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篇1
[关键词]股权激励信托员工持股
一、研究背景及文献回顾
股权激励是指职业经理人通过一定形式获取公司一部分股权的长期性激励制度,起源于公司制中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产生的委托问题,目的是使经理人能够以站在股东的视角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
股权激励制度于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在美国开始流行,20世纪90年代初引入我国并得到推广。作为改善公司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股权激励在我国发展迅速,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健全。2006年1月1日,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2月中捷股份成为首家真正意义上的股权激励公司。从此,我国拉开了股权激励的序幕。2008年证监会颁布的《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文件规定,高管在行权期内上市公司业绩不得亏损,监事不能参与股权激励,其次,对于股权的预留也有新规定: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预留股份;确有需要预留股份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10%。目前我国企业股权激励的实践情况,从行业分布来看,我国的股权激励制度大多存在于急需高级人才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激励模式上看,股票期权是主流,而且相似度很高。
由于我国股权激励机制起步较晚,资本市场的发展也不成熟,我国股权激励机制还存在激励指标选取不当、行权价格设置不合理、效率低下、上市公司高管操纵股权激励、利用股权激励“快速造富”以及股东赠予的股权激励费用在会计处理上尚无规定等诸多问题,而这些问题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学者进行研究。国内的研究发现,高管年龄和公司接受股权激励的可能性存在很强的正相关。然而另一部分学者认为,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越高,与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相关性越差。李增泉(2000)的研究发现,经理人员持股比例与企业净资产收益率之间无显著相关关系,因而认为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经理人员的持股比例都比较低,难以发挥应有的激励作用。向朝进和谢明(2003)分析发现,经营者股权对企业价值不存在显著影响。刘英华、陈守东和那铭洋(2003)研究发现,经营者股权与企业绩效既不存在相关关系,也不存在区间效应。顾斌和周立烨(2007)研究发现,实行股权激励后,大部分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在排除了行业因素后,业绩都没有得到显著的提升,这说明实行股权激励是基本无效的。
从实践来看,我国的股权激励发展也并不太理想。从2006年至2010年底沪深两市有186家上市公司,曾经先后提出过股权激励草案,但是付诸实施的并不多,分别只占到沪深两市全部上市公司的9.62%、4.5%,可见我国上市公司对于股权激励制度的使用程度并不高,而且在实施股权激励的88家上市公司中,股权激励的总股数占当时总股本的比例在5%以上的只有34家,不到样本公司的一半,而激励水平在1%以下的就有14家,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现在的股权激励水平并不高。
由于我国在股权激励上正处于起步阶段,现行的股权激励制度存在的种种问题,使其无法达到股权激励员工为公司多做贡献的目的,上市公司的监事也无法享受股权激励的好处,降低了监事维护公司利益的动力。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股权激励对于员工的激励作用。因而,运用信托来弥补现行制度缺陷是一个选择。但是,我国信托业在股权激励方面的经验并不丰富,因此本文进行相关股权激励信托的探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当前股权激励机制的不完善带来诸多问题
股权激励有激励员工的作用,有效利用股权激励,能调动员工积极性,实现企业的良性发展。但在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时,却存在着诸多问题和障碍,影响着股权激励积极作用的发挥。目前市场采用股权激励的方式有很多,如公司回购股份、员工代持股、工会持股、设立持股公司等。公司回购股份显然无法满足股权激励计划的长期性要求;工会持股最大的问题在于工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组织,由其代为持股与工会的非营利性目标相冲突;我国目前尚不允许设立类似于美国投资公司那样操作简便的壳公司,采用股份公司代持股的形式在实践中也没有多大可操作性。本文通过对股权激励的深入研究发现如下问题:
1.税收无优惠。我国目前对于股权激励并无特殊的税收优惠措施,加上对激励对象持有的股票有禁售期等限制,从税收成本看,股权激励并不比工资收入更具有吸引力,股权激励税收政策的不合理降低了股权激励的吸引力。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激励对象在出资购买股票时已经付出了巨大的资金成本,在行权时又缴纳高额的个人所得税,必然给其带来双重资金的成本压力;(2)由于在行权环节激励对象并未获得实现的现金收益,如果公司股票一路下跌,不仅要承担股票价格下跌所造成的损失,还必须承担由于股票下跌带来的多缴个人所得税的损失;(3)激励对象如属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还同时要遵守每年转让不得超过25%的规定,这样导致激励对象很长时间难以收回成本,在实践中很多激励对象行权资金往往是都过借贷筹集的,这样进一步增加了激励对象的资金成本。
2.备忘录出台引发监事辞职。备忘录出台以后引发了不少公司的监事辞职。“备忘录2”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此备忘录出台后,部分拟推行或已推出股权激励草案的公司出现公司监事辞职现象。金智科技(002090)一监事于2008年3月27提出辞职。上市公司监事主要是对公司财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等行使监督职能,“备忘录2”的出台使上市公司监事出现变动,使监事的监督职能无法正常行使。
3.预留部分的授予对象对于广泛。在备忘录出台之前,一般公司都有部分预留股份,以备新进公司的高级管理人才及技术人才之用,备忘录出台之后,公司为响应备忘录号召,一般将预留股份取消,将这部分股份明确到个人。备忘录2号规定:公司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预留股份。从部分公司修改后股权激励预案来看,不少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人技术(业务)人员成为了激励对象。如公司仅因为符合备忘录要求而使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成为了激励对象,无法体现股权激励的激励作用。
4.股权激励与重大事件间隔期较长。现有的股权激励机制中重大事件的间隔期较长。备忘录2号规定:上市公司发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期及履行信息义务完毕后30日内,不得推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而所谓的“重大事件”一般为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事项,此等事项从开始筹划到办理完毕,一般历时较长,有不少公司因与股权激励预案推出时间冲突,不得不取消股权激励预案,使公司缺乏应有的激励机制,无法吸引高级管理人才及技术人才。
三、股权激励信托对当前股权激励机制的改进
员工持股股权激励信托(EmployeeStockOwnershipEncourageTrust,ESOET)是指将员工买入的本公司股票委托给信托机构管理和运用,退休后享受信托收益的信托安排,交给信托机构的信托资金一部分来自于员工的工资,另一部分由企业以奖金形式资助员工购买本公司股票。企业员工持股信托的观念与定期小额信托类似,其不同之处在于企业员工持股信托的投资标的为所服务公司股票,且员工可额外享受公司所相对提拨的奖励金,但是员工一旦加入持股会,除退休、离职或经持股会同意,不得将所购入的股票领回。
股权激励信托的一般运作模式为(如图1):
①第一步:目标公司员工以不同的方式,将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②第二步:信托投资公司以股东的身份,将信托资金注入目标公司;③第三步:信托公司依据与委托人事先约定的条款,代表受益人(或委托人)行使股东权利,并依法获取公司红利;④第四步:员工从信托公司领取信托收益。(若存在借贷合同,信托公司会用股权收益先用于清偿信托借贷。)
当然,根据不同的企业各自不同的特点和目的,又可以设计出不同的利用信托工具来解决员工持股的方案。托法
ESOET流程图
图片来源:根据资料自己整理绘图。
股权激励信托方式能够解决当前股权激励
