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后果范文篇1

一、认真履行健康保障、保险等义务,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三、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四、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五、对劳动者上岗前、在岗中以及离岗时实施动态、连续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紧急健康危害事故时开展应急健康检查等,建立健康档案。

六、针对劳动者所从事的岗位不同#from本文来自学优网end#,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同,制定相应的作业管理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等。

七、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依法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有关待遇;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八、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危害防护教育,普及职业卫生知识。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孕妇、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九、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或鉴定时,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并按照法律的规定,保证职业病患者和疑似职业病人的诊断、救治、康复和工作安置。

十、履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其他义务,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危害,不得拒绝卫生监督人员实施卫生监督检查。

十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职业病危害后果范文篇2

1.1对象

参加培训的中小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管理与技术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其他安全类别)349人,均为周期内首次参加职业卫生相关知识培训。

1.2方法

自填式问卷调查。分别于培训前后使用内容相同的试卷进行测试。内容分为用人单位职责、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基础知识和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等相关知识。

1.3统计学分析

应用EpiData3.1软件建立数据库,进行数据双录入和核查;应用SPSS16.0软件进行统计学分析、χ2检验,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基本情况

参加培训人员共349人,培训前发放并回收试卷341份,培训后发放并回收问卷336份,在培训前后都有测试的作为有效试卷,共计328份。有效试卷显示,参加培训人员中男性239人,占72.9%;30岁以下、30~39岁、40~49岁、50岁及以上组分别为9人、129人、109人、57人,分别占3.0%、42.4%、35.9%、18.8%,24人未填写;大专及以下、大学本科、硕士及以上文化程度者分别为42人、185人、63人,分别占14.5%、63.8%、21.7%,38人未填写。

2.2用人单位职责用人单位职责

相关知识共涉及12道题,题目分别是:(1)“三同时”的原则;(2)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检测系统正常运行;(3)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4)公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5)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给予适当岗位津贴;(6)劳动合同中应写明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待遇等;(7)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8)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9)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10)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并妥善安置;(11)非法用工单位对其患职业病的职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2)工会组织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培训前对用人单位职责相关知识的知晓率为54.0%~98.8%,经培训后的知晓率为80.2%~99.7%,题目序号为1、2、8、9、12等知识培训后的知晓率,与培训前相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或P<0.01)。见表1。2.3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相关知识共涉及8道题,题目分别是:(13)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目的;(14)健康检查依据的技术规范为GBZ188-2007;(15)从事粉尘作业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的必检项目;(16)苯作业工人的健康检查的目标疾病及禁忌证;(17)由政府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18)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19)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复印件上签章;(20)当医疗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并告知劳动者及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诊断。如表2所示,培训前对职业健康检查相关知识的知晓率为27.8%~98.2%,经培训后的知晓率为80.2%~99.7%。职业健康检查所有知识培训后的知晓率均较培训前提高,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或P<0.01)。2.4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相关知识共涉及8道题,题目分别是:(21)劳动者怀疑得了职业病,要去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22)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地住进行职业病诊断;(23)目前我国法定职业病的种类;(24)职业史是进行职业病诊断的重要前提条件;(25)用人单位承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26)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27)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28)职工被诊断为职业病,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表3所示,培训前对职业病诊断相关知识的知晓率为73.3%~98.2%,经培训后的知晓率为80.2%~99.7%,序号为21、22、23、24、25、26等知识培训后的知晓率较培训前提高,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或P<0.01)。2.5基础知识和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基础知识和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相关知识共涉及16道题,题目分别是:(29)职业性危害因素定义;(30)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职业性疾患主要取决于接触浓度(强度)和时间;(31)尘肺病尚无有效的治疗方法,预防尤为重要;(32)生产性毒物进入人体最主要的途径;(33)毒物一次或短时间内大量进入人体后可引起急性中毒;(34)不能引起窒息性中毒的毒物;(35)一氧化碳不属于单纯窒息性气体;(36)苯作业工人的白血病属于我国法定职业病;(37)苯的慢性毒作用主要表现;(38)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采样规范为GBZ159-2004;(39)消除毒物是预防职业中毒的根本措施;(40)不适用于生产性毒物危害治理的方法———降温;(41)每周工作5d,接触连续性噪声的8h等效声级接触限值;(42)防治噪声危害的根本措施;(43)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应佩戴个人剂量计;(44)对电离辐射起到防护作用的措施。如表4所示,培训前对基础知识和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相关知识的知晓率为3.8%~96.6%,经培训后的知晓率为57.1%~96.9%。序号为30、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等知识培训后的知晓率较培训前提高,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

3讨论

职业病危害后果范文篇3

一、调研目的

摸清xx市存在职业危害种类、受职业危害人数、存在职业危害企业数、企业职业危害预评价情况及各旗县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情况。

二、调研方法

xx市卫生局下发文件并制定调查实施方案,在各旗县区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调研。

三、调研结果

(一)基本情况

xx市目前存在职业危害企业698户,职业病危害作业点3117个,职工总数为64855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员30083人。存在的主要职业危害为粉尘、噪声、振动、高温、铅、汞、苯、砷、一氧化碳、氨、硫化氢等有毒有害物质,以及x射线及γ射线。接害人员主要集中在煤炭、有色金属开采及冶炼、制药、建材等行业。近年来,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监测的合格率以及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的职业健康检查率较低。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预评价工作几乎未开展。截止20**年10月,全市累计诊断各类职业病病人2754例,开展职业危害预评价的单位只有6家。另外,xx市外出打工人员不断增加,每年已经达到近百万,由于缺乏组织培训,文化水平低,大多从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极易患职业病。

(二)职业病防治法落实情况

1.专项推进,重点突破。针对xx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卫生局认真向市政府做专题报告,并在全市卫生工作会议中,把职业病防治工作列为20**年专项推进工作,此项工作也引起市人大高度重视,并将此项工作列为市人大连续三年重点工作进行督查。

2.成立组织,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得到加强。市及旗县区政府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职业病防治原则,协调各有关部门力量,加强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整合职业病防治和卫生执法监督资源,提高了工作能力。巴林左旗、松山区、元宝山区、敖汉旗均成立了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组织,明确了卫生、安监、劳动、工会等部门工作职责,力求实现各部门职责到位、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协调配合的良好工作局面。20**年9月,巴林左旗开展了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重点治理,督促企业落实法律责任,改善劳动生产条件。敖汉旗政府要求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划出职业病防治专项资金,购置、安装防护设备,预防职业病的发生。金陶公司投资1000万元,完成井下落差自然通风系统改造。撰山子金矿、金陶公司两个转制企业,对所有离岗人员进行了健康检查。

