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进步的作用篇1

关键词:科技进步;科技发展;科技革命;社会和谐;人道主义;苏联

中图分类号:K512.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0961(2008)02-0081-03

苏联虽已解体,但是人们不应淡化和抹杀其先进的科技成就对世界所做出的重大贡献。特别是苏联学者们关于科学技术进步的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论的研究与西方学者的研究有本质的不同,这成为苏联科学技术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它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苏联时期科学技术哲学的主要成就。

一、科技进步与科技发展、科技革命概念的区分

科学技术的发展变化一直是苏联学者所关注的重要问题。在上世纪60―80年代,伴随着苏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苏联学者们围绕科学技术的相关问题(特别是科学技术革命和科学技术进步问题)举行了大量学术会议,对“科学技术发展”、“科学技术进步”和“科学技术革命”等概念进行了详细的区分。В.П.罗任(В.П.Рожин)在1974年4月9日、10日于列宁格勒国立大学召开的“科学技术进步的源泉与动力学派”大会上发表了学术报告,在他的报告中涉及到科学技术发展、科学技术进步以及科学技术革命概念的区别问题。他认为“科学技术发展是最广泛的概念,它反映科学和技术发展的常规特点。而‘科学技术进步’概念表现的只是科学技术发展的一个方向。最后,科学技术革命是整体的突变形式,也是最窄的概念。作者还特别强调把科学技术发展的全部内容包括在科学技术革命中是没有根据的。”[1]

其实,正如В.П.罗任所说的“科学技术发展”是一个极为广泛的概念,它强调的是科学技术运动变化的一般过程,突出科学技术发生了改变,而且这种改变主要是指科学技术前进性的变化,但也不排除个别局部性倒退的事件。而“科学技术进步”代表着科学技术由小到大、由低到高,由弱到强的单方向的发展变化,它是一种正向的、积极的变化,而且更多指的是一种连续的、不间断的变化。“科学技术革命”概念的含义更窄、也更为具体,它不像“科学技术进步”那样强调科学发展的方向性,而且它与“科学技术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最本质的不同在于,它强调的是科学发展中的突变,是一种质的飞跃。如果说“科学技术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中包含有量变的话,那么“科学技术革命”概念强调的只是质变,是科学技术发展在本质上的飞跃,体现的是科学技术发展变化中的非连续性。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苏联学者对“科学技术发展”、“科学技术进步”和“科学技术革命”进行了详细的区分,但是我们能够看到,在更多时候,苏联学者们往往从更为广泛的意义上将这三个概念作为同一概念来使用,只是在使用时侧重的角度有所不同。在论证科学技术的积极意义时,学者们更多地使用“科技进步”一词。为此,我们首先来分析苏联学者们关于科技进步的重要思想。

二、科技进步的含义与历史分期

早在1974年出版的由А.М.普罗霍罗夫(А.M.Прохоров)主编的《苏联大百科全书》的“科学技术进步”条目中,Г.Н.瓦尔科夫(Г.Н.Волков)就曾指出:“科学技术进步是社会进步的基础。”[2]可见,科学技术进步观在苏联占据重要地位。为此“苏联共产党提出,无论从当前的观点看,还是从长远前景看,苏联的首要任务都是千方百计地加速科学技术进步。”[3]

严格说来,科学技术进步包括科学进步和技术进步两方面内容。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著名技术哲学家П.К.恩格迈尔(П.К.Энгельмейер)就曾这样评价技术:“它用自己的装置来增强我们的听力、视力、体力和灵活性,它缩短时间和空间,并且一般说来它会增加劳动生产率。最终,它在使满足需求变得容易的同时促进新事物的产生……技术为我们征服空间和时间,物质和力量,并使自己成为推动进步车轮的不可抑制的力量”[4]。在这里暗含了技术推动社会进步的思想。可见,社会进步离不开技术,尤其离不开技术的进步。但是值得一提的是,苏联学者们往往并不将科学和技术分割开、而是把两者结合起来,共同论述科学技术进步问题。在1974年版的由А.M.普罗霍罗夫主编的《苏联大百科全书》的“科学技术进步”条目中,指出:“科学技术进步是科学与技术统一的、相互制约的和不断前进的发展。”[2]

Г.Н.瓦尔科夫还把人类历史上科学技术进步的历程划分为三个时期,这正如白夜昕在《前苏联技术哲学初探》一文中指出的:“科学技术进步的第一个时期起源于16世纪到18世纪的工厂手工业生产,这时科学理论与技术活动开始逐渐发生联系。

科学技术进步的第二个阶段以18世纪末出现的机器生产为标志。机器生产是一大批数学家、物理学家、工程师、发明家和技术能手共同创造的产物。它不仅仅是技术进步的结果,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科学的进步,尤其取决于“科学具体的物化”。

科学技术进步的第三个阶段同现代科学技术革命相联系。这时科学的学科范围急剧扩大,并开始以技术发展作为其主要目标,科学对技术的领先地位逐渐明显地确立起来。

由此可见,在科学技术进步的三个阶段中,技术经历了由与科学彼此相对独立;到技术发展开始依赖科学进步,是“科学具体的物化”;再到最终一方面先进技术完全依赖于科学的重大发现,另一方面技术也对社会的其他方面产生深远影响三个重要时期。其中在第三个阶段,出现了科学技术与社会其他方面的互动,此时科学技术的社会影响和社会后果问题进入人们的研究视野,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苏联学者们的社会和谐思想就渗透其中。

三、科技进步论中的社会和谐观

科技进步对人们日常生活的积极影响显而易见,但是随着科学技术成就应用范围的不断拓展与延伸,科学技术进步的负面影响日渐突显。在这种背景下,如何使人与科学技术和谐发展就成为影响人们日常生活的主要问题。

