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论文篇1

事业单位应收账款呆滞损失形成的原因1、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缺乏足够的认识。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赋予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施具体日常管理的重任,要求其负责对本单位出借资产等进行保值增值。实际工作中,忽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现象却普遍存在,尤为突出的是单位资金随意大量借出,且只管借出,不管收。

对应收帐款缺乏应有的风险意识。审计中我们常遇到这样一些单位,只要领导同意签了字,不管对方的信用状况如何,也不管是否合规,就可以将大量资金借出。而领导出于各种原因,或因上级打招呼,或因亲朋好友关系,或从利益出发等,只顾签字,财会人员只顾付款记账,其结果是长期挂在账上无人过问。某一仅有4人的事业单位1997年至1999年借出资金138万元,至今挂在应收款中无人问津。

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变动频繁,新官不理旧账。由于行政事业单位的负责人随着当地政府换届而不时地变动更换,有的调走了,有的甚至成了上级,导致新任不愿管在前任领导任职期内发生的债权债务,于是,一任交一任,其结果是活账变呆账,呆账变死账,一大笔空数字永久摆在账面上。某教育主管部门下设的一个二级单位,由前任转下来的应收账款竞达到上百万元,由于时间长了,许多债务人不知去向,即使现任领导想管也是难上加难。

应收账款论文篇2

关键词:家电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策略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11月25日

一、引言

随着我国家电业进入成熟期,家电企业间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为了增加销售额、提升市场份额、减少库存费用支出,家电企业日益将赊销作为重要竞争手段。赊销在为家电企业带来销售额的同时,使得其持有高额的应收账款。大额的应收账款致使家电企业资金周转缓慢,甚至会导致其资金周转不灵,使企业面临巨大的经营风险。对于家电企业而言,有效管理应收账款、减少坏账损失,成为其实现流动资金效益最大化、增强企业竞争实力、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保障。

二、企业应收账款管理概述

在此,阐述企业应收账款的特点,以及企业通常可采用的应收账款管理措施。

(一)应收账款的特点。作为一种流动资产,应收账款具有鲜明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高回收风险。应收账款伴随企业赊销而产生。这表明,企业虽已确认收入,但并未收到相应款项。企业能否及时、全额收回应收账款,不仅取决于企业的收账政策,也取决于购货方的财务状况、道德风险等,这使得应收账款回收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2、高回收成本。企业在回收应收账款的过程中,需花费大量费用,主要包括调查客户信用状况的调查费用,应收账款的机会成本、坏账损失,负责应收账款回收人员的工资等。这些费用不可避免,而且金额通常较大,需要企业进行科学计划,合理配置资源。

3、低流动性。应收账款产生以后,企业虽增加一项流动资产,但并没有收到资金,距离收到资金尚需一段时间。因此,与其他流动资产相比,应收账款的流动性较差,不能保证及时、不受损失地转化为现金。

(二)应收账款管理措施。企业实施的应收账款管理措施分为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等三个方面。

1、事前控制。应收账款管理的事前控制是指,企业在应收账款发生之前会制定相应程序,通过信用评级、分析客户偿债能力等方法对客户进行划分,进而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根据客户使用不同的收款方式,从而在企业内部建立应收账款管理机制。

2、事中控制。应收账款管理的事中控制是指,在应收账款产生之后,企业指定专门人员对应收账款进行不同时期的分析评估。在了解客户、签订合同、建立档案等各主要阶段实施预先确定的规章流程,并对客户进行持续跟踪评定,并据此更新客户评级。

3、事后控制。应收账款管理的事后控制是指,在应收账款形成后,企业采取各种措施,尽最大努力收回应收账款。企业制定收账程序,根据客户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催收方式,并且对应收账款进行动态跟踪尽量减少坏账损失。对于企业的大客户,实施适度宽松的收账政策,对于企业的中小客户,实施适度严格的收账政策。同时,在应收账款的整个管理过程中实施反馈控制,发现存在的问题时,由财务部门或销售部门提出建议后反馈给管理层,由管理层决定解决方案。

三、我国家电企业应收账款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家电企业在应收账款管理过程中存在一些亟须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收账款总额大、增长速度快。据统计,2009~2013年,我国家电类上市公司的应收账款数量由224.06亿元上升为324.67亿元。同时,家电类上市公司应收账款总额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大多为20%~30%,一些企业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的比重竟高达70%。在家电企业应收账款总额增加的同时,其增长速度也在提升,甚至超过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速度。家电企业因此承担着巨大的经营风险和坏账损失风险,影响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影响企业进一步发展。

(二)应收账款周转率过低。家电企业的应收账款总额大、增长速度快,使得应收账款周转率过低,平均应收账款收回时间更长。这表明,家电企业从应收账款产生到收回的时间较长。过长的收回时间,占用了家电企业生产运营资金,使家电企业无法正常运营,甚至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为家电企业进一步发展设置了资金障碍。

(三)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多。家电企业应收账款总额大、增长速度快,但其应收账款管理状况堪忧,所制定的收账政策不甚合理,使得应收账款的管理质量不高,坏账损失严重,严重影响企业经营活动获得的现金流量,出现了销售难,收款更难的窘境。

四、家电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策略

为了有效解决家电企业目前应收账款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速资金回笼,减少坏账损失,家电企业应在应收账款事前、事中和事后加强控制,具体建议如下:

(一)应收账款的事前控制。应收账款的事前控制是指形成一整套完善的应收账款事前控制制度,对于预期可能发生的坏账提前预防,为事中和事后的控制创造良好条件。

1、做好客户资信评估工作。家电企业应做好客户资信评估工作,建立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加强对客户资质与信用资金等级的调查,选择和公司发展战略相符合的客户。应建立客户档案,搜集客户的注册信息、经营范围和规模、信用状况、资金规模以及履约历史记录等多方面信息,并且汇总编制储存。同时,将整个赊销过程和赊销行为等各方面的动态消息,补充至客户档案。通过建立科学、详细的客户档案,帮助家电企业选择优质客户,并对收款方式选择提供参考,实现应收账款金额的合理增长,并从源头控制坏账损失和收账风险。

2、对客户实施分类管理。家电企业可根据客户占销售总额的比例划分等级,并根据以前的信用情况将全部客户区分为A类客户、B类客户和一般客户,对这三类客户采用不同的信用政策。A类客户通常为与企业具有长期合作关系且信用状况良好的大客户,应对该类客户实施宽松的信用政策,并采用提高现金折扣等手段以提升客户忠诚度,维持良好的合作关系。B类客户代表的销售额比A类客户略低,应加强与该类客户的接触,通过采取促销手段提升该类客户的忠诚度,可采用相对宽松的信用政策,并根据情况适当延长信用期,随后定期催收。对于那些仅代表小份额的一般客户,应采用适度从紧的信用政策,不允许该类客户超过信用额度或信用期。

3、成立应收账款专管部门。该专管部门内的记账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做到职责分离,相互牵制。部门财务人员应严格审核相关销售合同,记录经销售部门核准的销售发票和凭证,以防虚列应收账款。该部门要对应收账款的审批制度进行设定,对每笔应收账款的发生进行严格的审批。经过该部门审批合格的应收账款的催收应由财务人员负责;而未经该部门审批的应收账款就由销售人员自身负责催收。

(二)应收账款的事中控制。应收账款的事中控制,是指管理和控制应收账款发生的流程,并对欠账单位持续跟踪评定,及早发现问题,降低坏账风险。

1、完善赊销申报制度。家电企业所建立的赊销申报制度应规定赊销手续,对客户赊销合同签订、档案建立等方面都应该有完善的流程,同时建立赊销客户跟踪和分析制度,销售人员要负责查看客户的经营情况、资金周转状况和偿债能力,对客户形成月分析、季评定、年会审的淘汰机制,客户的信用等级要据此及时更新。

2、加强合同管理。赊销合同的签订必须由公司资信部门和管理层共同审核,正式确认之后才可由销售人员与客户通过协商而签订。在内容和形式上也要保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标准,对于重点赊账的账期、付款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必须明确,最好使用规范的定式合同。在赊销合同签订后,业务部门还应将合同上报复核,并且留存。

(三)应收账款的事后控制。应收账款的事后控制是指,在赊销行为发生后进行科学管理,及时回收应收账款。

1、采取科学的催收方式。家电企业无论采取何种催收方式,一定要加强与客户的交流与沟通,力求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催收时,家电企业应先以电话传真等形式进行提醒,提醒客户按约履行合同。如果提醒没有效果,就委派专人进行催收。区分善意客户和恶意拖欠客户,分别采用不同的催收方式。对于善意客户,可采取适度宽松的收账方式。对于恶意拖欠客户,应成立公司专职机构出面催收,必要时候可委托专业的催收公司,或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2、进行应收账款犹跟踪管理。企业除了要科学设置催收方式,还要时刻关注应收账款并对其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对不同程度的应收账款采取不同手段。对于已经产生但还未到期的应收账款,应该与客户及时沟通,以使应收账款尽快收回;对于超过约定时间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相关人员应该制作表格,分析客户逾期原因,对于信用良好的非恶意拖欠客户可适当延长信用期,对于客户经营出现问题或恶意拖欠的,应及时采取措施,降低公司损失;催收后仍旧未收回的应收账款,相关部门要进行危机处理,通过分析客户的信用等级和往期回款记录评估该客户的偿还能力,再运用账龄等指标判断这笔应收账款收回的可能性,以确定采取哪种措施来保障公司的经济权益,降低企业由于坏账导致的经济损失。

五、结论

本文旨在根据我国家电企业应收账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家电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策略。在阐述应收账款管理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分析家电企业应收账款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包括应收账款总额大、增长速度快,应收账款周转率过低,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多。在此基础上,分别从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三方面,提出旨在提升家电企业应收账款管理水平、减少坏账损失的管理措施。

主要参考文献:

[1]蒋晓敏.浅论应收账款管理与风险控制[J].内江科技,2009.3.

[2]郭培浩,郭文娟.家电行业应收账款质量的现状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1.5.