3.注重宣传,全社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自觉意识不断增强。市及各旗县区利用广播、电视、图板、橱窗、宣传单等多种载体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开展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三下乡”等活动,既宣传了职业病防治法律和政策,也宣传了职业病防治基本知识,不断扩大社会知晓面。各级政府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摆上了议事日程,在抓好经济建设的同时,注重指导企业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卫生等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企业负责人对保障员工生命健康权益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关系认识逐步提高;从业劳动者职业病防控和自我保护意识有所增强。松山区以老府镇蒙古营子钼矿职业病暴发事件处理为契机,专题召开职业卫生工作会议,全方位加大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贯彻力度,工作更加务实深入,效果更为明显。

4.依法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力度逐步加大。为了全面掌握全市职业危害情况,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管理,xx市卫生局组织开展了全市职业病危害摸底调查工作。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卫生局每年都组织有关人员对全市各地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及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5.防控结合,企业职业病预防和保障工作条件逐步改善。近年来,由于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影响日益扩大,政府及执法部门监督管理力度逐步加大,从业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一些企业从长远发展的角度考虑,注意采取一些防护措施,加强职业病预防和控制工作。调查到的大多数企业负责人均能知晓职业病防治法主要规定,知晓企业主要职业病及危害,也制定了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度。一些企业从既对劳动者负责同时也对企业负责的角度加强了从事采掘、选矿、冶炼等接尘接毒岗位劳动者体检工作,建立了部门从业劳动者的健康档案。在一些尘、毒、噪声生产现场,配有一些中文警示标识,为上岗员工配发了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部分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告知了可能的职业危害及后果,注意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白音诺尔铅锌矿投入1600万元,对矿井整个通风系统进行了技术改造,保证了井下温度、湿度、风速、风质、风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企业自身配套了粉尘、噪声等检测仪器设备,对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定期检测。平煤集团公司主力矿井均已实现机械化开采,坚持采取通风、湿法作业、密闭、个人防护、技术革新、宣传教育、加强管理、监督监测等防尘降尘措施,配套各种排尘、捕尘设备,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尘肺病的发病率。上述企业对职业病确诊患者给予了健康监护和有效治疗。

(三)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职业病防治工作形势严峻,患职业病人数成倍增长。近年来,我市工业经济发展迅速,一批批采矿、选矿、冶炼企业相继投产。一些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劳动者人数增多,却缺乏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有效防控设施和有效管理,存在的问题还比较严重,尚未引起个别地区的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形势比较严峻。据分析,我市职业病发病面临高峰期,并呈不断上升趋势,仅以市职防所检出职业病情况为例,**年至**年检出239例,20**年至20**年检出716例,后五年较前五年增长了199%。目前我市外出务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农民工几乎未做职业健康检查,全市用人单位工人的职业健康检查率不足30%,有些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已连续多年未对接害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大部分旗县区由于检查条件有限,有许多高发的职业病如振动病、噪声聋等均未能全面开展检查,因此我市职业病实际的发病人数远不止上述数字,现确诊的职业病人数仅仅是冰山一角。

2.地方保护主义严重,部门监管职责尚不到位,职业病防治机构队伍和设施建设薄弱。许多地区对一些企业实行挂牌保护,执法部门在未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下不得擅自进入企业进行检查。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职业病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央编办于20**年对两部门职能分工进行了划分,明确卫生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目前的情况是卫生部门原来法定的“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监督检查”的职责已经中止,事实上没有了对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权。按中央编办规定的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等职责也由于地方政府保护等多种原因难以履行。而安监部门对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还未开展起来,且没有对粉尘、噪声、高毒等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的技术设备,事实上难以行使生产现场监督管理职责。市职业病防治所作为职业病防治的专门机构,多年来没有职业卫生工作专项经费,专业技术人才严重缺乏,设施极其陈旧落后。旗县机构调整后的疾控中心只有一至二个人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不强,与当前职业病防治任务不相适应,很难完成职业病防治工作。目前,地方保护和两个执法部门的监管职责缺位和监管能力低下问题亟待解决。

3.职业病防治前期预防规定未落实,新改扩建项目未做到“三同时”。在所调查的旗县区中,绝大多数建设项目没有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效果评价”。全市近几年开工建设的矿山项目比较多,且均有职业病危害,而提供职业病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极少。全市各地新上项目的职业病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调查情况表明,我市对于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的引进招商不设任何限制,职业病防治的源头难以控制,存在投产运行一段时间后集中暴发职业病的隐患。

4.企业法人法律意识淡薄,从业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较差。多数企业从减少投入降低成本出发,拒绝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一些企业仍使用传统落后的工艺、设施和技术,不配备必要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不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个别矿井、少数矿工仍在干打眼。一些企业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不组织从业人员体检,不接受有关部门的监测和检查。部分从业劳动者只顾打工挣钱,不考虑职业病危害,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差,付出了健康甚至生命的代价。调查时了解到,敖汉等地采取“汞碾子”土法炼金的家庭作坊仍然存在,汞中毒现象时有发生,已检出表现肾衰等症状的汞中毒患者85人。近年来,我市某县外出到钼矿打工的民工有上千人,体检的1**人中,矽肺发病55人,矽肺患者最小年龄24岁,2名已故矽肺病民工中最小年龄仅28岁。

四、建议与措施

鉴于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形势比较严峻、隐患很多的实际,就如何进一步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在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摆在重要的位置。职业病是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疾病,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到我市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地区在调整产业结构、确立建设项目时,要充分考虑到职业病对劳动者健康的危害,在加快发展地区经济的同时,要把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重要位置来对待。建议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工作力度,采取综合措施,认真解决职业病危害,保障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市政府已成立领导小组,各旗县区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安监、卫生、工会、劳动、环保、财政、发改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协调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职业病防治工作,不断提高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

(二)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健全各部门齐抓共管的职业病防控工作管理机制。中央编办已对安监、卫生和相关部门在防控职业病工作进行了分工。建议安监、卫生、发改委、劳动、工会、环保、财政等部门要从各自的职能出发,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形成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管理机制和工作合力。

(三)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切实把职业病防治任务落到实处。

1.深入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意识。各级政府要把《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做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常抓不懈,通过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意识。首先,要抓好职业卫生工作人员的宣传培训。组织各级职业病防治和监督机构的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标准,并把学习情况做为专业人员业务考核的重要内容。其次,要抓好用人单位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的宣传培训。采取集中培训、开现场会等方法,使用人单位明确在职业病防治管理中应负的责任,增强其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遵法守法意识。第三,要抓好社会性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及其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继续抓好每年的《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总结推广用人单位涌现出的好的宣传形式和方法。各级各类新闻媒体要把《职业病防治法》作为宣传重点,主动采编刊播职业病防治工作稿件。各级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增加依法行政、依法监督、依法管理的自觉意识。

2.加强建设项目的前期预防,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预评价是职业病前期预防的核心内容,是从源头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的关键,今后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单位,必须及时、如实向安监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并接受监督。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发改委今后在项目立项审批时,对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无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通过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不予立项,做到职业病防护与主体工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从源头上把好职业病危害关。

