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论文篇1
关键词:失业保险问题建议
引言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建立健全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不仅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且对维护社会稳定,共建和谐社会,保持经济持续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一、我国目前失业保险条例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在1986年正式建立的。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1993年4月,国务院了《国有企事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1999年1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它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进入了正常运行时期。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失业保险制度越来越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实施中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极大地影响了失业保险的保障作用。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过窄,不能涵盖所有劳动者。社会保障覆盖面的大小,反映了一个国家社会保障的总体状况,是社会保障的核心问题。我国的就业和失业保障制度主要是针对城镇人口设计实施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我国的城镇化进程快速提高,目前,全国外出务工的农民工总量规模巨大。
1.2现行失业保险基金规模小,基金承受能力较弱。由于失业保障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失业保险覆盖范围越来越窄的的现象,导致收缴的失业保险数额有限,基金承受能力相对较弱,远低于国际上失业救济金的平衡水平,致使其难以应付越来越严峻的失业保障形势,失业保险的受益率和替代率较低,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偿的总体水平不高。
1.3失业保险统筹水平和统筹层次较低,影响失业保障作用的充分发挥。目前失业保险制度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大部分地区实际上是地级市层次的失业保险统筹。由于统筹层次较低,基金的整体承受能力较弱,从而造成了一些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严重不足,而另一些地区则存在大量结余。我国现阶段只有部分地区建立了调剂金制度,失业保险社会互济的功能不能得以充分发挥。
1.4失业保险制度对如何合理地使用基金,合理确定基金使用的结构和比例,没做明确说明。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鉴于我国目前失业人员多、基金有限的情况下,目前过于偏重失业人员的生活救济,促进再就业的功能明显弱化,不能形成有效的良性循环。
1.5《失业保险条例》的正常实施,缺乏与之相配套的监管机制。虽然1999年国务院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一些法规在实际工作中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在失业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则没有可靠的法律依据进行解决,法律中缺乏责任规范和制裁办法,同时,失业保险制度所指定的监管机构,在分工和监管方面描述的比较笼统,致使监管部门不能完全发挥其有效的监督作用,使失业保险工作在征缴、使用、监管方面面临严重困难。
二、健全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建议
2.1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从业人员结构和层次的不断发生变化,相对于正规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应针对具体特点,合理确定标准和操作办法,要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确保灵活就业人员能够顺利参保失业保险。这样有利于保持社会安定。拓宽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将这些人员尽快纳入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增加失业保险基金的存量的同时,使这部分人的失业保险得以保障。
2.2从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来考虑,是否也应统一建立起个人失业保险缴费账户。规定企业所缴纳的费用按多少比例进入个人账户,多少比例进入统筹基金。明确享受失业保险的条件,不仅要根据缴费时间的长短,还要根据缴费账户的多少来确定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还可采取根据失业风险程度实行差别费率,政府根据各行各业的情况,对失业率高的行业按高的费率来征收保险费,对失业率低的行业按相应的费率来征收。
2.3合理确定基金使用的比例。以失业救济和保障基本生活为主,紧密结合再就业,实行有效管理。首先,将基金用于失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包括失业救济金、医疗补助金、生活困难补助和失业女职工生育补助金等方面进行合理分配;其次,运用一定的基金积极帮助失业职工再就业,包括转业训练费、生产自救费、职业介绍等,同时,通过发放一定的救济金作为启动资金,鼓励失业职工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再次,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对于那些一毕业就失业的大学生,可考虑从社会责任和社会效益的角度,逐步将他们纳入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失业保险基金应该出一部分钱,通过发放职业培训补贴等方式,帮助这些大学生尽快就业。