应收账款论文篇3

【关键词】应收账款评估方式应收账款风险损失评估企业会计

应收账款是企业会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风险损失的确认不仅与资产负债表有关,还涉及损益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对应收账款评估方式的分析,以及对应收账款风险损失的预计、分析和规避对做好企业的财会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应收账款值的评估方式及其问题

对应收账款的评估,《资产评估学》(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教材2003),给出的评估计算公式为:

应收账款评估值=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已确定坏账损失-预计坏账损失

其中“确定预计坏账损失”,即对应收账款回收的可能性进行判断。一般可以根据企业与债务人的业务往来和债务人的信用情况将应收账款分为几类,并按分类情况估计应收账款回收的可能性。关于“预计坏账损失”的定量分析提出两种方法。一是“坏账估计法”,即按坏账的比例,判断不可回收的坏账损失的数额。坏账比例的确定,可以根据被评估企业前若干年(一般为三至五年)的实际坏账损失额与其应收账款发生额的比例确定。但在接下来的坏账比例计算公式和举例中,却未按此定义的方法,而是以实际处理坏账损失额与应收账款的期末余额的比例确定。二是“账龄分析法”,即按应收账款拖欠时间的长短,分析判断可收回的金额和坏账,将应收账款按账龄长短分成几组,按组估计坏账损失的可能性,并进而计算坏账损失的金额。

以上论述中,作者试图按照会计制度中关于计提坏账准备的规定,作为应收账款的评估方法。但这种做法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与有关流动资产评估是以单项资产为对象进行评估的原则相违背。从上述坏账损失确定的思路与方法看,应收账款的评估不是按单项资产进行的。可按照计算公式提示的做法如果“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已确定坏账损失”、“预计坏账损失”是针对某一特定债务人,则评估是对单项资产或者单个债务人进行的。对于“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和“已确定坏账损失”按单个债务人来确定自然不难。但对于“预计坏账损失”,无论是以“坏账估计法”还是“账龄分析法”进行估算,“已确定坏账损失”和“预计坏账损失”到底是对科目而言还是对债务人而言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表述,而实际上是将“损失”定义在整个科目情况下进行考虑的。在量的确定上,义“坏账估计法”或“账龄分析法”进行,是以企业应收账款科目中的坏账及应收账款发生额之间的关系确定的,是整个应收账款科目下的预计坏账损失准备水平,它无法考虑具体债务人的信用水平,亦非单个债务人的真实坏账,因此它不具有实际的意义。

第二,通过对科目历史资料的统计进行坏账估计,有时不能说明任何问题。应收账款作为流动资产项目,具有流动性强的特点。企业的经营行为可能使评估基准日应收账款科目所反映的债务人构成与历史资料统计期间的债务人构成存在本质上的不同,按过去科目坏账水平由过去的债务人行为结果判断现有的债务人行为是没有充分根据的。不同企业或同一企业在不同时期对坏账的处理政策的差异,也使坏账估计的依据以前年度“实际处理坏账损失额”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人为的影响,在债务人资信情况相同的情况下,可能产生不同的“实际处理坏账损失额”。因此过多地受到人为因素影响的统计数据是不可用的。

第三,按照“应收账款评估值=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已确定坏账损失-预计坏账损失”公式的计算结果,不是评估基准日时点上的评估结果。根据会计制度对于应收账款的记账原则,企业资产负债表上应收账款的账面值反映的是在合同义务已履行前提下企业所取得的债权。从应收账款科目的性质看,它显然不是在评估基准日时企业可以实际支配的资产。应收账款只可能在评估基准日后的某一时点收回,则从价值估计的角度,计算得出的是在将来某时点上的价值。如果应收账款数额巨大或债务人欠款时间过长会导致大量资金被占用,使企业无形中承担大量的机会成本损失,且该机会成本损失在应收账款评估值上应当有所反应,否则会导致评估值反映不实。但在上述的计算公式中应收账款评估值时间价值和机会成本损失都没有反应出来。

二、应收账款风险损失评估及其问题

要想对应收账款的风险损失进行合理的评估,就必须对应收账款的评估程序有一个清晰的了解。在会计制度和实际中应收账款的评估程序是首先根据审定的账面余额作为评估的基准数,再根据可回收性的判断,预计风险损失,其差额即为应收账款的评估值。这个过程实质是对风险损失的判断。应收账款评估的对象是“风险损失”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反映的是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和已经成立的债权价值,无论是否事前约定偿还期,账面记录的都是需债务方偿还的全额债务。从这一角度看,资产评估无需对应收账款额(账面记录)进行估计。但作为未来的现金价值,有两个直接原因影响应收账款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一是应收账款的回收额具有不确定性,二是资金的时间价值使得未来回收的价值小于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因此产生了回收不确定性的“风险损失”和未来回收价值现值的判断。因此,应收账款评估应该是“风险损失的预计”和“未来回收价值现值”的确定。尽管实践中只对应收账款的“风险损失”进行评估,而未对未来回收价值进行现值的计算,但也足以说明,应收账款评估的是风险损失而不是账面价值的重新评估。

除了应收账款计算程序方面可能存在风险损失外,欠款方未来的还款能力也可能给企业的应收账款带来风险和损失。对被估企业应收账款进行专业判断,预计应收账款风险损失,可得出应收账款评估值的整个过程,除了债权的本身是否有争议与被估企业有关外,风险损失的大小与欠款方未来的还款能力和资信等级密切相关。在债权本身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如果欠款方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量充足、偿还能力十分强和信用等级较高,那么发生应收账款的风险损失的概率就比较小,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增加欠款方更高高额度的欠款和较长时间的赊销,反之发生应收账款有损失的可能行就比较大,这时就有必要对所有欠款方的企业财务进行更为密切地监控,以确保是企业的应收账款风险损失降到最低。

