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质的定义篇1

关键词马克思新唯物主义费尔巴哈旧唯物主义

中图分类号:A811文献标识码:A

1马克思对费尔巴哈为代表的直观唯物主义的批判

要正确理解马克思对直观唯物主义的超越,我们首先必须正确认识马克思对费尔巴哈唯物主义的批判。正是马克思通过批判费尔巴哈唯物主义从而达到克服以往直观唯物主义的缺点并创建自己的实践唯物主义。

在《关于费尔巴哈提纲》(以下都称提纲)第一条马克思开门见山的指出旧唯物主义的缺点。他说:“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

提纲第一条中提到的“对象、感性、现实”是马克思借用费尔巴哈的术语,在费尔巴哈那里,这三者之间的含义基本相同,都是指客观存在的事物或者是自然界,客观存在的事物中就包括人。费尔巴哈说过,“感性”就是“实际存在着的,因此,在我看来,他们具有个现实同样的意义”。马克思所说的“客体”也是费尔巴哈所说的客体,是指同人类的实践活动无关的单纯的客观存在物。“人的感性活动”就是指主体人改造客观物质世界的活动――实践。为什么马克思将实践称之为感性活动这在下面会具体分析。

所以马克思指从前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在内的旧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只是把客观事物当成是独立于人,同人的实践不发生任何关系的直观对象。人只能直观客观存在物,没有从人的实践方面去理解客观世界、理解人、理解人同外部世界的关系。不了解人不仅是直观者更是改造者,不懂得客观世界不仅是人们直观的对象,更是人们改造的对象。而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批评费尔巴哈,他说:“他对感性世界的‘理解’一方面仅仅局限于对这一世界的单纯的直观,另一方面仅仅局限于单纯的感觉。费尔巴哈设定的是‘一般人’,而不是现实历史的人。”也是一脉相承,批判费尔巴哈只是从直观的角度去理解感性世界,仅仅把感性世界理解为人直观的对象,仅仅把人当作有感觉能力的直观者。简而言之,旧唯物主义由于不懂得主体人的实践活动在改造认识客观世界中的作用,只是从直观的角度去理解人、理解客观世界以及人和客观世界的关系,所以“直观性”是旧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

对于费尔巴哈直观性的缺点,马克思又从不同的角度去批判,认为这一缺点必然会导致形而上学的自然观和唯心史观。

(1)马克思认为,费尔巴哈唯物主义由于其“直观性”这一主要缺点,在自然观上只能是形而上学的自然观。因为费尔巴哈不懂得实践的意义,他不懂得现实的自然界是我们实践的结果,随着人类实践的发展而发展。所以他不能把自然界“理解为一个过程,理解为一种处在不断历史发展中的物质”。因而“费尔巴哈从来不谈人类世界,而是每次都求助于外部自然界,而且是那个尚未置于人的统治之下的自然界。”费尔巴哈只是单纯地直观我们的对象,感性,现实,也就是单纯直观的看待自然界,把自然界当做静止不动的客体,仅仅只供我们直观。由于费尔巴哈不懂实践的科学含义,看不到实践和自然界的关系,所以费尔巴哈在自然观中陷入了形而上学的自然观。

(2)马克思还认为,费尔巴哈由于其直观性这一主要缺点必然导致唯心史观。由于费尔巴哈仅仅是从直观的角度去研究自然和人,而不是从实践的角度去研究自然和人的缺点,忽视了实践,不懂实践在改造人类社会和认识人类社会过程中的决定作用和意义,这就导致了费尔巴哈最终倒向唯心主义历史观。具体来说费尔巴哈不了解社会关系的本质是实践,不了解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归根到底也是实践。只有从实践去考察社会,考察社会活动才能正确理解社会的本质人的本质。例如费尔巴哈在关于人的本质问题上,他把人的本质看做从每个单个人中抽象出来的共同性,这种共同性包括理性、意志、情感。费尔巴哈将人的本质归结于意识思想之类的东西上去,这就导致费尔巴哈陷入了唯心主义中。对此马克思在提纲中批判到:“费尔巴哈把宗教的本质归结于人的本质。但是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里马克思明确指明了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而社会生活的本质是实践的,也就是说人的活动本质上也是实践的。而在解决社会问题的途径上,费尔巴哈找不到正确的办法,只能寄托在“爱”的宗教上,妄图通过“爱”的说教来解决一切社会问题。这种将非理性的感情当做改造社会的决定力量导致了费尔巴哈最终走向唯心史观。

2马克思对费尔巴哈唯物主义的超越

2.1从实践出发考察自然,马克思超越费尔巴哈形而上学的自然观,实现了辩证法与唯物论的统一

在自然观上,一方面马克思坚持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坚持物质第一性,承认物质的客观独立性。另一方面与费尔巴哈不同,马克思认为我们所面对的“对象、现实、感性”也就是自然界不只是纯粹的存在,不是客观独立于我们自然界,而是经过我们实践改造之后的自然界,是属人的自然界,人化的自然界。因此,只有通过实践的观点去认识自然界,把它当作人实践活动的对象,实践活动的结果去理解,我们才能认清它的本来面目。正如马克思所说:“只要这样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及其产生情况来理解事物,任何深奥的哲学问题……都可以十分简单地归结为某种经验的事实。”这是一种远远超越了费尔巴哈唯物主义的崭新的唯物主义自然观。在实践的基础上将唯物论与辩证法结合了起来。

2.2从实践出发考察人和社会,创立了唯物史观,实现了对唯心史观的超越

马克思否定费尔巴哈将人的本质抽象为一些意识的共性,例如理性、情感等等。为此马克思从实践的观点出发,将人放入历史进程中予以考察,发现了这一事实: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哲学,必须能够生活,而为了生活,就需要衣食住行以及其它东西,为此就必须生产劳动。“一旦人开始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的时候,这一步是由他们的肉体组织所决定的,人本身就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这就是说人的本质存在于人的生产实践活动中。由此出发,马克思认为现实的,活生生的人,“不是处在某种离群索居和固定不变状态中的人”,也不是“人们所说的,所设想出来的、想象出来的人”。现实的人必定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人。这里马克思为我们提供了从人自身的实践活动去正确理解人的本质的思维方式,从而论证了人的本质就是实践。

从马克思所发现的人的本质是实践的观点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人类的历史是人的实践活动创造的,而不是唯心主义所认为的是某种精神力量创造的。正如马克思所说说:“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是自然界对人说来的生成过程。”马克思通过对人的本质的发现,沿着这一正确的道路从实践出发去考察历史,向着创建唯物史观又迈出了一大步。

从实践出发考察历史,马克思提出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这一原理,从根本上划清了历史唯物主义与历史唯心主义的界限。“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人们的想象、思维、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行动的直接产物。”这里马克思直接了当地指出人类的物质活动决定精神活动。所以意识的本质归根到底是在人们实践活动的基础上对人们所接触对象的反映。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

从实践出发,马克思通过分析物质生产实践及其内在矛盾的基础上,揭示了社会历史发展的本质规律。提出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市民社会(后称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两大规律。马克思认为,实践活动是人类有目的地能动地改造自然界的物质性活动,同时也是人与人相互的交往,相互作用,相互规定的历史活动。因此人在生产实践中产生两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形成生产力;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形成生产关系。生产力的水平通过分工表现出来,而分工又决定了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分工决定生产关系。所以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反过来生产关系又去影响生产力。社会就是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交织的矛盾中不断向前发展的。在发现这一规律的基础上,马克思又进一步提出市民社会决定上层建筑这一规律。马克思说:“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制约同时又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对于市民社会的含义,马克思说:“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它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马克思这一观点也就构成了后来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发展规律的核心观点。

综上所述马克思通过对费尔巴哈唯物主义的批判,认识到直观性是其主要缺点以及由这一主要缺点所导致的形而上学性、唯心史观等等其它缺点。基于这些深刻的认识促使马克思深刻探讨论证人类实践的意义及其重要性。首先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提出了一条不同于直观唯物主义的新唯物主义哲学路线,即从实践出发去理解“对象、感性、现实”的新唯物主义路线。而在《德意志意识形态》第一章中,马克思通过将这条新唯物主义路线贯彻在历史观中,从实践出发去考察自然、社会和人,从而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至此,通过对费尔巴哈唯物主义的批判,马克思实现了自己哲学理论的构建,实现了对费尔巴哈唯物主义的超越。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翻译局译.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王荫庭.“社会存在”范畴释义[J].中国社会科学,1992(1).

[3]吴仁平.科学实践观与马克思主义哲学[M].江西人民出版社,1999:44.

