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文化的现状和问题篇1

关键词:内蒙古;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

中图分类号:G81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813(2016)02(b)-0122-02

内蒙古地区是我国跨越经度最大的行政区域,同时也是蒙古文化和中华文明的发源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身具有较强的独特性和丰富性,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见证了内蒙古草原的文明。蒙古人民历来非常的喜爱体育,具有极为丰富的体育资源,在我国体育发展史上占有较为重要的作用以及地位。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内蒙古的经济以及社会的快速发展,也给人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上带来了极大地挑战和机遇。只有更好地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好保护,从而更好地进行自治区经济的建设。

1探析内蒙古地区的在体育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

1.1内蒙古部级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分析

按照部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来进行区分,名录将体育项目列入到了杂技、游艺以及传统体育类别当中。并与2006年颁布的了第一批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该名录共有518项部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中,游艺、杂技以及中国传统的体育共有17个项目,这其中就包含了两项内蒙古的文化遗产:达斡尔族的传统曲棍球以及蒙古族的博克。随后的2008年,我国推出了第二批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而游艺、杂技以及中国传统的体育共有38个项目入选,这次内蒙古则有3项体育项目入选,分别是鄂温克抢枢、沙力搏尔式摔跤以及蒙古族的象棋。由此可以看出内蒙古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的单一化。传承方式的单一化,伴随着老一辈人的去世,加之经济等许多客观因素的干扰,使得真正传袭之人甚少;传承方式更为狭窄。

1.2内蒙古区级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分析

目前,已经公布的第一批内蒙古地区的去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有140项,其中游艺、传统体育以及杂技共计15项,分别是冰上阿日嘎,蒙古族搏克,蒙古鹿棋,鄂温克鹿棋,蒙古马耐力赛,达斡尔颈力赛,达斡尔摔跤,达斡尔扳棍赛,蒙古族赛驼,沙力搏尔摔跤,鄂温克抢“枢”,蒙古象棋,吉日格,诺日布,达斡尔族传统曲棍球竞技。2009年6月内蒙古自治区公布了第二批的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录,该名录记录了111项,这其中内蒙古地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上面共有扩展项目的名录27项,其中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共计5项分别为达斡尔鹿棋,沙嘎游戏,走马驯养技艺,乘马射箭,啪日吉游戏。2011年12月公布的第三批内蒙古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45项,其中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共计3项(如表1所示)。

1.3内蒙古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凸显问题

1.3.1传承方式单一长期以来,我国传统体育文化类的非物质文化主要以言传身教以及师傅带的方式来进行传承。不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方式也在悄然之间发生着巨大的改变,尤其是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使得本来很多农村人的生活方式也获得了较大的改变。由于生产力发展的速度较快,因此,农村人的生活方式也获得了较大的改变,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走入城市进行工作和生活。农村本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重要途径,再加上随着老一辈艺人不断的趋势,而且因为相关的领导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也存在较大问题,这使得农村的体育文化遗产的传承严重缺失。1.3.2项目种类单一目前,内蒙古省拥有部级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5项,区级23项,其中传统武术1项,摔跤2项。从以上数据中可以看出,该区域具有丰富的摔跤资源,但也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该区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种类单一,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待进一步深入的挖掘整理和开发。1.3.3政府法律保护力度薄弱进入21世纪后,内蒙古的经济快速发展。经济的发展导致人们的思想发生很大地变化,各地方政府也以发展经济为主,对地方文化的传承和发展重视不够,尤其是传统民俗文化。在这个方面我国的立法还比较的落后,唯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也没有得到通过,虽然我国加入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但公约并不等于就是国内立法。1.3.4缺乏资金投入民俗体育项目的主要资金来源在体育旅游以及相关的其他民俗旅游,民俗体育的发展对于当地的财政收入带来较大的帮助和支持。但是其中也有一些项目的历史价值与传承的意义更高,但是苦于得不到政府的资金支持以及相关措施的保护。对于其它的支持与保护必然需要大量的资金做支撑,而支持的资金主要来自于民间资本的支持以及政府财政收入的直接支持。通过分析相关调查分析,内蒙古部级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地制定的近5年保护计划中,需要保护项目较多,需要资金数额巨大。但是总体情况不容乐观,资金到位情况不好。

2内蒙古省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对策

2.1校园传承

教育时传承文化的一个重要的媒介,而校园则是进行文化传播的最重要的场所。在校学生是文化传播继承的载体,要充分利用学校的教育资源优势把体育非物质文化进行教学创新与发展,融入到体育教学的课堂上来。

2.2媒体传播

进入新世纪以后,随着电视、网络以及其他的现行媒体的出现,也为人们更好地进行非物质的体育文化遗产提供了全新的传播手段。利用媒体的传播能够让人更好地了解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在听觉上而且在视觉上可以得到全方位的认识,而且再次背景下由于宣传力度的加大,这就在无形中提高了人们对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解。

2.3法律保护

建立相关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或规章制度,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合法化,同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使的各项条例落实到实处,使保护开发者有法可依,为进行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指南和方向。有了法律的保障,更能引起大家的关注,提高大家的保护意识。

3结语

内蒙古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但目前大多散落民间,已开发出的种类单一,保护意识不强,缺乏投入资金和法律法规不健全等问题。可以通过校园传承、法律保护、市场开发、媒体传播等途径进行有效的保护和传承,使内蒙古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进一步的开发和保护,繁荣和丰富该区域体育非物质文化的内容。

参考文献

[1]王卓.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11(34):27-29.

[2]伍娟.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研究[J].沈阳体育学院学报,2012(9):97-100.

