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的定义篇1
一、背景与事实1
二、各国的反映与动作1
三、新贸易保护主义抬头............................................2
第二章金融危机下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特点.....................3
一、更多地运用法律法规和行政干预手段3
二、从商品贸易领域扩展到劳动力雇佣和金融领域3
三、表现形式更加软化,更具隐蔽性4
第三章新贸易保护主义对我国外贸企业的影响.................6
一、使外贸企业的出口受阻,出口额下降6
二、加大了外贸企业的涉外经济风险6
三、削弱了外贸企业出口商品的价格比较优势7
第四章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的策略思考8
一、坚持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和坚决反对贸易保护主义8
二、建立预警机制,实现对外贸易保护前置化8
三、充分发挥政府、行业协会的作用应对贸易摩擦8
四、推进自主创新,鼓励企业牢固树立以质取胜的战略意识9
五、积极扩大内需且转出口为内销10
六、加强国际合作,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10
七、加快区域经济一体化建设11
第五章结论.12
参考文献13
致谢.....................................................14
第一章引言
大多数经济学家和决策者认为,自由贸易能够促进资源的合理以及有效配置,从而对经济的总体增长与长期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因此,实施自由贸易政策对于一国乃至世界经济的增长都是有利的。然而国际金融体系经历的一场前所未见的危机,已严重影响到全球的实体经济。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难独善其身。随着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影响的加深,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几率相对提高,并呈现出一系列新的特点。且在实践中,当一国的实体经济出现问题时,在对外贸易措施上最有可能采用的是临时紧急保障措施,包括在短时间内提高关税、限制进口等。而我国多年来一直是全世界遭受反倾销、保障措施等贸易摩擦最多的国家之一,在此情况下我国政府和企业更需要提高警惕,在合理的范围内采取必要措施化解贸易保护主义给我国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
一、背景与事实
自2008年9月份金融危机全面爆发以来,因信贷紧缩和资产价格缩水而导致的全球需求下降正在以惊人的力度冲击全球贸易市场,各主要国家出口轻则增速减缓,重则大幅缩水。2009年9月12号奥巴马总统签署了轮胎特保案。9月20日在二十国峰会上,奥巴马提出人民币应该升值。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统计:2009年1至11月份累计出口1,0709.8亿美元,同比回落了15.8%。从主要出口市场来看,对美国出口数量减幅小于对欧盟和日本的减幅;对美、欧、日三大经济体的出口数量减幅均持续收窄。今年前11个月,我国对美国出口价格下跌5.3%,出口数量下降10.1%;同期,对欧盟出口价格下降4.4%,出口数量下降18.2%;对日本出口价格基本与去年同期持平,出口数量减少17.6%。
进入2009年2月后,美国国会讨论的长达700多页的经济刺激计划议案中,仅小半页纸的购买美国货”条款引起全世界的关注。美国的新一轮经济刺激计划已在众议院获得批准。参议院正在就此计划进行讨论,众议院在通过此计划时,其中一项附加条款规定,除特例外,任何基础设施项目要获得刺激方案资金支持,必须使用美国产钢铁产品。人们推测,参议院审议的版本可能会把购买美国货”的限定范围从钢铁扩展至所有能够使用美国产品的制造业商品。
二、各国的反映与动作
国际舆论连续对美国众议院通过的这项购买美国货”的条款给予激烈抨击,将其斥责为一项愚蠢透顶的经济政策”。该条款率先在欧洲和加拿大引发抗议风暴,每年这两个地区都要向美国出口大量钢材。加拿大总理哈珀最早公开对该条款表示不满,称将对此事严重关切”。欧盟贸易代表阿什顿也说,如果美国国会通过禁用外国产品的振兴经济法案,欧盟绝不会坐视不理”。
三、新贸易保护主义抬头
2009年,也许是国际经济最为艰难的一年,世界各国在去年不断出台经济刺激计划之后,本应更加团结,共治危机,可是,不利的消息却不断传来,贸易保护主义的阴影似乎又日渐显现,并呈现出一系列新的特点。新贸易保护主义又被称为超贸易保护主义”或新重商主义”,其理论依据、政策手段、目标对象和实施效果都与传统的贸易保护主义有着显著的区别。
总体来看,在WTO规则的约束下,大多数国家都在向自由贸易的方向迈进,但由于现行多边贸易体制并非无懈可击,因而保护主义总是千方百计从中寻找合法”的生存土壤。WTO允许成员国利用其有关协议保护本国的利益,反击遭到的不公平待遇。这就为各国以公平贸易”为口实实行贸易保护留下了空间。WTO规则并不排斥各成员国的经济自主性,目前,保留本国经济自主性的要求不仅来自发达国家,而且还来自发展中国家。因此,采取与WTO不直接冲突的各种保护措施(即新贸易保护主义),已成为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贸易保护主义的普遍形态。
第二章金融危机下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特点
新老贸易保护主义的目的都是限制进口、鼓励出口。传统的贸易保护主义,大多体现在通过大幅提高进口关税以及对进口的数量性控制,是指在对外贸易中实行限制进口以保护本国商品在国内市场免受外国商品竞争,并向本国商品提供各种优惠以增强其国际竞争力的主张和政策。在限制进口方面,主要是采取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两种措施。前者主要是通过征收高额进口关税阻止外国商品的大量进口;后者则包括采取进口许可证制、进口配额制等一系列非关税措施来限制外国商品自由进口。
但在全球金融危机来袭形势下,这类措施将招致其贸易伙伴的强烈反应,并可能遭受报复性贸易保护措施。2009年全球各类贸易保护主义手段层出不穷。因此金融危机以来,贸易保护的形式及措施都发生了很多变化,具有名义上的合理性,形式上的隐蔽性、政治上的便利性、技术上的歧视性等特点。
新贸易保护主义与传统的贸易保护主义有着显著的区别。例如:1、打着公平贸易的旗号,利用WTO规则,实行贸易保护。2、依据国内法履行国际条约。3、利用区域贸易组织保护成员国利益。4、保护手段更趋多样化。5、制定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总的来说,金融危机下新贸易保护主义有如下特点:
一、更多地运用法律法规和行政干预手段
自由资本主义制度在遭遇金融危机之前,往往宣示自由贸易和政府应少干涉,但在面临危机时,却不得不求助政府干预,包括贸易保护。欧美等发达国家政府面对逐渐加深的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损害,为了阻止经济衰退及工人失业的增加,纷纷通过立法和行政干预手段实施贸易保护主义。最为典型的即是2009年2月13日美国参众两院正式通过的7870亿美元的经济刺激计划中所包含的购买美国货”条款。该条款规定经济刺激计划支持的工程项目中必须使用美国国产钢铁和其他制成品,限制使用进口钢材。虽然美国政府希望通过该条款刺激美国经济,创造或保留更多的就业岗位,但此举无疑是赤裸裸的显示出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
二、从商品贸易领域扩展到劳动力雇佣和金融领域
随着金融危机的深化,各国的贸易保护倾向不断发展,各自出台相关法案大兴贸易保护主义,并将贸易保护从商品领域扩展到商品生产、劳动力雇佣和金融领域。据国际劳工组织(ILO)对全球就业情况的评估,到2009年底,金融危机将导致世界新增失业人口2000万,总失业人口将达到2.1亿。各国通过劳动力就业歧视政策,实现与贸易保护主义相同的目的。在金融领域也出现了这种保护主义的倾向,一些国家为了帮助自己国家的银行应对危机,从新兴市场中把资本抽离,而这可能会造成新兴市场资金的短缺,使它们缺少资金的支持,可能会使全球经济形势变得更加严峻。
三、表现形式更加软化,更具隐蔽性
在当前金融危机尚未见底的情况下,一国实行明显的贸易保护措施,其他国家很快就会采取反制措施,从而造成两败俱伤。因此,当前贸易保护的形式更加软化和隐蔽。当前,在国外流行的新贸易保护主义,是相对于旧的关税壁垒而言的,主要有以下六种表现形式:
(一)技术壁垒
发达国家更倾向于使用技术壁垒。由于这些新型贸易保护手段具有良好的定向性、隐蔽性和灵活性,其中一些技术要求以提升技术水平、维护消费者利益为出发点,甚至可以视为中性的贸易标准。WTO对这些贸易措施应用的限制并不统一,因而,其保护效果更为突出,加剧了世界范围内的贸易摩擦。美国近10年对中国出口产品频频进行知识产权调查,占美国该项调查总数的25%左右。近年来,欧盟技术性贸易措施(TBT)公告项日益密集,给发展中国家设置与发达国家一样高的门槛,违背WTO的公平性原则。欧盟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REACH)法案的生效,成为中国加入WTO后最大的贸易壁垒。
自1994年以来,德国及其他发达国家相继采用的印染制品含偶氮染料禁止令就对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纺织品、服装等轻工品的出口影响甚重,损失惨重。目前我国虽已攻克了此技术难关,但却付出了高昂的代价。还有,已被有关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广泛接受和认可的HACCP则明确规定,食品包装需标明食品的营养成分,从而增加了食品制造商的成本,对缺乏技术分析手段的食品实际上构成了禁止进口令,进而影响相关产品的贸易和生产。至于《蒙特利尔议定书》中有关保护臭氧层的国际公约则对我国相关产品的出口产生严重的影响。此外,有的国家还规定了许多涉及安全、健康项目的审查,使进口品因季节需求的变化或失去商机,或无法进口。凡此种种,均对有关国家的出口贸易构成了严重的技术阻碍。
(二)绿色壁垒
不断提高进口产品的生态环保标准,是发达国家越来越普遍使用的新贸易保护主义手段。这些市场准入的环保标准,大多内含于发达国家的国内法当中。欧盟用能源产品生态设计指令,对中国家电行业造成重大影响。EUP环保指令成为继WEEE和ROHS以后的又一大环境壁垒。
(三)蓝色壁垒
发达国家逐步强化社会责任壁垒的功能,推行《社会责任标准8000》。这是继质量认证标准、环境保护认证标准、职业健康安全认证标准等之后,又一新的企业社会责任认证的国际标准。目前,接受和执行这一标准的国家越来越多,但国内通过社会责任认证的企业很少。
(四)利用WTO允许使用例外条款进行贸易保护
发达国家还大量运用WTO所规定的、在特定条件下才可以使用的手段对付来自发展中国家的进口产品。2009年上半年,中国遭受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特保措施等贸易救济调查多达58起,涉案金额超过80亿美元。今为止,中国已连续10余年成为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同时,国外对中国反补贴调查案急剧增加。这些反补贴调查主要涉及我国现行的汇率政策、金融体制、国企改革、外资政策、税收政策、土地政策、水电煤气定价等多种项目,指控一旦成立,对中国的宏观经济政策和相关调控措施都会有严重的负面影响。
(五)利用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保护成员国的利益。
区域一体化组织具有的排他性特征被视为对成员国的一种贸易保护。通过内外有别”的政策和集体谈判的方式,区域一体化协定在为成员国创造更有利贸易条件的同时,却往往对非成员构成了歧视,起到了对成员国进行贸易保护的作用,使非成员国遭遇高壁垒,影响进一步加大。
(六)包含贸易保护主义成分的经济刺激计划。
克鲁格曼等学者提出的战略贸易理论认为,不论在促进本国具有竞争优势的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方面,还是在维护本国企业免受国外竞争对手的冲击方面,都需要国家的贸易政策发挥作用,从而为国家通过干预贸易,提高和维护本国产业的战略地位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持,并由此形成了战略性贸易政策体系。着国际竞争的加剧,特别是发达国家在高技术领域的较量不断升级,战略性贸易政策被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的政府所接受,成为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核心政策。许多国家的经济刺激计划都包含贸易保护主义的成份。
第三章贸易保护主义对我国外贸企业的影响
实施贸易保护是去全球化”的历史倒退。贸易保护主义其实质就是封闭、保守的经济,与自由开放的市场经济是背道而驰的。在相应的历史条件下,有它暂时存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但对于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逐渐成熟,各国经济互相依赖,国际分工和经济发展模式基本定位、产业结构更具特色的时代,唯有自由贸易才能顺应各国经济健康的运行和发展。
在新贸易保护主义加剧的背景下,我国作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实体和第二大出口国受到的影响最大。2008年我国有36.1%的出口企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不同程度的影响,全年出口贸易直接损失505.42亿美元。2008年,我国遭遇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分别占全球总数的35%和71%,已连续14年成为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WTO成员。进入2009年以来,美国、欧盟、印度、阿根廷、加拿大、土耳其、秘鲁、巴西等13个国家(地区)对我国乘用车和轻型货车轮胎、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碳钢紧固件、无缝钢管、汽车前桥梁、铝箔、金属盘条等发起两反两保”调查。截至六月底我国遭受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特保措施等贸易救济调查更多达五十八起,涉案金额超过八十亿美元。随着我国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步伐加快,我国的出口商品正面临着发达国家越来越多的新贸易保护主义的障碍,对我国外贸企业的影响越来越大。
