生动植物的犯罪纳入其中,有利于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罪体系的完整以及罪与罪的协调统一,从而有利于对此类犯罪的认定和打击。

2扩大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刑法保护范围

我国现行刑法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对象和内容规定得过于单一、片面。笔者认为,从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角度出发,应对刑法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范围做出重新界定,确保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最适宜的范围。从我国刑法目前的规定看,其出发点是肯定对野生动植物资源进行利用的,只是通过列举的方式对其中一部分进行特殊保护。但是由于自然或人为的原因,各物种的数量会发生变化,并且各物种间具有相互的制约作用,一种物种的灭绝可能引起若干物种在一个地区的消失,各物种的数量会随时间发生变化,法律难以预料具体哪一类物种才是迫切需要保护的,而且法律规定具有滞后性,不利于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另一方面,法律需植根于内心,尤其是刑法,急需建立环境刑法的内在合理性。现代生态学理论告诉我们,每一种动植物都有它存在于自然界的生态地位和生态功能。野生动植物存在的价值在于,它是维持生态系统相对平衡的必要条件。我们必须在对其刑法保护上有清醒的认识,从野生动植物的自身价值来确定刑法保护问题,勿要以人之好恶,将一个物种推到不公平的境地。在扩大刑法所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范围的同时,也应充分认识到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境的重要意义,把对生境的保护提升到与保护野生动植物同样重要的高度。

3罪名罪状的设置上应当进一步合理化

针对现行刑法中部分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存在法条竞合、犯罪对象模糊不清的情况,应当从保持刑法体系内部的系统性和协调性角度出发,对相关条文进行修改和整合,确定较为科学和便于司法操作的罪名。

一是明确犯罪对象。对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具体犯罪中的犯罪对象到底属于野生动物还是驯养动物,或者既可以是野生动物也可以是驯养动物,应进一步明确规定出来,以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笔者认为,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犯罪对象,应明确规定为野生的水产品。如果行为人非法捕捞人工繁殖的水产品,则应按盗窃罪或破坏生产经营罪等犯罪论处。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犯罪对象明确规定包括人工繁殖的珍贵、濒危动物。同时,为了保持此类罪内部的协调统一,将这些罪名相应地修改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动物、珍贵濒危动物制品罪及走私珍贵濒危动物、珍贵濒危动物制品罪。

二是将非法狩猎罪修改为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罪。做这样的修改有三个目的:一是使之区分于上文提及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动物罪,突出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重点保护,并同时基于对生物多样性的考虑,便于保护其他野生动物;二是取消非法狩猎罪的规定,可以消除公民认为在非“禁猎区、禁猎期”进行狩猎为法律允许的误解;三是这样立法既减少了过多的法条竞合罪名,又使刑事立法跟随时代的需要,加强了对生物多样性的法律保护。

三是修改并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环境资源保护法中的相关刑事责任条款,使之与刑法相衔接。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刑事立法应遵循协调原则,即保持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刑法体系内的协调。协调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在内的各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相关刑事责任条款与现行刑法关系的关键,就是要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准确适用刑法典。为此,首先应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中有关刑事责任的条款,并根据刑法中新增加的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犯罪增加相应的刑事责任条款。其次,以决定、补充规定的立法方式对相关环境法和资源保护法中援引新刑法的有关条款作出明确规定。此外,也可以借鉴国外环境资源刑事立法方式,对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环境资源保护法中规定有罪行罪名的刑事责任条款,而新刑法中又无相关罪行罪名刑罚的犯罪,作出具体刑罚的规定。这样就可以使不完整的刑法规范变成完整的刑法规范。

4增设破坏自然保护区罪等新罪名

野生动植物资源与人类及土壤、水、空气等因素构成生态环境系统。这一系统正常协调的运转,是人类繁衍与发展的前提,而构成这一完整系统的各种因素无论缺少哪一环节,人类都将面临

灭顶之灾。因为其中任何一种都是其他因素赖以生存的条件。诸因素相互依存,才使生态保持平衡。

一是增设破坏自然保护区罪。我国的自然保护区已初步形成了类型比较齐全、布局比较合理、功能比较健全的网络,使85%的陆地生态系统、85%的野生动物种群和国家重点保护的300余种珍稀濒危野生动物、60%的高等植物和130多种珍贵树木的主要分布得到了较好保护。设立自然保护区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功效不能说不显著,但是,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种源地的行为在各地仍不时发生。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自然保护区法》,对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行为在刑法上找不到相应的条文进行惩治。借鉴外国刑事立法例,在刑法上设置一个破坏自然保护区罪非常必要。

二是增设破坏草原罪。我国草原资源总量大,但人均占有量少,人均占有草原为0.33公顷,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目前,中国有90%的可利用天然草原不同程度地退化,每年以200万公顷的速度递增,草原生态环境局部改善整体恶化的趋势仍未得到扭转。加剧草原退化的主要原因有:一是草原过牧的趋势没有根本改变,二是不合理开垦、工业污染、鼠害和虫害等对草原的破坏,三是乱采滥挖等破坏草原的现象时有发生。草原的破坏已达到如此惊人的程度,而草原的作用又非常重要。因此,应当增设破坏草原罪,以改变惩处破坏草原的行为仅在2002年修订的《草原法》上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而在刑法上却无相应罪名的局面。

三是增设故意伤害、虐待野生动物罪。故意伤害、虐待野生动物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使野生动物身体残缺,进而失去生存能力而死亡,与捕杀行为无异。西方一些国家早已将之规定为犯罪,且扩大到一般的动物,如《法国刑法典》第五卷全一章为“对动物的严重虐待或残忍行为”,规定“公开或非公开地对家养、驯养或捕获的动物实行严重虐待或施以残忍行为的,处2年监禁并科30000欧元罚金”。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伤害、虐待一般动物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尚不现实,但处罚伤害、虐待野生动物的行为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议在刑法中增加规定伤害、虐待野生动物罪的罪状及其法定刑,以遏制此类行为的发生,有效地保护野生动物资源,避免再出现类似刘海洋案的尴尬立法境地。此外,还有一些新罪名也需要根据现实的情况发展而建立起来。

5改革和完善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刑罚体系及刑罚制度

根据刑法科学化的要求和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特点,建立适当的惩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刑罚体系和刑罚制度乃是我国刑法改革和完善环境刑事立法的必然要求。

第一,应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充分发挥其惩罚与补偿作用。以财产刑代替自由刑或生命刑,是现代刑法转换刑罚机制的方向之一,特别是在惩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时其有效性表现得更为明显。这一方面是因为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中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因为行为人受经济利益所驱动,且单位犯罪也为数不少,对犯罪者处以财产刑,可以从经济上剥夺犯罪所得利益或消除其重新犯罪的条件,符合刑罚目的。更主要的另一方面是因为财产刑运用得当,可以兼具惩罚和补偿的双重作用。对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适用财产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补偿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所造成的损失,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甚至可以为保持生物多样性的系统工程落实一部分资金,直接关系到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推行,其意义更加非同寻常。我国现行刑法对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罚金刑处罚数额偏低,这不利于对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打击。我国现存刑罚体系中的财产刑应当成为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行为控制对策中广泛适用的刑罚手段,并适当提高其地位。

生物与非生物环境的关系篇2

第一节*-*年环境监测行动计划

一、行动目标

编制*碧海行动计划环境监测规范,建立、启动*碧海行动计划的环境监测程序,完成监测站位的优化调整;

监控陆域工业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情况;评价陆域入境河流、重点陆域污染源入海河口、海上污染源以及入海通量控制断面的水质状况,初步掌握可控入海点源与非点源中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开展海洋环境质量与趋势监测和*海岸带生态监测的试点工作;