生物质的定义篇2

摘要:马克思对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物质生活方式的经典表述是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在此书中,马克思回顾了自己研究政治经济学的经过,阐述了《政治经济学批判》一书产生的历史条件及背景。通过研读《序言》,我们不难发现,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以及精神生活,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范畴。确定这一基本范畴并阐明其基础性解释意义,对准确理解历史唯物主义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历史唯物主义生产方式基石

历史唯物主义是人类社会发展一般规律的科学,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的社会历史观和认识、改造社会的一般方法论,亦称唯物史观。历史唯物主义为马克思和恩格斯所创立。历史唯物主义用以观察社会历史的方法与以前一切历史理论不同,它充分肯定世界的物质性,同时承认人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主体作用。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彰显历史唯物主义整体理论中最重要的部分,即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些基本观点也都是围绕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而展开的,因此我们可以说: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石是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

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

物质生活决定精神生活,还是精神生活决定物质生活,或者说,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还是社会意识决定社会存在,对这个根本问题的不同回答,划分了两种截然对立的历史观:历史唯物主义与历史唯心主义。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里用简洁的语言阐明了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决定整个社会生活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他透过各种社会现象,发现了一个简单的,但却长期被人忽视的事实。这就是:无论在哪一个社会当中,人们都必须首先解决了吃喝穿住的问题,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哲学、宗教等活动。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没有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就不可能有其他种种社会活动,也不会有社会历史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不仅应当把社会关系区分为物质关系和意识关系,而且,只有把社会关系归结于生产关系,把生产关系归结于生产力的高度,才能有可靠的根据把社会形态的发展看作自然历史过程。这也就是说,归根到底,社会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乃至整个社会关系的变迁和改革。

生产力是社会生活中最革命的因素,社会变革总是首先从生产力开始的。生产力的发展推动着人类社会从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推动着历史前进。一切先进的阶级和人们总是热心发展生产力,而一切反动的阶级总是阻碍生产力的发展。这是衡量一切阶级、政党、派别是革命的、进步的,还是反动的、落后的根本标准。马克思指出,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就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的变革,要从经济基础方面去寻找原因,生产关系的变革,要从生产力方面寻找原因。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一条基本原理。判断一个革命时代不能以它的意识为根据,只能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中去解释。社会生产力发展了,生产关系不适合了,它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了生产力的“桎梏”,生产力要求打破这种“桎梏”,社会革命的时代才会到来。所以,人类始终只能提出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这个任务的提出科学与否,就看其有无客观条件。而这个客观条件,就是新的生产关系赖以建立的客观基础。而物质生产方式的发展以及物质生产力的变革是社会变革的终极原因,无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规律,还是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矛盾运动规律。都离不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而单独存在。

二、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决定力量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物质生活的不同生产方式表征着人类的各个阶段的文明。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伴随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进步,生态发展也必然走向文明形成生态文明。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社会发展内含有机统一的两个方面:首先,社会发展是主体的需求与愿望满足过程和价值目标不断实现的过程;其次,社会的发展是具有客观必然性和内在规律的进程,所以社会发展是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的统一。马克思在论述社会历史发展之时,更注重社会的种种冲突和变革的经济根源与“物质条件”。他认为,一切政治的和思想意识的冲突和变化,都“必须从物质生活的矛盾中,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现存冲突中去解释”。一切社会变革及社会历史发展都必须由物质条件来保障。因为“人类始终只能提出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甚至“任务本身,只有在解决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者至少是生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否则就往往是空想,并会归于失败。

人们为了维持自己的生存而通过生产劳动向自然界谋取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方式,是一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生产方式和地理环境、人口因素,都是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地理环境和人口因素对社会的发展起着重大作用,它们的状况如何,能够加速或延缓社会的发展,但它们都不是社会发展的决定因素。只有生产方式才是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这主要表现在:人们要从事政治、科学、艺术等等活动,首先要吃、喝、住、穿,能够生活。为了能够生活,就需要有食物、住房、衣服等生活资料。为了获得这些生活资料,就必须从事物质生产。如果停止物质生产,人类就会很快灭亡。一个社会处在什么样的发展阶段上,它的社会制度、阶级结构以及政治、法律、道德、哲学等观点如何,人们的社会关系、生活方式怎样等等,归根到底决定于生产方式。马克思指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之所以互相区别,形成不同性质和面貌的社会,根本原因就在于它们有着不同的生产方式。有什么样的生产方式,就有什么样的社会形态。物质生产总是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中,随着生产的发展,生产方式也会发生变化。当着一种生产方式被另一种新的生产方式代替的时候,社会制度、阶级结构和意识形态等等也就必然发生根本的变革。人类社会从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的转变,以及将来进入共产主义社会,都是生产方式发展和变革的结果。

三、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不仅是人类历史的起点,而且是人类存在和发展的原动力

物质生产是社会存在形式的生产,是人们改造自然、创造物质财富的活动。人类所经的一切社会形态都无法离开物质生产活动,社会的变迁、时代的更替都伴有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马克思说:“任何一个民族,如果停止劳动,不用说一年,就是几个星期,也要灭亡,这是每一个小孩都知道的。”所以物质生产是人们每日每时都要进行的一种历史活动,是一切历史的一种基本条件。就这一点来说,文明的现代人和蒙昧的古代人并没有什么两样。人类的历史首先是物质生产发展的历史。

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把人同自然界联系起来,形成生产力系统,同时也使人发生一定的联系,形成生产关系系统,派生出社会的上层建筑,并且由于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分工,产生出政治法律思想,以及道德、哲学、科学、艺术、宗教等社会意识形式。这样,生产力、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就构成了社会生活的基本领域。而这些社会生活的基本领域并不是平行的、各自独立的,而是彼此交融、彼此共生的关系。而所有这些社会基本要素的最终根源都是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

马克思说:“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主为首的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为首的社会。”人类各种社会制度的变革,都是由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发展到一定阶段所引起的。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已经经历了五种社会形态,它们是物质的生产方式发展的必然结果。由此可见,物质生产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基础,是人类历史得以不断向前的巨大动力。从物质生产这个原动力出发,联系物质生产发展的各个阶段,考察人类历史发展的状况,就为我们揭示和掌握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提供了一把钥匙。依据这一历史观,人类的历史就不再是许多偶然历史事件的堆积,而是由物质生产所制约的、人类社会形态由低级到高级的有秩序的更替。于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就清楚地展现在我们面前了。

四、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原理是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基石

既然物质生产的原理是人类历史的出发点,是人类历史的原动力,那么,这个原理就应当是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基石。也就是说,就应该由此出发来探讨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体系。物质生产的原理是历史唯物主义其他各个原理和范畴的基础。应该而且可以判定,历史唯物主义的其他各个原理和范畴,都是物质生产这一原理的逻辑演变和引申。众所周知,社会存在是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基本范畴。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原理,把唯心主义的历史观从最后一个防空洞里驱逐出去了,这个原理的重大意义是勿庸置疑的。可是,这个重要的原理,则是以物质生产的原理为理论基石的。

马克思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揭示了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这个规律同自然界的规律一样,是客观的、必然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所以,马克思把社会发展看作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当然,社会过程不同于纯粹的自然过程,自然过程无需人的参与,它的规律也在那里起作用。社会过程是人本身活动的结果,而人的活动都是有意识、有自觉意图的。所以,不能把社会规律和自然界的物理过程、化学过程、生物过程等同起来,忽视人的作用。马克思说过:“历史活动是群众的事业,随着历史活动的深人,必将是群众队伍的扩大。”过去的历史已经证实了这个论断。我们只要坚持物质生产这个原理,我们的群众队伍还会更加扩大。

五、小结

马克思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揭示了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这个规律同自然界的规律一样,是客观的、必然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所以,马克思把社会发展看作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当然,社会过程不同于纯粹的自然过程,自然过程无需人的参与,它的规律也在那里起作用。社会过程是人本身活动的结果,而人的活动都是有意识、有自觉意图的。所以,不能把社会规律和自然界的物理过程、化学过程、生物过程等同起来,忽视人的作用。在整个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人类历史的基础,理所当然的,也是反映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最一般规律的科学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如果把物质生产方式原理这块理论基石抽掉,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大厦就会倒塌。显而易见,只有以物质生产原理为出发点,才能同历史唯心主义划清界限,牢固地建立起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理论体系。(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