2.4建立失业保险信息监控网络系统。为了使基金真正体现社会保障功能,应尽快建立信息监控网络,实现失业保险的全方位监控。建议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劳动者代表、工会代表和其他公众团体代表组成的社会监督机构,负责对失业保险工作的监督。按期、定时公布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增加基金使用的透明度,以有效控制基金的不明流向,杜绝挪用、侵占基金现象的发生,还要由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预算决算的审核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5尽快出台与失业保险条例相配套的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完善失业保险的法律法规体系,使失业保险制度的建设有法可依,为失业保险条例的有效实施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2.6建立科学、完整的失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没有相关信息地收集,就没有科学地分析与预测。建立以失业人数、失业结构、失业再就业比例与结构、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数量与结构、失业保险金的增值与保值比例等指标为主的统计指标体系,有利于失业保险基金现状的真实反映。
三、结论
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牵动着整个社会发展、社会稳定的大局,它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同时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共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参考文献:
失业保险论文篇2
失业保险水平是指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是衡量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是否合理,是否造成失业率的波动的重要指标。
(一)定量分析的限定前提条件
条件1:以国内生产总值为基数,失业保险水平是指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
条件2:被保障人口不存在就业行为。
条件3: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仅限于失业保险金,不包括其他刺激就业等基金支出。
(二)失业保险替代率函数
基于上述的理论依据,我们可以确定失业保险水平模型。
C*=UE/G(3-1)
其中,C*代表失业保险水平,UE代表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总额,G代表国内生产总值。根据公式3-1算出中国的失业保险水平。如表2所示。接下来我们根据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总额和失业人数,测算出失业保险的给付金额。(表3)
U=UE/P(3-2)
其中UE代表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总额,P代表失业人口总数,U代表失业保险的给付金额。
资料来源:中国家统计局/。
从此表可以看出,在1996年——2006年间,中国的GDP呈现出一种稳定的增长趋势,失业保险支出也同比增加。
而通过平均工资和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水平,我们可以算出失业保险的真实替代率水平。
R*=U/W(3-3)
其中R*代表失业保险的真实替代率,U代表失业保险的给付水平,而W则代表当地的平均工资。
根据公式3-3可以得出中国的失业保险替代率水平大概在10%——20%之间波动。从做出的结果中显示出真实的替代率水平非常低。
二、中国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趋势预测
(一)前提假设
条件1:在理论分析中,假设理想状态下失业保险覆盖率为100%,失业人员享受待遇比率为100%。
条件2:因为失业率受突发性事件的影响较大,不能预测,所以在这里代入自然失业率6%。
条件3:享受失业保险的期限按照中国现行标准是最短48周,最长96周,进行测算。
(二)模型建立
UE=P×R×B×D(4-1)
其中,P代表城镇劳动力人口(即失业人员与从业人员之和),R代表失业率,B代表失业保险金,D代表享受失业保险金时间。
为了进一步测定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模型,把4-1公式中的相关变量进行分解。
B=W×R*(4-2)
B为失业保险金,W为失业前工资水平(职工平均工资),R*为失业保险替代率。那么4-1公式可以分解为:
UE=P×R×W×R*×D(4-3)
依据PEOPLE软件测算出2010年——2022年的城镇劳动人口,得出未来十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区间。如表6、图3所示。
三、政策建议
(一)适当提高替代率水平
按照发达国家的替代率50%——60%,我国40%来看,测算出的失业保险替代率的值在10%——20%左右是比较低的,因此应该根据经济发展的水平和城镇工资的水平测算出合理的失业保险替代率。
(二)依照最低生活保障金同比增加失业保险给付金额
对比2008年11月公布的全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均支出水平是134元来看,2007年全国平均失业保障金200元明显高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具有一定程度的就业激励。但是考虑到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地区差异比较大,所以对于我国的经济欠发达地区现行的失业保险就不具有再就业的激励。
(三)借鉴西方国家的再就业激励措施
1.是实行差别性的失业保险金给付期,促使失业者积极寻找就业机会。
2.是实行限制性的保险金给付条件,迫使失业者尽快再就业。
3.是实行浮动性的失业保险征税制度,抑制雇主对雇员的解雇,保持企业工作岗位的稳定,以减轻社会失业压力。
(四)调整现行失业金的给付侧重点
把失业保险金应用于对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上,是解决员工失业问题的有效措施,并且有效的减少了居民对于失业保障金的依赖情绪,从而减少失业保险金的总支出。
参考文献:
[1]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161-171.
[2]美国社会保障署.全球社会保障—1995.华夏出版社,1998:43-44.
[3]穆怀中.社会保障国际比较.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233-235.
