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害防治范文

为了贯彻落实总书记在今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回顾总结去年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全面部署今年的地质灾害防治任务,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召开这次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议。

下面我讲三个问题:

一、去年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年对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来讲,是经受抗台救灾严峻考验的一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一年,也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一年。

在这一年里,我省先后三次遭受强台风的正面侵袭,狂风暴雨引发了众多滑坡、崩塌,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为了抗击强台风,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的广大干部,积极行动起来,全力以赴投入到抗台救灾工作中去。省、市、县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共组织1700多个工作组(次),出动7000多人(次),检查地质灾害隐患点2485处,将700多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28000多人撤离到安全地带,避免了地质灾害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成功预报11起地质灾害,使200余人幸免于难。

特别是14号台风“云娜”,在我省温岭石塘登陆后,百年未遇的强降雨在乐清市北部山区引发特大山洪与泥石流灾害,给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重大损失。当接到乐清北部山区发生特大泥石流灾害时,由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部门的专家组成的应急调查组,顶着风雨,冒着危险在第一时间最早赶到现场,开展应急调查,安抚受灾群众,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了灾情。随后,省厅又以最快的速度从全省各地抽调了数十名地质专家赶往乐清北部山区,开展灾后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地质专家白天爬山越岭,到野外实地调查,晚上连夜整理资料编写调查报告。我厅专家组提出的乐清市龙西乡等抢险救灾方案,当天就被吕祖善省长批示给温州市委、市政府,要求按专家组的意见,组织好抢险救灾工作。在整个抗台救灾期间,国土资源部门动员部署及时,撤离避让措施有力,应急调查反应迅速,专业技术服务到位,为政府做好抗台救灾工作作出了突出贡献,省厅地质环境处和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处李永生处长分别被省委省政府授予全省抗台救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1、认真学习贯彻了《条例》

**年是我省全面贯彻实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取得丰硕成果的一年。为了宣传贯彻条例,我们先后举办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县(市)长、局(科)长培训班,各市局也举办了基层土管员培训班,认真学习《条例》,提高依法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能力。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及相关部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职责进一步明确。由政府统一领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各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新体制已初步建立。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地质灾害防治机构和力量得到进一步加强。杭州、温州、湖州、绍兴、丽水、衢州六个市已建立了市属地质环境监测站,配备了专业技术人员,使各市国土资源局在地质灾害防治方面有了专业技术支撑。我们还组织报社、电视台记者深入到地质灾害现场采访,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社会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有了进一步增强。

2、切实加强了防灾的基础工作

在基本完成县(市、区)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的基础上,我省在全国率先完成省、市、县三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体系的建设,从而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从被动、无序逐步走上主动、有序。防灾规划不但划定了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还根据调查掌握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基本情况,从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工程治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部署。在此基础上,在全省开展了与乡镇土地利用规划相同比例尺的乡镇地质灾害分布与易发区图的编制,为乡镇更好地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了最直接的基础图件。这项工作我们又走在了全国前列。

加强了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建设,所有重点灾害隐患点都落实了监测责任人,发放了防灾明白卡,并坚持汛期巡查制度,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刚才在会上作介绍的浦江县,庆元县二起避免人员伤亡的成功预报,就是当地监测人员认真负责、冒雨巡查,及时发现险情,果断采取应急措施,避免人员伤亡的成功典范。

3、全面提高了应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能力为高效、有序地做好防灾救灾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政府办公厅及时印发了《浙江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市、县及时编制了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省厅成功地组织了全省重点地质灾害点应急预案的现场演练。该次演练,北京八一电影制片厂摄制组全程拍摄,入选全国《自然灾害紧急救援》大型科普教育片。杭州、金华、衢州、丽水等市也都组织了应急预案的演练。杭州市局还专门请来了原省武警总队的作战处两位处长,全程策划指导,有针对性地组织室内模拟演练和野外实地演练。通过演练,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应急职责,熟悉了应急预案运作的各道程序和各个环节,有效地提高了应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能力。

