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的首要功能篇1
关键词: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经济安全;中介机构;监管
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至今已十几年,作为新兴市场难免会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尤其是近几年,证券市场已经发生了和正在发生着许多让人难以理解的事情。
一、证券市场怪现象
我国证券市场的怪现象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上市公司、投资者、中介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市场制度。
1.上市公司经营目标。公司经营目标不是股东价值最大化,而是大股东价值最大化。公司以牺牲小股东的利益,来满足大股东的要求,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
2.境外上市公司劫贫济富。在证券市场上有一类上市公司,在境外上市后,又转入国内发行股票,但在国内发行价格往往比境外高出几倍。根据同股同权原则,国内投资者为获得相同的权益,要支付境外投资者几倍的成本,实际上把国内投资者权益转移给境外投资者。
3.投资者是不成功的投机者。由于市场投机性和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低,投资股票分红收益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投资股票的主要动机就变成获取股票差价。市场便有了投资者是不成功的投机者,股东是不成功的投资者的怪论。
4.中介机构职业道德不及格。受利益的驱使,违规给上市公司出具各种证明,审计报告等,造成广大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各种资料真实性产生怀疑,进而放弃基本分析,采用技术分析。
5.监管机构只监不管。近几年,证监会明显加强了监管力度,披露了许多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但后续的处罚措施却很少见到,威慑作用小。而投资者却要承受股价下跌的损失。
6.证券市场泡沫丰富,吓跑巴菲特;缺乏做空机制,也吸引不来所罗斯。
7.政府决定市场行为。当市场低迷时,往往会听到先觉说,市场下跌已经影响到融资功能,为呵护市场,估计政府近期将出台利好政策。在大部分情况下,他们的预测是正确的。人们称证券市场成政策市场,戏称炒股要听党的话。
8.股评受冷落。股评现在的声誉不好,常被人骂为庄托。他们今天说涨,明天说跌,过了几天所有可能情况都被说过。所以当市场出现任何情况,他都可以骄傲地说,我在几天前已经预料到。
9.市场行为怕规范。每当监管部门推出一项规范市场法规或措施,市场总是以下跌来做出响应。
10.越穷越光荣。中国证券市场缺乏有效的退出机制,导致投资者暴炒壳资源。于是市场上出现了奇怪的现象,上市公司中信亏损指数远远高于其他指数。
11.证券市场功能被扭曲。证券市场的功能是筹集资金,分散风险,优化资源配置。但中国证券市场,过分强调市场的融资功能,忽视对资源的优化配置,缺乏退出机制,资金利用效率低下。
二、原因分析
1.投机氛围浓厚。造成我国证券市场投机气氛浓厚的因素主要包括:(1)信息不对称。我国证券市场上,消息披露不规范,内幕交易现象严重,而广大散户投资者处于弱势群体,当消息时,股票价格已经提前做出反映。所以,往往根据股价变动来猜测股票基本面的变化。因此,技术分析盛行,以博取差价为目标;(2)市场制度不健全。投机氛围浓厚是新兴市场的特征,是制度不完善造成的。首先,退出机制不完善,以及少数股票重组成功的财富效应,导致市场暴炒壳资源。其次,缺乏做空机制,投资者只有在市场上升的行情中才能盈利,做空动力不足,引起市场泡沫增加;(3)虚假信息。中介机构和上市公司联合造假,为上市公司的年报和公告出具虚假报告。年报和公告是投资者进行基本分析主要的资料来源。虚假信息披露导致投资者对公司的基本分析失效。而以博取差价为目的的技术分析必然结果是投机性强。
2.法律制度不健全。但现在证券市场是一管就死,一放就乱,乱了再管,死了再放,放了再乱的恶性循环。造成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是制度不健全,法律体系不完善。首先,没有建立完善的民事赔偿责任,广大投资者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其次,对造假者的处罚不够严厉,造假的成本低。
3.上市公司整体质量差。(1)股权结构不合理,大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侵害中小股东权益;(2)上市公司缺乏持续发展能力,盈利能力下降;(3)恶意圈钱,资金利用效率低,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4.管理层决策失误。我国证券市场的初衷是为了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筹集资金,忽略其对资源的配置作用,因此,在政策制定上都存在着明显缺陷。(1)同股不同权,为了保持国有资产控股地位,国有股和法人股不能流通,持股成本的巨大差别。流通股平均占总股本35%左右,而其持股成本却是非流通股的几倍甚至十几倍;(2)对市场行为过度干预,造成市场对政府的依赖性,无法完全按市场自身规律运行,政策成为影响市场的最重要因素,而不是市场本身;(3)低估国内证券市场的容量,导致大型、优质的上市公司低价境外发行。中石化在香港的股价仅为1元几分(港币),而在国内的发行价是4.18元。管理层当初出台此措施主要是考虑到市场的资金压力,但中石化很低的中签率证明顾虑是多余的。
5.中介机构素质不高。证券中介机构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证券公司。中介机构在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中介机构素质不高,不能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1)会计师事务所受利益驱使,对上市公司的经验状况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帮助上市公司隐瞒情况,欺骗监管部门和广大投资者;(2)律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出具无保留意见法律意见书,无法监督公司经营的合法性;(3)证券公司为顺利完成其所承销股票,对发行公司进行包装,强调有利因素,淡化公司风险。在二级市场,证券公司利用自身便利条件,与上市公司联手操纵股价,牟取暴利。
三、危害分析
市场行为的不规范,将导致证券市场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不利长期健康发展,积累金融风险,甚至产生金融危机。
1.造成广大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信心不足。证券市场是由投资者信心支撑的,投资者购买股票是因为预期股票能够实现增值。对市场信心的丧失必然会导致市场的崩溃,从而对国民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
2.证券市场不能达到优化资源配置功能。证券市场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比融资功能更为重要,片面强调证券市场的融资功能,实际是对证券市场本身的扭曲,不利于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发展。对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忽略,必然导致资源利用效率低,对经济的持续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3.造成社会的不公平。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结构是具有特殊性,中小投资者占据了很大比例,且其中很多是下岗和退休工人,他们在市场中处于弱势。市场行为的不规范,将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
