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非遗的原因范文篇1

关键词:建筑遗产保护;非营利组织;美国史迹信托组织

Abstract:ThearchitectureheritagepreservationNon-ProfitorganizationsplayimportantroleonprotectingarchitectureheritageinAmericaandBritain.Bystudyingtheseorganizations’institutespattern、financing、managementandgovernmentrelationship,analyzingthecurrentsituationandproblemsofChinesearchitectureheritagepreservationnon-profitorganization.Throughthestudytopromotethedevelopmentofthearchitectureheritagepreservationnon-profitorganizationsinchina.

Keywords:architectureheritagepreservation;non-profitorganization;theNationalTrustforHistoricPreservation

中图分类号:C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1)-05-53(5)

1引言

相比“文物遗产”一词,“建筑遗产”的概念较为广泛,建筑遗产包括文物建筑和其他体现建筑美学价值和发展历程,承载文化意义和历史信息,对社会生活和城市环境有重要意义,应当被视为建成环境遗产而加以保留的建筑[1]。

小到一个社区,大到地域、民族抑或有文化关联的人群,建筑遗产均有其受众群体,并因不同的群体而具有不同的价值,特别是反映了社会的主流价值观,这使得建筑遗产注定带有某种社会性。也正是由于这种社会性,美国最先开始的建筑保护运动成为表达团体地域观念、等诉求的一种方式,而英国则起源于对古建筑的“反修复”探索――“反修复”探索是从英国第一个古迹保护民间组织“古建筑保护协会”恪守的“保守性整修”的理念而来,建筑利用或更新不在其统辖范畴,这在当时的修复热潮中抢救出少量珍贵的遗产[2]。

建筑遗产保护发展至今,许多国家逐渐形成了国家、民间双管齐下的管理模式,甚至呈现出非营利组织发挥的作用重要于政府的状态。首先,由于不少遗产如文物建筑、历史名城、历史名街等因为年代久远,往往年久失修,对其进行保护必须进行修葺,这需要资金的支持,但若没有经济效益的产出,政府往往不愿承担此方面的工作。除此之外,政府对遗产保护的态度还是犹豫不决,如有些文物建筑恰巧被纳入了城市区域规划中,在拆与不拆、经济与保护的问题上,政府组织容易摇摆不定,有时会屈服于眼前利益而牺牲了文化遗产,这也是民间遗产保护力量逐渐发展起来的原因之一。民间遗产保护力量得以发展的另一原因是基于非营利组织自身特点,即非营利性和草根性,吸引志愿服务,工作高效,财务透明并接受捐助人、托付人和公众的监督[3]。因此非营利组织既能居于民间立场监督政府,又能提供必要的资金与技术援助,在古迹与环境保护工作中,体现出极大的凝聚力与活力。

2美国建筑保护非营利组织

2.1美国建筑保护非营利组织的起源与现状

1853年,一些商人打算将弗农冈买下改为俱乐部。安・坎宁安呼吁所有南方的妇女,组建了弗农冈女士协会来保护弗农冈华盛顿故居,以此开启了美国的历史建筑遗产保护运动的序幕。

有别于19世纪早期由妇女组织“花园聚会”式建筑遗产保护方式和地域主义的保护方式,二战之后,美国逐渐建立了建筑遗产保护的政府管理体系,政府的管理并没有抑制非营利组织的成长,反而是,两者相辅相成,共同起到保护的作用。美国许多文化遗产保护法案的出台都是在非营利组织呼吁下催生出来的,如《联邦文物法》、《国家公园系统组织法》、《历史遗址与古迹法》,等等,从而建立更加完善的保护体系。

目前美国政府对传统文化遗产的保护大致可分为国家、州、地方县市这样三个组织层面(表1)。各级层面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文化遗产保护方案的决策、实施以及保护。相对应的也存在国家、州、地方三层不同规模的非营利组织,其中规模和影响力均较大的有:美国全国文物保护信托基金会、古迹保护行动组织、HABS(HistoricAmericanBuildingSurvey)、CCC(CivilianCon-servationCorps)[4],等等。与政府组织相比,美国非营利组织在保护文化遗产的领域范围上更广泛、资金不相上下、人员数量更多。

以美国史迹信托组织(theNationalTrustforHistoricPreservation)为例,成立于1949年的该组织目前已有270,000名会员,上千个保护组织遍及50个州,在6个州设立办公室以及在其他区域有29个工作小组,2009年运营资金总共达到83,421,989美元(图1)。

2.2美国建筑遗产保护非营利组织的职能与运作

美国建筑遗产保护非营利组织主要职责是宣传保护文化遗产理念、增强民众保护意识、接受重要文化遗产及遗产地的馈赠、对文化遗产及遗产地进行科学而严格的保护与管理、确保文化遗产保护计划的实施以及促进政府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的完善。以美国史迹信托组织为典型,共设有13个部门,分别为办公室、财务、市场沟通、社区复兴、可持续发展、法律、会员管理、多样性措施、程序保障、保护杂志、公共政策、拯救美国瑰宝、史迹管理工作部门以及6个地区办公室,不同部门承担不同职责,除了必要的行政职能部门以外,基本涉及了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相关法律推进、保护理念的宣传、推广与教育等多方面。

这些非营利组织的运营资金主要有三种渠道,一部分来自政府拨款,一部分来自社会捐款和自己的经营所得,在一定程度上还会享受到来自政府的税收优惠。规模较小的非营利组织主要依靠政府拨款与自己筹集善款,一些规模较大的组织资金来源则更加多种多样。美国史迹信托组织有不同的资金来源渠道,其2009年收入多达75,622,307美元,主要依靠社会捐助,政府拨款所占比例极小,另外通过自身运营所产生的各项资金比例总和也占到22%,足以说明美国史迹信托组织的强大,并表现出以社会慈善捐赠为主,资金来源多元化的特点(图2)。

2.3美国建筑遗产保护非营利组织的特点

美国建筑遗产保护非营利组织的特点之一,是非营利组织的壮大与美国政府行为密切相关。美国史迹信托组织的成立是因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总统罗斯福公开反对国家对文保工作的投入,使得原先分散在美国各地的声势浩大且涉及领域广泛的民间组织联合起来,反而整合了这些非营利组织的资源,促其发展。

美国《国家遗址保护法》第106条规定,史迹保护联邦理事会(theAdvisoryCouncilonHistoricPreservation,ACHP)是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部级权力机构。作为总统文化遗产方面的咨询机构,它具有最终决定权,它的基本职能就明确了要协调政府与社会团体的保护活动、鼓励公众参与古迹保护计划等,对于建筑遗产保护的非营利组织也起到推动作用。

另外,美国的史迹保护非营利组织还具有与政府关系良好的特点,不少组织的高层都是在职或离职的政府人员,因此,非营利组织在运作、管理过程中都能积极配合政府工作,与之保持良好关系,这种多层次的交融是美国历史遗产保护的重要力量,也是美国文化遗产保护非营利组织的显著特征。

3英国建筑保护非营利组织

3.1英国主要的建筑遗产保护组织

英国的建筑遗产保护比美国要早,1877年英国第一个古建筑遗产保护非营利组织已经创建,1882年英国政府颁布了《古迹保护法》,至此之后,各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组织不断发展,在立法、实施、评估、保护等各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且重要的作用。如英国的国家信托、市民信托与遗产基金,还有五大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非营利组织――古迹协会、不列颠考古委员会、古建筑保护协会、乔治小组和维多利亚协会[5],对政府行为产生很大的影响,甚至地方规划局必须征得他们的意见之后方能对历史文化遗产建筑进行拆除、重建或

改建。

(1)国家信托

国家信托是英国目前最大的遗产保护慈善组织,拥有43万名志愿者,180种服务途径,340万名会员,每20个英国人中便有1名国家信托会员。组织通过遗产、捐赠、会员费、税收和经营来取得资金,政府和地方当局不直接资助国家信托的工作,但它可以优先得到基金的支持[6]。国家信托的工作重点不是单纯地保护,而是以保护促进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富有成效的工作,令其获得显著的保护效益。

(2)市民信托

1956年创立的市民信托以“保护有历史和艺术性价值的建筑,保护田园地区的景观,反对粗陋设计,刺激公益事业的发展和市民意识的提高”为目标[7],目前有25万会员和850个各城市的民间信托分支机构,利用地方力量挖掘遗产的社区价值和商业价值。值得一提的是,市民信托与政府也保持良好合作关系,拥有欧洲最为完善的遗产保护评奖体系[8]。

(3)遗产基金

英国政府在1994年建立了国家对艺术、体育、慈善和遗产保护的专项基金,英国遗产基金会就是其中一项。基金会负责分配基金的分发,向很多组织提供资助,既有政府组织,也有非政府组织。事实上,英国政府把这一部分的政府职能转移给了遗产基金会,让其来完成资助活动,从而保护英国的文化遗产[9]。

3.2英国建筑遗产保护组织非营利组织的运营方式

英国的建筑遗产保护非营利组织在维持自身运行和遗产保护费用的来源上主要依靠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经营收入这三个方面,具有多样性、稳定性和互的特点,财政年报须每年公布以接受公众监督(表2)。为了对组织进行科学化的管理和可持续的发展,许多非营利组织聘请专门的经理人进行操作,保证也保护资金的长期稳定增值,从而使建筑遗产的长期保护得以实现。

另外,英国的建筑遗产实行经营权和管理权分离的政策,国有资产经营权属于非政府职能部门的“英国遗产(EnglishHeritage)”,私有部分的经营权属于各种慈善团体及个人。因此,建筑遗产保护非营利组织所属的建筑遗产收入,不分配给所属成员,全部用于反哺保护,故而使得遗产得到更好的保护。

建筑遗产保护组织的活动内容主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以专业人士、志愿者、兴趣爱好者为主,进行一些学术研究、普及推广;另一部分则是以历史遗产保护为主,进行公益实务工作和服务。例如,英国遗产基金会对文化遗产保护非营利组织进行资助包括四个方面:(1)为人们提供一种广阔的视野来看待遗产,简而言之,宣传遗产保护的新理念;(2)资助所有类型的遗产,资助保护遗产的组织;(3)资助保护技能培训;(4)向潜在的遗产使用者提供咨询,让他们参与到项目中。

