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的相关理论范文篇1
关键词:国际经济与贸易;应用型人才培养;学科体系构建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
长期以来,学者们对培养应用型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人才的研究逻辑思路是院校定位——专业定位——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设计——实验教学和教学模式。但对应用型国际贸易人才需求细分、岗位定位及由此而衍生的应用型国际经济与贸易人才应具备的能力分析上缺乏深入的研究;从院校定位与应用型国际经济与贸易人才应具备能力综合研究出发,进而构建科学合理的应用性国际经济与贸易人才培养方案尚属空白研究领域,在此从以上两方面进行系统研究。
一、国际经济与贸易人才的分类及培养目标定位
(一)国际经济与贸易人才的需求分类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毕业生的就业面向概括起来一般是:第一,到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从事教学及科研工作;第二,到政府对外贸易经济管理部门、国民经济综合部门、商业部门或大型涉外公司从事对外经济与贸易管理工作;第三,到涉外企业、合资企业、商贸公司、银行及金融公司从事贸易业务、市场营销、国际结算、外贸会计等工作。
从毕业生就业面向总体来看,可以将国际经济与贸易人才分为研究型或学术型国际经济与贸易人才及应用型国际经济与贸易人才两大类。其中,应用型国际经济与贸易人才又可分为应用型对外贸易管理人才及应用型国际商务经办人才。
(二)国际经济与贸易人才培养的院校定位
研究型或学术型国际经济与贸易人才的培养需具备一定的条件:
其一是要求培养这类人才的高等院校具有丰富的高水平教师资源,其二是要求选择这一培养方向的学生具备较高的素质和学习研究养成。在我国具备培养这类人才培养能力的高校屈指可数。
应用型国际经济与贸易人才需要配备一定比例的国际贸易实务能力较强的国际商务经办型师资力量。从我国院校来看,二类本科院校和三类本科院校培养的人才均属应用型国际经济与贸易人才。只是二类本科院校培养的应用型对外贸易管理人才比例相对三本来说较大,是其主要人才培养方向,而培养应用型国际商务经办人是三类本科院校的主要人才培养方向。职业高等院校的培养定位则应是单纯的应用型国际商务经办人才的培养。
二、应用型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人才应具备的能力分析
应用能力的分析离不开具体的国际贸易管理岗位和商务经办岗位,下面从对外贸易管理岗位和国际商务经办岗位的具体角度,分别对应用型对外贸易管理人才和应用型国际商务经办人才的能力要求进行系统分析。
(一)应用型对外贸易管理人才应具备的能力分析
应用型对外贸易管理人才,会从事政府对外贸易经济管理及国民经济综合部门的管理工作,也会到商业部门或大型涉外公司从事对外经济与贸易的管理工作。基于此,应用型对外贸易管理人才必须具备如下能力才能满足将来的管理岗位要求:
第一,应具备一定的经济学理论知识,能正确理解和分析一些常见的经济现象;第二,应具备一定的管理知识和经济法律知识,能够提出或制定较为科学可行的管理措施;第三,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能正确解读各国对外贸易政策和有关国际贸易组织相关协定;第四,应具备一定的市场知识,能为商业部门或大型涉外公司提出经营管理建议;第五,应熟悉国际商务经办的各个环节,这是应用型对外贸易管理人才进行管理或者管好业务的基本保证和前提;第六,应具备一定的计算机和网络知识,为管理和日常管理业务提供技能支持;第七,应具备一定的语言能力,包括外语和母语,能撰写管理文件,并进行外文阅读和口语交流;第八,应具备必要的电子商务知识,能适应现代商务管理的要求。
(二)应用型国际商务经办人才应具备的能力分析
应用型国际商务经办人才一般会从事国际市场开拓、国际结算、国际货物保险、国际运输、外贸会计核算、进出口报关、进出口报检、进出口业务跟单等工作。因此,应用型国际商务经办人才必须具备如下能力才能满足工作岗位的要求:
第一,应具备一定的经济学理论知识,能正确理解和分析一些常见的经济现象;第二,应具备一定的管理知识和经济法律知识,能够对国际商务活动进行有效组织和管理;第三,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能正确解读各国对外贸易政策和有关国际贸易组织相关协定;第四,应具备较强的商品知识和市场知识,能针对相关商品独立拓展市场,寻找相关产品客户,建立自己的客户群;第五,应熟悉国际商务各种单证的格式和规范,具备填制各种外贸单证的能力;第六,了解国际国内相关经济法规和国际贸易惯例,具备进行国际商务活动业务洽谈的能力,包括业务谈判的外语能力;第七,掌握会计核算知识,具备国际商品报价能力;第八,掌握进出口报关、清关知识和程序,具备报关、清关的基本技能;第九,掌握报检知识和程序,具备报检基本技能;第十,掌握国际货物运输和保险知识,具备进行国际货运和货物保险的基本技能;第十一,掌握国际结算的基本知识和相关程序,具备国际结算基本技能;第十二,具备一定计算机和网络知识,为管理和日常管理业务提供技能支持;第十三,具备一定的语言能力,包括外语和母语,能撰写修改国际商务合同、信用证等文件,并进行外文阅读和口语交流;第十四,应具备必要的电子商务知识,能适应现代国际商务活动业务的新要求。
三、应用型国际经济与贸易人才培养体系的构建
院校定位和国际经济与贸易人才培养目标是影响国际经济与贸易人才培养体系构建的基本影响因素。专业的师资力量配备及院校和专业的管理水平是人才培养体系目标实现的前提和保障。
国际贸易的相关理论范文篇2
在国际贸易理论中,对国际技术贸易的理论探索尚未形成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但我们能从中找出一点关于国际技术贸易的理论基础。之后的需求-资源关系理论、技术要素理论和产品生命周期理论等都开始对国际技术贸易有所涉及,并着手对技术进行独立研究。关于国际技术贸易产生的原因,马克思认为商品的价值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生产的技术越是先进、生产的条件越好的商品所需要的个别劳动时间越少,该商品也就越具有价格优势。鉴于此,市场参与者都会积极主动地研发新技术,以此来改善生产条件、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若市场有合适的技术可以购买,且其价格低于自己研发所需要的费用,那么技术贸易就产生了。比较成本理论认为,不同国家研制开发技术的条件存在区别,技术产品的相对成本也存在高低之分,故一个国家从发达国家购买技术的同时也向不发达国家输出了技术,这一理论奠定了国际技术贸易的客观依据。根据赫克歇尔和俄林,技术知识是一种要素禀赋,每个国家都应该充分利用其相对丰富的要素进行生产和出口,进口稀缺的要素产品。因此,每个国家都应该出口其掌握了技术的产品,进口其没有掌握的技术的产品。美国学者波斯纳和哈夫鲍尔认为,技术先进的国家由于其技术上的优势会使其在该产品的生产上保持一段时间的垄断地位,从而形成了技术差距。由于技术的模仿效应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在这一段时间内,关于该技术产品的贸易便产生了。日本人斋藤优认为一国的经济发展受到国内和与之有经济交往的国家的需求以及与资源的制约,如果资源不能满足需求,就会产生技术革新,也形成国际技术转移的动力。关于国际技术贸易动机的研究,曼斯菲尔德认为跨国公司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在技术转让和直接投资上进行选择:如果跨国公司在生产要素上有保障,出口又能获得较大利润的情况下,一般会倾向于直接投资;只有在国外市场较小、目标市场国不具备投资的条件下,跨国公司会选择技术转让。英国经济学家邓宁则认为一国的经济活动由对外直接投资、技术转移和货物贸易构成,要想考察国际技术转移的动机,就必须将三者结合起来分析提出“三优势”理论模型,该理论认为国际技术转移的动机的“三优势”包括内部化优势、所有权优势以及区位优势。所有权优势是指国外企业没有的、本公司所有的技术、商标所有权优势以及规模经济等优势;内部化优势是指企业内部运用所有权优势,实现技术转移内部化、消除交易成本的能力;区位优势则指东道国所拥有的要素享赋、市场以及政策优势。一般来说,如果一个企业内部优势以及东道国区位优势不明显,企业就会倾向于进行技术转移。关于国际技术贸易转让机制的研究,根据上述的技术差距理论,随着其他模仿国加大对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和模仿生产,技术创新国的技术领先优势便会逐渐丧失。为了延长技术的生命周期和实现利润最大化,技术创新国会通过技术许可和投资等方式进行技术转让。技术模仿国则通过自行研究或技术引进等方式掌握该生产技术,从而实现技术产局缩小甚至消失。美国经济学家费农认为产品的生命周期包括三个阶段:产品开发阶段、产品成熟阶段和产品标准化阶段。在产品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产品的要素密集度不同,生产该产品的优势也随之从科技密集型向资本密集型再到劳动力密集型将进行转移。在这一过程中,技术领先国开发新技术产品并占领国内市场,继而向外出口,随着国际竞争的加大,然后技术产品出口又逐渐减少,最后该技术产品的创新国从国外进口。这样,该技术在技术创新国结束它的生命周期。但由于技术产品的输出,资本和技术也在输出,技术从而由技术创新国转移到另一国,这样该技术在另一个国家开始了其新的生命周期。综上所述,国际技术贸易的产生是伴随着商品贸易,马克思商品价值理论、比较优势、赫克歇尔和俄林资源禀赋等理论都在一定的程度上分别阐述了国际技术贸易理论产生的原因、国际技术贸易运作机制。
2国际技术贸易技术发展作用的研究
国内研究学者围绕国际技术贸易与技术进步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其研究主要集中在技术引进与自主创新关系以及技术引进与工业技术进步的关系等。周斌、李辉娥(2000)[4]用柯布一道格拉斯生产函数对上海市技术引进项目的宏观经济效益进行定量分析,研究表明技术引进提高了上海的工业技术水平,促进了技术进步。成蓉(2002)[5]认为技术引进是促进发展中国家技术进步的有效途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利用技术引进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方面取得了令人注目的成绩。田楠(2005)[6]测算出了技术引进与技术创新之间有显着的较强正向作用关联性。上述研究都表明技术引进对技术进步都存在正向影响。而陈国宏(2001)[7]等运用格兰杰因果关系分析法验证了短期内,技术引进是我国工业技术进步的重要原因,但不存在长期内则同向关系。李光泗、徐翔(2006)[8]对1990-2004年江苏省的数据研究表明:江苏省技术引进与技术进步呈现负相关,没有表现出预期的正向影响;而自主创新投入对江苏省技术进步产生了显着的正向作用;技术引进和自主创新投入与技术进步之间均没有表现出显着的格兰杰因果关系。综上,国内大部分研究结果认为通过技术引进可以促进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但有文献认为技术引进与技术进步不存在长期的协整关系,更有文献验证技术引进与技术进步负相关。这一结果与国外学者大多支持的技术转移促进技术进步的一致结论大相径庭。对此,许继琴、潘丹等(2008)[9]纵观世界各国技术引进的历史进程,发现技术引进成功的国家都是正确处理好技术引进与消化吸收的关系。而我国长期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工作重视不足,这可能是导致国内实证研究结果不一致的重要原因之一。
3国际技术贸易发展的影响因素分析研究
不少学者还对国际技术贸易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和研究,蒋殿春(2001)[10]研究认为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引进应与其国内技术发展水平、投入要素相对价格、消费者收入特征等技术支持要素相适应,并指出所引进技术要与国内技术水平差异不太大、接近于表转化或转标准化的新技术,国内的有关政策也应对技术选择作适当的引导。部分学者还分析交易成本与国际技术贸易发展之间的关系。张亚斌、王晓娴(2004)[12]认为交易费用与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呈负相关关系。蒋翼潮(2012)[11]也认为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与交易成本的高低呈非线性的负相关关系。黄静波(2005)[12]分别从国家、工业、企业、技术、技术转移合约层面五个方面入手,证明成功的国际技术转移必备条件包括:一项好的技术、有对技术的需求及双方都拥有能够胜任该项技术转移活动的技术专家。李洁、石林芬(2009)[12]在引入TBP(技术国际收支)的收入数据,通过相关分析和协整研究分析,对R&D投入与国际技术贸易收入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并进一步证实:R&D经费总额的增加将导致国际技术贸易中技术收入的增加,国际技术贸易中技术收入的增加也将导致经费总额的增加;企业R&D经费比政府部门R&D经费对于国际技术贸易中技术收入的影响更大。提出为提高我国技术贸易中的收入以及我国在技术贸易中的竞争力,应当进一步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确定企业在R&D中的主体地位,制定激励R&D投入的公共政策,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强对国际技术贸易的管理。综上所述,对于国际技术贸易发展的影响因素研究,研究认为其主要集中在交易成本、对于技术的需求以及企业对于技术研发投入这几个方面,并且对于研发和国际技术贸易发展的影响研究最为多。
国际贸易的相关理论范文
【关键词】古典贸易理论新古典贸易理论新贸易理论新兴古典贸易理论
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源于批判重商主义,经过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李斯特以及当代的克鲁格曼,杨小凯等人的逐步完善已经建立相对完备的经济学体系,并不断应用于实际。把握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进程及演进规律无疑对制定正确的贸易政策从而促进各国和世界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古典贸易理论
1776年,亚当・斯密发表《国富论》,为古典经济学的建立打下了理论基础。斯密认为人的本性在于追求自身利益,对利益的追逐产生物品交换的需要,进而产生劳动的分工,分工使每一种物品的生产都趋向专业化从而使劳动生产率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促进国家经济的增长。根据绝对优势理论,参与国际贸易的国家应该生产自身具有绝对优势的产品并在国际市场行进行贸易以获得比自身生产更多的利益。
绝对优势学说的创立有三个方面的主要意义。第一,它解释了国际贸易产生的原因,即各国不同的自然禀赋和生产条件使各国对同种商品的生产具有不同的绝对成本,人类追求自身利益的本性驱使国家间贸易的产生;第二,它指明国际贸易能给参与到其中的国家带来比自给自足更大的利益;第三,它指出了自由贸易的必要性,既然一国可以通过国际贸易取得更多的利益,那么就应该最大程度的开展国际贸易,即进行自由的国际贸易。
由此可见,比较优势学说更能解释普遍的经济现象。因为比较优势学说表明,不仅拥有绝对优势的国家可以从国际贸易中获得比自身生产更多的利益,不具有绝对优势的国家也可以,为现实中的此类国际贸易提供了理论依据。既然国家贸易能为所有的国家带来更多的利益,那么国际贸易就应该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进行。这样,比较优势学说就从理论说明了自由贸易的必要性。当然,任何理论都有其进步性和局限性,李嘉图的比较优势学说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不足之处。一是比较优势只对国家间贸易的分析是静态的,它只能总结某一时点上国家间贸易的优势所在,无法分析比较优势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可能会产生的变化。二是比较优势理论只以生产商品所需劳动时间为依据,忽视了各国的自然禀赋和技术条件等可能会影响到比较优势的其他因素。三是比较优势没有说明国际贸易中利益的分配问题,即贸易双方以什么样的比例分配贸易利益。
二、新古典贸易理论
1993年,瑞典经济学家俄林出版了《地区间贸易和国际贸易》,俄林在书中的分析选用了新的理论基础,即他选用了自然要素禀赋而非生产商品的时间,从新的出发点分析了国际产生的原因。生产要他在生产要素自然禀赋论中各个国家对各种自然资源的占有情况不尽相同,而且各种商品的生产所需要各种要素的比例也不一样,参与国际贸易的国家可以通过生产以本国具有的相对丰富的资源为要素的商品并在际市场上出售以获取贸易利益。原因在于,以相对丰富的资源为生产要素必然使得该国这种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低于这种资源相对匮乏的国家所生产的这种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从而利用价格优势获取比国内市场的贸易中更多的利益。
显然,赫克歇尔俄林提出的模型在比较优势学说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的深入研究,俄林模型的进步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解释了比较优势理论中相对优势产生的原因,即在于各个国家所拥有的自然资源状况的不同。两地所拥有的生产要素的丰裕程度不同导致商品的生产成本不同,产生市场上商品价格的差异,为贸易的产生提供了必要条件。二是俄林不仅对某种商品的生产和贸易作出分析,而且从资本、技术等要素出发在宏观层面上说明一个国家的贸易优势和劣势所在。第三,俄林模型解释了国际贸易可能会给一国经济和国民收入带来的影响。由于一国在国际市场上出售使用丰裕生产要素的资源并获得高于国内市场的利益,必然使得该种要素的需求量增加,价格上升。反之,需要使用本国相对缺少的资源生产的商品可以从国际市场获得,从而使该类商品生产要素的需求减少,近而使该种商品的价格下降。生产者和消费者均会从此类贸易中获得更多利益。
三、新贸易理论
20世纪70年代后期,对国际贸易理论的研究发展迅速,克鲁格曼、迪克西特、诺曼、赫尔普曼等经济学家不断尝试把新的理论应用到新古典贸易理论中来解释现代国际贸易现象,逐渐形成新贸易理论。其中,对新贸易理论的代表人物是美国经济学家保罗・克鲁格曼。
克鲁格曼的《报酬递增、垄断竞争与国际贸易》奠定了新贸易理论发展的基础,对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所产生的影响至今不衰。与俄林选择自然资源禀赋为研究的出发点不同,克鲁格曼改变了对国际贸易理论分析的基础,他假定厂商的生产是规模报仇递增的,并以此为依据得出使市场实现均衡的两个条件。首先,根据微观经济理论,厂商为了获得最大化的利润需要选择在边际利润为零的点上进行生产,在该点上厂商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边际利润为零。其次,厂商可自由进入或推出一个行业的生产,通过经济学的分析可知,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在价格等于平均成本时,进入生产的厂商数量等于退出生产的厂商数量,即生产规模实现均衡。新贸易理论通过解决新兴古典贸易理论的瓶颈而把贸易理论的发展推向前进。
新贸易理论相比新古典贸易理论最大的优势在于其现实适用性的提高,它能够揭示经济中更普遍的现象,并对新古典贸易理论无法解释的难题给出了合理的解释,即为什么国际贸易的大部分没有发生在要素禀赋相差极大的国家之间。在新贸易理论中,由于商品的多样性及其随经济、科技、市场需求等的不断发展和变化而处于变动之中,没有哪一个国家能够生产所有种类的商品,所以国际间的贸易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需求,至于在生产商品的分工中哪个国家生产哪些商品则由资源占有状况和生产条件等因素确定。
新贸易理论当然也是不尽完善的,它的缺陷主要在于对厂商的要求过于严格,严格假设所有的厂商完全相同,忽略了各个厂商之间所存在的领导者才能、资本及技术条件的差异,无法解释行业中厂商数量及规模的变动,或者一些企业在竞争中步步为营,规模和收益不断提高,成为行业中的主导者,而另一些厂商却在竞争中被淘汰,退出竞争。对前人无法解释的难题做出解答是新的理论发展的基础和动力。新贸易理论虽然解释了新古典贸易理论无法解释的里昂惕夫之谜及相关难题,它自身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某些方面与现实不相吻合。针对这一问题,新贸易理提出了贸易障碍这一概念试图对此做出解释,但是并没有给出具体的变量或参数在模型中做具体的分析,因此这一问题至此并没有得出系统合理的解释每一个理论的局限之处都会成为新理论发展的基础和动力,基于对这一难题的解释,以杨小凯为代表的新兴古典贸易理论得到了拓展。
四、新兴古典贸易理论
新兴古典经济学家的主要创立者是华裔经济学家杨小凯。新兴古典贸易理论的关键假设是经济中的每个个体都即使生产者又是消费者。由于每个个人、厂商或者国家都不能囊括所有商品的生产,因此生产者之间存在分工,为贸易的产生提供了必要条件,当分工产生的专业化经济大于进行贸易所需花费的交易成本时,贸易产生。新兴古典贸易理论的主要贡献在于系统地解释了贸易产生的原因,该论证在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中同样适用。由于该理论对分工的论证主要基于内生优势,因此新兴古典贸易理论也被成为内生优势理论。
新兴古典贸易理论认为,分工是贸易产生的必要条件,当分工经济大于交易费用时为贸易的产生提供了充分条件。即使所有的人都完全相同,不存在任何差异,也会在后天的分工选择中形成各异的内生比较优势,分工促使贸易的产生,贸易的成本形成交易费用,当交易成本大于分工经济的时候贸易产生的条件消失,各国又会发展封闭式经济,取消国际贸易。所以分工与专业化经济大于交易成本是贸易产生的必须条件,二者缺一不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交易效率在不断提高,交易所需的成本不断下降,分工经济的优势更加突出,又会返而促进商品生产的专业化程度的提高。市场经济越活跃,商品种类越多,消费者对多样化商品的需求就会在更大程度上得到满足,从而使福利水平提高新兴古典贸易理论是杨小凯教授对古典贸易理论的深层次完善和补充。他从国际贸易的基本问题即贸易的产生出发,对贸易的起源进行了追本溯源的分析,并对在此基础发生的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及各个层次经济体的运行做详尽的阐述,使国际贸易理论体系更加完整。同时在围观和宏观层面上对贸易的运行机制进行了理论总结。
新兴古典国际贸易理论的进步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新兴古典贸易理论以内生比较优势为依托,与古典贸易理论的外生比较优势形成对比,但又以之为基础。相比静态的古典贸易理论分析,新兴古典贸易理以专业化经济为基础对贸易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对产品和市场的相关问题做了动态分析。世界经济总是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而静态分析却只能描述在某一时点上经济的状态。因此,为了使理论更加接近现实,需要对经济的动态运行进行分析,内生优势的变化就是动态分析的主要因素。动态分析使理论更加接近现实,增加了对现实的适用性和解释能力。其次,新兴古典贸易理论是现实化的理论,它以专业化经济和交易成本为衡量标准现实经济的运行提供理论依据,同时也为管理者对贸易选择相关决策的制定提供指导,以在分工经济和交易成本的矛盾之中找到平衡点,使经济的运行更加稳定和高效。而且说明了国际贸易中经济分工的均衡状态,为经济学的进一步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再次,新兴古典贸易理论对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的产生原因做了统一分析。认为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的起源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当分工产生的专业化经济大于交易成本时,贸易就符合人类最大限度追求自身利益的本性,因此自然产生。它突破了新贸易理论的局限,即虽然说明国际贸易的益处,却无法论证为什么国际贸易要由国内贸易发展而来,而不是在贸易产生的时候就被所有的国家所承认并采取。新兴古典贸易理论对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起源的统一是该理论对国际贸易理论体系的最大贡献,不仅使国际贸易理论体系更加完整,也把经济运行的本质在更深层次上揭示出来,提高了理论对现实经济的认知和解释深度,因此也具有及其重要的现实性指导意义。
新兴古典贸易理论的不足之处主要有两点。首先,它无法指明参与国际贸易的国家应依据什么原则选择出口和进口商品。根据李嘉图的比较优势理论,出口一国在国际市场上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或者进口存在比较劣势的产品举均能获得比自己生产更多的利益。因此可以根据生产商品的比较成本的高低来确定要出口或进口哪些商品。新古典贸易理论中,对贸易模式问题也给出了明确说明,一国应出口较多使用其丰裕要素的产品,而进口较多使用其稀缺要素的产品,通过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优势获得更多利益。在新兴国际国际贸易理论中,克鲁格曼指出,商品生产的专业化生产所带来的利益是国内和国际贸易产生的原因。无法对具体应选择哪些产品用于出口或哪些产品需要进口做出具体说明。只能说明一国应出口本国的专业化经济较强,交易成本相对较低从而可以带来更多交易利益的商品,同时需要进口那些本国的专业化经济较弱,通过国际贸易可以以更低的成本获得的商品。至此,国际贸易理论中的三大基本问题都得到了解决。新兴古典Q易理论的第二个缺陷在于其对现实经济解释力的欠缺。该理论追求形式上的全面性,而无法顾及对经济运行细节的说明,因此它在一定程度上使一个宏观的框架,而不致力于对细微现象的解释。为了构建严密的逻辑框架,新兴古典贸易理论提出了严格的假设条件。而且该理论中所涉及的数据无法从现有资料中获取,从而无法对其进行检验或运用这一理论对现实状况进行预测。此外,新兴古典贸易理论更适用于解释长期中的经济现象,而对短期经济现象缺乏解释力,所以新兴古典贸易理论在现实中的适用之处极其有限,它在理论上对以往贸易理论的发展及对以后贸易理论的启示方面所起的作用远大于它对现实世界经济运行的解释和对经济发展的预示。即理论意义大于其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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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的相关理论范文篇4