非遗文化的现状和问题篇2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保护技术手段;数字化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长河中人类的智慧结晶,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作为五千年文明连续史从未间断的国家,我国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之繁多、内容之丰富,令世界艳羡。其中所蕴含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是我们的文化之魂、民族之根。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面临非常严峻的挑战,它在与现代化和全球化的进程进行一场艰巨的抗争。在中国,每分钟都可能有一位老艺人、一门手艺或一首民歌消失,每秒钟都可能会有一幢老房子被拆掉,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迫在眉睫。

我国近几年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经过积极申报,已经成为世界上入选“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最多的国家之一,我国也参与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制定工作的全部过程,并于2004年8月经全国人大审议批准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成为第六个加入《公约》的国家。2010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这是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法律。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虽然国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已经有了战略性的认识,但是在具体操作层面,仍然有一些思路和问题亟待解决和完善。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普遍性问题。

第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和保护之间的差别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到底是单纯的保存,还是要加以开发性创造性的保护,必须厘清思路,统一思想。

第二,是如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问题。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较为宽泛的文化元素和文化特征,如何进行保护,如何确定保护的范围,如何明确保护的手段和方法,则是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

三、数码影像技术保护中国民间表演艺术和传统手工艺

我们通过“数码影像保护中国民间表演艺术和传统手工艺”这个课题项目的研究,探索出中国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模式。所谓数字化的影响资料是人类文化活动和情感表达方式的独特资源,包括了由数字方式生成的,或从现有模拟文化资源转化而成的,采用数字形式的信息资源。这些资源的存储形式之限于数字化形式,而别无其他形式。由于所存储的数字化文化资源往往具备较高的社会、经济、文化价值,是建设未来的重要元素,对于人类发展具备长久的意义,因此是一种当代人为后代人提供的优良遗产。

文化遗产数字化的过程就是采用数字采集、数字存储、数字处理、数字展示、数字传播等数字化技术将文化遗产转换、在线、复原成可共享、可再生的数字状态,并能以新的视角加以解读,以新的方式加以保存,以新的需求加以利用。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将文化遗产转化成数字化形态,使得文化遗产得以永久的保存和保护,实现文化遗产的重现、再生和利用(研究、传播和展示),从而体现文化遗产的历史价值,体现当代人对遗产的守望,体现未来人拥有遗产的权利。

根据上述对于文化遗产数字化的总体观点,我们认为:数字化的工作并不仅仅是简单的把文化形态加以纪录和保存,应该是采用数字化的方法,对这些资源做好二次利用,采用符合现代社会的审美观和艺术馆的方法加以改造,并向社会大众加以普及和推广。对于各类文化形式,如果要完成传承和保护,靠的是社会大众对该种文化形态的认同、了解和跟随,传承和保护应该发生在自然人和社会人的记忆里,而不是保存在冰冷的硬盘和机器里面,因此绝对不能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前期的数据采集,而是应该放在后期的再次利用上。对于民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该是“来源于民间,借助于数字回到民间,最终在民间得到发扬光大”。

而在此基础上我们开展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思路应该是“完整复原、情景再现、知识体系、有所规范、有所启迪”。

完整复原――保证在拍摄前期,能够对要保护的文化形态有着全面完整的认识,制定完备详尽的拍摄预案,做到文化要素的不疏漏、不遗失。

情景再现――针对各类文化形态总是需要存在于一定的文化环境中,希望进行文化形态保护时,最大程度对文化形态形成的原始文化环境加以描述,方便后期受众在在线情景中感受文化氛围。

知识体系――所谓知识体系,主要是针对当前对文化形态的保护往往存在简单化、孤立化的倾向,加强文化形态间的连接,加强文化要素间的联系,采用知识体系的方式,让受众能够快速的建立其保护文化形态的全面认识。

有所规范――通过文化形态保护的实践,以及同业界、学界专家的理论探讨,形成可操作的实践指南,以及具备指导规范意义的标准工作流程和标准格式规范。

有所启迪――在保护实践中,要有针对的提出具备创新性的文化保护方法。

我们在实施阶段根据数字化的基本过程,即数字采集、数字存储、数字处理、数字展示、数字传播的全过程,将项目进行了逐段的拆分。以“数码影像技术保护中国民间表演艺术和传统手工艺”为例,按照数字化过程和工作的纵向顺序,分解成了三个阶段。

这三个阶段分别为:“调研与问题定型”,“数码影像的前期采集”,“数字资料的后期保存和保护”三个方面。

第一个阶段“调研与问题定型”:主要需要完成以下方面的工作:

细化和规定本项目的任务需求、工作计划、项目目标.

完成中国民间表演艺术及传统手工艺的内涵和外延调研。

完成数码影像技术的科技发展趋势和技术现状调研

完成当前民间表演艺术及传统手工艺的田野调查和问题分析

完成相关从业单位的经验和教训总结

民族民间舞蹈文化要素保护研究

中国民间表演艺术及传统手工艺专题片国内拍摄现状分析

第二个阶段为“前期采集技术”,主要是针对民间表演艺术和传统手工艺的拍摄技法、采集方法进行具体的技术研究,具体内容包括:

规范化的民间舞蹈拍摄基本技术指导

民间舞蹈专题类型片的拍摄基本方法

规范化的民间戏曲拍摄基本技术指导方案

民间戏曲的专题类型片拍摄基本方案

民间舞蹈的三维数据采集技术方法指导方案

第三个阶段为“后期的保存与保护”阶段,主要针对已经数字化的数码影像资料进行相关的技术研究,主要研究内容包括:

数字化影像资料保护的范围

数字化影像资料的保护性使用方法

数字化影像资料的保护延续性问题

数字化影像资料的数据格式管理

数字化影像资料元数据的设计方法

数字媒介的物理保存方法

数字化保存中的风险与处置方法

版权管理的基本措施

在横向上,我们则根据文化实体的类型,将本项目所涉及的所有文化实体分成了三类主要工作对象进行分类研究。

由此,本项目的纵向工作技术路线同横向的工作对象形成了一个网状的技术处理关系。

同时,数字化资源的保护涉及到版权管理。数字保存的权利管理,需要处理数字信息创建者、数字信息出版者和数字信息长期保存者的权利分配、权力转移、权利实现和权利平衡等问题。更广泛的权利管理还应包括被保存数字信息使用者的权利管理数字保存权利。数字版权的应用目标在于数字信息长期保存者拥有保存数字信息的权利;在于采取特定方式,在充分尊重数字信息创建者和出版者相关权利的前提下,保证数字信息长期保存者合法地保存数字信息,并能够提供适当的利用。目前各国均有专门法律来保障数字信息创建者和出版者的权利,但却没有任何国家有法律来保证数字信息长期保存者保存数字信息的权利。因此当前数字保存面对的最主要障碍之一就是知识产权问题,而数字保存权利管理的核心也就在于各方对被保存数字信息知识产权的掌控协调和平衡。