3.3英国建筑遗产保护组织非营利组织的特点

英国政府对建筑保护非营利组织的扶持方式有别于美国,主要是由非政府职能部门“英国遗产”代为管理古迹、历史建筑,向个人、慈善团体、地方政府提供保护资金,并且定期向议会作报告,提出建议,采用公共团体治理、指导、资助非营利组织的方式。这种方式能得以实现是建立在大多数从事建筑遗产保护的非营利组织都具有公益性,必须遵守《慈善法》,且整个社会信任度较高的基础之上的。

4对中国建筑遗产保护非营利组织的启示

中国虽然拥有其他国家无法比拟的悠久历史和丰富文化遗产,但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面还是起步较晚。目前,对历史建筑遗产进行保护的主体仍以政府为主,也有少数民间力量,但“介入遗产保护的民间力量主要是以营利性为目的的私营企业和个人,他们与政府达成一定的约定,通过对遗产地或历史建筑的保护作为一种投资而得到相应的开发或收益。”[10]也有一些真正意义上的非营利组织,如“中国记忆”、“记录上海”、“天津古城拍记队”、“苏州古城拍记队”等,但仅停留在传播信息和记录历史建筑变迁。当然,也有发挥重要作用的,如阮仪三教授主持的“阮仪三城市遗产保护基金会”。2009年,阮仪三基金会通过努力,保留住了外滩的划船俱乐部,还原了昔日老外滩的景观,成为外滩的又一靓丽景色(图3)。相比与英、美两国建筑遗产保护非营利组织的成熟发展,中国目前仍处于较低水平阶段。

中国建筑遗产保护非营利组织发展缓慢,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古迹、历史建筑的归属问题。中国的建筑遗产一般指“不可移动文物”,在所有权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反观英国的建筑遗产,除了历史悠久的“在册古迹”和一部分比较重要的“登录建筑”归国家所有外,其余大多数属于私有,包括慈善团体所有和私人所有。民间团体无权对建筑进行实质上的保护,只能徘徊在呼吁与宣传的边缘。除此之外,我国还缺乏相关配套的法律去监督管理建筑遗产保护的行为以及非营利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都过于笼统。从另一面来说,没有法律保障或是法律不健全,公民对非营利组织的运作怀有疑虑,社会捐助数目不高,导致非营利组织难以为继。

显然,要想走好遗产保护这条路还任重而道远,希望美、英两国的相关经验能对中国国内相关非营利组织起到启发与借鉴作用,使中国五千年的灿烂文化遗产得到更好地保护。

参考文献:

[1]王红军.美国建筑遗产保护历程研究[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9:1.

[2]朱晓明.当代英国建筑遗产保护[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7:24.

[3]陈金华,秦耀辰,孟华.国外遗产保护及利用研究进展与启示[J].经济研究参考,2008(6):38.

[4]顾军,苑利.美国文化及自然遗产保护的历史与经验[J].西北民族研究,2005(3):167-176.

[5]焦怡雪.英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民间团体[J].规划广角,2005(5):79-81.

[6]朱晓明.当代英国建筑遗产保护[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7:180.

[7]刘武君.英国街区保护制度的建立与发展[J].国外城市规划,1995(1):22-26.

[8]朱晓明.当代英国建筑遗产保护[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7:181.

保护非遗的原因范文篇2

关键词:体验旅游非物质文化遗产河南

0引言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多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河南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了冲击,生存状况令人堪忧。因此,加强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1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体验旅游产品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以及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①口头传统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②表演艺术;③社会民俗、礼仪、节庆;④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⑤传统的手工艺技能”。而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

旅游体验产品是指旅游经营者提供的以体验作为核心吸引力的用于满足游客个性化需求的旅游产品,是旅游者在身心状态都达到特定水准时,意识中产生的一种感觉,是旅游者身心状态与旅游产品的互动过程。“体验旅游”特别强调游客的参与和体验,重视游客角色的转换,使游客在旅游活动中真正感受到乐趣。

2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

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品类繁多。目前拥有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78项(主要项目见表1)。2006年10月9日,河南省文化厅确定了121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2009年省文化厅又确定了第一批河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扩展项目14项,第二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125项。

3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开发模式

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综合效益的重要途径是进行体验式旅游产品开发,在目前的旅游开发实践中,以博物馆展示、主题公园和舞台剧表演为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模式,并且有了很大的市场成绩。对于河南省来说,根据上述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开发的原则,要在以上基本模式的基础上,根据河南省作为文化大省的实际,针对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探寻出具有中原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开发模式。

3.1原生态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模式

原生态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好形式是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可以有效地降低遗产被异化或者扭曲的可能性,因此,对于濒危的、难以推广的遗产,建立“博物馆”进行原生态展示,使得文化遗产得到有效的保护,保留其原始状态。比如传统工艺品、民间文化和传统医药都可以通过建立博物馆的形式进行保护和展示。

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原生态,在旅游产品开发过程中最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保持原汁原味,因此建立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是开发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的主要路径。在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载体的基础上,要融入体验旅游的观念,跳出传统博物馆的窠臼,开发游客体验区,增加旅游者的参与性,使静态的展示和动态的参与相结合。河南省的传统技艺和民间美术可采用这种原生态的静态、动态相结合的博物馆形式进行合理开发,比如木板年画、泥塑、石雕、玉雕、汴锈、剪纸等。

3.2实景舞台剧模式展现非物质文化遗产

实景舞台剧中主要是通过“人”这一核心载体来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是活态性的展。从体验旅游的角度,实景舞台剧模式直观表现文化现象和体验性极强的开发模式,具有极高的观赏性价值,尤其是在民俗、戏剧、民间舞蹈等文化资源的展示方面,更具休闲娱乐价值,旅游者的旅游体验深刻。因此,依托河南的民间文学、民间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曲、杂技与竞技等遗产,立足中原文化现状,推出不同规模的实景舞台剧。

目前,河南已经形成了一些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载体的大型实景舞台剧,比如:以少林功夫为主的大型实景演出《禅宗少林音乐盛典》、以河南传统戏曲为主的著名电视栏目《梨园春》、《武林风》、以民俗为主的太昊伏羲祭典、马街书会、洛阳牡丹花会、黄帝祭典等,在国内外均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由于实景舞台剧能增加游客的体验效果,因此河南应进一步加大对相关遗产的实景舞台剧的设计开发,尤其是加大民间文学和民间音乐的开发力度,以形成一批游客参与度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景舞台剧。

3.3主题公园模式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

从展示文化遗产的类别和深度来看,主题公园要比以上两种模式展示的内容更为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主题公园是一类综合性的旅游产品,可以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地展示民间歌舞、民间传说、民俗、曲艺、手工技艺等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且主题公园模式更具有极强参与性和知识性,深受游客的喜爱。因此,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保护的理想模式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主题公园。但是主题公园的开发由于资金投入和客源需求量大,导致其失败的风险也比较大。中原经济区战略的提出尽管进一步促进了河南旅游业的迅速发展,但是从游客的偏好以及客源分流的市场分析,目前支撑一个规模庞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主题公园的运行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因此,现阶段河南还不适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公园,应做好文化遗产主题公园的规划、评估等各项前期工作。

3.4市场产品化运作模式

以上探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的具体形式,从开发的内在要求来看,市场产品化运作是贯穿于这些具体形式之中的。比如实景舞演出本身就是一种市场产品化的具体形式,舞台化是为了实现商品性,商品性要通过舞台化来实现。传统戏曲、民间音乐、民间传说等,要想完全展示给游客就必须要进行舞台化的表演。值得注意的是,市场产品化以后如何在保持原生性和真实性的前提下合理保护和开发。

参考文献:

[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网站.

[2]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护工作的意见.文化部网站.

[3]曹新向.体验经济时代的旅游业发展对策.西北农林科技.

[4]陈天培.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重要的区域旅游资源[J].经济经纬,2006(2).

[5]谢彦君.旅游体验研究[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5.

[6]刘建平,陈蛟凤,林龙飞.论旅游开发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J].贵州民族研究,2007(3).

[7]汪宇明,马木兰.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型为旅游产品的路径研究[J].旅游科学.2007(4).

[8]松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之用[J].旅游时代.2007(4).

[9]罗茜.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性旅游开发问题研究[D].湘潭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2006(5).

保护非遗的原因范文1篇3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健全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制。充分挖掘我县丰厚的人文历史底蕴,梳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脉络,延续文化生态的基因,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为增强我县文化竞争力,加快推进文化名县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1.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全局观念,统筹规划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相配套,做到立足长远,切实可行。同时分阶段提出目标、任务和要求,循序渐进,逐步实施。

2.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坚持试点先行与面上推进相结合,重点抢救与整体保护相结合,典型示范,积累经验,以点带面,逐步建立比较完备、规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3.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核心和主导作用,制定规划、组织力量、落实经费、加强指导。县文化行政部门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要与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同时,要坚持政府保护与民间保护相结合,财政投入与社会资金投入相结合,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工作。

4.属地管理、分级保护的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广大人民群众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积累、传承的,具有很强的地域特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地保护为主,上级指导和支持为辅。建立县、乡镇(街道)、村分级负责保护责任制。

二、工作目标

通过五年努力,到十二五期末,形成完善的非遗保护县乡两级工作机构及保护制度,完成省市级非遗保护项目“八个一”工程,建立系统的非遗宣传展示体系,开发一批非遗旅游景区、产业基地,建设非遗生态保护区。力求做到以下三个确保:

(一)确保名录内非遗项目得到传承保护,不遗不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式、内容、技艺、流传范围等均有明确详细的记录,有可供查阅及教学的文字、图片、音像档案,大力推进优秀项目的传承。

(二)确保重点特色非遗项目精品培育成功,以点促面。通过精品非遗项目的培育,积累发展做强的经验,以精品项目的交流展演,促进各项非遗项目质量的全面提升,打造非遗项目名片,做大做强文化品牌。

(三)确保生产性非遗项目产业化发展有所突破,凸现价值。在传统传承的基础上,引进现代工艺方法,挖掘非遗项目的内涵,扩展非遗项目的生存空间,合理开发商业价值,重点非遗项目产业化水平得到显著提升,形成文化产业大发展局面。