3.加强作业场所的监督管理,减少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各级安监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力度,强化管理,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的要求,完善作业场所各项管理措施,认真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对职业病危害较严重的作业岗位,必须要求用人单位实行岗位轮换制,缩短劳动者的连续在岗时间,减轻职业病危害影响;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加强作业场所的定期检测,改善作业环境,加强通风、除尘等设施的建设,用机械化设备代替人工作业,减少劳动者直接接触尘毒的机会;用人单位必须加强劳动防护,更新劳动防护用品,采用科技含量高、方便、实用、防护效果好的防护用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立职业病危害中文警示标识,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职业病危害后果范文篇4

【关键词】职业病;健康档案;管理措施

Analysiscannotbeignoredintheconstructionandmanagementofoccupational

CaiMei

(AnkangCity,ShaanxiProvinceBranch-HousingConstructionGroupConstructionEngineeringCo.,Ltd.LangaoBranchLangaoShanxi725000)

【Abstract】Establishmentofoccupationalhealthrecords,andshouldstrengthenpreventionandcontrolofoccupationalsafetyeducationprovidedmeetstherequirementsofoccupationaloccupationalprotectiveequipmentandpersonalprotectiveequipmentusedbyoccupationaldiseases,improveworkingconditions,toensurethehealthandsafetyofworkers.

【Keywords】Occupationaldisease;Healthrecords;Managementmeasures

自颁发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要求施工企业在有职业危害的施工现场作业前后,均应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同时应加强职业病防治安全教育,提供符合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劳动条件,以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及安全。但是,由于我们大多数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对职业危害认识不足,故而忽视了对现场职业危害的防护。现就建筑施工现场常见的职业危害予以介绍,望能对建筑业同行有所帮助。

1.职业病的定义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1.1粉尘。

(1)粉尘,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并能较长时间浮游在空气中的固体微粒。施工现场主要是含游离的二氧化硅粉尘、水泥尘(硅酸盐)、石棉屑、木屑尘、电焊烟尘、金属粉尘引起的粉尘;主要受危害的工种有砼搅拌司机、水泥上料工、材料试验工、石工、风钻工、炮工、出碴工、电(气)焊等工种。

(2)粉尘对人体的危害主要表现在:

当吸入肺部生产性粉尘达到一定数量时,就会引起肺组织发生纤维化病变,使肺组织逐渐硬化,失去正常的呼吸功能,即尘肺病。纤维化程度与粉尘中游离的二氧化硅含量有关,当含量大于70%可引起矽肺,当小于10%可引起尘肺。通常情况接触矽尘5-10年后才发病,有的长达15-20年以上,也有生产条件极差,缺少防尘措施,1-2年就发病。矽肺是一种进行性疾病,一经发生,即使调离矽尘作业,仍可持续发展。常见初期症状是气短、胸闷、针刺样胸痛、咳嗽等。

1.2生产性毒物。

可使大气、水、土壤等环境因子受到污染,被人体接触或吸收,可引起急性或慢性中毒。比如:铅、苯、二甲苯、聚氯乙烯、锰、二氧化碳、一氧化碳、亚硝酸盐等。

1.2.1苯中毒:

(1)苯又称香蕉水,是一种无色而具有特殊芳香味的易燃液体,建筑主要用于油漆、喷漆、环气树脂、冷沥青、粘接、塑料以及机件的浸洗等。

(2)苯对人体的危害主要表现为:

A.急性苯中毒:施工现场由于防护用品无效,极易发生苯侵入人体,它可积蓄于骨髓、脑、肝及脂肪组织内,造成中枢神经系统麻醉,神志丧失,血压降低,以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B.慢性苯中毒:造成神经衰弱症候群,损害造血机能,呈现再生障碍型贫血,严重发生白血病(血癌)。

1.2.2锰中毒:

(1)主要是焊工在焊接时发生锰烟尘,(焊条中含锰10%-50%),施工现场空气中锰的最高允许浓度为0.02mg/m3。工地简易焊接工棚,由于通风不良加之使用含锰量较高的假冒焊条,锰烟尘浓度高达4.43mg/m3,(超出标准221倍),极容易发生急性锰中毒及慢性锰中毒。

(2)锰对人体的危害主要表现为:

中毒后要损害人体的神经系统,导致神经衰弱症候群――头晕、头痛;植物神经功能紊乱;震颤麻痹综合症;精神失常,不自主哭笑;肌张力改变等。

1.3噪声:

(1)噪声是建筑施工过程及构件加工过程中,存在的多种无规则的音调及杂乱声音。建筑施工现场主要的噪声来源于搅拌机、空压机、电动机、检振动棒、钢筋加工机械、木工加工机械等;施工现场要求控制在85分贝以内,但实际建筑施工现场噪声均超标,达到95-100分贝。

(2)噪声对人体的危害主要表现在:

长期在强烈噪声环境中劳动,内耳器官会发生器质性病变,造成永久性听阈偏移,即慢性噪声性耳聋;同时,它能引起心跳加快、血压升高、恶心呕吐、神经性衰弱疾病及导致肠胃病和溃疡病发作。

1.4振动。

(1)振动就是物体在力的作用下,沿直线或弧线经过某一中心位置(或平衡位置)的来回重复运动。振动病是长期接触强烈振动而引起的以肢端血管痉挛、上肢骨及关节骨质改变和周围神经末稍感觉障碍的职业疾病。在建筑施工现场中,振动是经常可以遇到的,常与噪声相结合而作用于人体,建筑施工中主要有:砼振动棒、凿岩机、蹦蹦车、风钻、打桩机、推土机、挖掘机等。

(2)振动对人体的危害主要表现为:

长期在振动环境中作业可造成手指麻木、胀痛、无力、双手震颤、手腕关节骨质变形,指端白指和坏死等。

2.职业病的防治

企业对职业病危害的防治,首先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安全学习,采用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提供合理的个体防护用品。

2.1加强职业安全学习,以提高劳动者对职业病的认识。要提高广大职工特别是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对搞好职业性危害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对参加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工作人员,应在进场教育同时,对其进行职业危害的安全技术教育,使他们了解基本的防护措施并执行正确的安全操作规程,正确认识所从事的作业可能对人体的职业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采取的职业危害的防护措施,消除不必要的心理恐惧和麻痹思想,养成自我保护的良好意识。

2.2建立职业危害健康档案,定期检查。根据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为从事有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建立起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详细记录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在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作业时,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随后定期进行检查,工作结束后还应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危害后果范文篇5

关键词:香料;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防治

某香料厂新建香豆素、结晶玫瑰、佳乐麝香3种香料生产线,为了解项目在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状况,在试运行开始,对其进行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调查分析。

1内容与方法

1.1卫生学调查本次调查内容主要包括试运行情况、总体布局、生产工艺、生产过程中的物料及产品、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职业卫生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等。