一、使外贸企业的出口受阻,出口额下降
据海关统计,2008年我国出口14285.5亿美元,增长17.2%,比上年同期回落了8.5个百分点;2009年1至7月全国进出口总额11467.1亿美元,同比下降22.7%。外贸出口规模的下降,一方面是受金融危机影响,出口商品外部需求下降;另一方面和日益加剧的新贸易保护主义息息相关,新贸易保护主义造成我国很多出口企业出口受阻。目前对我国企业出口影响较大的国家和地区排在前五位的是欧盟、美国、日本、俄罗斯和拉美国家,我国外贸出口商品中受保护最严重的产品类别包括奶制品、钢铁、汽车、化学制品、塑料和纺织品等。以轮胎特保措施案为例,青岛作为全国重要的轮胎制造基地占2008年全国对美轮胎出口的8%,该案涉及本地10余家企业、近2亿美元的市场份额。同时新贸易保护主义对印度、美国、巴西等国家的出口额的影响也是非常大的,出口额纷纷下降。
二、加大了外贸企业的涉外经济风险
目前我国的出口规模有两万亿美元,是世界第二大出口国,而且出口的大量产品是国际市场竞争最激烈的劳动密集型产品,所以遭遇的贸易摩擦比较多。随着由于贸易保护引发的贸易摩擦不断加剧,外贸企业面临的涉外经济风险也加大,如在欧盟政府对中国产品频繁设限的同时,当地企业与中国厂商的矛盾出现了激化的趋势,砸店”、烧货”的事件时有发生,不仅危及中国厂商的正常经营和中国公民的人身安全,而且开始形成针对中国产品的民间壁垒”。随着国际上中国威胁论”泛滥,并开始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扩散,由贸易领域向经济、政治、军事领域扩散,我国外贸企业的涉外经济风险加大,并呈多元化趋势发展。
三、削弱了外贸企业出口商品的价格比较优势
由于我国的物价水平比起西方国家相对较低,所以我国外贸企业出口商品一直以物美价廉的价格比较优势占领国际市场。物美价廉的商品给进口国民众带来了实惠,其进口需求量激增。而当金融危机爆发后,各国政府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和企业,便制定较高的质量标准和技术性标准限制我国价廉”商品的进入,从而削弱了外贸企业出口商品的价格比较优势,对我国的商品出口制造了极大的障碍。目前,中国几乎所有的出口产品都受到了进口国的技术性规章和规范、包装和标签的要求、检验和检疫的规定、环保等方面的限制。如我国出口规模较大的农产品,据统计,每年有240亿美元的出口农产品因达不到发达国家的环保标准而间接受到影响。2008年,世界上有9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出口的食品和农产品采取过限制进口乃至全面禁止等措施。
第四章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的策略思考
2009年3月,世界银行的一份名为《贸易保护:初现端倪但趋势令人担忧》的报告显示:自2008年11月以来,G20中的17个国家已经实行了47项措施,以牺牲其他国家为代价对对外贸易进行限制。而这种贸易保护趋势随着金融危机的深化,仍将继续在各国蔓延。中国作为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由于出口规模较大,外贸依存度较高,实体经济必然受到金融危机的波及;而危机发生前,我国在进出口贸易、投资、知识产权各领域就与发达经济体频发摩擦,而金融危机背景下的贸易保护主义只会使这些问题愈演愈烈,无论对于政府还是企业无疑都是雪上加霜。面对金融危机与贸易保护的双重冲击,中国作为崛起中的经济和贸易大国必须采取积极的应对策略。具体而言,应重视和加强如下举措:
一、坚持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和坚决反对贸易保护主义
全球贸易保护主义逐渐抬头,中国作为一个贸易大国,必须联合世界各国共同反对贸易保护主义。一是始终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把国家整体利益放在首位,但也必须兼顾其他贸易国家的利益。2009年2月下旬,中国赴欧采购团体现了中国作为一个世界大国的责任,体现了中国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的决心。二是坚持采取适度贸易保护政策,积极倡导国际经济合作,逐步推进贸易自由化,争取一个有利的国际贸易环境。三是参与多边贸易规则的制订和修改,推进符合各国利益与多边贸易体制的WTO多哈回合谈判,通过多边贸易规则来约束和抵制新贸易保护主义行为。
二、建立预警机制,实现对外贸易保护前置化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国外对我国的反倾销、特保和技术壁垒必然会增加,我国虽已初步建立起有自己特色的技术贸易壁垒体系,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和差异性有待完善和提高因此,首先,要认真研究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反倾销调查体系和绿色壁垒体系,总结国内外企业突破贸易保护的经验和教训,建立国外贸易保护的数据库,及时向企业传递有关信息,及时预警信息,帮助、指导国内企业突破国外新贸易保护主义的障碍。其次,检验检疫机构应积极利用信息优势,增强对出口商品价格的分析能力,及时发现低价竞销的苗头,提供给有关决策部门参考。最后,应定期对一些敏感产品列出清单,与海关、经贸部门配合,公布有关商品的最低限价,并建立合理的出口商品评估制度。
三、充分发挥政府、行业协会的作用应对贸易摩擦
针对我国面临的日益增多的反倾销、反补贴与保障措施,应发挥企业、行业与政府协调应诉的积极性。采取谁应诉,谁受益”原则,鼓励涉案企业积极应诉,挽回市场;组织行业协会,代表全行业进行反倾销应诉;商务部则专门代表国家,帮助企业与外国政府谈判。具体而言,需注重以下3点:
(一)针对近年来国际间贸易摩擦的突出特征,强化政府组织的宏观调节作用,解决行业和企业本身不能解决的贸易摩擦问题。在目前形势下,政府一方面应深入研究WTO规则与国外反补贴立法的理论与实践,加紧对现行的补贴政策进行一次检查,认真梳理和调整与WTO规则不相符的补贴政策与措施,不再实施的要及时清理。不断改进政府调控经济和发展产业的手段,在出台金融、产业扶持、国企改革、税收和土地管理等领域的直接优惠政策和措施时,严格审查,防止不符合WTO规则和我国入世承诺的补贴政策与措施的条文出现;另一方面应通过制度和政策创新,制订与WTO反补贴规则不相冲突的新的补贴政策,以规避反补贴调查。
(二)明确行业组织的职能,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行业协会的职能可归纳为四个方面:1、协助政府部门搞好行业规划,站在国际行业发展的高度,对本行业的发展提出科学可行的要求;2、向政府组织报告行业内企业的基本情况,反映企业的意见和要求,提出政策性建议和改进措施,切实解决行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3、根据国内、国际市场的发展动态和要求,为企业提供经济信息、技术信息和人才信息,搞好咨询服务,促进企业自主走向国际市场;4、组织企业间的技术交流、信息交流,立足行业发展的前沿,为企业制定战略规划和生产、经营、技术发展方案提供有价值的指导和服务,协助企业进行技术经济评价和综合分析。
(三)加强与国外同行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行业协会是行业领域内一个群众性的社会经济组织,它的组成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等条件的限制,凡是同行业企业和生产经营者,不论其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如何,都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加入行业协会。根据行业发展的要求,行业协会可建立健全各种咨询服务中心,如信息中心、咨询服务、技术中心,培训中心等。
四、推进自主创新,鼓励企业牢固树立以质取胜的战略意识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竞争己经开始从产品竞争转入到品牌、营销、管理等综合实力的竞争。必须看到,许多贸易壁垒都是针对我国出口商品档次不高、技术水平低提出的。政府应该大力推进自主创新战略,进一步加大国家财政对科技和教育的扶持,努力促进基础研究、产学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和激励企业重视产品质量、技术创新,强化企业对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增强国内企业的内在竞争力。在外贸出口过程中牢牢把握自主创新这一主导思想,立足所进入区域市场的质量、技术要求,注重以下三点:其一,按照WTO规则和所进入国家的市场要求,明确自主创新定位,尽量回避所进入国家的大企业、大公司共同关注的热点项目,选择它们易于忽略而又有一定经济效益的项目,发挥中国企业自身的技术优势;其二,在创新发展中运用逆向思维,对于那些与企业自主创新有关的信息和线索,大胆运用逆向思维加以分析,拓宽创新的思路;其三,自主创新领域及内容要符合WTO规则的基本要求,在此基础上经过必要的调查分析,立足于所进入国家消费者的需求习惯和心理行为活动规律,将目标定位在产品核心技术能力的自主创新与研发。
五、积极扩大内需且转出口为内销
加强国内市场的活跃,刺激内需,苦练内功,提高免疫能力。降低对外部市场的依赖加入WTO之后,中国的对外贸易出现强劲增长,贸易规模不断加大,外贸依存度也随之急剧攀升。根据国家统计局和商务部的统计,2008年,中国全年进出口总值达到了25616.3亿美元,年平均增长率近26%。伴随着对外贸易总值的高速增长,中国的外贸依存度也不断攀升,从2001年的38.5%快速增长到2008年的58.2%。虽然中国对外贸易的高速发展曾极大地拉动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但是外贸依存度的不断攀升不可避免地带来经济发展中的结构性问题,以及中国经济对世界市场的高度依赖。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过度的依赖国际市场而使我国国内市场需求形成支持不足,经济发展的持续性不能保障。所以,我国在宏观调控时应更多的放在扩大内需上。重新配置投资、出口和内需这三大经济成长动力之间的比重,大力开拓国内市场,尤其农村市场也是减轻这种贸易贸易保护主义威胁的重要途径。在当前形势下,扩大内需显得尤为紧迫和必要。提高消费需求对GDP增长的贡献率,一方面有助于改变我国经济增长过度依赖出口和投资的格局,改进经济增长方式,特别是在当前我国出口需求下降的背景下,扩大消费为主的内需,可以缓解经济增长受到外需下降的冲击。另一方面,增加消费,降低过高的储蓄水平,将有助于缩窄贸易缺口,削减贸易顺差,从而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在全球经济增速减缓、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中国出口企业开始采取出口转内销”的策略,期望能借国内市场渡过难关。出口转内销”对企业来说,是一次挑战,也是一次机遇。外贸企业转向内需市场,还需多方政策和措施配合。
六、加强国际合作,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
正如英国首相布朗所表示的,现在不是从全球化转向保护主义的时候。诉诸保护主义手段并不能解决目前的金融危机。各国应团结一致,加强合作。中国应积极依托国际贸易组织和各种国际机制,通过协调一致的国际行动,在充分体现多元主体发展差别和利益诉求的基础之上,加强对各国救市计划的监督和审议,防止贸易保护主义成为世界经济复苏的毒瘤。我国在国际贸易中,要做到真正的世界贸易强国,就必须要达到甚至超过国际市场的制定标准。与国际接轨,加速我国国际贸易物品的质量,达到国际质量体系认证的标准必不可少。充分利用多边场合呼吁联合防范贸易保护主义众所周知,金融危机是全球经济结构失衡、金融风险积聚长期积累的结果,解决问题也不可能一蹴而就。
七、加快区域经济一体化建设
开拓新兴市场,加强与其他国家的贸易来往要实施市场多元化的战略,开拓新兴市场,降低自己对发达国家市场过高的依赖性,规避某些贸易保护主义强烈的国家的堵截。进入新千年以来,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同时,区域经济一体化迅猛发展,以自由贸易区(FreeTradeArea)为主要形式的区域贸易安排不断涌现。自2003年以来,我国自贸区建设从无到有,迄今,我国与亚洲、大洋洲、拉美、欧洲、非洲的29个国家和地区建设12个自由贸易区。建立自由贸易区有利于规避区域化的贸易壁垒,遏制贸易保护主义,稳定国际贸易环境。
第五章结论
在全球金融危机和经济发展迟缓的冲击下,贸易保护主义不断增长。然而,我们希望以往的经历与教训,能够提醒各国的政府与政治人物,新贸易保护主义不是解决经济困难的良药,如果各国过分强调自己的眼前利益,不顾其他经济体的承受能力,并在贸易顺差和逆差上斤斤计较,那么随着保护主义的重新抬头,世界经济就难以走出困境,各国就业和增长的恢复就会更加艰难与漫长。全球经济正处于困难时期,国际贸易正常发展是推动经济复苏的重要力量,全球经济能否走出低迷,将取决于各国政府之间政策的协调程度。而中国作为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中的一支重要力量,面对危机的蔓延及可能来临的区域性或全球性贸易保护应该采取更加积极的应对策略,这既包括在WTO框架下实施集体行动,对发达经济体的贸易保护主义进行谴责,并敦促其积极纠正;也包括积极实施国内结构性调整,通过刺激内需来降低国民经济对出口的依赖程度;还包括努力发掘新的出口市场、建立危机预警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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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的定义篇2
[关键词]新贸易保护fta美国337条款社会责任壁垒贸易救济
作为经济发展的必经选择,自由主义和保护主义作为一对并存的矛盾是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在面对自身经济发展和对外竞争时必须要考虑的核心因素,一方面,如何选择经济发展的原则往往取决于多个因素,如一个国家或地区自身的发展水平、自身与外界的相互关系等,另一方面,政策的选择往往又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实践中不断调整、修正,在竞争中不断升级、完善。
