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标准篇1
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组织,增强村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督促各单位全面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有效控制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交通违法行为,防止单位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
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
二、组织领导和适用范围
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站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工作。各行政村、各单位要加强对本村、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的组织领导,确保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落到实处。
三、单位交通安全责任
(一)驻镇单位交通安全责任
在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全面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1.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的工作,并向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2.建立和落实所属机动车辆的注册、登记、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保持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建立所属人员私车及其驾驶人登记制度。宣传、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加强所属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3.接受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及时改正。
(二)专业运输单位交通安全责任
专业运输单位和其他拥有专用运输车辆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本单位交通安全组织和各项制度措施,加强对车辆的管理,强化对机动车驾驶员的职业安全教育。积极开
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接受专业(行业)安委会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1.制定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目标和交通安全工作方案,建立培训和考核评比制度。同时,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确立责任部门,设置1至2名交通安全工作管理人员,并向专业(行业)安
委会备案。
2.建立健全所属机动车辆的注册、登记、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确保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建立机动车行驶信息档案,定期对车辆行驶记录仪所记载的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和分析
,落实防范措施。建立单位工作人员私人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登记制度。
3.建立机动车驾驶员资质审核制度,对录用的机动车驾驶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培训、考核,并建立档案,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对录用的持有非本市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员,除进行
驾驶资质审核外,还需进行本市道路交通状况、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等知识的培训、考核,并督促其办理相关手续。
凡在一个记分周期累计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员,一年内不得安排其驾驶专业运输车辆;凡发生致人死亡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或者致人重伤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3年内不得安排驾驶专
业运输车辆。对有违法行为的机动车驾驶员,单位有责任对其进行专项教育和培训。
4.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教育所属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中小学校交通安全责任
健全交通安全组织和各项制度措施,制定本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目标和交通安全工作方案,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履行校车监管责任,接受市教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1.各中小学校要全面落实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建立对教职员工的培训和考核评比制度,确立责任部门,设立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并向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2.大力宣传、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把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的教育内容。要结合学生年龄特点,以主题班会、大队会等多种形式,开展交通安全专题教育活动,并适时组织学生参
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动。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应纳入学生的综合评定。
3.学校自备或租用接送学生的机动车辆管理,应纳入本单位安全责任制管理。要按照“户籍化”管理要求,对接送学生的各类校车建立监管档案,并根据校车使用性质,逐车落实监管责任。遇重大
活动时,要及时充实监管档案内容。要确保校车安全性能良好,每季度对校车进行一次安全检验。要确保驾驶人员资质符合国家标准,做到驾驶人员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把好交通安全第一关。
四、工作要求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关系到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各行政村、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把全镇各单位的交通安全工作纳入镇政府总体考核范畴,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奖励,对因工作不力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或后果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不履行道路交通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标准篇2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升城市交通管理水平,根据《2009年城市交通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要求,支队将开展创建畅通工程示范项目工作。最近,支队召开了现场会议,确定八个畅通工程项目,分别为:交叉口渠化设计、区域交通组织优化、交通信号协调控制及诱导系统、路内停车管理、施工道路交通组织、城市交通指挥中心、路面执法示范岗、服务示范窗口。为了确保这八个项目的顺利开展,支队决定分别落实到各有关处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
创建畅通工程示范项目工作任务是:以《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体系(2008版)》为依据,按城市交通工作的实际的情况,和畅通工程一等管理的水平的要求,制定出相应的项目标准(目前交叉口渠化设计、城市交通指挥中心两个项目已经在该评价体系中有明确的标准),创建畅通工程示范项目,创A类一等管理水平。
