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的管理范文篇1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条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狗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建筑垃圾的管理范文篇2

关键词:城市建筑垃圾;现状分析;解决措施

中图分类号:K915文献标识码:A

引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中建筑垃圾的产生和排出数量也在快速增长。人们在享受城市文明同时,也在遭受城市垃圾所带来的烦恼,其中建筑垃圾就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约占垃圾总量的30%~40%,据有关资料介绍,经对砖混结构、全现浇结构和框架结构等建筑的施工材料损耗的粗略统计,在每万m2建筑的施工过程中,仅建筑废渣就会产生500~600t。若按此测算,我国每年仅施工建设所产生和排出的建筑废渣就超过1亿t,加上建筑装修、拆迁、建材工业所产生的建筑垃圾数量将达数亿t。因此如何处理和利用越来越多的建筑垃圾,已经成为各级政府部门和建筑垃圾产出处理单位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我国城市建筑垃圾处理造成的危害及成因

1.1城市建筑垃圾处理造成的危害

一是侵占可用地,破坏土壤。大多数的建筑垃圾不通过技术处理,粗放地运往郊外填埋和堆放,占用了大量的生产用地,随着城市建筑量的增多,建筑垃圾的产量也会增加,被侵占的土地会不断扩大,如果不及时处理,建筑垃圾侵占土地的问题会愈演愈烈。此外,建筑垃圾所含有的有害物质,通过降水或挤压等各种外力作用,会对土壤物质成分产生污染,改变土壤原有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从而破坏土壤自身的生态平衡。

二是污染周围水域。建筑垃圾在堆放和粗略处理过程中,由于建筑垃圾自身的发酵和当地雨水的冲刷,以及地表水对建筑垃圾的浸和渗滤产生的脏水,对周围地表水和地下水会造成严重污染。通常情况下,产生的渗滤液是呈强碱性的,如不加以控制,任其流淌江河、湖泊以及地下,水体会被污染,会对水资源、人类、生态平衡造成严重的危害。

三是危害空气质量。建筑垃圾在堆放过程中,由于温度和水的作用会产生具有挥发性的有机酸等有害气体,散发出腥臭味;在与生活垃圾混合进行焚烧处理时,滋生的细菌和粉尘时常会随风四散,对空气形成二次污染,会严重侵害人们的身体健康。

四是影响市容,破坏环境卫生。我国城市建筑垃圾杂乱堆放的情况比较严重,在城市中占用空间大、清理不及时。运输建筑垃圾的车,由于并不是封闭的,会出现运输途中的垃圾掉落、粉尘飞扬等情况,造成环境污染。工程建设过程中会出现很多由于没及时清理的建筑垃圾堆放点,成为城市中的“卫生死角”,这些情况与城市化建设的整体形象极不匹配。

我国城市建筑垃圾处理不当、造成危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管理层面也有技术层面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建筑企业的管理者、施工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工地现场的施工人员对正确处理建筑垃圾的认识不够、维护生态平衡的理念不强。

二是我国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的程度不够。大多数情况下,垃圾混合收集的诟病依然存在,城市中建筑垃圾的构成又十分复杂,无形中加剧了环境的污染,为垃圾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增加了阻力。

三是我国对建筑垃圾的处理、回收利用的技术水平有待提高。建筑垃圾有效利用方面的技术仍然欠缺,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率低下、缺乏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的管理机制。我国由于缺乏先进的的资源化技术和材料二次循环提取技术,导致建筑垃圾资源化的产业链不够完善,大多数的建筑垃圾仍然采取粗放式的填埋和焚烧处理方式。

四是施工手段、建筑技术落后。目前,我国建筑领域存在大量的手工操作,建筑技术水平低下,造成了建筑原料的严重浪费。五是政府相关部门对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理重视不够,法律的执行力度不强、缺乏严密的处理监管系统。目前,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对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理还没有完整的规划和监督措施。

二、完善我国城市建筑垃圾处理的对策建议

2.1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统一计量口径,制定减排标准

根据不同的建筑工程类型、建筑规模的大小,相关部门制定出施工时相应的建筑垃圾允许产生数量和排放数量标准,来检测各项排放指标。将建筑垃圾的排放量作为市场准入的考虑基准,并且将一个企业在施工中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和处理建筑垃圾的能力作为衡量建筑施工企业的规模、资质、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考核项目。建立奖惩机制,能够连续在一定时间内没有超出建筑垃圾排放数量标准的部门和单位,政府相关部门应该给予一定的认可或嘉奖;相反,如果在一定时间内持续严重超出建筑垃圾的排放数量标准,相关部门可以对其采取罚款或者考核建筑单位资质等措施,而且,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建筑垃圾排放量降低到一定程度时,提出建筑垃圾资源再生利用率、建筑垃圾规范处置率等指标。

2.2制定和完善相关城市建筑垃圾处理的法律法规

虽然2005年原建设部颁布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提出了建设垃圾处置实施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以及谁生产谁承担处置责任原则,但是并没有提出针对具体情况的法律条款以及惩罚性法律法规。为了更好地应对和解决现实中城市建筑垃圾处理问题上出现的各种问题,立法机关应当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作出相应的修改,增加对建筑垃圾产生、处理、污染、事故等问题应承担相关责任的法律条款,实现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使相关法律条款不再是一纸空文,实现部门综合执法。各个省市的立法机关可以基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的特点,出台符合实际情况、操控性强、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使我国政府在治理城市建筑垃圾的问题上,做到依法行政,按照法律来解决城市里建筑垃圾带来的困扰,有效地规范了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行为。通过法制管理与行政管理相结合,从根本上提高建筑企业和居民的环保意识,推进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2.3提高建筑垃圾的技术处理水平

由于缺乏对建筑垃圾进行有效技术处理和使建筑垃圾资源化的科研开发,城市中建筑垃圾一般采用粗放的填埋处理方式。政府一方面可以集中开发,另一方面可以提供大量资金鼓励与支持从事这方面研究的科学项目或企业单位,用最快的速度掌握最有效解决我国城市建筑垃圾现状的科学技术。与此同时,根据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借鉴外国技术,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鼓励科研人员研发针对我国城市建筑垃圾的再生利用技术,避免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2.4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树立节能防污意识

政府相关部门应通过广播、电视、报纸、讲座等形式,加大对环境保护、节能防污的宣传力度。使人们意识到城市中建筑垃圾的危害性,关注身边的环境与卫生,保持生态平衡,提高自身素质,学会对建筑垃圾进行处理与再利用,每个人从自身做起减少建筑垃圾的排放量,避免不必要的污染与浪费。通过对城市垃圾处理的普及,树立人们对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的责任感,认识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并使其在建设美丽中国中充分发挥作用。

建筑垃圾的管理范文篇3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垃圾管理,改善环境卫生,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垃圾是指城市单位和居民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及其它废弃物。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政府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垃圾实行统一管理。*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对城市生活垃圾统一清运、处理,负责市政府规定范围内生活垃圾的收集。区环境卫生管理单位按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区辖范围内垃圾的收集工作。

第五条城市垃圾处理逐步实行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

第六条城市垃圾实行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清运、处理垃圾。

第七条按照“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的原则,建立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垃圾清运、处理费。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

第九条旧城改造、新区开发、新建住宅小区和新(扩)建城市道路、大中型企业、集贸市场、商场、车站、饭店等公共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转运站、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果皮箱(桶)。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大中型企业、集贸市场等未按规定设置上述设施的,应由原开发单位或产权所有单位限期补建。

第十条工程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垃圾转运站、收集容器,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参与对垃圾转运站、收集容器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整体工程均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占用或损坏垃圾转运站、收集容器。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垃圾转运站、收集容器的,建设单位应事先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拆建方案,经批准拆建的,应先建设后拆除,谁拆谁建。

第十二条生活垃圾收集实行袋装化,并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城市居民必须按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倒放生活垃圾。单位处理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向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申报,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收集到指定的垃圾转运站(点),不得任意倾倒。

第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道路及两侧单位、门店的生活垃圾,由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单位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分工负责收集;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的生活垃圾,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收集;没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及其他居民区的生活垃圾,由其街道居委会负责收集;村庄内的生活垃圾,由村(居)委会负责收集;

(三)城乡结合部无人管理地段的生活垃圾,由街道办事处界定村(居)委会负责收集;

(四)集贸市场的生活垃圾,由市场开办单位负责收集;

(五)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生产垃圾,由本单位负责收集;

(六)车站、广场、公园、公共绿地、河道沟渠、游(娱)乐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其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负责收集;