1.合理避税或减税。针对当前股权激励中存在的税收问题,可以采用信托方式来解决:企业可聘请信托公司操作股权激励方案,规定激励对象授权公司委托信托机构所管理的信托财产将独立开户和独立核算,每一年度股票激励计划作为一个独立的信托计划,依该年度计划提取的激励基金所购入的股票将分设独立的股票账户,信托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将本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过户至激励对象个人名下,其中股票以非交易过户方式归入激励对象个人账户。
信托具有风险隔离的作用,其信托受益转到个人账户,可以达到合法避税的效果,同时,股票也不增收资本利得税,所以股票增值部分本身是可免税的。我们可以将激励基金设计为一种信托产品,通过信托产品购买股票,获得收益,只要不变成直接收入,都可以根据要求设计避税方法。这样,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方案只需要交纳信托管理费用,而达到合法避税的效果。
2.避免或减少监事辞职。因为在“备忘录2”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因此对公司监事直接进行股权激励是行不通的。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借助信托公司,以该信托公司的名义而非该公司的名义,将股权激励所得过户到该公司监事的个人账户中,这样在对公司监事进行有效股权激励的同时,避免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3.缩小预留部分的授予对象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通过运用信托,将预留股份转移到信托受托人手上,就可以不受此规定限制,将股份预留以备激励新进公司的高级管理人才及技术人才之用,从根本上避免了预留部分的授予对象对于广泛的问题。
4.缩短股权激励与重大事件间隔期。针对股权激励与重大事件间隔期较长的问题,可以通过信托来解决,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这样就可以避免限制,由受托人来很好的帮助委托人处理股权激励预案。信托财产的股票在归属后计入激励对象个人账户的股份属个人持股,享有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法定权益。
四、信托持股的优势
我国的《信托法》从2001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信托法》界定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具有两个重要的法律特征,一是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二是信托财产相对独立,既区别于委托人的其它财产,亦区别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信托独具的法律特征,才使信托工具在解决员工持股遇到的主要障碍与问题上有独到的价值。
1.信托参与解决持股主体法律障碍问题。通过资金信托的形式,委托人将所有权让渡于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集中投资,突破了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不得超过50人的限制,从而解决了持股主体人数限制的问题。运用信托财产的相对独立性,信托公司是以自身的名义对外进行投资,从而解决了一般性公司持股模式受净资产规模限制问题。同时,也规避了一般性公司持股模式面临的持续经营问题。
2.信托杠杆解决融资渠道与风险问题。ESOET模式,实质上是在信托公司与目标公司员工之间设立了两层关系,一层是由信托公司将资金借贷给目标公司员工,订立资金借贷合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目的在于解决目标公司员工资金不足的问题;一层是目标公司员工将借贷资金连同自有资金一并委托信托公司管理,订立资金信托合同形成信托关系,解决了融资风险与收益不对应问题,降低了资金借贷的风险。
3.信托屏蔽作用降低操作风险。信托关系是私法领域民事关系,信托关系是保密的,信托公司成为ESOET中的法律主体,实际受益主体的员工可以不被披露出来,这样使目标公司在实施ESOET过程中回避了不少来自政策、道德、经济上的风险。如果信托公司与目标公司员工之间设立了资金借贷与信托两个合同,员工就把股权收益权保留在信托公司用于清偿借款,这样又比较简单地解决了双重纳税的问题。
4.优化目标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信托公司介入优化目标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信托持股有助于解决员工双重角色所造成管理上的困惑,企业与员工股东不直接发生关系,改由信托公司专业人员代行表决权,有利于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有助于优化目标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5.信托合约化解受益人变更手续复杂问题。由于受托人是统一的权益代表,因此受益人的转让完全可以依据信托合同规定的内部协议,内部完成受益人的变更,从而减少了股东必须进行工商登记变更的繁杂手续,以及与《公司法》和现行有关法规的冲突。委托人与收益人分离,还可以很好解决股权转赠、继承问题。
五、股权激励信托前景展望
自2006年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以来,据目前有限的资料来看,我国市场仅有莱茵置业与阿里巴巴两家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信托计划。股权激励信托方案的提出可以很好地解决税收问题、备忘录出台引发监事辞职、股权激励与重大事件间隔期较长、预留部分的授予对象对于广泛等其他方案中常出现的重大问题,并且具有利用信托杠杆解决融资渠道与风险问题、解决持股主体法律障碍问题、隔离降低操作风险、优化目标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简化信托合约化解受益人变更手续等各方面的优势,因此,信托是解决我国股权激励问题最优的可行办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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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篇2
目前,有利于充分激发创新创业力量的市场激励机制还不够完善。企业内部最核心的问题在于缺乏一整套行之有效的、促进科技创新的激励机制和收入分配政策,科技创新缺乏内在的激励机制和动力,主要问题表现为:其一,奖励的金额与技术贡献的大小不成比例;其二,由于创新的知识产权界定存在模糊性,创新获得的收益的归属权也充满争议;其三,创新的收益往往又具有投入大、周期长、风险大的特点,这又使得准确界定创新贡献的大小难上加难;其四,现行的国有企业考核体系及政府项目考核体系往往片面强调的是企业或项目的盈利指标,没有针对企业发展和创新阶段的不同进行差异化管理,“急功近利”和“一刀切”的色彩较重。因此,国有企业现行收入分配政策未能形成对科技创新活动的有效激励,科技人员在创新活动中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我们通过回顾促进国有企业科技创新相关政策,探索国有企业通过激励机制变革促进科技创新的有效方式。
有关促进国有企业科技创新政策回顾
自1985年至今,我国陆续出台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运营的政策法规。在当前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背景下,国务院国资委和地方国资委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2015〕9号)等文件精神,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以创新带动创业,有效激发国有企业干部职工的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纷纷出台了一系列改革创新人才工作和科技发展体制机制的政策法规,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构建有利于人才发展、科研改革、创新创业的政策制度环境和公共服务体系,为企业大胆探索核心人才中长期激励实践、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步伐提供了难得的机遇,营造了良好的环境。
国务院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提出了更为明确的操作措施,强调要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在2012年《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简称《激励办法》),明确将从2016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激励办法》明确了五种激励方式: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岗位分红、项目收益分红。《激励办法》出台代表分红权和股权激励正式推向全国,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广大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国有科技型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是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支持。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建立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
