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相关政策篇1

[关键词]公积金政策;信息管理;住房制度

[DOI]1013939/jcnkizgsc201707102

1高校公积金政策执行存在的问题

(1)缴存基数构成项目多,实际操作存在困难。一般地区文件规定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个年度工资总额的月平均工资数。工资总额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规定执行。职工工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一般规定了缴存基数或者缴存额上下限。在实际执行中,这一刀是很难切得齐的。因为高校实行绩效管理,不同职务、职称及工作年限的人工资总额不同,相同职务、职称和工作年限的人工资总额也不尽相同。由于科研等工作量及其他成果影响,月平均工资差异较大。如此一来,高校就处于两难的境地。如果按照涵盖所有收入项目的工资口径来确定缴纳基数,不仅操作烦琐,还可能会导致职工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激化矛盾。如果按月工资结构中固定项目来确定缴纳基数,操作简便,但可能会导致政策执行不彻底,并且没有完全体现出与工资收入对应的公积金收入水平,而只是体现了同样职务、职称和工作年限职工公积金缴纳水平一致原则。

(2)缴存比例的规定在执行中的人为差异。文件中规定了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最低、最高比率。当期在任决策者对政策弹性理解和合理执行偏差,可能使同一座城市的不同高校中,各种相关因素相同的职工,公积金标准产生差异。

(3)公积金缴费基数调整每年一次性与每年高校调资多时点产生矛盾。职工调资有常规工资调整,国家统一政策性工资调整,职务、职称晋升调整等。时间点分布全年上、下半年都有,但公积金基数调整只能一年一次。高校在接到基数调整文件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完成报批等相关流程。无论将基数调整时间定在哪个月,都存在职工基数调整滞后于公积金工资调整的情况。而对职工而言补交为补救性保障措施。但实际情况是,相关文件规定补交情况只适用于单位集体。那么,在两年调整日之间职务职称晋升的职工,工资上涨的差额部分不能及时上调公积金基数,在大于一个月小于十一个月的月份区间内,他们的工资收入和公积金账户收入是不匹配的。这样使这部分职工利益受损。而这种利益受损有违公平原则。

(4)地区间公积金缴存标准及与公积金关联补贴标准存在差异。现在实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是市属地为单位原则,在不违背国务院统一《住房公积金条例》的前提下,各地区从实际出发,制定适应本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那么就为坐落在不同地区的高校,在缴存基数及比例上的差异提供了存在的可能性。比如省属高校单位按属地原则,执行所在地市文件标准。使地区间原本薪资收入差距进一步放大。导致在职职工心理变化,同时,也是未来潜在的入职职工在选择时的权衡点。实际情况是,城市房价的快速上涨的现今,在一所高校里,公积金缴存标准未来纵向空间和眼下横向比较,时常是职工之间的热点话题。因为这与个人购买力正相关。

另外,还有1998年12月1日前后参加工作的新老职工个人账户构成不同导致的问题。1998年12月1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单位为其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是包含住房补贴的,并且其比率同步上调。对应地,1998年12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按月在工资表中发放的房租补贴比例一般未作说明,或说明按另外相关规定执行。这就为老职工房租补贴的不同步上调打下伏笔。这里要说的是,老职工房租补贴与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同属于住房补贴范畴。从目前情况看,按属地原则,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客观因素,不同归属市的高校,基数和比例是不一样的。归口管理的相关部门也有它们的苦衷,同市范围内效益各异的单位中,由于单位决策者出于本单位利益的考虑,对政策持不同态度,有些单位连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时制定的政策中初始比率执行都难。然而一部分城市已经出台相关文件,基数构成的工资项目按现有工资结构作了增加,据不完全统计,比率提高5%~8%不等。这种不同所在市高校之间房租补贴的差距导致不同城市间老职工收入差距。影响职工工作积极性和人才流动趋向。

(5)高校日常公积金信息管理的问题。一般规定柜面拷贝导盘相关数据信息或者网厅办理。对高校来说,这两种方法都离不开本单位信息系统与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系统信息对接。一般高校公积金在人事或财务部门归口管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高校的数据信息化管理水平日益提高。公积金基数标准产生来源于职工工资,而工资管理通过应用软件实现数据导入导出,每一位职工有一个对应的身份识别号。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系统导入导出以个人公积金账号为准。所以,在具体操作中容易产生这样那样的问题。