生物质的定义篇3

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大中小学德育课程一体化建设研究”(13JZD046)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创立,坚持、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其中包含了理论界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的成果,澄清了诸多附加在马克思主义名义下的教条主义话语。然而,遗憾的是,某些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中,仍残留着不少教条主义话语的痕迹。而个别意识形态工作者,以及诸多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的在读研究生,都把诸如“物质决定意识”当作马克思主义的逻辑起点,认为马克思主义是由“关于整个物质世界科学图景”的理论推演出历史唯物主义,并由此发现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五种社会形态线性的依次更替这一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把这些没有马克思恩格斯学说根据的话语,当作马克思主义的核心观点来宣传,不仅不能解释当代世界和中国的现实,而且割裂了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与经典马克思主义的一脉相承关系,从而给“理直气壮”地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带来了障碍。为了提高马克思主义的信誉度,无论是教材编写,还是理论宣传,首先需要对上述三个被当作马克思主义核心观点的常识性问题作正本清源。本文试图从“马克思没说过什么,说过什么,反对过什么”,“这一教条主义话语的来源是什么”,“这一话语带来的理论和实践的困境是什么”等三个方面,来厘清什么不是马克思主义。

马克思主义不是以“物质决定意识”

为逻辑起点而演绎出来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马克思恩格斯在著作中谈到他们自己的理论立场时,从来没有说过“意识是由物质决定的”。马克思恩格斯强调的都是:“生活决定意识”、“社会存在决定意识”。如《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说:“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1]“意识一开始就是社会的产物,而且只要人们存在着,它就仍然是这种产物。”[2]他们讲的“存在”、“生活”,就是人们的“现实生活过程”,也就是“社会存在”,而非“物质”。

马克思恩格斯也经常使用“物质”概念,但一旦涉及到同意识的关系,“物质”后面都跟着“生产”、“活动”、“交往”、“行动”、“关系”等关键词,以把自己的哲学同旧唯物主义区别开来。如他们所说:“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人们的想象、思维、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行动的直接产物。”[3]“发展着自己的物质生产和物质交往的人们,在改变自己的这个现实的同时也改变着自己的思维和思维的产物。”[4]这些概念,都应当归结为“实践”而非“物质”。

马克思恩格斯不仅没有说过“物质决定意识”,而且恰恰是批判了旧唯物主义只是从物质出发看待世界的立场,才实现了思想史上的伟大变革。在被恩格斯誉为标志着马克思天才世界观萌芽的第一个文件《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开门见山地批评了旧唯物主义的缺陷,即只是从客体(或“物质”)的角度去观察世界,而不是从实践的角度去观察世界。

恩格斯在《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在提出物质和精神“何者为第一性”是划分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标准时,作的是历史概述,而不是说马克思发现了“物质第一性”的伟大思想。他为了避免后人把旧唯物主义观点强加给马克思,当时就警告:“除此之外,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这两个用语本来没有任何别的意思,它们在这里也不是在别的意义上使用的……如果给它们加上别的意义,就会造成怎样的混乱。”[5]所谓“别的意义”,就是把自然物质对于人类意识是“第一性”的地位,过度解读为人类社会的一切,包括意识都是由物质“决定”的。

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根据当时的自然科学成就,反复强调思维的基础不是单纯的物质以及由物质刺激产生的感性经验,而是人对自然界的改造。他说:“自然科学和哲学一样,直到今天还全然忽视人的活动对人的思维的影响;它们在一方面只知道自然界,在另一方面又只知道思想。但是,人的思维的最本质的和最切近的基础,正是人所引起的自然界的变化,而不仅仅是自然界本身。”[6]他还指出:“现代自然科学已经把一切思维内容都来源于经验这一命题以某种方式加以扩展,以致把这个命题的旧的形而上学的限制和表述完全抛弃了。”[7]

总之,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是“社会生活”、“社会存在”或“实践”决定意识。他们不仅没有讲过、并且是反对“物质决定意识”的。

把“物质决定意识”当作马克思主义的核心观点甚至逻辑起点,源于斯大林1938年为《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撰写的第四章第二节“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他多次断言,马克思是从“物质第一性”推论出“物质决定意识”,再推论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既然自然界、存在、物质世界是第一性的,而意识、思维是第二性的,是派生的;既然物质世界是不依赖于人们意识而存在的客观实在,而意识是这一客观实在的反映,那么由此应该得出结论:社会的物质生活、社会的存在,也是第一性的,而社会的精神生活是第二性的。”[8]坚持这一教条主义话语,会产生一系列理论逻辑的矛盾,也会给实践或意识形态宣传带来困境。

如果说“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是从“物质决定意识”中推演出来的,那么,“物质”概念的外延应大于“社会存在”,且先于“社会存在”而存在,这样,从逻辑上说,“意识”概念的外延也应该大于“社会意识”,且先于“社会意识”的产生而产生。那么,在“社会意识”之外和之前的“意识”,又是什么呢?这无疑是在给神秘的“自然神”甚至“上帝”留下地盘。而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任何“意识”都是“社会意识”,没有离开“社会意识”的“意识”。

有些教材既说“物质决定意识”,又说“存在决定意识”。而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决定意识的“存在”,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并认为不能离开社会存在奢谈“存在决定意识”,因为这同样会为唯心主义留下地盘。

有些教材既说“物质决定意识”,又说“实践决定认识”。除非要证明“认识”和“意识”是有本质区别的,或者证明“实践”等同于“物质”,否则,起决定作用的“实践”或“物质”只能取其一。而在马克思那里,实践具有“物质性”,但绝非等同于物质。

有些教材既说“马克思主义从物质出发观察世界”,又说“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立场是以人为本”,还说“科学发展观与马克思主义是一脉相承的”。以什么作为观察世界的出发点,是理论立场问题。如果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立场是“物”,而科学发展观的立场是“人”,那么,两者在根本立场上就大相径庭,谈何“一脉相承”?毛泽东讲的“实事求是”中的“事”,是指“人事”,而非离开“人”的“物”。邓小平讲的实践标准,包含了“老百姓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高兴不高兴”的价值标准,而不是离开人以外的抽象的“物质”标准。

那些所谓“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运动的、运动是有规律的”等教条话语,其实并无马克思主义的“学术含量”,因为它们并非马克思的原创,而是从古希腊直至欧洲近代思想家早已有之的思想;且同马克思所要回答的“资本主义向何处去,工人运动向何处去”的时代课题毫无内在逻辑关系,更贬低了马克思主义在人类文明发展中的贡献。

把“物质”作为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可能造成的危害,恩格斯在《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已经提出警告,那就是把对理想、道德和历史进步的追求,统统抛给唯心主义,而把唯物主义解释成只讲物质,甚至只追求物欲。近些年,那些基于“物质”而不是“群众实践”来谈论马克思主义的人,追求的就是唯GDP论。更有些信奉“彻底的唯物主义者无所畏惧”的人,在其追求“物质享受”和“敬畏鬼神”之间自由“跃迁”,心中唯独没有“群众实践”,而一旦“物质”帮不了他的时候,他就只能通过敬“鬼神”而寻求精神依托了。

马克思主义不是从辩证唯物主义

推演出历史唯物主义

在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历程中,从来没有先研究自然界,待发现了“整个物质世界的科学图景”乃至“宇宙的真理”,产生了辩证唯物主义后,再把它运用到历史领域,演绎出社会发展的规律而形成了历史唯物主义。

马克思说过他的唯物主义是“实践的唯物主义”,而恩格斯则称马克思的世界观是“历史唯物主义”[10]。

从内容上看,马克思的世界观同旧唯物主义的根本区别,是回答了旧唯物主义没有能够回答的关于人类社会发展的秘密。他的思想历程,是从黑格尔的唯心主义通过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走向历史唯物主义的。马克思在柏林大学学习的是黑格尔的客观唯心主义的法哲学思想。大学毕业后,在《莱茵报》工作期间,旁听了莱茵省议会关于书报检查制度、林木盗窃案和摩泽尔地区贫困问题等事件的辩论,使他开始怀疑黑格尔关于国家和法律制度是绝对理性产物的思想,于是,对黑格尔哲学作了反思和批判。他后来追溯这段心路历程时说:“为了解决使我苦恼的疑问,我写的第一部著作是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性的分析……我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11]可见,马克思是从社会的政治关系切入,开始研究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基础,从而形成了新的世界观。恩格斯在《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也指出,马克思之所以能够超越费尔巴哈和旧唯物主义,是因为“在社会领域内,正是费尔巴哈本人没有‘前进’”。[12]“旧唯物主义在历史领域内自己背叛了自己。”[13]