三、工作任务

通过循序渐进,分步实施,注重抢救保护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态、现时性、完整性,优先抢救保护具有重大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且处于濒危状态的品种、项目和传人。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注重传承创新、合理开发和保护我县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到2015年,基本形成以下五套体系:

(一)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度保护体系。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健全县、乡镇(街道)、村三级责任明确、运转协调的保护工作机制,创造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传承人生存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科学化、规范化和网络化。

(二)构建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保护体系。在非遗资源全面调查的基础上,通过设立县级保护项目名录管理体系,命名传承人,建立传承基地、传承教学基地、民间艺术特色村和民间艺术家,建立民俗文化生态保护区等途径,使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得到有效保护。从而推动国家、省、市级名录的申报工作,使我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走上一个新台阶。

(三)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平台展示体系。以县、乡镇(街道)、村三级民族民间艺术活动为展演平台,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中心以及各类民间博物馆为展示平台,以对外交流与邀请其他优秀非遗项目来我县表演为载体,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展示,使全县主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得到展示和弘扬。

(四)构建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推广体系。通过各类博物馆、民俗馆等场馆的实物与录像展示,并利用各种媒体、三年一届的书画节和每年的“文化遗产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进行系统的宣传展示。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网站,扩大影响力,打造我县民族民间艺术的形象和品牌。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培养人民群众的保护意识。

(五)构建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运作体系。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外贸、会展等相结合。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培育民间艺术经典旅游景区和民间艺术产业基地,使之成为文化产业新的增长点。

四、保障措施

(一)依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章,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应保护办法,国家和省级非遗项目要成立专家委员会,同时成立相应工作小组。对列入县级规划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点扶持项目、研究课题等均要制订具体的保护计划、工作重点、完成期限和保护措施。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监督,加强对有关法规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

(二)健全非遗保护工作机制。建立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的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责任,有效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对列入县级规划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点扶持项目、研究课题等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有偿使用原则,依法征收和管理资源开发补偿费。

保护非遗的原因范文篇4

关键词: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

一、我国少数民族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问题由来

(一)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和发展形势严峻

各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经过几千年的发展沉淀而成,但在当前,由于工业化、城镇化、环境恶化、移民、过度旅游等因素的影响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受到严重的威胁,导致一些独具特色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逐渐的消失,如纳西族的东巴教,是佛、道、基督、天主、伊斯兰教之外的一种原始宗教,创造了辉煌的图画象形文字。新中国成立后,人们把东巴教当作封建迷信批判,致使现在只有极少数年迈的老东巴使用东巴文字,年轻的纳西人已不认识图画象形文字,而这些老东巴均已七八十岁,再过几年这些人死后,东巴文化将失传,“活”化石变成“死”文物。再如,基诺人原过着原始父系的氏族社会生活。20世纪60年代,人们“帮助”基诺人“一步迈到社会主义”,致使基诺人原有的生活方式土崩瓦解,最后在1981年彻底拆除了基诺山上的父系大家庭的建筑———大木房子。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父系氏族社会形态的“活”标本,毁于当代人手里,令人痛心。因此,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亟待需要改变。

(二)现行法律法规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难以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

在保护非遗的立法上,国家层面的立法相对比较零散,如《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著作权法》、《刑法》等相关法条,都有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关规定。2011年我国通过和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简称非遗法,它是我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法,比较完整地设定与之相关法律制度。除上述法律之外,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还包括1992年10月14日,国务院通过《中医药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5月通过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等。除此之外,在我国非遗法律保护框架中,地方性立法一直领先于国家立法。如云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等前后制定了本行政区域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江苏省、浙江省等先后颁布实施了本行政区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这些虽是专门或主要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法规,但也存在相应缺陷,如其适用的效力地域范围非常有限,相对于全国一百多个民族自治地方而言,现有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也只是凤毛麟角。①

二、我国少数民族非遗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水平严重影响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

我国少数民族大多数处于经济欠发达的西部、北部偏远地区。经济的落后导致当地少数民族居民收入及其低下,因此加剧其对利益的追逐,离家外出打工,放弃传统的生活方式,从而放弃继承他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再如,一些靠口传心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果其传承人生活拮据,可能不得不为了生机而另谋出路。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的众多民间艺人,其生存状态令人担忧,很多民间艺人年老体衰,经济贫困,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将随着老艺人的离世而面临着失传的危险

(二)社会环境的变化也制约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共同特点之一是大多来源于农耕时代,起源于同时代的狩猎、游牧、采摘等农业类型,而这些类型又与当时的自然和社会环境密切相关。因此如果自然环境和社会政策环境发生改变必然会制约着这些文化类型的生存。如我国城镇化建设的推进,一些省会城市和县市城镇,都纷纷出台了建设“千万人口”“百万人口”的城市规划,并出台了不少“移民”优惠政策。加上农民对城镇生活的向往,不少传统村落的原住民,纷纷背井离乡,进入城市。许多传统村落成了“空心村”。如广西桂林灵川县的长冈岭、阳朔县的石头寨等处,不少古建筑因人走村败,年久失修而坍塌。广西贵港木格镇君子垌围屋城堡建筑,是古代客家建筑在广西地区古村落的代表,同样因为原住民迁离,使得这些客家建筑日趋破败。②

(三)我国相关立法对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个体或群体的利益保护不足

一方面,广大民众对非遗认识不足,厌弃农耕文明的遗留,因此对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个体或群体尊重不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族群或社区通常被认为为原始落后的种族,其所属的群体也被认为是愚昧和落后的人群,他们传承下来的久远的文化,技术等传统知识与现代社会格格不入。这些保留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族群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不管是其人格尊严权还是其文化尊严权都应当得到法律上的尊重与承认。如云南阿夏摩梭人的走婚习俗应得到法律的承认与尊重,区别于《婚姻法》中的传统一夫一妻制。③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的立法还没有形成完备的非遗法律法规保护体系,在法律保护多是行政性保护,回避非遗的民事保护机制,因此造成对其中的非遗产所在社群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保护不足。他们的物质利益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中无法得到有效的实现,理由是我国法律并未为其设定利益分享机制。国际社会通行利用设定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社群民众的各项利益分享的权利,但是中国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四)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严重不足

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力的主观原因。观念的淡漠是非遗保护的“第一杀手”。很多少数民族民众不知道本族群拥有哪非物质文化遗产遗产资源,并且对其保护也并不热衷。我国虽在几十年前已开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2011年也专门出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官方也举办了各类交流会、非遗探讨活动。但这些活动多在专业人士内部举行,普通大众对非遗的关注微乎其微,很难深入了解与研读。当代年轻人对传统文化越来越少的关注,会使这些非遗文化逐渐走进图书馆、收藏馆,使其由活态变为一种历史的记忆。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的几个问题

(一)权利主体不明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长期的流传中个性被逐渐淡化,难以确定其在流传中众多社群参与者的贡献,通常将他们视为一个共同的民族身份。所以想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某个具体作者是不现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定属性造成法律对权利主体界定的困难。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此问题进行回避,因此导致非遗的权利主体不明。

(二)利益分享机制不明确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一部典型的公法,行政法。就内容而言,仅涉及行政性内容,未涉及民事性保护条款。其着重描述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作为,职责、权利、义务等问题,其目的是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抢救”之目标,而不涉及“利用”之目标,即在利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项利益及利用的分享等。之所以选择这样的立法模式主要是回避民事性保护的复杂性。显然,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面对歪曲、贬损时,由于没有民事权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有人不可能直接诉诸法律,而最多只能请求主管机构出面制止。另外,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可以带来诸多的经济利益,许多个体或单位肆意的对其商业化使用,却不给其传承者、保有者以相应的回报,加上拥有者本身的法律意识非常淡薄,即使与其他单位合作,其也是通常处于被动位置,最终得到的经济利益也微乎其微,如在”天然药物热”狂潮中,一些制药企业利用中医药或少数民族医药知识开发新药获取高额收益,而这些医药知识的提供者仅从中获得很少的收益。这种利益分配不公的现象,不尊重所在社群物质权益和精神权益的现象,严重制约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损害其拥有人的利益,也会加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无序利用。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没有区分普查和调查

调查不能代替普查。此两类在组织上、技术上的要求有很大的区别。为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保存,其中最为基础和主要的工作是就进行记录调查,其目的是摸清家底。对了解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分布、留存传承情况、生存环境,保存我们的民族记忆和文化基因。因此普查和调查工作就很重要。所谓普查,是指对统计对象的全部进行的一次性调查,普查的结果比较全面、准确,但所需的人力、物力较大,耗用时间也较多。调查是指人们在实践中对客观实际情况的调查了解从而获得丰富的第一手材料。④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应当首先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组织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一次普查工作,这样才能全面、准确地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情况。普查之后,再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进行定期的调查工作。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章中只规定调查,没有涉及普查,实属立法一大漏洞。此外,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其他部门可以对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不妥,这样的规定会制约了其他主体参与非遗保护工作。在非遗保护过程中,国家政府理应充分发挥社会各方力量,来促进调查工作的开展。在非遗的调查过程中,需要限制的是境外机构,而非国内的有关部门或社会团体。相反,还应调动国内团体、群众的积极性。在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调查活动的基础上,本意是为了防止珍贵实物资料的流失,但目前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如能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建立珍贵实物资料清单,将之纳入文物保护法的管理体系可能更为可行。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具体措施不全面,表述不准确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第三条的法律缺陷有以下几点:第一表述不准确,容易引发歧义。或者立法者的意图是“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但是,从该规定来看,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两类:一是不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另一类是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第一类是仅需保存,第二类除了保存之外还有弘扬和发展。这一规定人为的割裂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定,因为非遗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所以凡是符合法律界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都应予以保存与传承另外一方面,第三条中所设定的非遗保护措施也不够全面,不能有效对其进行保护。该条中提到的认定、记录、建档、传承、传播等措施是不够的,也不符合《公约》要求。无论是从《公约》对其“保护”措施的要求,还是非遗自身的保护需要,上述措施都是不够的,还需通过对非遗权利主体的确认并授予专有权利来进行保护。

