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网络诈骗安全宣传总结范文篇1

关键词:大学生;电信诈骗;困境与出路

一、当代大学生遭遇电信诈骗的困境

电信诈骗,其含义是通过电话、网络等现代通信手段,对特定对象通过虚构事实、冒用名义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诈骗方式。这一类诈骗手段,由于不必与受害者直接接触,同时事后追查的难度较高,成了近年来犯罪的主要手段[1]。2016年8月21日,大学生徐某被电信诈骗骗取9900元学费后,陷入了深深自责而离世。而仅仅两天后,大学生宋某也因为电信诈骗受到刺激而心脏骤停[2]。短短的几天内,发生了数起大学生遭遇电信诈骗而身亡的案件。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这样的现象背后,是长期以来大学生由于自身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不足,成为电信诈骗分子的盘中餐和首选对象。伴随着互联网和科技水平的高速发展,电信诈骗分子的手段愈加隐蔽而隐晦,使得更多的大学生陷入了电信诈骗的深渊。当代大学生成为电信诈骗的首选对象,不仅是因为其缺乏预防电信诈骗的意识,而且当代大学生浏览网络的时间相对于其他人会长一点,所以他们接触不同形式的电信诈骗也最多,例如被盗号,借用该号向其朋友借钱,学校的各种转账缴税,特定政府机构跟其沟通等等。对这些事大学生相较其他人有更多的接触,所以当面临这一系列的电信诈骗时,不会识别,当骗子把自己的话术说得很具体时,学生自然而然就上当了。因此,本文以大学生作为研究对象,从教育和法学的角度,探究当代大学生面临的电信诈骗困境与出路,是极为有必要的。

二、当代大学生遭遇电信诈骗困境的原因

(一)大学生缺乏足够的防范意识

当代大学生只关注于自己的文化课成绩,不重视法律意识的养成,因此对法律知识、法律常识的掌握不足,导致大学生面对现代诈骗手段非常陌生,一旦成为电信诈骗分子的猎物,因缺乏警惕意识很容易掉进诈骗分子布置的陷阱,成为诈骗分子的盘中餐,损失自己的财产,有些心理素质和经济条件差的同学很难承受这种打击。所以当代大学生不能忽视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大学生作为接触网络最多的群体,反而导致防范意识不足,甚至会对提醒自己提高防范意识的父母或朋友嗤之以鼻。而随着智能化和互联网的不断推进,大学生借助网络的便捷从事生活与娱乐的程度也不断提高,几乎将自身的学习、工作以及购物都放在网上,这就使得大学生很容易接触到各种网络电信诈骗形式。而近年来大学生遭受电信诈骗从而承担严重后果的案例数不胜数。有研究指出,由于大学生自身缺乏足够的防范意识,例如经常将自己网络购物的包裹随手扔掉抑或是在网络上填写自己的个人信息,这就会导致有许多漏洞被网络不法分子利用。在漫长的互联网络使用的过程中,许多学生实际上已经接触了许多低级的电信诈骗手段,这会给予他们一种电信诈骗防范的错觉,那就是自己已经在该领域具备一定的抵抗能力,然而电信诈骗的手段日新月异,连公安和网警对于电信诈骗的追查都需要耗费巨量的时间和精力,更遑论一个涉世未深的大学生了,这就会导致大学生虽然拥有更广的互联网络接触经历以及知识水平,反倒成了社会上电信诈骗的主要对象。

(二)部分大学生存在侥幸和贪图小利的心理

大学生群体虽然消费意愿较强,但大多数本身不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当现实与欲望发生冲突,就很容易对许多中奖、秒杀以及各种轻松快捷得钱的兼职轻信。虽然大学生面临这一类骗局,总会保持最基本的防范意识,但由于此类电信诈骗骗局大多为大学生刻意准备,因此也会准备一些例如截图以及刻意打造朋友圈的诱惑,使得一些大学生心存侥幸心理,最终落入陷阱无法自拔[3]。部分大学生很容易单纯相信他人,欠缺对电信诈骗的辨识能力,再加上有心的不法分子一步步引诱,使得“高薪”“暴富”以及“中奖”成为诱骗大学生进入深渊的鱼饵。这里必须提到贪图小利和侥幸的心理人皆有之,但是成年人往往会因为自己的社会阅历以及遭受过其他诈骗,所以在电信诈骗时候留更多的心眼。大学生初生牛犊不怕虎,本身做事与赚钱都会偏向于风险更大的选择,这样不免正中不法分子的下怀。同时,许多大学生第一时间接触到许多新事物。例如以区块链为代表的新型货币,很多成年人直接将其视为诈骗,但许多年轻人是知道其存在的,当面临这一系列的问询或者探讨的时候,他们不会将它作为一种诈骗手段,反而会陷入盲从从而受到电信诈骗。

