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内部安全管理条例篇1

世界各大城市在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方面有不少好的作法,有的城市还制定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例如,《纽约市地铁乘坐条例》、《东京都地下高速电车条例》、《新加坡捷运法》、《香港铁路条例》等。此外,东京、香港等地交通主管部门还依据当地法律制定有一些规范性文件,例如东京都交通局制定了各种“规程”,香港铁路公司制定了“香港铁路附例”,这些文件也具有强制执行力。总的来看,各地立法的主要内容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乘坐轨道交通的行为规范

轨道交通系统内空间相对狭窄,人流量大,设备运行的安全要求很高,这些特殊性决定了在其范围内,人们所须遵守的行为规范要严于一般公共场所。《纽约市地铁乘坐条例》对每个进入轨道交通设施的人,规定了四个方面的禁止性义务:(1)正确使用轨道交通设施的义务;(2)不实施妨碍治安秩序行为的义务;(3)未经许可禁止携带任何枪支或管制类武器的义务;(4)不进入受限制区域与不实施受限制行为的义务。《香港地铁附例》也规定了四大类义务:(1)禁止侵入和损害铁路处所;(2)乘坐行为规范;(3)未经许可不实施贩卖、游荡、招贴;(4)汽车进入铁路设施规范。比对纽约和香港的具体规定可以发现不少共同之处,可能体现了地铁管理中的规律。在两地的规定中,有些行为均被绝对禁止,如在轨道交通设施内不得实施妨碍或堵塞通道的任何行为;不得使用未经封闭的容器携带任何液体;不得将脚放在座位上,等等。有的行为需要经过许可才能实施,如非经许可不得在地铁设施内从事与交通运营无关的任何活动,如演讲、露营、发放宣传单等;非经许可不得制造任何噪音,收音机或其他音响设备时需使用耳机确保不影响他人,等等。

通常,各地轨道交通乘坐规范中都会包含一项内容,即乘客随身携带物品规范。这类规定多紧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地铁运营安全要求,限制过少不利于安全运营,限制过多则可能损害乘客出行便利。在这方面,东京的立法体现了日本文化中谨慎、细致的特点,较具代表性。《东京都地下高速电车旅客规程》将乘客携带行李分为两类:一类是绝对禁止携带的,包括(1)各类易燃、易爆的危险品;(2)暖炉;(3)尸体;(4)动物;(5)各种可能造成车辆损害的物品;(6)其他不洁或散发异味,可能影响其他乘客的物品。另一类是限制携带的,这是立法者考虑到市民的生活习惯,允许市民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后即可带入地铁的物品,是前一类规定的例外。例如,随身携带的怀炉,小鸟、昆虫、宠物幼雏以及经过妥善包装的鱼类可以携带进入地铁。而旅客因特殊出行需要而必须携带的动物也不受前一类规定限制,如导盲犬等残疾人辅助犬类等。此外,超过一定体积的物品,只要经过折叠并妥善装载,也可以进入,如折叠自行车。香港、新加坡的规定与东京基本类似。

二、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关注

东京都交通局制定了《东京都地下高速电车实施基准管理规程》,是地铁安全操作方面的技术规范,在东京地铁法规和文件中,每当涉及到安全运营问题,均援引该规程为基本行为准则。香港、新加坡比较重视日常检查来保障地铁运营安全。在新加坡,运输部长有权委任安全监督官员从事安全检查,安全监察官享有以下法定权力:(1)在任何合理的时间,进入地铁设施内;(2)检查其认为必要的设备;(3)要求任何其认为必要的人接受检查或测试;(4)向其提供与检查相关的信息,回答任何相关的问题。安全监督官员为了监督的需要,还可以聘用其认为合适的助手。此外,《新加坡捷运法》还规定,拒绝配合安全检查官的行为是犯罪。《香港铁路条例》规定,交通局长有权委任监督专员,与新加坡立法类似。

除了运营中的安全保障之外,有的城市还向源头延伸,例如地铁建设行为、地铁公司资产控制等。例如,《新加坡捷运法》就有两项特色规定:(1)未取得地面交通运输部核发资质,而承揽捷运系统建设工程的行为是重罪,处50000元以下罚款,或6月以下监禁,或并处。拒不改正的,再加罚最高5000元/天的罚款。(2)为了防止专业不适格的主体控制捷运公司,新加坡规定,捷运公司的资产、股权并购需要接受法律的严格限制,未取得捷运系统运营许可资质以及获得运输部认可的企业或个人,不得参与并购捷运公司资产或股权,否则将被视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三、轨道交通运营信息公开

