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建议篇1
2016年5月,《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土十条”)历经50余次修改后,由国务院颁布出台。“土十条”提出,我国将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而且,每年要重点调查一个地方,还将建立全国土壤污染监测体系。同时要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提出开展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建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制度,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11月8日,《“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出台。《规划》提出,要将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从2015年的70.6%提高到90%左右,将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提高到90%以上。
近年来,防治土壤污染、维护土壤安全问题在多个政府颁布的重要计划、纲要中被浓墨重彩涉及到。而《土壤污染防治法》也在紧锣密鼓制订中。2015年6月25日“全国土地日”,首份全国耕地“体检”报告。报告显示,我国有3488万亩重金属中重度污染或超标耕地,耕地污染形势严峻。对土壤安全的重视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易被忽视,也最难治理
土壤是构成生态系统的基本要素,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不可缺少的战略资源。土壤污染与食品安全、人居健康息息相关,相比于大气污染和水污染,土壤污染更为隐蔽、更容易被忽视,也最难治理。
在2016年全国环保工作会议上,环保部部长陈吉宁引述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一份报告称:“无论是直接的土壤污染,还是由土壤污染导致的大气、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最终对动物和人造成危害。”
2005至2013年,环保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开展了首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于2014年4月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调查结果表明,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工矿业、农业等人为活动以及土壤环境背景值高是造成土壤污染或超标的主要原因。全国土壤总的超标率为16.1%,耕地点位超标率达19.4%。
这份公报未全国土壤污染状况的空间分布图,但披露了总体上的土壤污染特征。从土壤污染的分布情况来看,中国南方的土壤污染重于北方,长三角、珠三角、东北老工业基地等部分区域土壤污染问题较为突出,西南、中南地区土壤重金属超标范围较大,镉、汞、砷、铅四种无机污染物含量分布呈现从西北到东南、从东北到西南方向逐渐升高的态势。公报未土壤污染趋势相关数据,但指出了中国土壤污染正在增加。其中轻微、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比例分别为11.2%、2.3%、1.5%和1.1%。
2015年,国土部中国地质调查局了《中国耕地地球化学调查报告》,结论是东北黑土地有机质明显下降,南方耕地酸化和北方耕地碱化趋势加剧。调查耕地范围内有21.6%的耕地酸化严重,29.3%的土壤碱化趋势加剧,造成土壤板结,肥力下降。
2016年5月31日,千呼万唤始出来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下称《土十条》)由国务院颁布。《土十条》出台后,有环保专家对记者表示,“其实,叫《土壤污染防治初步行动计划》更为贴切。因为与大气污染、水污染相比,目前土壤污染的具体情况谁都说不清楚。”
也正因为如此,“摸清底数”成为土壤污染管理和防治的首要任务。
环保部有关负责人介绍,2005至2013年,该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面积约为630万平方公里,其中,耕地调查精度为8公里×8公里,林地、草地调查精度为16公里×16公里,未利用地调查精度为32公里×32公里。
“总体而言,现有各项调查的精度难以满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的需要,需进一步提高调查精度。”这位负责人说,为此,《土十条》提出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摸清土壤污染底数,为深入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基础支持。
从“土十条”到《土壤法》
“土壤是大部分污染物的最终受体,因土壤污染影响农产品质量事件时有发生。”环保部土壤环境管理司副巡视员周志强表示,土壤是生态系统中一种非常重要的介质,如果不对污染土壤进行修复,总体环境质量难以得到根本的改善,而且对农业生产等会造成影响。
万物土中生,有土斯有粮。粮食、果蔬等餐桌上的健康和安全问题,需要回归脚下的土地来审视。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理事、中国绿色食品协会副会长党永富指出,健康的土壤是健康农产品的首要条件,“没有好的土壤,哪来优质、高产、安全的农产品?”