4.威胁国家经济安全。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将有力推动宏观经济发展,实现企业的优胜劣汰,提高经济效益,从而提高经济增长质量。证券与银行、保险并列为金融三大支柱,联系密切,相互促进,相互制约。证券市场能否健康、稳定发展将直接关系到金融体系安全。证券市场处理不好将增加金融风险,产生金融危机,甚至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崩溃。
四、解决方法
1.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必须以所有股东的利益为中心,对市场负责任。同时,推行独立董事制度,由专业的、中立的人员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大股东不能凌驾于公司利益之上。
2.加强对市场监管。首先,建立起完善的法规,对市场行为进行规范,加大对违规的处罚力度,完善民事赔偿责任。其次,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在证券市场中交易和资本筹集都通过中介机构完成,中介机构是证券市场的警察,肩负着确保市场合法守规的责任。
3.完善市场体制,与国际接轨。随着证券市场的开放,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必然会吸引大量外资进入我国证券市场。为外资进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必须建立起符合国际惯例的体制。金融市场是信息的市场,所以准确的金融信息对一个市场的健康运转是至关重要的。
4.培养投资理念,培养机构投资者。这是一个古老的话题,证券市场上散户投资者占相当比例,他们以博取短期差价为主要目的,造成市场投机氛围浓厚。所以,市场必须有一批能够进行长线投资,并能对公司、行业和一般经济数据进行判断的机构投资者。
5.加快对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主要是指国有股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中大部分是非流通性的,本应享受同等权利和义务的股份,只能在不同的市场以不同的价格交易。这种差异对管理者、对投资者都有扭曲的影响。在我国证券市场,由于大部分股份是非流通的,公司管理者并不担心公司会被收购,证券市场缺少血腥味。
6.加强投资者保护,尤其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在现行法律构架里,投资者缺乏解决问题的民事途径,对董事或专业人员因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信息而造成损失,没有明确规定投资者可以对董事或专业人员民事诉讼的权利。金融法律不仅要维持金融系统的完整性,而且要保护投资者。因此,需要明确这种权利并制订必要的法律程序。
7.转变政府职能,将政府从市场干预者的角色转变为规则的制定者,以裁判员的身份参与证券市场。真正落实“市场的事情市场办”的方针。
8.尽快推出新的金融投资品种,尤其是股指期货和做空机制,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如果没有足够的风险转移机制,证券市场就无法正常运转。
参考文献:
1.郑耀东.中国资本市场分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
证券市场的首要功能篇2
关键词: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经济安全;中介机构;监管
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至今已十几年,作为新兴市场难免会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尤其是近几年,证券市场已经发生了和正在发生着许多让人难以理解的事情。
一、证券市场怪现象
我国证券市场的怪现象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上市公司、投资者、中介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市场制度。
1.上市公司经营目标。公司经营目标不是股东价值最大化,而是大股东价值最大化。公司以牺牲小股东的利益,来满足大股东的要求,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
2.境外上市公司劫贫济富。在证券市场上有一类上市公司,在境外上市后,又转入国内发行股票,但在国内发行价格往往比境外高出几倍。根据同股同权原则,国内投资者为获得相同的权益,要支付境外投资者几倍的成本,实际上把国内投资者权益转移给境外投资者。
3.投资者是不成功的投机者。由于市场投机性和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低,投资股票分红收益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投资股票的主要动机就变成获取股票差价。市场便有了投资者是不成功的投机者,股东是不成功的投资者的怪论。
4.中介机构职业道德不及格。受利益的驱使,违规给上市公司出具各种证明,审计报告等,造成广大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各种资料真实性产生怀疑,进而放弃基本分析,采用技术分析。
5.监管机构只监不管。近几年,证监会明显加强了监管力度,披露了许多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但后续的处罚措施却很少见到,威慑作用小。而投资者却要承受股价下跌的损失。
6.证券市场泡沫丰富,吓跑巴菲特;缺乏做空机制,也吸引不来所罗斯。
7.政府决定市场行为。当市场低迷时,往往会听到先觉说,市场下跌已经影响到融资功能,为呵护市场,估计政府近期将出台利好政策。在大部分情况下,他们的预测是正确的。人们称证券市场成政策市场,戏称炒股要听党的话。
8.股评受冷落。股评现在的声誉不好,常被人骂为庄托。他们今天说涨,明天说跌,过了几天所有可能情况都被说过。所以当市场出现任何情况,他都可以骄傲地说,我在几天前已经预料到。
9.市场行为怕规范。每当监管部门推出一项规范市场法规或措施,市场总是以下跌来做出响应。
10.越穷越光荣。中国证券市场缺乏有效的退出机制,导致投资者暴炒壳资源。于是市场上出现了奇怪的现象,上市公司中信亏损指数远远高于其他指数。
11.证券市场功能被扭曲。证券市场的功能是筹集资金,分散风险,优化资源配置。但中国证券市场,过分强调市场的融资功能,忽视对资源的优化配置,缺乏退出机制,资金利用效率低下。
二、原因分析
1.投机氛围浓厚。造成我国证券市场投机气氛浓厚的因素主要包括:(1)信息不对称。我国证券市场上,消息披露不规范,内幕交易现象严重,而广大散户投资者处于弱势群体,当消息时,股票价格已经提前做出反映。所以,往往根据股价变动来猜测股票基本面的变化。因此,技术分析盛行,以博取差价为目标;(2)市场制度不健全。投机氛围浓厚是新兴市场的特征,是制度不完善造成的。首先,退出机制不完善,以及少数股票重组成功的财富效应,导致市场暴炒壳资源。其次,缺乏做空机制,投资者只有在市场上升的行情中才能盈利,做空动力不足,引起市场泡沫增加;(3)虚假信息。中介机构和上市公司联合造假,为上市公司的年报和公告出具虚假报告。年报和公告是投资者进行基本分析主要的资料来源。虚假信息披露导致投资者对公司的基本分析失效。而以博取差价为目的的技术分析必然结果是投机性强。
2.法律制度不健全。但现在证券市场是一管就死,一放就乱,乱了再管,死了再放,放了再乱的恶性循环。造成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是制度不健全,法律体系不完善。首先,没有建立完善的民事赔偿责任,广大投资者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其次,对造假者的处罚不够严厉,造假的成本低。
