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相同点范文

关键词:滨海新区;环渤海;直接融资

中图分类号:F830.3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07)09―0007―03

一、天津市直接融资具有广阔发展空间

与全国情况相同,长期以来天津市以间接融资为主的融资结构特点突出,90%以上的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直接融资发展较为缓慢。据统计,2006年末天津市共有境内外上市公司25家,累计融资217亿元,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67.5亿元,直接融资占比9.5%,尽管这一比重较2005年上升了7.2个百分点,但与其它发达地区相比,天津市的直接融资水平仍然偏低。直接融资市场的不发达同时也意味着蕴涵巨大的发展潜力。“十一五”期间乃至今后更长一段时间,天津市经济将继续保持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金融体系更加完善,市场化特征更加明显,这必将为直接融资提供良好的基础并创造巨大的发展空间。

(一)经济快速发展以及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为天津市直接融资发展带来新机遇

改革开放以来,天津市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态势,特别是1992以来,地区生产总值连续多年保持两位数增长,2006年人均GDP首次超过5000美元。根据天津市发展规划,到2010年,天津要建成现代化的国际港口大都市和中国北方重要的经济中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6000美元,预期GDP年均增长12%以上。同时,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也已纳入国家发展战略总体布局,在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带动下,天津市基础设施领域和重点基础产业资金需求将显著增加,为发展直接融资带来了难得的机遇。

(二)居民收入增长和财富增加将为直接融资提供充足资金来源

随着经济的较快增长,天津城镇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2006年末,天津人均GDP已超过5000美元,成为继北京、上海之后第三个人均GDP达5000美元的地区。截至2006年末,储蓄存款余额已增加至2900亿元,同比增长13.1%。居民收入增长和财富增加将为直接融资提供充足资金来源。同时,居民的金融资产呈现多样化趋势,由单一的银行存款发展到拥有股票、债券、黄金、各种理财产品,这充分证明居民正在从被动的消费者向主动的投资者转变。

(三)国家金融改革试验区的政策支持为天津推动直接融资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空间

2006年,国家批准天津滨海新区成为全国综合改革配套试验区,其中,金融改革放在首位。天津的金融改革将围绕直接融资、金融企业综合经营、外汇管理体制和完善金融组织体系进行,而前期改革主要是以扩大直接融资为重点,先试先行的创新政策无疑为直接融资的创新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支持。

(四)外部环境的持续改善为天津直接融资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平台

一是我国信用环境进一步改善,以政府信用为先导、企业信用为主体、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全方位信用体系正在建立完善之中,社会征信意识逐步提高。二是各地的产权市场交易活跃。目前,以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为理事长单位的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已经是全国最大的产权机构联盟,覆盖全国21个省、市、自治区,拥有61家会员单位,并已实现信息挂牌及异地同步显示和异地网络综合竞价交易,具备了发展全国柜台交易市场的基础条件。2006年,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交易额已达1500亿元。同时,中德产权合作项目也将帮助我们借鉴德国建设资本市场的丰富经验,会有助于产权市场和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构建和完善。

二、滨海新区金融改革先行先试为直接融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随着国家加快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各种政策措施的出台和落实,天津拓展直接融资渠道、推动金融市场创新的步伐开始加快,并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2006年11月国务院特别批准天津市筹办渤海产业基金,获批规模为200亿元,首期基金规模约60.8亿元,这是我国第一只人民币产业投资基金。基金是以契约形式发起建立,基金的投资范围围绕环渤海地区的开发、开放,其中明确投资环渤海经济区不低于70%,天津滨海新区不低于50%。在行业投向上以基础设施,现代制造业、房地产、环保产业为主。

渤海产业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中银国际团队为主构建,管理公司目前注册资本为2亿元,中银国际和泰达控股为第一和第二大股东,其他股东包括中国人寿保险、国家开发银行、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和邮政储汇局。经过半年时间,基金运作良好,首批投资项目已基本敲定,第二期近140亿元资金募集准备正在进行中。

同时,天津滨海天使创业投资基金开始正式运行,并开始试行房地产信托基金(REITS)、房地产、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等资产证券化业务,以及改革集合信托发行办法、改进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制度等。中国企业国际融资博览会(简称“融恰会”)2007年6月6日在天津召开,为打造我国基金管理运行中心打下了良好基础。同时,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与英国基金公司合作正在筹建国内首只产权基金。天津滨海新区在直接融资方面的有益探索,尤其是渤海产业基金的运作实践必将有利于环渤海地区直接融资市场的发展。