与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相比,土壤污染具有积累性、隐蔽性、潜伏性、综合性等特征,但是又不能像大气污染、水污染那样迅速而直接地被人们所感知,这成为土壤安全被长期忽略的原因之一,而土壤污染防治领域专项法律的缺失,也使得我国土壤污染长期得不到遏制。因为缺少土壤污染防治法,缺乏土壤污染防治的工作体制,缺乏土壤污染防治的具体标准,也缺乏土壤污染防治的制度依,因此导致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呈现碎片化格局。
但这样的不良局面,在未来有望得到改善。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主任付莎表示,《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已经形成,目前正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工作从2016年11月10日开始,我们向120多家机构、协会、企业、专家发放了征求意见稿,时间为一个月。力争2017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付莎表示。
负责起草《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全国人大环资委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听取并吸收了土壤修复产业界、学界、工业界、法律界、社会组织等许多科学的、有前瞻性和国际视野的、切合我国国情的意见和建议。法的科学性、体系性和可操作性有了显著提升。比如规定各利益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以确保各项防治措施能真正落实,规定建立基金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以确保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的投入和效益,规定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以增强对污染者的威慑作用等。
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建议篇2
困局待解
土壤污染治理乏术
“目前中国土壤污染防治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部分地区土壤污染严重,土壤污染类型多样,呈现新老污染物并存、无机有机复合污染的局面。在土壤污染的治理上确实存在困局。”北京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彭应登接受笔者采访时认为,目前我国极度缺失支撑土壤污染治理的基础性工作,土壤污染治理陷入困局不足为奇。
目前土壤污染的困局,首要体现为在其治理愈加紧迫的情况下,却一直“治理乏术”。同其他环境污染一样,土壤污染同样陷入了一种“越污染,越治理;越治理,越污染”的恶性循环。
“我觉得,不是‘越污染,越治理;越治理,越污染’,而是环境污染具有的长期性、潜伏性、累积性和传递性。一些污染至少会有20年以上的潜伏期,过去积累的污染经过长期的潜伏和积累,几十年后会爆发,我国当前的营养盐富营养化污染就是这样的例子。”中国土壤学专家、南京农业大学教授潘根兴接受笔者采访时认为,现在很多污染治理,还没有切断污染源,就污染事件处理污染,表面的治理治标不治本,这是许多污染得不到解决的根源。
彭应登认为,造成土壤污染治理困局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缺乏土壤环境保护与污染控制的立法。由于缺乏土壤环境保护法,企业对土壤污染没有修复和赔偿的义务约束,所以很难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其二是只看到了农业污染土壤的问题,而工业活动引起的土壤污染问题未得到足够的关注。其实,工业活动是加重土壤复合型污染的主因。其三是缺乏土壤污染控制标准与土壤修复标准。
“当前的紧迫性是防止新的污染和控制已存在污染的集中爆发。”潘根兴说,流域性污染和传递性污染难于治理是当前环境治理的困局。南方多金属矿区开采引出的重金属污染,通过酸性废水的流失和河流的传输,形成对流域水系和土壤的扩散,造成大面积珠江、长江和赣江流域稻田的污染。
“另外一个困局是,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制定的环境质量标准太宽松,拿这个标准说事,往往掩盖了污染,例如铅的土壤质量标准居然在250mg/kg以上。因而会有土壤污染未超标,但出现食品安全和人的健康安全问题。”潘根兴说。
广大的农村地区正在成为土壤污染的重灾区。笔者在重庆、黑龙江、四川等地调研发现,由于城镇化发展速度快,不少小城镇在发展过程中没有配备完善的垃圾处理体系,大量未处理垃圾被倾倒在周边农村,破坏了农村环境,甚至侵占农田、湖泊河道,引起农民不满。
科学发展
不应盲目追求GDP
“环境问题在我国正处于大规模扩散中。因此,如果只强调发展,不考虑环境的风险,这是对资源和环境的掠夺。科学发展,应先有规划,后有发展。不能盲目追求GDP。”潘根兴说。
潘根兴认为,环境保护在发达国家是任何发展项目所必须考虑的背景问题。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国家经济发展有很多规划,有规定的发展指标,各种改革和政策措施十分强劲,因而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但对环境污染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划,特别是产业发展缺乏对当地环境可能影响的多效应和长期效应的评估。
例如,当前正处于产业带向中西部转移阶段,一些中西部省份正在快速崛起,但很少有对当地环境容量和环保的规划,一些村镇正在无选择地承接东部转移的产业,一些高污染产业正在由东部向西部转移。中西部地区土壤质量差,环境容量其实比大部分东部地区低,这是十分危险的。
笔者获悉,造成生态和环境破坏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主要的污染源头是企业。有数据表明,我国工业企业污染约占总污染的70%,其中工业企业污染中的50%是因企业管理不善造成的。