四、我国少数民族非遗保护的立法建议

(一)国家应尽快出台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相关的实施细则与配套制度

非遗法作为该领域内的基本法,其许多条文比较原则,不能涵盖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的诸多细节,建议国家应尽快制定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细则》,对相关的制度进行细化,进一步明确相关问题,增强其可操作性。因此,立法机关应尽力吸收国际国内有关讨论的成果,尽快出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对于其中所涉及的主体、客体、保护期限等问题,成熟多少写进多少,不必等待所有的问题研究清楚。即使在此过程中有诸多不成熟的地方,也应当先使其通过。然后在实施的过程中进一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如果等待所有问题都研究清楚之后再制定相关配套细则,可能再过20年也难以完成。

(二)采取公法为主,私法为辅的非遗法律保护框架,合理建立利益分配方式

在非遗的保护中,抢救和利用两方面都十分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其保护过程中日益呈现出的更多问题是“不当利用”行为,鉴于此,我们在考虑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时应兼顾行政性和民事性保护,但其中民事保护更是基础性保护。⑤保护少数民族的非遗产资源不应把其封闭起来,而是要在商业化运用的过程中,既传播、发扬和充分利用这些遗传资源,又让其持有者或者传承人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这就是引入特殊权利的保护,设定惠益分享的机制,使实际的权利主体和其他使用者共享利益,为开发者和所有者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设定合理的权利和义务,在保存维护非遗为前提,妥善的解决两者之间利益分享问题,保障非遗所在社群的根本利益。

(三)制定适合少数民族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制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需两条腿走路,除国家立法外,建议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应尽快出台与非遗产有关的地方性法规。针对少数民族的非遗保护,建议在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框架内,以民族理论为基础,认真总结各个省市、自治区非遗保护的宝贵经验,立足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所独具的文化内涵,同时对少数民族的文化内容,种类和特殊性进行具体解读,利用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自治权,立法变通权,制定出适合各行政区域内少数民族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时扩大宣传,帮助群众树立正确的非遗保护观点,提高公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提高文化自觉性,在这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发挥政府的作用。

(四)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非遗的普查调查工作

制定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单行条例、自治条例等的基础工作之一是普查非物质文化遗产,或本民族内横向全面普查,或跨民族纵向单项普查,弄清应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由哪些。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级评定制度,犹如评定文物等级,确定哪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一级“活”文化,哪些属于二级、三级、四级。例如,大理白自高自大的三道茶,一道苦二道甜三道回味,曾昌唐代南诏国王赏赐群臣的宫廷茶,白族人民保留下来,招待尊贵的客人,三道茶十分有特色,可谓一级民间文化。

五、结论

少数民族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经过漫长的农耕时展传承下来。但由于各方面原因,少数民族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如何在迅速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保存、维护和保护珍贵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障人类的持续发展,成了摆在中华民族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而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首要对策是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在立法方面,虽出台了《中国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但其本身也存在的权利主体模糊、利益分享机制不明确,部分规定过于笼统,部分条款有待修改等诸多缺陷。因此建议完善与其相关的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制度,建立公法为主,私法为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模式,妥善调整利益分配方式,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一次普查等。

作者:王颜颜钟新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海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注释:

①孙浩坚.浅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现状及优化策略[J].非遗研究-大众文艺.

②王鹤云,高邵安.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机制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58.

③河山,军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概要[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340.

保护非遗的原因范文篇5

“非遗保护,刻不容缓”这句话不仅仅是远见卓识者的共识,更是各地政府不容回避的紧迫任务。

当前,各地大量“非遗”的加速消亡和诸多珍贵技艺传承人年迈、断层、后继乏人等现象,使“非遗”保护成为十分紧迫的任务。但各地“非遗”保护普遍面临着两大难题:一是大众的的非遗保护意识有待提高,二是政府可拨出的“非遗”保护费用十分有限。这也正意味着唤醒大众提高非遗保护意识,启动民间资金参与非遗保护已经迫在眉睫。2010年全国人大关于非遗的立法草案也明确提出: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草案还明确,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如何发动群众认识非遗保护的重要性,如何提高公众“非遗”保护意识,如何唤醒更多企业家出资参与“非遗”保护等问题,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做了有益的尝试,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三明市梅列区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成立于2010年4月,是福建省(有可能是全国)第一家由民间自发组织成立的,意在唤醒民众提高对非遗保护的认识,集结民间资金,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非遗保护的公益性社团组织。其在章程中明确列明该协会的宗旨是守护三明人共有精神家园,诠释非遗这一灵动的永恒财富的人类共享特质;弘扬当地传统优秀文化,保护和传承人留下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三明市政府许可范围内开展多种形式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协助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文化多样性发展、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

三明市,原本是为适应当时福建前线战备需要,在三线地区建设钢铁基地而形成的移民城市。因为建设三明钢铁厂和三明这个城市,梅列和三元两区接纳了来自五湖四海的大量非本土人群,梅列区域内原先的农耕面貌也被彻底改变,六十多年来,三明一直朝着新兴的工业化城市发展着,无暇顾及这里有多少“文化遗产”。加上众所周知的历史原因,想象中有限的三明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似乎已经消失殆尽,因为这些缘故,许多人都习惯了这样一种思维:三明是个新兴的工业城,历史相对短暂,鲜少非遗。市内人群的这种思维增加了三明市区非遗执行者的挖掘整理和保护传承工作的难度。直到近些年,随着我市近郊回瑶宋代古窑址、岩前镇二十万年前人类活动遗址万寿岩被发现,列西正顺庙被确认为宋代建筑并获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梅列区陈大镇大源花灯节的社会影响力不断扩大等、讲三明这个地方历史短暂的人相对少了。不过,值得一提的是:自从梅列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以下简称:梅列非遗协会)的出现及这个协会的频繁活动与展示,三明市区的“非遗”不仅逐步浮出水面,也得到越来越多人的认可和赞赏。

譬如,三明市区居民不少人对“浮桥”有着深刻印象,但很少人知道这条浮桥的船只乃至沙溪流域的大多数客、货木船和龙舟都出自列西大厝罗家。列西大厝这个有着四百多年造船历史的大家族所造船只使用的一项技术正是目前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亟待保护的非遗项目”水密隔舱技术。人们惊讶身边有如此技术的同时,也对市区的本土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了新的认识与了解。这项考察与发现也正是梅列非遗协会的成果之一。

再例如,生活在三明市区的老一辈原住民都知道梅列区原本有个四贤祠,这个祠与市内各姓氏宗亲的祠堂不同,里面是专供读书人祭拜的宋儒杨时、罗从彦、李侗、朱熹神灵之所,也是三明一带崇儒明理的一个缩影,儿童上学前少不了先到里面祭拜。三明市内居民对四贤祠也有一种特殊的情感,因为列西罗氏与理学奠基人罗从彦同出一脉,而罗从彦是朱熹父亲朱松的老师,市区自古崇尚理学也许与罗家的积极带动有关。无怪乎学者和专家在讨论三明沙县明溪一带的历史文化根基时,都把沙县、三明、永安一带的文化根基归属到朱子文化中。但是,有关梅列四贤祠的故事随着三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加上历史的误会,梅列四贤祠早已被迁到荒郊野外摇摇欲坠,人们对四贤祠的故事也已经淡忘,三明市区再也看不到四贤崇拜。而梅列非遗协会通过对四贤祠的宣传,不仅唤醒梅列人对四贤故事的记忆,更唤醒大众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理学的重新认识,使许多现代三明人对中国理学多了一份了解,为理学凭添一份亲切感。

又譬如,在三明长期生活工作的大多非三明原住民过去鲜少知道谢是何方神圣,更不知道白水村在何方,但是通过梅列非遗协会的大力宣传,不仅让三元白水村的路标受关注,也让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正顺庙、关注白水村、关注“日月盈光大帝”传说、关注梅列的历史。当梅列非遗协会引导大众解读列西正顺庙碑文“历水之西史溪上流也,逆厥启癖,世远难稽,自汉唐历宋迄今,已数千年矣。其地广而沃,其山耸而秀,其人勤而扑,其俗淳而美……”这段文字时,不少人开始反思过去对三明市区本土“非遗”的忽略。

正如考古专家吴采同先生来三明考察后所写的文章标题《寻找失落的古代文明》一样,三明市区曾经灿烂辉煌的历史和非遗项目,因梅列非遗协会的出现,渐受瞩目。

梅列非遗保护协会在不到一年时间里,马不停蹄,以刻不容缓的态度进行一项又一项的非遗保护的宣传和整理挖掘工作:该协会自2010年4月10日成立以来,出版了内部刊物《梅文遗保》创刊号;组织策划并成功举办了三明市区首届非遗节;2010年7-9月间五次到交通极不便利的白水村进行非遗考察挖掘活动;策划并派出演出队伍参加了2010年梅列区的第五个邻里节,组织训练民间歌手参加了三明市首届客家山歌大赛;收集整理了三明市区流传四百多年的龙船制作技艺并对龙船制造技术的传承人进行采访,整理了三明市内最具影响力的民歌《龙船歌》并与梅列区政协合编《梅列龙船春秋》一书;整理编辑了闽中河洛第一神明谢故事及《“日月盈光大帝”传说与少牢之礼》的光碟制作;2010年12月编辑出版了《亟待保护的梅列非遗项目》并组织梅列原住民就其中十二项进行优选;协会目前正在筹备梅列原住民首次姓氏宗亲代表大会等等。

看了上述梅列非遗协会的工作业绩和项目进展,很多人或许都以为该协会“兵强马壮”资金雄厚。可笔者参加协会多次活动后了解到这个协会的驻会人员仅秘书长仓铨一人,他没有薪资,协会工作人员虽多但都是兼职的。由于募集到的有限资金要用在办报纸、出非遗调查报告和资料搜集、碟片制作及基本办公和活动费用上,协会无法列支工作补贴,更不用说薪资,所有协会成员参加会议和活动全部属于义务性质,因为这个缘故,其工作难度可想而知,其持续义务作业的毅力可歌可泣,该协会的许多成员的表现可圈可点。

梅列非遗协会的总顾问是某报社副总编杨庆祯先生,他虽然年事已高,可当他获知梅列要成立非遗保护协会时,出于新闻工作者的敏感和对三明本土文化的关心和热爱,不仅热心引荐专家指导、言传身教,把自己几十年来对本土非遗的了解和对国家非遗政策的理解一一剖析给协会的组织者,更难能可贵的是,在他知道这个协会资金非常紧缺情况下,毅然自己出资请专业人士将自己编写整理的《梅列非物质文化视频集锦》(一)制作成碟片,还自己出资邀请了某广播电台的专业播音员配音。其制作的碟片资料在成立大会现场播放后反响强烈,后在《今日三明论坛》挂出后,点击率高达六千人次,是该论坛点击率最高的主题贴之一。

梅列非遗协会的创始人是这个协会的组织者兼协会秘书长仓铨,他以对本土文化的钟情与热爱,以非同常人的敏锐和持续付出的超凡毅力发起组建梅列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该协会发起之艰难,组织过程之艰辛,作业过程阻力之大至今令他感叹唏嘘。

谁能想象,在该协会创办之初,非遗保护这样一个对大众文化生活、对三明文化多样性建设、对三明城市发展都不无好处的公益性事业,在梅列市区的某村村民中,会有不少人担心曾经当做四旧破除、砸烂的东西,如今拣回会不会被政府压制和反对,会不会像那样被批斗?