[4]丛春霞,刘晓梅.社会保障概论.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失业保险论文篇3
1951年2月,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该条例对职工的生、老、病、死、伤残、医疗等方面的待遇作了具体规定,初步确立了包括养老、医疗、工伤、生育、遗属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的基本框架。但由于当时理论界不承认社会主义存在失业问题,因此,失业保险便被排除在社会保险体系之外。直到1986年,为了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国务院颁发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暂行规定》以当时国营企业的四类职工,即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企业的精简人员、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企业辞退的职工为实施对象;规定保险基金只由企业按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救济金按本人标准工资的50%-75%发放,最长享受期为24个月。可见,《暂行规定》虽然对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构成要素如实施范围、对象、资金来源、支付标准、管理机构都作了说明,但正如它的名称一样还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其实施范围狭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保障能力有限,保障待遇低,失业救济性质明显。
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经济改革的力度加大,国有企业富余人员问题浮出水面。为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作用,1993年国务院又颁发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以代替1986年的《暂行规定》。但是与《暂行规定》相比,《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的不同之处仅仅表现在:(1)享受对象增加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消、解散的企业的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产整顿企业被精减的职工两类。(2)重新规定失业救济金按当地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金的120%-150%发放。(3)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县统筹,省可集中部分基金调剂使用。可见,《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并没有对《暂行规定》有大的突破和超越。失业保险原有的问题依然存在,在新的形势下有些问题甚至更加尖锐和突出,从而导致了失业保险在经济改革中没有担当起应有的责任,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改革的进程。
具体地说,90年代中后期,我国经济改革迫切要求失业保险能担当起保障国有企业富余职工进入市场以后的基本生活的重任。但是,由于《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是从失业救济的角度来设计失业保险制度的,不要求个人缴费,不要求失业者履行相应的义务,而作为失业保险金主要来源,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总额最多也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因此,导致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十分脆弱。单一的资金来源渠道和有限的保险基金根本无法满足国有企业富余职工进入市场以后的基本生活需要,于是,国家只能通过限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失业保险机构只能通过严格失业保险的享受条件来控制领取失业保险救济的人数,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平衡,客观上使得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无法到位。1997年,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了攻坚阶段,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已成为国企改革的关键,但作为配套措施的失业保险制度又不够健全。所以,再就业工程便成为我国经济转轨时期一项过渡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国家通过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即“三条保障线”来保障下岗、失业职工的生活。
但是,将下岗职工分流到再就业服务中心,与让他们直接进人劳动力市场,由劳动力市场调节就业毕竟不同。“下岗”是一种“准显性失业”,在规范劳动关系、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等方面还显得不彻底。再就业工程也只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过渡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只是通往市场就业的桥梁,存在着一些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比如,由于下岗再就业这种调节方式本身的局限性,导致在再就业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隐性就业”与下岗职工“生活保障权利虚置”两种不正常现象。因此,抓住国有企业调整经济结构的有利时机,有步骤地、积极而又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劳动就业机制的完全转换势在必行。于是,深化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又提上了议事日程。在这种背景下,为了克服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改变失业保险严重滞后于经济的发展而无法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局面,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了《失业保险条例》。