国有企业中长期激励实施情况
通过对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中长期激励相关政策的调研,可以发现政策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中长期激励分阶段推行
1999年,《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建立和健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2005年4月,国资委下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规定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可以向管理层转让。2006年,《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相继出台,股权激励制度进一步在国有境内上市企业中放开,标志着国有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政策体系已经建立。
为提高国有科技型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调动科技和管理骨干的积极性,在科技型企业中进行了一系列中长期激励的创新探索。
2.目前还处于试点推行阶段
目前在中央相关中长期激励政策的指导下,国有企业的中长期激励仍然是在小范围内推行,未大范围地推广,重点以上市公司先行为例,试点推行以上市公司先行,非上市公司探索跟进为主。目前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因为信息比较透明公开,且相关政策支持也已经做到比较细化,所以,该类企业的中长期激励计划的探索实施比较积极,其中A股上市公司以期权激励计划为主,H股和红筹股的上市公司则以探索推行增值权和期权激励为主。且目前市场上已经有多家企业推行了相关激励计划。
3.申请实施中长期激励试点的条件严格
为了防止中长期激励成为全体企业的普惠制激励,且符合政策稳步推进的要求,对于入选的试点企业设置较为严格的筛选条件,如分红权的筛选条件要求试点企业应当制订明确的发展战略,主业突出、成长性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实施岗位分红权的试点企业近3年研发费用占企业年销售收入比例均在2%(含)以上,且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在岗职工总数的10%等。
4.激励方案设置确保总量可控
中央政策规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所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原则上应当控制在公司股本总额的1%以内。
为了保持与短期激励之间的平衡,政策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获授的股权激励预期收益,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控制在授予时薪酬总水平的30%以内,境外上市公司应当控制在授予时薪酬总水平的40%以内。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篇3
【关键词】民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近年来,民营上市公司的队伍不断壮大,尤其是在深市中小板和创业板中,民营公司超过了八成。目前,由于国有公司和民营公司股权激励监管的不同,股权激励的最主要构成还是民营公司。本文拟就民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作初步探析,由此探索民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优化路径,供管理者决策参考。
一、民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必要性
股权激励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近年来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得到广泛应用,是公司经营者通过一定形式获取公司一部分股权的长期性激励制度,其实质是通过市场为经理人员定价并由市场付酬。股权激励以股票升值所产生的价差作为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能使经营者以股东的身份参与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将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与企业长期经营业绩相联系,促进了经营者和股东利益实现渠道的一致性,减少了管理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和股东对其进行监督的成本。
2006年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股权激励相关配套政策进一步完善和细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截至2010年底,总计有94家上市公司公布实施了股权激励方案,其中民营上市公司63家,从实际控制人性质划分,民营上市公司75家,占比78%,国有及其他类型公司占比22%,民营上市公司是股权激励最为积极的实践者。
民营上市公司主要分布在市场竞争激烈的行业,其中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企业对人力资源依赖极大。由于就业观念与政策、社会保障、工作稳定性等方面的原因,其在吸引和留住人才方面不具优势。民营上市公司的成长、成功与激励对象的超额付出直接相关,合理的激励是保持前进的动力。相对于工资、津贴、奖金等短期激励而言,股权激励是较为有效最的中长期激励政策,有助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降低成本、提升管理效率、增强公司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是民营上市公司提升管理的内在需求,是吸引人才、保持队伍稳定的重要措施,也是公司上市之后二次创业的重要工具,是促进民营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比较理想的薪酬激励机制。
二、民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股权激励管制过严
一是备案制管束过严。《激励管理办法》规定,“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二是激励规模的限制无法满足企业需要。《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10%无法满足企业的激励需求。三是激励预留股份限制不利于企业合理规划激励安排。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规定“公司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预留股份。确有需要预留股份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百分之十”。不能预留股份或预留部分过小,不利于企业对新员工、新骨干进行激励。四是解禁限制过于严格。《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进一步规定,“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漫长的等待过程中要承担巨大的市场风险和时间成本,导致出现辞职套现现象。过于严格的监管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民营企业的自主性。
(二)股权激励制度缺陷
一是行权条件中的部分指标设定过低,有的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设定的限制性股票三年解锁条件是净利润增长率分别较前一年增长5%、6%、7%。如苏泊尔苏泊尔规定的10%的行权条件实际上低于同行业的平均水平。过低的行权标准不利于发挥其长期激励的作用,可能促成公司高管侵害外部投资者的利益。二是行权时间的短期化。民营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较多是与上一个年度的经营业绩对比,如中捷股份规定“上一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上一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仅对“上一年度”的业绩有要求,下一年度公司业绩是否下滑和高管薪酬就没有关系了,这样股权激励计划只能起到一两年的短期激励效果,不能形成长期有效激励。三是经理人市场、并购市场尚未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有的民营上市公司行业细分特征明显,核心人才可替代性较弱,来自经理人市场的市场化的约束还没有真正建立。
(三)配套措施不完善