3.上市公司整体质量差。(1)股权结构不合理,大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侵害中小股东权益;(2)上市公司缺乏持续发展能力,盈利能力下降;(3)恶意圈钱,资金利用效率低,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4.管理层决策失误。我国证券市场的初衷是为了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筹集资金,忽略其对资源的配置作用,因此,在政策制定上都存在着明显缺陷。(1)同股不同权,为了保持国有资产控股地位,国有股和法人股不能流通,持股成本的巨大差别。流通股平均占总股本35%左右,而其持股成本却是非流通股的几倍甚至十几倍;(2)对市场行为过度干预,造成市场对政府的依赖性,无法完全按市场自身规律运行,政策成为影响市场的最重要因素,而不是市场本身;(3)低估国内证券市场的容量,导致大型、优质的上市公司低价境外发行。中石化在香港的股价仅为1元几分(港币),而在国内的发行价是4.18元。管理层当初出台此措施主要是考虑到市场的资金压力,但中石化很低的中签率证明顾虑是多余的。5.中介机构素质不高。证券中介机构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证券公司。中介机构在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中介机构素质不高,不能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1)会计师事务所受利益驱使,对上市公司的经验状况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帮助上市公司隐瞒情况,欺骗监管部门和广大投资者;(2)律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出具无保留意见法律意见书,无法监督公司经营的合法性;(3)证券公司为顺利完成其所承销股票,对发行公司进行包装,强调有利因素,淡化公司风险。在二级市场,证券公司利用自身便利条件,与上市公司联手操纵股价,牟取暴利。
三、危害分析
市场行为的不规范,将导致证券市场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不利长期健康发展,积累金融风险,甚至产生金融危机。
1.造成广大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信心不足。证券市场是由投资者信心支撑的,投资者购买股票是因为预期股票能够实现增值。对市场信心的丧失必然会导致市场的崩溃,从而对国民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
2.证券市场不能达到优化资源配置功能。证券市场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比融资功能更为重要,片面强调证券市场的融资功能,实际是对证券市场本身的扭曲,不利于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发展。对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忽略,必然导致资源利用效率低,对经济的持续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证券市场的首要功能篇3
融资融券不应成为市场暴跌的替罪羊
2014-2015年是融资融券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年份。融资融券交易股票标的从2013年的700余只增加至916只,融资融券标的家数覆盖率和流通市值覆盖率分别提升至33%和76.8%。伴随着2014年下半年和2015年上半年市场的火爆,两融交易获得飞跃发展,融资融券余额从2014年7月底的4404亿元,上升至2015年6月高峰时期的2.27万亿,融资融券余额流通市值占比也由初期的不足2%迅速上升至5%的高位水平。短短3年时间,融资融券市场无论是余额总量还是交易量均达到成熟市场相应水平。
融资融券交易蓬勃发展的阶段,也正是A股市场经历跌宕起伏历史性行情的阶段:2015年年初在流动性充裕背景下,A股市场演绎了一轮基于改革预期的牛市行情,上证指数从年初的3234点最高飙升至5166点,上涨幅度高达60%。从2015年6月12日开始,上证指数出现断崖式下跌,17个交易日内从最高点急跌至3373点,抹去年初以来绝大部分涨幅。经历了市场的大起大落,投资者将负面情绪的矛头直指以融资融券为代表的杠杆交易,一时间融资融券业务被推到了风口浪尖。
杠杆交易,是金融市场的重要交易工具,在成熟市场承担着活跃市场交易、低成本构建投资组合等多项重任。在任何的市场变化中,杠杆交易作为一项交易工具,都无法决定市场的走向,无法改变市场的趋势,只是影响市场的节奏和速度。因此,作为杠杆力不足2倍的融资融券交易,是经过严密制度设定、在长期成熟市场运行的交易工具,更不应该成为市场涨跌的替罪羊。
其一,市场涨跌有其核心动因,交易工具绝非主要矛盾。市场的涨跌由当期的主要矛盾决定,交易工具在任何阶段都只是市场交易的手段,而非行情推动的驱动性因素。正如股指期货推出时,市场虽然出现大幅下跌,但行情的驱动因素是经济波动、房地产市场政策调整等多重因素叠加,而不能简单归责于做空机制的出现。
本轮市场的上涨,源于流动性过剩与改革预期带来的风险偏好上升。这两个因素共同驱动市场上升。通过对比2012年底到2013年底和2014年7月到2015年7月两个融资融券高速发展的阶段,我们可以看出,融资融券业务不是驱动行情的核心因素:虽然两阶段融资融券交易均经历了超过300%的同比快速增长,但在前一阶段,股指没有出现丝毫的上升变化。
本轮市场的下跌同样是基于估值等市场的核心驱动因素而非融资融券交易。截止2015年6月30日,我们可以看到A股中小板和创业板的整体估值已经高达112和75倍,同期法国中小盘指数和纳斯达克估值仅为37和21倍。估值压力、市场预期变化是市场调整的关键性因素而绝非作为交易工具的融资融券。
其二,本轮市场涨跌中不受监管的非法杠杆交易对市场带来了更大伤害。虽然杠杆交易不是决定行情运行方向的核心因素,但也应该客观认识到,在特殊时期,杠杆交易确实能起到加大市场波动的助力作用。特别是不能及时监控和得到充分信息披露的杠杆交易,成为市场的信息盲区,给市场波动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
本次牛市行情启动后,通过民间借贷、信托、银行优先级等各种形式形成的不受监控的杠杆交易快速发展,许多杠杆倍数高达4-5倍,风险系数极高,成为市场稳定的不定时炸弹。由于这些杠杆交易无法进行有效监控和充分的信息披露,对市场的波动性产生了较为显著的负面影响。融资融券虽然也是杠杆交易的一种,但融资融券交易信息能够得到充分披露,交易参与者资质经过严格筛选,杠杆比例得到严格控制,是风险可控的杠杆交易,应与不受监控的非法杠杆交易予以区分。
其三,从海外融资融券市场运行来看,规范化的融资融券交易相当理性,助涨助跌效应远小于其他交易工具。海外融资融券市场交易的方向在大多数时候与行情发展呈现负相关性,亦即市场出现大幅上涨时,融资交易下降,融券交易回升;市场大幅下跌时则反之。我们观察台湾股指出现大幅波动的20世纪80年代,可以看到,在市场出现超过40%的大幅回撤时,融资交易起到了行情缓冲垫的作用。
全盘否定融资融券无异于因噎废食
杠杆交易虽然在特殊时期起到加大市场波动的作用,但作为重要的金融交易工具,我们也不应该因噎废食,完全否定杠杆交易的作用。融资融券交易作为成熟证券市场运行已久的一项交易制度,更具有多方面正面积极意义。
首先,融资融券交易有利于活跃市场,增加流动性。融资融券市场通过两个途径为市场提供流动性:一方面,融资功能通过券商、证金公司两个层次融资为整体体系补充流动性,同时保证金提供的杠杆增强流动性的力度;另一方面,融资、融券交易换手率显著高于一般交易,为个券提供更多的流动性,使得交易更为活跃。
Woolridge和Dickinson在1994年的研究表明,卖空交易者通过在上涨的市场中增加卖空交易量,而在下跌的市场中减少卖空交易量来向整个市场提供流动性。AnchadaCharoenrook和HazemDaouk(2003)利用换手率作为衡量流动性的指标,通过对111个国家证券市场的研究发现,在附有较为严厉卖空约束条件的新兴市场国家中,股票市场的流动性要明显低于没有卖空约束条件的发达市场国家。
从融资融券交易活跃市场的角度来看,信用交易的活跃度显著高于一般证券交易。将台湾的情况和中国A股尚未开展融资融券时的情况相对照,在A股估值下行阶段或熊市持续低位震荡阶段,换手率持续维持低位。而台湾即使在股指大幅下跌阶段,市场也保持了非常稳定的换手率水平。说明在市场低迷时,融资融券交易是保持市场交易顺畅的重要工具。
其次,融资融券交易有助于推动证券合理估值,减弱市场波动性。在成熟市场的融资融券交易中,融资融券是兼具做空和做多双面功效的优良工具。当个股上涨至偏离合理估值区域,可以利用融券交易卖空使之回归价值区域;当个股过跌时,也可以用融资买入提升估值至合理区域。