从形式上看,马克思的世界观同旧哲学的根本区别,恰恰在于他反对构建“整个物质世界的图景”或“解释世界的形而上体系”,而是立足于“在批判旧世界中发现新世界”。马克思认为:“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14]恩格斯指出,黑格尔革命方法和保守体系之间之所以会产生矛盾,“原因很简单,因为他不得不去建立一个体系,而按照传统的要求,哲学体系是一定要以某种绝对真理来完成的”[15]。而费尔巴哈之所以抛弃黑格尔辩证法,其原因也在于“哲学这一似乎凌驾于一切专门科学之上并把它们包罗在内的科学的科学,对他来说,仍然是不可逾越的屏障”[15]。为了说明马克思把黑格尔的辩证法作为研究和思维方法继承下来了,恩格斯还用19世纪中叶自然科学的成就,来证明辩证法的普遍性。然而,无论在《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还是在《自然辩证法》中,恩格斯都没有说,马克思是先研究了自然界,把唯物主义同辩证法结合起来,产生了辩证唯物主义,再把它推广到历史领域,形成历史唯物主义,而是始终强调马克思的贡献在于创立了唯物史观,并且认为它“结束了历史领域内的哲学,正如辩证的自然观使一切自然哲学都成为不必要的和不可能的一样……这样,对于已经从自然界和历史中被驱逐出去的哲学来说,要是还留下什么的话,那就只留下一个纯粹思想的领域:关于思维过程本身的规律的学说,即逻辑和辩证法”[17]。

从根本上说,马克思的世界观并非只是在费尔巴哈唯物主义基础上和黑格尔辩证法的相加,因为旧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辩证法是无法相容的,其原因在于两者观察世界的出发点是根本不同的。康德试图调和两者,但陷入了不可知论。马克思是以实践思维方式来观察现实世界,才把旧唯物主义的客观性优点和唯心主义的能动性优点结合起来。从逻辑上说,没有历史唯物主义,就没有唯物主义的辩证法。

把马克思的世界观说成是先研究了整个物质世界形成了辩证唯物主义,再推广到历史领域形成了历史唯物主义,源头还是斯大林。斯大林在《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开篇中定义了马克思主义世界观:“辩证唯物主义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党的世界观。它所以叫作辩证唯物主义,是因为它对自然界现象的看法、它研究自然界现象的方法、它认识这些现象的方法是辩证的,而它对自然界现象的解释、它对自然界现象的了解、它的理论是唯物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就是把辩证唯物主义的原理推广去研究社会历史。”[18]斯大林将所有对人类活动的论证,都去找自然界的物质运动的根据。他反复用“既然――那么”的排比句式强调这一“推论”:“既然自然现象的联系和相互制约是自然界发展的规律,那么由此可见,社会生活现象的联系和相互制约也同样不是偶然的事情,而是社会发展的规律。”“把哲学唯物主义原理推广去研究社会生活和社会历史,该有多么巨大的意义;把这些原理应用到社会历史上去,应用到无产阶级党的实际活动上去,该有多么巨大的意义。”[19]坚持这一教条主义话语,同样会产生一系列理论逻辑的矛盾,也会给实践或意识形态宣传带来困境。

我们既说“马克思主义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因为它揭示了“整个物质世界的图景”,又说“马克思主义不是包罗万象的”,因此它的“理论品质是与时俱进”。如果我们承认“在马克思主义视阈中,时间和空间是统一的”,那么,上述两组命题在形式逻辑上就具有不相容性。

我们既说马克思发现的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是由解释自然的辩证唯物主义推导的结果,又引用恩格斯的话说:“社会发展史却有一点是和自然发展史根本不相同的。在自然界中(如果我们把人对自然界的反作用撇开不谈)全是没有意识的、盲目的动力,这些动力彼此发生作用,而一般规律就表现在这些动力的相互作用中……相反,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的。”[20]既然社会历史发展与自然界运动有根本区别,从自然规律中又如何能推演出历史规律呢?

斯大林模式把人当作实现一定目的的工具,而否认了人民的主体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其意识形态根据,就是把历史规律说成是自然规律的推演,把历史唯物主义说成是解释自然的辩证唯物主义在历史领域的运用,这在实践中导致了用所谓自然规律的“决定性”来压制人的主体性的教条主义。今天,中国共产党已把“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作为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必须坚持的八项“基本要求”的第一条,这既是对社会主义实践新鲜经验的总结,又是马克思主义理论逻辑的必然体现。如坚持把历史规律说成是自然规律的演绎,就无法协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所要坚持的理念。

把历史规律解释成自然规律的推演,还否认了历史发展的偶然性。如果在历史领域,一切都是被“设定”好的,那还需要阶级和政党的历史主动性吗?历史发展到每一个关口,因各种历史的和现实的、经济政治的和文化的、国内的和国际的、主观的和客观的等因素的影响,其前途和路径总有多种选择。如果说规律指的是必然性的话,那么偶然性就是机遇。十月革命是抓住了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机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开辟,也是抓住了世界的开放和全球化的机遇。否认了历史发展是必然性和偶然性的统一,便无法理解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和改革,甚至无法理解邓小平为何一直强调要“抓住机遇”。

马克思恩格斯没有说过五种社会形态线性的依次更替是人类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

马克思恩格斯在他们的著作中,从来没有说过“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线性的依次更替,是一切民族都必须经历的人类社会发展普遍规律。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分析过部落所有制、古代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形式,但并不是很多教材中所说的“五种社会形态”。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说过:“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希腊罗马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做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21]马克思用“大体说来”,表明并没有把它作为所有民族绝对普遍的社会发展图式,而“亚细亚生产方式”也不等同于“原始社会”。

马克思自己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说过,他发现的历史运动的秘密,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恩格斯《在马克思墓前的讲话》中也说,马克思发现的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是:“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基础,人们的国家设施、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观念,就是从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也必须由这个基础来解释,而不是像过去那样做得相反”,亦即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还有就是由资本主义社会基本矛盾所决定的“现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它所产生的资产阶级社会的特殊的运动规律”[22],即剩余价值运动的规律。

马克思反对把他对西欧资本主义的起源及未来的论证和概括,当作绝对普遍的模式强加于世界各国:“我明确地把这一运动的‘历史必然性’限制在西欧各国的范围内。”[23]有人“一定要把我关于西欧资本主义起源的历史概述彻底变成一般发展道路的历史哲学理论,一切民族,不管它们所处的历史环境如何,都注定要走这条道路,――以便最后都达到在保证社会劳动生产力极高度发展的同时又保证每个生产者个人最全面的发展的这样一种经济形态。但是我要请他原谅。(他这样做,会给我过多的荣誉,同时也会给我过多的侮辱)”[24]。

这一独断论的教条主义话语,同样出自斯大林。在他阐述人类社会发展“普遍规律”时,反复使用的是一种社会形态“恰恰被”另一种社会形态“代替”的话语结构,以表达“五种社会形态”的依次更替是“线性”的规律。而之所以历史规律是“线性”的“普遍规律”,是因为在斯大林那里,它是由物质运动的规律决定的,正如他所说:“尽管社会生活现象错综复杂,但是社会历史科学能够成为例如同生物学一样精密的科学,能够拿社会发展规律来实际应用。”“无产阶级党在它的实际活动中,不应该以任何偶然动机为指南,而应该以社会发展规律、以这些规律中得出的实际结论为指南。”[25]坚持这一教条主义话语,依然会产生一系列理论逻辑的矛盾,也会给实践或意识形态宣传带来困境。

把五种社会形态当作人类历史发展的“线性”的“普遍规律”,在逻辑上有两种论证方法:其一,演绎法,即说它是由“物质运动规律”推演出来的,而这无疑是说,宇宙在大爆炸最初3秒钟就已经预设好了各个国家和民族都要走同样的道路,甚至就已经预设好了中国共产党1921年要诞生,1949年要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这样,马克思主义就变成了“神学”而不是科学,这同黑格尔从“绝对精神”概念演绎出历史规律没有本质的区别,只不过把“绝对精神”概念换成了“物质”概念而已。其二,经验归纳法,也就是说马克思考察了西欧、亚洲、非洲、美洲、大洋洲等所有国家的历史,发现迄今为止都是前社会主义四种社会形态的更替,便归纳出这一规律。然而,不仅马克思从来没有做过这一工作,而且事实上,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都没有完整地经历过前社会主义的四种社会形态。把西欧的特例强加于人类历史,既不符合世界历史发展的事实,又有欧洲中心主义之嫌。

其实,马克思得出资本主义乃至整个人类的前途在于社会主义的结论,是从欧洲资本主义发展的特殊性出发的,他揭示出由于欧洲资本主义社会基本矛盾弊端的暴露,以及资本主义通过“世界市场”而造成的对“世界历史”的影响以及对其他民族发展带来的两重性,因此资本主义必然发展到社会主义,也就具有了“世界历史”的普遍意义。其他国家和民族在资本主义的影响下,必然走向社会主义,是由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决定的,而不是由所谓预设好的“五种社会形态线性更替”的“规律”决定的。

有些教科书既说“五种社会形态的更替是人类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又说“根据马克思揭示的社会发展的规律,人类历史必然要经历五种社会形态的更替”。这同样产生了逻辑混乱:五种社会形态更替究竟是历史规律本身,还是历史规律的表现?