关键词:国际贸易理论;马克思经济学;西方经济学;
一、马克思国际贸易理论经典文献
马克思经过十余年艰苦研究和积累,从1857年起,开始着手写作自己的经济学著作。在1857年8月为计划撰写的经济学著作而写的《导言》中,马克思提出了五个篇章的写作计划(“五篇写作计划”):“显然,应当这样来分篇:(1)一般的抽象的规定……(2)形成资产阶级社会内部结构并且成为基本阶级的依据的范畴。……(3)资产阶级社会在国家形式上的概括。……(4)生产的国际关系。国际分工。国际交换。输出和输入。汇率。(5)世界市场和危机。”1在1858年2月22日致斐·拉萨尔的信中,马克思修改补充了他的写作计划:“应当首先出版的著作是对经济学范畴的批判,或者,也可以说是对资产阶级经济学体系的批判叙述。……叙述(我指的是叙述的方式)是完全科学的,因而按一般意义来说并不违犯警方规定。全部著作分成六个分册:(1)资本(包括一些绪论性的章节);(2)土地所有制;(3)雇佣劳动;(4)国家;(5)国际贸易;(6)世界市场。”2(“六册写作计划”)。在1859年6月出版的《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序言中,马克思又将他的经济学著作“六册写作计划”表述为:“我考察资产阶级经济制度是按照以下的次序:资本、土地所有制、雇佣劳动;国家、对外贸易、世界市场。在前三项下,我研究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分成的三大阶级的经济生活条件;其他三项的相互联系是一目了然的。”3
从马克思对他的“五篇写作计划”或“六册写作计划”的表述可以清晰看出:第一,马克思有一个完整的、科学阐述其经济理论的写作计划,亦即马克思经济学有一个完整、科学的理论体系;第二,马克思的写作计划,或者说马克思的经济理论,以资产阶级经济学批判为主要内容;第三,马克思经济学的主要内容在写作计划上是按照从分析抽象概念到分析具体的经济形态、从对简单的资本主义国家国民经济问题的分析过渡到对复杂的资本主义国际经济问题的分析这样一个逻辑线索展开的;第四,国际贸易理论是马克思国际经济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也是马克思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1883年马克思逝世,这给世界无产阶级和经济科学带来巨大损失。虽然马克思生前没有最终完成他的“六册写作计划”,也没有专门说明“国家”、“国际贸易”、“世界市场”这三册计划撰写的论著之间(从而也就是国家、国际贸易、世界市场这三个范畴之间)的相互联系;但由于这种相互联系体现着马克思经济学一贯的内在科学逻辑(从而使这种相互联系“一目了然”),所以后人仍然可以通过研究马克思的传世经典文献来探析马克思国际经济理论的核心思想和主要内容。事实上,在马克思的著述中,国际分工、国际价值、国际贸易(或海外贸易、对外贸易、世界贸易)、世界市场等范畴经常在重要篇章中出现。例如,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国际分工一词出现1次;国际贸易(或海外贸易、对外贸易、世界贸易)等词出现31次;自由贸易一词出现14次;世界市场一词出现42次。在科学巨著《资本论》中,这些词汇出现次数分别为:国际分工1次、国际价值2次、国际贸易(或海外贸易、对外贸易、世界贸易)49次、自由贸易35次、世界市场79次。除此以外,马克思还撰写了有关国际贸易专题的短篇著述,如《保护关税派、自由贸易派和工人阶级》(1847年)、《关于自由贸易的演说》(1848年)、《贫困和贸易自由。———日益迫近的商业危机》(1852年)、《鸦片贸易史》(1858年)、《不列颠的贸易》(1860年7月、9月,1861年),等等。通过研读这些经典文献可以发现,马克思实际上已经奠定了他的国际贸易理论的基石,并且勾勒出国际贸易理论体系的基本轮廓,而且正是由于马克思是坚定地站在无产阶级的立场上,通过剖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揭示人类社会的运动发展的客观规律,所以马克思的国际贸易理论(与马克思的其他经济理论一样)更具有历史科学性、逻辑一贯性和在指导社会主义国家在参与国际分工与贸易上的现实应用性。
二、马克思国际贸易理论与西方国际贸易理论研究对象的比较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版序言中明确指出,“我要在本书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1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同属经济关系,也就是政治经济学中所说的生产关系。所以,马克思要在《资本论》中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2由此进一步延伸,马克思国际贸易理论的研究对象就是在世界市场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这里的生产关系既包括国家间的生产关系,也包括与资本主义国际化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国内生产关系。
正是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剖析,马克思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的目的和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及其运动规律,从而指明无产阶级的历史地位和历史使命。而要充分剖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离不开对国际贸易和世界市场的分析,因为从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事实来看,对外贸易的产生早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而且“对外贸易的扩大,……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幼年时期是这种生产方式的基础”。1这样,由对外贸易的扩大所形成的世界市场也就成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前提,也就是“世界贸易和世界市场在16世纪揭开了资本的现代生活史”。2当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立起来以后,“由于这种生产方式的内在必然性,由于这种生产方式要求不断扩大市场,它(对外贸易的扩大———引者注)成为这种生产方式本身的产物”,3这样,世界市场也就成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结果。所以,“对外贸易和世界市场既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前提,又是它的结果”,4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也因国际贸易和世界市场的扩大而在本质上是一种国际化的生产方式。
在分析世界市场的构成时,马克思指出:“世界市场不仅是同存在于国内市场以外的一切外国市场相联系的国内市场,而且同时也是作为本国市场的构成部分的一切外国市场的国内市场”;5并且,“资产阶级,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6这也就是说,世界市场是各国国内市场的总和,每个国家的国内市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成为世界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这样,在每个国家的内部,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既体现着世界市场上国家间的经济关系,也体现着与资本主义国际化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国内生产关系。就国家间经济关系而言,马克思通过国际价值理论阐明了比较富有的国家如何剥削比较贫穷的国家;就国内生产关系而言,马克思指出贸易的自由就是资本的自由,就是资本所享有的压榨工人的自由。7
西方国际贸易学说在大卫·李嘉图之后便不再将生产关系作为理论分析的重要内容。新古典贸易理论的创始人之一伯蒂尔·俄林(BertilOhlin)在他的名著《区域贸易与国际贸易》中,完全忽略了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分析,仅在其著作的部分章节就国际贸易对劳动工资和收入分配问题进行了分析。但这种分析完全是在新古典理论框架下进行的,不涉及剩余价值的生产和分配问题,从而也就不涉及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科学分析。在保罗·克鲁格曼(PaulKrugman)所著《国际经济学》中,作者把国际经济学的研究对象设定为主权国家间的经济交往所引发的种种问题,这些问题包括贸易所得、贸易模式、贸易保护等七个方面。但从这本当前世界流行的《国际经济学》教材的主体内容来看,西方国际贸易理论仍然不涉及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以及与这一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分析。西方贸易学说之所以回避对生产关系的分析,一方面是因为作为一种资产阶级经济理论,它要努力为资产阶级的利益服务;另一方面是因为它要在资本主义经济体系内寻求解决经济问题的现实手段。
三、马克思国际贸易理论与西方国际贸易理论研究方法的比较
马克思的国际贸易理论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是国际分工格局的决定因素。马克思并不否认自然条件、历史偶然因素对国际分工格局的影响,但认为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立以后,自然条件、历史偶然因素才成为影响国际分工与贸易的重要因素。
西方国际贸易理论试图从不同角度解释国际分工格局的决定因素,这些因素包括:劳动生产率的差异、要素禀赋差异、国别技术差异、国别收入差异、规模经济差异,等等。但是,由于西方经济学者没有坚持逻辑和历史的统一,所以他们的贸易理论不能从生产方式这一根本因素上分析国际分工模式的决定问题。
在马克思的国际贸易理论中,逻辑与历史相一致的方法得到充分体现。马克思建立了国际价值范畴,并运用这一范畴以无可辩驳的逻辑揭示了资本主义国际化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性质,而马克思所做的这一逻辑分析又是与对历史的分析考察密切结合在一起的,也就是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其对外贸易放在人类发展的一般历史进程中进行考察,既将国际贸易作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前提,又将国际贸易作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逻辑结果。
囿于阶级立场和研究对象的限制,西方国际贸易学说仅仅是在资本主义经济框架内探讨现有国际分工模式的表面决定因素,没有从历史的角度看待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国际分工模式的决定。这些学说错误地把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看做是永恒的制度,没有认识到或者不愿意认识到资本主义国家的对外贸易从一开始就具有侵略和剥削的性质。这样,在李嘉图的经济理论体系因劳动价值论而出现内在冲突时,西方学者就不得不再次回到亚当·斯密那里,进一步将经济理论中的历史因素和国家意识形态因素抹掉,从而极力为现存的国际分工格局寻求庸俗化解说,以达到为资本主义自由贸易提供辩护的目的。表现上看,亚当·斯密在分析国际贸易问题时所采用的并且为后来的西方学者所继承的逻辑演绎方法更加符合实证经济理论的形式要求。但是,只要深入考察这种形式化的逻辑演绎过程就不难发现,西方国际贸易理论的概念体系与社会经济现实有着较大程度的脱节,而其逻辑演绎过程更是以一系列严格的假设条件为前提,超越了历史发展阶段,形式上回避了国家意识形态,因而其对经济贸易现实的解释难以令人信服,其对未来贸易格局发展趋势的预测也往往不能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形成这一事实的根本原因就在于,西方国际贸易理论仅仅是在亚当·斯密所规范的理论教条下,通过抽象方法演绎出种种貌似新颖的结论,也就是在研究方法上它根本性地放弃了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科学原则。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只有抛开互相矛盾的教条,而去观察构成这些教条的隐蔽背景的各种互相矛盾的事实和实际的对立,才能把政治经济学变成一种实证科学”。1西方贸易理论在研究方法上的天然缺陷使得这种理论仅仅具有实证科学的理论表现形式,但不具备实证科学应有的正确逻辑内核。
四、马克思国际贸易理论体系与西方国际贸易理论体系比较
马克思的国际贸易理论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可以从五个方面加以概括:(1)国际贸易的动力;(2)国际贸易利益的来源;(3)国际贸易利益的分割;(4)国际贸易模式与世界市场;(5)国际贸易政策。
(一)国际贸易的动力
资本主义生产的决定性动机和最高目的是满足资本家无限制地追求剩余价值的贪欲。为了榨取更多剩余价值,资本家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这必然要引起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从而形成平均利润率下降的趋势。正是为了防止利润率下降,甚至为了追求超额利润,所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从其确立的那一刻起就与对外贸易紧密相关。马克思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述了对外贸易在提高利润率方面的作用:
第一,通过对外贸易可以进口更为廉价的机器和生活资料,从而“一方面使不变资本的要素变得便宜,一方面使可变资本转变成的必要生活资料变得便宜,就这一点说,它(指对外贸易———引者注)具有提高利润率的作用,因为它使剩余价值率提高,使不变资本价值降低”。1
第二,在对外贸易中,比较发达的国家所生产的产品是和生产条件较为不利的其他国家所生产的商品进行竞争,所以,比较发达的国家能够以高于其商品价值的价格售卖商品,因为“比较发达国家的劳动是作为比重较高的劳动来使用”,也就是“这种劳动没有被作为质量较高的劳动来支付报酬,却被作为质量较高的劳动来出售”,2这样,资本家实际上就通过对外贸易实现了超额利润。
第三,在殖民地贸易中,“投在殖民地等处的资本,它们能够提供较高的利润率,是因为在那里,由于发展程度较低,利润率一般较高,由于使用奴隶和苦力等等,劳动的剥削程度也较高”。3
虽然对外贸易客观上具有提高利润率的作用,但正如马克思指出,对外贸易又具有使平均利润率趋向下降的作用,因为对外贸易提高利润率的趋势会刺激资本家扩大生产规模,这样,“一方面加速积累,但是另一面也加速可变资本同不变资本相比的相对减少,从而加速利润率的下降”。4
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要求两大部类按比例协调发展。但是在生产社会化和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之间基本矛盾的作用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两大部类按比例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往往不能实现。这样,生产的相对过剩就成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无法克服的天然缺陷。对于这一天然缺陷,马克思指出,对外贸易能够起到一定的补救作用,因为对外贸易既可以使第Ⅰ部类保留货币形式的商品转化为消费资料,也可以使过剩的商品销售掉。5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所指出的:“不断扩大产品销路的需要,驱使资产阶级奔走于全球各地。它必须到处落户,到处开发,到处建立联系”。6但无论在哪种情况下,对外贸易都不是单纯地“补偿各种生产要素(按价值说也是这样),它就只会把矛盾推入更广的范围,为这些矛盾开辟更广阔的活动场所”。7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对外贸易是克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天然缺陷的重要手段,但这一手段反过来又成为导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更大范围内出现问题的原因。所以,一方面对外贸易承载着资本家追求剩余价值的贪欲,从而对外贸易的自由本质上体现着资本的自由,是“资本所享有的压榨工人的自由”;另一方面,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自身无法克服的矛盾还需要通过对外贸易获取一定程度的缓和。所以,“资本主义生产离开对外贸易是根本不行的”。1
西方国际贸易理论关于国际贸易动力的解说也是从国际贸易利益的角度做出的。但必须指出的是,西方国际贸易理论所承认的贸易利益和马克思国际贸易理论所揭示的贸易利益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范畴。关于这个问题放在后面说明,这里仅就贸易利益如何驱动对外贸易行为进行比较分析。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的优势理论是从成本比较的角度说明国际贸易的动力:一定量的商品如果能够以更加低廉的成本在国外生产出来,那么国际贸易对参与贸易的每一个国家都是有利的,因为贸易之后每一个国家所能得到的产品数量都比贸易之前更多。从国家获取更多物质产品消费的角度说明国际贸易的动力是古典贸易理论的特质,也正是这种特质使处于上升过程中的资产阶级能够打着古典贸易理论的旗号为自己谋利。但是,古典贸易理论也存在不可调和的内在矛盾,这在李嘉图经济学中表现的尤其突出,而这种矛盾本质上是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的古典经济理论与以追求剩余价值为目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间的矛盾。新古典贸易理论彻底放弃了劳动价值论,虽然它仍是从参与贸易的国家能够获取更多物质产品消费的角度解释国际贸易的动力,但是构成这一动力的逻辑基础不再以劳动成本的国别比较为基础,而是以要素禀赋差异造成的生产成本或生产价格的国别比较为基础。这样,生产价格取代了价值,要素价值论取代了劳动价值论。在此基础上,将获取更多物质产品消费作为国际贸易的动力不仅更加合乎成本-收益这一西方经济学原理,也更加合乎资产阶级所信奉的法律和伦理。这样的分析同样适用于克鲁格曼的国际贸易新理论(NewTradeTheory),只不过国别成本比较的基础不再是要素禀赋,而是规模经济效应或地理空间效应。自2003年以来,马克·梅里兹(MarkMelitz)等人努力构建的新新贸易理论(New-NewTradeTheory),试图从微观企业异质性的角度解释不完全竞争市场上的企业利润最大化行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与已有的西方国际贸易理论相比,新新贸易理论似乎具备了崭新的理论形态;但从本质上来看,这一理论仍然是在资产阶级经济学逻辑框架的内部为资本主义对外贸易的动力寻求貌似新颖的解说。因而这一理论也就不可能应用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理论说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国际贸易之间的关系,从而也就不能从根本上揭示出资本主义国家或资本主义国家中的企业开展对外贸易的真正动机。
(二)国际贸易利益的来源
资本主义对外贸易所追求的是剩余价值。而剩余价值是由雇佣工人在剩余劳动时间创造的、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价值。资本家之所以能够无偿占有剩余价值是因为资本主义私有制。所以,资本主义国际贸易利益的根源就是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而构成这一来源的制度基础是资本主义私有制。
西方国际贸易理论与西方经济理论的其他学科分支一样,不承认科学的劳动价值论,更不承认剩余价值的存在。在古典贸易理论中,国际贸易利益的来源被解释为分工所带来的生产效率的提高,或者说是分工所带来的专业化利益,也就是每个国家之所以能够在贸易后获得更多的物质产品,是因为分工使得劳动要素投入到生产率更高的部门中去,从而增加了全社会物质产品的产出;同时,也正是因为整体生产效率得到优化,所以单位产品价值得到降低,这样,每个参与国际贸易的国家都能通过对外贸易以更低的成本或价格获得更多的物质产品消费。正如马克思指出,“斯密关于分工和机器改良对商品价格的影响的全部学说,就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上的。”1虽然新古典贸易理论抛弃了劳动价值论,但是在国际贸易利益的来源问题上仍然继承了古典贸易理论的基本思想,即把分工所带来的物质产品产出的增加看做是贸易利益的来源。换句话说,国际贸易利益来源于国际分工所导致的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但是我们知道,分工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生产发展的产物,是一个历史范畴。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分工和私有制是相等的表达方式,对同一件事情,一个是就活动而言,另一个是就活动的产品而言”。2这样,从分工促进资源配置效率提高的角度解释国际贸易利益的来源,从实际上就是把资本主义国际贸易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剔除出去,从而也就把资本主义国际贸易利益来源的所有制基础彻底掩盖。在新新贸易理论视域下,国际贸易是异质性企业的自利行为,这样,国际贸易利益也就来源于异质性企业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上所具有的价格控制能力或获取超额利润的能力。很显然,这一理论仍然没有说明国际贸易利益的本质源泉及其制度基础。总之,西方国际贸易理论没有说明也不可能说明国际贸易利益的真实来源,它们关于国际贸易利益来源的种种解说,本质上是通过推陈出新的逻辑演绎来掩盖资本剥削劳动、富国剥削穷国的社会残酷现实。
(三)国际贸易利益的分割
马克思关于国际贸易利益分割的理论集中体现在他的国际价值理论中。
我们知道,商品的价值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作为衡量商品价值量的尺度,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指“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1商品按照价值量相等的原则进行交换。
虽然马克思没有为国际价值范畴给出明确的文字定义,但是按照马克思在经典文献中使用国际价值范畴的语义以及逻辑一致的原则,我们可以认为,商品的国际价值是指在世界市场上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在说明分析具体问题不能简单套用一般经济规律这一基本原则时,马克思举例说:“例如棉花的价值尺度不是由英国的劳动小时,而是由世界市场上的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2由此可见,马克思的国际价值理论也存在必要劳动时间这一概念,只不过这一价值尺度是世界市场上各国必要劳动时间的平均值。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受到世界劳动的中等强度(或平均强度)的影响,而世界劳动的中等强度(或平均强度)由“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衡量,因为马克思明确指出:“每一个国家都有一个中等的劳动强度,……国家不同,劳动的中等强度也就不同;有的国家高些,有的国家低些。于是各国的平均数形成一个阶梯,它的计量单位是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3“劳动强度较大的国民劳动比强度较小的国民劳动会在同一时间内生产出更多的价值,从而表现为更多的货币。”4这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国家某种商品的生产行业的国民劳动强度较大,高于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那么这个国家生产的该种商品就具有更多的国际价值,从而也就具有更高的商品价格。