Bris等(2004)对全球47个市场的研究以及Charoenrook和Daouk(2005)对全球111个市场的研究也都发现卖空交易可以显著降低市场的波动性,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廖士光等(2005,2007)分别对台湾和香港市场的实证检验也得到相同的结果。将2008年美国禁空的个股指数与标普500指数的波动性相比较,可以看到,禁空指数波动率始终都是大于标普500指数波动率的,也从侧面印证了卖空功能对个券价格的稳定作用。
融资融券作为风险可控的杠杆交易代表,经过成熟市场的实证验证,是可以持久稳健发展的交易工具。中国的融资融券制度,将风险可控放在第一位,从最初的交易方式选择到各项制度安排,无一不考虑到风险的可控性。
首先,从制度设计上,中国采取的是相对保守的集中授信制度。集中授信模式,也称专业化授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半官方的证券金融公司是交易体系的核心。当投资者申请融资融券,券商自身资金或券源不足时,通过向专门的证券金融公司进行转融通,来满足客户的需求。集中授信模式便于管理,当局通过证券金融公司调控证券市场的资金和证券流量,但由于市场化程度相对低,也牺牲了相当一部分的灵活性和资源配置效率。中国采取这种授信方式,主要考虑到股市发展程度不高,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尚未完全建立。证金公司的集中管控,可以对融资融券市场形成一定程度的全局控管,降低系统性风险。
其次,中国保证金制度安排严格,杠杆水平不高。保证金制度决定融资融券的杠杆水平,是信用体制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保证金制度主要包括初始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与成熟市场比较,中国无论是初始保证金还是维持保证金都选择了最高水平,对融资交易的杠杆进行充分控制。50%的初始保证金比例意味着利用融资融券工具可以进行投资的杠杆比例仅为2倍,远低于期货、期权等其他金融产品杠杆比例。
再次,借鉴日本和台湾的风险控制制度,中国的融资融券体系从证金公司、券商两个层级对个券风险进行严格管控,制定了较为严格的风控规章制度。当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或融券)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交易所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融券)交易。当单只转融通标的证券转融券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10%时,证金公司将暂停其交易。证金公司接受单只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市值达到该证券总市值的15%时,证金公司暂停接受该证券作为担保证券。
融资融券制度及风控管理仍需完善
虽然融资融券制度经过长期酝酿,对风险控制进行了最大限度的考虑和详尽的制度安排,但不可否认的是,本轮市场的大起大落中,融资融券制度中的弊端和风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得以充分显露。进一步完善融资融券制度,加强风控管理是当务之急。
首先,融资融券制度中已有的风险控制制度应严格执行,不可偏废。由于融资融券交易的杠杆特性,对融资融券交易参与者进行资格筛选,是国际通行的投资者适当性原则。中国融资融券制度建立初期,基于风险承受能力考量原则,首先从资本金上对客户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控制,对客户提出50万元资金规模的要求。但在实际执行中,证券公司为了拓展业务,往往忽略这项标准,将有融资交易愿望的客户全数纳入,使得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人大量进入高风险投资区域,降低了市场整体的风险承受能力。
其次,应加强融资融券市场整体预警能力,提高整体风险控制能力。虽然中国的融资融券制度从细则上对个券风险进行了详尽控制,但对融资融券交易整体的风险控制上,存在风险预警机制缺乏,风控能力不足的问题。
在2014年7月启动的本轮市场上行中,管理层在较早的时点就意识到了累积的融资交易风险,但由于缺乏交易经验及预警机制,未能及时有效地提示风险。而在风险累积到较高程度时,也不敢贸然实施融资融券交易整体控制手段。
对中国融资融券市场而言,要降低融资融券交易的系统性风险,应当从风险预警、风险控制两个方面入手完善风控体制。在融资或融券交易整体增长过快时,首先通过公示或警示的手段通告市场参与者,提示融资融券交易风险。在此基础上市场仍大幅单向变动,应考虑提高担保证券担保比例,提升参与者的风险承受力。如若力度仍不足,可考虑提升初始保证金比例,直接降低融资融券交易杠杆,达到控制融资融券整体交易风险的目的。
证券市场的首要功能篇4
论文摘要: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存在着政府干预过度和自律性管理不足的问题,而问题产生的原因在于监管者的定位错误。文章就我国证券监管者法律地位的改善提出了看法。
透视我国证券监管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在明确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统一监管功能的同时,首次以基本大法的形式提出:“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从而在理论上建立了国家监管与自律管理共同作用的管理体系。但从实践看,这一管理体系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我国现有的证券监管体制所存在的问题可概括为:政府干预过度、自律性管理不足。
1.政府干预过度
我国的证券市场不规范,投机性过强。对这一现实,立法者的思路是强化政府职能部门一一证券监管机关的职责,试以“政府干预”克服证券市场的缺陷。冈此,在《证券法》下,我国证券市场上政府活动的领域包罗万象,它不仅管理着市场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种市场主体,而且掌握着上市规模、上市节奏和上市资源的分配。
这种情形带来了一系列无法回避的问题:
(1)市场交易成本过大、效率缺失我国目前实行的发行核准制、上市审批制,且审批手续复杂烦琐,行政过程不透明、不规范,延长了企业筹资时间,增大了市场活动的不确定性,导致严重的效率缺失。
(2)对市场配置资源的压抑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资金流向和资源配置,首先是政府的意志而非市场竞争的结果。以实务观之,现在得以优先发行、上市的有相当一部分是历史包袱重,设备陈旧、盈利能力差的国营企业,而大量机制灵活、前景看好的民营企业,却几乎得不到上市的机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
(3)增加政策性风险由于我国政府监管行为所具有的广泛性、经常性和非连续性等特征,使得每次政策的调整都造成市场相当剧烈和频繁的波动。对政府意图的揣摩,对政府干预行为的猜测,成为投资者以及融资人活动的重要内容,对于公司业绩的关注倒置于其次。
(4)监管失灵。政府全面干预必然会“四面受敌一方面,多元化的监管目标使监管者左右为难,而政治利益激励机制决定了往往是秩序规范的目标让位于发展的目标。所以,尽管证券立法颁布了大量的制裁性规范,但真正能够贯彻执行的相当有限。另一方面,这种过度干预使得监管部门穷于应付大量的日常事务性工作,而对于其最本职的工作——监管机制的基本建设却无暇顾及。
2.自律性管理不足
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是我国证券自律体系中的两个组成部分。但是在政府的强势监管之下,我国的自律性监管显得软弱无力。
(1)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法》提及的唯一“自律性组织”。但实际上证券业协会并未发挥它的作用。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法律规范不仅太抽象而且遗漏多多。对于证券业协会,《证券法》仅以区区四个条文加以规范,对于证券业协会的组织章程、证券业协会对会员的制约机制、证券业协会与证券监管机关的制衡机制等基本问题,该法都没有明确规定。依据这样的《证券法》,证券业协会又如何能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呢?
