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的调查报告篇1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总书记“让人民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新鲜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的指示和总理在全国第六次环境保护大会上讲话精神为指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污染整治、严格执行环评审批等为重点,全面清理整顿本流域、环境敏感区域、重点污染行业非法排污行为,进一步强化环境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二、工作重点

1、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省环境保护条例》。

2、查处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工业废水和和城镇生活污水的违法排污行为。

3、整治燃煤企业、查处二氧化硫超标排放行为。

4、严禁越权审批,对国家法律和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技术,以及国家要求取缔的能耗高、污染重的“十五小”企业,并进一步排查停产关闭情况。

5、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三同时”制度,对未执行环评审批和“三同时”制度的企业,责令补办相关手续。

6、认真实施市环境保护三年行动计划中的县项目。

7、认真办理建议、政协提案及上级转办的案件。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环保执法工作组织及领导,经党组研究决定,成立专门的环保执法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为,负责环保执法工作开展情况的小结汇总。

四、工作要求

全体执法工作人员要以促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为出发点,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落脚点,严以律己,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依法解决环保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执法务必严格、公正,执法程序务必合法规范。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六不准”和“十项禁令”。

3、各股室站队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将工作逐项抓紧、抓实、抓好、抓出实效,切实推动我县环保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4、年底局环境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将对执法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那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失职渎职的行为,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工作制度

为切实提高环境执法质量,规范执法行为,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

1、局长的行政执法责任

(1)对本机关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负全面责任。

(2)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机关“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签发本机关的规范性文件。

(3)对重大复杂案件和事项,组织有关负责人集体进行讨论并依法作出决定。

(4)将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目标分解落实到分管局领导和机关各处室负责人。

2、各分管领导的行政执法责任

(1)协助局长抓好分管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

(2)根据局长的授权,负责签发分管股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内容。

(3)根据局长的授权,负责审核、批准分管股室办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事项(以下通称行政执法事项),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内容。

(4)组织实施局长交办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4、有关执法单位负责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1)在局长和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股室的行政执法工作。

(2)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本股室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并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内容,保证规范性文件草案合法、适当。并报上级备案。

(3)组织办理和审核本股室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事项,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保证各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4)将本股室的行政执法责任目标分解落实到本处室工作人员,并作好监督检查。

(5)组织实施局领导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5、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的岗位责任

(1)依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办理或者组织办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事项,保证各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2)办理或者组织办理股室负责人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环保行政执法要依照执法范围规定化、执法工作程序化、执法文书规范化要求严格执法。

1、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时,应当做好对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文明执法,尽职尽责,遵守职业道德。若、,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超越权限,;

(2)索贿受贿,敲诈勒索;

(3)弄虚作假、徇私枉法、庇护违法人员;

(4)办理案件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法规不当、甚至错误的;

(6)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

(7)其他违法行为的。

2、责任划分

(1)承办人的意见经过批准出现错误的,由批准人承担相应责任。

(2)承办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错案和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3、追究办法

(1)情节轻微的,经予批评教育;

(2)情节较严重的尚未构成狎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同时罚款100—200元;

(3)构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4、追究程序

(1)对执法过错问题的调查;

(2)划分责任;

(3)作出处理决定;

(4)书面通知责任人。

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不服的,可在十五日内向局里申请复查,复查决定在一个月内作出。对复查决定不服的,有权向局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复查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三)规范性文件审核和上报备案制度

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本股室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并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内容,保证规范性文件草案合法、适当。并报上级备案。

(四)行政处罚案件办案制度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完善行政处罚内部监督机制,保证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案件是指对行政相对方违反环保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

立结案领导审批制度

1、查处违法行为,应及时办理立案审批手续(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即由办案机构填写立案审批表,明确专人调查处理。遇紧急情况立即查处的,应在三日内补办立案审批手续。

2、本系统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在二个月内办理完毕;案件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需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方予延长。

3、行政处罚决定由办案机构按有关规定送达和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办案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六、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

1、查案件的办案人员必须取得行政执法合格证。

2、查案件的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名。案件调查先后应进行亮证、询问、取证、现场勘查。

3、办案人员在调查案件时,应先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执法程序制度

1、查处违法行为,应及时办理立案审批手续(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即由办案机构填写立案审批表,明确专人调查处理。遇紧急情况立即查处的,应在三日内补办立案审批手续。

2、本系统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在二个月内办理完毕;案件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需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方予延长。

3、行政处罚决定由办案机构按有关规定送达和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办案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4、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应个别进行并制作笔录。询问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询问结束后,询问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允许对其更正或者补充,涂改、更正之处应要求被询问人加盖印章或手印。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结束处表明“笔录已阅,与本人所述内容一致”类似语句和日期,并签名盖章或手印,以示负责。办案人员也要分别签字负责。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在笔录上注明。

5、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书证是指原始凭证,收集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盖章或手印。

6、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并应在七日内查清案情,报经局长批准,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7、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收集证据时,应要求有关当事人在场,对收集的证据要制作笔录。

8、办案人员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时,应邀请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和有关当事人参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

现场勘验、检查应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并由参加勘验、检查人员和被邀请的见证人以及有关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手印。

9、为解决行政处罚案件中某些专业性问题需要专业技术人员鉴定的,应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鉴定后,应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签名盖章,注明鉴定人身份。