苏联学者认为科学技术进步对日常社会生活的主要影响有三个方面:

首先,科学技术进步引发社会环境和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为此要使人们适应科学技术进步引发的生活方式、社会环境、劳动环境和生活环境的变化,使之相和谐、相适应。苏联学者О.M.古谢伊诺夫(О.M.Гусейнов)指出,科学技术的发展必然伴随工业化、都市化、人口的大规模流动,以及熟悉的生活方式、社会环境、劳动环境和生活环境的改变,这会破坏对人们尤其是对青年行为进行社会道德监督的传统形式,使人们失去行为规范,这往往使得人们在为了适应新的生活条件而进行道德调节和社会调整时遇到一系列困难。城市化的生活方式在全体居民中的普及与科学技术进步联系在一起,这必然会增加人们对改变人们日常交往方式和形式、改变邻里间和家庭内部关系问题的兴趣[6]。这正如А.Г.哈尔切夫(А.Г.Харчев)和В.Г.阿列克谢耶娃(В.Г.Алексеева)所指出的,“习惯于家庭和邻里间无孔不入的、看得见的监督的那些出生在农村和小城镇的人,他们一旦脱离家庭、脱离熟悉的社会环境,就容易产生一种不畏惩罚、为所欲为的错觉。”[7]

其次,科学技术进步培养人的个性的作用不断增强,为此要使科学技术发展与人们不断提高的道德水平相和谐、相适应。О.M.古谢伊诺夫指出,“科技成就通过人们生活条件的变化而对精神过程产生影响,这就必然会相应地改变人们的精神面貌、心理和精神需求。”[6]在科学技术广泛深入日常生活的条件下,科学技术作为交往手段和信息传播者,这同时意味着它们作为培养和形成人的个性的工具的作用大大增加了。但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科学技术进步不仅会促使人们团结、统一和互相理解,同时它也会使人们脱离和疏远。问题全在于人们如何使用他们所享有的技术,以及同技术打交道的人的道德觉悟水平如何。如果一个人只在自己的房子里忙碌,轻视作为个人基本需要和培养个人社会性的要素之一的人与人之间的直接接触的话,那么被用来降低并推广人与人之间间接联系的电视机、收音机、电唱机、录音机等信息工具,就会在个别时候成为利己主义和小市民心理的根源。这就是为什么在现代条件下,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精神觉悟水平,提高他们的内心修养水平以及提高人的社会生活技能水平的问题在人们的相互关系方面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原因。

再次,科学技术进步改变人们的工作时间和闲暇时间的比例,为此要处理好对闲暇时间的利用与控制,使对闲暇时间的充分利用与对闲暇时间的有效控制相协调。这正如О.M.古谢伊诺夫指出的,科学技术成就广泛地渗入到日常生活领域,减少了人们花费在家务劳动上和用于个人家庭生活以及运用企业公共日常生活服务的时间。以这样的方式节省下来的闲暇时间可以用来提高精神和文化素养,发展智力和体力才能,教育孩子和从事其他有益于社会的活动。但是,简单地从数量上增加闲暇时间还不能解决将其变为社会财富尺度的问题。科学技术进步由于缩短了距离,强化了时间,改变了人的居住环境,从而把闲暇时间变成充实和发展人的本质力量的相对独立的源泉。在此,无论个人、国家还是社会团体,都有必要加强控制对闲暇时间的利用。社会主义利用闲暇时间的方式从根本上说带有社会组织性的特征。但是科学技术进步在扩大个人利用闲暇时间形式(无线电、电视机、录音机、交通、通信、私人藏书等等)基础上的同时,增加了人们尤其是青年在利用闲暇时间上的自发性因素,降低了社会的调节作用,在许多情况下引发教育感化作用结果的不确定性[6]。因此,对科学技术引发的闲暇时间的充分利用和有效控制是极其必要的。

与上述观念相适应,苏联学者还特别强调,不应将单纯经济利益的增长当成科学技术进步的标准,而应当以人道主义作为评价科学技术进步的标准。В.Л.巴萨涅夫(В.Л.Басанев)指出,“对当今世界科学技术进步的地位、作用和意义进行人道主义评价渗透于科学技术进步的全部内容。……当今科学技术进步只有被用于人的幸福,满足人的物质需求、精神财富和个人全方位的发展时才是正确的。”[8]这一观点即便在今天看来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ПигровКС.ШколапоИсточникамиДвижущимСиламНаучно-ТехническогоПрогресса[J].ФилософскиеНауки,1974,(6):151.

[2]ВолковГН.Научно-ТехническийПрогресс[EB/OL].cultinfo.ru/fulltext/1/001/008/080/450.htm.

[3]БольшаяСоветскаяЭнциклопедия[M].Mосква:СоветскаяЭнциклопедия,1974.

[4]СтёпинВС.,ГороховВГ.,РозовMА.ФилософияНаукииТехники[M].M.,1996.

[5]白夜昕.前苏联技术哲学初探[J].自然辩证法研究,2005,(4):93.

[6]ГусейновОM.Научно-ТехническийПрогрессиMоральныеОтношенияЛюдейвБыту[J].ФилософскиеНауки,1985,(4).