三、充分利用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契机,推动环渤海区域直接融资发展

在发展直接融资方面,天津的思路是鼓励发展各类功能的产业基金,发展创业风险投资基金,进行房地产投资信托试点,发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把天津逐步建成我国产业基金发行、管理、交易、培训、理论研讨中心。天津实施以基金为突破口的直接融资工具创新战略,必然会聚集起国内外大量资本,吸引来大量企业落户天津及环渤海区域,为提升区域直接融资水平创造条件。

(一)通过促进各类基金的发展,推动区域内产业升级

基金形式多样、用途广泛,是非常有效的直接融资工具,也是金融创新的重要领域。结合环渤海区域发展实际,当前应重点发展以下基金品种:

一是加快搞好产业投资基金试点。可考虑发行多种类型的产业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企业重组投资基金和某一行业的投资基金如煤炭能源基金等。在投向上,鼓励基金跨区域投资和并购重组,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扶植新兴产业,推动区域内产业升级、促进中小企业融资。

二是试点发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和集合资金信托。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是产业投资基金中的一种特殊形式,一般采取公开募集方式,可在证券市场上自由买卖,流动性较强,资金来源广泛,是推动房地产业发展的有效投融资工具,并拥有很大的市场和发展空间。目前应以信托公司发行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基础,争取特殊政策,突破信托计划的限额,扩大REITS发展空间。

三是拓宽产业基金流通和退出渠道,应充分利用天津北方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功能,加快构建区域性产权交易共同市场,完善电子交易平台,扩大产权交易范围,形成多功能的场外交易市场,更好地为未上市企业中产业投资基金的退出提供便利。

(二)开展企业债券发行改革试点,扩大债券品种

总理在年初金融工作会议上指出:债券市场是我国资本市场中的一个薄弱环节,有很大的发展潜力,要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大力发行公司债券,完善债券管理体制、市场化发行机制和发债主体的自我约束机制,加快形成集中监管、互通互联的债券市场。可以预见,未来几年,我国企业债券品种将趋于多样化,债券流通市场将进一步发达完善,债券融资在中国融资体系中的比重将进一步提高。因此,应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和支持区域内企业进入债券市场,在此基础上,探索建立统一互联的区域债券市场。

一是探索发行城市建设债券。环渤海区域是新生的经济增长区域,需要大规模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因此可以考虑发行城市建设债券,解决城建资金短缺问题,而且对促进投融资体制改革,丰富金融工具也具有重要意义。二是探索发行土地投资债券。未来城市建设、产业园区、港区建设和其他生产用地需求非常巨大,土地开发的任务繁重。土地开发经营具有周期长、大资金运作等特点,因此可以探索发行土地投资债券,募集土地投资资金。三是加快企业债发行改革试点。充分利用国家赋予的政策,在滨海新区乃至环渤海区域试行企业债发行地方审批,国家发改委备案制度。

(三)积极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资产证券化是当前全球金融市场最具活力的金融创新产品之一,根据资产的所有权是否转移,资产证券化分为抵押型和真实出售型。自2001年10月我国颁布实施信托法以来,以财产信托模式进行的准资产证券化的形式层出不穷,例如房地产及其收益权财产信托、出口应收账款财产信托、股权及其收益权财产信托、银行不良资产财产信托、工业森林财产信托等。这些抵押融资型的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积累了相当的经验,证券化市场规模逐渐扩大。从我国目前法律框架来看,“抵押融资型”的资产证券化比较适合我国国情和天津地区的实际情况,因为我国关于SPV(特设机构)法人制度、会计税收制度还未正式建立,特别是在资产证券化的资产评估与定价系统还未建立的情况下,“抵押融资型”的资产证券化对受托人和投资人更安全可行。我们可以选择具有稳定现金流并适合证券化的资产,如房地产、高速公路、码头、电力等,充分利用天津的政策优势,积极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合作。

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相同点范文篇2

关键词:中小企业;直接融资;间接融资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4月19日

一、中小企业融资概述

1、中小企业的法律界定。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中小企业的专门法律。它规定: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由此可见,中小企业的标准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包括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中小企业;二是以生产经营规模为标准,凡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都属于中小企业的范畴。同时,该条的第二款规定具体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企业的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科学的界定中小企业为我们制定相关中小企业的法规政策有所指向,也为我们探讨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划定主体范围。

