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理科危化品管理篇1

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总要求,以“强化安全基础、推动安全发展”为主线,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标准化建设和中小企业ABC分类监管为举措,以“双降”、“双控”、“一杜绝”(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双下降、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数量双控制、杜绝重大事故)为工作目标,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在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建设中提升全市安全发展水平的意见精神,从“增强事故应急救援能力,着力构建安全防范体系”入手,把各项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2014年,全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一)实现全年各类事故预控目标。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努力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全区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不突破市下达的年度控制指标,力争实现各类事故同比下降。

(二)推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今年起,规模以上企业要逐步在企业明显位置处标识主要负责人安全承诺和事故数字牌,突出现场可视化管理。

(三)实现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目标。突出重点行业领域,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深入开展“打非治违”行动。牵头开展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危险化学品、企业职业病危害、建筑施工、水上交通等六个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四)完成重大隐患排查与整治任务。全年完成45项三级政府挂牌督办隐患整改项目、2项区安委会指定挂牌隐患项目。

(五)完成各类达标创建工作。全面完成1471家规模以上工贸企业的安全标准化三级达标建设、18家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区示范企业考核验收、5家企业二级标准化的评审、810家C类企业晋升B类企业、18个安全示范村(社区)建设考核验收等任务。

三、年度执法检查工作任务指标

(一)检查企业指标

1、编制全区年度企业执法检查计划(区政府备案)共计890家,其中局工贸科80家,中队各80家(全局320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汾湖高新区、滨湖新城、盛泽镇各80家,其它各镇分别各50家(共570家)。安监局各中队负责对各镇(区)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抽查台帐和企业数不低于10%。(各中队负责考核)

2、人均执法检查企业指标:局各执法业务科、中队全年人均不少于25家企业的执法检查、复查;各安监所按编制数全年人均不少于30家企业的执法检查、复查。(综合科负责考核)

3、职业危害重点监管企业指标:工贸科全年完成150家职业危害重点监督管企业的检查、体检、检测、申报,并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新增职业危害申报企业750家,分解到各镇(区)。(工贸科负责考核)

4、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经营户监管检查指标:危化科全年对红、橙色、高危工艺、重大危险源类的58家化工生产企业不少于2次执法检查;各镇(区)安监所全年对所属化工生产企业不少于每家2次执法检查,各镇(区)对危化品经营(带贮存)单位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对烟花爆竹经营户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危化科负责检查考核)

(二)企业告知任务指标

各镇、区安监所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监管网络作用,对全区生产性工业企业,于4月底前完成所有企业的《告知书》(附二份执法检查表)发放工作,确保告知企业不漏,告知程序规范,告知存根保存齐全。(各中队负责检查考核)

(三)事前处罚指标

局各执法业务科全年人均完成不少于5项事前处罚,各中队全年人均完成不少于10项事前处罚。经济技术开发区、汾湖高新区、滨湖新城、盛泽镇全年不少于各提供15条(职业危害类不少于4条)事前处罚有效线索,其它5个镇全年不少于各提供10条(职业危害类不少于3条)事前处罚有效线索(有效线索的确认以处罚到账为准,办公室负责提供处罚到账数据,监察大队汇总)。

各中队全年不少于5起重伤事故处罚,力争做到不放过每起重伤事故的处罚。

(四)企业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和标准化建设考核指标

各镇(区)全年至少各完成2家企业通过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区示范企业考核验收;保证完成辖区内规模以上(见名单)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国标三级达标验收,达标率100%。各镇(区)负责本辖区规模以上工贸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计划任务的落实、培训指导、组织企业标准化自查自纠、企业互评互查和考评工作,对申报企业进行复查、整改。5家以上企业通过二级标准化的评审。(工贸科负责考核)

(五)执法检查质量指标

全年组织对局执法业务科、中队法律文书检查不少于5次,每次抽查各科、中队不少于5份,全年合格率不低于80%;检查各安监所不少于2次,每次抽查法律文书检查不少于10份,全年合格率不低于70%。(综合科负责考核)

(六)安全培训指标

在去年基础上,今年企业法人、负责人和安全生产负责人培训数增加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数增加5%,高危行业一线员工培训数增加5%。各镇(区)培训指标详见年度培训计划。(综合科负责考核)

四、主要工作内容

(一)进一步强化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按照《市政府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能,落实一岗双责要求;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安委会成员单位的考核力度,对镇(区)工作完成情况实行季度考核通报制度,将打击“三非”的有效率、亡人事故的控降力度、标准化达标作为考核主要内容,年度考核以平时工作绩效为主要依据。充分调动各镇区监管主观能力的发挥,鼓励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内容、形式的创新,引导安全监管工作向村、社区拓展和延伸,探索安全监管新思路、新领域、新模式、新方法。(综合科负责组织实施及考核)

(二)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

2014年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按照“五化一提高”的基本思路,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监管工作上水平,保持我区危化品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

1、深化安全生产标准化长效机制。继续抓好化工企业安全标准化创建的整改、提高工作。组织开展达标企业自查与互查工作,强化安管队伍建设和岗位标准建设。三级以上达标企业今明两年要补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在带贮存设施的经营企业中全面开展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选树典型,搭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交流与示范的平台。2月底前,在化工生产经营企业中确定不少于2家企业,作为争创市安全生产管理示范企业的重点培育对象。

2、不断巩固隐患排查制度化。组织化工企业开展互查互评活动不少于2次。制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落实监督检查工作月报制度,督促企业落实隐患排查月报告制度。联合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开展对重点领域、重点企业联合执法检查,持续开展“打非治违”行动,严禁危化品企业擅自违规进行新、改、扩建设。结合第三轮化工企业专项整治要求,跟踪落实企业关停并转搬工作;继续推动老化工生产企业重大隐患技改项目的实施,并加强实施项目的督促、跟踪,保证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结合提升危化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开展在役生产储存装置自动化改造。

3、继续推行现场管理规范化。选择一批企业作为提高作业现场管理工作的试点。开展对试点企业的观摩学习活动。年内不少于2次通过召开现场观摩、开展专题交流等形式,在属地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中全面推进作业场所可视化管理建设。借鉴现场可视化管理的试点经验,督促企业结合自身特点,提高员工反“三违”的意识和能力。

4、积极推进监管工作信息化。完成危化品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化工生产企业全部纳入监管信息系统管理。完善行政许可程序和要求,规范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工作。建立健全统计分析通报制度,降低退办、补正率,提高行政许可事项网上一次性按时报送、受理和办结率。推进危化品危险源联网监控工作。年内对区域内生产(使用)、储存危化品的场所实现全面联网监控(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

5、有效拓展安全保障社会化。提高保险在化工企业覆盖面和从业员工参保面。2014年起,化工生产和带贮存经营企业全面参保。所有行政许可申请,推行提交安责险参保证明制度。引导中介机构努力提高安全技术服务质量。以乡镇、化工园区为单位,依托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建立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联动互助机制,增强区域性处置较大事故的应急救援能力。建立企业应急救援数据库,分析评估企业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水平。

(三)职业危害监管工作

1、继续深化职业病危害申报,加强对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大职业病危害项目网上申报推进力度,确保辖区内职业病危害重点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均进行网上申报。

2、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改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条件。组织开展有机溶剂和电焊烟尘危害的专项整治。重点整治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工作场所有机溶剂、电焊烟尘检测率、触毒员工体检率和职业健康档案健全率达到100%;工作场所有机溶剂、电焊烟尘职业病危害告知率、警示标志设置率、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配备率达到100%;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率达到100%。

3、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检查,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卫生主体责任。以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为重点,依法落实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全覆盖要求,严禁企业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有选择进行检测,规避部分检测项目。抓好日常监管、专项监管、重点监管和定期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指导企业建立职业卫生工作责任制,加强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健全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员工职业健康保护措施。

4、强化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等工作,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切实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5、继续开展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试点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继续开展木制家具制造企业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试点工作,严把准入关,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严格发证条件,规范发证程序,做到整治评价达标一家、许可证审核发放一家,夯实全面开展许可证试点工作的基础。

6、大力推进职业卫生监管信息化建设,提高职业卫生监管效率。加快职业卫生信息化系统建设,实现对职业病危害重点企业危害因素分布、人员体检、现场检测等信息的及时掌握,以及重点企业“一企一档”的实时更新。主动了解各类异常信息,完善职业病危害预警预报机制。健全与各体检、检测机构的信息互通机制,选择5家示范企业,建立通风除尘排毒的示范工程、开展职业卫生管理员培训及业务指导,以及实施企业职业病防治的作业环境管理措施。