(三)大学生缺乏足够的识骗防骗能力

倘若说大学生缺乏足够的防范意识是造成其深陷电信诈骗的原因的话,那么缺乏足够的防骗能力就是导致其遇见诈骗难以自救的根本原因。大学生自身涉世未深,但电信诈骗在多年的演变和发展之后,俨然已有层出不穷、层层陷阱的特点。互联网时代,经由网络进行的电信诈骗,其特殊性和隐蔽性给公安机关造成了极大的烦恼,对于大学生本身而言,更没有一定的能力去对抗电信诈骗。例如许多商人在遭受电信诈骗后,都会选择冻结银行账号以减少损失的手段,但许多大学生遭受电信诈骗后,在束手无策之后更多选择报警或者联系家人,这样白白地浪费了第一时间挽回损失的机会。大学生不具备足够的识别能力,有部分原因也在于大学生本身有一种逆反心理,所有大学生几乎都在不同程度上违反过校园管理制度以及校规校纪。许多预防电信诈骗的手段在校规校纪中很明确,甚至学校食堂或者是小广场中间的海报和宣传都有相关内容,很多大学生几乎都熟视无睹。遇见这一类事情时候也不会多思考,直接就落入电信诈骗的深渊。

(四)防范电信诈骗教育的实时性、实效性欠佳

教育是行为的准则,从小到大任何人学会一件事情都要受到来自外界的教育,电信诈骗预防的能力与手段并不是上天赋予的,而需要自己在漫长的生活当中通过学习从而提高。对于大学生而言,电信诈骗这一种社会危害较强的欺诈手段,需要学校对其进行专门的教育。从我国现有教育而言,针对电信诈骗的高校大学生教育基本流于表面。因为,电信诈骗虽然每年都有,而且学生深受其害,但相比其数量庞大的学生群体而言,遭受电信诈骗的始终是其中一小部分,这样就没有集中力量进行电信诈骗防范教育的欲望和意图。让少部分缺乏一定电信诈骗防范能力的大学生成了这样教育缺失下的牺牲品,不免令人唏嘘。大学生缺乏足够的防范意识、贪图小利的特点,其本质原因都是大学生涉世未深,同时缺乏有时效性、实时性的防诈骗教育。高校大学生作为年轻人中的高知群体,在知识和学术方面的能力自然不用多说,但几乎没有一门专门的课程或者讲座来教导大学生防范电信诈骗[4]。班主任抑或是学校文职老师的教育,又用的是几年前的信息或PPT,不但使得安全教育与电信防范诈骗的工作滞后,更无法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特别是近年来电信诈骗手段更新速度频繁,甚至一些借助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健康码和行程码等的电信诈骗手段,更是需要非常时效性和实时性的电信诈骗教育来教导大学生。

三、当代大学生防范电信诈骗的出路所在

(一)国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

目前,我国面对电信诈骗,有很多法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般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分别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而且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将酌情从重处罚。虽然规定了诈骗公私财务的价值和数额,但是远远不足以对电信诈骗分子进行约束,司法解释针对电信诈骗行为查处难、取证难,并且往往很难查清实际诈骗数额。所以导致无法给出具体的犯罪行为定性,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也间接导致了犯罪行为的猖獗。因此国家必须要重视相关立法,弥补相关的法律漏洞,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提升学生思想水平和道德素质