(七)经批准早市、夜市、沿街摊点,其经营者应配备垃圾收集容器,负责收集各自产生的生活垃圾;

(八)城市规划区内铁路沿线的生活垃圾,由铁路部门负责收集。

第十四条严禁将工业、医疗等行业产生的有害固体废弃物、建筑垃圾、渣土、污水倒入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禁止在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杂物。

第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实行有偿统一清运,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清运。

垃圾转运站(点)的生活垃圾清运要做到日产日清,不得堆积。道路两侧垃圾容器内的生活垃圾,清运人员必须在早7点前清运完毕。

第十六条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做到密闭化,经常清洗,保持整洁、卫生,运输中不得扬撒、遗漏。

第十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必须清运到指定的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乱拉乱倒垃圾。

第三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是指对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的管理。

第十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二)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五)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第二十一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四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

第二十五条收集建筑垃圾应文明作业,不得乱抛乱扔、乱堆乱放。确需在施工现场暂时存放的,应在场内造点集中存放,并有效遮盖。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周边和出入口环境卫生的管理,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周围环境卫生。从事道路或管线施工者,应将施工区域有效隔离,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道路。

第二十七条工程竣工或房屋拆除后,施工单位必须在7日内(占道施工的应在3日内)将建筑垃圾全部清理干净,并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二十九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三十一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加强对建设、施工单位和承担建筑垃圾运输、处理单位的监督、检查。严禁不按规定地点乱堆乱倒建筑垃圾,严禁在运输垃圾途中扬撒、遗漏,严禁运输垃圾车辆带泥出入。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五)、(八)、(十一)项规定,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时间倾倒生活垃圾的,个人每次罚款5—20元,单位每次罚款50—200元;不按规定地点倾倒和随意堆放生活垃圾的,处以每立方米50元罚款,垃圾不足1立方米的,处50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收集、清运、处理生活垃圾的,处以10—500元罚款;

(三)摊点经营者乱扔、乱倒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处以20元以下罚款;

(四)在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生活垃圾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垃圾收集容器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二)未按批准的垃圾收集容器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对向城市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垃圾的管理范文篇4

【关键词】建筑垃圾;垃圾处理;措施;研究

前言

浙江省是建筑大省,随着我省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产生了越来越多的建筑垃圾,每年的建筑垃圾是环保废物管理最大的难题,建筑垃圾数量在所有城市垃圾总量的比重高达40%。但是由于部分人员的环保及法律意识不强,他们将建筑垃圾未经任何处理就直接堆砌在露天,这不但污染了地下水、改变了土壤结构还会对空气造成巨大的污染。

一、浙江省建筑垃圾的产生与处理现状

1、建筑垃圾的涵义建筑垃圾指人们在从事拆迁、建设、装修、修缮等建筑业的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渣土、废旧混凝土、废旧砖石及其他废弃物的统称。按产生源分类,建筑垃圾可分为工程渣土、装修垃圾、拆迁垃圾、工程泥浆等;按组成成分分类,建筑垃圾中可分为渣土、混凝土块、碎石块、砖瓦碎块、废砂浆、泥浆、沥青块、废塑料、废金属、废竹木等。[1]

2、建筑垃圾的数量浙江省是建筑大省,每年1亿平方米新建面积,相当于消耗了全国28%的水泥和钢材,而只能持续25-30年,我省建筑垃圾的数量已占到城市垃圾总量的30%~40%。其中对施工材料耗损的统计,包括砖混结构、全现浇结构和框架结构等建筑的施工材料损耗的统计,在每万平米建筑的施工过程中,仅建筑垃圾就会产生500~600吨;而每万平方米拆除的旧建筑,将产生7000~12000吨,据不完全统计,我省城乡建设中每年拆除老旧建筑,会产生城市建筑垃圾高达5000万吨。据悉,在未来的六年中,我省还将新增建筑面积约30亿平方米,那么不得而知,建筑垃圾的管理又成了一大难题。

3、浙江省建筑垃圾处理现状随着我国城市化经济化的加快步伐,将产生了越来越多的建筑垃圾,那么建筑垃圾处理的现状又如何呢?在大多数城市中,施工场地附近有很多的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地,施工方贪图方便、缺乏应有的防护措施,使得建筑垃圾堆坍塌、阻碍道路等,这种随意性使得建筑垃圾管理留下了不少的安全隐患。在偏僻的郊区,一些施工方随意讲建筑垃圾导入沟渠、河流,不仅污染水源和空气,降低了对水体的调蓄能力。简而言之,现阶段建筑垃圾的处理方式还是简单、初级,而且还伴随着副作用。其实从某种意义上说,建筑垃圾并不是真正的垃圾,而是放错了地方的“黄金”,是一种可再生资源,那我们能不能通过对建筑垃圾的科学处理,将其“变废为宝”呢,这是一个值得我们研究的课题。

二、建筑垃圾处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

1、现行传统建筑垃圾处理基本上占用农田,造成土壤的污染

建筑垃圾传统处理方法是采用露天堆放或填埋的方式进行处理,由于人们的意识不强,并不会及时有效的去处理建筑垃圾,都是将许多建筑垃圾未经任何处理随意的运往郊外或农村,露天堆放或填埋,占用农田,造成土地资源浪费,经过长久的累积,建筑垃圾的一些有害物质导入土壤中,严重污染了土壤。

2、建筑垃圾处理过程中对水资源污染严重

建筑垃圾由于长时间的堆放和填埋,经过发酵和雨水的冲刷,与地下水和地表水浸泡产生的污水融合,会对周边水质造成严重的污染。

3、建筑垃圾处理过程中对空气的污染也日益加深

建筑垃圾在堆放过程中,在温度、水分等作用下,某些有机物质发生分解,产生有害气体,如建筑垃圾废石膏中含有大量硫酸根离子,硫酸根离子在厌氧条件下会转化为具有臭鸡蛋味的硫化氢。[2]废纸板和废木材在厌氧条件下可溶出木质素和单宁酸并分解生成挥发性有机酸,这种有害气体排放到空气中就会污染大气;建筑垃圾中的有害物质经过分解,随着粉尘飘散,与空气的有益分子结合,破坏了空气环境;此外建筑垃圾焚烧产生的物质其中一部分是有毒的致癌物质,这对空气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污染。

4、垃圾分类收集的程度不高,造成处理难度加大

很少说会把建筑垃圾很好的收集分类再处理,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中,建筑垃圾都是一样的,并不会从源头对其分类,所以造成了处理难度加大,如果说可以在一开始就很好的收集分类,对其终端处理设施工作就带来了方便,同时也减轻了垃圾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理难度。

5、终端处理设施不完善,造成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率低

现行的垃圾处理技术比较落后和单一,绝大多数建筑垃圾只是进行简单的填埋,现场分拣分类利用和一般性回填,基本上属于低级利用,机械化程度不高,建筑制品企业缺少将建筑垃圾作为原材料进行运用的意识。垃圾处理场地少,在许多城市并没有正规的垃圾消纳地,所以在处理技术上也不够全面,所以我们必须加强终端处理设施的配置,这样才能提高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率。一些高新建筑垃圾回收处理技术和机械由于各方面的因素在社会中普及利用还存在较大难度。社会总体性建筑垃圾的综合处理利用处于初探阶段,远没有达到循环经济发展模式。

6、建筑垃圾处理方面的法规政策不够完善,监管力度欠缺

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投资少,政策法规措施还不健全,建设工作者的环保意识不强。

三、政府措施

1、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6月1日起施行,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还对不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重罚,以此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3]2、浙江省金华市区将新增3处建筑垃圾处理厂。在浙江省金华市市区330国道、二环路、环城北路等部分路段、城乡接合部的道路两边、河边空地,甚至在市区一些较为偏僻的路段,常有夜间偷倒渣土、建筑垃圾的现象。而且,偷倒者和执法者打“游击战”。针对这一情况,我市相关部门决定加强对乱倒建筑垃圾行为的监管,同时,市区将新增3处建筑垃圾处理厂。3、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和《金华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金政发[2004]144号),制定《金华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建议

1、具有较高回收价值的建筑垃圾处理建议

土、渣土、废钢筋、废铁丝和各种废钢配件、金属管线废料、废竹木、木屑、刨花、各种装饰材料的包装箱、包装袋、散落的砂浆和混凝土、碎砖和碎混凝土块等,这些材料约占建筑施工垃圾总量的80%。其中具有较高回收价值的垃圾,能够将这部分垃圾回收再资源化,不仅有着巨大的环境效益,还将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1]