(四)标准化达标建设工作

全面推进全区规模型以上工业企业国家三级标准化达标建设。

区政府年初已就全面推进工业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出台了文件,明确了相关任务、要求和措施,今年务必要完成1471家规模型以上工业企业的三级标准化建设任务。各镇(区)要把此项工作当做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重要内容,早计划、早安排,要召开企业动员会,进行深入宣传和发动,要建立有专家参与的考评验收组,认真组织考核验收,在完成创建任务的基础上注重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基础水平,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上下功夫,防止搞形式、走过场。所有参与达标企业必须在厂门口醒目位置设立安全生产工作专栏(见附件)。各安监所必须认真履行逐家企业辅导、考评验收、整改复查100%工作责任,通过高标准、严要求的创建工作过程,力求达到良好创建效果。安监局每季度将各镇(区)创建工作进展情况及其他有关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一并汇总,向各镇(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发函通报,并作为年终考核的主要依据。

(五)中小企业监管工作

完善中小企业的安全监管体制和机制,进一步夯实中小企业安全监管基础工作,提升中小企业安全管理整体水平。一是要强化监督指导。各镇(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全年检查计划和目标,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工作。要完成全区7754家企业的告知与承诺,告知承诺书发放及签订数要达到100%。要认真做好工商年检前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条件差、管理混乱、隐患严重的企业要将其列入暂缓工商年检的企业名单,全年暂缓工商年检企业数不少于当地企业数量的5%。二是要开展集中整治。各镇(区)要结合实际,对辖区内至少二个行业进行集中整治,制订整治方案和计划,突出整治重点,明确整治时限,分步实施。整治结束后,列入整治企业的问题和隐患整改率不低于90%。到年底,C类企业应降低10%,A类企业应上升10%。三是要健全分级分类管理,完善辖区内中小企业ABC分级分类名录和监管措施,实施差别化监管,不断完善基层监管基础。四是构建镇(区)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实现一线监管向数字化转型升级。五是加强村级企业监管,辅导督促各镇(区)开展安全示范村(社区)建设。(监察大队负责指导考核)

(六)隐患排查及打非工作

今年在隐患排查方面要继续要抓好三级政府安全隐患挂牌项目整治的督促、跟踪、结案工作,挂牌督办重大隐患应经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明确跟踪督办部门、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时限要求;坚持落实镇(区)、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月报制度、大检查汇报制度,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季度通报;对列入安全生产隐患目录项目,要落实监管责任部门,并督促其落实有效的监管措施;对下年度安全隐患挂牌项目的排查工作要结合7月份的“安全隐患排查月”活动早计划、早安排、早核实,努力提高安全隐患挂牌项目整治质量和效果;充实应急救援与应急资源数据库,要针对隐患密集的行业、产业组织一次全市性重大事故应急演习,同时推动各镇(区)广泛开展综合性重大事故应急演练工作,提高镇(区)对突发重大事故的应急能力。

在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方面,要采取不间断检查与大力宣传相结合的方式。依据《市各镇(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狠抓整改。充分发挥各镇(区)、各部门作用,不留行业死角,不留产业空档,始终保持打击行为的高压态势。同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建筑等行为的危险性与危害性,教育群众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参与非法活动,并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等违法行为,形成群防群治的“打非”社会氛围,使得打非专项行动基层化、常态化、长效化。要通过行业部门执法与联合执法相结合的模式,加大对各自行业领域内非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安委会办公室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积极协调公安、建设、运输、工商、质监等成员单位,密切合作,建立完善打非工作机制,联合执法、联席会议、联动处置,形成安全监管合力,严厉打击各种违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七)牵头开展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及专项行动

牵头开展六个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行为专项行动。我局重抓深化危险化学品、职业卫生等高危生产领域的专项整治。一是开展危化品生产企业专项整治,重点打击和整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行为,继续淘汰“小化工”。二是开展企业职业危害专项整治,重点整治有机溶剂和电焊烟尘危害,以及非法违规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等行为。特别要以安委会指定挂牌项目整改为契机,加强冶金行业的安全监管,深入开展事故隐患专项治理,重点开展高温液态金属生产和交叉作业、检修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隐患排查治理。三是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的运输、储存、经营等各环节安全管理,严禁私自采购、运输、经营、大型燃放等非法违法行为,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违规等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专项行动。

(八)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今年要围绕“强化安全基础,推动安全发展”主题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继续依托一报两台开展安全宣传,突出安全生产月、《职业病防治法》颁布一周年、职业健康宣传周的宣传;突出安委会成员单位一把手安全访谈;突出标准化建设推进;适当增加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的警示教育内容。二是开展安全生产持证上岗专项检查,驱动安全培训死角变活。三是积极筹建安全生产培训考点。四是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管,明确要求,规范操作,严格把关。(综合科负责实施)

(九)局机关建设及工作要求

1、作风建设。要以“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廉洁执法;勤学善思、作风严谨、执行高效”为工作总要求,强化雷厉风行、令行禁止的作风,坚决杜绝办事拖拉、不讲原则、不认真的现象。继续开展季度工作研讨会,业务学习和工作研究、创新紧密结合,以提高工作能力为目标,培育敬业爱岗、团结友爱、珍惜集体荣誉的良好风尚,营造我局的良好小环境。

2、执法工作。坚持执法工作的严肃性,提高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今年对企业执法检查必须严格按照原《执法检查内容和情况》(表一)、《职业危害检查记录表》(表二)合并后的新表内容进行检查,提高执法检查质量和法律文书的合格率。加大事前处罚力度,努力完成年度事前处罚指标。各科、中队要根据考核责任分工要求,督促、指导、配合各镇区相关工作内容的落实,并实事求是地拿出考核结果,严守考核纪律,严禁做无原则的“烂好人”。

病理科危化品管理篇2

【关键词】120;院前急救;管理;急救设备

【中图分类号】R722.1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4-4949(2014)02-0461-02

院前急救是院内急救的前提和基础,是目前基层医院急诊科的重要组成部分。院前急救指对急、危、重症患者的事发现场和转送医院途中的紧急医疗救护,是急救医疗服务体系中的首要环节和重要的基础部分,可以为院内救治争取抢救时机。院前急救的主要特点是突发性、紧迫性、艰难性、复杂性等,工作随机性强,病情危重,病种复杂,死亡率高,易发生医疗纠纷。因此做好院前急救的医护配合,对于降低急危重症病人的死亡率和致残率,防范医疗纠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院前急救常存在的问题

1.1专业化队伍建设不够需要急诊救护的,一般都是病情危重、复杂的、跨专业的病人,在院前需要在极短的时间内做出明确的判断,为抢救赢得宝贵的时间,还要有熟练的操作技术,如气管插管等[1]。

1.2急诊科建设及急救人员不足,有些基层医院还没有相对固定急诊科人员,而是挂靠在其他科室。

1.3出诊速度慢与家属的急切心理相矛盾

由于医生不具备全科医生的资历,当遇到有外系的出诊时,要给外系大夫打电话,再分别通知司机、护士,这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加之路况复杂,有的村落小院无明显的标志物,大大降低了120急救的效率。

1.4急救经费投入少,未体现120的公益性质

120急救是政府或医院在政府领导下举办的公益性卫生机构,但目前120急救面临极少的政府性资金或缺乏政府性资金的投入,很多急救面临收费与抢救相冲突的问题。面对经济困难的患者收费就更成了难题,甚至有的患者经济并不困难但在患者病情危急时去收取费用也同样得不到理解。

1.5转运前没仔细查体,对疾病的潜在危险评估不足导致与家属沟通不到位,也没行转运同意书的签字手续,而引起纠纷。1.6转运途中病情观察不仔细。路况差,车内照明不佳,医护人员未坐在医疗舱,不能及时发现病情变化。院前、院内医护人员衔接不当延误抢救时机。

1.7院前记录病历的缺陷。记录不及时,不完整。涂改未签字。

1.8急救物品未及时补充。出诊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或车辆管理不规范,使急救物品不能得到有效补充。

2院前急救管理对策

2.1组织基层医院医护人员开展全科医师及全科护士培训进行急救知识和急救技能操作训练,如心肺复苏、电击除颤、固定、搬运等的学习及培训。

2.2实施科学化和制度化管理

2.2.1高度重视,优化急救队伍人员配置:由于急救工作的时间性、复杂性,在急诊室工作的护士必须是有三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应从其能力、技术、人格因素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尽可能选拔情绪稳定、社会顺应性强的护士从事急诊工作。