1.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根据对3种产品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工艺和可能产生的中间产物分析,确定本次检测项目为生产过程中的各种粉尘、有毒物质、电焊弧光、高温、噪声、工频电场。

1.3检测方法在生产装置满负荷运转状况下,按照《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的要求,采样点选择在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劳动者接触时间最长的工作地点,采样仪器尽可能靠近作业工人的呼吸带进行采样。

1.4评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3]等是评价的主要规范、标准和法律依据。

2结果

2.1基本情况香精生产厂区南北宽约516m,东西长646m。场区地势平坦。厂区主要以工艺流程为基准,结合生产、生活功能区的特殊要求布置。厂区西半部是原料储存区和香料生产区,东半部是成品仓储区,西部是污水处理区域;锅炉房布置在远离办公生活区的厂区西南角;生活区布置在整个厂区的北边界偏东位置;公用工程布置在各生产车间中间部位。

2.2生产工艺及流程

2.2.1香豆素生产工艺简述首先由苯酚合成水杨醛,再与醋酐反应合成香豆素:

2.2.1.1向反应釜中投入甲醇,后搅拌升温至回流,投入镁屑,蒸馏回收多余的甲醇。加入苯酚与氯苯混合液,回流后出溶剂。釜温达到100℃以上时,加入多聚甲醛与氯苯混和液,回流保温0.5h,停汽降温至~20℃快速加入盐酸,保温1h,静置分层。将下层废酸水放入酸水萃取釜,上层物料放入水洗釜。水洗釜中物料加入一次洗料水和适量碳酸氢钠洗至水溶液呈中性,静置后将废水打回一次洗料水罐,再加入二次洗料水搅拌约0.5h后静置分层,下层废水打回二次洗料水罐,上层物料去静置罐待精馏并记录得量。

2.2.1.2将醋酸钾、水杨醛、醋酐投入反应塔。加热控制温度190~200℃,生成醋酸常压不断蒸出,反应产物从塔底经降温后转入过滤机,有机相减压蒸馏得香豆素粗品。将香豆素粗品投入结晶釜,用乙醇结晶。结晶后甩干,结晶母液通过蒸馏回收乙醇,蒸馏釜残液回减压蒸馏。固体转入烘干箱烘干得成品香豆素。减压蒸馏有釜残,焚烧。烘干箱排气口的废气乙醇捕集回用。

2.2.2结晶玫瑰生产工艺简述及反应原理把苯甲醛、氯仿和氢氧化钾投入反应釜内搅拌,控制温度40~50℃,反应2~3h后水洗两次,把水洗好的料液转入冲蒸釜,回收苯甲醛。然后向料液中加入醋酐和催化剂进行酯化反应,温度控制100~110℃。反应完后降温静置,分离出催化剂,重复使用。将料液转入结晶釜,加入乙醇结晶。结晶母液通过蒸馏回收乙醇,釜底料提取乙酸乙酯、苯甲酸乙酯,釜残焚烧。固体转入烘干箱得产品结晶玫瑰。烘干箱排气口的废气乙醇捕集回用。

2.2.3佳乐麝香生产工艺简述及反应原理向反应釜中投入乙二醇、十三碳二元酸,开始慢慢升温搅拌至有水出为止,温度控制在180℃±2℃,常压反应,直到没有水生成,缓慢蒸出过量的乙二醇,向物料中加解聚催化剂,开真空泵开始解聚,持续升温到200℃,控制一定的真空度,反应持续4h左右,直到没有液体溜出为止。溜出液进入精馏工段精馏,得产品。精馏前段提取乙二醇回用,尾子焚烧。

2.3职业卫生调查本项目成立了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和管理机构,制定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明确了生产及相关部门的职业卫生管理职责,同时也制定了《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规定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点,制订了《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确定了应急组织机构,定期对预案进行演练。

本项目产生粉尘的岗位主要是反应釜加料位、产品出料口、锅炉房输煤系统、机修车间焊接打磨等岗位。在产品出料口设有吸尘罩口;反应釜加料工作位所在车间设有轴流风机;主生产装置采用厂房框架结构布置,车间各层设有轴流风机;贮罐采用露天布置;主要设备管道保持密闭状态。将产生噪声强度大的循环泵、制冷机等设备设于单独房间内,室内采取基础加减振垫等措施。机修车间单独设置,与分噪声车间分离。控制室建筑上采用吸声、隔声处理。

2.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分析与建议对本项目产生粉尘的各岗位进行了检测,对接触粉尘的工人进行了个体长时间检测,检测结果显示:锅炉房破碎机巡检位的煤尘短时间接触浓度超标,其他岗位及工人长时间接触的粉尘浓度均未超标。

结果分析:在锅炉设备刚运转时,燃料煤较干燥,造成煤尘浓度超标,随着设备运转并向燃料煤加水降尘,破碎机工作位的粉尘浓度逐渐降低,可以控制在国家限值以内。

本次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化学有害因素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合成车间二楼加料釜工作位的甲醛超标,其他岗位的有毒物质均未超标。

结果分析:本项目车间内设有通风设备,并自然通风良好,装置物料为密闭管道运输,正常情况下有毒物质可以得到控制。检测结果显示的合成车间二楼加料釜工作位的甲醛超标,因为在检测期间正在加料,釜顶设置的通风口较远,造成有毒物质不能及时外排。

对本项目存在噪声的岗位进行了测量,测量结果显示:机修车间的定点噪声和个体噪声测量结果大部分超标;其他存在噪声的岗位和个体噪声测量结果均未超标。焊接面罩内的电焊弧光、本项目的工频电场、高温均未超标。

结果分析:机修车间内工作主要为焊接、打磨、切割等高噪声工作,造成噪声超标;焊接面罩内测量结果符合标准限值要求,说明本项目的焊接面罩符合防护要求。

建议:加强对职工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增强个体防护意识。对各车间风机预留口设置轴流风机,并保持风机正常运转;降低反应釜上方的吸风口,保证有毒物质能够随吸风口排出车间;加强机修车间的全面通风,保证在焊接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和有毒物质及时排出;将产生噪声强度大的循环泵、制冷机等设备设于单独房间内,室内采取基础加减振垫等措施。机修车间单独设置,与分噪声车间分离。控制室建筑上采用吸声、隔声处理。

参考文献:

职业病危害后果范文篇6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对其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及其管理,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是指用人单位定期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的检测。

本规范所指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所列危害因素以及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有职业接触限值及检测方法的危害因素。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纳入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所需检测费用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档案,并纳入其职业卫生档案体系。

第七条用人单位在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定期检测合同前,应当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计量认证范围等事项进行核对,并将相关资质证书复印存档。

