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范文篇1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库(以下简称水库)大坝及库区防护水利工程控制范围内的水域、消落区、库区及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开发、利用、保护。

第三条水库的管理、开发、利用、保护,应当遵循有利于防汛抗旱和科学规划、综合利用、防治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市*水库管理局依法具体负责工程建设和公益性资产、资源的管理,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对水库进行开发、利用和保护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措施;

(二)负责水库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养护,制订工程调度运行计划,执行调度指令,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三)拟订水库管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

(四)制止侵占、破坏或者损坏水库及其配套工程的行为;

(五)配合市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水库管理范围内的有关管理和保护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授权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五条市水利、*、环保、渔业、林业、交通、航务(海事、船检)、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库区域内各自的有关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沿库区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管理、保护工作。

(一)向人民群众进行遵守相关水库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二)组织、协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水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并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

(三)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水库管理范围内消落区的开发、利用、保护;

(四)配合查处水事违法行为和调处水事纠纷。

第七条市*局设立*水上管理机构,负责全市水域(含*水库)的治安管理工作。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具体负责水库库区的渔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及周边地区宜林地,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同时大力提倡植树种草,涵养水源,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的义务,对破坏水库、影响水库安全的行为,应当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对在水库管理、开发、利用、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理范围

第十一条水库的管理范围为:

(一)枢纽区管理范围:坝轴线上游250m,下游以消力池边线外推200m,左、右岸上游以库区正常蓄水位65.0m边线外推200m,下游河道边线外推200m所围范围。管理范围外推200m为保护区范围。

(二)库区防护工程管理范围为:堤身(堤外坡脚至堤内坡脚)、穿堤及跨堤交叉建筑物;护堤地范围为堤内脚外延20.0m。管理范围外延100m区为保护区范围。

(三)枢纽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由市*水库管理局负责日常监管;库区防护工程管理及保护范围由南城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

(四)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水域、山林属于国家所有,由市*水库管理局负责管理。建设期间已征用的土地、6000亩山林和水库大水面经营权归属市*水库管理局管理;消落区的土地和水库的7个库汊的经营权归属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市*水库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土地、山林和水面的规划。所辖县(区)要制定消落区的土地和库汊使用的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在水库管理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在有效库容范围内的干、支流筑坝拦汊、分割水面、兴建小水库和围垦;禁止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二)禁止倾倒垃圾、废渣、农药,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禁止排放的其他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禁止在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储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三)禁止炸鱼、毒鱼、电鱼,使用破坏水产资源的渔具、渔法捕捞;禁止爆破;

(四)禁止损坏涵闸、电排站、水电站等各类建筑物及机电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设施;

(五)禁止在泄洪闸、电排站等安全警戒区内下网捕鱼、停靠船只、游泳和进行其他水上作业;

(六)禁止非法从事采砂、取土、淘金等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三章防汛防旱

第十三条水库防汛抗旱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水库管理机构在汛前应认真编制度汛方案,修订防洪预案,经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改变。

水库的调度运行必须服从省、市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十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库水源、水量情况确定水资源使用分配方案。取用水库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以确保下游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及河流生态用水。

第十六条对水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碍航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水库管理机构及航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防汛指挥机构下达清除令,并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十七条水库因汛情需要泄洪,在接到有调试权限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试命令后,水库管理单位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下游有关县(区)及部门。

在度汛期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和支持水库管理机构的工作,不准阻碍和影响防汛抢险、防汛清障。

第四章工程设施管理

第十八条市*水库管理局应当加强水库水情、雨情遥测、通讯等自动化设施的建设与维护,不断提高水库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十九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水库主坝、副坝、溢洪闸以及输水系统、电站等设施进行安全监测,发现危及水库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市政府。

对经过监测、检查,达不到标准或者损坏的工程设施,应当及时进行维修、养护、加固或者更新。

所需费用除收取电站电费提成维管费外,不足部分纳入市级财政年度计划。

第二十条水库泄洪闸门、输水闸门和相关设施的操作,须由水库管理机构专职人员严格按照调度指令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人员应当依法经专业培训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一条在水库主坝、副坝坝体及库区防护堤段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或者损坏大坝及其通讯、照明、遥测、安全监测等设施;

(二)损坏或搬动护坡石;

(三)种植林木及其它农作物;

(四)打场晒粮、堆放杂物及放牧;

(五)铲草皮、挖树兜等其他危害大坝、防护堤等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水库运行、监测资料及水文观测资料的收集、整理编报工作,按年度汇编、登记归档。

第五章库区开发利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对水库的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水库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由市*水库管理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水库开发利用所产生的效益按比例分配给当地政府。

第二十四条大力引进资金、技术,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发展壮大水库经济。

第二十五条合理利用水库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并纳入全市旅游发展规划。

鼓励多种经济成份参与水库旅游资源的开发和经营,多渠道、多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发展旅游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发、经营水库旅游资源。

第二十六条村镇建设不得占用水库管理范围内土地。

第二十七条直接取用水库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并缴纳水资源费。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确需临时占用水库管理范围内土地、水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九条市*水库管理局会同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库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以及防洪、通航、水质要求,在水库库区内划定用于渔业生产的水域(划定水域不得侵占通航航道,且不得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编制养殖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库区内从事渔业生产,应当取得水域养殖使用权证,水域养殖使用权可以依法公开竞标的方式取得。

经公开竞标取得水域养殖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核发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并应当在限定的水域、时限内从事生产。

水域养殖使用权竞标具体办法,由市*水库管理局与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水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在库区内从事渔业捕捞,应当依法报经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三十条水库采砂、取土实行总量控制。

水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水库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编制水库采砂、取土可行性论证报告,拟定年度水库采砂、取土实施方案,对可采区的具体范围、年度采砂取土控制总量、采(运)砂船舶控制数量及开采作业方式、时限等作出具体规定,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水库主坝、副坝迎水坡一千米范围内、堤防工程堤脚外一百米范围内禁止采矿、炸石、取土。在无堤防库区范围内,可根据砂石资源情况,经规划报批办证后,再适当开采。

第三十二条从事水库采砂要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许可。从事水库采砂、开挖、取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采砂、取土区域设立明显的作业标志,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规定,并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

管理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方可进行开采,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相关部门缴纳规费。

水库采砂可在水库库区设置简易码头和吊装设备,按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管辖权、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三条水库船舶实行总量控制。

进入库区作业的采(运)砂船舶应当先经市*水库管理局批准,并办理海事管理机构依法核发的有关船舶、船员证书;进入库区作业的渔业船舶应当先经市*水库管理局批准,并办理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及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有关船舶、船员证书。各类船舶进入库区作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向水库*机构申领船民证或者临时船民证和船舶户牌;船民证、船舶户牌应当随船携带,船舶户牌应当置于船舶的醒目位置。

第三十四条库区林地要切实抓好封山育林,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防护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严禁盗伐林木破坏植被。林业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库区林地纠纷与有关林业案件的处理。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须有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水土保持措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督实施。

第三十五条在水库管理、监督、检查中,水利、*、海事、渔业等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实行联合执法。

第六章水质保护

第三十六条搞好水库管理范围内绿化,禁止毁林开荒、烧山开荒和在陡坡地铲草皮,挖树兜。库区内迎水坡面的林地应纳入国家或省级公益林范围,严禁乱砍乱伐林木、非法侵占林地。水库淹没高程以上范围的山地、坡土要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涵养水土,防治水土流失。

