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环境论文篇1
1.1一般资料
选取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入住我院进行白血病应用化疗药物治疗的20例粒细胞缺乏症患者作为研究对象,其中,男12例,女8例,年龄20~60岁,平均年龄(45±1.2)岁;急性髓系白血病5例,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4例,急性单核细胞白血病3例,急性粒单核细胞白血病4例。
1.2全环境保护的护理管理
1.2.1层流洁净病区的护理管理
层流洁净病区中的空气可通过高效过滤器的过滤,能够有效清除99.97%以上的直径>0.3μm的微生物及细菌,从而降低空气对患者的感染率,但是,由于高效过滤器本身无任何杀毒消菌的作用,因此,必须对无菌室进行科学的护理管理与严格的消毒隔离,以此达到全环境保护的目的。此外,还应参照层流病房环境规范化管理标准建立或完善现有的层流无菌室[2]。
1.2.2患者的无菌化管理
患者无菌化管理包括体表无菌化管理与肠道无菌化管理,患者无菌化管理要求患者在进入室内前,应做好自身体表卫生工作,如适当修剪头发、指趾甲等,随后以1:2000比例的洗必泰药浴20min,对皮肤褶皱处进行采样培养,如腋下、腹股及肝周肚脐等,并更换无菌病服;入室后,为消除患者体表上的大量细菌,须以1:2000的洗必泰皮肤擦浴,每日1~2次,以0.05%碘伏擦洗鼻腔及外耳道,每日3次,以3%碳酸氢钠进行口腔护理,每日3次,此外,每天需以0.05%碘伏进行坐浴,以此进行肛周清洁;肠道无菌化则要求患者口服一定的抗生素,并提供适当的无菌饮食,例如:患者所食用的食品必须经高压烹制及微波消毒5~10min,水果需以0.05%过氧乙酸浸泡消毒,此外,患者所口服的药物必须经30min的紫外线照射后方可食用[2]。
1.2.3医护人员的无菌化管理
医护人员应加强个人卫生,增强个人无菌观念,定期做咽部或鼻前庭的拭子培养,患有感冒及流感等疾病的医护人员不许入内。目前,为了减少医护人员身上的带菌量,在层流无菌室工作的医护人员入室已有固定流程,即换鞋,对眼、鼻、口腔、外耳道等部位进行清洁,更换特制的无菌服饰,以消毒液泡手消毒,最后,逐级进入无菌室开展工作。
1.2.4全环境保护的检测
为了确保全环境保护措施能发挥其最大预防与控制感染的作用,医护人员必须每隔1~2周便对层流洁净病房中的物品、空气、医护人员体表以及患者体表进行系统的微生物检测。空气检测包括空气中落下菌及浮游菌的检测,将琼脂培养皿放置于层流病房内的各个区域内,放置时间为5min,检测标准为细菌菌落数小于10cfu/m3;对于层流病房内的物品,尤其是患者及医护人员常使用的物品,使用无菌生理盐水浸湿医用棉签反复涂擦于物品表面5×5cm范围内,并将采样棉签置于10ml采样液中送检,检查标准为细菌均落数小于5cfu/m2;医护人员在进出层流洁净病区时,均要以无菌生理盐水反复涂擦手部及暴露在外的皮肤,其中,手的采样面积大致为30cm2,采样标准为细菌菌落数小于5cfu/m2;患者体表检测则是以涂擦法对其体表及肛周等皮肤进行细菌采样检测[3]。
2.结果
经医院消毒杀菌效果以及环境卫生学的检测结果显示,严格执行有效的全环境保护措施,可使层流病房中的空气净化指标、患者及医护人员自身体表的卫生质量等均达到无菌标准,患者在疗养过程中均未发生严重感染。
3.讨论
保护环境论文篇2
以商标为重要组成部分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与企业生死攸关,同时也是事关城市建设的重大战略问题。它对城市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全局性影响,谁早认识到这一点,并对商标实施充分、有效的保护措施,谁就在竞争中抢占了先机。众所周知,日本已经明确的将知识产权战略列为振兴和发展本国经济的长期的基本国策,提出了知识产权立国的战略目标。这提醒我们的城市管理者,应当不容选择地、及时地将商标保护等知识产权问题纳入城市的发展规划,把商标战略列为城市发展的重要举措。同时,对政府的商标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第二,商标保护与城市经济发展互动的辩证关系,也为商标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课题,为商标理论开拓了新的研究领域。本文只就商标保护与改善投资环境问题谈几点看法,以就教于国内外同行。一、商标保护状况是反映一个城市社会秩序好坏、品味一个城市文明程度高低和衡量该城市现代化、国际化水平的重要指标我们知道,商标原本只是区别不同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标记,是企业的重要财产。人们通常限于在商品或服务,在保护企业的财产权和企业发展的层面上认识和探讨商标问题。有相当一段时期,我们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商标管理部门曾对企业大力宣传“商标战略”的思想。这对企业的商标保护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今天同是我国的商标工作主管部门,因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出现的新局面,提出了“商标与城市经济发展”这样一个具有全新的、重大意义的商标工作的战略思想。一言可以兴邦。我相信,这一思想对我国新时期的商标工作和城市发展两方面都具有普遍而深远的意义。首先,它巧妙地揭示了商标保护工作与城市经济发展的结合点,使商标保护工作不再限于是企业和主管部门的事,同时也成为关系城市发展大局的战略性工作。这一结合不是任何人的一厢情愿,而是商标保护工作和城市发展在互动中的客观要求。就商标而言,既是企业的知识资产,也是企业在市场中不断建立起来的经营销售体系的表征。如果说工厂是企业的心脏,市场是企业的循环系统和生命线,商标则是企业产品或服务在生命线上得以畅行无阻的通行证。城市是一个巨大的载体,既承载自然资源、基础设施和物质财富,也承载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历史等以人文资源形式存在的精神财富。商标就是由人文资源派生出来的知识资源。商标也属于城市,而且是蕴于城市之中的兼有巨大的物质与精神价值的双重财富。和传统的物质财富不同,商标作为知识财富因其自然属性的特殊,既强大,又脆弱,既富于扩张性,又极易被人侵害。一方面,人们可以利用商标的扩张性,可以点石成金,化腐朽为神奇,以不可思议的规模和速度急剧地扩大企业和城市财富的积累;另一方面,商标作为一种特殊的财富,如果掉以轻心,很容易地被人不动声色地掠夺和破坏。因而,就需要比对物质财富的保护更精心、更细致、更完善的法律手段呵护它。商业和市场呼唤秩序和美德。但这种秩序和美德并不能随产品的增加和市场的扩大自发地产生。经济发展历史说明,只有通过法律的规范,通过国家力量对商标权进行充分有效的保护,才会建立一个合于理性和道德的商标法律秩序。在商标的法制结构中,城市作为法律文明的载体,居于核心和主导的地位。商标法治是一个立体的、有机的系统,它包括商标的法律理念、商标立法、法律教育和公民法律意识、法律行为、法律实施和法律保护等环节。其中,商标能否得到切实的保护是检验一个城市是否真的存在商标法制和衡量其商标法制状况的试金石,是一个城市法制化、现代化、国际化等文明程度的综合反映,也是评价城市形象的重要指标。城市作为经济的中枢和文明的主导,影响和决定着一个地区,甚至国家的未来。在中国,作为国际化或迈向国际化的大都市,进一步建设和完善商标法制应当成为经营城市的重要内容。二、有效的商标保护是维护交易安全,改善投资环境的可靠保障城市是特殊的商品,投资环境所形成的信誉,是城市的品牌。城市作为巨大的经济实体,是劳动的产物,是人类文明的结晶。城市又是有生命的,是一刻不停地发展和增值着的有机的价值实体。法制作为城市社会秩序的基石,是一切经济活动的平台。当代经济学理论认为,城市是可以并且需要经营的。广义上说,城市可经营的资本既包括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知识资源,还包括法制资源。自然资源是有限的,知识资源和法制资源则是无限的。知识资源植根于人类的智力创造,它既可以同传统的物质财富结合起来,使物质财富极大地增值。作为知识资本,它还可以使财富无中生有,变废为宝。法制资源对知识资源的开发具有能动的促进作用。通过对法制资源的合理配置,可以有效地发掘知识资源。通过对知识资源的利用和有效保护,又可以产生新的财富。传统经济主要是从自然界固有的资源中获取生存和发展的手段,那是自然的恩赐,是老祖宗留下的有限的遗产。现代新经济则主要是向人的智慧索取财富,而智力资源形同浩瀚的宇宙,永无穷竭。它既可以开发出技术产品,增加财富;又可以设计并实施良好的法律规则,优化社会秩序与市场环境。技术创新及其法律保护已经成为现代竞争的主要手段。因此,运用法律手段对商标等知识资本的驾驭、开发、运用和保护状况如何,也已成为衡量一个城市的领导者现代化意识高低的重要指标。当今世界,经济日趋全球化,物流的便利与资讯的快捷改变了传统的时空观念,从而给资本与技术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空间。自然环境的优美固然可以令人赏心悦目,但对投资者来说,真正的魅力来自文明与秩序之美。良禽择木而栖,投资者最关心的是交易安全和利益回报的保障。与天然条件相比,良好的投资环境,才是吸引资金与技术落户的温柔富贵之乡。就环境而言,投资者利润价值的获得,往往要借助于商标这个媒介来实现,因此,它的全部利益几乎都集中表现在对商标的保护上。