一些教科书既说五种社会形态的更替是不可抗拒的规律,又说要“尊重世界文明多样性、发展道路多元化,尊重和维护各国人民自主选择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的权利,相互借鉴,取长补短,推动人类文明进步”。两者的话语又出现了不协调。

坚持五种社会形态的更替是任何国家和民族都不可抗拒的规律,本意可能是想为中国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历史合理性作辩护,但事实上其意识形态作用适得其反,因为它在逻辑上的推导是:既然五种社会形态的更替是不可抗拒的规律,那么,由于中国没有搞过资本主义,因此应先搞资本主义,再搞社会主义,从而否定了社会主义是中国近现代历史的必然选择;或者今天搞改革开放,就是在“补资本主义的课”,搞的是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实则是“中国特色资本主义”,从而否定了改革开放。

坚持这一话语也无法为改革开放提供指导和辩护。正因为斯大林把人类历史发展规律绝对化,把每种社会形态所包含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也简单化、凝固化了,这才造成将苏联在发展进程中因特殊历史条件所做的体制安排,如高度国有化的所有制结构和行政化的计划经济,当作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历史发展的必经阶段。中国的改革开放,正是破除了斯大林教条主义的独断论,回归到了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是人类历史发展规律的思想,按这一思想,“社会主义是一个不断变革的社会”,国家所有制只是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第一步”,最后应该逐渐实现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以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回归到了列宁所说的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应该继承资本主义的“幸福”,而消除资本主义的“罪恶”的思想。

基本结论

斯大林把旧唯物主义强调的“自然物质运动”、而不是马克思强调的“人的活动”当作马克思主义世界观的理论基础,以自然界物质运动的决定作用和必然性,来推论人类历史活动的规律性和必然性,以及对历史规律的独断论表达,在当时的国际国内错综复杂的背景下,有为其所开始形成的社会主义模式作合理性辩护的意识形态需要。因为按上述表达,斯大林社会主义模式是人类历史发展必然规律的体现,“苏联的社会主义国民经济是生产关系完全适合生产力性质的例子,这里的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同生产过程的社会性完全适合,因此在苏联没有经济危机,也没有生产力破坏的情形”[26]。同时,对外也可宣称苏联现有制度是世界上最好的制度,以鼓动其他国家人民支持被资本主义世界包围的苏联社会主义,并扩大苏联在世界上的影响。

生物质的定义篇4

论文摘要:当代马克思主义人学的研究必须注重它的实践唯物主义特征,这主要基于两个层次的理由:其一,实践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质特征,这是人学研究兴起的深层动因;其二,实践唯物主义与人学的研究领域有着共同的支点,即现实活动中的人:现实活动中的人是人学研究的中心内容,也是马克思主义人学的实践唯物主义品格的主要体现之处。

新近召开的世界哲学大会已经把对人进行哲学的研究作为当前一段时期哲学研究的主题,人学研究的兴起是世界哲学的主潮、虽然它在中国的起步较晚,但起点较高,甫一兴起,就已受到国内哲学界的广泛关注,已成蓬勃之势,学者们采用全新的眼光去重新审视马克思主义哲学,对于马克思主义的人学仍处于建设中,任何一种理论的建立都需要很多人很长时间的努力探索才能完成;理论又是开放性的,它需要汲取各学科的优秀成果完善自身,但理论又是独立的。马克思主义人学以崭新的面貌出现,它就有理由成为相关领域的典型代表而起作用、从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艺是时代精神的结晶,是先进思想的代表。因此,在人文学科领域内它将起到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如何建设当代的马克思主义人学仍然是一个必项受重视的前提性的间题,也是一个基础性的问题。我认为,马克思主义人学的建设必须注重它的实践唯物主义品格,以实践唯物主义的科学态度和方法作为人学建设的指导,

一、实践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质特征

实践概念在马克思1$45年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和1846年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曾有过重要的论述,马克思是以实践为基础去批判旧唯物主义,建立新唯物主义的(新唯物主义又被称为实践唯物主义,是相对旧唯物主义而言的,这新就新在它是实践的,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以往旧哲学的本质区别〕。整个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都是建立在实践基础上的。

提纲,开头就批评了包括费尔巴哈在内的旧唯物主义的直观性,指出它们的主要缺点是不把事实、现实、感性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在人对自然界的关系的问题上,旧唯物主义哲学仅靠感性的直观不可能了解人对自然界的能动关系,达到人和自然界的真正统一。真正实现这种统一的是人的感性的客观活动,即物质生产劳动(这是人类实践活动的首要的内容)。因此,作为哲学范畴的马克思的实践概念首要的和基本的内容,便是表现人对自然界的能动关系的物质生产活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实践概念的提出才使马克思决定性地超出了费尔巴哈、他不仅抛弃了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而且根据唯物主义的原则改造了他的辩证法,从而积极地扬弃和克服了黑格尔哲学:讨于马克思来说,实践概念决不是从“人的本质”或“人的特性”中引仲出来的人本主义概念,而是从人的现实存在即他们的现实生活关系中概括出来的历史观概念。实践所表明的人的能动性和创造性,是一种既受自然制约也受社会制约的主体的能动性。因此,马克思的实践范畴是指在一定社会关系形式下实现的人和物、主体和客体相统一的能动的生活过程。

实践内在地包含着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以及人与意识的关系。这些关系的总和又构成了现存世界中的基本关系,实践是人在现存世界的生活过程中最基本的生存状态,人是在实践过程中的人:可以说,实践以缩影的形式映视着现存世界,它蕴含着现存世界的全部秘密,是人类所面临的一切现实矛盾的总根源。因此,马克思主义哲学从实践出发去反观、透视和理解现存世界,把“对象、现实、感性”“当作实践去理解”,而从实践出发去理解现存世界的根本点在于.从物质实践出发去把握现存世界,把物质生产活动所引起的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作为现存世界的基础,由此看来,把马克思主义哲学规定为“实践的唯物主义”,这是一个全局性、根本性的定义,它所表明的不是一种要把理论付诸行动的哲学态度,而是指实践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哲学首要和基本的观点,“实践”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建构原则。实践的唯物主义构成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质特征。

二、马克思主义人学研究的中心内容与实践唯物主义的共同点—现实活动中的人

对于马克思主义人学研究的对象和中.C"内容,国内学术界分歧较大二黄楠森等主编的老人学词典》认为:人学是“关于作为整体的人及其本质的科学。它不同于人的科学(Enc.ofman),也不同于人类学(anthropology),也不同于人的哲学。人学是一门基础科学。韩庆祥认为:“人学研究的对象,是完整的个人及其本质、存在和发展的规律。”孙鼎国、李中华主编的《人学大辞典》认为、本辞典所使用的人学实际是指“卜哲学人学”。季羡林在该辞典的《序》中亦说得明白:“人学”必须解决三个间题:人本身的问题,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间题,人与大白然之间的间题。这三个间题的中心环节是“卜人”。这些观点从不同角度规定了人学研究的范围。而我们认为,人学研究的第一要点应是现实的人及人的实践活动”。我们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这种观察方法并不是没有前提的:它从现实的前提出发,而且一刻也离不开这种前提。它的前提是人,但不是自某种幻想的与世隔绝、离群索居状态的人,而是处在于一定条件下进行的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人)这个“一定条件”既包括自然条件也包括社会条件,这些构成当时的现实条件。这种“人”也是“现实中的个人,也就是说,这些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因而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活动着的。这些话虽然是针对当时德国黑格尔派的思辨唯心主义和费尔巴哈的直观唯心主义而说的,实际上却表达了一种关于人的实践唯物主义的观点。处于现实活动中的个人无疑是人学存在的前提,人性、人的本质、能力、个性、需要、权利、自由、解放、价值、全面发展,个人与群体、社会等研究范围必须以此作为基础。而且这个问题的研究也恰恰最精当地体现出了时代的要求,世界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时代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推动者又是受动者.处于历史洪流中的个人永远是个变量。而通过这种种变量所折射的,就是五彩斑斓的现实的生活世界。