2对于以上问题的改进建议

第一,对于缴存基数构成项目多,实际操作存在困难的问题,同一所在地高校之间相互学习,取长补短,探讨出一种可行性方案,在当地政策框架范围内,在严格执行最低限额规定,保证低收入群体的利益的前提下,建立薪资数据归集平台,做好薪资统计工作。将月固定工资以外的收入划分区间,参照个人所得税纳税机制,建立与个人所得税纳税反向的超额累减机制。实行高收入区间采用低系数,低收入区间采用高系数。即通过系数加权的方法,累加进公积金基数。这种机制的意义在于,既将职工的全部收入与公积金基数挂钩,又科学节制地缩小差距,同时能更好地执行公积金政策文件精神,还能刺激职工的积极性,促进高校的发展。

第二,对于缴存比例的规定在执行中的人为差异的问题。2012年11月29日,财政部以财会〔2012〕21号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无论从事业单位的稳步发展和确实保障职工利益等角度,在单位内部建立健全适应本单位情况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于一体的议事决策机制,都是必需的。

第三,对于公积金缴费基数调整每年一次性与高校调资多时点矛盾导致的问题。建立公积金基数调整与职工收入水平实时对应机制。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当代,不同于以往手工操作。对于两个年度调整日之间,工资上涨的职工公积金基数的上调,在遵照前一年度既定规则的前提下,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及时调整差额部分对应基数,从技术层面应该是可以的,当然,这需要政策的首肯和多方面多层次的配合才能得以实现。

第四,对于地区间公积金缴存标准及老职工房租a贴标准存在差异的问题。建议在矛盾相对突出、有内在需求的地区,相关主管机构积极调研,寻求差别化管理途径,可实行不同性质的单位的差别化政策。经济环境是不断变化的,具有适应性的政策才具有生命力。在缴存比率方面,比如江苏盐城201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政策是这样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和自由职业者的缴存比例分别为12%、5%~12%、20%。部分城市在老职工房租补贴上,也可考虑实行不同性质单位的差别化政策。

第五,对于单位在日常公积金数据管理方面的问题。建立以公积金个人账号为准的个人各项收入备查数据簿,以保证公积金日常事务的方便和基数调整的及时准确性。

3结论

各地公积金政策是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的,执行者是在政策的不断完善中规范自身行为并不断受益的。这种良性互动,是我国住房市场发展的助推剂。

参考文献:

公积金相关政策篇2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贷款利率市场化

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是住房公积金制度长期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修改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利率形成机制,建立适应当前经济环境的利率管理体系,将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贷款利率和商业银行自营性住房贷款利率科学关联,有效地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以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政策保障性特征。

一、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特点

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利率分为三部分:一是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给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结算的利率,二是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三是承办银行开设的公积金沉淀资金结算的利率,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在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目前住房公积金实行的是“低存低贷”利率政策,即无论存款或是贷款,其利率水平都低于同期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属于政策性存款和政策性贷款,这也充分显现了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性和互的特点。对于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的规定是上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按央行挂牌公布的三个月整存整取的定期利率计算,而当年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存款,按央行挂牌公布的活期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随货币政策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情况来看,公积金贷款利率定位略低于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以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政策性特点。

二、现行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的利弊

住房公积金实行的是专款专用的政策。对于部分职工来说,如果没有购房需求,这部分长期不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会损失部分存款利息,降低了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从另一个侧面也会形成套取、骗取住房公积金的隐患。在正常情况下,利率应该是能够补偿住房公积金通货膨胀与机会成本的风险,但低于市场水平的存款利率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职工的利益,减弱了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直接影响了公积金的归集水平。另外,为体现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性、互特点,如果将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与央行公布的市场利率保持一致,那样会减少相当一部分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在我国,由于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利率比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低,职工一般会优先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在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背景下,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差距越来越小,且近一两年来大多数商业银行都采取了浮动利率政策,通常可下浮15%。以现行贷款利率为例,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4.5%,按揭贷款年利率为6.55%,按照按揭贷款利率下浮15%计算,其利率实际为5.57%,公积金贷款利率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相差仅一个百分点,差距甚小,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住房金融优势不明显。另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门槛高,贷款额度小、费用高等问题,也难以满足职工的实际贷款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购房职工对公积金贷款的选择。

现行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确定,是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定,最终由人民银行确定,利率水平和结构保持高度集中统一。同时规定利率水平不允许浮动,只有对利率的执行义务,而没有对利率浮动的决定权利,住房公积金执行利率属被动行为。

由于人民银行在制定利率政策的时候,很少会考虑住房公积金制度所具有的特殊性,主是是从货币政策调控目标和金融市场等角度出发,因此住房存贷款利率与改善(或保障)缴存职工住房的政策有所脱离,缺少其应有的独立性。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建议

