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城市设计篇1
第一条为加快城市住房建设,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市居民的住房困难,改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使住宅建设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政府的民心工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经国家或省批准,享受政府扶持政策,面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必须坚持城市政府总揽,以项目带开发的方针;坚持市场导向,总量控制,以销定建,限价销售的原则;坚持节约用地,合理用地,并与旧城改造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计划、财政、国土资源、物价、房管、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要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拆迁、统一组织建设。
第六条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住房项目库,搞好住宅建设项目储备。纳入项目库的住宅项目作为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依据。
第七条各级计划、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做好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工程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先由建设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凡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及省属和中央驻鲁单位住房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计划部门审批,其余项目由市地计划部门审批。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由市地计划部门会同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据市场需求和住宅项目库储备情况编制,按规定上报批准后,由省计划部门会同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分解下达。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达的年度经济适用住房计划,组织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并由中标单位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手续。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综合开发,严格限制零星、分散建设。利用已有划拨土地集资、合作建房,须经建设、计划、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有条件的应将土地置换到住宅小区内集中建设。
第三章开发建设管理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具有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未取得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资金主要包括公房出售收入、住房补贴、企业自有资金、商业性贷款和政策性贷款等。各地归集的公房出售收入在保证所有权单位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剩余部分主要用于政府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主管部门根据市场需求提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资金使用计划,由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和贷款合同及时发放政策性建房贷款。
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监理、材料供应、物业管理,要实行公开招投标,并按规定签定招投标合同。承担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设计、施工和开发建设任务的单位应将其名称、工程内容、工期、质量保证措施向社会公布,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要严格执行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不得开工建设。小区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报省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优化,不足10万平方米的由各市地组织评审优化。小区要有环境设计,新区的绿化面积不得少于35%。合理确定建筑密度,一般以多层为主。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严格执行《山东省住宅建筑设计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建筑面积与套型执行二类或三类标准。
第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合同规定的内容和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第十七条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要积极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实现住宅部件的标准化、集约化、系列化。要大力推广使用新型墙体轻质材料和节能塑钢门窗等新产品,严格限制实心粘土砖的使用。
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规划、勘察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要树立精品意识、创新意识和质量意识。所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包括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项目,都要建立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经济适用住房合格率要达到100%,优良率达到40%以上,使用年限不低于50年。
第十九条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要按照《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住宅初装修或菜单式装修。
第二十条经济适用住房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主管部门按开发合同规定的内容和建设部《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四章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给。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合法收费均减半征收。有关收费部门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的各种价外收费、基金,应按规定计算缴纳有关税金,并由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代扣后上交税务部门。城市人民政府还要制定其他优惠政策,相应减免有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内的非经营性公用配套建设资金,由主管部门作出经济测算,按省政府《关于加快城市住房建设提高居民居住水平的决定》(鲁政发〔1996〕50号)等有关规定,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城市建设资金中解决50%,另外50%摊入房价。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和不再无偿划拨经营性公建设施的规定,住宅小区内经营性的设施,谁经营谁投资,不列入房价。配套基础设施要与小区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开发建设单位持开发建设合同到当地物价部门领取《企业交费登记卡》,收费单位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费,必须出示《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并在《企业交费登记卡》上如实登记收费情况,否则建设单位有权拒交。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申报销售价格时将《企业交费登记卡》送交发证部门。