有时预计的应收账款风险损失不一定实际发生,这可能造成企业一部分财会的不确定性以及为此付出的人财物等方面的成本。对于有充分理由和证据表明无回收风险的、有确切证据表明无法回收的和符合有关财务制度应予核销的应收账款,评估是相对容易的。但是对很可能不能收回的,需要进行相应的评估预测,对该风险损失的预测实际上是对未来的判断,因为风险损失并未在评估基准日实际发生,未来也不一定发生,这具有风险性。但作为财会专员也不能忽视对应收账款风险损失的评估。这一点与红绿灯理论有相似之处,不能因为闯红灯不一定发生交通事故而去闯红灯,这是心存侥幸,同时会增加出现交通事故的风险。因此在应收账款风险损失评估方面,不能因为应收账款的风险损失不一定发生而置之不理,从而增加企业的财会风险。

从以上两个角度的分析以及可能出现的问题,不难得出针对以上两个方面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提出相应的措施。

三、针对应收账款评估问题,企业应采取的措施

针对应收账款的评估方面存在的问题,企业应该采取综合措施,但主要是在应收账款的评估方式和风险损失的评估方面。

(一)在应收账款评估方式方面企业按照评估原则对应收账款进行评估时必须坚持以下几点

首先对每一债务人及每一笔款项进行分析,判断其未来可收回数额的大小,通过对被评估企业与债权人经济往来活动中的资信情况的调查了解和每一项债权资产的经济内容、发生时间的长短及未清理的原因等情况,分析确定每一笔款项回收的可能、回收时将要发生的费用等据以判断其未来可收回数额的大小。

其次判断各项应收账款可收回的时间长短,选取适当的折现率将应收账款折现至评估基准日。对应收账款收回时间的判断,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正常的往来款项,可以根据企业评估基准日前对客户实施近期收款政策中规定的收款日期,或反映近期客户付款情况的应收账款周转期进行判断;二是对于逾期时间过长、债务人的经营情况恶化、资信能力下降等情况下的不正常的往来款项,应分项根据外调结果进行判断。根据应收账款收回时间的判断选取适当的折现率可以将应收账款未来可收回金额折现得出评估基准日应收账款的评估值。

再次要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为进行有效的资本理财,企业需要提供良好的平台以培养和造就具有高素质的理财队伍。为此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财务人员把应收账款水平控制在合理范围的能力,将一部分财会人员从日常的会计核算中分离出来,通过专门的培训,使其成为精业务、熟会计、会管理应收账款的专家。这样应收账款的评估就避免了赖账不还、账面值不变的情况,可以使企业的资产状况得到更为科学的评价。

(二)为了降低应收账款风险损失,在应收账款风险损失评估方面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应科学预计应收账款风险损失。在资产评估的实际操作中,多数企业或财会人员依据评估明细表中的账龄记录或依据经验得出可能的坏账结论,表面上是最具操作性的办法。实际上账龄并不能真正反映账项的发生时间,对已不发生赊销业务的情况,如果不详细了解欠款方的资金、信用和经营状况,根据上述任何一种操作方法而得到的账龄或账项发生的时间都可能是错误的。

其次要增强“可疑债权”的识别能力,运用重要性原则分析重点欠款户。对应收账款逐笔分析其回收的风险是最准确的方法,但往往操作性很差,而且会挂一漏万,没有重点,同时也会增加财会人员的工作负担和企业的运营成本。因此十分有必要加强可疑债权的识别,对可疑债权的识别很多企业往往是先分析被估企业购销业务客户分布、市场销售部署等,再分析欠款户与被估企业的业务往来历史,从而得出可疑债权。

再次要系统分析欠款方未来的还款能力。风险损失的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欠款方未来的还款能力,风险损失的专业判断应立足于欠款方的偿还能力和资信情况。因此在操作中,应将欠款方的生产经营状况、则务状况、偿债能力、资信状况等作为研究对象,进行综合的评估。当然不是对所有欠款方都采取相同的办法,具体操作中可以对大额的、可疑的欠款方进行此方面的分析。

最后在应收账款风险损失评估中,要对应收账款的风险损失进行合理地分类统计,这样可以大大减少财会人员的工作量和企业的运营成本,同时还可以从总体提高应收账款评估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多数情况下,从欠款方的状况和款项回收的可能性看是有规律可循的,在典型分析的基础上,再对其进行科学的分类评价。这一点可以借鉴管理上的ABC分类控制法,根据欠款额度和账龄将企业的欠款方分成ABC三个等级,A类欠款方是大的重点的欠款户,要派专人负责,同时也要对其资信状况进行密切的动态监督;B类欠款方应该占企业应收欠款的大部分,对这类欠款户我们应做好日常的应收账款工作即可;C类欠款户欠款额度小但账龄长,企业一方面要催促其赶快还款,另一方面要减少或取消其未来的欠款额度,以降低企业的应收账款风险损失。从总体上反映回收的风险,应该是最符合资产评估实践的途径。另一方面从评估的角度对资产进行分类统计,可以整体把握资产评估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这是应收账款评估高水准的体现。

四、小结

综上所述,企业要想使自己的财务状况保持良好,除了要争取增加自身的应付账款额度外,更重要的是要把应收账款控制在合理的水平。在应收账款评估方面,纵向上企业应对欠款方进行动态的监督和评估,以使企业的应收账款得到动态的控制,横向上应对不同的欠款方要进行不同的分类和把握;在风险损失的评估方面,企业要把握应收账款的实质,增强对可疑债权的预计和识别能力,对已经发生的可疑债权要采取果断措施,争取使企业的实际坏账和风险损失降到最低。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把应收账款控制在合理的水平,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

参考文献:

[1]资产评估学[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

[2]蒋琳玲.实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制之我见[J].事业财会,2004.