根据实施*碧海行动计划的要求,进行特别专项的监测试点工作;

评估已有的环境监测条件和数据资源可利用程度,确定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方案;

调查实施*碧海行动计划的近期效果;

实现主要入海点源的水质自动监测。

二、行动计划

(一)编制*碧海行动计划环境监测规范

参照相关的法规、标准和监测方法,编制*碧海行动计划环境监测规范。该规范应确定不同类型站位的监测项目、采样分析方法和监测频率(见表8-1),并且作为各省市和部门实施环境监测计划的技术依据。

(二)优化监测站位

为了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污染源排污状况、*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准确地评估*碧海行动计划实施效果,按照*碧海行动计划确定的环境功能区、污染控制带、污染控制区和控制单元的要求,结合环境监测行动的实际经验,在2002年底前完成环境监测站点优化布设工作。布设四类环境监测站点的数量见表8-2。

表8-1*碧海行动计划环境监测规范主要内容

优化布设*碧海行动的环境监测站位的基本原则是:着眼于全*,充分利用已有站位,统筹全局,全面调整,合理布设;在重点海域、自然保护区、生态敏感区、重点城市毗邻海域、重点港口和交通密集水道等特殊水域,本着内密外疏的原则,合理布设和优化环境监测站点;以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为基础,以全面掌握各类环境功能区水环境质量及其变化规律为目标,确定监测站位;对石油平台生产区、海产品养殖区、海上船舶集中作业停靠区周围海域布设监测站位,以掌握这些生产运输活动对海域水环境质量的影响;本着环境和经济的最优组合的原则优化布设监测站位,包括将不同类型的站位设置在同一位置上。

(三)启动监测程序

按照监测规范的要求,从*年起,在所涉及的站位启动监测程序,及时汇总数据和总结经验,并随时将发现的问题反映至有关部门。在2002年底前完成监测程序的调整。

(四)陆域工业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监控

对十三市重点污染源的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实行监督控制监测。

注:1)海洋环境监测断面需要根据*的海洋动力学条件另行确定。

2)除了鱼类及水产资源按各省市所辖鱼类产卵场计外,其他生态环境质量按十三个城市计。

3)特别专项监测站位根据监测对象出现位置随机确定。

(五)*海上污染源污水排放达标监测

对海上船舶及其相关作业和石油平台的污水排放进行监督控制监测。

(六)全面开展陆、海环境状况检查监测

为了进一步了解和掌握陆源污染物入海排放总量和环*十三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水质现状,在目前例行环境监测的基础上,从*年起对入*的直排口、混排口、入海河口、市政下水口和121个*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18个混合区进行陆、海环境监测。陆源监测指标为氮、磷、COD、石油类、特异污染物、流量;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监测指标为无机氮、活性磷酸盐、高锰酸盐指数、石油类、铅、六价铬、镉、砷、汞、氰化物等(见表8-3)。

(七)开展其他类型环境监测的试点工作

在海洋环境质量与趋势预测、*海岸带生态和特别专项站位中,开展环境监测试点工作,以期积累资料和探索工作经验。试点工作包括建立环境条件指标、生物种群指标、生物量指标、生物多样性指标、环境质量指标等多指标的生态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并开展*海岸带生态监测试点工作。

(八)评估已有监测条件和数据可利用性,确定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方案

在充分评估已有监测条件和数据可利用性的基础上,重点根据以下情景确定提高环境监测能力的建设方案:

新及补充普遍落后、老化、已不能完全满足*碧海行动计划对环境监测要求的海洋专用监测仪器设备。前期重点是更新和补充采样设备、实验室化学分析仪器设备和监测信息传输系统。

补充新增监测方法所需的工作条件,譬如在陆域和海域监测中应用的遥感技术、进行海洋大气沉降测量、以及建立地面自动监测站等。

加强对*碧海行动计划环境监测信息进行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分析,特别要加强对赤潮的监测能力。

将卫星遥感技术引入环境监测行动计划。在全国环境质量数据库的基础上,结合*碧海行动的实际需求进行完善和补充,建成基于GIS的*碧海行动环境监测与管理动态数据库。

(九)*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达标监测

在本阶段要加强对*环境质量的监测,重点监测区域为*121个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和18个混合区,分析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变化规律,预测*环境质量的变化趋势。

(十)监测达标后点源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

继续监测直排口、混排口、入海河口、市政下水口、海上船舶、石油平台等排放入海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结合海域环境质量监测结果,确定排污与海洋环境质量间的输入响应关系。

(十一)在重点河口和可控制点源入海口建立水质自动监测系统

逐步做到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陆源主要污染物入海总量,有必要对重要点源实施连续监视、监控。*年前,在主要河流入海口(辽河、大辽河、大凌河、滦河、海河、黄河和小清河的入海河口7处)和重要点源入海口(有关直排口、混排口和市政下水口10处)开展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试点工作,共设置17个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同时开展监测对比试验研究。

(十二)建立*生态监测网,开展*海岸带生态监测工作

建立*生态监测网,并在*生态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的验证与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开展生态监测工作。

(十三)加强对赤潮、溢油等突发性环境灾害的应急专项监测工作

加强赤潮、溢油等环境灾害的高发区及潜在危险区的监测管理工作,充实应急专项监测工作的人员,增加经费,适当安排应急监测演练。

第二节*-2010年环境监测行动规划

一、行动目标

评估*碧海行动的近期、中期实施效果;

初步分析非点源污染物入海情况;

分析海洋生态状况、环境质量和污染源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

建成*环境与事故、灾害监测监视系统。

二、行动规划

(一)*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达标监测

在*年目标实现的基础上,从*年开始对*121个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和18个混合区的监测站点进行水质连续监测,评估*碧海行动的中期实施效果。

(二)继续实施点源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

在*年目标实现的基础上,从*年开始,对入*的直排口、混排口、入海河口、市政下水口、海上船舶、石油平台的主要污染物入海排放总量进行年度监测。

(三)开展非点源入海污染物监测研究和试点工作

从*年开始启动*非点源(包括海水养殖)入海污染物监测研究。运用遥感与GIS等新技术,建立非点源污染监测指标体系和评价模型,并在环*的十三市中选择有代表性的2-3个典型区域进行示范监测研究。

(四)建成重点河口和可控制点源入海口水质自动监测系统

在17个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试点的基础上,再建30个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其中,河流入海口10个,重要陆源入海口20个。

(五)启动*环境与事故、灾害监测、监视系统研究

配合*碧海行动计划实施的需要,启动*的环境与事故、灾害监测、监视系统研究工作。

(六)开展*生态监测

在生态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和示范研究的基础上,运用遥感与地理信息系统等先进技术手段,在*全面开展定期、连续的生态监测工作。为全面、客观地反映*碧海行动实施效果和*生态系统恢复状况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

(七)进行*碧海行动生态与环境初次综合调查

为全面了解*碧海行动的近期实施效果,适时调整治理措施,在多年例行环境监测和相关科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碧海行动生态与环境初次综合调查,制定“*碧海行动环境综合调查方案”,并于*年实施。

(八)开展主要入海污染物的水质预测、预报研究

在环境例行监测、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试点和*碧海行动环境监测与管理动态数据库的基础上,以非保守物质为研究对象,建立入海河流主要污染物水质模型和预测模型,进行入海河流排放状况,特别是非点源排放状况和水产养殖排放频率估算,掌握非点源污染物的动态变化情况,为实现由目标总量管理向容量总量管理转轨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节2011-2015年环境监测行动纲要

