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新政篇1

关键词:

无论在国外还是国内,房地产业都毫无例外地被视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产业,在国计民生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住房公积金又是房地产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主要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义、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情况及配合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措施等方面,来阐述住房公积金在房地产经济中所发挥的作用。

一、住房公积金的概念及意义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它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专用性的特点。

住房公积金有两大功能:住房保障和住房金融。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强制实行、定向使用的个人住房基金,通过个人缴存、单位资助和长期储蓄的方式,不仅增强了职工解决住房的能力,降低了职工购房还贷的压力,同时也调整了职工的消费结构,确保了职工的住房消费支出;有利于保障性住房资金的积累和周转,使政策性住房贷款有了可靠的资金来源,更有利于缓解房地产市场住房消费需求,抑制房地产市场价格过快上涨,解决中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问题。

二、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在实际提取业务中,职工因该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占了绝大比重。以徐州市为例,从2005年至今,每年职工用于住房消费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占当年提取总额的比重都在70%以上,06年和09年将近达到80%。

(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金融是房地产市场发展不可缺失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住房金融是否根据政府特殊的政策举办,是否可以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可以将住房金融划分为政策性住房金融和商业住房金融,我国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主要是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而住房公积金贷款又是政策性住房金融的最直接体现。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也不断创造出历史新高,可以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额是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的晴雨表,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波动而变化。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明显低于各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成为了绝大多数购房者的首选,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所有住房贷款中所占的比重也相对较大。以徐州市为例,2009年末和2010年末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分别为64.77亿元和82.86亿元,全市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分别为127.95亿元和187.73亿元,住房公积金贷款占全市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比重分别为50.62%和44.14%。至10年末,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比例为86.90%,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的使用率已经高达92.16%。

从以上各项数据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在房地产经济的发展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可以说是举足轻重、功不可没。

三、住房公积金在房地产市场调控中所采取的措施

(一)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率和保障范围,住房公积金政策向中低收入者倾斜,使广大缴存职工都能享受到优惠政策。

建设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于2005年颁布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已将缴存主题扩大到包括城镇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因此,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大归集力度,把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性住房融资功能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要兼顾公平,让更多的人享受到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二)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充分发挥调控作用。

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要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市场发展趋势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尽可能地发挥住房金融在房地产经济中的杠杆作用。

在房地产市场过热时,为了抑制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应采取紧缩的贷款政策,要提高贷款门槛,降低贷款最高额度,缩短贷款期限,提高贷款基准利率,减少贷次数。

在房地产市场过冷时,要采取适度宽松的贷款政策,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要降低贷款门槛,提高贷款最高额度,延长贷款期限,降低贷款基准利率,增加贷款次数。虽然贷款政策相对宽松,但一定要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用途,防止骗贷、套贷行为的发生。

住房公积金作用的发挥应积极与相关税收、信贷等政策协调配合,使住房公积金贷款趋于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提高住房公积金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敏感度,使房地产市场保持健康有序的良好发展态势。

(三)加大住房公积金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提高资金利用率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按照规定提取过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以后,剩余部分将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同时,为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并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银监会七部门于2009年10月联合印发了《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使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利于缓解房地产市场供给不足导致的房价上涨,有利于带动住房投资和消费,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有利于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推动实现“住有所居”目标。

在二十年的发展过程中,住房公积金为解决职工住房难、推动住房货币化进程、促进住房信贷机制完善、支持国家宏观调控和住房体制改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诸如缴存比例不科学、覆盖面偏低、各地发展不均衡、缴存金额巨大但金融监管力度不足等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需要对住房公积金制度不断进行改革、完善和创新,真正发挥其在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住房保障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3、《房地产金融》,洪艳蓉等著,北京大学出版社;

公积金贷款新政篇2

目前,全市城镇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已进入最重要的实施阶段,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力度,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的职能作用,是有效解决城镇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短缺问题,强力推进城镇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的有效措施。各县区政府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职能,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力度,全力支持城镇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作为当前一项十分紧迫而艰巨的政治任务,按照市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全面落实省、市城镇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各项政策,优化管理机制,加快自身建设,不断增强服务功能,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城镇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主力军的作用,进一步为全市灾后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提供贷款支持,全力推动全市城镇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序开展。