江苏省小康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江苏省省委党校教授冯治认为,有关企业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忽视了对周围环境和群众健康的保护,暴露出企业环境意识薄弱和地方政府责任缺失。从中石油松花江污染,到云南曲靖铬渣污染,再到紫金矿业汀江污染,都反映出自律不足、监管乏力、管理缺失的问题。
冯治指出,发展经济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求,当人们呼吸的空气、饮用的水源、食用的粮食、蔬菜和肉类都遭到严重污染时,这种发展就背离了初衷,是不可持续的。因此,需反思产业发展模式,真正落实转变发展方式的战略,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针对当前土壤污染存在的问题,专家指出,要真正把科学发展落在实处,建立有效的环境监管机制,完善土壤保护与修复的相关法律,优化产业和生态布局,走一条科学、合理、可持续的发展之路。
“土地污染治理的模式有很多,有些是可以实际操作的,但实行起来为什么很难?”潘根兴认为,污染面积大多是评估出来的,实际的调查却有难度,一些地方不愿意被调查,土壤、水系和农产品的环境质量调查都如此。有很多地方甚至不愿意科研单位去研究污染环境治理,认为污染信息被释放,不利于引资和发展。
彭应登建议,我国的土壤污染涉及范围广,治理难度大,需要改变“先污染后治理”的经济发展模式,克服片面追求GDP的冲动,贯彻预防为主原则,制定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行政引导与管理,强调政府在制订发展规划、利用土地资源时应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注意对土壤资源环境的保护,维护土壤自身的自净和修复能力。
政府主导
提升环境文明观
彭应登说,土壤污染由于其隐蔽性、长期性和不可逆性等特点,一旦发生污染,必然会对当代人及后代人产生严重的影响,不利于土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了避免这一后果,政府应当承担起防治污染保护土壤环境的责任。
“现阶段只有政府牵头,并按公益性质进行部分财政投入,才能启动土壤污染治理的大任,真正实现服务型政府和监管型政府的双重价值。”彭应登认为,由于土壤污染的复杂性、长期性、污染主体的多元性等,如果一味采用“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可能导致土壤污染治理的困局始终无法突破。
潘根兴也表示,谁污染谁治理,听起来好像有道理,但实际上给企业误导,认为可以先发展,后治理,但发展的实惠被企业拿走,而污染的代价由被污染者承担了。“一些企业带走了发展的利益,留下了污染的包袱,政府应该制定相关环境规划和方案,规避和控制在先,追责治理在后。”
“土壤污染普查是制定污染防治规划的基础性工作,只有先做好土壤污染摸底排查,才能制定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才能发挥资金应有的绩效。”彭应登说。
据报道,2006年到2010年,环保部费时五年耗资10亿元进行了首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大规模调查。但对于此次调查的结果,环保部至今未对外公布。
笔者采访一些地方农业和环保部门时也获悉,多数被污染地区“家底”不清,虽然国家和一些省份进行过相关调查,但具体污染状况目前仍无法确定,亟待完善相关法律细则。
彭应登建议,为了提高防治措施的有效性,首先要加强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的科研力度,对不同污染程度的地区分别实施不同的治理和修复措施;其次是政府要通过财政补贴或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进行污染控制与治理;同时,通过支持生态农业建设与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加大对重点区域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力度。
潘根兴强调,在研究层面,环境研究一度追求高科技,但大规模可以推广的技术仍不多。相反,一些常规但实用的技术,例如土壤化学和物理改良技术、钝化技术等却很有效果。例如,化工企业搬迁后留下污染地,污染物剥离转移仍是异地污染,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对污染土壤进行物理封存和化学固定,可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社会也应有相应的环境文明观,这在我国是十分薄弱的。公民的环境意识差,认为环境是公共资源,多消费环境资源就是占有了较多的公共资源。我们需要全社会合理消费自然资源,合理保护环境,自觉维护,而不是占有。”潘根兴说。
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建议篇3
“不能说的秘密”
今天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已从水污染扩大到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领域。其理由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中国土壤重金属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污染所导致的严重环境危害事件时有发生,并呈逐步上升趋势。”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秘书长任官平在2012年世界环境日时强调:土壤污染的治理与生态修复,已成环保领域的重要任务之一。
在中国,重金属污染土壤导致的严重环境和健康危害事件,时见媒体报道。例如湖南等地的“镉大米”,云南曲靖铬渣污染河流和饮用水水源地等。资料显示,截止到2012年6月5日,中国有2000万公顷耕地受到重金属污染,约占耕地总面积的1/5。其中,受矿区污染耕地200万公顷,石油污染耕地约500万公顷,固体废弃物堆放污染约5万公顷,“工业三废”污染近1000万公顷,污灌农田达330多万公顷。这个2000万公顷被污染耕地的土壤,成为农业生产的重要危害源。会导致这些耕地上出产物成为污染的农产品,对食用这些农业品的公众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会带来严重的威胁。因此,严重的土壤污染,会引发土壤污染灾害。