第三十七条市*水库管理局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水库水质要求和自然净化能力,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库水环境功能达标情况,制定各类污染源、污染物减排计划,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

第三十八条市有关部门负责对水库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定期水库水质公报。

第三十九条在水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依法报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同意。

第四十条限制和压缩在库区内的网箱养殖及对水质有污染的养殖。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的;

(二)未按照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的度汛方案进行调度运行的;

(三)阻碍和影响防汛抢险、防汛清障,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㈠项规定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和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未经批准,在库区内从事渔业捕捞的,未按本办法规定取得水域养殖使用权证擅自从事养殖生产或擅自变更养殖范围的;使用禁止使用的渔具渔法从事生产的,依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未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或者证照不齐全的船舶,擅自进入库区内作业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沿库区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市*、交通、海事、渔政等有关部门,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清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擅自在水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范文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以建立良好的水资源管理秩序、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目标,通过依法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推动各项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落实,全面规范水资源管理秩序,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水资源保障。

(二)主要目标。全面整顿和规范水资源管理秩序,切实做到取水必须经过许可,用水必须严格计量,必须依法缴纳水资源费,违法取水必须依法处罚,为在全市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打下良好基础。

二、重点内容

重点整治无证取水、不安装取水计量设施、不服从水资源调度指令、不依法缴纳水资源费等违法取水用水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取水用水管理方面

1.无取水许可证而向城市供水管网、镇(办)驻地、工业园区和企业供水的,限期补办手续,未被批准的,依法进行关停。

2.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否则不予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3.对于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饮用水自备井、公共供水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生产经营性自备井全部封停。

4.对于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的自备井,限期依法办理或补办取水许可手续,对于滥采、无证取水等非法取水户的自备井,坚决予以封停。

5.对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有证自备井,《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进行关停。

6.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取水,以及取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限期安装计量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准于取水。

7.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的供水工程依法办理或限期补办取供水手续,未办理取供水手续的,不得供水,否则予以关停。

8.对保留的有证自备井登记造册,设立台帐备案。

(二)水资源费征缴管理方面

1.拒缴、拖缴、欠缴水资源费的,限期补缴拖欠水资源费。

2.虚报瞒报、不按实际取水量足额缴纳水资源费的,按最大取水量计算补缴水资源费。

3.取用水户拖欠的水资源费,限8月底之前补缴,足额补缴的可不予处罚,逾期不缴的依法进行处罚。

三、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自年7月份开始,至年11月份结束。整治行动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和宣传发动阶段(7月1日至7月20日)。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制定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通过召开会议,下发文件、印发材料等形式,部署整治行动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分工,并将整治内容和自查自纠要求落实到每一个取用水单位。要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水资源管理法规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鼓励广大群众举报违法取用水行为。

(二)自查自纠阶段(7月21日至8月10日)。取用水单位要按照整治内容认真查找取用水是否办理许可证、是否按审批要求取水和退水、是否超计划用水、是否改变取水水源及用途、是否安装计量设施及运行正常、是否依法及时并按标准和实际用水量缴纳水资源费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存在问题主动整改的可以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对符合取水条件需补办手续或补缴水资源费的,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三)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8月11日至10月10日)。对行政区域内的每一个取用水户、每一个取水口、每一个自备井,采取进厂到户的方式进行全面排查,对发现的违法取用水等行为逐个依法立案查处。在整治行动中,组织联合执法,逐个进行现场检查、督办,对拒不接受处罚的单位或个人,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巩固提高及迎接检查阶段(10月11日至10月20日)。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要巩固工作成果,加强日常管理,随时掌握违法取用水动态,发现违法、违章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做到常抓不懈、防止反弹,确保公共供水安全。此间,市政府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水资源管理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通过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我市城区及镇(办)取水单位或供水企业进行抽查,各镇(办)及有关部门应根据要求做好迎接检查的准备工作。

(五)总结阶段(10月21日至11月5日)。对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总结,提出整改意见和工作措施,进一步抓好整改落实,巩固整改效果。各镇(办)及有关部门整治工作总结于11月5日前以正式文件报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四、责任分工

(一)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由水利、公安、城管等部门抽调专人组成,负责整治行动的日常工作协调和组织实施,组织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立案查处和督办,对整治行动进行总结。其中市自来水公司负责做好对封闭自备井单位供水管网的铺设,确保自备井封停地区的供水衔接。封闭自备井前,要坚持先通水、后封停的原则,以保证原居民群众和其他用水户的正常生产生活用水。

(二)市发改局负责专项整治行动中对取用水建设项目立项进行把关审核,负责做好水资源费、水费征计收标准的监督工作。

(三)市公安局负责对整治行动中遇到的暴力抗法或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进行制止,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和追究。

(四)市法院负责查处案件的审判工作,对拒不接受处罚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强制执行。

(五)市财政局负责按照有关要求继续加强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资源费的专项整治工作。

(六)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协助对违法取水工程相关违章建筑进行拆除。

(七)市审计局负责做好水资源费缴纳或征收的审计检查监督工作。

(八)市工商局负责提供专项整治行动中涉及的经营单位的名称、法人、地址等有关资料。

(九)市卫生局负责用水情况排查及餐饮业水质监测。

(十)市广电局、市新闻中心负责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新闻监督作用,及时宣传报道整治活动中的相关问题。

(十一)各镇(办)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认真组织对本辖区取用水户的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将各镇(办)工作进度通报全市,并作为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对拒绝整改的取用水户,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依法从严打击。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是加强全市水资源管理,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依法治水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水资源管理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此项整治行动作为重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整治行动中遇到的问题。各责任单位要周密部署,明确分工,强化责任,务求实效。

(二)部门联动,严格执法。联合执法组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法定条款和执法程序进行查处,对抗拒执法、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要依法严惩。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积极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和信息通报、情况报告等制度,确保政令畅通。对在整治行动中消极应付、瞒案不报、有案不查、干扰办案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范文篇3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等手段,健全管理体制,完善制度标准,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宣传教育,紧紧围绕节约型社会和节约型机关建设主题,以节电、节水、节油、节材、资源综合利用为重点,切实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升节能管理能力,充分发挥公共机构节能表率示范作用,引导和带动全社会节能。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节约能源资源示范单位建设工程,促进县粮食局公共机构加强能源管理,建立起科学、规范的节约能源资源管理体系,实现管理科学、用能高效、资源节约、绿色环保,全面推进县粮食局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十二五”期间,争取建成节能水平较高、节能技术先进的节约能源资源示范单位典型。到2015年末,以2010年能源资源消耗为基数,人均能耗下降15%,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2%;在正常情况下,年能耗总量不得超过上年能耗总量,年人均综合能耗、水耗较上年下降4%以上,年单位建筑面积能耗较上年下降3.2%以上。

三、主要内容

(一)能源资源管理

1、健全管理机构,完善工作制度。建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设置节能工作管理机构;实行节能工作目标责任制,有专人负责能源资源节约工作;建立综合目标考核、评价、奖惩机制和节水、节电、节油、节气等规章制度。

2、加强能耗计量和统计工作,落实能源消耗统计制度。建立完善统计台账;统计数据完整,分类分项清晰;每月对能耗数据情况进行分析,并按季度和年度形成分析报告;定期公示能耗情况,对院内租户用电实行分户装表,按月收取电费的办法,并严格控制租户使用大型耗电设备。

3、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管理。开展节能日常检查并通报结果;实行节能考核奖惩;对重点用能设备的运行及能耗状况实施在线监控;建立用能设备的详细台账。