相对于经济自由主义而言,贸易保护主义更关注外界因素对自身的消极影响,其主要是通过关税和各种非关税壁垒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产业免受外国商品竞争。作为传统贸易保护主义的延续和升级,上世纪末期,新贸易保护主义方兴未艾,保护的范围已经远远超出了商品经济的范畴,通过绿色壁垒、社会责任壁垒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措施达到规避多边贸易制度的约束,进而保护本国就业,维持本国在国际分工和交换中的支配地位。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出现和发展既有竞争加剧、经济理论发展的推动,也有多边贸易体制自身的原因,但根本原因依然是各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因此,自由和保护的相互交织必然贯穿于世界经济发展的各个阶段。而后危机时代的新贸易保护主义作为自上世纪90年代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延续和升级,一方面保留了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全部特征,另一方面又呈现出自身的独特性。
一、后危机时代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特征及发展趋势
所谓的后危机时代,一方面是区别于暂时已经过去的全球金融危机,另一方面,由于现阶段世界经济并没有明显脱离经济危机的负面影响,经济的反复随时可能出现,因此,此阶段的新贸易保护主义更多的是对之前新贸易保护方式的延续和精细化。具体而言,有如下特征:
1.实施主体的全球性和区域性
一方面,当今的世界经济格局有所变化,世界各国和地区由于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而紧密的联系在一起。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金融危机影响着世界各国和地区,通常一国对他国采取保护贸易措施,会引起他国“报复”,这样一来会引发贸易保护“多米诺骨牌”效应,导致全球性的贸易保护主义。另一方面,新贸易保护向双边化、集团化和区域化方向发展。为了缓解金融危机所带来的影响,世界各国纷纷利用双边协调和fta,区城性经济集团,集团成员国内要素自由流动,实行自由贸易,对外构筑贸易壁垒,以此保护成员国的市场,提高整体竞争力,共同应对外部国家的报复行为。当今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快速发展,使新贸易保护主义呈现出区城化的趋势。对于中国而言,目前,中国迄今共加入了9个自贸协定,同时,官方和民间机构也在不断推动更多fta的构建。
2.保护措施更加复杂和隐蔽
一方面,新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层出不穷,日趋复杂,其超出世界贸易组织现有协定与协议的约束范围。新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开始由贸易政策延伸到对方国家的经济甚至社会政策,主要表现为:要求对方国限制国内商业行为,管制对方国家政府利用行政权力妨碍竞争的行为和干预对方国家经济政策等。此外,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保护对象从传统工业品和农产品转向高级工业制成品和劳务,并且开始进人高技术产品领域,以上这些方面也使得我国应对和解决其的难度加大。另一方面,新旧贸易保护主义区别的根本点在于旧贸易保护主义主要采用关税壁垒,而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保护手段以非关税为主。其中新贸易保护主义所采取的明显性的非关税措施主要是进口许可证制度、自动出口配额、出口补贴和进口配额等,而世贸组织规则对以上这些非关税措施的约束越来越严。在这种情况下,新贸易保护主义国家更多的采用更为实用的隐蔽性的技术壁垒如技术标准,质量认证,检验程序,环境保护与国民健康等。
3.保护措施表面日趋合法化
如今世界大多数国家在wto规则的约束下,经济发展都在向自由贸易的方向迈进,可现在的多边贸易体制还是存在一些漏洞,这样贸易保护主义总是设法从中寻找“合法”的生存土壤。wto允许成员国利用其有关协议反击遭到的不公平待遇以保护本国的利益,这就为各国以“公平贸易”为由实行贸易保护主义腾出了余地。另外,当前,wto规则保留各成员国的经济自主性,不仅包括发达国家,而且还包括发展中国家。因此,采取与wto不直接冲突的各种保护措施,已成为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贸易保护主义的普遍形态。此外,各国同样通过自身立法来绕开wto规则的规制,如美国337条款,337条款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简称,它主要规范的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进行调查的行为,337条款并不要求实际损害为前提。若itc裁决原告胜诉,itc可向美国公司提供有限排除令、普遍排除令和停止令等救济措施,但实践中,337条款更多起到的是一种敲山震虎的作用,往往程序一经启动,未等裁决,出口国方面即会规范自身行为以达到相应标准。此外还有以sa8000为代表的社会责任壁垒,它是一种以保护劳动环境和劳工权利为主要内容的管理标准体系,以劳动者劳动环境和生存权利为借口采取的贸易保护措施,是全球首个道德规范国际标准,其宗旨是确保供应商的产品符合社会责任标准。目前,全球的一些大采购集团都非常青睐有sa8000认证企业的产品,这促使很多企业去申请与维护这一认证体系,从而削弱发展中国家在劳动力成本方面的比较优势,我国目前也正在从事这方面的研究,并积极争取参与如iso26000等相关规则的制定,以保护本国权利。总之,新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日趋表面合法化,可其实质并没有改变。
二、新贸易保护主义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化主义的发展,全球竞争必然不断升级,对于中国而言,其工业自1949年后经过了几十年的保护发展,自改革开放后开始逐步面对国内外竞争,在这些竞争下中国的多数行业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竞争力。从历史的角度看,今日中国面对的挑战跟19世纪初英国面对的类似,一方面要继续开发海外市场以扩大出口,另一方面需要不断从国外进口各种资源。此外,由于拥有世界上最大的廉价劳动力市场,中国必须保证极大的海外市场以解决就业问题,同时也必须通过外资继续引入外来竞争,避免由于发展初期对国内经济的过度保护而导致的现阶段国有企业的垄断对经济带来的伤害。当今,中国主要依靠出口和投资拉动经济增长,新贸易保护主义盛行加大了我国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难度,对我国的经济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1.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出口贸易
2009年我国整体出口市场受到阻碍,据商务部统计,2009年中国货物进出口总额22072亿美元,比上年下降13.9%,其中货物出口12017亿美元,下降16.0%。从统计数字可以看到,贸易保护主义对我国进出口的影响非常明显。其中,2009年美国政府对我国轮胎增收35%进口附加税的贸易保护主义,不仅极大的影响了我国轮胎行业产品的出口,还使得我国其他行业出口产品也遭遇到同样的待遇,总的来说,出口企业订单直线下降,利润严重下滑,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部分企业倒闭,失业率提高,还带来一些社会问题。继轮胎案之后的中国玻璃、无缝钢管等都遭遇无辜调查,影响恶劣,甚至于其他国家也都纷纷效仿,对我国产品不断的采取变相抵制措施,这些行为对外贸依存度高达70%的中国影响是极为负面的。此外,我们可以看到,贸易摩擦频发不仅使企业蒙受了巨额损失,而且损害了“中国制造”的国际形象,不利于中国出口的可持续增长。
2.我国的外部经济风险开始向宏观层面渗透
新贸易保护主义盛行不利于中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增加了中国经济运行的外部风险。在我国与美国的经济往来中,中美贸易的巨额顺差影响着中美政治经济关系。美国对我国实施新贸易保护主义,正是为了调整两国间的贸易顺差,维护其在世界市场的支配地位。美国不仅对对中国产品进行贸易制裁,而且在人民币汇率、对华投资、技术出口等领域对我国进行全面的施压,影响着中美之间的贸易关系。欧盟也对中国产品频繁设限,激化了当地企业与中国相关企业的矛盾,发生了砸店、烧货等事件,中国公民的人身安全受到了威胁,也影响着中国相关企业的正常经营,而且在欧盟各国家开始形成针对中国产品的“民间壁垒”。再者,中日“政冷”的常态化对两国经贸关系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两国在东亚区域合作主导权方面的竞争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东亚经济一体化的难度。
3.“中国”开始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扩散,由贸易领域向经济、政治、军事领域扩散
由于中国在宏观管理和调控上存在一些问题,为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滋生提供了土壤,而另外,发达国家提出的“中国”也是中国遭受到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原因。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改革开放以来,经济迅速的发展,政治地位得到提高,引来许多发达国家提出“中国”,认为中国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威胁到他国的发展及世界市场上的支配地位。发达国家希望借以中国广阔的市场发展其经济,使其成为其成熟的商品市场和投资场所,另外,又担心中国不断的发展壮大,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力不断的提高,会使得发达国家自身遭受经济发展的障碍。如今随着新贸易保护主义呈现出新的表现形式,“中国”开始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扩散,由贸易领域向经济、政治、军事领域扩散。
三、我国应对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对策
在全球经济危机、国际贸易环境恶化情况下,仅2010年第一季度,就共有10个国家对中国发起19起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直接涉及中国出口金额12亿美元。而回顾2009年,共有22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发起116起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特保调查,直接涉及出口金额126亿美元。据wto统计,中国已连续14年成为被发起反倾销最多的成员。此外,美欧日等发达国家高筑绿色贸易壁垒、技术壁垒等新贸易壁垒,出现了主要针对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的投资保护主义倾向,限制对基础设施、高新技术、能源、金融等领域的投资,甚至把经贸问题政治化。针对以上新情况,我国应在政府层面和企业层面寻求经济发展之策,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
1.宏观层面--政府
(1)我国应坚决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在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日益盛行的背景下,中国作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大国,必须联合世界各国共同反对贸易保护主义。首先,中国应利用各种国际组织和对话机制,如联合国、wto协商机制、g20峰会,与其他经济大国进行充分沟通,坚决反对少数国家以邻为壑的短视政策,遏制新贸易保护主义的蔓延,逐步推进贸易自由化,争取形成有利的国际贸易环境。其次,在制定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的政策及采取相关的行为中,应把国家整体利益放在首位,尽可能保护我国企业,带动整体国民经济发展。这样也会在抵制新贸易保护主义行为中变得更有力量。最后,参与多边贸易规则的制订和修改,争取改变现有不合理的国际贸易与金融制度安排,推进符合各国利益与多边贸易体制的wto多哈回合谈判,通过制定和修改多边贸易规则来约束和抵制新贸易保护主义行为。
(2)发挥主导作用,尽快调整、制定与国际标准相一致的国家标准。我国政府应强化职能部门的管理功能,利用其在人才、技术和信息上的优势,加强理论研究,再者考虑到中国的产品质量标准种类多、门槛低、不规范,在当前有关法规大调整的有利时机下,力使自己的思想脉络与国际思潮保持一致。
(3)加快建设中国贸易规则技术创新体制。20世纪90年代以后国际贸易领域中形成的以非关税壁垒为主的新贸易保护主义,虽历史不长,但其比旧贸易保护主义有很大的发展,无论在其形式的多样性,手段的有效性还是在技术法规的合理性方面,其对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来说负面影响更为巨大。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应加快建设中国贸易规则技术创新体制,完善和提高体制的系统性、规范性和差异性,加强政策的艺术性,进一步地提高技术手段的多样性。我国应争取通过规则的不断创新,力促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
(4)加强我国的区域经济合作与fta建设。当前,区域性贸易集团使贸易保护措施添上了集团的色彩,其对内实行自由贸易和要素自由流动,有利于区域内国家经济发展,而对区域外国家则实行贸易歧视,不利于区域外国家发展。针对以上情况,我国自身也应参与到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去,争取在贸易自由化的世界浪潮中扩展国家利益的实现范围和方式,实现经济持续增长的长期性目标。另外,我国还应积极参与和发展双边及多边fta,在区域一体化中发挥积极作用并获利。