谁能想象,梅列非遗协会的创始人仓铨是以一个普通民间百姓的个人名义发起号召,以锲而不舍的执着和热情,感动一批又一批的人加入到非遗保护的队伍中来,使整个组织的人数超过两百人。

谁能想象,这个协会的主要成员等一大批普通群众以自己微薄的收入捐出几十、几百元来支持非遗协会举办活动,他们热心参与非遗保护但不图回报,这不正是民众保护非遗的力量被唤醒的最好证明吗?

谁能想象,这个协会为出版自己的内部交流刊物和碟片并拍摄相关珍贵资料,协会主要成员在仓铨的带领下几次肩扛手提设备徒步几十公里,走在崎岖、艰难的山路和田埂上。而参与这一切行动的协会成员,不仅没有工资、没有奖金或任何补贴,反而自己出资租设备、雇人员进行剪辑和制作,这一切完全出于公益,完全是为了守护三明人民共有的精神财富,这个行为本身并无任何利润可言,仅就这股高尚情操就难能可贵!

谁又能想象,2010年6月12日,梅列非遗协会在没有任何固定资金来源情况下,依靠三明市艺术馆的帮助,由一批热情非遗保护的民间人士和志愿者成功组织策划并操办了有几千人参加的集舞台表演、民间艺人绝

活展示、群众互动、学生和群众参与的“首届三明市区非遗节”,创民间举办广场大型活动之先河、创三明民间自发保护非遗大型活动之首例。“首届三明市区非遗节”的成功举办,也标志着梅列非遗协会倔强、顽强、旺盛的生命力。我作为三明市艺术馆馆长、市非遗保护中心负责人,无不感到庆幸和宽慰!

保护非遗的原因范文篇6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思路与对策

[中图分类号]G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12)03-0090-03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作为精神文化遗产的重要载体,非物质文化遗产凝聚着一个民族对世界和生命的历史认知及现实感受,蕴涵着民族特有的精神机制、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被誉为人类“精神的家园”。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提出“抓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任务。辽宁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不少非物质文化遗产已处于濒危状态。当前对其进行有效保护并发扬光大,既是传承辽海文化精髓的内在要求,也是发展辽宁特色经济的迫切需要。

一、辽宁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分析

1.辽宁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况

辽宁省作为我国北方少数民族集聚的重要地区,拥有数量众多、种类齐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2006年)、第二批(2008年)、第三批(2011年)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中,辽宁分别有22项、31项和7项,总计60项,主要包括民间文学、传统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及传统医药等方面内容。[1]

在部级非遗认定的基础上,我省分别在2006年、2007年、2009年和2011年,公布了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和第四批省级非遗目录,分别为60项、54项、41项和35项。迄今,我省共有省级非遗190项。[2]部级、省级、市县级非遗与众多虽未申报但具有深厚历史积淀和广泛民间影响的文化资源一起,构成了辽宁省种类多元、禀赋较好,品质较高的文化生态。

我省是多民族省份,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了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诸如建筑、民族服饰、民族饮食、民族礼仪等,千百年来它们作为历史发展的见证、民族智慧的结晶,是辽宁人民在特定时空环境中有关自身发展,以及与自然之间关系的一系列实践活动。作为辽宁民众情感的寄托,折射出鲜明的地域特征、精神气质和文化性格。

然而,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以及外来文化的影响,辽宁非遗受到巨大冲击,现状堪忧。在有些地区,非遗保护工作还没有得到政府和百姓的重视,没有行之有效的规划和措施;很多有历史和民俗价值的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依靠口头和行为传承的各种技艺、习俗、礼仪等正在不断消失;等等。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对非遗加以保护和开发,已迫在眉睫。

2.辽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

目前,从方针政策的制定、组织机构的确立,到资金的配套与管理,我省已初步建成非遗保护、传承与开发的系统工程。2004年,辽宁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实施辽宁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制定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实施方案,为我省非遗保护工作打下基础。2005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进一步确立非遗保护工作的总体目标、指导方针和工作原则。2008年我省成立非遗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建立了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了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专家委员会、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评审委员会等领导、协调、咨询机构。全省14个市均建立了“非遗”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委员会或专家组。专项资金的配套也是非遗保护工作得以进行的必要条件。从2005年开始,辽宁省每年投入200万元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国家试点、省级试点及列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项目。2008年增为300万元,到2011年省财政已经投入专项资金1800万元。[3]我省还先后对省级试点项目和省级名录项目实施了抢救性保护,以奖励的形式对成立保护中心的市县给予了资金、设备扶持。

除资金投入外,辽宁省组织开展了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工作、非遗普查和推广工作,并通过文化艺术薪火工程培养非遗传承人,实现传承发展。2008年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成立,中心于2009年初创办了全国首个拥有内部刊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期刊《辽海记忆》,并从2009年开始,出版10部辽宁非物质文化遗产系列丛书。目前,《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概览》、《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录》等书籍已正式出版发行,这些书籍对于全面系统地宣传我省非遗,加强对外交流和宣传具有深远意义。从2009年至今,每年的全国“文化遗产日”期间,我省都举办了丰富多样的非遗展示活动,使非遗走进百姓生活,引起广泛社会反响。我省还建成包括大连的“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辽南展示基地”、岫岩“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等在内的以非遗传承和发展为目的的博物馆、陈列馆、传习所及培训基地66个,为非遗的保护与传承起到积极作用。

在非遗的开发上,我省已初步建立起以旅游产业为主的发展模式。打造特色旅游和节事活动,如沈阳锡伯族民俗旅游节、沈阳清文化节、抚顺满族风情节、铁岭民间艺术节、辽宁传统手工技艺节、辽宁民间文化休闲节等,并开发特色旅游产品,使非遗的开发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结合。此外,开展非遗学术交流、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村)、面向市民开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大讲堂”等活动都从不同层面上加强了我省非遗保护与开发的深度和广度。

3.辽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辽宁在非遗保护与开发中采取许多举措,并取得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第一,一些地方政府保护与开发观念滞后,群众参与意识不强。某些政府部门更多地把非遗的保护与开发当成一项政绩工程来抓,没有以一种自觉的思想意识去理解和重视非遗的保护与传承的迫切性和重要性。所谓的“文化搭台,经济唱戏”,其真实目的还在于“经济”二字。这种以经济利益为驱动力的保护与开发工作,显然不能真正有利于非遗的保护、传承和发展。辽宁群众保护和开发非遗的意识仍显淡漠。随着民间生活方式急剧转变,群众生活与非遗原有的生态环境越来越远。在这个物质文化极大丰富的现实社会中,文化氛围淡薄的环境下普通群众并不能从中获得物质上或精神上的满足,因此,对古老的文化娱乐及传承技艺逐渐淡漠,甚至放弃,就不足为奇了。

第二,非遗保护与开发的不平衡发展。从部级到省市县级,辽宁的非遗项目不少,但基础薄厚不均,知名度各有高低,项目保护与开发的状况更参差不齐。辽宁在非遗保护与开发中应注重整体性,避免偏废。目前我省有的非遗项目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保护与开发态势良好,已产生巨大社会效益,如东北二人转、秧歌、满族文化等,而有的项目则乏人问津,濒危态势依然严峻,如东北大鼓、长海号子、年画、皮影、剪纸等。除了整体性的不平衡发展,非遗项目内部也存在不平衡现象。如北方评书有鞍山评书、营口评书、本溪评书等,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非遗的保护与开发中常常过多地强调派别和区域的划分,易忽略整体性价值和研究。

第三,缺乏非遗人才的教育、培养体系。非遗人才包括非遗项目的传承人、组织者、策划者、投资者和经营者等等,其中非遗传承人是核心。由于非遗传承人多数年龄偏大,极容易出现某种技艺因人而存,人亡艺绝的状况。而现在的年轻人要么不愿意从事非遗传承工作,要么因为传承人的“传内不传外”、“传子不传女”的保守意识的影响,难以找到师傅。教育领域对非遗缺乏重视和价值认知,与非遗脱节。从中小学义务教育,到大学教育,非遗知识的教育始终处于极度缺乏状态,不但不能培养非遗专业管理人才,更使年轻一代越来越远离本民族的传统文化。失去潜在爱好者的非遗,也就失去了未来的观众或听众群体。如果在下一代的情感上,得不到共鸣和认可,非遗传承必然出现断层,将面临生存危机。

第四,市场经济条件下以非遗为主打的旅游产业畸形繁荣。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旅游产业中随意滥用、无序开发与过度开发非遗的现象层出不穷。其结果不但误导游客,更破坏非遗资源和品牌的完好性。一些被开发为旅游区的非遗源生地,在知名度日益上升的同时,却面临着非遗原生态文化生存环境的恶化,进而面临非遗变质、异化,甚至消失的可能。

第五,有关非遗保护与开发的政策法规供给不足。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已于2011年6月1日正式生效,但我省缺少必要的地方性法律法规与之配套。非遗是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进行的自主创造,应该结合特定地区特定项目的实际情况予以保护和开发。当前我省仍存在非遗传承人的法律观念淡漠,传承人法定地位欠缺,开展活动的专项资金以及传承人的培养经费匮乏,非遗被肆意使用,知识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等等问题。政策法规上的瓶颈不解决,非遗的传承将难以为继。