在世界市场上,价值规律还会因为国家间劳动生产率的差别而发生更大的变化:“只要生产效率较高的国家没有因竞争而被迫把它们的商品的出售价格降低到和商品的价值相等的程度,生产效率较高的国民劳动在世界市场上也被算作强度较大的劳动。”之所以说是“被算作”强度较大的劳动,是因为马克思已经指明:“不管生产力发生了什么变化,同一劳动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价值量总是相同的。”1也就是说,国民劳动创造价值的高低与国民劳动强度有关,但与国民劳动生产效率的高低无关。这样,当生产效率较高的国民劳动在世界市场上“被算作”强度较大的劳动而与其他国家生产效率较低但国民劳动强度相同的劳动相交换时,前者就可以获得更多的价值,也就是两个国家国民劳动实际上处于不平等的交换地位。在现实中,“一个国家的资本主义生产越发达,那里的国民劳动强度和生产率就越超过国际水平”,从而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在国际交换中总是处于更加有利的地位。对此,马克思还总结到:“一个国家的三个工作日也可能同另一个国家的一个工作日交换。价值规律在这里有了重大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比较富有的国家剥削比较贫穷的国家,甚至当后者像约·斯·穆勒在《略论政治经济学的某些有待解决的问题》一书中所指出的那样,从交换中得到好处的时候,情况也是这样。”2对于马克思的这段论述可以作如下理解:
假设世界上有两个国家,A国和B国,两国都能生产X和Y两种商品,表1列示了两国生产每一单位的两种商品所需要投入的劳动工时(不考虑劳动强度问题)。表1显示出,A国两种产品的劳动生产率都比B国要高。在没有贸易的情况下,按照价值规律,A国国内商品交换比例为2X交换1Y,B国为1X交换2Y,也就是A、B两国X商品的国内相对价格分别为1/2、2。如果按照比较优势原理进行国际分工与贸易,那么A国专业化生产X商品,B国专业化生产Y商品。如果假设按照1X交换1Y的比例进行国际贸易,那么A国在贸易后可以多得到1X,B国在贸易后可以多得到1Y。虽然B国实际获得产品的数量比贸易之前更多,但按照国际价值交换的比例看,B国3个劳动工时才能交换A国1个劳动工时。至于假设商品的交换比例是1X交换1Y,按照穆勒的相互需求理论,只要国际交换价格在两国封闭市场价格区间内都是可行的。但是,当A国作为劳动效率较高的国家存在时,如果A国的国民劳动被算作更大强度的劳动,那么国际交换价格将更加接近B国封闭市场市场价格,A国的1个劳动工时将交换B国更多的劳动工时,此时,富裕国家对贫穷国家的剥削将更为严重。
西方贸易理论完全不承认国际贸易中存在的富裕国家对贫穷国家的剥削。无论是古典贸易理论中的优势原理还是新古典贸易理论中的H-O原理,它们所要论证的是每一个参与贸易的国家都能比在没有贸易的情况下获得更多的产品消费,从而获得更高的社会福利水平,这样,自由贸易所创造的是一个双赢的结果。至于在国际贸易中究竟哪一个国家能够得到更多的贸易利益,西方贸易理论则不加以说明。
每一个参与贸易的国家都能从对外贸易中获得利益,这种论证贸易可以带来双赢格局的学说在历史上确有进步意义,至少持有这种论调的古典贸易理论就曾经促使英国废除了《谷物法》,从而为英国工业资产阶级的发展扫清了道路。
当然,这种论证贸易可以带来双赢格局的学说也存在欺骗性。它打着国际主义的幌子,掩盖了国际贸易中的不平等交换,掩盖了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通过自由贸易剥削发展中国家的客观事实。但是,这种罔顾事实的西方贸易学说是经不起历史检验的,也同样是经不起现实考验的。在奉劝落后国家参与自由贸易的时候,它们会说:“在长期内,扩大的贸易和更高的劳动生产率能使所有国家人们的生活水平都得以提高。”1于是各国都逐渐意识到,向全球贸易体系开放自己的市场,是经济通向繁荣的最佳途径。或者说:“对于经济落后国家而言,与先进国家的紧密联系与交往是获取成功的最重要因素。尽管20世纪20年代的苏联和20世纪50年代的印度曾经取得了表面上的短暂成功,但世界上还没有一个通过完全封闭式的、自给自足的经济增长战略而最终获得成功的先例”2。但是,当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利益或国际地位可能因国际贸易而受损失甚至仅仅只是遭受挑战的时候,它们又会说:“有人或许想知道是否有某个或更多的后来者能够追上甚至突然超过美国。PWT数据库(PennWorldTable)和麦迪逊的类似估计似乎表明这种情况迄今为止并未出现。这难道表明随着美国原始创新在海外的传播,这种传播却是使美国逐步失去其领导地位的重要因素吗?答案是模棱两可的。事实上,已经出现的某些迹象是很发人深思的,比如法国和德国的每小时生产率的确超过了美国。如果法国和德国能赶上美国每周、每月的平均总工时数,那么法德两国的经济发展将会超过美国”。1理解了萨缪尔森的这段话中所隐含的判断自由贸易究竟“是福是祸”的基本立场,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克鲁格曼在标题为《流行的国际主义》一书中也要站在美国的立场上(而不是旗帜鲜明地站在真正的国际主义的立场上)向美国的政策制定者宣讲自由贸易的好处。事实上,在现代国际经济体制下,体现资本霸权的国际贸易秩序仍然是在更大程度上维护着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利益。如果说西方那些自由贸易的信徒弄不懂一国如何牺牲别国而致富,那么我们对此不应该感到意外,因为这些人同样不想懂得,在每一个资本主义国家内部,一个阶级是如何牺牲另一个阶级而致富的。2
(四)国际贸易模式与世界市场
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资本通过对外贸易与投资突破国家疆界在世界范围内寻求获取更多剩余价值的可能,因而资本“具有创造越来越多的交换地点的补充趋势;……从本质上来说,就是推广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或与资本相适应的生产方式。创造世界市场的趋势已经直接包含在资本的概念本身中”。3所以,资产阶级社会的真实任务就是建立世界市场和确立以这种市场为基础的生产。4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资产阶级“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使反动派大为惋惜的是,资产阶级挖掉了工业脚下的民族基础。……旧的、靠本国产品来满足的需要,被新的、要靠极其遥远的国家如地带的产品来满足的需要所代替了”。5这样,“一种和机器生产中心相适应的新的国际分工产生了,它使地球的一部分转变为主要从事农业的生产地区,以服务于另一部分主要从事工业的生产地区”。6因而,整个的国际贸易模式也就成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和落后国家、工业国和农业国之间的贸易,塑造这种贸易模式的正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
与马克思国际贸易理论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探究国际贸易模式的本质决定条件不同,西方国际贸易理论总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外寻求国际贸易模式的表面决定因素。这些决定因素包括:劳动生产率、要素禀赋、产品生命周期、国民收入水平、规模经济等。这些貌似合理的解说没有贯彻逻辑和历史一致的研究方法,没有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阶段性为前提,从而没有发现国际贸易模式的本质决定条件。如果说新古典贸易理论仍然是当今西方主流国际贸易理论的话,那么早在这种当代主流贸易理论产生之前,马克思就已经对这一可能的贸易理论歧途进行了深刻批判:“例如,有人对我们说,自由贸易会引起国际分工,这种分工将规定与每个国家优越的自然条件相适宜的生产。先生们,你们也许认为生产咖啡和砂糖是西印度的自然禀赋吧。200年以前,跟贸易毫无关系的自然界在那里连一棵咖啡树、一株甘煎也没有生长出来。”1
西方贸易理论宣扬自由贸易可以给人类带来更多福祉,可以给参与贸易的每一个国家带来更多的财富。但是,当代世界经济发展的现实一再说明,由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所主导的世界贸易体系并没有实现世界经济的持久繁荣,也没有实现富裕国家与贫穷国家之间的差距弥合,毕竟增进人类福祉以及促进落后国家走向富裕根本就不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资本家开拓世界市场(或资本主义国家推进对外贸易)的本质目的。当资本为了获取剩余价值通过国际贸易建立起世界市场时,“自由竞争在一个国家内部所引起的一切破坏现象,都会在世界市场上以更大的规模再现出来”,2从而形成更大规模、更广范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即世界市场危机,它是资本主义国家内部危机突破了国家疆界在世界范围内的表现,也是资产阶级经济一切矛盾的现实综合和暴力平衡手段。3只要回顾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自确立以来,甚至只需要回顾过去几十年世界经济贸易发展的客观现实,就不难发现,西方国际贸易理论所鼓吹的建立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主导的世界自由贸易体制之上的经济繁荣与人类福祉是那样的脆弱,它一次又一次地受到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挑战与威胁,不仅这种挑战与威胁的规模越来越大、破坏力越来越强,而且在每一次危机中落后国家总是要遭受更多的利益损失。
(五)国际贸易政策
马克思国际贸易理论是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国际贸易和世界市场为研究和批判对象的。马克思以严谨的逻辑科学地说明资本主义自由贸易体现着资本剥削剩余价值的自由,因而马克思不可能在他的国际贸易理论中提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合理的”或“可取的”国际贸易政策。
与马克思不同,自斯密以来的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总是把资本主义看做人类永恒不变的制度,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看做最好的生产组织方式,因而资本主义国家对外贸易乃至整个世界贸易都要服务于资本主义制度及其生产方式,惟其如此才能促成世界繁荣,才能改善人类福祉。但是,资本主义国家对外贸易实施的现实后果却远未达到西方贸易理论所预期的状态。19世纪英国自由贸易派宣称,自由贸易可以使商品价格下降,从而刺激需求增加,进而带动生产和劳动需求增加,并最终提高劳动工资。对于这样一个美好但无疑具有欺骗性的错误逻辑,马克思以英国经济发展现实为基础批判性地指出,自由贸易扩大了生产力,生产资本的增值意味着资本的积累和积聚,这会使小企业主破产,从而扩大无产者的人数,同时还会使盲目生产进一步扩大,进而使经济危机变得更加频繁、更加猛烈,而这又会再次扩大无产阶级队伍。生产效率的提高和无产阶级队伍的扩大会加剧工人为得到工作岗位而采取的竞争,所以自由贸易的结果是劳动报酬减少了,而一些人的劳动负担也增加了。1自由贸易不仅没有使资本主义国家内部工人阶级受剥削的程度得以减轻,而且还通过国际不平等交换把穷国所创造的价值掠夺进富裕国家。一百多年过去了,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自由贸易的政策批判仍然具有突出的现实意义。当原英国工党议员兼贸易工业部大臣斯蒂芬·拜尔斯(StiphenByes)离开内阁,可以与农民以及那些处于社会边缘的群体相接触,并且有机会亲眼看到自由贸易政策的后果时,他承认:“我错了。自由市场贸易政策伤害了穷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正统理论正在增加全球性的贫困。……完全的贸易自由化并非进步之道。”这是拜尔斯在2003年5月19日出版的英国《卫报》上发表的观点。按照拜尔斯自己在这篇文章中的说法,他原本笃信自由贸易学说,认为自由贸易政策可以帮助穷国实现经济发展,而穷国也理应欢迎自由贸易,但后来,他的观点彻底改变了。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拜尔斯虽然改变了他对自由贸易理论及政策的观点,但他并未完全纠正其观点中的错误,至少纠正得并不彻底。因为伤害穷国和穷人从根本上来说并不是国际分工和国际自由贸易,而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与之相适应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以及它们在世界范围内的扩张),而这些都只有在马克思的国际贸易理论中才得到科学地揭示。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保护贸易政策同样受到马克思的坚决批判。活跃于19世纪上半叶的德国经济学家弗里德里希·李斯特因其幼稚产业保护理论而举世闻名。李斯特认为,通过关税保护可以使落后国家的幼稚产业得到发展,从而可以使落后国家的生产能力得到发展,这样,对于落后国家来说,应该在贸易保护促成民族工商业获得足够发展以后再参与国际自由贸易。对于保护贸易政策的历史进步作用,马克思给予了一定的肯定,他说:“保护关税制度不过是为了在某个国家建立大工业的手段,……成了它(资产阶级———引者注)反对封建主义和专制政权的武器,是它聚集自己的力量和实现国内自由贸易的手段。”1但对于保护贸易政策的历史局限,马克思也深刻地指出,这种贸易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外国资产阶级对本国同胞的剥削,从而有利于实现本国资产阶级对本国同胞的剥削,因而保护贸易政策在本质上是在维护本国资产阶级的利益,所以,李斯特所主张的所谓幼稚产业保护政策不过是“狼同它的狼伙伴”2之间的利益角逐游戏。
由此可见,西方国际贸易理论总是站在资产阶级利益立场上对贸易政策进行选择和辩护,所以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现实贸易政策既具有鲜明的阶级属性,也具有鲜明的国家主义色彩。与此不同的是,马克思站在世界无产阶级的立场上,从人类社会运动发展的一般规律的高度审视国际贸易政策。他指出:“先生们,不要以为我们批判自由贸易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保护关税制度。……总的说来,保护关税制度在现今是保守的,而自由贸易制度却起着破坏的作用。自由贸易制度正在瓦解迄今为止的各个民族,使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间的对立达到了顶点。总而言之,自由贸易制度加速了社会革命。先生们,也只有在这种革命意义上我才赞成自由贸易。”3
五、两种国际贸易理论对当代社会主义国家参与国际贸易的不同政策含义
作为两种截然不同的国际贸易理论,马克思国际贸易理论和西方国际贸易理论对当代社会主义中国参与国际贸易有着完全不同的政策含义和完全不同的后果。
西方国际贸易理论的主旨是为资本主义对外贸易提供辩护。按照西方国际贸易理论的一般原理,既然参与国际贸易的每一个国家都能从贸易中获取利益,那么自“二战”以来甚至自18世纪以来,由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所主导的世界贸易秩序就是具备了天然的合理性,从而每一个国家———尤其是经济落后国家———在既定的世界贸易秩序下参与国际分工也就成为其为发展经济所应做出的最优政策抉择。
然而过去几百年世界经济发展的历史充分表明,由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所主导的世界贸易秩序首要维护的从来都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自身利益,凭借资本霸权,通过不平等交换,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始终处于剥削落后国家的优势地位,落后国家固守优势原理发展自由贸易的后果往往是因陷入比较优势陷阱而丧失自主经济发展潜力。
那么,能够因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主导的世界贸易秩序存在着不公正、不合理就回避国际分工,拒绝自由贸易吗?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应当采取十分谨慎的态度。
拉美国家受到阿根廷著名经济学家劳尔·普雷维什(RaulPrebisch,1949年)的“中心—”理论的影响,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采取了长达30年之久的内向型工业发展战略(或称进口替代战略,ImportSubstitutionStrategy)。这一战略虽然在较短的时间内就将许多拉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带入中等收入国家的行列,但是重化工业优先发展的政策导向所带来的巨大的国际收支压力、显著的国内居民收入差距,以及居高不下的城市失业率,也使得拉美经济发展在20世纪70年代末就已经面临着重重阻碍。与之相反,如果不考虑地缘政治因素的影响,亚洲的韩国、新加坡、中国台湾和香港地区按照比较优势原则,通过实施外向型工业化战略(或称出口导向战略,ExportOrientationStrategy),使其在战后的几十年中创造了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良好业绩。
能够因为当代拉美经济衰落和东亚经济腾飞的历史事实就无条件地接受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主导的国际贸易秩序发展自由贸易吗?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同样应当采取十分谨慎的态度。
为了摆脱经济困境,拉美国家在20世纪80年代被迫接受了西方发达国家的新自由主义政策建议。但此后不久,拉美国家就发现,新自由主义所主张的产权私有化、经济自由化政策不但没有达到拉美国家期望的经济发展目标,反而使其国民经济遭遇到更为严重的问题。在1980~1990年间,拉美制造业的年均增长率仅为0.1%;1随着平均关税税率的大幅下降,由原先的进口替代政策所建立起来的市场保护体系彻底瓦解,大量国有企业破产,大批工人失业,部分重点行业沦为外资控制;贸易自由化也没有能够有效地改善拉美国家的国际收支状况,到20世纪末,拉美国家的外债总额仍然超过GDP的25%,作为较早进行新自由主义经济改革的阿根廷,在2000年仍然是拉美地区外债负担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
回顾“二战”以来拉美和东亚的经济发展历程可以看到,尽管资本主义对外贸易是以攫取剩余价值为根本目的,然而在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下,发达国家的资本、技术、管理经验还是通过贸易渠道流向了落后国家,从而有可能成为促进落后国家实现经济增长的重要外部资源。但是,自由贸易又不必然能够促成落后国家的经济发展,由发达国家所主导的当代国际贸易秩序中客观存在的资本霸权与国际剥削,始终构成落后国家获取正当贸易利益的现实阻碍。
国际贸易的相关理论范文篇5
论文关键词:国际贸易新理论;不完全竞争;规模经济
一、传统国际贸易理论回顾
国际贸易理论作为现代经济理论的分支始于亚当·斯密。1776年斯密提出了绝对成本说。绝对成本说并不难理解,但是,它在国际贸易学说史上,乃至人类认识史上,从劳动分工原理出发,第一次论证了贸易互利性原理。
1941年后,大卫·李嘉图提出了比较成本说,克服了斯密绝对成本说的明显局限性。李嘉图比较成本说的问世,标志着国际贸易学说总体系的建立。保罗·a·萨缪尔森称它为“国际贸易不可动摇地基础”。
继而。里昂惕夫之谜引起了对上述理论的挑战。围绕里昂惕夫之谜所作出的种种理论分析,补充丰富了要素禀赋理论,增强了这一理论对国际贸易实践的解释力度。在雷布津斯基以及萨缪尔森等经济学家的完善补充后,形成了我们今天所熟知的流行国际贸易理论的内容。传统国际贸易理论逻辑严密,形势完美。但是这也正是其缺点所在,毕竟现实世界并不如其想象的完美。
二、国际贸易新理论的内涵、产生、发展及特点
(一)国际贸易新理论的内涵
新贸易理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它涵盖了paul·krugman等人创立的新贸易理论、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国家竞争优势理论、贸易投资一体化理论、制度经济学对国际贸易的变量关系、环境问题与公共物品对国际贸易的影响等。狭义上看,仅指以paul·krugman为代表的国际贸易新理论。克鲁格曼曾形象地概括说,如果要举一个什么是新贸易理论的具体事例的话,就可能是传统贸易理论将世界贸易看成是完全发生在像小麦这样的商品上,而新贸易理论则将世界贸易看成完全发生在像飞机这样的商品上。
(二)新理论的产生及发展
二战后,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后期,国际贸易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新的变化,主要表现在:
1.工业发达国际之间的贸易量大大增加。
2.产业内贸易的迅速发展。
3.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增长迅速。
4.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或地区迅速取得国际竞争优势。
当国际贸易实践中出现如上所列等新现象后,人们首先往往希望能够用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加以解释和说明。当贸易理论家们将这些新情况与传统的以比较优势为基础的赫克歇尔一俄林模型加以对照时,发现这些理论不能或者不完全能解释国际贸易中的新变化,因此,也必然会引起贸易理论家们对传统贸易理论的局限性进行重新思考并进行现实修正。其代表人物主要有保罗·克鲁格曼、迪克西特、诺曼、兰开斯特、赫尔普曼、埃西尔、布兰德(brander)、斯潘塞、伊顿和格罗斯曼等等。
1777年,迪克西特和斯蒂格利茨发表了《垄断竞争和最优产品多样化》一文。该文建立了一个规模经济和多样化消费者之间的两难冲突模型(d—s模型)。d—s模型的假设前提是,生产中存在无止境的规模经济,而消费者则具有多样化的消费偏好。这二者实际上存在着生产和消费两方面的两难冲突。而从这一角度考察的结论就是,即便不存在大卫·李嘉图的比较优势,对规模经济和差别产品的需求也可以导致国际贸易的发生。d—s模型为国际贸易理论的深入研究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方向。
70年代末期,paul·krugaan首先将d—s模型应用于国际贸易的分析中并大有所获。克鲁格曼借用了d—s模型的分析方法并做了少许修改。首先较为系统地将产业组织理论和市场结构理论嫁接人国际贸易中针对传统国际贸易理论中的完全竞争、规模报酬不变等假设条件,运用规模报酬递增、垄断竞争、差别产品等范畴来构筑新的贸易理论模型。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1984年,克鲁格曼在“以进口保护促进口”一文中证明,在寡头垄断和规模经济条件下,一国政府可以采取较高的进口关税这种战略性政策来保护本国具有战略意义的幼稚产业,当本国市场容量足够大,将会使其获得静态规模经济效益,降低边际生产成本,在此基础上提高其出口竞争能力,从而促进出口。这就是影响广泛的“战略性贸易政策”的主要理论依据。
几乎与此同时,另外一大批经济学家也发表了一系列相关论著,这些论著都大大丰富了新贸易理论,使其实用性进一步增强,在贸易理论界引起了广泛深远的关注和影响。
(三)新贸易理论的若干创新特征
1.理论假设前提:逼近现实。首先,市场结构的假设由完全竞争转为不完全竞争,同时放弃规模收益不变的假定,承认规模报酬递增的存在。按克鲁格曼的话说,“这种不完全是经济学家认识的不完全,而不是真实世界的不完全。”其次,将分工模式由高度抽象的2x2x2模式,回归到现实中,大胆地探索了j×n×m模式下的贸易结构和贸易利益格局。
2.全新的结论。国际贸易纯理论所要回答的基本问题有三个方面,即国际贸易的原因、国际贸易的构成和国际贸易的结果。在以上理论假设前提下,我们来看新贸易理论给出的结论:
首先,贸易原因。新理论从供给和需求的互动关系角度进行了解释。强调需求因素对贸易的产生和结构的影响是的一个重要方面,这也填补了贸易动因研究视角上的空白。林德尔的“重叠需求理论”运用“人均收入水平”这一概念,论述了需求偏好相似对于国际贸易的地理结构和产品结构的影响。
其次,贸易构成和贸易量。封闭经济与开放经济相比较,由于市场的规模变得更为庞大,产品变体种类增加,消费者可选择空间更大,为达社会福利最大(至少更大),两国必然互相进行对方的变体商品,于是,产业内贸易产生。而传统贸易理论则只考察了产业间贸易,忽视了产业内贸易,与现实相距甚远。就贸易量而言,根据林德的“相似偏好”或“重叠需求”假设,具有相似偏好和收入水平的国家之间的贸易量是最大的。
最后,关于贸易结果,也就是贸易利益的产生与分配。传统贸易理论不考察动态利益,是一种静态贸易利益,这种贸易利益来自专业化生产的生产效率的提高。而新贸易理论强调贸易的潜在动态利益:(1)基于规模经济的生产效率效益。贸易使报酬递增产业由于市场的扩大而扩大,规模经济增加提高了效率;(2)生产集中。贸易使报酬递增的产业,集中于世界上生产效率最高的国家或地区生产;(3)生产的合理化。加剧不完全竞争行业的竞争,优化资源配置;(4)产品多样化。整个世界市场比之某一国内市场而言,其规模优势明显,全球各企业竞争的结果是相异产品种类增加,增进了世界福利。
三、新贸易理论的创新之处
新贸易理论是在国际贸易领域发生一系列新变化新现象时,传统贸易理论不能完全做出解释,需要理论创新的时候,一些经济学家对传统贸易理论继承修正并建立新的模型从而提出的。我认为,国际贸易新理论的创新可以从以下两点来考察:理论创新:新贸易理论与传统贸易理论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它们不仅从国家的角度,更重要的是从产业和企业本身竞争的角度来考察国际贸易问题。新贸易理论的核心部分是垄断竞争与产品种类内生化的模型,这种研究方法的创始人是迪克西特,把它应用到国际贸易理论分析中的是克鲁格曼。政策创新:在贸易改策方面,新贸易理论提出了所谓的对策贸易政策理论或者战略性贸易政策,即以著名的“波音一空中客车”的例子为模型所引出的贸易政策。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提出令人耳目一新,可以说是新贸易理论中重要的政策理论。
国际贸易的相关理论范文篇6
关键词:WTO法;法律交融;行政诉讼;国际贸易行政诉讼
引言:法律交融及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显现
当代中国是一个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后发型大国。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动,以及在该进程影响下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调整,堪称中国转型期内社会领域的主流律动。在此社会现实力量的作用下,我国所处的国际环境,以及这种环境下的法制体系出现了时代性的变化。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交融、公法与私法的交融,就是这种变化的主要方面。受这两个方面的影响,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已经形成并将继续发展。①