对于版权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尊重版权和相关权,包括版权作品创作者和表演者的道德权;

2、在保护机构范围内进行数字化和使用,应该得到版权拥有者的同意或基于法定例外;

3、网络存取应该得到版权拥有者的许可;

4、版权拥有者的许可,原则上意味着基于个人或集体许可或基于上述两者的版权清算。

由于目前并没有存在全面的关于数字保存知识产权的法规,因此在在下述保存活动中,可能存在版权问题:

随时间推移,保存机构可能需要重复地拷贝保存的数字信息,这些活动可能需要获得版权所有者的授权和允许;

如果作为保存拷贝的结果,出版物改变,那么权利拥有者可能感觉他们精神权利被侵犯,从而引发知识产权问题;

再创造的问题。可能很难证明出版物的保存拷贝仅仅是拷贝,不是全新的版本(再创造),权利拥有者可能会认为保存机构正在改变或者重新出版其拥有版权的产品。

保存机构需要关于文件格式的详细说明来实施保存计划,比如迁移数字信息或者制作仿真器。而这些详细说明本身有版权问题,并且还可能有潜在的商业敏感因此权利拥有者可能不愿意允许获取或者存储这些信息。

在未来的某一时间,被保存信息可能提供使用。这会影响权利拥有者的商业利益,从而引发知识产权问题。

有些数字信息内容上有多重权利拥有者。这些权利拥有者可能包括出版商、作者、艺术家等。出版商与软件制作者一起,使得权力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在此情形下,获得得到多重授权的数字信息是很困难的。

四、非物质遗产保护的发展路径

“保护”终究是针对过去的事物而言的,而作为文化遗产的多数事象既是历史的积累,也是今天的现实,同时也为未来的发展提供了基础,它是在不停地变化当中。“发展”是面向未来的。所以,保护与发展是一对矛盾,要很好地加以解决,许多非物质文化事象都不是一元的结构,也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们往往是混元的和共生的。当我们说保护的时候,正像上面所引的范围那样,多少是解构了的,我们很难把历史的生活方式全部原样地保存下来,但我们后人可以利用现代的科技手段把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的原貌保存下来,这给后人留下了很多参考的依据,同时也是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新手段。

非物质文化遗保护正进入数字化时代,我们需要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进行非物质遗产保护的数字化建设。我们可以利用数据库技术和虚拟现实技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整合到网络这个虚拟但无比广阔的平台上,这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在整理、研究、交流、展示和教育等相关领域起到重要而巨大的作用。应用信息技术手段使大众通过网络就可以欣赏到各种独具特色和风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能够感受到本土文化、传统文化的精神气韵。这样,大众接触到这些数字化资源的几率就更大、文献使用率就更高,我们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道路上就更向前迈进了。

五、结语

总之,文化遗产象征着一个国家的“软实力”,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是作为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面临濒临消失的危机。这些祖先留给我们的财富需要我们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让它不断传承和发扬下去,让人类的智慧结晶在历史长河中不断闪耀下去。

参考文献:

[1]黄永林,谈国新.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与开发研究[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02).

[2]姚磊.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述评[J].广西社会科学.2013(10).

[3]刘承华.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特殊性的立体对位思维[J].艺术学研究.2014(00).

[4]栾美芳.民族旅游开发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J].旅游纵览(下半月).2015(02).

非遗文化的现状和问题篇3

关键词: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体育;概念;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G80-054文章编号:1009-783X(2017)01-0132-05文献标志码:A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10月颁布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随之正式成为官方术语和操作概念,在人类文化遗产的范畴中开辟了一个崭新的领域[”。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下文简称“体育非遗”)生动地呈现了各民族人民的生产习俗、生活风貌和,是一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人类社会的历史遗存,更是民族文化中丰厚的精神养料,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但长期以来,由于人为和非人为因素,世界各国体育非遗不断遭到损毁,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速发展,这一现象愈演愈烈,尤其是在偏远落后的地区,一些体育非遗项目已经消失或濒临灭绝。学界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应时而兴、亟待解决的课题进行了探索,围绕这一领域所取得的成果已非常丰硕。鉴于此,本文从概念与内涵、价值、保护、传承和发展5个方面对体育非遗研究进行梳理,以期为进一步推进相关研究建言献策。

1.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进展

1.1关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与内涵的研究

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与内涵的探讨,学界基本遵循了一致的解释路径,认为体育非遗是“体育”与“非物质文化遗产”2个概念的交织,该类别文化遗产必须同时满足“体育”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要素;但基于语言和文化背景的差异,国内外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体育”概念与内涵的解读不尽相同,至今没有形成共识。体育非遗尚存在概念与内涵不清、类别归属不明的现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一些具有体育属性的项目,例如维吾尔族达瓦孜、塔吉克族鹰舞等,其类别归属传统体育、杂技、民俗还是民族舞蹈难以准确定位。

李凤梅认为体育非遗可以理解为被某一区域人口或固定群体主要用于健身、娱乐、祭祀、竞技等目的所遗存的各种身体活动形式和知识,以及与之相关的实物、器具和文化空间。彭金城认为体育非遗是世代传承、体现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的形式及相对应的文化空间,包括传统体育技术、动作要领、表演艺术、文化精神等内容。实际上,体育非遗最核心的内涵不是外在的物质表现形式,而是文化持有者在表演和创作过程中含有的特殊内蕴和技艺。从承载主体“文化持有者”的角度来看,体育非遗是“活”的,因而对体育非遗概念与内涵的认识应该是动态的,它随着时间和实践的绵延不断诞生出新的内涵。

1.2关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研究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主要包括文化价值、历史价值、精神价值、科学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目前,相关研究集中于文化价值、教育价值和经济价值等方面。孙健等以传统蹴鞠运动为研究对象,研究认为传统蹴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软实力”主要表现为文化的自信力与凝聚力、沟通力与协调力、传播力和感召力。李成银等认为,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主要在于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马磊认为,河南省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民族传统体育历史价值独特、文化价值内涵丰富、文化传承的原生态性突出、现实意义重大。