第二,职责重叠。在英、美等国家的证券监管体制中,自律管理采取双重监管体制。证券交易所主要实施场内证券交易的监管,证券业协会则负责场外交易的规管。但在《证券法》以及相关解释中,场外交易并未获得明确肯定,所以证券业协会的宗旨也不包括组织、推动和监管场外交易的职能。而若强调证券业协会对场内交易的监管职能,必然使证券业协会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关系处于交叉和重叠状态。为了避免重复监管导致的混乱,只得牺牲证券业协会监管职能,并将其职能限于研究、宣传、交流、协调等方面。
第三,依附于政府监管。我国证券业协会在政府监管机构的督促下设立和发挥功能。证券业协会职责职权范围的确定,首先决定于政府机关的授权,而不直接来源于证券业协会的会员。这种特殊的体制与传统,使得我国证券业协会的对政府监管机构形成天然的依赖。
第四,自律监管动力的缺乏。任何组织如无法给其成员带来实际利益或可预见利益,其生命力总是岌岌可危的。因此,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推动证券公司合理从事证券业务,并为各证券公司或成员单位带来福利,成为自律监管生命存续的源泉。《证券法》只强调发挥证券业协会在纠纷调停和纪律处分方面的职能,而忽视证券业协会也应为成员单位创造商业机会。成员单位也极少借助证券业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这样的证券业协会既缺乏威性又缺乏亲和力,其规管、沟通等自律功能难以发挥。
(2)证券交易所
目前我国的证券交易所离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组织还有一定的差距。这段差距从《证券法》的规定中,也可见端倪。首先,从证券交易所的性质和法律地位看,虽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章程都将自己定位为“实行自律管理的会员制事业法人”,但《证券法》既末明确提出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制法人性质,也未确认证券交易所的自律性组织的法律地位。其次,在证券交易所的组织上,虽然从《证券法》第98条第2款:“证券交易所的积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以及第1l1条和第1l3条关于“会员费”和“会员管理规章”的规定中,可以认为《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交易所体制是会员制,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会员制证交所的机构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总经理和监察委员会。而《证券法》对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大会和监管委员会却只字未提,涉及到理事会的也只有两处。(2)一般来说,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作为自律组织,都是会员出资,会员管理。但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交所的章程都明确提出,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命。所以,我国的证券交易所实际上是由会员出资、中国证监会管理和决定证券交易所的重大事项,这些与证券交易所作为会员制自律组织的性质极不相称。
二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完善
对以上所述的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其根源在于我国的证券立法对证券监管者的定位不合理。
1.监管机构的定位
监管机构的定位是指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将自己置于什么地位。如果说把证券市场比作足球赛场,球员比作市场主体的话,那么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充当裁判还是教练呢。一般说来,证券监管机构应当作为规则的制定者,按照市场规律来制定、修改、平等地适用于所有市场参与者的游戏规则;作为规则的执行者对市场出现的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惩处;作为纠纷的裁判者,不偏不倚,公正裁决。它不应当是教练,亲自指挥市场主体如何“踢球”,更不应当在球场形势紧张或球场形势没有按照自己的意愿发展时,亲自上阵代替市场主体“踢球”。我国政府监管机构虽然以“裁判”自居,但同时又希望自己能随时去客串“教练”甚至“球员”。这在我国证券监管体制上的表现就是,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具有任意性,权力缺乏监督和制约机制;市场自律机制则由于政府监管机构的强力干预而缺乏发挥作用的空间。冈此,转变监管机构对自己的定位是从立法上改善监管者法律地位的前提。
2.合理界定证券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
在对此问题进行探讨之前,首先应阐明《证券法》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就是现实中的中国证监会。通过对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分析,笔者发现,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监管行为的宽泛性和任意性在很大程度上都归因于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不合理。要合理界定证券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第一,加强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督管理体制使中国证监会地位得以提升,拥有的权力也大大增加。特别是中国证监会拥有过于宽泛的自由裁量权和行政立法权。在此笔者提出要制约证券监管机构的自由裁量权,并不是要一概否定赋予监管机构行政立法权和自由裁量权的做法,关键是如何赋予,例如,哪些事项可以赋予,赋予之后怎样实施制约和监督。对此,大多数法治国家的做法是通过严格的行政程序法、立法审查或者司法审查的制度对行政立法活动加以规制,力求实现行政效率与行政公正之间的平衡。我国要借鉴证券法制比较完善国家的做法,其有效的途径就是将中国证监会置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之下,直接向全国人人报告工作,由全国人人对其行政立法工作和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提高证券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中国证监会作为我国执行证券监管的最高权力机构,承担着维护我国证券市场的安全稳定,促进证券业发展的重任。它应有权按照这一宗旨来实施监管活动。政府不应仅将其视为政府经济政策的贯彻者。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使其脱离于国务院的隶属,比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通过立法将证监会设置为一个专司证券业监管的独立的行政机关,规定以维护投资者利益,证券市场的安全稳定,提高证券市场效率为其行使职权的宗旨。此外,将中国证监会独立出来,将真正实现中国证监会的权责相当,由中国证监会来充当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或行政诉讼的被告,在其监管行为侵犯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承担赔偿责任。而这对证券监管机构监管的滥用也是一种有效的制约途径。
3.强化自律性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和深、沪两大证券交易所是我国证券业的自律组织,它们在对证券市场的管理中分工不同,以下将对两类组织在强化自律性管理中需要改善的地方分别加以叙述。
(1)提高证券交易所的自主性
由于我国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在行业自律上的分工不同,提高监管自主性主要是针对深、沪两大证券交易所而言。要提高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的自主性,应从以下两方面入手:第一,从组织上来看,深、沪两个证券交易所虽然都是会员制的自律组织,但其主要负责人的人事任免权在很大程度上掌握在中国证监会的手中,这就使证券交易所在重大事项上的决策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来自政府的干预。因此,要提高两大证券交易所的自主性,首先就要赋予其独立的人事任免权,由证券交易所会员选举出他们所认可的,能在最大程度上代表他们利益的交易所负责人。第二,从职责上来看,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商的会员性组织和证券市场的实时监控者,它应该并且也有动力和能力对证券市场中的具体业务进行管理。因此,证券监管法在对政府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进行职责分配时,应将政府的职责限定于制定基本的方针政策和监管框架上,而将更多的对具体事务的管理权赋予证券交易所。
证券市场的首要功能篇5
建立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的必要性
在国外发达国家的成熟证券市场上,证券公司退出市场的主要途径包括证券公司破产,解散、收购和退出证券交易所交易(即下市,goingprivate)等。证券公司退出可以是主动的战略行为,但更多的表现为因经营不善而造成被动的结果。证券公司退出市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不仅是完善公司外部治理环境的重要条件,而且是股东能够行使“用脚投票”权利的主要依据。建立证券公司退出机制使得公司经营者能够更多地关注自身股票价格的市场表现,可以对管理层产生有效的约束和激励作用,促使证券公司更加充分地进行信息披露,增强信息的透明度,促进市场运行的透明、公平和高效,从而实现证券市场优胜劣汰的功能。