(一)道路交通综合协调机构进一步健全。通过检查各路口渠化时左转、直行、右转进口道数量设置是否与相应方向交通量相一致,各有关职能部门参与创建畅通工程活动的力度更大,交通管理的社会化程度更高,实施城市畅通工程的社会氛围更浓,在全区进一步形成畅通工程活动持续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整治影响道路交通的热点、难点问题,如1.路口中央是否有导流标线;2.两相位控制时左转车道是否有等待位置指示线;3.根据视距三角形原理,是否保证了足够视距;4.路口通行能力是否与路段通行能力相接近;5.信号周期、绿信比和相位差三个参数设置是否符合该路通流的实际状况;6.路口渠化与信号控制参数设置是否相协调;7.渠化标志标线是否符合规范。杜绝各类非交通占道,实现动、静态交通秩序面貌总体改善。
(三)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基础管理工作。完善交通规划、交通管理规划,规范交通标志、标线、护栏等设施,重视交通基础调查工作,普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为创建畅通工程示范项目提供有力的保障。
(四)改善道路基础设施,整合道路资源。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体系(2008版)》交通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路网,改善道路路面质量,提高道路通行能力,改造横向支路,完善支路分流功能,有效缓解主干道路交通压力。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畅通工程工作顺利实施并达到预期目标,组建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市公安局、市交巡警支队、建设局、交通局主要领导及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宣传部、经贸局、财政局、教育局、建设局、交通局、城管局、法制办、文明办、市交巡警支队等部门分管领导,对创建工作进行统一领导。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畅通工程工作,协调各职能部门落实畅通工程评价体系各项指标要求,落实畅通工程创建的资金保障,规划决策整体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巡警支队,由各相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根据创建目标、任务和责任,分解工作任务,掌握创建工作进度,督促检查各项任务的落实,确保既定目标的实施。
三、实施步骤
创建畅通工程示范项目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为:第一阶段,从现在起至*月为前期准备阶段,做好动员、部署和准备工作,包括对项目实施前的一些背景,道路状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的方法。制订实施方案,落实分工,并将实施方案上报畅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二阶段,从*月至*月为实施阶段,针对各自工作目标和任务,全面开展实施工作,努力实现预定工作目标。第三阶段,从*月*日起为自评阶段。对照《2009年城市交通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开展自评,根据自评结果,向区、市创建办申报审核评定。第四阶段,从*月*日为总评阶段,全面做好畅通工程的各项收尾工作,迎检市、省、部畅通工程评审组的考核评价。
四、创建项目的措施
从现在起至*月底,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创建畅通工程示范项目工作要求,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突出重点,全力以赴投入到创建工作中去。通过不懈努力,把我市实施城市畅通工程工作提高到模范管理水平。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管理科学高效
1.充分发挥市畅通工程领导小组的决策作用,把我市的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停车场(库)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及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积极促进城市交通管理工作与城市经济发展相结合,建立适应社会市场经济需要的科学高效管理机制。开展基础调查、分析现状、解决影响交通畅通和安全的问题。
2.规划、建设部门根据城市交通发展需要和我市建设投资计划,加快我市道路建设和改造,打通断头路、拓宽瓶颈路、修复破损路、改造支线路,形成较为合理的路网结构,进一步优化路网负荷均匀度。
3.公安交巡警部门要立足现有道路资源,广泛运用交通工程理论和先进管理方式,充分挖掘和提高道路交通通行能力。利用支线道路,通过采取开辟单行线、禁左转弯等交通管制措施,减轻主干道路交通压力。科学渠化道路,采取压缩车道宽度、改变停车线位置、合理配置信号相位时间等方法,增强路口通行效率,提高交叉口通行能力。
4..坚持交通基础调查制度,积极开展市民出行调查、交通流量调查,积累交通管理有关数据,健全畅通工程基础台帐。定期组织有关专家会诊分析城市交通问题,找准薄弱环节,明确努力方向,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5.公安部门要结合勤务管理机制的改革,以打防控一体化的社会治安长效管理机制为工作主线,建立起多警种参与,协同作战,全时空覆盖,点线面结合的网格化街面防控网络,加大道路管控范围。对现行的考核体系进行全面疏理,整合考核内容,把交通秩序、指挥疏导、交通事故处理等纳入考核。重点增强民警对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能力。
6.各相关执法部门要加强队伍建设,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和考核,使广大执法人员在思想意识、业务素质和文化水平上一个新台阶,树立文明执法新形象。整个队伍精神面貌好,纪律严明,作风过硬,无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岗位职责明确。
(二)交通有序畅通
1.规划、工商、公安交巡警、城管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广告设置审批制度,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并组织对遮挡路灯、信号灯、交通标志的清理工作。
2.城管、工商等部门要彻底解决占道摊点问题。从严取缔无证设摊、随意摆摊设点等违章行为,东亭城区及各镇镇主干道路严禁摆摊设点。组织对占道设摊进行清理整顿,对影响交通的有证摊点进行调整,坚决取缔无证摊点,还道路于交通。
3.公安交巡警、建设、规划、物价等部门要对我市的各个停车场进行合理规划建设,已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针对我市城区道路,车辆随意停放、夜间占用路面停放车辆等问题,在一些次干道、支路等不影响交通的地区、路段开辟临时、夜间停车场,缓解停车供求矛盾,减少路内停车对正常交通的影响。对设置的路边停车点,要求顺向停放,并设置明显标志。
4.建设施工单位因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告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结束后,迅速清除道路的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未中断交通施工作业的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5.公安交巡警部门要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为契机,积极协调城管、交通、工商等职能部门,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实行严管严治,解决影响道路安全和畅通的重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道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活动,重点查纠机动车不按规定停车、不遵守信号、争道抢行,非机动车越线停车、逆行、闯信号,行人不走人行横道线以及占道经营、违章搭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效规范交通行为,改善道路交通秩序面貌。
(三)交通管理规范,设施齐全
1.公安交巡警部门要充分利用非现场执法手段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推广使用交通违法处理网上审批系统和违章肇事信息系统,减少周转环节,提高交通违法处理速度。在交通节点和交通高峰时段,原则上以指挥疏导交通和教育为主,依靠非现场执法手段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2.在幼儿园、学校、医院、养老院前道路增设人行横道线和提示标志,在较宽的道路中间设置行人过街等待区实行二次过街,切实保障行人通行权利。