二、强化工作措施,切实加大住房公积金在城镇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中贷款支持的力度

各县区政府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部门要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管理的原则与要求,密切结合本县区实际,认真分析研究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城镇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办法与措施,及时高效地开展贷款支持工作。

(一)加强住房公积金统筹,保障城镇居民住房重建贷款资金需求。各县区政府及财政、住房公积金、委托发放贷款的金融等部门要按照城镇居民住房公积金征缴办法和城镇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公积金贷款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资金统筹征缴,壮大公积金归集总量,合理调度县区间资金配置额度,有效保障城镇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贷款资金需求。

(二)坚持原则与灵活统一,适当放宽城镇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公积金贷款条件。市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从城镇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大局出发,按照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坚持原则与灵活相统一,适当放宽城镇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全力支持重建工作扎实开展。

1、放宽贷款范围。一是对因地震造成自有住房中等破坏或严重破坏、倒塌,灾后已领取政府发放的住房毁损补助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按照“属地、自住”原则,在重建自住住房,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含限价房)时,将领取的住房重建补助资金全部用于购(建)房首付款后如有缺口,可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二是对因地震造成自有住房受损,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为维修加固后可以居住,已领取当地政府发放的住房加固补助资金并对房屋实施维修加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申请用于加固维修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2、放宽贷款额度和还贷期限。符合上述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城镇居民住房重建户,重建自住住房,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含限价房)的,可申请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最长期限为10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加固维修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最长期限为5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3、放宽贷款优惠政策。一是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由连续24个月方可申请贷款的规定,放宽为连续缴满12个月。二是购买自住住房的将购房首付款比例由原来的40%放宽为30%。三是对即将退休的职工,根据其信用和收入状况,将贷款期限放宽至退休后五年,同时将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延长至退休后五年。

(三)坚持集中突破,将有限的住房公积金资金用于城镇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一是要坚持集中有效突破的原则,在城镇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最后实施阶段,适当限制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正常贷款,将有限的住房公积金资金用于城镇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确保重建工作全面完成。二是要严把重建户贷款审核关。为提高城镇居民住房公积金效率,使有限的住房公积金支持城镇居民住房重建困难家庭,各县区政府要对重建户贷款严格审核把关,对家庭经济状况好,完全有能力开展重建住房的重建户,原则上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家庭经济状况一般,但具有一定的住房重建能力的重建户,应给予适当数量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家庭经济状况较差,但有住房重建意愿的重建户,应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给予倾斜照顾。三是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城镇居民住房重建户,只能以家庭为单位在原住房所在地购买或自建自住住房时,享受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四是由各县区政府最终审核把关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申请贷款的城镇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户花名册及贷款额度(市直单位贷款的职工花名册及贷款额度由武都区政府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照贷款程序予以办理。

公积金贷款新政篇3

月1日起,房地产市场政策的大变化无疑成了市场关注的一个焦点,许多城市的房产新政正式出台。楼市是一个政策市。随着10月22日国家权威部门一系列政策组合拳的出台,上海、南京、福州、武汉和南昌等地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激活楼市的政策。

这次新推出的房产政策力度不小,其关键点就在于激活自住需求,而首次置业无疑是其中最大的受惠对象。根据央行政策,首套房购买者可以享受到两大好处:一是只要是普通住宅的购买者,首付比例都可降为20%;二是按揭利率可最低下浮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另外,首次购买90平米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统一下调到1%。而除了“国家版”的政策之外,各个城市更是出台了鼓励首次置业的“地方版”政策,让购房者切切实实尝到了甜头。对此,日前摩根大通的研究报告称,中国出台刺激房地产市场的政策不仅必要,而且是促进内需增长最关键的措施之一,而这些措施旨在鼓励首次置业者,他们成了这次政策最主要的着力点。