人学研究的中心内容无疑就是人的本质:人作为人而存在,有着他自己的本质规定,这是一种内在的规定,但正如、对事物、现实、感性的本质不能从它自身的直观中获得一样,对人的本质也不是一经获得便凝固不变的,而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在马克思的实践唯物主义历史观的视野里,人不是自然界进化的直接产物,对象性的人,现实的因而是真正的人”是人白己劳动的结果,无论是人之为人本质规定的获得,还是人的本质的历史发展,都是以人的劳动或实践活动为基础的,是人的实践及其历史发展的结果。劳动、实践,既是人的生命活动方式,也是人的本质生成与展开的方式。人以何种方式展开自己的活动,人也就以何种方式展现自己塑造自己与表现自己。因此,研究人及其发展唯一的途径是研究人的实践行动的发展以及在人的历史实践活动基础上所生成的社会关系的总和,研究人的实践活动所创造的一旷亭现实、感性”。

实践活动中包括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及人与其自身意识的关系,人是实践活动的主体,如前所述,处于实践活动中的人不是个抽象物,而是具体的人、现实的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具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因此,第一个需要确认的事实就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由此产生的个人对其他自然的关系。首先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人才能开始其实践活动,实践活动中人面对世界首先展开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因此,人对自然的物质生产活动即劳动是人的实践活动的第一要素,“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人自身作为一种自然力与自然物质相对立。因此,对于马克思主义来说,实践决不是从“人的本质”或“人的特性”中引伸出来的人本主义的概念,而是从人的现实存在即他们的现实生活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概念二它内在包含着人对自然界以及人对社会的双向互动关系,实践活动首先是人的感性的物质活动,偏离了这一点,就不是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也不是实践唯物主义的历史要求。

所以,按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观点(即实践的唯物主义观点),我们必须把人理解为从事实际活动、进行物质生产活动的、实践的人。也就是说,我们必须从人的活动特别是从人的感性活动、实践出发,才能理解人的现实的存在和人的现实的特性和本质。由于人的各种形式的活动都是人在历史中的行动,它们是历史性的,又是历史地变化的发展的,因而人的存在‘人的特性和本质,都不是固定不变、始终如一的,而是随着人的历史性的活动的变化发展而变化发展的。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人学研究与实践的唯物主义有着共同的支点—现实的人的活动,正是这种活动联结了人学与实践唯物主义的视域,使得人学以实践唯物主义的视界去研究人,研究人的现实生产生活活动,研究人的本质及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等等关于人的学问。在二者的关系上,实践的唯物主义的要求更具基础性、优先性,这需要从马克思主义哲学与马克思主义人学关系的分析人手。

生物质的定义篇5

(云南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云南昆明650201)

摘要:为了提高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教学的实效性,文章结合教学实践,分析了比较教学法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概论课程教学中运用的意义,阐述了在该课程中运用比较的方法开展教学的实际案例,指出了开展比较教学时需要处理好的一些问题:如注意教学内容可比性,注重对学生的导向性以及教师主导作用的发挥等。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哲学;比较教学法;运用

中图分类号:G642.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4-390X(2015)03-0086-05

收稿日期:2014-11-30修回日期:2014-12-31网络出版时间:2015-06-0220:22

作者简介:段联峥(1965—),男,云南南华人,副教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教学及研究。

网络出版地址:http://cnki.net/kcms/detail/53.1044.S.20150602.2022.014.html

云南农业大学学报JournalofYunnanAgriculturalUniversity,20159(3):86-90http://xb.ynau.edu.cn

ISSN1004-390X;CN53-1044/SE-mail:ynndxbsk@qq.com

DOI:10.3969/j.issn.1004-390X(s).2015.03.017

“比较教学法是指在教学活动中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认识对象放在一定的条件下按照同一标准进行对照比较从而确定认识对象属性的同异、地位的主次、作用的大小、性能的优劣、问题的难易或认识的正误深浅以达到辨识、了解和把握认识对象之目的的一种方法”[1]。简单讲就是用比较的方法进行教学。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的教学内容中,有许多部分的概念、原理在学生学习的过程中,存在容易混淆的问题,因此,尝试在教学中运用比较教学法,可以帮助学生更加牢固地掌握相关部分的知识内容,进一步提高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课程的教学效果。以下,笔者将结合自身的一些学习、探索和思考来谈谈这一问题。

一、比较教学法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教学中运用的意义

(一)有助于学生牢固掌握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理论知识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马克思主义整个学说的理论基础,包括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两大部分内容。其中,辩证唯物主义包括了唯物论和辩证法的一些基本思想,涵盖了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发展的三大规律历史唯物主义则主要阐述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和社会历史发展的动力等方面的一些基本思想。无论是辩证唯物主义,还是历史唯物主义部分的教学内容中,都有一些“元哲学”味很浓的概念、原理,如思维与存在、世界的统一性原理等。在学生学习中容易出现混淆不清的问题,通过在这部分知识内容的教学中,将相关概念、原理等进行比较,对于学习牢固掌握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理论知识有较大帮助。

(二)能突破教学难点,提高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辩证唯物主义部分,唯物辩证法的三大规律及相关内容是这部分教学重点,更是学生学习的难点。在唯物辩证法的三大规律中,对立统一规律是其实质和核心,是理解和把握其他两大规律的钥匙。只有通过对相关教学内容的知识进行比较、鉴别,让学生认真学习和把握“矛盾规律”及其相关的内容,才能真正掌握辨证思维的方法,并学会运用这种方法去分析社会生活中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可以调动学生对理论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教学中使用比较教学的方法,客观上要求学生对这一部分的知识需要有全面深入的学习和了解,在此基础上,让学生根据教学要求和自己的理解,积极主动查阅相关资料、经过自己的独立思考,对相近似的一些概念、原理等进行比较、鉴别,最终得出结论。这一教学方法的使用,可以把学生对理论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调动起来,能进一步提高教学的实效性。

二、比较教学法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教学中的运用

比较教学法可以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相关内容的教学中得到运用,以下将结合自身的一些教学实践,举例说明这一方法在相关教学内容中的一些运用。

(一)通过比较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马克思主义的界定,帮助学生准确理解马克思主义的含义

对于什么是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恩格斯、列宁、斯大林等有不同的论述。1890年恩格斯在给拉法格的信中写道“所有这些先生们都在搞马克思主义,然而他们属于10年前你在法国就很熟悉的那一种马克思主义者,关于这种马克思主义者,马克思曾经说过:“我只知道我自己不是马克思主义者。”马克思大概会把海涅对自己的模仿者说的话转送给这些先生们:“我播下的是龙种,而收获的却是跳蚤。”[2]这说明马克思认为自己的学说是有特定含义的,他坚决反对各种冒牌的马克思主义。而恩格斯认为:“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3]也就是说,马克思主义提供的是一种研究问题的方法,而不是提供问题的现成答案,需要我们从实际出发,具体分析问题的差异,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列宁认为:“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的观点和学说的体系。”[4]在这里,列宁实际上比较直接说明了什么是马克思主义?只是我们理解时不能太绝对。这说明: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科学体系,从狭义上讲主要是这一理论的主要创立者马克思的观点和学说的体系。斯大林曾经指出:“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是关于社会发展的科学,关于工人运动的科学,关于无产阶级革命的科学,关于共产主义社会建设的科学。”[5]这实际上是明确了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属性。

通过以上的分析、比较,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把握教材中对马克思主义的定义:“马克思主义是由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为他们的后继者所发展的,以反对资本主义和实现共产主义为目标的科学理论体系,是关于无产阶级和人类解放的科学。”[6]2

(二)在与费尔巴哈唯物主义哲学的比较中,把握实践性这一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根本特征

德国的费尔巴哈唯物主义哲学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产生前,旧唯物主义哲学的主要代表之一。费尔巴哈通过对宗教的批判,恢复了唯物主义的权威。他在自然观方面坚持了唯物主义的思想,但在解决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问题上,在历史观方面并没有坚持唯物主义的思想,最终使自己的唯物主义成为“半截子唯物主义”。马克思在自己的唯物主义哲学中引入了科学的实践观,并把这一观点贯彻到了自然界和社会历史领域中,实现了在实践基础上的唯物辩证的自然观和历史观的高度统一。使实践观点贯穿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相关内容中,实现了唯物主义哲学的历史性变革。不仅如此,马克思还认为“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7]可见,马克思认为哲学除了具有解释自然、社会、思维发展的一般规律的功能外,还有更为重要的功能,这就是通过指导社会实践,达到改造和变革社会的功能。通过马克思主义哲学与旧唯物主义哲学的上述比较,有利于学生对实践性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与旧哲学相区别的根本特征的理解。