2、融资与融资方式。《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词典》对融资的解释是,融资是指为支付超过现金的购货款而采取的货币交易手段或为取得资金而集资所采取的手段。国内大部分人对融资的定义有两种:一是资金融通;二是储蓄向投资的转化。企业融资,是社会融资的基本组成部分,是指企业作为资金需求者进行的资金融通活动。

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有多种,但从融资主体角度,可以对融资方式作三个层次的划分:第一层为外源融资和内源融资;第二层将外源融资划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第三层则是对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再作进一步的细分。在实践中,还经常根据资金的来源和融资对象,将企业融资方式分为财政融资、银行融资、商业融资、证券融资、民间融资和国际融资等。

直接融资是盈余部门直接把资金贷给赤字部门使用,即赤字部门通过出售(发行)自己的债务凭证融入资金,而盈余部门则通过购买这些凭证向赤字部门提供资金。直接融资具有直接性、长期性、不可逆性及流通性的特点。间接融资是盈余部门和赤字部门以金融机构为中介而进行的融资。金融机构作为资金的需求者,出售间接证券融入资金,盈余部门则买入间接证券。作为供给者,买进赤字部门的直接债券融出资金,而赤字部门则卖出直接证券,融入资金。常见交易工具是货币和银行券、存款、银行汇票等非货币证券。此外,融资租赁、票据贴现等方式也属于间接融资的范畴。间接融资的特点是间接性、短期性、可逆性及非流通性,与直接融资相反。民间融资是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外部,资金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以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

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法律困境

1、中小企业直接融资难的法律分析。首先,中小企业上市难。上市门槛虽然有所降低,但中小企业仍望尘莫及。我国因为法律法规在规则设计上存在一些缺陷,使中小企业普遍存在“上市难”等问题。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及新《证券法》均对上市条件作了调整,降低了上市标准,但对于种子期和创业期的中小企业来说,要达到其规定的条件依然艰难,上市融资仍然望尘莫及。同时,上市企业的股本总额降低,意味着上市企业抵抗风险的能力也在降低,将带给投资者更大的市场风险与经营风险,这对于经济实力薄弱的中小企业来说,无疑更是雪上加霜;其次,中小企业债券发行难。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在直接融资领域采取的是:“重股票,轻债券;重国债,轻企债”的政策,因此企业债券的发行受到冷遇,发展较为缓慢。而且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有较大的财务风险,债券有固定的利息负担和到期日,一旦企业经营不善或经济状况对企业发展不利时,会使企业的资金周转受到影响。这些债券融资固有的缺陷,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中小企业的债券融资积极性;最后,风险投资举步维艰。我国还没有制定风险投资法,风险投资机构的设立、运作和退出缺乏法律依据。目前缺乏完善的市场化退出渠道是制约我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最大障碍。通畅的风险投资撤出机制是风险投资业发展的核心环节,而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不利于风险投资资金的退出。

2、中小企业间接融资难的法律分析。第一,中小企业间接融资渠道单一,主要依赖于银行贷款。间接融资包括银行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和基金融资等方式。但我国在这几种间接融资方式中,商业信用和票据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发展很滞后,中小企业几乎没有通过票据贴现进行融资;由于企业经营者思想观念落后等多种原因,我国中小企业通过设备租赁进行融资的也很少;而银行贷款服务品种多样,手续简单方便快捷,因此成为中小企业获得外部融资的主要方式;第二,银行贷款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很不均衡,东部沿海地区较为发达,中西部地区则较为落后,间接融资的情况也存在着很大的地区差异。东部地区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特别发达,当地银行的基本客户就是中小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业绩优良的中小企业已经是各金融机构争夺的热点。在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不发达,而且多为国有、集体所有企业,亏损面大,设备陈旧,有些企业借改制之机逃避银行债务,信用度低,所以金融机构首先要考虑防范金融风险,保全银行资产,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也要相对少一些;第三,银行体系结构不合理,国有商业银行居于垄断地位,缺乏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型、地方性、民营金融机构。我国的金融政策和融资体系等是以国有大企业为主要对象设计实施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分配了90%的贷款,而贷款的75%~80%则分配给了国有企业,而其中非国有企业部门获得的贷款不足10%。金融体制改革并没有改变银行垄断的局面,国有商业银行与中小企业在融资体制上安排不对称,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度。国有商业银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货币信贷政策存在诸多障碍和误区,一些歧视性政策仍然存在,政策不到位,信息渠道不畅,缺乏统一的宏观管理;第四,企业资信等级评定标准不适合中小企业,致使中小企业信用等级普遍过低。中小企业规模较小、实力不强、固定资产少、缺乏可抵押的资产,且中小企业的贷款要的急、数量少、风险大、频率高、管理成本较高。而现有的企业信用评估体系都是以大企业为对象,缺乏考虑中小企业的一些具体情况,这种信用评估体系是不利于中小企业融资的。我国现在维护信用有关的法律条款在多部法律中虽有涉及,但内容比较零散,至今没有一部完整规范的维护信用的法律,特别是规范中小企业信用的法律、法规。