定期检测范围应当包含用人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全部工作场所,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仅对部分职业病危害因素或部分工作场所进行指定检测。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后,应将其生产工艺流程、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原辅材料和设备、职业病防护设施、劳动工作制度等与检测有关的情况告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用人单位应当在确保正常生产的状况下,配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好采样前的现场调查和工作日写实工作,并由陪同人员在技术服务机构现场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第九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后,结合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制定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采样规范确认无误后,应当在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上签字。

第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进行现场采样检测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生产过程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故意减少生产负荷或停产、停机。用人单位因故需要停产、停机或减负运行的,应当及时通知技术服务机构变更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

用人单位应当对技术服务机构现场采样检测过程进行拍照或摄像留证。

第十一条采样检测结束时,用人单位陪同人员应当对现场采样检测记录进行确认并签字。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互相监督,保证采样检测符合以下要求:

(一)采用定点采样时,选择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劳动者接触时间最长的工作地点采样;采用个体采样时,选择接触有害物质浓度最高和接触时间最长的劳动者采样;

(二)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随季节发生变化的工作场所,选择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时节为重点采样时段;同时风速、风向、温度、湿度等气象条件应满足采样要求;

(三)在工作周内,应当将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工作日选择为重点采样日;在工作日内,应当将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时段选择为重点采样时段;

(四)高温测量时,对于常年从事接触高温作业的,测量夏季最热月份湿球黑球温度;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的,测量工期内最热月份湿球黑球温度;从事室外作业的,测量夏季最热月份晴天有太阳辐射时湿球黑球温度。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测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

(二)隐瞒生产所使用的原辅材料成分及用量、生产工艺与布局等有关情况;

(三)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异常气象条件、减少生产负荷、开工时间不足等不能反映真实结果的状态下进行采样检测;

(四)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更改采样检测数据;

(五)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指定地点或指定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采样检测;

(六)以拒付少付检测费用等不正当手段干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正常采样检测工作;

(七)妨碍正常采样检测工作,影响检测结果真实性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时提供定期检测报告,定期检测报告经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审阅签字后归档。

在收到定期检测报告后一个月之内,用人单位应当将定期检测结果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定期检测结果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提出相应整改建议。用人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立即进行整改。整改落实情况应有明确的记录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备查。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在工作场所公告栏向劳动者公布定期检测结果和相应的防护措施。

职业病危害后果范文1篇7

【摘要】[目的]了解肥城市企业职工职业病防治知识知晓水平,以便今后更好地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方法]2012年10月,采用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用问卷对企业职工掌握职业病相关知识等内容进行调查分析。[结果]被调查职工的职业病防治知识知晓率不同,不同学历、不同职业的调查对象有关职业病防治法的内容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随着学历、年龄、工龄的升高,各类职业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呈上升趋势;被调查者获得职业病防治知识的途径不同,其中单位培训获得职业病防治知识的比例最高,占71.79%。被调查者希望进一步了解的职业病相关知识内容不同,其中想了解“常见职业病、职业多发病的表现及防治知识”的最多,占调查者的82.80%。不同职工对《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卫生知识的知晓率不同,单位组织培训对提高工人的职业病防治知识的掌握起着重要作用,应有针对性加强企业健康教育工作内容,提高职工健康知识水平和防护意识,减少职业损害和职业病的发生。[结论]不同职工对《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卫生知识的知晓率不同,单位组织培训对提高工人的职业病防治知识的掌握起着重要作用,应有针对性加强企业健康教育工作内容,提高职工健康知识水平和防护意识,减少职业损害和职业病的发生。

【关键词】职业病知识知晓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11年12月31日起修订施行。为了解肥城市企业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职工对《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卫生知识的知晓程度,以便今后更好的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肥城市疾控中心职业卫生科对全市3273名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了职业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调查。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2012年10月,工作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规定的矽尘、电焊烟尘、苯系物、噪声及高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职工。

1.2方法使用统一的调查问卷,内容包括一般状况(性别、年龄),职业病防治核心知识(职业病防治法律及法规有关内容、职业病防治知识获取的渠道及何种渠道最适合、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护、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等内容)。

2结果

2.1总的调查情况

共发放调查表3500份,收回调查表3310份经分析整理剔除填写内容不全的调查表37份,有效调查表3273份,有效率93.5%。被调查对象的年龄平均在35岁,大专以上学历30.4%,高中及中专学历57.1%,初中及以下学历12.5%,各职业危害因素接触人数:粉尘1295人,物理因素1223人,化学因素755人。

2.2不同年龄人群知晓情况调查≤35岁的1666人,>35岁的1607人。对各项职业病防治相关知识,两组人群之间的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见表1)

3.讨论

职业卫生知识的掌握水平受到年龄、文化程度和来源身份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次调查研究进行多因素分析,结果显示文化程度、年龄、工龄和接害因素不同均与职业卫生知晓情况有关系;本调查结果显示高年龄段工人回答正确率高,与其受教育培训机会、经验积累多和个人防护意识增强有关。低文化程度制约着工人的知识接受程度,提示工龄短、文化程度低的劳动者应作为今后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的重点使其掌握基本的职业危害防护技能,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的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用人单位应结合自身发展需要和用工变化等新情况,认真履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社会责任,重视工人的职业卫生服务需求,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加强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大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管力度,同时加强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基本知识及法律法规的培训,不断提高劳动者职业健康意识和能力。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

[2]王秀兰;曾庆民佛山市顺德区企业管理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知识的问卷调查结果[期刊论文]-职业与健康2008(24)doi:10.3969/j.issn.1004-1257.2008.24.012

[3]黄意府;王清海;黄鲜华有害作业工人491名职业健康教育知识的调查[期刊论文]-职业与健康2008(05)doi:10.3969/j.issn.1004-1257.2008.05.004

[4]韦光武;于建新崇左市职业病防治法知晓率调查[期刊论文]-应用预防医学2008(06)doi:10.3969/j.issn.1673-758X.2008.06.028

[5]梁惠琴;王冠梅;吴秀玲某铸造企业职业健康教育需求调查2008(05)

职业病危害后果范文篇8

【关键词】社区医院;检验科;危害因素;防护措施

【中图分类号】R183.5【文I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851(2017)06--01

引言:检验科是社区医院十分重要的医技科室,承担着对多种疾病患者的标本化验、分析、处理的重任。加强对检验科工作人员的职业防护对确保检验人员的身心健康、防止疾病的传播,减少医院不必要的人才流失作用意义巨大。本文就将社区医院检验科人员面临的多种危害因素展开探讨,并就如何制定防护措施防止检验科的人员受到职业危害提出了浅薄的看法,希冀为广大社区医院的管理者、检验科室人员提供一点理论参考。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我社区中心医院检验科成立已久,近5年(2010年~2015年)该科室人员未发生巨大变动,虽然期间有一些实习人员,但并未影响整体结构。共计人员11名,男性3名、女性8名;年龄25~48岁,均值(31.1±2.4)岁;专科2名、专科以上9名;工龄5~26年,均值(12.3±2.4)年。