3.财政部门积极落实交通设施资金,确保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及时增设、更新。公安部门按照“因地制宜、以人为本、科学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高质量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基础设施。交通标志、标线设置科学规范、整洁美观、清晰醒目、齐全有效。农村地区道路交通设施建设,要紧紧依靠当地政府,从满通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按照国标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并逐步纳入同步建设轨道。
4.加大城市道路设施维护资金的投入,确保各类道路养护维修顺利进行,道路桥梁状况良好。实施城市“亮化工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功能齐全,主干道亮灯率达到100%。排查出的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确保隐患整改资金到位。
(四)宣传教育广泛深入
1.区市文明办和公安交巡警部门以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交通法制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为核心,深入实施文明交通工程。开展文明交通安全镇村、机关、社区、企业、学校的“五创”活动,扩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范围,拓展宣传教育内容,在全社会形成倡导文明交通的强大氛围。
2.宣传部门要与各职能部门紧密配合,充分借助媒体作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实施“畅通工程”的教育报道,扩大宣传范围,增强宣传效果。
3.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依法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积极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职责。
4.各行各业要组织发动人员参加文明交通实践活动。各行业重点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普及如何行车、走路基本常识,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逐步改变不文明交通陋习。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参与的局面,使交通参与者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意识普遍提高。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标准篇3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其他人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实行道路交通安全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重大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统筹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有关事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需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协调,符合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发展公共交通,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现代化水平的要求,每5年编制1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装备、交通事故处理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增加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科技投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负责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登记、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以及拖拉机驾驶人的考试和驾驶证的发放、审验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农业机械、市政、城市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严格遵守和积极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公正、文明执法。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经常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增强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提高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素养。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所属人员进行旨在增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制观念、提高安全驾驶技能和驾驶职业道德水平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加强对所属车辆的安全管理,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规章制度,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目标。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有义务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中小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第九条每年4月30日为本省道路交通安全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集中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提供志愿服务,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等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保障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的科学研究与应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二条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规定位置安装机动车统一号牌;
(二)按照规定粘贴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三)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四)按照规定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反光的故障车警示标志;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以及从事危险物品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道路施工养护、环卫清扫、设施维修以及绿化等专业作业车辆,还应当符合国家的道路作业车辆安全标准。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十三条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由依法取得安全技术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检验收费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维修或者保养。
第十四条悬挂本省号牌的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和大、中型拖拉机以及大型客车,应当在明显位置喷涂单位名称或者车辆所有人住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和大、中型拖拉机应当同时喷涂准牵引量或者准载质量,大型客车应当同时喷涂准载客人数。
客运出租汽车应当安装出租标志,并在指定位置载明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字迹应当保持清晰、完整。
第十五条重型和中型载货汽车载运煤炭、煤粉、焦炭、沙、土等易遗洒物品,应当使用封闭货厢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封盖严密。