[3]刘嘉峰.论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支付过渡[J].事业财会,2004.

应收账款论文篇4

关键词:物权法应收账款应收账款质押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应收账款可以设立质权,用于担保融资。中国人民银行9月30日对外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并于10月8日宣布央行征信中心建立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正式上线,这标志着与国际接轨的应收账款质押电子登记制度正式建立起来。

在此之前,由于我国《担保法》未将应收账款明确列入质押物范围,企业无法用应收账款作担保向银行融资,银行即使接受了应收账款作担保,其权利也缺乏充分的法律保障。因此,国内担保贷款主要依赖不动产,但在我国中小企业总资产中大约60%是应收账款和存货等动产,不动产财产很有限,所以大多数中小企业都存在融资难问题。国际经验表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途径。以美国为例,美国建立了高效的动产担保制度,包括应收账款在内的动产质押融资已经占到了中小企业融资的70%。据调查,我国大企业贷款中无担保的信用贷款占27%,而小企业只占5%,小企业贷款更需要担保支持。因此,发展应收账款质押有助于盘活国内企业目前以应收账款形式存在的约5.5万亿元的资产,缓解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时,应收账款质押将为银行业务金融业务创新带来广阔的发展前景。

一、应收账款质押的概念与特点

所谓应收账款质押,是指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的债权向银行等信贷机构提供质押担保以获取融资的行为。与其他权利质相比,应收账款质押的特点在于:

1.应收账款质押的标的仅限于金钱之债,不包括非金钱债权。因此,如果债务人(出质人)不履行债务,质权人可以行使质权,即直接请求作为质押标的物的应收账款的债务人(第三债务人)向自己给付相应款项,这样避免了其他类型的质权在行使时通常需要的评估、折价或拍卖、变卖质物等复杂程序。

2.应收账款质权兼具物权和债权两种特性。一方面,作为担保物权,当债务人(出质人)违约或破产时债权人可以就此应收款项优先受偿。另一方面,应收账款质权实质上是以一种请求权担保另一种请求权的实现,主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最终依赖于第三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即其全部责任财产的多少,这显然不如特定的有体物担保安全可靠。

3.作为质押标的物的应收账款,可以是既已存在的债权,也可以是预期的未来债权。实践中,未来债权质押从融资角度看更有价值。

二、应收账款质押相关法律规定

1.《物权法》中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的规定。《物权法》相关规定构成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基础,该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等,可以出质的。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物权法》与《担保法》。关于担保物权,《物权法》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存在较多不一致的地方。但从法律位阶上看,《物权法》高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这是由于《物权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而《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分别是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因此,当两者规定不一致时,应以《物权法》规定为准,即:《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与《物权法》的规定有不一致的,应以《物权法》的规定为准;《物权法》无相关规定,而《担保法》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担保法》的规定。

3.《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与登记公示系统。《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通过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来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办法第六条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通过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第七条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质权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登记。因此,应按《物权法》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规定在信贷征信机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进行出质登记。“信贷征信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主要用于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和公示,为质权人和出资人提供查询服务,该系统可以揭示应收账款上存在的担保权益,使银行可以在查询后迅速、便捷、清楚地了解应收账款上存在的权利质权,保护质权人和银行的利益,降低信贷风险,促进应收账款融资的发展。

三、应收账款质押涉及的法律风险

《物权法》相关规定可有效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但是,由于应收账款本身的特性使质权人(银行)在业务过程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

《物权法》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均未对如何保障质权人实现应收账款质权做出特殊规定,《物权法》未规定应收账款质押后需通知债务人,也未规定债务人必须向质权人履行债务,这些容易造成质权人无法监控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可能在质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出质人履行债务,如果出质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后而又不告知质权人,将使应收账款质权担保作用落空。此外,《物权法》第220条的规定对银行等质权人在质权的实现上提出了严格要求。应收账款由于

其本身的特点容易形成呆账坏账,这可能会影响银行债权的实现。

对于以上法律风险,商业银行在业务中可通过有效途径加以规避。一方面,加强授信前审查,选择实力雄厚资信良好的第三债务人和优良债权。在《物权法》颁布前我国应收账款融资实践中,银行等信贷机构为降低风险,应收账款质押相关业务仅限于优良债权(第三债务人多为电力、电信、钢铁等优质企业)。另一方面,要着力调查应收账款本身的合法性以及债务人是否存在相应的抗辩(例如,基础合同履行中存在的货物质量、数量等瑕疵),并与债务人核实应收账款的合法真实及性,最好能够取得债务人的书面确认。此外,质权人可以考虑设立应收账款质押专户,并在对债务人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其同意将相关款项支付给债权人指定账户,以方便对其直接监控。

