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鉴定方法范文

关键词精神病司法鉴定原因自由行为(自陷行为)责任主义(同时原则)

2005年11月~2010年4月受理各类刑事、民事案件151起,其中与醉酒相关的刑事案件16例,通过对其16例与醉酒相关案例为研究对象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分析。

资料与方法

2005年11月~2010年4月受理案例16例。①被鉴定人资料:均为男性;年龄25~62岁,其中25~30岁5例(31.3%),31~40岁7例(44.0%),41~50岁3例(18.8%),51~65岁1例(7.0%);文化程度:文盲3例(18.8%),小学4例(25.0%),初中7例(43.8%),高中2例(12.5%);职业:无业人员4例(25.0%),农民6例(37.5%),从业人员6例(37.5%);婚姻:未婚5例(32.0%),已婚7例(43.8%),离异4例(25.0%);②委托机构:公安局或公安分局;③案件性质:为刑事案件;其中涉嫌故意伤害案9例(57.0%),放火案2例(12.5%),抢劫案1例(6.25%),故意毁坏财物案1例(6.25%),妨碍公务案1例(6.25%),案1例(6.25%),猥亵案1例(6.25%)。

方法: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实施精神病司法鉴定。即根据调查材料及检查所见,依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提出医学诊断意见,按照我国《刑法》第18条之规定明确案发时段产生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及特定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状况。

结果

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占鉴定案75.0%,限定责任能力18.75%,无责任能力6.25%。精神疾病性质及法定能力界定,见表1。

讨论

酒精是一种亲神经物质,一次大量饮酒,可出现急性神经精神症状,长期饮用可产生酒精依赖,酒精中毒性精神障碍,由此给个人、家庭及社会造成的危害日益突出[1]。这也给与酒精相关的精神司法鉴定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如何依据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来界定责任能力也是精神司法鉴定的难点,所以在鉴定实施前认真阅卷,对卷宗中的疑点必须提请委托机构补充相关的调查材料,同时要“去伪存真”。鉴定时要全面客观,并进一步核实印证[2]。

从委托机构反馈情况看,16例的鉴定中普通醉酒和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的普通醉酒及酒精依赖(12例)的法定能力界定完全责任;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和轻躁狂的普通醉酒(2例)法定能力界定限定责任,委托机构未提出异议。1例酒中毒性幻觉症的精神发育迟滞(轻度)评定为限定责任提出异议,赋予说明后采信;对一复杂性醉酒的抢劫案法学能力界定为限定责任,未予采信。16例鉴定中15例被采信,采信率93.8%。

在此说明的是复杂性醉酒的医学诊断宜审慎,虽然根据相关调查材料,通过循证的专科检查得出此结论,但在法学界现对刑法第十八条中“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有“原因自由行为(自陷行为)”和“责任主义(同时原则)”的争议。对我们的鉴定意见未予采信也在所难免。

时至今日,多数学者提倡原因自由行为(自陷行为)应在刑法中加以明文规定。此种主张逐渐成为趋势,并在世界各国的刑事理论、立法与司法实务中得以体现[3]。修订后的2010年4月1日新交通法规对于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者课以重罚也说明了这点。

与醉酒相关案例的精神病司法鉴定是一项细致复杂的工作,鉴定工作必须全面客观,不仅要从本专业领域出发,还要示踪法学发展前沿,将医学要件与法学要件有机的结合起来,对提高司法精神病鉴定工作的质量大有裨益。

参考文献

1沈渔.精神病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446-452.