第十六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城市从事营运的人力三轮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登记时,不得收取牌证工本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非机动车登记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七条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第十八条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成年人驾驶自行车可以载1名12周岁以下儿童。
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禁止使用他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或者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禁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和职业道德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第二十一条本省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驾驶人信息卡。
第二十二条驾驶大、中型客车从事长途运输的驾驶人,应当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并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三条大型公共建筑、民用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立项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的要求进行道路交通影响评价。经论证,对交通环境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影响又无法消除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二十四条投入使用的道路,道路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其完好。
道路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道路等级、交通流量、安全状况以及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和完善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同步规划、设计和建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或者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通行需要,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设施。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道路交通信号设施的,应当在30日前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应当符合当地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和城乡规划,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因特殊情况,需占用道路作为临时停车场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在城市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可以规划、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并设置明显标志。未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城市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禁止停放机动车。
第二十七条开辟或者调整公共汽车、电车、长途汽车的行驶路线或者车站,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
设置公共汽车站,应当优先采用港湾式车站。进入城市市区的长途汽车,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站点行驶或者停车,不得随意占用道路停车候客。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经营、打场晒粮等与道路交通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在道路上设置收费站、检查站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
收费站应当根据交通流量设置并开通相应数量的收费通道。
设置检查站应当选择视线良好、具备检查条件的地点。检查人员在检查时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造成交通阻塞。
第三十条占用道路施工作业的,应当事先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始施工5日前向社会公告,并在作业区周围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同时应当在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完成施工作业。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交通秩序。
第三十一条交通、建设、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的树木、电杆、电线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出现倾斜、折断等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形时,应当采取措施,及时修复、更换。
第三十二条在道路两侧、隔离带或者横跨道路设置广告、悬挂标语,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拆除。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在划分快慢车道的道路行驶时,未达到规定的快速车道行驶速度的,不得进入快速车道行驶。
机动车转弯、变更车道、超车、掉头、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100米至50米开启转向灯。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直行时遇有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或者行驶缓慢时,应当停车等候或者依次行驶,不得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得鸣喇叭催促车辆、行人。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或者转弯时借用非机动车道行驶的,应当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
第三十五条在规定时间内,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只允许公共汽车、电车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该车道行驶。
出租汽车上下站、停靠站为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地点,其他车辆不得占用。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除执行紧急任务外,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除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应当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危险物品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派专人随车押运,随车押运人员不得随意离开;
(三)中途停车时,应当停放在空旷、安全的场所,并采取看管、隔离等措施;
(四)装载应当牢固、严密,不得与其他货物混装;
(五)禁止搭乘其他人员。
第三十八条一级公路禁止拖拉机通行。二级公路,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路段交通安全的实际情况,采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措施。
二级以下公路、设区的市的中心城区和县级市城区的中心主干道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拖拉机通行的措施。
确因生产、生活需要在禁止或者限制通行的路段借道行驶的拖拉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限制拖拉机行驶的路段,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交通标志、标线。