城市作为法制的载体,有效地保护商标,可以树立城市的良好形象,也是对投资信心的可靠保障。三、正在形成的有中国特色的商标保护体系,可以为各国企业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在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商标的法律保护是率先建立起来的。与专利制度、著作权制度等其它知识产权法制相比,商标保护不但最早,而且商标法生效伊始,其工作重心就被搭载在一个运作机制完整成熟、组织机构自成体系、工作作风快捷高效、办事效率雷厉风行、保护措施立竿见影,并长于管理市场秩序和交易活动的遍布全国城乡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列车之上,因而具备其它任何知识产权法律机制至今无可比拟的先天的资源优势。此外,这一时期人民法院也依法审理了数量相当可观的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根据!#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商标权争议纠纷案件的终局裁决也移送法院管辖。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步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商标法律机制建设的走向问题,也引起人们的关注和探索。不少人认为,商标权属于私权。西方发达国家在商标问题上惯用行政注册、司法保护的模式。中国商标的行政保护也暴露了一些弊端,因而主张应当根据法制化的要求逐渐弱化行政保护,转而主要寻求司法保护,并最终放弃行政保护手段。本人也曾支持这种主张。究竟应当作何选择呢$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事实上,商标法实施二十年来,尽管中国的法院运用司法权已经相当程度的介入商标领域,但是在中国商标法律机制的整体格局中,与法院的工作相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无论是对商标法的理论贡献、对立法工作的影响、对商标法制的宣传、对公民商标法律意识的建立与完善,以及商标工作的对外交往、纠正违法行为、制止侵权、打击商标犯罪,在事实上维护并推动我国商标法制的运转,维护我国广大市场的交易安全,无疑都起着不可替代的主导作用。就办案工作一项,就可见一斑。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自商标法实施至2002年底长达近20年的时间里,全国法院受理的商标民事案件一共只有4378件。但是,仅2002年一年,全国工商系统查处的商标违法案件就多达39100起。可见,目前离开了商标的行政保护,商标法制几乎是一句空话。实践生动地说明,商标的行政保护对商标法制而言,具有毋庸置疑的决定的建设性作用。以上海等经济较发达的城市对商标的保护为例,商标的行政保护是能动、立体、全方位、体系化和具有开拓性的,他们在长期大量的工作中积累并总结了丰富的经验,对我们理解商标的行政保护的必要性有重要的帮助。上海市工商局在2002年的一份报告中就明确指出:“商标的行政管理与保护是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区别于其他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特点。这个特点把对商标的事后保护和事先防范有效结合起来,在充分发挥商标司法保护的同时,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积极履行职能,运用各种方法和通过各种途径卓有成效地开展商标的行政管理和保护。通过行政的强制力规范商标使用行为,主动地打击各种侵犯商标的违法活动。实施商标行政管理与保护制度对一个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时间不长,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在建立的中国来说,显得尤其必要和重要。”这个认识既客观,又中肯。为我们研究中国的商标法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在中国,商标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并重。行政保护是基础,它措施及时、行动高效、成本低廉、手段多样;司法则是商标法制的最终保障。二者各有所重,互相补充、互相规定、手段并举、相得益彰。这就是独具中国特色的、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并在进步中不断完善的商标法制体系。实践证明,这个体制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和众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专家学者的认可和赞许。应当明确这样一个思想:在这个体制下,商标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工作都应当得到加强。结语最后,我想强调,不仅企业是经营的,城市是经营的,城市的商标法制环境也要经营,而且要悉心的经营。为了城市的未来,我们的城市管理者和每一个居民,有责任把城市缔造成一个与投资者和睦相处的理想家园,实现城市与投资者的双赢。刘春田
保护环境论文篇3
关键词:环境保护精神文明建设
一、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意义
精神文明建设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加强环境保护科学的的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思想就是以环境保护科学为前提,不断提高全民环保意识、推动全社会参与生态文明的建设,应该积极探索在环境保护科学的大的框架下如何搞好精神文明建设,逐步形成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舆论力量、价值观念、道德规范和文化条件。
在这样的要求和环境中,就需要我们必须充分认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意义、价值和作用,从而高度自觉地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以现有的想法为基础点,为适应新形势下环保事业发展做出行的思路和规范。
二、如何进行精神文明的建设
(一)加强管理机制的完善
国家在宏观上进行调控,以此来进行指导和服务,精神文明创建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工作部署,都在局领导的相关会议上研究落实。不断加强环境保护总局在宏观决策管理方面的职能,积极推进环境保护事业单位的改革,理顺中央与地方、环境保护部门与经济发展部门的关系,初步建立起科学的管理规范。
(二)要对精神文明建设的思想工作进行制定和审核
由于现在经济的逐步发展,环境的保护工作的压力也就随之加大,而社会普遍认为环境保护是义不容辞刻不容缓的一项大的治理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目标和任务的制定和审核就显得尤为重要。例如要对考核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四个方面的内容进行规定,同时还要明确的对实施的具体方案,手段以及奖惩制度来进行审核。
(三)加强人员的思想建设
在未来的5-10年里,环境污染问题依然面临严峻的形势,政府部门职能工作的人员不但不能精简,反而要不断加强。从整个国家的长远发展来看,要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不断加强环境保护。那么就要不断地进行人员的培养,首要就是加强人员的思想建设。
重视干部职工的理论学习,坚持中心组织学习的制度,狠抓政治学习。扎扎实实学习好政治理论,认真学习“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加强对“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的理解,充分认识到自己的工作职责,努力提高了实践“三个代表”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四)建立健全奖惩制度
可以从分调动积极性,例如对于人的价值取向和行为选择做得对的地方要进行奖励,对有关工作或者有关对环境治理和改善的问题,有利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加以引导、指导的都可以进行表彰、鼓励与奖励,不仅仅是精神的奖励,还要有物质的奖励,才能极大的发挥大家的主观能动性。才能够更好的为工作尽职尽责。
总之,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有效的实现环境保护,推行人类与自然和谐共处,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召集各领导干部对反腐败意识的加强,不断进行自我道德修养的提高,树立正确的榜样。