首先,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交融是促进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外部因素。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经济一体化日益加剧,各国对其涉外经济的调整有意无意地存在保护本国产业的影子,国内法的规制时有失灵,因此需要国际法的规制,国际法也有这方面的要求。这两个方面相互作用,提供了国际法与国内法交融的现实动力。在其推动下,该交融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在缔结国际法时,受西方法治成熟国家政治经济实力的影响,它们国内法———特别是英美国内法———的理念、原则与制度,会转化为国际法的组成部分;其二是,后发国家为了融入世界政治秩序,与世界发展接轨,需要加入并受到已有国际法的影响,而且要承担通过制定国内法履行国际法定义务的责任。这样,国际法的内容就成为后发国家国内法的组成部分,即国际法的国内化[1][2]。WTO法的缔结及其实施就是国际法与国内法交融的典型之一。为了履行WTO法定的义务,我国不仅要在立法方面创
①关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这一术语及其所指的有关内容,学者们有不同认知(夏金莱,叶必丰·对WTO体制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思考[J]·法学评论,2003(3):68-72·朱淑娣,李晓宇·多重视角下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论[J]·政治与法律,2006(2):100-108·)。制、修改和废止相关法律[3],而且根据WTO法的要求(如《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第10条的要求),还应当维持或建立相应的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的3个司法解释,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出台的关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制度。①
其次,在政府与市场关系优化过程中,公法与私法的交融是推动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国内因素。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两种对立的社会组织形式———国家与市场交织在一起,贯穿数百年的历史。“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现象,使得它们之间的相互补充、相互作用日益增强。曾经一度在市场管理上只是充当“守夜人”的政府,随着市场经济本身固有缺陷的显现,不得不加强对某些市场领域的规制[4]。政府对市场的规制体现了公权力对私领域的介入。政府干预经济的法律后果一方面表现为私法的公法化,如公法限制契约自由、公法限制绝对私有财产;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法律定政府以私法手段,如合同方式,实现公共行政管理,即表明了公法的私法化。调整市场经济的私法与规范政府规制的公法之间相互介入、交融[5]。由于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无论是市场主体,还是政府都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活动。因此,政府在运用公权力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时,都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事,即依法行政。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现代社会的国际贸易行政管理实质上是一种法律管理,亦即行政公权力依据法律的授权对国际贸易行政活动进行管理。其中,那些涉及国际贸易管理的法律规范就形成了国际贸易行政法。基于“有权利就应有救济”、“没有不受监督的权力”的法理,与国际贸易行政法相随的是国际贸易救济法。这类法律规范集中表现于最高人民法院的3个司法解释,以及《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行政救济法律文本之中。结合上述,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交融、公法与私法的交融所导致的关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活动和制度的出现来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无论是在实践中,还是在制度上,都已经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已经显现。对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相关研究,早在我国加入WTO前后形成了一股研究的热潮,论著的数量可以千计。②但是经过初步统计分析发现,这些研究虽然提供了丰富的观点与材料,但是在结合现有行政救济制度加以系统、全面、深入地研究方面,在面对实务复杂、多样的理论需求等方面,还有不少工作要
做。因此,除了论述以上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生成基础,本文的重点是在现有行政诉讼的法律制度内,描述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整体概况,以把握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本体。为了在有限的篇幅内达到这一目的,本文重在界定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涵义、认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重属性,描述组成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维结构,以及把握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种功能。
一、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概念阐释
面对同一社会现实,即法律交融对我国法律救济制度的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3个司法解释,以及观察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变化等,有人从“司法审查”的角度加以认识;有人从“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角度加以认识;有人从“行政诉讼”的角度加以认识,等等。这些视角的不同,源于对有关制度、基础理论的不同理解,比如对“司法审查”与“行政诉讼”的理解等等。笔者认为从行政诉讼的角度,并突出该类行政诉讼的特殊性的认识角度,即采用“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角度较为合理。第一,如果认为“行政诉讼”是“司法审查”的组成部分[6],那么并不妨碍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与国内外相关“司法审查”领域的沟通;第二,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内,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无疑就是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组成部分;第三,“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提法,立足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可以与整个行政诉讼体系保持协调,也可以与其他行政诉讼相结论得自于在中国期刊网、超星图书馆两大电子数据库内的专题检索,涉及通过其他网络搜索工具的检索。关联,因而可以避免理论与实务方面的不必要转换,所以应当采用“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这一术语反映有关社会现实。至此,在我国法制语境中,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指在WTO制度的框架下,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国际贸易行案件并做出裁决,保障和补救受损方国际贸易权益的活动与制度。①鉴于WTO规则对成员方政府的刚性约束,WTO/DSB(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管辖权;鉴于中国对加入WTO承诺的切实履行,国家法治的不断完善;鉴于中国国家利益及相关经济主体利益的积极维护和国际经贸争端的合理、合法解决,国际行政法领域内争议解决机制———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地位日渐显现。在中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一类,具有独特的涵义。首先,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审理的是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有4类,即:国际货物贸易行政案件、国际服务贸易行政案件、与国际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以及需要结合其他法律文件认定的“其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②其次,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不仅是在我国加入WTO后出现的,而且作为WTO体制下的成员方的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制度,自始都要受到WTO体制的影响,是WTO制度框架下的法律救济制度。第三,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审查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是行政主体依据我国的《对外贸易法》等的规定,发生在国际贸易领域实施的行政案件。第四,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保护的是国际贸易自由权益。这类自由权益主要由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受到WTO法等国际法的影响。此外,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在法律适用、裁决所受影响等方面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国内层面的规范依据,又由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两大类构成。前者包括我国的《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后者包括《行政诉讼法》及关于适用它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3个司法解释,等等。国际层面的间接规范依据主要由WTO法构成。除了成文法以外,WTO争端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由于其对国内裁决的间接影响力,也应认定为属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国际层面的制度渊源。
二、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重属性
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作为法律交融的产物,不仅其产生的背景、原因具有与其他行政诉讼不同之处;而且其受案范围、诉讼当事人、保护对象、法律适用等也具有独特之处。在不同的视角下,这些使得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具有多重属性。准确认识这些属性,对于审判实践和制度的完善理应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专项性现代政府是行政政府,大部分现代生活可视为诸多行政机关活动的产物[4]1。规制各专门机关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与原则构成了部门行政法,以此为对象的行政法学理论构成了行政法学的分论,因而,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由总论和分论构成。前者(总论)以行政法的一般制度为研究对象,后者(分论)诸如教育行政法学、民政行政法学、海关行政法学等等,也被称为关于各部门的行政法学,对应的是关于某领域的专门事项行政法。在民事诉讼法中,也存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那么行政诉讼法呢?最高人民法院的3个司法解释足可以自成一体,成为我国行政诉讼的特别类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这是由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专项性决定的。在国内现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制度框架内,经过比较可以看出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这重属性。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虽然强调在WTO体制框架下,但并不宜完全否定它以外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或者区际贸易行政案件。有学者结合当前司法实践的状况对该规定作了详细分解即: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服务贸易、与国际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三类行政案件,以及需要结合其他法律文件认定的“其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这使得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在受案范围与审理对象方面,与其他行政诉讼相区别。在受案范围与审理对象的决定性影响下,法院在审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所依据的是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法规与规章;保障和监督的是国际贸易领域的行政职权;保护的是国际贸易领域相对人的自由权益。这些从具体到抽象的层面共同构成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专项性,即法院在WTO规则的约束下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专门行政诉讼。
(二)涉外性在一般意义上,“涉外行政诉讼”的“涉外”,实质上是指某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引起法律关系的事实涉及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影响,或者说上述要素之所以被定为“涉外”是指它们是在某国际法主体内涉及其他国际法主体肯定的具有其法律意义的要素,被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肯定而具有其法律意义,如受该国法律管辖。我国的行政机关应尊重该国的主权和法律[3]70-72。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涉外性,就是指我国法院审理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者引起该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等,是涉及其他国际法主体的法律规定,被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肯定而具有其法律意义的要素。这些要素决定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具有不同于一般行政诉讼的根本特性。首先,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具有涉外性。①不妨先分析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体结构。国际贸易包括进口与出口两个方面。结合现实,国际贸易市场主体在逻辑上可分为国内进口商、国内出口商;国外进口商、国外出口商;国内进口竞争商、国内进口受益商;国外进口竞争商、国外进口受益商。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等,以我国为中心,国内进口商、国内出口商、国外出口商、国内进口竞争商、国内进口受商有可能成为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利害关系人。其中具有明显涉外性的是国内进口竞争商、国内进口受益商诉对外贸易主管机关情境下的国外出口商、起诉对外贸易主管机关的国外出口商,以及其他需要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具体确定的复杂情况。其次,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具有涉外性。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设立背景、原因、目的、内容、功能等,都与中国履行加入WTO法定的义务有着密切关系。虽然我国法院,同绝大多数WTO的成员方一样,并不能直接依据WTO法审理国际贸易案件,而是适用经过国内立法转化的有关规定。但是WTO法的正当程序理念、非歧视原则,以及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判例应当会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产生影响,从而在某种程度上,特别是在国内法制不健全、国内法规定模糊等情况下有力地左右国际贸易诉讼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②虽然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利害关系人不能直接援引WTO法来主张自身的自由权益,但是如果考虑到WTO法的影响,整个国际贸易市场主体都处于WTO法的保护之下,因而都具有弱的涉外性。③
(三)国际性国际性是指国际贸易行政诉讼
所处的法制环境、主体关系及其功能的影响范围,不再仅限于国内,而是具有了我国与他国之间、我国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国际性。在我国与他国之间的层面,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调整的是我国市场主体与他国市场主体之间的国际贸易关系。在主体地位的法律认定、法律适用、案件执行等方面都要考虑外方当事人所在国法律制度。在经济全球化的环境中,各国经济之间、各市场领域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我国在国内对国际贸易经济关系的调整会波及其他国家的经济活动。正是因为这样,相关国家可能会为了本国的经济利益而针对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结果而采取相这里主要指原告和第三人。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被告为我国相应的对外贸易主管机关,无法律意义上的涉外性可言。《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2条(A)项、《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第66段、第67段、第78段就郑重承诺:中国应一视同仁、公平合理、有效统一全面地履行《WTO协定》规定的国际义务,即使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法令在时限内没有出台,中国政仍将履行其在《WTO协定》与《议定书》中的义务。种弱的涉外性,源于WTO体制内的WTO争端解决机制与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对WTO各成员方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在我国即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及其相关贸易制度的审查、监督作用。应的贸易保护措施。这是其他涉外行政诉讼所不具备的国际性。在我国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层面,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中国为了加入WTO而承诺的制度,当然也是WTO这一国际组织体制强制要求我国建立的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制度。所以从一开始,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就受到了国际层面的决定性影响。此外,在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运行过程中,WTO层面的争端解决机制虽然并不完全构成“二审”式的监督,但是对于一国理性和成熟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实践而言,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是不能被忽视的。这种重视同样体现了WTO这一国际组织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国际影响,使其具有了独特的国际性。
三、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维结构
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维结构,是在法律交融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并反映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属性的结构。这一结构可在多个视角下被认识,其中,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制度结构、主体结构与利益结构各有侧重,可以基本架构国际贸易行诉讼这一本体的概貌。
(一)制度结构制度结构是指规定国际贸易
行政诉讼制度的所有规定构成的整体结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由国内层面与国际层面的制度、直接的与间接的制度等组成。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国内层面的、直接制度,又由实体制度与程序制度两大类组成。前者包括《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等等有关规定;后者包括《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国际层面的、间接的制度主要由WTO法构成①,以及中国加入WTO的法律文件等。以上这些制度中有关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制度,具有行政法的分散性、多样性的特点,这既反映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涵盖的广阔领域,又反映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类型的复杂多样,尚需进一步系统、深入地研究。(二)主体结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行政诉讼的特别类型。其主体结构可以参考行政诉讼主体的一般理论。行政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法院、原告、被告、第三人。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审理机关,为中级及其以上的人民法院。这是由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案件的涉外性、专业性等特点所决定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被告,通常为国际贸易行政管理机关。中央层面的主要是国家商务部等,地方层面为各海关、地方人民政府等。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原告往往具有多样性、产业性,乃至集团性。这是由倾销、补贴,以及贸易保障措施的影响方式、对象、范围等所决定的。这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起诉有着很大的影响。根据国际贸易的主体类型,提起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原告通常是国内进口商、国内出口商、国外出口商、国内进口竞争商、国内进口受益商等。②