(1)废弃建筑混凝土和废弃砖瓦生产粗细骨料,可用于生产相应强度等级的混凝土、用于砌筑砂浆、抹灰砂浆、打混凝土垫层等或制备诸如再生砖、砌块、墙板、铺道砖、花格砖等建材制品。(2)粗细骨料添加固化类材料后,也可用于公路路面基层。渣土可用于筑路施工、桩基填料、地基基础等。(3)由于公路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必须具有良好性能,而建筑废渣透水性好,遇水不冻涨,不收缩,是公路工程难得的水稳定性好的建筑材料,加上其颗粒大,比表面积小,含薄膜水少,不具备塑性。在潮湿环境下,建筑废渣作基础垫层,强度变化不大,是理想的强度高、稳定性好的建路材料。建筑废渣也可以应用在铁路的路基、软弱土路基处理、粉土路基、粘土路基、淤泥路基和过水路基等等方面,可以用作改善路基加固土。另外,建筑废渣可用于建筑工程地基与基础的稳定土基础、粒料改善土基础、回填土基础、地基换填处理和楼地面垫层等,还可用于机场跑道、城市广场、街巷道路工程的结构层、稳定层等。(4)对于废弃木材类建筑垃圾,尚未明显破坏的木材可以直接再用于重建建筑,破损严重的木质构件可作为木质再生板材的原材料或造纸等。废竹木材则可以用于制造人造木材。(5)废弃路面沥青混合料可按适当比例直接用于再生沥青混凝土。废弃道路混凝土可加工成再生骨料用于配制再生混凝土。(6)废钢筋、废铁丝、废电线和各种废钢配件等金属,经分拣、集中、重新回炉后,可以再加工制造成各种规格的钢材。

2、加强施工现场垃圾处理

在施工现场上的许多建筑垃圾,例如落地灰、多余的砂浆、混凝土、三分头砖等,在施工中做到工完场清,多余材料及时回收再利用,不仅利于环境保护,还可以减少材料浪费,节约费用。

3、加强施工现场垃圾处理

推行“生产责任制”政策,生产者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对其产品被消费后所产生的废弃物的管理负有责任。[5]如果生产单位有能力承担建筑垃圾处理工作,则该企业可以获得该处理权带来的效益。

4、从源头上加以控制,采用节能降耗的新技术用于建筑业上,降低建筑垃圾产生的数量

又或者在建筑设计实施的过程中,利用环保的概念,使用环保型建筑材料,不仅达到美观的效果,也考虑到建筑物的耐久性,利用结构设计产生尽量少的建筑垃圾。

5、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来保证建筑垃圾的资源化

国家应在资金和技术上对科研单位提供相应的保障,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的研究和开发,提高处理建筑垃圾的技术水平。科学技术是建筑垃圾资源化的基础,没有合适的技术保证,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就无从谈起。只有提高科学技术才能使我国建筑垃圾的利用率达到甚至超过其他国家。

6、加强建筑垃圾环保回收的宣传

推广使用绿色建材,加大对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价值的宣传力度,增强公众的环保观念,提高社会对于建筑垃圾最少化的重视程度,引导大众接受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特别是新生代建筑学子是未来建筑行业的脊柱,也是未来建筑行业发展的希望。应该加强对新生代建筑学子的教育宣传,使环保意识深入人心。

7、政府应建立健全合理的政策法规,为建筑垃圾处理提供条件与保障

近些年来,我国对建筑垃圾处理问题已经有了明显的认识,但是在回收利用的重要性上还没有足够的重视。所以应当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实施有效的奖惩制度,这样对那些违法规定的建筑垃圾处理行为进行有效的政治。目前金华从事建筑垃圾再利用的企业只有10余家。在建筑垃圾如此庞大的数据面前,只有10余家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企业显然是不够的。创业者应以收购建筑垃圾,再生低廉产品,销售再生产品作为运营模式,寻求商机。国家应采取各项优惠政策,大力扶持创办建筑垃圾的加工企业。

五、结束语

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基础建设必将迎来更加快速的发展,基础建设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带动作用,建筑垃圾如果不及时处理和利用,必将给社会、环境和资源带来不利影响。国内很多城市目前均加大了建筑垃圾综合治理的力度,我们在基础建设的同时,应该保护好生态环境,节约土地,处理好自然同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进而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诚挚希望这对金华地区乃至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处理、循环利用的规划和设计者有所启迪。

参考文献

[1]佚名.什么是建筑垃圾.四川建造师培训网[2013-01-26].

[2]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6月1日施行)

[3]张成尧.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及管理的现状和进展,233网校论文中心[2006-03-06]

建筑垃圾的管理范文1篇5

【关键词】;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原则处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R1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引言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等废弃物。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建设垃圾产生数量也在快速增长,据有关资料介绍,在1000m2建筑的施工过程中,建筑废渣的产量为500~60。如果以此标准推算.我国每年产生的建筑垃圾的数量将是非常惊人的一个数字。由于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原因,这些建筑垃圾往往被简单地露天堆放或填埋的方式进行处理.这样不仅占用了大量的土地.还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妥善处理城市建筑垃圾是我们发展必须解决的一大问题.建筑垃圾的物理特性和实际的需要决定了它具有资源化的潜能和可能性.建筑垃圾的再利用是解决资源短缺.环境污染,实现建筑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

一、建筑垃圾分类及组份

按照来源分类,建筑垃圾可分为土地开挖、道路开挖、旧建筑物拆除、建筑施工和建材生产垃圾五类,其中旧建筑物拆除和建筑施工产生的垃圾占绝大部分,本论文的研究重点即为旧建筑拆除和建筑施工垃圾的资源化。

调查表明,新建建筑施工垃圾主要由碎砖、混凝土、砂浆、桩头、包装材料等组成,约占建筑垃圾总量的80%。不同结构形式的建筑工地中建筑施工垃圾组成比例和单位建筑面积产生的垃圾量见表l旧建筑拆除垃圾相对建筑施工单位面积产生垃圾量更大,旧建筑物拆除垃圾的组成与建筑物的结构有关:旧砖混结构建筑中,砖块、瓦砾约占80%,其余为木料、碎玻璃、石灰、黏土渣等,现阶段拆除的旧建筑多属砖混结构的民居;废弃框架、剪力墙结构的建筑,混凝土块约占50%~60%,其余为金属、砖块、砌块、塑料制品等,旧工业厂房、楼宇建筑是此类建筑的代表。随着时间水平的越来越高,旧建筑拆除垃圾的组成会发生变化,主要成分由砖块、瓦砾向混凝土块转变的推移,建筑。

表1

二、建筑垃圾处理原则

1减量化

建筑垃圾的减量化处理是多方面的.它不仅要求尽量减少建筑垃圾的数量和体积。还要求尽可能地减少其种类、消除或降低其有害成分的浓度等。常用的减量化措施主要有:一是开展清洁生产.提高施工技术,减少垃圾来源:二是节约生产.提高工程施工管理水平:三是利用新技术改善建材,防止或减少次生污染:四是加强城市规划实施力度、提高建筑设计水平.延长建筑使用寿命

2资源化

建筑垃圾资源化是指通过提高建筑工程管理水平和使用新技术从建筑垃圾中收有用的物质和能源.其利用方式主要有:一是直接利用.如可以将建筑垃圾作为工程填埋土方.可以将形态良好的砌块、金属、木材搭建临时工棚等:二是再生利用.对建筑垃圾中有再利用价值的成分,如金属、塑料、竹木、纸板、玻璃等实施回收再利用:三是能量转换.对含有机质等可燃物的建筑垃圾.可以通过焚烧处理回收热量

3无害化

建筑垃圾的无害化是指通过相关处理流程消除建筑垃圾中的有害成分.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筛选建筑垃圾中的有毒有害成分.如含汞荧光灯泡,含铅铬电池、铅管以及油漆、杀虫剂、清洁剂等其它有毒化学物质.并对其分别作无害化处置.以尽量降低建筑垃圾的危害性:二是建造专用的建筑垃圾填埋场.对建筑垃圾进行分选处理后实施填埋.以防止或减少垃圾长期堆放过程中产生次生物理、化学污染。

三、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对策

1.筑垃圾施行分类管理和回收

城市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建筑垃圾的源头分类工作的成功与否。许多成分经过简单的分拣和处理,就可以回收利用比如建筑垃圾中的钢筋、玻璃等可以回收利用。同时,事先分类好建筑垃圾的种类,也可以减轻后续筛分废料的工作量.降低资源化成本。政府可以制定相应的法规.促使进行垃圾分类.也可以把建筑施工垃圾分类作为选择施工承包商的参考条件之一,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的步伐。