所谓土壤污染灾害,是因为土壤被重金属污染、矿区污染、石油污染、固体废弃物堆放污染、“工业三废”污染和污灌农田、农药使用、化肥使用等导致的农业生产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壤结构被污染物填充,而导致的土壤结构被破坏并释放污染物及其衍生物,危害土壤出产物、土地建筑物和使用者人身健康和安全等情形的灾害。这种灾害,在灾害学上,属于人为灾害、人为自然灾害等情形,人为的因素占据重要部分。按照中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的规定,对于土壤污染问题,应当是谁污染谁治理。但是,事实上这在许多土壤污染灾害严重的地区,是不可能的。其理由是:治理能力的要求,比污染的能力要求要高多了,加上,相关法律责任的设计,在民事责任体系化方面的缺陷,导致治理成本与能力的不匹配,必然导致只污染不治理的现实情况严重存在,继而形成严重的土壤污染灾害。
“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失灵
中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对于土壤污染的立法原则和防范措施,是非常明确的。即:(1)三同时原则与“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中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6条规定,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充分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2)防止土壤耕作污染。中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10条规定,因地制宜地合理使用土地,改良土壤,增加植被,防止土壤侵蚀、板结、盐碱化、沙漠化和水土流失。(3)防止土壤农药污染。中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21条规定,积极发展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合理利用污水灌溉,防止土壤和作物的污染。
但是,这些规定中,没有提到土壤被重金属污染、矿区污染、石油污染、固体废弃物堆放污染、“工业三废”污染和污灌农田等土壤污染形式。可见,中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行时,正处于改革开放的初期,立法者对于土壤污染的严重性,以及“发展是硬道理”带来的土壤污染的巨大压力的估计是非常不足的。应当说,这也正是从中国1979年9月13日颁行《环境保护法(试行)》到2012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时,33年间,各级人民政府的经济发展冲动和巨大压力,将土壤污染放到一边,各种土壤污染的因素共同作用,必然导致土壤污染的数量和速度,与经济发展的速度呈正相关关系。
尤其需要强调的是,与“水污染”的危害性相比,对土壤污染认识显然还有相当的距离。正是这种认识上的偏差,才导致到现在中国耕地当中,有约占耕地总面积的1/5的土壤污染耕地存在,其数额和严重程度是触目惊心的。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国《环境保护法》,于同日公布施行。对于土壤污染的立法态度,依然是没有更多改进型规定,当时,其具体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却是比较明晰的,即在中国《环境保护法》第20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但是,中国《环境保护法》并没有明确的防止土壤被重金属污染、矿区污染、石油污染、固体废弃物堆放污染、“工业三废”污染和污灌农田等污染的防治措施。也就是说,土壤污染的预防、治理和违法惩处问题,依然是《环境保护法》立法的弱项。所以,当土壤污染占到中国耕地的1/5时,问题的严重性便立即显露出来了。那就是“谁污染谁治理”的环保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根本就没有办法有效遏制土壤污染的发生,以及土壤污染形成一种新型的灾害―土壤污染灾害。
土壤污染成为一种灾害的原因,在于土壤污染的特殊性。即:污染介质改变土壤结构后的“不易清理性”;污染危害的长期性;污染治理的“技术性”;土壤污染与治理的分离性。这种土壤污染与治理的分离性,导致的可能性之一是:政府土壤污染治理的财力、技术能力和责任心不足时,往往会以“寻找污染者”的借口,而延迟治理或者懈怠治理责任。
可见,土壤污染有时比水污染更容易,而其治理却比水污染治理要困难和复杂得多,因为土壤缺乏水体那样因为水的流动而带来的很强的自净能力。因此,2012年5月31日在“重金属污染土壤治理与生态修复论坛”上,中科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环境修复研究中心主任陈同斌研究员说,“毒地”已严重制约中国土地的开发利用,对土壤资源可持续利用产生了巨大压力,还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身体健康。所以,治理土壤污染已经刻不容缓。但是,鉴于土壤污染的特殊性,导致“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不好用,加上污染者的不好寻找,以及污染者治理能力的不足,必然导致谁污染谁治理为先要被政府治理为先所取代。
由谁承担治理责任?
那么,治理污染这个任务谁来承担呢?正如上文所说,中国《环境保护法》第16条规定的是,各级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可见地方各级政府是土壤污染治理责任的承担者。按照中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6条确定的“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应当是土壤污染的污染者,但是,当这种污染者明确、确定或者确切无疑时,让土壤污染者承担污染责任,是正确的,理所当然的。即土壤污染者承担治理土壤污染的成本,不但符合经济规律,也符合环境保护规律,是没有什么问题的。问题是,当土壤污染者不明,或者土壤污染者已经搬迁、破产或者注销等,而无法承担土壤污染治理责任,或者土壤污染者明确,但是已经没有或者不具备土壤污染治理能力时,当地政府是否就能承担土壤污染治理的责任呢?
