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教育的建议范文
王霆在《教育与经济》杂志2007年第4期撰文指出,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不仅需要高层次的技术创新人才,也需要一大批能够适应产业发展需要的高技能劳动者,职业技术教育担负着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的使命,在我国现代化教育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培养学生就业能力以实现毕业生有效就业已成为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的重要目标,2005年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就明确提出“提高职业技术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的关键在于以就业为导向”。就业能力是“个体获得和保持工作、在工作中进步以及应对工作生活中出现的变化的能力”(国际劳动组织定义),职业技术教育是培养高技能劳动者就业能力的重要途径。世界各国都从自身劳动力市场的特点对劳动者就业能力开展了研究,并以此作为指导教育培训事业发展的重要依据。从各国对就业能力的理解和模型研究中可以看出,就业能力是一种与职业相关的综合能力,是一种适应性和灵活性,以及技能本身,包括态度、个性等的可变化的核心能力群,大体上可以归纳为劳动者满足就业需要知识、技能、态度三大要素。根据分析结果,作者对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就业能力的技能要素得出如下几点结论:1.在技能要素18个子项中,调查样本总体上认为业务操作能力、学习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解决问题能力、执行能力对于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就业能力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业务操作能力是样本总体普遍认为最重要的一项就业技能,所选比例远远高于其他各项。2.职业技术学校认为学生在就业过程中“语言表达能力”、“阅读写作能力”比较重要,而企事业用人单位则认为“倾听理解能力”、“推理运算能力”比较重要。此外,职业技术学校更强调学生在就业能力中对计划协调、组织管理、人际交往等能力的培养,而企事业用人单位更强调业务操作、解决问题、学习、执行等能力。可以看出,目前企事业用人单位和职业技术学校对于学生就业能力中不同技能子项的关注程度是有较大差异的。
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职业教育
徐涵在《职业技术教育》杂志2007年第34期撰文指出,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理论是德国20世纪90年代以来针对传统职业教育与真实工作世界相脱离的弊端以及企业对生产一线技术型、技能型人才提出的“不仅要具有适应工作世界的能力,而且要具有从对经济、社会和生态负责的角度建构或参与建构工作世界的能力”的要求,由德国著名的职业教育学者Renner教授和他的团队――德国不来梅大学技术与教育研究所的研究者们,在一系列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形成的。该理论提出后迅速被德国的学术界所认同,并成为德国职业教育改革的理论指南,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在德国推行的“学习领域课程方案”就是该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从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职业教育产生的背景分析,首先,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产生源于传统双元制职业教育的弊端,也就是说,职业教育越来越脱离生产实际,引起了广大企业界、经济界的不满。其次,随着技术的进步、工作方式的变革和工作组织形式的变化,企业的管理由传统的以分工为基础的多层管理向扁平化的知识管理转变,企业的竞争能力也由传统对资源的占有转为对知识的占有和知识的创新能力,在这种变化下,企业对员工,包括生产一线的技术型、技能型人才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满足经济界的需求,作为培训人才的教育,特别是职业教育必须作出相应的回应。从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主要内容来看,其指导思想是从培养学生的适应能力转向培养学生参与建构工作世界的能力;其教学内容是从专业理论知识转向工作过程知识,在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职业教育中,专业劳动处于中心地位,教学内容指向于职业的工作任务、工作的内在联系和工作过程知识;其课程开发是以资格研究转向职业科学的劳动研究;其教学方式是行动导向教学成为主要的教学方式。这一思想在设计上解构了传统学科体系职教模式,建构了理论、实践一体化的职教模式。
对我国制造业职业教育创新
与发展的战略思考与对策建议
赵志群在《中国职业技术教育》杂志2008年第4期撰文指出,制造业发展是中国实现新型工业化不可逾越的阶段,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仍然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式。在技术和管理手段相对落后的情况下,中国制造业要想逐步缩小与世界制造强国的差距,必须发挥自己的比较优势,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绩效水平,其重要基础是提高劳动者素质,这对制造业领域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一、转变观念,提高全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认识。职业教育是工业化进程和现代化制造业发展的基础,是提升制造业产业化水平的关键。作为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业教育在中国现阶段具有更特殊的意义,特别是在制造业领域。由于制造业吸纳了大部分农村富余劳动力,发展制造业职业教育成为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和推进农村城镇化建设的重要手段。二、统筹规划,加强职业教育的宏观管理与协调。职业教育是一项极具经济价值的人力资本投资,制造业职业教育更具有重要的战备意义。