三、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法律对策

法律是保证资本市场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的基石,我国中小企业无论是直接融资,还是间接融资都面临一系列的法律上的障碍。为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提高中小企业融资能力,我们必须进一步构建和完善我国的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制度。

1、解决中小企业直接融资难的法律对策

第一,依法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为中小企业实施股权融资提供条件和场所。我国应当采取法律措施构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为中小企业实施股权融资提供方便。首先,应依法完善创业板市场,使其成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主渠道。其次,依法设立柜台市场,为中小企业提供柜台融资的新渠道。最后,应依法设立区域性的三板市场,为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提供服务。

第二,修订《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为中小企业债券融资开辟通路。债券融资的最大优势在于其利息为固定费用,且由于利息的节税收益,可以降低企业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旧的企业债券发行理念和发行制度已不适应变化了的市场需要,必须进行改革。首先,企业债券发行主体、发行基数应多元化,尤其是允许各类中小企业作为发行主体;其次,改变发行债券的审批制;再次,增加企业债券品种,以使投资者能有更多的认券选择;最后,逐步取消债券发行额度的限制,根据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现状,制定中小企业债券发行标准,完善中小企业债券发行的信息披露制度和科学的信用评级制度,发展多层次交易市场,促进企业债券的流通,最终畅通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2、解决中小企业间接融资难的法律对策

第一,完善融资租赁立法,使中小企业间接融资手段多样化。我国融资租赁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但融资租赁法律制度建设的滞后,已影响融资租赁业务进一步发展。应尽快审议《融资租赁法》草案并加紧出台正式法律,对融资租赁机构的准入和退出、业务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动产租赁的登记等做出规定。

第二,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是解决中小企业间接融资难的现实选择。对非国有金融机构开放市场,主要旨在打破国有商业银行垄断市场的局面,从民间培养中小型金融机构。在具体业务上,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可以在商业票据、短期融资等方面做新的变动。在商业票据上,要针对中小企业特殊的财务状况提供特殊的承兑担保和贴现业务;在短期融资上,可借鉴英、美银行的经验,采用“透支管理方式”,并相应规定好利率水平和归还时限等;还可以建立专项贷款基金,如再就业基金、西部开发基金等。

第三,应尽快出台《中小金融机构法》,充分利用中小金融机构的融资作用。我国目前已经拥有一批中小型金融机构,但其服务的对象并不明确,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价值目标并未确定,自身运作中存在的种种弊端如市场开放度低、监管机制差、行政干预多、技术手段落后等问题还相当严重。因此,应加快制定《中小金融机构法》,以促进中小金融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并通过众多的中小型金融机构的优质服务,为众多的非金融中小企业提供可靠的融资源泉。

第四,完善中小企业资信评级制度,强化信息披露。为了规范中小企业间接融资,要加强信息披露,降低融资风险,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资信评级制度,应采取下列措施:首先,明确资信评级的主体。其次,在评级方法上,尽量减少对企业报表的过分依赖,多采用现场调查,随时重点掌握中小企业的融资使用、存贷增减、贷款回笼等情况,实事求是地评价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并根据企业经营者素质、风险保障能力、经营状况、偿债能力及信用记录、发展前景等主要指标,综合评出不同等级,作为银行对中小企业信贷决策和扶持的依据。最后,中小企业自身也应强化信用意识,重视资信评级,通过规范财务、会计工作,努力在间接融资活动中树立守信形象。

主要参考文献:

[1]高正平.中小企业融资新论[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相同点范文

电力行业向来带着垄断标签,行业融资的成本、效率和透明度受到质疑。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将在限制垄断环节、市场化定价和丰富电源结构等方面迈出实质性步伐,结合金融行业自身改革发展需求,未来电力行业金融将呈现融资需求总量增加,融资成本有所降低,融资工具更加多样的局面。

一、电力行业间接融资比重偏高

我国电力行业民营企业占比出现过由高到低再回升的路径,目前民营企业办电占比仍十分有限。从国有企业数据推断全部电力企业情况,电力行业目前融资规模约3万亿元,其中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比例约为1:3。电力和电网企业融资规模和结构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国有发电企业间接融资明显高于直接融资。五大央企发电集团和粤电集团合计,银行贷款和票据融资等占86%左右,债券融资只有14%(见下表)。间接融资中,绝大部分来自国有银行,仅国家开发银行就累计发放电力贷款2万亿元,支持建成水电、火电、核电装机容量3.84亿千瓦,占全国电力装机容量的1/3。如果加上另外五大国有商业银行,保守估计国有银行融资也将达80%左右。发电环节间接融资高的主要原因在于,发电企业利润水平决定,融资成本承受能力略高;国有企业对价格不敏感,加上国有银行经营考核机制决定其贷款更多投向国有企业。

二是输配售电企业融资结构相对均衡。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公司数据显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分别占43.5%和56.5%,直接融资比重比发电企业高近30个百分点(见下表)。主观上,电网相对较低的利润水平无法承担过高的融资成本,有拓展直接融资的需求;客观上,两大电网的寡头垄断地位和较好的信用评级,能帮助企业在债券市场获得相对较低成本的融资。同样,贷款等间接融资资金来源更是基本被国有商业银行垄断。

三是非国有和新能源企业更倾向直接融资。首先,非国有发电企业直接融资占比明显较高。主营水力发电的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首发以来累计募集资金26.2亿元,其中首发、股权再融资、发债等直接融资占比达84.2%。其次,新能源行业普遍注重直接融资。以上海超日为例,截至2014年6月末,银行贷款22.2亿元,债券9.9亿元,股票募集资金22.9亿元,直接融资占60%。这与国际规律一致,2013年全球新能源股票融资129.4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72%,通过VC/PE融资43.2亿美元。主要原因是,非国有企业和中小企业一定程度面临银行贷款的“麦克米伦缺口”,新能源投入大周期长有风险,银行贷款期限短和风险规避的业务特点难以满足需要;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审批程序复杂效率不高,进一步抬高民营企业和新能源行业融资门槛;资本市场和创投基金等则能较好满足新能源、市场化企业融资需求。最近6年我国创投资本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行业投资金额是传统行业的4倍,既预示未来产业结构,也说明未来金融服务发展方向。

二、电力体制改革升级电力行业融资需求

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目前尚未出台。尽管在输配售分开与否、电网是否拆分、放开售电侧和电网定价次序等问题上的争论还存在。但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垄断行业和国有企业的顶层设计,中央新近提出能源革命的要求,2002年《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即五号文件)确定的“政企分开、厂网分开、主辅分离、输配分开、竞价上网”原则,以及最新传出的“四放开、一独立、一加强”等信息分析,未来电力体制改革大致包括以下三个方向。

一是垄断最小化。2002年以来,厂网分开的改革进展较好,但输配分开没有实现,电网企业负责电网建设、配电、调度、交易等多环节,依然靠低买高卖的价差维持运营。电网的垄断影响上下游企业和居民利益,完全市场化又面临自然垄断行业规模不经济的制约。为此,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国有资本继续控股经营的自然垄断行业,实行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实行网运分开、放开竞争性业务,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进一步破除各种形式的行政垄断。具体到电力行业,新一轮改革核心是如何将电网限制在自然垄断这一最小范围,尽管改革可能采取渐进方式,但输配环节引入竞争,甚至包括社会资本,原有电网企业利润水平受限是必然趋势。

二是定价市场化。出于防止垄断提价等原因,我国上网电价、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均有明显的政府定价痕迹,带来发电企业不满、电价结构不合理工业用电成本高、电价调整不能及时反映供求关系等问题。三中全会要求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指出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推进水、石油、天然气、电力、交通、电信等领域价格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以此为依据,电力行业的未来,保留政府定价的显然只有电网输电环节,以及用于基础设施等公用事业和医院、养老、学校等公益领域,其余的环节和领域都应该放开,让供求双方协商确定电价,如大用户直购电,或者建立电力交易市场平台,为市场交易提供参考。