通过整理相关资料可以看出,体育非遗价值研究正处于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中。第一,针对体育非遗价值的研究还处于较为分散的状态,尚未形成系统,研究时应当从多角度、不同层面,根据不同需求进行具体研究。第二,缺乏对体育非遗价值多样性与关联性的研究。在探讨体育非遗价值时,我们应该从主体和客体2方面加以考察,不仅要认真研究体育非遗本身,而且要认真地研究体育非遗背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

1.3关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项艰巨复杂的文化工程,要求不同领域的学者和保护工作者结合自身专长,从不同的视角对其进行深入思考和探索。目前,体育非遗保护研究主要集中于保护主体、保护内容、保护方式、保护成效评价等方面。白晋湘针对体育非遗保护的有限性,从分级保护体系、法制保护机制、博物馆、数据库、文化持有者、文化空间等方面提出传统体育文化发展的路径选择。万义认为体育非遗保护需摒弃“原生态体育”的保守理念,厘清保护对象与保护边界,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生态观,注重各生态系统间的动态平衡。张春燕从法律保护的视角对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总结体育非遗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袁育霞认为将武术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其保护与发展提供良机,并基于此提出武术的保护策略。

近年来,围绕体育非遗保护的研究非常活跃,部分学者力主“原生态”地保护体育非遗,这种“原汁原味、回归本源”的主张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实现;因为所谓的“原生态”是相对而言的,刻意追求理想中绝对的“原生态”只会是劳而无益,必须以发展变迁的观点考察体育非遗的原生态、本真性。事实上,体育非遗保护的真谛不在于“原生态”“非物质”或是“物质”,而在于“非物质“物质”之间人的生活态度。

1.4关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研究

体育非遗传承研究涉及传承项目、分布区域、历史渊源、基本内容、传承谱系、基本特征、濒危状况、主要价值等多个方面,主要集中于体育非遗传承现状、体育非遗传承原则、体育非遗传承制度和体育非遗传承路径。牛芳等以徽州嬉鱼灯活动为个案,对徽州民俗体育非遗传承特性、传承危机进行研究,提出相应的传承策略。张庆武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角度探讨华佗五禽戏传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认为应完善华佗五禽戏管理体制、增加经费投入、加强教育传承和传承人保护等。王书彦等从制度角度入手,对体育非遗传承人的认定存在申报审核制度难以规避地方不当利益、传承人评审标准模糊等问题进行探讨。

从以上对体育非遗传承的研究可以看出,学者们基本采用了“经世致用”为主导的学术研究范式。“经世致用”的宗旨在于密切关注社会问题,敢于面对社会问题,致力于济世安民。近年来,体育非遗的研究表现出尚实务实的特点,有效地促进了体育非遗传承工作的顺利进行,并根据非遗面临的困境进行了合理引导;但相关成果以定性研究为主,得出的结论难免带有主观性,对一些重点问题关注度不高,例如体育非遗的群体传承、教育传承等方面研究不够深人。

1.5关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研究

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正确理解应是具有良好的造血功能,并具备自身的特色。具体来讲,就是要求文化持有者“向内求深度,向外求广度”,向内求深度是指要保持体育非遗自身的文化特质,寻求文化自觉,向外求发展是指开拓视野,不断学习和吸收先进的内容。目前,体育非遗发展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体育非遗发展现状、体育非遗发展诉求、体育非遗发展路径、体育非遗发展前景等方面。苏雄针对粤西民族传统体育发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大教育投入、发挥媒体作用、保护民族传统体育环境等建议。杨建营等介绍了浙东内家拳发展概况,认为要厘清内家拳保护、传承与发展等环节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以使该系统工程的工作得到有序开展。郭玉成从传统武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文化发展等方面,总结相关研究成果,认为传统武术的发展应有别于西方体育,走“文化回归”的特色之路。

从以上文献可以看出,人们从不同视角对体育非遗发展进行了探析,为体育非遗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持;但此类研究多是理论上的应然性内容,与体育非遗运行实践中的实然尚有差距。第一,在体育非遗自身发展方面,研究人员没有充分尊重传承群体在内的大众自我选择,缺乏与他们展开有效的沟通,相关学术成果与传承群体、地方民众的认同度相差甚远,使体育非遗发展研究成为高级理论的低级运用。第二,缺少实证研究。“思考”“构想”和“建议”的思辨式研究偏多,基于田野调查的实证研究不足,尤其是细致入微的成功个案研究十分缺乏。

2.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综述

2.1国外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起步较早且脉络清晰

美国、欧洲、日本等在体育非遗领域的研究已有数十年的历史,历经多年发展,其理论体系与实践经验都较为成熟。相关体育非遗研究,主要来源于《国际博物馆》(MuseumIntemational)、《国际遗产研究期刊》(InternationalJournalofHeritageStudies)、《非物质遗产国际期刊》(InternationalJournalofIntanaibleHeritage)等。

在体育非遗理论的建构与探讨方面,美国起步较早,研究成果较为显著的机构包括史密森尼民俗和文化遗产中心、美国民俗中心、国家艺术赞助基金等。始于1967年从事传统知识及艺术的研究、展览与保护工作的史密森尼民俗节就是由前者举办,创立之初非常重视学术性研究和地域文化权利的体现。为方便文化持有者以自己的方式宣传独特的文化,史密森尼民俗节所有的体育非遗活动都安排在国家广场的草地上或临时搭建的舞台上,使得文化持有者和包括体育非遗学者在内的参观者在较为轻松的活动气氛中面对面直接交流。与文化持有者之间的平等对话,保证了访谈的高效,提升了研究者对体育非遗的认识深度。史密森尼民俗和文化遗产中心主任K.Richard认为,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实行中的分离和各自领域的分隔削弱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有效性。RNettleford针对体育非遗迁移现象,分析在迁移中造成的遗产流失、衰亡原因,提出了相应的解决路径。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登录制度起源于欧洲,有关体育非遗理论保护与传承的经验性研究在欧洲也较为成熟。波恩大学、乌尔姆大学等高校尝试将体育非遗项目纳入学校体育活动,为体育非遗研究注入了活化剂。值得借鉴的是德国学者在研究体育非遗项目时,往往选择很小的事件和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然后就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寻事物的发展规律。例如LKong教授从个案的实证出发,运用田野调查法从不同角度阐述文化全球化对体育非遗的危害,各民族应从自身实际出发,促使本民族文化适应新时代的要求。追根溯源,欧洲体育非遗保护与研究工作的成功得益于“文化遗产日”的设立。每年9月的第3个周末,40多个欧洲国家的居民举家出动,朝圣般地参观文化遗产,增强了民众保护体育非遗的意识。