10、案件调查终结后,行政处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办案人员应填写《行政处罚意见书》,由办案机构负责人签字后,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等有关材料送单位法制机构初审后、报局领导研究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由局集体讨论决定。

11、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办案机构应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应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否则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12、凡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生产经营性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依法举行听证。(较大数额的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

13、在履行告知、听证程序后,凡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局分管负责人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依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日期。

14、由局或其委托的执法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主管局的印章;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本组织的印章。

15、行政处罚案件实行错案追究制度,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文明廉洁执法制度在案件查处期间,办案机构及办案人员应做到廉洁自律,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得接受案件当事人的吃请、礼品,不贪赃枉法。违者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案审委员会、执法案件评查制度

1、我局案审委员会由杨河清、康忠荣、陈天伟、肖洪钦、贺占全、严兴武、胡能和、慕守国、唐平月组成。

2、对企业停产、停业、关闭、处罚金额较大的案例,由具体经办人提请案审委员会对其引用的法律依据、执法程序、处罚的合法性、公正性进行集体研究。

3、年底案审委员会将对执法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评选出优秀案例进行表彰。

4、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失职渎职的行为,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行政诉讼复议制度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家《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局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讼,由我局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应诉事务活动制度。

2、局机关或执法部门在收到《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行政诉讼应诉通知书》后,应将受理案件副本交局法规部门,并向分管局长汇报,并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应诉事宜。

3、局监察大队负责起草应诉答辩书,并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证据、材料,在法定期限内,将应诉答辩书和证据、材料送交有关受理案件部门。

4、参加行政应诉活动如局长不能参加,可以委托法制部门代表局长进行应诉,须办理书面诉讼委托手续。

5、根据行政复议决定书和法院裁决书,可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1)行政复议决定书和法院裁决书,对维持原处理决定的,由局机关按照执行程序发出执行通知书,按照法定期限告知处罚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义务的由局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行政复议决定和法院裁决书,对原处理决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变更的,由局里依法处理。

(3)行政复议决定书和法院裁决书对原处理决定作撤销处理的,该案件是否需或提起上诉,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对被撤销属错案处理的,应按照追究过错责任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相应作出处理。

6、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完毕后,及时将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调查证据、材料、应诉答辩书、法院裁决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及有关其他法律文书等有关材料进行收集、装订、归档、保存。

九、接待制度

1、受理群众来信来访要热情接待,认真办理,坚持原则,伸张正义,灵活处理,妥善解决。

2、及时收拆群众来信,仔细阅读,认真记录。办公室主任批阅后呈送局领导阅示或转送有关部门办理。对转办信件要及时转送,跟踪督办,保证件件有着落,结果有登记。

3、对待来访群众,态度要热情诚恳,说话要和气文明,方法要灵活得当,善于运用政策法规耐心细致的做好思想劝导工作。对于集体上访,要慎重对待,及时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要认真整理上访记录,并呈送办公室主任批阅。强来信来访材料管理,做好安全保密工作,防止信件传递延误和丢失。

十、污染事故处理制度

为有效防范环境污染事故特别是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确保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呢功能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根据国家环保局《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适用范围

发生在我县所管辖的排污单位因违反有关规定排放污染物,或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因意外因素而使环境受污染,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化学危险品泄漏污染事故时启用本制度。

环境污染事故等级根据《暂行办法》确定。

2、组织领导

我局成立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本制度。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加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排险、减害工作,根据现场情况,研究处置、具体排险减害(救助)方案、措施以及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3、报告制度

接到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后,环境执法人员应立即赴事故现场调查,并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作出适当的认定。根据《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1)凡属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立即向县政府及省、市环保局报告,同时报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境污染事故分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三类。速报从事故发生起,48小时内上报;确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

报告内容按《暂行办法》第九条执行。

4、本制度的实施

在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使环境遭受严重破坏,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危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时,实施本制度。

(1)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环境监察人员赴现场,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作出初步判断,并立即向局领导报告,环境监测站立即组织监测人员携带必要的采样分析仪器赴现场。

(2)按报告制度逐级向县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主要污染物质以及产生的危害程度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3)对有明确污染源的应责令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属于化学危险品类型的,立即请求公安、消防部门协同处理,必要时召集相关专业人员赴现场处理。

(4)对发生有毒物质污染可能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应立即采取相应有效措施,控制污染事故蔓延,并通知当地政府或村级组织,做好防范工作,必要时,应疏散或组织群众撤离。

(5)初步查明造成污染事故的原因及污染物质后,组织有关专家,有关部门及当地政府,群众代表、有关当事人商讨消除或减轻危害的方案、措施。

(6)消除或减轻危害的方案、措施确定后,立即组织人员实施。

(7)危险或危害排除后,召集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妥善处理环境污染事故。

5、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十一、污染纠纷事故处理制度

1、目的

为使环境污染事故纠纷调查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依法行政效率,切实保护国家、集体、公民利益,有效维护社会安定,特指定本工作规范。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辖区内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纠纷时间的处理。

3、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4、职责

(1)监察大队负责环境污染纠纷的受理和调查处理工作;

(2)环境监测站负责环境污染的监测工作。

5、程序

(1)受理登记

①当事人请求本局处理污染纠纷的应填写《环境饿纠纷处理申请书》。调查处理环境污染纠纷以当事人的请求为前提。街道当事人书面或口头请求,环境监察人员应认真登记备案。

②受理的条件为:有污染损害事实污染侵权行为人有排污行为;排污行为与污染损害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的;提起请求时间未超过法定三年的期限;