在特大型城市,地铁几乎是市民出行必须的交通工具,因此,地铁运营信息的公开是保障市民对城市管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的重要手段。在新加坡,从地铁规划开始就要求向市民公开,《新加坡捷运法》规定,经批准的地铁规划应当置备于当局办公场所供市民于工作时间内免费查看。在东京,运营信息事无巨细向市民公开。针对市民尤其感兴趣的运营效率和运营安全问题,自2007年开始,东京都交通局每三年制定一次经营计划书,计划书包括经营总方针、基本目标、运营效率提升计划、预算和决算,等等。自2010年开始,东京都交通局每年在网站上新增了“安全报告书”公开,检讨当年度安全运营的成绩和不足,提出完善方案。此外,一些运营细节属于公开范围,例如,地铁发生运营延迟时,东京都交通局会在其网站上“延迟证明书”,供市民下载;地铁内的广告设施招租的全过程在网站上公示。

四、违法行为监管和法律责任

授权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对轨道交通运营进行监管是各城市普遍的作法,纽约大都会运输署(国营企业)、东京都交通局(国营企业)、香港港铁公司、新加坡地铁公司都根据法律授权,享有相应的行政管理权。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检查权,二是处罚权。例如《新加坡捷运法》、《东京都地下高速电车旅客规程》、《香港铁路条例》和《香港铁路附例》均规定,旅客行李必须接受地铁公司授权官员的检查,否则将被拒绝进入。当乘客或其他人员违法相关法规时,地铁工作人员则有权将其驱离,或者对其实施处罚。《新加坡捷运法》对地铁工作人员的授权尤其充分,得到运输部执行长官授权的捷运公司雇员甚至可以对违法人员实施逮捕。

铁路内部安全管理条例篇2

1铁路桥涵施工管理的特点

由于铁路桥涵施工项目的复杂性,因而在施工过程中往往存在着不同的风险,例如施工环境的恶劣性、施工人员众多、交通风险等,外界环境中一些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了在铁路桥涵施工过程中各种风险率过高,因此,加强对铁路桥涵施工的管理,可以有效的消除施工过程中的各种隐患,从而保障铁路桥涵施工的顺利进行。

2目前我国铁路桥涵施工管理的现状

2.1管理人员对安全施工观念淡薄

管理人员对铁路桥涵安全施工观念的淡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于受到项目工期的压力,过度的关注施工项目进度,而忽略了铁路桥涵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一味的追赶工程进度,很容易引发各种施工事故;二是在劳务分包的情况中,常常会出现违法施工经营、违章作业的现象,为了减少劳务分包的支出成本,有意的减少铁路桥涵施工管理人员的数量,为铁路桥涵的施工增加了一定的安全隐患;三是在铁路桥涵施工项目管理人员看来,项目的安全管理一般都归安全员管理,形成了对铁路桥涵施工安全意识的严重缺乏;四是对制定的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并没有落实到位。

2.2施工人员素质层次不齐,缺乏安全和技术培训

目前铁路桥涵施工人员大部分都是农民,不仅缺乏专业的知识,而且综合素质较低,同时还缺乏安全防范意识。在铁路桥涵施工项目的管理过程中,对于施工人员一般都是先进场后进行培训,或者只有在遇到项目管理人员巡查发现之后,才会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和技术培训,而且对于培训也都比较泛泛,没有具体的针对性,也没有实质可行的内容。

2.3施工管理制度未落实到位

由于铁路桥涵施工项目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很多建立起来的项目管理制度如同虚设,并没有将其落实到位,而身为铁路桥涵施工项目的管理者,对其工作的责任也不是很清晰,从而影响到铁路桥涵施工管理制度的落实,造成了铁路桥涵施工现场的混乱,为施工增加了一定的安全隐患,同时对铁路桥涵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没有正确的认识与汇报,很容易造成严重的施工安全事故,直接影响着铁路桥涵施工的工期与工程质量。

3影响铁路桥涵施工项目管理的因素

3.1施工项目的安全性

3.1.1地质条件

地质条件的影响,对铁路桥涵的施工增加了一定的难度,特别是在施工之前对地质环境没有进行全面的勘探,很容易在铁路桥涵施工过程中出现众多的问题,从而影响到铁路桥涵施工的质量与进度,严重时还会影响到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因此,在进行铁路桥涵施工之前,需要对地质条件进行详细、全面的勘探,并做好相应的应急预案。

3.1.2周围环境

铁路桥涵周围环境中的泥石流、暴雨等很容易对施工造成一定的威胁,因此,在进行铁路桥涵施工过程中,要关注周围环境以及天气的变化,以免在铁路桥涵施工过程中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