第三十九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进行大范围施工,需要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前向社会公告。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者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可以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第四十条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非机动车道内不得逆向行驶;
(二)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或者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
(三)不得在车行道内滞留;
(四)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在人行道、人行横道上,不得骑行。
第四十一条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行走,不得跨越道路隔离设施,不得在车行道内行走或者兜售、发送物品、索要财物。
第四十二条超限、超载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第四十三条在高速公路上进行施工、维修、养护等作业的单位,除日常维修、养护外,应当在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内进行,不得擅自变更作业的时间、地点和范围。
第四十四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关闭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时,应当设置交通标志并及时公告。
第四十五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保证高速公路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及时清理故障车辆和其他障碍,阻止行人和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第五章交通事故预防和处理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应对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公安、交通、卫生、市政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制定实施方案。
第四十七条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建立对本单位所属机动车的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保持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二)教育所属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对所属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三)单位录用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对驾驶人员进行资质审查和专门的道路交通安全培训、考核,建立档案,并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四)专业运输单位和机动车较多的单位应当设置交通安全工作机构,并配备交通安全专职人员。
机动车驾驶人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个人所有的机动车和个体驾驶人的管理,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组织清理现场,疏导堵塞车辆,尽快恢复交通。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或者危险物品运输事故报警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十条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现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勘验、检查完毕后,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及时清理。清理时,应当按照道路施工作业的规定实行安全控制。
第五十一条本省依法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四条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无法确定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平均分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越权执法,不得拖延履行职责,不得擅自改变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公开办事制度、执法责任制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并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要求查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其交通违法行为的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允许查阅并提供方便。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发现机动车有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在30日内书面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按照告知的时间、地点接受处理。
第五十九条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可以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劝阻,但不得行使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权。
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应当接受交通警察的指导和监督,实施文明管理。
第六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履行职责。
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权拒绝执行,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六十一条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对拖拉机及其驾驶人的管理制度,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应当指出其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放行。
第六十三条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元罚款:
(一)有人行道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
(二)没有人行道不靠路边行走的;
(三)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
(四)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第六十四条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
(一)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
(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
(三)在车行道内行走或者兜售、发送物品、索要财物的;
(四)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第六十五条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
(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二)机动车行驶中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或者跳车的;
(三)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或者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
(四)向车外抛洒物品或者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行为的;