经^数十年探索,日本等在体育非遗传承研究方面,已经形成相对成熟的理论体系。有日本学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在于重视传承人的技能本身,由于传统体育技能等具有“无形”特点而难以把握,因而传承人也被包括在无形文化遗产的范畴。学者M.Shimada认为,日本Soma-Nomaoi(相马野马追)的成功传承主要得益于控制机制的规范化,在保护传承人、保存项目形式的同时对项目内容进行了必要的调整。

盘点国外体育非遗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1)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的建构与探讨;2)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的宣传与管理研究;3)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的历时性、建议性与反思性研究;4)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保护与传承的经验性研究。

2.2国内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逐渐成形但关注不够

随着体育文化的广泛传播和体育产业化进程的加速,体育越来越受到相关学科的广泛关注,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视角审视传统体育随之成为中国体育研究的一个独特领域。目前,国内已有诸多学者从不同研究视角对体育非遗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从研究理论视角出发,例如社会学、人类学、艺术学、法律保护的角度;从研究层次上看,主要有宏观、中观和微观研究;从研究视角的维度,可以分为多维视角和单一视角等。根据具体问题,研究者通常会选择适宜的研究视角。

宏观层面的体育非遗研究是从全社会或整个国家的视角出发,以―些宏大的、整体的体育非遗理论问题为研究对象,强调包容性、概括性和整体性,比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我国传统体育文化保护》、《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体育文化的传承》等,分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传统体育文化之间的关系,探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传统体育文化传承的启示。也有学者尝试将民族传统体育发展、民俗体育文化的保护置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下进行研究,例如《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下我国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野下的民族传统体育发展》。王晓在其论文《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下民族传统体育保护的若干思考》、牛爱军等在其论文《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族传统体育研究中若干问题的思考――兼与王晓同志商榷》中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民族传统体育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类别归属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激发了广大学者对民族传统体育保护的关注。

中观层面的体育非遗研究一般是以局部区域、某一民族或某一项目群的体育非遗为研究对象,例如《贵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传承和发展》、《我国朝鲜族传统体育的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和《传统武术:我们最大宗最珍贵的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后者出自程大力教授之笔,是中国真正意义上以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研究传统体育的开山之作,截至2016年3月6日,被引267次,在2682篇非物质文化遗产类核心期刊论文中被引频次稳居前三。中观研究是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两者之间联系的纽带,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宏观层面的体育非遗研究只有借助于中观研究,经过中间过渡才能在微观中得到良好体现;微观层面的体育非遗研究也必须经过中观验证,才能具有宏观推广的价值。

微观层面的体育非遗研究是以对某一项目、单个因素或最小体育非遗单位集合体进行的具体研究。研究者采用微观研究,其目的在于对具体的体育非遗项目进行更为详细的解析和定位,例如《灵的皈依与身的证验――河北永年县故城村梅花拳调查》、《维吾尔族传统体育项目达瓦孜的传承与变迁》等。或是通过个案进行细致翔实的研究,对某一个或多个典型案例进行描述、分析和反思,例如《农村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困境及其救赎――以盐城地区义丰龙舞及楼王莲湘为个案》等。由于微观研究的个案研究是针对具体的体育非遗问题,研究的代表性和解释力不足以成为行之有效的推广模式。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体育非遗研究尚存在以下不足:其一,从单一角度思考问题的研究居多,从整体上系统思考体育非遗问题的研究较少(例如,研究过程中将宏观研究、中观研究、微观研究三者融合,相互补益);其二,历时性研究和建议性研究较为常见,反思性研究明显不足;其三,缺乏长期深入的田野调查和个案研究,难以把握相关项目的发展历程、社会结构和影响因素。

3.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展望

3.1完善田野调查方法,形成研究的时空张力

自英国现代人类学代表人物Haddon首次运用田野调查以来,该研究方法历经完善与规范,逐渐成为社会科学各个领域的重要调查方法。体育非遗研究借鉴人类学的田野调查方法至今已取得一定成果,但对其理解和运用还不够深入。第一,研究人员在使用具体方法时对田野调查的共时性存在误读,把进入实地之前所整理的文献资料当成调查的参照,反复印证前人成果,缺少实地调查的探索发现。第二,部分学者将体育非遗田野调查研究的性质定位为定性研究,研究中使用的资料收集方式拘泥于定性方式,较少考虑到定量的方式(例如样本抽样调查等)。第三,部分研究的田野调查时间不足一个农业周期或牧业周期,难以真正了解一种文化现象。基于此,在资料收集和分析方面,广泛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研究范式;在调查研究的视角上,将宏观、中观与微观研究相结合,以确保调查对象的信度和效度;在田野调查过程中,要形成研究人员与调查对象之间的时空张力,切实保证研究的真实性。

3.2法律保护与教育传承并行,延伸实证研究广度

通过法律手段保护体育非遗是最为有效的保护方式,但国际上关于非遗保护方面的正规法律并不多见。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011年2月颁布,总体来看,体育非遗的法律保护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须待进一步完善。在法律保护过程中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问题所在,通过实证检验,揭示在体育非遗法律保护中各种内外因素对其产生不同影响的深层次原因和原理。体育非遗教育传承既是一种发展,又是一种对文化多样性的保护,对培养年轻一代集体意识、文化认同、民族自尊等具有特殊优势,能引发人们对民族生存精神和生存智慧的再认识,被视为现代社会保护体育非遗的一种有效方式。要实现体育非遗教育传承的突围与跨越,就必须打破民间与学校文化主体间“身份有别”的观念,实现体育非遗资源对流,优化课堂的文化空间;因此,强化教育传承实证研究,把践中积累的研究成果应用于具体实践,将是体育非遗研究者的一项重要任务。