作者认为,当地政府承担土壤污染治理责任,可从三个方面理解:第一,政府统一治理规划。第二,土壤污染修复的技术已经有了保障。第三,土壤污染治理的财力合法性保障。由此可以看出:土壤污染从其发生原因上说,是相关资源利用层面上的成本制约―为了低成本地利用土地,根本没有考虑到土壤污染治理的成本,或者采取相应的防止土壤污染的措施,以相应的成本支付来控制和防范土壤污染。政府的行政事业支出,都有其项目和决议上的合法性前提,即通过人大通过的政府财政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通过的支持,那么,如果地方各级政府不将土壤污染治理的费用,纳入当地政府的财政预算,其投入的合法性是没有的。
从这个意义上看,土壤污染治理者的治理能力不足,不仅仅是污染者本身治理能力不足的问题,也包括地方各级政府作为替代的土壤污染治理者,也有治理能力不足的问题。尽管当地政府一般而言,不可能是土壤污染者,而只是土壤污染治理责任的替代承担者,大笔投入土壤污染治理费用,让其轻松愉快地替土壤污染者埋单,大把投入财政资金的可能性,也是比较小的。不能说人民政府为了人民的利益,不分青红皂白,不问理由地拿政府财政资金,随随便便地投入到替土壤污染者埋单的“民生工程”。应当说,这种土壤污染治理的埋单理由、埋单主体和财政资金支持的合法性控制,也是土壤污染治理的一个极大的制约因素。土壤污染治理费用的处理,固然可以通过地方各级政府大笔一挥,非常大度地列入财政预算来解决。然而,对于地方财政收入有限,或者仅仅依赖卖地维持财政收入的各级地方政府而言,要想将土壤污染治理经费列入当地的财政预算并不困难,但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很少,没有相应的资金收入保障,也是难以实现地方政府对于污染土壤的治理目标的。
非常遗憾的是,中国《土地管理法》第七章当中,并没有土壤污染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倒是中国《水污染防治法》第51条明确规定,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利用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应当说,这些预防性措施的立法,是值得肯定并加以借鉴的。
在作者看来,污染源控制责任的立法,应当从三个方面入手,即:
(1)确立区分土壤污染原因分别处罚,对恶意者给予惩罚性处罚的原则。也就是说,应当针对土壤污染的具体原因,将其区分为:生产型污染与生活型污染、过失型污染与恶意型污染、偶然性污染与长期性污染、单一原因污染与复合原因污染等等。
(2)民事责任体系化问题。只有这样,体系化的民事责任才能构成土壤污染强有力的成本约束,从而在政府环境责任的普世观念之外,形成成本约束和经济利益约束,这样一来,土壤污染及其治理才有可能形成良好的良性运行机制。
(3)确立污染者追及甚至于追及个人责任的原则。这主要是强调,在能够追溯土壤污染的污染源或者污染介质和污染责任人时,应当采用类似于“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对于因为污染土壤后停业、破产或者注销的企业以及其他责任人,只要能够追溯,都应当追溯,最终的责任承担人是当地政府。不过,政府环境责任的过于抽象,也是导致出现“集体负责”与“无人负责”最后由纳税人埋单的悲剧。
毒地挑战何时休
根据《焦点房地产网》报道,中国城市中,大量土壤污染的有毒土地即“毒地”被开发建设成住宅,让开发商赚足了银子,也让当地政府得到了GDP。那么,“毒地”开发成住宅时,当地政府是否知情呢?回答是,当地政府不可能不知情。其结果,只能是因为中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不敷使用而导致毒地上的居民“慢慢自己消毒”了。
事实上,从2005年起,国家已经启动了农村土地的“沃土工程”项目,开始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使广大农村耕地的土壤状况有了不少改善。据资料介绍,中国测土配方施肥以改良土壤,控制土壤污染活动实施7年来,中央财政累计投入资金57亿元,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面积达到12亿亩以上,惠及了全国近2/3的农户。这使作者看到了中国土壤污染治理的希望,至少在化肥、农药污染和污水灌溉治理方面,已经迈开了坚实步伐。
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建议篇4
【关键词】耕地;环境;质量;评价
万物出于土,土壤环境的好坏,直接决定农产品质量的优劣。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的生产基地,首先要选择土壤环境好、灌溉水质好的地方,再配以其它措施,才能生产出优质农产品。为全面掌握我区耕地质量状况,我们对全区耕地环境状况进行了详细调查,应用国家标准和农业部的评价方法,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分析评价。
1、大田环境质量调查方法和主要分析项目
1.1大田环境样
根据《全国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技术规程》和我区耕地环境质量评价工作的实际要求,采样方法和大田采样方法相同,采用S形、随机、等量、多点混合的方法,采集0—20cm耕层土样,共采集大田环境样208个。主要分析项目包括:pH、镉、汞、砷、铅、铬、铜、六六六、滴滴涕等。
1.2灌溉水样