1.2方法对我中心检验科人员近五年工作情况进行回顾性分析,采取本中心自制问卷对存在的或潜存的职业危害进行调查,并进行分类与记录,进而制定合理的措施防范。

2.结果

社区检验科人员主要的职业危害有血源性传播疾病危害、化学试剂危害、紫外线危害、放射性元素危害、医学微生物危害等。其中血源性传播疾病危害中已确定的血液传播疾病高达20余种,包括乙型肝炎、丙型肝炎、艾滋病等;化学试剂危害则包括酸碱气体(硝酸、盐酸、二氧化硫等)、有毒化学物质(苯类、甲醛、氰化钾、氰化氢等)、化学消毒剂(高浓度84消毒液、戊二醛、二甲苯等)。

3.讨论

检验科属于临床诊断比较关键的科室,承担着各类标本分析处理的重任,自从"非典"出现后,检验科人员职业暴露问题受到广泛关注,卫生部等管理机构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试行)》、《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越来越重视检验科人员职业防护。为了降低检验科人员职业危害,我中心针对近几年检验科工作情况进行回顾性分析,结果显示检验科人员主要的职业危害有血源性传播疾病危害、化学试剂危害、紫外线危害、医学微生物危害等。笔者参阅文献及结合自身实践,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社区医院检验科人员职业危害的防护。

3.1不断学习防护知识,强化自身防护意识检验科人员应对自身职业存在的或潜存的危害有清醒的认知,尽量自觉规避各类职业危害因素,平时检验工作中应重视自我防护,时刻保持清醒的防范意识。此外,医院定期开展检验科人员职业防护培训,实施员工检查制度,不定期检查防护是否到位,积极防患于未然。

3.2重视职业暴露防护工作细节①检验科人员必须重视洗手与手消毒,及时洗手可有效隔绝病毒感染,要求工作前后均要严格按照洗手规定、步骤进行,切勿因戴了橡胶手套而忽视洗手;②不断改进操作步骤与更新操作仪器,比如采集血样时以往以注射器为主,目前逐渐以采血针头代替,并配制锐器盒,采集完毕后将针头及时放入盒内,减少刺伤[3];③集中处理接触标本的针头与仪器,并集中销毁针头,切勿再次使用已用过的针头,减少交叉感染;④工作人员应及时处理皮肤损伤,若发生皮肤损伤后应正确处理,先让脏血流出,然后采取肥皂水反复冲洗,并消毒伤口后注射相应疫苗;⑤检验科人员应定期对自身身体彻底检查,看有无相关病症发生,加强预防,若有相关病症要及时就诊。

3.3加强各类职业危害防护根据本次研究中各类职业危害,应重视防护处理,具体有:①血源性传播疾病危害防护:无论患者是否被诊断已患传染病,都应视为传染者进行预防控制,要求医院将所有患者的体液与血液都视为具备危害性,同时标本、试剂、使用中的锐器、接触过的标本仪器设备等都应当作传染源,不管使用中还是维护时都应小心,彻底消毒,减少感染。严格做好物品分类,比如检验后的废弃物应装入不同污染袋内,检验人员接触污物时,必须戴上口罩、手套,之后要消毒洗手,减少皮肤黏膜接触,严格隔离程序,减少意外损伤。洗手是最为关键的步骤,也是预防感染最有效、简单的方式,尤其在高危区域,可采取0.5%洗必泰或酒精消毒[4]。此外,检验人员应了解与掌握血源性传播疾病相关知识,了解危害因素、传播方式及途径,尽量消除恐惧;②化学性危害防护措施:要求检验科人员应加强化学性危害防护,在应用化学试剂前应穿上专业的工作服,同时戴上口罩与橡胶手套,必要情况下应戴帽子与防护镜,减少化学气体对眼睛与头发的损伤;③物理性危害防护:检验科人员在操作中应避免紫外线直接对人体照射,尽管紫外线有很少的杀菌效果,但其应用不当可能导致结膜炎、皮肤红斑等。④医学微生物危害防护:一些有传染性的医学微生物都会导致检验人员发生感染,为此检验科人员必须高度重视,充分了解患者病情是否有传染性,从而及时做好预防与控制;⑤其他危害防护:其他危害的防护措施笔者认为主要有高压灭菌锅在应用时噪音可能危害身体,为此需加强重视,尽量降低噪音或戴上降低噪音的仪器设备;实验室应禁止吸烟与进食;未消毒过或洗过的手应禁止接触暴露皮肤;不宜留长指甲;离心、加样及生化仪等工作时产生的气溶胶可能长时间漂浮在空气里,这是潜存的巨大危害,为此在离心机未能完全停止工作前禁止将保护盖揭开。

综上,检验科人员经常受到职业危害的威胁,若不做好防护可能引发相关病症,为此检验科人员应加强自身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控制,要求他们做好相关知识培训,不断强化防护意识,医院则要尽量为他们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尽量降低职业危害发生,提高工作质量。

参考文献

[1]高莉.医院检验科人员的职业危害与防护[J].中国民康医学,2010,22(6):770,773.

职业病危害后果范文

关键词:职业卫生评价职业病职业病防治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概述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制度要求。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救赎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在其可研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在其竣工验收前机械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1.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的发展历程

国家于2009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并加大了对职业病防治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随着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完善,职业病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建立和完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加强对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符合企业广大员工对健康安全的要求,也是企业和谐健康发展的需要。在201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明确规定,凡涉及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新、改、扩建项目,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这就明确了职业病危害评价的重要性和强制性。

2.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目的

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目的是确保建设项目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和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把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和消除在投入使用前,提高建设项目投产后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水平,从而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二、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中常见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基础资料不齐全

在进行职业卫生评价的过程中,常出现基础资料不全的情况,这主要由于企业安全管理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安全管理知识,不知道如何收集、管理安全方面的资料。

2.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充分

企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常与其它危险源进行一起识别,通常采用LED法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价。由于缺乏相关知识,常会遗漏某些危害因素,或对职业危害因素的描述不准确。再者,由于没有全面、细致的领悟《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及其相关附录的要求,也会造成相关危害因素的辨识不全、漏项现象。

3.缺乏有关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和防护的措施知识

对职业危害因素辨识不够详细,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致害途径、危害大小、产生后果等知识不够全面、系统,提出的职业病危害控制和防护措施没有针对性,不利于指导企业进一步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的管理和控制。

4.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不到位。

由于对企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不清楚,导致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目标不明确。为员工进行健康检查时对医疗机构的选择随意性大,没有严格选择有国家许可的职业健康监护资质的医疗机构。没有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为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对评价结论的把握不够准确

我国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分类管理,根据建设项目是否存在职业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职业病的危险程度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将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一般、职业病危害较重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三种。

这就要求评价人员要有全面分析、综合评判的能力,对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有很高的要求。在实际工作中,结论不准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将评价结论严重化,二是将评价结论弱化。