3.1.3不合格的施工设备与材

料很多施工单位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而采用了一些不合格的施工材料,严重影响到铁路桥涵施工项目的使用寿命与安全,为铁路桥涵项目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

3.2施工项目的进度

3.2.1内部管理因素

施工前,需要根据施工项目的大不、性质成立相应的项目部,并确定各专业负责人和技术人员,要求相关的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协调、管理,从而有效的确保施工项目的正常进行。

3.2.2外部因素

例如与业主的配合、协调,对原设计方案的变更等,以及受到施工现场天气环境的影响,都将会影响到施工项目的质量与进度。

4提高铁路桥涵施工项目管理的对策

4.1加强安全施工管理意识,落实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在铁路桥涵施工项目管理过程中,要加强企业领导对施工安全的教育培训,通过对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了解,树立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意识,在铁路桥涵施工过程中注重安全施工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同时贯彻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对出现的铁路桥涵施工项目事故的相关负责人给予一定的惩罚,以此来提高铁路桥涵施工项目的安全性。除此之外,还要加强劳务分包的管理,要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管理职责,并对操作的要求与规范进行管理与控制,通过对劳务分包的监督,有效提高铁路桥涵施工项目的管理效果。

4.2做好项目进度安排与质量管理

铁路桥涵的施工项目管理中,质量是最为重要的,因此,在施工项目的管理中,要安排专业的管理人员对施工项目质量进行把关,而不能过分的强调进度而忽略了项目质量,只有把质量与进度相结合,才能够有效的保证施工管理的完成。例如可以通过对计划部门进行资源配置的优化,从而有助于对施工项目动态的及时掌握,与此同时,加强与业主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促进施工项目的顺利进行。

4.3提高对施工人员的培训

对铁路桥涵的施工人员进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具体的安全教育内容要结合铁路桥涵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编织,具有重点性、针对性的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于一些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在进行一般安全性的教育之外,还要进行特殊工种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在通过资格考核取得相关证件之后方可施工作业。另外,可以在铁路桥涵施工现场通过丰富多彩的安全文化活动,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意识的宣传,通过对安全知识的普及,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4.4建立完善的项目质检制度

建立完善的项目质检制度,可以为施工项目质量的达标提供一份保障,同时,还要建立起有效的责任机制,从而把施工项目管理的责任落到实处,提高对施工项目质量的把控。铁路桥涵施工项目的管理是一项复杂多变、长期的工作,在铁路桥涵施工过程中因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而使得铁路桥涵施工项目管理中的各种风险增加,因此,为保障铁路桥涵施工项目的顺利进行,需要加强对铁路桥涵施工项目的管理,并不断提高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还要进行科学合理化的铁路桥涵施工,从而有效的减少铁路桥涵施工安全隐患,提高铁路桥涵施工质量。

作者:徐广杰徐鹏单位:山东济铁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张莉娜.基于桥涵工程施工管理与质量控制研究[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4(04).

铁路内部安全管理条例篇3

一、领导高度重视,加大了宣传月活动的领导力度

领导重视,是加大铁路爱路护路宣传月工作,动员广大群众做好爱路护路宣传工作的前提和保证。县委、县政府将爱路护路宣传月活动纳入了全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总体规划,4月初,县政府办发出通知要求全县有关单位特别是实行铁路治安承包责任制的乡镇在二季度里,结合本辖区实际,突出重点、宣传《铁路法》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宣传活动不仅进村入户,更注重宣传到人、入心。5月18日,县委、县政府班子成员利用研究湘桂复线东安城区段设计方案讨论的时机,集体学习了新的《条例》。

二、经常性宣传和重点宣传相结合,把宣传月活动不断推向深入

根据**区护路办和省市护路办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县实际,我县将铁路护路宣传活动拓展为百日宣传活动。重点突出宣传《铁路法》和《新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以及中央、区、省市各个时期有关铁路护路工作的文件,规定对铁路沿线群众普遍进行一次爱路护路宣传教育。在宣传月活动期间,我县结合大站周边环境整治行动和打击耕牛肇事专项行动,精心准备,共印发各类宣传资料1.55万份,其中新《条例》全文印发500份,摘要5000份,安全常识5000份,耕牛看护公约5000份。铁路沿线共书写永久性横幅标语380条,出墙报28期,举办护路知识法制讲座32场次。分管铁路护路工作的汤副县长在有线电视台发表了“深入开展学习《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电视讲话,县护路办以东铁护(2006)5号文件关于开展以新《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为主题宣传教育月活动的通知下发到县直各有关单位和铁路沿戏的乡、镇及中小学校。针对今年入春以来,湘桂线沿线耕牛上道肇事事件频繁发生,严重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根据**区护路办的安排,我们印发张贴耕牛看护公约5000份,与耕牛户签订责任状1000余份,组织护路队员上道驱赶耕牛410余头次。我县将杜绝耕牛肇事纳入宣传月活动中,狠抓了各项措施的落实,在集体放牧耕牛的地方设置警示牌4处,上报改建过牛道3处,使耕牛上道肇事事件降到了最低点,实现了零指标。