在国家人力资源开发体系中,应完善职业教育的立法和管理,构建包含职业院校教育和各种培训在内的,政府、企业、非营利组织共同参与的、统一的、多元化人力资源开发体系,既为学龄人口提供正规院校教育,也为劳动年龄人口提供培训和继续学习的机会,这是建立终身学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三、优化政策环境,提高技能型人才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待遇。应加强各级政府对职业教育的领导,统筹辖区内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应从长远保护全社会和普通老百姓的根本利益出发,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需求,使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高等教育协调发展。应引导广大青年改变升学至上、文凭至上的观念,通过改变招生政策等措施,吸引优秀青年就读制造类相关专业。四、增加投入,建立公平合理的投入和收费政策。建立稳定合理的经费投入机制,是职业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基础。目前我国教育财政投入制度未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高等教育放在同等地位,如中等职业教育经费在全国教育经费总投入中所占比例呈明显的逐年下降趋势,从1996年的11.53%下降到2004年的6.64%,不到10年下降了近一半,这与职业教育所承担的提供经济发展基础和实现社会基本公平的战略任务极不相称。五、校企合作,促进职业教育与培训制度。职业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多方参与和支持,特别是经济界。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中,政府、职业院校、培训机构、行业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尽管功能不同,但都是重要组成部分。在目前我国以政府办学为主导的体制下,应鼓励行业和企业以各种方式参与到职业教育工作中来,逐步完善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和多方投入的多元办学体制和多种培养培训模式。六、资源整合,提高职业教育的效益和质量。职业院校制造类专业的设置对硬件投入要求较高,我国目前存在资金绝对投入不足和重复投入效益低下的双重风险:一方面多数职业院校制造类专业缺乏足够的教学设施,另一方面又存在专业设置一哄而上的低水平重复建设。由于资金等资源限制,职业院校不可能仅靠通过购买设备和扩大规模等外延方式发展,而必须走内涵发展的道路,如吸纳社会资源和优化配置等。可尝试建立社会化的质量评价机制,由中介组织参与职业教育的质量评价,建立促进区域、行业和企业人力资源开发的宏观职业教育质量监控与评估体系。七、加强管理,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应建立国家统一的、相互衔接的职业教育证书和文凭体系,并与普通高等教育相沟通和衔接,使职业教育成为国家教育体系中有机的组成部分;建立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具有同等地位的国家职业资格委员会,建立国家职业资格与学历学位体系相对应、等值的资格和证书体系,建立健全由学校教育与非正规教育(non-formal)、无一定形式的教育(informal)相结合的现代终身教育体系。建议继续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鉴定制度,建立严肃、严格的考核和证书发放制度,确保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建议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职业资格等级证书招收新职工,让未能考取高校的普高毕业与职校毕业生在就业时存在一定差别,从而鼓励初中生不再盲目报考普高,促使教育资源分配和学生流向趋于合理。八、健全机制,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制造业的快速发展给相关专业职业院校教师队伍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提高职业教育院校教师队伍的水平。应当完善法规和体系,促进职业教育教师、特别是专业课教师的职业发展。建议选择条件好的师范院校、普通高校和高职专院校共同组建新型职业教育师资培养网络,并适当延长学制,在教师教育中实现学术、技能和教师教育的优势互补,为职业教育教师实现国际普遍倡导的“职业化(professionalisation)奠定基础。”建立完善的专业教师继续教育和终身学习制度。九、建立多层次的职业院校服务管理体系。应建立健全各级职业教育研究和服务机构,研究解决影响职业教育发展的重大课题,为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政策性建议,为职业学校提供教育教学的技术指导,为学生成才与就业提供职业指导,为企业的人力资源发展提供建议和咨询。这些研究、咨询和服务机构的工作涉及职业教育工作的方方面面,甚至可以帮助解决一些政府机构不好或不便于解决的问题,如协调教育部门、劳动部门、行业与企业、学校和学生及其家长等各方观点的利益等。
关于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目标定位的思考
李振陆在《江苏高教》2008年第1期撰文指出,教育部、财政部组织实施的“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旨在通过示范性高职立项建设院校进行综合建设、重点专业建设和社会服务能力建设等,来带动全国高等职业院校办出特色、提高水平。如何建设,关键在于建设目标的定位。建设目标的定位对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的创建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照教育部、财政部的文件精神,借鉴德国、新加坡等国的职教理念,结合建设院校的实际情况,对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目标的定位进行了一些思考。一、按提高综合实力的要求建设学校。通过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项目,统筹规划,有序建设,高位启动,全面提升,从而在办学理念、师资队伍、实践条件、教育教学管理与质量监控以及学生就业质量等方面得到明显改善,以全面提高学校的综合实力。二、按社会需求建设重点专业。