4、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定期组织节能减排宣传活动,及时传达国家和省、县节能减排工作精神;宣传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每年均有创新点;干部职工广泛参与;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节能教育和培训。

(二)节能与能源利用效率

照明设施为节能标识产品,照明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产品;在保证合理照度的前提下,办公照明功率密度满足《建筑照明设计标准》要求;办公区域和公共区域照明分区分时控制开关,公共内走道等采用声、光感应照明。做到人走灯灭,不开长明灯,办公室空调夏天在35度以上,冬天在3度以下才打开。

(三)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节水措施: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定期巡查,损坏管件应及时更换,防止破管、渗水、漏水;按照用途和水平衡测试标准要求设置水表,分别统计用水量;100%采用节水器具及设备;院内绿化灌溉采取喷灌、微灌等节水高效灌溉方式;加强用水管理,注重行为节水。对浪费用水者以予处罚。

(四)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

1、办公资源节约:实现无纸化办公,建立单位内网平台,实现内部无纸化交流;完善办公用品管理制度,采用双面打印;办公人员禁止使用一次性纸杯、瓶装水,会议接待尽量避免一次性纸杯;完善办公家具等资产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办公家具、办公用品淘汰与购置。

2、制定垃圾管理制度,对单位垃圾进行有效控制,请专人对单位垃圾进行定期清扫并及时运走,防止垃圾无序倾倒和二次污染。

(五)节油与公务用车

1、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公车编制管理制度,无超编、超标车辆;建立公务用车信息台账,如实准确记录车辆信息和油耗、保养情况;建立公务用车日常使用、维修、保养、结算等公车管理制度;推行单车核算,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维修和保险;实施公务用车改革,集中管理使用公务用车。

2、车辆节油:单车油耗标准不高于综合标准油耗的115%;人均用油不超过机关平均水平;优先选用国产自主品牌汽车,采购小排量汽车、节油汽车。

四、方法步骤

本单位示范单位建设工作。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动员,制定方案。根据“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制定本单位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示范单位建设实施方案,并于2012年10月10日前正式书面报县公节办备案。积极组织发动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度,普及节能技术常识,提高节能法律意识,统一思想,落实方案,确保我局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示范单位建设活动顺利开展。

(二)组织实施,规范建设。在“十二五”期间,根据分解目标任务和节约能源资源示范单位建设方案,完善节能管理制度,制定节能具体措施,落实年度节能资金投入计划,确保节能目标任务和节能改造项目的顺利完成。

(三)组织验收,按级申报。

1、在扎实做好示范单位建设的基础上,对照全县节约能源资源示范单位建设验收标准,主动开展自查自评,积极申报。

五、组织保障

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范文1篇4

一、要全面总结成绩

今年以来,全省地税、水利部门,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依法行政、依法征收的要求,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协作意识,克服了种种困难,采取了有效措施,依法征收水资源费,取得了明显的工作成效。

一是广造宣传舆论。省水利厅结合“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宣传活动,联合省政府新闻办举办了主题为“依法管理水资源,服务改善民生”的新闻会,其中,宣传了水资源费征管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及征收工作的重要意义,多家省内外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有关市、县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宣传,采取散发宣传册、出动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宣传;有关市、县还组织执法人员深入重点取用水单位进行了面对面宣传,有的地方举行了贯彻《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座谈会,邀请取用水单位参加,努力营造依法缴纳水资源费、节约保护水资源的良好氛围。

二是完善征管制度。省水利厅、省地税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水资源费工作的实际,制定了《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程序暂行规定》,确定了“水利部门核定,地税部门”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水利、地税部门在水资源费征收工作中的职责,规范了征收程序,明确了工作责任,提高了工作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为进一步做好征收工作,两厅局又联合发文,对省管取用水单位水资源费的征收责任进行了细化分解,明确了具体的核查责任单位和责任单位。市、县地税和水利部门结合本地区征管工作实际,制定了操作性较强的征收工作办法,为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四是强化征收管理。各级地税部门在省地税局的组织领导下,将水资源费征收纳入地方税收管理序列,纳入到征管质量考核和执法检查中,基本上实现了税费同征同管。一是抓档案管理。各级地税部门结合税务登记换证工作,依据水利部门发放的取水许可证,为应缴纳水资源费的单位和个人实行造册登记,建立缴费人的登记清册,与缴费人的其他缴费综合资料统一管理,做到资料齐全,有案可查。二是抓费源监控。各级地税部门根据费源册籍情况和建立的相应征收台账,及时掌握缴费人征收入库情况、欠费情况,动态管理缴费人的征缴状况,实际分析征缴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督促缴费人缴纳水资源费。三是抓征收入库。各级地税部门根据水利部门移交的核定情况下达征收通知书,加强催收催缴,努力保证水资源费及时、足额、按规定级次入库,防止了费款积压、坐支、截留、挪用现象的发生。

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范文篇5

一、严格实行取水许可,规范取用水秩序

1、县水利局作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全县水行政执法和水资源管理工作职能。

2、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含地热水、矿泉水)。水资源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特别是地热水资源,必须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从严管理。

3、凡在本县范围内已建有取水工程或设施,正在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含地热水、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向县水利局提出取水申请,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必须办理取水许可证。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不得取水。擅自取水的,责令停止取水,拆除取水设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的,必须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进行水资源论证,向县水利局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由县水利局进行审查。未取得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意见及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5、办理取水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3)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相关备案材料;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6、县水利局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并在45个工作日内(不包括举行论证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所需时间)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2)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

(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上级机关提出申请,由具有受理权限的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7、需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已向县水利局提出取水申请的,待申请批准后方可动工兴建取水工程或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取水工程或设施,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没有提出申请,擅自开工建设取水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取水工程或设施,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8、取水工程或设施竣工后,申请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水利局报送相关资料,经验收合格后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9、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批准的事项取水,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二、强力推行计量用水,加大水资源监管力度

按照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要求,决定在全县用水单位安装智能水表,实行按计划用水。

1、凡我县范围内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含地热水、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和年度用水计划。对未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取水设施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除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日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外,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2、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并缴纳水资源费(含南水北调基金),不得拖欠、拒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3、县水利局根据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和用水单位或个人的实际取水量,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并向单位或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县水利局办理缴纳手续。对拒不缴纳水资源费的单位或个人,责令限期缴纳水资源费;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的2‰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缴纳水资源费或者情节严重的,封闭水源工程,停止其取水。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取得明显成效

1、提高认识,形成合力。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大水资源保护宣传力度,运用经济、行政、法律、舆论等多种手段,提高整体工作水平。各相关部门如县优化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法院、城乡建设局、物价局、审计局、广电局等要加强配合,协调联动,各用水单位要成立专门组织机构,进一步提高水资源统一管理能力。

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范文篇6

根据全市“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的经济社会建设步伐,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和投资环境,市政府决定正式启动市区供水水源置换工程建设。为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市区供水水源置换工程建设的必要性

为确保市区饮用水的可靠性、安全性和稳定性,根据今后市区发展规划和用水量,建设***市区新供水工程很有必要。理由:一是现市区自来水公司五座水厂水源均集中在武江较短的河段内,水源单一,不能满足应急需要,且供水能力已达到30万吨/天,接近最大取水量(武江最大取水量约为40万吨/天),不宜再在武江增加取水量;二是由于武江河上游沿岸有湖南宜章、临武、乐昌三县(市)以及多个人口密集的城镇和广大农村、大片农田、猪场、厕所及矿山,形成大范围的面源污染,其水质难以保证;三是南水水库库容12.43亿方,兴利库容7.1亿方,距离市区仅38公里,可为市区居民提供安全的饮用水;四是现在供水能力已不能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据有关部门预测,到2022年我市市区日需供水规模将达到50万吨;五是我市是全省少有的单一水源城市,一旦武江河水污染,市区将会出现供水危险,影响居民饮水安全。