(一)完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政策

住房公积金应根据职工的不同需求,设置多种存款利率政策,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资金使用来源。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提取、发放贷款的前提下,可以实行浮动存款利率政策,针对不同的缴存对象制定不同的存款利率政策。对需要购房的储户,实行低存低贷;对于长期不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账户,根据时间长短分别给予不同的利率标准,将住房存款利率与公积金的存储年数相联系,缴存年限越长,存款利率越高,如可以对五年以上不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账户存款按1年定期利率标准计息,10年以上不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账户存款按3年定期利率标准计息,以鼓励单位和职工积极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使住房公积金的积累额不断增加,将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长期投资。

(二)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的几点建议

创新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使之向中低收入人群倾斜。一是实行贴息,银行为购房职工提供低于市场水平利率的住房贷款,由政府部门补偿利息差额;二是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采用浮动利率政策,针对不同收入人群采用不同的贷款利率,如对于低收入职工且购买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可采取低贷款利率标准;三是采用动态利率政策,对生活困难的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减息、贴息,待家庭收入情况好转后将以前的减息、贴息贷款转变为正常利率的贷款。

创新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一是,根据贷款金额不同,采用不同利率政策,使贷款金额与利率水平呈正比,贷款金额越高,利率越高。二是,对高收入、购买力强的、购买二套住房的或大面积住房的群体,适用较高的贷款利率,从而弥补低息贷款的利息差额,确保住房公积金整体的正常运作。

(三)实行住房公积金利率市场化

住房公积金属于政策性资金,但其存贷利率水平也会在利率市场化后受到影响。建议国家应尽快将住房公积金利率的调整从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与利率政策中分离出来,建立独立的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体系,根据自身的运作情况,适时调整利率水平。一是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是以银行的存贷款利率为基准,在“低存低贷”的政策特点上予以确定的。因此若银行利率市场化,利率水平会处于不断调整的动态发展过程中,同时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也会发生相应变化。二是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生存和制度发展的角度来看,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投资方式风险较低,盈利水平相对较高,但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相比,利率优势较小,另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无法采取利率优惠政策,无法与商业银行进行竞争。在利率市场化后,如商业银行选择降低贷款利息,而住房公积金利率不做调整,其贷款市场份额将会大幅缩小,直接影响其盈利水平,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适时提高贷款营销意识。

公积金相关政策篇3

摘要:由于我国住房公积金归集总规模快速增长,隐藏在其行业领域中的危机也不断涌现。文章从当今住房公积金体制中日益表现出的一些弊端入手,并结合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实际情况,给出一些意见,对症下药。并结合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实际情况,以期让住房公积金制度不断发展,在我国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问题应对方案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引言

住房公积金是我国房地产金融政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开拓了一条有效妥善地处理城镇居民住房资金来源的道路。但是由于我国住房公积金归集总规模快速膨胀,产生了一系列疑难问题,现分析如下:

一、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归集层面方面

如今我国许多城镇地区与社会组织都已引入了住房公积金体制,尤其是东部发达省市,其住房公积金的普及率已提高至总人口的百分之九十以上,而住宅公积金缴交率约占职工基本工资的12%。与之相成强烈对比的是,在占我国三分之二面积的中西部,城镇住房公积金的普及率却只是在百分之五十至七十左右上下,其公积金缴交率同样也低于东部沿海地区,个别地区甚至达不到5%的规定比例。产生这种现象的最重要一个因素就是归集的力度不够。许多企业并没有按照相关规定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甚至有小部分的国有企业与事业单位也是如此。上述这些企业或单位的负责人对住房公积金政策时不够积极,马虎了事。例如:不代扣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也不缴纳企业应承担的集体住房公积金,还以种种借口来推搪敷衍。个别地方甚至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名义,向职工扣取住房公积金后后作为单位内部的运转资金,此类行为严重侵犯职工财产权,属于违法行为。还有一些单位因没有及时缴纳住房公积金,也会减少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的经济利益。

(二)运作层面方面

我国确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其本意是在可预知的一段时间快速促进城市住房基金的累积,由此来应对非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难题,然而却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相反的效果。通过大量的调查发现,目前多数贷款的人员都是收入相对较高的人群,贷款的目的便是对住房问题进行解决。中国处在一个发展阶段,对于住房供求的紧张状态可能会持续比较长一段时期,所以房价上涨的压力也会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存在。而对于一些收入较低的人群来说,随着房市价格的不断上涨,其已经难以承受购房款或还贷的压力,同时住房公积金在贷款资金安全方面的要求相对较高,对于担保的条件较为严格,这便造成一些低收入者难以用公积金卖房。这时因为中低收入居民往往无法筹集、偿还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而真正得利的却是中高收入人群。部分中低收入居民,既无法从公积金制度中取得必需的扶持与帮助,又因为公积金制度的义务性,从而不可能获取等同市场平均水平的经济利益。