2推行建筑垃圾集中处理制度

我国乱倒建筑垃圾的现象严重.有的江河、湖泊、甚至农民的良田都在一夜之间被堆满了建筑垃圾,垃圾围城现象普遍。许多城市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建筑垃圾处理场,垃圾的处理都是在附近或郊外买几块垃圾倾倒场地。因此,我国有必要以城市为单位,建立相应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中心,并规定建筑垃圾必须按规定运往垃圾资源化处理中心。对于乱倒垃圾现象的情况要严格处理。

3.应将环境保护与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纳人招投标体系中

在我国,大部分工程承包商不愿意在废料处理中增加投入。除了眼前具有价值的建筑废料被回收外,大部分建筑废料未经处理就被当作建筑垃圾遗弃。在现场调查中也发现,90%的被调查者认为废料处理与自己无关,废料处理只是相关部门的事。因此。我国有必要将环境保护与建筑垃圾处理办法纳入招投标体系中。使承包单位树立环保意识和废料处理意识。建议建设项目在发包时,评标过程除了对投标价格质量、工期、企业的业绩与信誉、施工组织设计等进行综合考虑外,还需重点考虑承包单位的环境保护与垃圾处理办法。

4.使用绿色材料,倡导构件标准化

绿色材料是指少用天然资源,大量采用工业或城市固态废弃物生产的建筑材料,与传统建材相比,生产过程中废弃物减少,产品方便循环或再回收利用,废弃物对环境无污染。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尺寸标准化,可以提高建筑材料在各个工地的通用性,避免了因尺寸不符而需要进行二次加工以及因此产生的废弃物。

5.优化建筑设计,保证建筑物的质量和耐久度

在建筑设计过程中要考虑控制建筑垃圾的产生,如果建设过程中,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必然会造成人力、物力资源资源的浪费和建筑垃圾的大量产生。而且通过更好的设计方案可以使建筑不易受到损坏,延长建筑的使用寿命,减少不该有的维修和重建工作,就是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

6.加强施工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通过加强建筑施工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可以提高施工质量,提高施工精度,减少对建筑材料的破坏,减少材料供应出现不匹配等情况,从而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

结语

建筑垃圾问题是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必然要面对的问题,要想成功的解决建筑垃圾问题也必然需要相关的实际操作,而实际操作需要有指导操作的正确方法、技术和路径。本文以上提供的处理建筑垃圾的方法、技术和路径可供参考。另外,我国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还处于起步阶段,有很多方面还不够成熟,这就需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进而为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产划l顷利运行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l】杨德志、张雄.建筑固体废弃物资源化战略研究【J】.中国建材,2006(51:83—84.

【2】谷显明.建筑垃圾产业一可持续利用的再生资源叨.中国环保产业,2003,8:25—30.

【3】田洪臣.段绪胜等建筑垃圾的综合应用【J】山东农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

版),2∞6,37(1)109—112

【4】陶有生建筑垃圾及其利用的探讨【J】新型建筑材料,2006.(8):68—69

建筑垃圾的管理范文篇6

【关键词】汉中;建筑垃圾;处理;现状;建议

一、国内建筑垃圾的处理现状及建筑垃圾的危害

当前我国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在城市加快建设的同时,伴随着建筑垃圾的大量产生。垃圾围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建筑垃圾围城。我国每年产生的建筑垃圾在15.5亿吨左右,占城市垃圾总量得40%,其中可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在8亿吨左右,但全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到5%。而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5%以上。

建筑垃圾随意堆放,首就要占用大量土地,如果按照堆高5米来计算,1万吨建筑废物占地2.5亩。此外,建筑垃圾对土壤、地下水也会造成一定污染。建筑垃圾中的建筑用胶、涂料和油漆不仅难以降解,还含有许多有害的元素,长埋地下会造成地下水污染,还会破坏土壤微生态结构。特别是许多建筑垃圾中含有一些重金属,如果被直接埋到填埋坑里,也就相当于埋下了一个严重的安全隐患。汉中作为国家和陕西省两个南水北调的重要水源地,水资源配置在流域和区域发展中占有极其重要的战略地位。因此汉中市的建筑垃圾的合理处理极其重要。

二、汉中市建筑垃圾管理处置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汉中市建筑垃圾管理处置现状

汉中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区建筑垃圾的管理等工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清理辖区内市政道路及小区范围内的无主建筑垃圾。在运输管理方面汉中市运管处给汉中市符合条件的5家建筑垃圾专业运输公司颁发了经营许可证,119辆密封加盖专营车辆的正式上路运营。据调查,汉中汉台区2011年的年开工工地项目80余处,产生各类建筑垃圾约3350万吨。目前没有建成专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由市国土局、汉台区政府正在筹建中的建筑垃圾消纳场4个。

(二)汉中市建筑垃圾管理处置存在的问题

1、管理体制不健全

①建筑垃圾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完善。我国至今尚无一部关于建筑垃圾管理的法律文件,本领域的法律空白正由部门或地方法规、规章填补,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汉中市仅靠《汉中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②执法管理手段不足。尽管针对建筑垃圾运输中的抛洒和乱倒问题,市容环卫执法部门也采取了很多强制性执法手段和措施,但由于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处置是一项系统管理工作,当前仅对其中的运输环节进行执法管理并不能凑效。

2、中转、运输系统设置不规范,环境污染较严重

①城市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处理难,导致运输成本急剧上升;②专业运输车辆不足导致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渣土的飞扬撒落,影响了市容与大气环境;③清运市场混乱。建筑垃圾运输市场最低价中标的规则使价格恶性争夺市场的现象相当严重,有的企业甚至以偷倒乱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赚取非法利润。

3、处理方式落后,有效利用率低

目前,市内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只经过初步分拣出废金属。经过初步分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去处主要有:就地用作回填土方,但所占比例很小。这导致绝大部分建筑垃圾未经任何处理,直接运往郊外或乡村,采用露天堆放或填埋的方式进行处理。这种简易堆填耗用大量的土地征用等费用。此外,堆放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污水污染等问题又造成了较严重的环境污染。

三、汉中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建议

(一)加快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

尽快建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进行科学分类处置,实现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减量化,是当前有效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重要前提。这方面政府可直接投资建设和进行运营管理,也可在做好场地规划,加强监管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解决了建筑垃圾消纳场地后,就可以进一步对其进行分类处置,综合利用。

(二)借助相关技术变废为宝

由于建筑垃圾的主要成分是混凝土、砂石、砖块、渣土等,经过处理后可以用做工程回填。并且工程渣土中,经过简单处理土质较好的“熟土”,可以用于城市绿化土地,整理造地,堆山造景等。此外还可以引进建筑垃圾制砖设备,投资建设建筑垃圾制砖厂。这样不仅净化了环境,节约了资源,还能制造就业岗位,增加财政收入。

(三)严格市场管理

加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市场管理。城市建筑垃圾的运输,政府应加强准入管理,并通过适当的调控措施保证合理的运力,以改变任何车辆都可随意进入而造成的恶性竞争和为降低成本的随意超载、抛洒、乱倾倒的现状。只有获得运营权的车辆才能运输城市建筑垃圾,城市所有建设工地必须由具备运营权的车辆运输所产生的建筑垃圾。

(四)制定出台我市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方面规定

加快地方性政策法规制定,是有效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保证。为切实加强我市建设工地散体建材及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加强建筑材料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明确有运输经营权的货运车辆从事建筑材料建筑垃圾运输,并由城规、城管、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严加管理,依法加强对违规从事建筑材料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的货运车辆及业主的查处,使中心城区建筑垃圾从产生、运输、倾倒、处置全程纳入有效监控管理,以减轻进而杜绝建筑垃圾对城市的污染。

参考文献:

[1]王雷,许碧君,泰峰我国建筑垃圾处理现状与分析[A]环境卫生工程(2009)

[2]许颖,邢锋,杨始强,李存才,罗刚,赵华.深圳市建筑垃圾现状及循环利用研究.中国科技博览2009(30)

[3]吴勇志.论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建筑2009(16)

作者简介:

建筑垃圾的管理范文1篇7

【关键词】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发展;必要性;可行性;对策建议

一、加快发展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刻不容缓

新型城镇化是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绿色、低碳则是新型城镇化的重要原则。推广绿色建筑、发展循环经济已成为一个十分紧迫而重大的战略任务。新型城镇化已经在全国铺开,对建筑材料的需求不断增加,优质的天然骨料在城市周边已被用尽,与此同时,建筑垃圾迅速增加,我国建筑垃圾的产生和处理有如下几个特征。