(三)利益结构从利益的角度来看,法律是利益调整器,法院则是具体运用它的机关。无论是WTO层面的争端解决机制,还是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都是为了在“规则导向”下调整、分配经济此处指《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及其4个附件为主干所构建成的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等。根据《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程序CourtofInternationalTradeProceduce)的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司法审查(相当于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提起人,即原告可以是:1·外国制造商、生产者、出口商、美国进口商或工商业同业公会,其中大部分会员是被调查产品口商;2·生产或制造该产品所在国家的政府;3·美国同类产品的制造商、生产者或批发商;4·合法成立的工会或工体,其在产销同类产品的美国产业中具有代表性;5·工商业同业公会而其多数会员是同类产品的制造商、生产者或批发商。一般来说,凡具有上述合法资格的当事人都可以加入他人提起的诉讼,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应通有的利害关系人。参见,28USCSprec§2631。这类详细地规定具有诉讼提起资格的个人或组织的规定,在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并无同样的规定。比较而言,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范围,也比较狭窄,并不利于保障国家的经济利益。利益。因此,在法律运作之下流动的利益,是推动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包括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最有力的动力。从最基层的国际贸易市场主体到国际贸易行政管理主体、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审理机关,再到成员方政府的交涉,到WTO层面的争端解决机构,等。在国际贸易利益的推动下,在国际贸易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主动相互作用,共同营造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利益结构。该结构由两层逐级递升的利益层面组成。一是国际贸易市场主体的利益层面。我国进口竞争性生产商与外国出口商、我国进口受益商之存在一定的利益互补与冲突,它们之间存在着多样的利益关系。①各利益主体如果在市场领域解决或者协调不了它们的利益冲突,它们会在经济活动规律的导引下,寻求利益国际贸易法律规定的利益空间,进而寻求国际贸易管理机关给予保护。二是国内贸易公共利益的层面。一方面,国际贸易行政管理机关为了实现法律规定的维护正常
的涉外贸易秩序,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经济利益,在国际贸易市场主动的请求下,或者主动依职权,它们就会介入,通过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调整第一层面的利益格局。另一方面,为了防止国际贸易管理机关因各种原因违法行使职权,作为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制度之一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为不服国际贸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提供了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法院在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通过依法解决国际贸易行政纠纷再次调整第一层的利益格局,使其符合法律的规定,也就是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维护国际贸易秩序,保障国内贸易公共利益的立法目的。
四、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种功能
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作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特殊类型,在国际贸易关系、国际贸易行政关系、国际贸易诉讼关系的视角下表现出多重属性,从而造就了体现这些特性的多维利益结构。该利益结构不是静止不动的,而是变化多样的,它与相关制度、领域相互作用和影响。这些影响就是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功能。
(一)国际法定义务履行功能从国际法国内的层面来看,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本身就是我国履行加入WTO承诺,承担国际义务的产物。②在其建立后,虽然法院不能在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过程中直接适用WTO法,但是,由于其专项性,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适用的法律主要是转化为国内法或者符合WTO法规定的国内法。③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依法解决国际贸易行政纠纷的作用,正是我国切实履行WTO法定义务的主要方式。以此观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无疑具有履行国际法定义务的功能。该功能不但表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具有重要的国际政治意义,而且也向其他国家表明我国已经建立了符合要求的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制度。“对中国而言,这不仅仅是履行加入WTO相关义务的应时之需,更是顺应现代法治发展的要求,在以规则为导向的WTO多边贸易体系中实现与各成员国和区经贸关系良性互动的前提和保障。”
(二)国际贸易行政争端解决功能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活动过程来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同一般行政诉讼一样是人民法院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在这种利益冲突中,受到影响的还包括消费者、进口竞争性生产商的工人等。条第1款、GATS第6条和《TRIPS协定》相关规定所指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的实施有关的所有行政行为。此类查庭应是公正的,并独立于被授权进行行政执行的机关,且不应对审查事项的结果有任何实质利害关系。”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6条第4款的规定:“每一成员应当保证其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与所附各协定对其规定的义务相一致”。而且该条第5款明确要求“不得对本协定的任何条款提出保留”。作为成员方,我国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全面的履行国际条约下的义务。我国政府也做出了郑重承诺,如《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第67条规定:“中国代表指出,中国始终都是以善意方式履行其国际条约义务。根据宪法和条约缔结程序法,WTO协定属于需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重要协定’。中国将确保其有关或者影响贸易的法律和法规与WTO协定和中国的承诺相一致,以充分履行其国际义务。为此,将在完全遵守WTO协定的情况下,通过修订其现行国内法和制订新法律,以有效的统一的方式实施WTO协定。”这意味着我国是通过转化的方式履行WTO法定义务。参照各规定及其他WTO成员方的做法,在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法院不能直接适用WTO法,而只能适用“转化”过的国内法。加下解决行政纠纷的活动。但是,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标的决定了它是解决国际贸易行政争端的诉讼活动。该活动的显著功能就是解决国际贸易行政争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3个司法解释的规定,主要分布在国际货物贸易行政领域、国际服务贸易行政领域、国际知识产权贸易行政领域,以及其他国际贸易行政领域。
图一: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功能图在“设立或指定并维持审查庭、联络点和程序”的多种可能中,我国选择加强和完善通过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解决国际贸易行政争端。这并不是完全排除其他解决方式。面对国际贸易争端,根据我国的法律制度,利害关系人可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两种法律救济路径,但就该行政争端的最终解决来说,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相对于行政争端的解决具有终局性。同时,行政事务大都具有专门性,行政机构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只注意其职务本身所适用的法律,可能会忽视其他方面的法律。但国家法律是一个有机整体,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则是从法律整体考虑某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起到了统一法律适用的作用,为协调一国法律的一致所必需。司法机关对司法公正性的价值追求,以及司法机关的超越的地位,使得法院具有更强的中立性、公正性。因此,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比行政程序救济更具权威性,更具公正优势,更能体现和满足各方当事人对于公平、正义价值的追求。所在国际贸易行政领域,应当加强国际贸易诉讼对国际贸易行政争端解决功能。
(三)国际贸易公法权益救济功能国际贸易公法权益是在国际贸易法律制度赋予国际贸易经济主体在公法上的权利和利益。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原告之所以提起诉讼,就是为了其公法权益得到救济。这是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目的性功能。这种功能是由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设立原因、制度背景、运行机制等共同决定的。
国际贸易的相关理论范文
郭楠(1980-),女,呼伦贝学院经济管理学院,讲师,经济学硕士,研究方向:国际经济与贸易。
摘要:我国从改革开放之后经济飞速发展,尤其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与世界上其他国家之间的贸易交往更加频繁,这些方面都显示出我国的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为了适应多变的世界经济环境,使得我国经济水平更上一个层次,社会迫切需要高校培养出一批具有较强的国际意识,不仅仅熟悉国际经济和贸易运行的规则,而且熟知我国经济和世界经济的联系与区别。这就对高校国贸专业的学生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适应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高校国贸专业应该进行适当的改革,尤其是对《国际贸易实务》的改革。众所周知,这门课程是国际贸易专业的核心课程,提高这门课程的质量尤为重要。本文结合《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教学的经验,对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改革进行讨论。
关键词:国际贸易实务;教学改革;国际贸易环境;重要性
前言: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的经济贸易环境面临着更多更复杂的情况。在国际贸易交往过程中,由于各个国家之间的政策、贸易习惯和文化等方面的不同,造成国际经济贸易环境更为复杂。为了适应多变的国际贸易环境,提高国家的国际贸易经济发展速度,高校需要向社会培养出更多地国际贸易专业的人才,这种人才不仅仅只是了解国际贸易的相关知识和经验,还要具有很强的实际操作能力。国际贸易专业的学生学习的重点是《国际贸易实务》课程,作为一门国际贸易专业的核心课程,也要根据社会的需要进行适当的教学内容改革和教学方式改革。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高校培养出更多社会需要的人才,才能保证我国的经济不断地向着更高更强的方向发展。下面我们就重点介绍如何对国际贸易实务课程进行教学改革。
一、国际贸易课程的性质和重要性
国际贸易实物课程是一门国际贸易综合性实物类课程,这门课程主要介绍了国际贸易中的各个环节所涉及的知识和技能,主要是以国际贸易的具体流程为主线。这门课程大致介绍了国际贸易中应当主义的一些方面和经常使用到的一些国际贸易知识。其中比较重点的介绍了我国国际贸易中的国际贸易理论、国际贸易法律与惯例、国际结算等方面的专业知识,除此之外也涉及到我国许多具体的进出口方面的知识,可以说这是一门理论和实物相互结合的课程。通过国际贸易活动可以看出,国际贸易是一个跨国界、跨文化、环节多、难度大、风险大的经济活动,教师在对这门课程进行授课时,要抓住国际贸易的特点,传授一些国际贸易的基础知识,同时还要通过课程的学习,锻炼学生的国际贸易业务处理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是国际贸易专业的核心课程,这门课程的开设有利于增进学生对国际贸易相关的知识的学习与能力的锻炼,这对于向社会不断的提供高素质的国际贸易人才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作为高校而言,应当顺应时展的潮流,不断地对《国际贸易实务》课程进行改革,只有这样才能够源源不断的向社会提供国际贸易方面的专业人才。
二、国际贸易实务课程在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我们之所以要对《国际贸易实务》课程进行改革,是因为这门课程的教学已经满足不了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在教学的过程中也存在很多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以及教师本身的一些问题等。下面我们就重点分析一下国际贸易实务课程在教学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
1、课堂教学模式过于陈旧,不能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虽然高校的教学模式相比于传统教学模式有了很大的进步,教师在教学上多采用的是多媒体教学,不像传统意义上的书本教学,但是在课堂的教学模式上却依旧存在很多的问题。大多数教师在课堂中依旧是对学生进行知识的灌输,像是一种填鸭式教育,学生在课堂上也多是将大部分时间浪费在记笔记上面,这就导致了学生思维方式受到限制,只是将老师将知识转移到自己的笔记本中,并不能完全的对知识进行理解,而且在对知识理解上也只是局限在老师所给的范围中,缺乏创新精神。教学模式的陈旧导致学生没有办法对知识形成自己的理解,也没有机会锻炼自己的实践能力。
3、在双语课程教学中过于形式化:在进行国际贸易交往中离不开外语交流,而且很多相关的词汇都与外语相关,所以在进行课堂教学时要多采用双语教学,这样不仅能够锻炼学生的专业术语的口语表达能力,而且有利于学生对专业知识的理解。不过就目前国内对于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双语教学来看,很多高校的双语教学都流于形式化,即双语教学过程中不存在或很少进行双语教学,更多的依旧是母语教学。这样就造成学生对国内贸易专业术语比较熟悉,对于国际贸易的相关知识缺乏了解,而且也容易造成学生对国际贸易的相关知识的理解形成偏差。
3、任课教师缺乏或没有实践经验:没有实践过的理论知识也仅仅是书本上的知识,在具体实践操作上等于零。从高校的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任课教师的个人经历来看,有很大一部分的任课教师并没有国际贸易的实践经历,基本是从高校毕业后直接任职或者从其他专业课中调过来的,这就导致这项课程的任课教师缺乏具体的实践经验,即使理论知识掌握的在透彻,对于具体的实践也是毫无意义的。而且国际贸易的发展史瞬息变化的,单纯的依赖于理论知识的学习已经满足不了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与此同时,缺乏具体的实践经历,在进行实践课程的讲授过程中也会不具有说服力,实践教学不同于理论教学,如果没有实践经历,那么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有可能遇到在实践中未曾遇到的问题,这样就不利于学生专业知识的培养。这种从书本到书本的传授方法也很难培养出社会学要的应用型人才。
4、理论课程太多,缺乏相应的实践课程:高校的教学大多将学习重点放在理论课程的学习中,对实践课程的学习并不重视。调查发现,无论是国际贸易实务课程还是其他专业的其他课程的实践课基本都不会被教师所重视,而且即使开设了实践课程,教师也会让学生自己去完成,并不会对实践结果进行过多的讨论和分析。这就导致学生理论课学习太多,掌握了太多的理论知识却缺乏很多的实践经历。这不仅不利于学生对知识的掌握,而且也培养不出社会学要的高素质国际贸易人才。
5、教学内容过于理论性,缺乏相关的人文性和社会性: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学习是帮助学生了解更多的国际贸易知识,锻炼在国际贸易中的实践能力,而不是去研究国际贸易的特点。过于理论性的学习只会让学生掌握之前国际贸易中所形成的一些理论知识,或者是前期国际贸易中所总结的经验,并没有办法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俗话说,实践出真知,社会需要的是应用型人才而不是理论人才。而且在教学过程中无法将理论与实际情况联系起来,这就缺乏了教学的人文性和社会性。这样教学出来的学生不仅缺乏实践能力,而且对理论知识的掌握也不够深刻。
6、考察学生学习的考核方式不够合理:高校考查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依旧采用考试的形式,这对于其他课程也许有用,但却无法考察出学生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学习情况。因为在制定考试范围时,教学只会将范围定在自己所教授的范围中,这只是考察学生的一种记忆力,却无法衡量出学生的实践能力。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注重的是实践能力和对基本知识点、基本技能的掌握能力。所以,应当改变传统的考核方式,将考核方式定位在对基本知识点和基本技能的掌握能力的考核上面。
三、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教学的改革内容
1、改变传统课堂教学模式:课堂教学模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学生的上课情绪。现代课堂教学要多多依赖于多媒体技术,而且要改变传统的填鸭式教育。学生喜欢的是一种开放式教育,即教学主体是学生自己而不是教师,教师所充当的是一个指引者的角色。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可以将学习重点发给学生,在多媒体上展示出对知识的理解方式。而且教师也可以在多媒体上多列举一些与理论应用相关的案例,这样有利于学生对理论的理解和对理论应用能力的掌握。
2、完善教学方法,采用案例教学: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是一门综合性和实践性很强的课程,所以单纯的理论知识的学习并不能帮助学生学号这门课程,采取案例+理论学习相互结合的模式有利于学生对教学内容的理解和灵活应用。课程中所涉及到的一些贸易合同、贸易程序和步骤等内容,单纯依赖于理论学习是不够的,因为这样就会使得学习更为枯燥,也会影响到学生的学习兴趣。对于这样的理论知识教师可以采用案例教学的方法,通过具体的案例将这些理论知识传授给学生,不仅有利于学生的理解和接收,而且能够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3、高校可以组织教师进行集中学习:高校可以多组织一些教师与国际贸易企业人员的交流会,以及相关的培训会,这样有利于高校教师学习更为先进的国际贸易知识,同时在与国际贸易企业的人员交流中学习更多的国际贸易技巧,掌握在国际贸易中容易出现的问题的特征和解决方法。这就有利于教师在之后的理论和实践课程教学中不在被拘束在课本教学中,而是可以结合现有的国际贸易环境进行教学。
4、形成校企联合:高校可以多与进行国际贸易的企业进行合作,这样不仅有利于企业的新力量的注入,而且有利于国际贸易专业的学生进行实践锻炼。在与企业进行联合时,学校可以派遣教师到企业进行实习,这样有利于教师更好的将自己的理论知识应用在实践中,形成自己的实践经验。与此同时,高校还可以让国际贸易专业的学生到企业进行实习,通过实践锻炼自己的国际贸易实践能力。
5、改变考核方式:传统的考核方式不利于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考察。对于这门课程的考察应当选择更为恰当的考核方式,除了对理论知识的考核之外,应当增加对学生实践能力的考核,采用多样化的考核方式进行考核。例如可以采取场景模拟考核和上机考核等。只有改变了考核方式,才会改变学生学习的重点,增加对实践能力的考核,也会督促学生自觉地进行实践,这就有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四、总结: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是国际贸易专业的核心课程,学习好这门课程不仅有利于学生掌握相关的国际贸易知识,而且能够向社会提供更多的高素质人才。调查显示,在现有情况下,这门课程的教学还存在很多的问题,例如教师缺乏经验,理论课程过多等等,这些因素都直接导致了高校对学生培养的失败。只有选择好方式解决这些问题,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学习目标才会达到。作为高校而言,应当适应社会的需要,合理的设置课程,改变传统的教学观念,明确教学目标,不断完善教学内容,对教学手段进行改革,只有这样才能够为社会培养出更多高素质的应用型国际贸易人才。(作者单位:呼伦贝尔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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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邓艳平,关于《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课程教学的思考[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1年11期
国际贸易的相关理论范文1篇8
现代意义上的国际经济学是在传统的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作为一门系统的和独立的理论,它的出现大约在本世纪四十年代,即以凯恩斯为代表的新古典主义学派兴起后不久,几十年来,国际经济学研究吸引了西方许多经济学者的注意力并不断得以发展,新的方法和学说层出不穷。国际经济学的一般理论包括国际贸易理论和政策、国际金融理论和国家货币政等。最近几十年来,在以克鲁格曼、弗里德曼等经济学家的推动下,国际经济学一般理论各个方面方面均获得了持续和富有成效的发展。
一、国际贸易理论和政策
(一)国际贸易理论的新发展
1、新李嘉图主义的国际贸易理论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H-O-S理论一直占据中心地位,但是“里昂惕夫之迷“的存在使之陷入了困境。新李嘉图主义的国际贸易理论经坚持并继承了李嘉图的比较利益论,认为贸易的真正来源在于各国的比较优势的差异,而并非资源禀赋的差距。新李嘉图主义以一种比较动态的、长期均衡的分析来解释国际贸易。新李嘉图主义贸易理论把收入分配置于整个的突出位置,并贯穿分析的始终。
新李嘉图主义的国际贸易理论与李嘉图理论不同主要在于:李嘉图是从各国生产的角度即从各国的生产特点不同和劳动效率的高低不同上来解释比较优势的差异;新李嘉图主义不仅从各国生产的角度来分析和比较各国的比较优势的差异,而且,同时强调要从各国分配领域、从经济增长、经济发展的动态角度来分析和比较各国比较优势的不同。