与1993年的《规定》相比,1999年国务院的《失业保险条例》,在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强化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强调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的对应、体现失业保险的性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方面无疑有很大的进步。这主要表现在:(1)确立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基本宗旨。(2)将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3)建立了国家、单位、职工三方负担的筹资机制。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提高到了工资总额的2%,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4)确定了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申领程序。《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是已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5)重新调整了支出项目和支付标准。在支出项目安排上,强调了失业保险金及其相关支出,增加了职业介绍补贴的开支项目,取消了生产自救费和管理费。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制定。累计缴费1-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间为12个月,缴费5-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间为18个月,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间为24个月。(6)提高了统筹层次,实行了市级统筹。(7)加强了基金管理,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银行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困境
《失业保险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发展的一个质的飞跃,标志着我国具有现代意义的失业保险制度的形成,其影响是巨大和深远的。但是,它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尤其是在新形势下,我国失业保险又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
为了配合国有企业的进一步改革,建立一个独立于企业之外的失业保险制度,我国已确立了在“十五”期间基本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劳动就业体制的目标。下岗职工将不再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原来滞留在企业中的下岗职工也将陆续进入劳动力市场,由失业保险为他们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这样,三条保障线,就归并为二条保障线,下岗再就业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将退出历史舞台,失业保险制度被推到了前台,它承担起原来由下岗再就业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分担的保障责任。但是在《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的几年时间里,各地的实践表明,失业保险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创新。否则,无法抵御失业保险可能存在的风险,将影响经济目标的顺利实现。现在失业保险面临的最大困难是,扩大覆盖面和资金收缴阻力重重,基金的存量不多。目前在有的地方,事业单位、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只有很少一部分进入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扩大覆盖面的工作遇到很大的阻力,即便是已进入覆盖范围的单位,收缴率也不高。但是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失业保险金的需求量却很大,失业保险基金面临巨大的资金缺口。
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了当前失业保险金收缴困难呢?除了一些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如国有企业不景气,地方财政状况不好,个人经济实力有限等等之外,主要的原因是:
(1)没有针对失业保险的特点来进行失业保险制度的设计,失业保险金的征缴缺乏强有力的手段和激励机制。失业保险较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更具有互济性,因此,一些经济效益比较稳定的国有单位及其职工就不愿意进入失业保险,或不愿意缴费,觉得交这一笔保险费纯粹是为他人作贡献。一些三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的领导则认为自己企业员工自愿流动现象频繁,故不存在失业问题,企业也不想参加失业保险。他们把失业保险看成是一种额外的负担。对此,目前既没有根据失业保险的强制性设计出很好的强制征收的方式,也没有针对失业保险的互济性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对投保单位、个人都缺乏有效的激励手段。
(2)各地政府对失业保险的不重视加剧了失业保险实施的难度。现在很多地方的领导还没有认识到失业保险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直接联系,没有认识到完备失业保险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故不愿意在此花精力、花时间,导致相关政策衔接不够、漏洞不少,政策落实也不到位。比如在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问题上,由于许多事业单位是由政府全额拨款的,但地方财政在做预算时,常常忽略了这一项目,造成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无法缴纳失业保险费。不仅如此,有部分领导甚至把失业保险与宽松的投资环境对立起来。他们的思维逻辑是这样的,认为发展地方经济最关键的是要引进资金,而要引进资金就必须减轻企业负担,创造一个宽松的投资环境,但交纳失业保险金则会加重企业的负担。由于失业保险是以政府作为主体的,因此在失业保险制度建设中,如果领导不重视甚至认识错误,那么该地区的失业保险是很难发展起来的。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费不足,给征缴工作带来难度。由于在1999年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中,取消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征缴额提取管理费的办法,割断了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数额与征缴机构、人员的直接利益联系,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也由原来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变成了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因此,失业保险征缴人员的积极性受到影响。加之,各级财政尤其是县一级财政都比较紧张,财政拨付的经费只够维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日常工作需要,结果造成经办人员的工作越主动,工作做得越多,成本支出就越大,经费就越紧张。正是由于失业保险具有很强的互济性,客观上加大了失业保险金征收的难度,而我们又没有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上各地政府对失业保险又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导致扩大覆盖面的速度缓慢,失业保险金收缴不上来,进而增大了未来几年我国失业保险的风险。失业保险面临非常严峻的形势,进行制度创新势在必行。
三、失业保险进一步发展的思路