(三)风险层面方面

依照相关规定,我们知道住房公积金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来管理运作的,所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作为公积金资金的运营主体,资金运作的风险也应该由其负担。可是一旦介入现实情况可以发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法一力担此大任。违约风险,是指交易对象未能履行契约中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即受信人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授信人的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产生落差的可能性,它也是金融风险最主要的类型。住房公积金贷款是面向全社会的,所牵涉的地方极广,如果没有准确庞大的数据资料库,想准确无误地确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可以说是天方夜谭。一般来说,是以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来作为参考,但这种参考并不是万能的,因为只能以此评价借款人一定时间内的静态收入水平。而市场瞬息万变,借款人收入不可能永远保持静态,其一段时间内的收入情况也无法完全体现其的信用等级,如果仅以其作为参考依据,必然不符合现实。

二、应对方法

(一)归集层面方面

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既与职工的经济权益息息相关,也影响着国家加快住房建设与扩大内需政策的实施,所以要通过行政、法律手段来保证相关法律法规的施行。首先,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广大群众中的教育与普及,重点指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积极作用,通过舆论手段来加强公积金制度的影响力。在这一点,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做得很好,使该政策深入群众,充分激发了当地单位与广大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热情。其次,要督促财政与审计部门的合作交流,严格监督环节,全力消除住房公积金普及率低的现象,让各单位负责人从根本上了解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必要性。再次,对违反相关政策,非法使用公积金的单位负责人,必须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罚款教育,才能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住房保障方面

1、构建更为科学实际的住房金融体系。对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适当限制贷款人的使用权限,来保证住房公积金使用的社会公平。

2、不断继续建设针对中低收入职工的住房供给制度。近些年来,经济适用房概念的提出,就是为了抑制房价的恶意上涨,保护中低收入居民。可是因为相关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缺少必要的监管,使得经济适用房逐渐沦为一部分中高收入居民购买剩余住房的重点目标。对于这种现象,政府必须严格居民收入核查制度,强制规定住房的购买条件。

3、在一定范围内推行经济适用房政府回购制度。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制方面

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创新思路,借鉴外国的成功案例,努力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设为一个真正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如下措施:让政府出面,为其住宅政策目标服务;让资金有条件地让渡,从而相区别于财政资金的运作;让单位享受一定政策优惠,比如获得利息补贴或税收减免等,以此来区别于一般的商业性金融;同时加强银行和财政的监督作用,使其在实际中发挥效果。如在实际的工作中,财政部门通常只对一些管理费用的预决算进行审核,对政区域内的资金的使用情况未严格审核。而银行处于吸储为中心的机制下,所以对于住房公积金这样一个较大的客户,恐怕是唯恐发生怠慢情况,怎能有效监督,处于普遍不管的情况,所以在此方面应加强管理,给予重视。自2011年起,迪庆州提高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原来工资总额的7%提高到了10%,总体提高了3个百分点;根据国家出台的有效遏制房价虚高、投机性买房的相关政策和最大限度保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利益,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一个家庭最多可以支持两次用住房公积金购、建住房,但视具体购、建住房情况决定是否放贷。这一系列措施可以作为规范我国住房公积金的内部风险管理与外部监督机制的基础。

(四)个人信用档案制度方面

如今,各个商业银行与个人资信评级标准相对独立,很难准确全面反映出贷款人信用的实际情况。因此在个人信用档案制度方面主要有两项工作:首先是完善法律法规;其次是建设一个相对统一的资信评级体系。由于个人的信用资料分布比较广泛、散乱,因此,怎样全面、规范、有序地获取相关数据资料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分析,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而且在这个过程中还要注意保护贷款人的隐私权,这些都急需相关法规的保护功能。

(五)公积金两级监督机制方面

在目前局势下,社会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如上文所述,往往不能如意。因此,必须建立一个自主的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从而在根本上扭转现今住房公积金监管体制下的异常现象。这个监管机构可以隶属于国务院,对地方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形成强有力的监管,地方政府无权对其进行行政管理。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应该周期性地向社会公开住房公积金的运行情况。此外,住房银行监管机构也应该定期公布监督报告。审计部门对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和监督机构的工作进行的监督报告,也应该定期公开。

三、结语

我们必须承认,尽管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以往十几年的实际运行中,存在这不少问题,但是也无法忽视它在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上取得的成绩,可以说功大于过。所以,想要妥善全面地处理城市住房问题,形成强力稳定的住房金融体系,就应该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从根本上实现住房公积金建立的伟大目标。

参考文献:

[1]黄正祥.浅谈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创新[J].经济师,2010,1(24)24-27

[2]马永国.加快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思考[J].特区经济,2007,2(03)56-58

[3]马永国.加快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思考[J].特区经济,2007(3)150-1521