(2)调查取证

①环境监察人员在案件受理后,除了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核外,在当事人无法收集证据的情况下,受其委托,监察人员还有依法、客观、公正、全面地收集与案件有关证据。

②负责调查处理的环境监察人员,应在纠纷当事人的配合下作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纠纷当事人有提供有关数据、证据、建议的义务。

③调查核实污染事实,需要专业技术鉴定的,由当事人委托有资质的监测部门进行监测并作出监测报告。

(3)处理

①监察人员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应遵循以下原则:

a)在核实事实的基础上做好双方当事人工作,使双方互谅互让,将污染纠纷解决于萌芽阶段,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

b)充分考虑受害方利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公平地作出处理

②对调查取得的证据,信息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汇总分析,理顺案情,辩明是非,分清责任。

③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愿意接受调节,开当事人参加协调会,制作笔录,签定《环境污染纠纷调节协议书》,一式三份,在《环境污染纠纷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加盖单位公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④如果有一方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调解,应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环境污染纠纷,调处结束。

(4)结案

①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环境保护部门作为见证人,留一份协议存查,并写出纠纷处理过程的结案报告。

②对调解不成的,应告知双方当事人可采取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后,写出结案报告。

(5)立卷归档

经办人将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按一式一卷要求存档备查。

十二、环境评价审批、三同时验收制度

1、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保“三同时”制度。

2、建设项目必须先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分类整理名录,确定其评价类型。

①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②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③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3、对于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的由局管理股负责,要求建设单位请有资质的评价单位编写,并通过评审,方可以进行交政务中心下发审批文件,对建设项目只需要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有政务中心负责办理。

4、所有建设项目审批后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同时进行监管,经过管理股进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政务中心方可发放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临时许可证。

十三、排污申报制度

1、排污申报登记的目的

排污申报登记工作是其他环境监察工作的基础。通过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准确掌握每个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生产状况。既有利于抓住重点,强化环境管理,还可以为环境规划和污染综合治理提供科学依据。

2、排污申报登记的内容

①排污单位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内,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申报其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数量、排放去向、排放方式及排放地点。

②污口规范化整治—排污单位应如实填写《污染源排放口申报表》,向环保部门申报污染物排放口的数量(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必须是排出单位的排放口)。排污单位应按环抱“便于采样,便于计量,便于监督管理”的要求,对排放口进行整理和树立标志牌。

3、排污申报登记的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环保行政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2000年3月20日)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拒报或则慌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1992年8月14日国家环保局令第10号)

4、排污申报登记的管辖对象:一切企业事业单位

5、排污申报登记的审核

排污单位递交排污申报登记表后,有负责该辖区的环境监察人员(至少2人)负责进行初步审核,根据实际情况签定意见,在报相关领导进行审核。

十四、排污许可证制度

1、对排污量小,规模小的企业,且企业地址没有变换的,凭以下两项条件方可以换证。

①企业老板必须持有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负责人及分管政务中心环保窗口工作领导签具意见的换证申请表。

②企业老板必须将原申领的临时排污许可证交回给窗口,如该企业原临时排污许可证丢失,视为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发临时排污许可证。

2、对排污量大的企业,或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或企业地址有所变换的企业,在具备第一项中的两个必备条件外,还必须做到以下的两点,方可予以换证。

①排污量大的企业,或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电站500千瓦以上),必须持有环保“三同时”验收合格文件,可发放排污许可证,否则只发放临时排污许可证。

②企业地址有所变换的企业,或在原址、原生产规模的基础上进行改建和扩建的企业,必须通过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方可换发临时排污许可证。

3、对具有一定规模且未经过环保审批的污染企业,必须补办环评和审批手续,否则,不得违法违规出具任何认可文件和颁发有关证照。

十五、排污费征收管理制度

1、征收排污费的目的

征收排污费作为一项环境管理制度,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

2、收排污费的性质

征收排污费是国家管理环境的一种经济手段,是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代表国家依法向国家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强制收取的一定的费用,是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补偿性收费。征收排污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入纳入地方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3、征收排污费的范围和对象

《省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实施办法》规定征收排污费的对象为:在本省境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部队、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者和个人。

4、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依法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排污水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哪超标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止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②《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

③《省征收超标准排污肥实施办法》

(2)事实依据

①排污单位每月(季)向环境监察部门申报其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的资料。

②环境监测部门提供的环境监测报告。排污单位拒报、瞒报、虚报,环境监察部门依法核定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水污染的调查报告篇2

土壤安全是国家生态安全的基础,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农产品安全和人体健康,对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为了掌握土壤污染的状况,查明污染的原因,为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对策提供决策依据,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开展了全国性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我市的土壤调查是河北省土壤调查的组成部分,本次调查工作是在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领导小组的指导下,以全市环保系统监测队伍为主体,开展全市土壤现状调查工作。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全市土壤调查,全面、系统、准确掌握我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状况,查明重点区域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原因,评估土壤污染风险,确定土壤环境安全等级,建立我市土壤环境监测网络,优化我市土壤监测点位,开展土壤例行监测,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

三、工作重点

(一)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与评价

1、调查目标

通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掌握我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状况,阐明区域土壤污染的特征,评价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为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督管理体系,防治土壤污染提供基础数据和准确信息。