(三)在具体科学与哲学的比较中,把握具体科学和哲学的区别与联系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哲学是系统化、理论化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世界观是哲学研究的对象具体科学与哲学有区别,也有联系主要区别在于:哲学研究的是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一般规律,而具体科学研究的是具体领域中的特殊规律;主要联系在于:哲学以具体科学的发展为基础,具体科学以哲学为指导具体科学的问题上升到本质的解释,都需要回到哲学中加以解决,而哲学的论证需要以具体科学的事实材料为基础来展开。通过这些比较,可以加深学生对具体科学与哲学的联系与区别的理解,充分认识哲学学习对自己从事科学研究的重要指导意义。

(四)在与唯心主义、二元论、多元论世界观的比较中,把握辩证唯物主义一元论世界观的正确性

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辩证唯物主义在坚持唯物主义主张的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这一基本观点的基础上,还把科学的实践观和辩证法引入哲学中,进而认为:世界的本原只有一个,这就是物质。物质是世界的本原,世界统一于物质,是多样性的物质统一体,精神现象是物质的产物,它依赖于物质,根源于物质,并通过社会实践去作用于物质,实现对物质的反作用。这就与认为世界有一个本原即精神的唯心主义哲学,两个本原(物质与精神)的二元论、多个本原的多元论世界观彻底划清界限,正确坚持了辩证唯物主义的一元论世界观,为我们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正确认识和改造世界奠定了哲学基础。通过这些方面的比较,可以让学生充分把握辩证唯物主义一元论世界观的正确性,把“‘上帝’、‘神’等可以左右世界”的观念从一些人心目中去除掉,真正确立辩证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

(五)在同形而上学和相对主义诡辩论的比较中把握唯物辩证法的正确性

唯物辩证法是同形而上学相对立的哲学观点。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是唯物辩证法的两大基本特征。它坚持用联系、发展、运动的观点看待世界,强调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物质的运动变化发展需要从自身去找到根源,内因是事物变化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变化的条件,认识事物需要从对立中把握统一,从统一中把握对立,这就克服了形而上学不承认矛盾,用孤立、静止、片面的观点看问题,非此即彼的缺陷,也克服了相对主义诡辩论不承认事物存在相对静止,存在相对界限,“混淆和抹煞事物之间的根本界限,亦此亦彼的错误。”[8]通过这些比较,可让学生认识到唯物辩证法思想的正确性。

(六)在对“心理”、“意识”和“认知”的比较中,正确理解辩证唯物主义关于意识的本质

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心理”、“意识”和“认知”既有区别,也有联系。主要区别在于:首先三者的含义不同。心理是大脑的机能和对客观现实的反映;而意识的本质在于它是人脑的机能和对客观世界的反映;认知“是指人认识外界事物的过程,或者说是对作用于人的感觉器官的外界事物进行信息加工的过程,它包括感觉、知觉、记忆、思维、想象、言语,是指人们认识活动的过程。”“认知”这一概念在心理学中使用更多,它主要说明人认识外部事物的过程是如何逐步展开的。其次,承载的主体不同。“意识”和“认知”有共同的承载主体——人,仅对人而言的;而“心理”不仅人有,动物也有心理活动,这里的“大脑”既包括人脑,也包括动物的大脑。而“意识”和“认知”这样的术语不在动物身上使用。

同时,三者也是有联系的:意识是在心理活动的基础上发展的,可以看成是心理活动的高级水平和形式;意识就其本质是人脑的机能和对外部世界的一种主观映像,不是客观事物本身,也不是人脑的分泌物,是人作为反映者对反映对象——外部世界的一种反映,仅有外部世界或仅有人脑都不足于生产正确的意识,只有通过生活实践,才能把主客观联系起来,产生正确的意识;认知着重强调人对外部事物的感知、识记等过程的展开。在认识论范围内,意识本身无需辨别真假,而认识存在需要辨别真假,从而发现客观的真理性认识的问题。因此心理学范围内成立的结论,在哲学认识论中则不一定正确,应在不同范围内区别对待和正确运用。通过这些比较,可以帮助学生正确理解辩证唯物主义关于意识的本质的观点。

(七)在对“规定性”、“属性”、“质”、“性质”和“本质”;“现象”、“假象”和“错觉”的比较中,加深对相关概念的认识

通过相关资料的查阅,笔者了解到,以上这些概念具有区别:“规定性”“指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性。分为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质的规定性就是事物在性质上的特性,量的规定性就是事物在数量上的特性。一切事物都是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的具体的统一”;“属性”“即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性质、特点。是物质必然的、基本的、不可分离的特性,又是事物某个方面质的表现。一定质的事物常表现出多种属性。有本质属性和非本质属性的区别。属性是指事物所具有的性质、特点,如运动是物质的属性。特点指人或事物所具有的独特的地方。特征指可以作为事物特点的征象、标志等。可见特点和特征的含义不同”;“质”“是指一事物区别于它事物的内在规定性”[6]5;“性质”“事物本身所具有的与其他事物不同的根本属性(注:不是特征)”;“本质”“本质基本释义为本身的形体,本质基本释义为本身的形体,本来的形体;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根本的属性本来的形体;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根本的属性”;“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6]54;“假象”“是不符合事物本质的表面现象”;“错觉”“是在特定条件下产生的对客观事物的歪曲知觉”,假象本身也是已经发生的事实,因此是客观的,错觉则是主体在视觉上的偏差,因此是主观的。

同时,这几个概念间有一些内在关联性:就“质”、“规定性”、“属性”、“性质”和“本质”而言,“质”的定义中包含了“规定性”,一定“质”的事物常表现出不同方面的“属性”,其中事物“根本的属性”反映的是事物的“性质”,事物本身固有的“根本属性”是事物的“本质”,事物的根本性质就是事物本身的特殊本质;就“现象”、“假象”和“错觉”而言,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现象可分为真象和假象,不管真象、假象都反映事物的本质,真像正面反映事物的本质,假象则从反面歪曲地反映事物的本质。通过上述比较,可以帮助学生正确理解这些概念的含义。

(八)在对“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的比较中,正确认识二者的区别与联系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有不同的含义,“主要矛盾是指矛盾体系中处于支配地位,对事物发展起决定性作用的矛盾。”[6]49“矛盾的主要方面是指在矛盾统一体中居于支配地位的一方”它们涉及的是矛盾发展的平衡性方面的问题,事实上,在主要矛盾当中同样存在如何把握在矛盾的主要方面的相关问题。通过这些比较分析,能帮助学生准确把握二者的区别和联系。

(九)在同唯心史观的比较中把握唯物史观的基本思想的正确性

唯物史观和唯心史观是两种根本对立的历史观,它们的基本观点是不同的:唯物史观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基本观点出发,强调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唯心史观则从社会意识决定社会存在的基本观点出发,认为英雄人物的意志或“天命”决定社会历史的发展。唯心史观的根本错误在:否认社会历史发展存在客观规律,否认人民群众在社会历史发展的作用没有把唯物主义的思想从自然界,贯彻到社会历史领域中,否定了社会的物质性。社会历史发展已经证明:人类社会是建立在生产劳动实践基础上的,社会生活的本质在于其实践性,社会的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有自身的客观规律,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作用需要通过人的实践活动去实现,人民群众是推动社会历史发展的决定性力量,英雄人物是人民群众中的一员,其作用的发挥是融入“历史的合力”中去实现。这样就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实现唯物辩证的自然观和唯物辩证的历史观的高度统一,解决了旧唯物主义哲学“半截子”唯物主义的问题。通过以上比较分析,可以让学生坚信唯物史观的基本思想的正确性。

(十)在经济基础与生产关系的比较中,正确把握经济基础的实质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经济基础是“指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在一定社会中,无论是前一社会形态生产关系的残余,或者是本社会形态中新生产关系的萌芽,都不是该社会形态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只有在该社会形态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才构成该社会形态的经济基础。生产关系是“人们在物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经济关系。”[6]106生产关系有两个身份,相对于生产力而言称为生产关系,相对上层建筑而言称为经济基础经济基础的实质是“社会一定发展阶段上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制度化的物质社会关系。”[6]106通过这些比较分析,能有助于学生正确把握经济基础的实质。

三、比较教学法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教学中运用时要处理好的几个问题

(一)注意教学内容可比性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教学中,只有把内容相近或相似,具有可比性,但实际上又有差异的知识放在一起,通过相互的对比分析,找出其区别和联系,把握其内在的关联,才能运用比较的方法进行教学,否则无法进行比较。因此,需要注意教学内容的可比性。

(二)注重对学生的导向性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教学中使用比较方法进行教学,需要在学生对相关哲学知识有了全面、系统的掌握的基础上,通过学生查阅相关资料,认真学习教材,在教师的引导下进行对相关比较内容的对比、分析,最终得出相应的比较结果。因此,必须注重教师对学生的导向性。

(三)发挥教师主导作用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教学过程是教师传授哲学知识、发展学生思维能力的过程,是教与学的统一。使用比较的方法进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教学,需要在体现学生在学习中主体地位的同时,充分发挥教师在比较教学中的主导作用。这样才能尽量避免让学生在比较教学中走弯路,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的实效性,实现教学目标的要求。

参考文献]

[1]李运模.比较教学法论略[J].中南民族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20(3):125-127.