4、继续开展了地质灾害的预报(警)工作加强与气象部门合作,继续深入开展全省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警)工作。在整个汛期,我们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和手机短信,向公众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发生地质灾害可能性等级预报,全年共地质灾害气象预报162次,在浙江卫视正点气象预报中播出32次,发送电子邮件445次,发送手机短信2000余条,在座的不少代表可能都收到过这一类信息。地质灾害气象预报信息的及时,对各地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起了积极的指导作用。

5、不断强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进一步推动了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开展。开展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预防地质灾害,减少不必要的损失起着积极的作用。去年,省厅组织的我省重点工程项目青田滩坑水利枢纽工程移民迁建选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及时查明了移民新址是一个古滑坡体,具有较大的地质灾害危险性,建议重新选址,这一建议被当地政府采纳,不仅使数千移民今后安身之地安全有了保障,还避免了一大笔经济损失。吕祖善省长,茅临生副省长专门对此批示,对评估成果予以充分肯定,要求有关部门按照专家意见,做好移民选址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去年,我们完成了350余个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审查备案工作,为重点建设项目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6、大力开展了灾害治理及避险搬迁工作

省、市、县三级政府都及时制定了“**年突发性地质灾害年度防治方案”,落实资金开展地质灾害勘查治理和避险搬迁等工作。**年,省财政安排了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600万元,对23处省级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的勘查与治理工程予以补助。各级政府也加大了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投入。据统计,去年全省开展地质灾害勘查与治理的点有152处,投入资金1.3亿元,消除了一批地质灾害隐患点,保障了当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全省不少县(市)通过去年仙居的现场会,把地质灾害防治与下山脱贫,城镇建设很好地结合起来,对那些危险性大,治理成本高的地质灾害点,采取避让搬迁的方法,使当地群众远离地质灾害的威胁。去年全省组织实施地质灾害搬迁20余处,搬迁人员8300余人。

总之,去年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的广大干部,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以对最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兢兢业业地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成绩来之不易。这是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的结果,是各有关部门团结协作,共同努力的结果,也是国土资源系统广大干部,敬业奉献,努力工作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厅党组向参加会议的各级政府领导、各有关部门代表、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的广大干部表示衷心感谢。

二、进一步深刻认识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

过去的一年,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们的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我们面临的形势还十分严峻。乐清“8.13”特大泥石流灾害的发生,虽然是百年不遇的强降雨所引发,是难以抗拒的自然灾害。但从中也反映出面上地质灾害隐患的调查还不够深入,地质灾害应急体系还有待于完善,部分山区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还比较缺乏。同时,去年三次强台风的侵袭,又给我们留下了很多新的地质灾害隐患。根据气象部门**年汛期气候趋势预测,预计今年5-9月降水时空分布不均匀,梅汛期和台汛期降水较集中,局部地区可能会出现较严重洪涝或台风灾害。**年全省气候预测分析的形势不容乐观。不利的气候条件又会加剧地质灾害的发生频率和危害程度,这对我们做好今年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又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为武器,进一步深刻认识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1、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持党的先进性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全国正在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是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最直接、最具体的体现。现在有部分同志认为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任务重、责任大,压力大,工作难做,思想上有畏难情绪,工作上有松懈现象。我们要通过先进性教育活动,重温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重树共产党员先锋模范形象。把防治地质灾害,作为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重要实践,作为体现新时期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重要举措去努力做好。

2、从构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平安浙江”的高度、深刻认识抓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

总理在不久前闭幕的全国人大十届三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指出:“要着力解决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突出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前我省各地存在的各类地质灾害(隐患)点5709处,威胁着13.62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影响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地质灾害隐患不除、难以构建和谐社会,打造“平安浙江”。因此,及时查明地质灾害隐患,建立群测群防体系,使人民群众增强防范意识;在强降雨来临时,及时组织受威胁的群众撤离,使他们避免灾害的危害;组织治理地质灾害(隐患),消除地质灾害对人民群众的威胁,是构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平安浙江”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这些工作,我们责无旁贷。大家要尽心尽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平安浙江作出应有的贡献。