一是股份来源方面: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股份来源以定向增发为主。按照《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股份需要经过证券监管部门的核准,而《激励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股份实施备案制,不再需要证券监管部门的发行审核,两处规定不一致。二是会计方面:其一是公允价值估计缺乏详细指引,公司做法千差万别。其二是股权激励费用的分摊规定不够细致,增加公司的随意性。其三是未达行权标准时的费用处理方法不一。实践中由于公司整体业绩不达标而可能需要修正此前的估计,对已经确认的激励费用的处理《股份支付》并无明确规定,导致公司做法各异。股权激励费用如何确认、计量,估值准确与否直接影响业绩的可靠性和可比性。三是税收方面:其一是我国的股权激励税负相对较重;其二是纳税义务产生时点较早。在股票期权在行权时就要纳税,产生的影响之一是激励对象此时尚未出售股权,大量行权可能导致支付困难。由于没有相应的融资支持政策,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成为困扰行权的问题之一。其三是企业能否抵扣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实践中税务机关不允许企业抵扣。股权激励税收规定没有体现对股权激励的政策倾斜与优惠。
(四)股权激励操纵
高管在股权激励的方案设计、行权等诸多环节,都有可能进行自利操纵。操纵的目的,无非是获取更低的行权价格、设法满足行权的业绩条件、提高出售股份的价格等。主要有:关键时点的操纵、方案设计的操纵、签署日期操纵等。股票期权的行权价一般与授予时的股价挂钩,因此设法压低授予日股价就能降低激励对象的行权成本。为此,高管可以借助信息操纵、盈余管理甚至利润操纵打压授予日的股票价格。此外高管还可能在行权日附近,通过利润操纵设法达到预定业绩标准而成就行权条件。在实际行权时还可利用信息优势选择利空之后行权,或者出售股票时利好甚至借助财务伎俩推高股价。方案设计的操纵。股权激励方案包括行权价、业绩门槛、等待期设定等诸多要素,民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授予、行权标准的设定上以财务数据为主,最为常见的是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而公司市值、同行标杆比较较少采用。签署日期操纵。股票期权签署日的股价高低影响激励对象的行权成本大小。激励事项只有在每年的报告中披露,存在较长的时滞,为操纵签署日期提供了可乘之机。有的上市公司故意将期权签署日期向前改为股价异常低的时点,即倒签日期,来降低行权价格、提高激励收益。
(五)二级市场的股价评价功能作用不能有效发挥
股权激励机制实现的基本逻辑是:提供股权激励方案――管理层积极工作――公司业绩上升――公司股价上涨――实现股权激励目标。有效的证券市场是股票期权激励机制中最重要的条件之一,只有在有效市场前提下,公司的股价才能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即未来的赢利能力,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才能得到有效发挥。然而,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基本处于低效状态,股票价格中包含更多的是投机性因素。经常出现大幅度波动,与上市公司预期赢利相脱节,使得证券市场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对经理人员的评价功能。此时,股票期权大大降低了其激励作用,在执行中极易出现扭曲现象。
三、民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提升路径
(一)适当放松管制,提高民营公司股权激励自主性
1、放宽对股权激励的若干限制,赋予公司更大灵活性。一要提高可预留股份的比例。从上市公司引进人才的规律和实际需要出发,建议提高可预留股份的比例,例如将上限提高至拟授予权益数量的30%,以使股权激励在更广范围内发挥作用。二要放宽股权激励的规模限制。《激励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份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建议适当放宽激励规模的限制以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三要放宽对高管人员因股权激励所获授股份的减持限制。鉴于股权激励行权所得股份已经历一定的等待期,它不同于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所获股份,监管部门可研究修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规定的可能性,将高管人员因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获股份单独对待,适当放宽其减持限制。
2、完善备案制度、简化备案程序。一要完善备案制度。通过备案指引等形式,明确备案的具体要求,明确激励对象的范围、业绩指标的设定、行权期的设定等方面的备案标准,提高备案的实施效率。二要简化备案程序。结合分类监管,试行分类备案制度以简化备案程序、缩短备案时间。对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一贯表现良好的公司,可实行简易备案;对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表现一般的公司,或者是股权激励股份数占总股本比例和股份数量超过特定标准的,按现行程序执行。
(二)提升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性
1、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价体系。经营者业绩评价体系应将财务指标与其他综合指标结合起来,不仅要考虑能反映被授予者过去业绩的指标,而且还要考虑市场价值等能预示企业未来发展潜力的指标,还要对一些重要的能反映其业绩的定性指标进行评估,以弥补定量指标评价的不足,做到合理地、全面地对被授予者的业绩进行综合的评价。因此,指标体系的设计应当采用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相结合的模式,避免采用单一的即期财务指标,以减轻人为操纵的影响。此外,还应将公司的指标与同行业、同地区的企业相比较,消除外生变量对业绩的影响。为了使业绩评价目标真正发挥作用,还应加强对有关数据的审计,尤其在授予股票奖金或行权前,更应进行专门的独立审计,以防止经营者通过操纵数据来获取不当激励。
2、设计科学、合理的股权激励方案。精细的设计方案是保证股票期权激励效用的必要条件,因此股票期权激励方案合理的设计是至关重要的。好的股权激励方案应坚持两个基本原则:一是规范,在方案设计上尽量做到合理、合法,有理有据;二是严格,在考核方面,激励对象要想获得股权收益,就必须在公司业绩上做出足够的成绩。同时,股权激励方案应适合企业及行业特点,对于不同行业和不同规模的企业来说,股权激励方案应有较大的差别。在具体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中,应针对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通过各个设计因素的调节来组合不同效果的方案,因地制宜,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激励作用。
3、选择长期的行权时间。在我国上市公司现有的高管人员股票期权试点中,股票期权的行权时间为3~5年,过短的行权时间,不利于发挥股权激励制度的长期激励功能,所以应根据情况延长期权的行权时间。在Murphy(1998)以美国公司为研究对象的样本中,83%的公司设计的行权时限为10年。建议我国民营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的行权时间为10年。
(三)为股权激励提供必要的配套制度保障
股权激励涉及股份来源、股票的流通、激励对象及公司的税收缴纳、激励费用的估计与处理、信息披露等等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因此,一项股权激励的提出、实施直至完成,须臾离不开上述配套制度的支持。
1、股份来源方面,根据《激励管理办法》关于股权激励定向发行股份只需证监会备案的规定,这与《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需要证监会核准的规定存在不一致。建议适时修订《证券法》以及《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对公司股权激励发行股份的核准予以特殊规定,不再适用发行核准。上市公司需要尽快在股份来源上进行探索,可鼓励大股东转让股份等形式开展股权激励。
2、会计制度方面。完善会计相关规则,对股权激励的公允价值确定、未达到行权标准是否需要转回激励费用等予以明确规定,对股权激励等待期如何界定以及股权激励费用的分摊,给予明确规范和解释。
3、税收制度方面,借鉴英国股权激励的发展过程中税收制度发挥的导向作用,给予税收优惠,包括激励对象执行较低的税率、允许公司在一定额度内将股权激励费用税前抵扣。一是适当延后股权激励的纳税义务产生时点,特别是股票期权的纳税时点,由目前的行权时调整为实际出售时;二是考虑能否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延缓纳税的优惠政策扩大至公司高管以外的人员;三是明确企业的股权激励费用,至少个人已经作为工资所得缴纳税款的部分所对应的公司费用,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
(四)强化股权激励内在约束机制,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防范大股东利用股权激励对高管进行利益输送,造成中小股东股权价值的过度稀释和转移;防范和治理管理层的股权激励操纵、过度激励等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害。
1、强化公司的内在约束机制。随着独立董事独立性的不断提高,应进一步发挥独立董事以及专业委员会的监督职能。一是要求专业委员会对激励方案的设计要素如激励规模、业绩指标的选取等说明理由,定期发表实施情况意见等;二是在方案设计时,增加一些约束性条件,如违规收益追回、增加业绩门槛、延长等待期等;三是尝试建立专门的监测程序,在股权激励实施前测试其适应性并控制负面效应。