科技进步的作用篇2

一、编制科技发展规划,强化科技进步考核。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科技工作提供科学指导,年初我局将编制“*县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列入20*年度局重点工作目标,与浙江大学合作开展*县十一五科技发展战略的研究工作,共同编制“*县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9月底完成规划初稿后,分人大、政协、科技人员代表、部门代表四个小组组织召开了4个座谈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初稿的意见和建议。目前“*县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已完成第二稿。

切实抓好科技考核工作,进一步夯实科技进步基础。20*年科技部组织开展第三轮全国县、市、区科技进步考核;省委组织开展了市、县党政领导班子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我局对科技考核工作高度重视。在政府分管领导和县政府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我局与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组织落实相关考核任务。5月份市委考核组来武对我县党政领导班子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了实地核查,市委考核组对我县党政领导班子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给予了充分肯定,我县被评为金华市党政领导班子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先进县。全国县、市、区科技进步考核任务也于6月底按时完成。同时,认真组织落实乡镇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年初就与组织部联合制订下发了考核办法,对各乡镇、街道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进行部署和落实,平时加强督促检查,年终进行综合考核,有效地促进了乡镇科技进步工作。20*年对5个科技工作先进乡镇(街道)、4名乡镇科技工作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

二、出台政策措施,完善政策体系。

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20*年我局在对我县专利申请和实施情况开展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拟订了《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实施意见》,县政府办公室已正式下文出台(武政办[20*]35号),进一步加大了对专利申请和实施的扶持力度。

制订出台了《*县农业科技创新服务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武政办[20*]46号),设立专项资金,对符合标准的农业科技创新服务孵化基地给予扶持。20*年,经企业申报、县科技局审核、县科教领导小组审批,对首家农业科技创新服务孵化基地“*辰谷菌物科技有限公司”给予15万元的资助。

完善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科技经费管理制度。为健全和规范科技项目和科技经费的管理制度,我局于2004年对原有的管理制度进行了一次完善,制订了“*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对县科技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管理,强化了对科技经费使用绩效的考评。“管理办法(试行)”对规范财政科技经费的管理起到了较好的作用。20*年我局结合科技经费审计中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管理办法(试行)”试行情况,对“管理办法(试行)”作了进一步完善,于10月份与县财政局共同下发了“*县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进一步密切了科技与财政两家的配合,同时也加强了相互监督,从制度上和运行机制上进一步规范了科技经费的管理。

三、强化服务意识,积极组织实施科技项目。

20*年我局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服务,积极主动为企业申报科技项目做好服务。20*年列入省、市级的科技项目数量明显上升。新列入省级科技项目15项,新列入市级科技项目30项,20*年争取到上级科技经费共163万元。编制下达县科技计划项目两批共74项,安排项目经费287万元。其中工业项目27项,占36%,安排经费132万元,占46%。农业项目35项,占47%,安排经费93万元,占32%。社会发展项目12项,占17%,安排经费62万元,占22%。20*年共安排县科技经费467万元,其中项目经费287万元,技术创新资金100万元,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80万元。20*年共有15个项目通过鉴定、评审或验收,其中省级3项,市级4项,县级8项。

积极培育各类科技型企业。20*年申报省农业研发中心1家、申报市高新技术研发中心1家,新认定市高新技术企业2家、市专利示范企业1家、市制造业信息化示范企业2家、市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1家、市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2家、县科技型中小企业10家。

四、重视知识产权工作,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一是出台了《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大了对专利申请和实施的扶持力度。二是加强专利宣传培训,提高企业专利意识。组织举办了1期有企业负责人、专利工作人员共50多人参加的专利培训班,邀请上海的专利工作专家作《企业专利战略与管理实务》辅导讲座。向全县企业赠送了1000份由《中国知识产权报》编印的知识产权宣传月系列特刊,在主要街道悬挂横幅标语,利用报纸、电视、会议等形式,广泛宣传专利法律法规和专利知识。三是开展企业专利服务月活动。优先将5项专利成果列入县科技计划项目,同时兑现专利申请和实施奖励共11万元,支持企业将专利技术产业化。在《今日*》报纸开辟专栏刊登专利工作专题报道,扩大社会影响。四是积极培育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牵线搭桥,使杭州天正专利事务所顺利在我县设立了专利办事处,为企业的专利检索、开发和申报工作提供服务。五是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对专利纠纷、侵权案件及时给于调解和查处。在市科技局专利执法处的支持和指导下,20*年我局对三家企业的专利纠纷进行了调解。同时,针对我县圣奇运动器械公司、麦克园林机械公司专利产品被仿冒和专利侵权纠纷情况,专门邀请了上海专利律师到这两家企业就专利诉讼等问题给予

指导帮助。

五、进一步推进科技合作。

20*年,我局进一步推进科技合作,拓宽科技合作范围,提升科技合作深度。继前两年在北京、上海召开*籍科技人员座谈会后,今年8月我局在南京组织召开了*籍科技人员座谈会,建立了与南京高校的合作渠道,加强了与在南京工作的*籍科技人员的联系。组织参加了第六届“市工科会”,达成签约项目5项。组织企业参加了上海第七届国际工业博览会,*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理工大学在“工博会”上签约,成立了联合研发中心。组织参加了浙江省网上技术市场交易会。

积极培育企业研发中心。年初就把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列为局年度重点工作之一,制订具体目标,进行重点培育。浙江双峰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的高新技术研发中心通过市科技局验收,*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理工大学成立了联合研发中心。*金星食用菌公司申报了省农业研发中心,圣奇运动器械制造有限公司申报了市高新技术研发中心。

继续加强网上技术市场建设,引导企业通过网上技术市场这一高效、快捷、省钱的技术交易平台解决技术难题,提升创新能力。20*年在网上技术市场共企业技术难题信息74条,其中有6家企业已合作成功,合作金额540万元。

六、科技特派员工作。

20*年省、市、县共下派了15名科技特派员,县委、县政府对此项工作非常重视,两办专门下发了《关于做好全面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工作的通知》,我局与县农办、县委组织部、县人劳社保局、县财政局联合制定了《省、市、县科技特派员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与财政局、扶贫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科技特派员科技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的通知》,专门确定一名副局长负责科技特派员工作。重视科技特派员工作和生活条件的保障,专门安排资金为15名科技特派员配备了电脑,改善了工作环境,并为科技特派员提供每月200元的通讯费补助。定期召开科技特派员工作例会。科技特派员积极开展科技服务和技术培训,带动农村干部群众学科技、用科技、以科技促扶贫、促发展。20*年科技特派员完成农民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共计4439人次,发放科普资料14803份,实施科技项目15项,向省、市科技部门争取项目资金38万元。

