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交通违法处罚细则范文

【摘要】城市管理问题是当前我国社会管理领域中的重大问题,我国城管执法工作中存在着执法程序缺乏规范性、程序违法现象普遍存在的困境。这种困境存在的原因在于城管执法人员程序观念不强和城管工作具有多样性、即时性的特点,法律法规往往难以为城管执法工作规定细致的执法程序。基于此,我们应当制定专门规范城管执法工作的法规规则,在该规则中建构符合城管执法工作实际的简易程序,并为城管执法工作引入群众监督机制和检察机关监督机制。

【关键词】城管执法;程序困境;简易程序;监督机制

【中图分类号】F2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071(2012)01-0037-01

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和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差距的进一步拉大,城乡间的经济要素交流日趋频繁,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城市经济活动日趋繁荣。在此种情况下,由于城市规划建设的相对滞后,城市管理问题成为当前我国社会管理领域的重大问题。为加强管理和解决多头执法、政出多门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了《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继续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建立城管执法局集中行使城市市容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处罚权。集中处罚权的试点工作一方面有效节约了行政资源,提高了行政效率,另一方面,、不文明执法等现象的存在又抹黑了城管执法局乃至政府的形象。此种现象的出来,有城管队员个人的原因,当然,城管执法程序自身的缺陷亦不可忽略。

1城管执法的程序困境

当前我国城管执法领域存在着种种不和谐的现象,这些现象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制度根源,其中程序上的困境尤其制约着和谐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建构。

1.1城管执法程序缺乏规范性:城管执法在程序上的困境首先表现为现行行政法规范中城管执法程序的缺失。城管执法本身是一种集中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模式,各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设置城管执法局作为集中行使处罚权的机构,统一行使原本由城市建设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享有的处罚权。在此种情况下,城管执法局的权限即由城市建设、工商管理和交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赋予,其权力来源具有多样性。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城管执法主体之执法程序,“全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关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专门法规”。以《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为例,该法第四章为“罚则”,该章规定了可以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对违法处罚行为的救济途径、执法人员违法责任等事项,而没有规定城管执法主体执法过程中所应当遵循的程序规则。当然,《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中所规定的程序理所当然地适用于城管执法行为,这两个法所规定的程序具有相当的原则性,其很难适应城管执法工作的具体要求,亦很难对城管执法予以有效的程序规制。

1.2程序违法普遍存在:城管执法程序本身即有不完备性的特点,然而,在实证的层面,纵使这些不完备的程序亦难以得到城管执法主体的遵守,程序违法现象在城管执法中普遍存在。以最近曝出的“哈尔滨城管收缴商户元宵慰问敬老院”一事为例,在该案件中,城管队伍在未告知行政相对人处罚决定和处罚事由的情况下即将相对人放置于户外的元宵收缴。我们认为,纵使行政相对人将元宵放置于户外妨碍了交通,构成了占道行为,城管队伍在做出处罚时亦应当满足基本的程序要求,在履行告知、提取证据、听取意见等程序义务后方可做出处罚决定。当然,以上事例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并非独立的事例,“在城管执法过程中,尤其是影响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很多情况下并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现实中,许多城管执法队伍在执法过程中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为屡有发生,这是是导致城市管理行政法律关系紧张化的重要原因。

2城管执法程序困境之原因分析

城管执法活动中存在着执法程序缺乏规范性、程序违法普遍存在的现象,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一方面在于城管执法工作具有特殊性,另一方面则在于城管执法队伍之程序观念不强。

2.1城管执法工作的特点:城管执法工作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如前所述,城管执法局之执法权的产生为处罚权集中的后果,即城管执法局行使了城市建设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权,其可以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划管理、无照经营和侵占道路等行为进行处罚,查处对象之多样性决定了城管执法工作的多样性。另外,城管执法处罚工作还具有即时性的特点,对小商小贩的违法行政要当场发现当场处罚。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法规往往难以为城管执法工作规定细致的执法程序。