3.3扩展研究的主位视角,提高文化持有者参与度

体育非遗承载的主体是文化持有者,充分尊重文化持有者对自我文化的认同态度或真实情感是体育非遗保护与传承的“第―要义”。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政府、经营者和文化持有者之间的博弈关系使得处于弱势的文化持有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话语权遭受剥夺,其主动参与度较低。而缺乏文化持有者的积极参与,所有体育非遗工作都会徒劳无功,因此,要扩展研究的主位视角,促进政府、经营者和文化持有者换位思考,满足体育非遗持有者的利益诉求,提高他们的参与度。首先,必须把体育非遗研究中受到冷落的文化持有者邀请回来,与他们展开有效的沟通,将体育非遗、发生情景和文化持有者构成一个动态系统进行研究;其次,尊重文化持有者的主人地位,逐步引导他们客观地看待自身传统和生活方式,传承体育文化精华;再次,借助政府和媒体的力量,宣传体育非遗的原真性文化内涵,树立文化持有者的民族自信心。

3.4阐释体育非遗本体理论,加强不同学科整合

体育非遗形式多样,内涵丰富,阐释体育非遗本体理论是学界研究的一项重要任务。研究者应发掘已有研究优势,全面分析体育非遗的概念、内涵、特征、价值和分类体系,为构建体育非遗理论体系进行积极的探索。体育非遗研究涉及到体育学、文化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等多种学科,需要整合多学科的理论知识和研究方法,加强不同学科之间的交流与整合。为保证多学科综合研究卓有成效,需做到以下3点:第一,鉴于不同学科拥有独特的理论体系和适用范围,多学科综合的体育非遗研究必须兼顾各学科的特点,在此基础上对相关学科进行融会贯通。第二,不能生搬硬套相关学科的研究结论,只有在不同学科的共同点上找到可以互补的前提,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多学科的有机整合。第三,跨学科研究中严谨对待每一条资料,充当使多学科综合研究的基础资料得到相关学科的相互印证。

非遗文化的现状和问题篇4

关键词: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技艺;非遗;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7-0316-02

一、少数民族传统知识和技艺法律保护的现状

传统知识和技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内容,是传统部族在历史过程中创造的知识、技术、诀窍的总和,一般具有经验性、整体性、与环境要素的兼容性、另类科学性及描述形式等特征,同时具有权利主体的群体性、权利客体的公开性、历史性以及经济利益未实现性等法律特征。

传统技艺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法是否可用来保护传统知识,学术界和司法界尚存争议。否定论认为,知识产权法不足以保护传统知识,知识产权概念与传统部族的实践和文化存在冲突和不相容。肯定论认为,知识产权法与传统知识和技艺保护没有冲突,可以知识产权法保框架护传统知识。从专利制度看,肯定论认为传统知识只要被创造或发明出来,就可以用专利法来保护,专利保护延伸到传统知识是最直接的保护办法;从商标和地理标志角度看,肯定论认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可以授予传统社区的代表,从而使传统知识和技艺获得保护。专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则存在立法位阶低、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不足、统计指标体系不全、知识产权保护缺乏具体依据和可操作的保护措施等现实状况。

二、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冲突

1.独创性认定。知识产权体系中,独创性与时间相关,时间推移,价值变小。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这个趋势恰好相反,传承过程中不断改进、完善,内涵逐渐丰富,总体价值呈现随时间增大的趋势。

2.权利主体。知识产权体系中,有明确具体的权利主体,即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则是某一民族或某个区域中不特定群体持续创造的结果,在司法实践中较难确定具体权利主体。

3.权利性质。知识产权体系表现为私权救济。如果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采取私权救济的方式,则效果欠佳,若采用公权保障的方式,又会出现权利主体的利益受到侵害或保护不完全的状态。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代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困境,从法律文化认知的深层视角看,在于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在科学认知和权属规则上的不同。差别主要有:对知识的认知不同,现代文明秉持的普适知识的理念与东方文化背景下推崇的地方性知识和观念存在对立;对科技的认知的不同,现代科学所建立的依靠实验得出科学的论证和东方国家盛行的经验式、感受式的知识观念和技艺相冲突;财产属性和法律确认不同,现代财产观念和制度保护基于知识创新而形成的私权利,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时间维度上主要限于代代际以内,东方财产观则注重对历史沿袭的传统知识的传承和改进,认为传统知识是集体权利,具有社区共有和公共权属的特征,注重非遗保护的历史传承性质和超代际的永久时限保护[1]。

活态流变是非遗文化中传统知识和技艺的显著特征,目前非遗法律保护途径,主要是行政手为主的公权利保护方式和以知识产权制度为主的私权利保护方式。同时应该看到非遗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综合命题,涉及法律问题,对知识的认知和评价,对科学的分类和评价,以及对财产性质和主体在认识上的突破等。立法方面,完善非遗的地方性立法同时,需重视少数民族习惯法保护传统知识技艺方面的作用。

三、少数民族传统知识和技艺法律保护的建议

构建本土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主要基于三个层面的探索:一是理论层面,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从译介、移植、反思转向实质性的理论建设;二是学科层面,建构本土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体系;三是实践层面,将社会需求、政府决策、民众实践与理论研究整合,将遗产事业与遗产知识体系相统一。

商标权保护模式意味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由静态保护向文化效益的合理开发、利用模式转变,与其他民事权利保护相比较,其综合优势在于:有利于促进非遗开发和经济效益的实现,产生更直接的经济利益;基于非遗的活态文化特征,通过商标注册,可以保护非遗自身的活态性;可以有效解决非遗的保护期限问题,商标权保护模式下,不存在因非遗年代久远而无法申请注册的情况,且注册商标续展制度可以为非遗提供长期的有效保护。