第二十四条对符合条件的购、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位和个人,有关商业银行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根据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提供政策性和商业性住房贷款,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标准。
第五章销售及售后管理第二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对象是中低收入家庭,并优先出售给中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以及烈军属、教师和政府公务员。
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城市人民政府要通过落实优惠政策,清理乱收费,确保房价构成合理。大城市房价一般控制在每平方米1200元左右,中等城市控制在1000元左右,小城市控制在800元左右。城市人民政府应定期向社会公布住房销售价格。开发企业依法自主定价销售的商品房,一律不得冠以“安居工程”或“经济适用住房”的名称。任何单位都不得在原划拨土地上以集资或合作建房的名义开发经营商品房谋利。
第二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以下因素构成:1.建设用地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3.建筑及设备安装费;4.小区内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一半计入房价;5.以1?4项之和收取的2%以下的管理费;6.以1?4项之和收取的3%以下的利润;7.贷款利息;8.税金。
第二十八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各地要建立健全中低收入购房户的申报、登记、审批和监督机制。高收入、中低收入和最低收入家庭的标准线由各市地自行确定,每年公布一次。经批准有购房资格的家庭凭《购房许可证》购房,每户只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应按职工规定享受的标准出售,超过规定标准的面积按市场价销售。
第三十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一次付款,也可按进度分期付款。购房款不足时,可申请抵押贷款,已交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还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一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房款付清后产权归己,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并将经济适用住房的性质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中载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三十二条凡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的,应经房屋所在地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按规定办理。购房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房改中购房面积不足标准的职工如何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由各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要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房屋销售时要向购房户出示入住许可证明,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并做好与物业管理的衔接工作。同时向购房户发放《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对住宅结构及使用功能作认真说明,并按规定对住宅的面积、各部位的质量、保修期等作出承诺。
第三十四条保修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对房屋进行维修。因质量原因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房户造成损失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房屋交付使用后,购房户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户有权退房;给购房户造成损失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要实行物业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部制定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要按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确定收费服务项目和标准;要建立住房共用部位、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要规范管理与服务,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第六章附则
住建部城市设计篇2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退出、运营和监督等管理。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对本省保障性住房工作负总责,并对省级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初审工作。
社区负责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工作。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财政、民政、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具体的规划、计划和落实措施,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五条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应当纳入项目投资计划管理。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按照上级政府下达的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积极落实项目,加快前期工作,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并按要求逐级上报。
第六条所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时办理项目立项审批、规划、土地、环评、节能等手续。
第七条省发展改革委要按照中央下达的新建廉租住房投资规模计划,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同审定年度廉租住房投资项目计划,并及时下达。