将评价结论严重化的主要原因是:①没有严格按照《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分类管理依据》进行分类没有按照“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分类依据”进行分类②凡是存在极微量的“高度和极度危害”化学物质即确定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③建设项目中某一个评价单元不合格即界定整个项目不合格④将本属于“轻微”的类别归为“一般”。这主要是由于没有认真学习《分类管理办法》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专业技能不强,没有对“高度和极度危害”化学物质的使用量和消耗量、作业方式、作业时间、投料方式、接触机会等进行深入调查,以致对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高度和极度危害”化学物质”的量模糊不清;或者是没有建立“接触剂量是毒物毒性大小的决定因素”的概念。

将评价结论弱化的主要原因:①有些化学物质毒性不高,但用量大,接触机会多,极易造成职业伤害事故,被列为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②未考虑职业病危害因素之间的联合作用,将“一般”判定为“轻微”这主要是相关知识缺乏,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掌握不够。

6.评价建议的可操作性不强

许多评价报告提出的建议缺乏具体方案,针对性、可操作性都不强。这主要由于评价人员对评价建议的重视程度不够,缺乏优质服务的责任意识。

三、解决办法

1.提高评价人员的业务素质

(下转第页)

(上接第页)

加强专业及相关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评价人员的业务素质。首先要熟悉和贯彻相关评价法规。其次,全面了解《分类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加强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

2.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能力建设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体系文件,成立质量控制小组,加强内审工作。组织评价机构的有关专家或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集体讨论,慎重确认评价结论。

职业病危害后果范文

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控制源头、综合治理”原则,最终达到控制职业病危害、减少职业病发生的目标。

二、职责分工

(一)卫生部门职责

1、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2、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卫生学职业病审核、评价;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和竣工验收。

3、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建立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体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查处违法行为。

5、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

(二)劳动保障部门职责

1、监督检查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执行期间,对工作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合同中标明。

2、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观念和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

(三)社会保险经办部门职责

加强对劳动者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四)公安部门职责

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其他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积极向企业宣传《职业病防治法》。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监督检查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对职业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

2、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安全培训工作。

3、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的行为。

4、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工作场所进行检测。

(六)环保部门职责

1、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排放污物、污水、污气等污染环境行为进行查处和整治。

2、加强《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

(七)工商部门职责

1、对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企业,由卫生行政部门建议工商部门视情节采取吊销、注销等措施,停止其经营行为。

2、积极向用人单位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增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意识。

(八)发改委和经委职责

1、会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企业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批准该项目建设。

2、向建设单位宣传《职业病防治法》。

(九)税务部门职责

1、对存在职业病危害企业缴税和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积极宣传《职业病防治法》。

(十)总工会职责

1、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情况进行群众性监督检查。

2、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3、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

(十一)各镇区职责

1、未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对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新建项目不予申报。

2、对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进行摸底调查,统计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人数。

3、督促用人单位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督促用人单位妥善安置疑似职业病人员和职业病患者。

4、对辖区内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

(十二)用人单位职责

1、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并成立相应组织,配合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制度。

6、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企业法人目标管理责任制。

7、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所需经费的投入。

8、及时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9、建设项目预评价必须经过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10、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11、不生产、不经营、不进口和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12、不得隐瞒使用有危害的技术、工艺和材料。

13、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明显标识和警示。

14、放射工作场所必须配置报警装置。

15、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要有中文说明。

16、不得接受不具备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的作业工程。

17、有毒物质的包装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18、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要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19、生产布局合理,有害和无害作业分开。

20、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21、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按照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将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22、在醒目位置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危害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措施。

23、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标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和防护措施、待遇。

24、职业病防护设施齐全有效,制定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计划,并组织实施。

25、按标准配备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及时维护、定期检测职业病防护设备及应急救援设施,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26、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禁止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其禁忌的作业,调离并妥善安置有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

27、禁止使用童工。

28、对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29、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对上岗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定期对在岗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30、及时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职业病人和疑似职业病人,积极安排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的资料。

(十三)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2、积极参加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3、要求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4、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

5、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防护设施和改善工作条件。个人必须按规定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

6、对违反《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用。

三、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内容

职业病防治工作以全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矿企业为主。如矿石开采和加工、金属冶炼和加工、箱包及鞋业制造、家具制造、镁制品行业等。

(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存在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申报时应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本方案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按照卫生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二)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厂区车间、设备改造、土木建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安装调试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该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并接受合理建议。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效果评价,建设项目验收审查合格的发给建设项目审批意见书。

(三)职业健康监护

职业病危害后果范文1篇11

1职业病危害现状

截至2006年6月底,闵行区共有各类涉及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1188家,主要分布于华漕镇、颛桥镇、浦江镇、吴泾镇、江川街道等地区。这些用人单位职工总数20多万,其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有37000余人,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粉尘、甲苯、二甲苯、噪声、一氧化碳、高温等,分布于化工、家具、轻工、机械、医药、建材、制鞋等行业。2005至2006年度闵行区新发生职业病病人(包括急性中毒)10例(表1)。

2存在的主要问题

2.1用人单位忽视劳动者健康

在1000多家用人单位中,有80%以上都是私营企业,企业的规模普遍比较小,厂房简陋,生产设备落后,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道德意识淡漠,单纯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忽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企业经营者不愿意拿出资金来进行职业病防治,企业内没有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来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有些用人单位未安装职业病防护设施,有些单位不为劳动者提供个人防护用品,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为劳动者提供一些价格低廉、质量不过关、不符合防护要求的防护用品,部分企业即使配备了防护用品和设施也不使用,只是用来应付检查。

由于私营企业用工制度比较随意,人员的流动性很大,一些劳动者在某单位某岗位的工作时间短则几天、长则一两年。劳动者缺少自我保护意识,健康监护率低。绝大部分员工未经体检就上岗、离岗。由于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时间短,危害效应一时可能没有显现,但危害效应蓄积到一定程度可致爆发,所以遗留了很多潜在的职业病发病因素。

2.2前期预防措施不到位

职业病防治的前期预防措施不到位,包括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危害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三同时”未能很好地执行,从而不能从源头上控制或消除职业病危害,有悖于国家的立法初衷。为了减少投资和建设的成本,一些工业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立项阶段、建设阶段往往以仓库、空置厂房或办公用房报批,以逃避卫生部门的审核,使职业病防护的资金、设备、工程措施在设计、施工时都不能到位,在项目投产后带来很多遗留问题。

2.3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困难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责令停止危害作业、提请政府责令关闭等。在实际操作中,以警告和罚款为多。但仅给违法企业警告的行政处罚对企业的威慑力很小,很多企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依旧未进行整改。如果对违法企业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操作的难度又非常大,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是职业病防治法的罚款金额起点高,最少处罚数额几千元,最高可达几十万元。二是受处罚的单位多了,罚款金额高了,政府的招商引资环境受到影响。三是违法单位大多数是中小企业,企业的承受能力较差,影响企业的生存。所以卫生监督部门对违法企业的查处目前处于两难的境地。