(五)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或者乘坐两轮摩托车不正向骑坐的。
第六十六条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
(一)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二)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
(三)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
(四)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后,车上人员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或者应急车道的。
第六十七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
(一)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标准篇4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是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促使企业生产行为规范化,通过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使企业各生产环节中的人、机、料、法、环处于良好状态,并持续改进,从而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重要文件,进一步明确了现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客运企业只有充分认识和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方针,实施目标管理,才能保证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
二、道路客运企业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问题
1.企业负责人缺乏充分的安全意识
道路客运行业的某些企业负责人只是一味地追求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高,而忽视安全意识的建立。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不明确“一岗双责”的意义,面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要么抱持侥幸心理,采取忽略态度,要么以完成任务的心态对安全隐患进行粗糙的排查,忽视对隐患出现原因的分析,以及在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排除整改方面的不作为;其二是面对事故的不负责,在事故发生后,企业负责人不仅不按照安全管理规定对事故责任进行分析倒查以及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反而存在试图推卸责任、埋怨他人的情况。
2.企业缺乏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许多道路客运企业并未设置有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设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已经无法满足企业规模的需求。某些企业存在安全管理人员数量同车辆数的比例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的情况,以及企业聘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未按照规定定期参加安全管理培训、甚至并不具备从业资格的情况。
3.企业对安全目标的分解不够到位
部分道路客运企业对安全目标的设定仅限于文件规定,并未将其细化分配到相关部门以及基层工作岗位上,也没有将其分解落实给企业的全体员工,实现企业的“一岗双责”也就无从谈起。
4.企业缺乏充分的安全培训教育
客运企业安全培训教育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不同工种从业人员(包括监控人员、乘务人员以及驾驶人员等)的安全培训教育内容及范围不达标;二是安全教育缺乏针对性,教育效果偏低;三是缺乏一套完整的安全目标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无法调动起员工参与安全培训教育的积极性;四是对责任经营车辆的监督管理常采用以罚代管方式,缺乏行之有效的手段。
三、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议
1.落实主体责任是安全生产标准化的重要保证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需要把握好三点:落实交通运输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全员安全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最终形成安全运输管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员、全过程、全覆盖的根本要求。
(1)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1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都反复指出,安全生产必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负有安全生产不可推诿的社会责任;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发生事故,必须追溯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2)强化全员安全意识
2014年3月1日,在山西晋济高速公路岩后隧道内发生一起性质较为普通的车辆追尾事故,却因对现场事故车辆的处置存在一系列的违规行为,最终演变为一起造成13人死亡的重特大责任事故。这起案例从一个侧面说明了交通运输企业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掌握危险辨识能力,规范员工安全作业的极其重要性。
(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首先是组织落实。在交通运输企业内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明确机构职能和岗位职责。其次是制度落实。依照安全行车特点,建立健全安全运输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驾驶操作规程;组织安全行车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并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并对执行制度不力的,严肃处置。必须严格依照包括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建立完整规范的标准执行与控制体系,设立目标,分解指标,分层考核,奖惩分明。
2.强化基础管理是安全生产标准化的重要保障
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实质是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基础管理是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固本强基工程,是将交通运输企业的全部行车安全管理活动置于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和法治化之下。
(1)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资源整合
以发挥最佳协同、最大效应为原则,将交通运输企业内部与外部的各类管理资源优势整合,摆脱相对独立、单打独斗的传统安全管理模式,充分体现安全与运量、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健康、安全与环境之间的内在联系,通过制定、执行、评审、修订、识别、跟踪和沟通等流程和环节,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正常运行。
(2)提高设备设施基础管理水平
加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设备设施的基础管理工作,确保车辆与设备设施齐全可靠、性能良好、运转正常,并得到及时更新、技术升级、效率提升。
(3)强化企业各级岗位责任落实
交通运输企业法人代表是行车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是部门、单位行车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岗位都必须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日常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相结合,将安全生产标准化覆盖到安全行车管理过程中的各个层面、各个岗位和各级人员,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生产。