2.2程序观念不强:程序观念不强是我国城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普遍现象。在现实中,许多城管执法人员并非公务员身份,其由城管执法部门基于工作的需要从社会聘请,这些人一般缺乏专业的行政管理知识和基本的法学素养,甚至没有进行系统的岗前培训,程序观念缺失,综合素质较低,缺乏对民众权利的必要尊重。这种情况的存在,亦是城管执法之程序困境出现的原因。

3城管执法之程序困境的对策

基于以上状况的存在,我们应当根据城管执法工作本身具有的特点建构符合城管执法工作的简易程序,并配之以相应的监督程序,从而促使城管执法的规范化发展。

3.1简易程序的建构: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相对应的法概念,其主要适用于非常规的行政行为做出过程中。在我国行政主体做出行政处罚所遵循的普通程序一般是指《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二节规定的程序。在该节中,《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主体做出、行政处罚应当依次履行调查取证、证据审查、告知处罚事由、决定处罚、制作处罚决定书等程序义务。然而,由于城管工作具有多样性和即时性的特点,普通程序并不一定适合城管执法工作。基于此,我们应当制定专门的城管执法规范,在该规范中简化城管执法程序,要求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履行表明身份、告知处罚事由、听取意见、交付处罚书决定等程序义务即可。

3.2监督机制的建构:针对城管执法人员程序观念不强的问题,仅采用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和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是不够的。笔者认为,我们应当在城管执法工作中引入新的监督程序,让城管执法权行使在民众和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下运行。一方面,要建立起群众监督机制,城管执法主体要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对其执法权及其范围、执法程序进行公示,让城管执法工作处于民众的监督之下。另一方面,要建立起检察机关监督机制。根据宪法的规定,检察院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基于此,我们认为,我国应当在立法中规定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监督权,对于受到相对人举报的违法执法行为,由检察机关以涉嫌侵权渎职予以查处。

参考文献

[1]马怀德.行政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常见交通违法处罚细则范文

物业公司员工奖惩细则一为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奖励:

一、对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及下达指标,年底评出的先进个人由集团公司进行统一表彰。

二、对各有偿服务范围内的创收,按实际创收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给个人。

1、对发现查出偷水、偷电之行为并给予处罚,罚款部分按10%提取。

2、对工作中因有发明、技术改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议,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员工,参加集团公司献计策、做好事“双十佳”评选活动。并按公司文件规定评选奖励。

处罚:

三、工作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内处罚10元,10分钟以上处罚20元;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处理(30分钟以上为半天,1小时后为一天)。

四、旷工半天,扣发本人一天工资,旷工一天扣发本人两天工资;旷工超过一天以上做自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五、消极怠工,工作时间内上网、打扑克、下棋或干私活发现一次处罚20元。

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及安排的,按旷工处理。

七、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影响工作并造成影响的,除视情节轻重移交有关机关处理外,单位将据情节给予一定的处分和经济处罚,因触及刑律被依法刑事拘留的,按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八、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接受用户好处(包括喝水、抽烟、吃请等),一经发现除返还或赔补外,发现一次处罚当事人200元,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

九、除工作需要外,严禁中午喝酒,不得因业余时间喝酒而影响临时性工作安排或住户的服务要求,发现一次处罚50元,如给住户造成损失(本物业服务范围之内的)由当事者一并赔偿。

十、对水电查抄及收费过程中弄虚作假,发现一次除重新更正或补收外,处罚当事人100元。

十一、对居民提出的服务要求,不得推诿不管或置之不理,发现或居民举报反映给公司一次处罚50元,出现居民上告或举报给公司以外的其他管理部门一次,发现一次处罚当事人200元。(正当理由除外)