2、完善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监管。股权激励的信息披露要求分散于《激励管理办法》、交易所《上市规则》和信息披露备忘录,以及财政部的会计准则等规范文件。可结合《激励管理办法》修订,专门的信息披露指引,分别对方案提出、激励授予、行权等规定相应的信息披露要求,对年度报告的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在年报格式准则中予以强化。具体包括:预案公告时,增加激励规模、激励对象行权条件、激励考核指标的确定依据;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股价与同行股价、市场指数的对比,披露业绩与股价的关系,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说明股权激励的实施情况及评价;强化披露公司股权激励的公允价值计算方法,估值模型及参数选择、理由等。
3、加强股权激励操纵的治理与防范。一是强化违规收益的追回与惩罚。鉴于有些公司并未明确规定激励对象或公司违规,激励对象的收益追缴问题,建议在《激励管理办法》修订时,加入相关条款,或通过专门指引,规范和严格公司对激励对象的违规收益的追回和责任的追究。二是加强对业绩操纵和股价操纵的治理。业绩真实性、股价操纵是证券市场的基础性课题,这里的关键是要将股权激励制度与当前业绩操纵、股价操纵的治理相结合。加大对激励对象买卖股票的监管、关注关键日期的股价异动,强化中介机构对业绩指标的审计责任等。
(五)加强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建设
提高股票市场的有效性,为股权激励制度的实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严格把好上市关。为公司进入证券市场制定一个较高的门槛,强化上市公司的入市质量,确保素质高、经营业绩好、有发展潜力的企业进入证券市场。坚持和提高股票上市标准、质量,增加绩优上市公司的数量,加强上市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
2、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机制,规范上市公司行为。在适当缩短信息披露间隔时间、健全企业制度的同时,加强对信息质量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将民事责任引入信息披露制度,以消除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状态,制止内幕交易和欺诈行为,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完整和规范。
3、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证券资信评级制度、证券投资咨询制度、新闻制度和惩罚制度等有关法规,对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重罚。
4、完善退市制度。进一步健全证券市场优胜劣汰机制,遏制投机炒作行为,形成以业绩为基础的投资理念,促进理性投资文化的建立,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市场长远健康发展,完善退市制度,使二级市场的股价评价功能作用得以有效发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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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篇4
[关键词]股权激励;风险;识别;控制
[中图分类号]F272,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5024(2009)02-0043―04
[作者简介]黄柱坚,梧州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公司治理、人力资源管理。(广西梧州543002)
股权激励是全面薪酬的组成部分。如何建立一套适合国情的科学的股权激励制度,是我国企业薪酬制度改革的重大课题。股权激励既有利益趋同的正作用,也有内部操纵,追求个人私欲的副作用。实践中存在条件过宽、业绩考核不严、预期收益失控等问题,使得我国的股权激励孕育较大风险,风险的积聚和集中释放会严重冲击我国企业激励机制的建设。必须对股权激励的风险进行识别和控制,以保证股权激励发挥激励的正面作用。
一、股权激励及其风险
股权即股份所有权,是投资者对公司投资所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股权激励指权利人依据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在公司中享有全部或部分股东权益的权利,是对公司未来增值收益的一种公平分配,是长期激励的一种实现形式。股权激励实质上是处理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矛盾的方式,可以形成经理人与股东之间共担风险的机制,是对人力资本价值的承认,是有效激励人才的手段,也是将隐性的控制权收益透明化、货币化的方法。股权激励的类型有:现股激励、期股激励、期权激励,具体形式包括:现股、期股、期权(股票期权、利润期权、所有者权益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收益权、岗位股、技术股、管理八股等。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三部法规主要规定了四种激励方式: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股票增值权。
风险是指遭受损失的概率。股权激励的风险是指运用股权激励时,公司和股东所面临的价值损失的可能性,即股权激励运用不当,发生股权激励的消极效应,偏离了股权激励目的。股权激励作为一项合约,在实施过程中会由于复杂的原因而面临等种风险。股权激励风险的发生,非但实现不了股权激励目的,反而会侵蚀股东的股权和资产,恶化企业的管理环境。因此,在我国企业实践股权激励的时候,必须有效控制股权激励的风险。
二、股权激励风险的识别
风险识别是对将来可能发生的风险事件的设想和猜测,是对潜在风险的认识和判断。
(一)风险类型
股权激励风险类型可分为:制度风险、市场风险、方案风险、道德风险。制度风险是指股权激励制度不完善,存在各种漏洞,不能有效约束人,出现内部人控制现象的风险;市场风险指证券市场发展不成熟,存在制度缺陷,管理层操纵信息和业绩,股价不反映公司价值的风险;方案风险是指股权激励计划存在缺陷、绩效考核指标不科学、方案执行失控、激励过度所隐藏的风险;道德风险是指方案制定者、激励对象未尽信托责任,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风险。
(二)风险来源
股权激励的风险可能来源于以下一个或几个方面:(1)理论假设的缺陷。委托理论是股权激励的重要依据之一,它假设委托人和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但现实中他们却存在一些非理性的行为与心理;它假设委托人是企业最终所有者,与人不存在合谋行为,但我国国企的股权激励方案委托者也是人,人之间存在合谋的可能性;它假设资本市场有效、法律制度健全,而我国的证券市场却是弱有效,制度还不健全。(2)股权激励制度的不完善。(3)股权激励计划的缺陷。有的股权激励方案更多地考虑经营者利益而非股东利益;有的行权条件过低,对公司未来业绩缺乏明确估计,对经营者的预期收益占企业预期效益的比重、占其全部薪酬的比例没有估算,以致出现“没有业绩也奖励以及公司业绩增长不够经营者受益”的情况。(4)激励计划实施失控。(5)绩效考核的主观性。(6)公司治理失效。(7)证券市场弱有效。(8)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丧失公正性。(9)政府监管失察。(10)社会信托文化缺失。(11)公司高管的道德腐败。(12)违法违纪成本的低廉。
(三)风险影响
不正确运用股权激励会带来许多风险,发生风险的后果是对企业价值和企业发展、对员工积极性、对社会公平等带来消极影响。若在激励方案存在较大缺陷、激励对象发生道德腐败、证券市场虚假反映经营业绩等条件下,进行股权激励分配,将是一种不公平的甚至是脱离国情的价值分配,必然会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对企业发展不利。根据公平理论,不公平的薪酬分配还会严重打击员工今后的工作积极性,降低企业的凝聚力。而且,不公平分配会唤起社会公众的抨击,有损企业的社会形象,并带来社会价值观的混乱。
三、如何控制股权激励的风险
在清醒认识股权激励存在风险的基础上,股东、董事、监事、监管机构、中介机构都要积极行动,有效防范和控制股权激励的种种风险。在运用股权激励的思路上,要遵循增量激励,激励与约束结合、风险与收益对称,公司、股东、管理层利益一致,规范、审慎、渐进的原则。实际操作上,要控制股权激励的无序、无风险、无条件,防止激励有余,约束不足。在风险控制的手段上,发挥股东控制、董事会控制、监事会控制、激励对象控制、制度控制、市场控制、社会公众监督的各自作用。在股权激励实践中,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控制风险。
(一)从薪酬体系的视角控制股权激励风险
现代企业薪酬体系是一种组合,由基本报酬、绩效报酬、长期激励、福利等构成,包括物质报酬和非物质报酬。股权激励属于薪酬的长期激励部分。股权激励会导致企业股权的变更,会稀释股权,必须谨慎运用。(1)要在薪酬体系中定位股权激励。薪酬中现金、短期激励、长期激励、福利的报酬比例要逐步符合现代企业薪酬的趋势。应将报酬激励设计成一套组合拳,包括现金报酬、福利、股权激励、非经济报酬、激励结构、激励倾斜度等在内。(2)薪酬分配的激励原则不能背离企业的发展战略和价值观。股权激励要与企业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业务发展、岗位分析和评价、绩效考核、法律法规等相配套,以有效激励企业核心人才。(3)股权激励要适度,合乎国情。考虑到激励对象只对增量资产做出创造新价值的贡献,而且激励股份无论是发行预留、回购,还是大股东转让等,都首先由公司取得,均发生成本,加上薪酬公平