(5)完善贸易保护主义立法。在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等诉讼中,应认识到我国贸易保护主义立法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而只有我国熟练掌握了贸易保护主义的策略及技巧,贸易保护立法更加完善,才能在其他国家向我国提出贸易保护主义诉讼时应对自如,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以便于保护我国涉诉企业的利益。
(6)引导我国企业认识到贸易保护主义的实质。我国企业应认识到新贸易保护主义又称为超贸易保护主义或“新重商主义”,其是随着世界经济竞争加剧,最初由发达国家为规避多边贸易制度的约束,通过贸易保护,达到保护本国就业,维持在国际分工和国际交换中的支配地位而对发展中国家采取的一系列以非关税壁垒为主的保护贸易的措施。我国企业应一方面检讨自身的倾销行为,另一方面应主动参与到贸易保护主义诉讼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使得自身在国际市场上能够受到公正的待遇。
2.中观层面—行业
中国应该转变观念,要充分重视行业协会的作用,一方面,对行业协会的定性决不应仅仅将其定义为政府的“二机关”,应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独立性与中立性,这样行业协会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方组织便能更好地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作用,另一方面,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连接企业与企业的纽带作用,充分代表本行业,为规则的制定,行业自身利益的保护和救济等贡献力量。
3.微观层面——企业
(1)充分了解和学习wto规则和各国的新贸易保护手段。我国企业应充分了解和学习wto规则和各国的新贸易保护手段,以使在应对和应诉他国企业时,可以避免遭受各种传统的和现代的贸易壁垒打击。如今新贸易保护主义手段呈现出新的特征,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更趋复杂性和隐蔽性,我国企业只有通过认识和掌握这些新贸易保护手段和有关贸易调查的相关知识,才能在对方采取一些不利于我国的保护手段时,在最短的时间内积极应对和应诉,合理、合法的保护自身权益。
(2)优化出口产业结构,转变外贸发展方式。第一,我国企业应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优化出口产业结构,改善自身存在的技术含量低、结构单一、附加值低、产业组织分散、企业规模经济性差等状况,改变中国商品低价的形象,并努力创建自主出口品牌,真正实现从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的飞跃,从而占领新兴市场国家的高端市场。第二,我国企业应该正确的看待新贸易保护主义,专注于自己的核心业务,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实现从以量取胜向以质取胜的转变,从粗放型增长向集约型增长的转变,从数量为目标向效益为目标的转变。第三,我国企业应着眼未来,努力拓宽出口途径、灵活选择生产和销售等,在品牌培育、营销、保护等方面要舍得投入,带动企业出口及长远发展。
(3)团结应对和应诉,避免同行业企业间的“恶性竞争”。当前,在我国行业遭受反倾销指控时,往往只有一小部分企业能够积极应诉,结果也并不令人满意。事实上,企业若能够团结应对,做好充分准备,胜诉率也应该会有所提高,自身利益也能得到更好的维护。另外,随着国际市场的竞争加剧,存在一些出口企业在国际市场上以低价竞销谋取利润,而这样做却使得进口国找到了借口,向我国整个出口行业提讼,使其遭受严重打击。我国出口行业应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充分发挥各种行业协会和商会的协调组织作用,避免企业在国际竞争中“恶性竞争”,共同促进行业发展。
综上所述,对于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而言,保护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的行为究竟应视为贸易保护还是贸易救济,由于标准的选取不一往往不容易得到正确的答案,因此对于正处于转型阶段的中国而言,不必太纠缠于他方的贸易保护,而是集中精力做好自己的事情,同时认真的学习并掌握世界游戏规则,积极参与游戏规则的制定,以便在这个适者生存的竞争世界里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1]齐洪华:论新贸易保护主义及其对我国的影响[j].西方经济,2008年07期
[2]王佃凯:贸易保护主义发展的原因、特点与趋势[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8年04期
[3]张晓霞: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新趋势[j].企业研究,218
对外贸易的定义篇3
【关键词】贸易保护主义不平衡竞争加强
前言二战后,国际贸易政策随着大国经济的发展也在发生着变化,有贸易自由化到新贸易保护主义再到今天的管理贸易。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科技水平的提高,国际分工的明确和各国在经济上的依赖性加强,贸易保护主义不管怎样发展,都无法阻挡国际贸易向前发展的趋势。金融危机以来,美国更加重视制造业的生产和进出口产品往美国的销售,因此对我国采取了更加严重的贸易保护主义。美国对我国汇率的炒作,其目的也是在减少我国对美国的出口,增加美国的出口产品量。这也是贸易保护主义的一种方式,因此我国在国际市场上面临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的压力会越来越大。
一、贸易保护主义的发展
贸易保护主义是指,在对外贸易中实行限制进口以保护本国商品在国内市场免受外国商品竞争,并向本国商品提供各种优惠以增强其国际竞争力的主张和政策。在限制进口方面,贸易保护主义主要就是采取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两种方式。关税壁垒就是通过征收大量的关税来减少外国产品大量流入本国市场;非关税壁垒就是采取一些许可证和进口配额等一系列措施来组织外国商品的出口。这些措施是经济不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为了发展民族工业和国内经济的一种有效手段,也是发达国家和地区调整国际收支平衡和贸易逆差的重要措施。
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时期,贸易保护主义常常被较晚发展的资本主义国家所推行。发达国家常采用自由的贸易政策,贸易保护政策只是他们用来对付经济危机时候的临时措施。到了垄断阶段,垄断资本之一国家推行的贸易保护政策,不仅是用来抵制进口,更是用来对外扩张,争夺世界市场的手段。新旧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相比较,系贸易保护主义更加具有强制性,对贸易各方面的影响大和直接,受约束的范围广和表现形式多样化的特点。
(一)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壁垒形式。
1.绿色壁垒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出现了一系列的生态环境问题,比如:大气污染、有毒气体的排放、温室效应、物种灭绝和资源枯竭等,引起了世界人民的高度重视。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以生态保护为借口,凭借其在技术上的垄断地位,制造出一系列苛刻的环保措施和高于发展中国家技术水平的环境质量标准。
2.技术壁垒
随着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各国产品的技术规范、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也日益成熟和科学,并推动着经济的向前发展。但是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凭借其经济技术的优势,制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和合格评定标准,以及由此而衍生的人生标准等一系列名目繁杂,具有主观性、目的性和苛刻性,对有关国家的产品构成了一定的技术屏障,使其很难在国际市场上有所作为。此外,有的国家的规定还涉及到了安全、健康项目的审查,是一些进口产品因为季节的原因或失去商机,或无法进口,这些措施均对有关国家的出口贸易产生了严重的技术阻碍。
(二)贸易保护主义的特点。
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段从关税转移到了非关税,一系列的国际贸易与关税谈判中形成的协议,大大降低了关税总水平,于是各国纷纷采取非关税措施来实行贸易保护政策。保护政策过产品的针对性越来越强,比如:对工业品限制减少和降低,但是对农产品的限制却极少松动,对工业品中的不同商品的限制也有很大差别。实行保护政策的国家和地区的区分加强了,一国总是针对自己直接、强劲的对手加强保护主义政策,而对其它国家则有所放松。
二、美国对我国的贸易保护政策
去年以来,美国高举贸易保护主义的旗帜对我国频频发起进攻,经有关数据表明,美国已经对我国实行了超过数十次的反倾销、反补贴的调查。
(一)各项税收的增加。
2009年6月,美国的国际贸易委员会对中国的乘用车、轻型货用轮胎征收三年的特别关税;并在11月,对中国的铜版纸和焦磷酸钾以及磷酸二氢钾征收双反关税;12月30日又对我国的油井管征收10.36%到15.78%的反倾销税;2010年2月,美国商务部宣布对我国的包装丝带征收高达231.4%的反倾销税。
(二)美国对人民币进行炒作,迫使人民币升值。
随着中美之间贸易不平衡的加剧,近几年来,两国之间的贸易摩擦也在不断地加强。2007年,美国政府向我国政府施压,要求人民币升值,美国的参议院政府规定,受到“汇率偏差国”影响的美国公司,有权要求美国政府对从这些国家进口的有关产品实行反倾销手段。2011年10月11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2011年货币汇率改革监督法案》,该法案主要是针对中国,目的在于迫使人民币升值。
三、我国面对美国的贸易保护政策的应对对策
我国积极的利用WTO原则来遏制贸易保护之一对我国的危害。WTO是当今世界规范贸易的核心组织,中国在反对美国等其他国家的贸易反倾销的同时,一定要以WTO的相关规定为基础。(2)我国政府不断的改善中美之间贸易的不平衡现象,积极的扩大内需。中国对美国的贸易长期出现顺差,这是美国对中国采取贸易保护的主要原因之一。企业也可以将部分外销的产品转换成对内销售,不断的扩大国内市场。(3)政府鼓励中国的企业到国外进行投资,从而可以减少贸易保护主义对中国企业的威胁。此外,政府也应该加强对美国贸易政策、宏观政策和发展趋势的研究和分析,从而增强企业对贸易保护主义的适应性。
参考文献:
对外贸易的定义篇4
一、外贸与传统的比较
《暂行规定》对外贸划分了几种类型:其第一条规定,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可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另一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进出口业务。如人以被人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双方权利义务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如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双方权利义务适用《暂行规定》。其第二条规定,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需要进口或出口商品(包括货物和技术),须委托有该类商品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双方的权利义务适用《暂行规定》。从以上两条规定来看,只要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约,不管被人是否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一律适用《暂行规定》。第一条规定中的第二种,通常是在委托人没有某类商品的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情况下发生,因此,对于这些委托人来说,外贸在其对外活动中不是必然发生的。而第二条规定的情况,外贸在委托人对外活动中是必然发生的。外贸存在的弊端也主要是与后两种委托人所进行委托相联系的。
我国《民法通则》中的是指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人对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在《民法通则》中,的名义、的法律责任等都是明确的。外贸制中的并非《民法通则》规定的传统意义上的,与《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传统相比较,其不同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名义不同。在外贸中,外贸企业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约的。而《民法通则》规定的,人应以被人的名义对外签约。这就使外贸与传统有了根本的区别。名义在法律上体现了主体,名义不同意味着主体的不同,即权利义务承担者的不同。