七、食用菌产业发展。

20*年我局围绕生态立县目标,按照“控制香菇生产总量,提高品质,优化品种结构,逐步扩大节木珍稀食用菌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发展思路,积极推动食用菌产业进入良性循环、健康发展的轨道。一是鼓励扶持设施化、工厂化栽培节木食用菌。二是建立和完善无公害花菇生产基地建设。三是进一步扩大节木食用菌科技示范基地建设和新品种引进推广。四是做好全县食用菌的技术辅导和协调工作。五是做好食用菌产业的对外合作与交流。六是做好外出放养秋冬菇工作。

20*年全县香菇生产1657万袋,其中高温菇35万袋、花菇313万袋、秋冬菇1309万袋。香菇生产总量与2004年相比减少512万袋,下降24%,但节木食用菌生产比重进一步扩大,达到229万袋,其中杏鲍菇103万袋,秀珍菇49万袋,平菇26亩,金针菇50万袋,白灵菇1万袋,黑木耳4.7万袋,灵芝12亩。20*年食用菌总产值达85*万元,其中出货值达2500万元。

八、认真开展党员先进性教育等活动,积极推进队伍自身建设。

开展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是今年我局的重点工作之一。局党组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建立机构制订方案、突出特色抓好学习、结合工作开展讨论、深入调研查找问题、分析原因认真整改,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服务质量、推进队伍建设为主要目标,认真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取得了较好成效。

科技进步的作用篇3

今天,市委、市政府隆重召开全市科技工作大会,总结过去五年科技发展情况,表彰20*年度为我市科技进步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科技工作者,研究部署今后的科技工作。这是对我市近年来科学技术成果和科技工作发展的一次检阅,也是团结和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继续奋斗的一次盛会。在此,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向获奖的个人和单位表示热烈的祝贺,并通过你们向全市广大科技工作者表示亲切的慰问和崇高的敬意!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五年来,我市大力实施“科教兴市”战略,科技事业不断发展,科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不断提高,科技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刚才,日英同志已对我市科技发展情况进行了总结,对今后的科技工作进行了部署,并传达了全省和湛江市科技工作会议精神。下面,我着重就如何大力推动科技进步与创新,讲几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抓住机遇,增强推动科技进步与创新的责任惑、使命感和紧迫感

当今世界,科技进步与创新已成为生产力发展的决定因素,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导力量。实施“科教兴市”战略,推动科技进步与创新,对于提高我市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增强我市综合经济实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前,就我市来说,科技水平还比较低,企业技术装备还比较落后,产品开发创新能力还不强,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任重道远,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有待进一步提高。因此,大力推动科技进步与创新,已经成为我市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

大力推动科技进步与创新,是实践“三个代表”和贯彻*总书记视察讲话精神的内在要求,我们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首先的就是“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同志:“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而且是先进生产力的集中体现和主要标志。”“要大力推动科技进步和创新,不断用先进科技改造和提高国民经济,努力实现我国生产力发展的跨越。这是我们党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责。”胡总书记视察广东,对广东了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发挥排头兵作用的殷切期望。他特别,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要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战略,通过科技创新和发展人才效应不断增创新优势。就我们廉江这一类后发地区而言,实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很关键的一条就是要加快科技进步与创新,充分发挥人才效应。因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科技进步与创新的重要性,进一步明确科技工作在推进我市加快发展中的作用,切实把经济建设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

大力推动科技进步与创新,是时代赋予我们的历史使命,我们要切实增强使命感。进入21世纪,科学技术发展突飞猛进,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日益加快,科技、信息、资本、人才等各种资源在全球范围内寻求最佳配置,高新技术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和速度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世界范围的产业大分工、大调整、大转移出现了新的突破,技术创新和推广的周期进一步缩短,科技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日益增强,传统的工业经济正向知识经济过渡,信息技术的发展显著地加快经济转型的过程。我国加入WTO、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我省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特别是党的十六大描绘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要求把科技进步与创新融合到新世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这些,在给我市经济社会带来巨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只有不断推进科技进步与创新,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才能赶上时展的步伐,才不会再次错过重大的历史发展机遇。

大力推动科技进步与创新,是我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与全省同步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我们要切实增强紧迫感。改革开放以来,廉江经济和社会虽然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把廉江放到全省和湛江市的发展大局作比较,我们的差距很大。我们务必抓住机遇,实现跨越发展,才

能与全省同步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今后5到10年,将是我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我们面临着复杂而艰巨的任务,必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视加快推动科技进步与创新。我们还要看到,当今世界科技和经济发展的一个显著标志,是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及其与传统产业的广泛融合,这就为我们提供了发挥后发优势、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的跨越式发展机遇。我们只有坚定不移地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依靠科技进步与创新,依靠高新技术的“后发优势”,通过“技术跨越”来推动我市一、二、三产业尤其是工业发展的跨越,才有可能与全省同步基本实现社会主义观代化。

二、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大力推动科技进步与创新

要使科技进步与创新成为推动我市跨越式发展的强大动力,必须紧密结合建设观代化工业城市的实践,抓住关键,突出重点,切实提高科技进步与创新的实效。

(一)强化工业主导地位,推进技术创新,引进和培育新兴产业,促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加快工业化进程,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必须坚持以科技进步为动力,增强工业发展活力,使我市工业经济成为拉动全市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