在创建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社会需求为基础”这一导向来建设重点专业,优化专业结构,改造传统专业,保护优势专业,合并相近专业,发展应用专业,挖掘新兴专业,构建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能充分体现行业特色的专业集群,建立一个灵活、创新而又具弹性的教学系统,同时还要根据市场的变化、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扩展,及时调整职业技能训练的方向,从而培养学生适应社会的能力。三、按健全人格目标培养学生。在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创建目标定位时,要把素质教育作为高职教育理念创新中最重要的方面,把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作为素质教育的重点,将培养具有创业、创新和创优精神的“三创”人才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涵。四、按职业岗位需要进行课程体系改革。在课程设置上要以职业活动为核心,以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为目标,坚持实用、够用、管用的原则,要尽可能将专业课与实验、实训课合为一体,开发出适合时展要求并适合学院自身办学条件的校本课程和讲义。不断把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充实到教学内容中去,力求达到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目的。专业课教学应尽可能在教学工厂环境里进行,将教室与实验室、实习工厂合为一体,并且尽量按工作要求设置教学环境,让学生在身临其境中学习。五、按企业要求建设生产性实训基地。在建设好校内实习基地的同时,各专业还要建设好校外实习基地,并且尽可能将这些基地建成学生进行生产实践、顶岗实习和教师进行科技协作的产学研基地,让学生接触企业的生产实际和现代先进技术,真正提高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六、按“双师”结构和“双师”素质构建教学团队。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快“双师型”教师团队的建设。在方法上,应把价值认同作为师资聘用的重要条件,把产学研结合作为师资内涵建设的重要内容,把培训进修作为师资激励的重要措施,把专业带头人培养作为师资建设的突破口,以迅速提升职教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七、按工学结合模式开发项目课程。在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过程中,十分必要利用学校的生产性实训基地等教学资源,按照职业岗位群的要求构建科学的实践教学体系,按照项目课程的要求,组织开展实践教学,让学生一个项目一个项目地实践,以确保学生职业能力得到系统、严格的训练。八、按产学研结合密切校企合作。在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过程中,学校应按产学研结合的要求,寻找机会多与企业合作,积极引进企业项目。
非正规就业劳动力教育培训的产品性质分析
燕晓飞在《教育与经济》杂志2007年第4期撰文指出,判定非正规就业劳动力教育培训产品的性质,可以明确市场和政府对该教育产品的提供责任,以及政府和个人家庭之间对于该类教育培训费用的支付责任。所谓产品性质,是指产品属于“私人产品”、“公共产品”还是介于其间的“准公共产品”。作者认为,我国非正规就业劳动力的教育培训的有效供给与有效需求双不足的现状与此认识密切相关。非正规就业劳动力的教育培训,是指针对非正规就业者这一特定人群所进行的以提高其职业技能为直接目的,促进其自身素质全面提升的教育活动。劳动力素质,“是指以与劳动过程的劳动者的体力和智力素质的总和以及劳动者的非智力品质的综合反映”。因此,非正规就业劳动力的教育培训,一方面强调培训的职业性目标,另一方面强调职业技能外的现代生活观念、学习能力等综合素质目标,从而是一个既综合又有所侧重的概念。作者认为,现阶段,我国非正规就业劳动力的教育培训是更偏重于“公共性”的“准公共性”产品。首先,从产品性质划分标准看,非正规就业劳动力的教育培训具有更多的公共属性。1.外部性特征强弱是判定教育产品公共属性多寡的主要因素。2.非正规就业劳动力的教育培训具有较高的外部经济效益。3.非正规就业劳动力的教育培训同样具有较高的外部非经济收益。其次,从教育费用分担原则上分析,强化了非正规就业劳动力教育培训的公共产品属性。第三,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从理论上提升了非正规就业劳动力教育培训的公共属性。总之,非正规就业劳动力的教育培训产品是一种偏重于“公共性”的“准公共性”产品,这种性质决定了市场不能保证该教育产品的供求均衡。因此,政府应该承担起应尽的义务,通过直接提供教育培训产品,或者运用宏观政策调控市场等手段,使非正规就业劳动力的教育培训实现均衡。
对劳动教育的建议范文
一、围绕中心,把握机遇
各级教育工会要充分认识到学习好十七大精神是牢牢把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需要,不断增强学习十七大精神的自觉性。认真组织工会干部和广大会员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把广大教职工和工会干部的思想认识统一到十七大精神上来,努力把十七大精神落实到工会各项工作中。各基层教育工会要紧紧把握十七大对工会工作的新要求,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树立和落实“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结合贯彻省、市教育工会的部署,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目标,积极引导广大教职工以主人翁姿态促进教育科学和谐发展。通过开展一系列扎实有效的工作和活动,最大限度地激发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增强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在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推进教育改革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抓住重点,依法维权。
按照十七大精神和要求,要进一步完善以教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学校民主管理制度。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和《*市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重点抓好教代会提案落实、审议通过票决制、民主评议监督权、代表的参与面以及校务公开工作向教代会报告,从制度上推动落实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1.加强维权机制建设,逐步完善教代会制度。