十二、严格请销假制度,请假人不按规定写请假报告的按旷工处理。

十三、严格考勤并做好记录,做到日考日记,并于次月1日报公司经理,审核签字后备案并编制本月工资表,如发现考勤记录与实际出勤情况不符,扣责任人30元/次。

十四、工作要负责任,因玩忽职守造成的辖区内各类事故及损失,按损失的实际造价予以赔偿。

十五、对员工的各类处罚,均由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

物业公司员工奖惩细则二第一条总则:为严明纪律,奖惩分明,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率;本着公平竞争,公正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贯彻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公司根据各部门之间协作事项与工作流程,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第二条:公司奖惩制度本着“奖惩结合,有功必奖,有过必罚”的原则,与员工岗位职责挂钩,与公司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奖惩制度,贯穿于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中,公司所有员工须自觉遵守并相互进行监督。

第四条:奖励或处罚方式:

1、处罚方式:现金处罚(从当月工资中扣除并通报)。

2、奖励方式:公司实行红包奖励制度,根据各部门的阶段工作考核情况,随时或年底发放。

第五条员工奖励主要有通报表扬和奖金奖励,程序如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部门提名;

2、办公室、本部门审核;

3、总经理办公会议会审;

4、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处罚办法,员工如果损害公司利益,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1、通报批评;

2、经济处罚;

3、降级;

4、辞退。

第七条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励

1、完成本部工作计划指标,创造较大经济效益;

2、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设,被公司采纳,并取得一定效益的;

3、节假日经常加班,并取得显著效果者。

4、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者;

5、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工作绩效突出者。

6、堵住公司的经济漏洞,并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者。

7、其他对公司做出贡献者,总经理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八条员工有下列行为的应给与通报批评并作处罚。

1、迟到、早退一次罚款30元;

2、在工作时间嬉戏、擅离工作岗位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罚款30元;

3、轻微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造成损失的罚款50元;

4、工作时间串岗,妨碍他人工作罚款30元;

5、不按要求打扫卫生罚款30元;

6、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中伤他人、制造事端者罚款100元;

7、遗失经营管理之重要文件、物品或工具罚款50元;

8、不按时参加公司的会议培训罚款30元;

9、不配合各部门工作的罚款100元;

10、部门经理及主管责任人对本部门制度的宣贯、执行和监督负直接责任,对部门人员奖励或处罚承担200%责任,即同时按对员工奖励、处罚数的200%的比例奖励、处罚本部门经理及主管负责人;

11、若被处罚员工屡教不改,重复同样错误,或不听劝阻,不服从管理者,则上级主管人员或制度执行部门有权力对其进行加倍处罚直至停职处理,造成后果的,由被处罚当事人承担后果与损失;

12、凡是部门经理或主管发现问题不及时纠正,或包庇下属、隐瞒事实者,与责任当事人处以同等处罚;

13、工作流程中每一流程责任人要对前面各个流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上一流程有问题,有权拒绝继续进行下一道流程,并有权向所属部门主管或经理提出申诉或向公司进行投诉。若未对上一道流程进行检查,或发现问题但未提出或解决,则所发生一切后果与损失,由本人及所在部门承担,处罚100元;

14、各员工之间应互相监督、检查,发现隐瞒、包庇问题或知情不报,并造成损失的罚款100元;

15、完不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任务,罚款100元;

16、有制度的参照员工管理制度,没有成文制度可参考的,由总经理召开行政人事管理会议决定。

物业公司员工奖惩细则三奖惩原则:奖优罚劣,奖勤罚懒,鼓励上进,鞭策落后。

一、奖励:

奖励是成绩的体现、进取的动力、激励的措施,公司奉行有功必奖的原则,鼓励员工勤劳敬业,团队奖:每年年终对各部门的管理、服务、纪律、任务完成、业务水平、部门内及与其他部门间的协作沟通等指标进行考核,全面达标的团队,获得最佳团队奖。

奖励方式:通报表彰和颁发奖金

1.优秀管理者奖:根据公司对各级管理人员的审核标准,参考绩效考核成果,年终评出优秀管理者,予以奖励。

奖励方式:通报表彰和颁发奖金。

2.优秀员工奖:根据各岗位员工工作业绩积累,

奖励方式:通报表彰和颁发奖金。

3.举报奖:公司任何一个员工,都有权利有义务对公司内部严重失职、贪污盗窃、营私舞弊、泄漏公司机密、违法乱纪等行为向公司总经理举报,凡属核查无误、情况属实的有效举报,颁发举报奖。奖励方式:为保障举报人的权益,此奖不公开授予,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员特别颁发给获奖者一定数量的奖金。