一要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按“一长廊两园区”的模式,进一步推进开发区的建设,努力建设好“十里经济长廊”、廉江市龙头沙港海洋产业园和廉江市民营工业园,为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载体。结合我市产业、资源和人才基础,重点抓好海洋高新技术、新材料、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高效节能等领域的技术研究和开发。围绕石化产品深加工、农海新产品深加工、饲料生产等方面的关键技术,开展科技攻关:力争掌握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性技术。加强核心技术的引进和国内外科技合作,争取国家高科技成果尤其是核心专利落户我市,有组织地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二次开发。高度重视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路子。

二要加快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我市传统产业占的比例还很大,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任务较重,必须引导企业高度重视并切实推进技术改造,不断提高我市工业产品的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力,拓展传统产业的发展空间,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基础产业和制造业为支撑,服务业全面发展的产业格局。

三要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假如不依靠科技来加速发展,提高其竞争力,被打败便是迟早的事情。因而,企业应该是科技进步的主体,无论是科技资金的投入,还是科技项目的选择、实施,主体都应是企业。对此,我市企业应有充分的认识。有条件的企业要在企业内部建立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同时企业要学会“借脑袋发财”,加强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联合,实施一批科研、开发和产业化项目,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新兴产业,切实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四要培育和壮大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我市工业经济规模要扩大,靠的是许许多多企业的支撑。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是发展最快、最有活力的企业群体之一,值得我们花大力气来培育和支持,使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技术企业的生产规模、产品质量、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上新台阶。

(二)加快用先进适用技术武装农业,构建特色农业产业链,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难点在于解决农业问题、农村问题和农民问题。在新的历史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要实现跨越式发展,就必须用先进适用技术来武装农业,积极推进新的农业科技革命,提高创新能力,实现技术跨越,加速实观农业产业化。

为此:要做到五点:一是优化调整农业产业结构。要注

重发展壮大主导产业,打造和延长水果、水产,蔬菜、茶叶、花卉、蚕桑、畜牧等7大主导产业的产业链,提高产业化经营水平。二是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巩固壮大现有廉江丝绸公司、广海养殖公司等4家湛江市以上的龙头企业,努力培育促进茗皇茶、梅尖茶、佳鸿水产公司等5家或更多公司成为龙头企业,扩大龙头企业的幅射带动作用,积极办好各种农业示范基地。三是发展农海产品加工业。要下大力气抓好水果、蔬菜和水产品等大宗农海产品的保鲜、加工和精深加工,鼓励扶持流通加工大户创市场、创效益。努力扩大农海产品出口,拓宽销售渠道,提高市场占有率。四是认真抓好农业标准化工作。要按照农业标准化的要求,实现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标准与国际市场接轨。打好绿色品牌,发展扩大廉江红橙、广海鸡、梅尖茶、茗皇茶和红杨桃等5个湛江市级以上绿色食品的生产。对廉江红橙做好原产地保护,加快制订和实施水果、蔬菜、水产、鸡鸭等的生产标准;积极争取得到省、国家、国际的认证。五是突出抓好渔业生产化经营。我们要充分利用龙头沙海洋产业园区的辐射带动作用:带动捕捞业、海水养殖业、运输业、渔需品生产、海产品加工业等的发展,促进渔业产业化经营,以推动我市经济的发展。

(三)抓住信息网络化发展带来的机遇,大力发展壮大县域经济。

要加强电子商务、电子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建设,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服务产业,实现第三产业功能综合化、服务社会化、组织网络化,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良好环境。要以湛江港及西南大通道为依托,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观代经营管理办法改造传统流通业,构建观代物流体系,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和现代流通业。大力发展运输—、仓储、中转加工贸易业,打造进出口贸易大通道,把我市逐步建成环北部湾地区最大、辐射西南华南的国际性、区域性物流中心。努力建设海洋信息化系统,重点开发海洋渔业、海产品加工业、海洋运输业、海洋工业和海洋旅游业等领域的信息网络平台及技术咨询服务系统,发展涉海服务业。

三、加强领导,尊重人才,为科技进步与创新提供有力保障

加快科技进步与创新,关键在于加强领导,尊重人才。我们必须扎扎实实抓好如下几项工作:

(一)切实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科技工作,把科技工作摆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纳入目标管理,列入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各级党政一把手都要亲自抓“第一生产力”的要求,做到各级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保证全市科技进步与创新工作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人才强市”战略。

廉江要抢抓机遇,跨越发展,建设经济强市和文明城市,就必须高度重视和发挥人才的作用。推动科技进步与创新,更加有赖于科技人才。我们必须千方百计培养和延揽优秀科技人才。以更加开明的观念和更加人性化,更加市场化的机制,最大限度地优化配置科技人才资源,努力建设人才高地,努力把优秀人才聚集到我市的各项事业中来。要尊重人才,善待人才,用好人才。实人才的激励政策和措施,增强对人才的吸引力。扩大人才工作的覆盖面,把有成就的人才和具有潜能的人才,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才和新社会阶层中的专业人才都纳入视野,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要抓好人才建设的基础性、战略性工程,为我市的现代市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的人才资源和强大的技术支持。

(三)加大

科技投入,营造良好的科技创业环境。

各级政府要随着经济社会和科技事业发展的需要,逐步提高科技投入总体水平。与此同时,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科技开展,建立和完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风险投资机制,逐步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银行信贷为支撑,社会投资和引进外资为补充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要形成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创业机制,营造有利于鼓励和调动人才干事创业积极性的社会氛围,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与经济相结合,让一切为社会增加物质财富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经济上有实惠、政治上有荣誉、社会上有地位。要制订优惠政策措施,吸引高层次人才带高科技项目来我市创业,为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为科技人员创业创造良好的环境。