1、建筑垃圾总量庞大,增长速度迅速

我国已经经历了工业化的初期阶段,目前正在向工业化后期过度,在这一过程中城镇化也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基础设施和房地产项目数量庞大不可避免,因此也必然产生大量建筑垃圾,据测算,我国每新建1万平方米的建筑,就产生500-600吨建筑垃圾。而拆除1万平方米的旧建筑时,产生的建筑垃圾达到6000-10000吨,是新建工程的10倍。相关研究报告显示,我国每年产生的建筑垃圾占城市垃圾总量的40%左右。仅2015年我国产出的建筑垃圾(含公路翻新维护垃圾)就高达35.5亿吨。

从2000年到2013年,我国建筑垃圾年均增长16.2%。预计未来10-20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持续和升级,建筑垃圾还将处于高速增长阶段。有研究机构用“建筑面积估算法”和“灰色预测模型”预测我国未来建筑垃圾的产量,结果显示,到2030年我国建筑垃圾将达到每年73亿吨,比现在增加一倍以上。

2、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当前,我国的建筑垃圾主要采用传统的倾倒和地下填埋处置方式,这种原始的方式不仅浪费大量的土地资源,也造成了严重的二次污染。堆放和填埋的建筑垃圾会因为发酵和雨水淋溶,以及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浸泡而产生渗滤液,对周围的地表水和地下水造成污染。如果长期堆放,建筑垃圾中的有害物质会通过垃圾渗滤液对土壤产生严重污染。此外,当建筑垃圾露天堆放时,会在高温、水分、日照的作用下发生分解,产生粉尘和有害气体,对空气造成严重的污染。可见,建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渠道多,污染程度高,治理周期长,会带来潜在的环境风险和社会风险。

3、造成多种资源严重浪费

相关研究表明,我国每年产生的建筑垃圾中露天倾倒的部分需要占用土地1.5亿平方米,即使填埋的建筑垃圾也要占据。建筑垃圾围城已经成为我国各大城市发展中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一方面浪费了大量土地甚至是耕地资源,另一方面也给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这种资源浪费还呈现出扩大化的趋势。在上一个经济快速增长阶段,东部地区城市化发展最快,是建筑垃圾的主要产生地,但近年来,中西部地区城镇化进程加快,建筑垃圾也随之向中西部地区扩展。

4、回收利用程度低

对国际建筑垃圾资源化情况的调研表明,当前国内建筑垃圾产业对建筑垃圾的处置方式仍停留在传统的现场移动设备处置和填埋的处置方式上,少部分地区采用了固定设施处置,但回收利用形成的主要再生产品为低品质砂石、各种砖、非承重板材、无机料等地段产品,总的资源化再利用率仍不足5%,并且未资源化部分还会产生严重二次污染。而发达国家对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再利用率远远高出我国,例如德国在2008年的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率就达到了95%,再生利用率也达到70%以上。根据联合国再生联合会的统计,欧洲主要国家的建筑垃圾平均利用率达到80%左右。

二、加快发展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是我国的重大战略选择

1、完成十三五“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任务的必然要求

针对发达国家的研究显示,在人均GDP超越3000美元之后,居民对良好生态环境的重视程度会迅速攀升,生态需求逐渐显示出超越经济需求的态势。在上世纪90年代,联合国就公布了绿色GDP核算体系,把环境要素囊括到人类财富中。我国人均GDP早已超越了3000美元的水平,生态环境供给与人民需求的矛盾也将日益突出。

党的十报告指出:“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提升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应有之义。”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中国要坚持走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低碳发展之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要实施循环发展引领计划,推进生产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加快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针对建筑垃圾,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加快建设城市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和废旧纺织品等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系统,规范发展再制造。”

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减少建筑垃圾处置不当引发的环境污染,降低资源开发造成的环境影响,缓解资源短缺的发展瓶颈,对实现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和现实可操作性。特别是在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持续快速推进的形势下,对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不仅能够改善城市环境,也使建筑垃圾“变废为宝”,促进循环经济模式的形成。

2、国内供给侧改革“补短板”的必然要求

2015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的重要策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经济领域的五大任务分别是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和补短板。而保护生态环境,提升环境质量则是“补短板”任务的重要内容。

在需求管理主导的经济发展阶段,主要依靠的是资源要素低价格条件下的高投入为支撑的粗放发展模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持续高消耗,已经使得传统的发展模式难以为继,可持续发展的压力和挑战前所未有,破坏严重的生态环境已经成为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短板。此次中央工作会议就明确指出要保护生态环境,要更加注重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作为建筑行业,在未来的发展中必须积极减少产业增长对生态环境的冲击。在新型城镇化如火如荼拉开的背景下,建筑行业、房地产产业势必面临新一轮增长,积极发展循环经济,有效实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理是落实供给侧改革,弥补环境短板的必要措施。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也指出,要积极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理。

3、我国抢占环境服务行业国际话语权的客观要求

绿色经济道路,资源节约型发展模式已经成为全球经济未来发展的必然方向,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和再利用也是势在必行。从全球来看,发达国家的环保产业已经度过了起飞阶段,进入了高速成长期,环境服务在产业产值的比重逐步提升,形成了较为充足的技术储备,从法律、产业运行规范、技术标准方面都在逐步形成完备的体系。各国纷纷努力提升技术水平,并希望把本国的行业标准上升为全球的行业标准规范,以获得行业话语权。就建筑垃圾的资源化产业而言,我国在未来将形成全球最大的市场,而这一产业在国内却刚刚起步,从技术水平来看,发达国家已经发展到第四阶段,而我国还主要停留在第一阶段(如图一所示)。充分利用大国的超市场规模优势,促进本国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的技术发展,并借助市场优势推动本国标准国际化,是推动我国环境服务行业发展,争夺国际话语权的有力举措。

图1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技术的发展阶段

三、大力发展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的可行性

1、高度契合国家的发展理念和产业政策

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都做出了关于绿色发展、低碳循环发展的战略部署。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2015年循环经济推进计划》提出了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要求,并提出要研究起草《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试点方案》,还提出要开展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试点省建设工作,鼓励各地探索多种形式市场化运作机制,创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领域投融资模式。可以说我国的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正面临发展新机遇。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开始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作为发展循环经济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通过多方面的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其发展,可以判断,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进程即将步入加速发展时期。

2、产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广阔

建筑垃圾在加工转化处理之后可以成为各类建筑材料,再次应用于工程建设,通过“变废为宝”实现巨大的经济效益。从目前国际建筑垃圾再利用的情况来看,很多建筑垃圾资源化的产品,广泛应用于房屋、道路、园林、市政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据专家测算,到2022年,我国每年至少将产生建筑垃圾51亿吨,如果其中的80%能够转化为建材产品,将创造价值1.6万亿元。

建筑垃圾的处理在实现经济效益的同时可避免了次生环境危害。我国当前“填埋堆放”和“堆山造境”的垃圾处理方式会对堆放场地及附近地区的环境造成严重的次生污染。例如,废砂浆和混凝土块中含有的大量水合硅酸钙和氢氧化钙,如果使用填埋方式处理,会使渗滤水呈强碱性;废金属料可使渗滤水中含有大量的重金属离子;废石膏中的大量硫酸根离子在厌氧条件下会转化为硫化氢;废纸板和废木材可溶出木质素和单宁酸并分解生成挥发性有机酸。这些垃圾衍生物质会严重污染周边的地下水、地表水、土壤和空气,受污染的地域还可扩大至存放地之外的其它地方。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后,这些污染问题都将局限于车间,不会产生次生污染危害环境。

就业岗位增加和城市现代化水平的提升也是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发展的有利效应。据测算,每1亿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可以带来1.5万个就业岗位,如果2015年中国建筑垃圾35.5亿吨全部实现资源化利用,可以解决超过50万劳动力的就业。对废旧资源的回收利用是衡量城市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各类“全球城市排名”体系都对能源资源的回收利用率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建筑垃圾是现代城市最主要的可回收利用资源,提高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率可以大幅提高城市的现代化水平。

3、国内已经具备一定的技术积累和产业基础

从技术条件看,早在“十五”科技攻关项目计划中就有建筑垃圾资源化相关技术,到“十二五”末期,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在生产设备和技术、标准规范、产品质量等环节都已经取得了实质性的成就,建筑垃圾资源化平台已初步搭建。

从产业发展情况看,据不完全统计,到2014年底,全国已建、在建处置建筑垃圾产能在100万吨以上的生产线共计60条左右,另有小规模建筑垃圾处置企业数百家。在专业设备方面,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固定式处置设备企业有100多家,另有18家企业具备制造移动式处置设备的能力。