四、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相关法律问题

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质权人负责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及其管理,因此,在质押登记上也要注意规范操作,尽可能避免由于操作不当而引起的风险。登记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以应收账款出质并在该系统登记的,比出质在前但未在该系统登记的享受优先质权;按时间优先原则,确定登记获得质权的优先顺位,如果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置了多个质权的,谁的登记时间在前,谁的质权就在先。同时,登记信息系由登记当事人录入,登记当事人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包括该笔质权是否真实存在,登记内容是否正确等负责;除在登记公示系统规定的登记内容外,登记双方还可自行商定是否登记更详细的信息,从而既能保护双方的商业秘密,又能有效公示双方的权益。此外,该系统是基于互联网的全国统一的数据库,登记过程简捷,由当事人自主进行,只要登记要素齐备、提供信息的格式符合登记机构要求,就可以完成登记。同时,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质押登记信息。

对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的以上特点,质权人要注意由于该系统并不对登记内容的合法及真实性进行审查,因此,质权人要对此负责,除一般的审查外,还可充分利用该系统通过登记系统进行查询,确保应收账款不存在重复质押或其他权利瑕疵。另一方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规定质权登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在登记期限届满前90日内,质权人可以申请展期。因此,为避免质权过期而导致的权利失效,质权人应加强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后期管理和跟踪。

参考文献:

应收账款论文篇5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企业出口业务的大力发展,海外应收账款也逐步增长。如何对这些应收账款加强管理,并适应我国企业资金融通的需求,逐渐成为我国企业日益关注的问题。而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因其能很好地解决这方面的问题,越来越受到我国企业的重视。本文从介绍应收账款保理的基本概念入手,阐述了我国企业在出口业务中运用应收账款保理的优越性,并对应收账款保理的会计处理进行了重点探讨。论文关键词:出口业务应收账款保理优势会计处理近两年来,我国保理业务正以成倍的速度在增长。2005年我国的保理业务量只有58亿欧元,2006年底已经达到145亿欧元。日前,非银行独立保理商机构瀛寰东润(中国)国际保理有限公司代表陶骏表示,随着2008年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全面推广,“预计2009年~2010年,中国的保理业务量将达到4000亿~5000亿美元/年”。这个数字,相当于2006年度我国保理业务量的20~25倍,也相当于2006年度全球保理业务总量的三分之一。面对保理业务的迅速发展,我国企业在出口业务中需要充分认识到保理的优越性,并利用保理业务加强对海外应收账款的管理。一、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保理是“保付”的简称,是指销货方以赊销、承兑交单等方式销售货物给购货方而产生应收账款,保理商对销货方的应收账款进行核准和购买,并向其提供资金融通、销售分户账管理、账款催收、坏账担保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在出口业务中,保理是指保理商对我国企业出口销售形成的海外应收账款进行核准和购买,并向其提供一系列的综合金融服务。在目前国际贸易竞争日益激烈、信用证结算比例逐年下降和赊销盛行的情况下,因应收账款保理可以让我国企业在出口业务中很快地获得资金支持并加快资金的周转,越来越受到我国企业地重视。1.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种类。(1)按保理商是否有追索权可划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无追索权保理的情况下,我国企业作为出口业务中的出口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进行资金融通后,若在付款到期日进口方无法付款或拒绝付款,保理商对已经支付的票款无追索权,由于进口方资信问题造成的呆账、坏账损失均由保理商承担。而在有追索权的情况下,出口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进行资金融通后,若进口方拒绝付款或无力支付,保理商有权向出口方进行追索。(2)按出口方是否将保理业务通知给进口方可分为明保理和暗保理。明保理是指出口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将保理商的参与通知进口方,并通知进口方将应付账款直接付给保理商。暗保理是出口方并不将保理商参与保理的情况通知进口方,货款到期时仍由进口方直接支付给出口方,出口方收到货款后再向保理商偿还预付款。(3)根据保理商对出口方提供预付融资与否,分为融资保理和到期保理。融资保理能够对应收账款提供预付,即当出口方将代表应收账款的发票提交给保理商时,保理商立即以预付款方式向出口方提供不超过发票金额80%的货币资金,剩余的20%等保理商向进口方全部收回货款后再与出口方进行清算。而到期保理情况下,保理商在收到出口方提交的代表应收账款的销售发票时并不向出口方提供预付款,而是在单据到期时才进行支付。2.出口业务中应收账款保理的操作方式。对于无追索权保理和有追索权保理,前者意味着销售合同项下的所有收款权利和风险的完全转移,从而保理商承担的风险较大。正是基于上述考虑,保理业务发展的最初阶段我国银行等保理商一般只提供有追索权的保理。但随着我国金融服务业务竞争的加剧,也越来越重视客户的需求。而客户更倾向于选择能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银行,如南京爱立信因交通银行无法提供无追索权的保理而转向花旗银行,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基于业务的需要,无追索权的保理在我国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目前我国银行等保理商在出口业务中一般对我国企业都提供这两种保理方式。对于到期保理和融资保理,笔者认为,因前者是在单据到期时才支付款项,对我国企业来讲,已经失去了保理最重要的融通资金的作用。而银行等保理商也不希望为明确到期而不能顺利收回的海外应收账款进行保理。因此,融资保理是我国企业在出口业务中常见的保理方式。对于明保理和暗保理,目前国际业务中多是明保理。我国《合同法》规定销货商在有应收账款转让时,必须在购销合同中约定且必须通知购货商,因此我国的保理业务是明保理。此外保理商出于风险的考虑,为了更多的了解进口方的履约付款能力,降低贷款风险,一般会要求签订保理商、出口方、进口方之间的三方合同,从而也让保理成为明保理。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我国企业在出口业务中一般采用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的融资保理,同时也都是明保理。二、我国企业在出口业务中运用应收账款保理的优势对于日益增长的海外应收账款,企业运用保理业务对其进行管理具有以下方面的优势:1.及时回收货款,加快资金的周转。商务部数据显示,日前我国企业的海外应收账款余额已经超过1000亿美元,并正在以每年150亿美元的速度增长。海外应收账款的长期占用,不能及时收回资金,势必对我国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如果企业在赊销后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从而获得80%的预付融资,就可以及时回收资金,加快资金的周转,为其生产经营提供保障。2.加强了对海外应收账款的管理。对财务部门来讲,一是降低了海外应收账款管理的成本。企业把海外应收账款让与专门的保理商进行管理,将应收账款跨境管理、催收等复杂职能外包,减少了企业在海外应收账款管理方面的资金和人力投入。同时将海外应收账款无追索权卖断给保理商,也相应降低了坏账损失。二是提供了相应的信用风险控制。通过保理业务,可以借助保理商的网络和客户优势,及时掌握购货方的资信及财务状况,降低信用风险。同时,将海外应收账款无追索的卖断给保理商,使结算时间提前,也有效的降低了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对销售市场部门来讲,一方面减轻了回款压力,另一方面由于销售商有进行保理业务的能力,会对采购商的付款期限做出较大让步,从而大大增加了销售合同成功签订的可能性,拓宽了我国企业的销售渠道。3.美化了财务报表。在采用无追索权的保理方式下,企业可以在短期内大大降低应收账款的余额水平,加快应收账款的周转速度,改善财务报表的资产管理比率指标。此外,保理还为企业提供了除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外的新的短期融资方式。特别是无追索的保理,将未到期的海外应收账款直接转为现金收入,降低了资产负债率,也相应美化了财务报表。三、应收账款保理在我国企业出口业务中的会计处理因我国企业在出口业务中一般采用的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的融资保理,从而会计处理上也从这两个方面来探讨。1.无追索权的融资保理。这类保理业务中,保理商向我国企业即出口方提供了预付款融资,并且对已经支付的款项没有追索权,即海外应收账款到期无法收回的风险由保理商承担。因融资保理是先预付80%,全部收回货款后在支付剩余20%,从而对于我国企业而言,可以分两次确认应收账款的收回:一次是在其取得保理商的预付款融资时,另一次是在保理商支付尾款时。由于我国企业在签订无追索权的融资保理后,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风险已全部转移给保理商,应收账款的管理权限相应的也转移给了保理商,因此在取得预付款时,可将所有的应收账款转出,一部分是作为预付款的收回,另一部分转作对保理商的其他应收款。(1)出口方和进口方签约发货时:借:应收账款-进口方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2)出口方向保理商提交发票副本,并从保理商处收到预付融资款项时:借:银行存款财务费用其他应收款贷:应收存款(3)出口方从保理商处收到尾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收款2.有追索权的融资保理处理。这类保理业务中,虽然保理商也向我国企业即出口方提供了预付款融资,但对已经支付的款项仍有追索权。这样,应收账款的风险并没有完全转移,而已经支付的款项也有被保理商追回的可能性,从而我国企业仍需要对应收账款进行管理,因此收到的预付款作为企业的一项短期借款反映,应收账款不转出,仍作为企业的应收账款进行反映和管理。(1)出口方和进口方签约发货时:借:应收账款-进口方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2)出口方向保理商提交发票副本,并从保理商处收到预付融资款项时:借:银行存款财务费用贷:短期借款(3)出口方从保理商处收到尾款:借:银行存款短期借款贷:应收账款(4)进口方拒付或无力付款,保理商向出口方追索:借:短期借款贷:银行存款四、我国企业在出口业务中运用应收账款保理应注意的问题保理业务对我国企业具有融通资金、加强海外应收账款管理的优势,但从笔者的了解来看,我国企业在运用保理业务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1.要履行及时告知义务。因我国的保理业务是明保理,因此在我国企业将海外应收账款作保理业务时,必须及时通知进口方。同时在开具的销售发票中详细告知保理商的付款信息包括付款商名称、账号等,以便进口方及时将货款支付给保理商。如果不履行及时告知义务,一方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会导致本应该付给保理商的款项支付给了出口方即我国企业,从而造成我国企业财务部门之间以及企业与保理商之间转付结算的复杂,手续结算费用和货款结算的延迟。2.避免将能够及时有效收回的海外应收账款作保理业务,增加我国企业的额外费用。特别要避免业务部门为了回款目的,不区分海外应收账款的情况而滥用保理业务。这是因为,采用保理业务也有相应的手续费。一般情况下,保理商按照发票金额的1.2%~6%收取手续费,并且无追索权保理由保理商完全承担应收账款的风险,收取的保理费用也较高。这样对于客户信用良好,能够及时有效收回的货款且企业不存在短期资金的压力的情况下,应谨慎采用应收账款保理业务,避免增加额外的费用。即我国企业在区分不同情况下的海外应收账款后再采用的保理业务,才能正在起到保理业务的有效作用。