现在,监管层将建立证券公司退出机制提上了重要的议事日程,本身就说明了市场正在向规范、成熟的方向迈进。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的建立虽然会在短期内给市场带来一定的冲击和压力,但是短痛总胜过长痛。从长期来讲,如果建立健全了证券公司退出机制,那么就意味着“该退出时就退出”的制度建设已经开始确立,有利于促进证券市场的规范、稳健、高效和有序运作。
建立证券公司退出机制是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稳健、高效运行的必要途径和有效手段。在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建立公司下市制度是各国证券市场制度建设的重要之一。一个高度市场化的证券市场可以通过其内在的运行机理实现其自身的均衡。证券市场运行机理的表现之一,就是不断吸纳优质公司上市,同时又不断淘汰劣质公司下市。通过吐故纳新的动态调整过程,为证券市场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促使资源从低效率的劣质公司流向高效率的优质公司,促进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这是证券市场所应具备的重要功能。因此,作为优化资源配置的有机系统,证券市场必须是双向开放、有进有出的市场。但是,到为止,我国的证券市场基本上表现为一个单向扩容的半封闭式的市场,即只有单一的吸纳功能,而尚未真正有效地发挥排放功能。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和市场体系的不健全造成市场功能残缺不全。同时,证券市场排放功能的发挥缺乏必要的制度支持和实现途径,这极大地制约了我国证券市场内在机理的正常运行,并弱化甚至异化了证券市场的其他功能,从而难以充分地发挥市场整体的功能整合效应。
“流水不腐,户枢不纛”。要确保我国证券市场长期平稳、健康发展,必须从制度建设上加以完善,这就需要在逐步改革股票发行制度、完善上市机制的同时,还必须重视并着手探讨建立既体现市场运作规则、又符合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的公司退出机制,使之与前者相匹配、相对应。证券公司的。动态调整过程就是资源的重新配置过程。只有证券市场有进有退,证券公司能生能死,能上能下,把优质公司吸纳进来,将劣质公司淘汰出局,才能盘活存量,优化增量,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通过证券市场内在运行机制的自身调节,可以优化证券公司主体结构,改善其整体素质,提高其营运质量和运作效率,为我国证券市场运行实现更高层次的动态均衡奠定坚实的基础。
建立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的重要性
目前我国建立证券公司退出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建立健全适当的退出机制有助于证券公司的“优胜劣汰”,改善证券市场主体结构,提高证券公司的总体质量。对于一个市场来说,进入壁垒和退出壁垒的高低对于该市场的平均利润水平和竞争程度有着明显。证券公司作为证券市场重要的中介机构,应当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因此设立一定的进入壁垒是正确的,但设置很高的退出壁垒则是不合理的。高的退出壁垒造成经营不善的绩差公司仍然留在证券市场中,劣质资产不能退出,导致良莠不分,必然降低证券公司群体的质量。这不仅造成资源的大量浪费,妨碍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降低了资源的配置效率,难以实现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而且加剧证券公司之间的过度、无序竞争,增加竞争成本,降低竞争效率,摊薄证券公司的平均利润,从而不利于提高市场的整体运作效率。因此,建立证券公司退出机制,促使劣质公司适时退出证券市场,给成长性良好的证券公司留下更大的发展空间,将充分地发挥证券市场的筹资功能和优化资源配置功能,有利于改善市场主体结构,优化证券公司的内在质地,提高其营运质量和运作效率。
其次,建立健全证券公司退出机制有助于优化证券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合理的约束和制衡机制。通过完善证券公司外部治理环境,以此来推动内部治理结构的健全,不仅较为现实,而且更具有可操作性。这是因为外部治理更多地表现为监管制度建设和游戏规则的建立,而内部治理是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政府和管理层不宜介入。从广义的概念来说,破产、收购与摘牌(即下市)都属于证券公司退出机制,不同的退出路径具有较大的差别。由于我国证券法制建设相对比较滞后,法规体系不健全,相关立法不配套,加上监管不力,造成我国证券市场违规的现象非常严重。所以,建立健全证券公司下市制度,完善退出机制,并且辅以严厉的证券违规处罚机制,可以有效地防止“内部人控制”现象的产生,降低成本,把经理层的经营管理行为纳入法制的轨道,形成有效的约束和制衡机制,从而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证券公司运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再次,建立健全证券公司退出机制对于那些处于亏损边缘的证券公司来讲,无疑形成了无形的经营压力,是一种巨大的挑战。在只有“生”没有“死”的市场环境下,虽然有证券公司经营业绩欠佳,但丝毫没有退出市场的迹象,由此给市场造成一种假象:期待它们有朝一日能“乌鸦变凤凰”。目前我国证券公司一旦注册成立,进入证券市场,似乎成为了一种终身制,如果那些理应摘牌的证券公司仍然充斥于市场,那么就会引发证券市场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不合理现象。而一旦建立证券公司退出机制,情况就不同了。证券公司若一亏再亏,有可能被迫退出证券市场,这对于那些处于经营亏损边缘的证券公司来讲,压力与影响尤为明显。而有生有死是市场经济的客观,只有实行优胜劣汰,才能清理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促使证券市场真正走向良性循环,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同时建立退出机制对于那些业绩尚可的证券公司来讲也是一种挑战。正如产品具有生命周期一样,企业的生存和成长也具有自身的生命周期。由于不同的企业处于不同的产业周期,它们的经营业绩也总是会有波动的,如何维持其经营业绩的稳定性与增长性,以避免其经营业绩的大幅滑坡,对它们来讲是一个持续的挑战。建立证券公司退出机制则是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
其四,建立健全证券公司的退出机制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证券市场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从证券市场成立以来,证券公司一直处于有进无出的状态。从证券市场完整的功能来看,它至少是具有融资、优化资源配置、转换经营机制、价格发现等几大部分,但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的证券市场只实现了融资功能。因此,有必要促使资源由低效率的劣势企业向高效率的优势企业集中,促进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以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和运作效率,这是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从这个发展趋势来看,即使是管理层不推出一定的办法,市场这只无形之手也会自动矫正,促使资源在证券公司之间实现重新的优化配置,这是证券市场逐步走向规范、成熟的重要标志。
我国关于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的规定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章第117条到第145条的有关法律条款对我国证券公司的有关法律地位进行了立法解释。1999年3月16日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对证券公司的设立、变更、风险管理和日常监管等提出了更加明确的意见;同时根据该意见还制定了《证券公司的报批程序》,对证券公司的筹建、开业和增资扩股等做了进一步的规定。
但在以往的有关法律和条例中,大家对证券公司的理解更多的是在公司的设立、发展等方面,而对证券公司的退出机制则没有清晰的概念和认识。此次大连证券因违法违规行为严重、造成公司资不抵债而被中国证监会取消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实际上,证券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类,适用于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通过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除了公司设立、合并分立等以外,还在第八章对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第189条到198条)做了详尽的规定。我们可以把它归结为以下两类:(1)自行终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2)强制终止: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并进入清算程序;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并进入清算程序。此外,《证券法》第201条规定,“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中有严重违法行为,不再具备经营资格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取消其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从这个意义上讲,证券公司的退出有自愿退出和被迫退出两种情况。而公司资不抵债、被依法宣告破产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是证券公司被迫退出的两个主要条件或标准。