从政策支撑来看,全国有70多个省市针对建筑垃圾制订了相关的地方法规。其中针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政策法规、条例文件共计32篇,涉及13个省市自治区。主要集中在源头分类、建立信息平台、运输定位及标识、资金和税收的政策优惠支持方面。

可以说,我国的建筑垃圾再利用产业已经具备相当的基础,但是实现快速发展并获得一定的国际竞争力,还需要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

四、加快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1、提高产业政策的精准度

完善产业标准体系和法律支撑,出台细化配套政策,提升产业政策精准度。目前我国建筑垃圾再利用产业对垃圾资源化处理和提高产品加值的需求极为迫切。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从装备制造、垃圾预处理、原料无害化、资源化、运输规范、加工流程等各个环节都需要明确的标准来规范。而国家现行的再生产品标准不但数量少,还存在着标准低、标龄老等问题。在国家统一标准不完善的情况下,行业标准可以起到规范行业发展秩序、引导产业发展方向的重要作用。

此外,还应该通过法律手段强制建筑垃圾回收利用,并明确责任主体,避免建筑垃圾回收处理时候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况。严格处罚措施,提高责任主体的违法成本,保证建筑垃圾回收处置率处于较高的水平。

2、加大财政和税收政策支持力度

在行业发展初期,财政政策的支持和税收减免可以有效促进产业发展成熟。当前阶段,对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重点企业应当加大税收减免力度,建议对建筑垃圾资源化率达到100%和再生建筑垃圾使用率达到60%以上的企业,增值税按照3%简易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15%征收。同时,针对“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利用再生资源产品面临的增值税抵扣税技术问题要尽快解决,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产品市场竞争力。

建议按照“十三五”规划的相关要求,将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纳入环境保护、再生资源、低碳经济、循环经济领域的支持范围,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对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加强融资支持,对银行贷款给予贷款贴息。

3、广泛吸引社会力量参与产业建设

积极落实建筑垃圾处置收费政策,促进大众对环境污染治理理念由“谁污染、谁治理”向“谁污染、谁买单”转变。以政策保障产业的市场价值。积极推广PPP模式、BOT模式、BOO模式及其融合,因地制宜的选择合适的模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的建设。

4、强化监管,推动产业健康发展

将建筑垃圾资源化水平纳入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加强地方政府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发展的动力。其次要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确保建筑垃圾的拆卸、运输、回收再利用产业链封闭运行。对建筑垃圾实施备案管理,确保拆解、运输、回收利用过程中建筑垃圾不发生“跑、冒、滴、漏”现象。在已经建成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的城市,统一关闭建筑垃圾填埋场,暂时不能关闭的,应交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统一管理,减少建筑垃圾的填埋和露天堆放,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参考文献】

[1]李浩,翟宝辉.中国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发展研究[J].城市发展研究,2015.3.

[2]孙丽蕊,陈家珑.欧洲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现状及效益分析[J].建筑技术.

[3]郭海斌.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发展的瓶颈与出路[J].中国国情国力,2015.11.

[4]冷发光,何更新等.国内外建筑垃圾资源化现状及发展趋势[J].环境卫生工程.

[5]佚名.建筑垃圾资源化的背景[N].中国建材报,2015-12-24.

建筑垃圾的管理范文

一、市建筑垃圾管理情况

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模式为市、区(县)分级管理模式,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建设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139号令)颁布实施以后,市城市管理局依法对城市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及经营服务企业实行许可管理;市建设委员会对城市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及经营服务企业实行市场准入管理,凡从事城市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必须取得城管部门颁发的《城市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证书》;对建筑工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采取签署责任书和预收卫生保洁费用的措施。对全市渣土运输车辆的实施密闭改装管理工作,目前其相关政策正在报批。在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工作方面,主要以调剂利用回填为主,目前市还没建设有专用建筑垃圾消纳场地。

二、镇江市建筑垃圾管理情况

镇江市(地级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模式为统一管理模式,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直属单位镇江市特种垃圾管理处(全民事业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在管理体制上从有利于建筑垃圾管理出发,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机动大队成立四中队,6名干警与渣土管理处合署办公;市城管行政执法支队成立直属三大队也与渣土管理处合署办公。这种管理体制,加大了管理力度,融管理、服务和执法于一体,提高了行政管理效能。

镇江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地方性法律法规相对比较健全,制定了《镇江市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的暂行办法》、《镇江市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特种垃圾管理规定》、《<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准运证><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使用暂行规定》、《镇江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业务工作规定》、《镇江市渣土运输行业行为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安装使用gps全球定位系统暂行规定》等10多个规范性文件。对建筑工地的监督管理方面,要求各施工工地出入口路面必须硬化处理,配备洗车(洗轮机)设备,并确定一名卫生监督员,不经监督员同意,车辆不准出场。同时采取预收一定数量的卫生保洁费用,以利于开展监督考核。

早在的时候,镇江市对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实行密闭装置的改造,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城管局、执法局、公安局、交通局、环保局、质监局联合下发通告,提出具体工作要求。为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市政府还决定,采取优惠的鼓励政策,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车辆改造的,市政府给予经费补贴。全市120余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市政府共补贴40多万元。同时为了遏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乱弃土偷倒行为,对车辆利用gps全球定位系统实施全程监控。

在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工作方面,主要以调剂利用回填为主,目前镇江市政府还没建设有专用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目前,镇江市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施工单位有18家,其中主城区有5家。主城区有建筑垃圾弃置场4家。为了加强行业管理,镇江市于12月经市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了镇江是建筑垃圾处置协会,经过2年多的引导和强化,其行业自律管理步入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

三、南京市建筑垃圾管理情况

南京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模式为市、区(县)两级级管理模式,市市容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南京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全民事业单位)受南宁市市容管理局委托,依法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负责对全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协调工作。主要包括:负责渣土的产生、运输、消纳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置的管理;制定全市渣土管理的发展规划和日常整理工作;负责全市渣土管理信息收集、统计及上报工作;指导、协调、检查各区渣土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南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核准,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准运证;负责南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场的设置审批;并依法对渣土处置违章行为进行查处。

南京市对市区建筑施工工地的监管力度大,对市区主要施工工地的出入口均安装设置无线视频监控设施,对施工工地出入口路面硬化、进出车辆冲洗和保洁行为实施监管。

在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监管方面,南京市于已经实施渣土运输车辆密闭化改装、和市场准入管理工作,相关的政策法规健全,渣土运输行业自律管理规范。

11月22日,南京市政府颁布实施第262号人民政府令,进一步规范渣土设置场的审批和监管,以奖励的措施鼓励部门、单位和广大市民对规定的实施进行监督,加大了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力度。与此同时,在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调剂)管理方面,南京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制定了渣土(泥浆)处置场的审批条件及标准、渣土处置费补偿标准及审批规定,使渣土(泥浆)消纳处置场的审批和监管工作更加规范化。

四、意见和建议:

综合这次考察的情况,3个城市在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方面的管理模式、体制合理,相应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职能明确;建筑垃圾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比较健全,都有一个互通的建筑垃圾核准信息监控平台和有效的联动机制。结合我们的工作实际,为逐步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建议:

1、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信息互通监控信息平台,同时制定出台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准入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促使我市城市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处置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建筑垃圾的管理范文篇9

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下一步做好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综合利用建筑垃圾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特别是随着棚户区改造和农村住房建设、城中村改造等工作全面展开,建筑垃圾日益增多。综合利用建筑垃圾,不仅能够解决建筑垃圾处置问题,还可以实现资源循环利用,缓解建筑行业对沙石等自然资源的迅猛需求,对于保护资源环境、促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不断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作为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作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政府推动、政策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原则,按照循环经济理念,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为目标,充分发挥政策扶持和引导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实现建筑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11年底,建立起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到2012年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全市通过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后不再新设建筑垃圾填埋场,并根据建筑垃圾资源利用情况,逐步关闭原有填埋场。