2、调查范围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总体范围为*市全部辖区。针对不同土壤类型和土地利用类型进行全面、系统的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调查。

3、主要调查内容

在全市范围内系统开展土壤现状调查,分析重金属、农药残留、有机污染物等项目及土壤理化性质,根据各县(市、区)土地利用情况及土壤污染类型,有针对性地增测特征污染指标。

4、预期成果

(1)*市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与评估报告;

(2)建立*市土壤样品库;

(3)*市土壤环境质量数据库;

(4)*市土壤环境质量图。

(二)土壤环境背景点环境质量调查与对比分析

1、调查目标

通过开展全市土壤环境污染状况调查,掌握我市土壤环境质量从“七五”期间至今二十年的变化状况,查明土壤污染状况及其成因,阐明区域土壤污染的特征,为土壤环境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2、调查范围

以“七五”全国土壤环境背景值调查布设的10个土壤典型剖面点位作为本次调查的背景点,原布设点位已不具备采样条件的,取消该背景点,同时提供原背景点的现场景观照片和出具核准说明书。

3、主要内容

采集可对比的土壤样品,进行相同项目的测试分析,对比相关的监测结果,对比分析我市20年来土壤背景值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积累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建立土壤环境背景点的样品库。

4、预期成果

(1)编制*市土壤背景点环境质量状况及其20年变化分析评价报告;

(2)建立*市土壤环境背景点样品库;

(3)建立*市土壤环境背景值数据库。

(三)重点区域土壤污染水平调查与评估

1、调查目标

在全市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价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环境综合整治重点,对重点区域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查明土壤污染类型、分布、范围、程度和污染物种类、来源,分析污染成因以及发展趋势,提出土壤污染物优先控制清单,为土壤污染防治奠定基础。

2、调查范围

根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总体方案》划分的十类区域,依照《河北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施方案》的要求,对我市可能受到污染的区域开展土壤污染调查,具体范围为:

(1)工业企业周边:*市钢铁有限公司、中煤旭阳焦化有限公司、建滔焦化有限公司;

(2)交通干线:1*国道;

(3)固体废物堆放场地:白马河垃圾填埋场;

(4)污灌区:宁晋县污灌区、新河县污灌区;

(5)畜禽养殖:宁晋县养牛场、南和县养猪场、南宫县养牛场、内丘县养殖场;

(6)自然保护区:内邱县杏峪自然保护区。

3、主要内容

(1)按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规定》的有关要求和统一表格,收集重点调查区域有关污染源的基础信息和相关资料。根据不同的污染类型,对土壤样品、地表水、地下水、农产品同步采样并进行分析测试;

(2)调查、监测重点区域土壤污染的类型、范围、程度及土壤污染区的空间分布情况,并分析污染成因;

(3)建立重点区域土壤污染样品库;

(4)土壤污染风险评价。

4、预期成果

(1)*市土壤污染重点区域分析评价报告;

(2)*市重点区域土壤污染风险评估与环境安全性报告;

(3)*市重点区域土壤污染样品库;

(4)*市重点区域土壤污染档案。

四、时间安排

全市土壤污染专项调查,从20*年10月起到20*年完成,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年10月-20*年6月底为准备阶段,主要任务是制定调查工作方案、调查技术方案、调查点位布设方案,落实调查经费等。

第二阶段:20*年7月-20*年底为实施阶段,主要任务是完成调查工作的调查点位布设、剖面数量及准确位置确定、野外采样和室内的数据分析工作。

第三阶段:20*年为总结阶段,主要任务是编制调查总报告和各专题报告,全面总结和集成调查成果。

水污染的调查报告篇3

1.1调查对象的一般情况调查对象平均年龄为(55±14)岁,最大88岁,最小21岁。女性98人(57.6%),男性72人(42.4%)。矿区村民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小学及未上过学120人(70.6%);少数民族72人(42.4%)。调查对象民族间文化程度经秩和检验,Z值为-5.554,P>0.05,差异无显着性,可认为不同民族的调查对象的文化程度无差异。性别与文化程度之间经秩和检验,Z值为-4.402,P<0.05,有显着性差异,可认为男女性别受教育程度存在差异,男性受教育程度高于女性见表1。

1.2调查对象对铅锌矿区环境污染的自我感知调查的矿区居民对尾矿堆积、水质、耕地面积减少等直观感性的问题有明显的认识,但是对空气质量、农作物质量、植被破坏等不可直观的方面认识不足见表2。由表3可知,65.3%的调查对象认为开矿对当地的环境污染造成了较大影响。34.7%认为矿区的空气质量受到了较大影响,55.9%认为开矿对农作物产量造成的影响较小,39.4%认为对农作物的质量影响较小。矿区的河水贯穿村庄,直观可见,因此37.1%认为开矿对村里的河水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45.8%认为影响较大。当地的饮用水采自山里的井水与泉水,45.3%认为开矿对饮用水有一些影响,原因是开矿使他们的井变干了,泉水减少了。矿区居民认为开矿对房屋安全的影响与开矿点距离自家的距离有关,距离远的居民认为没有影响,占21.1%。噪音对整个矿区影响较大,仅有5.3%认为没有影响。在治理环境污染问题上,62.4%的矿区居民自感自己和家人不能避免环境污染带来的危害,仅有17.1%认为自己村能治理好环境污染,见表4。