此次水质调查主要是对南通市通州区的河流主干道及主要进水口的水环境进行检测,全区共设48个取水样点,均匀分布于我区的各镇主要河流主干道的交汇处,主要分析项目依据我区的实际情况和全国规程的规定,包括pH值、化学需氧量(COD)、总汞、总镉、总铅、总砷、总铬、氟化物和石油类。
2、评价标准及方法
2.1土壤环境质量
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采用国家环境标准GB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方法:首先对照国家标准,所有评价项目全部符合国家一级标准的土壤评定为一级;所有评价项目符合国家二级标准的土壤评定为二级(表1)。对部分项目超过国家二级标准的,按照尼梅罗污染指数法计算综合污染指数,对照表2分级标准,按照综合污染指数分级,达到相应级别就作为该样品的污染等级。
表1土壤综合污染分级(以国家二级标准为基础)
2.2灌溉水质量
灌溉水质量评价主要参照我国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无公害食品水稻产地环境条件(NY5116—2002)和无公害食品蔬菜地环境条件规定的灌溉水标准(NY5010-2001)(表2)。
表2灌溉水质量评价标准mg/L
3、分析结果与环境质量评价
3.1土壤
本次大田污染调查结果如表3。
根据农田土壤单项指标评价标准,分析各样点土壤的污染程度,208个分析样点中有118个样点符合1级标准,其余90个样点均符合二级标准。
根据农田土壤单项指标评价标准,分析各样点土壤的污染程度,按照土壤污染评价方法计算各样点的单因子污染指数和综合污染指数,结果如表3。
表3大田土壤污染物的含量mg/kg
大田土壤污染综合评价结果表明,所有样点均符合绿色食品产地条件标准。
3.2灌溉水
从表4分析结果可以看出,根据农田灌溉水水质调查结果和农田灌溉水质评价标准,分析各样点灌溉水的污染程度,48个分析样点所有指标均未超标。均符合1级标准。
按照水质污染评价的方法分别计算单因子污染指数和综合污染指数(见表4),结果表明,1个样点灌溉水水质综合评价指数为0.71,属尚清洁。其它水样均符合1级标准。
表4大田灌溉水污染分析结果及评价mg/L
3.3综合评价
综合以上大田和水质评价结果,南通市通州区耕地只有极个别地方受到污染,大部分没有受到污染,可作为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少部分靠近工厂“三废”排放点的灌溉水水质受污染,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条件的要求。
4、耕地环境质量污染防治目标、对策及建议
根据我国制定的“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彻底清除污染源。对已经污染的土壤,必须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加以改良,从而提高土壤的环境质量,促进人类与动植物的健康生长。
4.1依法预防
应加大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开展农业环境保护清理整顿活动,并进一步制定和贯彻防止土壤污染的有关法律法规,是防止土壤污染的根本措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4.2建立土壤污染监测、预报与评价系统
在研究土壤背景值的基础上,应加强土壤环境质量的调查、监测与预控。在有代表性的地区定期采样或定点安置自动速测仪,进行土壤环境质量的测定,以观察污染状况的动态变化规律。以区域土壤背景值为评价标准,分析判断土壤污染程度,及时制定出预防土壤污染的有效措施。
4.3发展清洁生产,彻底消除污染源
4.3.1控制“三废”的排放:在工业方面,应认真研究和大力推广闭路循环,无毒工艺。生产中必须排放的“三废”应在工厂内进行回收处理,开展综合利用,变废为宝,化害为利。对于目前还不能综合利用的“三废”,务必达标排放。对于重金属污染物,原则上不准排放。对于城市垃圾,一定要经过严格机械分选和高温堆腐后方可施用。
4.3.2加强污灌管理:建立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后才能进行灌溉,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执行。灌溉前进一步检测水质,加强监测,防止超标,以免污染土壤。
4.3.3控制化肥农药的使用:为防止化学氮肥和磷肥的污染,应因土因作物施肥,研究确定出适宜用量和最佳施用方法,以减少在土壤中的积累量,防止流入地下水体和江河、湖泊进一步污染环境。控制剧毒有害化学农药使用。积极推广应用生物防治措施,大力发展生物高效农药。
4.3.4发展绿色食品和无公害食品基地。根据这次调查,我区的大部分土壤都适宜发展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要根据市场需求,合理调整粮食作物比例、种植业和养殖业结构。
4.3.5植树造林,保护生态环境。土壤污染是以大气污染和水质污染为媒介的二次污染为主。森林是个天然吸尘器,能净化空气,避免了由大气污染而引起的土壤污染。提高森林覆盖率、维护森林生态系统的平衡是关系到保护土壤质量的大问题,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
参与文献
[1]谷朝君;潘颖;潘明杰内梅罗指数法在地下水质评价中的应用及存在问题[期刊论文]-环境保护科学2002(01)
[2]何增辉修正内梅罗污染指数法在水源地环境质量评价中的应用,广东化工,2011,第7期