一、行动目标

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实施*碧海行动的中、后期效果;

基本掌握非点源污染物入海情况;

初步实现*环境与事故、灾害预测、预报。

二、行动规划纲要

(一)*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达标监测

在2010年目标实现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水质变化规律,评估实施*碧海行动计划的后期效果,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调整提供可靠依据。

(二)继续进行点源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

在2010年目标实现的基础上,从2011年开始,对入*的直排口、混排口、入海河口、市政下水口、海上船舶、石油平台的入海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继续按年度进行监测。

(三)非点源入海污染物监测

在2010年非点源监测和示范研究的基础上,环*十三市实现非点源例行监测。

(四)建成河流和各类陆源入海口水质自动监测系统

在2010年实现建成47个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的基础上,实现所有入海河口、污染源排放口的水质自动监测。

(五)建成*环境与事故、灾害预测、预报系统

针对环境事故及环境灾害多发区的监控需要,建成相应的预测和预报系统,并且投入监视运行。

(六)进行*碧海行动环境的再次综合调查

(七)为进一步开展*综合治理与生态保护,全面反映和评估实施*碧海行动的中期效果,制定“第二次*碧海行动环境综合调查方案”,并评估已有监测条件和数据可利用性,确定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方案

在充分评估已有监测条件和数据可利用性的基础上,重点根据以下情景确定提高环境监测能力的建设方案:

更新及补充普遍落后、老化、已不能完全满足*碧海行动计划对环境监测要求的海洋专用监测仪器设备。前期重点是更新和补充采样设备、实验室化学分析仪器设备和监测信息传输系统。

补充新增监测方法所需的工作条件,譬如在陆域和海域监测中应用的遥感技术、进行海洋大气沉降测量、以及建立地面自动监测站等。

加强对*碧海行动计划环境监测信息进行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分析,特别要加强对赤潮的监测能力。

将卫星遥感技术引入环境监测行动计划。在全国环境质量数据库的基础上,结合*碧海行动的实际需求进行完善和补充,建成基于GIS的*碧海行动环境监测与管理动态数据库。

(八)*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达标监测

在本阶段要加强对*环境质量的监测,重点监测区域为*121个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和18个混合区,分析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变化规律,预测*环境质量的变化趋势。

(九)监测达标后点源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

继续监测直排口、混排口、入海河口、市政下水口、海上船舶、石油平台等排放入海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结合海域环境质量监测结果,确定排污与海洋环境质量间的输入响应关系。

(十)在重点河口和可控制点源入海口建立水质自动监测系统

逐步做到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陆源主要污染物入海总量,有必要对重要点源实施连续监视、监控。*年前,在主要河流入海口(辽河、大辽河、大凌河、滦河、海河、黄河和小清河的入海河口7处)和重要点源入海口(有关直排口、混排口和市政下水口10处)开展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试点工作,共设置17个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同时开展监测对比试验研究。

(十一)建立*生态监测网,开展*海岸带生态监测工作

建立*生态监测网,并在*生态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的验证与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开展生态监测工作。

(十二)加强对赤潮、溢油等突发性环境灾害的应急专项监测工作

加强赤潮、溢油等环境灾害的高发区及潜在危险区的监测管理工作,充实应急专项监测工作的人员,增加经费,适当安排应急监测演练。

第四节*-2010年环境监测行动规划

一、行动目标

评估*碧海行动的近期、中期实施效果;

初步分析非点源污染物入海情况;

分析海洋生态状况、环境质量和污染源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

建成*环境与事故、灾害监测监视系统。

二、行动规划

(一)*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达标监测

在*年目标实现的基础上,从*年开始对*121个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和18个混合区的监测站点进行水质连续监测,评估*碧海行动的中期实施效果。

(二)继续实施点源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

在*年目标实现的基础上,从*年开始,对入*的直排口、混排口、入海河口、市政下水口、海上船舶、石油平台的主要污染物入海排放总量进行年度监测。

(三)开展非点源入海污染物监测研究和试点工作

从*年开始启动*非点源(包括海水养殖)入海污染物监测研究。运用遥感与GIS等新技术,建立非点源污染监测指标体系和评价模型,并在环*的十三市中选择有代表性的2-3个典型区域进行示范监测研究。

(四)建成重点河口和可控制点源入海口水质自动监测系统

在17个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试点的基础上,再建30个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其中,河流入海口10个,重要陆源入海口20个。

(五)启动*环境与事故、灾害监测、监视系统研究

配合*碧海行动计划实施的需要,启动*的环境与事故、灾害监测、监视系统研究工作。

(六)开展*生态监测

在生态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和示范研究的基础上,运用遥感与地理信息系统等先进技术手段,在*全面开展定期、连续的生态监测工作。为全面、客观地反映*碧海行动实施效果和*生态系统恢复状况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

(七)进行*碧海行动生态与环境初次综合调查

为全面了解*碧海行动的近期实施效果,适时调整治理措施,在多年例行环境监测和相关科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碧海行动生态与环境初次综合调查,制定“*碧海行动环境综合调查方案”,并于*年实施。

(八)开展主要入海污染物的水质预测、预报研究

在环境例行监测、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试点和*碧海行动环境监测与管理动态数据库的基础上,以非保守物质为研究对象,建立入海河流主要污染物水质模型和预测模型,进行入海河流排放状况,特别是非点源排放状况和水产养殖排放频率估算,掌握非点源污染物的动态变化情况,为实现由目标总量管理向容量总量管理转轨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节2011-2015年环境监测行动纲要

一、行动目标

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实施*碧海行动的中、后期效果;

基本掌握非点源污染物入海情况;

初步实现*环境与事故、灾害预测、预报。

二、行动规划纲要

(一)*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达标监测

在2010年目标实现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水质变化规律,评估实施*碧海行动计划的后期效果,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调整提供可靠依据。

(二)继续进行点源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

在2010年目标实现的基础上,从2011年开始,对入*的直排口、混排口、入海河口、市政下水口、海上船舶、石油平台的入海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继续按年度进行监测。

(三)非点源入海污染物监测

在2010年非点源监测和示范研究的基础上,环*十三市实现非点源例行监测。

(四)建成河流和各类陆源入海口水质自动监测系统

在2010年实现建成47个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的基础上,实现所有入海河口、污染源排放口的水质自动监测。

(五)建成*环境与事故、灾害预测、预报系统

针对环境事故及环境灾害多发区的监控需要,建成相应的预测和预报系统,并且投入监视运行。

生物与非生物环境的关系篇3

关键词:环境伦理人类中心主义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整体主义

1引言

人类生活的环境是一个多向度、立体、完整的环境,人类的道德生活也同样是立体式的、多向度的。因此,基于这种现实基础的环境伦理学必然是能够接纳和包容、超越和整合以人本主义立场和非人本主义立场构建的环境伦理学。把是否有利于维持和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和谐、稳定、平衡和持续存在作为衡量和评判人类社会发展和生存方式的根本尺度和验证标准。这种伦理学具有明显的后现代性和深刻的实践意义。