(1)各基层教育工会要组织广大教职工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和《*市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规范教代会制度。区教育工会将加强对《规程》实施的指导和培训,督促学校认真贯彻落实《规程》,通过调研,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全面推进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建设。
(2)高度重视源头参与机制,树立大维护意识,注意包括教职工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精神文化需求等多方面的整体维护。
(3)落实评议监督权。根据教育局党委的部署,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并对被评议者的年度考核等第提出建议意见。
(4)学校党组织要加强对教代会工作的领导。保障教代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教育各级干部增强民主意识;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协调、解决教代会在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为教职工参加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创造良好的条件。
2、深化校务公开。要加强调查研究,了解教职工普遍关注的学校改革发展中的大事及热点、难点问题,就校务公开的内容提出建议,并积极参与公开的全过程,把教代会作为校务公开的主要载体和基本途径,加强对校务公开工作的监督。
3、抓好《劳动合同法》实施有关方面工作。
《劳动合同法》是工会履行维权职责的重要武器,各校工会要抓住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为契机,积极推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一要加强《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帮助教职工准确理解其内涵,正确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要建立健全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
三、破解难题,融洽关系
新形势下加强非公有制学校工会建设是广大教职工的需要,也是学校发展的需要,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非公学校工会直接面对外来教职工,处在促进学校发展、协调劳动关系的第一线,担负着教职工合法权益表达者和维护者的职责,区教育工会将切实加强非公学校工会建设。
1.加强宣传、指导。区教育工会和各结对学校工会要加强对《工会法》、《工会章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教师法》和《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充分发挥《教工网》、《校园网》、校园广播、电视、宣传窗、报刊等新闻媒体和工会各类阵地、载体的作用,教育广大党员和工会干部,充分认识加强非公有制学校工会组建和规范工作的重要意义,使非公学校工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得到党政和社会各界的认同,努力形成“党政重视,各方配合,工会运作,举办者支持,教职工参与”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2.加强沟通与交流,融洽劳动关系。
党的十七大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融洽劳动关系,既是新时期非公学校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责,又是工会工作必须攻克的难题。要推动建立“教职工关心学校,举办者关爱教职工”的新型劳资关系,主动帮助他们协调,排忧解难。要引导教职工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在依法维权过程中,理解举办者办学的困难,将自己的根本利益寄希望于学校的长期发展之上,从而缓解劳资矛盾,实现“双赢”。
3.要做好党政参谋,加强源头参与力度。使当地政府在实施国家法律法规的同时,出台和实施地方法规,制订出规范的、切实可行的融洽劳动关系的规章制度和社会保障机制,提供更多的政策保障。工会组织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加大对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劳动合同法》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从根本上维护好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4.要进一步加强非公学校制度建设,加快劳动关系规范化、法制化进程。要建立和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逐步建立、完善工会参加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方案讨论制订的会议制度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等制度,努力发挥工会在维护、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和社会稳定的作用。
5.要加大非公学校工会经费的收缴力度。应采取多种渠道:一是督促举办者逐步做到依法向工会拨缴经费,提供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的必要设施、场所及工作所需费用;二是上级行政(工会)予以支持,下拨工会活动经费;三是通过个人缴纳会费,以保障工会经费的落实。
6.创新激励机制,激发工会活力。为鼓励和调动不同现状的工会实施《规划》,提升工会工作水平的积极性,区教育工会根据非公学校工会的实际,组织开展实施规划的达标创优竞赛活动。
四、加强教育,提高素质
1.优化师德建设。深入推进教职工特别是青年教师的思想道德建设。要广泛开展“三育人”、“三满意”、“八荣八耻”和“群体师德创优”为主要内容的师德教育。特别要充分发挥劳模教师、优秀教师、师德楷模等先进典型的示范和带头作用。