2.2.2减压训练:急诊科护士由于经常接触急危重症患者,在紧张而繁重的抢救护理工作中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心里压力,其职业紧张同其他科室比较,处于较高水平,应定期进行减轻压力训练[2]。

2.2.3健全规章制度:根据院前急救存在的安全隐患,结合医院护理质量管理标准建立了各项制度,健全了出诊人员岗位职责,使每位护理人员明确职责并认真履行。

不定时检查急救小组急救能力及行为规范。

2.2.4动态分析存在的问题:表格调查是急救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通过表格填写,向患者及家属征求意见和建议,真实反映患者及家属对急救的意愿,又能约束员工不规范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弥补措施,院前急救服务质量得以持续改进,确保医疗安全,建立新型医患关系。

2.3正确接警,安全转运

2.3.1正确接警,积极救治。

由急诊急救病人起病急,病情发展迅速,甚至危及生命,导致呼救者焦虑、不安,此时接警护士应镇静,简单了解病情、详细地处、呼救电话,保证5分钟出诊。遇大型事故成批伤员时,立即报告上级并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的医护人员快速进行检伤分类,并用国际通用颜色给以标示,再按院外急救原则予以处置。

2.3.2加强病情监测,确保安全转运:

熟记常见急症急救流程,做到发生紧急状况时能以最快的速度做出判断和处理。在接诊病人过程中与兄弟医院及做好交接工作,详细了解病人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在转运前必须向家属交代病情及转运过程中的风险,征得家属的理解和配合,在风险法律文书签字同意后才启动转送程序[3],有效防范医疗纠纷。转运途中医务人员必须陪伴在患者身边,严密观察病情变化,随时监测生命体征的变化,反应病人的动态信息,发现问题及时做好处理,并做好记录。

2.3.3规范救护车内物品、药品,确保急救物品完好备用

(1)配置要统一标准:标准化是现代化的基础,也是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的重要环节。

(2)救护车的急救物品做到“五定”

定数量品种、定点安置、定人保管、定期消毒、定期检查维修;药品品种齐全,定位、定数,班班交接并签名;急救仪器性能良好,做到完好备用。急救人员必须清楚地知道药品、物品的种类及摆放位置,确保院前急诊患者得到有效救治。

2.4充分运用现代化通讯设施,为病人进一步救治争取宝贵时间

确保通迅畅通,以便在途中联系患者,及时与院内相关科室沟通,电话告知病人的情况,安排专用电梯口迎接,建立绿色通道,做好抢救准备。进入病房后出诊医生护士与病房医护人员一起投入抢救并严格做好交接工作。达到院前、院内无缝隙抢救。

院前急救是急诊医学的重要内容,院前急救水平是区域医疗卫生保障水平的重要指标[4],需要社会的高度重视、大量投入,借鉴先进经验,建立和完善急救医疗服务体系,克服各种矛盾,才能全天候、全方位、高效率的应对突发事件,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以保障整个社会的利益。

参考文献

[1]王一镗.努力加强和提高第一时段救治的质量[J].中国急救医学,2003,23(2):947.

[2]徐朝艳,郑志惠,张振路.急诊科护士工作心理控制源与疲劳、心理健康的关系[J].中华护理杂志,2007,42(7):665.

病理科危化品管理篇3

关键词:院内转运;风险;措施

住院处是接诊各类病人的前沿窗口,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各种急症和意外事故不断上升,安全、及时地为病人办理住院手续,对病人院内转运途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已成为保证护理安全重要的一个环节。本文将本院2011年12月至2015年12月427例住院处危重病人院内转运情况进行了汇总。对存在的问题总结如下:

1转运存在的风险

1.1病人病情危重,在入院前的转运中有出现生命体征变化的情况,其中主要表现为心跳骤停、呼吸急促至停止等。1.2病人情绪不稳,行为躁动,导致各种引流管滑脱或是堵塞,引发各种意外的出现。1.3病人在转运的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可能出现呕吐,处理不及时或不当导致病人窒息。

2措施

2.1充分评估病情

急危重病人病情变化较快,在仓促的转运中潜在着各种危险因素,在处理不当时极易出现意外。因此,做好转运前的病情评估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严密观察病人的意识状态,监测生命体征的变化情况,对病人在转运中有可能出现的意外做好准备,以便进行随时抢救[1]。

2.2转运前护理病人的准备

2.2.1检查管路

由于病人病情的需要,在转运前为病人插入不同的导管,而为了防止在转运中发生导管滑脱或扭曲,在转运前仔细检查各管路,尤其是气管插管病人,要同时做好吸痰工作,以在转运途中减少吸痰次数,防止痰液发生堵塞,不利于病人的呼吸。由于病人病情严重,行为易出现躁动,因此,应对病人进行制动,加好床档,并对各导管进行严密的检查,进行妥善的固定,防止发生滑脱。另外,要做好病人的保暖工作。

2.2.2静脉通路

对于危重病人的转运应使用静脉延长管,以防止在翻动病人时发生输液器脱落,并检查静脉管各处是否连接好,对于病人输注的特殊药物应做好相应的管理,随时监测病人的输注情况,必要时使用监护仪。

2.2.3转运工具

在选用转运工具时应根据不同病人的情况而定。在抬运病人时尽量使用整床,动作要轻,以免发生强烈的震荡导致导管滑脱或其他意外出现,从而加重病情。而对于意识不清甚至是昏迷的病人,要使其处于平卧位,并使头部偏向一侧,防止有呕吐物时发生误吸,引发窒息的出现[2]。护理风险管理在患者入院途中的应用张晶,郭淑艳(吉林省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吉林四平)摘要:目的加强对急重症病人院内转运风险的评估,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急救防范措施,减少病人在住院前的危险,从而提高抢救成功率,最大限度地挽救病人的生命。方法在转运前充分评估病人的病情,并在转运前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同时根据病情的需要进行有效的防范护理。结果在病人转运的过程中对其实施有预见性的护理措施,能够有效规避危险因素,减少意外的发生。结论对于危重病人在转运的过程中实施护理风险管理是十分必要的,通过对病人病情的评估,做好入院到住院期间的抢救护理工作,能够大大降低风险,提高抢救成功率。

2.3转运前抢救仪器及药品的准备

2.3.1抢救仪器的准备

主要的抢救仪器有便携式多功能呼吸机、多功能除颤起搏监护仪、便携式吸痰机、简易呼吸器、小氧气瓶、微量泵、多功能转运床等,将抢救仪器准备好可随时实施抢救,以免发生意外。

2.3.2充足药品的准备

根据病人的具体情况携带不同的抢救药品,如肾上腺素、阿托品、利多卡因、安定等。对于行为躁动,对转运中的检查造成不良影响的病人应使用镇静剂。

2.3.3氧气的正常供给

充足的氧气是急危重病人在转运中必备的,是安全转运的保障,对于转运病人尽量使用便携式氧气瓶给氧,不仅携带方便,而且在转运中使用起来简单。在转运前要首先检查装置是否通畅,并调节好氧流量与浓度,以便在转运中使用。

2.4对转运护理人员的要求

2.4.1专业技术

转运护理人员应具备熟练的技术,同时应对转运病人有高度的责任心,要有敏锐的观察能力,严密观察病人的病情变化,进行及时有效的护理,能够熟练地使用各种抢救仪器,并可独立进行各项处理。一旦发现病人的生命体征出现异常后,应协助医生立即抢救病人。

2.4.2护士站位

在转运途中护士的站位十分重要,为了能够清晰地观察患者的意识形态、瞳孔变化、生命体征情况,护士应站在病人的头侧,认真倾听患者的主诉,根据患者的主诉结合病情及时处理;同时注意观察病人的面色,随时监测血压及脉搏,一旦发现异常应进行有效的处理。

2.4.3转运告知

在转运中做好相关告知是有必要的,对于意识清醒的病人应进行有效的心理疏导,争取病人的配合,而对于意识模糊甚至是昏迷的病人应做好其家属的解释工作,并告知在转运途中有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使病人家属做好心理准备,并签订知情同意书,做好相关的协助工作。

2.4.4科室合作畅通绿色通道

为避免急救病人不能及时取药、检查、入院治疗等情况的发生,应加强与接收部门的沟通,在转运前联系好接收时间,通知相关科室做好诸如监护仪、吸痰器、呼吸机等相应设备的准备工作,以及电话通知电梯,减少等待时间,为病人的救治争取宝贵时间。