1.3调查对象认为矿业开采对健康影响的自我感知调查发现,58.8%的调查对象自感开矿活动对村民的健康有影响,48.2%认为开矿对家人健康有影响,21.2%认为开矿对下一代的智力产生了影响,见表5。调查对象自我报告了最近十年来的患病种类,患病例数集中在关节骨骼类疾病、肠胃疾病和心脑血管疾病,见表6。将性别做卡方检验获知P>0.05,差异无显着性,可认为不同性别调查对象的患病种类之间无差异。

1.4对矿业开采引起的环境污染与健康危害之间关联情况的认知调查发现,77.1%的矿区居民有家庭成员参与过采矿,自我报告的患病率为66.5%。对被调查对象家人是否参与过采矿同患病情况进行卡方检验,P>0.05,差异无显着性,可认为是否参与采矿与患病之间无差异,见表7。自我报告的高患病率与调查对象自我报告的准确度以及认知能力有关,是否与矿区居民长期居住于该矿区,长期处于矿区污染环境有关,有待进一步调查。分析矿区居民自认为的患病原因可知,仅有17.6%的居民认为自身患病的原因与矿区的环境有关。但据前期在当地的研究可知,该矿区内的居民生活环境存在一定的Hg、Pb、Cd、As等重金属污染,当地存在着较高环境重金属暴露的非致癌和致癌风险,见表8。

2结论

2.1矿区居民对矿业开采对环境污染的影响认知不足湘西凤凰铅锌矿有70多年开采历史,在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粉尘、废水、的岩矿、废石及尾矿围绕着农田村落随处排放或堆放。65.3%的调查对象认为开矿对当地的环境污染造成了较大影响,但是对矿业开采引起的不同环境污染问题的影响程度认知不足。据调查显示,矿区居民对于河水水质、噪声、地质灾害等直观感性的问题有明显的认识,但是对土壤污染、粮食产量、农作物质量、空气质量等方面感官不能感知的问题认识不足。但姬艳芳等既往对该地区的调查发现,由于原铅锌矿选矿厂和矿井里排除的废水已不同程度地污染了矿区附近大部分农田,致使当地种植的稻谷、蔬菜中镉、铅、锌、汞等超过卫生部《食品卫生标准》的相关限制,其中以Cd污染最为突出,其次为Zn、Hg、As和Pb,分别为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值的9.0、2.7、2.6、1.6和1.1倍。可见,矿区的居民对环境污染的认识不全面具体,对于感官能感受到的污染认识较高,而对于感官不能感知的污染缺乏认识。从而增加了当地矿区居民通过饮食、呼吸等途径的重金属暴露致癌风险与非致癌风险。

水污染的调查报告篇4

众所周知,人类居住的地球,被称之为“水星球”。地球表面虽然有71%的面积被水覆盖,但其中海洋咸水占了97.5%。除去地球两极冰山,人类容易利用的淡水只是地球总水量的0.2%。水如此重要,但是我们却不懂得水得重要性,常常浪费了许许多多的有用的水。水滋养了人类,但我们却没有好好地去利用水,让水白白地浪费了。今天,我们要让生存在这个鱼米之乡的人,让这个从不缺少水的家乡,让他们,让我们身边的人都认识到水的重要性。

二、参加调查的人员:

跟爸爸妈妈,弟弟妹妹,哥哥姐姐一说,他们觉得还挺有意义的,于是,他们一起帮我调查。

三、我们的实验:

爸爸妈妈,负责到落塘河去提取水质;弟弟妹妹,简单一点,提取自来水;哥哥姐姐提取一点矿泉水和纯净水,我嘛,就负责测试了。弟弟妹妹先拿来了自来水,我拿出PH检测卡,测试开始了:我把自来水放入纸杯,再放入PH测试卡,没过了多久,杯中的水已经变成了淡淡的绿色,我们知道了,原来自来水是弱碱性的水啊!但是为什么自来水不能喝呢?后来,爸爸告诉我自来水有许许多多的细菌,所以不能喝,就算要喝也要把水烧开了,把细菌烧死了,才能喝;现在哥哥姐姐拿来了矿泉水和纯净水,为了更加明确,我们又换了纸杯。现在我们把两样不同的水水,分别倒在两个杯子里,过了1分钟左右,两杯水都又变成了淡淡的绿色,矿泉水和纯净水也是弱碱性的,但是纯净水和矿泉水里基本上没有细菌,但是最好还是烧开了再喝;前三样测的水质都是一样的,那河水又会是什么样呢?爸爸妈妈急急忙忙地跑了回来,我们连忙把水倒入杯子里,放入PH测试卡,这次和以前的不一样了。水质慢慢地变成了黄色的水。“呀,河水是碱性的啊!”爸爸妈妈不可思议地说:“现在的河水,水质怎么已经变地这么差了呀!想我们小的时候,我的爸爸带我来这儿,那时候的水是清澈见底的呀,看着水里的小鱼儿游来游去,别提有多快活了!

四、分析水被污染的原因:

现在,从河水身上我们再也看不见爸爸妈妈那个时候,清澈见底,一点点的杂质都没有的河水了。现在的科技越来越发达,但污染却越来越大,尤其是对水的。我冷静地想了想为什么我们的科技越来越发达,而环境却越来越差呢?我沉思了好久,觉得现在的环境,现在的水变成这样罪魁祸首是我们,是人类!我想了一些因为我们图方便而给大自然带去危害的事件:

1、当我们走在河边,手里拿着垃圾的时候,有许许多多的人,为了图一个方便,就随手把垃圾扔进了小河,就再也不会去关它,任它在河中漂浮,做漂浮垃圾。

2、现在,我们的科技越来越发达,污水也越来越多,一些工厂就把工业废水排放在河里。

3、工业废水排放在河里,有好多的小区居民把生活废水也排放在小河里,唉,这对小河的污染该有多大啊?!