目前部分大学生沉迷网络,欠缺应有的思想防范意识,同时又贪图小利,异想天开希望赚大钱的现象普遍。高校应当借此机会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同电信诈骗防范教育相结合。借助马克思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核心理论武装大学生,开展一系列有意义的电信防范诈骗的思想政治教育。倘若大学生能够脚踏实地、珍惜光阴、不负韶华,又怎会落入区区电信诈骗的陷阱。思想政治道德水平不但可以帮助中国大学生提高自身防范网络诈骗的意识,同样也是对于即将进入社会的大学生而言,用知识武装自身,对于社会生活中的其他欺诈手段以及由于自身涉世未深而遭受的骗局都有一个很好的预防作用。大学生本身的思想政治教育,应当扎根于高校思想政治课这个主阵地,本质上还是以中国特色马克思社会主义思想来提高学生的认知水平,同时还要积极发挥学生社团的作用,通过展开各种主题式的教育,真正引导学生认识到自身时代的使命和指引。

(三)营造防范电信诈骗的校园文化氛围

一所学校的氛围,对于身在其中的学生学习、生活都有极大的影响。当学校真正对电信诈骗引起重视。在学生公寓、教师课堂、实习地点等多个集中场合展开电信诈骗防范的集中教育;在学生入学之前、学习之中以及毕业之前都反复进行防范电信诈骗的宣传[5]。实现在时间和空间维度方式多样、形式互补的宣传局面。校园安保人员、教学老师、班主任、教导员等全体教师都共同负责对学生的教育,将电信诈骗同学生实习课堂相联系,对电信诈骗防范的典型案例以多种形式进行展现,共同营造全民防骗的校园风气。学校电信诈骗防范的校园文化氛围,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形成。由于电信诈骗的防范同学生的学业以及学校学术水平无关,因此很大程度上,学校都难以主动营造校园防范的氛围。但须知,学校更多的是教书育人,而育人最关键的就是要育人以德,学生提高自身的网络防范诈骗水平也正是符合这样的时代要求。学校应当主动以各种方法营造防范电信诈骗的浓厚氛围。

(四)创新法制宣传形式,提升法制宣传教育效果

电信诈骗防范的宣传,对于大学生提高自身电信诈骗防范的能力极为重要。在这一点上,学校保卫科和管理部门身上的责任重大。他们不但要负责将现阶段电信诈骗的新手段、新型变化趋势进行总结与把握,通过广播、微信群等多种方式向学生进行预警和预防;同时,还要更为细致地关注警方的案例通报,这样才能够做好自身电信诈骗的宣传教育工作。在现阶段高校宣传教育手段下,学校一方面要巩固已有的讲座、班会等传统电信诈骗防范宣传手段,让班主任、辅导员同学生更为亲密地进行面对面深入地沟通与交流;另一方面,注重新媒体对大学生群体的影响,通过学校自媒体平台以及新媒体技术,让学生能够获得更快更全面的信息,也能够通过高新技术来增强学生的兴趣,提高电信诈骗防范教育的时代感和吸引力。

四、结束语

国家应该重视有关针对电信诈骗的立法,完善有关的法律程序,为了使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得到保护,让不法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通过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律教育,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锻炼大学生法律能力、普及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所以我们始终要有信心,一定能够增强大学生自身的免疫能力,在电信诈骗违法犯罪行为面前树立坚强的保护墙,抵御电信诈骗违法犯罪;同时大学生通过践行守法、护法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惩治违法犯罪,通过国家、社会、高校和大学生自身的共同努力,一定能让电信诈骗在大学生中的危害得到控制,最终成为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校园建设的坚强力量。

参考文献

[1]赵炎.电信诈骗手段下大学生受骗心理分析及应对[J].高校后勤研究,2022(2):79-82.

[2]傅佳青.电信诈骗的实证调研及大学生防范对策研究[J].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12(5):86-90.

[3]王梦月,任海波.信息时代背景下电信诈骗的防控对策——以河南省大学生防骗为中心[J].法制博览,2019(18):37-38,41.

[4]丁相丽,朱国良.“互联网+”时代大学生法治教育探讨[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7(15):63-65.