2.要进一步开展“争创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努力为教师成长发展创造平台。特别是要帮助青年教师树立新理念,积极创造更加有利于他们施展聪明才智的良好环境,今年区教育工会将组织“无线电测向辅导教师现场比武”、各类技能比赛和业务交流等活动。各校要积极参与和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围绕提高教师业务水平而开展的教学竞赛、岗位练兵、教学科研成果评比和开展“我为教育创新献一计”活动,充分发挥教职工在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努力搞好教工艺术团。教工艺术团(特别是合唱团)自20*年建立以来,在局党政工领导和各校的重视、支持下,在鲁明华、吴文艳、贺勇等同志的组织指导下,已在市、省内有较大的知名度,今年要进一步提高艺术团的层次,积极参与市、省级以上的交流活动,在增强团员自身素质的基础上,提高艺术教育的水平,从而有力推进*的艺术教育。
4.注重教职工的身心健康,积极实施健康工程。一是要从立足增强教职工整体素质的高度动员教职工积极参与“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促和谐,我为奥运作贡献”系列健身活动(全区将举行教职工男女乒乓球比赛、男女混合排球比赛、幼儿园教职工健身比赛和流动人口子女学校教职工跳长绳比赛等,各校要根据教职工的特点设定活动项目和内容),使“每天锻炼一小时,健康工作五十年,幸福生活一辈子”成为教职工共同的理念;二是配合区体育局实施教职工体能测试和健康促进计划;三是关心教职工的心理健康,充分利用校园网和工会宣传阵地,开展心理保健知识讲座和咨询活动,促进教职工身心健康发展。
五、提升水平,履行职责
加强基层工会建设。按照市教育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要求,扎实开展“基层基础年”活动。
1.各基层工会对照《*区基层教育工会工作量化考核表》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评,并对当前基层教育工会发挥作用的状况及存在的问题、难点进行调研,提出对策,落实整改。
2.抓建家,促进组织建设。一是结合教育实际,修订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的实施方案;二是全面复查,摸清情况,重点申报,分批验收(今年可申报市级“教工之家”3家,申报区级基层示范工会8-10家)。
3.抓培训,提高工会干部队伍素质。一是联系实际抓学习,提高政治、理论素养;二是以提高工会履职能力为重点,加强对工会干部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会干部的综合能力,努力提升工会工作整体水平。
4.开展活动,维护教职工精神文化权益。一是组织教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比赛;二是开展评选学习型、奉献型、技能型、自强型女职工活动;三是配合市教育工会开展教师“新五项教师基本功比赛”;四是继续开展评选工会工作创新奖活动。
5.充分发挥工会服务教职工的职能,坚持把为教职工服务作为工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把工会建设成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群众组织,进一步增强工会的凝聚力和吸引力。
6.各校要进一步抓好女教职工工作,加强对新时期女职工工作特点、规律、方法的研究与探索,继续在女教职工中开展“一帮一”结对助学活动;要关心女教职工的保健工作(包括心理保健),切实维护女教职工特殊权益。
7.建立和完善工会工作保障机制。各工会组织要收好经费,用好经费,管好经费;要加强工会经审工作,各级工会经审组织必须认真履行监督职责,要充分发挥经审委员的作用(区总工会经审委将对部分工会台帐进行抽查)。
对劳动教育的建议范文篇3
摘要:《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是对我国劳资市场的一种规范调节,也必然会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机制带来诸多影响。它将会促进就业市场规范的建设、教育主管部门管理方式的改变和学校教育观念及课程设置的转变,促进大学生就业机制的进一步完善。论文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就业机制就业市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加强对劳动者就业的权益保护,这对大学生就业无疑是有利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内的试用期期限、工资待遇做出明确的规定,并规定在试用期中,除法定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将有力遏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和压缩劳动合同期限的行为,遏止用人单位把大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使用,保障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强制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加大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违法责任,这必将大大提高大学生就业的签约率和就业质量;《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聘使用劳动者时必须如实告知劳动工作岗位相关情况,这有利于大学毕业生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等。但《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不仅仅限于对用工单位用工行为的规范,它还影响到就业市场规范的建设、教育主管部门管理方式的改变和学校教育观念及课程设置的转变。它将会促进大学生就业机制的进一步完善。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就业市场相关规范建设的促进《劳动合同法》不仅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上文已论及,此处不赘述),而且促进就业市场诚信制度和薪酬激励体制的建立。诚实守信是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内在必然要求,同时又是个人立足于社会的起码道德约束.在就业市场中,企业等用人单位和大学生就业者的诚信严重缺失。