3.提升科学管理能力是防范事故的重要手段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一个动态的、闭环的管理系统,在交通运输企业内部建立一个科学高效、信息集成的管控平台,对所有行车安全管理都有目标、有预案、按程序解决。该机制传输信息及时,有效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使行车安全管理过程中各种风险得到有效的掌控。
(1)提升执行能力,强化动态管理
安全行车动态管理必须预知可能出现的危及安全的各种主次因素,提前制定预防措施和管理方案。PDCA是较好的动态循环管理的方法,通过计划、执行、检查、行动,把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因此,管理人员和一线员工都必须提高执行PDCA的能力。
(2)集成有效信息,及时消除隐患
运输企业要以排查、消除安全隐患为中心任务,构建安全生产信息化平台。信息化平台产生的“大数据”,可帮助我们从海量的安全行车数据中寻找事故特征和预兆,分析发生事故的原因和规律,找出安全行车隐患,预测未来走向,从而对症下药,实施差别化监管,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标准篇5
二、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综合力量建设4.提高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覆盖面。要在综合考虑辖区道路里程、交通流量、交通安全状况以及公路路网建设规划等情况的基础上,以乡镇为依托,合理调整现有的交警中队布局,科学设立乡镇交警中队,扩大县乡道路管理的覆盖面。确保在交通流量较大、机动车保有量较多的重点乡镇设立交警中队,负责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5.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项工作机制。各区县要加大交警中队基础建设和科技装备上的投入以及警力配备上的支持,进一步解决交警中队基础薄弱的问题。要认真落实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农村交通协管员作用,积极组织群众抢救交通事故伤员和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公安交警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要强化公安与公路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路段排查治理,建立和完善农村道路危险路段和隐患路段排查治理工作机制。6.开展农村派出所参与交通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农村公安派出所在交通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切实加强农村公安派出所与交警中队的协调配合。要将农村派出所参与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纳入执法质量及派出所等级评定考核范围和考核内容。要充分整合乡镇治安巡逻队和村治安巡逻组现有力量,在治安巡逻的同时开展交通安全工作,努力形成“交警管线、派出所管片、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三、大力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7.各区县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每年定期组织乡镇政府和公安、农机、交通、安全监管、建设、工商等部门,在县乡重点公路的重点路口、重点路段,联合开展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骑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超员、超速,货车超限超载,客运车辆非法营运、站外组客,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无牌无证及报废车辆上道路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要进一步加强重要时段、重点路段的管控。要针对农村春节、清明、端午和婚庆、葬礼以及农民赶集等重点时期,加强农村集贸、婚丧的客运、低速货车等安全监管,严查严处酒后驾驶、客车超员和非客运车辆载客等违法行为,坚决杜绝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8.各区县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划定公路两侧边沟外缘,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为建筑控制区,禁止在控制区内设置建筑物或者路面构筑物;严禁利用公路开展集市贸易,形成骑路集市。对历史形成的穿过镇区和村庄的
二、三级公路,应通过村镇规划逐步调整,以避开镇、村。要定期组织乡镇政府和公安、农机、交通、安全监管、建设、工商等部门,联合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重点整治公路建筑控制区域违章建筑、骑路集市、打场晒粮和破坏道路设施行为。要组织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划段包干、责任到人,及时制止、清理农村公路乱倒垃圾、堆放杂物和打场晒粮等行为,建立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农村道路良好的安全通行条件。9.各级教育部门要全面加强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校车安全管理培训,会同公安、交通、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对校车和学校租用车的管理,定期对校车和学校租用车的营运资质和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对驾驶人资质、行驶时间、行驶路线、是否超员等情况进行逐项排查,将排查结果记入车辆档案,建立校车管理档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整改或取缔,特别是要依法坚决取缔“黑校车”。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要加强对学生上下学乘车的管理,确定专人负责,逐步建立幼儿和低年级学生校车教师跟车值班制度;要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家长加强对学生上下学乘车的监管,教育学生不要乘坐“黑校车”。要加强农村中小学生上下课时校园周边交通秩序的管理,严禁校车及短途客运车辆超员运输。公安、教育部门要按照《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六条措施》的要求,继续开展学校及周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强化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四、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源头管理10.各区县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对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清理整顿,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要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拖拉机变型运输机的经营单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11.交通、农机、公安部门要严把驾驶员的教育、培训、考试和审验等关口,全面摸排和掌握农村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的基本情况,分门别类建立台账。公安部门要力争在今明两年内完成县级车辆管理所考试设施建设,落实摩托车、三轮汽车驾驶许可考试项目和标准,严把驾驶人源头准入关。农机部门要严格拖拉机的注册登记、安全技术检验、牌证核发等工作,不得给予不属于拖拉机范畴的低速载货汽车和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拖拉机变型运输机注册登记、核发牌证;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上道路行驶拖拉机及其驾驶人的安全管理。各区、县要加强县级车辆管理所基础建设,认真研究制定农村未上牌摩托车、拖拉机补办注册登记的处理意见和引导政策,进一步下放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权限,开展车管和农机部门下乡服务;适当减免注册登记费用,推行购车缴税、注册登记、检测检验“一站式”服务,为群众办牌办证提供便利,切实提高农村地区摩托车、拖拉机注册登记率和检验率。12.交通部门要严把运输市场准入关,加大对农村客运“三关一监督”(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工作力度,严格农村客运班线审批的管理,特别是严格审批夜间途经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的客运班线,进一步引导农村客运经营者实行公司化经营,调整运力结构,合理搭配不同客流量班线的开行线路、班次,扩大客运班车的覆盖面;鼓励发展适合农村客运特点及市场需求的高效低耗型客车,逐步提高车辆档次,增强车辆的安全性和舒适性。要会同公安等部门,加强客运场(站)的秩序整治,强化运输市场管理,加大打击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的力度,营造公平、有序、和谐的农村客运市场。