铁路内部安全管理条例篇4

铁路安全管理职责是指铁路管理人员承担的与安全相关的职务与责任,是其为履行自身岗位职能或完成铁路安全管理工作所负责的范围和承担的工作任务,以及完成任务需要承担的相应责任。铁路安全管理涉及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和维修等各个系统,各个单位的管理岗位均直接或间接地承担着一定的安全管理职责。铁路安全管理工作标准是指针对铁路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的具体内容制定的各项标准,目的是将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具体化、落到实处,主要表述形式包括工作目标、任务、方法、时限、频度、范围、程序、定量、质量、结果等。铁路安全管理职责与工作标准共同构成了铁路安全管理职责标准体系,属于铁路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基础组成部分。铁路安全管理职责具有“法定性、完整性、全覆盖性、可追溯性”的特征[1]。其中,法定性的核心思想是内容合法、程序合规;完整性是指安全管理职责不能缺项、漏项;全覆盖性是指应能覆盖所有管理岗位,既包括与安全直接相关的专业系统人员,也包括人事、劳卫、财务等综合部门人员,区别只是不同管理岗位的安全职责多少、轻重不同;可追溯性指责任可以倒查,即发生任何一件事故或问题,都可以根据职责分工找到应负责任的管理人员。铁路安全管理工作标准具有“具象性、可行性、考量性”的特征。其中,具象性是指表述准确,一看就懂,不会产生歧义;可行性是指可执行、能操作,与安全风险项点、管控,以及管理人员岗位权限紧密结合;考量性就是能衡量、有痕迹、有记录、能查证、可考核。在铁路安全管理职责标准体系中,职责与工作标准紧密关联。职责是安全管理工作的内容,属于管理源头,相对固定;标准是将职责落到实处、具体化,既有固定的内容,也有动态的内容。总体来说,铁路安全管理职责标准体系回答和解决铁路安全管理工作“干什么、怎么干和干到什么程度”的问题,是推行铁路安全管理规范化的主要内容。近年来,铁路积极推进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安全管理部门和研究单位对安全风险管理从机制建立、运行、完善等不同角度开展有益的探索和研究[2-7],为建立铁路安全管理职责标准奠定了基础。目前我国铁路系统虽然已经初步建立起安全管理职责标准体系,但在具体制度、运用及维护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8-10],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制定程序不规范。有些单位制定铁路安全管理职责标准时,缺乏深入研究和讨论,或照抄照搬法律法规、文件、办法条款,没有结合各自实际进行消化理解和吸收,与实际安全风险项点结合不紧密;或将其他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标准简单修改成为本单位的标准;或是安全管理职责标准的制定没有充分考虑安全风险的变化,未能及时调整并实施动态管理。这样,导致安全管理职责标准既与实际情况不符,也不具备法定效力。(2)内容缺失不完善。有些单位在制定职责时没有考虑机构和岗位设置、人员配备等因素,导致制定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工作标准存在漏项、错位、交叉重叠、主次不分、互无关联、互相矛盾、界定不清等问题。还有的职责表述方式笼统模糊,缺少通盘考虑,同样一种说法可以应用于很多岗位,把真正的职责隐藏在笼统的表述中,不能明确所承担的具体管理职责。(3)责任与权力不匹配。理论上讲,责任与权力必须相互匹配,不应该存在无责任的权力,也不应该存在无权力的责任,但实际上却存在有职无权或有权无职的情况,即规定了某岗位的责任,却不规定此岗位有哪些权限;也有的单位只规定了本单位或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却没有将责任逐级分解下去,从而造成职责体系不完整。除此之外,单位内部设立的职能部门之间及管理人员之间的分工协作是常态,但实际工作中有时会对安全管理职责和工作标准中彼此协作的内容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出现部门之间、管理岗位之间工作不协调、互相推诿的现象。(4)考核机制不健全。一些单位没有将安全管理职责和工作标准的履行情况纳入考核奖惩之中,导致所制定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工作标准缺乏考核监督,无法对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起到应有的约束作用。一些单位考核项点不全,在考核监督过程中存在漏点漏项,对相关安全管理人员的约束作用大大减弱,不利于安全管理职责标准体系的有效贯彻落实。