3、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

地质灾害是自然或人为因素引发的一种自然灾害。地质灾害防治是人们认识自然、掌握规律、主动应对、趋利避害的一种行动,也是人们认识自然、改造自然能力的具体体现。一个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范围内的地质灾害现状摸得清、基础工作实、预案编的好,一旦遇到重大地质灾害,能积极应对,有效防御,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这是地质灾害防御能力强的具体体现,也是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反之,如果一个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突发性地质灾害来临时,手忙脚乱,应对无方,导致不应有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能讲这样的政府及职能部门执政能力强吗?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不仅要有责任感,还要有能力作保证。一个对人民真正负责的政府及党员干部,不仅要有强烈的事业心,还要从增强执政能力的高度,下决心提高地质灾害防御能力。

三、切实做好今年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据省气象部门预测,今年汛期气候异常,地质灾害发生的机率比较高,这对我们做好今年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又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全省已进入汛期,而汛期是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高发期。因此,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显得极为重要和迫切。

1、进一步修订完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年度防治方案。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是应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指导性文件。虽然省市县三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在去年就已编制。但总结去年防台抗灾工作,发现目前的应急预案还存在不少问题,如预案的启动、部门职责的分工落实、应急队伍人员结构,技术装备等方面考虑得不够周全,可操作性不够强,亟待进一步完善。今年要按照省政府印发《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应急预案,重点对乡镇、村点的应急预案进行细化,增强可操作性。要适时组织预案的演练,通过演练,熟悉应急处置程序,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在今年省防指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省政府领导明确提出,五月份是全省各类防汛预案演练月。凡至今尚未进行地质灾害预案演练的市,务必在五月份完成预案演练。地质灾害发的重点县(市、区)也应当开展预案的演练,以切实提高灾害的防御能力。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是防治规划的细化,要在对本年度地质灾害趋势预测的基础上,明确防治任务,提出防治对策措施,使规划目标和防治任务逐年加以落实。

2、加强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

去年与气象部门合作开展的全省地质灾害气象预报(警)工作,已取得明显成效。今年要在不断完善地质灾害气象预报(警)模型,提高预报准确度的同时,将突发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警)工作向市和重点县推进。省厅信息中心已帮助宁波、丽水、衢州等市建立了突发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警)运行系统,其它各市应尽快制订计划,筹集必需的资金,主动与省厅信息中心联系,与当地气象部门合作,尽快开展此项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收看收听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信息,及时采取防范措施;要重视地质灾害气象预报(警)的信息反馈工作,落实专人,明确职责和工作要求,及时准确填报信息反馈表,以便进一步查验预报的准确度,为修正完善预报模型,提供第一手资料。

3、组织地质灾害巡查,落实群测群防责任制。

在汛期,各地要组织力量,对已知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全面巡查,落实监测责任人。群测群防监测责任人要选择事业心和责任心强的人担任,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培训,发给必须的监测、报警工具和防雨装备,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经常与他们保持联系,检查指导他们的工作。浦江、庆元成功预报的实例证明,监测责任人责任心强,对及时发现险情,做好防灾工作至关重要。在当前专业人员及专门监测仪器紧缺的情况下,要充分依靠群众,开展群测群防,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4、开展县(市、区)小流域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调查评价试点工作。

根据省政府领导对《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房屋、山区泥石流地质灾害防御和水库安全管理的请示》所作的重要批示,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乐清北部山区特大泥石流造成的群死群伤灾害,省厅计划用三年的时间开展并完成全省小流域滑坡泥石流灾害隐患的调查与评价工作。这项工作将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围绕人民生命财产、生存环境和重大建设工程、重点矿山、旅游景区等,以县(市)为单位,以小流域为基本单元,开展大比例尺的滑坡泥石流灾害调查与评价,为各级政府制定小流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预防和减轻地质灾害危害,提供科学依据。