性对员工心理的影响,股权激励的力度和差距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跟国情相适应。要参照国际通行的期权定价模型或股票公平市场价,科学合理测算股票期权的预期价值或限制性股票的预期收益及获取收益的可能性,然后根据预测的股权激励收益和股权授予价格,确定授予数量和激励力度,避免过度激励。(4)股权激励分配要均衡。在推出股权激励方案的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价值分配不均衡的问题。公司董事和高管获得的激励股票数量过多,核心员工获得过少。如金螳螂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董事长和总经理各获得20万股。占计划总量的10%,全部高管的股票期权占计划总量的比例达到了77%,核心技术人员仅占123%。(5)企业发展周期不同,对长期激励方式的选择亦不同。企业成长性强更适宜选择股权激励,处于成熟期的企业,更适宜采用现金激励。
(二)在股权激励方案设计过程中实施风险防范
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应具备的条件是: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转正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并发挥职能;内部控制制度、薪酬制度、用工制度、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发展战略明确,经营稳健。实施股权激励还要与推进企业各项改革相结合,特别是要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同步配套。
在设计股权激励计划时,要严格遵循增量激励原则,不能无偿量化存量资产。股权激励计划须考虑到给股东的回报、报酬的数量、报酬的分配、长期激励方式与其他激励方式的比例、激励对象的变化、实施激励的背景等。对股权激励方案,要事前规范,事中监督、评审和控制。
在激励对象上,主要对企业高管群体和企业绩效的主要创造者进行股权激励。股权激励不是福利,要遵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股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而上市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暂不纳入股权激励计划。在股权激励实施程序上,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慎防违规操作:(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i(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3)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4)律师出具法律意见;(5)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报告;(6)报中国证监会备案;(7)中国证监会核准无异议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在激励数量上,遵循股权激励法规的有关规定:全部有效股权激励计划设计的股票总数。应结合上市公司股本规模的大小和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股权激励水平等因素,在O,1%一10%之间合理确定,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股权数量,要控制在股本总额的1%以内;任何一名激励对象获授的本公司股权,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股权激励有效期内,高管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境内国有控股公司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30%以内,境外国有控股公司应控制在40%以内;股权激励实际收益要与业绩指标增长挂钩、浮动,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收益,原则上不得超过授予时薪酬总水平的40%,境外红筹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50%;授予董事、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人员的股权数量,比照高级管理人员的办法确定,其薪酬总水平和预期股权激励收益占薪酬总水平的比例应根据上市公司岗位分析、岗位测评和岗位职责按岗位序定。
在激励倾斜度上,股份分配既要公平,又要有激励重点。公平要求在高管与核心员工间分配不要太悬殊,激励有重点要求高管之间、核心员工之间不能搞平均主义,应按贡献大小拉开差距。不同性质的公司价值分配政策要有所倾斜,如高科技公司应向核心技术人员倾斜,房地产公司应向对实现公司战略目标作出重大贡献的管理人员倾斜。
在激励方式上,不同股权激励方式的激励成本、激励效果、激励对象获得的权益存在差异,企业要依据实际情况和市场条件进行选择。法定的可供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选择的激励方式有: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股票增值权等。标的股份来源可预留、增发、回购,但不得由单一国有股股东支付或无偿量化国有股权。其中,股票期权对公司成长性要求较高,激励效果受成长性影响较大;限制性股票可以克服股票期权的不足。现微软等大公司也采用。据调查,同样数量的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效应之比为1:3,即同样的激励力度下期权需动用的股权是限制性股票的3倍。
业绩和考核指标上,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权限制性条件主要是财务指标,财务指标易被高管操纵。为防止公司高管的道德风险,需增加定性指标、非财务指标,如高管胜任力特征指标、企业发展指标,以客观评价经营者的业绩和能力。
在行权价格与条件上,要做到合理科学。大多数上市公司主要以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为业绩目标。从具体数值来看,早期进行的股权激励所要求的净资产收益率大多在10%左右,年均净利润增长率多在10%-25%之间。最近,股权激励的授予条件明显提高。如冠城大通要求公司2007年、2008年、2009年每年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0%,且每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5%。除指标外,还应规定,要分期行权,行权资金自行解决;若采用限制性股票激励方式,不能像国外,搞无偿授予,以控制人的道德风险。
对不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计划,股东大会不得通过;证监会对不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计划要叫停。
(三)有效控制激励方案履行中的风险
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实施进行有效监管,防止企业经营者与市场主力的合谋,是股权管理面临的新问题。2002年,美国学者李埃(ErikLie)在分析2000家标准普尔大公司的财务报告后发现,企业主管股票选择权的发放时机和股价走势有不可思议的匹配度,他认为即使熟知内情的人,也不可能完全预测股价走势。因此,有些选择权必定是被刻意回溯了。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后,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应建立以关键绩效指标(KPI)和平衡计分卡指标体系(Bsc)为核心的客观全面的绩效考评制度,并以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动态管理股权激励计划。要执行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不低于20%的长期激励部分,锁定至任职期满考核后兑现。针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激励对象预期收益失控问题,若行权有效期内股票价格偏高,致使股票期权的实际行权收益超出计划核定的预期收益水平,要对实际收益进行合理调控,对超出部分,尚未行权的不再行权;对限制性股票,预期收益增长幅度不得高于业绩指标的增长幅度。
(四)利用绩效指标抑制业绩风险
绩效考核对实现薪酬的科学合理、相对公平起决定性作用。必须通过科学的绩效考核方法和指标,准确评价激励对象工作的努力程度和效果。国内企业常用的净利润增长率、