公积金相关政策篇4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优化

[中图分类号]F293[文献码]B[文章编号]1000-405X(2013)-11-261-1

1国内常见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以非营利性为目的,国内目前有以下三种常见的管理模式:

(1)全委托模式。以上海和南京为代表,这种管理模式是以全权委托的方式,由当地商业银行负责包括归集、提取、贷款等住房公积管理工作,即在委托银行就可以完成相关业务的受理和初审工作,不仅运营成本低,而且可以就近在银行网点办理相关业务,但目前的政策执行尺度不够统一,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相关制度推广和普及的负面影响。

(2)半委托模式。以北京和天津为代表,这种管理模式是将住房管理中心部分业务委托给当地的商业银行,既保留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主动权,而且借助银行网点辐射范围广的优势,提高了相关业务办理的便利性,但目前这种模式要求住房公积金也建立一定数量自主经营的网点,以便辅助银行办理业务,因此在资源要求方面比较高。

(3)自主经营模式。以沈阳和大连为代表,这种管理模式要求在当地的各个指定区域位置,建立住房公积金营业网点,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主完成相关业务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并委托银行负责相应资金的划转。这种管理模式有统一的管理政策,而且能够及时办结相关的业务,但对经营成本的要求比较高,其中包括营业网点的建设和人工成本的支出等。

2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优化建议

鉴于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存在的优缺点,要求我们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模式予以统一,并通过区域合作、完善制度等,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营的高效化和资金的规模化。

2.1统一模式

根据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国内各个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需要在决策、制度、管理、核算等方面实现统一的属地化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审计署等的部署要求,联合检查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情况,找出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方面的漏洞,并进行统一性的整改。与此同时,还要统一审核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体资格,按照统一的条件设置分中心,实行统一的授权管理,以解决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高、运作成本高、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问题,全方位实现垂直化的统一管理模式。

2.2区域合作

为提高住房公积金运营的高效化水平,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需要在省战略构思的基础上,实行区域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譬如住房公积金的异地贷款业务。在此,各个城市需要组织专题调研组,调研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在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范围内,建设区域合作的平台,针对各种层次的用户需求,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规范性、互动性,其中包括贷款的审核与管理、合作单位的审查与管理、操作流程的创新管理等。在此,一方面需要完善住房公积金的组织管理体系,采用扁平化的内部沟通管理方式,提升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总额,以及完善授权操作制度,另一方面是完善住房公积金质量管理体系、财务核算体系和信息传达体系等,全方位监控和防范贷款、合作、人事等方面的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能够最大化发挥应有的效应。

2.3完善制度

资金的规模化筹集,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要前提条件,因此需要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首先是加强政策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住房公积金的认识水平、重视程度、支持率等,譬如加大政务公开工作力度,用发展的眼光筹划宣传工作。其次是优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质量,基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情况,针对性开展归集扩面工作,笔者建议根据信息研究单位、统计单位等掌握的数据信息,以及通过走访调查,全面普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需要联合委托银行,对住房公积金进行归集,利用归集手续费的调节作用,以奖励的方式激励委托银行的归集工作积极性,以及秉着公开和公平的原则,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质量。再次是依托行政执法,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执行,在此要求各个城市确认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单位的主体资格,通过新闻会、法律文书、行政资格证等方式,提高行政执法者的法律地位,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权限问题,另外还需要建立相关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奖惩机制,以督促行政执法者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权力,并有足够的动力致力于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内部环境的构造。

2.4关于民生

住房公积金制度属于一项民生制度,譬如住房公积金贷款,倾向于中低收入者。为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优化,需要关注民生,实现住房公积金的多元化发展,首先是贷款办理流程的优化,尽可能简化贷款的手续,以提高贷款的效率,可采用联合办公的方式,与合作单位实行一站式办公模式,提高贷款服务的效率水平。其次是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适用群体,根据消费者的收入水平,等级划分住房的消费层面,具体可以通过调查当地居民的住房消费水平,确定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基数和条件等。再次是增设相关的优惠政策,譬如在自愿的前提下,建立补偿住房公积金制度。

3结束语

综上所述,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以非营利性为目的国内目前有全委托、半委托、自主经营三种管理模式,不同的模式具有各自的优缺点,譬如全委托模式运营成本低,但政策执行尺度不够统一。为此,我们需要根据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决策、制度、管理、核算等方面的统一,并在在省战略构思的基础上,实行区域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以及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提高全社会对住房公积金的认识水平、重视程度、支持率,以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的全面优化。

参考文献

[1]刘欣.现阶段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的现状及建议[J].决策与信息:下旬,2012,(12):286.

[2]张慧琴.统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相关问题的探讨[J].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11,(25):80.