应收账款论文篇6

【关键词】物流企业应收账款管理对策

物流企业为了增加市场份额,提高市场占有率,往往会采取先提供服务,后向客户收取款项的方式,应收账款便是企业赊销行为在财务账上的反映。

一、物流企业应收账款管理存在的常见问题和管理弊端

1、应收账款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第一,风险意识不足。物流企业近几年在大中城市大量涌现,而物流企业所服务的客户却呈现微量递减的趋势。部分物流企业的资金周转因业务量的增加反而出现困难。究其原因,物流企业财务风险意识的缺乏是根本因素。出于自身的需要或客观的原因,物流企业为了扩大或保持原有市场份额,在未事先对付款人作资信调查和未对应收账款风险进行正确评估的前提下,盲目采取赊销的策略;只注重营业收入和财务账面的高利润,无视大量被客户占用拖欠的流动资金的可收回性,而进行大量赊销,导致代垫付的大批应收款项难以收回和长久拖欠。第二,管理不同步。很多物流企业只注重拓展业务,未形成科学合理的应收账款的管理制度。销售与核算脱节而失去控制,财务部门未及时与业务部门定期核对,导致问题不能及时被暴露;有的物流单位甚至发生业务员贪污挪用公款事件。第三,内部激励措施不力。物流企业往往为调动业务员的积极性,而将其工资报酬与销售额挂钩,未曾考虑到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和产生坏账的可能性。第四,企业法律意识薄弱。实际业务中,业务人员很少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财务部门又不经常与客户核对往来款项,甚至提供了劳务因尚未收款而不开发票。由此客户方缺乏有效入账凭据,极可能因业务人员的变更而忽略了物流企业款项的给付。一旦到了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债务纠纷时,物流企业往往在证据提供方面出现困难。

2、应收账款管理不善的弊端。第一,夸大了企业经营成果。由于应收账款管理不善,降低了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夸大了企业经营成果。第二,加速了企业的现金流出。赊销虽然能使企业产生较多的利润,但是并未真正使企业现金流入增加,反而使企业不得不运用有限的流动资金来垫付各种税金和费用,加速了企业的现金流出。第三,对企业营业周期有影响。不合理的应收账款的存在,使物流企业的营业周期延长,影响了企业的资金循环,造成企业现金短缺,从而影响职工工资的发放和物流业务的再开展。

二、物流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的对策和思路

1、做好事前控制,加大资信调查力度。从源头扼制应收账款的大幅度增加和坏账的形成,建立客户企业资信档案,做好应收账款的事前控制。即要对客户的信用资质进行评估,制定出一套合理的信用政策和信用标准,据以评价客户等级,决定是否给予客户信用。首先,物流企业在制定或选择信用标准时应考虑三个基本因素:同行业竞争对手的情况、企业承担违约风险的能力和客户的资信程度。对客户的信用标准的评定通常采用“5C”评估法,对已获资料进行分析。其次,物流企业要采用合理的信用条件,主要包括信用期限和现金折扣等。再次,物流企业要建立恰当的信用额度。

2、搞好事中管理,建立和加强应收账款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应收账款的管理部门,实行应收账款回收责任制。赊销的审批以客户的信用为依据,不盲目为了销售而降低客户门槛;应收账款的记账与收款岗位严格分离,应收账款的记账会计与赊销行为的经办人一起定期与相关客户核对账目,从制度上防止人为侵占应收账款行为;对超期的应收账款要严加控制催收进度,必要时运用法律手段,以维护企业的利益;对应收账款实行坏账准备金制度,定期清理应收账款,对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列作坏账损失,借“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同时将其造册作辅助账管理。如收回已列坏账的应收账款,则重新转入会计账套内:借记“应收账款”,贷“坏账准备”,同时再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贷记“应收账款”。

3、加强事后考核,健全企业应收账款的考核体系。针对物流企业应收账款的特点,对业务部门的考核指标不应有量的控制,但对应收账款账龄要设指标严格控制。应收账款既要设置绝对数指标,对总量、账龄都要控制,同时设置相对数指标考核。将应收账款的考核结果与经营者及员工的经济利益挂钩,促使全体员工关心应收款项的清收情况,把坏账损失降到最低点。在考核计算业务部门(或业务人员)的利润、奖金时,应对该业务部门(或业务人员)按其所发生的应收账款金额的大小、账龄的长短分别以不同的比例在利润、奖金中扣除再计发奖金,其扣除部分以“其他应付款”的形式挂账,待应收账款收回后冲销“其他应付款”,将奖金退回给业务部门。

4、建立应收账款的内部报告制度和风险管理系统。应收账款发生后,企业应采取各种措施,尽量争取按期收回款;对尚未收回的款项,企业管理层应该适当采用更积极的收款政策和风险转移机制,做好应收账款风险程度分析,尽可能防范坏账损失带来的经营风险,主动化解和规避应收账款带来的负面影响。如有情况表明客户濒临破产,则应及时向法院,以期在破产清算时得到部分清偿。财务人员应当按照应收账款形成时间的长短,定期编制《企业应收账款风险评估一览表》,以便让决策层和相关部门准确、及时、全面地掌握企业应收账款的现状,有针对性地制定欠款催收政策。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成本管理[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