少数民族传统知识和技艺中,可以大致分为已公开的内容和尚在保密状态的内容。二者的法律保护有所区别,构成商业秘密的传统技艺,很多通过口传身授的师徒制传承,保密措施有限。注重个体经验的总结和体验式的传授学习,具体传承的方式是家族祖传、师徒相传、自我学习和寺院式的教育。其中民族医药知识和技术的传承,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民间宗教对其传承影响较大,知识技艺和诊疗方法的保密状况比较复杂。受各民族文化传统影响,少数民族医药的传承更为注重亲疏关系的不同,许多秘方只传授给直系血亲,部族、家族和社区的极小范围口授身教式的传播方法,在民族地区现代化进程和现代传播方式的冲击下,面临的困境更多[2]。

传统知识和技艺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以及何者是法律和经济意义上的真正权利人,一直是非遗保护的普遍性难题。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范化进程中,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优异经验,同时应该看到,如果只停留在对非遗保护法律规范的形式移植上,并不能有效解决传统知识和技艺传承面临的困境,通过公权保护可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行为做出规范,防止过度商业化,非遗保护的价值目标,在于保持这些知识和技艺的生活场。重视本土资源的挖掘与整合,进行分类分级数据库建设,在专利申请、审查时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查新,对于影响重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作为国家机密,受国家保密法的保护等。

传统知识与技艺在内的非遗文化开发,核心在于建立合理的利益共担机制。理想形态是行政保护和民事保护的双支撑模式。知识产权制度除了保护最新成果外,还应对智力源泉的保护和利用给予一定的空间。传承人是非遗文化中重要的活态载体,有其脆弱性和不确定性。需要建立和完善非遗传承项目档案和非物遗杰出传承人档案。档案载体的多样性特点对于非遗文化的保护具有特定价值和意义,使传统知识和技艺的表现更为直观、具体和全面,传承人与传统知识和技艺的发源地能够从商业开发中获得合理利益份额,也有利于保护和传承。

非遗产能否进行商业开发已不是问题,关键是如何开发,发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发展特色旅游产业的过程中加强商业开发机制,发源地充分参与,提供法律咨询、技术咨询和公共信息平台,加强当地能力建设,提高发源地的传承、保存、保护、开发与创新能力;融入大区生态文化旅游圈,通过非商业性开发发挥促进区域经济合作的综合社会效益;遵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用途和转让的限制,履行发源地和开发者的义务,尊重当地居民和传统社区的生存权利和文化权利等共商条件,最大限度保护发源地的利益,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可持续性利用。

自然人是非遗的载体,是非遗保护中重要因素。对非遗保护制度,落实到对相关主体的权利安排,关键是对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以免出现权利的悬置、虚化和孤化。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传统知识和技艺因由来已久,源头无法溯及和求证,被归入不受保护的公有领域,或是归入现有技术体系。而利用传统知识和技艺产生的新成果,做适度改良和市场化运作,可以较易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有保护价值的信息脱离其原始的载体和环境被复制的现象,在现代信息技术背景下,也容易做到[3],对原住民族聚居地群体的传统知识资源和技艺造成非公平侵害,应该建立防御性、低门槛的全面保护体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不同于知识产权等相关权利的取得,权利主体是传统知识和技艺所在地的社群、原住民以及传承人,权利主体往往是集体概念。主体可以通过法律注册取得权利,但未经注册或不能成功注册,并不影响主体的实际权利,只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基本要件即享有相应的法律权利。

对非遗保护措施的完善建议:一是利用民族地方立法权限的制度优势,推进传统知识和技艺保护的地方立法体系化,并提高立法的可操作性和可检验性;二是具体制度设计上,借鉴地方立法的有益经验并提高行政保护的效能;三是探索少数民族民间文化产业发展知识产权战略联盟等途径,加强区域间的非遗保护合作,促进地区民族团结。

参考文献:

[1]严永和.论中国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与制度框架[J].民族研究,2006,(2).

非遗文化的现状和问题篇5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思考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1--7740(2010)03---0147--02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意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的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持续的认同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包括:(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各国在各方面分别通过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但由于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与现行知识产权保护相吻合。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还值得进一步探讨,这种法律保护上的失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不利的。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代传承人(群体)反复创造、具有一定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有些商业开发后,无论在形式,主体,和地点都改变原貌,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被个人、公司、外国抢先注册。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环境急剧恶化侵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这些滥用或歪曲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做法,实际上戕害了民族民间文化,阻碍了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近年来,关于如何建立有效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建成为国内外学术界实务界讨论的热门话。笔者认为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周密性和针对性保护。

二、现有法律的局限

著作权保护模式、专利权保护模式、商标权保护模式和商业秘密权保护模式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可行性及存在的缺陷。知识产权法律机制在保护上有待改进。

1.权利主体问题。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只保护特定主体必须是“一个可以确认的作者、发明者或其他创作者”。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般是传统群体经过世代传承建立起来的知识体系,其所有者通常是群体,没有固定个体。因此,运用以保护个人权利为主要目的的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不能确定的时候,其就不能获得知识产权的保护。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是“作者”,但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者经常是身份不明,要么被认为是一个社区、部落甚至是一个或几个民族和国家,这样就不便于权利的实际行使。因此,要实现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权利主体的确定至关重要。

2.权利客体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现有的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密切联系,可以借用许多现存的知识产权制度,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新兴的知识产权客体,并不能完全符合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客体的构成要件,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内涵丰富,还有众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被涵盖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对众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客体不能充分涵盖,如许多民间文学艺术并没有以作品形式表现出来,因此无法获得著作权的保护。

3.权利保护期限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长期限保护是现行知识产权制度面临的另外一个问题,《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作者作品的期限为作者终生及死后五十年;《专利法》对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只有二十年。这相对于世代流传上千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显得太微不足道,不利于对其的充分保护。

综上所述,并不是所有的民间文学艺术都能获得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而只有那些形成作品的,有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且尚未超过保护期限的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对策

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避免其被滥用或歪曲。必须进行立法保护。通过立法,明确保护的范围、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原则与程序,各保护主体的责任、权力和义务、奖惩等等。“必须在法律上和管理上保护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称,及其相关存在形式,均应在法律的保护之列。”