要摆脱失业保险面临的困境,当然需要相关部门尤其是劳动部门的主观努力,但在既定的制度下,这种努力的效果毕竟有限,更为重要的还是应针对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在失业保险的特点上体现不够这一深层次的问题来进行制度创新。失业保险制度作为一项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行、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为因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有其自身的特点。由于它与社会经济联系紧密,是培育完备的劳动力市场的必要条件,是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前提,是促进就业和社会稳定的必要措施,故具有直接性、强制性;失业保险待遇不是每个缴费人都必然享受的,不失业者将终生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而具有互济性;与失业救济不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符合资格条件,所以失业保险更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对应性。
失业保险的上述特点,正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完善的基础。因为失业保险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与经济发展的联系具有直接性,因此失业保险的制度创新应该是以政府为创新主体的。在制度创新中要确定政府对资金筹集的最后调节者的责任,要开拓新的筹资渠道;要根据失业保险互济性强的特点,建立起资金筹集的激励机制;要根据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应的特点,重新界定失业保险的责任。为了保证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改革的顺利进行,体现失业保险强制性的特点,还必须在管理体制上进行创新,尤其要加强法制建设。
(一)实行失业保险筹资制度创新
1.筹资渠道的创新。由于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尚处于初级阶段,保险基金没有太多的积累,保障功能还比较弱,但与此同时,由于几十年计划经济造成的企业内部的富余人员又要在短时间进入市场,因此,要解决企业劳动力存量进入市场的问题,必须突出政府在失业保险基金筹集中的地位和作用。政府的这种作用主要从两个方面来体现:第一,规定政府是失业保险的“最后调节者”,并且明确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失业保险筹资中的责任。当失业保险出现收不抵支时,各级政府应按规定通过财政拨款加以弥补。第二,寻求新的资金来源。从目前情况来看,以下来源是值得考虑的。比如可将部分国有企业的股权划归失业保险基金会,以后用股权收益作为部分资金来源。另外,可把部分国家财政对企业的亏损补贴变为失业保险金。对频临破产的企业,国家财政不断注入资金加以扶持是我国的一贯做法。由于国家财政对企业财务缺乏约束力,因此,这样做的结果是,企业就象一个无底洞,资金越丢越多,效益却怎么也上不去,白白浪费了大量资金。如果能从国家财政的企业亏损补贴费中拿出部分资金补充到失业保险基金中去,失业保险基金的保障功能将大大增强。
2.筹资机制的创新。建立资金筹集的激励机制,充分重视经济手段在失业保险基金筹集中的应用。由于失业保险不是人人都可享受的,有些人和企业可能纯粹是在作贡献。因此,在我国经济还是不太发达的情况下,物质刺激在资金筹集中的作用是很大的。激励机制既应包括对缴费者的激励,也应包括对征收者的激励。在对缴费者的激励时主要采取通过一定的方式对按时缴费、并且缴费数量大的企业给予一定程度的返还;对个人也可考虑建立个人帐户,将个人交纳的失业保险金全部记人到个人帐户上,个人帐户的资金只能在失业和退休期间才可以动用。上述做法旨在减轻每一个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经济压力,调动缴费者的积极性。同时还将失业保险与养老保险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应对即将到来的人口老化浪潮。
不管是采用失业保险税,还是按照现在的管理办法由劳动部门来征收,都应当调动征收者的积极性。为了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完整、安全,现在已经割断了征收单位的管理经费与征收数额之间的联系,从而征收积极性受到了影响。因此可考虑财政每年在核定经费时,拿出一块与征收数额挂钩。由于失业保险金共济性强,征收难度也就自然加大,因此这一措施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实行失业保险支付制度的创新
要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坚持只有符合享受条件,履行了义务,才能享受相应的待遇。要从两方面把握上述原则:一方面是严格审核失业保险金领取者的资格,尤其要排除隐性就业者。因为如果隐性就业者也领取了失业保险金,将加重失业保险的支付负担。另一方面是在支付上要灵活和有差别。把促进就业纳入失业保险的责任范围,使失业者享受的权利形式更多样化。同时对履行义务的程度不同的失业者给予不同的待遇。总的原则是鼓励职工积极缴纳失业保险费,增加资金来源,减轻企业负担。为达到上述目的,可进行以下制度创新:
1.建立隐性就业者的鉴别机制。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使对隐性就业的鉴别非常困难。如何在管理成本不高的前提下寻找有效的鉴别方法,劳动管理部门在实践中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目前有些地方从以下方面进行界定,规定只要满足以下一个条件的就认定为再就业。(1)办理了执照;(2)重新签定了劳动合同;(3)续办了社会保险的;(4)在外地打工的。当然上述方法也不完全合理,并且牵涉面很广,还有待于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2.建立贷款基金。对接受安置失业员工就业的企业给予周转金借款,或作为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周转金借款;对自谋职业的失业人员,可一次性发放失业保险金,作为再就业启动基金。
3.建立有差别的支付制度。改变目前按固定数额支付失业保险金的做法,建立与缴费的数量、时间适当挂钩的多档次的失业保险金支付制度。个人缴费的数量越多、时间越长,可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就越高。
(三)实行失业保险管理体制的创新
在失业保险的管理体制方面,应按照政事分开、分工协作、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来进行制度创新。财政部门负责失业保险资金的管理、监督和平衡。劳动部门负责政策的制定和具体行政事务的实施。尤其是为了加强失业保险征缴的力度,有必要开征失业保险税,用税法将失业保险固定下来。税制的设计首先体现税收的一般特征。因此,失业保险税的纳税范围应包括所有不同所有制类型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劳动者,还有个体工商户。如果纳税人是单位,课税对象应为单位的职工工资总额;如果是个人,纳税则应以个人的工资为课税对象,税率可采取比例税率,与目前失业保险收取比例相衔接,单位为2%,个人为1%.从税收的归属来看,失业保险税应为中央地方共享税。考虑到地方政府承担主要的社会保障职责,因此,地方财政要得大头。中央财政所掌握的部分,主要用于在全国范围内的调节。但是,失业保险税毕竟不是一般的税种,它要体现失业保险的特色。与一般税收的无偿性不同,失业保险税是需要在一定的条件下返还的,因此,可采用与一般税收不同的征管形式,前面所提出的建立个人帐户还是可行的。并且在征税管理中要注意税收、财政、劳动等部门的协调。税务部门负责依法征收,财政部门负责划转和监督,劳动部门负责支付。
开征失业保险税,首先有利于对失业保险基金进行法制化管理,明确收、用、管的责权,使失业保险金能按时征收,依法管理。这是开征失业保险税的主要目的。其次,有利于公平负担。不管哪一个地区,哪种所有制企业都按相同的税率征收。再次,有利于资金的统一调度和调剂,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此外还有利于降低征缴成本,不必重复建立一支收缴队伍。
参考文献:
[1]袁志刚。失业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2]郭士征,葛寿昌。中国社会保险的改革与探索[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
[3]成思危。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与完善[M].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0.