(四)创新机制,转变职能,务实高效地为科技事业发展服务。

科技进步的作用篇4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县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在促进本县科技进步活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属于国防和国家安全的项目除外。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努力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县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五条**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县科学技术进步奖是本县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七条**县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县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奖励范围

应用于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以及科学技术情报工作等科技成果均属奖励范围。

第十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在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科技成果,均可申请**县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我县经济和社会各领域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属于县内领先水平以上,并经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属于应用科技成果,一般应有一年以上实践,证明功能稳定可靠,经使用单位验证、出具证明,方可申报;凡能形成产品的,必须有批量生产的能力。

(二)在我县推广应用和发展已有科技成果或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过程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我县大型工程建设、设备研制、资源开发利用、传统工艺改进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做出积极贡献,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五)软科学研究成果,已被采纳实施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六)具有先进水平,对科学技术或生产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自然科学理论成果。

第十一条科普文章、经验总结、小试样机、不能单独应用的阶段性成果、生产实践不足一年、权属争议未解决的成果不能申报奖励。

第十二条**县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三条**县科学技术进步奖,按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推广应用范围的大小,设三等奖:

一等奖:授予**县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奖状、荣誉证书,奖励人民币3000元。

二等奖:授予**县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奖状、荣誉证书,奖励人民币2000元。

三等奖:授予**县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奖状、荣誉证书,奖励人民币1000元。

第十四条对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特等奖,其奖金额高于一等奖。

对获特等奖的首席有功人员,由县人民政府授予“**县有重大贡献科技工作者”称号,并给予一次性重奖。

第十五条**县科技进步奖奖状发给项目主研单位,证书发给直接从事该项研究的工作主研人员,其中一、二等奖不超过五人,三等奖不超过三人。奖金分配不搞平均主义,由课题负责人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其获证书人员的奖金总额不得低于60%。

对获得特等奖的首席有功人员实行一次性重奖,所得奖金不低于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其余奖金按上款规定分配。

第十六条申报、审批程序

(一)单位(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任务来源的隶属关系或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几个单位协作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上报,如果其中某一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也可单独上报,各主管部门对申报评奖项目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填报**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一式二份,报县科委。

(二)县科委对申报评奖的项目按专业类别交有关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并提出建议奖励等级,然后再交县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对拟奖项目提出最后评审意见和奖励等级,并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可向县科委提出,由县科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裁定。

(三)县科委将通过评审拟奖的项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授奖。

(四)凡申请评奖的项目应交纳初审、复审费用,用于评审申报奖励项目的有关活动。

第十七条**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在县科技三项费用中列支。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单独奖励的科技项目,不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和奖金。

第十八条对获奖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其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审职称或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推荐和评审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客观、公正。对、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

科技进步的作用篇5

第二条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项目一般不超过40项。

第三条凡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在区依法经营和纳税,申报项目的主要业绩必须在区内或区内企业经营范围内完成。

第四条凡已实施的科技项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区科技进步奖:

1.凡在本区完成、达到市先进水平以上并经实践证明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2.凡经实践证明具有先进性、实用性和开发前景的创造发明,计算机软件开发和信息技术的应用项目;

3.具有先进性,经过试验证明可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扩大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

4.在医疗卫生、计生、教育、环保、劳保、城市交通、市政管理、行政服务、安全工作中,采用新方法和先进技术获得明显社会效益的研究成果和项目;

5.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研究项目;

6.在较大工程建设,重要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先进技术,使生产效率、产品质量有明显提高,成本明显下降,取得良好效益的项目;

7.采用先进技术,较大规模开发我区资源,较大幅度提高农产品产量和质量,获得明显效益的项目;

8.经过研究、考察、调查等途径整理资料、图表、报告以及学术上、理论上新见解,经过实践证明对经济建设或社会事业有显著作用的。

9.已取得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的技术成果,经实施后取得较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科研成果。

第五条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定按技术水平高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大小,推动我区科技进步作用的大小,分为一、二、三等奖。

第六条申报程序

1.区科技局每年初行文通知区科技进步奖申报工作;

2.区内各有关单位接通知后,可向区科技局索取或网上下载《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同时组织申报;

3.申报时提供以下材料

(1)《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

(2)项目总结报告;

(3)鉴定证书或专利授权证书;

(4)能证明该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关材料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原件。

第七条评审程序

1.区科技局对申报材料作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相关条件的申报项目推荐上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2.由区科技局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技术水平评审;

3.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根据区科技局初审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进行讨论并提出终审意见;

4.评审委员会的终审意见呈报区政府批准确认。

第八条设立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负责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受奖人员应为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完成人,一般不超过五人,其顺序应按项目鉴定证书中的人员顺序或实际贡献大小排列的顺序,如有变动必予以说明。

第十条对同一单位同一项目或同一系列的项目(或系列产品),采取一次性奖励办法,不重复授奖;申报评奖的项目如有争议,须待争议解决之后,才能申请奖励。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未予申报奖励的项目,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向评审委员会推荐参加评审。获奖项目主要参加人员,其事迹、受奖等级载入个人业绩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审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区科技进步奖由区政府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一等奖人民币3万元,二等奖人民币2万元,三等奖人民币1万元,奖励经费在区科技三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按以下原则分配:属个人完成的项目,全部发给本人;属集体完成的项目,奖金50%发给第一完成人,其余部分按贡献大小分配。

第十四条剽窃他人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同时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推荐、评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依法给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科技局和评审委员会就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有关问题提出申诉和建议;评审委员会有义务和权力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