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绩效考核指标受宏观经济、利率、汇率等影响较大,且净资产收益率没有考虑权益资本成本,未能准确测量主观努力带来的业绩,应该加以改进。在参照对象、上,不仅与自身过去比,与行业平均水平比,还要以行业领先企业作标杆;绩效指标的设定上,既有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保值增值、偿债能力等客观业绩指标,又要有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工作主动性和可靠性等主观业绩指标,且评价时以客观业绩评价为主,主观业绩评价为辅并防止被滥用。业绩目标的设定应具有前瞻性和挑战性,激励股票授予时的业绩水平不低于公司近3年平均业绩水平及同行平均业绩水平,行权时的业绩水平要在授予时的水平上应有提高。针对业绩考核指标股价化容易出现业绩失真的现象,采用指数化期权、经济增加值(EVA)指标、平衡计分卡综合评价指标(Bsc)等,更能准确确认激励对象主观努力带来的业绩,并把衡量重点放在企业的盈利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上。股价上涨若是由于行业和市场趋势的变化引起,与管理者努力无关,则管理层不应因此获得股权激励。
(五)依靠改善公司治理防范风险
股权激励在公司治理框架内决策。目前,国内企业公司治理水平普遍较低,资本市场监管不到位,推行股权激励存在隐忧。从董事会构成看,董事会中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偏少,董事会独立性不强;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使董事会与经营层高度重合,导致董事会内部监督机制失衡而出现内部人控制。Morck(2004)指出,现代公司治理失败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公司治理体系中董事会成员和其他管理者对CEO的忠诚超过了对股东的忠诚、对法律的服从。这正是内部人控制的必然结果。上市公司吉林制药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很典型:重大事项均未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办公会审议;重大事项未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元实质内容与发言要点;独立董事从未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上签字;部分地存在以会议决议代替会议记录、以公告代替决议的情况。
为了防止董事、高管利用股权激励牟取不当利益,必须改善公司治理。(1)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通过类别表决权制度、赋予监事会操作性强的监督权、增加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等,实现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和监事会、监事会对董事会和董事、独立董事对执行董事的制衡;在董事会中设立专门委员会,特别是成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主导的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客观、公正地履行审计监督、董事经理绩效考核、薪酬设计、战略审查等职责,可防止经理人自定报酬、自我确定股权激励计划的发生;为遏制会计造假,在公司业绩审计中,须改变经营者往往既是被审计人,又是审计委托人的状况,改由监事会、独立董事或股东委托,以保证作为第三方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2)要建设优秀的企业文化和发展社会信托文化,来防范人的道德风险。(3)要发展董事、经理人市场,以形成对在职董事、经理的竞争压力,促使其勤勉尽责。(4)要发挥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的作用,保证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六)利用激励与约束对称来抗衡风险
股权激励也可能被高管用作谋取控制权收益的机会和手段。例如,在市场价值难以反映企业的真实经营业绩时,股权激励容易导致经营层片面追求股票市值;在公司治理不规范,没有完全解决内部人控制的情况下,在激励对象、激励方式、绩效考核和发展目标等方面,会难以充分体现出资人利益;企业内控机制不健全,易导致过度激励。为了抑制股权激励的负面作用,必须加强约束:对高管获得的股权激励计划标的股票,必须在锁定期、匀速行权、离任预留等方面严格限制;绩效考评不达标不得行权;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高管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严格控制在法定幅度内;对激励对象股权的授予、行权或解锁都要受到年度绩效考核情况的制约;对已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时要根据年度绩效考核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对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要根据年度绩效考核情况确定可解锁的股票数量;在设定的解锁期内未能解锁的,上市公司应收回或以激励对象购买时的价格回购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七)完善证券市场控制市场风险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篇5
一、上市银行中长期激励机制的效率窥探
股权激励在改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缓解“委托-”理论中委托人和人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利益上的冲突,增强公司凝聚力方面以其独特的制度设计被发达国家广泛使用。据统计,美国银行业内管理层股权补偿占总报酬比重与资产规模、杠杠比率呈现负相关性,与商业银行成长机会(市值账面价值比)、外部董事的比例呈现正相关性。即银行的资产规模越小,银行成长性越好,管理层的股权激励范围应该越大。目前我国对股权激励有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证监会2006年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及财政部和国资委2006年联合颁布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此后2008年爆发经济危机,不合理的薪酬制度设计折射出金融行业在长期激励机制上的公司治理的脆弱性。中国银监会参照金融稳定理事会《稳健薪酬实践的原则》,于2010年下发了《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对商业银行薪酬机制提出了“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协调”的原则。虽然近年来国内上市银行的高管薪酬在市场化方面取得了不少突破,但从现实情况看,商业银行在薪酬管理中普遍存在着薪酬结构不合理、基本薪酬占比过高、偏重短期激励而未建立长期激励等问题,有效的长期激励制度由于政策方面的不确定性以及其他原因并未在银行业广泛地建立。目前,我国现有的上市银行股权激励计划主要采用的是:股票增值权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
(一)股票增值权计划
由于受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法》以及国家财政部的约束,国内许多上市银行在长期激励方面主要采用股票增值权的激励方式。这种虚拟的股份激励计划是上市银行授予银行高级管理层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上市银行股票价格上升按一定比例获得这种由股价上涨所带来的收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酌情邀请高管人员以零代价认购本行的股票增值权。这种方式最大的优势在于非实际持股不会稀释股东权益,并且分期行权的安排较好地体现了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协调的原则。
从下表来看,在9家采用股权激励的上市银行中,共有5家银行采用了股票增值权的激励方式。其中国有银行3家、股份制商业银行2家,分布是招商银行和民生银行。虽然我国法律法规对股权激励有明确的办法,但目前财政部仍然对银行业股权激励尤其是基于A股的股权激励持谨慎态度,上市银行的股权激励大多数处于搁浅当中。从下表可看出,我国银行业股权激励只是基于H股进行实施,而A股股票增值权往往是在上市之前已经由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了股权激励计划,由于政策层面的模糊不清,截至2011年底仍无法实施。例如中国银行于2005年11月的董事会及临时股东大会上通过了长期激励政策,其中包括管理层股票增值权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但截至2011年底,该行管理层股票增值权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二)员工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是一种兼具激励与福利的双重机制,是指上市公司按比例提供给员工一部分的该公司股票所有权,并委托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直至员工退休或离开公司,股票才得以交易。该计划一方面可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另一方面可以提高普通员工的积极性以及对企业的忠诚度,使一般员工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激励他们为企业发展创造更多的财富,一定程度上形成员工和企业的“利益趋同,风险共担”。建设银行2007年实施第一期激励方案,使27万员工可认购并获分配合计8亿股。“股票来源方面,独立受托人根据激励对象的授权,以员工自愿出资、专项绩效资金和激励基金通过二级市场购买、股东转让、定向增发等方式购入建行股份,并代表激励对象统一持有股份。”(每日经济新闻《银行员工持股计划遇冷职员不愿每月少30%现金》)但2011年度报告显示,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要求,报告期内,该行未实施新一期股权激励方案。今年证监会8月初刚公布《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八条:“每年度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于最近12个月公司应付员工的工资、奖金等现金薪酬,且数额不得高于其现金薪酬总额的30%。”将员工持股的资金来源规定为现金总额的30%,并且要求至少持有三年.极大地影响了员丁持股的积极性,对此,各家银行对员工持股计划仍在观望之中。