第八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省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对各市上报的新建公租房、廉租房购改租项目进行审查,对审查通过的项目纳入全省年度项目计划,列入年度中省资金补助范围。
第九条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对本区域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目标任务内的项目及时立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列入计划的项目,应足额按时建成,不得多报少建。项目计划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程序报原项目批准部门核准。
第三章规划与设计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年度计划,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土地、资金安排、项目布局、套型结构和工作机制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选规划设计方案,遵循经济适用、生活设施配套齐全、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等要求。
第十二条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选择在地质条件安全可靠、环境适宜、公共交通相对便利和商业、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设施及市政配套相对完善的区域,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储备土地、闲置土地,挖潜利用存量土地和产业结构调整土地。
第十三条保障性住房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节能、省地、环保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四章土地管理
第十四条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指标单列,应保尽保。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对于急需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优先使用政府储备土地,采取即报快批方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供地速度。
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未取得原批准职能部门同意,不得改变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用途。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列入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建设用地实行统征统迁。
第十六条廉租住房、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市场方式出让,也可以经过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后以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限定房价的基础上,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应当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可以按下列渠道筹集:
(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不低于3%的土地出让成交价款(含招、拍、挂、协议出让等);
(四)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包括银行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五)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的收益;
(六)国家代地方发行的债券;
(七)保障性住房配建商铺等商业配套设施的出售、出租收入;
(八)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八条廉租住房纳入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定的年度廉租住房投资项目计划下达中省补助资金预算;公共租赁住房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并纳入全省年度项目计划,省级财政部门按计划任务下达中省补助资金预算。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级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确定的任务,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联合审定的项目批复计划,按照实施进度拨付保障资金。
纳入中省资金补助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拨付中省补助资金;建设单位根据施工进度将建设资金向施工单位予以拨付。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资金的使用管理,及时将中省市县筹集的保障性住房资金全部进入保障性住房资金特设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省财政部门依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联合审定的项目批复计划,对市、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符合租、购保障性住房条件的职工家庭可用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住房房价款、租金。推进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试点。
第六章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强制性规定。开工项目和竣工项目信息应在开工和竣工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按项目逐个公开。
第二十三条保障性住房来源包括: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住房;
(二)政府购买、改造、租赁的住房;
(三)政府依法收回、没收的住房;
(四)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与政府约定建设的住房;
(五)住房建设中配建、代建的保障性住房;
(六)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
产权存在争议或者纠纷、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者不符合保障标准的房屋,不得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
第二十四条以配建方式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的建筑面积、建设标准、收回和收购条件、价格等内容应当作为取得国有建设用地的前置条件,并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保障性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按下列标准控制:
廉租住房在50平方米以内;
公共租赁住房在60平方米以下;
经济适用住房在60平方米左右;
限价商品住房在80-100平方米。