防网络诈骗安全宣传总结范文

一、宣传目的

为建立和强化医保基金监管长效机制,长抓不懈,做到打击欺诈骗保工作全覆盖,实现工作常态化,持续捍卫医保基金安全,引导公众正确认知和主动参与基金监管工作,为医保基金监管工作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宣传主题

此次集中宣传活动主题为“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要围绕主题,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以适宜的形式同步开展集中宣传活动。

三、宣传内容

主要围绕以下三个方面内容开展宣传工作。

(一)典型案例宣传。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工作群等媒体公开曝光部分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涉医违法违规处罚情况的典型案例,加大震慑力度;全面梳理工作中常见违规问题,宣传强化全社会遵规守法责任意识,引导教育定点医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和参保人员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医疗保律基金的安全运行。

(二)举报监督宣传。进一步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在公众微信号、政府网站等媒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健全完善举报奖励工作机制,规范举报投诉受理督办和反馈流程,落实奖励措施,强化举报奖励激励作用。

(三)政策法规宣传。重点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办法》、《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服务协议》、《刑法》相关条款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四、宣传方式

此次宣传要在满足疫情防控需要的基础上,采取多手段和全方位对打击欺诈骗保行为进行宣传。建议以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媒体为主要载体,以宣传页、海报、讲座及条幅等为辅的方式,宣传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重要性。

五、宣传资料

(一)要自行设计并制作打击欺诈骗保宣传单、海报条幅、标语等资料,通过微信(QQ)群、网络、广播、电视等多种媒介平台或张贴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对投诉举报查实且符合奖励条件的案例要进行宣传报道;要将省、市局宣传资料适时发放给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及两定单位,及时掌握最新政策并使用(责任科室:综合科)。

(二)要将县打击欺诈骗保典型案例公开曝光;要向社会公布县举报投诉电话,(责任科室、单位:基金监管科、医疗保险经办中心)。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科室、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宣传工作对推进全县医保事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切实把宣传作为活动一项重要工作,发挥好宣传应有的作用,要结合实际精心准备,积极部署,周密谋划,很抓落实。

(二)积极协调配合。要结合县实际做好整体谋划,搞好协调配合,实现全县宣传的整体效果,同时要整合系统内各类资源,积极动员并发动广大干部职工参与,提高宣传的力度。

防网络诈骗安全宣传总结范文

1月18日腾讯网的文章《大数据起底网络诈骗》提到,据统计,2015年全国接到诈骗信息的人数高达4.38亿,占总人口32%。全国每3人中就有1人接收过诈骗信息。其中,仅短信诈骗一项,就有至少2.8亿用户接收过。

2015年,网络诈骗大案、要案增多。整体呈高发态势,中部、东部、南部是全国网络诈骗的高发区域,其中广东省是受网络诈骗影响最严重的省份,占全国受影响人数总量的18.53%。在全国恶意电话分布中,固话和常用手机号码段骚扰电话情况最为严重。而网络诈骗则主要分布以在400、17*开头的虚拟运营商号段上。

在网络诈骗中,仿冒公检法工作人员行骗手段的欺骗性最高,涉及案件也最多,占到了案件总数的38.22%。而诈骗危害性最高的则是“网上购物诈骗”,其损失金额占总金额的21.12%。从作案时间上看,作案者通常选择事主独处或者正在忙于工作时行骗。从全年的分布来看,网络诈骗在各类法定假日、寒暑假,还有双11、双12等大型促销活动日异常活跃。此外,年底银行公司结账、年终奖发放时节,也是网络诈骗的高发时段。40岁以上中老年男性防范意识较弱,成为最容易中招的人群,占受骗总人数的62%。尤其是在损失超过5万元的诈骗案件中,中老年人所占比例更是高达75%。从受害人职业来看,网络诈骗最容易发生在事业单位职工、无业和离退休人员三大群体当中,所占比例高达总数的90%。而在损失超过5万元的诈骗案件中,他们仍然是主要的受害群体,其中离退休人员受骗的情况相对更加严重一些。

1月7日新华网的文章《网络诈骗呈高发态势》指出,公安部的统计显示,2015年我国公安机关已侦办网络违法犯罪案件173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9.8万人。在众多的网络犯罪案件类型中。19.2%为网络诈骗,11.9%为电信诈骗,此外,还有网络(8.7%)、网络贩毒(5.9%)、网络敲诈(5.5%)等类型。网络犯罪分子掌握网民个人信息后,通过冒充熟人博取同情。以精准场景设置实施的诈骗、敲诈。比如犯罪分子利用QQ、微信和微博等社交工具伪装成社交工具用户本人,向其好友、家属发送汇款、充值等诈骗信息。