购房者对这一政策的变化是心知肚明的,近一阵在上海等城市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前去办理“首次购房证明”的购房者出现了久违的排队现象,进一步显示了其在当前市场上所引发的关注度。其实纵观这些年来房地产市场政策的变化,首次置业始终是受鼓励的对象,这也为我们把握政策的脉络搭建了一个清晰的角度。

利好诱发购房机会

契税减免、利率下调、首付降低……在一系列优惠政策的诱惑下,像李辉这样的购房者终于有些按奈不住了,他准备在这几个月到房地产市场转转,看看有没有出手时机。李辉说:“现在有这么多有利房地产市场的政策出台,对于我们购房者来说也应该多多留意市场的变化,不要忽视政策利好带来的购房机会。毕竟根据我自己的情况,买房不可能等太久,这些政策增添了我的信心。”

其实,此次房产新政的出台是与整个经济大环境息息相关的,美国“次贷危机”引发了一场席卷全球的金融风暴,这也给中国经济带来了非常巨大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启动内需无疑是当务之急,而房地产无疑成了急先锋。现在有种种迹象表明,2009年我们面临的经济形势可能会更加严峻,这也决定了有关方面可能会进一步推出鼓励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政策,也将给购房者带来更多的实惠。

那么,未来还可能会有哪些政策出台呢?总体来看,值得关注的有这样几点:首先,“购房退税”是否会重出江湖,“购房退税”是1998年在上海房地产市场低迷的情况下出台的,但其实这种优惠政策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一直存在,在那里购房都能享受到退税优惠;第二,购房财政补贴是否会全面启动,目前在西安、南京、扬州等城市,已经开始执行这项措施,其是否会全面铺开就值得大家进一步关注;第三,购房入户是否会大面积展开,购房送蓝印户口这类优惠政策此前在上海也曾实施过,这对刺激楼市具有相当大的作用,目前一些城市已经开始逐步运用此项措施。还有对“改善型”普通住房究竟如何定义也是个相当关键的焦点,其中主要涉及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和银行两个层面,对此购房者也可进一步留意。

而从市场的角度来看,房产新政的出台虽然难以改变楼市短期调整的态势,但是其作用将会慢慢地显现出来,对于购房者来说就要把握市场低迷期的购房机会,因为这样的阶段往往是淘房的好时机。

买房策略以变应变

政策在变,投资者买房手段也应该以变应变。从这些政策的着力点来看,我们可以发现这样两个关键词:一是首次置业;二是普通住房。所有的政策措施都是围绕着这两个范畴展开的,由此我们的购房策略可以以此为基础,在当前紧紧把握这样三点:

一是紧盯普通住房,在当前的市场情况下特别要留意那些“非转普”的房源,随着各地普通房标准的出台,其所涵盖的范围大大增加了,这也给了我们更多选择的机会。换句话说,我们购房应该以普通住房作为首选,这样即使未来政策发生变化,仍然可以避免成为被“打压”的对象。

二是用足政策上限,其别是要对梯级购房策略进行调整。此前我们一直强调买小换大的梯级购房策略,但在目前的政策背景下,如果在首次置业时过于保守,接下来换房容易进入二次置业的“陷阱”,极易受到政策的限制。所以,在首次购房时应该根据自己的能力,尽量多地满足实际的居住需求,充分享受首次置业政策所带来的实惠。

三是力降利息成本,根据当前的政策,巧用公积金贷款无疑是最佳的手段。目前公积金贷款利率进一步下调,从10月27日起,5年期(含5年)公积金贷款利率从4.32%下调至4.05%,5年期以上公积金贷款利率从4.86%下调至4.59%。以上海为例,如用足80万元贷款,贷款年限为20年计算,如果按等额本息计算法计算,贷款购房者每月还款额为5100元,每月要比商业贷款(7折优惠,利率为5.04%)少还197元。应该说其中的实惠不少。

为改善购房支招

目前,政府对于改善型住房的界定还不明确,所以,还应根据细则颁布的内容再作应对打算。当然,这也并非意味着当前就无法改善自己的居住条件,如果将改善型住房还严格与“首套房”政策挂钩的话,问题便迎刃而解了。普通购房者可以有以下两种选择:

一是以普通房换普通房。这种模式的具体操作办法是先卖掉旧房,再购入面积比原来大但仍属于普通住房的房子,这样仍能享受购买第一套普通住房的政策优惠。政策对卖出惟一一套自住房之后,再次买入普通住房的还是有很大的优惠。

二是地段换大房。这种模式要求以好的地段来换大房。比如先卖掉市中心区域内的旧房,然后分两步买入地段等级下降一些的一大、一小两套普通住房,先买入大房,由于这套房子可划入首次购房范围,可在享受首付二成的优惠条件下,还能争取公积金和商业贷款方面的优惠。办妥第一个步骤之后,再购买另外一套小房,争取全额支付,不使用贷款,以免因为被列入第二套房而徒增购房成本。

降低利息成本的途径

购房依靠住房公积金贷款,能让购房者轻松不少。对于普通购房者来说,依靠自己的力量,一次性支付房款存在不小的难度,因此向银行申请住房按揭已成为购房者的首要选择。一般情况下,居民购房申请按揭贷款有两个选择,一是申请商业贷款,二是申请住房公积金与商业组合贷款。如果能够申请到尽量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肯定能够让购房成本降下来,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相比,利率方面存在较大的优势。

央行最近一次下调之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5年期以下利率为4.05%,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调整为4.59%。就中长期贷款来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比最大限度下浮至基准利率0.7倍的利率水平,还要低0.45个百分点。对于同样一笔40万元的按揭贷款,以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款,商业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之间每月还款额相差98.6元

还有一个不可忽略是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的调整。据了解,目前北京和上海下调了购买普通住房的首付比例,由原来的30%调整至20%。此外,南京、武汉、成都、郑州等城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也下调至20%。

除了少数情况外,各地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并未调整,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申请条件与原来相比,几乎没有变化,总体来看,既未放松,当然也没有从紧。不过,某些特殊情况还是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如上海对于申请贷款总额80万元,要求申请人除了符合住房公积金缴存、还款能力等条件外,还必须是第一次购买自住房,且以户为单位申请(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同户成员共同参与贷款)。如北京对申请总额为78万元,也要求借款人必须的信用等级为最高的AAA级。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地区推出了一些新的举措,如放松借款申请人的年龄限制,北京贷款期限最长可以计算到借款人70周岁;或者实行异地贷款,如在其他城市缴存公积金在成都可以买房,也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实施商业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如温州市对符合条件的购房者,允许其将商业贷款转办为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达50万元。

灵活运用新政省钱

根据政策的变化,如何灵活运用政策,并根据政策的调整达到减少购房成本的目的,这需要购房者根据自身的特点,并结合当地的政策特点认真研究。《科学投资》在此推出几个办法,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提前还清贷款

在北京,如果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二次购房时能否享受到首次申请贷款的优惠政策呢?答案是可以的,但需要还清贷款。按照北京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借款人在第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后,就可以申请第二笔公积金贷款,因此公积金贷款不存在二套房提高首付或利率的问题。至于第一套住房要不要售出,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因此购房者可以灵活调整,在这点上与享受下浮基准利率0.7倍的商业贷款优惠措施有所区别。

家庭成员巧帮忙

为了能够获得更高额度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尝试家庭成员组合申请贷款。如上海规定,与在一起居住满一年以上的直系血亲,共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达80万元。因此有专家建议,可以让与自己同住的父母、子女等一起申请房贷,贷款额度比个人要高得多。

当然,还有一个方式就是利用直系亲属的公积金来冲还贷。如福州公积金新规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人购房时可提取本人配偶及同在一户的贷款人本人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早早备足缴存余额

在上海,对于希望获得个人最高30万元贷款的改善型购房者来说,必须先做好准备,因为根据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缴存余额必须达到一定金额,才有可能足额申请贷款。上海规定,基本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缴存余额达到了7500元,就可以获得3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但是不要小看这7500元的缴存余额,因为对于一般的家庭来说,只要还在还贷过程中,每月缴存的公积金资金都会自动用于冲还贷,余额所剩无几。因此这个时候要做的就是停止冲还贷,而改用现金还贷,使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沉淀下来。