4.特殊贡献奖:为保卫公司财产、人身安全、忠于职守者;开发新项目有详细实施方案,且实施后获得显著效益者;为公司解决排除社会上较大难题,避免和制止不良社会影响者由总经理授予特殊贡献奖。

奖励方式:通报表彰和颁发一定数量的奖金。

二、惩罚:

惩罚是对出错员工的教育,公司奉行有错必究的原则,实行惩罚积分与罚款并行的方式,即:每扣1分同时罚款的办法,(1分为10元)

1、对下列违纪行为一次扣1-4分及相应罚款:

Ø上班时间仪容仪表不整,装扮影响公司形象者

Ø随地吐痰、乱扔烟头、纸屑或其他杂物者

Ø在公司或客户面前大声喧哗或指手画脚者

Ø长时间接打私人电话者

Ø上班时间未经允许从事娱乐活动者

Ø库房商品、个人物品、办公桌面文件、办公用品码放凌乱者

Ø上班时间穿拖鞋者

Ø高空作业不带安全带或安全带没有带好者

Ø空调安装好后没有搞好卫生及补好墙洞者

2、对违反下列行为之一者一次扣5-9分及相应罚款

Ø工作时间干私事,睡觉者

Ø对非本职工作但有利益于公司的工作不予协助者

Ø不服从主管领导的合理指令或工作分派者

Ø对客户、同事污言秽语、不讲礼貌者

Ø无事生非、挑拨离间、损害团队及同事团结者

Ø因服务态度问题导致客户投诉者

Ø

3、对下列行为一次扣10-19分即相应罚款

Ø对各级反馈的情况,经查属实拒不签字承认者

Ø在单位进行任何形式的活动(公司组织的娱乐性质的集体活动除外)

Ø上班时间酗酒者。

Ø私自接受、索取回扣或礼物者。

Ø工作态度恶劣、侮辱他人者

Ø因过失泄漏公司机密者

Ø违反规定私自动用公司办公设备及车辆者

Ø知情不举,隐瞒他人严重违纪行为者

4、对下列行为一次扣罚20分,并予以除名处理,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Ø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造成严重伤亡者

Ø对客户投诉未能及时妥善解决,致使矛盾激化或其它严重后果者

Ø蓄意破坏公司财物者

Ø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拘留、劳教、判刑者

Ø故意泄漏公司机密者

Ø因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Ø有盗窃、贪污行为或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者

Ø散布对公司不利言论,或从事损害公司形象、利益之行为者Ø

5、受惩罚的员工可根据其表现,经研究给以留职察看处分者

6、员工有下列情况,应赔偿公司损失

Ø员工损坏公司物品,视情节轻重赔偿损失,故意损坏的应加倍赔偿,非故意损坏的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赔偿。

Ø员工丢失公司财物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赔偿。

Ø其它造成公司损失者,视情节予以赔偿

7、惩罚的实施

Ø员工可以直接向总经理或行政部报告违纪行为;

Ø部门经理对上述过失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纪情况做出处理决定,经行政部核查后予以处罚;Ø总经理及行政部发现违纪行为可以直接进行处罚,同时对受处罚员工的直接主管和部门经理按管理不力论处,处以与受罚员工相同罚分,凡主管和部门经理对违纪员工包庇、开脱的,处以受罚员工两倍的罚分;

8、违纪罚款的缴纳:

Ø对于员工违纪的处罚,部门经理应督促员工按照处罚额及规定的时限上缴部;

Ø罚款必须在罚单下达后5日内缴纳,逾期未交将加倍处罚;

Ø对拒不缴纳罚款的人员将予以除名处理;

9、员工申诉

Ø认为公司处罚不当或有过失之员工,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准备相应的申诉材料向总经理提起申诉,在总经理接受申诉期间,员工可以暂缓履行处罚。