[2]恩格斯.致保·拉法格[C]//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95.

[3]恩格斯.致威·桑巴特[C]//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42-743.

[4]列宁专题文集:论马克思主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7.

[5]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390.

[6]本书编写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M].北京:长征出版社,2009.

生物质的定义篇6

内容摘要:本文扼要论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含义和发展过程。进一步论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精神实质,即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律观。然后分析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律观为什么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精神实质;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的基本内涵以及我国现阶段的法制建设应怎样对待、践行马克思主义法学。

关键词:历史唯物主义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法制建设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是西方法学史上的一次革命,它把具有古老历史的法学从唯心主义中解放出来,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深刻揭示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和发展规律,使之成为真正的科学。

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律观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精神实质,是贯穿于马克思主义法学各个组成部分的立场、观点、方法。本文就此进行分析。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界定以及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的形成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界定

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具体含义,目前有两种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学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也就是专指马克思、恩格斯本人作品中的法学论述另一种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学是由马克思、恩格斯创立和依据其政治法律学说作为研究工具所形成的法学理论。我国学界主导的观点是第二种,张文显在《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方法和前沿》中论述到马克思主义法学是“指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下不断丰富和发展起来的法学理论体系。一切符合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利益,揭示了法律现象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对人们正确地认识法律现象有所帮助,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践有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的法律思想、观点和理论(不管它出自领袖的著述,还是出自普通学者的研究),皆包括在这个博大精深的知识体系之中”。笔者亦同意第二种观点,并在此意义上展开下文的论述。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轨迹即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律观的形成过程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过程是历史的,渐进的,大致分为四个阶段(李光灿,吕世伦,2001):第一个阶段从1835年到1842年上半年,即马克思的学生时代到《莱茵报》前期,这是马克思从康德主义向黑格尔主义转变的时期。在这一时期,青年马克思创立了具有自己特色的法哲学观,即新理性自由主义法哲学观。第二个阶段,1842年下半年到1844年初,即从《莱茵报》后期到《德法年鉴》的创办。在这期间,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进行反思和批判,并受到费尔巴哈唯物主义和人本主义法律观的影响。这是马克思、恩格斯的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律观逐渐地转向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的过渡阶段。第三个阶段,1844年春到1846年,这是马克思主义科学法哲学观的形成期。特别是在1844年8月马、恩开始精诚合作以后,他们立即着手对整个资产阶级的法意识形态展开全面的批判,大体上完成了法学领域的伟大革命。于是,崭新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学即马克思主义法学便诞生了。第四个阶段是1846年到1848年,即《哲学的贫困》到《共产党宣言》。《共产党宣言》的发表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的公开问世。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精神实质: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

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社会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最终走向共产主义社会。恩格斯1892年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一书英文版导言中用“历史唯物主义”这个名词来表述这一科学的社会历史观:“认为一切重要历史事件的终极原因和伟大动力是社会的经济发展,是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改变,是由此产生的社会之划分为不同的阶级,是这些阶级彼此之间的斗争。”(《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版,第三卷,第704-705页)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认为,法律的观念是一种历史的产物,法律的构建也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即法的发展是新法取代旧法的过程,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任何新的生产力,只要它不仅仅是现有生产力的量的扩大,都会引起分工的进一步发展”,“分工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同时也就是所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所有制决定着国家和法的形式,“经济条件必然会在政治和法律上表现出来”,生产力的发展必然导致新法取代旧法。

《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恩格斯第二次合作的伟大理论成果,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学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形成的标志,在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它在批判青年黑格尔派和费尔巴哈的唯心史观以及德国传统思辨哲学的基础上,全面系统地阐述了生产力决定“交往形式”(生产关系)、“市民社会”(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以此为理论依据,深刻的揭示了法律现象的历史运动规律,建构起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律观的基本框架。

在唯物史观的指导下,法的产生、发展及消亡的历史运动规律得到科学的阐明。首先,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对法起绝对作用。法是由“市民社会亦即生产关系决定的,它不像是施蒂纳所认为的那样可以由人的意志的肯定或否定去决定它的存在与否的。”马克思指出,必须“从直接生产的物质生产出发来考察现实的生产过程,并把与该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方式,即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然后必须在国家生活的范围内描述市民社会的活动,同时从市民社会出发来阐明各种不同的理论产物和意识形式,如宗教、哲学、道德等等,并在这个基础上追溯它们产生的过程。这样做当然就能够完整地描述全部过程(因而也能够描述这个过程的各个不同方面的相互作用了)”。这充分阐明了法是由生产力和经济基础决定的。

所以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律观认为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种历史产物。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为何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精神实质

(一)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回答了法学研究方法问题

首先,从物质生活关系来理解法。“我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我所得到的,并且已经得到就用于指导我的研究工作的总的结果,可以简要地表述如下: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

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快或慢地发生变革。在考察这些变革时,必须时刻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我们判断一个人不能以他对自己的看法为依据,同样,我们判断这样一个变革时代也不能以它的意识作为根据;相反,这个意识必须从物质生活的矛盾中,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现存冲突中去解释”。

其次,以对立统一的观点来认识法。“可见,辩证法的规律是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历史中抽象出来的。辩证法的规律无非是历史发展的这两个阶段和思维本身的最一般的规律。它们实质上可归结为下面三个规律:量转化为质和质转化为量的规律;对立的相互渗透的规律;否定的否定的规律”。

“同一和差异一必然性和偶然性――原因和结果――这是两个主要的对立,当它们被分开来考察时,都互相转化。于是必须求助于‘根据”’。

再次,以历史发展的观点来认识法。“……一切依次更替的历史状态都只是人类社会由低级到高级的无穷发展进程中的暂时阶段。每一个阶段都是必然的,因此,对它发生的那个时代和那些条件说来,都有它存在的理由;但是对它自己内部逐渐发展起来的新的、更高的条件来说,它就变成过时的和没有存在的理由了;它不得不让位于更高的阶段,而这个更高的阶段也要走向衰落和灭亡”。

(二)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回答了法的本质问题

法的内容是由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但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现在我手里拿着的这本拿破仑法典并没有创立现代的资产阶级社会。相反地,产生于十八世纪并在十九世纪继续发展的资产阶级社会,只是在这本法典中找到了它的法律的表现。这一法典一旦不再适应社会关系,它就会变成一叠不值钱的废纸。你们不能使旧法律成为新社会发展的基础,正象这些旧法律不能创立旧社会关系样”。

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的基本内涵

从法学研究方法看,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是:从物质生活关系理解法;以对立统一的观点认识法;以历史发展的观点认识法;从法的起源看,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律观是:法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从法的本质看,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律观是: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法是社会共同利益和需要的表现,法的内容是由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是内容与形式的辩证统。

我国现阶段的法制建设应如何践行马克思主义法学

(一)制定的法律必须符合现阶段的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

这主要体现在旧法的废除,新法的出台。任何一个历史类型的法之所以出现或消失,都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结果。在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过程中,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的水平和性质,这是历史的客观规律。

(二)制定的法律必须体现最广大人民的共同利益

这个目前最能体现的就是去年我国《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颁布,着重保护了我国广大人民的私权利,处处体现了法律对民生方面规定。《物权法》注重对共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的保护,即保护权利人的物权。《侵权责任法》主要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制定的法律在一定时间段里必须是相对稳定的

法律的稳定性有利于保护人民的信赖利益,在所有部门法中,体现最多的是《宪法》,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果实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马克思的理想社会是“自由人的自由联合”,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认为个人自由和社会公正是和谐统一的。在我国的现实中,既存在个人自由保障不足的问题,也有公共利益得不到有效维护的问题,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条件下,如何通过体制机制的完善构建个人自由和社会公正的和谐关系,促进其良性互动和共同增进。法学理论是在鲜活的法律实践中产生和发展的,我们面对新形势下的挑战,只能继续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不断进行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从而让我们国家更快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