公积金相关政策篇5

[论文摘要]随着归集规模的扩大,住房公积金业务本身潜藏的风险日益彰显。本文深入分析中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渐显露出一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使住房公积金制度真正成为我国政策性住房体系最有效的组成部分。

一、引言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它作为中国房地产金融政策的主体,开辟了除原有的国家、企业投资之外的一条长期、稳定地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的资金来源渠道。然而,随着归集规模的扩大,住房公积金业务本身潜藏的风险日益彰显。

二、中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1.归集层面上存在的问题

我国大部分城镇地区和企事业单位已经基本上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特别是在东部沿海地区,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已达到职工人数的90%以上,单位和职工公积金缴交率占职工工资基数的7%左右。但是,在占全国2/3面积的中西部地区,城镇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仍只有50%~70%,公积金缴交率也较低,有的还不足5%这一规定比例,造成这一状况的主要原因是归集手段软弱。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大多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中西部地区甚至连部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都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这些单位的领导在执行住房公积金方面采取消极的态度,如有些单位既不代扣职工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更不缴纳单位应负担的住房公积金,而且提出各种理由,推卸其社会责任;有些单位打着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名义,从职工工资中住房公积金后却不上缴,而是留在单位周转使用,这些行为实际上严重侵犯了职工的财产权;还有一些单位迟延缴纳住房公积金,直接影响了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收入。

2.运作层面上存在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本来是为了加快形成城市住房基金,加快解决城市居民尤其是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但运作结果却是不公平的。中低收入居民借不到、还不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际上得到贷款资助的以中高收入职工为主。许多中低收入居民,不仅没有从公积金制度中获得相应的支持,还由于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的低收益性,而无法获得达到平均水平的资金回报率。

3.风险层面上存在的问题

按照我国现行《信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的归集、保值和增值,具体金融业务(贷款、结算、开立账户、缴存和归还)委托办理”。但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银行作为“受托人只收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由此可知,已归集的住房公积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运作,既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公积金资金的经营运作主体,那么资金运作的风险理应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来承担。但按现行政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能难担其任。

信用风险是金融活动中最基本的风险,具有综合性、传递性、扩散性和突发性。住房公积金贷款面向个人,涉及面广,在尚无个人信用可查的情况下,要逐个准确确定借款人信用等级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通常的做法是以借款人单位收入证明作为其是否有能力履约的主要依据,考察是只是某一时期的静态收入水平。市场是多变的,个人收入常有起伏,某一时期的收入状况也并不能完全反映一个人的信用状况,以此作为信用依据,隐含的风险极大。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策

1.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手段

发展住房公积金事业,不仅关系到职工合法权益,更关系到国家加快住房建设和扩大内需战略决策的实施,因此要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依法征管。一是加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在舆论上广东省造声势,使国家这一房改政策深入千家万户,家喻户晓,充分调动单位和广大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二是、部门要加强配合,加大监管检查力度,重点解雇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小的问题,强化归集手段,使各企业单位的领导充分认识缴交住房公积金和缴纳职工养老金的同等重要性。三是依照《条例》规定,对拒不执行国家房改政策,擅自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拖欠、挪用公积金的单位,特别是只重个人政绩不为职工履行义务的单位负责人,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并实施相应的处罚,以维护职工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2.促进中低收入居民住房保障

3.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制成真正的政策性

借鉴新加坡经验,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制为真正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该制度的特点是:由政府的信誉担保,为政府的住宅政策目标服务;是一种以资金有条件让渡(本息加流)为特征的活动,从而与财政资金运作相区别;享有政府的政策优惠,如给予利息补贴或减免等,从而不同于一般的商业性金融。这种定位清晰能承担风险的独立的金融实体主要负责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公积金的账户管理、政策性的货币补贴和政策性的保险等工作,而且也是规范我国住房公积金的、审计、信息披露、内部风险管理和外部监督机制的基础。

4.建立个人信用档案

目前,各商业银行和个人资信评级机构的评估标准自成体系,相互间可比性不强,不同的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结果有时大相径庭,难以客观地反映出个人信用的真实情况。建立个人信用档案涉及两方面工作:第一,完善相关法规;第二,建立科学、严谨、统一的评估指标体系。个人的信用资料散布在政府、公用事业、银行、商家、保险等多家机构,如何真实、完整、连续、公开地取得相关数据,合法使用信用资料,同时又保护个人的隐私权,需要相关法规的保证,而评估指标体系是信用体系的核心,统一评估体系是信用社会化的需要。

5.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两级监督机制

现行机制下,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如前所述流于形式,要进一步有效解决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问题,在成立真正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后,撤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时成立独立的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彻底改变当前的住房公积金监管体制下的缺位现象。该监管机构可以直接隶属于国务院的监管机构,对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进行垂直监督管理,不受地方政府的约束。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必须定期公布住房公积金及住房信贷等业务的运作情况,如每季度公布一次公积金经营运作的情况。同时,住房银行监管机构每半年公面对住房银行运作的监督报告。在此基础上审计部门对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和监督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审计部门每年也要公开对这两个机构的审计报告。