一方面大学生为了在严峻的就业市场中获得一份工作,不惜在求职简历中弄虚作假、夸大事实。招聘会上人人都是优秀班干部、三好学生,个个都有一叠荣誉证书、都有一流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甚至出现了一个班级里出现十几个学生会主席和班长的情况。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在用工时,往往是“大量招聘,大量淘汰”、任意延长试用期、降低工资待遇、不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保险等措施来降低企业成本,以取得更大的效益。究其原因,主要是违反诚信的法律责任缺失。《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从根本上遏止了这种现象。违反诚信者不仅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而且将会失去订立劳动合同的机会。《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要求告知求职者上述事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该劳动合同会因欺诈而无效。用人单位将付出较高的成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8条和第8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没有如实告知情况的同样可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诚信不仅是道德诉求的目标,也是法制建设的重要前提。在《劳动合同法》强制力的约束下,就业市场中的违反诚信行为将会减少,诚信制度将会确立。这对规范就业市场、净化就业市场、保障相关制度的落实有着积极的意义。人才是企业竞争中最重要的资源,企业应采取有力措施有效激励员工,控制人才流失。控制人才流失有许多途径,而建立合理的薪酬激励机制则是其中最有效、最重要的手段之一。而现阶段,企业通过建立合理的薪酬激励机制来留住新员工的意愿并不强烈。原因是:一是现阶段大量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存在。这类企业主要依靠劳动力进行生产和服务,岗位所需人员替代性强、技术和能力要求低,同时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充足,企业只要维持一定的工资水平就可招募到足够的人员进行生产,无须建立薪酬激励机制。二是违法用工收益的存在使得企业无须通过合理薪酬机制激励员工,只需非法盘剥就可获得丰厚的利润。因此我们常见大学生和农民工竞争同一岗位、拿同样的工资的报道。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会遏止这种现象。《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使得企业用工成本大幅增加。新增成本包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导致的人工成本增加;企业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试用期成本的增加。同时企业违法用工收益将会被消除。企业想通过不签劳动合同、超时加班、不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手段获取利润将付出更为承重的代价。因此,《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直接导致一批低端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倒闭。如山东3O余家韩资企业“半夜潜逃”。一些劳动力密集、边际利润低的外资制造业停止在华的资本性投入,部分企业撤离或转移到东南亚地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时逢金融危机,这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既是一个考验也是一个机遇。面对金融危机,我国提出产业升级换代的战略,低端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低附加值以及低产值、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将会退出市场,技术密集型企业和高附加值以及高产值、环保的企业将成为新一轮产业革命的主力军。这与《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后果不谋而合,因此《劳动合同法》实施符合未来产业发展的需要。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企业更加重视招聘素质高、能力强、技术好的员工,更加关注员工的业绩评估和长期激励,增强对员工培训和职业规划,以求能吸引和留住人才,造就一支高效、稳定的员工队伍,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保持较高的市场竞争力。随着新一轮产业经济的兴起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充分体现技术与技能价值的科学、合理的薪酬激励机制将会建立。这种科学、合理的薪酬激励机制将会使就业市场分化更为明显,大学生在校学习所获得的潜在能力和价值将得到认可,大学生在就业市场的优势将会突现。大学生就业困难的局面将会有所缓解。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大学生就业管理理念与方式变革《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大学生就业管理理念与方式提出了挑战。目前高校和教育主管部门主要通过《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下简称就业协议)对毕业生进行管理。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就业协议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在我国当前的就业体制下,就业协议是高校及教育行政部门派遣毕业生的依据,是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的依据,是确认就业意向和劳动需求的凭证,也是统计毕业生就业落实率的重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后,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和劳动合同的关系及就业协议中高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的作用再次成为争议的焦点。