尽量转办“商转公”

如果能够将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因为两者之间的利率差,这无疑能够让购房者省下一大笔开支。假如某温州市民早前购置商品房时,按基准利率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50万元,分20年还清,目前其商业性贷款还剩40万元;若申请转贷成功,该市民每个月可减少600余元的利息支出。此外,辽宁鞍山市也实施了同样的措施。

公积金贷款新政篇4

一、进一步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政策扶持力度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初衷是为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更好地解决“三农”问题和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由于其服务对象及目标的政策性较强,因此,给予小额贷款公司一定的税收减免等扶持政策是非常必要的。但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特殊的身份定位,不但无法与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一样获得财政补贴、享受农村金融机构的多项税收优惠政策,还要承担30%多的税负。高税负使小额贷款公司运营成本提高而盈利空间缩小,有些小额贷款公司甚至处于亏损状态,极大地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同时抬高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放款利率,减弱了经济收入较低人群的贷款需求;高税负也降低了股东回报率和员工的薪酬福利水平,从而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鉴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由地方政府负责,建议地方政府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参照国家对农村信用社等涉农金融机构的相关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在税收减免和财政补贴等方面给予适当扶持,使其降低运营成本、提升盈利水平。

二、建立小额贷款的激励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

(一)建立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小额贷款的激励机制

现有政策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并提出发放小额贷款的具体要求,然而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额度与营业费用成反比关系,即发放越小额度的贷款,则营业费用率越高,盈利能力越弱。有些小额贷款公司为了降低管理成本发放大额贷款,有的单笔贷款额度高达几百万甚至上千万,有明显的垒大户倾向。有限的资金和高额的单笔贷款额度,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难以惠及微小客户,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为了激励小额贷款公司下移目标客户群体,可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提高融资杠杆比例等政策,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小额贷款,对真正服务微小客户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政策激励。此外,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支持创业、创新类贷款以及绿色信贷也可采取政策激励,从而使小额贷款公司更好地履行其社会责任。

(二)建立涉农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由于受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面临的风险较大;同时,涉农贷款具有小额、分散、贷款成本高、管理难、费用大等特点,造成小额贷款公司发放涉农贷款的积极性不高。建议建立涉农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设立风险补偿基金,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三农”发放贷款,当贷款因遇自然灾害、突发性市场风险等不可抗拒的风险而发生损失时进行一定的补偿。设立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从而鼓励其加大对“三农”的贷款支持力度,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

三、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

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且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同时还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只贷不存”、杠杆比例低以及融资渠道狭窄,造成小额贷款公司后续资金来源不足,不但抬高了贷款利率,也影响其业务的进一步拓展和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建议放宽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比例限制,并拓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具体办法是:放开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比例限制,由小额贷款公司和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确定融资金额;积极鼓励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基金,给予股权投资或者债权投资,以壮大其资金实力;积极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债券或上市,通过资本市场融入资金;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在地方产权交易市场融资;尝试推进小额信贷资产证券化。

四、进一步放宽主发起人持股比例限制

《指导意见》规定: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政策对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作出进一步规定,如辽宁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49%;其它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10%”。对持股比例的限制反映出政策制定者试图通过股权分散化来降低大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从而形成股东间相互制衡的关系,提高小额贷款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但股权分散也有一些弊端,如经营策略分歧、搭便车现象、投资回报率低等。大股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介入程度较高,还要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者和其他股东负责,但大股东的实际收益与承担风险并不一致,因此股东很容易丧失积极性。小额贷款公司设立要求产生的众多小股东也会产生搭便车现象,对股东责任相互推诿,影响公司治理,对公司价值形成负面影响。

2012年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进一步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四项政策措施,提出了进一步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等一系列建议,这也为小额贷款公司股权结构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指导与方向。建议进一步放宽主发起人与其关联方持股比例的限制,优化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结构,从而提高大股东的投资回报率,提高其投资积极性,有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经营。