2.4.5转运后的交接

病人被送到医院后,应与接收科护士做好交接工作,协助将病人安置好,向交接护士详细交代病人的病情,尤其是转运前后和途中发生的变化,以及用药情况。接收科室的护士对病人的情况掌握好后,双方护士签下“病人院内转科交接单”。值得注意的是,在交接时双方护士都应精神集中,以迅速将病人的情况交接完毕,利于病人下一步的抢救与治疗。

3总结

急诊病人的转运过程是一个十分关键的环节,所需时间并不长,但对转运质量要求非常高。病人在转运的短时间内有可能发生各种变化,潜在着各种危险因素,随时对病人的生命造成威胁。因此做好转运途中的护理风险管理工作是十分重要的。故对医护人员的要求非常高,要对病人在转运中的风险进行详细的评估,并告知病人及其家属做好心理准备,同时,要与接收部门联系好,备好途中所需的抢救物品,安排合理的跟随人员及选择合适的转运工具,这些都是确保急诊危重症病人院内安全转运的重要措施。

作者:张晶郭淑艳单位:吉林省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

参考文献

病理科危化品管理篇4

关键词:心理科;护理安全;安全隐患;管理对策

护理安全是指护理人员在进行护理工作中,要严格遵循护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准确无误地执行医嘱,实施护理计划,确保患者在治疗和康复中获得身心安全,不发生任何医源性疾患,顺利地达到预期的治疗效果,从而促进患者身心健康。安全管理是护理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护理服务质量的根本保证。因此,做好护理安全隐患的分析,加强护理管理,是减少护理风险、提高护理质量的关键

1临床心理科护理安全隐患分析

临床心理科服务对象广泛,包括抑郁症、焦虑症、惊恐发作、强迫症、疑病症、恐惧症、躯体形式障碍、失眠症及部分轻型精神分裂症、躁狂症等,他们受情绪或精神症状的影响,可能会产生冲动、自伤、伤人、出走等行为,护理管理者必须做好护理风险分析,认真落实风险管理措施,努力降低或消除风险,避免对患者的安全和健康造成危害。

1.1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淡漠很多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不强[1],这是因为学校在培养护理人员时,只注重对理论知识的教育及操作技能的培训,对法律法规方面,只是大概的了解。另外医院对这方面的培训也欠缺。

1.2护理人员的安全意识不强风险存在于护理活动的全过程,护理工作复杂、繁重、琐碎,做好风险防范,是保障护理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

临床心理科实行的是开放式管理模式,患者可以自由外出病房,有了更多的自。近年来,由于大量年轻护士涌入病房,护理人员安全意识薄弱,增加临床护理风险。在这种管理模式下,可能会使护理人员对家属产生依赖感,认为有了家属陪护,护理安全责任感就会减轻,管理上就会放松。

1.3护理制度的存在缺陷临床护理工作制度包括很多,分级护理是一项基本的护理工作制度,也是重要的护理核心制度,临床上存在着护理级别与病情不符、护理级别更改不及时等缺陷。在临床心理科,这样问题同样存在,患者精神症状各不相同,护理人员可能会根据患者级别护理提供护理服务,二级护理的患者也存在护理风险,不一定比一级护理患者小,这样会给护理人员造成误导,忽略对二级护理患者病情的观察和护理,增加护理安全隐患。

1.4护理人员配备不足临床心理科,治疗、护理量相对较少,护士配备相对精神科封闭病房少很多,大小夜班、中午班只有一个护士值班,容易出现病情观察、病区管理不到位现象。

1.5对陪护的教育和管理的不足临床心理科患者一般都有家属陪护,这样有利于护、患之间沟通,更全面地了解患者病情。住院期间做好家属健康教育,可以提高患者及家属对疾病的认识,提高患者对就医服药的依从性,有利于患者康复。但由于陪护家属受文化水平、家庭背景、等因素的影响,护理人员专业知识水平参差不齐,对患者家属的健康教育不能达到预期效果。

1.6病房设施的隐患临床心理科住院患者存在自,病房的各种设施如洗浴、电源设施等如管理不善,非常容易成为安全隐患,成为患者冲动伤人、自伤、自杀的工具。

1.7患者病情变化的复杂性在临床心理科,严密观察病情,及时发现护理安全隐患,是护理工作的重要环节。由于精神疾病和心理障碍患者的病情,受情感及心理活动的影响,变化各不相同,具有复杂性、多变性、多样性和个性化的特点。

1.8药物副作用随着精神医学和药理学的快速发展,治疗精神疾病和心理障碍的各种药品层出不穷,但这些药品带来的不良反应也各种各样,如心律失常、急性肌张力障碍、静坐不能、行走不稳、代谢紊乱、心源性猝死等,对患者的健康和安全产生一定程度的危害。

2心理科护理安全管理对策

2.1强化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新毕业的护理人员岗前培训安排法律法规知识的讲座,护理部及科室加强对护理人员法律法规方面教育,提高护士的法律意识。

2.2强化护理人员安全和风险意识安全管理是心理科护理的重中之重。护士长定期组织护士召开安全管理会议,强调护理安全的重要性,分析安全隐患,使全体护士以高度的责任心和警惕性,做好护理工作,确保患者的护理安全。限制患者外出,特别是一级护理患者及病情不稳定者。外出者必须由家属陪同,并经医生同意,家属签字方可离开,到预定时间未返院者,责任护士需电话联系患者或家属。发药时严格执行看服下肚,防止蓄药自杀。

2.3做好风险评估所有的新入院的患者,负责接待的责任护士必须严格做好自杀、冲动等风险评估,对非常危险的患者建议医生转封闭病房治疗,对入住的有危险的患者,护士长及责任护士每天进行评估,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医生处理,必要时转封闭病房治疗。

2.4严格执行分级护理制度由于心理科的特殊性,所有的患者巡视1次/30min,并有巡视记录单,患者的特殊情况、护理措施及效果均有记录。

2.5优化护理人员配备医院要根据护理的工作情况对人力进行合理的调配[2]。特别是在单班及节假日,要根据患者的数量及工作量的多少,合理安排护理人员值班,减轻护士工作量。

2.6加强陪护及家属的教育和管理责任护士对新入院的患者的陪护及家属详细交代住院制度及要求,并利用病区工休座谈会及巡视病房等各种形式进行强化,定期组织家属学习关于治疗、药物不良反应、康复技能训练、与患者的有效沟通、安全护理等方面的知识,使其配合护士做好患者的陪护工作。

2.7加强病情观察护士与患者的接触机会最多,从患者的言语、表情、行为和生命体征的观察中,可及时发现患者症状的变化,掌握病情的演变,以更好地做好患者的护理,同时在医生为患者进行诊断和治疗过程中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要求责任护士每天除完成常规的书写工作,其余时间均在患者身边,综合利用护理学、心理学、精神医学等学科知识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动态观察,准确掌握患者的身体及心理状况。

2.8加强病房设施及危险品的管理病房设施尽量简单、安全,做好病房危险品的管理,责任护士每天进行安全检查,病房内禁止存放刀、剪、药、绳等危险物品。微波炉定时开放,办公室、治疗室、库房及时上锁。

总之,在心理科开放式护理管理中,将安全护理放在首要位置,运用科学管理方法,使护理安全管理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建立和完善行之有效的防范对策,必将会减少和杜绝不良事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病理科危化品管理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

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焊接尘、游离二氧化硅等;

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二氧化硫、硫化氢等;

物理因素:噪声、振动、高温、辐射等。

第三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产生职业病危害谁治理和源头控制的原则。以最大限度降低职业病发病率为目标,以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持续改善作业场所环境等为重点,以“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强化监督”为手段,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建立健全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第四条成立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调度中心。李斌兼任办公室主任,配备专职职业危害防治专干1名(刘玉明),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生产技术科、安检科、调度中心、材料科、财务科、办公室及其他科室队部指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兼职管理人员配合办公室完成相关职业病危害防治事宜,各基层区队设立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管理小组职责:

(一)认真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安排部署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二)负责审定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机构设置、责任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

(三)及时听取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大事件,确保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四)履行《职业病防治法》等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六条法定代表人职责: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三)每年向董事会和职代会报告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工作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人员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四)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

第七条总经理职责:

(一)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做好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将职业健康主体责任落实到各单位;

(二)负责审定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与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定期检查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开展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落实;

(四)组织专题会议,听取职业病危害防治有关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推广有利于职业病危害防治和保护员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

第八条矿长职责:

(一)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协助总经理做好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做好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工作;

(二)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总经理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九条总工程师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健康安全法规、技术标准等,并检查落实执行情况,及时研究解决职业健康管理工作中的技术问题;