二、主要建设目标

1.在南水水库建设出水口(输水隧洞);2.建设从南水水库到市区的输水管道;3.新建高位自来水厂;4.完善市区供水管网。

三、投资概算

根据2008年10月的《***市区多水源供水方案深化研究研究论证》推荐方案,南水水库引水工程项目总投资估算约9.2亿元(不包市区供水管网建设和高位水厂),现初步预测总投资约为20亿元(总投资以项目建议书投资概算为准,包括市区管网建设已投入部分)。

四、工程投资运营方式

方案一:组建工程项目开发股份公司,市政府控股51%。市政府以土地、现有供水资产、银行贷款的方式融资入股。吸收社会资金和企业资金参股;

方案二:委托韶能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和经营,市政府将市自来水公司划归韶能管理和经营。

方案三:和***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合作经营,我市以自来水公司现有资产和土地抵资入股,后续建设主要由***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投资。

五、工程建设计划

工程建设拟采取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组织、分期实施的办法组织实施。工程建设期为三年。

(一)成立领导机构

市区供水水源置换工程建设是市政府“十二五”期间的重点民心工程,建设期间实行“市政府领导、市区供水水源置换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办、武江区、乳源县协助、相关部门配合”的体制。为加强工程建设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区供水水源置换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市直相关部门抽调,采取专职和弹性工作方式。武江区、乳源县政府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指挥部,配合工作。(2011年9月底完成)

(二)落实前期工作经费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计划,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由市财政拨付。

(三)项目建设前期工作

1.由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市区供水水源置换工程项目建议书》,同时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市区现有供水设施进行资产评估。(2011年10月至2012年1月底完成)

2.确定项目业主,签订投资合作协议。(2011年2月底完成)

3.按项目建设基建程序完成《市区供水水源置换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报批。(2012年3月底完成)

4.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办公室和项目业主共同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市区供水水源置换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负责完成报批工作。市发改、水务、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分别负责和上级对口部门的衔接。(2012年5月底前完成)

5.办公室和项目业主共同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市区供水水源置换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并负责完成报批工作。(2012年上半年完成)

(四)工程建设期工作

工程建设按照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程序规定进行运作,并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于一体管理模式运行,切实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严格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建立职责明确、管理有序、分工合作、密切配合的运作机制。(工程建设期一年半,2013年底完成)

1.征地拆迁。市国土资源局及抽调的工作人员负责工程建设用地的权属变更,并负责土地利用计划的报批工作,核定征地所需补偿费用,负责土地交易的各种手续;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指导武江区、乳源县政府拟定拆迁安置方案;武江区、乳源县政府负责制订拆迁方案,与农民签订补偿合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和腾地任务。

2.工程招标。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均采取招标形式选定承包商和供应商,招标工作由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接受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监察局、市发改局等部门的监督。由项目业主作为主体法人签订各项工程合同。

3.施工环境。武江区、乳源县政府负责宣传有关政策规定,动员当地群众支持项目建设,协调处理施工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组织区、县公安部门打击危害工程建设的不法行为,为工程建设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同时做好群众来访接待工作。

4.资金管理。工程建设资金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项目业主共同管理,工程建设资金采取按工程进度支付的方式拨付,每月由施工单位填写计量支付申请单,经监理初审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项目业主复审,统一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审批,项目业主按领导签批意见支付给施工单位工程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项目业主所需管理经费由办公室每月编制计划,报领导小组组长签批。

5.内务管理。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文件传阅、材料起草、新闻宣传、会议安排、车辆管理、生活接待等方面的工作。项目建设所有文书档案、技术档案,按规定分类归档、装订成册,工程结束后移交项目业主。

6.督办监察。办公室按照确定的建设进度计划,对建设期各项工作进行督办;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负责工程建设涉及管网拆迁入地的协调督办工作;负责整个工程建设期间的廉政监督;负责建设期间各项招投标的监察工作;负责各项工程的跟踪审计和竣工后的决算审计工作。

7.工作人员管理

抽调人员,设立专班。办公室工作人员从成员单位抽调,工作期间一律离开原工作岗位,集中到办公室专职专岗办公,服从统一管理。

对工程建设中表现突出的人员,由办公室推荐给组织部门和所在单位,在干部任用时给予优先考虑。

抽调期间的年度考核由办公室负责组织考核鉴定,并存入个人档案。

抽调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等由原单位按在职在岗人员发放。

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范文篇7

用水过程的监管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战略性的经济资源、生态环境的控制要素。虽然国家通过行政、法律等措施对国家水资源进行了有效的配置,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而中国依然面临着水资源短缺与水污染严重的双重压力。就拿黄河水资源来说,虽然流域连续十年不断流,为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改善提供了有力支撑,但是进一步强化流域水资源管理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任务。强化水资源管理,促进黄河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是全面贯彻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的有效措施。所以,流域机构要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制度,切实加强取水总量控制的动态管理,建立黄河流域取水许可台账。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将有利于维护流域水资源的宏观调控,有利于维护良好的水事秩序,有利于保障单位和个人的合法取水权益。流域机构要严格依照以下要求和程序办理取水许可证件:取水建设项目如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应当按照“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的程序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如未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就可免去取水许可预申请环节,直接从取水许可申请开始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如果取水许可证期满,则在期满后自动失效,需要继续取水的,取水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在距许可证期满90天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取水申请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或投产使用,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使用的,坚决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为使水资源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流域机构职能部门应当采取实地、书面、专项、自查等检查方式对取水许可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具体内容包括:取水量、退水水质、计量设施;取水单位水资源费的缴纳情况;节水用水情况;河道水域设置或扩大排污口等情况。检查是促进制度落实的有效措施,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在日常的水资源管理工作中,依据国家有关对取水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监督权,对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和取水许可证年度审验进行监督。

2强化水资源优化配置,提高用水效率,抓好节约和保护,构建人水和谐社会

水资源配置是指在特定的流域或区域内,按照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要求,对不同形式的水资源(包括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通过法律、行政、经济、技术、工程等手段和措施,对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进行科学合理的分配,使水资源天然分布与社会生产力结构布局相互协调、相互适应,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创造有利的水资源条件。多年来,通过黄河水利委员会对黄河水资源实施统一管理与调度,黄河水资源管理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是,水资源管理还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譬如:黄河水资源总量少,且呈减少趋势;水资源需求旺盛,消耗量已超过黄河承载能力;纳污总量多,水污染形势严峻;用水效率低,水资源浪费现象严重。因此,面对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增长的用水需求以及黄河水资源的严峻形势,必须从单纯的供水管理转向供水管理和需水管理并重,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确保黄河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还有,值得注意的是在日常的管理上要注重落实生态需水,在用水的过程中进行节约用水,减少水量的消耗,保证生态需水,为大自然与人类发展留出更多的水空间。