2人类中心主义立场

与传统伦理学的研究对象相比较,环境伦理确有其特殊性,它在一定意义上也的确可以被看做是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但是,如果像人类中心主义那样,认为环境伦理学对环境伦理的探究和建构意味着伦理道德所适用的范围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扩展到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即认为环境伦理所调整的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完全超越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范围之外,夸大了环境伦理的特殊性,并从根本上误解了环境伦理的性质。环境伦理学的产生和发展不过是伦理学对于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的理论回应,其对环境伦理的探究和建构,是为了救治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克服和解决已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构成严重威胁的环境问题。而生态环境成为问题,从表面上看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出了问题,但从实质上看则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出了问题;环境问题就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上的问题,特别是人们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在人与自然关系上的表现。与此相应,环境伦理所调整的对象,从表面上看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而从实质上看则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以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人与人的关系,是被自然所中介了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环境伦理学并没有完全超出传统伦理学的界域,其对环境伦理即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的探究和建构也谈不上是对传统伦理学研究对象即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的扩展。

其实,环境伦理自身的性质完全可以解答环境伦理的依据问题。环境伦理的实质仍然属于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只不过是一种以人与自然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或以自然为中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环境伦理所确认的应是人们之间的道德义务和责任,只不过是在人们处理与自然的关系时才表现出对他人和后代人的道德义务和责任。环境伦理这种与传统伦理学研究对象本质上同一而表现形式相异的性质,本身就足以构成环境伦理得以可能的重要依据。

3非人类中心主义立场

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的意识核心:确立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伦理关系,需由否定自然事物做工具价值评价的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念,到认同自然事物的“内在价值”。然而,用“内在价值”说来阐释环境伦理得以可能的依据或把环境伦理得以可能的依据安放在自然事物的“内在价值”上是根本靠不住的。由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强调自然事物具有与人的利益和需要无关的所谓的“内在价值”是对价值概念的误用或滥用,到其对于承认自然事物的“内在价值”的特殊性的具体论证看,只要对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主流论述稍做分析,我们就很难认同其结论。

事实上,随着由环境因素引发的社会不公正问题逐渐凸显,非人类中心主义因缺乏对现实的细致关注而无力回应,环境正义论开始取而代之。环境正义论反对人类中心主义和自然中心主义的抽象论争,认为生态破坏的根本原因并非哲学和世界观方面的问题,而是源于存在着特权等级制度和支配制度的社会结构模式。例如,美国学者哈丁的“救生艇”理论就是无视公平的利己主义方案,“严重地侵害了分配正义的原则,完全忽视了发展中国家人民的人权”。正是社会关系的不平等性和不正义性,才导致了人与自然关系的恶化,才塑成了一种试图主宰自然的价值观念。所以,解决环境问题的关键就在于通过重建社会正义秩序来实现环境权利与环境责任在人类之间的公正分配。环境正义诸理论看到了人类社会内部不同主体在环境问题上的差异性,表达了不同主体维护自身环境权利的要求。但是,环境正义论关注的焦点仅仅是人类的社会伦理,却忽视了自然对人类社会环境正义问题所具有的先在性和决定性意义。实际上,环境正义不仅仅应该是人与人之间的公正,同时更应是人与自然万物之间的公正。

4环境整体主义观

“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社会与自然”的存在构成了世界,世界的本体既不是纯客观的自然,也不是脱离自然的人,而是一个“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社会与自然”三

[1][2]

位一体的具有生命的有机整体和生态系统。环境整体主义承认人类具有生存权,也不逾越生态承受能力,更不违背整个生态系统的发展规律。主张把人类的物质欲望、社会经济增长、对自然的改造利用限制在能为生态系统所承受的范围内J。环境整体主义反对长期存在的传统的主宰自然的“理性人”,强调具有生态伦理知识的“理性生态人”。人类发展经历与现实给予证明:以坚持人类利益至上为前提时,生态危机就势必不能避免;以坚持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为前提时,生态平衡才得以实现,进而才能实现全^类的利益。

在世界的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中,蕴含了自然、社会乃至精神性的存在,并得以具体表现。非人本主义预设了一个理想的自然,并一味地要求人去消极地适应,这不仅仅忽视了人与自然相互冲突的一面,并把人降低为生物,一笔勾销了人的社会性本质。这种人与自然机械论世界观强调绝对的主、客体,人与自然、思维和物质的分离和对立,而且认为只有自然是主体,自然以外的世界是客体,作为主体自然具有其自身价值。在这种世界观和价值观的指导下,“对‘反增长哲学’的欣赏表明他们根本无视处于现代化进程的发展中国家的现实,以至使环境伦理可能陷入‘伦理的不伦理性’的困境”。反之,片面的认为只有认识主体,在人类取得的大多数成就都以损害自然环境为代价,或者说以生命和自然的不可持续发展为代价,从而导致世界的不可持续发展,使人类陷入困境之中。

整体主义的环境伦理学,是在方法论上超越以上几种思维方式,确立整体主义的生态方式,科学的把握个体和整体的辩证关系最为关键。个体不仅包括当代人,同时也包括人类社会、自然的概念。而整体则对应包括后代人、自然、人类社会的概念。显然,在这种辩证关系中,传统的主客二分的思维方式就不适用了。近代工业文明的发展价值观,把经济增长看成是发展的终极目的和根本的价值取向,完全否认了自然界的“自然价值”,从而理直气壮地掠夺和挥霍自然资源、迅速加剧生态危机和环境危机。环境伦理学的研究要科学的把握个体和整体的辩证关系,就必须考察生态价值既地球上的任何物种和生物个体,在生存竞争当中都既实现着自身的生存利益,同时也创造着其他物种和生命个体的生存条件,在这个意义上说,物种和生命个体对其他物种和生命个体具有价值,对生态系统整体功能的完善也具有价值J。

环境整体主义的价值观在很大程度上否定了已有的主体性,把已有主体看作是自然系统中的“普通一员”,并通过其相互间的辩证关系构成了系统的概念。从理论上说,它对于克服传统哲学价值观对人与自然关系的片面理解,否定整体与局部的关系具有积极的意义,立足于全面关系的可持续发展的和谐价值观的形成。从实践上说,它对于我们克服当今人类面I临的困境和危机、保护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也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主张放弃首要次要之分,以相互作用的观点主张放弃以什么为中心,世界没有中心,是多元的,是多元相互作用的世界。

结语

生物与非生物环境的关系篇4

从环境管理会计的视角识别环境成本,首先需要了解环境管理会计的内部使用目的。为了进行内部决策的制定,环境管理会计的计量既包括对材料与能源的消耗、流动、最终处理的非货币计量,也包括对有关潜在环境影响所产生的成本、节约与收入的货币计量。所提供的数据主要用于:

·评估年度的环境成本/支出;

·产品定价;

·编制预算;

·投资评价,为做出投资上的选择进行计算;

·计算环境项目发生的成本以及带来节约;

·设计及执行环境管理体系;

·环境业绩的指导、评价和监督;

·设置量化业绩的目标;

·开展清洁生产和环保设计的项目;

·对外揭示环境方面的支出、投资与负债;

·提供对外的环境报告或可持续性报告;

·向统计组织和其它地方机构上报环境数据。

实际操作中,上述职能所需的成本核算工作可以依据企业自身的情况灵活执行。但许多企业并没有独立的成本会计系统,只是基于账簿记录中财务会计的数据进行计算。企业环境信息系统的不完善一定程度上给环境成本的确认带来了困难。

二、基于环境管理会计的环境成本及其分类

环境管理会计必须确保企业经营决策时将考虑所有相关和重要的成本,因此企业内部计算环境成本不仅需要包括各种环境保护支出,而且必然会涉及到相关的废物。这里的废物是一种广义的含义,包括所有的非产品输出,如固体废物、废水和气体排放。由于已经购买和支付但未能转换为产品的原料(包括水和能源)所形成的废物也是一种无效产出的表现,因此废弃物和排放物的成本不仅包括预防污染和处理设备的花费、被浪费的材料、资金和人工的成本也应该被纳入企业环境成本的范畴。于是企业环境支出的总和可表示为:

环境保护支出(废物处理、排放物的处置、环境管理、污染预防)

+浪费的原料的成本+浪费的人工与资金=企业环境成本总和

将非材料输出(废物、废水)购买价值加总到环境成本之中,使得环境成本与其它成本相比,所占的份额将显得偏高。然而并没有必要单独评价环境保护的花费是否过于高昂,或是对于不同的企业严格界定哪些成本或者部分与环境相关或者无关。因为环境管理会计只是为了更好地、更全面地运用管理会计,“戴着环境的帽子”去发现隐匿的成本;环境成本也并非单独的一类成本,只是为了正确制定决策所需的更大的成本集合里的一个子集,是贯穿企业的物流与资金流的整体系统中的一部分。着眼于材料流动成本的管理会计不再是评估总体的环境成本,而是在材料流动的基础上对产品的成本进行计算上的修正。

与之对应,环境成本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1)常规的废弃物的处置和排放物的处理成本,包括相应的人工和进行维护的物料成本(如果是依靠相关成本中心进行记录就只有材料的部分)。保险和环境负债准备同样反映的是用于处置而非进行预防的成本实质。这部分的内容符合环境成本定义的惯例。(2)进行预防和环境管理的成本,包括人力成本、良好的外部家政服务成本(externalservicesforgoodhousekeeping)。如果明显的话,还包括一体化技术中环境因素所占份额(the“environmental”shareofintegratedtechnologies),以及经营型设备中效率损失部分(the“scrap”shareofoperationalplants)。第二部分的成本主要集中于防止废弃物和排放的年度成本,但没有计算节约的成本。同时这部分还主要关注了低排放处理技术所导致的更高的先期成本,确定了环境管理体系的相关成本。(3)废弃物材料的购买价值。从材料流动平衡的角度,需要评估所有投入材料的非生产性产出(废弃物的比例、效率的损失)。在进行存货管理的前提下,以材料的购买价值或材料的耗费价值来估算废弃物材料的价值。(4)非产品性产出的制造成本(productioncostsofnon-productoutput),即各自的生产成本费用的总和,包括劳动工时、机器折旧和加工材料。基于生产行为进行的成本计算和流动成本的计量,将能更加准确地确认剩余材料的流动,并且分配给成本中心或者成本的负担者。当然,需要注意避免重复计算已经计入其他分类中的成本。这取决于数据的有效性以及信息系统的质量。环境成本中,由于第

三、第四类型环境成本考虑了无效产出所导致的废弃物材料、资本与人力成本,成为材料流动成本计量中精练的核心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环境管理会计的环境成本并不包括企业导致的各种外部性或者发生的社会成本。环境管理会计着力改善企业的信息系统与决策的基础,目前的环境管理会计方法往往注重追踪既定年份实际的环境支出和材料效率损失费用,并不关注企业对普通公众发生的外部成本,或是与供应商、消费者相关的生命周期成本以及其他涉及各种“软”因素的社会成本。从会计人员的角度看,账簿记录中除工资、社保、税收以及其他自主获利以外所花费的成本都发生在企业外部,不会反映在企业当前的账目中,需要采用另外完全独立的评估方法。虽然这些成本的效应或许迟早会反映到企业的年度账户中,但并不能因此就扭曲以前年度的成本计算基础。

环境成本的具体评估方案可参考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署环境成本会计工作组的相关资料。环境成本的评估将首先用于评估企业每年包括以前年度已经浪费原料的环境支出。年度成本是环境成本管理从上至下方法(Top–downapproach)中的首要的一步,也最容易获取数据的来源。随着信息系统的逐步完善,再进而逐步分配至成本中心、生产步骤和产品。而相关节约额的计算、进行投资的选择和预计未来价格的变化,需要考虑未来的成本,单独进行处理。

三、环境成本评估的材料流动平衡分析

基于环境成本的内涵及其类型,在此假定企业所购买的全部原料在物质形态上都将全部留存于企业,形成产品和废物,或对外进行排放。基于这种“投入必定伴随着产出,或是被存储”的理念,将形成材料流动平衡的恒等关系。因而企业环境信息系统运作的核心是在一个有限的系统范围内,以物质单位表示的材料、水和能源等的材料流动平衡(materialflowbalances)。

企业在最初回溯环境事项的时候,往往并不先深入到细节,而首先关注材料流动的平衡。通过编制材料流动平衡表进行投入产出分析,以物理单位记录材料的流动,成为提高企业环境业绩、评估非生产性产出的数量与成本的基础。材料流动平衡表的常规形式可参考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署提供的材料投入产出平衡账户。其编制的对象可以是某一机构的选定的几种原料或者几个步骤,也可以是全部的材料和废物。表中应表述所用的材料及其带来的产品、废物和排放物的数量等相关信息,都将以质量(公斤,吨)和能量(千焦,千瓦)等物理单位来衡量。环境管理会计将材料处理中的平衡关系进行量化,其目的在于从头至尾追踪材料流经企业的路径。同时基于损失比重、功效转换等方法,用生产销售以及带来的废物和排污的数量来反向核对采购的投入部分,从经济和环保的角度提高材料管理的效率。

进行材料流动平衡分析的起点通常是企业层面(不同的部门编制该表可能需要进行特定的再次细分,但为了便于相互比较,要求必须能够以标准的方式进行整合)。企业层面的投入产出平衡应当按月或年编制,并实现与账簿记录、成本会计以及存储与购销系统的链接。由于许多信息是以企业为系统边界提供的,环境报告中也将按照相同的层次予以披露。所有材料的流动将按照每年的价值和数量加以列示。在此基础上,企业就能够提炼出业绩和信息收集中应加以改善的地方。通过提高可利用信息的质量和信息系统的连贯性,建立一个常规的监控系统。该监控系统将以月为基础,显示资源的输入、加工以及废物的产生。

对于材料投入产出流动平衡进行评估,其评估方案将以物理单位表示的数量、价值以及相应的计算进行记录。表中需要表明材料是否经过了材料库存号码登记,是否有存货管理。同时还需要依据成本中心说明材料耗费时是否出现过存货退回,如表1所示。表中的“√”符号表示数据的来源或所需的记录易于获得。企业层面第一步建立的投入产出平衡分析将从会计系统和存货保管系统收集定量数据。

材料投入产出流动平衡的评估方案的目标是在存货管理、成本中心和生产计划中,尽可能持续彻底地追踪材料的流动,循序渐进地改善材料流动平衡的记录状况,而并不一定就要在第一年取得充分的、全部的信息。评估操作工作的起点是原料,然后是辅助材料和包装物,最后是加工材料。遵循这一思路,企业所能够具体加以改进的方面,不仅与材料的存货记数系统和过程控制相关,也与对损失部分的估计与控制,以及企业中其他计量方法的标准相关。

四、环境成本评估的流程分析

在企业层面进行环境成本评估、编制材料流动平衡表之后,下一步将把数据分析的系统边界从企业的范围再分配到具体的内部程序上。程序流程图是在技术处理层面追踪材料流动的投入产出,深入分析企业特有的加工程序,从源头上识别企业的损失、泄漏和废水等非生产性产出,如图1所示。这里需要再次以投入产出的分析形式,更加详细地检查生产中个别的步骤,有时还需要技术上的相关支持。程序流程图结合了成本会计数据中的技术信息,针对特定的生产单位、设备和成本中心操作,在总量上把每年的数量加以汇总。