坚持学习和领会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的文件精神,及时掌握工作动态,不断提高对反腐败斗争形势的认识,坚定了深入反腐败的信心和决心。
(六)加强法制教育,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将普法教育纳入到日常工作中,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学习法律知识,加强法制教育结合起来,组织干部职工学习邓小平同志的民主与法制理论,以国家的党政思想为重要的核心,加强科学的发展观,实行对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保证执法程序规范进行,依照国家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对于违规现象的处罚以及程序要严格的进行和执行,克服执法检查的随意性、保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做到依法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
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于环境政策的学习。不断地进行培养,提高自己对于环境保护的行政水平。通过队伍能力建设和素质培养,打造一支训练有素、精通业务、善于管理、为政清廉、吃苦耐劳的环境执法队伍。
(七)塑造城市的形象
加强城市的规划与管理,例如基础设施的改造,卫生环境的管理,小区物业的管理,
[1][2]
街道社区的整理规范,大力的对城市进行文化品位的提高,例如文化基础设施的硬件建设,能够形成独具特色的文化布局和文化建筑,城市雕塑与园林小品的艺术结合,对能看得到的广告的内容与形式进行设计,做到思想性与艺术性完美结合。保证电子大屏幕、灯箱广告、店牌店招等的布局和内容与城市文明形象相一致,营造浓厚的城市现代文化气息,将整个城市的文化内涵与文明风貌形成亮丽的风景。
三、如何开展进行精神文明建设的活动
(一)开展丰富多彩文体活动
不断丰富职工文化生活、陶冶情操、增强体质,这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要求,例如可以进行阅览室的建设,举行乒乓球、羽毛球以及篮球的比赛活动,定期举办演讲活动,或者提供一些可以进行健身的活动场所,加强员工的体育健身锻炼。
(二)深入开展宣传活动
开展各项有利于环境保护教育的活动,在社区或者街道的宣传栏里面进行环保知识的讲座,或者利用世界环境日、地球日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调动和加强群众关注环保、参与环保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开展以青年为主体的精神文明的创建活动
根据青年分布的情况以及自身的特点,可以对青年开展争创文明青年的活动,将这项评比争优的活动的目标,措施以及参加评比的项目和考核进行规划和实施。能够促使每个青年自觉行动起来。
不断的加强对先进典型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导、带动作用。通过报告会、座谈会用我们身边先进人物的先进事迹来教育,引导群众,掀起了一个学习先进典型的先进事迹活动的热潮,以此来推动了精神文明建设。
保护环境论文篇4
(一)政府应从制度方面入手,把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落实到实处对于环境污染问题,由于受传统的工业化与信息化的发展模式的影响,发达国家曾经是走上了先发展后治理的道路,可如今的发展中国家,很多却还继续走上了这种老路。在发展的同时,没能在事前对发展可能造成的环境破坏采取很好的防范措施。因此,政府首先应从政策上保证将可持续发展目标落实到实处。例如,在城市建设中,应增加绿地面积,提高绿化率,开辟大规模开放式的公共绿地;同时加大环境污染治理力度和工业废水、废气排放的管理。对于内河污染严重的城市,应改进城市河道整治和污水处理工作,及时疏通内河,做好沿河的绿化工作,开发城市内河的观赏、休闲价值,对造成内河污染的主要污染源要严加管理,坚决从源头上断绝污染源,严禁工业废水向城市内河排放。应严格控制机动车的尾气排放标准。对建筑施工严格进行噪声、粉尘等环评及环保论证。要尽量开发易于被自然吸收净化、易于回收利用或易于无害化处理的产品。比如用纸质包装产品代替塑料、玻璃等难以回收的产品。如今,日本的牛奶、饮料、酒业已做到改塑料包装为纸质包装;法国的食品与大多数的奶制品、果汁和液体饮料包装已基本上都改为了无菌纸盒包装。同时做到所有的产品垃圾和生活垃圾都消化于社会内部或以对自然无害化的方式排出。对于产品消费后产生的消费垃圾,必须进行处理,要么进行回收利用,避免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要么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造成对自然环境的进一步破坏。可以对各种生活垃圾实行严格的分类制度,即有利于回收垃圾中的可用资源,也有利于对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垃圾处理的费用应由生产者和消费者共同承担,可由社会或政府委托专业的企业集中处理。
(二)制定、执行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法律法规
1.及时发现某些法律尚且滞后或空白的领域,建立或调整相应的法律,解决“法律不足”问题。首先,联合国及各国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来抵制全球范围内存在的生态侵略现象,维持整个生态圈的平等和谐。从生态平等角度分析,全球范围内存在的生态侵略也是目前发展中国家生态环境严重受破坏的原因之一。目前,有些发达国家以开发、贸易之名,不耗费一枪一弹,用金钱开路的方式对发展中国家进行着裸的生态侵略。这种持久而广泛的对发展中国家自然资源进行的巧取豪夺,对发展中国家的生态环境来说,是一场灾难,其造成的创伤可能比一场明显的战争更严重与持久。这种生产者或生产国把生产废弃物和工业污染物直接向自然排放,或把它转移到落后的第三世界国家的做法,对整个生态圈都是一种同样的威胁。其实,地球生态系统是一个整体,一个国家的污染或把本国的污染转嫁给其他国家,最终还是导致整个生态系统的损害,受报复和惩罚的还是整个地球上的人类。其次,应从多方面制定相应的法律,解决由于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造成的损害。目前很多发展中国家在污染对人体造成的损坏的赔偿问题方面,在法律上还是滞后或是空白的。没有法律的约束,企业就可以推诿责任,环保部门就可以不作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很多国家没有成立权威的专门的环境医学研究机构对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进行认定。受科技和医学发展的限制,一些污染和伤害之间的因果联系无法揭示,导致有关部门对因果关系判定缺乏依据,使环境污染侵权诉讼陷入困境,一些显而易见的污染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由于环境污染而引起人体健康受到损害的情况和具体数据无法全面掌握,很难判定污染与健康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很难提出具体有效的措施进行应对。一些国家法庭对受害原因的审判讲究的是单一性、唯一性,但医学上往往只能确定污染是一个人致癌的原因之一,因而使受害者权益的保护无法可依。因此,政府应研究制定《环境损害赔偿法》,结束“法律不足”问题。
2.在有法可依的领域,加强监督力度,确保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令人感到欣慰的是,中国目前正在完善环境管理制度方面进行不懈的努力。政府已采纳了法律界的一部分建议,已确立了相应的法律来维护受害者的权益。民众也被明确了一些他们本身拥有的权利。法律明确规定环保部门应接受民众的委托,给其如实提供相应的检测数据。可以说中国已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了,但还没有做到确保有法必依与执法必严。新法实施多年以来,还有一些污染严重的地方反映仍未见有大动作,渐成气候的环境问责制度在一些领域也还处于停滞状态。如果有法也没依的话,那么有法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了。因此,政府部门一定要确保法律的彻底执行,利用法律的强有力手段,保护和整治好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
二、经济手段是目前我国政府干预环境问题的有力补充