五、让我们大家都来保护水资源:

水污染的调查报告篇5

一、综合计划工作

1、完成2014年度安县汇财生态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年加工1000吨有机肥项目省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省古洞河黄牛养殖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县鹏程牧业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有机肥项目三江三河及松花江流域部级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材料并上报省环保厅。

2、按照省环保厅、州环保局对2012年环境统计工作的总体安排,4月份圆满完成了全县25家工业污染源及农业源数据上报工作。

3、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印发全省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方案的通知》的安排,6月初编制完成了《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2012年环境状况评估报告》及《技术报告》,并上报省环保厅。

4、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印发全省生产化学品环境情况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编制完成了《县生产化学品环境情况调查实施方案》,并把调查报告及调查数据上报了省环保厅。

5、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印发全省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5月中旬完成了15家加油站、4家重点工业源、垃圾处理场、3家矿山开采业、重点工业园区、饮用水水源地及再生水农用区的基础信息调查表并上报了省环保厅。

6、根据2014年年初州政府下达给我县的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协调和督促各相关单位汇报环保工程、污染减排及各项生态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在汇总材料的同时,完成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技术报告的编制,为县政府迎检工作做好了充足的准备。

7、根据环保部《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环境统计直报工作的通知》,11月7日在环保网站上报了县污水处理厂第三季度的运行数据。

二、污染防治工作

1、省海沟黄金矿业有限公司风险防范工程

省海沟黄金矿业有限公司风险防范工程已投资300多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加固尾矿库上游事故池、扩建回水池及增设一台回水泵、尾矿压滤使用的硝酸储罐进行防渗围堤建设。加固尾矿库上游事故池、扩建回水池及增设一台回水泵6月份建设完成,尾矿压滤使用的硝酸储罐进行防渗围堤工程8月末建设完成,9月份已申请省环保厅验收,预计在12月份通过省环保厅验收。项目进展情况实行月报制,每月10日前上报省环保厅。

2、县污水处理厂工程

县污水处理厂工程采用水解池+CASS生化反应池工艺,目前该累计完成投资7500余万元,建设近期日平均污水处理量为15000立方米,2011年4月份开工建设,2012年9月份竣工,12月份通过省环保厅初步验收。由于县污水处理厂运行不正常,企业正在整改之中,省环保厅下达整改时限为7月1日前建设完成,但运行情况不理想,11月17日州政府督查组到县检查,要求在11月末必须正常运行,项目正在建设中。

3、根据环保部《关于加强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省油气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了《县油气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5月份对辖区内的15个储油库、加油站进行了摸底调查,根据省环保厅目标任务,合理制定了加油站工作方案和污染治理工作进度,调查数据上报省环保厅。

4、根据省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完成了《县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实施方案》及《县城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此《方案》和《规定》通过省环保厅审核后,上报县政府颁布实施。

5、根据县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要求,对重点对政府投资的5个项目信息在网站上进行了公示。

6、按照省环保厅工作部署,海沟黄金矿业有限公司列入2014年重金属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该公司已联系省环科院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预计年末通过省环保厅审核验收。

7、根据今年省环保厅下发《省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和《省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文件要求,派2人在检测线对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进行录入、发证,全年共发放机动车合格标志1200多个。

三、污染减排工作

根据省、州环保部门下达县总量减排任务,结合县实际,制定了《县2014年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今年我县承担减排工程任务的企业有6家,一是县城市污水处理厂承担的COD和氨氮减排任务,2012年12月末通过了省环保厅的审核验收,今年要完成省环保厅下达的半年的减排任务;二是5家养殖项目作为农业源的减排示范项目,其中江滨养猪场年加工500吨有机肥建设项目已经投入试运行;县汇财生态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有机肥1000吨项目建设完成生产车间及发酵池,该项目10月份已投入试运行;省古洞河黄牛养殖有限公司年产有机肥5000吨项目,现已建设完成有机肥生产车间及堆粪场,该项目已10月份投入试运行;县鹏程生态牧业有限公司产生的粪便全部运到堆粪场发酵生产有机肥;县东升肉鸡养殖场产生的粪便直接运到堆粪场发酵生产有机肥项目完成后建立减排台账,准备在11月末迎接国家环保部的审核验收。

四、其它工作

1、根据《关于上报县城市总体规划基础材料汇总的通知》,在10月份收集环境保护章节中共18项指标材料上报县政府。

2、根据《关于开展县“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在10月份完成了县“十二五”规划(环境保护章节)中期评估工作的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

3、根据《关于报送2014年人才支撑项目工作总结和2014年人才支撑项目建设工作思路的通知》,11月18日完成了2014年人才支撑项目工作总结和2014年人才支撑项目建设工作思路、人才支撑高效农业循环经济发展项目推进表及人才支撑民营企业发展项目推进表,并上报组织部人才办。