将企业的材料流动分解到成本中心,甚至是具体的设备,不仅需要对技术改良方面进行更加深入的调研,而且需要追踪成本的源头。尤其应当重视前后都是以公斤为单位的材料定量记录。基于行为的成本计算和价值流动计量的方法可以解答以下问题:1)哪个成本中心处理了多少材料;2)材料投入能否被更进一步分配到生产线或者具体的设备上;3)导致的排放、损耗、废物到底有多少,是按成本中心、生产线还是设备进行记录更为适宜;4)有多少成本被正确地分配至产品,从而减少了隐匿在诸如管理费用这样一类成本中的数量。

该层次的材料流动分析由技术人员负责,所收集的数据应当反向复核,以确保与成本会计系统保持一致。不过由于内部各部门间缺乏沟通,技术上的数据和财务账簿记录的数据常常无法协调一致。经验表明,二者核对的一致性将带来极大的最优化优势,并且成为环境会计的主要工具。因此,技术上的处理与财务上的记账相互兼容是最为理想的操作方式。

五、结束语

生物与非生物环境的关系篇5

关键词:环境权;环境的权利与人类的环境权利;公权力与私权利;权利本位、义务本位与社会本位

环境权是环境法理论的基础与核心,因此对环境权的定位的不同,必然导致环境法理论探讨的发展方向的完全不同。从《中国社会科学》1982年第3期发表蔡守秋先生的《环境权初探》时起,环境权的专题理论研究开始受到关注,法学和环境类学术杂志上发表的相关论文至今已达数百篇。各位学者专家从不同的环境权定位出发,得出了众多绝然不同甚至大相径庭的理论。这也许是百家争鸣的一种好现象,但对于全球特别是我国生态环境的实际情况,我们急需要的是一种能解决现实问题的有效方法。所以目前理论界的这种众说纷纭的状态,实际上是一种混乱的、有害的无序状态。归根究底是由于对环境权的定位问题导致的这种局面。其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环境的权利”与“人类的环境权利”之争

“环境权”依然是一个十分模糊的理论术语。这种模糊性首先表现在对“环境”概念的理解上。目前学界关于环境权理论争论得最为激烈的是环境权究竟是一种“环境的权利”还是“人类的环境权利”问题。对“环境”概念的理解的不同,由此问题转化而来的是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之争。

所谓人类中心主义,是指这样一种思想:认为只有人类才具有内在价值,只有人才有资格获得伦理关怀,人作为理性存在物,是唯一的道德,其道德地位优越于其他物种,其他存在物都无内在价值,只具有工具价值,它们存在于人类道德共同体范围之外。人类中心主义可分为强式人类中心主义和弱式人类中心主义。前者主张人是一种具有自在的目的的最高级的存在物,其一切需要都是合理的,都应得到满足;后者则试图对人的需要作某些限制,承认自然的精神价值,认可人对自然的责任。

与人类中心主义相反,生态中心主义认为并非只有人类才具有内在价值,动物、植物、物种,甚至河流、岩石、生态系统及自然本身都具有内在价值,它们也是道德共同体的组成部分和成员,是否具有理性和具有某些生物学特征并不能成为“有资格获得道德关怀”的必要条件。生物、物种在道德地位上是平等的,人类中心主义表现出人类这一物种的偏见,是物种歧视主义和人类沙文主义。生态中心主义主,张把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也纳入伦理调整的范围,人类的伦理规范应扩展到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即把人与自然的关系视为一种由伦理原则来调节和制约的关系,把道德关怀的对象扩展至所有存在物,人类由自然的主人变为自然的普通成员和普通公民。

我国著名环境法学家蔡守秋先生近来主张,环境法既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这种主张科学地拓宽了环境法的调整对象的范围,符合环境法的内在逻辑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也显示了环境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别的法律部门不同的特征。但笔者认为,“生态中心主义”的环境权观在法律中是行不通的。因为,传统法律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始终是以人类为中心,而未将权利赋予“非人类生物”。我们无法通过某一个具体的部门法去改变整个社会的权利结构;相反,任何一种权利正好是某一种社会权利结构的具体反映。我个人也赞同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和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关系。但我不认为,这种主张改换了法律所一贯坚持的人类中心主义立场,而将“非人类生物”当作法律关系的主体看待,更不认为一个部门法的调整对象的发展和理论突破,将导致一些学者所主张的整个法律制度的革命性变革,或者实现“法律的生态化”。相反,这种主张将视角扩展到人与自然和谐的物质关系,正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人类中心主义立场。这种立场与传统法律的立场有所不同:除了维护人类眼前的现实利益,还要维护未来世代人类的利益;除了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包括人与人通过环境这个物质媒介发生的社会关系),还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关系(通过这种调整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法律所一贯坚持的人类中心主义立场并没有错,错的是人类日益膨胀的自私自利和逐利动机,以及由此发生的对自然界的贪婪索取和疯狂掠夺,和对人类全体、对未来世代人类的不负责任。国外某些环境法律赋予“非人类生物”“权利”的做法,并非真的是要改变人类中心主义立场;实质上,这种做法是为了维护人类整体的利益而将“非人类生物”当作“形式主体”对待,“非人类生物”的“权利”仍然由人类来行使。将“非人类生物”作为客体或“形式主体”的做法并无本质差异。只是立法技

术的不同。笔者认为,不能从这些立法中得出自然体享有权利的结论;更不能把这种主观上的结论等同于法律的真实。其实,如果我们仔细探究一下主张自然的权利的学者的初衷,我们不难发现,他们也正是为了矫枉过正才故做惊人之论。由于生态中心主义在环境保护的根本目的、人和自然、环境与发展的关系,以及正确阐释可持续发展全球战略等重大问题上,不断发出与国际环境保护运动主流不同的声音,乃至造成公众认识的?昆乱,也导致了目前关于环境权理论的混乱局面。

二、“权利本位”、“义务本位”与“社会本位”之争

权利是法律的核心性命题。法理学通常认为权利是规定或隐含于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则与此相对。在权利学说的发展历程中,曾先后出现过“义务本位说”、“权利本位说”和“社会本位说”。

以义务作为法律制度设计的中心,立法皆为禁止性和义务性规定,其以身份关系为基础,强调等级身份秩序,早已为现代立法潮流所淘汰。

权利本位建立在由“身份到契约”的转变过程中。权利成为法律的中心观念,个人权利之保护成为法律的最高使命。但是这种极端的个性张扬产生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为使社会共同生活之增进,法律即强使人负担特定义务,限制或剥夺其某些权利,“契约到身份”的转化趋势加强,“私法公法化”及“所有权社会化”即是其集中体现。

关于环境权的重要争论还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争论的焦点在于权利与义务是否具有对应性与一致性。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经典命题是“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但是也一直受到有些学者的批评,他们认为权利、义务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应当由“权利——义务”的线性思维进入权利、义务、权力的几何思维空间。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必须在区分权利与权力的前提下考量,即义务是为保障权利实现和权力的有效运行而受到的约束。体现在环境权中,即是根据环境权内容的不同,有时环境权主体身兼权利义务,而有时环境权主体只享有权利,义务的履行则由其他的义务主体实现。

环境权的设计必须以“社会本位说”为根基。以义务为重心来设计环境权制度,初衷虽好,但完全不符合现代社会权利勃兴的事实,也容易遭受国民感情上的抵制。而社会本位在强调权利的同时,也强调权利主体为实现权利而对社会的义务,其实质上仍是以权利为中心。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赞同采用“环境权”这一概念而不是有学者提出的“公众环境保护权”。“公众环境保护”在普通国民的直觉中应是一项义务,而人们内心中对义务的履行有一种不自觉的逃避与敬畏,但任何一种制度如果不能内化为公民内心的价值信仰,其实施与实效无疑是一句空话。