[4]何平。企业改革中的社会保障制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失业保险论文篇4
一、非公经济组织参加失业保险的现状
到2006年9月末全省非公经济组织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仅为23.81万人,仅占非公经济组织职工人数的8.16%,其主要原因是:
(一)由于非公经济组织人员情况特殊,真实情况很难掌握。一是注册不够规范。有的一个企业注册多家;有的企业为开展对外贸易,虚拟扩大企业规模、资金、就业人数,以达到对外贸易的要求江商局统计的数字与实际情况差距较大,在进行参保登记时,往往无据可查。二是县域非公企业在生产上不成规模、不成气候,生产季节性又很强;有的生存时间短,效益不好,说黄就黄。三是非公经济组织用工不规范,人员构成复杂,流动性较大。有些企业雇用退休人员、已参保的失业人员、外地人员、农民工等,所以大部分企业存在着只是给几个技术骨干或亲属参保,不能全员参保。有的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少报瞒报现象。
(二)非公经济组织法人参保意识不强。客观上.由于经济发展慢,经济组织规模较小,效益较差,没有能力参保。主观上,民营企业法人认为参保缴费,使企业成本增加,利益驱动使民营企业法人及私营业户认识不到社会保险是利国利民的事。
(三)企业员工待遇较低,参保意识不强。有些民营企业的员工个人没有长远考虑,即使老板愿为员工参保,但有的员工考虑到要从有限的工资中扣除个人缴费,就拒不参保。特别是部分服务行业的员工工资水平很低,眼前的生存压力大也制约了企业和个人缴费的积极性。
(四)转制企业员工不能全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在国企改革改制中,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办理个人续保手续,但目前有人只接续了养老保险关系却不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因为相当一部分员工在原企业工作时,缴纳失业保险费已经超过了10年时间,这些人认为,不用再接续失业保险关系了,若是失业了,也可领取最长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五)一些企业钻政策空子,为逃避缴纳失业保险费义务,有意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由原来的企业再重新回聘,不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降低企业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职工个人到个体窗口缴费,致使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流失。
(六)政策宣传还需加强,应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积极参保的民营企业进行宣传表扬,对不按规定参保缴费的进行曝光。
(七)协调工作不到位。非公经济组织参保、转制企业员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一些具体的问题还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协作解决。
(八)政府倾向软环境建设,忽略非公企业参保。有的领导只看眼前利益要政绩,不是从长远建设和稳定大局着想,忽略了社保对其长远建设和社会稳定上所起的重大作用,甚至有时不惜牺牲社保利益。
二、非公经济组织参加失业保险的对策
当前,由于认识不足,非公从业人员的维权意识不强,因不参加失业保险而造成侵犯劳动者权益的问题还普遍存在,非公经济组织参加失业保险是当前失业保险工作的重点.也是难点。解决非公经济组织参加失业保险一方面要有政策措施作为依据,另一方面还要靠政府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同时还要有持之以恒的工作态度和不畏艰险敢于坚持原则的决心与信心。
(一)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为开展工作提供充分法律依据。目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国家尚未有明确规定,因此必须尽快出台非公经济组织特别是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相关政策。要认真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省失业保险办法》和政府相关部门(12个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抓好非公经济组织扩面参保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将失业保险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目标责任制度,依法推进非公经济组织参加失业保险工作。
(二)各相关部门努力协同,从源头入手,抓好非公经济组织参加失业保险工作。在国家或地方人大未出台强制性法律法规之前,应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在作好劳动用工年审及工商年检、审计、新企业注册登记、纳税登记的同时.要求非公经济单位必须参加失业保险;二是各级社保应与劳动监察互通信息,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而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进行清理,督促这些单位参加失业保险;三是借助社会审计力,对非公经济单位的人数和缴费基数进行审计稽核,要求其按核定的人数和缴费基数参保缴费。四是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运用法律、行政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三)建议政府给予民企参保优惠政策,以此来吸引民企参保缴费。一是对参加失业保险的民企提高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二是对参加失业保险的民企在严格执行《土地法》有关规定,确保在足额收取土地统征费的基础上实行地价优惠。三是对参加失业保险的民企提高招收失业人员相关优惠政策,增强民企参保积极性。
失业保险论文篇5
51免费摘要: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失业保障在维持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作用越来越大。本文通过反思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1.建立阶段
1986年为了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国务院颁发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暂行规定》虽然对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构成要素如实施范围、对象、资金来源、支付标准、管理机构都作了说明,但正如它的名称一样还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其实施范围狭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保障能力有限,失业救济性质明显。51-51免费-网-欢迎您
2.发展阶段
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经济改革的力度加大,国有企业富余人员问题浮出水面。为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作用,1993年国务院又颁发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以代替1986年的《暂行规定》,但是《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并没有对《暂行规定》有大的突破和超越,失业保险原有的问题依然存在,在新的形势下有些问题甚至更加尖锐和突出,从而导致了失业保险在经济改革中没有担当起应有的责任,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改革的进程。51-51免费-网-欢迎您
3.巩固阶段