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建议篇5
[关键词]农田残膜污染防止措施建议
塔城盆地自1989年开始推广示范地膜种植技术,1992年开始大面积推广使用,到目前推广应用21年,实践证明,该项种植技术具有抗旱、增温保墒、防除杂草,节本增效等诸多优点,主要用于玉米、打瓜作物的机械化铺膜种植。但由于长期使用地膜,已经造成残膜在土壤中积累,农田土壤污染日趋严重。针对这一重大农业隐患,塔城地区农机推广站10名技术人员在塔城市选择铺膜年限长、种植面积大的乡(村)进行残膜取样调查。
一、调研数据列表说明
1.一组直线法调研数据
2.二组蛇形调研数据
3.二组合计数据
从调查数据结果看,残留在耕地土壤中的地膜主要分布在耕作层,集中在0~10cm的土壤中,几乎占残留地膜的2/3,其余则分布在10~30cm的土壤中。残膜的形状各异,主要有片状,卷缩的圆筒状和球状等。它们在土壤中呈水平、垂直和倾斜状分布,残留地膜往往出现龟裂、分层现象,而且这种变化与存留在土壤中的年限有极大的关系。塔城市耕地土壤残留地膜平均达到39.8kg/667m2,去除杂质、碎土耕地土壤残留地膜平均达到23.8kg/667m2,平均年残留量在1.2~1.6kg/667m2,之间。塔城市残留地膜达1156.68吨,连续种植地膜作物15年以上的大田,地膜残留量最高达到45.6kg/667m2,地膜残留量最低也7.8kg/667m2;连续20年以上种植地膜作物的田块,残膜量最高达到30.6kg/667m2,地膜残留量最低也12.7kg/667m2。
由此可见,连续使用地膜的时间越长,残留量越大,对农作物产量影响也越大,按照种植地膜作物15年的土壤每年以平均增加3kg/667m2残膜计算,再过五年、十年,地膜残留量可达到60kg/667m2,甚至达到75kg/667m2,那将是怎样的一片田地?最终我们看到的是老百姓颗粒无收。这对农业发展来说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隐患。因此,防治地膜污染是减少土地污染及保持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治理农田残膜污染的现状
随着残膜污染的逐年加重,政府部门及广大老百姓对残膜污染也逐渐被重视,但与残膜污染的严重程度和危害的发展速度以及潜在的威胁性相比仍然显得步履蹒跚。
1.各级党委、政府对地膜污染的严重性都有清醒的认识,但实践证明:治理地膜污染是一项很强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地膜生产企业的标准化生产,农资销售市场的监管,农膜质量的技术监督,机械技术的成熟程度,农民投入产出的成本核算,计划、财政、科技的支持和投入力度,农艺技术、耕作制度等各个方面的因素,单靠那个部门都是行不通的。这是地膜污染多年来没有得到治理并逐年加重的根本所在。
2.调研组一行在与村民交谈中了解到,村民普遍认为耕地残膜污染严重,地块板结越来越厉害,上化肥也感觉自己秧苗没劲,但又无可奈何。反过来村民还都大量使用0.006mm的超薄膜,而且不采用机械回收,究其原因:一是采取超薄膜每亩地可节省8元的开支,如果采用机械回收又要增加一个作业环节,增加开支,若采用厚度为0.008mm以上地膜并进行机械回收,每亩农民就多支出16元钱.。
3.各级农机推广部门十多年来虽然在残膜回收机引进、示范工作中做了很大努力,投入了很多人力、物力和财力,也引进、研制出适合本地推广的残膜回收机械,但最终未能推广的原因,一是由于残膜回收作业要增加一个作业层次农民不愿意多支出机械作业费,二是残膜回收机价格高,又没有补贴政策农机户无购买欲望。
三、农用地膜污染防治措施
1.利用多种形式加强残膜危害性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群众对地膜污染危害的长远性、严重性、恢复困难性的认识,提高回收地膜的自觉性,教育农民使用合格地膜,增强维权意识,并动员他们自觉采取措施治理残膜污染逐步降低耕地中的地膜残留量,防止残膜污染面积进一步扩大。
2.加快对农田白色污染治理的立法,用法律来明确土地的污染治理主体,对农膜生产厂家实行严格监督,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规格生产。
3.积极引进各类残膜回收机进行试验示范。农机部门在春播和秋后进行残膜回收机的试验示范,农机推广部门首先掌握各种机具的性能,以便给广大农牧民推广更先进的残膜回收机。
四、农用地膜污染的建议
治理农田残膜是一件功在当今,利在千秋,为子孙后代造福的大事。
建议一:制定残膜回收和再生利用的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应当对进行残膜回收和从事废膜再生利用单位和个人在政策上给予优惠。
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建议篇6
关键词:农业清洁生产;污染现状;污染危害;预防措施
中图分类号:S35文献标识码:ADOI:10.11974/nyyjs.20160732030
农业用膜是当前农业生产的重要技术,可保温、防霜冻、保肥、保墒等,具有增加农业产量的作用。对于我国旱涝严重、气温变化剧烈的省份来说,具有极大的增产、节水作用。农膜技术对于我国的农业化改革、种植结构调整来说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农膜多为塑料制品,无法在短时间内降解,且地膜厚度一般在0.012mm左右,易碎,不容易回收,在增产的同时也会造成土地污染,影响土地的持续化耕种,需要我们防治。
1农业清洁生产的概念