三、“公权利”与“私权利”之争

学界按照权利主体将之划分为“公权利”与“私权利”,认为私权利是满足个人需要的权利,而公权利则是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公团体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也称做“权力”。这种划分是否科学,有待商榷。将权力视为权利中的一种(“公权利”),权利本位将有异化为“权力本位”的危险。权力本质上是一种职责、职权,具有不平等与不可放弃性的典型特征,与人们通常所称的权利差异极大。笔者以为,现行环境权陷入困境的一个主要原因,便是一些学者混淆“权利”与“权力”的区分,或是试图建立一个无所不包的环境权体系。虽然同一种权利对于不同权利主体来说具有相当的差别性,但保持每一权利主体属性、特征的同一却是必要的,否则便不能归为一类。在这个意义上,所谓的国家环境权实际上是一种行政法上的职责,更确切地应称为“国家环境管理权”,实难划入环境权的范畴而与公民环境权等归入一类。

环境权的产生源自传统私权利与公权利对环境保护的不完善,它源于市场机制对环境保护的功能。是典型的为弥补外部不经济性而发展起来的新兴法权,是国家运用各种手段和措施限制、禁止个人有害环境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的法律依据,具有浓厚的公法色彩。

但承认环境权具有浓厚的公法色彩并不能抹煞其本质上的私权属性。公法介入只是因为环境是一种公共资源,环境利益是一种公共利益,但社会不同于国家或个人,它无法表现为法律上的主体,所以一种保护社会利益的规范只能以规范国家与私人或私人与私人之间的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因而,保护社会利益的法律规范,在法律形式上只能表现为公法关系或私法关系。而不可能是其他。

因此,社会利益虽然在实质上可以受到法律保护而成为“社会性权利”,但是在形式上却只能表现为公法或私法的形式。由于其并非纯粹的私权利或公权利,表现在法律上便出现了“私法公法化”与“公法私法化”的现象,也即人们通常所称的“社会性私权”和“个体性公权”。环境权即是这样一种社会权,这种法律属性便是本文立论的根基所在。

所以

生物与非生物环境的关系篇6

生态系统是典型的复杂系统

复杂性科学研究开始的标志是1973年莫兰《迷失的范式:人性研究》一书的出版,而有组织地推进和大量成果的取得则是1984年美国圣塔菲研究所成立以来的近三十年。由于研究者关注的领域不同,关于什么是复杂性科学依然没有统一的说法,但大家几乎一致认为它不再是一门具体的科学,而是具有统一方法论的科学群。复杂性科学是研究“复杂性涌现机制”的科学,包括了一般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耗散结构理论、突变论、协同论、混沌机制、分形理论以及动力系统论等的科学群[3]。复杂适应系统理论的提出,基于的是对系统演化规律的思考。美国圣塔菲研究所的科学家认为“复杂适应系统”(ComplexAdaptiveSystems,CAS)是复杂问题和复杂现象的行为的自组织、自适应、聚现过程,存在于经济、生物、物理、化学以及其他一些自然科学领域和社会科学领域。复杂系统具有以下特征:(1)开放性,即该系统与周围的环境有物质、能量、信息的相互交换;(2)个体自主识别性,即该系统的演化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本质性的规律能够被自身自主、自动地识别;(3)信息适应性,即该系统能够采用随机信息的处理方法来对待无规律信息;(4)能动性,即系统在发展过程中具有记忆功能、学习功能和自主产生对策的能力。系统产生自组织行为的根本原因是复杂适应系统具有异质性、非线性、等级结构和流。通常情况下,系统中个体在自适应过程中形成分化,个体之间具有显著的异质性,个体之间的相互作用不是简单的、线性的、直线式的因果链,而是各种反馈交互叠加、相互影响的复杂关系。系统通过异质个体的非线互,自发组织而生成支配各个体之间进行能量、物质和信息流传输的等级结构,这一结构又同时受各组成部分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说,自组织性是复杂适应系统最本质的特性,由自组织带来的局部成分之间通过非线性相互作用、正负反馈作用,演变出系统的支配参量,役使系统动态运行,是系统发展的基本机制[5]。

Brown认为生态系统具有组成成分多样性,进行能量、物质和信息交换的开放性,对环境变化做出行为或遗传上响应的适应性,系统发展的历史不可逆转性和交互作用的非线性,符合复杂性特征,是复杂系统。Brown指出复杂适应系统的中心思想是适应造就复杂,复杂适应系统的一个共性就是“革新”违背守恒定律的必然结果,从而冲破系统的束缚,导致系统复杂性逐渐加深。即是说,进化革新打破了原先的有序状态的制约,使有机体获取到更多的能量,从而使系统更加远离热力学平衡态,进入更高形式的有序状态,与外界的信息、物质、能量的交流越发频繁,系统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更高。Levin进一步指出,在生态系统和生物圈这样的复杂巨系统中,高层次的子系统是由低层次的子系统或者个体相互作用、相互选择、相互适应过程中所产生的。Levin认为,并非所有的生态子系统都是复杂适应系统,农田和林地等这样的人类经营的系统就不是完全的复杂适应系统,因为这些生态系统的结构是人为设计的,不是通过系统自组织自发生成的,更多的是人类介入的他组织,因此,这类系统明显缺乏自调节能力和自适应性,当有外界干扰和侵入时,应对能力和抵抗力很弱,诸如病虫害的爆发就很容易地破坏系统的功能和结构[6]。传统理论在进行生态系统分析时,多数基于还原论的观点,忽略了生物的多样化和空间的异质性,难以描述系统中各组份自主的应变性和自适应性对系统宏观行为特征的影响,从而无法从根本上解释生态系统的涌现行为[7]。与此不同,强调多样性、异质性及适应性对系统宏观行为特征的影响是复杂适应系统理论主体内容,这一理论观点为研究非线性动态系统的结构、功能和动态演变提供了一个新途径。Bonabeau讨论了社会性昆虫群体自组织格局的形成及其维持机理,认为蚂蚁通过个体间的交流和自组织产生社群行为,体现了CAS的一个重要特征,即聚现特征。Jansen讨论了如何用CAS去管理相互作用和协同进化的社会与生态系统,并用遗传算法模拟了两种管理情况下系统的适应行为。显然,生态系统与复杂适应系统在概念上吻合。国内学者成思危认为地球系统和生物圈行为模式都是开放的复杂系统,系统具有联系广泛而紧密的异质单元,各个单元的变化都会受到其他单元的影响,并引起其他单元的变化;系统的结构具有多层次、多功能的性质,每一个层次都整体地表现为上一个层次的单元,并实现系统的某一功能;系统在演变过程中能够不断地通过记忆和学习来完成层次结构与功能的重构和完善;系统是开放和动态的,通过与内外环境的相互作用,不断向更适应环境的方向发展演化。