二、思路与对策

1.加强政府主导作用,提高全社会参与意识

非遗的生长重在激发自身的活力,但其存在形式多是分散的、民间性的,其自我保护的能力十分有限。特别是随着它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的丧失或改变,靠其自身的能力会有自生自灭的危险。因此,实施非遗保护工程必须坚持政府主导,专家与群众参与的原则,三者应相互补充、有机配合,最终形成一种良性发展模式。其中,政府承担着非遗保护与开发的倡导、组织和领导工作,发挥着总揽全局、把握方向和创新体制机制等方面作用;专家学者主要从事理论研究、教育、宣传等活动;群众则是非遗保护与开发的主体和具体参与者。要注意发挥政府与专家及群众各自不可替代的作用,使他们相得益彰,共同担负起推进非遗工作的职责。

2.整合和协调各方面利益诉求,使非遗的保护与开发平衡发展

在非遗的保护与开发实践中,不仅应妥善整合与协调相关各个社区、群体、组织或个人之间的利益,还要合理处理市场经济、政府职能、公民社会之间的平衡关系,使非遗保护与开发工程建立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而不是个别方面的利益和一时的繁荣之上。同时,非遗包含着丰富多样的内容和形式,又与特定的生态环境相依存。我们不但要保护非遗自身,更要注意它们所依赖、所因应的构造性环境,为非遗的保护与开发并重寻找契合点。因此,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如沈阳的锡伯族文化保护区、红山文化保护区等,都应强调其生态保护、开发和与自然环境相协调的平衡原则。

3.建立完善的非遗人才教育和培育体系

非遗的鉴别、认定、保护、传承以及开发,都需要高素质的人才,保护与开发非遗,必须注重对人才的教育和培养。在民族地区中小学应增加本民族非遗的教育,提高文化主体对自身文化的了解和热爱,提升其认知和评价的能力。日前,已有一些地区进行了尝试,如辽宁抚顺清原满族自治县,在义务教育中增加了乡土文化内容,改变了当地年轻人对本民族文化无知、无感情的状态。我省高校应增加非遗相关专业的设置,使高等教育与现实文化需求契合。2004年我省首次在辽宁大学开设“民间艺术”专业,使“东北二人转”这一部级非遗项目实现了在高校的传承。大中小学教育中非遗内容的加入,能够夯实原本已经薄弱的非遗基础,从而构建一个传承民族文化的开放性的文化体系,最终实现传承、弘扬本民族优秀文化的理想。除了国内人才的培养,我们仍需在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工作经验丰富的法国、希腊、英国等地学习技术和管理上的经验,拿来为我所用。

4.合理引入旅游市场机制,扩大非遗保护与开发的空间

旅游市场的文化属性为非遗的保留提供了机会、动力和场所,因此成为全球化时代非遗保护的一种现实选择模式,但同时旅游产业的利润属性又会破坏非遗的自然生态。因此,我省在引入旅游市场机制时,既要防止盲目无序的,甚至是破坏性的开发,又要防止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急功近利、竭泽而渔的做法。应特别注意旅游市场的健康合理发展,着眼长远,合理利用,在扩大非遗保护与开发的空间的同时,保护好非遗资源的文化生态环境,使其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5.制定和落实相关的政策法规,加强对非遗保护与开发的管理

非遗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开发利用一定要有利于其保护。辽宁省应结合国家法规,立足本地实际,进一步开展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实现非遗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非遗保护主要涉及到继承人的保护、文化遗产本身的保护和相关经济权利等几方面。注意提升传承人的法律传承意识,强化社会大众的保护及传播意识,规避开发利用过程中的不良行为,确立非遗保护与开发问题在社会文化生活中的法律地位等等。

参考文献:

[1]根据“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博物馆”公布数据。

保护非遗的原因范文篇7

关键词: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逐渐推进,发达国家的文化在全球范围内发生碰撞和交流,这给发展中国家的传统文化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如何保护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沿袭中国优秀文化,弘扬中华民族精神,是我们每一个公民应该思索的课题。

一、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现状

(一)保护意识不强,工作进度不大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全国人民的大事,然而因为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制度、教育方面存在一定的盲点。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不作为或者慢作为,或者本地居民主动破坏,游客破坏等现象发生时,没有相应的制度对其进行处罚。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功利性严重

近年来,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被提上了日程,但是却出现了较强的功利性。首先,各地出现哄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几个省、城市或地区纷纷抢夺某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例如,牛郎织女故事、梁祝故里传说等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出现了被抢夺的现象。其次,有些地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过度,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变成了一种卖点,改变了原生态内涵。例如,某些地区特定的生活习俗,如裸浴、拉纤等被滥用成表演,目的是迎合游客口味的需要,这有损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

(三)保护力度不足,缺乏有效支撑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虽然已经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但是因为各种原因落实力度不佳。例如,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建筑类文化遗产规定着谁居住谁保护的原则,但是普通大众的接受程度却不怎么高。一方面,政府缺乏经费来进行有效保护,另一方面也没有出台有力措施进行支持。这样一来,很多非物质文化一边被破坏着,一边又被政府大力地喊着加强保护,这种矛盾严重阻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二、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途径

(一)扩大参与度,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价值

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纯粹是依靠民间艺人手工创作、表演而存在的,不只是为了经济利益的实现,它们存在更多的价值在于制作者自我存在感的满足和在社会自然中找回安全感和归属感。针对这一现象,可以充分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价值,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中的参与度,加强本土民众同社会交流的力度,搭建起一个交流沟通平台,让更多的公民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来,享受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独特的文化价值,建立起非物质文化遗产同主体制作者之间更亲密和谐的关系,达到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

(二)运用高科技传播手段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力

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科技改变着人民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微信、二维码、微博等等各种社交平台和手段都给现代社会的人们时间创造了更多经济和文化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应该顺应时展需要,借助高科技这一手段,促进其价值的不断增长,扩大其影响力和知名度。值得一提的是,要加强与青少年一代的互动交往,运用开放的态度进行有效地开发和运用,在包装和营销上加强力度,有效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力。例如,针对剪纸艺术,可以在微信平台中公布创作者的公众账号,通过手机游戏设置等等,让粉丝体验动手剪纸的乐趣,还可以通过服务器将作品进行评比,这样一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名度得到了提升,在保护的过程中也会变得更加容易。

(三)要坚持依法保护的原则,遏制功利性现象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该结合我国的法律实际情况加以保护,要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种类、氛围,对相关的机构实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目标管理,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传承人的挖掘、认定、保护和开发等相关政策,对于已经录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传承人实行考核复查制度,实行黄牌警告和红牌除名制度等等。最终形成程序明确,信息公开,荣誉与责任一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定和管理制度。

(四)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我国面临着很多问题,根本问题是保护思想意识的欠缺,这一问题需要从教育的角度出发,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才能有效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教育是人类历史和文化传承的重要方式,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好国家和人民在本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使命和应尽的义务,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国家教育体系,促进民众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从思想到行为的转变,促进政府与人民自觉、自主地去保护、传承、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以全面提高国民素质和道德水平。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个非常重要而复杂的问题,在目前的社会大形势下面对着诸多的挑战。面对这样一个关系到社会主义文化弘扬和发展的问题,如何看待和处理这一问题,决定着我国未来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工作是否走向成功。针对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源头入手找到问题的所在,只有加强力度进行整改才能实现良好效果。结合一人之力或者一方面之力都很难达到效果,需要结合政府、地方、民间、教育等多方面的力量,充分发挥好各自职能才能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任重道远,实现长远目标。

基金项目:

本文为2014年河北省文化艺术科学项目,项目编号:HBWY2014-Y-D008。

参考文献:

[1]陈蕊.贫困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以汉阴县为例[J].新西部,2011,(24).

[2]张文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传播模式初探[J].新西部,2012,(Z5).

[3]关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共图书馆宣言》[J].科技潮,2000,(10).

[4]王鹤云,高绍安.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机制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

[5]党昊棋.从传播学角度解构微信的信息传播模式山[J].东南传播,2012,(07).

保护非遗的原因范文1篇8

关键词:新野猴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

新野县猴戏艺人鲍凤山等4人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街头表演时,因没有携带野生动物运输证而被该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带走,法院判决认定,4人犯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传承千百年的新野猴戏首次因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而判刑。另外,新野猴戏的继承人则是越来越少,这也意味着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新野猴戏会随着耍猴人的减少而逐渐的消失。十几年前,新野猴戏艺人有数万,现在仅剩四五百人,原本传承就难以为继,如今又面临不明确的执法挤压,传承和打击让手艺人不知所从。[3]新野猴戏存在的问题,也从一定的程度上反映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问题

新野猴戏艺人的“罪名”的成立在某些程度上是对非物质文化的扼杀。这个问题凸显出我国现有法律对非物质文化保护的不足。其一,现有的法律大多是地方性法律法规,约束性不强,权威性不够,不能够引起人们的注意;其二,主要是以公法为主,尚未建立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我国目前缺少系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法律主要是以地方性法律为主。新野猴戏是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对于黑龙江省来说是对野生动物的非法对待。这反映出我国目前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为地方立法,立法位阶不高,权威性不强,影响力不大,没有真正的起到法律保护作用。虽然我国国务院先后颁布《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也明确提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指导方针,确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规定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文化遗产日”。但是这些只是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一个思路,并没有形成系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1997年我国颁布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1982年颁布并在2002年进行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它们中有些虽然涉及类似非物质文化遗产现象,但也仅仅是作为其保护客体的附带对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整尚缺乏法定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具有与众不同的特性,如果想对其进行全面的保护,现有的法律制度是不够的,这就需要制定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门法律法规进行保护。[4]公法保护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途径[5],相关法律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可实施性和针对性;各省市出台了专门性地方性法规,但是地方立法囿于其地域范围和保护对象的限制,这些法律文件的适用受地域范围限制,只能在本行政区划范围能起法律效力,同时,分散性的地方性立法会造成保护内容不一,法律文件冲突,立法资源浪费等状况。对于我国法律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这两个主要问题,需要引起广大学者的共鸣。为此我们亟需建立完备法律保护体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传承人在法律条文上作出明确的相关的规定,切实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稳定持续的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自身利益,充分的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因此,需要在法律上作出很大的努力,通过对法律的改进和完善,从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发展提供一个可靠的法律保障体系。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问题