随着工业化社会建设的深入展开,环境污染等也越来越影响人类的正常生活,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发展。为延缓或解决这一问题,清洁生产的概念在20世纪90年代提出。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将清洁生产定义为在整个生产、服务过程中进行整体预防的环境战略规划,减少人类和环境的风险,增加生态效益。农业清洁生产指的是在农业生产过程中通过管理、技术进步、监控体系等的调控,减少、避免各种污染,既能生产合乎质量、产量要求的农产品,又能达到环境健康和农产品安全[1]。这一目标主要分3个环节。使用原材料的清洁成产;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清洁;农产品本身的清洁安全。农膜是农业生产过程中的重要技术,无法避免使用,但其造成的污染也不容忽视,所以应全面研究如何预防这一污染,达到农业清洁生产的目的。
2农膜污染的现状与危害
2.1农膜生产的危害
农膜造成的污染是多方面的,具体可分为3方面:造成土壤污染。土壤污染是农膜污染造成的最直接的损失。土壤渗透是在自重力影响下液体向土壤深层渗透的现象。农膜残留会造成土壤含水量、土壤容量、土壤透气性、土壤缝隙率等的下降。在重力水移动的过程中,由于残留农膜阻断了土壤缝隙的连续性,阻碍了液体渗透,导致土壤水分含量大为降低,不仅削弱了土地的抗旱能力,还会引起土壤的盐碱化。农膜的主要材料是高分子化合物聚乙烯和聚氯乙烯,在土壤中抗碎性极强,影响土壤物理性状,阻碍农作物生长,同时妨碍水、肥、气、热的转换,长此以往,会造成土地的大范围减产[2]。据研究,蔬菜可减产5%~40%,小麦可减产7%~20%,玉米可减产15%~20%,大豆可减产5%~10%;对畜牧业造成危害。破碎的农膜容易与牧草缠绕,在牛、羊等牲畜误食后,会阻碍牲畜消化道工作,引起牲畜的疾病甚至死亡[3]。同时农膜物质中的增塑剂具有生物累积性,并具有较低的水溶性,可通过土壤进一步对农作物进行毒害,影响人类及牲畜的健康;对农村生活景观造成影响。我国农膜使用量逐年增加,残膜回收不彻底,在大风天气影响下造成残膜分散,房屋、树木、田间等都遭受影响,降低了农村环境的美观。此外,农膜飞入灌溉系统中还会造成排水污染,影响灌溉质量,缠绕在播种机中还会影响田间作业。
2.2农牧污染的现状
当前我国农膜污染问题不容忽视,据统计,我国农膜生产每年在百万吨以上,且以每年10%的速度递增。农膜使用面积也在逐渐增加,在2013年,我国农膜产量167.3万t,增长23.07%;2014年197.1万t,增长17.76%;2015年生产213.3万t,增长8.22%[4]。在农膜生产规模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农膜使用率也在不断提高。据统计我国农膜使用残膜率在42%左右,有近50%的农膜残留在土壤中,每年残膜量在40万t左右,农膜污染十分严峻[5]。
3农膜污染防治措施总结
农膜污染防治应从制度、技术、宣传等方面全面进行。在制度方面,应制定全面的残膜残留量标准,从地区农膜残留量和每667m2农膜残留量2方面限制农膜残留量,但这需要人事制度、行政条例等进行配合。同时,应该鼓励绿色农膜的开发和使用。当前市场上已经具有生物降解、光降解和生物、光双降解的农膜,其降解和灰化后的农膜不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政府部门可在产生商、地方政府、农民3方面鼓励这种农膜的开发利用[6]。此外,还可鼓励农膜的回收,通过经济政策等鼓励人工和机械加大残膜回收的力度。通过统一利用手工、器械等回收残膜,也可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利用优惠政策和行政法规使销售企业与农民共同回收农膜,鼓励农膜的回收再利用,或对残膜进行统一处理。
在技术方面,可大力推广适期揭膜技术。在当前绿色农膜使用范围较小的情况下,可把农膜的回收由收获后转为收获前,可根据作物的特点决定最佳揭膜期。在农膜使用后2―3个月,农膜仍然保留很好的韧性,回收率可达95%以上降低污染;在耕种制度上,可进行农作物倒茬轮作,减少农膜使用率;在农膜本身方面,加强新技术的研制,研究再生利用和复合再生利用等技术,实现农膜的回收利用,可延长农膜韧性[7]。开发塑料混凝土、塑料复合材料等,实现废旧塑料的再生利用。在宣传方面,加强社会、企业、农民、政府的环保意识,提高农膜的回收率。
4结语
农膜已成为我国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的环境问题并不能使农民、政府部门放弃对农膜的使用。然而农膜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是不可忽视,只能通过制度、先进的技术和广大群众的意识形态对农膜污染进行防治。
参考文献
[1]王旭峰,马少辉,王伟,等.风沙作用下塑料地膜破损现状分析及防治措施探索[J].农机化研究,2012,34(11):245-248,252.
[2]魏国鹏.农村废旧农膜污染与防治技术[J].甘肃农业,2014,26(17):47-48.
[3]海小明,杨小红.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废旧农膜污染情况与防治建议[J].中国农技推广,2014,30(9):40-42.
[4]曹治永,张忠福.山丹县废旧农膜污染现状及治理措施[J].农业科技与信息,2015,35(3):67-68.
[5]李自林.我国农业面源污染现状及其对策研究[J].干旱地区农业研究,2013,35(5):207-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