第二,名义合同责任与实际履行合同责任之间的关系不同。在外贸中,外贸企业以自己的名义与外商订立合同,但不一定承担实际履行合同责任,有时在外贸合同中指明或以其它合同载明委托人承担实际履行合同责任,从而使名义与实际责任相分离,是一种“责可旁贷”的形式。在传统中,被人只对人在权限内以被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负责。如果人不是以被人的名义或超越权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除非得到被人的追认,一律应由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行为完成后人的地位不同。在外贸中,作为人的外贸企业完成其行为后,由于名义关系,不可能退出或完全退出关系。在传统中,人根据委托人授权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一旦行为完成,人就退出关系,余下的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因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二、外贸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委托合同的效力。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只有经过国家审查批准,有关企业才能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才能够经营进出口业务。所谓对外贸易经营权就是指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合法资格,凡是没有取得这种合法资格的,一律不得从事对外经济贸易活动。没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也就没有签订涉外经济合同的权利能力,他们与外商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委托的前提是委托人的权利,换言之,委托人可以将自己享有的权利委托给人而不能将自己没有的权利“委托”给人。委托人自己没有权利,委托也无从谈起。在委托关系中,委托人必须授权,人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活动,如果委托人自己没有权利,当然无法进行授权。在外贸中,作为委托人的国内公司、企业多数没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也就是说,没有对外签订经济贸易合同的权利能力。既然委托人连权利能力都没有,怎么有资格委托人签订对外经济贸易合同呢?由于国内委托单位没有对外贸易经营权,根据我国关于合同无效的现行法律规定,它对外贸企业的授权也是没有效力的,外贸企业根据这种无效授权而签订的外贸合同是形式上有效而实质上无效的合同。
但是,《暂行规定》却肯定了这种无效授权。除第二条规定外,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协议应包括的内容之一是委托方对受托方的授权范围;接着,又规定了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以委托协议建立起来的权利义务关系。
笔者认为,法律上肯定这种无效授权是很值得商榷的。反言之,法律上所作的这一规定就是在立法上鼓励规避法律的行为,其直接后果是使对外贸易经营权的限制名存实亡。一方面,国家对外贸经营权严格限制,另一方面,国家又允许以这种无效授权对这一限制打开缺口。这在法律逻辑上自相矛盾。
(二)外贸企业在外贸中的地位和外贸的性质问题。这两个问题互相联系、互为因果,外贸企业地位的不明确直接影响到对外贸易性质的确定,反之亦然,外贸性质的不确定直接影响到外贸企业地位的确定。在外贸关系中,一般有三方当事人,即国内委托单位、外贸企业和外商。对于国内单位而言,外贸合同不是以它的名义签订的,所以它不享有主体资格,当外商违约时,它也没有直接对外商提起诉讼的权利,只能通过外贸企业对外商起诉。对于外贸企业而言,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约,在法律上就必须对合同的履行承担全部责任,但是,合同的实际履行是国内委托单位,合同能否履行或能否正确履行完全取决于国内委托单位的信誉和履约能力,外贸企业是无法保证合同履行的。对于外商而言,只能要求外贸企业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不能要求国内委托单位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国内委托单位与外商没有形成法律关系。
由此可见,在外贸关系中,外贸企业的地位是相当特殊的,它既不同于外贸企业自己作为独立买卖合同关系时的主体地位,也不同于传统关系中人的地位。因此,必须对外贸企业在外贸中的地位作出界定。但是,《暂行规定》并没有对外贸企业的地位作出界定,《暂行规定》第23条、第24条关于争议解决的规定就明显反映出外贸企业地位的不确定性,例如第23条规定,当外商提出索赔时,受托人应及时向委托人转交外商提供的索赔证件。委托人接到索赔证件后,应根据委托协议及时理赔,第24条规定,受委托人有义务按进出口合同的规定对外提起仲裁或诉讼,由此产生的损失或利益由委托人承担或享有。根据这些规定,在外贸的索赔关系中,外贸企业实际上处于中介人的地位,也就是说,国内委托单位能否获得赔偿或赔偿多少只能视外贸企业对外索赔的结果来决定,反之亦然。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外商或国内委托单位无理拒赔,外贸企业应对国内委托单位或外商负什么责任,《暂行规定》并不明确。所以,《暂行规定》施行的结果往往是将外贸等同于传统,外贸企业在外贸中的地位等同于传统人的地位。既然如此,《暂行规定》将以外贸企业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与以国内委托单位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区别开来而适用不同法律就没有什么意义了,甚至可以说《暂行规定》本身存在的意义也不大。
三、完善我国外贸制的思考
(一)明确外贸企业的地位,确定外贸的性质,并据此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民法通则》集中规定了制度的原则和基本制度,从而使我国的制度有了坚实的基础。但应看到,现代社会是一个科学技术、商品经济极为发达的社会,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迅速发展,国际贸易、跨国界的民事活动日益频繁,国际已成为人们实现其民事权利必不可少的工具之一。因此,如何建立起适应现代社会需要的制度以充分促进贸易的发展,是一个十分紧迫的任务。很明显,仅有《民法通则》规定的传统是远远不足的。《暂行规定》和《对外贸易法》发展了制度,其意义是不能否认的,但关于外贸存在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所谓外贸从其具体的权利义务规定来看,既不像大陆法系的间接,也不像普通法系不公开被人身份的。笔者认为,确定外贸的性质和人的地位宜重点研究大陆法系的间接和普通法系不公开被人身份的的相关制度,取其精华,为我所用。
大陆法系中的间接具有以下特征:(注:(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88-390页。)
1.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这是间接与直接最重要的区别,间接人虽然接受委托,但不必将其真实身份告知第三人,第三人也不需要知道这种关系。对第三人来说,他直接与人打交道,而与人的委托人没有任何关系。间接的这个特征,使得第三人在与人订立合同时,视人为合同当事人,人也将自己置于合同当事人的地位,而不是人。在这里,关系是隐藏在人与被人之间的一种内部关系。
2.行为的后果不是直接归于被人,而是间接归于被人。所谓间接,是指先由人自己对第三人承担一切后果,再由人将这些后果转移于被人。这里有两层含义:首先,行为的后果最终由被人承担,这一点表明了间接是属于关系这一本质特征,否则就不成为;其次,后果的归属不像直接那样直接归于被人,而是经由人转给被人。
3.第三人与被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被人不能直接对第三人主张权利,同样,第三人也不能直接对被人主张权利。
普通法中根据人在交易中是否公开被人姓名和身份分为几种情况:(注:(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91-397页。)
1.公开被人。又称显名。即人在交易中既公开被人的存在,也公开被人的姓名,通常是在合同中注明××签订本合同。
2.不公开被人的姓名。即人在交易中公开被人的存在,但不公开被人的姓名,通常是在合同中注明“人”的字样。
3.不公开被人的身份。即人在交易中不公开被人的存在,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约,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
以上前两种情况类似于大陆法的直接,第三种情况则近于间接。第三种情况下的法律关系与前两种情况有很大的不同。未公开被人身份的使人原则上与第三人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建立在两个实质有联系的合同基础上,即第三人与人之间的合同和人与被人之间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约,但却是为了被人的利益。按照普通法,在不公开被人身份的中被人可以直接介入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即所谓行使介入权,假如不公开身份的被人行使了介入权就应向第三人承担责任。相应地可以向第三人提出请求权,如有必要还可直接向第三人提起诉讼。由于被人的存在,第三人对根据其与人签订的合同享有的请求权,既可以向人提出,也可以向被人提出,由其在人与被人之间作选择。第三人一旦在这两者之间选择一方,就不得再向另一方行使请求权。(注:赵秀文:《国际商业制度研究》,载《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
从上述的比较中可以看出,不论是大陆法系中的间接或是普通法系中的不公开人身份的,都有确定性,人的地位也是比较明确的,并依据这种定性和定位特别从第三人与谁订约的角度确定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大陆法系的这种做法也为《统一法公约》和《合同统一法公约》所接受。(注:赵威:《国际法理论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2-19页。)笔者认为,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做法值得借鉴,特别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的是普通法中的介入权的规定,可以考虑将介入权引入我国的《暂行规定》和《对外贸易法》,使之更合乎法律应有的公正性。这对于理解和处理外贸中第三人与被人的关系并确定相应的权利义务具有重大意义。普通法上的制度,不论采用哪一种形式,实质上都确认了被人与第三人之间可以在法律上发生联系,在人不公开被人的存在而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情况下,被人可以合法地行使其介入权,直接介入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而被人行使介入权后必须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另一方面,第三人在主张权利时,如果存在被人,也可以在人与被人之间作出选择。这样做的结果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当事人的权益。从实际案例反映出来的情况看,第三人明知被人的存在,却同意与人进行交易,这主要是由于第三人看中人的资金和信誉。在这种情况下,尽管被人与人订立的是一个合同,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是另外一个合同,这两个合同表面上是互不相干的,但从实质上看,人正是为了被人的利益,才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如果没有被人与人之间的合同,就不可能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
间接通常涉及三方当事人与两层法律关系。三方当事人是:国内委托单位、外贸企业、外商;两层法律关系是:国内委托单位与外贸企业的委托关系,外贸企业与外商的买卖关系。笔者认为,关于外贸的立法或实务操作应考虑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被人行使介入权对法律关系的影响,另一方面是被人没有行使介入权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前者涉及我国立法上对外贸经营权的限制及其后果(限于篇幅,恕不赘述)。后者不涉及这些问题。在被人不行使介入权的情况下,外贸的法律关系一般应按下列方法处理:国内委托单位的索赔也应以委托合同为依据。具体而言,国内委托单位能否获得赔偿或赔偿的多少视外贸企业对外索赔的结果而定,如果外商无理拒赔,外贸企业不对国内委托单位负赔偿责任。外商与外贸企业的买卖关系是以买卖合同为依据的,因此,外商的索赔亦以买卖合同为依据。外贸企业应对合同负完全的责任,尽管违约是由于国内委托单位的责任所引起,外贸单位也不得推卸责任,外商的索赔不宜视外贸企业对国内委托单位的索赔情况而决定,如果国内委托单位无理拒赔,外贸企业应就合同的范围对外商理赔。外贸企业对外商理赔后,可以根据委托合同的规定对国内委托单位进行追索。
(二)逐步取消对外贸经营权的限制。我国的外贸制实质上是由于对外贸经营权的限制所引起的,这与大陆法中的间接,普通法中的不公开人身份的的产生原因均不相同,总而言之,前者是由于国家干预外贸活动所引起,后者是基于商业原因所引起。原因不同,法律后果也不相同。如前所述,国家一方面限制对外贸易经营,一方面又允许通过而实质上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这在逻辑上是无法自圆其说的,并且毫无必要地导致当事人合同的无效,这是一种法律效益的浪费;基于商业原因的间接,不公开人身份的不存在法律逻辑自相矛盾和法律效益的浪费问题。按照国际私法的一般原则,当事人的能力,适用该当事人的属人法,即当事人国籍所属国或住所地国的法律。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我国许多企业都不具备订立国际合同的能力,即使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还有经营范围的限制,即限于某种或某几种货物的进出口。这些企业生产的产品如出口到其他国家或地区,或者从国外进口机器设备或原材料,必须委托外贸公司或其他企业签约。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外许多公司和个人依其本国法,都具有对外贸易的权利能力。因此,对外贸易经营权限制的实际效果是作茧自缚,使我国当事人在涉外诉讼中多了一个极为不利的因素。我国法律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对无效合同除互相返还货物、货款外,还应根据引起合同无效的责任大小相应地承担损失。这么一来,违反对外贸易经营权限制而引起合同无效往往就是我国自己的企业。实践证明,在对外诉讼中这是一条难以摆脱的“辫子”,时常被对方抓住。
对外贸易的定义篇5
一、贸易保护主义与贸易保护的界定