党的“十”明确指出“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奖惩机制”。体现了环境保护与治理中以经济激励的方式约束人们的生产生活行为的思想,使奖励与惩罚并重、激励与约束协同发展。目前,我国已形成三大环境经济手段执行部门:环保部门、产业部门、综合管理部门。“环境经济手段涵盖排污收费、排污许可证交易、生态环境补偿费、资源税、财政补贴、废物回收押金制度、污染责任保险、污染赔偿、罚款等多种方式。主要实行的环境经济手段是征收税费。”但目前中国的环境经济手段还有很多不足之处,首先,环境经济手段的实施面临很大的困难。由于我国东中西部市场发育程度不同,而环境经济手段在区域的实施往往依赖于市场的发育程度,于是,环境经济手段在全国的实施就受到限制。
此外,相应的配套措施、技术保障也跟不上。其次,环境经济手段没有充分体现“环境成本”和“污染者原则”,目前我国的污染收费、环境惩罚、环境税等都无法体现环境价值。排污标准低,污染罚款低,导致污染成本低,因而对污染行为没有约束力。生态补偿政策尚未实质性启动,生态补偿专项基金还未成立。因而,人们还存在“资源低价,环境无价”的思想。再次,目前我国环境管理主要依靠的是政府的规制手段,环境经济手段还处于起步阶段,地位还很薄弱,其研究和制定很不成熟。
因为规制手段能更明显的发挥政府行政势能的作用,对环境问题能起到更明显的效果。而环境经济手段相对于公众参与手段、行政法规手段的优势表现在“成本有效性高、灵活性强、资源配置能力强,能充分调动市场配置资源环境的作用,在减少环境管理成本的同时,促进企业改进技术和绿色转型,提高企业竞争力”。所以,在那些市场条件已经发育较成熟的发达国家,采用环境经济手段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与治理会取得比较好的效果。“但同时,环境经济手段的缺陷在于其对市场的完善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具备充分的市场条件才能发挥其作用。”因此,在我国现阶段市场发育还很不成熟、还没具备充分的条件的前提下,暂时还应先着重选择规制型手段,充分发挥其“法律效应大、执行力强”的特点,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
三、结语
保护环境论文篇5
【论文摘要】《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已经引起各界人士的关注,各种形式的讨论和研究持续不断,本文从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的角度浅谈对《环境保护法》修改的见解。对环境保护法律基本制度包括哪几项,并无定论。本文立足《环境保护法》既有的明确规定,先分析其存在的缺陷,然后选取已作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清洁生产制度,对其的修改和完善提出建议;再对需要增加的许可证制度和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制度作了阐述,使其适应时代的发展,这也是《环境保护法》修改之本意。【英文摘要】Amending“EnvironmentProtectionLaw”hasdrawnintentattentionofvariousfields.Discussionsandresearchesareunderwayinkindsofforms.Thepaperpointstothebasiclegalsystemandgivessomeadviceontheamendment.Thereisnotaconsensusopiniononthecontentofbasiclegalsystems.Thepaperfocusesontheprovisionsof“EnvironmentProtectionLaw”。First,thepaperstatestheshortagesofbasiclegalsystems.Then,illustrateshowtoamendsomeofthem,suchasEnvironmentImpactAssessmentSystem,GovernanceinAppointedPeriodSystem,PolluterPaysSystem,CleanProductionSystem.Atlast,expoundsthatthelawshouldprescribeLicensingSystemandEcologicalEnvironmentalCompensationSystem.“EnvironmentProtectionLaw”shouldadapttothetimes,whichistheoriginalideaoftheamendment.【论文关键词】《环境保护法》;基本法律制度;协调【英文关键词】“EnvironmentProtectionLaw”;basiclegalsystems;harmony【正文】1989年,我国对原有的《环境保护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并颁布实施,至今已有18年。该法对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健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批新的环境保护法律陆续制定、实施,原有的法律也都进行了大幅度的修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经济的飞速发展,环保事业的兴旺和国民环境意识、法律意识的日益增强,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急需进行修改。特别是其中确立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建立市场经济对环境保护的规范与需要。对《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从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着手,有助于建立和完善整部环境保护法的基本结构和内容,也能与各单行法保持协调一致,发挥其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的“宪法”作用。一、《环境保护法》中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是为了实现环境保护法的目的、任务,按照环境法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确立的、普遍适用于环境与资源保护各个领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对具体环境法律规范具有指导、整合的功能和提纲挈领的作用;在适用对象上具有特定性,适用于环境保护的某一类或某一方面。各个基本制度之间相互配合形成相对完整的规则系统。由于环境保护法律众多,涉及的领域比较广泛,因此对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包含的内容有不同的说法。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曾将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归纳为八项,即所谓“老三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和“新五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污染集中控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但理论界并未形成定论。根据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的特点,在《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的制度归纳起来有环境标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收费制度、“三同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制度。二、《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基本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在当代,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其终极目标是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我国现已经将可持续发展制定为国家的总体发展战略,在环境保护领域贯彻这一人类发展的终极目标是其应有之义。而《环境保护法》并没有明确地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指导思想,其第1条的规定表明了该法单纯注重经济增长,以牺牲环境公益追逐经济私益。指导思想上的偏差便直接导致《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基本制度存在诸多不足。第一,从宏观上看,《环境保护法》的内容过多的集中在污染防治上,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仅仅是少量的政策性宣示,规定非常抽象、原则,可操作性差。因此,该法中规定的基本制度很大程度上都是适用于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方面的。