第二十六条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保障性住房的质量及造价等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质量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保障性住房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各项税收按照国家规定从低征收。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住房保障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对在城镇住房保障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申领和退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个人信息、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信息等内容的电子档案,及时更新和维护数据,健全保障性住房档案检索体系,做好档案的录入、管理、使用、移除等工作。
第七章分配管理
第三十条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低收入家庭收入线,根据《陕西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陕民发〔20xx〕57号)的规定,按照当地低保家庭收入线的1.5倍以下确定。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线按照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确定。
中等收入家庭的收入线按照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上限确定。
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确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居民收入和住房水平,合理划定城镇居民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
第三十一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当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者。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为当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
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为当地城镇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依照本办法申请租赁或购买1套保障性住房:
(一)满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户籍、劳动关系和各项社会保险要求;
(二)符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和财产标准;
(三)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三条居民申请租用、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等;
(二)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
(三)用人单位证明、劳动用工合同及社保证明;
(四)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四条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
申请人为外来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向住地社区提出申请。
未设社区的,申请人可直接向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三十五条社区应及时受理申请材料,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同时在社区公示申请人名单。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认定,并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报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十六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结果公示15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收入、住房等情况。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核准结果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公示15日,并在当地电视、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开。
第三十七条对拒不配合调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真实或者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初审、复审或者审核部门应当退回其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20日内,向原初审、复审和审核部门申请复核。原初审、复审或者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八条保障性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按照抽签、摇号或其他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轮候及分房顺序。未经相关程序不得擅自改变分配对象和轮候次序。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对象,予以优先分配: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孤寡老人;
(三)家庭成员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以及获得省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四)居住在危房的。
第四十条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保障性住房的地段、户型、面积、价格、交付期限及供给对象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保障性住房的配租、配售对象的姓名、家庭人口、收入、配租配售的房屋面积等信息及时在当地电视、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开。
第八章运营管理
第四十一条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为保障性住房产权所有部门或单位。
第四十二条廉租住房租金和经济适用住房售价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成本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构成,并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限价商品房售价实行指导价管理,租金成本由房屋的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等构成。
第四十三条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使用人承担。
第九章退出管理
第四十四条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保障性住房产权所有部门或单位收回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
(一)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取得保障性住房的;
(二)违规出售、出租、出借,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五)家庭的收入、财产、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
(六)其他违反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定的。
第四十五条已经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对象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办理退出手续。