新李嘉图主义的代表斯蒂德曼认为他的贸易理论是把分析的重点放在贸易与被生产的生产资料、利润、工资和经济增长的联系上,特别地,斯蒂德曼强调了收入分配在其理论中的突出作用。按照新李嘉图主义的价格决定方式,影响价格的因素主要是生产资料投入系数,劳动投入系数,分配率。由于一国生产某产品的单位生产成本是由生产技术、分配关系(表现为利润率、利息率和工资率)、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程度等三个方面的因素决定的,因此不同国家生产某种产品的比较优势的差异不仅表现在生产技术、生产条件、劳动效率等差异上,而且不同国家由于分配关系的不同也会导致产品的比较优势不同。而影响分配关系变动的一个重要影响是经济增长、经济发展程度。这样,处于不同经济增长阶段、处于不同经济发展程度的国家生产某种产品的比较优势就自然不同。
2、克鲁格曼的贸易理论思想
传统国际贸易理论以李嘉图以要素禀赋差异为基础的“比较优势”原理为代表,但是实际国际贸易中大量贸易是发生在同类产品内部,70年代末以来,保罗·克鲁格曼提出“规模经济作为国际贸易产生原因”的解释,他在产业内贸易理论有关基本假设和结论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各种模型深入阐述了规模经济、不完全竞争市场结构与国际贸易的关系,成功的解释了战后国际贸易的新格局。保罗·克鲁格曼的新贸易理论以成熟的垄断竞争模型(张伯伦垄断竞争)来分析规模经济以及产业内贸易。
克鲁格曼认为在“张伯伦垄断竞争”模式下的市场体系中,产业部门的扩张是通过厂商数目的增加(更大的规模经济)相结合而实现的,在这种情况之下,每个国家都以其生产的产品供应世界需求,因而我们就得到了双向的产业内贸易,若各国拥有相同的要素禀赋,就不存在产业间贸易(各国生产等于本国消费量的竞争产品),而存在大量的产业内贸易。
张伯伦垄断竞争部门的更低单位成本的更多商品种类对每个工资收入者而言都是有利的,产业内贸易带来的社会净福利将抵消收入分配(要素价格)上的矛盾,从而使贸易自由化获得普遍支持。[2]
根据斯蒂格里兹的规模经济与多样化消费之间两难选择的模型,克鲁格曼建立了一个由规模经济而不是由要素禀赋或技术的模型,模型中假定规模经济内在于厂商,分析方法去分析规模报酬递增条件下的国际贸易,最终得出结论或要素禀赋差异的结果,相反,由于与劳动力增长和区域聚集类似的贸易效应,贸易可能仅仅是扩大市场和严密、有说服力的收益递增条件下的贸易模型是可以建立奠定了规模经济和不完全竞争在贸易理论中的地位。
克鲁格曼又考察了规模经济、产品差异与贸易型式的关系。竞争的经济被允许贸易时,即使它们有着相同的偏好并从贸易中得益。克鲁格曼又发表了《产业内专业化分工与得自贸易的利益》该理论模型从根本上打破了传统理论中完全竞争和规模收益不变这两个基本假定,使新贸易理论向规范化方向迈进了重要的一步。
(二)新贸易政策理论的发展
贸易政策理论是较早发展起来的国际经济学理论之一。早在本世纪20年代末,作为“新重商主义”的凯恩斯在《就业、利息与货币通论》一书中就指出:“政府的机能不能不扩大,这从19世纪政治家来看,或从当代美国的理财家来看,恐怕要认为是对于个人主义之极大侵犯,然而我为之辩护,认为这是一切现实的办法,可以避免现行经济形态的全部毁灭。”[3]在国际贸易方面凯恩斯主张政府干预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利用贸易顺差保持国内充分就业。
本世纪70年代之后,新自由主义占据了经济理论的中心位置,主张政府应该对国际贸易进行适度的干预。作为其中的代表弗雷德曼认为:“自由市场的存在当然并不排除政府的需要,相反的政府的必要性在于它是竞赛规则的制定者,又是解释和强制执行这些已经被决定的规则的裁判者,时常所做的是大大减少必须通过政治手段来决定的问题范围,从而缩小政府直接参与竞赛的程度。”[4]
1、贸易保护理论的新发展
9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贸易的扩大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在贸易领域的竞争日趋激烈,在这种形势下,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纷纷出现。DominickSalvatore在的《国际经济学》一书中列出的新贸易保护主义包括:自动出口限制,技术、行政与其他法规限制、国际卡塔尔、倾销、进出口补贴等。[5]目前较为代表性的新贸易保护主义包括:地区经济主义新贸易保护论、国际劳动力价格均等化保护论以及环境有限新贸易保护论。
1994年,英国学者蒂姆·朗和科林·海兹在《新贸易保护主义》一书中提出,地区经济主义新贸易保护论“旨在通过减少国际贸易和对整个经济的重新定位及使其多样化,让它朝向地区或国家内生产的最大化方向发展,然后以周边地区作为依赖对象,并且只把全球贸易作为最后选择。”[6]其代表人物是英国学者蒂姆·朗和科林·海兹。
他们认为在目前的世界环境中,自由贸易所带来的问题比其期望解决的问题多,鉴于自由贸易无法解决贸易与发展、贸易与环境等问题,因此必须用新的贸易保护主义取代它,新贸易保护主义主张:首先要加强地区间合作,实施新型的地区主义“自力更生应该成为国家内部以及一个地区的国家之间的一个共同目标,这样可以使他们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最大程度的满足需要和提供服务,如果经济活动市委自力更生提供服务,那麽他们对国际贸易的依赖程度就会降低,经济增长会受到无情竞争的影响也会减少,当生产和就业必须一致为了满足地方需要而服务时,就应该重新将经济活动定位,使其摆脱出口导向的模式。”[7]
实行地区性贸易保护主义后,既可以利用本地资源,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福利,又可以改变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结构中的不利地位,同时也可以保护环境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新贸易保护主义还主张为使地区经济发展,来实现贸易平衡和保护世界环境,这就需要一国根据预期的出口量控制进口量并且要使两者严格平衡,并制定高标准的进出口限制规则。
国际劳动力价格均等化新贸易保护论的基本观点是:由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工资水平远远超过发展中国家,如果西方国家不对发展中国家实行贸易限制,将会造成发达国家工人的工资水平向低收入国家的工资水平看齐,从而导致发达国家生活水平的下降,因此发达国家应该对发展中国家的劳动密集性产品实行贸易限制。进入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受到低增长和高失业率的困扰,增加了大工业的保护,抵制发展中国家的进口,1993年发展中国家将近1/3的出口产品受到发达国家的配额制和其他非关税壁垒限制。
环境优先新贸易保护论主要表现在借保护世界环境之名限制国外产品的进口,保护本国衰退的劣势产业,其主要论点是:由于人类生态系统面临巨大威胁,在国际贸易中应该优先考虑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产品的生产与销售,为了保护环境任何国家都可以设置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控制污染产品进出口,同时任何产品都应将环境和资源费用计入成本,使环境和资源成本内在化。
2、国际贸易的内生性增长的新理论
长期以来,许多经济学家认为国际贸易的增长可以带动国内生产效率的提高。以哈伯勒代表的经济学家认为国际贸易是新观念、新技术、新管理和其他技能的传播媒介,国际贸易可以充分利用没有开发的国内资源、刺激国内生产者提高效率,同时通过市场规模的扩大,贸易使劳动具有了经济规模性,因此国际贸易可以称为“经济增长的动力”。
为了从国际贸易和经济增长的长期关系角度进一步揭示国际贸易产生的正面作用,经济学家罗莫和卢卡斯提出了内生性增长理论,他们认为一国减少贸易壁垒并促进国际贸易后,将长期取得加快经济增长和发展的效应,这主要因为国际贸易可以使该国加快技术引进、吸收、开发以及创新过程,扩大生产经济规模,减少价格扭曲提高资源利用率等[8]。
3、不完全市场竞争下的新贸易政策理论
不完全竞争的贸易政策理论认为市场结构的类型决定了行业的竞争程度和贸易形式,因此依据国内外市场结构的状况来选择指定贸易政策可以在贸易自由化进程中最大限度的保护国家利益。80年代初以来,以布兰德、斯本色、赫尔普曼和克鲁格曼等为代表的经济学家提出了以“战略性贸易”为核心的新贸易理论,新贸易理论认为,在规模收益可变和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下,政府干预的贸易政策只要使用得当能够使一国从相对自由贸易中获益。
赫尔普曼和克鲁格曼等经济学家根据不同的市场结构,讨论各种贸易工具如关税、配额、进出口补贴和进出口税等,在各种市场结构下的运用结果,得出了不同市场结构下应该运用的最佳政策工具,与此同时,他们还指出在寡头市场结构下,贸易政策可能会使干预者获得有利的“战略效应”,并通过抽取和转移他人经济利润以及获得更大的外部经济来提高自身的福利水平。[9]新贸易理论对市场运行的优化、干预政策的制定等均具有积极的理论意义。
(1)不同市场结构中贸易政策的制定
赫尔普曼和克鲁格曼等将其研究领域集中以下两种市场结构中贸易政策的制定上:
①考虑战略互动作用对出口市场的影响。
赫尔普曼和克鲁格曼在假设一国市场上的国内公司具有市场力量,并同具有市场力量的国外公司竞争基础上,对政府施加的贸易政策如何影响公司行为以及市场运行结果进行探讨,这就是所谓“战略出口贸易政策”问题。对于战略出口贸易政策问题,他们根据80年代初提出的布兰德—斯本色模型,分析了寡占市场下厂商进入对贸易政策选择的影响和“一致性推测”的寡占行为,指出厂商进入的可能性进一步削弱了出口补贴促进进出口的作用,更多地加强了出口税收鼓励进出口的作用,同时“一致性推测”这种寡占行为对于自由贸易是最佳的。
②探讨国内市场上战略互动的影响。
他们在假设具有市场力量的国内公司在国内市场的竞争基础上,探讨政府政策的作用,这就是所谓“战略出口贸易政策”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克鲁格曼首先经过对外部经济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进行重新定位之后,提出了建立在外部经济基础上的“出口促进型进口保护理论”,即将外部的规模经济作为独立的幼稚产业加以保护。另一方面,克鲁格曼建立了一个存在规模经济和寡头垄断市场下,以贸易保护促进出口的模型。
通过这一模型可以看出,国内公司的边际成本与国外公司的边际成本成负相关,通过关税保护可以提高国外公司的成本。克鲁格曼还把研究与开发、学习效应与国内公司的边际成本联系起来,认为贸易保护会导致研究与开发的投入的提高,使得外部经济效益提高。[10]
(2)贸易政策工具的选择
赫尔普曼和克鲁格曼等在对不同市场结构下的贸易政策工具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在现有的不完全竞争的模型下,有关最佳贸易政策工具的选择方式:在国内外的市场结构均为完全竞争情况下,自由贸易政策是最优的,但是当一国商品的进口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定程度的优势时,关税可以改善贸易条件并提高福利;在国内外市场结构均为垄断竞争的情况下,贸易形式表现为规模经济与产品差异的行业内贸易,这时对差异产品征收最佳关税可以改善贸易条件和提高福利;在国内市场是完全竞争但国外市场是垄断情况下,可以通过将国外企业的超额利润抽取一部分作为关税;在国内市场是垄断但国外市场是完全竞争的情况下则可依据国内产业发展情况,采取关税或配额政策;在国内外市场都处于垄断时,可以依据不同的贸易模型如古诺双头垄断模型等制定不同的政策。
保罗·克鲁格曼则认为如果某个国家的政府能够设法保证占领本个某一市场的企业是本国企业而非他国企业,就能以牺牲他国的产业为代价,确保本国企业在这一产业领域内的发展,也能够提高本国的国民收入与福利。他与詹姆斯·布兰德合作发展了国际双头垄断模型,在这一模型的基础之上,他假设有一个本国厂商和国外厂商,在国内外市场中进行竞争,在本国开始征收进口关税的情况之下,外国厂商在国内市场的交货成本上升,其边际成本上升,本国厂商产量上升,边际成本下降,这将最终导致在国内外两个市场中,本国厂商的销售量上升,外国厂商销售量下降,本国厂商不仅加强了在国内市场上的优势,也加强了在国外市场上的竞争优势,从而将在出口市场中获利。[11]克鲁格曼因此认为政府可以实行对每个产业加以保护的政策,直到该产业成本下降到具有在世界市场上的优势为止。
二、国际金融理论和政策
1997年发生在东亚地区并波及到整个世界的金融危机,推动国际经济学界对国际金融一体化发展、国家货币政策、国际资本流动、汇率制度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探索,目前具有代表性的国际金融和政策理论有国际金融安全、克鲁格曼的货币汇率理论、国际货币一体化等。
(一)国际金融一体化的负面影响
世界经济的全球一体化趋势已成为当前世界经济发展出一个重要特征,世界金融一体化则是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必然结果。由于生产的社会化和国际分工的发展,经济国际化对世界金融一体化提出了客观要求。随着电讯技术的普及和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跨国银行空前的海外扩张,国际银行业竞争加剧发达国家积极开拓、控制新兴市场等等,国际金融一体化发展迅速。此外,各国金融管制不断放松,国际投机活动的加剧,以及为逃避各国政府种种限制以取得自由化的举措国际金融一体化趋势经过80年代的发展,到了90年代已形成了国际金融一体化一个高潮,对促进世界政治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一般认为,世界经济一体化是指世界经济活动超出了国界,使世界各国和地区之间的经济活动相互依存、相互联系,进而形成世界范围内“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有机整体。或者说,是指世界各国均参与全面的经济合作并到任何一国或经济领域的变动均会引起世界经济整体动状态。世界金融一体化是指各国或地区在金融业务金融政策等方面互相依赖、影响而产生的逐步联合成为一个整体的趋势。国际金融一体化的表现是:各国金融政策倾向一体化;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重点是离岸金融市场与衍生金融工具的发展、证券投资国际化);资本流动自由化、国际化,这是世界金融一体化最突出的表现,它包括货币兑换自由、资本在行业间转移自由和资金进出自由。国际金融一体化的发展对国际经济体系构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1、国际金融一体化的发展一定程度上限制国际主权
国际贸易的相关理论范文篇9
一、战后国际贸易格局的新变化
战后特别是六十年代以来,国际贸易格局出现了一系列新变化:技术密集型产品贸易比重迅速上升;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成为世界贸易的主要部分;产业内贸易迅速发展,工业国传统的“出口制成品,进口初级产品”的贸易形势逐渐变化,出现了大量的同一产业内既有出口又有进口的产业内贸易;跨国公司空前发展,跨国公司内部贸易成为工业国总贸易量的主要组成部分。
二、针对国际贸易格局的新变化对传统国际贸易理论的反思
传统国际贸易理论主要指李嘉图的比较优势理论和赫克歇尔-俄林的要素禀赋论,是以比较优势理论为核心内容,以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为基础,认为在完全竞争市场结构下以比较优势为基础进行自由贸易,可以实现贸易双方的利益双赢。因此其主要在于解释产业间贸易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垂直分工与贸易。所以不能或不完全能解释国际贸易中的新变化,必然会引起对传统贸易理论局限性的重新思考:
首先,传统贸易理论是以国家之间的差异和要素禀赋的差异来解释贸易,强调国家间的相似性与贸易量之间的反向关系,即国家间差异越大,产生贸易的可能性越大,即贸易更多发生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显然不能解释二战后要素禀赋相似的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成为世界贸易的主要组成部分这一事实。其次,传统贸易理论认为各国应当按要素禀赋所决定的比较优势来进行生产与贸易,即所交换的应当是要素密集度不同的产品,应当是产业间的贸易。然而,实际的贸易构成中却包括大量的要素密集度相似的同一产业内的双向贸易,即产业内贸易。此外,当人们将注意力转向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及由此引起的公司内贸易时,就会进一步发现传统理论的不适应性,期望有一种考虑了公司行为的贸易理论。
因此,为了能对国际贸易的新变化做出科学的解释,需要对传统贸易理论进行补充与发展,促成了新贸易理论的产生。
三、新贸易理论的产生与假设前提
新贸易理论主要是指二战结束后,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解释新的贸易现象而产生的一系列国际贸易理论学说。其主要代表人物包括迪可西特、克鲁格曼、赫尔普曼、斯宾塞和布兰德等。其中最主要代表人物是克鲁格曼。以下对其假设前提进行介绍。
传统贸易理论是古典经济学的产物,是以一些严密的理论假设为基础的,主要包括:市场都是完全竞争的、规模报酬不变或递减、各国的需求偏好相似且不变、模型分析的是两个国家、两种商品、两种要素,即2×2×2模型。但新贸易理论认为正是这些前提不符合当今社会经济生活,使传统贸易理论无法解释现实。应当放宽并建立更符合现实的前提假设:
1、引入产业组织理论,市场结构假设转变为更符现实的不完全竞争。
2、规模报酬不再是不变的,而是递增的。
3、传统的2×2×2贸易模型过于简单化,新贸易理论改为J×N×M模型。
4、放弃赫克歇尔-俄林关于贸易国在获得生产技术方面具有相同可能性的假定,研究不同国家获得技术的可能性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在建立了更符合实际的前提假设后,打破传统贸易理论中“完全竞争”和“规模报酬不变”这两个关键假设后,为解释贸易动因与贸易基础开辟了新的源泉,新贸易理论得以发展壮大。
四、新贸易理论的主要内容与特征
1、新贸易理论对贸易动因与贸易基础的解释
产业内贸易、发达国家之间的水平分工与贸易的迅速增长成为当今国际贸易的主要现象,新贸易理论认为这是因为产生国际贸易的动因与基础发生了变化,不再仅仅是因为技术和要素禀赋的差异带来了贸易。新贸易理论从供给、需求、技术差距论等不同角度分析了国际贸易的动因与基础。
(1)从供给角度:揭示了规模经济性和不完全竞争市场结构下的企业的垄断竞争行为成为贸易产生的重要动因与基础。1977年,迪克希特和斯蒂格利茨建立的D-S模型,阐述了在不完全竞争市场结构下消费者需求多样化和企业生产规模经济的两难冲突问题。在具有规模经济的条件下,企业倾向于扩大生产规模,对生产者来说,产品差别越少越好;而消费者则要求产品要具有多样性,即产品差异。国际贸易可以解决这一矛盾:各国专业化大规模生产具有某一方面差异的同种产品并进行贸易,既利用了规模经济性获得比较优势,又满足了消费者对差异产品的需求。
克鲁格曼看到了D-S模型解释贸易问题的潜力,首先将它应用到国际贸易分析中,建立了规模经济理论,即一个由规模经济引致贸易的模型。通过采用张伯伦垄断竞争分析方法,得出结论为:贸易并不需要是技术或要素禀赋差异的结果,而可能仅仅是扩大市场和获取规模经济的一种途径。国际贸易的意义就在于能够形成一个一体化的世界市场,厂商可以打破单一狭小的国内市场限制,在世界范围内扩大产品销售市场,并从别国进口其它差异性产品,以满足消费者需求。
综上所述,关于贸易发生的原因,新贸易理论从供给角度分析,认为在不完全竞争市场结构下,规模经济就成了引起专业化与国际贸易的重要原因。即使各国的偏好、技术和要素禀赋都一致的情况下,也会产生差异产品之间的产业内贸易,并且国家间的差异越大,产业间的贸易量就越大,而国家间越相似,产业内的贸易量就越大。
(2)新贸易理论还强调需求因素对贸易产生和贸易结构的影响。从需求角度进行探索,填补了贸易动因研究视角上的一大空白。瑞典经济学家林德提出的代表性需求理论,将需求与产品差异结合起来解释了产业内贸易产生的原因。他指出,一国平均的收入水平或者大多数人的收入水平就是一国的代表性需求。生产者只有专门生产代表此水平的商品才有可能达到规模经济,因此,一国应集中生产本国代表性需求的产品,出口该产品,并从与本国收入水平相似的其他国家进口相似产品,以满足本国其他收入水平消费者的消费需求。该贸易理论表明,规模经济容易在各国代表性需求的产品上产生,因此收入水平越相似,国家之间的产业内贸易越多。
(3)技术差距论以不同国家之间的技术差距为分析前提,认为技术差距和模仿时滞决定了现实的贸易格局。1959年,美国经济学家波斯纳运用技术创新理论修正了赫克歇尔-俄林模型,提出了技术差距理论。该理论在解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贸易时,即是著名的生命周期理论。同时也可解释发达国家之间贸易:即使两个发达国家在技术开发方面具有相同的能力,所开发出的技术与产品仍会有差异,从而促成国际贸易的产生。因此技术水平接近的国家会因为追求产品的差异性而产生贸易。从而解释了发达国家之间的产业内贸易。
2、在贸易政策方面,两个论点——利润转移论和外部经济的提出
传统的贸易理论是建立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框架下,完全竞争市场是最具效率的市场,任何干预只会带来效率损失。因此传统贸易理论强调自由贸易的重要性。
新贸易理论则认为现实中市场的有效性就值得怀疑。因此提出了两个干预贸易的论点-利润转移论和外部经济论,在此基础上提出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
外部经济论认为,一些具有技术创新的高新技术产业,可以通过知识外溢为其他部门带来收益,即产生了有益的外部经济性。政府则应该对这些产业进行扶持,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
以上述两种理论为基础,新贸易理论提出了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即应当对对本国经济有重要促进作用的战略性产业进行扶持补贴。如日本80年代中期从美国手中夺得半导体产业的控制权,就是战略性政策使用的结果。战略性政策对美国20世纪90年代的贸易政策有重大影响力,同时,也影响了欧洲联盟条约的内容。
3、新贸易理论提出了参加贸易并不总能得到利益的论点
传统贸易理论并未对国际贸易的福利效应作专门分析,因为其理论的结论是按比较优势进行分工对各国都有利益,贸易利益来源于专业化生产效率的提高。新贸易理论认为贸易利益不仅来自比较优势,还来自于:规模经济性、增加了不完全竞争产业的竞争程度、增加了产品的差异性等。同时,新贸易理论指出,尽管存在着潜在贸易得益,但不完全竞争市场同时也产生了风险,使一国经济有可能不仅无法利用潜在的贸易得益而且实际上遭受损失。当贸易使得本国以递增规模生产的行业和高度垄断的行业收缩,而带来的其他利益不足以弥补这种收缩带来的损失时,贸易使本国受损,这说明,参加贸易并不是总能得到利益。
4、新贸易理论开始注重国际贸易理论与国际直接投资理论的融合
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将贸易与投资问题孤立地进行研究。经济全球化使人们认识到贸易与投资实际上是厂商国际化经营中的不同选择方式,出口或到东道国建立基地所需考虑的因素实际上是相似的,国际贸易可以看作是以商品为载体的要素的国际流动。二战后跨国公司成为国际经济生活的主要载体,对国际贸易格局产生了重大影响。故一些学者开始将贸易与投资置于统一框架中进行研究,注重与国际直接投资理论的融合也是新贸易理论的重要特征之一。
国际贸易的相关理论范文1篇10
自1979年诞生新贸易理论以来,国际贸易理论经历了新经济地理、贸易与新增长理论、内生贸易政策理论、新新贸易理论等多次理论创新,这些理论解释了传统国际贸易理论无法解释或是解释不全面的内容,并对传统贸易理论加以修改与完善,在一定呈上也影响了政治经济学的发展。国际经济学中的国际贸易理论主要是分析发展中的收益是如何产生的、以及它的分配法则,同时研究相关政策条例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对这些利益有哪些影响,重点阐述了微观经济基础在社会经济中的竞争性,分析了其竞争性。国际政治经济学诞生在上个世纪60年代,主要探讨了国际政治和国际经济之间的交叉影响,并提倡在学术经济上可以进行跨学科的理论研究。国际经济学与国际政治经济学在研究内容、方法论和学术平台这三大领域的研究上有非常大的差别,其中方法论上的差别是最为明显和最关键的。IPE是是一种国际职位评估系统,是国际关系学科下的国际政治经济学的一个格外重要的分支,同时,在当代国际关系体系中,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学地位的提高而显得更加重要。利用IPE研究体系的开放性和包容性的特点,可以将国际经济学研究中牵涉的经济和政治内容全部纳入其中,针对所得信息进行具体的讨论。我国的经济学者对这一体系已经完全认可,同时对于IPE的跨学科研究特性也比较认同。就是国际经济学(IE)、国际关系(IR)和国际政治经济学(IPE)的关系。国际经济学和国际政治经济学之间的相处模式相对融洽,没有排斥现象,那么,国际经济学和国际关系中重叠的内容也就自然而然地成为了IPE体系的研究对象。这一点对国际贸易理论的研究提供了很好的研究题材和研究理论。
二、新贸易理论前的国际政治经济学研究成果
国际经济学中的国际贸易理论和国际政治经济学在学术理论上有很多重叠的部分,但二者在具体理论的钻研方法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在研究对象上也不尽相同。但是,抛开这两点,二者在跨国域交易的经济行为中对于利益分配的研究有着共同点,同为研究的基础力量,同时,二者也共同致力于全球化的研究,并且也在复杂的研究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在20世纪70年代,产业组织理论有了理论上的大突破,使国际贸易理论有了更全面的解析。一是博弈论在经济学的探讨中发挥着越来越广泛的作用,二是目前竞争市场的整体格局发生了大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向前发展了一步,从而促进了新贸易理论的诞生。其诞生之后推出的各种新理论都对以往的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之间的矛盾内容重新思考、分析,对国际政治经济学上的意见分歧也提供了大量新的研究依据,使其研究体系更加完整、准确。
三、新现实主义与新自由制度理论
新贸易理论提出的理论意见是市场不完全存在竞争,但是企业的生产却可以有经济利益。新贸易理论的分析工具我们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建立在垄断竞争市场结构上的迪西特-斯蒂格利茨模型分析手法,一种是建立在寡头市场结构上的博弈论分析手法。但更多时候,前者的影响更大,影响范围更加广泛,也有大量的理论体系在其的发展上被建立起来。但是由于后者推出了我们熟知的战略贸易政策,所以其在贸易理论界之外的领域中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为相关人员的研究工作提供了依据。在国际贸易理论体系研究中,战略贸易政策指的是在一个实际的或是潜在的国际寡头市场上,能够对企业战略起到影响作用的贸易政策,简言之,“战略”就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各种竞争状态。在这个探讨体系中,国家政府重点针对国家整体收益情况进行分析与总结。