例如: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但是在《水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等单行法中对自然资源权属制度、许可证制度、有偿使用制度等作了不同程度的规定,而在《环境保护法》中有关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制度却未有明确规定,这与《环境保护法》的基本法地位不符,也使得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展迟缓,生态环境的破坏严重。第二,《环境保护法》是以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为立法背景的,其基本法律制度不可避免的带有浓厚的计划、行政主导色彩。行政命令性、行政强制性措施条款占据全篇,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干预过多,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已很难适应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比如,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未体现区域性、灵活性特点,政府行使限期治理制度的决定权,环境主体单一,群众参与不足等。第三,受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强烈影响,以填补立法空白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创新为基本目标,1993年以后,共有18部单行环境保护法律被制定修改,有的已经进行过多次修改。新制定、修改的法律在顺应了新的环境保护理念、贯彻了新的指导思想的基础上,规定了一些新的法律制度,如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清洁生产制度等;一些基本法律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等已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得到修改。这些变化没有及时地反映在《环境保护法》中,使得该法处于尴尬地位,有损其作为基本法应有的效力,且各个单行法之间不协调,重复规定多,更不利于环境保护法制的建设和完善。三、《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基本法律制度的完善《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基本法律制度有些已经暴露出了不适应新形式的缺陷,亟须进行修改,同时也要在《环境保护法》中增加单行法已经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与之保持协调一致。(一)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条款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始于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经过不断的发展,在2002年8月通过并于2003年9月施行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它是环境保护法“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中国环境立法借鉴和吸收西方国家环境管理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产物。相对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法》中的相关条款已显陈旧、滞后。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环境保护法》第12条和第13条,有三点明显不足:一是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单一。第13条只规定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把破坏环境的建设项目排除在外,同时环境影响评价也只是针对建设项目。对于《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规定的规划环评只字未提;二是忽略对环境影响评价对象的后评价。第13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只包含了预测性评价内容和防治措施,而《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还要求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进行跟踪监测;三是公众参与的规定缺失。《环境保护法》全篇中对公众参与未有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公众参与当然就得不到体现。而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得一项重要内容,虽有不完善之处,但较之《环境保护法》是有进步的。《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无疑要对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作出总结与提升,囿于其基本法的地位,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侧重于基本性规定即可。首先,扩大环境影响评价对象的范围,增加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性规定。具体的评价内容、工作程序、文件审批等可以《环境影响评价法》为依据。只要对环境能够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规划和建设项目都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中就包含了涉及到生态保护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这一点不容忽视。更值得一提的是,《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的评价对象也不尽全面,尤其是对法规和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没有作出规定,成为该法的一大硬伤。另外,虽然规定了规划环评,但有一部分规划如国务院的规划,市级、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未被囊括,还有部分规划的环境评价从其编制和审批来看,也有事实上被轻视的可能。为了真正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战略环评必须得以重视。它除了包括规划环评,还包括法规和政策环评。但是,开展战略环评的难度也不小。缺乏系统的战略环评理论和技术方法,部门间的合作机制有待完善,技术力量比较薄弱等。因此,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能否全面引入战略环评将是一项具有前瞻性和挑战性的工作。其次,增加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跟踪监测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不仅包含评价的结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后续的跟踪监测同样重要。这样的规定使得环境影响评价条款更完满,也能与《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遥相呼应。最后,对于公共参与,应该放在《环境保护法》总则中作为基本原则加以规定,使其能贯穿到环境保护的各个领域,这也是环境保护法发展的必然趋势。(二)对限期治理制度的完善限期治理制度作为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之一,在环境管理实践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除了《环境保护法》对限期治理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外,《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单行法都有相关规定。