3严格规范水资源论证,加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监督检查力度

水资源论证是水资源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直接关系到水资源的配置、节约和保护,该制度的实施对水资源开发利用具有把关作用,对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具有积极推动作用,也成为严格水资源管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措施。在实际的水资源论证工作中,黄河流域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必须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黄河流域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进行水资源论证,编制黄河流域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报告书必须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进行编制,并符合黄河流域及所在区域的水资源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黄河水利委员会接到其报告书后应依据职权和程序做好黄河流域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组织审查工作,且要提高工作效率。笔者认为,最重要的问题还是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定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有关资质单位业务开展情况和水资源论证制度的遵守情况,对超资质业务范围从业、借用资质证书从业等违反资质和报告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范文篇8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水资源安全和保泉总体目标,针对全市范围内存在的擅自凿井、擅自取用地下水、拖欠或拒缴水资源费等影响全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泉水保护的行为,通过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单位进行集中整治,坚决查处各类水资源违法案件,切实加强凿井、取水、用水等过程的监管,全面整顿和规范水资源管理秩序,切实做到取水必须经过许可,用水必须严格计量、必须依法缴纳水资源费,违法取水必须依法处罚,巩固保泉工作成果,为在全市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打下良好基础。切实加大节水保泉社会宣传力度,号召全体市民积极参与,开展节水保泉大讨论,提高全体市民的爱泉护泉意识,营造人人关心支持泉水保护的浓厚氛围。

二、时间安排

自2012年5月初起,到2012年8月上旬止。

三、主要任务

(一)对泉域内已封闭的自备井进行复查。对历年来已经封闭的自备井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重点检查仅拆除取水设备未完全填埋的自备井,发现重新启用的,坚决予以处罚。

(二)集中清理、取缔市区内开凿浅层井的违法行为。对在市区内开凿浅层井,用于洗车、洗浴、餐饮、农贸市场以及居民生活等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一律现场取缔,取水井现场填埋。针对该类违法行为易复发的特点,制定长效监管机制,定期巡查。对隐蔽性较强的违法行为,采取反复执法和说服教育等手段,坚决予以查处。

(三)清查施工降排水行为。对施工降排水施工工地进行逐一检查登记,实行备案登记核销制,加强排水监管,减少地下水浪费。排水作业完成后,降水井一律封闭填埋。

(四)严厉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开凿深井取水的违法行为。加强对各类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开发建设项目的排查,在充分取证的基础上,依法进行处罚。对未按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的在建或计划建设项目,停止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并责令其限期补办水资源论证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各单位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五)严厉查处拒缴、漏缴和拖欠水资源费的违法行为。对存在该类行为的单位,在充分取证的基础上,一经查实,立即依法停止其取水行为,责令其及时补缴水资源费,并在市水务局监督下安装水资源智能管理系统,实行先缴费、后取水的管理方式。

(六)严厉查处违反取水许可审批规定的行为。对超量取水或擅自改变取水水源、取水用途、未经审批擅自转供水的;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安装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通过村村通自来水、镇(街道)自来水给工业及企事业单位供水的,以及其他违反水资源管理有关规定的取水行为,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七)严格检查大学园区中水回用设施利用情况。对大学园区中水回用设施建设运用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对应建未建、建成未用中水设施的单位,要动员其尽快建设和启用中水回用设施;对利用中水回用设施私自接入自来水管网,或利用中水回用工程抽取地下水的单位,要坚决取缔其抽水设施,并给予相应处罚;对于虽建有中水回用设施,但通过中水回用设施置换,将供应校区生活的城市自来水转供给经营性单位的,由市公用事业局立即停供自来水,并由水务局按泉域内自备井水资源费价格征收水资源费,高教办负责监督其改正违法用水行为。

四、具体要求

(一)市政府成立水资源管理百日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整治行动的组织发动与协调工作。由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公用事业局、市两泉三河五湖建设管委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经发中心、市高教办、市新闻中心、市广播电视台组成市水资源管理执法百日整治行动联合工作组,整合市级执法力量,分区域对已封自备井和在用自备水源进行明查暗访,由市广播电视台专业摄像人员对检查情况进行跟踪摄像,做好资料记录。各镇(街道)由分管负责人牵头,水利站、城管执法所等有关单位参与,成立相应工作小组,负责配合组织辖区内的执法行动。

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范文篇9

为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全面实施水资源管理制度,根据上级有关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开展全区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活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一号文件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实施意见》精神,把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举措,依法查处水资源违法案件,严格实行水资源管理制度,保障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主要目标

以建立良好的水资源管理秩序,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目标,巩固年全区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强化水资源管理的约束力,规范水资源管理秩序。开展工业企业取用水情况检查,重点将民营、镇、村办企业纳入水资源统一管理,切实解决管理覆盖不到位的问题,做到取水必须经过许可、用水必须纳入计划管理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违法取水必须依法处罚,为严格实施水资源管理制度奠定基础。

二、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和主要内容

重点查处涉及取水许可、节约用水、水资源保护、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缴等方面的水事违法行为。本次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突出三项内容:一是继续抓好年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二是对未纳入水资源统一管理的企业取用水情况进行检查,解决部分企业水资源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三是加强对水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重点查处违反水资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继续抓好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主要包括:

1、应当限期补办取水许可证至今未办理的;

2、应当安装或更换合格取水计量设施至今未安装和更换到位的;

3、应当封闭自备井至今未封闭或封闭后又擅自启用的;

4、拒缴、拖欠水资源费或污水处理费至今未足额上缴的;

5、对年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未涉及的水事违法行为继续开展普查。

(二)开展全区未纳入水资源管理企业的取用水情况普查,主要包括:

1、企业基本信息调查,包括地理位置、所属行业、主要工业产品、经济发展指标等;

2、企业用水基本情况调查,包括用水水源、自备井情况、纳入水资源管理情况、近三年用水量、主要产品用水定额、污废水排放、水资源缴费情况等;

3、企业用水管理情况调查,包括安装合格的用水计量设施,计量设施运行、定期校验、建设的节水项目运行等情况。

(三)查处违反水资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主要包括:

1、擅自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2、擅自在河流、水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

3、退水水质达不到要求的;

4、不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5、通过渗井、渗坑排放污水的。

通过专项检查,全面掌握全区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摸清入河排污口数量、位置、排入的水功能区、排污类型、排放方式、排放规律、废污水入河量、主要污染物入河量等。掌握全区水功能区纳污状况,为客观分析全区水污染形势和水功能区管理、入河污染物总量控制、入河排污口整治规划及水行政执法等提供基础资料。

三、工作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专项执法检查活动自年10月中旬开始,至年底结束,分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10月15日-10月20日)

根据市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结合我区实际,成立区水资源专项检查活动组织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及方案,对专项执法检查活动进行部署。主要包括:年专项整治检查后未整改到位的取用水单位名单;在市级检查名单基础上,确定本区工业企业检查名单,标明已纳入取水许可和计划管理的单位名单,以及入河排污口、退水水质检查企业名单。活动过程中新闻媒体要及时跟进宣传报道,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水资源的良好氛围,促进活动的深入开展。要把专项执法检查的工作要求发至每一个取用水单位,并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鼓励群众举报非法取水用水行为。

(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10月21日-11月30日)

1、对全区取用水情况进行全面排查,要进厂到户,对每一个取用水户、取水口、自备井、排污口进行详细排查,填写相关表格,做好检查记录。

2、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项目或行为,要逐项进行整治,依法作出处理;情节严重或拒绝、阻碍检查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违反《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针对市专项执法检查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我区部分重点检查企业,将采取市、区联合执法、联合普查的方式,加大执法工作力度,确保执法检查成果质量。