2015年11月6日人民网的文章《网络诈骗每年敛财或超千亿,从业者至少160万人》称,2015年1至9月,我国第一个网络诈骗全民举报平台――猎网平台共接到全国网民举报网络诈骗案件20,086起,涉案金额高达8901万元,人均损失4431元。初步统计,网络诈骗“产业”的从业人数至少有160万人,“年产值”超过1100亿元。骗子与受害者往往不在一个城市,公安机关异地侦破比较困难:且网络诈骗绝大多数都低于3000元,单一诈骗案例很难达到公安机关的立案标准。很多犯罪分子尽管骗了几百人、几千人,但由于单笔诈骗金额都很小,所以得不到法律的制裁。同时,犯罪分子在网络诈骗过程中使用的往往是他人的手机卡、银行卡甚至是身份证。网络诈骗已经成为中国用户上网最大的威胁之一。

花样翻新

2015年7月19日《中国青年报》刊文《个人信息泄露是网络诈骗发生重要原因》认为,网络诈骗案件频频发生的背后是互联网上日趋严重的病毒木马、钓鱼网站、网络攻击、骚扰电话、垃圾短信等恶意行为以及频繁发生的信息泄露等网络安全事件。个人信息泄露主要有三条路径:一是人为因素,即掌握了信息的公司、机构的员工非法倒卖信息:二是电脑感染了病毒木马等恶意软件,造成个人信息泄露:三是攻击者利用网站漏洞,入侵了保存信息的数据库。目前,网站攻击与漏洞利用正在向批量化、规模化方向发展。黑客通过入侵有价值的网络站点,盗走用户数据库,这个过程在地下产业术语里被称为“拖库”。在取得大量的用户数据之后,黑客会通过一系列的技术手段清洗数据,并在黑市上将有价值的用户数据变现交易,通常被称作“洗库”。黑客将得到的数据在其他网站上进行尝试登录,叫做“撞库”。最后。黑客还会把多个不同类型的数据库整合成“社工库”。随着社工库的日益完善,大量网络用户的隐私信息、上网行为以及与个人金融财产安全相关的数据被重新整合,多维度的海量信息让有针对性的精准式诈骗场景频现。

2015年5月12日《检察日报》刊文《网络诈骗认定“三难”亟待破解》指出,网络诈骗具有案件数量多、作案手段新颖、组织性强、易诱发关联犯罪等特点,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难题,增大了打击网络诈骗的难度。一是主观故意难认定。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诈骗花样翻新,对行为人主观故意认定的难题也浮出水面。在网络诈骗中,有的行为人不直接参与实施,而是为实行人提供帮助,创造条件;有的专门从事生产、销售电话改号软件:有的提供伪基站设备等,这类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诈骗的故意,在司法实践中尚难以认定。此外,在其他主犯尚未归案的情况下,部分在案行为人往往表示被欺骗参与团伙工作,这种情况下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较为困难。二是主犯与从犯难区分。当前,网络诈骗犯罪绝大多数是共同犯罪。一个团伙实施网络诈骗基本上是一条龙服务。团伙的一线人员。先冒充司法工作人员等拨打电话,被害人把电话转到二线人员:由二线人员通知被害人涉嫌洗钱等,骗取对方的账户信息:再将电话转到三线人员,通知被害人办理银行转账,四线人员安排转账。从而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那么,后介入者对先行者的行为是否承担共同责任,也是司法实践当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三是网络诈骗管辖难确定。在传统诈骗犯罪案件中,犯罪行为发生地或者犯罪结果发生地一般与被害人所在地一致,因此被害人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一般不会出现管辖上的争议。但是网络诈骗犯罪会出现被害人所在地与犯罪行为发生地,特别是行为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不一致的情况。公安机关如果要求被害人到犯罪行为发生地或者行为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报案,不利于被害人行使诉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筑牢防线

1月21日《人民公安报》的文章《加大网络反诈骗力度刻不容缓》建议,面对严峻的形势,加大网络反诈骗力度刻不容缓。其一,要加大网络反诈骗宣传力度。有关部门要运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预防诈骗的重要性和预防诈骗的基本常识。并通过解剖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揭露犯罪分子实施诈骗的手段和方法,让广大网民切实增强防诈骗意识,提高防范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能力。其二,要加大对诈骗信息的收集、分析和预警力度。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诈骗信息的收集,认真进行分析研究,及时给广大网民发送预警信息,让全国用户能够及时查询和举报诈骗信息,最大限度防范网络诈骗案件的发生。其三,要加大对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各级公安机关要与互联网管理部门联手,一方面加强网络管理,对诈骗网络及诈骗人员认真进行排查,净化网络环境,另一方面加强网络诈骗案件的侦破工作,彻底铲除网络诈骗滋生的土壤。