四、全球化发展
国际贸易的相关理论范文篇11
关键词:wto法;法律交融;行政诉讼;国际贸易行政诉讼
引言:法律交融及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显现
当代中国是一个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后发型大国。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动,以及在该进程影响下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调整,堪称中国转型期内社会领域的主流律动。在此社会现实力量的作用下,我国所处的国际环境,以及这种环境下的法制体系出现了时代性的变化。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交融、公法与私法的交融,就是这种变化的主要方面。受这两个方面的影响,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已经形成并将继续发展。①
首先,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交融是促进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外部因素。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经济一体化日益加剧,各国对其涉外经济的调整有意无意地存在保护本国产业的影子,国内法的规制时有失灵,因此需要国际法的规制,国际法也有这方面的要求。这两个方面相互作用,提供了国际法与国内法交融的现实动力。在其推动下,该交融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在缔结国际法时,受西方法治成熟国家政治经济实力的影响,它们国内法———特别是英美国内法———的理念、原则与制度,会转化为国际法的组成部分;其二是,后发国家为了融入世界政治秩序,与世界发展接轨,需要加入并受到已有国际法的影响,而且要承担通过制定国内法履行国际法定义务的责任。这样,国际法的内容就成为后发国家国内法的组成部分,即国际法的国内化[1][2]。wto法的缔结及其实施就是国际法与国内法交融的典型之一。为了履行wto法定的义务,我国不仅要在立法方面创
①关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这一术语及其所指的有关内容,学者们有不同认知(夏金莱,叶必丰·对wto体制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思考[j]·法学评论,2003(3):68-72·朱淑娣,李晓宇·多重视角下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论[j]·政治与法律,2006(2):100-108·)。制、修改和废止相关法律[3],而且根据wto法的要求(如《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第10条的要求),还应当维持或建立相应的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的3个司法解释,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出台的关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制度。①
其次,在政府与市场关系优化过程中,公法与私法的交融是推动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国内因素。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两种对立的社会组织形式———国家与市场交织在一起,贯穿数百年的历史。“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现象,使得它们之间的相互补充、相互作用日益增强。曾经一度在市场管理上只是充当“守夜人”的政府,随着市场经济本身固有缺陷的显现,不得不加强对某些市场领域的规制[4]。政府对市场的规制体现了公权力对私领域的介入。政府干预经济的法律后果一方面表现为私法的公法化,如公法限制契约自由、公法限制绝对私有财产;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法律定政府以私法手段,如合同方式,实现公共行政管理,即表明了公法的私法化。调整市场经济的私法与规范政府规制的公法之间相互介入、交融[5]。由于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无论是市场主体,还是政府都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活动。因此,政府在运用公权力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时,都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事,即依法行政。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现代社会的国际贸易行政管理实质上是一种法律管理,亦即行政公权力依据法律的授权对国际贸易行政活动进行管理。其中,那些涉及国际贸易管理的法律规范就形成了国际贸易行政法。基于“有权利就应有救济”、“没有不受监督的权力”的法理,与国际贸易行政法相随的是国际贸易救济法。这类法律规范集中表现于最高人民法院的3个司法解释,以及《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行政救济法律文本之中。结合上述,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交融、公法与私法的交融所导致的关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活动和制度的出现来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无论是在实践中,还是在制度上,都已经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已经显现。对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相关研究,早在我国加入wto前后形成了一股研究的热潮,论著的数量可以千计。②但是经过初步统计分析发现,这些研究虽然提供了丰富的观点与材料,但是在结合现有行政救济制度加以系统、全面、深入地研究方面,在面对实务复杂、多样的理论需求等方面,还有不少工作要
做。因此,除了论述以上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生成基础,本文的重点是在现有行政诉讼的法律制度内,描述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整体概况,以把握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本体。为了在有限的篇幅内达到这一目的,本文重在界定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涵义、认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重属性,描述组成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维结构,以及把握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种功能。
一、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概念阐释
面对同一社会现实,即法律交融对我国法律救济制度的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3个司法解释,以及观察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变化等,有人从“司法审查”的角度加以认识;有人从“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角度加以认识;有人从“行政诉讼”的角度加以认识,等等。这些视角的不同,源于对有关制度、基础理论的不同理解,比如对“司法审查”与“行政诉讼”的理解等等。笔者认为从行政诉讼的角度,并突出该类行政诉讼的特殊性的认识角度,即采用“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角度较为合理。第一,如果认为“行政诉讼”是“司法审查”的组成部分[6],那么并不妨碍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与国内外相关“司法审查”领域的沟通;第二,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内,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无疑就是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组成部分;第三,“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提法,立足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可以与整个行政诉讼体系保持协调,也可以与其他行政诉讼相结论得自于在中国期刊网、超星图书馆两大电子数据库内的专题检索,涉及通过其他网络搜索工具的检索。关联,因而可以避免理论与实务方面的不必要转换,所以应当采用“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这一术语反映有关社会现实。至此,在我国法制语境中,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指在wto制度的框架下,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国际贸易行案件并做出裁决,保障和补救受损方国际贸易权益的活动与制度。①鉴于wto规则对成员方政府的刚性约束,wto/dsb(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管辖权;鉴于中国对加入wto承诺的切实履行,国家法治的不断完善;鉴于中国国家利益及相关经济主体利益的积极维护和国际经贸争端的合理、合法解决,国际行政法领域内争议解决机制———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地位日渐显现。在中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一类,具有独特的涵义。首先,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审理的是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有4类,即:国际货物贸易行政案件、国际服务贸易行政案件、与国际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以及需要结合其他法律文件认定的“其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②其次,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不仅是在我国加入wto后出现的,而且作为wto体制下的成员方的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制度,自始都要受到wto体制的影响,是wto制度框架下的法律救济制度。第三,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审查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是行政主体依据我国的《对外贸易法》等的规定,发生在国际贸易领域实施的行政案件。第四,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保护的是国际贸易自由权益。这类自由权益主要由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受到wto法等国际法的影响。此外,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在法律适用、裁决所受影响等方面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国内层面的规范依据,又由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两大类构成。前者包括我国的《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后者包括《行政诉讼法》及关于适用它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3个司法解释,等等。国际层面的间接规范依据主要由wto法构成。除了成文法以外,wto争端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由于其对国内裁决的间接影响力,也应认定为属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国际层面的制度渊源。
二、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重属性
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作为法律交融的产物,不仅其产生的背景、原因具有与其他行政诉讼不同之处;而且其受案范围、诉讼当事人、保护对象、法律适用等也具有独特之处。在不同的视角下,这些使得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具有多重属性。准确认识这些属性,对于审判实践和制度的完善理应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专项性现代政府是行政政府,大部分现代生活可视为诸多行政机关活动的产物[4]1。规制各专门机关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与原则构成了部门行政法,以此为对象的行政法学理论构成了行政法学的分论,因而,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由总论和分论构成。前者(总论)以行政法的一般制度为研究对象,后者(分论)诸如教育行政法学、民政行政法学、海关行政法学等等,也被称为关于各部门的行政法学,对应的是关于某领域的专门事项行政法。在民事诉讼法中,也存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那么行政诉讼法呢?最高人民法院的3个司法解释足可以自成一体,成为我国行政诉讼的特别类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这是由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专项性决定的。在国内现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制度框架内,经过比较可以看出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这重属性。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虽然强调在wto体制框架下,但并不宜完全否定它以外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或者区际贸易行政案件。有学者结合当前司法实践的状况对该规定作了详细分解即: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服务贸易、与国际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三类行政案件,以及需要结合其他法律文件认定的“其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这使得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在受案范围与审理对象方面,与其他行政诉讼相区别。在受案范围与审理对象的决定性影响下,法院在审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所依据的是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法规与规章;保障和监督的是国际贸易领域的行政职权;保护的是国际贸易领域相对人的自由权益。这些从具体到抽象的层面共同构成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专项性,即法院在wto规则的约束下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专门行政诉讼。
(二)涉外性在一般意义上,“涉外行政诉讼”的“涉外”,实质上是指某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引起法律关系的事实涉及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影响,或者说上述要素之所以被定为“涉外”是指它们是在某国际法主体内涉及其他国际法主体肯定的具有其法律意义的要素,被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肯定而具有其法律意义,如受该国法律管辖。我国的行政机关应尊重该国的主权和法律[3]70-72。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涉外性,就是指我国法院审理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者引起该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等,是涉及其他国际法主体的法律规定,被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肯定而具有其法律意义的要素。这些要素决定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具有不同于一般行政诉讼的根本特性。首先,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具有涉外性。①不妨先分析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体结构。国际贸易包括进口与出口两个方面。结合现实,国际贸易市场主体在逻辑上可分为国内进口商、国内出口商;国外进口商、国外出口商;国内进口竞争商、国内进口受益商;国外进口竞争商、国外进口受益商。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等,以我国为中心,国内进口商、国内出口商、国外出口商、国内进口竞争商、国内进口受商有可能成为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利害关系人。其中具有明显涉外性的是国内进口竞争商、国内进口受益商诉对外贸易主管机关情境下的国外出口商、起诉对外贸易主管机关的国外出口商,以及其他需要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具体确定的复杂情况。其次,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具有涉外性。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设立背景、原因、目的、内容、功能等,都与中国履行加入wto法定的义务有着密切关系。虽然我国法院,同绝大多数wto的成员方一样,并不能直接依据wto法审理国际贸易案件,而是适用经过国内立法转化的有关规定。但是wto法的正当程序理念、非歧视原则,以及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判例应当会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产生影响,从而在某种程度上,特别是在国内法制不健全、国内法规定模糊等情况下有力地左右国际贸易诉讼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②虽然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利害关系人不能直接援引wto法来主张自身的自由权益,但是如果考虑到wto法的影响,整个国际贸易市场主体都处于wto法的保护之下,因而都具有弱的涉外性。③
(三)国际性国际性是指国际贸易行政诉讼
所处的法制环境、主体关系及其功能的影响范围,不再仅限于国内,而是具有了我国与他国之间、我国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国际性。在我国与他国之间的层面,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调整的是我国市场主体与他国市场主体之间的国际贸易关系。在主体地位的法律认定、法律适用、案件执行等方面都要考虑外方当事人所在国法律制度。在经济全球化的环境中,各国经济之间、各市场领域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我国在国内对国际贸易经济关系的调整会波及其他国家的经济活动。正是因为这样,相关国家可能会为了本国的经济利益而针对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结果而采取相这里主要指原告和第三人。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被告为我国相应的对外贸易主管机关,无法律意义上的涉外性可言。《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2条(a)项、《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第66段、第67段、第78段就郑重承诺:中国应一视同仁、公平合理、有效统一全面地履行《wto协定》规定的国际义务,即使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法令在时限内没有出台,中国政仍将履行其在《wto协定》与《议定书》中的义务。种弱的涉外性,源于wto体制内的wto争端解决机制与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对wto各成员方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在我国即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及其相关贸易制度的审查、监督作用。应的贸易保护措施。这是其他涉外行政诉讼所不具备的国际性。在我国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层面,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中国为了加入wto而承诺的制度,当然也是wto这一国际组织体制强制要求我国建立的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制度。所以从一开始,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就受到了国际层面的决定性影响。此外,在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运行过程中,wto层面的争端解决机制虽然并不完全构成“二审”式的监督,但是对于一国理性和成熟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实践而言,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是不能被忽视的。这种重视同样体现了wto这一国际组织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国际影响,使其具有了独特的国际性。
三、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维结构
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维结构,是在法律交融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并反映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属性的结构。这一结构可在多个视角下被认识,其中,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制度结构、主体结构与利益结构各有侧重,可以基本架构国际贸易行诉讼这一本体的概貌。
(一)制度结构制度结构是指规定国际贸易
行政诉讼制度的所有规定构成的整体结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由国内层面与国际层面的制度、直接的与间接的制度等组成。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国内层面的、直接制度,又由实体制度与程序制度两大类组成。前者包括《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等等有关规定;后者包括《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国际层面的、间接的制度主要由wto法构成①,以及中国加入wto的法律文件等。以上这些制度中有关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制度,具有行政法的分散性、多样性的特点,这既反映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涵盖的广阔领域,又反映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类型的复杂多样,尚需进一步系统、深入地研究。