今年选择小流域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发生频率较高的临安、永嘉、乐清、衢江、武义、景宁、龙泉等8个县(市、区)作为试点。要求查明小流域的地形地貌、气象、地质、植被以及人类工程活动等地质环境条件;查明小流域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分布、发育特征;研究其发展和成灾的趋势,提出防治措施。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要为全面开展此项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有关县(市、区)要加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制定试点工作方案,落实好配套资金,选择好项目承担单位,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5、加强地质灾害的勘查治理。

各市、县要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经济承受能力,对稳定性差、危害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制定具体的年度勘查、治理计划,按照“谁诱发、谁治理、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多方筹集资金,组织有专业资质的队伍进行勘查,及时消除隐患。在项目实施之前应加强动态监测,逐点编制防灾方案;在项目实施之中,要加强质量监督;治理工程结束后,要及时组织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对属于下山脱贫范围内,而又受地质灾害直接威胁的村民,因优先选择搬迁避险;对于不在下山脱贫范围内,又受灾害直接威胁的村民,且灾害点不宜采取工程治理或治理费用很大的,应选择搬迁避险,其用地申请省厅将优先考虑。为了规范搬迁避险用地审批,省厅正在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希望大家按文件要求办理。这项工作,要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在未实施搬迁避险之前,仍要落实责任制,做好预防工作。

6、加强重点矿山,公路,旅游景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要把抓好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乱采滥挖矿产资源,乱堆乱放废矿渣,已成为诱发地面塌陷、滑坡、崩塌、泥石流的重要因素。今年是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规范年,要进一步督促采矿权人认真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认真制定防灾救灾方案和整治措施,切实做好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与自然生态环境恢复工作。

近年来,我省公路建设方兴未艾,目前各山区县正在实施“康庄大道”工程,由于资金技术等方面的原因,边坡治理工作滞后,修建过程中留下滑坡、崩塌隐患较多,今年以来已发生十多起滑坡坍塌。因此,我们要主动协同交通部门加强对公路沿线的地质灾害防范工作。对公路建设形成的高陡边坡和不稳定斜坡,建议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责成建设或项目法人单位做好治理工作,消除不安全隐患。

我省是旅游大省,不少景区(点)都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旅游主管部门,督促各旅游景区(点)管理单位,对景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建立群测群防体系,采取有效的防灾手段,确保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7、加强地面沉降防治工作。

地面沉降虽是缓变性地质灾害,不会造成人员伤亡。但由于地面沉降危害面积大,对城市建设,防汛抗旱,农田保护都会产生潜在的巨大的影响,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可低估。温岭就有几千亩基本农田因地面沉降,长年被水淹毁,无法耕种。为防止地面沉降的加剧,省政府办公厅专门发文,对地面沉降严重的地区,一律停采地下水。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要继续加强地下水动态和地面沉降监测,选择有条件的地方实施地下水人工回灌。建设完善沿海平原地面沉降监测网,尽快实现GPS监测,有效控制地面沉降。要及时向政府报送有关地面沉降的监测成果资料,为政府制定有关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8、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队伍建设。

加强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是国土资源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由于历史的原因,市县从事这方面的机构和力量总体上比较薄弱,很不适应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要求。在目前地质环境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任务如此繁重的形势下,各市、县要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在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中,采取切实的措施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地质灾害防治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有一个专业的技术支撑单位来支持我们履行这一政府职能。市一级都要成立地质环境监测站。已经成立的要巩固、完善、提高,切实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尚未成立的要积极主动向市政府汇报,尽快成立这一公益性技术支撑事业单位。地质灾害防治任务重的县(市)也应积极争取,创造条件成立地质环境监测站。

灾害防治范文篇2

国土资源部门是地质灾害防治的一个重要部门,因此在防治地质灾害时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相关标准来制度科学的防治计划,严谨的执行和贯彻我国地质灾害防治标准,同时制定符合本地区的防治办法。