员工Ø奖罚制度

一.奖励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员工,按不同事迹予以奖励。奖励分为表扬、嘉奖、立功、授予个人或集体荣誉称号、晋级和给与物质奖励。

1.对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有贡献者;

2.在服务工作(生产)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3.严格开支,爱护公物,节约费用显著成绩者;

4.服务态度好,为公司获得荣誉者;

5.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准确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者;

6.为保护国家与公司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见义勇为者;

7年终奖为全年总工资5%(当月有处罚及客户投诉的才能享受)

二财务考勤制度

1上班与例会迟到或早退1分钟至5分钟,按5元扣除。

2上班与例会迟到或早退5分钟至10分钟,按10元扣除。

3.上班与例会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上按20元扣除。

4上班与例会无故旷工按两天底薪扣除。

5如在一年之内满勤,公司将给予50元奖励

三凡犯有下列过失之一者,作辞退或开除处分,同时做罚款处理,触犯法律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1)贪污、盗窃、、营私舞弊;

(2)工作严重失职,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

(3)恶意破坏公物或会员物品;

(4)道德败坏,乱搞男女关系等;

(5)经常违反公司规定,屡教不改;

(6)服务态度恶劣,与客户争吵;

(7)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公司和社会秩序;

(8)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分的。

优秀员工评选制度

1.每月评选一次优秀员工,符全以下条件员工均可参加:

(1)文明礼貌:言谈亲切、举止大方、精神饱满、着装规范整洁。

(2)爱岗敬业:热爱本职工作、任劳任怨、责任心强、服务热情周到、工作到位、完成任务好、不计时间报酬,兢兢业业工作,有协作精神。为了集体的利益,甚至牺牲个人利益。爱护公司财产,节约意识较强。

(3)遵章守纪: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全月无请假,迟到,早退,旷工等),工作无失职、失误记录。

(4)团结友爱:尊敬领导、友爱同事(当面背后不讲不利于团结友好的言语)。

5)有良好的团队组织,在团队中员工能互相学习、支持工作,经常开展寓教于乐的团队活动,员工精神面貌良好。

(员工投诉)

员工在工作中无论与同事、领导发生纠纷,对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有不满之处或对工作安排不满,均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总经理投诉,但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1.不得提供伪证;

2.不得公开或私底下散布不满情绪。

3.不得在事情得到调查解决之前,拒绝执行工作。

4.不得固执已见,强词夺理,不服从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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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交通违法处罚细则范文篇3

违规违法特点

纵观2007年沪深上市公司的违规违法状况,我们不难发现有如下四个特点:

第一,违规公司数量有所减少。据Wind的统计,2007年沪深上市的所有1551家公司中,共有64家因各种违规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的81次处罚。与2006年的70家公司、共计98次涉嫌违规相比有所减少。特别是在2007年有多家公司IPO的情况下,违规公司占上市公司总数的比例就更低。

第二,“问题公司”成为违规的重点户。据Wind的统计,64家涉嫌违规公司中,受处罚一次的有48家,遭受两次处罚的15家,一家公司遭受处罚3次;并有40次程度不等的罚款。值得关注的是,64家公司中有37家为ST类上市公司,其中嘉瑞等10家已经退市。可见,“问题公司”依然是违规违法易发和高发的公司。

第三,“信息披露”成为公司违规的主要领域。Wind的统计显示,81起处罚事件的违规类别是,大股东涉嫌非法占用公司资金案1起,涉嫌公司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等16起,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6起,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31起,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5起,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16起。由此可见,涉及“信息披露”的违规违法案较为普遍。

第四,违规违法涉及金额巨大。以杭萧钢构案为例,根据媒体的相关资料,犯罪嫌疑人先后操控买入“杭萧钢构”股票700多万股,一个月左右就非法获利4000多万元。杭萧钢构案成为迄今我国证券市场中涉案金额最大的内幕交易案和隐匿、歪曲信息的最大案件。