五、努力改善农村道路交通条件13.各区县、各相关部门在安排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时,要同步考虑公路安保设施建设,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新建、改建的农村道路,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好与道路等级相匹配的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道路交通通行条件。交通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和行业监管,督促落实安全设施,组织有公安(交警)、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对重要路段出入口及节点位置,要设置限宽限高设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有效保障农村道路建设成果,确保“村村通”公路的建设标准、安全防护设施等符合安全通行的需要。14.各区县要定期组织乡镇及公安(交警)、交通、农机、安监、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和单位,对农村道路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对事故隐患突出的路段(点)进行硬件改造或安全设施完善;对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未达到农村公路等级要求的,要参照或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区分轻重缓急,逐步设置到位。重点对急弯、陡坡、窄路、平面交叉、高路堤、临水、临崖、过水路堤、漫水桥、桥梁护栏等位置的隐患,有针对性地增设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护栏、错车台等安全设施;对通过学校、集市、商店附近等人流较多的路段,要设置限制速度、注意行人等交通标志、标线和减速设施。对事故多发路段和危险路段,要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抓紧实施;短期内不能根治的路段,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控制和预防交通事故发生。15.各区县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抓好公路养护工作。对影响行车安全的病害路面,要及时进行治理,确保行车安全。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办〔**〕76号)要求,根据养护的实际需要,筹集必要资金,保证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交通部门每年要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补助。要加大对非法占用农村道路、破坏路面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农村道路良好的安全通行条件。各区、县交通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的安全设施建设,同时要制订技术标准,指导各乡镇加强农村低等级公路的安全设施建设。16.各区县要大力扶持农村地区客运交通事业发展,认真规划并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建设。按照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对通乡村客运班车交通规费征收实行优惠的通知》(**公交运〔2008〕17号)精神,认真清理、规范和落实农村客运收费的优惠政策。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也应当制定措施,对涉及农村客运的税费给予优惠。交通部门要加快农村客运站建设,进一步提升站场设施服务功能。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标准篇6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建设、规划、安全生产监督、农业(农业机械)、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第五条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和所属车辆的管理工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列入中、小学生安全教育的内容。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配合和落实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措施。
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对公众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刊登、播放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及时当地道路交通信息。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六条上道路行驶的汽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灭火器、三角警告牌。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得在号牌上喷涂、粘贴影响号牌识别的材料,不得故意污损、遮挡号牌。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得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和交通安全管理的装置;不得安装影响交通安全的灯光装置。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拆除违法装置;拒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第七条总质量不小于一万二千千克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三千五百千克的挂车应当在后部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反光标识应能体现机动车后部宽度。车长不小于十米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三千五百千克的挂车应当在侧面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反光标识的长度不小于车长的百分之五十。
第八条机动车车身表面设置广告不得遮挡驾驶人视线、影响视野,不得设置和播放动态、活动广告。制作车身广告改变车辆登记颜色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本省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喷涂、粘贴标识、标志: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大型载客汽车、低速汽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用反光材料喷涂、粘贴放大的牌号。大型载客汽车、低速汽车喷涂、粘贴放大牌号的式样参照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放大牌号式样;
(二)大型、中型营运载客汽车和低速汽车、营运载货汽车驾驶室两侧喷涂核定载客人数或者核定载质量;
(三)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
(四)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应当在车身喷涂“校车”字样;非专用校车接送学生时应当在规定的位置放置识别标牌。喷涂字样和标牌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受检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档案。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机动车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或者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已核发的应当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