(一)建立并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机制建立专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并且有政府部门主管领导担任组长,主要负责成员由国土、水利、林业、气象、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来组成,同时对各部门的职责做好明确的分工,组成多曾向的地质灾害预防和抗灾救灾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置在国土资源局,提供组织性保障给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来进行宣传,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灾害防治意识和思想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来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比如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公众广播、手机、短信等,随意防灾过程中薄弱的环节,向广大人民群众大力的宣传地质灾害预防知识和简单明了的防灾避灾方法,通过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大力宣传,增强广大人民和干部的识灾、报灾、避灾和防灾意识,使得广大人民群众提高了对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营造一种强烈的地质灾害预防的社会氛围到广大人民群众当中营,通过这样的有力和广泛的宣传,使得过去仅靠单一部门抓防灾减灾的工作演变成了全社会共同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三)整体性的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应急体系整体性和科学性的建立地质灾害应急体系,管理并增强各部门的应急能力,同时提高管理者应急能力。通过政府各级部门层层的建立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各个部门层层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应急体系并且紧密联系,落实各个部门的防治责任,制定科学的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方案,不断通过演练和学习提升应急救援队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能力,随时配备充足的应急物资。通过多方努力,使得出险队伍在应急救援过程中拥有强大的应急救援能力。加强对广大人民群众的防灾、减灾和自救知识宣传,提升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同时把应急预案结合起来举行定期不定期的演练,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四)对重点地质灾害区域进行重点监控,防治结合利用科学技术,深入性的对地质环境调查和地质灾害进行调查,跟具有资质性的部门协作,编排地质规划,勘察矿山地质环境,对矿业开发对土地资源、地质地貌景观、植被和水资源的破坏程度进行详细调查,详细勘察矿山地质灾害的类型、分布、规模及危害为了恢复矿山生态环境,结合本地工程申报申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建立并健全良好的生态环境,重视并加强治理矿山地质环境项目工程。通过政府的统一领导,积极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地质灾害防治过程中,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各部门之间互相协调,保证应急指挥的高效运转,同时建立起群测群防网络,通过各方面的努力,共同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做好。

(五)把地质灾害防治责任落到实处,并划分权责政府职能部门逐级的签署工作责任状,通过层层监督,一级抓一级,设立相应的巡查员,对一些存在地质灾害的隐患区域加强巡查,划分责任制,做到防治灾害人人有责,逐级对地质灾害防灾工作责任进行划定,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易发区,设置警示牌。如果遇到容易发生险情的天气,就要在二十四小时内随时进行巡查,及时对险情的发生进行预警,把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详细的记录,并且存档,方便查询,同时如果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任何异常,必须及时向上级领导部门汇报,通过上级领导的指示,逐级的采取相应的应急预案启动程序,以便及时的处理险情。

二、结束语

灾害防治范文

第一条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十条国家实行地质灾害调查制度。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全国的地质灾害调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

第十一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依据全国地质灾害调查结果,编制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质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

(二)地质灾害的防治原则和目标;

(三)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

(四)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五)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和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作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中的防护重点。

第十三条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铁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

第三章地质灾害预防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

第十五条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第十六条国家保护地质灾害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地质灾害预报。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灾害点的分布;

(二)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范围;

(三)重点防范期;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五)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第十九条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时,应当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章地质灾害应急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拟订全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六条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

(三)地质灾害的等级与影响分析准备;

(四)地质灾害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五)发生地质灾害时的预警信号、应急通信保障;

(六)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应急行动方案。

第二十七条发生特大型或者大型地质灾害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发生其他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由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组成,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二十八条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第三十条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公安部门,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药品供应、社会治安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通信、航空、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保证地质灾害应急的通信畅通和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

第三十二条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

第五章地质灾害治理

第三十四条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灾害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其他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治理。

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确定,应当与地质灾害形成的原因、规模以及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四)有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三十七条禁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禁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负责治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地质灾害预报的;

(五)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

(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形成的地质资料,应当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定汇交。

第四十八条地震灾害的防御和减轻依照防震减灾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