五、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创新产品和服务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单一,主要经营贷款业务,贷款利息收入是其唯一的获利手段。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仅靠贷款业务使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压力加大,贷款的利润不足以吸引股东更多的投资;另一方面,单一业务也难以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使小额贷款公司不能更好的履行客户责任。应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创新产品和服务。一是贷款品种创新,可推出循环授信小额贷款、委托贷款、票据贴现等;二是循序渐进开展一些中间业务,如个人理财、信息咨询和业务等;三是创新小额贷款业务流程,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公积金贷款新政篇5

为了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健全监督机制,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12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

(一)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按照潜房委发[20*]3号文件规定,目前,我市单位和职工执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职工个人工资总额的6%—10%,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从20*年1月1日起,有条件的单位(含中央和省直管单位),可以由原来单位和职工个人各缴存职工工资总额的6%—10%提高到6%—15%。

(二)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用于住房消费的工资性收入,各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存,凡过去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应迅速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本单位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帐户设立手续;新设立的单位及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的,应于30日内分别办理公积金的缴存、变更或注销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分别办理帐户设立、转移或封存手续。单位录用职工的,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帐户设立或转移手续;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开始缴存。

(三)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已逐渐步入正规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各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就近指定的银行网点办理缴存手续,在市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开设帐户的,可在会计核算中心直接办理转帐手续后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换取收据。

二、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一)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户专用,职工个人确需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应按《条例》规定并提供相应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严格审批后方可提取。严禁违反《条例》规定提取公积金挪作他用。

(二)积极开展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凡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其职工可根据《条例》和《*市职工个人贷款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贷款。贷款实施以下两种方式:

1、住房公积金余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5—8万元,贷款时限1—8年,每月定时等额偿还本息,贷款利率1—5年为3.6%,6—8年为4.05%。今后贷款利率随着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而调整。

2、房屋抵押工资卡质押担保贷款,即将贷款人(指实行工资卡发放工资单位的职工)的住房进行具有法律效力评估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贷款人签订房屋抵押合同和工资卡质押合同。同时,贷款人依法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并将其工资卡和存折移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管。然后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与贷款人签订贷款协议,发放贷款。贷款额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0%发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贷款最长时限不得超过10年,贷款利率1—5年为3.6%,6—10年为4.05%,今后贷款利率随着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而调整。受委托银行按照贷款协议的规定,每月定期定额从贷款人工资卡上划转资金偿还贷款本息,至其贷款全部偿还完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工资卡及存折归还贷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法人及分管负责人责任制,谁审批,谁终身负责,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零风险。

(三)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营运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做到手续完备、帐目清楚、数据准确,切实保障住房公积金储存安全、正常营运和有效增值,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及缴交单位与职工的监督。

公积金贷款新政篇6

一、加大县域信贷投放力度

1.科学制定县域信贷规划。全市各金融机构要结合本行(社)实际,按年度科学制定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信贷规划,明确县域信贷投放的指标和投向重点。按中央关于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政策要求,确保县域新增贷款占本行各项新增贷款的比重稳步提高,力争年年末全市金融机构县域余额存贷比达到以上。各级人民银行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62号),对考核达标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将按低于同类金融机构正常标准个百分点执行。

2.切实增加县域信贷投入。各金融机构对县域分支机构要合理扩大信贷管理权限,优化审贷程序,简化审批手续,建立县域信贷投放的正向激励机制,调动基层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各类金融机构和专业贷款组织可通过委托贷款、转贷款、银团贷款、协议转让资金等方式加强县域信贷业务合作。人民银行要加大对金融机构增加县域信贷投放的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对县域金融服务开办较好、信贷投放较多且信贷资产质量较高的金融机构,可通过安排再贷款、再贴现等方式,拓宽其资金来源,提高其县域信贷投放的能力。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引导县域内金融机构将更多资金用于当地贷款。对新增贷款超过新增存款的部分,由县市区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县市区制定。