依据《环境保护法》第18条、第29条、第39条规定,限期治理针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事业单位或者是位于特别保护区域内的超标排污设施;限期治理的决定权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行使;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事业单位,除了加收超标排污费外,还可以处以罚款或责令停业、关闭。总结其特点,应从以下方面改进:第一,扩大限期治理的范围。从《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两类限期治理的范围来看,没有包括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情形。而在《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中都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源进行限期治理作了规定。《环境保护法》应该作出同样的规定,从而强化国家的环境监督管理。第二,将行为违法性作为限期治理的构成要件。《环境保护法》中不论是否污染严重,还是超标排污,都没有将它们定性为违法行为,限期治理也只是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手段。而《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早已确定超标排污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其中规定的限期治理是一种行政处罚手段,具有法律制裁性。因此,《环境保护法》中应该将违法性作为限期治理的要件,这样有助于强化企、事业单位的环境责任,提升污染防治的效果。第三,将限期治理的决定权按辖区下放到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法》将限期治理的确定权授予给对被治理单位有直接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行使,而环保行主管部门只有很少范围的限期治理建议权和较低层次的决定权。这突出表现了“命令-控制”型环境管理模式的特点,影响了行政效率的提高,易助长“地方保护主义”之风,也不利于该项制度经常全面地实施。由环保主管部门行使限期治理的决定权则有利于权责分明,提高行政效率,也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环境管理制度发展趋势的需要。第四,增加对环境破坏进行限期治理的规定。《环境保护法》中的限期治理重点是针对环境污染行为。而对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时的限期治理鲜有规定。限期治理作为恢复、补救措施同样适用于严重的环境破坏性为。例如,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对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环保部门也应对责任人作出限期治理的决定。(三)对排污收费制度的修改建议排污收费制度是实施环境管理的一种经济手段。它源于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经过20多年的发展,一些单行法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2002年修改制定的《排污费征收适用管理条例》已突破了现行的《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有必要对其进行修改。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1、将超标排污行为规定为违法行为。《环境保护法》第28条和第37条的规定表明超标排污行为并非违法行为,超标排污的只需交纳超标排污费。而《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早已将超标排污修订为一种违法行为,即“排污收费,超标处罚”。同时,依照《标准化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具有法律约束力,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即是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所以,《环境保护法》应尽早确定“排污收费,超标处罚”制度,将其推广到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领域。2、修改按单一的浓度收费为对不超标排污的按排放总量计征排污费;转向按浓度和总量收费。《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排污收费制度是建立在对污染物实行浓度控制的基础上的,未考虑区域的环境容量和污染物排放的总量,不利于整体环境质量的改善。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都明确规定了在特定区域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度,《排污费征收适用管理条例》的规定也实现了由单一浓度收费向浓度与总量相结合收费的转变。实践中也已经采用了浓度与总量相结合收费的模式。这种转变要在《环境保护法》修改中反映出来。(四)明确清洁生产制度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其实质是贯彻污染预防原则。从产品设计、原材料选用、生产工艺技术的采用和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等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控制,真正从源头上防止、减少污染,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环境保护法》第25条是对清洁生产的规定,但仅仅是作为企业所应承担的义务,没有规定义务违反后所应承担的责任,对于政府在清洁生产方面的责任也未有提及。2003年实施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对我国的清洁生产制度较详细地作了规定,比较丰富和完善了清洁生产制度,但很多地方存在不足,例如,着重于对工业生产领域的清洁生产的推广和实施,对公民个人在生活领域如何消费产品的问题没有涉及;同样,对政府及有关部门推行清洁生产的责任的规定不足。因此,在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的引领下,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的背景下,《环境保护法》有必要对清洁生产制度作出较为具体的规定,在《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基础上,将相关规定的原则性与全面性体现出来,如明确清洁生产制度的主体、实施、责任等。(五)增加许可证制度的规定许可证制度是指环境法所确认的,对从事可能造成环境不良影响活动的开发、建设或经营者,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才能从事该项活动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实行许可证制度意义重大。它是加强对排污者监督管理的有效手段,是保护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我国环境管理战略思想三个转变的具体手段。我国许可证制度广泛地被运用于环境保护的各个领域:大气、水、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方面,对矿产、森林、渔业、土地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方面,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方面等。相关的单行法、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等为许可证的实行也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作为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却没有规定。即使该法的内容偏重污染防治方面,也未对排污许可制度有所涉及。在理论和实务界探讨最热烈的也是针对排污许可证制度。因此,在《环境保护法》的修改过程中,要将许可证制度作为基本法律制度规定下来。特别是对排污许可证制度,在污染防治一章中,更应予以明确。排污许可证制度具有明显和丰富的功能多样性、灵活机动性,适用于污染防治管理的全过程,是环境监督管理中普遍采行和优先适用的重要法律制度。我国现行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集中在水污染和大气污染排放上,环境噪声污染没有在单行法中作出规定,对占海洋污染绝大部分的陆源污染物排放没有设置许可证制度;并且各项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法律依据不同,设定主体不明,层级混乱,程序也不健全。