每当大的经济危机来临之时,就会出现贸易保护主义与贸易自由主义之争。其实,完全的贸易保护主义和完全的贸易自由主义都是不存在的。这其实是两个端点,现实中各国的贸易政策都是在两端之间的某一个点上。
不可否认,贸易自由化仍然是国际贸易发展的大趋势。但随着世界经济增长加快,各国经济增长的地区差异显著扩大。特别是发达国家与部分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增长中的不同表现,使得贸易保护主义赖以存在的环境并没有改变,所以贸易保护主义不会消失,相反会出现愈演愈烈的趋势。为了共同的利益,各国仍然会一如既往地参与贸易自由化的进程。而为了本国利益的最大化,贸易保护也会随时成为各国的政策选择。因此,贸易自由化将与贸易保护相互交织,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常态。
可以说,保护实际是政府运用权力,用有形的手”对经济进行干预。至于政府如何干预,在国际贸易中体现的是贸易保护与贸易保护主义之间的关系。①WTO的目的就是要使每个成员都遵守WTO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自由和公平竞争为核心的基本原则,在得益于国际分工与国际市场的同时,每个成员也都按照WTO的规定对国内市场尽力进行保护,维护和扩大国内市场的占有份额。可见,WTO的目标是实现自由贸易,WTO规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成员方的政府干预权力。同时,WTO在推动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中出于对成员方发展现状和经济安全的考虑也提供了保护性的贸易工具。WTO的透明度原则便是要求贸易政策都必须表现为法律。一方面是鼓励更自由的贸易,通过谈判削减贸易壁垒,要求无差别待遇、透明度,要求明确政府管理贸易的规则。另一方面,各成员政府仍具有管制贸易的权力,承认关税的合法存在,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征收附加关税,以及对幼稚产业的特别保护;对于尚未作出开放承诺的服务部门,不适用国民待遇;可限制某些国内短缺的物资出口;可以对进出口产品设置技术、安全和质量标准,对达不到标准和规格的产品禁止进出口等。从WTO的谈判和规则及其成员的贸易实践,我们可以看到自由贸易和贸易保护的对立统一,市场经济和政府干预的对立统一。
由此可见,贸易保护与贸易保护主义不可等同。贸易保护是一个中性概念。贸易保护是指WTO成员在WTO规则允许的保护范围内,在符合相应的前提条件下对本国经济利益或产业利益实施的保护。而贸易保护主义则是指超越了WTO规则允许的保护范围,不符合相应的前提条件对本国经济利益或产业利益施加的保护,这样的保护由于超越规则而会给其他成员方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
在经济衰退的背景下,不少国家和地区为了保护本地市场和就业,常以WTO中某些模糊性规则打擦边球”,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滥用贸易救济措施,指责一些新兴经济体的国内汇率机制,声称低估汇率是贸易保护主义,质疑和挑战贸易伙伴的财政、税收、金融、产业发展、资源配置管理等政策措施,甚至用劳工、低碳等标准对进口产品设限,意在借此推行西方人权价值观和经济发展模式。作为贸易大国,我国出口产品近年来在海外市场遭遇了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特殊保障措施、产品召回或通报等各种形式的贸易限制措施。我国已连续15年成为全球反倾销调查的重点,每年涉案损失300多亿美元。2009年我国出口占全球的9.6%,而遭受的反倾销案件却占全球的40%左右。反倾销和反补贴双反”调查成为个别国家对华调查的主要形式,2009年国外对华启动的13起反补贴调查案件中,12起伴随反倾销调查。涉华保障措施和特别保障措施案件增多,2009年占国外对华贸易救济调查案件总数的25.4%。②2004年以来,国外将我国诉诸世贸组织争端机制的案件,涉及集成电路、汽车、原材料等领域的产业政策以及金融、关税政策。可见,金融危机催生了全球范围内的贸易保护主义,贸易保护措施的滋生和泛滥,也暴露了WTO在限制贸易保护主义方面存在的缺陷。
二、WTO有关贸易保护的规定
目前,WTO法律条文中可用于保护本国产业的条款日趋减少,保护力度越来越小,保护期限越来越短,所需条件越来越苛刻。③因而,此次经济危机期间出现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主要是成员方利用WTO法律条款中存在的漏洞,滥用WTO规则来实现保护目的。现主要围绕几种常见的WTO框架下合法的贸易保护措施加以分析:
1.关税
GATT和WTO均承认以关税保护国内市场是合法的,理由是关税透明度高,谈判比较容易,而且比较容易执行。依WTO有关条款规定,各成员方通过谈判确立的关税减让幅度需列入减让表中,不得随意提高,从而使谈判达到的税率成为有关成员方的最高税率,此为关税保护原则。关税保护原则的实质是在逐步减少贸易壁垒的过程中,使各成员方仍能够通过关税实现对本国产业的合法保护,从而使各国实行某种程度的保护贸易政策变为合法。虽然WTO一直致力于成员方通过多边贸易谈判逐步降低关税水平,但是,一些成员方的实际关税水平远低于承诺的关税水平,这就为成员方营造了可以操作关税的空间。因此,缩小成员方实际关税水平与承诺关税水平之间的差距将有利于加强WTO规则的效果和推动贸易自由化的进程。
2.技术性贸易壁垒、绿色壁垒
GATT/WTO有关技术性壁垒、环境保护、卫生检疫措施的非关税壁垒措施主要体现在GATT1994第20条(b)项和(g)项,以及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协议)与《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SPS协议)中。依据WTO相关规定,各成员方国内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制定不能以限制贸易为目的,需适用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等基本原则。近年来,发达国家利用其自身在环保和科技发展水平的优势,常以维护国家安全、保障人类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保证产品质量等为由,制定和实施较高的技术和环保标准,以削弱发展中国家凭借低廉的劳动力成本而获得的竞争优势,阻碍其他国家商品自由进入该国市场。由于新兴经济体国家经济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社会责任认证的企业比较少,美国、日本以及欧盟在商品标准、技术法规和技术认证制度等方面设置了多种贸易技术壁垒,特别是各种技术认证制度差异性大、认证难度和成本费用高,已成为欧美国家贸易保护的主要形式,为新兴经济体国家进入其市场设置诸多障碍。此外,发达国家还设置绿色铁幕”打压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它们先是将高耗能、高排放的产业大部分转移到中等发展中国家,现在又用碳关税”来逼迫发展中国家高价购买发达国家掌握的环保减排技术,以符合发达国家制定的环保标准。
3.WTO例外条款
考虑到WTO成员方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的现状,WTO在几乎每个贸易自由化原则和规则后面都设置了一些例外。常见的包括:一般例外、安全例外、国际收支例外、发展中国家保障幼稚产业规定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等例外条款。依据WTO相关规定,设置国际收支例外条款是为了保障国家的对外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设置一般例外条款是为了保护公共健康、保护环境以确保国内法律规章的遵守;设置安全例外条款是为了保护特定的国家安全利益。WTO成员有权根据上述例外条款确定自己所要保护的特定公共政策目标,并为避免这类目标受损而采取贸易措施,WTO对这种权利予以承认;在争端解决实践中,只需要例外条款的援用方提出初步证据并表明其措施要实现的保护目标是例外条款所明文规定的即可。总之,WTO例外条款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规则体系,而且内容相互交叉,它是贸易自由化与贸易保护相互协调的结果,是解决贸易自由化与国家利益冲突必不可少的手段。然而,例外条款规定的原则性和模糊性,也往往被一些国家利用以逃避其应承担的国际法律义务。当某些贸易保护措施违反WTO规则时,措施国就使用WTO规则中的例外条款来寻求对保护措施的支持和对本国利益的保护,这在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实践中有充分的体现。
4.贸易救济措施
贸易救济措施是指当外国进口对一国国内产业造成负面影响时,该国政府所采取的减轻乃至消除该类负面影响的措施,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特别保障措施等。④它是WTO所允许和规范的,也为各国所广泛适用。如果在完全自由贸易条件下或完全保护贸易条件下,WTO贸易救济措施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因为在完全自由贸易条件下,政府根本不需要对贸易活动进行干预,只要有亚当·斯密所说的看不见的手”进行调节就足够了;在完全贸易保护的条件下也不需要WTO贸易救济措施,因为这种条件下政府可以用最简单的国家垄断对外贸易或封闭市场来限制进口,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都是多余的。但是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实施的多是有保护的自由贸易政策,即总的贸易政策是实行自由贸易,但是在必要的条件下也不放弃用合法、适度、有限的保护措施维护本国的产业安全和经济安全,WTO贸易救济措施正是在这种条件下应运而生的。⑤WTO贸易救济措施从立法到实践,一方面是为了控制国际贸易的扭曲和无序,防止某种产品出口增长过快或者不公平竞争,避免给进口国国内相关产业(特别是竞争力较弱的敏感性产业)造成重大损害或威胁;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加强对各项措施实施的约束以防止成员方滥用这些措施。
WTO有关贸易救济措施方面的规定主要由GATT1994第6条、第16条和第19条、《反倾销协议》、《反补贴协议》、《保障措施协议》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组成。遗憾的是,以上各个协议似乎并没有办法杜绝这些贸易救济措施的滥用,正是这些措施的被滥用,使得它们已经不仅仅是贸易救济措施,而成为一些国家政府用来限制进口的非关税壁垒。WTO贸易救济措施一旦被滥用,就成了一种贸易保护的工具;在全球贸易中WTO贸易救济措施如果不能受到应有的制约,必然会延缓WTO宗旨中所追求的贸易自由化的进程。有了WTO贸易救济措施以后,政府可以利用这些措施限制进口,因为这些措施既不违背国际通行规则,又不必需要得到WTO有关专门机构的批准,可以自行单独实施;同时,在保障措施中,WTO有允许出口国在认为对方的行为损害了自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报复措施,即反过来对实施保障一方的某些产品采取限制进口的措施。这种既允许一方紧急限制进口,又允许另一方反报复的制度,有时会引发贸易争端、甚至将矛盾激化到大打贸易战的地步。
三、WTO约束贸易保护主义的局限性
经济危机对WTO规则的有效性提供了检验的机会。WTO现有的贸易保护法律规则中存在着一些弹性过大和内容模糊的灰色地带”。这些规则不仅为成员方出台本质上体现贸易保护主义但表面上却难以界定的贸易保护措施提供了方便,而且也为WTO成员以各种方式滥用这些规则提供了可能,使WTO及其成员在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屡陷困境,在经济困难时期对抗贸易保护主义显得力不从心。
(一)WTO规则的制定受大国主导
发达国家对贸易制度的控制主要是通过WTO来进行的。WTO规则的制定是各成员讨价还价的结果。在多边贸易谈判的背后,强国因实力原因拥有更多的话语权,而弱国则处于不利地位,发达成员凭借雄厚的经济实力在贸易谈判中牵制和胁迫发展中成员,使它们处于被动、从属和依附的地位。在谈判中,议题大多是由发达国家提出的,发展中国家则处于被动应付的状态,并且很大程度上是按照发达国家的意愿确立了新规则。遵循共同的国际规则是各国实施贸易自由化的成本。当前贸易自由化规则大多由发达国家主导,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其国内规则的特点,发达国家无需承担过多的制度变迁成本;同时主导地位可以使其制定对自己有利的贸易规则,最大限度地将自身优势转化为市场效益,保护其劣势产业,获得额外收益。
(二)WTO规则的不明确性和灵活性
以反倾销措施为例,从WTO反倾销规则的内容看,对倾销和损害的衡量标准基本上采纳了美国的主张,使国际反倾销法律制度设计弹性过大,导致操作的主观性过强。如:裁定进口倾销的存在是实施反倾销的第一个要件,WTO《反倾销协定》将倾销定义为将产品低于其正常价值出口到另一国家。在确定正常价值、出口价格以及两者的比较过程中,由于规则缺乏严谨和显失公允,导致倾销幅度被人为地扩大。首先,对出口价格确定的方式之一是调查当局在合理的基础上确定的价格。如何确定合理的基础”?协议没有明确规定,这就给了调查当局很大的自由度。其次,确定正常价值的三种方法也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一是正常贸易过程中同类产品用于出口国国内销售时的可比价格标准。对于此标准中的同类产品”如何界定,《反倾销协定》中没有作出客观明确的界定。如果将其理解为类似产品,则将带来很大的随意性;如果将其理解为完全相同,则会因一些细微的差异导致不存在相同产品,造成操作的困难。不同的判定将导致完全不同的倾销裁定结果,使倾销幅度常常凭空产生,而未能真实地反映客观存在的经济行为。二是同类产品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向任何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标准。由于担心向第三国出口价格也可能存在倾销现象,以此为正常价值确定标准将会导致倾销幅度偏低,不符合进口国的反倾销贸易保护偏好,同时,这种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还需要得到第三国的支持,而因涉及商业秘密,第三国常不配合调查。因此,欧美等国的反倾销调查当局很少采用此方法,更倾向于使用更具灵活性的结构价格。三是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即结构价格标准。由于《反倾销协定》对涉及成本的计算和分摊没有详细、明确的规定,反倾销当局在认定结构价格时常会掺入水分,人为地提高正常价值的标准,对于出口商是极其不公平的。