二、突出县域金融支持重点

3.支持推进农业现代化。大力支持发展农产品深加工,积极引进、培育一批竞争力强、带动面广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延伸农产品加工产业链,积极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促进农业向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发展,实现部级农业产业化企业零的突破。各县域金融机构每年至少要分别对接扶持家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4、突出对县域新型工业化的金融服务。一是支持主导产业发展。全市金融机构要主动与处于支配地位,和其他产业关联度高、比重大,具有较大增长潜力和综合效益的主导产业对接,主要包括具有当地特色、占地方经济总量以上的产业集群和行业,为其提供配套金融服务。要大力支持煤矿机电、电子陶瓷、有色金属、特色旅游等辖内主导产业的发展壮大,延伸产业链条,提高产品附加值。二是支持县域小企业发展。全市金融机构要将符合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以及有市场、有技术、有发展前景的小企业单独列出名单作为重点支持对象。农业银行要充分利用微企简式贷款、小企业自主可循环贷款等产品,建设银行、中国银行要继续推进小企业贷款中心建设和“信贷工厂”贷款模式运用,切实提高小企业贷款审批效率,努力为县域小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5.确保对县域城镇化建设的资金投入。全市金融机构要以县域城镇化建设为契机,积极支持县市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支持重点集镇、农村道路、供水、供电、通信、广播电视、沼气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支持县域社会事业发展,提升农村文化设施、医疗条件和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水平。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以“市场工程”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为重点,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为“三农”服务的日用百货、农业生产资料配送中心,以及县、镇、村三级连锁超市,搞活农产品流通体系。

三、不断改善金融服务水平

6.积极推进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全市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认真总结提炼信贷新产品和新服务,适时推广运用。工商银行的动态商品质押贷款,农业银行的“农户联保+合作社资金担保”贷款模式,中国银行的“信贷工厂”模式,建设银行的小企业联贷联保贷款,邮政储蓄银行的“大学生村官”贷款,省农村信用联社办事处的亲友抱团贷款(县农村信用联社)、集镇商铺贷款(县农村信用联社)、运单质押贷款(冷水江市农村信用联社)等种经过试点后比较成熟的新型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必须于年内完成在本系统内推广运用。年内,将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对全市县域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进行总结表彰。

7.完善县域支付服务体系。一是努力拓展县域银行卡业务。各县市区政府部门要推动行政收费、公务卡支付改革试点,尝试纳税、规费以及工商行政等收费窗口使用POS刷卡;县市区政府及工商、税务和人民银行县市支行等职能部门要加强横向联动,共同推进县域用卡环境优化,通过多种手段鼓励商业门店安装POS系统;县域商业银行要以宾馆、餐饮、娱乐、医院以及百货购物等消费场所为主要目标客户,结合衣食住行,在当地口碑好、人气旺、消费量大的特色消费场所有针对性地拓展消费商户,布放POS机具。到年,辖区内县域人均持卡量增长,ATM、POS及电话支付终端布放数量增长以上。通过两到三年的努力,在辖区内农村地区基本实现“人人都有银行卡、村村都有POS机、乡乡都有ATM、县县都有一条街(刷卡无障碍一条街)、处处都能办支付”的目标。二是大力推广电子银行服务。各县域金融机构要组织电子银行产品营销队伍到县域繁华商业区、农贸市场、密集社区、集镇中心等地方进行路演和扫街式营销,扩大县域城乡居民对电子银行产品的认知度;积极开展“电子银行进乡镇”活动,围绕乡镇政府、乡镇学校和乡镇企业组织开展电子银行产品客户体验活动,普及电子银行产品知识,扩大服务半径,让基金、债券等低风险理财产品借助电子产品渠道下乡村进农户,为广大农民提供一个方便快捷实惠的投资理财渠道。三是积极开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推进农村支付环境建设,方便持卡人在助农取款服务点持借记卡利用POS或电话支付终端办理小额取款业务。人民银行应加强同政府部门的沟通、联络,争取其支持,在年内组织各涉农金融机构,选择-个自然村开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试点工作,首先应重点发展农资批发部、农村医疗诊所、农村通信资费代收点等一些现金收入较固定的特约商户为助农取款服务点,并保证每个服务点日均取款业务在笔以上。