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职责标准体系的对策

安全管理职责和工作标准的内容既来自于法律法规,也来自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实际工作,因而具有有效性、针对性、操作性、严肃性等特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职责标准体系,应在遵循以下原则的前提下进行,即依法合规,动态修订;以岗位为核心,权责、能力相匹配;结合风险,分解细化;严格责任落实与过程考核;制定良好的约定与沟通机制。

2.1制定完善可行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工作标准

安全管理职责和工作标准的建立是落实领导负责、分工负责、专业负责、岗位负责4个负责制度的具体体现。构建安全管理职责通常分为以下3个步骤。

2.1.1确定不同管理层级的职责定位

我国铁路系统的管理层级现状为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局2级法人,实行的是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局、站段3级管理。建立安全管理职责首先应明确各个管理层级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中国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局的安全管理责任,铁路局则应明确各处室和站段(基层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站段应明确各科室和车间的安全管理责任及职责定位,从而将安全管理责任逐级落到实处。

2.1.2制定铁路局及站段安全管理职责

铁路局及站段是铁路运输的具体实施单位,因而制定铁路局管理部门、业务部门及站段安全管理职责是运输安全的基础,安全责任进一步延伸至铁路所有管理岗位。部门、站段安全管理职责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条件建设、安全生产投入保证、规章制度制定完善、设备设施管理使用、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安全风险研判管控、安全综合保障机制、安全应急处置演练等。制定部门、站段安全管理职责时,应从顶层设计出发,通盘考虑、综合研究、协调一致。铁路局应集中组织推进,不能分散编写、简单汇总、各自为政。安全管理职责的内容应严肃、准确、明晰、全覆盖,避免任意取舍、回避矛盾现象,特别是结合部工作的牵头职责不能缺少。制定铁路局各部门、站段安全管理职责应围绕以下3个方向开展。①认真梳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内容,落实法律法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国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等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等,都有明确的强制性要求,应梳理出相关适宜的条款,构成部门、单位安全管理职责的主干内容。②积极研判安全风险,确定风险项点,明确管控责任,纳入安全管理职责,实现管理责任全覆盖,达到与安全风险的项点、管控措施及排查动态的紧密结合。确保所有的安全风险都有人管、有人控;实现不同层级有不同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做到界定清晰、综合施策、管控到位;结合每月安全风险排查和动态安全风险研判预警,及时确定管控措施,分解落实责任到相关部门和岗位。③继承已有的行之有效的职责内容。在长期安全生产实践中,各铁路局、站段建立了一系列安全管理制度要求,既符合现场实际,又得到各管理层级的认可,已经基本形成固有模式。制定安全管理职责,需要将已经得到普遍认可的部分进行整理归纳,与安全法规梳理出的内容相融合,共同构成部门、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条文。

2.1.3制定岗位安全管理职责

安全管理职责相对宏观,必须进行分解,充实到各岗位职责之中,构建成自上而下、一级比一级内容更加细化和具体的“金字塔”型结构的安全管理职责体系。岗位职责应依据部门、站段职责制定,同时避免超出部门、站段职责的范围;依据定编制定,有编有岗有责任;对同一项工作,应明确不同岗位承担的不同责任。在制定岗位职责过程中,应注意以下4个方面。①职责分工合理。安全管理职责实际上是安全工作的分工,应是粗线条的划分,不能过细,在制定时应研究目前岗位与职责能否对应(是否存在编制不合理或缺编),并考虑工作量的均衡。②责任应有所区别。同一工作在不同的岗位责任不同,应划分清楚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辅助)责任。例如,同样是“安全信息管理”职责,段长的职责是“组织建立安全信息管理制度”,副段长的职责是“检查考核落实情况”,二者都属于管理责任;主管工程师的职责是“负责审核、工作”,属于直接责任。③职责不能与标准混淆。职责是对岗位责任的要求,而工作标准则是对岗位行为的要求,不能混为一谈。例如,“负责组织安全大检查和隐患治理”是职责,“将影响运输安全的事项纳入问题库并进行深度分析”则是工作标准。④职责分解不能有遗漏。职责分解应该是自上而下、一级涵盖一级的关系。例如,某铁路局的安全管理职责中有一项“建立危险源管理制度”,但在该铁路局所有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中都没有相应内容,因而向下分解出现遗漏。