(二)组织编制、审查施工设计,从设计图纸的审核,施工方案的确定,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以及建设工程的实施方案等每个环节,都要考虑职业健康危害因素;

(三)组织指导公司防尘、防中毒管理工作;

(四)负责职业健康科技攻关、技术管理工作,指导新科技成果、新工艺的应用和推广工作。

第十条生产副矿长职责:

(一)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协助总经理做好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做好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工作;

(二)组织指导公司在设备选购时,应选购、降尘、降噪声、减振动设备等工作。

第十一条安全副矿长职责:

(一)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协助总经理做好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做好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工作;

(二)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矿长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负责治安、消防和医疗抢救工作。

第十二条机电副矿长职责

(一)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协助总经理做好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做好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工作;

(二)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矿长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负责治安、消防和医疗抢救工作。

第十三条工会主席职责:

(一)积极开展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增强职工预防事故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二)维护职工职业健康权益,监督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反映职工职业健康诉求,代表职工向公司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三)督促劳保用品的发放,开展有利于职业病防治的各种活动;

(四)按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设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办公室职责:

(一)协助领导小组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煤矿有关的职业病防治的规定。监督检查相关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的执行;

(二)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岗前、在岗培训教育;

(三)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员工的职业史、职业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等个人健康资料;

(四)负责员工劳动保护用品的领用、发放和监督使用等工作;

(五)定期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并将其结果报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六)组织开展职业危害防治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和建档工作;

(七)建立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台账和档案;

(八)定期组织开展现场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发现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九)组织编制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预案和实施演练工作,提高处置突发性职业病防治事故的能力;

(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

(十一)依据健康监护的资料和劳动者的申请履行职业病的诊断与认定工作的相关职责。对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十二)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

(十三)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办公室专职职业卫生管理员职责:

(一)认真履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相关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法规标准、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有各科室、区队职业危害防治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与实施方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三)组织参与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四)组织员工岗前、岗中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员工的职业史、职业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等个人健康资料。员工体检结束将如实告知员工本人体检结果,并签字确认,发现有不宜从事本岗位的员工,要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员工离职时,应如实无偿的为员工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并盖章;

(五)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六)定期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监督现场检查,发现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七)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负责建立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台账和档案等工作;

(九)负责向员工公布公司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结果,并将结果上报上级安全监管部门;

(十)对劳动者上岗前、更换岗位时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并签订职业危害告知书,告知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

第十六条调度中心职责:

(一)负责事故报告、下达应急救援指令等协调工作;

(二)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工作。

第十七条安监科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职业病防治有关规定;

(二)负责监督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危害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三)负责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维护保养、检修工作,确保安全运行;

(四)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排查等关违规行为的查处;

(五)参与由综合办公室组织的职业病防治监督现场检查。

第十八条生产技术科职责:

(一)负责粉尘危害防治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责成相关单位按时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

(四)参与由综合办公室组织的职业病防治监督现场检查。

第十九条地测科职责:

(一)负责井下防治水工程的设计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设计、施工、管理等现场的指导工作;

(二)负责对地面地表塌陷的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观测,及时向煤矿领导及公司相关部门或领导汇报相关情况;

(三)负责收集、整理地测中设计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相关资料、图纸等相应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机电科职责:

(一)负责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关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管理;

(二)负责制定本科室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实施;

(三)保证作业车间粉尘、噪音、辐射控制质量,并保证各类防护的齐全、完好;

(四)负责编制设备相关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各种检修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定期组织煤矿机电、运输安全设备、设施中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及时消除隐患;

(六)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技术档案,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管理;

(七)积极在煤矿推广机电、运输管理中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新技术、新设备,开展科技攻关;

第二十一条通风科职责:

(一)配备专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和监测设备;

(二)负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对粉尘、噪声、有害气体等主要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噪声、有害气体监测周期、粉尘监测采样点及监测周期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执行并做好监测记录;

(三)对采掘工作面和机电设备硐室的温度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进行监测;

(四)对主要生产工艺流程的产尘点进行监控,并制定降尘措施,通过安装喷雾、净化水幕、捕尘帘、洒水、冲洗巷道、等多种措施有效降尘。

第二十二条财务科职责:

(一)财务科长是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资金投入的财务预算管理第一责任人;

(二)负责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费用使用和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充足到位;

(三)负责采购员工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及职业危害警示标识牌版,保障职业危害应急事故的物资设备供应工作。

第二十三条材料科职责:

(一)负责新增或更新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设备的添置,监督指导职业危害防治设施设备的安设检验及使用管理工作;

(二)公司在设备选购时,应选购、降尘、降噪声、减振动设备等工作;

(三)参与由综合办公室组织的职业病防治监督现场检查。

第二十四条劳资科职责:

(一)负责单位员工入职、辞职手续办理;

(二)负责单位员工各类保险参保人员的上报工作;

(三)负责单位员工社保凭证整理工作;

(四)薪酬管理,劳资报表的编制;

第二十五条行政科职责:

(一)负责上传下达上级指示和会议决议及监督执行;

(二)组织起草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各种文件,并对发文做好审核;

(三)掌握办公室的整体工作情况及单位各种会议、活动情况,做好会议记录并保密;

(四)做好矿长与个部门的信息传递工作;

(五)负责单位文件的打印、编号、发放等工作;负责办公室文件、资料的保管的定期归档工作;

第二十六条机运队职责:

(一)负责本矿采掘运输设备操作人员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

(二)根据上级领导下达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向各班组合理安排、精心组织,确保全面完成任务。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切实提高职工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和专业技能;

(三)负责队内运输系统各转载点的防尘、除尘等安全生产标准化落实工作;

第二十七条综采队职责:

(一)负责综采队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根据上级领导下达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向各班组合理安排、精心组织,确保全面完成任务。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切实提高职工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和专业技能;

(二)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各类安全技术措施相关规定实施作业,确保职业健康安全;

(三)负责对职工职业卫生安全教育培训,组织职工认真学习贯彻矿“三大规程”和上级部门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规定。严格执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对重大职业病危害防治隐患要亲临现场指挥处理,主持召开班前会、隐患排查和各类职业卫生事故追查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制定整改及防范措施;

(四)负责作业规程的执行,认真抓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条件;

(五)负责矿井主运输系统的主转载点防尘、除尘等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八条综掘队职责:

(一)负责本综掘队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完成相关指标;

(二)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各类安全技术措施相关规定实施作业,确保职业健康安全;

(三)负责对职工职业卫生安全教育培训,组织职工认真学习贯彻矿和上级部门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规定。严格执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对重大职业病危害防治隐患要亲临现场指挥处理,主持召开班前会、隐患排查和各类职业卫生事故追查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制定整改及防范措施;

(四)负责作业规程的执行情况,认真抓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条件。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二十九条办公室负责编制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编制依据为:

(一)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上级主管部门、政府管理部门的指示、要求;

(二)针对职业病危害的主要原因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的改进措施;

(三)生产工艺的改进;

(四)员工的合理化建议;

(五)上级单位的年度工作安排。

第三十条编制内容

计划项目、经费预算、实施时间和部门责任单位等。其中计划项目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生产场所针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改造、生产工艺改进;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设施建设与维护、警示标识;

(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四)工作场所卫生检测评价;

(五)职业卫生宣传与培训;

(六)员工健康监护;

(七)经费投入等。

第三十一条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中:计划要包括目标、措施、考核指标、保障条件等内容。实施方案要包括时间、进度、实施步骤、技术要求、考核内容、验收方法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公司各业务相关科室要在每年1月上旬将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年度工作计划报送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汇总、编制公司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

第四章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制度

第三十三条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以及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

第三十五条职业危害告知分为岗前告知、现场告知和检查结果告知。

一、岗前告知

(一)公司综合办公室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二)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综合办公室及所在单位、区队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

二、现场告知

(一)公司各科室、区队应在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查和评价结果,各有关科室和单位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二)公司各科室、区队应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检查结果告知

公司综合办公室应在接到体检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后,7天内向员工发出《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告知书》,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员工离开公司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字。

第三十六条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第三十七条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分为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告知卡。

第三十八条图形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和提示标识。

(一)禁止标识--禁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如“禁止入内”、“禁止停留”和“禁止启动”等标识;

(二)警告标识--提醒对周围环境需要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如“当心中毒”、“当心腐蚀”、“当心感染”、“当心弧光”、“当心电离辐射”、“注意防尘”、“噪声有害”、“当心有毒气体”和“注意高温”等标识;