(二)主体结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行政诉讼的特别类型。其主体结构可以参考行政诉讼主体的一般理论。行政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法院、原告、被告、第三人。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审理机关,为中级及其以上的人民法院。这是由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案件的涉外性、专业性等特点所决定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被告,通常为国际贸易行政管理机关。中央层面的主要是国家商务部等,地方层面为各海关、地方人民政府等。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原告往往具有多样性、产业性,乃至集团性。这是由倾销、补贴,以及贸易保障措施的影响方式、对象、范围等所决定的。这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起诉有着很大的影响。根据国际贸易的主体类型,提起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原告通常是国内进口商、国内出口商、国外出口商、国内进口竞争商、国内进口受益商等。②
(三)利益结构从利益的角度来看,法律是利益调整器,法院则是具体运用它的机关。无论是wto层面的争端解决机制,还是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都是为了在“规则导向”下调整、分配经济此处指《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及其4个附件为主干所构建成的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等。根据《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程序courtofinternationaltradeproceduce)的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司法审查(相当于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提起人,即原告可以是:1·外国制造商、生产者、出口商、美国进口商或工商业同业公会,其中大部分会员是被调查产品口商;2·生产或制造该产品所在国家的政府;3·美国同类产品的制造商、生产者或批发商;4·合法成立的工会或工体,其在产销同类产品的美国产业中具有代表性;5·工商业同业公会而其多数会员是同类产品的制造商、生产者或批发商。一般来说,凡具有上述合法资格的当事人都可以加入他人提起的诉讼,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应通有的利害关系人。参见,28uscsprec§2631。这类详细地规定具有诉讼提起资格的个人或组织的规定,在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并无同样的规定。比较而言,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范围,也比较狭窄,并不利于保障国家的经济利益。利益。因此,在法律运作之下流动的利益,是推动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包括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最有力的动力。从最基层的国际贸易市场主体到国际贸易行政管理主体、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审理机关,再到成员方政府的交涉,到wto层面的争端解决机构,等。在国际贸易利益的推动下,在国际贸易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主动相互作用,共同营造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利益结构。该结构由两层逐级递升的利益层面组成。一是国际贸易市场主体的利益层面。我国进口竞争性生产商与外国出口商、我国进口受益商之存在一定的利益互补与冲突,它们之间存在着多样的利益关系。①各利益主体如果在市场领域解决或者协调不了它们的利益冲突,它们会在经济活动规律的导引下,寻求利益国际贸易法律规定的利益空间,进而寻求国际贸易管理机关给予保护。二是国内贸易公共利益的层面。一方面,国际贸易行政管理机关为了实现法律规定的维护正常
的涉外贸易秩序,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经济利益,在国际贸易市场主动的请求下,或者主动依职权,它们就会介入,通过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调整第一层面的利益格局。另一方面,为了防止国际贸易管理机关因各种原因违法行使职权,作为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制度之一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为不服国际贸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提供了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法院在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通过依法解决国际贸易行政纠纷再次调整第一层的利益格局,使其符合法律的规定,也就是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维护国际贸易秩序,保障国内贸易公共利益的立法目的。
四、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种功能
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作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特殊类型,在国际贸易关系、国际贸易行政关系、国际贸易诉讼关系的视角下表现出多重属性,从而造就了体现这些特性的多维利益结构。该利益结构不是静止不动的,而是变化多样的,它与相关制度、领域相互作用和影响。这些影响就是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功能。
(一)国际法定义务履行功能从国际法国内的层面来看,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本身就是我国履行加入wto承诺,承担国际义务的产物。②在其建立后,虽然法院不能在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过程中直接适用wto法,但是,由于其专项性,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适用的法律主要是转化为国内法或者符合wto法规定的国内法。③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依法解决国际贸易行政纠纷的作用,正是我国切实履行wto法定义务的主要方式。以此观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无疑具有履行国际法定义务的功能。该功能不但表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具有重要的国际政治意义,而且也向其他国家表明我国已经建立了符合要求的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制度。“对中国而言,这不仅仅是履行加入wto相关义务的应时之需,更是顺应现代法治发展的要求,在以规则为导向的wto多边贸易体系中实现与各成员国和区经贸关系良性互动的前提和保障。”
(二)国际贸易行政争端解决功能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活动过程来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同一般行政诉讼一样是人民法院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在这种利益冲突中,受到影响的还包括消费者、进口竞争性生产商的工人等。条第1款、gats第6条和《trips协定》相关规定所指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的实施有关的所有行政行为。此类查庭应是公正的,并独立于被授权进行行政执行的机关,且不应对审查事项的结果有任何实质利害关系。”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6条第4款的规定:“每一成员应当保证其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与所附各协定对其规定的义务相一致”。而且该条第5款明确要求“不得对本协定的任何条款提出保留”。作为成员方,我国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全面的履行国际条约下的义务。我国政府也做出了郑重承诺,如《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第67条规定:“中国代表指出,中国始终都是以善意方式履行其国际条约义务。根据宪法和条约缔结程序法,wto协定属于需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重要协定’。中国将确保其有关或者影响贸易的法律和法规与wto协定和中国的承诺相一致,以充分履行其国际义务。为此,将在完全遵守wto协定的情况下,通过修订其现行国内法和制订新法律,以有效的统一的方式实施wto协定。”这意味着我国是通过转化的方式履行wto法定义务。参照各规定及其他wto成员方的做法,在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法院不能直接适用wto法,而只能适用“转化”过的国内法。加下解决行政纠纷的活动。但是,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标的决定了它是解决国际贸易行政争端的诉讼活动。该活动的显著功能就是解决国际贸易行政争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3个司法解释的规定,主要分布在国际货物贸易行政领域、国际服务贸易行政领域、国际知识产权贸易行政领域,以及其他国际贸易行政领域。
图一: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功能图在“设立或指定并维持审查庭、联络点和程序”的多种可能中,我国选择加强和完善通过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解决国际贸易行政争端。这并不是完全排除其他解决方式。面对国际贸易争端,根据我国的法律制度,利害关系人可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两种法律救济路径,但就该行政争端的最终解决来说,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相对于行政争端的解决具有终局性。同时,行政事务大都具有专门性,行政机构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只注意其职务本身所适用的法律,可能会忽视其他方面的法律。但国家法律是一个有机整体,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则是从法律整体考虑某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起到了统一法律适用的作用,为协调一国法律的一致所必需。司法机关对司法公正性的价值追求,以及司法机关的超越的地位,使得法院具有更强的中立性、公正性。因此,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比行政程序救济更具权威性,更具公正优势,更能体现和满足各方当事人对于公平、正义价值的追求。所在国际贸易行政领域,应当加强国际贸易诉讼对国际贸易行政争端解决功能。
(三)国际贸易公法权益救济功能国际贸易公法权益是在国际贸易法律制度赋予国际贸易经济主体在公法上的权利和利益。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原告之所以提起诉讼,就是为了其公法权益得到救济。这是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目的性功能。这种功能是由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设立原因、制度背景、运行机制等共同决定的。
国际贸易的相关理论范文篇12
[摘要]国际贸易理论先后经历了古典贸易理论、新古典贸易理论、新贸易理论和新新贸易理论四个发展阶段。以Melitz的异质性企业模型和Antras的企业内生边界模型为代表的新新贸易理论,从企业异质性研究入手,分析了单个企业的国际化路径和全球生产组织模式选择,从微观层面来剖析国际贸易产生、贸易利得与分配、资源配置等问题,使国际贸易理论研究具有了坚实的微观基础。虽然新新贸易理论对国际贸易理论研究做出了突破性贡献,但仍有一些方面需要进一步发展与完善。
[关键词]国际贸易理论;新新贸易理论;异质性企业;内生边界
一、引言
国际贸易理论是开放经济条件下的微观经济学,它主要阐释国际贸易成因、国际贸易结构和国际贸易利得等问题。随着国际贸易实践的发展,国际贸易理论先后经历了古典贸易理论、新古典贸易理论、新贸易理论和新新贸易理论四个发展阶段。
古典贸易理论主要包括AdamSmith的绝对优势理论和DavidRicardo的比较优势理论(2×2×1模型)。在他们的理论中,假定在完全竞争及规模报酬不变条件下,劳动作为唯一的投人要素,生产技术是给定的外生变量,则国际贸易是发生在劳动生产率绝对或相对差异的先进工业国与落后农业国之间的产业间贸易,该理论首次阐明了自由贸易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20世纪30年代,瑞典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Heckscher和Olin提出了要素禀赋理论(H-O定理)。与古典贸易理论不同的是,他们认为比较优势的形成除了劳动这一投入要素之外,还包括资本、自然资源等要素禀赋的差异。后经Haberler、Mied、Learner、Leontief等学者将一般均衡分析的新古典模型与H-O定理融为一体,最终形成了国际贸易理论的标准模型(2×2×2模型)——新古典贸易理论。这一以要素禀赋理论为核心的新古典贸易理论在20世纪相当长的时期内,一直处于国际贸易理论的核心地位。
进入20世纪60年代,在国际贸易领域,大量存在一国既出口同时又进口同一产业内产品的情况,这一有悖于要素禀赋理论的现象引起了Verdoon(1960)、Balassa(1966)等人的关注,Grubel、Lloyd(1975)对此现象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产业内贸易理论(Intra-IndustryTradeTheory)。20世纪70年代后期,Krugman(1979,1980,1981)、Dixit和Norman(1980)、Lancaster(1980)、Helpman(1981)、Ethier(1982)、Brander和Spencer(1985)、Eaton和Gmssman(1986)等经济学家将产业组织理论和市场结构理论嵌入新古典贸易模型中,形成了所谓的新国际贸易理论,用规模经济、不完全竞争、消费偏好多样性和产品差异化来解释产业内贸易的形成原因,对古典贸易理论和新古典贸易理论中的完全竞争市场、规模报酬不变和产品同质性等基本假设进行了彻底颠覆,较好地诠释了发达国家之间同一产业内贸易占绝大比重这一历史现实。
20世纪90年代,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深,公司内交易特别是跨国公司内部一体化和对外直接投资的迅猛发展,国际贸易实践发生了重大变化,新国际贸易理论对此问题的说服力也显得苍白无力,迫使经济学家对公司内贸易的成因进行反思。21世纪初,MarcMelitz(2003)提出了异质性企业模型,PolAntras(2003)提出了企业内生边界模型,共同开创了新新贸易理论(New-NewTradeTheory)。该理论打破了以往贸易理论关于企业同质性假定,把国际贸易建立在异质性企业这一微观经济主体基础之上,对当今国际贸易成因、结构和模式进行了具有相当说服力的全新解读。
二、新新贸易理论的产生背景
1、国际贸易领域的微观实证数据对以往理论提出挑战
国际贸易理论研究的两大中心主题为贸易所得和贸易分工基础。传统国际贸易理论(古典和新古典贸易理论)所建立的产业间贸易模型根本没有涉及到企业层面;新贸易理论所建立的产业内贸易模型虽然涉及到微观企业层面,但为了简化模型,以代表性企业的假设将企业同质化。然而,近年的实证数据表明,企业间的差异对于理解国际贸易有关问题是至关重要的。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经济学家在对企业有关数据实证分析中发现,在某一行业内从事国际化经营的仅是少数效率高、竞争力强、规模相对大、产品质量好的企业。早在1995年,Bernard和Jensen曾发现在美国制造业中就存在上述现象;Melitz和Yeaple(2004)根据大量事例对1996年美国进出口企业的生产率研究表明,出口企业劳动生产率比非出口企业高出39%;Eaton、Krama和Koaum(2004)在研究中发现,法国制造业中仅有17.4%的企业从事出口贸易,而且其出口量仅占生产量的21.6%;Jensen、Ber-nard、Redding(2007)等人研究发现,2000年美国550万企业中只有大约4%的企业进行过出口贸易,2002年美国制造业企业中出口与非出口企业比较,出口企业的就业率、销售额和人均增加值分别高于非出口企业119%、148%和26%。
经验数据显示,在生产分工日益细化的背景下,全球贸易投资一体化趋势不断加强,企业规模、利润和国际经营行为有诸多异质性,因此需要研究企业个体特征在企业国际扩张选择中的作用。然而,由于新贸易理论采用对称性企业假设,一体化均衡下同一产业内企业定价、产量、利润、收益和外贸参与程度相同,企业无任何差异,因而它无法解释20世纪90年代以后获得的微观数据,这就迫切需要一种新的摒弃技术对称以及研究企业异质性作用的贸易理论。
2、跨国公司内部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增强
20世纪90年代以后,国际经贸活动出现了新特征,跨国公司在全球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跨国企业的数量呈级数增长,经营规模不断扩大,跨国公司已成为国际经济活动的核心组织者。联合国贸发会《2009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目前全球15个发达国家共有8.2万家左右的跨国公司,它们拥有超过81万家子公司;《2007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2006年国际贸易有1/3是在跨国公司之间进行的,1/3是在跨国公司内部进行的,即与跨国公司有关的贸易已占国际贸易的2/3;跨国公司已占全球技术贸易的60%~70%,全球F&D的80%,全球FDI的90%,21世纪很可能变成“跨国公司时代”。跨国公司在国际化经营中,中间投入品贸易在全球贸易中的比重不断上升,跨国公司内部贸易在部门结构上多集中于研发密集度高、部门投入物复杂程度高的IT、汽车、工业设备、非生产性服务等部门;跨国公司的公司内贸易增长速度加快,例如1992~2002年,跨国公司海外工厂的销售数量增长率高于商品和非要素服务总贸
摘要:要解决国际贸易专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需要根据高职高专国际贸易专业人才培养要求,在建设的专业目标定位、师资培养、教材建设、教法选择等方面加大改革。以适应高职国际贸易专业培养社会需要的、综合素质高、具有较高国际商务英语应用能力和国际贸易业务操作技能的高级应用型外贸技能人才的需要。
关键词:国际贸易人才培养高职教育
自我国加入WTO以来,我国的对外贸易迅速发展,规模不断扩大。这就急需一大批熟悉进出口业务的外贸应用型人才,为了满足社会的这一需要,我们高职高专院校必须对国际贸易专业的具体培养目标和课程的设置等进行探讨和改革,如何优化教学资源配置,如何优化人才培养模式,如何彰显专业特色,这些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亟需解决的问题。
1高职高专国际贸易专业培养目标定位
(1)专业培养目标在新经济时代,国际贸易主要是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以英语为工具,熟悉国际商贸知识及商贸文秘的职业职责范围,能够使用多种现代化办公设备与通讯设施,了解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社会经济情况。学生毕业后主要的就业方向为:进出口公司、三资企业、报关、报检公司、大型运输和保险公司、外商投资咨询公司、跨国营销集团等。
(2)专业培养规格在思想道德素质上,学生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公民道德。在专业上将重点学习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国际经济、国际贸易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学生在理论学习后,要根据目前我国已加入WTO的实际情况,系统地学习各门专业课的实际操作,包括国际商务谈判、签约、履约、租船、投保、仲裁、索赔等各个环节,也包括对外投资的策划、知识产权的保护等各种业务,具体方法可以通过国际商务实验实训和案例实践教学的形式来实现。
2教学方法的创新
2.1优化课程结构
现在书市上各类高职高专国贸相关教材非常多,而且大多数国际贸易实务教学的各种教材大同小异,内容重复,如国际货物运输和保险部分在《国际贸易》、《国际货运实务》、《外贸跟单员实务》、《国际贸易单证实务》等多门课程中重复出现,这样的重复内容在整个国际贸易教材中比例还相当大,任课老师之间讲课衔接不上,导致重复部分,重复讲授。在讲解过程中,多数老师重理论轻实践,以至于学生学了多遍在工作中仍不懂整个贸易的国际货物的流程和相关知识,这样学生走出校门后适应不了用人单位的要求。因此,为了避免重复教学,应该对国际贸易课程体系进行改革,对几门课程重复的地方进行整合,最好能根据本校自身的特点和特色,老师自己编写教材,这样才能提高教学效率。
2.2改进教学方法
在国际贸易专业课程中,理论课知识讲太多,并不能达到很好的效果,这个时候就要在教学过程中进行多方面的探索,如模拟公司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方法等。如讲授《进出口业务流程》中进出口货物的整个流程,老师不能仅仅在黑板上板书流程图,要更加生动的采用案例教学手段,适当的可以结合本地企业的案例进行教学,如:赣州华坚国际鞋城有限公司有一批女鞋出口到美国洛杉矶,贸易术语为CIF,委托赣州东信货代公司办理租船订舱手续,在这个前提下,老师可以以分组的形式要求学生在课后弄清楚办理每个环节需要提交的材料,然后再到课堂上以小组为单位进行解说,这样的教学方法不仅让学生不会觉得枯燥无味,更能激发他们的兴趣,在每一个小组中大家都可以客串不同的任务角色,这样可以让每个角色的流程大家都能较强的记住,而且还培养学生的团队精神、创新精神和学习精神。
2.3增加实践教学环节
环节国际贸易专业的大多数专业课程应采用模拟实验和软件教学,培养学生观察能力和动手能力,对国际贸易专业课还应多采用案例教学。,如“外贸函电实训”对于增强学生的实际业务操作能力起了很大促进作用。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国际贸易专业的其它一些课程(或其中的部分教学内容),如“国际结算”、“外贸单证制作”、“海关报关实务”等相关课程可以尝试通过学生的亲身参与来提高其学习的效率。这样不仅不会学起来枯燥无味,而且更能学的好,记得住。
3建设师资队伍构建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专业培养模式,主体是专业教师队伍
首先,要加强专业教师专业理论水平和实践的培养。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教师除应具备各类教育教师都要具有的素质外,还应具备技术应用型人才的各种素质。其次,应当有针对性的选派教师进入外贸企业、海关、报关公司等企业进行实践锻炼,以培养专业教师较强的实践操作和课堂演示能力。高职学院应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加大教师队伍建设力度,遵循专职与兼职相结合,培养与引进相结合,思想道德与专业学术并重的原则,以宽松优越的个人发展环境,不断提升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灵活创新的用人机制,建设一支适应学院事业发展需要的高水平的教师队伍,以宽松优越的个人发展环境,不断提升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灵活创新的用人机制,建设一支适应专业发展需要的高水平的教师队伍。
总之,随着我国外贸进出口的规模不断扩大,我国的贸易地位不断增强,为了能够培养更多国家需要的贸易人才,只有通过不断改革与完善课程环节和课程要素,形成具有专业特征的应用性课程体系,才能确保高职院校国际贸易专业培养出来的人才被社会所认可、接纳。
参考文献
[1]赵绍全.当前部分高校国际贸易专业教学中存在的若干问题浅析[J].北京联合大学学报,2005(3).
[2]侯涵,梁赤民.对高职国际贸易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思考[J].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学报,20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