2.1.4制定工作标准

制定工作标准的重点是细化岗位安全管理职责。各部门、各单位既应依据和遵从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同时还应结合自身现场管理的实际需求,以各工作岗位为目标单元对安全管理职责进行分解细化,逐条逐项落实为可执行的工作任务,并明确制定相关量化要求、完成时限、工作目标和质量标准等内容指标。通过上述方式,将概念化的安全管理职责转变为可以实际操作和有效落实的工作标准,做到量化具体、内容明确、操作性强。在制定工作标准时,应采用职责与标准相对应的办法,坚持工作标准与安全管理职责相对应的原则。每一条职责都应有相应的工作标准,工作标准应与安全管理职责一脉相承,写清有效落实职责的问题。包括:①确定履职具体内容,即安全管理职责是概述,工作标准则要列出细目;②确定履职时机或频度,即该项工作何时去执行或多长时间执行1次;③确定工作目标或质量要求,即该项工作应努力的方向或质量指标。

2.2安全管理职责标准体系的运用管理

(1)推进安全管理职责标准体系建设。我国铁路系统长期以来积累了大量的安全管理工作经验,形成了特有的安全文化,但也形成了惯性思维和习惯做法,这是规范化管理最大的障碍。为此,应从领导做起,从具体工作抓起,形成自觉运用标准、依靠标准的工作习惯。(2)依据安全管理职责和工作标准严格责任追究。铁路安监部门应树立对规检查、对规追责的理念,在铁路发生事故或重大安全问题时严格对照安全管理职责和工作标准倒查管理责任,剖析管理致因,推动管理干部正确认识、深刻理解并严格执行。(3)依据安全管理职责和工作标准切实加大履职过程考核。干部履职考核不仅是对安全结果的考核,更重要的是对履职过程的考核。因此,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履职标准和要求,细化考核内容、量化考核指标,建立符合不同层次、类型和岗位特点的考核指标体系,使考核过程科学化、制度化、精细化。

2.3安全管理职责标准体系的日常维护

铁路安全管理职责标准体系的要素、对象不是一成不变的,为适应各种变化、满足安全管理规范化的要求,应建立相应的维护制度,保持安全管理职责标准体系的有效性、适用性。以下2种情况需要组织修订铁路安全管理职责标准体系:①相关要素如运输生产组织形式、管理方式调整等发生变化,原来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工作标准已不再适用;②安全管理职责和工作标准本身存在漏洞,在实际应用中出现与运输生产实际不符的现象,不能有效地规范或指导安全管理工作。另外,铁路安全管理职责标准体系日常维护工作应做到以下3个方面。①归口管理。像管理技术规章一样管理安全管理职责标准体系文件,明确变化信息的反馈、收集渠道,由专人进行登记、梳理,使各类信息能够及时反馈上来。②动态完善。重要的变化或较大漏洞应立即进行调整;一般的变化信息,应打包处理,积累到一定量时集中组织修订;同时,每年至少组织1次全面清理,公布变化调整目录。③定期评估。建立评估团队,定期组织对安全管理职责和工作标准的使用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指导安全管理职责和工作标准建设和运用,及时提出修改建议。

2.4安全管理职责标准体系的评估改进

铁路安全管理职责标准体系应用效果如何,安全风险是否得到有效管控,需要及时做出评估并改进。评估的主要内容是安全管理职责和工作标准的有效性,在铁路运输安全工作中的实际作用,与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融合度,以及还需要进行哪些改进等。通过评估和积累经验、持续改进,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各铁路局应成立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评估团队,定期组织对安全管理职责及工作标准进行检查调研、全面审查和系统修订,客观评估安全管理职责标准体系的运行效果,总结推广经验做法,促进安全管理职责标准体系建设。

3结束语

铁路内部安全管理条例篇5

一、充分认识铁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发展和铁路提速,铁路交通安全更加突出和重要。保障铁路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意义重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平安*”的高度,切实加强对铁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安全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协助铁路管理机构做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及管理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有关铁路运输安全事项,保障铁路交通安全。

二、明确安全责任,密切协调配合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配合。要定期召开由经贸、铁路、交通、*、安监、广播电视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分析铁路交通安全情况,查找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重大隐患,及时研究解决影响铁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保障铁路安全畅通。

铁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铁路管理机构要对有关铁路安全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铁路运输的关键环节、要害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安全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方案,认真做好铁路沿线地质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理和隐患治理等工作。

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铁路运输安全有关的工作。地方铁路部门负责省管地方铁路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地方铁路安全畅通;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产开发等作业的监督检查,避免此类活动影响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铁路桥梁跨越河道的安全监督检查,制止在铁路桥梁安全保护区涉及河道内从事违法作业等危及铁路桥梁安全的活动;*、安监、环保、国防科工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铁路沿线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场所的监督检查,依法取缔在铁路线路及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的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生产加工以及爆破作业等活动;*机关要严厉打击盗窃、损坏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标桩以及破坏和非法收购铁路设施器材的违法犯罪行为;经贸等部门负责铁路监护道口的协调工作;埋设、敷设、架设铁路信号、通信光(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接受通信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铁路管理机构与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定期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铁路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地方人民政府获悉铁路沿线有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的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管理机构通报。