(三)指令标识--强制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如“戴防毒面具”、“带防护镜”、“带防尘口罩”、“带护耳器”、“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穿防护服”和“注意通风”标识等;

(四)提示标识--提供相关安全信息的图形,如“左行紧急出口”、“右行紧急出口”、“直行紧急出口”、“急救站”和“救援电话”等标识。

第三十九条警示线是界定和分隔危险区域的标识线,分为红色、黄色和绿色三种。按照需要,警示线可喷涂在地面或制成色带设置。

第四十条警示语句一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词语。如“当心灼伤”、“未经许可,不许入内”和“接触可引起伤害”等。

第四十一条告知卡是针对某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劳动者危害后果及其防护措施的提示卡。

第四十二条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规定设置相应警示标识,多个标志牌在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一)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

(二)在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告标识和“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等指令标识;

(三)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

(四)在高温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高温”警告标识;

(五)在可引起电光性眼炎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告标识和“戴防护镜”指令标识;

(六)存在生物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七)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装置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八)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入口或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根据需要,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告标识,“戴防毒面具”、“穿防护服”,“注意通风”等指令标识和“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提示标识。

第四十三条接触有毒化学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第四十四条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在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临时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

第四十五条警示标识提报、设置和使用

(一)警示标识的提报

公司各科室、区队根据作业场所布局和生产实际情况,每年12月底前统计上报所需警示标识的数量和类型至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汇总、审核后,统一报计划委托制作。

(二)警示标识的设置

警示标识设置的高度,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警示标识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警示标识的设置高度以视具体情况确定。

(三)警示标识的使用

1.警示标识设在与职业病危险工作场所有关的醒目位置,并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

2.警示标识不设在门、窗等可移动的物体上。警示标识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3.警示标识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角。

4.警示标识设置的位置应具有良好的照明条件;

5.警示标识的固定方式分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种。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要稳固不倾斜,柱式的警示标识和支架应牢固地连接在一起。

第四十六条检查与维修

警示标识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要及时修整或更换。

第五章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第四十七条为了规范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四十八条公司职业危害防治机构应按照“三同时”原则,聘请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对矿井建设前进行职业危害防治评价,对已经建成的投产项目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将予评价和效果评价报告及时、如实上报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职业危害,同时抄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并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申报职业病危害时应提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下列材料: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管理机构情况;

(三)企业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情况;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监测人员及仪器设备配备情况;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有配备情况;

(六)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证明材料;

(七)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八)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与告知情况;

(九)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情况;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五十条职业危害申报以煤矿为单位,每年申报一次。

第五十一条公司如发生以下重大变化的,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六章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第五十二条为加强和提高从业人员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五十三条综合办公室每年必须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方面的培训,并将职业卫生培训安排纳入到本单位每年的安全培训计划中。职业卫生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与标准;

(二)职业病危害防治基本知识;

(三)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五)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六)职业卫生事故案例。

第五十四条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一)公司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要接受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每年要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要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要经过监测监控工操作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

(四)员工转岗前要进行不少于2学时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第五十五条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

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安调中心安检科和安调中心调度科配合,每年通过安全生产月活动大力宣传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相关知识,也可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公司内部刊物和报纸等做好职业病危害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章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第五十六条为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第五十八条生产技术科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生产单位负责本单位区域内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公司各科室、区队要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责任制,并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台账,确保责任到人,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

第六十条防护设施效果检测

各类职业病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检测、评价或鉴定。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要求的防护措施,不得使用。每年定期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第六十一条使用培训和指导

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六十二条拆除或停用

各生产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报生产技术科,并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同时向劳动者配发相应的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第六十三条各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设备点必须按危害性质安设警示标志。

第六十四条各单位在编写技术规程、措施时,必须将职业病危害设施设备防治制度一并编入,并组织员工认真学习,按规定实施到位。

第六十五条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纳入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范畴,比照煤矿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处罚。

第八章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六十六条为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进行相应的防护用品配备,加强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日常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六十七条配发标准依据

(一)《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二)《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

第六十八条配发规定

(一)使用个体防护用品人员范围:公司在册所有员工

(二)禁止将个体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放,发放的个体防护用品不得转卖。

第六十九条内容与要求

(一)在生产过程中,因化学因素、物理因素而产生的有害因素和劳动过程中及作业现场的安全卫生设施不良产生危害因素,均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二)免费为生产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不以货币形式或其他物品替代;

(三)从业人员在公司内调动工作时,其享有的劳动保护用品可随身转带。工种变化的劳动防护用品(除特殊工种外),综合办公室有权作出相应调整;

(四)员工因特种作业确需配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须经综合办公室确定后配置或借用;

(五)必须在作业过程中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如安全帽、耳塞、防尘口罩、防护眼罩、防砸胶靴等。

第七十条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一)员工进入井下或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二)对使用方法比较复杂的防护用品,正确掌握其使用方法;

(三)对因工作原因造成损坏的特种型防护用品,由综合办公室审批,更换。

第七十一条职责与分工

(一)劳动保护用品采购计划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应根据实际生产需要,结合工作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编制采购计划;

(二)劳动保护用品采购财务科具体负责,采购的物品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必须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安全标志;

(三)劳动保护用品统一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保管、发放和日常领用,做好发放和领用记录,并将记录存入公司职业卫生档案;

(四)工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第七十二条监督检查

经常深入工作现场了解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认真听取职工意见或建议,由安调中心、综合办公室负责随时监督检查工作现场个体防护用品的佩戴使用情况,如违反佩戴或使用规定的按隐患和“三违”处罚。

第九章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第七十三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七十四条日常监测管理

通风队负责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工作,并配备专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监测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机运队负责对入井车辆的汽车尾气监测工作,每台入井车辆每月至少监测一次,做好监测记录,并定期上报综合办公室。

第七十五条监测内容及周期

(一)对井下作业场所总粉尘浓度进行监测,每月测定2次,呼吸性粉尘每月测定1次;

(二)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每6个月测定1次;

(三)硫化氢浓度每月至少监测1次,对作业环境中氧化氮、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浓度每三个月至少监测一次;

(四)采掘工作面和机电设备硐室应设置温度传感器;

(五)对产生噪声设备的作业场所,噪声监测至少每6个月监测1次。

第七十六条监测地点及布置要求

粉尘、噪声、温度、化学毒物的监测地点及监测周期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执行。

第七十七条监测、评价管理

(一)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二)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第七十八条报告与公布

根据监测及检测、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同时将日常监测、检测与评价以及落实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检测、评价结果由委托的检测机构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第十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

第七十九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第八十条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第八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八十二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第八十三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八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八十五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依法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1.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形成是否满足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或者指定分管负责人主持评审工作;

3.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应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4.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1.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2.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评审,并形成是否满足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行业标准、卫生要求的评审意见;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或者指定分管负责人主持评审工作;

3.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应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4.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评审后,按照评审通过的设计和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5.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6.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建设项目部要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7.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进行监测,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其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检测工作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1.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2.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形成是否满足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或者指定分管负责人主持评审工作;

3.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1.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应编制验收方案;

2.建设单位应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三十日将验收方案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3.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的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均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一章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十六条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八十七条职责及内容

(一)综合办公室为健康监护的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组织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和应急体检工作,并如实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职工的体检档案本人有权查阅并复印。

(二)上岗前和离岗时体检

1.组织即将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以及脱离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2.对未进行上岗前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得安排从事相关职业病危害作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在岗期间体检

1.对检查出的职业禁忌症,应通知所在单位,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检查出的可疑职业病,应及时报诊断机构诊断,确诊的职业病病人纳入职业病管理,进行康复治疗;

2.在应急情况下,应向体检机构及时提出申请,组织对紧急接触人员进行相应项目的体检;如因事故接触某种毒物或放射线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相关体检机构进行应急性体检。

第八十八三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一)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者个人基本情况、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3.职业病诊疗等资料。

4.劳动者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5.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第八十九条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

第九十条检查项目:

(一)基本检查项目

基本检查项目为常规检查:血常规、肝功能、血清(ALT)、尿常规、心电图、内科、外科、B超(肝胆脾)、癌胚抗原。

(二)职业健康检查

1.接触粉尘作业人员检查项目:常规检查、胸片X射线和肺功能测试;

2.接触噪音作业人员检查项目:常规检查、纯音听阈测试。

第九十一条检查结果

(一)对检查出有职业禁忌症和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必须调离接害岗位,妥善安置;对已确诊的职业病人,应当及时给予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并做好职业病报告工作。

(二)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1.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2.严重的上呼吸道或者支气管疾病;