三是电源多元化。长期以来我国电源结构以火电为主,火电占全部发电量在75%左右,比全球平均水平高28个百分点。我国火力发电占比高,有煤炭资源相对丰富的必然性和经济性,但同时面临排放严重,煤炭产销非对称分布提高电力运输成本等问题。

为保障能源安全,应对气候变化,面对国际能源供需格局新变化和国际能源发展新趋势,今年五月中央提出推动能源供给革命,建立多元供应体系。立足国内多元供应保安全,大力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着力发展非煤能源,形成煤、油、气、核、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多轮驱动的能源供应体系,同步加强能源输配网络和储备设施建设。按规划,2022年,我国非化石能源占比要从目前的9.8%提高到15%,其中常规水电装机达到3.5亿千瓦左右,风电和光伏发电装机分别达到2亿和1亿千瓦以上,核电运行装机容量达到5800万千瓦、在建达3000万千瓦。电源多元化为社会资本进入电力行业提供了机遇,也客观上要求电网降低入网门槛,提供公平开放的电力输运环境。

电力体制改革带来的必然结果是,社会资本更多参与电力行业,市场机制资源配置的作用进一步发挥,原有垄断企业的利润和运营模式面临调整,融资规模、期限和成本要求改变,发电端和配售电端的市场主体增加,对原有资产的整合和相应的融资需求增加,因而垄断和寡头垄断格局下的电力行业融资结构将发生变化。

三、电力行业融资发展方向

电力体制改革影响融资需求,金融环境变化影响金融服务供给,两者共同决定未来电力行业金融发展走向。综合判断,未来行业的融资特点是:融资需求增加,融资成本降低,融资工具多样化。

(一)发电企业金融需求增加。首先,水电、火电等重资产行业,以国有为主的电力生产业目前资产负债率在70%左右,社会资本进入上述行业面临资金制约,融资需求规模将增加。其次,风、光等新行业目前还处在技术待完善、制度不健全阶段,投入需求大且有一定风险,融资需求相应增加。再次,电力企业整合产业链增加融资需求,近几年电力企业盈利能力提高,煤炭市场低迷,电力企业迎来产业链整合的好时机,现金管理、资产管理及投资需求扩大。最后,由于电网垄断地位和电费结算方式,发电企业应收账款较高,2014年8月底,电力生产业应收账款2350亿元,接近电力供应业的3倍,大量应收账款影响企业正常运行,需要运用金融手段对其进行相应管理。综合上述因素预计,电力体制改革后发电企业融资需求即使年均增长5%,2022年也将达到2.5万亿元左右。

(二)输配售电企业要求降低融资成本。首先,目前电力供应业的平均毛利率略高于5%,比电力生产业低20个百分点左右。配售电环节引入竞争后,原有盈利模式将难以为继,电网企业或新成立的输配电企业在市场价格作用下,利润率回落要求降低融资成本。其次,分布式发电、智能电网建设运营等,处在产业发展初期,有风险高、周期长、利润不稳定的特点,需要低成本多形式的融资服务。再次,改革将需要对原有电网企业部分资产进行整合,并购重组在所难免,而且新设立的配售电企业需要利用股票、债券、股权投资基金等拓宽融资渠道,并整合优秀的技术和管理资源,银行有条件介入直接融资服务。这对现在金融服务机构而言,既是挑战,也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和转型机会。初步预计,配售电环节融资需求增速将超过电力企业,假设年均增长10%,2022年融资规模约达1.5万亿元左右,融资成本进一步降低。

(三)综合化市场化金融供给进一步满足电力行业需要。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向多层次、市场化改革发展,债券市场、场外资本市场、消费金融市场、互联网金融等多层次市场将不断完善,利率市场化、汇率自由化及金融脱媒加快,民营银行和互联网金融发展,大资管、跨界竞争、资本市场深化和金融监管转型,传统商业银行将加快向综合化、信息化方向转型。

首先,股票、债券等方式融资在未来电力行业融资中的比重将上升,保守预计,未来几年将实现15%以上的增长。

其次,随着电力行业对低成本高效率直接融资需求的增加,能为企业创业、成长、上市前、并购、夹层、重振和上市后私募、不良债权处置等阶段提供融资需求的股权投资基金未来将加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