敢于原因

为什么一些“问题公司”会成为违规违法的主要当事者?为什么不及时、准确披露信息成为一些公司违规违法的主要选项?大致有如下原因:

首先,多数违规违法者的收益大于成本。法和经济学有一个基本原理,即尽管违规违法行为需付出成本,但更能带来收益。对于一个有过违规违法记录的组织和个人,再犯的边际成本会小于初犯者,且不论再犯者已经熟悉了违规违法的具体做法,降低了再犯的实施成本,而且即便被发现,造成的边际市场“声誉”损失也小于初犯者。由于再犯者的总收益会大于其成本,也大于初犯者的总收益,这就激发了再犯者屡屡犯规的冲动。这一原理可以很好地解释为什么一些“问题公司”仍然会选择再次违规违法。特别是这些“问题公司”许多是由国企改制而来,公司的利益与公司内部人的利益关系不大,内部人可以通过不断地违规违法获得个人收益,带来的损失则可以推给公司。可见,这种产权关系不清的公司体制成为问题公司再次违规违法的重要制度因素。

其次,尽量隐蔽、歪曲信息是内部人用较小的违规掩盖更大的违规违法行为的手段。委托-和不完全契约理论认为,上市公司是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程度最高的一类企业组织,由于委托人和人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人几乎掌握着公司所有的信息,他们最容易利用信息优势和实际控制权获取私人收益。实际上,在激励和约束不到位的情况下,内部人确实在干着五花八门的违规违法行为。他们肯定不愿意披露更多的信息,因为更详细的内部信息一定会暴露他们更严重的经济问题。在我国,由于大多数上市公司是由国企改造而来,不仅存在着“所有者制度的缺位”,公司的董事名义上是国有股东或中小投资者的代表,但实际上他们同经理层一样是与股东利益并不一致的“内部人”,包括代表董事在内的董事们常常与经理层串通共谋,利用内部信息大肆牟取私利,而监事会只不过是一个摆设,几乎完全听命于“内部人”。这样,内部人完全可以低成本地通过造假、歪曲等形式披露一些不真实的或无关紧要的信息。不难想象,这样的公司迟早会陷入经营困境,而陷于困境的公司更不愿意披露真实信息,从而形成恶性循环,直至被淘汰出市。Wind的资料中一些ST公司屡屡不及时、充分、准确披露信息,并遭退市的事实就充分证明了这两者的关系。由此可见,我国一些违规违法公司的治理结构失效同样是公司“出事”的重要根源。

再次,证券监管体制不得力、法律惩罚不到位降低了违规者的成本。我国的证券监管部门担负着公司上市的遴选、市场的日常监管等多项职责,过多的职责实际上大大削弱了其监管职能的发挥。据我们的研究和观察,实际违规违法的公司数量远远大于已经被发现的。如果我们按照美国的标准来衡量,我国所有的上市公司或多或少地都存在着违规或违法行为,这在一定意义上反映了我们监管体制的不完善、标准低、监管职能不到位。不仅如此,我们的相关法律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也实在太小,不仅比美国法律小得多(特别像萨―奥法案),比香港的相关法律也轻得多。此外,即使我们有了相关的惩处法律,比如新的公司法,但法律的可实施程度却很低,甚至有些违法者通过贿赂执法部门总能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从而使法律成为一纸空文。这个结果就使得违规违法者的成本进一步降低。

如何禁止

针对我国上市公司违规违法的特点和成因,我以为至少可采取如下对策:

第一,加大对违规违法者的惩处力度。我们已经看到,近年来,证券监管部门在不断加大稽查执法力度,集中力量查办了德隆、科龙、南方证券、闽发证券等一批大案要案,但是,多数采取的是一些如警告、罚款、自查之类的措施,高强度的重刑重罚使用的太少。这些轻度处罚的措施一方面违规公司完全可以应付过去,另一方面,对参与违规违法的个人没有造成太大影响。因此,监管当局应当依法采取更严厉的举措,而且一定要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人,使违规违法的参与人付出应有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