3.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者胸膜病变;

4.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5.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

(三)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

1.上条规定病症之一的;

2.风湿病(反复活动);

3.严重的皮肤病;

4.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第十二章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第九十二条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九十三条管理职责

(一)各科室、区队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立即报告综合办公室;

(二)综合办公室组织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到有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榆林疾控中心)进行职业病诊断;

申请资料:

1.职业史;

2.《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

3.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尘肺病患者准备两张间隔时间6个月的胸大片);

4.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5.一寸照片三张。

并提供职业病人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以及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须的有关材料,并归档保存。

(三)对确诊的职业病病人,综合办公室应及时组织职业病患者进行职业鉴定;

(四)综合办公室安排职业病人进行康复治疗、定期检查;

(五)综合办公室根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诊断结果,并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对于已经确诊的职业病人享受职业病的相关待遇。

第九十四条职业病病人管理

(一)告知

对发现的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及时告知当事人诊断结果及其享有的权益。

(二)建立职业病病人档案

1.职业病病人的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证号、年龄、性别、工作单位、既往史、接触史、住址、联系方式等;

2.职业病病人的各种资料、包括:

①病人的职业史、既往史、接触职业病危害史;

②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

③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

④其他证明材料;

⑤职业病诊断证明。

3.对职业病病人进行康复治疗

①对职业病病人进行定期体检、复查;

②根据病情需要,安排康复、治疗。

4.职业病病人待遇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5.职业病病人的伤残鉴定工作

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第九十五条为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健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九十六条使用范围

(一)防止伤亡事故,改善劳动保护条件的项目;

(二)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用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项目;

(三)职业病危害防治部门为提高监测水平而购置的检测、监测仪器设备;

(四)有关职业卫生工作的检测、评价,健康监护,宣传、培训;

(五)经公司批准的其他专项支出。

第九十七条经费开支项目

(一)职业病防护设施仪器、设备购置及安装费;

(二)劳动防护用品购置费;

(三)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费用;

(四)作业场所检测、评价等费用;

(五)职业卫生宣传、培训费、调研、资料费;

(六)其他有关职业病危害费用。

第九十八条具体要求

(一)职业卫生经费是公司为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职工劳动保护,保障职工安全健康的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二)年度职业卫生专项经费由综合办公室提出项目汇总,经领导小组审核、按公司规定程序审批后,报董事会批准,财务科统一管理,建立分类账目。

第十四章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第九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百条职业卫生档案,是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

(一)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

2.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3.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4.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

5.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6.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二)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对职业卫生档案的样表作适当调整,但主要内容不能删减。涉及项目及人员较多的,可参照样表予以补充;

(三)职业卫生档案中某项档案材料较多或者与其他档案交叉的,可在档案中注明其保存地点;

(四)用人单位应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

(六)用人单位要严格职业卫生档案的日常管理,防止出现遗失;

(七)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查阅或者复制职业卫生档案材料时,用人单位必须如实提供;

(八)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九)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十)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档案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移交保管;

(十一)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执行。

第十五章职业危害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有关指示和精神,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及时组织和协调救援力量,有效控制和处理职业病危害及事故,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和公司实际,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一百零二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气体中毒、高温中暑、冻伤等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

第一百零三条事故类型

(一)在煤矿井下生产过程中,经常遇到粉尘、噪声、高温以及有毒有害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种类有:CH4、CO、CO2、NO2、SO2、H2S等。以上粉尘、噪声以及有毒有害气体,对人体伤害影响较大,必须提高警惕,加强监测和管理工作。

(二)粉尘

矿井粉尘对工人的身体的影响也称矽肺病。是由于游离的二氧化硅粉尘通过呼吸道进入人体,在人的肺泡上发生堆积,影响气体交换,最后导致人的肺泡失去作用,肺组织全部纤维化。

1.井下粉尘:粉尘的产生地点主要是采掘工作面,其次是运输过程中及各转载点。粉尘的发生量随机械化程度的提高而增大;

2.地面粉尘:粉尘的产生地点主要是储煤场和主洗车间。在储煤场周围粉尘较大的地点均采用喷雾、洒水降尘措施;主洗车间主要通过在皮带上安装喷雾、在原煤分级筛、脱介筛等设备上安装防尘罩、在皮带栈桥和各转载点采用布袋式除尘器等措施达到降尘、除尘的效果。

(三)噪声

长时间在工作环境中接触频率较大的声音从而引起人的反感、烦躁不安,长时间或较长时间处于这样的环境下,还可能引起人的神经系统出现某种障碍和病变(听力损害和神经衰弱等),引起人体的内分泌失调等情况出现,听觉器官受到严重伤害。

(四)有毒有害气体

在工作中长时间的接触高浓度的有毒有害气体,导致急性中毒或死亡。

(五)高温

由于人体长时间在较高的温度环境下工作,导致中暑、可能导致职业性白内障、头痛、头晕、眼花、恶心、呕吐、晕倒的现象。

第一百零四条危害程度及分析

职业病危害事故按所造成危害的严重程度,一般分为四级: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四级(一般)。

(一)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四级预警),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人以下;

(二)较重职业病危害事故(三级预警),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三)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二级预警),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四)特别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一级预警),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0人以上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0人以上。

第一百零五条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防治工作,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20倍以上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较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煤矿安调中心和有关科室。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要及时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安全监察管理机构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病危害损害的从业人员,要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第一百零七条各单位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一百零八条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工作执行《神木市天瑞煤业有限公司应急预案》。

第十六章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九条为了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公司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在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建立好职业卫生管理台账以及有关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一百一十一条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以标志或公告等其他形式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第一百一十三条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

第一百一十四条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第一百一十五条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单位职业卫生工作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第一百一十六条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第一百一十七条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第一百一十八条开展对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一百一十九条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由委托机构及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向职工公布。

第一百二十条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落实职责,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第十七章职业病危害防治检查考核奖惩制度

第一百二十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确保职业卫生工作落到实处,公司全面落实相关责任,发挥经济杠杆的激励作用,充分调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积极性,围绕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百二十二条检查层次

(一)职业卫生领导小组,有关职能科室参加,每月定期进行一次全面的职业卫生检查。

(二)综合办公室不定期全面抽查员工劳动保护用品佩戴和使用情况。

(三)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负责范围内职业卫生工作情况,每周检查一次。

第一百二十三条检查内容

(一)各单位执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情况;

(二)现场检查:生产场所的环境卫生总体状况,职业病危害告知牌和警示标识悬挂情况,防护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及监测仪器设备运行情况,个人防护用品佩戴使用情况。

第一百二十四条落实隐患整改

检查人员对查出的隐患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单,各责任单位在收到通知单后应积极主动做好隐患整改工作,及时消除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一百二十五条奖惩措施

病理科危化品管理篇6

【摘要】目的探讨急诊科2010年4―11月246例危重患者院内安全转运的护理。明确危重患者院内转运时要做好转运前的评估、准备工作,以及急救药品和器材的准备,加强相关科室的协调,提高护送人员的责任心,以确保危重患者院内转运的安全。

【关键词】急诊;危重患者;安全转运;护理

急诊危重患者病情危重且复杂,经急诊急救、复苏、早期处理后,转送至检查科室、手术室或病房,途中虽然只有几分钟至十几分钟,但仍然有存在许多加重病情的因素。如剧烈震荡、呕吐物致呼吸道阻塞、氧气供给不足、静脉输液管脱出、突然呼吸心搏骤停、脑疝形成等,患者随时会出现各种病情变化而危及生命。因此,本院为确保危重患者的安全转运,制订了相应的流程,使危重患者在转运过程中得到持续监护和生命支持。本院急诊科2010年4―11月接诊246例危重患者,现将其院内转运体会介绍如下:

1临床资料

1.1一般资料本组246例,其中男160例,女86例;其中外科疾病如颅脑外伤、血气胸、多发骨折、严重多发伤、大面积烧伤、全身多处刀砍伤等124例,内科疾病如重度有机磷农药中毒、脑血管意外、上消化道出血、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呼吸衰竭、心肌梗死、癫痫持续状态、电击伤等91例,儿科疾病如高热惊厥、支气管哮喘、溺水等25例,妇产科疾病如产后大出血、宫外孕等6例。