科技进步的作用篇6

[关键词]科学技术进步法调整修改思考

《科学技术进步法》自1993年10月1日施行,10年来对于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科技革命迅猛发展,知识经济初见端倪,社会的科技化和科技的社会化日益明显,深刻改变着人们的价值观念和价值取向。我国科技工作发生了一系列载入史册的大事件,其中有关科技工作的大政方针迫切需要从法律角度予以确认;科技工作的成功经验,亟待上升为法律予以普遍施行。任何法律都有个经过实践检验而完善发展的过程,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律几经修改就是明证。科技法律作为一个新的法学体系,尤其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科技法律体系方面,更需要不断探索;适时修改完善可起宣传、动员、组织社会各界进一步重视科技工作的作用。重新审视《科学技术进步法》,感到原有的调整范围过小,调整方法单一,不能适应科技的社会化需要,的确有修改完善之必要修改完善的可行性。

一、《科学技术进步法》急需要修改

(一)该法调整范围已不能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

当前,科学技术早已覆盖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科技法律关系主体不仅应有公民,而且应有机构和组织,甚至应有国家;不仅应有企业和科研单位,而且应有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不仅应有政府科技管理部门,而且应有政府财政、税务、人事、教育等部门。

(二)该法调整方法也不能适应科技发展的需要

1、《科技进步法》没有明确各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权利和义务。表现在权利方面,没有明确国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企业在科技进步方面的地位和性质。在义务方面,没有确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企业在科技投入方面的义务,亦没有确定其履行科技投入义务的方式方法——包括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对国家在科技经费投入的义务确定上也不明确,仅有相对数要求,无基数和绝对数要求,以至成为一个没法衡量的义务规范。

2、《科学技术进步法》在法律后果的设定上不全面。任何一种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都应该有其相应的违法后果的规定。否则,法律规则就是不完整的,是模糊不清的,最终将使人们无所适从。《科学技术进步法》中虽然有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在科技人才方面的应为行为模式要求,但是没有相应的违法后果的规定;虽然有国家财政在科技投入方面的应为行为模式要求,但是没有相应的违法后果的规定。

3、《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法律制裁手段单一。例如:《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截留国家财政用于科技进步的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截留的经费,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试想,某级地方政府或者政府财政部门违反此规定,谁来处理?如何处理?迄今为止,全国还没有发生一起上级政府纠正下级政府、上级财政部门纠正下级财政部门不落实科技三项费的案例,而全国科技三项费不到位的县(市)为数不少。这说明《科学技术进步法》由于法律制裁手段单一而不具有操作性。

(三)与其他法律之间缺乏衔接且系统性不强

1、科技法律体系不完善。《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六十一条要求制定实施办法,可至今没有出台配套的实施细则;《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也没有配套的实施细则。《科学技术进步法》作为科技法律的“母法”,应该是其他科技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法规、规章的立法依据,但事实上没有起到这个作用。

2、其他法律和科技法律不配套。由于科技法律的立法层次低,其法律效力低于《预算法》、《工业企业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在涉及科技投入方面没有硬约束力。

3、科技法律的空白点不少。比如没有信息网络法,科技投入法,科技人员权益法等等。

二、法律法规的配套,立法技术的提高,丰富的科技实践为《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修改奠定了基础

(一)法律法规的配套为科技进步法奠定了基础。

《科学技术进步法》作为科技法律的基本法,对科技法律体系建设具有指导作用,是其他科技法律的上位法;如果其在有关重大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上不明确,势必影响下位法的制定。其次,科技法律关系涉及方方面面尤其是和其他部门法、经济法的衔接问题;唯有作为科技“基本法”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在解决了这些问题之后,科学技术的一系列专门法才能较好地解决可操作性问题。第三,《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修改滞后已对科技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科技法的前瞻性、预测性要求必须立即着手《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修改问题。

(二)立法技术的提高为科技进步法的修改奠定了基础。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公布实施有22年的历史,其间经过了4次修改,而每一次修改都是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每一次修改也确实起到了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目的。作为国法宪法成功的进行修改,为科技进步法修改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丰富的科技实践为科技进步法修改奠定了基础。

资金、人才和环境是制约科技进步的突出障碍,而《科学技术进步法》恰恰在这些最紧要的问题上过于笼统原则。例如,对政府科技经费的投入只提到“国家”“国家财政”,而没有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财政”提要求;且只讲“逐步提高”投入水平,而没有定量要求;只有科学技术经费增长的相对数要求,而没有经费基数和绝对数增长要求。至于“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就更谈不上了。针对地方科技投入不足问题,各级科技部门从1995年开始,通过创建科技兴市、科教兴市先进城市,采取倡导鼓励的办法,促进了地方科技经费的落实;从1998年开始,各地通过实行党政科技目标考核责任制的形式,督促科技经费的落实,收到了较好的效果。这些行之有效的办法需要总结完善成为法律条款,加之,政府科技投入不到位的地方仍不少,的确需要以国家法律形式,从定量要求上予以规范,使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特殊的强制力。在解决科技创新的资金方面,政府除加大财政投入作为引导外,采取税收优惠政策为扶持手段,虽然目前出台了不少这方面的政策,但由于《科学技术进步法》中没有关于有关部门不执行这些政策的制裁办法,致使这些政策落实的难度大,不少企业只能望梅止渴。

为鼓励高新技术发展,创造科技创新的软硬环境,全国相继成立了53个部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各地纷纷创建科技园区,落实人才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便捷服务,打造优良的基础设施,某些地区如北京市还出台了有关条例。这些成功经验都需要在《科学技术进步法》中予以肯定,通过法律规范予以推行。

近几年来,涌现了一大批重视人才,重视研发投入,加大自主知识产权开发的优秀企业,为《科学技术进步法》规范企业科技行为提供了大量生动实例。总结这方面的经验,在引导企业加大投入的同时,必须发挥法律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对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投入提出明确而具体的要求。