9.加快发展县域涉农保险业务。依托地方各级政府,推动全市保险部门出台配套扶持政策,落实贷款风险补偿,积极搭建信贷支农服务平台,促进全市农村金融创新服务产品质效提升。全市各保险公司要稳步扩大农业保险区域覆盖范围和试点品种,巩固发展水稻、棉花、能繁母猪等广泛开展的险种,加快推进森林保险试点,推动全市农房统保工作进程;进一步加强银保合作,探索开展农户和中小企业小额信贷保证保险试点。要研究涉农保险的新情况、新问题,制订相应的激励政策,支持保险机构开发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新的涉农保险业务。

四、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10.培育和引进新型金融机构。一是要积极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建立,争取人民银行、银行监管部门的支持和配合,进一步扩大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试点范围,增加试点数量。扩大金融机构对县域经济的覆盖面,两年内争取每县市区设立家村镇银行,引进至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在设立分支机构,完成星区和县等地农村商业银行的筹建工作。二是加快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简化审批手续,扩大经营地域和经营范围。已批筹的小额贷款公司要尽快开业,已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要尽快发放贷款,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县域和“三农”的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鼓励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上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同时,各地要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提供便利条件,研究、制定扶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优惠政策。三是加大对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扶持力度。对设立村镇银行的发起人给予政策支持。对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且达到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上年末存贷比高于且达到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上年平均贷款余额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五、着力优化县域融资环境

11.要优化投融资平台。各县市区政府要尽快采取措施,整合政府资源,进一步做大融资平台,增强融资平台能力,满足融资需求。要将融资平台做成有资金流、有收益、能够承接县域产业园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及重点项目的平台,将融资平台打造成真正的投融资主体。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组织、筛选项目,主动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推介,按照贷款审核要求完善项目条件,及早落实各类项目信贷资金,增加银行的信贷投放。

12.要完善县域直接融资体系。一是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和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要成立工作推进领导小组,遴选在区域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具有良好市场信誉、持续经营能力和广阔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鼓励和推动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直接融资工具。二是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政发〔〕号),鼓励和引导省、市级担保公司加强与县域担保公司的协调联动和业务合作,积极拓展县域担保和再担保业务。

13.要完善县域中介服务体系。要推动建立健全县域资产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体系,进一步降低登记、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的收费标准。要切实落实好《中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办发〔〕号),各县市区和乡镇应积极扶持和培育土地流转中介组织,使之成为土地流转双方的桥梁和纽带。

14.深入推进县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推动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工作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政办发〔〕号),在经济开发区建设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示范区,探索总结全市中小企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验。要进一步完善农户信用档案,开展农户信用评价工作,大力培植“信用乡镇、村”等信用主体。同时,各地要积极帮助金融机构清收化解不良资产,尤其是要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尽快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政府关联类不良资产,各金融机构要将清收的现金资产全部用于当地信贷投放。

六、切实加强配套政策支持

15.加强宏观货币信贷政策引导。继续推进“工业企业服务年”、“项目建设年”、“科技创新年”活动,加快调结构、转方式,组织好银企洽谈、信贷联席会议等相关的信贷专题活动,切实发挥基层人民银行横向传导作用,多渠道、多层次宣传宏观货币政策,扩大货币信贷政策在政府、银行、企业和社会公众中的影响力和导向力,合理引导社会公众的政策预期,确保政策传导及时、准确、全面。根据《中共市委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发〔〕号),制定相关专项信贷指导意见。关注产业政策、财税政策等方面的调整变化对货币信贷政策实施产生的影响,及时发现和反映辖区内经济金融运行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16.强化财政资金激励效应。要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调节作用,继续做好对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中小企业贷款奖励工作;有关部门要探索建立全市中小企业专项发展基金、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等财政资金与县域融资挂钩机制,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撬动融资的功能;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配套扶持政策。

七、建立健全工作推动与监测考核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