(三)整改落实总结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

对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中查出的无证取水单位要限期办理取水许可证;所有普查的工业企业用水户全部纳入用水计划管理,下达用水计划指标;限期安装或更换合格的用水计量设施;查抄水表,依法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对清查出的违法排污口责令责任单位自行纠正,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依法处罚、强制拆撤。对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区域,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

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区政府成立全区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水资源管理专项执法检查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成员单位名单附后)。此次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由区水务局牵头组织,区水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区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一)区水务局负责此次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组织协调、督查指导和专项检查,对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立案查处,对专项执法检查活动进行总结,并建立长效机制。

(二)区经信局负责提供工业企业节能相关资料,并协助组织全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三)区公安分局负责对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中遇到的暴力抗法或其他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进行制止,保障专项执法检查活动顺利开展,对违反《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区财政局负责对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并安排专项经费,保障执法检查工作顺利实施。

(五)区环保分局负责提供与水资源保护相关的信息资料,并协助做好全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六)区统计局负责提供普查相关企业信息资料。

(七)工商分局负责提供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中涉及单位的名称、地址等有关资料,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镇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工作。

(九)镇、镇、经济开发区负责协助配合对辖区内各单位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水资源管理专项执法检查活动,是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依法治水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将此次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作为今年水资源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要结合工作实际,明确责任,突出重点,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确保活动有序开展。

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范文

二、改革水权水价制度,在水资源管理机制上求突破。以水权、水市场理论为指导,全县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两套指标控制体系已基本建立。从年全县制定并实施水资源配置方案以来,已将水权分行业逐级分配到户,基本明晰了初始水权,并建立和完善了乡、村、社、井四级水权明晰台账,年全县共配置水量5.8亿立方米(地表水1.75亿立方米,地下水4.05亿立方米),较年实际用水量6.86亿立方米削减1.06亿立方米。推行水票制度,用水户凭水权证分配水量,以用水小组为单位按轮次购买水票,用水户先购票,再按规定程序进行引水和取水。强化水电共管措施,严格执行水电部门下管一级管理办法,把以水定电、以电控水、凭票供水、刷卡取水作为水资源管理的重点。逐步明晰县城用水户水权,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超量加价。推行智能化管理,全县计划保留的6290眼机井全部安装智能化计量控制设备,通过加强智能化设备的运行管理,配套完善设备和运行维护办法,加强技术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和用水户操作技能培训,使取水程序和用水行为进一步规范,目前,各乡镇都能严格遵守“用水户提出申请协会核对加注意见乡镇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复水管单位确认后出售水票和刷卡充值供电所依据水票向用水户供电用水户刷卡取水”的取水程序,水管单位包村包社职工逐月逐井进行用水量和用电量的登记,实时监控每眼机井逐轮次的用水情况,加强用水的过程性控制。积极改革田间工程管理体制,建立符合县实际的田间工程管理体制,建立有效的竞争和激励约束机制,积极推行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工程管理办法,建立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高效运行机制,不断降低运行管理成本,提高工程运行效率和效益。针对流域重点治理环河灌区节水改造项目工程管理,县政府专门印发了环河灌区田间工程后续管理办法,确保已建工程的高效运行和充分发挥效益。

三、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在用水结构优化上求突破。以水定产业、以水定规模、以水布局经济社会发展,从提高单方水效益和节水增收为出发点,推行“三压三扩”措施,大力压缩传统农业,扩大阳光产业;压缩高耗水作物面积,扩大节水高效型产业;压缩农业人口,扩大非农产业人口。种植业方面,压缩相对耗水多的粮食作物比重,年,粮食作物面积由年的28.6万亩调整到23.2万亩,减少了近20%;大力发展棉花、茴香、葵花、中药材等节水型高效经济作物,低耗水高效作物种植比例明显增大,达到70%以上;大力发展以日光温室为主的设施农业,全县已累计建设日光温室1亩;着力发展沙产业,在风沙沿线退耕还林沙化区,推广梭梭、红柳人工集约化栽植,接种药用价值和经济价值较高的肉苁蓉;努力形成温室和粮食、棉花和茴香、药材和饲草三个三分之一的产业格局。按照抓养殖大户、建养殖小区,抓品种改良、建防疫体系的发展方向,大力发展草畜产业,把草畜产业变成农民增收的主导产业。加强城市废污水治理和排放控制,做到达标排放,推行循环经济发展模式,逐步实现清洁生产。分年度制定关井压田实施方案,科学确定关井压田区域,严格按照申报、核查、确认、公示、关闭、验收、建档等各阶段工作完成时限和验收标准,坚定不移地推进关井压田工作,已累计关闭机井1698眼,压减农田面积24.65万亩;结合水资源配置方案的落实,实际农田配水面积已由102万亩压减到年的74万亩,压减幅度达27%。

四、推广综合节水技术,在节水方法措施上求突破。积极推广各种综合节水技术。从农业方面讲,县上先后实施了大型灌区节水改造、日协贷款节水灌溉、流域重点治理环河灌区节水改造项目及其它灌区的节水改造工程,同时县政府每年下达300~600公里的渠道衬砌任务,近三年累计衬砌骨干渠道30.88公里,衬砌斗农渠及农井渠等田间工程1364公里,安装低压管道386公里;坚持高效节水技术和常规节水技术相结合,示范滴灌、管灌等高效节水技术面积4.45万亩,小畦灌、垄沟灌、覆膜灌等常规节水技术已基本普及,小畦灌面积达到40万亩,垄沟灌面积达到15万亩,覆膜灌面积达到50万亩;改变传统的灌水方式,采用一膜两用免耕技术、干播湿出栽培技术等,湖区推广一膜两用免耕技术面积达到4.8万亩,各乡镇均不同程度地采用干播湿出栽培技术,去掉储灌用水从而减少一次灌水;积极采取科学的灌溉制度,通过推迟头水时间,尽可能延长灌水间隔时间,从而减少灌水次数,有效降低作物生育期灌溉定额,今年全县小麦、玉米、瓜类、辣椒、洋葱等作物与去年相比至少要少灌一到二次水;大部分群众在浇灌过程中,改变了以往的大块串漫灌的灌水方式,想方设法浅浇薄灌,打消以往的狠水思想,最大限度的降低灌水定额。坚持生产节水和生活节水相结合,在强抓生产节水的同时,不放松生活节水,在大坝文二村、薛百宋和村等地示范了以安装计量设施、改造节水器具、集雨及废水收集利用等家庭生活节水技术,探索农村生活节水的模式,群众节水意识普遍提高。城区针对居民生活、机关单位和工业企业等,实施节水器具改造、分户计量和水表出户改造、给排水管网改造、城市污水处理、集雨和废水回用、街道绿化滴灌等节水改造工程,有效提高了城区群众的节水意识和参与意识。通过各项综合节水措施,年全县共削减地下水开采量4400万立方米,年再削减5000万立方米;年,农业斗口井口亩均配水定额下降到542立方米,人均配水面积控制在3亩以内,工业万元产值用水量下降到95立方米,预计较年可再削减地下水开采量8000万立方米。