综合以上论述,生态复杂性是指生态系统内不同层次上的结构和功能的多样性、自组织性、适应性和有序性。具体来说,复杂性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生态系统中存在大量的不确定性因素、非线性因素,宏观上表现出复杂的演化特征,相干效应、临界效应并存,涌现、多重均衡、弹性、突变、不可逆性等复杂性突出。第二,生态系统的高度非线性、非结构化导致系统演化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如何在不确定性条件下确保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是一个核心问题,这就需要破除传统的确定性理论模式和线性思维惯性,用复杂性理论对待生态系统出现的问题。第三,生态系统的演化是时变的、动态的,存有显著时滞作用的,不同时空截面的系统的运行方式和运行机制都千差万别,因此,与时俱进的、辩证的、用发展的眼光看待生态系统并应对生态环境问题是非常必要的[3]。生态复杂性已经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面临的最大挑战。目前,我国不仅在生物复杂性和生态系统功能方面研究极为缺乏,而且我国管理工作者还没有意识到生态方面的复杂程度远远超出了我们当前对生态系统的认识,对于生态退化的根源所在、生态系统的功能与结构的关系及其和自然界的关系、和人类活动的关系,等等,都缺乏了解,因此在实施管理时,手段未免过于简单和武断,意识不到生物系统的复杂性,没有充分尊重生态系统的生存发展原则,忽视生物链群的交互影响,从而致使管理出现真空状态甚至陷入误区[7],例如,在退耕还林过程中推行极为简单的单一物种(或简单几种)种植方式,并不利于生态的恢复。同时没有意识到结合生物复杂性的管理手段可能给经济发展带来的收益,例如运用符合生物复杂性的生态农业技术手段,摈弃过去简单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法(有虫就用杀虫剂、缺肥就施用化肥等方法),将有效提高生产水平并减少污染。因此我国急需要积极从多个学科入手,联手开展生态复杂性方面的研究,并将这些概念引入到国家相关部门的管理之中。

生态复杂性研究思维的创新

生态系统是典型的复杂系统,复杂多样是自然生态稳定发展的基本模式。与此相适应,生态学的科学研究思维必须从简单性范式向复杂性范式转变。美国是最早有组织推进生态复杂性研究并付诸实践的国家。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于2000年启动了环境生物复杂性研究计划,启用各个学科的最新科技和成果,重点研究以生态、环境为核心的生物学、地理学、社会学等学科,包含涉及生物系统内部、生物系统与其他外部环境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各种复杂现象[6]。环境生物复杂性计划的研究对象包括微生物、人体、极地、火山口、森林、耕地以及城市中心的社区和工业区的环境类型。这个计划使人类获得了对包括全球气候变化和新技术开发等不同领域的新认识,这些知识将有助于人类更好地理解全球碳、氮和水循环中的物理、化学和生物作用,以及人类行为与自然环境的相互影响。这一计划在遗传学、纳米和分子水平等方面也将有助于人类来探索环境演变中的复杂过程,并加快对遗传信息和生态系统功能相关性的研究步伐,有助于建立复杂系统模型所需的新理论、新方法和新计算策略的研究与开发。在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生产力得以空前解放和发展,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同时也导致严重的环境危机。此时此刻,恩格斯二百多年前对人类无限制利用自然界的行为的警示再次大声呼吁:“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每一次胜利,起初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往后和再往后却发生完全不同的、出乎预料的影响,常常把最初的结果又消除了。”(《自然辩证法》)[7]可以作为佐证的是,我国1998年突发了百年一遇的洪水,天灾其实很大程度上可以归因于长江中上游森林植被的破坏,洪水之后,政府才又不得不投入巨资,退耕还林、退地还草,可谓得不偿失。2003年的非典事件,给全世界都带来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于SARS病毒,依旧让许多人谈虎色变。尽管自然宿主是否是野生果子狸迄今还在探究过程中,但学术界公认的是SARS病毒确实由市场或餐馆的果子狸传给人类[8]。因此,在党的“十七大”上,我国遵循人类文明发展的规律,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正确目标。建设生态文明要求我国生态学家进一步认清生态系统是典型的复杂性系统,相应地以复杂性科学范式创新思维和研究:一是要把生态系统看成是一个复杂系统。一方面,把人类与自然藕合成一个复杂系统,加强人类与自然之间的联系、关系和相互作用的研究;另一方面,把生态系统作为一个复杂系统来对待,将思维的重心从“单个要素”聚焦到“系统整体”,关注生态系统的重要部位和关节点。二是确立起复杂性思维,包括整体思维、非线性思维和过程思维等,主要是形成以下观点:生态系统是有机的系统整体,具有整体涌现性;生态系统各组成部分间存在着复杂的因果关系,如一因多果、一果多因;生态系统与生物圈行为不可分离,包括人在内的生物与环境、生命个体与相同和不同生命群体之间不断地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交换等。三是复杂性思维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应用前景广阔。我国急需要积极从多个学科入手,联手开展生态复杂性方面的研究,并将这些概念引入到国家相关部门的管理之中。

基于复杂性视角对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

生态系统是一种典型的复杂性系统,表现出主动适应性、多层次性、开放性、非线性等特征。从复杂性视角,生态文明是人类与生态系统和谐互动,或者说自组织、强藕合的过程和结果,它与复杂性理论的结合有利于对生态文明的特征及规律做出更为完整和系统性的抽象,对于改进和规范人类行为,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协调发展无疑具有重要价值,在实践上也有助于我们在更广阔的空间对各种资源进行合理、有效地配置,使生态环境建设和管理从无序到有序、从不平衡到平衡,最终达成国家的生态安全和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强化生态文明理念生态文明强调的是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协调。我们知道,生态系统的各个要素和子系统都由活动着的人群或者人群活动的积淀组成的。生态系统无所不在地带有人的印记,“人”是整个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而人类是有意识、有思想的,可根据环境的变化和自身的意愿进行建设和管理策略的调整。对于给定的生态环境及环境的不确定变化,人类为了生存必须不断努力提高自身的适应性,以利用有利的资源和机会,避免有害的影响因素。因此,建设生态文明,作为行为主体的人类必须从意识上尊重自然,深化与自然和谐相处、合理利用自然的文明思想,进一步认识生物环境对人类持续发展的帮助和制约,认识生物系统的复杂性,认识生态问题的严重性、长期性和解决问题的艰巨性,从而在全人类范围重视生态环境的管理、保护[9]。

加快建立生态建设与保护的综合治理机制生态系统作为典型的复杂性系统,具有突出的层次性和开放性,且由于存在大量的非线性因素,导致其在结构、功能、行为和演化等方面都很复杂。理论上的不清晰导致实践上的欠缺,治理上存在着多部门分割、上下缺乏联动的现实。按照复杂科学范式的特征和要求,治理复杂性生态系统,必须尽快建立统一、高效、有序和协调的治理体系和运行机制。政府的治理能力不仅要体现在政府对生态系统单方面的控制操作,而且要致力于构建适应各层次、不同功能的“网络结构”,还必须具有强劲的调控功能。Bak等人用著名的“沙堆模型”生动解释了生态系统具有强大的“蝴蝶效应”,即输入的细微差异可能很快成为输出的巨大差别。这种现象被称为对初始条件的敏感依赖性。作为复杂适应系统,生态系统内部各个主体之间存在非线性关系,非线性相互扰动会对非线性产生关联放大效果,若某一个变化环节或因素得不到合理引导或控制,就可能会产生“蝴蝶效应”,就会导致整个生态环境新的危机产生或者新的系统特征涌现,尤其是在生态环境问题已经非常突出的当下,某一特定区域或某方面的环境生态问题都可能酿成全球性或灾难性的后果,对政府调控管理能力形成考验和压力。

完善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政策体系政策体系是政府调控生态文明建设与发展过程的最重要手段,由一系列具体政策组成。基于生态文明的复杂性特征,要求这一政策体系必须具有更大时间尺度的超前性、更宽范围或更广领域的综合性、目标更一致的协调性。国家应从新的思路、新的角度、更大的范围、更长远的总体利益考虑政策的取向、政策的重点和政策的强度,特别要对政策的可能效果作出预先评价并在执行过程中不断加以调整,保证政策体系的连续性和长期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