1988年设立的大连证券公司,证券业务一度较快,在全国证券市场上曾有一定。但由于其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内控制度不完善,公司被内部人控制,少数高管人员缺乏意识,挪用客户保证金、为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重,致使公司资不抵债,经营风险巨增。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去年9月7日证监会决定对大连证券实施停业整顿,并会同辽宁省、大连市政府组成停业整顿工作组,进驻大连证券。停业至今七个月来,大连证券的整顿工作一直围绕着“稳定股民、稳定债民、稳定员工,化解风险和惩治犯罪”展开。,大连证券已停止所有证券业务,其停业整顿工作基本实现了预定的目标,风险已得到有效化解,违法犯罪行为遭到严厉打击。
从近年来国外证券业的风险事件中吸取教训
进入20世纪80年代,国际体系、资本市场此起彼伏的剧烈动荡,增强了国外证券公司的风险意识和风险观念。到了90年代,金融证券业领域的风险事件接踵而至,更加显现出多事之秋的特征。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传统大公司破产倒闭的同时是证券公司的倒闭破产。1997年11月3日,三洋证券公司破产,负债31亿美元,这是东京股票交易所第一类上市日本证券公司的首宗破产事件。11月17日,日本十大商业银行之一的北海道拓殖银行因坏账累累,不得不宣布倒闭。11月24日,有如金融界的七级地震,山一证券公司宣布清盘,结束了它整整100年的悠久,这是日本战后最大的公司倒闭事件。山一证券是日本四大证券公司之一,它的负债高达290亿美元,还被查出22亿美元的隐性债务。12月5日,韩国第八大证券公司——高丽证券公司破产。1998年春节前夕,具有丰富国际经验的香港百富勤投资集团,竟由于在印度尼西亚的投资失误,导致全盘资金周转困难,经过一番痛苦挣扎之后,于1月12日正式宣布停业清盘。百富勤曾一度是除日本之外亚洲最大的投资银行,1996年其利润可与世界第一大投资银行美林证券在亚洲的经营纪录相媲美。百富勤关闭仅仅十天以后,香港另一家大证券公司正达行又于1月22日宣布停业清盘。此外,还有英国历史最悠久的巴林银行的破产、大和银行国债交易部门的巨大营运风险、野村证券的舞弊交易行为引发的信用风险以及美国赫赫有名的对冲基金长期资本管理公司(LTCM)的巨额损失。
世界金融证券业领域的一系列风险事件使业内人士普遍意识到,以往风险管理过多地注重甚至停留在政府管理层和大型的高级管理层,而风险管理最核心的部分——全面、完整的企业风险管理及控制系统却往往被忽视、割裂了;正如在1999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提交的主要针对银行业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验证架构”报告所指出的,近期出现的金融机构,如果能够有效地保持内部风险管理系统,许多危机都能够有效地避免。因此,当代风险管理尤其强调企业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系统,并以此作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及有效规避、控制金融体系危机的最重要基石。虽然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每天面对的风险各不相同,但是从以上这些世界证券业中典型的风险事件可以看出,如果没有建立起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那么经营失败的教训将是惨痛和深刻的。对于我国证券公司来说,必须认真从中汲取教训。
1、金融机构建立起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基本保障。在这个过程中,应当建立适当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包括完善的帐目和会计记录及内部财务管制,完备和强有力的内部审计制度,整个审计必须独立于公司的其他业务;明确个人权限,阐明公司风险管理及控制的政策等,都是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关键。试想,如果巴林银行和大和银行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在公司内部实施基本的风险管理做法——前后台业务分别由不同的人员来负责,就有可能避免损失,至少能将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2、金融机构必须加强对高层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业务人员的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在对高层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委以重任的同时必须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否则,如果有关人员的虚荣心作崇,心理膨胀,不肯承认失败,不断违反交易原则将资金投入到无法挽回败局的交易中,那么最终遭受损失的将是证券公司本身。
3、风险管理和控制中的最大难题是如何加强对人的控制。从国外证券公司的风险案例中可以看出,在致命的风险事件中,人的因素总是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虽然人们可以制定出各种规章制度和运作程序来防范和控制各种各样的风险,引进对冲工具来降低市场风险,实施严格的审查程序来减少信贷风险,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来规避营运风险,但这一切都是人为设定的。既然人可以创造它们,也就可以反向地利用它们。因此,在大力倡导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完善风险监控机制的同时,强化员工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提高员工的执业素质是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在实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过程中,有效发挥或约束人为的因素同样都是必要的和重要的。
4、必须正确处理好业务发展和公司风险承受能力之间的关系。一个运作成功的证券公司应当牢固树立起稳健经营的理念。从国外大型证券公司的发展历程来看,能够取得今天辉煌的经营业绩都是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稳健经营换取的。例如,摩根斯坦利有时为了减少或规避风险,宁愿放弃合作机会。相比之下,百富勤的经营作风则是偏好于高风险和高收益。1997年,当原来在亚洲拥有庞大债券业务的西方国家投资银行,例如美林证券等,将亚洲债券业务的范围只限于日本国债时,百富勤却独自在亚洲高风险国家的资本市场上驰骋。仅1997年,百富勤就为印尼公司主承销了36亿美元的债券。百富勤曾经自豪地声称拥有亚洲最大的债券承销队伍,1997年公司总裁杜辉廉在接受美国《财富》杂志采访时表示,“同我们竞争可不是件容易的事情”。相信处于鼎盛时期的百富勤也没有料到,一年之后正是其引以为豪的债券业务迫使自身破产清盘。
结语
证券市场的首要功能篇6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指将流动性较差,但能产生预期资金流的住房抵押贷款出售给证券化特设机构(SPV),由SPV对抵押贷款进行汇总和结构性重组并担保发行可以在资本市场上流通的证券的过程。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现已形成大规模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市场,对住宅业的发展、住房自有率的提高以及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化解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因此,借鉴先进经验,对我国房地产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一、国外及香港特区MBS经验
(一)美国MBS经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起源于美国,是最典型的模式,与20世纪六十年代以来美国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是密切相关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过程包括三个主体:原始发起人(原始权益人)、特设机构(SPV)、投资人。其主要运作过程如下:(1)由住房抵押贷款机构(如商业银行、住房储蓄机构)充当原始权益人将自身的抵押贷款重组剥离出去,组合成抵押“贷款池”,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出售给美国设立的三大(准)政府机构(SPV),SPV通过“真实出售”获得该资产的所有权。(2)由于住房抵押贷款一般来说期限长、价值大,抵押人的违约、拖欠等因素会给投资者带来损失。因此,需要对资产进行信用增级,包括政府信用担保和私人机构进行的信用增级两种途径。(3)通过信用评级机构以评估、担保、保险等形式进行信用评级,并且跟踪监督,保证证券的安全度。(4)SPV发行并向投资者销售抵押支持的证券,SPV按合同规定保证收入现金流首先偿付投资者本息。(5)最后由原始发起人对抵押贷款组合进行管理,收集证券化抵押债券所产生的现金流,通过中间的托管行服务人员交付给SPV的受托管理者,再由该受托管理者向投资者支付利息。
以美国为代表的较早发展成熟房地产金融市场的国家基本上都遵循了“政府-市场合作”的模式,虽然市场力量比较突出,私人金融机构充分发展,但政府介入金融市场仍然是必要的。在健全的市场体系下,政府起兜底作用,通过金融性政策体现,尽力遵循市场机制原则。
(二)香港特区MBS经验。香港特区政府于1997年3月成立了香港按揭证券公司(HKMC),支持其作为独立公司进行市场化运作,专门发展二级抵押市场。
起步阶段,主要是构建市场交易体系,包括:(1)对全港抵押贷款进行普查,以准确把握资产组合的质量;(2)选择资信高的银行作为核准的贷款出售机构,以促进贷款合约的标准化;(3)选择服务机构负责贷款本息的回收;(4)设计港元及外币债券融资方案,由香港金融管理局为债券发行的人和管理人,为购买抵押贷款建立自己的资产组合融通资金;(5)与香港外汇基金达成100亿港元的循环信贷安排,以弥补公司流动资金短缺;(6)从银行购进抵押贷款,建立自己“贷款库”;(7)与5家保险公司于1999年4月联合发起抵押贷款保险计划,即由HKMC为贷款-价值比高达85%的贷款提供信用担保,保险额为贷款额的15%左右,以提高抵押贷款的信用等级,然后由HKMC与有实力的保险公司签署再保险协议。