五、组建农民用水者协会,在参与式管理上求突破。全县以村为单位组建农民用水者协会245个,全部进行了会员登记,办理了注册手续,制定章程及相关配套制度,发放会员证书,并积极落实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各乡镇均与村级用水者协会签定了工作目标责任书,村级用水者协会又与用水户签定了用水管理协议,使协会在参与水权分配和监督水票运行、执行用水计划、管理田间工程、协助水管单位推广节水技术和征收水费、宣传国家的水利法规政策、教育和指导用水户节约用水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为了进一步发挥村级农民用水者协会的主体作用,稳步推进用水户参与式管理,在健全完善协会章程、选举办法、工程、用水和财务管理制度、会员公约、水事纠纷协调仲裁办法等制度的基础上,县政府对村级农民用水者协会的职能职责做了进一步明确,给协会负责人员预算了工资,预算补贴协会运行经费,制定印发村级农民用水者协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按照目标责任制管理办法,将协会负责人员的工资报酬与工作任务挂钩,通过对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充分调动用水者协会的积极性。整体上讲,协会能按照“一事一议”和“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民主讨论解决水权分配、用水管理、工程管理、节水技术推广中的具体事宜,为全村的用水户和水管单位服务,尤其能严格落实水票运行制度和逐轮次控水措施,逐步规范用水程序,妥善化解用水户之间的水事矛盾,基本实现了公众参与的目标。协会的组建运行,为辖区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利用、节约保护和田间工程的高效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群众的节水意识和参与意识普遍提高,用水程序日趋规范。

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范文篇11

关键词:水资源论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问题研究

中图分类号:TV211.1文献标识码:A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概述

(一)概述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指的是在建设活动前,调查、预测和评定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建成投产使用后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制定出解决措施,并按法定程序报批的法律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主要的实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的法律手段。建设项目不仅要予以经济评价,还要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科学地分析开发建设活动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并制定解决措施。通过评价环境影响,能提供依据给建设项目的选址,以防因为布局不合理给环境造成无法消除的损害;通过环境影响评价,能够将周围环境的现状调查清楚,对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范围、程度和趋势进行预测,有针对性的提出环保措施;环境影响评价还能够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历程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正式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981年,《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纳入了基本项目审批程序。1986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程序、审批权限、执行主体的权利义务和保障措施等作了全面规定。1986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试行)》对评价单位提出了资质要求。1998年,国务院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作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第一个行政法规,对环境影响评价作了全面详细明确的规定。1999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对评价单位的资质进行了规定。2002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扩展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2004年,人事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系统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应用范围

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通常是限于对环境质量影响较大的各种规划、开发计划、建设工程等。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对人类环境质量影响较大的每一项建议或立法建议或联邦的重大行动,都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法国,除了城市规划一定要作环境影响评价外,其他项目依据规模和性质分为不同的三类:一定要作正式影响评价的大型项目,比如以建设城市、工业、开发资源为目的的造地项目,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超过600万法郎的有关项目等;需要作简单影响说明的中型项目,如已批准的矿山调查项目,500千瓦以下的水利发电设备等;可免除影响评价的项目,即对环境无影响或影响非常小的建设项目。法国政府在1977年公布的1141号政令附则中,详细列举了三类不同项目的名单。在立法上这比使用“对环境有重大影响”这样笼统的概念明确得多。

有些国家或地方政府对适用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规定得比较广泛。瑞典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凡是产生污染的任何项目都须事先得到批准,对其中使用较大不动产(土地、建筑物和设备)的项目,则要要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美国加利福尼亚州1970年《环境质量法》规定,所有的建设项目都要作环境影响评价。

二、比较分析

(一)法律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历程,正是其立法不断完善的过程。从最初的一部试行法和一个管理办法,发展到如今多部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一系列的配套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都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规定。其中《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依据。

反观水资源论证制度,立法还没有完善。《水法》是当前唯一的涉及水资源论证的法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是目前提到水资源论证的唯一行政法规,还都不是专门针对水资源论证制度的立法,规定较为原则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此外就是水利部制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限于部门规章,权威性不足。如《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还被质疑存在违法嫌疑。

(二)评价论证范围和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在不断的扩充,从1981年“基本建设项目”到1986年“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1997年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将有辐射环境影响的“设备购置”活动也列入评价范围,2002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把评价范围扩展到规划,2009年国务院颁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一步参与综合决策。当前,环保行业人士又开始对政策和战略类环境影响评价进行研究。

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也在不断扩充和深化。(1)从报告章节内容看,从最初的污染达标排放管理到强调环境容量分析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对于环境风险防范,评价水土流失和生态影响,强调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注重公众参与和社会稳定性评价较为注重,还对经济领域的产业政策符合性、选址布局合理性和环境经济损益进行评价,每部分内容都要求设立专章进行分析评价。对环保领域、经济领域、规划布局领域、社会稳定领域等的环保相关问题全面综合的进行可行性论证,为参与政府综合决策提供了坚实的依据。(2)从环境要素看,从最初的三废控制(水、气、渣),到生物和生态,到物理污染噪声和电磁辐射,近些年又对地下水和土壤有了较多的关注,评价内容也在逐渐的扩展。(3)从评价时段看,要求评价规划设计阶段、建设阶段、运营阶段和退役阶段全过程的环境影响。(4)从项目实施过程看,要求从原材料的产地到产品的最终报废处理进行“从摇篮到坟墓”的生命周期评价。

水资源论证的范围就比较窄,差不多限于需要取用“江河、湖泊或者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对取用雨水、污水、海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和自来水的项目没有严格的约束力。对不取水然而却对水资源影响风险很大的项目,比如穿过水库的输油管道,岩溶地区垃圾填埋场和尾矿库,穿过含水层的隧道等,存在监管盲区。规划的水资源论证才开始试点。

水资源论证内容基本停留在“以河论河”、“以水论水”的模式上,关注点还在水量够不够及怎样保证供水这一问题上,目光还停留在对自然水循环系统的索取上,而还欠缺对社会水循环过程控制和水生态系统保护的论证分析。如对工艺过程和水平衡的耦合、工艺设备先进性和取用水合理性、工艺水循环过程中水量耗散和水质衰变、已掌控水资源的挖潜、水资源跟踪监测机构和制度建设、施工过程的水生态影响和补偿等,论证都很薄弱。

(三)跟踪监管

环境影响评价对于规划和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比较重视。在规划设计阶段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编制,建设施工过程中实施环境监理,试生产过程实施环境监测和“三同时制度”检查,工程竣工阶段要进行环保验收,之后还有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和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对核设施等特殊项目还得进行退役后环境影响评价。

水资源论证制度重审批轻监管,基本停留在审查审批阶段,没有实质性规定后续的跟踪监督管理。2011年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工作的通知》,开始探索论证后评估工作。

(四)公众参与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从发达国家引进的,它对于公众参与比较重视。20世90年代开始,公众参与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中实行,之后渐渐对公众参与范围进行了扩大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都从法律角度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2006年,原国家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对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管理作了进一步规范。

(五)立法体系的建立

第一,在促进水资源论证制度立法的时候,对于《水法》相关规定的修改是不能忽视的,《水法》有关规定应当作整个水资源论证制度立法体系的统领。在《水法》中应设立明确的水资源论证制度,提出“水资源论证”的定义和内涵;对于水资源论证制度的适用范围也要做规定,要是由《水法》对其适用范围(如建设项目和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规划等)作出明确规定,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使水资源论证制度的法律定位得到提升,使适用范围狭窄的问题从跟上得到解决。