北京银行、南京银行和杭州银行是目前上市银行中员工持股比例最高的银行。北京银行的员工持股比例是3.62%,南京银行的员工持股约为7.5%,宁波银行员工持股比例约为5.09%,仅北京银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了股权激励方案,但尚未有明确的实施方案。这三家城商行的员工持股与其城商行的背景密不可分,主要是由于原城商行由员工共同出资后改制为股份制银行,在上市前继续保留原有职工股东并且鼓励员工认购股份,而并非作为中长期激励制度而制定的办法,同时由于政策法规的严格限制和不确定性,因此现阶段在我国商业银行长期激励方面参考性有限。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篇6
【关键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效益
一、股权激励机制对于上市公司的意义
1.形成统一的利益链条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他们的工作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股东性质的企业员工,而另一种则是非股东性质的企业员工,股东性质的企业员工的收益与企业收益直接挂钩,而非股东性质的企业员工,他们的收益则与企业经营成果没有太大关系。这就很容易造成非股东性质的企业员工与股东性质的企业员工及企业整体之间的利益博弈。随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作用的发挥,把股权以激励机制的手段派发给一般员工,把他们纳入到企业利益整体中,这样就能够形成统一的利益链条,减少企业内部利益博弈。
2.遏制利益短视行为
当下上市公司在发放经营管理人员的年终奖金时,更多的参考的是他们在某一年度内的工作成果。在这样的考核依据的误导下,经营管理人员为了提高个人收益,不惜以长期利益来换取巨额短期利益,给上市公司的长期发展带来隐患。通过股权激励机制作用的发挥,经营管理人员的考核将考虑到更多的企业长期发展因素,故此经营管理人员要想提高个人收益,就必须放弃短视行为,注重培育企业的长期发展动力。
3.吸引人才和留住人才
4.提高企业创新能力
创新是一个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灵魂,创新为一个企业的进步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上市公司通过股权激励机制,让企业员工成为企业的股东,在给员工带来获益权利的同时,也带给了他们促进企业发展,提高企业利益的责任。为了提高企业利益和个人收益,企业职工就会增加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想方设法的去创新工作方法、创新工作技艺、创新劳动工具,促使企业整体创新能力的提升。
二、当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1.股权激励的自主性不足
股权激励机制在我国的发展,走的是一条经国营经济走向民营企业、私人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道路。我国现行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更多的也是以国营企业为研究对象而制定的,进而全面推广到各类企业(包括上市公司)。虽然在上市公司推行股权激励机制的过程中减少了内部人控制的问题,但是大股东作为持有者同时参与企业管理,让股权激励机制的推行必然受到大股东的监督和制约。同时,《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中还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规模有着严格的要求,这也不利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的全面推行。
2.股权激励的约束性不足
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与公司的绩效考核工作关联甚大,奖励性股权发放,也要参考公司绩效考核的结果、但从当下国内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与绩效考核工作的现状来看,为了满足股权激励工作的需要,公司绩效考核的标准要远远低于公司的历年业绩水平,股权激励约束条件过低,甚至在很多上市公司中股权激励条件还流于形式。这就是诸多学者们所关心和讨论的热点问题,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究竟是一种“激励”,还是一种“奖励”?监管部门所设立的这一股权激励的超低门槛,所造成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的结果是发展,还是退步?
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相关的另一因素就是股价受益,但股价受益又可分为内部发展带来的收益和股票市场上涨带来的收益这两种,内部发展带来的收益一般与激励对象的工作努力程度相关,股票市场的上涨带来的收益则与激励对象的工作状态关系甚小。但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中,却并未能把因为股票市场上涨所带来的收益刨除在外,这显然也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中的一个漏洞。
3.股权激励的配套措施不完善
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的配套措施主要包括两点,其一是会计处理方面的,其二则是税收方面的。首先从会计处理方面来看,股权激励收股票收益的影响,而股票收益则与会计处理中的公允价值计量关系甚密,目前上市公司中所使用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型很多,不同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型所计算出来的公允价值也相差甚大,这就大大增加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中的人为控制因素;其二是税收方面的。《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要求股票期权在行权时就要缴纳较重的税款,这也打消了上市公司推行股权激励的积极性。
三、完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的举措
1.放松管制,提高激励自主性
其一,要提高大股东对股权激励的正确认知。大股东是上市公司的持有者和参与管理者,大股东对于股权激励认识不到位,就有可能在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的过程中百般阻挠。提高大股东对于股权激励的认知,让他们认识到派发奖励性股权,将更多的员工纳入到公司利益链条中,其实更有利于激发职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更有利于提高企业长期利益。从而让大股东放松对于公司推行股权激励工作的管制,为上市公司推行股权激励营造一个相对宽松的内部环境。
其二,不断调整相关制度、规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权激励股份不得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但这一股权激励股份标准已经很难满足当下上市公司对于股权激励的需求了。所以,相关机构应该对相关的制度、规章结合市场发展的实际,对现行制度、规章进行适当调整。
2.强化约束,提高激励约束性
提高内部约束。一方面,确实发挥董事会的监督职能。董事会和股东代表大会,是上市公司内部企业管理中的主要机构,同时也行驶着对于股权激励机制工作的监督职能。随着董事会独立性的不断加强,上市公司也必须不断提高董事会对于股权激励机制的监督力度。另一方面,增加股权激励的约束性条件,比如追回违规收益、提高业绩门槛等等。
提高外部约束。首先,确立统一的激励标准,比如对国内上市公司确立统一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型,这样就能够增加上市公司间的业绩可比性,从而使得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更加合理化。其次,加强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外部监督。建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外部监督体系,比如建立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机制等。
3.完善配套,提高激励保障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