第四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当事人对取消保障资格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诉,当事人无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退回住房。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保障性住房住户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
第四十八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保障性住房的成本控制,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九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保障性住房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方式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退出保障性住房而拒不退出的,由市、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享受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取消保障资格,收回保障性住房;被取消资格的保障对象在5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住房保障申请。
第五十二条对各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陕西出台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解读《办法》对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作出了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年度计划,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土地、资金安排、项目布局、套型结构和工作机制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指标单列,应保尽保。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于急需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优先使用政府储备土地,采取即报快批方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供地速度;对列入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建设用地实行统征统迁;廉租住房、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办法》还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资金的使用管理,及时将各级保障性住房资金全部进入保障性住房资金特设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符合租、购保障性住房条件的职工家庭可用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住房房价款、租金。同时,推进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试点。
《办法》要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应当选择在地质条件安全可靠、环境适宜、公共交通相对便利和商业、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设施及市政配套相对完善的区域,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开工项目和竣工项目信息应在开工和竣工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按项目逐个公开。开发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质量问题要承担责任。省、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申领和退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个人信息、各类保障性政府项目信息等内容的电子档案,以便于管理。
根据《办法》规定,陕西省的保障性住房分为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4大类。不同类型的保障性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也有不同的标准。保障性住房来源包括:政府投资建设的住房;政府购买、改造、租赁的住房;政府依法收回、没收的住房;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与政府约定建设的住房;住房建设中配建、代建的保障性住房等。产权存在争议或者纠纷、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者不符合保障标准的房屋,不得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
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限价商品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
住建部城市设计篇3
【关键词】住宅设计建筑设计低密度高品质
沈阳,辽宁省省会,中国七大区域中心城市之一,中国特大城市,东北地区政治、金融、文化、交通、信息和旅游中心。同时也是我国最重要的重工业基地,素有“东方鲁尔”的美誉。
沈阳市总面积1.3万平方公里,市区面积3945平方公里,常住人口786万人,全市户籍人口716.5万人,其中市区人口512.2万人。
2010年6月,沈阳市对近期十大重点规划进行了阶段性总结,并明确发展目标和下一步工作部署。以全运会为重要时间节点,沈阳按照做优发展空间的主线,围绕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战略目标,城市功能不断完备、发展空间不断拓展,沈阳在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道路上不断提速。
一.浑南新城概况
为承接2013年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推动沈阳在“十二五”乃至更远的将来实现跨越式发展,2010年2月28日,沈阳市宣布将东陵区、浑南新区、航高基地“三区”合署办公,建设大浑南新格局开始形成。
调整后辖区总面积约为600平方公里,其中浑南新城57平方公里。大浑南不但要建设成为新沈阳的城市中心,而且应辐射整个沈阳经济区,全力打造创新、绿色、和谐的“第三代城市”,为辽宁乃至东北走向国际打造高端平台。大浑南将成为沈阳新的核心拓展区,形成新的经济增长极。
二.总体规划
绿城全运村落址于大浑南核心区浑南新城莫子山地块,西邻规划中的沈阳行政中心,东临国际软件园,北面为市政储备用地,南向是莫子山及未来的领事馆区,地理位置优越。
详细规划思路为:在园区内延伸浑南新城轴线的设计理念,以项目主轴加水系为空间骨架:东西主轴为社区功能轴,从市政中心南侧中心大道向东延伸,以五星级酒店和法式多层住宅为门户,提升城市气魄,体现庄重的仪式感、品质感;南北向为水系景观轴,约20万平米的河面,结合滨河运动、休闲、娱乐为一体的法式风情商业街,体现生态自然的居住、休闲环境,缓解城市压力,为业主营造真正宜动宜静的人文居住场所。
三、设计依据
1.业主提供的用地地形图(1:500)及其电子文件,设计任务书。
2.《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J08-55-2002)
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4.《浑南新城总体规划》
5.《沈阳全运村规划》
6.《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