1.特别法的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笔者拟提出如下的一些初步的设想。首先,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繁多,且对其予以准确的分类很困难,而且有许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可以同时归人不同的类别,因此对其采取分类保护的方式既困难又易出现纠结的地方,故宜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来保护,而且这也是非物质文化整体性保护的要求,所以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的权利内容应该涵盖对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包括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人对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明来源或要求利用人表明来源的权利、禁止滥用权以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盈利性利用的权利等;同时,按照利益平衡原则,将非盈利性利用,只要没有进行贬损且表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来源的,归入合理使用,公众可以对其自由使用。建议制定一种针对无主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定。当不能确定主体时,以国家或者基金会等形式作为主体来保护。

2.扩大建立专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毫无疑问,还是存在诸多局限性的。鉴于当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笔者认为,建立专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非常必要,如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重新界定保护的主体、客体、获得权利的方式以及保护期限等。

3.加快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的接轨。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立法,应该以我国的国情为基础,同时要及时吸取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尤其是发达国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经验,如日本的《文化财保护法》。另外,还要密切关注各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公约,我国目前已经加入的有《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保护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积极加强和国际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实现国内立法与相关国际公约的衔接。

非遗文化的现状和问题篇6

关键词:非遗;保护;法规;措施;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10-00-02

2011年6月1日,我国首部“非遗”法正式施行,这标志着长期以来,我国“非遗”保护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将结束。

作为一个拥有5000年历史的文明古国,我国在“非遗”方面可谓璀璨多姿,但是如同其他国家一样,我国在“非遗”保护工作上也面临着困境和难题。

一、“非遗”保护现状不容乐观

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但同时也忽视了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发展,许多千百年来相传承的东西正在或已经从人们的生活中褪去。全国各地对于“非遗”保护的状况都不一样,有的地方做得好,有的地方做得不那么好,有的地方甚至做得比较差,也没有能力去做,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非遗”保护工作的开展。

过去,我国在接受“非遗”方面一直存在一些疑虑和误区,比如说很多人会有疑问:“传统都是好的吗?”再比如说有人也会问:“剪纸怎么成了无形文化呢?纸不是有形的吗?这些年来,这种状况逐步在好转。我国从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到地方政府乃至社会各界,都逐步认识到这一工作的重要性、迫切性。各地申报国家“非遗”名录的积极性在高涨,做得也越来越专业,有一些举措对于保护珍贵的“非遗”确实有很大的帮助。

在“非遗”受到普遍关注的同时,一些地方对于传统文化的态度走向了相反的方向,即大力倡导“文化搭台经济唱戏”,一味地将“非遗”作为功利性赚钱工具使用,使得文化的色彩日益淡化。

我国很多地方在开发和宣传“非遗”时,让专家学者和民众很是担心。比如说某项“非遗”项目在性质上并不适宜公开表演和取悦游客,而是属于较为严肃的民间仪式活动,它或许承载着敬畏天地、祭奠祖先和教育下一代等社会功能,结果却很可能被误用了,让人们去观赏花哨的服饰以及热闹的场景。这样一来,不仅会让那些局外人“误读”其严肃的内涵,还会让应该传承这一“非遗”文化的人们,失去原来对这一仪式所应有的庄严感、神圣感以及敬畏精神。这属于文化内核被误用和置换了。这样的倾向很令人担心。这种纯粹出于商业目的开发,通常都会走样,因为这些人首先并不会去尊重文化,他们只会考虑如何将一项“非遗”包装成商品卖出去,这就会对“非遗”造成很大冲击。

二、《非遗法》的中国特色

《非遗法》共6章45条,包括了总则、非物质”非遗”调查、代表性项目名录、传承与传播、法律责任等5个方面。其中,设立了非物质”非遗”保护的3项重要制度,分别是调查制度、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传承与传播制度。

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这是我国的一项较为特殊的制度,但是对于整个人类“非遗”保护工作都有积极的示范作用。我们在国际上也多次讲过这一制度的意义和特点,国际社会,包括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专家,都对这一制度的创立和实践有非常正面的评价,认为其具有十分典型的中国特点,是中国在”非遗”保护实践领域为人类社会摸索出来的一项有价值的可资借鉴的制度。

而且,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非遗”4级名录制度,从乡、县、市再到国家,一路上来,能比较好地涵盖我国境内各个民族的优秀的、有代表性的非物质”非遗”项目。这也方便了从国家层面较为全面地掌握“非遗”的“矿藏”。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是一级一级往上推荐的,这就能够将那些最优秀的“非遗”进入到部级名录中来。可以说,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的设定,是“非遗”保护中国经验的重要组成部分。

就传承与传播的制度而言,也是比较重要的。目前,“非遗”受到了经济全球一体化和文化整合的冲击,传统的生活方式受到冲击,随之而来的是附着在那些传统生活方式上的文化事项的改变乃至消失。我们建立一套传承与传播的制度,是希望通过一种有效的运作方式,让“非遗”能够比较好地传承下去,一些有基础的项目甚至能得到比较好地复兴,一些已经走出人们视线的文化项目也能尽可能地保留一些样本。

三、“非遗”保护的措施

(一)落实领导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非遗”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规划。要建立健全“非遗”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成立国家”非遗”保护领导小组,定期研究”非遗”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统一协调“非遗”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非遗”保护协调机构。要建立“非遗”保护定期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以及公众和舆论监督机制,推进“非遗”保护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要充分发挥有关学术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的作用,共同开展“非遗”保护工作。

(二)加大执法力度

加强“非遗”保护法律法规建设,推进“非遗”保护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要严格依照保护“非遗”的法律、行政法规办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作出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等行政执法机关有权依法抵制和制止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和行为。严厉打击破坏“非遗”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重点追究因决策失误、,造成“非遗”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充实“非遗”保护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执法不力造成“非遗”受到破坏的,要追究有关执法机关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队伍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非遗”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重点”非遗”经费投入。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社会捐赠和赞助的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参与“非遗”保护的积极性。加强“非遗”保护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大力培养

“非遗”保护和管理所需的各类专门人才。加强“非遗”保护科技的研究、运用和推广工作,努力提高“非遗”保护工作水平。

(四)加大宣传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