2015年12月2日《检察日报》的文章《遏制网络诈骗,需堵住搜索引擎竞价排名法律漏洞》认为,竞价排名可谓网络诈骗的必要环节和关键步骤。虽然媒体多次曝光一些假机票网站、假药网站通过竞价排名使其网站在搜索结果中排名首位,严重误导消费者上当受骗。究其根本,一方面,在行业自律上,尽管大多搜索引擎公司要求对申请竞价排名的企业和内容进行审核。但由于审核数量大、关键词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引擎商逐利等因素,搜索引擎公司还是会放松审核要求,积极促成竞价排名以赚取利润,导致虚假网站的虚假广告、虚假宣传蒙混过关。另一方面,作为一个新兴的和高速发展的行业,我国对网络搜索引擎行业还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使得竞价排名沦为一些诈骗网站的“帮凶”。此外,大部分消费者不了解竞价排名的规则,也为网络诈骗打开了方便之门。遏制愈演愈烈的网络诈骗,当务之急是堵住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的法律漏洞,明晰搜索引擎服务商的责任:通过专门立法,明确竞价排名的性质、网络服务商的责任以及网民知情权的保障方式:督促网络服务商出台行业自律规范,切实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加强政府监管,从根本上推动搜索结果客观中立。

2015年12月24日新华网刊发评论《谨防“惊心”骗局需完善网络“安全网”》称,网络交易平台在带给网络消费者全新的购物体验的同时,蓬勃发展的互联网商品交易也不断凸现出譬如网络诈骗、网络虚假广告、网络假冒伪劣商品等问题。因此搭建好网络安全“防护网”已经迫在眉睫。目前我国现有互联网法律法规虽然在实践中发挥了一些重要作用,但仍不完善,与网络管理执法工作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迫切需要健全互联网法规体系,实行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我们要加快立法进程,抓紧制定完善最亟需的法律法规,加强对现有法律法规适用网络管理的延伸和司法解释工作;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壮大执法队伍,健全执法体系,落实执法责任,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构建网络管理新格局,形成“以合力管网”。

2015年5月15日人民网《遏制网络诈骗唯有源头治理》一文提到,在打击和防范网络诈骗犯罪上必须加强源头治理。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加强修法工作。我国《刑法》经过多次修改,但是并没有专门针对网络犯罪规定的条文,虽然有几个条文涉及计算机犯罪,但是远远不能适应现实情况的需要。司法解释涉及网络犯罪的更是寥寥无几,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几个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虽在应对现实时起到一定作用,但远远不能适应现实形势。另一个方面是要强化网络运营商等方面的职责。我国网络犯罪问题突出,跟网络运营商没有尽到应有职责不无关系。倘若电信运营商、银行等机构和部门都能充分承担起社会责任、法律责任,执法部门能够进行有效监管、依法规范,我们有理由相信,一个有序、有信用的网络空间定将继续良性发展。

链接:防范网络诈骗小贴士

1,给自己的电脑和手机安装杀毒软件,定期杀毒应该成为一种习惯;

2,进行网银、支付宝操作时,要确保使用安全的浏览器和登录正确的网址;

3,在网上购物时,要选择正规、大型的电商。设置复杂支付密码,并定期更换,最好选择“密码+校验码”双重验证;

4,在网站注册账号时。只填带*号的必填项,尽量提供最少的个人信息;

5,不随意打开陌生邮件,尤其是带附件的邮件或者声称中大奖的邮件;

6,尽量别“蹭网”,公共场所的未知WiFi一定不要链接;

7,如今,在微信上测性格、运势等链接泛滥。这些链接通常会要求你提供姓名、年龄等基本信息,后台还会直接获取你的手机号码等信息;

8,不要把个人敏感照片、数据上传到云端;

9,尽可能不要在网站上以全部明文方式公开自己的姓名、电话号码和家庭住址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