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在自主、自愿基础上的进行的,其他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应该进行干涉、限制。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24条规定:“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订的协议无效。”也就是说,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能否签订协议,取决于高校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态度。这有侵犯宪法赋予公民的就业权和劳动权之嫌。大学生是否就业应以是否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为依据,而不是就业协议。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是两类性质不同的合同。他们在法律的使用、合同的内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救济的方式等方面是不同的。而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却以就业协议作为统计毕业生就业的依据,这是和《劳动合同法》立法主旨相抵牾的。同时在实践中,就业协议的存在给就业市场带来很多危机并掩盖了大学生就业的真实情况。其一,大学生违约现象严重。毕业生为获得更好的岗位不惜和已签订就业协议的单位解约,因毕业生违约无需承担劳动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这种现象很不利于就业市场诚信制度的建立。其二,高校为追求高就业率的数据不惜伪造就业协议的签约。伪造就业协议签约并不会真正影响到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有无劳动关系的存在,也不会真正影响双方是否承担劳动法上的法律责任,因其不是劳动合同。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计的高就业率数据下是高校毕业生无奈的“被就业”的情况。这种数据的统计和就业市场严重的脱节,掩盖了就业市场的真实情况。已有论者对就业协议的属性和劳动合同的差异提出了质疑并提出解决的方法。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一是学校退出三方就业协议。就业协议的签订、生效、履行和违约等事取决于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学校对就业协议进行备案、登记。二是就业协议中加入更多的劳动合同的条款,以使各方不敢轻易违约。但就业协议如何完善都不能代替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才是就业的基础。随着和《劳动合同法》相配套其他诸如《就业促进法》、《工资法》、《劳动标准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一个建立在自由契约基础上的完善的、规范的就业市场将逐渐形成。一些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争议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及劳动者主体资格等认定将会明确。毕业生的劳动者身份将不会再受到质疑。就业协议将会失去其存在的客观基础和法律依据。面对就业协议和就业率越来越多的质疑,高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将不得不转变管理者的身份,回归其应有的服务本位,为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就业信息、更多的就业培训、更多的就业平台;不得不熨平就业市场和毕业生之间人为造成的障碍,为毕业生迈进职场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便利。三、《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高校教育方式的变革《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劳动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使得用人单位用工成本增加,用人单位在招聘大学生时更加重视人才的素质,更加青睐有工作经验和实际工作能力的求职者。以前企业那种在招聘大学生时重学历、重名牌大学背景的倾向开始转变。大学生就业日趋紧张。为了本校的毕业生有更好的出路和更好的就业能力,各个学校都在转变教育方式和培养模式,改变以前那种闭门造车、脱离实际的教学模式和方法,纷纷探索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订单式培养等和实际用工单位紧密结合的培养模式和方法,力争所培养的学生是用人单位所需的人才。同时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课程改革和其他类型的课程改革在各个高校如火如荼地进行着,目的是为了学生所学能和实践相结合。无论是培养模式的改革还是课程的改革都在探索之中,都是为了应对就业市场的变化。但是高校仍是引领社会思想、文化和科学技术先进发展方向的地方,因此对学生的培养不能仅限于技能的培养,仍需培养学生的素质和能力,使其成为社会文明承传者。这也是产业结构调整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资市场对人才的要求。《劳动合同法》实施带来的劳资市场对人才需求的变化促使高校认真反思其教育方式和方法,深化其内部改革,探索培养学生的新模式,这将引起一场深刻教育变革。《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是对我国劳资市场的一种规范调节,也必然会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体制带来诸多影响。这些影响有得的是规范下直接显现出的影响,有得的是长远的更为深刻的影响。随着更多和《劳动合同法》相配套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我国的劳资市场关系将逐步理顺,并形成良性循环,这将会促使用人单位用工理念、高校培养人才理念和毕业生就业理念发生重大改变。这些变化将在未来的就业市场中逐步显现出来,让我们拭目以待。文章来源:中华励誌网论文范文www.zhlz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