4、根据《关于2014年州考县指标进展情况收集材料的通知》,在10月末上报县污水处理厂进展情况及运行情况的视频、图片及文字材料并上报县绩效考核办。

五、存在的问题

1、县污水处理厂减排项目,由于县污水处理厂运行不正常,省环保厅下达整改时限为7月1日前建设完成,但运行情况不理想,11月17日州政府督查组到县检查,要求在11月末必须正常运行,项目正在建设中。如果完成不了,今年无法完成减排任务。

2、县机动车检测线检测设备落后,无法正常检测,该企业已联系设备厂家定制了新的检测设备,但新设备没有投入使用,由于企业对此项工作不重视,今年省环保厅末对该企业进行验收。

六、下一步工作打算

1、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印发全省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5月份已完成25家企业基础信息调查表,2014年完成列入清查名单的25家企业进行详查并按时上报省环保厅。

水污染的调查报告篇6

一、重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的方针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指挥、上通下达、恪尽职守、反应迅速、协调联运、妥善处理。

二、*区环保局重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监察大队、监察中队、监测站、污控科、自然科、办公室、宣教法规科的主要负责人。

三、应急处理分队分工及职责

1、“12369”举报中心(局值班室)职责

(1)负责受理重大水污染事故的举报,并迅速上报应急领导小组和局办公室,认真做好记录。

(2)负责对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发展及处理情况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上报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根据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指示,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3)负责向局办公室、宣教法规科等相关科室通报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提供相关的资料。

2、监察大队职责

(1)负责对重大水污染事故的现场调查、取证。接报告后迅速在第一时间抵达现场,对事故作出初步判断,并立即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尽可能地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

(2)如果发生特大水污染事故,监察人员应在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指挥下,采取迅速、果断的行动和必要的措施消除事故影响,以利控制污染的扩大和蔓延。

(3)积极参与救险,消除污染危害,并负责做好急救、疏散、恢复正常秩序,安定群众情绪和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4)重大水污染事故发生后,负责依法定程序对相关肇事者进行处罚,并写出重大水污染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3、办公室职责

(1)根据“12369”举报中心(局值班室)提供的重大水污染事故信息,按照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指示,将重大事件的发生情况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市环保局。

(2)负责将重大水污染事故的有关信息及时向市有关部门通报,并协助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作好与政府相关部门间的协调联运工作。

(3)负责在重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期间本局内部各部门间的组织、协调和保障工作。

4、监测站职责

(1)加强对我区饮用水源地和敏感河流水质监测。

(2)制定出我区重大水污染事故监测应急响应预案。

(3)在重大水污染事故发生时,及时进行事故监测,为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提供准确详实的监测报告。

(4)负责重大水污染事故对环境影响的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上报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5、污控科职责

(1)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和水环境的保护,对重点和敏感区域要严格控制排放总量。提出污染排放总量控制的目标和控制措施。

(2)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规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水污染防治规划和目标的实现。

(3)重大水污染事故发生后,负责污染现场协调控制污染工作,提出污染控制方案,并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情况提请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吊销责任单位的排污许可证,责令其停业或关闭。对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6、自然科职责

(1)负责督导检查县(市、区)重点水污染企业的污染防治工作,对发现可能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隐患,要立即向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提出积极的防范措施和建议。

(2)组织执法人员对重点流域及敏感区域河流的日常管理。

(3)加强对饮用水源地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资源的保护,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水资源达到国家标准。确保人民生活、生产用水的安全。

(4)重大水污染事故发生时,按照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指示,作好相关工作。事故终结后,要进一步完善污染防治措施,并负责落实。7、监察中队职责

(1)加强对所负责企业排污口和在线监测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尽量消除污染隐患。当发现有导致重大水污染事故迹象时,应迅速上报应急领导小组。

(2)加强对所负责的重点污染企业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并要求企业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污染应急处理及防范措施,督促企业落实自查、自纠制度。

(3)当企业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时,负责配合监察大队进行现场调查,提供企业平时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及治污设施的运行情况等相关资料。

(4)在污染事故处理终结后,负责督促相关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和防护措施的改进和完善。

8、宣教法规科职责

(1)负责重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情况的新闻和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经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授权通过媒体和舆论工具及时污染控制情况,安定民心,维护社会稳定。

(2)负责对重大水污染事故案件所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立案及适用法律、法规终审和案卷的存档工作。

四、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

1、“12369”举报中心和局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通信联系畅通。接到重大水污染事故报告后,迅速上报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我局重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立即启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监察大队接到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指令后,要迅速出动,30分钟到达现场。

3、现场处理。应急处理工作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要按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工作。首先制止污染行为,然后依法进行查处。对举报不属实或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向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报告,待相关单位或后援人员抵达后,再开展或移交撤离。

4、做好相应的联络工作。由局办公室向市局及区政府汇报情况,并依据事故发展情况与市相关部门联络,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开展工作。

5、实行通道控制,防止有毒、有害或放射性物质扩散。应急处理工作人员在污染事故处理过程中,为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应建议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附近和受事故影响区域的通道实行有效的人员出入控制,并在初步确定水体中污染物质的种类、性质后,建议当地组织果断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疏散周围群众,以便控制可能被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污染人数范围,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6、公众信息。事故应急处理期间,需要的信息内容由宣教法规科报请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同意后对外进行,妥善做好公众宣传和教育工作。

7、应急终止。当污染事故得到控制,并且继续采取了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能够将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时,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申请,监察大队写出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报告,报市局批准后,终止应急处理工作。