7.《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9.《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10.《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1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12、国家及辽宁省现行的其他有关规范、规定及标准
四.工程概况
全运村项目位于浑南新城的核心区:莫子山地块。西侧为未来的沈阳市行政中心(市委、市政府将在此办公);西北侧是来来的城市商业中心(CBD);东侧为国际软件园、科技园区;项目西南为市民广场及文化创意中心(美术馆、科技馆、图书城、音乐厅、音乐学院、美术学院等);项目南侧为领事馆、国际医院、会议中心等,并与生态回廊、莫子山高尔夫球场相望。地理位置优越。
五.设计指导思想及设计特点
1.与周围环境相融合,处理好与邻近住宅区及周边河道、绿带及城市道路的关系。
2.把握项目特点,大气、高贵、都市化。
3.营造宜居、美观、舒适的小区环境。
4.使用经济、合理的技术手段创造具有个性的现代居住建筑风格。
5.充分考虑建筑与绿化环境的融合关系,保证中心花园的品质及中心花园与城市绿地的连续性、均好性。
六.规划设计
1.总体布局
1.1住宅布局
高层住宅区主要以11层-17层为主。以板式和点式相结合,形成错落有致的天际轮廓,成为周边道路上的标志性景观。
住区强调对称的布局,形成强调轴线序列和空间进深为特色,每个组团中心围合形成一个一定尺度的花园,营造出高贵典雅的社区环境氛围。
1.2公共设施
社区公共设施主要包括社区会所、社区入口公共大堂、商业服务设施,为社区居民提供一系列生活服务的设施和公共交往活动的场所,有利于营造浓郁温馨、富有亲和力和归属感的社区氛围。
2.交通和高程竖向设计
基于园区规模及特点,选择了人车分流,园区内部为人行系统。各地块均分设人行主入口,消防车应急出入口。汽车在园区外部由坡道进入地下车库,按各地块特点分别在周边非主要道路设车库出入口。
3.建筑退线和间距
建筑退线满足规划建筑退线要求。详见总平面图
小区内建筑间距遵循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第64号令)的要求,同时住宅满足大寒日满窗累计日照大于两小时的要求。
七.建筑单体设计
1.建筑平面设计
户型是住宅的基本要素之一。户型的千变万化,都有一些共同的特点,良好的采光及通风,功能分区明显,外部环境优良等,同时,户型中房间的各部组成又有其自身的功能。
1.1住宅类型分为2-4单元的板式高层、点式高层两种类型。住宅最高为17层。
1.2户型设计
户型面积为以90,110,135左右平米左右户型为主导,辅以部分160、180平米左右户型,户型平面紧凑,使用率高,空间尺度适宜,注重储藏空间设计,合理考虑室外空调机位隐蔽设计,增加实际使用面积。
1.3为提升小区环境品质,住宅根据其所处位置一,二层局部架空或整体架空,架空层高度按不同建筑为3.9米或6.2米(局部)。
1.4社区配套(老人活动,儿童活动,社区服务,居委会,社区卫生所、社区经营用房、物管用房、消控中心,安保监控中心等)用房分设于会所、入口公共大厅或架空层。(详见单体平面图)
1.5靠近主入口的部分单体地下一层集中设置自行车库。(详见单体平面图)
2.建筑造型设计
针对北方干燥风大的特点,在立面主体色彩上采用暖色、黄色系列(偏土色),体现质感,立面设计力求稳重大方,朴实无华和细致变化,体现高雅的建筑品质。
住宅建筑外墙首层二层采用天然石材,二层以上采用仿石高级涂料的处理,构成一种亲和力极强的建筑表情,尽显家的温馨和幽雅。同时处理好室外空调机位的位置及外观,做到美观实用,成为立面的美化点缀。
3.竖向设计
(1)住宅层高3.1米(顶层因造型需要适当加高),最高为17层,室内外高差0.3米,最大建筑高度为54.90米。架空层层高最大6.2米。住宅主楼地下室为双层地下室,层高分别为3.2米(负一层)和3.6米(负二层)。地下车库层高4.1米,地下车库顶板覆土平均2.4米。建筑±0.000标高为绝对标高详见总平面图。
(2)住宅楼每单元设电梯(兼做消防电梯),电梯均到达地下室;每单元按规范要求设开敞楼梯间。封闭或防烟楼梯间;住宅设计均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
结语:绿城全运村将充分展现绿城特色,实现创造城市价值、宜动宜静宜居的高品质示范性园区目标。沈阳全运村在规划上运用“景观都市主义”的核心理念与方法,表达一种人居理想与城市理想。
参考文献:
住建部城市设计篇4
【关键词】城市建筑,设计,改进,创新
住宅建筑设计是一项繁重而又责任重大的工作,直接影响到建筑物的安全、适用、经济和合理性。但在实际设计工作中,常发生住宅建筑设计的种种概念和方法上的差错。因此,作为设计人员,应加强对规范的学习和了解,掌握规范条文解释的内涵,加强对常见建筑设计错误的辨别能力,提高对设计问题的防治能力,使住宅建筑的设计工作做得更安全、更合理。
一、城市住宅建筑设计的现状
1、城市住宅建筑设计人员缺乏责任感。有人可能会说,只要不出现大的失误、不出现质量问题就行,何必追求完美、精益求精。其实,这种人犯了一个很大的错误。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建筑物整体质量往往会因为某些不起眼的小失误而受到影响。千里之堤溃于蚁穴讲的就只这个道理
2、对城市住宅建筑设计规范没有正确掌握。任何一项设计,任何一项建筑部位,它涉及的规范条文都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的。然而,现实状况却是很多建筑师往往管中窥豹,一叶障目不见泰山,在进行建筑设计时仅仅考虑某一规范,缺少必要的整体意识,更有甚者却视规范而不见。这些建筑师总是一部分一部分进行建筑设计,看似有条不紊,踏踏实实。但由于缺少必要的整体规划,往往在工程进行的最后发现前期有些工作是重复的或者是没有必要的。
3、城市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存在缺陷。尽管城市住宅设计应当因地制宜,根据实际情况实际分析,但是现实生活中却存在因地、因时不同造成的巨大差价。如果建立健全统一的城市住宅规范,则可以有效的避免这一问题的出现,亦可以提高建筑物的整体质量。
二、住宅建筑设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住宅设计的空间适应性:比如住宅套型在功能空间不相互借用的情况下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若相互借用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2㎡。双人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9㎡,单人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兼起居室的卧室不应小于12㎡,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其使用面积不应大于10㎡,卧室、起居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m等等。设计空间在最大限度考虑居住舒适性的同时,还要考虑设计的规范要求。住宅的根本要求就是适用住宅性能要能够适合居住者的生理需求以及形体功能的需求。可持续发展是全球性的命题,住宅建筑设计的可持续发展要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的变化。
2、住宅设计的安全性:住宅的安全性表现在结构的安全、防火、防盗、防滑、防坠等。结构的安全性应主要保证结构的稳定性和抗地震力破坏的可靠性。防火疏散是高层住宅设计的重点,按不同等级安全要求保证底层疏散出口的数量、消防电梯的设置、防烟前室的设置、通风排烟措施等。关于防盗问题建设部曾发文,要求分户门为防盗门,防止从住宅建筑的附件如落水管、阳台、楼梯入口上部的雨蓬等处攀越入户。目前不少住宅为了防盗窃,开始将底层外窗设置防护栏杆,继而上升到二、三层,甚至到顶层,造成不安全因素。防坠有二种可能:一是防护不周,发生人体坠落;二是没有遮栏,物品下坠伤人。在设计时,要注意栏杆和上人屋面或平台围栏的设计,在楼梯梯段空隙之间也要采取措施。
二、城市住宅建筑设计改进与创新
1、城市住宅建筑目标规划设计。规划将以现代设计理念、设计手法,创造高质量的住宅小区,以人为本,优化环境,提高品味。按照环境与生态规划设计的原则,充分考虑利用环境、绿化等生态要素,注重创造优美的环境。力求塑造一个既具有优美环境,丰富文化艺术内涵,又具有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住宅小区。
2、城市住宅建筑规划设计整体框架。规划主旨以绿化作背景,道路为构架,加强建筑布局与绿化空间的整合,创造丰富的、具有视觉变化效果的趣味性户外休闲空间,亦使更多的居民户内具有良好的朝向与“景向”,来诊释全区的空间秩序。通过精心的规划布局,在有限的条件下把环境优美的景观引人小区,再把小区内的美景引至住户的窗前,做到推窗见景,满窗皆绿。改变小区干道线形状,形成蜿蜒曲折的小区道路,以减缓机动车车速,同时形成步移景异的效果。如此一来,才能使我们的城市天更蓝、水更清、地更绿、居更佳。