1999年国务院的《失业保险条例》,在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强化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强调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的对应、体现失业保险的性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方面无疑有很大的进步。确立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基本宗旨。将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建立了国家、单位、职工三方负担的筹资机制。在支出项目安排上,强调了失业保险金及其相关支出,增加了职业介绍补贴的开支项目,取消了生产自救费和管理费。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制定。提高了统筹层次,实行了市级统筹。加强了基金管理,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人银行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51-51免费-网-欢迎您
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覆盖范围窄,多数失业者享受不到失业保险金待遇
自《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后,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比过去大,但与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和就业岗位有限的实际情况比较而言,还是显得比较窄。我国广大农村还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虽然现行的失业保险条例已把农民合同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中,规定对工龄满1年以上、雇用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合同工,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但是,这不能覆盖大量进城从事短时间打工的农民和每年从大中专院校毕业走向社会,短期内难以就业的毕业生,他们的失业保险问题也是一个亟待深入研究的新课题。51-51免费-网-欢迎您
2.失业保险金来源渠道狭窄
失业保险金主要来源于征收的失业保险费,而各地的失业保险金以县(市)统筹,在当地使用。可见,失业保险金来源渠道单一,统筹层次低,防范和分散失业风险的能力不高、调剂能力差。
失业保险论文篇6
失业,这个人们讳莫如深不敢面对的问题,终于摆在了我们面前。多年来,我们把失业视为资本主义社会的“专利”,认为社会主义社会不存在失业。其实,失业作为一种经济现象,与社会制度无关,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不可避免的产物。目前我国企业职工大量下岗失业的现象,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实行的就业体制和就业政策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必然反映,也是长期以来重复建设、盲目建设以及企业经营机制深层次矛盾多年积累的结果。我们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不可避免地要经历这样一个历史过程。有人说,既然我们选择了市场经济,同时就选择了失业。我们现在要做的是正视失业,进一步建设和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把失业所带来的负效应减少到最低限度。
何为失业保险?所谓失业保险是由国家确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通过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的办法,使职工在失业期间获得必要的经济帮助,保证其基本生活,并通过转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他们重新实现就业创造条件。其核心内容是社会集中建立失业保障资金,分散失业风险,保障暂时处于失业状态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并通过失业培训,促进失业者尽快再就业。这种制度有两大功能,一是保障生活,二是促进就业。正因其这两大功能,人们又称其为失业现象的“减震器”和“安全网”。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开始于1986年,并先后制定了两部有关法规,一是1986年10月国务院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二是1993年4月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对原有《暂行规定》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应该说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从建立至今,在对社会失业人员发放失业救济和促进再就业等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已在很多方面显露出不足,对其进行改革和完善已是迫在眉睫的问题。笔者拟就以下三方面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一、失业保险资金的筹措和利用
如何改进失业保险资金的筹措并提高其使用效率,是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面临的一大问题。
《规定》中指出,失业保险资金的来源有: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利息收入和国家财政补贴。可见失业保险资金主要由企业和国家两方负担。98年6月国务院在《关于切实作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险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把职工个人也列为失业保险资金的筹措对象,变原来的两方负担为企业、国家、个人三方负担。这种做法在增加失业保障资金来源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提高了劳动者个人的自我保障意识。
但目前失业保险资金的筹集仍存在一定的困难,许多企业不理解失业保险制度,认为失业保险是“一平二调”、“劫富济贫”。并以各种方式拖欠、抵制失业保险费的缴纳,出现了类似少报职工人数或工资总额等“失业保险漏税行为”。这些现象的出现,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当事人认识上存在偏差,另一方面也与目前采取的统一费率制不无关系。
在《规定》中指出,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标准是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6%~1%,从98年开始国家将这一费率提高到3%,其中企业缴纳2%,个人缴纳1%。失业保险金的缴纳费率由政府统一规定,无法体现企业失业率和其保险费缴纳之间的关系,对效益好失业率低的企业来说,因其只有很少甚至没有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所以这些企业常常把缴纳保险费看作是对效益差失业率高的企业的无偿补贴,使得这些企业不愿参加统筹失业保险,即使参加了也抵制、拖欠保险费。而反观效益差、失业率高的企业,统一费率无疑助长其懒惰与依赖思想。
改变这一现状,采取根据失业风险程度实行差别费率,不失为一种好办法。目前,在一些国家这种做法已得到实施。其具体措施是,政府根据各行业的情况,对失业率高的行业按高的费率来征收保险费,对失业率低的行业按相应低的费率来征收。这种作法,一方面可以改变现在“鞭打快牛”的局面,另一方面也使失业率高的行业,放弃依赖思想,努力挖掘自身潜力,减少失业。
失业保险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待提高,与失业保险的两大功能相对应,失业保险资金的使用方向主要有两个:失业救济和促进再就业。1995年全年全国共支出失业保险资金18.9亿元,其中用于失业救济、促进再就业的有15.1亿元,其它3.8亿并未用于正常的使用方向上。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失业保险资金的收支管用由劳动部门单独承担,缺乏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导致失业保险资金流失严重,挪用、挤占多提管理费等现象十分普遍。即使是一些看似被用于失业救济的资金,是否真正用到了应该享受失业救济金的失业人员身上也未可知。在有些地方,一些手持“大哥大”的人竟排在了领取失业救济金的队伍中。因此,建议政府行政管理和保险资金运营要分开,充分发挥审计、监察部门的作用,加强行政监督检查,社会监督方面,应建立由人大、政协、工会、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公众代表组成的监事会,对资金的收支运营进行监督。在发放救济金的过程中,对领取者的资格要作详细的调查,防止从事“地下经济活动”的失业者领取救济金。减少失业保险机构的费用开支,使救济金真正起到“救济”的作用。