四、结语

应该看到,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过去十几年的运作中,尽管存在许多问题,但其对解决城市居民的住房问题所起的作用,还是功不可没。因此,要解决城市住房问题,建立有效的住房金融体系,就必须从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入手,真正实现住房公积金建立的目标。

参考文献:

[2]陈伯庚: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理论与实践[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3]陈东:构建住房公积金专业银行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4(3)

公积金相关政策篇6

住房公积金受惠者仍是少数

今年24岁的女孩王虞(化名)在某政府机关工作,工作未满两年,却已经在工作所在地浙江衢州购下了80平方米的住房,成为同龄人中为数不多的几个有房族之一。这得益于小王单位在过去两年里给她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26万元的房子,首付了8万,剩下的全部用公积金贷款,每月大概还给银行一千多元。”王虞笑着给记者算了一笔账,虽然日子过得比从前紧张许多,但比起商业房贷却可以省下不少钱,而且从此在这个城市里有了自己的一个安乐窝。小王说:“过去压在心里没有住房的这块石头,总算落地了。”

但在现实生活中,像王虞那样工作时间不长,却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政策为自己买房的人并不多。据了解,浙江省绝大多数非公企业,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比比皆是。

江西来的小余是刚毕业的大学生,去年年底通过层层筛选,进了杭州一家外贸企业工作,每月3500元工资。对一名刚大学毕业的年轻人来说,这个待遇已算不错。但小余仍很苦恼,因为他在杭州没有住的地方。每月的工资除了租房交房费,吃饭,想在短时间内买一套不大的房,也是天方夜谭。他很有感触地对记者说:“在杭州租房很贵,想买房由于缺乏一定的贷款资格,只凭每月的三千多元钱,根本不可能。”他说:“如果拥有一份公积金账户,至少可以让我的买房计划缩时不少。所以,有时候想想宁可少点工资进事业单位,一来稳定,二来各种社会保障全面,可以省不少事。”

记者了解到,眼下,除了非公企业的职工之外,还有更多的人,如一些农民工更是对住房公积金不敢有太多的奢想。在他们心目中,每月能按时从老板手里拿到工资就已经不错,谁还会再去奢想住房公积金或其他保障呢?

近日,当记者在杭城某建筑工地采访,告诉打工的农民工小李有望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的时候,他的眼神里流露出来的是怀疑和茫然,可依然是笑着对记者说:“那敢情好啊!”

用住房公积金买房,已成为越来越多老百姓的渴望。而现实并不让人乐观,一些省份公积金覆盖率还在50%以下。

现有的住房公积金体系有其不足

新年伊始,当建设部关于公积金的方案通过媒体传播给大众的时候,业界不乏喝彩之声。然而,另一方面,对这个被专业人士称为住房公积金的破题之举,许多人抱有怀疑。新政出台,能否力导公积金政策的真正“突围”,实质性地减轻普通百姓对买房难问题的担忧呢?

一些专业人士认为,从积极的角度看,围绕住房公积金的新规,将促使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政策进一步完善。可记者采访时候却发现,许多普通老百姓对此并不看好。有人甚至对记者表示,现有的公积金体系本身有其不足的一面。比如垄断企业与一般企业的缴费程度不平衡,公积金申领手续的繁杂都已经与推行公积金制度的初衷相背离。

浙江广电集团事业编制的罗先生本身已享受了公积金政策,但是用他的话来说:“公积金属于鸡肋的概念,弃之可惜,食之无味。”他说,但凡公积金缴费高的人大多是有钱人,他们或者是垄断企业,或者是权要部门,本身有房有车,或者可以分到公房,根本不用为买房子发愁,却享受着最高额度的公积金。但是另一方面,低收入人群住房公积金偏低,一年千把元钱根本不能为他们解决任何住房难题。

所以,当农民工小李在了解了具体的操作规定后,短暂的兴奋随即便被冲淡。因为根据规定,能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进城务工人员,必须是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且有工资收入的,而且,在办理房贷之前需要签订缴存协议,协议约定的支取条件称,贷款前的缴存余额为两年。这样的门槛,事实上又将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人,挡在了享受公积金福利的大门外。

记者在采访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办主任杜康生时了解到,其实公积金向穷人推广的政策并不新鲜,在国家政策中,规定了所有的企事业单位必须为正规合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虽然这几年下来交纳公积金的单位已经越来越多,但远远没有达到全民普及的范围,更谈不上普及到农民工。