3、城市住宅建筑总体设计布局。根据用地条件在干道左右两边布置单元式多层住宅,各单体长短不同,高低错落体量各异布局通过住宅单体的空间限定,并结合户外绿化环境设计,形成内部围合的邻里空间,创造空间丰富、亲近自然且有人情味的居住环境。主人口设计与人口对景效果相结合,道路设计与广场空间、绿地空间相结合,共同塑造户外空间景观。位于小区中部的集中绿地是小区的空间重心与景观塑造的户心。
沿主要道路周边应设有沿街商业裙房,为打造商业繁华、增加银行、邮电、电信等服务设施功能,可满足小区居民的生活需要。住宅均保证良好的朝向,保证小区内部良好通风。小区内部公建配套齐备,为小区物业安全管理提供保障。对大型社区的开发要规划出幼儿园、中小学教育用地建没。
4、城市住宅建筑道路交通设计。设计中要着重于道路及其交通的丰富内涵,体现三大功能,即交通功能、交往功能和景观功能。设计改变小区干道线形,形成蜿蜒曲折的小区道路,以减缓机动车速,同时形成步移景异的效果,并将步行系统与绿化环境相结合贯穿于住地内部。沿道路两侧设置地面机动车足够数量的停车位,方便就近停车。
5、城市住宅建筑生态住宅设计。要功能齐全,使用方便,舒适静雅,有利健康。生态住宅设计首先要考虑利用阳光、水等可再生自然资源,减少对石油、煤炭等不可再生资
住建部城市设计篇5
第二条凡在我省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非建制镇工矿区的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私人住宅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以上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个人投资建造住宅的规划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住房困难户(住房困难户的标准,由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时期的居住水平和建设用地计划确定并公布),可在城镇申请建造个人住宅:
(一)夫妇双方都是城镇户口;
(二)夫妇一方是城镇户口,另一方为非城镇户口,但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农转非”条件;
(三)经公安部门批准为城镇常住户口的自理口粮进城的农民,其建房地点限制在县城的郊区、县级市的郊区,以及建制镇、非建制镇的工矿区。
第五条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应纳入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
第六条党政机关干部在城镇建造个人住宅,必须采取合作、集资和住宅合作社等有组织的形式。其他可以在城镇建房的人员,在城市的市区、县城的城区建房,应当采取合作、集资和住宅合作社等有组织的形式;在上述地点以外的其他地方建房,可以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单独建造。
党政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申请建造个人住宅,应当先就资金和材料来源、建筑方式等写出书面报告,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批准。
第七条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应以建多层住宅为主。在城市的市区、县城的城区,不准新建平房;在城市的郊区、县城的郊区,以及建制镇、非建制镇工矿区的规划区内,不准建造单门独院式平房。
第八条在城镇建造个人住宅,其用地面积,大中城市内每户不得超过八十平方米,其他城镇内每户不得超过一百平方米。
第九条城镇个人建造住宅,要十分重视节约土地,做到布局合理,符合消防、交通、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要求,不得妨碍市容和毗邻房屋的通风采光条件。
第十条城镇个人建造住宅,要注重提高工程质量,做到适用、经济、安全、美观。城镇个人集资、合作建二层以上住宅,应当自行选择有相应技术等级设计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承担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和标准设计;自行选择持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和施工执照的单位承担施工。
第十一条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其资金、材料等来源必须正当。个人投资建造住宅的实际造价必须与投资者本人的各项正当资金来源相符。任何人不得挤占用于生产建设的计划内物资建造个人住宅,不得挪用公款公物或侵占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资财营建个人住宅,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以给对方好处的方式换取资金、物资,或者压价购买建房材料、支付运输、劳务等费用。
第十二条城镇个人申请建造住宅,按下列程序申报和审批:
(一)持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居民委员会证明(改建、扩建私人住宅,还须持有原房屋所有权证明),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填写《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申请表》,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签署意见。城镇规划区内农户申请建造个人住宅,向村委会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并签署意见。
(二)持房地产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签署意见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申请表》,到城镇规划管理部门办理个人建造住宅手续(合作建房和集资建房可由组织实施单位统一办理),由规划管理部门确定建设地点,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持上述(一)、(二)项证件,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四)持上述各项证件和设计图纸,到城镇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十三条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应在规定的施工期内按时完工,并在竣工后一个月内向规划、房地产、土地等有关部门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手续。
第十四条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后,原住公房的,必须在个人住宅建成后的二个月内退出。本办法施行之日以前,个人建造了住宅且仍住公房的,必须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的二个月之内退出公房。
第十五条城镇个人建造的住宅,应主要用于自住,如要出售或出租,应遵守国家税法税则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住宅建设的政策、法规,对个人建造住宅给予积极支持和扶助,妥善安排建房计划、土地使用计划和物资供应。
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收费项目之外或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对城镇个人建房、售房滥收费用。
第十七条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费用的减免由当地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八条鼓励城镇个人在银行办理建房储蓄。在银行已办建房储蓄的储户,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建房借款。
第十九条对不按规定办理手续建房的、不符合建房条件而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建房批件建房的、超面积建房的,以及在建房中有其他违法违章行为者,分别由城镇规划、房地产、土地管理等部门,按其职责分工,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罚;尚无规定的,由上述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逾期仍占住公房的,由公房产权单位对其所住的公房,全部按超标准面积收取房租,并处应交房租一至三倍的罚款。