如《水污染防治法》中未规定水污染物的排放许可,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水污染物排放学许可证暂行办法》、《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相对完整作了规定。《办法》自行设定行政许可权,违反了《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规定。对此,在《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中确立排污许可证制度,统一规范,将对散落于各单行法、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产生指导性意义,也易于对该制度进行梳理、整合与拓展。(六)增加生态环境补偿费制度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制度和排污费制度是征收环境保护费的主要内容,它是对“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的反映,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法理制度之一。而《环境保护法》因侧重于污染防治领域,仅规定了排污收费制度,其第19条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太过原则、模糊,对于采取何种措施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没有具体规定。而实行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制度能够保证生态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持续发展,也为生态环境破坏的恢复和治理提供资金保障,凸显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地位。我国除了《森林法》规定了森林生态补偿基金和对占用林地单位开征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法》中规定的草原植被恢复之外,在生态环境补偿费方面没有统一的规定。建议在《环境保护法》修改中增加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制度,对征收的对象、范围、标准等基本内容作出说明。四、结语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是相对动态发展着的,作为《环境保护法》的支撑,在经历社会一系列变迁之后,理应作出适时调整。而《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是个很好的契机。正是此时,要抓住时代的脉络,贯彻新思想、新理念,以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为基石,完善作为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期待这次的修改能为环境保护法律事业的欣欣向荣推波助澜。【注释】周珂著:《环境法》,中国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2页。李启家:《中国环境立法评估:可持续发展与创新》,载《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1年第3期。李淑文:《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立法思考》,载《求索》2007年第1期。吕忠梅著:《环境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49页。周珂著:《环境法》,中国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77页。李启家、蔡文灿:《论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整合与拓展》,载《环境资源法论丛》第6卷
保护环境论文篇6
在国家层面的环境投入状况,根据环境保护部2007~2014年公开的支出预算数据为依据分析。如图1,可看出国家对于环境的投入力度总体上还是呈上升趋势,2012年上升幅度更大,这些投入资金基本上用于环境治理、环境行政、国际交流,总目标只有一个:就是希望这笔资金投入市场能够用以改善当前严峻的环境形势,保障人体健康,实现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然而,事情并不是如我们所想的一样顺利,尽管取得了一些进步,但国内环境问题并没有得到彻底改善,相反,集体性的环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大气污染、水污染、森林破坏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现象大量存在。再来看各地方政府的环境投入状况,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报告指出,2008年昆明市环境保护支出完成117494万元,增长354.8%。2009年预计安排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资金146231万元,占一般预算支出的22%,资金重点用于滇池治理与生态建设、城市交通等基础设施、社会发展与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及重大项目前期经费、农村基础设施与民生工程。2011年5月9~10日,云南怒江州环保局长座谈会在六库召开,突出以解决影响可持续发展和损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强化环境监管,完善环境法制,加大环境投入,全面加强污染整治和生态环境建设。2012年,甘肃省张掖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涉及五县区14个乡镇53个行政村,项目共完成投资3217.336万元,惠及78455人。2013年11月22日,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召开部级生态区创建工作推进会,达成统一认识,近年环境投入力度空前,环境变化巨大,有很好的基础条件,生态创建是我区建设现代化公园式城区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大家共同的责任。的确,我们不能否认国家已经取得的环境保护成绩,政府和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重视越来越高,每个公民都在做着自己的贡献,但是如此高额的环境保护资金是不是只能达到这样的效果,抑或本应该能实现比现在更好的预期效果,这就关系到环境行政绩效的问题,当前国内不仅仅是在环境领域没有专门的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全国也没有一部综合性的行政绩效规制法,虽然新《环境保护法》确立了环境目标责任制和绿色考核制度,但是因其规定还是停留于原则上,缺乏相应的可操作性绩效评估标准,具体评估实践无法可依,更无法有效提高环境行政组织效率。
2环境保护投入绩效管理制度理论依据
(1)为什么一定要确立该项制度?
首先,涉及到构建一个最优绩效管理制度去推动环境行政组织运行效率,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问题。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产权制度在理论上可分为私有产权制度、公有(共有)产权制度和混合产权制度,它能影响人与人的行为,而人的行为最终决定整个组织或社会效率的高低。科斯和其他制度经济学家都探讨了交易成本与产权安排的关系,认为不同的产权制度会形成不同的交易成本,产权制度的安排形式、具体结构和内容,确定了交易双方在交易中的行为准则和具体行为规范,并促使交易各方必须遵守这一准则和规范,从而降低了交易成本,使得交易顺利进行。明确的产权关系,不单指财产的归属确定,还应当是包含主体责任和义务、权力和利益的统一。那么,如果想要使得各地政府各项环保投入能够得到高效率利用,借用主流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和数学模型对制度进行全方位研究,在我国行政色彩浓厚的大社会背景下,前提应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预算、支出绩效管理制度,以一种效益较高的制度取代一种效益较低的制度,重点解决权责关系,表面上是在内部生效,实质上是作用于环境市场效果,在公开性、客观性、常规性、差别性原则的指导下,辅助公众监督政府组织内部行为,督促负有环境保护义务的相关部门认真贯彻生态保护各项法律、政策。
(2)为什么要重视环境行政组织内部成员作用?