三、做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标桩埋设和管理工作

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协助铁路管理机构制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方案和埋设标桩工作。铁路管理机构提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方案并报送铁路沿线县(市、区)政府后,县(市、区)政府要及时组织经贸、安监、*、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交通(公路)、水利(河道)等部门进行审定,审定后要加盖县(市、区)政府公章,依此作为划定安全保护区、埋设标桩以及对安全保护区进行管理的依据。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由铁路管理机构和交通(公路)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对铁路管理机构提交的安全保护区划定方案,应在1个月内完成审定工作。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后,由铁路管理机构负责埋设保护区标桩。

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助铁路管理机构加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管理工作,不得擅自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规划和批准实施各种建设。需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实施的建设项目,应当征求铁路管理机构的意见,确认安全或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实施。对安全保护区内违法、违章建造的已有建筑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对安全保护区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由铁路管理机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拆除,并依法给予合理补偿,但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除外。

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大力支持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按照*部、铁道部、交通部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铁路部门做好铁路道口标志的移交工作,严厉制止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盗窃铁路物资、破坏铁路设施等现象。

四、认真做好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做好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保证铁路运输安全。一是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铁路运输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和检查防护的规章制度,确保铁路运输设施、设备性能完好和安全运行。要经常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检查铁路线基础设施是否稳固、行车设备是否完好、职工是否按标准化作业、雨雪中行车是否按规定提前对线路进行预检等,对发现的问题要逐项整改。二是认真排查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危及铁路线路和铁路桥梁安全的取土挖砂、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采矿爆破、抽取地下水、生产储存危险品等活动,对存在的问题要制订整改措施,限期解决。对拒不整改或故意拖延的,要依法处理。三是加强道口的日常管理,加大巡查力度,及时掌握道口情况。要做好道口铺面、预报警设备、通讯工具、工具备品等设施设备的养护,以及道口警示标志标线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道口设施设备和标志标线完备,运行状况良好。四是认真做好恶劣天气抢险准备工作。铁路管理机构和铁路运输企业要和当地气象部门建立防范自然灾害引发铁路安全事故的机制,做到气象部门的预报、预警与铁路方面的预警预防信息共享,部门联动。制定和完善恶劣天气抢险预案,建立抢险队伍,储备抢险物资,对铁路线基础薄弱地段、高路基地段、易塌方和滑坡地段,要加大资金投入进行加固,并加强巡查,一旦遇到险情做到快速反应,靠前指挥,确保万无一失。五是加强宣传教育。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减少事故发生。

五、加强铁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铁路内部安全管理条例篇6

【关键词】延续进路;连续;选择;设计

随着我国铁路的快速发展,车站的规模不断的增大,特别是重要干线上,一些区段站、枢纽站,往往有几个车场组成,线路、车站受地形限制,可能存在连续大于6‰下坡道的情况,现结合工程设计实例,分析大于6‰的特殊站场延续进路的处理方案。

1、概况

在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为超过6‰的下坡道(换算下坡道)的车站,为了防止列车因制动不当而冲出接车线的意外情况,有必要将接车进路加以延长,这延长的部分就叫延续进路。在光带显示上延续进路紧接接车进路的末端,和接车进路组成一条连续的光带。延续进路未建立之前,接车进路上只有一条白光带,进站信号表示灯不能点亮绿灯(表示进站信号机没有开放)。延续进路的白光带点亮后,进站信号表`示灯也随着点亮绿灯,表示进站信号机也随着开放。如果延续进路被占用,进站信号立即被打灭。

2、工程实例

实例站为两场布置,即上行场和下行场,两场采用两套微机联锁系统分别控制,两场间按列车方式办理,为场联关系。上行正向进站信号机S、上行反向进站信号机SF和下行到发场进路信号机SL202三个架信号机进站方向均为大于6‰的下坡道。实例站平面示意图如图1所示。

图1:实例站平面示意图

按常规设计,对于S、SF和SL202的延续进路情况为:①S、SF向上行场接车进路的延续进路,为该股道顺向发车进路或通向机待线、专用线进路;②S、SF向XL202接车进路的延续进路,为SL202向股道的接车进路;③SL202向股道接车进路的延续进路,为该股道顺向发车进路或通向机待线、货场进路。本次主要对②、③进行分析。