第二阶段,公司于1999年10月首次以“交换-持有”交易方式发行了16亿港元抵押贷款证券。这种“背对背”的交易方式尽管只是雏形和试验,投资者规模也有限,但在一定程度上对改善银行的资产结构起到了效果,比较抵押贷款的50%的风险权重,HKMC的抵押贷款证券风险权重为20%,这有效地降低了银行风险,提高了银行的资本杠杆率。
第三阶段,在以上多种试验的基础上,HKMC于2002年推出30亿美元抵押贷款证券发行计划。此次证券的发行已基本与国际通行的证券化模式接轨,HKMC核准的卖方和服务机构数量丰富,投资者队伍也不断扩大,这些标志着香港抵押贷款证券化日趋完善,与国际化模式接轨。
香港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特点:香港政府成功地运用政府干预,主要表现在立法支持和机构组建两个方面,如《住房法》的颁布和信用等级很高的HKMC的组建;中介结构发达且运作规范;金融管制较松,创新活跃;金融证券法规健全。总之,香港房地产金融二级市场是在一级抵押贷款市场获得充分而规范的发展、法律体系完备和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下,直接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后建立起来的,对我国大陆地区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二、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
(一)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现状。我国住房抵押贷款是在住房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出现并快速发展起来的,由于我国个人信用制度不健全,抵押制度和抵押担保保险制度建设相对滞后,这些都导致银行的风险增大。加入WTO后,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与盈利能力显得非常紧迫,同时金融的竞争加剧,金融产品种类贫乏,住房市场巨大的资金需求都要求我们积极探索符合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这是大势所趋。但是与上面所述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证券化的特殊动力机制以及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的特点,又决定了在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还算是个“早产儿”,需要适宜的发展条件和努力试探。2005年中国建设银行作为试点单位,发行了国内首个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建元2005-1份额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开创了国内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先河。
(二)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选择。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可以大大降低我们的学习成本,同时要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探寻在技术与经济上都具可行性的证券化模式。
1、完善和坚实市场体系基础。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以完善的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为基础的。因此,需要从以下方面完善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一级市场:第一,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住房居民消费热点的形成,商业银行应大幅度增加对住房抵押贷款的资金投入;第二,从香港的经验来看,需要建立健全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防范机制。稳定的预期现金收入流量是证券化住房抵押贷款应具备的首要条件,也是发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基础,还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发展迅速,但金融基础设施尚不健全,日趋突出的抵押贷款风险将会构成一大障碍,因此需及早加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规建设,形成一个涉及住宅业、银行业、证券保险及其他中介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体系。同时,加强各有关部门的相互协调,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顺利实施和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还应成立政府抵押贷款担保机构,在一级抵押市场上为住房抵押贷款充当无条件偿还贷款的保证者和保险者,在二级抵押市场上提升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信用等级;第三,坚实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基础还需要在加强金融市场建设和监管的同时,逐步完善中介服务体系,严格规范中介服务机构行为,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发行与流通提供保障。大力培育出一大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机构投资者,使其成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市场的主力和稳定力量。
2、建立国家性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公司。通过国际经验,在MBS的发展过程中,包含了很多政策调控和公共政策目标,政府主导成为一个重要的先决条件和核心作用。笔者认为,从我国国情出发,积极探索二级抵押市场运行制度的创新,通过立法,成立面向全国的单一专门机构――国家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公司。既能充分体现政府对住房金融的引导与扶持,强化政府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中的主导作用,又能赋予SPV更高的资信,从而使SPV所发行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更容易为投资者所接受;同时,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防范机制还不完善,金融市场发育还不成熟,又缺乏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操作经验,因而初始阶段的SPV将面临更大的运营风险。而SPV以政府为背景,可以从资金上更好地应对可能出现的偿付危机,以保证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持续稳定发展。
3、选择合适的商业银行。在我国只有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体系,由于各家商业银行经营差异,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占的比重也存在明显差异。根据规模效益原则,应选择住房抵押贷款已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因此,2005年我国选择了中国建设银行作为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起人的首选银行。同时,应选择住房抵押贷款规模比较大、风险控制机制比较完善、抵押贷款操作比较规范的省市分行进行试点。
4、公司的经营范围和可选择的运作方式。借鉴香港模式,国家抵押证券公司作为证券发行人,赋有SPV功能,专门从事抵押贷款证券化运作。通过从贷款机构购买抵押贷款建立自己的“贷款池”,以此发行担保抵押贷款证券(MBS),为降低经营风险,与保险公司联手推出抵押贷款保险和担保,完善我国的抵押保险机制,从根本上降低抵押贷款证券的风险权重,提高信用等级。
借鉴美国经验,通过资格审查,建立健全全国性抵押贷款证券化中介服务体系,为抵押贷款证券化提供规范的贷款服务、证券托管、中央结算和信用评级服务。
以香港分阶段地发展完善模式为鉴,应保证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我国发展初期的自然过渡。发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在我国作为新生事物,发行和运营者要积累经验,投资者对其也有一个认识和接受的过程。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初期,为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认购,可以考虑以转手抵押贷款证券作为首选品种。转手抵押贷款证券不仅技术简单、可操作性强,而且因有政府机构提供担保而具有较高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其发行可采取以下对策:1、发行面额小、收益高的证券类型;2、应根据住房抵押贷款组合不同的期限结构和收益结构,设计多种类型的证券,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要;3、证券利率应实行浮动利率,以防范因市场利率变动而带来的风险;4、应选择规模大、资金实力雄厚、经营业绩良好且社会信誉度高的承销中介,以确保证券的成功发行。
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技术日趋完善、金融市场进一步规范以及投资者逐渐成熟的条件下,可以在转手抵押贷款证券的基础上发行技术操作比较复杂的担保抵押贷款证券或切块抵押贷款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