三、政策措施

(一)加强规划引导。实行市里统一部署、区(市)组织实施的运作模式,根据棚户区改造、农村住房建设和城中村建设发展规划要求,依据区域建筑垃圾产生量,按照资源就近利用原则,合理安排企业布局和生产规模,控制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的数量和规模,确保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有序健康发展。市城市管理部门要会同市经信等部门制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实施规划和工作方案,最大限度整合现有资源。新增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要从严控制,避免重复建设。要充分发挥现有建筑垃圾处理场(厂)的作用,加快现有的建筑垃圾再利用项目建设,重点推进以建筑垃圾生产砖、砌块、填充骨料等新型建材综合利用项目建设。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市经信、财政、税务部门要积极帮助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落实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鼓励采取企业投资、BOT等形式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各金融机构要在项目建设资金、购置设备等方面给予信贷支持,并按国家规定减免相关税收。对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优先作为循环经济项目向国家、省申请专项补助。市发改、环保、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立项、规划、土地审批、环评审批等环节给予优先考虑,扶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发展。对现有的可利用建筑垃圾,要制定政策措施,优先并无偿供应给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整治市区周边采石场,落实限产禁用实心粘土砖等措施,逐步以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替代部分沙石,实现建筑资源循环利用。科技部门要积极支持企业技术研发,加大综合利用产品研发力度。积极引进省内外先进、成熟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技术与设备,引导、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加大设备改造力度,扶持2至3家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试点示范企业,率先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工艺水平上取得重点突破。

(三)加大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力度。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在城市公用设施和公共建筑建设中,要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在新型墙材认定中优先支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及时组织编制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技术导则、设计标准、图集和施工与验收规范。建筑设计部门在设计环节要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在保证建筑质量和相关要求的前提下,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四)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综合管理。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规定,严把拆迁项目审批关,统筹安排拆迁项目,合理确定拆迁规模,最大限度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市城市管理部门要会同环保部门研究制定建筑垃圾运输、定点倾倒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建筑垃圾从产生到定点倾倒全过程监管,特别要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强化建筑垃圾运输监管,坚决取缔非法运营。建筑垃圾处置公司要严格遵守相关环境法律法规,对拒不履行建筑垃圾处理责任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建筑垃圾的管理范文

【关键词】建筑垃圾;政府职能;再生利用;可持续发展

建筑垃圾大多为固体废弃物,一般是指建筑施工过程中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等改造、扩建、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弃涂料、废砖石、建筑用胶、沥青、油漆等的凝结体。其主要来源在于建筑活动的三个环节:施工生产、使用维修、拆除报废。

现阶段,我国各地绝大部分建筑垃圾未经处理就被直接运往郊外采用露天堆放、填埋的方式进行处理。这样既占用了大量的土地又浪费了垃圾清运的费用,在清理、运输、堆放的过程中遗撒和飞扬等问题又造成了二次环境污染。这样既增加了建设成本又不符合资源再生利用,也是对资源的巨大浪费,同时建筑垃圾中难以降解的聚合物材料又含有大量有害元素,它又会对周边居民的生活造成危害,也会对地下水源造成污染。

在我国城市化进程快速发展的今天,城镇中建筑垃圾的数量也在快速迅猛地增长,其危害也日益严重地困扰着各级地方政府。因此如何有效地处理和利用越来越多的建筑垃圾已经成为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和需要大力解决的重大社会问题之一。鉴于我国建筑垃圾的处理现状,需要个人、企业、各级政府投入更多的热情、精力、财力等,更需要政府着力解决好如下问题:

1设立专门机构进行治理。

政府牵头,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组织协调建筑垃圾怎么收集、由谁负责收集后回收利用。政府的管理机构应制定专门的地方法规,从政策上、税收上支持和扶持企业的回收利用。建筑垃圾资源化不仅有着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还将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经权威部门测算,与实心粘土砖相比,同样是生产1.5亿块标准砖,使用建筑垃圾制砖,可以减少取土24万立方米,节约耕地180亩,可以消纳建筑垃圾40多万吨,节约建筑垃圾堆放占用土地160亩,两项合计可节约土地340亩。此外在制砖过程中,还可以节约标准煤1.5万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360吨。如此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这都需要政府的大力推广和扶持。因此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是非常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起到检查、督导和帮扶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利用建筑垃圾。成立专业管理机构治理建筑垃圾的目标是:通过选择较高层次的管理目标,达到建筑垃圾处理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随着资源、能源问题的日益严峻,国家及地方政府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利用重要性的认识提高,为实现建筑垃圾管理可持续发展,需采取的具体策略为:

1.1建立完善的建筑垃圾管理法规体系,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

1.2要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建筑垃圾处理方面广泛采用再生循环利用的处理方式。

1.3促进建筑垃圾利用的政策法规、措施还不健全,政府在政策层面上如何支持建筑垃圾利用工作、制定什么样的政策支持和促进建筑垃圾的利用、已有的政策怎样落实。

1.4建筑垃圾的利用不仅仅是个技术问题,要能真正有效的利用还涉及社会、经济、环境问题,是个系统工程。既是系统工程就要有组织协调的问题。

2深入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根据不同情况,找出不同的解决办法。

长期以来我国各地对建筑垃圾的管理缺乏针对性,而城市环卫部门制定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中对建筑垃圾的管理也无具体规定。目前我国建筑垃圾的现状是:建筑垃圾增长迅速,近十年来,建筑垃圾产量的增长要远远高于城市人口的增长速度;城区土地资源贫乏;再生资源浪费巨大。可见,传统的处理方法如露天堆放、填埋、焚烧等已不再适应建筑垃圾的迅猛增长,且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战略。

各地方政府结合各自地区不同的情况,在国家大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出各自解决建筑垃圾问题的执行细则,使建筑垃圾的产生、清运、利用等各个方面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在政府的引导下,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引起人们对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足够认识和重视,引导建筑垃圾消纳处理的相关企业提高建筑垃圾的最大利用率。

根据《青岛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规定,青岛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城管、环保、建设、规划、土地、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青岛市政府出台了“强制性”的建筑垃圾处理专项法规,把其作为建筑业主及拆除作业单位的义务。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由政府管理的职能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和帮扶。

根据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由许昌市城管局对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等做出来详细规定,并参照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相应内容,对违法行为作了更加科学细致的分类。为改变建筑垃圾围城这一状况,实现建筑垃圾“五统一”,即统一证件、统一清运、统一收费、统一处置、统一管理。许昌市从实际出发,实行小范围招投标建筑垃圾独家经营处置权,把需要很大一笔资金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任务一分钱不花地招标给了专门的经营公司。中标单位在许昌市享有对建筑垃圾的独家经营处置权,负责清运及无害化处理。该项目的实施是许昌市建筑垃圾处理史上的一次创新,开辟了河南省首家对建筑垃圾处理实施特许经营的先例。

3加大科研投入,加快建设垃圾处理和利用的科研工作并同时加大推广利用力度,转化科研成果。

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是建筑垃圾资源化的基础,没有合适的技术保证,建筑垃圾资源利用化就无从谈起。我国应抓紧立项开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深入研究与开发工作,国家及地方政府和建筑企业都应加大资金投入。研究开发自始至终贯穿的理念是以不破坏生态和大量消耗能源、资源为代价。

首先要采用最优化的建设方案,避免或尽量少地产生建筑垃圾,从源头上进行治理。这就要加强城市规划的长期性和权威性,严禁朝令夕改;从工程的设计、建筑材料的选用、提高工程质量、提高建筑物的使用年限等源头上解决和减少施工过程中和后续建筑废物的产生和排放数量。源头控制是通过科学管理和有效的预防措施将其减量化,将事后控制转变为事前、事中控制,从而以被动管理转变上升为主动管理的地位。

其次要资源化就是要变废为宝。处理的目的和目标应当是资源回收和减少最终处置量,按实际情况最大可能地进行回收利用。我国大陆地区才刚刚起步,回收利用率仅为5%左右,这实在是让人汗颜,同时也说明了科研投入少、科研水平低等问题。

正所谓“世界上本没有垃圾,只是资源放错了地方”,昔日难以处理的废物,有望大量变身用途广泛的“宝贝”。为了支持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产业的从无到有、发展壮大,我国一些城市已经从政府层面制定了相应的法规、政策。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企业可获得政府补助,并可在产品、税收、土地、信贷、供水、供电等方面享受优惠,同时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的科研成果的转化也日益成熟。如生产环保型砖块,其生产成本仅为市场售价的二分之一,据测算,每5000平方米建筑成本可节省8万元-10万元;生产再生粗、细骨料,这种再生混凝土强度可达C30,砂浆强度可达M5以上;用于基础处理,用建筑垃圾夯扩超短异型桩的施工技术,其单桩竖向承载力设计值可达500―700KN,经测算,该项技术较其它常用技术可节约基础投资20%左右;利用建筑垃圾“堆山造景”,使其成为一个“山水相绕、移步换景”的市民游览休闲的特色景观。

4政府职能部门应加强支持、管理和控制。

4.1政府的支持

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建设、拆迁、运输、施工、生产处理、产品应用等多个环节,不但涉及国土、环保、市政、建设、交通、发改委、工商、税务等多个行政管理部门,还涉及卫生、防疫、公安等部门,没有政府的统一管理,就无法协调这些部门的关系。没有政府的支持任何企业或个人都无法完成这项工作。