目前,不少进城务工人员以打零工为业,即便是有单位招用,能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也是寥寥无几。

再说缴存余额两年。按照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应由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但对于进城务工人员来说,近几年,劳资纠纷问题还未得到完全解决,外来务工人员若能按时足额收到发放的工资就相当不错了,谁肯为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而延伸出来的另一个问题是,进城务工人员流动性大,即便是已符合贷款条件,但由于许多地方的住房公积金还不能异地支取,所以,他们只有在就业地买房时才能动用住房公积金,在家乡买房、建房时则无法使用。由此,农民工担忧这些公积金最终是否只能躺在账户里“睡大觉”。事实上,许多外来务工人员是根本无力在大城市买房的,对他们而言,在城市辛苦挣了钱,回家乡能盖上一间房才是最现实的事。

新政实施任重道远

新政策开局,总是困难重重。2007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政策的逐步推行,也为许多没有交纳公积金的人带来一些新的希望。新的公积金细化的政策也同时为缩短贫富差距,创造和谐社会带来福音。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办主任杜康生对记者说,事实上,早在2001年,浙江省就提出了在除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企业之外的非公企业推广和普及公积金政策。新政策出台后,虽然在公众视野内掀起轩然大波,但在业界,这已经是非常古老的话题。

2006年,浙江省住房公积金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全省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首次达到10亿元,比上年增加2.7亿元。年末风险准备金余额近22亿元,占贷款余额约5.3%。住房公积金贷款大幅增长,逾期贷款率大幅下降,贷款资产质量进一步提高。公积金贷款额比上年末增加35%,贷款余额占归集余额的比例达到78%,比上年提高8个百分点,贷款率多年位居全国各省、区第一,连续两年位居各省、区、直辖市第二。据了解,在未来的几年里,浙江省将大力加强对个人贷款的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力争使逾期贷款率进一步下降,贷款资产质量大幅提高。

同时,2006年,浙江省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4亿元,到2006年底,已累计提取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7.4亿元,已使用2.8亿元,成为廉租房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为我省住房保障工作做出了贡献。

“但是,目前在我省还有许多地方,许多企业没有按规定给职工办理和交纳住房公积金。许多企业职工群众还是无法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实惠。”杜康生对记者说。

对此,有专家认为,要想让住房公积金真正为一次性支付购房资金有困难的广大群众提供购房资金和购房贷款,需要切实从以下几点加以完善:

第一,住房公积金要回归它的调节功能,既要发挥好它调节住房资金的功能,也要发挥好它调节社会公平的作用。需要完善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和法律,对不公平、不公正现象进行纠正,而且要必须限制“腐败福利”。防止有人一分都缴不上,有人却月缴数千元的现象。避免住房公积金变成富人的“俱乐部”。

第二,要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据统计显示,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一直非常低,没有发挥应有的效能,这其中既有金融制度方面的缺陷,也有监管不力的问题。

第三,要加强住房公积金征缴管理。虽然目前公积金交纳面要覆盖农民工还有很多困难,但对城市中不积极缴存公积金的单位,要加大引导和处罚力度,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扩大覆盖面。

第四,要完善住房公积金风险和监管制度。近年来,因住房公积金监管漏洞,腐败大案屡有发生。还有,建设部是否有金融机构监管的专业能力也广受质疑。同时,世界银行在一份报告中也指出,住房开发和安全合理贷款二者之间也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据了解,在未来的几年里,浙江省将大力加强对个人贷款的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力争使逾期贷款率进一步下降,贷款资产质量大幅提高。

记者相信,随着住房公积金新政策、新制度的逐步完善和推广,城市里一些居无定所人群将逐渐圆上“有房”之梦。

相关链接

建设部:住房公积金制度将覆盖农民工

近日,建设部就住房公积金工作,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监管部门,督促各地按照“严肃纪律、严格监督、规范运作、强化服务、防范风险”的要求,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依法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依法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认真清理、坚决纠正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缴存政策。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归集扩面工作,使制度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包括在城市有固定工作的农民工在内的城镇各类就业群体。2007年,实现全国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人数比上年增长5%以上。

二是,稳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加大对中低收入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增强服务意识,便捷贷款程序,合理降低费用,提高办事效率,有针对性地解决影响资金使用效率的问题。重点支持职工购买中小套型、中低价位自住住房,支持中低收入职工通过租赁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保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户数和数额持续稳定增长。

三是,加强住房公积金使用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强化对个人住房贷款和提取使用的管理,严格防范资金运作中的各类风险,加强对资金用途的监控,严禁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非自住住房消费。开展贷款风险排查,依法严肃查处违规违法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四是,夯实各项基础工作,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内控机制,加强统一管理,强化对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的监控,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加强管理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