上述各项罚没收入,按《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处理。
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城镇规划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可依照本办法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住建部城市设计篇6
【关键词】城市;规划管理;日照
中图分类号:F29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建筑形式、高度的不断变化提高,城市的建筑日照问题日益复杂,居民生活质量逐步提高,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将更加关注健康、安全、环保等公共利益的问题,这就对城市规划设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我们不断探索学习,结合实际正确运用规范和技术规定,促进城市的健康发展。
一、城市规划管理中日照分析的必要性
随着城市经济的迅速发展,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镇居民住宅公房的取消、住房私有化的普及,群众对居住环境的要求大大提高,维权意识大大增强,使日照间距方面的矛盾成为城市建设的焦点之一。
另一方面,中国的城市建设正处在旧城改造与更新、城市化发展最快的时期。人多地少的国情也限制着城市用地的扩张,如何在有效推动城市建设不断发展、土地的利用效率不断提高的同时,稳妥的协调建设单位与建设用地周边群众之间的利益关系是政府管理部门难于解决的突出问题。
建筑日照是建筑物理环境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份。远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建筑设计人员就广泛地使用作图法来计算日照。这些方法有日影图、棒影图和影子迭合图,以及使用日规仪对建筑模型进行日影测试。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推出日照间距系数表后,大部分规划设计单位和规划管理部门主要是依照日照间距系数来控制建筑间距,指望通过简单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来满足住宅的日照要求。但建筑布置的复杂性、建筑平面的多样性及高层建筑的增多等因素,使城市的平面布局和空间形态越来越复杂多变,单一靠间距的控制已无法达到规划管理的目的。
当前,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对住宅日照间距进行分析与辅助决策已成为当前城市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工作的必然趋势。无论是旧城改建,还是新区开发,“享受阳光”的多少已成为广大居民极为关注的衡量居住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日照分析则成为城市建设规划中“鉴定”日照量化指标的一种不可缺少的手段。
二、日照分析在城市规划中存在的问题
1、标准不统一,缺少相关的技术解释
地方日照标准和国家标准存在一定的差距,有些城市的地方标准明显低于国家标准,造成双重标准,致使目前的建筑日照问题突出。
2、规划容积率与日照标准不相适应
在旧区改建的项目中,为了平衡拆建比,规划容积率指标往往较高,开发商为了增加建筑面积或降低建筑成本,在规划地块中布置较多的高层建筑,很容易对周边住宅的日照造成影响。为了保护原有建筑的日照,相邻地块的规划布局往往受到很大限制,不利于土地资源和日照资源的有效利用、均衡利用。
3、日照分析软件参差不齐
目前市场上的日照分析软件很多,哪一个软件计算准确度高、误差小、接近实际等,都没有相应的机构或权威部门进行比较分析,设计单位只能根据软件设计单位的介绍自行选择,致使市场的日照分析成果参差不齐,缺少权威性。
三、城市规划管理中解决日照问题的有效对策
1、制定技术规定确定日照标准
日照问题引发的居民矛盾和纠纷究其根源是对社会各个公共资源管理的不到位乃至缺位,这就需要我们制定切合实际的操作办法。建筑日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居住质量,涉及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规划管理部门要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识,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问题,维护城市的公共利益。
以某市为例,为进一步加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力度,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生活空间,在全市杜绝违法建设行为,该市规划管理局组织各有关部门对以前执行《xx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规定》的情况进行反思,并参照周边城市的通行做法,结合该市所处地理位置、经纬度、气候特征等实际情况,于2007年7月制定《xx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简称《技术规定》),确定了该市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技术规定》将该市城市规划区分为三个类别区,对9层以下住宅建筑和一般公共建筑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规定为:一类地区L≥1.2H,二类地区L≥1.4H,三类地区L≥1.67H。一类地区为城市旧区,日照标准间距系数可酌情取低,三类地区为城市新区,建设日照标准间距系数不得低于国家《居住规范》规定。对于相互非平行布置建筑的间距提出了折减系数等具体的规定。
少年儿童和老年人及病人因其身体机能、生活规律及其健康需求决定了其活动范围的局限性和对环境的特殊要求,因此,为少年儿童和老年人服务的各项设施及医院病房要有更高的日照标准,《技术规定》要求在这类建设中严格执行《居住规范》的日照标准规定,保护社会特殊群体的利益。
在城市一、二类地区,《技术规定》主要是针对某一项目自己内部建筑间距的控制,因为它虽然受用地紧张、开发成本高限制,没有达到《居住规范》的要求,但有其销售价格的调控,不会产生太大的矛盾。而对项目外的建筑却有很大的影响,要求项目主体建筑对被遮挡的客体建筑按照《居住规范》的规定留够建筑间距,保证项目周边建筑的日照权利不受到侵害。也有的建设项目虽然部分没有达到《居住规范》的日照标准,但是项目建设方与被遮挡影响的居民达成赔偿协议,在补偿后自愿的基础上使城市建设顺利进行。
2、日照分析确定建筑间距
日照分析是指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采用计算机分析软件,在指定日期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对北侧可能受其日照影响的某一规划或现状建筑的日照时数情况和日照影响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日照分析主要是针对9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和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教育、医疗类等建筑。
日照分析时,应先调查了解拟建建筑周边现状、规划情况,确定日照分析的主体建筑范围和客体建筑范围,沿建筑外墙采用沿线分析法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当发现客体建筑日照情况不满足日照标准时,再对其居室窗台线进行分析,以确定日照是否有影响、影响的位置和影响程度。主体建筑范围内有多幢高层建筑时,其对客体建筑范围产生的日照影响应综合叠加后计算结果。分析后出具《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审核建筑方案、初步设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对日照分析计算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高一级的设计单位或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再次复核,《日照分析报告》若经再次复核基本一致即作为最终结果。
参考文献:
[1]薛立新,徐苏宁.城市住宅建筑日照标准适用性研究——以黑龙江省为例[J].城市规划.20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