三、《科学技术进步法》修改的措施

(一)对《科学技术进步法》调整范围的修改

1、各级政府应纳入《科学技术进步法》的调整范围。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在科学技术已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的情况下,经济建设必须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而《宪法》和《组织法》又赋予了各级政府经济管理和科技管理的职责,各级政府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主体,担负着推进科技进步和创新的任务。适应这一要求,《科学技术进步法》必须把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承担的科技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下来。在《科学技术进步法》有关科技投入和科技奖励的条款中应当提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2、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纳入《科学技术进步法》的调整范围。科技工作涉及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科技兴工、科技兴农、科技兴贸、科技强军,这就需要在《科学技术进步法》中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在科技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科技工作离不开资金、人才和环境等方面的必要条件,各级财政的投入力度,国税、地税的优惠政策落实力度,人事、劳动、教育等部门的人才开发及政策兑现程度,工商、技术监督、电力、电信、城建等部门的服务环境……都对科技工作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因此,需要在《科学技术进步法》中规范其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3、高新技术企业和享受各种计划的企事业单位应纳入《科学技术进步法》的调整范围。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享受税收优惠、科技计划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履行其职责,目前没有任何法律约束不行。如果在《科学技术进步法》中规范其行为,就可以用法律手段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作为政府各种无偿资金(包括贷款贴息)投入的受益者——享受各种计划的企事业单位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从而保证政府的科技投入发挥应有的效用。

(二)对科技进步法调整方法的修改

法律的调整方法是指实施法律制裁的方法和确定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地位、权利义务的方法。

1、强调科技法调整方法的特殊性同时也要注意科技法作为法律的普遍性的要求和特点。法律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的外在特征。我国现有的科技法律在强调调整方法主要是肯定、鼓励、倡导的同时,忽视了法律的国家强制性和普遍性的特征。以《科学技术进步法》为例,三十多条应为模式中只有二条有对应的违法后果,致使大多数应为模式得不到法律约束力的保障,对于应为模式不作为的行为得不到国家强制力的干涉。科技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不同于一般的调整方法,侧重于鼓励、引导、倡导等等,但是不能因此而忽视法律的普遍的调整方法,即检查、强制、制裁等法律手段。也就是说,科技法调整方法的特殊性离开了法律的普遍性特征,科技法也就不是法律了。

科技法律要体现强制性的特征,不仅是作为法律的普遍性要求,而且在于科技发展规律都表现出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因此,推进科技进步只靠教育、激励和指导是不够的,还要靠国家强制力才能保证实施。同时科技法律关系主体不履行义务的许多行为不属于刑法、民法调节,所以《科学技术进步法》应明确违法的行政责任,制定行政制裁的办法。

2、《科学技术进步法》需要行政制裁手段来保证实施,对于享受各级政府各种科技计划的企业事业组织,采取科技行政合同的办法是现代行政管理中重要的方式;而要保证合同的履行,必须赋予科技行政机关监督权和制裁权。

3、在注重科技规划的同时要加强科技行政法建设。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的大量篇章是科技规划和布局,而科技进步的法律措施却过于笼统和简单,甚至没有地方科技执法的主体——在《科学技术进步法》中没有明确地方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的法律地位。同时《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都赋予了各级政府科技管理的职能,“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要求科技行政管理必须依法行政。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际工作者,都认为《科学技术进步法》就是科技行政法,但该法却缺乏科技行政管理的手段、方法和程序等内容,致使科技行政管理无法依据法律来操作,也使科技行政立法成为“夹生饭”。

4、科技进步法中要体现“以科技人员为本”的科技立法原则。一方面,科技人员是先进生产力的开拓者和科技知识的传播者,科技人才资源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是起决定性作用,推进科技进步首先要抓住人才这个关键。另一方面,社会主义的发展目的是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当然也包括科技人员的需要。就是说,不能把科技人员当作“工具”、资本或异己力量来利用,而要把科技人员作为资源和骨干力量来保护,从而把科技进步和科技人员的发展并列作为目标。事实上,科技人员在利用科学技术开发自然的同时也在开发自己,全面发展自己的潜能。可见,科技人员的全面发展和科技进步是互为目标和条件的。

5、为适应科技的社会化的发展趋势要求,科技进步法中应引导群众参与,专家研讨,加强舆论宣传。当前,科技法律的知名度太低,有关司法实践中不会把《科学技术进步法》作为法律依据,不少企业的科技人员不知道有《科学技术进步法》;书店里有很多法律单行本,很少有科技法律,因为这些科技法律不实用。尽管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与我们科技管理部门的思想观念和工作方法有关。我们往往局限于“小”科技圈子里研究问题,而不善于在大科技背景下组织“公关”;我们习惯与科技专家打交道,而较少与社会学家、经济学家和法律学家联系……只有社会各界对于科技进步和创新、科技管理和科技法律的认识符合科技的社会化的发展趋势要求时,科技法律建设才能取得新的进展。

6、加大科技执法检查的力度,也是修改的重要内容。从某种意义上讲,没有执法检查监督,就发挥不了法的作用;而仅有检查,没有制裁处罚,就没有体现出法的权威和震慑力。因此,《科学技术进步法》应当在规范法律后果方面,对科技工作的不作为行为制定惩罚性的法律条款。

总之,要进行科技进步法的修改和完善,关键在于以科技学说指导科技立法,适应科技发展的客观规律,适应中国科技跨越式发展的客观要求,处理好法律的普遍要求和科技法律的特殊性的关系,处理好依法行政和政府职能转变的关系,坚持以科技人员为本的原则,坚持以市场配置科技资源为主的科技体制改革方向,通过制度创新推进科技创新,“大力加强科技法制建设,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参考文献:

1.的《论科学技术》

2.1993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