另依某些国家反倾销法的规定: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是基于与非市场经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市场经济国家即类比国或替代国的产品或要素价格作出裁定的。而在替代国的选择上,反倾销当局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随意性强,缺乏可预见性。因为,选择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市场经济国家作为替代国,忽视了经济发展水平相近国家之间在比较优势、生产方式和规模及贸易制度等方面都不可能完全相同,产品价格和成本必然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否定了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出口产品生产中的比较优势,不具备经济学上的合理性。
再如保障措施,由于保障措施实施起来需要满足的实体和程序要件较为严格,并且需要进行贸易补偿的谈判,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达成协议,可能会导致受保障措施影响的成员方的贸易报复,因此,在采取保障措施之前,除了需对贸易及国内产业保护等方面的考虑之外,还需综合考虑本国与他国间的经贸关系、采取措施所要付出的代价、甚至需从国际政治的角度来考虑采用保障措施的得失平衡,相对于反倾销措施来说,WTO成员使用保障措施还是比较慎重的,只有成员方认为采用保障措施得到的利益更大时,才会援引这一手段。然而,从动态角度分析,1995年至今,与所有的WTO内部贸易纠纷的发展比较,保障措施纠纷总体上是呈上升趋势的,这显示出了保障措施正逐渐成为受各成员方青睐的贸易救济手段。原则上讲,由于发展中国家市场制度的不完善,大多数产业缺乏竞争力,因而遭受进口剧增带来的冲击的可能性更大,然而,在实践中,保障措施的主要受益者和使用者却是发达国家。这是因为:一方面,保障条款的引用取决于实施保障措施国家的经济实力和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另一方面,许多弱小国家自身缺乏完整的工业体系,许多产业还没有建立起来,而保障措施是针对原有产业的保护。因此,经济实力强大的发达国家更能随心所欲地采取保障措施。一些国家违法实施保障措施不仅有其政治经济原因,WTO《保障措施协定》本身的一些缺陷也成为滥用保障措施的法律方面的原因,使采取保障措施的国家有机可乘,即使最终败诉也是得大于失。虽然《保障措施协定》规定了采取保障措施的实体规则,建立了一整套审查、通知、磋商和监督机制,并将非歧视原则适用于保障措施,这对保障措施的滥用构成了一定程度的制约,但是,滥用保障措施的行为并未杜绝,相反愈演愈烈。从WTO保障措施规则本身分析,主要存在以下缺陷:首先,根据GATT第19条第1款,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决定进口国是否发动保障措施的要件之一。但是,《保障措施协定》没有对增加的具体量化标准做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有些国家就利用这一漏洞进行任意解释。其次,WTO《保障措施协定》规定,只有当进口产品大量增加并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才能对进口产品实施保障措施。由于各成员方产业状况不同,使得损害的判断不可能有一个绝对统一的标准。缺乏量化标准给主管当局判定严重损害留下了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再次,与针对不公平竞争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不同,进口成员方在对进口产品采取保障措施时,必然会影响出口国的正当利益,所以保障措施常涉及补偿和报复问题。贸易补偿的方式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意味着补偿依赖磋商,磋商可以节约诉讼时间和成本,而磋商双方的诚意和合作又是磋商成功的基础,当某个成员方企图滥用保障措施时,通过磋商达成补偿协议的可能性就很小了。所以,尽管通过磋商达成补偿是平衡双方权利义务的最有效的途径,但由于缺乏强制力,对滥用保障措施的行为是起不到遏制作用的。此外,《保障措施协定》并未彻底禁止特殊保障措施条款,如果成员在加入WTO时同意承担特殊保障措施条款,则可专门对该国的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与WTO《保障措施协定》所允许的一般保障措施相比,特保措施具有选择性和随意性的特点。特保措施的随意性体现在《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6条中专门针对中国的市场扰乱”标准,市场扰乱”只要求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不如《保障措施协定》要求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严格,这无疑降低了提起特保措施申请和采取特保措施的门槛。总之,条文意义上的特保条款启动门槛低,界定模糊、程序简陋、透明度差,其所有内容几乎都体现了对非歧视性原则的背离。
(三)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
如果一个成员出现违规,对其他成员的贸易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引发贸易争端,则该成员可先通过双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失败,则提交WTO,通过争端解决机制进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所有WTO成员来说,都提供了妥善解决贸易争端和抑制违规保护的重要途径。它是一种保护成员方合法权益的手段,也是督促其履行应尽义务的工具。⑦例如,WTO对美国三项重要的反倾销立法做出的不利裁决:要求美国废止《1916年反倾销法》;要求美国废除伯德修正案”;不支持美国反倾销中的归零法”。虽然美国执行上述裁决扭扭捏捏,但慑于法律的权威,美国还是做出了相应的改变。总体来讲,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行是成功的,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WTO成员的违规行为,其中包括滥用贸易保护的措施等。然而,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多年的实践中已暴露出了许多缺陷,而贸易保护主义的盛行则使其中一些不完善之处更加凸显。例如:WTO成员由于受国内某一产业集团压力明知实行保障措施违反WTO法,但是由于受这一措施影响的成员从磋商、投诉、到专家组、上诉机构作出裁决和确定合理的执行期限,一般需要2年左右的时间,而WTO贸易救济措施的目的不是惩罚违反WTO法的成员,而是使WTO成员措施符合WTO法,这样,利用WTO争端解决时限长这一特点,实施保障措施的成员方为国内产业赢得了一定的调整时间,而自身又不对受措施影响的成员进行补偿,即使败诉,只是修改自己国内法律或措施而已。此外,高昂的诉讼费用和报复制度的不足都使WTO争端解决机制不能充分地发挥协调解决成员方贸易纠纷的作用。
(四)WTO贸易政策审查机制的局限性
WTO贸易政策审议机构制定了专门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通过对WTO各成员贸易政策的定期审议,为WTO成员在相互监督贸易投资保护主义措施方面搭建了一个长期的平台。目前,WTO贸易政策审议机构已经散发了几份全球贸易措施监督报告,在国际社会引起较大反响。不可否认,贸易政策审查机制强化了WTO在应对金融和经济危机及抵制保护主义方面的作用。但是,由于目前的WTO规则并没有授予贸易政策审查机制在危机形势下启动贸易措施监督机制,对贸易保护主义实施集体监督的权力,因此少数WTO成员对贸易政策机制此举的合法性表示质疑。⑧虽然2009年4月2日的G20伦敦峰会认可了WTO通过贸易政策审查机制启动的这一贸易政策监督机制,并呼吁WTO每季度公开一份贸易措施监督报告,但是G20作为只有部分国家参与的高峰会议并没有授予和承认WTO贸易政策审查机制新功能的权力。贸易政策审查机制每季度贸易措施监督报告的合法性仍值得怀疑。这种资格的缺失直接影响到其出具的贸易政策监督报告的效力。因此,WTO贸易政策审查机制有待进一步强化,以在抵制贸易保护主义问题上发挥其应有的重要的监督和预警作用。
四、WTO规则及其实施机制的完善建议
诚然,作为自由贸易倡导机构的WTO为避免在经济危机期间国际贸易领域出现的贸易保护主义做出了一系列努力。如:监督G20国家不使用贸易保护主义工具;启动贸易措施特殊监督机制;发挥争端解决机制的最大效用;以及极力促成多哈回合谈判的尽快结束等。但是,应该看到,WTO在应对由金融危机引发的贸易保护主义中的作用是有限的。WTO只能抑制原有的贸易保护主义,提醒和防止新的贸易保护主义的兴起,但不能解决贸易保护主义的孳生问题。在经济全球化情况下,金融危机引发的贸易保护主义带有全球性,WTO也是孤掌难鸣;在复杂形势下,WTO难于判断贸易保护做法的违规性质。贸易保护主义在WTO规则漏洞中利用正当手段达到不正当的目的,表明在WTO规则下贸易保护仍然有机可乘。因此,有必要探寻加强WTO对贸易保护主义的约束机制的路径。
(一)WTO框架下的贸易保护规则急需完善
由于政府理性存在局限性,WTO成员在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时候,可能由于政治、经济及法律原因,出现干预失灵的状态。以贸易救济领域为例,政府失灵体现在WTO成员利用现存WTO贸易救济制度存在的漏洞和缺陷,不恰当地采用贸易救济措施,对外国产品的进口进行不合理的限制,使国际贸易自由化受到严重阻碍。这反映了WTO追求公平及贸易自由化的价值取向与WTO成员国国内法追求贸易保护主义价值取向的差异。对此,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成员应在多哈回合中,积极参与贸易救济规则的修改与完善的谈判,增加条款本身的透明度,进一步明确和澄清贸易救济规则,严格贸易救济纪律,避免由于规则的选择性过强,以及缺乏明确性所导致的对贸易救济措施滥用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在具体的条款中,反倾销规则中要添加倾销幅度的具体计算方法,禁止归零法”的使用。为防止成员滥用反倾销手段,就必须对现行的认定损害和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的标准进行修改,进一步明确实质性”的含义,强化因果关系”的要求。对于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的调查实施也要施以更严格的规定,对于其认定、实施程序给予更加详细的规定。
(二)应加强WTO实施机制的作用
为了增强WTO的约束力,要赋予WTO明确的监督各国贸易政策的职权,充分发挥并运用WTO贸易政策监控的雷达”作用。在现有的基础上,提高贸易监督报告的正确性和及时性,扩大对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措施的审议范围,加强对这些贸易措施的影响和合法性的评价。
在争端解决机制方面,首先,鉴于当前已有成员方就其他成员方的贸易保护措施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争端解决机构可以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解释活动澄清在某些WTO贸易保护规则中的灰色地带”,以明确WTO允许的贸易保护措施的实施外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成员方滥用WTO允许的贸易保护措施。其次,应加强对争端解决机构裁决的遵守。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案件裁决进入遵守和执行阶段,WTO成员和公众自然地将目光聚焦于败诉方对胜诉方是否给予了及时、充分和有效的补偿措施。在WTO规则下,如果败诉方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遵守相关的裁决,胜诉方就有机会要求采取补偿措施。但是,这种补偿措施一般不采用货币支付方式,而是要求败诉方采取额外的市场准入措施,纠正其没有履行其WTO义务的错误。如果双方不能就这类补偿达成协议,胜诉方可以采取措施中止对败诉方的有关义务,作为一种被称之为报复”或交叉报复”的回应。但是,报复本质上损抑WTO体制旨在一般促进而不是限制国际贸易的宗旨。因为胜诉方的报复和败诉方的违反措施都属于贸易限制性措施。另外,报复措施是否能有效和充分地代替补偿是很值得质疑的,尤其在胜诉方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成员而败诉方是一个强大的贸易伙伴的情况下。对此,非洲集团建议:对一个在案件中败诉的国家的报复权利应扩展到所有的成员,而不仅仅是胜诉方,即所谓的集体报复”。⑨再次,应采取措施减少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利用争端解决机制的进入障碍。发展中国家因普遍缺乏厚实的贸易政策基础设施,不能充分应对WTO协定增长的数量和复杂性,缺乏如何利用争端解决机制和如何推动案件程序的法律技能的知识,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难以承受不断增长的案件费用,因此,有的成员方建议,WTO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更为充分和有效的法律和专家援助,并对发展中国家免除或减少诉讼费用,以使其充分地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来遏制贸易保护主义,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权益。
总之,尽管WTO规则及实施机制尚未完善,难以成为遏制贸易保护主义的速效药”,但WTO为国际贸易提供了基本的秩序、公平及可预见性,未来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仍需要多边规则的引导和规范。在当前的形势下,加强WTO的规则和纪律,进行更加公平与开放的贸易,将是应对金融危机蔓延、抵制贸易保护主义的一项重要的保障措施。
注释:
①北京WTO事务中心.北京WTO事务中心年度研究报告[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6.