“新野猴戏”事件,不仅让人们看到了法律保护的不足,也让我们了解到了新野猴戏的传承人也是在逐渐的减少,现在耍猴艺人年龄偏大,很少有年轻人在从事这个行业。十几年前,新野猴戏艺人有数万,现在仅剩四五百人,原本传承就难以为继,如今又面临不明确的执法挤压,传承和打击让手艺人不知所从。

“新野猴戏”事件也反映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存在的问题,对于这方面的问题,我国也做出了相应的举措,如关于非物质文化传承,现在我国主要是依靠传承人进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制定与颁布《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对传承人的认定标准、权利、义务及管理作出具体规定。2007年6月,国家文化部公布第一批226名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6],2008年2月公布第二批551名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7],2009年5月公布了第三批711名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8],2012年12月公布了第四批498名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传承人[9]。我国先后公布四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可见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相当的重视。但是,由于我国文化的多样,地域的复杂形,以及民族之间的差异性等等,导致对于传承人的保护并没有起到明显的作用。虽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与发挥作用的工作虽然取得初步成绩,却依然存在许多情况和严峻的问题。

新野猴戏的耍猴艺人急剧减少以及没有年轻人原意从事相关的技艺的这些现象,也从一定的角度反映出了我国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方面存在的问题。首先,大多老艺人已经离世,很多精湛的手艺也随之消失殆尽;其次,在世的艺人老龄化和严重,后继无人;最后,作为传承人社会地位低下,生活得不到保障。绝大部分艺人虽技艺精湛甚至身怀绝技,但生活无保障,既无退休工资,又无医疗保险,日子过得很窘迫。[10]为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政府的作用至关重要。没有政府的引导和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人就很难得到有效保护。国家需要对这些传承人作出相应的规划,在这个过程中,要考虑到各种因素,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应当充分发挥相关技艺的人才,对其加大政府的投入与照顾,充分培养更多的艺人,保障好其切实的根本利益。

(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参考文献:

[1]南阳市人民政府.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南阳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N].南阳市人民政府公报,2008.2.

[2]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河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N].中国政府网,2009.6.

[3]史林静.“耍猴儿”的被拘,非遗猴戏何处去[N].新华每日电讯,2014.10.

[4]刘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中国传统文化传承[D].哈尔滨工业大学2010.7

[5]曹新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研究[J].法商研究,2009.(03):13.

[6]文化部办公厅.文化部关于公布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N].中国文化报,2007.06.

[7]文化部办公厅.文化部关于公布第二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N].中国文化报,2007.12.

[8]文化部办公厅.文化部关于公布第三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N].中国文化报,2009.06.

保护非遗的原因范文篇9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文化产业化

[中图分类号]g1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18x(2010)08-0214-05

王焯(1979—),女,辽宁社会科学院民俗学文化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人类学、民俗学。(辽宁沈阳110031)

本文为沈阳市哲学社会科学2009—2010年度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项目编号:090212)、沈阳市哲学社会科学立项管理重大项目、辽宁社会科学院2010年度重点项目、辽宁社会科学院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2009—2010年度重点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的保护方式和发展方向,历来作为业界普遍探讨和广泛争议的研究问题被提出,静态保护、商业性开发、生产式保护、产业化经营等众多“非遗”保护模式此消彼长。面对外来文化的不断冲击和现代文明的持续挑战,在国家制定的“非遗”保护政策工作经历五年一周期的变革之际,传统与创新的对接,民族与现代的碰撞,由来已久未曾定论的问题仍值得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并共同谋求和谐发展。

一、“非遗”产业化的理论依据与实践基础

“非遗”保护目的关键就是“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1]。“非遗”归根结底属于文化范畴,创新是保护的重要手段和发展方向。

趋同于“文化产业化”发展历程,“非遗”是否能够以产业化方式生产和发展正处于文化产业发展初期时面对的困惑阶段。20世纪中叶,当法兰克福学派首先提出“文化产业(cultureindustry)”概念的时候,赋予了这个词强烈的批判色彩。他们认为文化产业化导致的批量化、大众化、商业化生产和传播褪掉了艺术品的神圣光环。然而,以美国、英国、法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以文化产业的形式大量输出本土文化产品,不仅获得了丰厚的经济利润,而且引发了全世界寻求经济发展和文化突围的国家的关注。日本、韩国有效地学习了西方先进的文化产业模式,不仅带动了民族经济的发展,又扩大了民族文化的影响。[2](p36-37)如今,作为目前世界上第一文化产业强国,美国的文化产业在其国内产业结构中仅次于军事工业位居第二。[3]其文化产业经营总额近几年高达数千亿美元,每年为美国提供1700多万个就业岗位。最初的批判理论与文化产业发展现状的严重不符,导致了法兰克福这个理论派别另一著名代表人物本雅明及其文化产业理论的诞生,并深刻影响了美国文化产业理论的发展。他认为文化产业的兴起是艺术史上的一次革命,现代科技的发展推动文化艺术载体的传播手段进步。他对文化产业兴起所导致的传统经典文化向大众文化的转变,在文化理论上给予了积极的认同。[2](p25)现在,作为全球最活跃的产业门类,文化产业在人们的怀疑眼光中已经慢慢成长并进入快速增长期,一跃成为许多发达国家的支柱产业。

对于已经确立为部级“非遗”的项目,产业化所带来的规模化发展是保护的一种途径,而对于那些期望申报部级“非遗”名录的省市县级“非遗”项目和准“非遗”项目,产业化便与“非遗”的申报立项制度构成了一组矛盾,尤其是许多“非遗”传承人的生活状况并不理想,产业化带来的经济效益颇具诱惑,在现实面前往往会难以固守传统模式,最终放弃。可见,由于制度引发的“非遗”资源浪费不容忽视。

争议三:产业化的程度、标准、模式众说纷纭。“非遗”文化产业尚处于萌芽状态,其理论和实践皆不成熟。是不是所有项目都可以走上产业化道路?都有能力实现产业化?具体问题应该具体分析。就产业规模而言,一些民间艺人、部分“非遗”项目在整合资源基础上,已将产品部分投入市场,并做了初步尝试与积累。虽然政府与社会各界越来越重视“非遗”保护与传承,但被动的保护很难阻挡“非遗”在强势文化冲击下的势微势头。就效益产出而言,保护工程投入巨大,而经济产出甚微,数量众多的“非遗”保护全靠政府投入将难以为继。从“非遗”项目整体保护与传承来看,依然缺乏影响力与规模化,尚未真正进入市场的良性循环之中,消费者的基本需求也无法满足。从保护濒危程度上看,保护措施依旧滞后,政府协调缺失严重。因此,那些经济潜在价值较好,市场化可能性较高的“非遗”项目,应该走自我图强,自我发展的产业化道路。

三、“非遗”产业化的标准、分类与原则

(一)标准

“非遗”产业化主要是指从事“非遗”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和经营,利用可经营性“非遗”项目资源发展文化产业。根据

由文化事业单位担任“非遗”项目保护单位的情况在国内不乏少数。沈阳市的市直专业艺术院团保护项目即占全市“非遗”项目总量的14%。其中,由于沈阳评剧院一直沿袭拜师学艺的传统,不同流派传人按照不同年代和不同年龄段,呈现“阶梯”传承趋势,不仅确保了“非遗”项目能够传承下去,也为实现“生产性”保护奠定坚实基础。专业文化企事业单位能为文化艺术提供良好的传承和发展基础,应该把“非遗”项目作为文化企事业单位新的活力,同时通过财政和人资政策倾斜、商业运作等行为充分调动和发挥文化企事业单位的积极性,在“非遗”项目市场化进程中事半功倍。

(三)规模生产与运营模式

“非遗”已经成为一种公认的文化品牌,可有效提升地方文化产业的大众吸引力和文化深度。个别“非遗”项目虽已自发投入市场,但规模效应迟迟未能展现,原因是:第一,项目技艺传承方式单一。如东北古建筑传统地仗油饰彩绘技艺,这是一项早在清朝末年发展完整的传统手工技艺,在民间,这项技艺通常以家族或师徒形式传承。如今,项目保护单位在维持正常运营基础上,正努力摆脱传统手工技艺在传承中的瓶颈禁锢影响,在实现产业化经营方式下,逐步完善技艺传承的保护措施,采取民办教学传徒授艺的形式,面向社会召集弟子进行技艺传习活动。但受社会环境和传授空间的影响与制约,加之出徒周期长,收益低,致使这项技艺一直处于濒危状态,前景不容乐观。第二,资金来源匮乏。单纯依靠政府资助无法促使“非遗”项目实现规模生产,然而,由于项目种类繁多,外来资本的投入也存在较大风险,投资方大都持观望态度。第三,项目保护单位或传承人在市场运作、营销方式方面能力不足。这是最重要的原因。市场化仅仅是通向产业化的第一步,产业化是生产、销售两个领域的整合。鉴于以上原因,“非遗”产业化必须借助政府、企业、保护单位和传承人等多方力量,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实现规模生产与规范科学的运营模式。

(1)政府搭建集散平台。“首届整理

保护非遗的原因范文

[关键词]辽宁;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

[中图分类号]G1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234(2012)04—0058—03

生产性保护是目前针对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近几年的保护实践工作中总结出来的科学有效的保护方式之一。实践证明,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如果这种方式能够科学合理、有效地运用到保护实践中去的话,必将对整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及社会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生产性保护是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种方式,在保护的实践中是有许多现实问题需要引起关注,并加以深刻认识,这样才能保证这种方式科学有效地运用,从而指导实践工作深入地开展。

一、关注手工制作环节、坚守手工特色底线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生产性保护是针对部分具有生产性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的一种保护方式,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不断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能力。《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要坚持正确的方向。要“严格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的规律,处理好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的关系,始终把保护放在首位,坚持在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方式的多样性,坚持传统工艺流程的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的真实性,不能为追逐经济利益而忽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反对擅自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生产方式、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这其中重点谈到了生产性保护要坚持传统工艺流程的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的真实性,反对擅自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生产方式、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产生是以手工生产方式为现实基础的,其当代存续以至发展同样无法脱离这一基础。从根本上说,对人类传统文化形态包括非物质文化形态造成冲击,使之日趋‘遗产化’的一个原因在于现代文明一味倚重大工业生产方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生产方式、工艺流程及核心技艺正是体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手工生产特色。可以说,生产性保护一定要关注手工制作环节,坚守手工特色的底线,避免“遗产化”。然而,守住底线并不是意味着不要创新发展,而是要在坚守手工制作底线的前提下,引入现代的、与时俱进的设计理念,提高自身的品质。《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中强调要“鼓励和支持传承人在传承传统技艺、坚守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的基础上对技艺有所创新和发展;鼓励和支持传承人在制作传统题材作品的同时创作适应当代社会需求的作品,推动传统产品功能转型和审美价值提升。”