第二,制定推动水资源论证制度实施的专门行政法规。与水资源论证制度有关的行政法规应该对下列事项明确作出规定:首先是明确应该开展水资源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虽然《水法》能够对水资源论证制度适用于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规划进行规划,然而规划的具体种类、识别根据等具体管理问题还是要由行政法规进行具体明确的;其次是水资源论证制度实施的基本程序,包括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审查审批、审批后的监督管理及其和之有关的水资源论证资质、从业人员管理等内容作出规定;再次是对于违反水资源论证制度的要采取强制措施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应该建立水资源论证管理规章体系并加以完善。可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范围内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水资源论证管理的相关措施和程序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与水资源论证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的立法重点在于创设制度和搭建体系,而相关规章体系的核心应是管理措施和程序,比如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受理、审批程序,后续监督管理措施等。

三、结束语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历程为水资源论证制度的完善提供了一些可供借鉴之处。为确实发挥水资源论证制度作为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首要抓手的作用,就应加强领导健全机构,理顺审批管理体制;健全水资源论证立法体系;

扩展论证范围,深化论证内容;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参考文献:

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范文1篇12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紧紧围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以现行的水利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全面推进水利水务部门依法行政工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基本目标

通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理顺内部执法关系,规范执法程序,明确行政执法权限和职责,落实执法岗位和目标责任制,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保障水利业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努力实现执法主体和执法职权法定化、执法程序合法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监督经常化、执法管理制度化,全面提高水利水务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我县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职责

(一)组织领导

水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建立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局其他领导任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政策法规科,由政策法规科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工作机构职责

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宏观指导、工作部署、组织协调,并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和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包括制订制度、组织实施、情况通报、信息反馈、日常检查、年度考核等工作。

三、实施范围和要求

(一)实施范围

凡依法行使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及其他具体行政执法职能的局内设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主体(以下统称局属执法单位),都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要求。

(二)实施要求

1、通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合理分解执法职权,将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岗位,落实相关人员,做到权责统一。

2、通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的要求,促进水政执法活动“四合法”(执法主体合法、执法程序合法、执法手段合法、处罚决定合法)、“四规范”(主体规范、行为规范、程序规范、文书规范)。

3、通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有权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的原则,落实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实施。

四、执法职能和分解

(一)水利水务局法定执法职能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国家、省、市有关水利水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县实际,拟定有关水利水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2)统一管理水资源;管理、保护滩涂资源;管理、指导滩涂围垦工作;制订全县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全县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编制城市规划区内涉及城市供水的原水、制水、给水、节水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滩涂资源费、水土保持费、海塘护塘费征收制度;全县水资源公报,指导全县水文工作。

(3)组织、指导和审查、监管全县各类水利围垦工程项目建设;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主要河道、水库及滩涂的综合治理和开发;负责管理县内及城市规划区内城市供水的原水及城市制水、城市给水,负责全县城市防洪工作。

(4)组织、指导水政监察、水土保持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处理各种水事纠纷。

(5)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汛、防旱、防台工作;负责县政府防汛防旱防台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6)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全县河、库水量和水质的监测工作;指导全县水利水务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负责城乡供水水库的日常管理和防洪工作;负责涉及城乡供水的原水、制水、给水、节水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

(7)负责管理全县制水、供水工作;指导管理下属企业;负责全县给水行业管理;负责制订城乡供水规划,监测原水(河道、水库等)的水质。

(8)负责全县水利水务科技、教育和经济技术合作工作;指导、管理全县水利水务队伍建设。

(9)制订水利水务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围垦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研究提出有关水利水务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指导水利行业建设、供水及水利水务综合经营等工作。

(10)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执法职能分解

(1)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负责机关行政管理和综合协调;负责对外宣传、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文秘、信息、档案、保卫、工作及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负责局重大会议和机关后勤事务工作;负责全县水利水务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负责后勤保障及内部制度建设。主管水利水务行业政策法规的宣传和贯彻,拟订水利水务政策和规章,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承办本系统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负责水利水务执法监督。

(2)规划建设科

组织编制全县水利水务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订有关规章,并负责实施监督;组织水利水务基本建设项目和重点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审批或转报、立项;负责水利水务建设行业管理及重点工程项目管理;负责全县水土保持等小流域治理;负责全县水利水务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和水利水务施工企业的资质审查;负责全县水利水务科技工作。

(3)工程管理科

按照分级管理范围,归口管理全县水库、海塘和重要河道;编制并组织实施现有水利水务工程除险加固、防汛岁修;负责现有水利水务围垦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审批;负责全县相关工程项目水利水务资金安排、管理;提出工程除险加固、防汛、岁修计划及资金安排意见;组织工程抢险。

(4)供水管理科

负责编制水调度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县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全县水资源的监测和调查评价;制订全县供水预案,并负责水资源保护实施管理,对全县城乡供水和纯净水生产经营进行行业管理。负责全县供水的水资源管理及水质检测;制定年度水量供应计划;管理全县供水工作;负责制订城乡供水规划;负责全县原水、制水、给水、节水处理的规划和计划,并负责监督实施。

(5)防汛、防旱、防台指挥部办公室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汛前检查,提出年度“三防”工作意见,并负责监督落实;组织制订防汛、防台、防旱方案,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汛、防旱、防台工作;掌握汛情、旱情、灾情及气象动态,及时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落实有关防汛、防台、防旱物资的储备,并提出三防物资、资金安排意见;了解、掌握编报全县蓄水、用水情况,编报险情、灾情和抢险救灾情况报告;负责县政府防汛防旱防台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6)水政监察大队

其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水利水务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负责执法检查监督,对违法行为和事件进行及时调查处理;负责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滩涂开发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防治费,滩涂资源费、海塘护塘费征收管理;协调处理水事纠纷。

五、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一)行政许可

基本要求: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水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公示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的目录和收费标准等情况;衣时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各类行政许可申请,依法履行告知和说明义务,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依法审查各类行政许可申请,及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得刁难申请人或者故意对申请人的申请拖延不办,不得借办理行政许可之机乱收费。

标准:各类行政许可按期办结率达到100%、准确率达到98%。

(二)行政监管

基本要求:根据水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行政监管的程序要合法、时间要合理,实行行政监管档案巡查制度,做到每次监督检查有记录、有分析,形成一套完整的被监管对象信息的数据库,同时建立健全行政监管工作机制,实现行政监管的制度化、经常化。

标准:避免因行政监管失控,导致水事违法行为或水事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三)行政处罚

基本要求: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水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查处各类水事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须保证执法主体合法、执法程序合法、执法手段合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须保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执法文书规范,量罚得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实施罚缴分离制度。

标准:行政处罚案件办结率达到100%,正确率达到98%以上。

(四)行政强制

基本要求:依据水政法律法规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主体要合法,法律依据要正确,程序要合法,不得因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标准:行政强制决定的正确率达到98%以上。

(五)行政确认

基本要求:依据水法律法规受理当事人的行政确认申请,严格审查事实依据,及时作出行政确认决定,依法公示确认结果,做到行政确认客观、无误;建立行政确认档案材料,做到行政确认有据可量。

标准:行政确认正确率达到100%。

(六)行政征收

基本要求: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法律依据要充分,收费标准必须经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并公示,出具的票据必须是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非经营性收费票据,征收的财物要及时上缴国库。

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票据正确率达到100%。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要从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列入局党组和局日常行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并作为水行政管理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认真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文件和精神,统一思想认识,积极调动各方面的力量,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健全制度。结合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建立健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制度,完善执法评议考核机制,明确内部过错责任追究的内容、方式和程序,实现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加强学习培训。结合“五五”普法实施,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组织局机关及各事业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和行政热潮人员,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和原则,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提高贪污行政的观念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