②参见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2010-11-08].WWW·cacs·gov·cn·
③任勤.WTO框架下的贸易保护问题研究[M].重庆: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75.
④苑涛.WTO贸易救济措施[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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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的定义篇6
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形成背景
20世纪70年代以后,传统的贸易保护手段受到国际贸易规则的限制,尤其是进入90年代以来,随着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结束及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国际贸易趋向自由化,各种关税壁垒被逐步削减、非关税壁垒逐步被取消,传统的贸易保护手段越来越受到国际贸易规则的限制和约束。突破传统的贸易保护手段,寻求新的贸易保护措施已成为必然。新贸易保护主义在此背景下诞生,它是一种新式贸易保护主义,其目的仍是鼓励出口,限制进口。新贸易保护主义是在新的全球贸易条件下,寻求以新的形式规避多边贸易制度的约束,实施贸易保护,以保护本国就业,维持本国在国际分工和国际交换中的支配地位。新贸易保护主义方式从奖励出口和限制进口向支持和保护国内产业延伸,保护范围从货物贸易向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领域延伸。与传统贸易保护主义相比,新贸易保护主义具有保护的隐蔽性、范围的广泛性、影响的双刃性、手段的多样性、技术的复杂性等特点。它与传统贸易保护主义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它主要以绿色壁垒、技术壁垒、反倾销和知识产权保护等非关税壁垒措施为表现形式,通过贸易保护,达到规避多边贸易制度约束,适应本国政治目标,保护本国经济和就业增长,维持在国际竞争中的支配地位。
2008年由美国金融海啸引起的全球金融危机使得当下的新贸易保护主义之风有愈演愈烈之势,对经济对出口有很大依赖性的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产生了巨大的不利影响。
2009年3月16日,澳大利亚外商投资审核委员会(foreigninvestmentreviewboard)公告称:就中国铝业公司195亿美元增资力拓的交易案,审查期限将再延长90天。3月27日,澳大利亚财长韦恩·斯万(wayneswan)表示,出于国家安全方面因素的考虑,中国五矿集团对oz矿业的收购若包含prominenthill铜金矿资产,交易将不予以通过。一桩普通的商业收购最终以国防安全的理由被否,中国五矿集团对澳大利亚矿业巨头ozminerals公司高达18亿美元(26亿澳元)的收购遭澳大利亚政府否决。澳大利亚财长韦恩·斯万的声明再度重燃了目前在全球逐步升级和加剧的贸易保护主义纷争。在美国众议院2009年2月份通过的《2009美国复苏与再投资议案》,“buyamerican”(买美国货)这一条款赫然在列。新贸易保护的手段林林总总,但其特征却有迹可循。
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特点
新贸易保护主义主要兴起于发达国家,以高新技术的发展为载体,以技术壁垒为核心,体现出更复杂、更隐蔽、更歧视、范围更广的新特征和健康、安全、环保等新内容向着多边贸易规则发展的动态趋势。2008年美国金融海啸引发的经济危机,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断陷入其中,时至今日,金融海啸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加深了经济危机的深度和广度,全球进入经济衰退的国家名单越拉越长。这次经济危机引发的贸易保护主义与传统贸易保护主义相比具有一些新的特点。
涉及范围广。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过程中,新贸易保护主义具有全球性。在市场经济体制共识基础上的经济全球化,通过金融、贸易、服务把世界各国结合在一起,国内外市场日益融合,经济发展正传递和经济危机的负传递加快。在美国带有贸易保护主义色彩的“买美国货”条款的示范下,可能引燃全球性的贸易保护主义之火,几乎所有国家都不能置身局外。保护商品的范围日益扩大。传统贸易保护主义保护的是幼稚工业、弱小的新兴工业或与国内就业密切相关的行业,主要涉及传统货物与农产品。新贸易保护主义除了坚持对传统的幼稚工业、弱小的新兴工业的保护,还把保护范围扩大到新兴服务业、高技术产业以及知识产权等领域,而且实施贸易保护的国家由以前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发展为当下的以发达国家为主的世界大部分国家。目前,可以说受到保护的商品已经涉及各个行业,被保护的商品不断增加。
区域化和集团化。新贸易保护主义正逐步向区域化和集团化方向发展,随着国际经济竞争的日益加剧,一些国家纷纷结成各式各样的经济贸易组织,区域化和集团化趋势加强。新贸易保护主义不再以国家贸易壁垒为基础,而趋向区域性贸易壁垒,即由一国贸易保护演变为区域性贸易保护。显而易见,区域化和集团组织具有天然的排他性和贸易保护性,组建区域性经贸集团一方面可以实行内部自由贸易以促进内部经贸的发展,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对外构筑贸易壁垒,抵制贸易对手的入侵,保护成员国的市场。同时可以凭借组建经贸集团力量抗衡和抵制外部国家的报复与竞争。在当今世界上,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安第斯条约组织、东盟、西非共同体等经贸集团遍布全球。据世界银行统计,截至2004年,全球已有174个国家(地区)至少参加了一个区域贸易协定(rta),只有12个岛国(地区)没参加任何rta。它们几乎无一例外地在内部实行自由贸易而对外实行严格的保护,从而严重削弱了世界范围内的贸易自由化。
利弊双刃性。新贸易保护主义是一把双刃剑。由于科学技术、资金和检验能力的相对落后,在兴起的新贸易保护主义面前,发展中国家将处于被动和弱势地位。无论是反倾销、反补贴还是技术性贸易壁垒,都不同程度存在着发达国家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歧视问题,有时公然违背了发展中国家加入wto法律文件中有关措施启动的前提条件,严重违反wto一贯倡导的公平贸易原则。比如我国一些日常用品进人美国市场时,美国常常夸大事实,认为对其构成市场威胁,单边采取反倾销措施。而且在多边贸易体制内部,形成了发达国家一直控制和操纵多边贸易体制,对多边贸易谈判规定自己的目标,强迫发展中国家接受对其不利的条件。正在兴起的贸易保护主义将从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蔓延,使发展中国家受到重创,但在经济全球化传递机制加速的情况下,又会出现反向作用,成为发达国家的“飞去归来器”,陷入谁都保护不了的局面。
形式隐蔽性。传统贸易保护无论是数量限制还是价格规范,相对较为透明,人们比较容易掌握和应对。而新贸易保护主义则不同,其隐蔽性极强。以经常被使用的贸易保护手段技术性贸易壁垒为例,它的隐蔽性在于国际贸易规则上没有被禁止,为了保护环境、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基本安全、防止欺诈行为等合法目的,wto赋予了成员国可以制定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权利。成员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利用这项权利制定各项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来保护其国内产业和市场,以形式上的合法性掩盖其贸易保护之实。
方法复杂性。新贸易保护主义涉及的多是技术法规、标准及国内政策法规,它比传统贸易保护主义中的关税、许可证和配额复杂得多,涉及的商品非常广泛,评定程序更加复杂。比如,发达国家采用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形式多样,每一种形式本身都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并形成一个复杂的体系。以产品质量认证为例,产品质量认证包括安全质量认证、性能质量认证、卫生环境质量认证。产品质量认证是国际上通行的用于产品质量评价、监督产品质量管理的有效手段。出口产品只要加贴了这种标记、标志,就等于获得了产品安全质量信誉卡,就容易被海关、进口商、经销商和各国的消费者接受。而以产品质量认证为形式的贸易保护手段则很难被分辨或指责。难于判断名义繁多的贸易保护主义手段难于判断正当还是不正当。
面对新贸易保护主义
我国政府应采取的对策
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盛行加大了我国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难度,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我国外贸发展外部环境的恶化。来自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信息显示,截至2006年,我国已连续13年成为世界上遭受反倾销调查和被实施反倾销措施数量最多的国家。可以说,在全球贸易保护主义阴云下,我国已成为世界贸易保护主义的最大受害者。为应对新贸易保护主义对我国的影响,我们可以从政府和企业两个方面分别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建立,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构建以我国为中心的区域经济集团。在世界区域经济一体化不断强化的今天,完全靠单打独斗已很难适应,我国应充分利用作为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重要成员和东盟的主要对话国,应实质性地发展同成员国间的经贸关系,加快同东盟一体化进程,提高本国的竞争实力和在国际谈判中的地位。同时,我国应最大限度的团结广大发展中国家,利用一切可能的公开场合,积极开展维护自身利益的活动。
增强环保意识,运用环保壁垒维护我国正当利益。为了保护我国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必须采取措施,一方面,从自我做起,增强环保意识、紧跟国际标准发展绿色市场、提高产品竞争力,团结国际力量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抵制发达国家利用绿色壁垒采取歧视政策,减少绿色壁垒对我国出口带来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我们要充分利用绿色壁垒保护国内市场,对从外国进口的产品进行适度的限制。要制定一套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环保法规和标准,严禁国外不符合我国环保法规和标准的商品流入我国。
充分利用wto协商机制,维护我国(企业)合法权益。坚决反对任何国家针对我国实施的歧视性政策,一旦发生贸易摩擦,政府应充分利用wto解决双边和多边贸易纠纷的协商机制,帮助国内企业维护正当权益。面对一些国家对我国反倾销和采用保障措施调查,有的国家滥用技术标准、环保标准、卫生标准、劳工标准限制我国产品出口,甚至个别国家利用“特殊条款”对我国制造麻烦等情况,要掌握运用国际通行规则处理贸易摩擦和贸易纠纷的能力,改善贸易环境,规范市场秩序,增强产业、企业和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迎接国际竞争的压力和挑战。尽快建立反倾销诉讼基金,鼓励企业积极应对国外对我国的反倾销诉讼,改变我国遭遇国外反倾销诉讼时无人应诉或应诉者寥寥的被动局面。
加强对西方国家贸易保护政策、法规及技术性贸易壁垒等的研究,及时向相关企业通报有关信息,引导企业避开贸易壁垒。政府应组织专门的人力和物力,加强对发达国家贸易保护政策和法规的研究。研究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反倾销调查体系和绿色壁垒体系,认真总结国内外企业突破贸易保护的经验和教训,建立国外贸易保护的数据库。及时搜集世界各国的技术标准法规的变动信息,动态监控及预测出口商品遭受技术壁垒的状况,建立相应的国外贸易技术壁垒数据库,并及时向相关企业通报并预警信息,帮助、指导国内企业突破国外新贸易保护主义的障碍。
统一国家标准,建立健全适合wto规则的法律制度和壁垒体系。针对我国产品质量标准种类多、门槛低、不规范的事实,政府应借着入世有关法规大调整的有利时机,尽快调整、制定与国际标准相一致的国家标准。积极借鉴学习欧美发达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研究欧盟和加拿大等国反倾销、环保条例,建立健全适合wto规则的法律制度和有中国特色的壁垒体系。作为发展中国家,在不违反wto规则的条件下,充分利用传统的关税,特别是新兴的贸易保护手段来保护我国市场,求得贸易领域的持续、稳定发展。
采取的对策
加强学习,掌握规则。我国企业特别是出口企业应全面、准确的学习理解wto规则,只有全面了解了国际上通行的贸易程序和法律规则,才能面对不同的贸易保护主义有的放矢,泰然处之。在国外对我国产品的反倾销案件裁定结果中,我国企业是“输多胜少”,就是因为没有熟练掌握运用wto游戏规则、国际贸易规则等。所以企业要参与国际竞争首先要学习、了解透《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反倾销协议》等文件和协议,把握各种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的实质,以便在国际竞争中合理、合法地保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