生产性保护是对传统手工技艺的生产方式、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的保护,离不开传统的手工生产工具。“传统手工技艺的独特性,或者区别技艺高下的水平都体现在手工技艺上,这是毫无疑问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普遍改进和提高了生产工具,但是不管生产工具多大程度上提高了生产率,或者是多大程度上达到一种先进性,最后完成还是离不开手工技艺。”比如,岫岩玉雕、阜新玛瑙雕的雕刻工具较比以前有很大的改进,提高了工作效率,雕刻的时间也节省了很多,但是工具再改进,表达手工技艺本质的手的创造还是不能丢掉的。在比如说剪纸、刺绣、皮影制作、书画装裱等,目前很多地方为了追求经济利益,采取了工业化批量生产,也同样精致美观,跟手工的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它在存在的本质的意义来说是完全不同的。这就是其本质的生命和非生命的区别。所以传统手工技艺一定不能丢掉手工这个核心环节,寄寓作品生命的手工的创造一旦丢失,作品就会失去灵魂,传统手工技艺也就必然瓦解,这是很重要的。“现在传统的手工技艺作品也强调商品性和市场,这些都是没有问题的,我们传统的手工技艺作品、产品也要通过市场来扩大影响,通过市场来进入受众的手中,所以市场、商品这些都不必回避。但是我们不能脱离手工,以机器或者其他便捷的生产方式实现产业化、商品化、市场化,这样反而最终损害了我们传统的手工艺。”

二、原材料的选择与合理利用

保护非遗的原因范文

鲜族民间舞蹈之一“农乐舞”俗称“农乐”,是一种融音乐、舞蹈、演唱为一体综合性的民族民间艺术,2009年9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农乐舞保护

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树立相关理念

要做好某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需要全民参与,形成社会的认可,更重要的是提高全民对这种民俗的及传统表演艺术上的高度自觉认识,及时树立正确的保护理念。

传统表演艺术的朝鲜族民间舞蹈之一“农乐舞”俗称“农乐”,是一种融音乐、舞蹈、演唱为一体综合性的民族民间艺术。流传于吉林、黑龙江、辽宁等朝鲜族聚居区。

通过这种民间传统表演艺术它的载体是人的具体活动过程,因而具有现实的、活态的,是一种无形的,不可重复的文化现象。就应该增强对民族民间表演艺术上的自我认识提高和切实保护好传承好这种民间表演艺术的状态和观念。

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倡保护方面

(一)以人为本方面

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以杰出传承人为依托,没有杰出传承人者不能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为以舞蹈这种表演的形式正是被表演者所掌握着,那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就是对传承人的保护,如果没有了传承人,就丧失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传承人坚持非物质文化的延续,其保护与传承也就是一句空话,也正是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载体的,所以在保护工作中必须强调“以人为本”的原则,只有保护了传承人才能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提倡通过保护艺人进而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是很关键的一点。

(二)整体保护方面

我们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该有一个整体性的原则,从整体上加以认识,在整体上进行关注和保护。在这就拿朝鲜农乐舞来说,不光是对他的自身保护,而且也要对这种非遗舞蹈要整体的保护,包括服饰、音乐、传承人、舞蹈动作等。

(三)活态保护方面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手段多样,非物质文化重视活的,精神的,展现人的价值,等因素,重视人的创造力,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反映出某民族的情感表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区别,就在于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对定格于特定历史时空点上物化形态的即器物层面的静态保护,要求不走形、不走样的原汁原味地保护,即使维修,也要修旧如旧。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对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世代相传的非物化形态的即精神层面文化的动态保护,不是机械地、被动地封存式保护,而是活态传承。活态就是动态。“动”相对于“静”,“动”就须改变原来的位置脱离静止的状态。“活”相对于“死”,要使其“活”,就得“动”,动就得变化。流水才能不腐,户枢才能不蠹。经常运动着的东西,才能长久不坏。那么,既要提倡活态传承,又不让其变化创新,从逻辑上是讲不通的。要使原生态的非遗在新的历史环境下活态传承,这种原生态必须是动态的,不断地变化着的。否则,只能导入“鱼干”式的静态保护。

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所在

随着社会文化的不断发展与进步,文化也要进行与时俱进的创新。向国外学习先进的文化理念和对我国传统文化进行再加工提取精髓。是进行文化创新的主要灵感来源。作为历史悠久文明古国,我国有着浓厚的文化底蕴以及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文化的创新提供了良好的载体。与此同时也积极的发挥了总要的作用。正如《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所说,文化“多样性创造了一个多姿多彩的世界,从此以后人类有了更多的可以选择的余地,文化的欣赏水平和价值观念都会获得很大的提高。并且在各自的区域内形成了主要的推动力。

凝聚力是一个国家发展主要动力,而这种凝聚力试来自对于文化的认同。我们今天所进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除了在保护中国千百年来积淀起来的各种传统艺术形式方面应发挥重要作用外,还应充分考虑到这些传统表现形式在传承中华文明,特别是传承中华道德文明、增强民族自信心和民族凝聚力方面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保护非遗的原因范文篇12

关键词: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田野调查口述史

“民族音乐学承袭人类学基本方法与理论,从建立之始就视田野作业为学科的理论基础”①。并且“要面对现存的传统音乐中的社会以及生存问题,就不能仅仅是一种闭门造车的态度,而必须走进‘田野’”②。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多数扎根民间,要想保护其完整性,就要深入田野。在田野调查中,遗产传承人的口述是“历史的声音”和“历史的记忆”。“口述研究的主要意义并不在于它是什么真实的历史或作为社会团体政治意图的表达手段,而在于证明人们的历史意识是怎样形成的”③。口述史的工作者可以通过对传承人的访谈,记录相关的“历史回忆”,然后对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对研究和保护“非遗”有不可替代的效果。

一、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不脱离民族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是民族(群体)个性、民族(群体)审美习惯“活”的体现”④。活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要传承与保护,更重要的是注重其变化。失去活态的遗产,其生命力将无从谈起。

(一)外来文化的冲击

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是以农业为主的社会产物,以村落、家族、社区为生存环境,人们在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难免受到传统文化的约束。全球化背景的影响下,在外来文化冲击的环境中,非物质文化遗产强调的是地方特色,要维持遗产原汁原味的传统面貌是难上加难,传统文化遭到了很大的冲击。

(二)地方机构忽视“非遗”保护

地方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程度不够,对遗产档案原始资料的收集与保护的力度不够,如磁带、胶片、录像带等,很多宝贵的第一手资料遗失严重。并且,很多地方缺乏对“非遗”保护工作的相关人员,专门从事“非遗”的研究人员更是寥寥无几,保护意识薄弱。

(三)脱离文化空间的“非遗”保护

把保护的乐种从一个完整的体系中孤立出来进行保护,表面上看似乎得到了有效地保护,实际上已经失去了它本来的面目,无形之中破坏了其现存环境的完整性和共生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活态的文化,必须依赖一定的载体,而不能孤立存在。因此,除了考虑其本体的价值外,更重要的是注重遗产的存在状态及文化内涵。

二、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几点建议

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的多样性、独特性、民族性决定了其保护的多样性,当然,是以保持其按照自然规律演变的生态环境为基础的。首先,要加强乐种原生态文化氛围的保护,不仅要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时代变迁及相关文化的渗透,同时,不能为保护其原有的特征而采取保守的态度,使之墨守成规,应该注入一些新的文化元素,推陈出新,赋予遗产新的阐释。

(一)要注重文化空间的保护

文化空间是与传统文化形成相关的所有因素的发生场所。“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定时代、环境、文化和时代精神的产物,必然与当时的社会生活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⑤。它的生存离不开其生态土壤(生态环境除了经济、政治、文化等历史条件,还有人的人生观、价值观等因素),不能象出土的文物一样脱离其环境,纯粹象市场上的商品封存于博物馆中,它只有在功能和形式方面进行转化,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才能使之真正得到发展和保护。譬如很多音乐类的“非遗”都与仪式活动、信仰等因素密切相关。如果其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受到忽视、淡化、甚至破坏,传统的价值已经丢失,保护和传承更无从谈起。

(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

优秀的传承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体,当然遗产传承人首先要通晓本民族或地区的传统文化,同时需要掌握大量的原始资料及实物。由于城镇化的进程加速,人们的生存环境和条件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不能为了保护遗产而强迫他们以过去的思维或生活方式来对待传统文化。并且,政府部门应该对“非遗”的传承人进行表彰或适当的资金扶持。

(三)相关机构加强对“非遗”的保护力度

地方机构的工作人员也应当对遗产进行深入地研究,运用民族音乐学的方法,深入田野,对其进行宏观与微观的分析,把理论运用到实践中去,使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建立完整的理论体系。同时,对传承人进行个别访谈,对其表演进行录像或录音,为后人保留珍贵的民间艺术资料。

三、结语

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与其所处时代息息相关,它具有时代的烙印。人类文化传播从口头传播开始,经过文字、印刷、电子到网络传播,在这个文化符号的时代,音乐类“非遗”的保护既需要传统媒介又离不开新媒体的传播。同时,要明白传承和保护不是让传统的乐种脱离其生存环境,放入博物馆,使之脱离了固有的本土环境,变成缺乏生命力的遗产,而是保护其传统和风俗得到发扬的文化空间,构建一个和谐的生态环境,赋予活态的遗产生命活力。

注释:

①伍国栋:《民族音乐学视野中的传统音乐》,上海:上海音乐出版社,2002年,第76页。

②杨曦帆:《民族音乐学研究中的文化人类学视野》,《交响(西安音乐学院学报)》,2006年第03期。

③[英]约翰・托什:《口述的历史》,雍恢译,《史学理论》,1987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