3、问题分析

3.1SL202向股道接车的延续问题

SL202进路信号机外方为超过6‰的下坡道,在本站它为接车进路信号机,非进站信号机。根据现行的《铁路技术管理规范》和《铁路信号站内联锁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只有对进站信号机才考虑延续进路的问题。为此,设计SL202向股道的接车进路的延续进路有些不妥。

3.2S、SF向SL202接车时的延续问题

《铁路技术管理规范》第53条规定“在进路信号机外方制动距离内进站方向为超过6‰下坡道的车站,应在正线或到发线的接车方向末端设置安全线”。而实例站S、SF向SL202的接车进路末端未设置线路隔开设备,列车直接接入股道。

同时,《铁路信号站内联锁设计规范》第5.1.5条规定“联锁设备中,下列进路规定为敌对进路。敌对进路必须互相照查,不得同时开通。下列进路规定为敌对进路:进站信号机外方列车制动距离内接车方向为超过6‰的下坡道,下坡道方向的接车线末端未设有线路隔开设备时,该下坡道方向的接车进路与对方咽喉的接车进路、非同一到发线上顺向的发车进路以及对方咽喉的调车进路”。

根据以上相关规范条文,应将S、SF向SL202接车进路的延续进路延长至本站的下行咽喉,这样才能保证将列车接车线末端有可能发生侧面冲突的进路彻底隔开。换言之,在实例站办理S、SF向SL202的接车进路时,此进路的延续进路将锁闭至下行进站信号机,直至接车进路办理完毕方可解锁。

由于S、SF进站信号机距离SL202接车进路信号机分别为2537米和2478米,SL202接车进路信号机距离下行进站信号机X为4764,因此进路锁闭时间较长,对于该站的行车效率有很大的影响。

3.3常规延续进路的办理问题

若按常规办理组合延续进路的方式,当S、SF向SL202办理接车进路时,其延续进路为SL202向各股道的进路,S、SF信号机的开放条件应为:SL202至各股道的进路要提前锁闭,并且不能提前解锁。因为SL202至各股道的进路不属于上行场,所以要求S、SF每次接车,下行场都要先排列进路并锁闭,且不能提前解锁,这样影响了下行场的作业效率,增加了下行场无为的操作。

当下行场SL202接车进路信号机向各股道办理接车进路时,如果选择向SZ3方向(即X进站信号机)办理延续进路,上行场提前建立SZ3至X的延续进路,该进路建立后,能否解锁需要检查上行场的延续解锁条件,即SL202接车进路本身是否在解锁状态,但由上行场办理各股道发车进路时,SZ3至X的解锁则不需要检查SL202接车进路本身是否在解锁状态。由于两场为独立联锁系统,无法区分SZ3至X的进路解锁条件,因此下行场SL202向SZ3方向(即向X进站信号机)的延续进路无法实现。

4、解决方案

4.1SL202延续进路的确定

SL202信号机虽然以进路信号机命名,但是其作用相当于下行场的进站信号机,故依据现行的《铁路技术管理规范》、《铁路信号站内联锁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设计SL202向股道的接车进路的延续进路是符合规范要求的,并能够保证运输安全。

4.2延续进路的选择

由于SL202向SZ3方向(即向X进站信号机)的延续进路无法实现,因此取消SL202向下行进站信号机X的延续进路,保留通向机待线、货场、专用线等的延续进路。

4.3进路的办理

当区间出现特殊情况,列车按站间自动闭塞行车时,才使用SF进行接车,其使用频率不高,因此规定SF信号机的开放条件为:SL202信号机已经开放,且办理了SF向SL202排列进路的条件送给下行场,将该条件串入下行场的解锁电路,保证SF向SL202的接车进路解锁前,SL202的接车进路不提前解锁。即下行场先办理SL202向股道的接车进路及延续进路,SL202信号开放后,上行场才能办理SF向SL202的接车进路。

这样在满足行车安全的前提下,提高了反向接车的效率,减轻了车站值班员的工作量。由于S至下行场,接车使用频率不高,同时为了保证行车安全,S向SL202的接车进路办理按相同方式处理。

5、结论

对于S、SF和SL202的延续情况为:XL202向股道接车进路的延续进路,为通向机待线、专用线进路。由于S、SF向SL202的接车延续进路与SL202的接车进路重叠,而SL202开放时,S、SF才能开放,因此取消单独办理S、SF接车时的延续。

延续进路涉及到运输安全,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对运输效率产生影响。对站内连续的6‰下坡道延续进路的信号设计,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保证行车的安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技术管理规范》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06.

[2]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信号设计规范》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