2.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能满足企业的需要

闵行区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有1188家,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人有37000余人,而闵行区有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的单位仅1家,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单位仅2家,有职业健康体检资质的单位仅2家。上海市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是由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职业卫生科来承担的,由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科还承担着职业病监测、报告等多项业务管理工作,所以在提供职业病预评价及效果评价服务时,时间长、效率低且收费高,使很多单位不愿意做预评价和效果评价。由于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领域还缺乏一些市场竞争机制,外资、民营资本很少能进入,所以职业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还不能令人满意,不能满足企业的需求。

2.5职业卫生监督人员的专业水平较低

职业卫生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而我区职业卫生监督员人数较少,专业水平较低。全区共有职业卫生监督员17人,人均需要负责监督的用人单位70家,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2176人。在17人中具有5年以上职业卫生监督工作经验的仅3人,具有中级职称仅2人,所以职业卫生监督人员的专业水平较低,工作经验不足。

3加强职业卫生监管的对策

3.1开展职业卫生法制宣传与教育

职业病防治不只是卫生监督部门的职责,也不仅是政府管理能力的问题,还涉及很多利益问题,所以必须引起社会各界包括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的重视。卫生部门对《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要贯穿始终,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利用典型案例向各层面宣传。通过多部门重视和合作,在企业招商、立项、建设、生产等各阶段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

企业是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1],要通过宣传教育,提高企业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使他们能主动改善生产环境,关爱劳动者的健康。

劳动者是职业卫生防护措施、操作规程的具体执行者,是职业病防治链上的重要环节。只有劳动者重视了职业病危害和防治知识,才能自觉采取自我保护的措施,要求企业履行义务。所以政府部门要加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的投入,组织劳动者学习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安全标准、职业卫生防护知识、安全卫生操作规程等。

3.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市场化

开放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市场,使有技术、有设备、有资金、符合要求的单位都能进入,以满足市场的需求。引入市场竞争的机制,有利于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质量和效率,降低检测和评价费用,也有利于减轻企业的负担和成本,提高企业遵法守法的自觉性。

3.3事前监管和事后监管并重

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能有效地将职业病危害控制在萌芽中,同时减少后期防护的成本。卫生部门在项目审批时要严格标准,加强对新建工业项目的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和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核,防患于未然。

企业应该是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职业病防治工作贯穿于企业生产加工的每个环节,所以首先要依靠企业的自身管理网络来实现职业病防治。卫生部门要重视运用宣传手段,使企业经营者的认识提高,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才能在企业内部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职业病防治的制度,设立专门的部门和人员管理、监督企业内各项职业病防治措施的执行情况,从而真正把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卫生监督部门则应加强对重点行业严格的监管监控[2],主要是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行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多的企业、发生过职业危害事故或职业病病人的企业、受行政处罚后依然未整改的企业。对个别情节严重的单位给予严厉处罚,树立典型案例,扩大社会效应,以起到警示作用。

职业卫生工作是一项知识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的工作[3]。职业卫生监督员不仅需要扎实的基础知识,广博的专业知识,还需要一种奉献、探索和钻研的精神。所以要通过明确职责,稳定监督队伍,同时加强对职业卫生监督员的业务培训、专业进修和定期考核,努力发挥老职业卫生监督人员的传、帮、带作用,培养一支专业能力强、热爱职业卫生监督事业的专业队伍。

4参考文献

[1]陈正其.玉林市职业卫生监督现状及对策[J].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06,22(1):38-39.

职业病危害后果范文篇12

【关键词】铸造企业;职业病危害;粉尘;噪声

本区某铸造厂从事各种铸件生产、加工,主要工艺为筛砂、混砂、造型、清砂、喷漆。生产过程中会有粉尘、噪声、苯系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产生。为了解这些危害因素对作业工人健康危害,并为今后的监管和职业健康监护提供科学依据,对该厂生产车间工人作业点进行了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分析,并对该厂生产工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进行分析[1],现报告如下。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资料对筛砂、混砂、造型、清砂、喷漆工人作业点进行职业病危害物质浓度检测。对该厂从事筛砂、混砂、造型、清砂、喷漆作业的100名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1.2方法

1.2.1检测方法检测依据:GBZ/T192.1-2007《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GBZ/T189.8-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噪声》、GBZ/T160.42-200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芳香烃类化合物》。评价依据: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二部分:物理因素》、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2]。

1.2.2健康检查方法根据GBZ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对该厂接触粉尘、噪声、苯系物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人进行相关目标疾病的健康检查。

2结果

2.1检测结果见表1。从表1中可以看出,筛砂、混砂、造型、清砂处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粉尘,其中筛砂、混砂、清砂处粉尘浓度均超出了国家卫生标准;同时清砂处噪声强度87.8dB,超出了国家卫生标准;喷漆处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苯、甲苯、二甲苯,其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表1该厂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2健康检查结果从表2中可见,接触粉尘的90名工人中46%的人肺纹理增多,24%患有咽炎,16%患有结膜炎,异常率为86%。噪声超标的40名清砂工人中18%听力下降,28%心电图异常,25%高血压,异常率为70%;接触苯、甲苯、二甲苯的10名工人中40%血红蛋白下降。表2100名员工职业健康体检结果例(%)

3讨论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铸造行业也迅速增加,但多数企业的经营者法律意识淡漠,重经济、轻防护,一些防护设施陈旧,有的防护设施形同摆设,同时多数职工来自边远山区,卫生知识不足,缺乏自我防护意识,职业病防治形势严峻[3]。从该铸造厂现场检测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来看,该厂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是粉尘、噪声、苯、甲苯、二甲苯。其中粉尘、噪声对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危害较大,异常率分别为86%和70%。铸造行业普遍使用的石英砂中含有二氧化硅,吸入肺部会导致结节性纤维化,引起“矽肺”;同时矽尘会引起咽炎、结膜炎等疾病[4]。噪声也是该行业普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其除了引起听觉损伤外,对神经、心血管、生殖、消化系统也可能引起特异或非特异性损害,如噪声是高血压的独立的危险因素,接触的噪声每增加30dB(A),高血压发生的危险增加一倍,且在高血压发病中噪声暴露有累积效应[5]。综上所述,该厂不仅应从工艺和技术上进行改进,同时要加强对员工的自我防护意识的培训教育,加强个人防护,并定期对作业工人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以便早期发现健康损害或职业禁忌,及时调离,早期治疗,以降低生产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对员工的身体影响,有效预防职业病。

参考文献

1何凤生.中华职业医学.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9,125-129.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6,25-30.

3边安.2007年全国职业病发病情况.劳动保护,2009,(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