1.2危重患者转运流程医生开出检查医嘱或住院证家属至急诊收费处付费或办理住院手续通知相关科室有急诊病人,如检查要优先以减少等待时间,收住入院,确诊床位,并告知需准备的物品向病人和家属解释转运的目的转运前评估病人病情,各管道妥善固定,准备好转运物品:急救箱、监护仪、呼吸皮囊、氧气枕、微泵等烦躁不安病人会影响检查及转运的安全,通知医生根据病情予以镇静或用约束用具等处理选择合适的转运工具,危重病人由护士、医生共同陪同平车转运时必须拉上两侧护栏,途中注意观察病情变化,注意安全进行检查护送回急诊科或其他相关科室。

1.3结果本组246例急诊危重患者均安全转运至相关科室及部门,在护送中无一例患者发生意外,尽管护送途中,使患者发生了病情变化,但经医护人员积极抢救,均转危为安。

2讨论

2.1危重患者外出转运观念更新危重患者的救治生命链中,一些小型医院的院内外出转运缺乏规范,往往被忽略。危重患者的转运由护理员进行护送,而造成了一定的后果。一但该环节操作不当,不但影响危重病人的诊断及治疗,还可能发生意外或导致死亡,既影响病人救治,又恶化医患关系还可能产生法律纠纷。因此我院危重患者的转运均为护士或医生陪同,及时发现和处理途中出现的意外。

2.2危重患者院内转运前风险评估大部分人认为急诊科仅是转运站的角色,简单处理后马上送专科治疗或辅助检查。其实危重病人院内转运其救治效果机会和风险是并存的。尤其是急诊科转运风险更大,甚至大于ICU的病人[1]。原因是急诊科的危重病人伤因、伤情的未知成分较多,需要检查和治疗的时效性更大,因此无论是医生的需要或要面对家属,无论是转运前或是转运中更需要进行风险评估。患者能否安全护送到达目的地,我们要求患者的生命体征评估特别重要,一般要求血压在80/60mmHg以上,SpO2在85%以上,有自主心律,心率60~120次/min,无严重的心律失常,有安全的通气通路,水电解质及酸碱基本平衡。如达不到上述要求,可在急救抢救室予以纠正并观察,需紧急手术者在急诊手术室进行。转运前还应评估危重症患者在转运中可能发生的不同程度的并发症,如窒息、心搏呼吸骤停、休克以及管道脱开、输液中断等护理意外,做好相应对策和准备好必要的急救设备。转运风险较大的病情主要涉及中枢神经和心血管系统功能障碍的病人,必要时应和专科医生一起进行风险评估,对途中出现生命体征的明显变化,对症处理无效时要立刻终止转运。

2.3转运人员要求如何保证患者途中的安全以及相关的急救,搬运工作对每位医护人员都有很高的要求。因此负责转运的护士既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还要有准确的判断力,独立工作和应急处理问题的能力[2]。护送的护士还应熟知途中的路程、所需时间。若患者生命体征不平稳,转运途中要求医生、护士共同护送。

3护理

3.1转运前准备

3.1.1转运前患者的准备经成功抢救后,需等病情稳定再行转运。意识清醒的患者,要做好解释工作,给予心理安慰,取得患者的配合;对于昏迷患者应采取平卧位,头偏向一侧,确保呼吸道通畅,痰液多者应先吸净痰液,防止分泌物、呕吐物堵塞呼吸道引起窒息;对颅脑损伤的患者,转运前应尽量去除引发颅内压增高的因素,包括降颅压药物的应用,控制其烦躁,并妥善给予约束;对外伤性出血部位进行有效包扎止血;失血性休克病人的扩容;心衰病人的血管活性药物的微泵调整。认真检查各种管道的衔接是否紧密,妥善固定;如有气管插管应记录气管插管的刻度,检查胶布固定是否牢固,气囊充气是否充足;如有胸腔闭式引流管,要先用钳子暂时夹住引流管;如怀疑有颈椎损伤,应使用颈托;转运床应备有床栏,最好以整床转运,避免因搬运造成管道滑脱,甚至加重病情等等。

3.1.2转运前卫生宣教转运过程存在一定程度的危险性,必须认真计划转运的时机及过程细节,将外出检查及送入其它科室的意义、必要性与存在的危险性明确告知患者家属,指导转运过程注意事项及配合方法,同时认真向患者家属交代病情和途中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取得患者及家属的理解和信任,并征得家属的书面同意。对于转运急诊手术的病人,为其进行卫生处置外,还要对患者更换手术衣,以便手术室能更快地为患者进行手术及防止了手术室污染的机率。

3.1.3抢救物品和药物的准备为预防转运途中患者的病情发生变化,如心律失常、血压改变、呼吸异常等,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备好相应急救药物,如肾上腺素、阿托品、多巴胺、利多卡因等。危重患者在转运过程中需要不同程度的供氧,因此对于一般缺氧患者转运中可用氧气袋,用手轻压氧气袋,以保证氧气一定的流量[3];对于严重缺氧、病情危重特别是呼吸功能不全、呼吸机辅助通气的患者,为了克服转运途中的空间限制给工作带来的不便,可携带氧气袋及简易呼吸气囊,通过接在患者身上的气管插管或面罩供氧,从而保障有效通气的进行。对于严重心律失常的患者转运过程中通过借助心电监护仪,监测危重患者心电变化,及时发现病情变化。只有合理应用急救技术,才能保障患者转运安全。

3.1.4转运前其它准备急诊科在转运危重患者前应与相关科室及部门联系好,认真交代患者病情,确保所到科室了解患者病情并预测可能发生的意外。并交待需要的特殊物资准备:如呼吸机、监护仪、吸引装置、微泵等等,急诊患者优先检查等,避免了出现问题时科室间互相推诿、指责,避免因工作不协调,延长患者等待的时间而加重病情。转运前应将患者的所有相关资料全部带齐,以便接应科室及部门能更好地检查、治疗患者。

3.2转运途中及检查时的护理

3.2.1加强病情观察严密观察患者意识、瞳孔及对光反应、面色、心率、心律、呼吸、血氧饱和度、血压、尿量以及各引流管的引流情况。尤其是多发伤患者,往往伴有不同程度的低血容量性休克,应防止搬动过程中由于变化引起重要脏器灌注不足[4]。

3.2.2保持呼吸道通畅护送途中应及时清理呼吸道分泌,解除气道梗阻(如舌后坠等)。脑外伤患者要注意颅内压增高的迹象,使患者头偏向一侧,保持呼吸道畅通及氧气的供应,确保生命体征平稳[5]。

3.2.3保持各管道的通畅护士经常检查各种引流管如导尿管、胃管、胸腔闭式引流管等的通畅情况。了解输液管道有无由于搬动发生外漏、滑脱,并调好输液速度。保持输液管道通畅,维持有效循环。一旦发生输液管道滑脱、堵塞现象,护士在途中及时发现后给予重新静脉注射,保证途中药物的使用。

3.2.4安全转运重症患者转运途中由于其心率、心律、呼吸、血压的变化较明显,因此,转运途中护士应站在患者头部一边,严密观察生命体征变化并作好记录。正确搬运,防止再损伤,对于颈椎、腰椎损伤的患者注意平衡搬运。冬季要注意保暖。搬运时动作应轻稳,协调一致,避免拖拉动作。上下坡时患者头部应处在高处一端,以免引起不适。

3.2.5仔细交接班医护人员将患者安全送到相关科室,妥善安置床位后,与病区护士认真做好床头交班、书面交班、物品交班[6]。交清患者病情、抢救治疗经过、各种用药、检查以及转运途中情况,交清各引流管道引流情况、伤口敷料等情况,以利病情的连续、动态观察。待病房护士确认无误后予以接收,并要求在与病房、ICU、手术室的交接表上签全名。

4小结

护送急诊危重患者不是一个简单的运送过程,而是一个监护治疗过程,是整个抢救过程的延伸,存在一定的风险。成功护送对降低危重患者的病死率及伤残率有着积极意义[7]。切实做好转运过程中的每项工作关系到患者的治疗及其预后。而制度规范化、护理人员的素质要求、途中对急诊危重患者的生命支持,是安全转运的前提和必要条件,我们值得引起重视。

[参考文献]

[1]卢勇,苏磊.危重病人院内转运的探讨[J].中国急救医学杂志,2005,25(6):457-458.

[2]曹伟新主编.外科护理学.第3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2.51.

[3]沈梅芳,楼一玲,董兰聪.预见性护理在ICU患者院内安全转运中的应用.现代中西医结合杂志,2005,14(7):958―959.

[4]赵玉兰.急珍科危重病人院内安全转运的护理.中华腹部疾病杂志,2004,4(7):525―527.

[5]金力芳.颅脑损伤患者院内安全转运的护理体会.齐鲁护理杂志,2004,10(6):445―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