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应按市场化模式进行,应在加大政府财政投入的基础上,政府还要从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的方式以及所产生的费用,分拣、处理的场地,再生利用的设备、厂房,再生产品的使用等各个方面给予有效的支持。

4.2政府的管理

各级政府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框架内,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具有操作性的管理规定或细则等,重视用法律手段加强对环境卫生的全面管理,完善建筑垃圾处理处置管理办法,制定市场运作、服务收费等方面的法规,用法律及规章制度规范相关运行单位的行为。

政府为确保建筑垃圾再生利用项目的有效实施,可利用经济杠杆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探索和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多元投融资体制,通过市场运作,合理配置,充分发挥各方的投资收益。

制定促进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的政策。任何新产品都有一个市场接受的过程,因此在加强科学宣传的同时,政府要有强制使用的相关政策,特别要求在政府出资的公用建筑中必须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以起到导向作用。

建筑垃圾的资源化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政府的各个层面,只有加强归口管理、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合理组织协调,才能将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再生、利用全过程落到实处。尤其是要加大检查监督的执法力度,在执法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坚决杜绝建筑垃圾大量排放、随意排放和低水平再生利用,使建筑垃圾资源化由行政强制逐渐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4.3政府的控制

在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的过程中,政府要有统筹规划和正确的政策引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业的发展应在市场竞争和政府宏观指导下有序进行,一方面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另一方面在政府宏观指导下以科学发展观和循环经济理论为指导,避免重复上马,无序竞争。因此,建立健全行业管理机构,对不同地区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实效,避免“一刀切”、“一哄而起”或搞重复建设。避免企业同质化、争资源、争市场的恶性竞争,保障整个行业的合理、有序、良性、循环发展。政府要着重培育和扶持一批生产规模大、技术含量高、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

政府在大力发展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的同时,更应该加强对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质量的控制,制订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质量标准、应用技术规程,明确建设工程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规范和要求,并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列入推荐使用的建筑材料目录、政府绿色采购目录,促进规模化使用。

5结束语

对建筑垃圾的有效控制和资源化利用对于建筑业这一高耗能、高污染的行业而言至关重要。政府各职能部门及相关企业或个人通过采取相关的保障实施措施,对建筑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多级利用,方可高效率地节约资源、减少污染,获得更大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发展循环经济,发展绿色经济,以科技、环保造福社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最终实现“政府不投资、环境无污染、企业有效益、垃圾得利用”的多赢局面。

参考文献

建筑垃圾的管理范文篇11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各方参与的原则。

县建设局是本县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县城管大队和环卫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公安交警、交通、环保、国土资源、房管、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调做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县城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须处置建筑垃圾和设置建筑垃圾处理场所,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须在动工前持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合同书及公安交警部门对运输车辆核定登记证明到县城管大队申报建筑垃圾的处置计划,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取得“处置准运证”后方可进行处置。

核准机关须在20天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对不予核发“处置准运证”的应说明理由。

“处置准运证”应随车携带、不得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不具资质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处置。

第七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方可投入使用:

(一)具备有效的车辆行驶证、车辆通行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临时营业手续;

(二)车容整洁、车况良好、挡板严密,有有效的后挡板保险挂钩;

(三)在县规划区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的车辆必须是全封闭车辆,车辆改装必须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不得使用无密闭装置车辆运输。在城区内禁止使用后八轮运输建筑垃圾;

(四)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须配备洒水车;

(五)符合市容环境管理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第八条各类建设工程、规划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有关单位应向县城管大队提出申请,统一安排调度。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时,应按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交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建筑垃圾处置结束后,运输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场地路段的清理保洁,并向城管大队、环卫处申请验收。

公建、开发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文件中应将建筑垃圾处置费列入工程量清单予以投标,由施工单位承担处置费用。

第十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在处置城市建筑垃圾时,应当做到:

(一)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二)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三)运输处置建筑垃圾进库中,应按“处置准运证”上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受纳场地和划定的地点运输倾倒,运输车辆不得沿途漏、撒和污染路面,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四)运输车辆驶离施工现场应当冲洗干净,不得带泥上路。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未经审批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督促施工单位尽快将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处置清运干净,并经相关单位检查合格,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予以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办公楼、娱乐场所、商场、店面、居民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应分别收集,不得占用道路或从事其它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不得堆放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地,应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堆放,并及时清运。

第十二条各类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市容环卫、环保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管理部门批准方可使用,消纳场进出口须硬化、配备相应的冲洗设备,不得消纳有毒有害垃圾、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向有关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将给予支持并鼓励。

第十四条城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工作中,,的,将按建设部139号令第18、19条之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建设部号令,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害垃圾的;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进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或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准运证”的,分别按建设部139号令第21、22、23、24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建设部139号令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企业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垃圾的管理范文篇12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市区城市规划区内(以下简称“市区”)建筑垃圾的排放、消纳、回填、清运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市区建筑垃圾排放,实行有计划的统一排放管理。管理部门应当本着“方便排卸、就近就地、急者先排”的原则,安排、协调好排放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和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阳区人民政府、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公路、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房管、公用事业、园林等部门,应当协同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居委会或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协助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做好辖区或住宅小区内居民装修房屋、修缮炉灶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辖区建筑垃圾排放和行政管理措施。

(二)定期公布辖区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专业信息。

(三)统一印制辖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申请登记表格和环境卫生责任书。

(四)核发运输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五)统一调剂和作出建筑垃圾的排放和回填计划,与建筑垃圾排放单位或个人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按市、区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

(六)管理固定或临时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地。

(七)对辖区的无主建筑垃圾,按属地管理原则,协同有关部门督促责任区单位及时清运。

(八)开展建筑垃圾清运、消纳的有偿服务工作。

第六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具体缴费标准由市、区物价部门核准。

第七条需排放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排放前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计算建筑垃圾排放量的图纸等资料到所在地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排放手续。经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派员现场核实建筑垃圾种类、数量、运输路线及消纳场地,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后方可按规定排放。

第八条建筑垃圾的排放量以立方米为计算单位,不满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计算,具体以拆迁挖掘、修缮施工预算和图纸资料为计算依据。

第九条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受纳前持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计算建筑垃圾消纳量的图纸等资料到所在地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受纳手续。

第十条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时,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建设、施工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应当委托经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清运。

第十二条居民房屋装饰装修、修缮炉灶所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需要排放的,应按照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场地排放,或者委托经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清运。

第十三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建筑垃圾倒在生活垃圾桶池、河涌、沟渠、道路、绿化带、内街空旷地及其他非指定的场地。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堆放建筑垃圾。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堆放物料的,应按临时占道的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取得《临时占道许可证》后方可临时占用。

第十五条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需变更已批准的处置计划或延长处置时间的,应将调整的处置计划报经原审批的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重新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六条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经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验并取得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后方可营运。

无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的车辆不得运输建筑垃圾。

第十七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定的运输时间、路线到指定的场地排卸。

第十八条接受建筑垃圾排放、消纳、运输任务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排放、消纳、运输任务再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九条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采取防扬撒、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禁止运输车辆车轮带土、不封盖、超载、车厢破损等引起扬撒遗漏建筑垃圾污染道路和周围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条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并自觉接受市、区市容环境卫生、公安交警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车辆准运证,不得转借、出让、涂改和伪造。

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的场地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报市、区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同意后,有计划地建设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损坏。

第二十三条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的场地,应按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受纳建筑垃圾,定期进行清理,不得污染周围环境卫生。

第二十四条自有消纳建筑垃圾场地的单位和个人,如不在同一红线范围内自行消纳而需运往同一单位的另一红线内地块进行消纳的,应报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取得临时受纳许可证方可进行,并搞好场地环境卫生和接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进入消纳场地后,应服从场地管理人员指挥,按指定的地点排卸。

第二十六条施工场地与车辆出入口,应铺设长20米~30米,宽3米~6米的硬底通道,并在通道上设有车辆清洗设备,车辆驶离工地前有专人冲洗干净。禁止场地车辆带土行驶,污染道路和周围环境。

第二十七条单位自有场地或征用的低洼地、废水塘、滩涂等需回填建筑垃圾的,应向所在地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并组织回填。建筑垃圾的回填量可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计算。

第二十八条对执行本办法有显著成绩,或对违反本办法行为进行检举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公正执法。对,,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工程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它废弃物。

建筑垃圾管理:是指对建筑垃圾的排放、消纳、回填、清运等处置活动的管理。

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是指经市、区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定点,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管理的大型余泥渣土填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