根据巴纳德的组织行为学理论,其关于效率的观点于传统理论有着明显不同,最主要的是将效率提升的研究重点放在组织结构的逻辑分析上,指出了个人目标的重要性,将组织效率与组织内单个人的行为紧密联系起来,强调人际关系与个人目标的重要性,集中以个人的需求和激励激发组织的协作能率。至此,效率的焦点也开始由组织向个人或群体转变。在环境行政领域,环境工作人员是环境行政机关的重要成分,通过外部性激励措施鼓励其合法合理行政将关乎整个环境行政组织运行效率与国家生态环境工作的实际效果,这也是环境行政绩效管理制度的激励功能所在。
(3)如何确定环境绩效评估的考量因素?
提升一个组织的运行效率并非仅是通过某一种方法或某一种模式就可以解决的,尤其是对于复杂且任务繁重的环境行政组织而言更是如此,其环境行政效率的研究方法和评价模式因环境发展本身存在着多样性和复杂性特点。有些学者试图运用综合研究方法,建立一个囊括衡量组织效率的各种标准的详细清单,包括组织的控制、凝聚力、环境行政绩效计划和目标的确定、环境利润、动力、稳定性、人力资源价值等各个方面。但是就环境投入问题而言,如果在短时间内构建360°全方位绩效管理制度并不见得就可行,这种绩效评估虽然全面,但是受制于目前科学发展水平,其成本高,耗时长,工作量大,动用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甚至可能导致环境行政工作人员疲于应付各种绩效评估而影响了正常工作,这显然有悖于这项制度得初衷。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有必要保持先主要后次要”的理性思维。
3国内外环境行政绩效管理模式研究
进入21世纪,已有不少国际组织就环境绩效评估方法投入实践,如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环境绩效展示(OECDEPR),确立了基于压力-状态-响应模型的评估指标体系:2003年启动的大湄公河次区域环境绩效评估,在环境重点关注领域的选择上更注重次区域的定量分析,但也存在某些重要政策目标数据的可得性问题:联合国2006年环境绩效指数(EPI)提出了环境健康、空气质量、水资源、生物多样性和栖息地、生产性自然资源与可持续能源政策六大政策类别中的16项指标,2008年则将可持续能源政策变更为大气变化,16项指标扩展到25个。与EPI采用的方法想类似,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在《政府环境绩效报告》中列出了资源、公共事业、大型制造业、小型制造业、零售业、交通业和其他服务业七种不同行业23个方面的政府环境绩效指标,包括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土地破坏和修复、固体废物管理、科技创新、法规遵守等。此外,1993年美国国会在103次国会会议上,通过了《政府绩效与结果法》,先通过试点项目确立一个工作目标,围绕这个绩效目标用客观、可数、可计量的形式进行绩效测量,关注政府行政结果、服务质量以及公众满意度,绩效计划几乎贯穿了美国整个公共行政的发展过程中。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正处于经济迅速发展阶段,不可避免的造成环境资源过度利用,虽然政府做出了很多努力,如制定新《环境保护法》,强化社会舆论渲染,但环境问题依然严峻,环境行政组织的积极作为并没有达到预想的效果。一组数据显示,2006年全球环境绩效指数(EPI)排名中,中国在133个参加国中位居第94位,2008年在149个参加国中位居第104位。而目前,我国政府对环境行政绩效评估管理的重视度还不够,还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自发行为,多流于书面规定,无可操作性的规则,导致环境投入资金得不到合理利用,这种重投入轻效率的局面既浪费国家资源,又起不到保护环境的效果,相反,是对纳税人的不负责任表现。
4环保投入与政府绩效管理密不可分
结合当前我国环保投入绩效评价的工作实际,我们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更好地将政府环保投入分配好、使用好、管理好,充分发挥其环境保护作用,提高环境行政组织效率。
(1)构建环境行政绩效管理机制,作为督促环境行政机构实施环境资金管理和改善环境状况的工具。
组织建立一部单行的环境投入方面的绩效法律可能还欠缺理论和实践支持,但是通过条例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立法还是很有必要。将绩效理念融入整个环境治理工作中,制度的设计要结合环境本身的复杂多样性特点,重点明确评估的主体和目标、考察对象、指数指标确定、评估程序、法律后果、公众监督六方面,注重绩效管理的可操作性。就绩效评估主体而言,可以是国家建立,但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也未尝不可,还可节省国家管理成本,但这个评估主体一定是独立的,经验表明独立的评估机构或单位显然更能作出客观、真实、有效的评估结果。
(2)合理选取环境行政绩效评估指标。
学者大卫•米斯顿提出确立指标的八项原则:阐明组织目标,评估政府活动最终结果,激励方案投入,引导消费者选择,为私人服务提供绩效标准:协助决定水准的最大消耗,激发物,可能节省的领域。在环境行政领域,因环境问题复杂性和地域性差异特点,很难在绩效管理上面面俱到,国家可建立一个试点地区,从特殊区域出发,根据不同区域的突出环境问题确立指标。以华北地区为例,主要环境问题就是土地退化、大气污染等,从这几个环境问题分别展开,根据上述原则,参考P-S-R概念体系,探索该地区环境行政指标评估体系。
(3)参考与环境工作有关的专家意见。
环境法学是法学与环境科学的交叉学科,部分领域需要医学和经济学辅助,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多样性使得环境行政绩效管理机制的设立主体在面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时无从下手,可将专家意见纳入环境行政绩效评估体系,建立不同行业的专家库,尤其是高科学技术行业,遇到不同的环境问题随机抽取相应专家参与评估程序与指标量化。至于这些专家意见的效力如何,应该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从作为参考到成为评估依据的过渡。
(4)不可忽视绩效评估之后的奖惩程序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