另外,应设法提高失业保险资金的自身增值能力,可运用暂时闲置的资金,投资于一些风险小、收益稳定的项目,变单纯靠外界“输血”为“输血”与自我“造血”相结合,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的生活保障功能
劳动者一旦失去收入,失业保险就要对其基本生活起到保障作用,保障的水平应能够维持其基本生活,以利于社会安定。但我国目前的失业保险制度无论保障范围还是保障水平都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1997年2月,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会受国家劳动部就业司委托,对城镇企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状况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调查活动。这次调查结果显示,在28.9%的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中,只有2.2%的人可以从国家拿到失业救济。这就说明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过窄。
关于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1993年《规定》将实施对象规定为七类:(1)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2)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3)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4)企业辞退、除名或开除的职工;(5)按照国家规定被撤销、解散企业的职工;(6)按照国家规定,停产整顿企业被精简的职工;(7)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的其他职工。可见,这部法规所规定的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仅限于国有企业职工。虽然在执行过程中,许多省市把这一范围扩大到国有企业和镇、区、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但大多数区县以下的小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以及个体、私营企业和农民合同制职工基本上未开展失业保险。社会保障是所有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利,而且象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是重要的就业渠道,不把其纳入社会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中来,不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也不利于保持社会安定。因此,拓宽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建立不分所有制、不分用工形式全体职工共同参加的失业保险是当务之急。上海市于1992年便将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扩展到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企业的职工,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劳动者失业后,由于失去了收入来源,大部分失业者收入下降,生活水平较低,上面提到的北师大调查组在调查中发现,失业后月收入在200元以下的占总调查人数的57.8%。在其日常开支方面,有71.2%的下岗职工每月的支出主要用于食品,维持生存。按恩格尔定律,这属于很低的生活水平。据统计,1995年失业保险资金收入34.61亿元,实际的失业救济金支出有17.89亿元,被救济的153万登记失业人员一年内人均领取的失业救济金只有1169.3元,即每人月均97.44元。而全国职工的人均工资为5500元,被救济人均领取的失业救济金只相当于在职职工人均工资的21.26%,远低于国际上失业救济金的平均水平。这说明我国失业保险的保险水平有待提高。
失业救济金究竟按什么标准进行发放,可以考虑按以下三个原则:一、失业救济金应界定在失业前工资标准以内,即不超过失业前的工资收入。二、失业救济金不应等同于甚至低于社会最低生活标准,失业保险的功能之一就是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而不是最低生活,如果用保证最低生活标准来确定失业救济金,则失业救济金就丧失失业社会保障的意义。三、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既应考虑保障失业者本人的基本生活,也要考虑如何保障其家属的最低生活。目前世界上推行失业保险的国家中,很多国家都考虑到这一点,如德国规定失业保险费的发放标准是:需要抚养子女的为本人失业前纯工资的69%,无子女的为60%。我国规定的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为:相当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金的120%—150%。这本来已经极为有限,但很多地方甚至未达到这一水平。因此,目前失业保险的保障水平过低,起不到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水平的作用,适当提高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水平,保证失业救济金按标准发放,已成为失业保险工作的努力方向。
三、强化失业保险制度的促进再就业功能
前面提到失业保险有两大功能,生活保障和促进再就业,这两大功能是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前者为后者提供基础和保障,而没有后者,前者也就失去了意义,而且我国的国情和财力状况也决定了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不可能搞单纯的失业救济。只有强化失业保险制度的促进再就业功能,适当加大转业训练、生产自救、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的投入,才能降低失业救济的成本。
庞大的富余人员是我国企业改革的最大障碍,一些企业为解脱包袱轻装上阵,将大量的富余人员推向社会。这无疑大大加重了社会失业保险制度的负担,而为了确保数以千万计的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将不得不提高失业保险费率,这样反过来又将包袱推给了企业,形成了恶性循环。
因此,一方面企业应多从自身挖掘潜力,尽量减少失业,另一方面政府要对接受失业人员的企业实行一些优惠政策,而失业保险机构也可以采取一些资助措施,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促进再就业功能。失业保险机构可资助就业压力大的企业挖掘潜力,尽量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资助企业多接受就业困难的群体,如高龄劳动者、残疾人等。鼓励企业对职工进行内部专业培训,失业保险机构可提供部分资金。1998年国务院规定,凡是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负责组织本企业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引导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失业保险机构就可直接资助这些机构。这样从外部劳动力市场与内部劳动力市场两方面加强人力投资,提高劳动者素质,从而减少失业风险。
另外,目前失业保险制度对失业者积极求职的经济激励方面仍有缺陷。虽然也规定了提供失业职工的转业培训费,扶持失业职工生产自救等内容,但这些项目多数得不到保证。而且,现行制度中对于失业者跨区域求职的要求,未规定给以资助,却通过户口、居所等人为限制失业者的地区流动。而国外一些国家,如日本,失业者异地就业,需要举家迁移,可向失业保险机构领取搬迁费,这样无疑加速了劳动力市场的人才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