五、要求。

1、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凡延误重大水污染事故处理工作的,一律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2、如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我局应急处理工作人员首先抵达现场的,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防治污染区域的进一步扩大。待市应急处理工作人员到达后,再配合开展工作。

3、凡发现本辖区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向市环保局报告,并迅速组织调查处理,不得瞒报、漏报。

六、本预案自之日起执行

为保障我区饮用水安全,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危害,确保迅速有效地处理突发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原因造成的局部或区域环境污染事故,指导和规范突发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和生命安全。为防止和妥善处置饮用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发生特制定了本预案。

一、重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的方针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指挥、上通下达、恪尽职守、反应迅速、协调联运、妥善处理。

二、*区环保局重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监察大队、监察中队、监测站、污控科、自然科、办公室、宣教法规科的主要负责人。

三、应急处理分队分工及职责

1、“12369”举报中心(局值班室)职责

(1)负责受理重大水污染事故的举报,并迅速上报应急领导小组和局办公室,认真做好记录。

(2)负责对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发展及处理情况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上报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根据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指示,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3)负责向局办公室、宣教法规科等相关科室通报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提供相关的资料。

2、监察大队职责

(1)负责对重大水污染事故的现场调查、取证。接报告后迅速在第一时间抵达现场,对事故作出初步判断,并立即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尽可能地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

(2)如果发生特大水污染事故,监察人员应在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指挥下,采取迅速、果断的行动和必要的措施消除事故影响,以利控制污染的扩大和蔓延。

(3)积极参与救险,消除污染危害,并负责做好急救、疏散、恢复正常秩序,安定群众情绪和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4)重大水污染事故发生后,负责依法定程序对相关肇事者进行处罚,并写出重大水污染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3、办公室职责

(1)根据“12369”举报中心(局值班室)提供的重大水污染事故信息,按照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指示,将重大事件的发生情况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市环保局。

(2)负责将重大水污染事故的有关信息及时向市有关部门通报,并协助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作好与政府相关部门间的协调联运工作。

(3)负责在重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期间本局内部各部门间的组织、协调和保障工作。

4、监测站职责

(1)加强对我区饮用水源地和敏感河流水质监测。

(2)制定出我区重大水污染事故监测应急响应预案。

(3)在重大水污染事故发生时,及时进行事故监测,为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提供准确详实的监测报告。

(4)负责重大水污染事故对环境影响的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上报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5、污控科职责

(1)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和水环境的保护,对重点和敏感区域要严格控制排放总量。提出污染排放总量控制的目标和控制措施。

(2)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规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水污染防治规划和目标的实现。

(3)重大水污染事故发生后,负责污染现场协调控制污染工作,提出污染控制方案,并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情况提请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吊销责任单位的排污许可证,责令其停业或关闭。对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6、自然科职责

(1)负责督导检查县(市、区)重点水污染企业的污染防治工作,对发现可能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隐患,要立即向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提出积极的防范措施和建议。

(2)组织执法人员对重点流域及敏感区域河流的日常管理。

(3)加强对饮用水源地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资源的保护,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水资源达到国家标准。确保人民生活、生产用水的安全。

(4)重大水污染事故发生时,按照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指示,作好相关工作。事故终结后,要进一步完善污染防治措施,并负责落实。7、监察中队职责

(1)加强对所负责企业排污口和在线监测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尽量消除污染隐患。当发现有导致重大水污染事故迹象时,应迅速上报应急领导小组。

(2)加强对所负责的重点污染企业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并要求企业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污染应急处理及防范措施,督促企业落实自查、自纠制度。

(3)当企业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时,负责配合监察大队进行现场调查,提供企业平时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及治污设施的运行情况等相关资料。

(4)在污染事故处理终结后,负责督促相关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和防护措施的改进和完善。

8、宣教法规科职责

(1)负责重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情况的新闻和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经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授权通过媒体和舆论工具及时污染控制情况,安定民心,维护社会稳定。

(2)负责对重大水污染事故案件所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立案及适用法律、法规终审和案卷的存档工作。

四、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

1、“12369”举报中心和局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通信联系畅通。接到重大水污染事故报告后,迅速上报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我局重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立即启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监察大队接到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指令后,要迅速出动,30分钟到达现场。

3、现场处理。应急处理工作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要按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工作。首先制止污染行为,然后依法进行查处。对举报不属实或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向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报告,待相关单位或后援人员抵达后,再开展或移交撤离。

4、做好相应的联络工作。由局办公室向市局及区政府汇报情况,并依据事故发展情况与市相关部门联络,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开展工作。

5、实行通道控制,防止有毒、有害或放射性物质扩散。应急处理工作人员在污染事故处理过程中,为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应建议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附近和受事故影响区域的通道实行有效的人员出入控制,并在初步确定水体中污染物质的种类、性质后,建议当地组织果断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疏散周围群众,以便控制可能被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污染人数范围,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6、公众信息。事故应急处理期间,需要的信息内容由宣教法规科报请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同意后对外进行,妥善做好公众宣传和教育工作。

7、应急终止。当污染事故得到控制,并且继续采取了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能够将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时,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申请,监察大队写出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报告,报市局批准后,终止应急处理工作。

五、要求。

1、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凡延误重大水污染事故处理工作的,一律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2、如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我局应急处理工作人员首先抵达现场的,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防治污染区域的进一步扩大。待市应急处理工作人员到达后,再配合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