精神病鉴定方法范文

【关键词】精神病刑事案例司法鉴定

作者对本院1998年1月至2006年12月精神病医学鉴定资料中116例精神病人刑事案件司法鉴定资料分析进行回顾性分析。报道如下。

1临床资料

1.1一般资料

116例鉴定精神病人中男103例,女13例;年龄17~81岁,平均(33.71±12.46)岁,21~40岁的青壮年96例;婚姻状态:未婚85例,已婚19例,离婚11例,再婚1例。文化程度:文盲35例,小学46例,初中25例,高中10例。职业分布:无业74例,农民16例,渔民7例,工人4例,干部1例,其他14例。

1.2方法

采用自行设计调查表作回顾性调查,内容包括:一般人口学资料、案件类型、鉴定目的、结论、刑事责任能力、鉴定诊断等项目,鉴定诊断依据1998年年按中国精神疾病分类和诊断方案第2版(CCMD2-R),2001年起按中国精神疾病分类和诊断方案第3版(CCMD-3),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及我国修改后的《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在实际操作中把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按照“完全”、“部分”或“限制”、“无”3个等级进行判定。

2结果

精神疾病与案件类型的关系见表1;表1精神疾病诊断与案件类型的关系(略)

各类精神病法定能力评定情况见表2;表2各类精神病法定能力评定情况(略)

每年发生的刑事案件情况见表3。表3每年发生的刑事案件情况(略)

说明:MR:精神发育迟滞;分裂:分裂症;躁狂:躁狂症;人格:人格障碍;癫痫: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冲动:冲动控制障碍;酒精:酒精所致精神障碍;脑器: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短暂:急性短暂性精神病;妄想:妄想阵发;滋事:包括寻衅滋事、扰乱、打人;破坏:损坏公共、家庭财物

重大刑事案指危及他人生命的案件:伤害、杀人、强奸猥、放火、投毒

3讨论

国内研究中精神病人刑事案件鉴定中以精神分裂症为主,占49%~80%[1~3],精神发育迟滞其次。本研究中精神疾病分类以精神发育迟滞45例居首,占38.8%,高于李良杰的10.4%[4],和宋建成的18.6%[3]。精神分裂症31例,占27.6%,低于张钺[5]的80%,朱国钦[6]的78.48%,李良杰的44.7%[4],与陈维梅的61.4%[7]。说明本地区精神病人刑事案件中以精神发育迟滞为最多。

凶杀案件在司法精神医学上占有重要地位,本组资料凶杀案例占同期全部鉴定案例的4.8%,明显低于朱国钛的40.19%[6]张钺的30.4%[5]李良杰的26.8%和沈慕慈的21.9%[1,4]其中精神分裂症杀人5例,占50%,抑郁症和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各2例,酒精所致精神障碍1例,说明精神分裂症是凶杀案的主要病种,与朱国钦、陈维梅等学者的研究基本相符[6,7]。精神

分裂症可以幻觉妄想支配下作案,对社会治安、人身安全危害极大,因此,加强对精神分裂症的防治工作是防范精神病人作案的重要措施。酒精所致精神障碍和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均在意识障碍下行凶杀人,或因人格障碍激惹性行凶,作案手段残暴,后果严重,同样是防范的重点。

精神发育迟滞病人作案中以盗窃和强奸为主,分别占62.5%、22.5%,本研究中未见有凶杀案,由于精神发育迟滞病人控制能力和辨认能力差,易在冲动情况下或在易受他人指使下犯罪。

本资料精神病人作案以21~40岁的青壮年占绝大多数,未婚者多;文化程度以受教育程度低的占多数,其中文盲35例、小学46例;职业分布为无业人员74例、农民16例。说明这类人群的精神病人是今后防治工作的重点。

精神病人发生刑事案件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影响力大,引起舟山市政府的重视,2005年舟山市开展“暖人心、促发展”工程(简称“暖促工程”),由政府出钱对重症精神病人进行集中收治,刑事案件发生率,尤其是重大刑事案件发生率明显下降,1998~2004年精神病刑事案件年均发生14.3例,重大案件年均发生5.9例,“暖促工程”后年平均发生刑事案件8例,重大刑事案件年均发生1例,说明在政府重视精神病人管理后精神病人刑事案件,尤其是重大刑事案件发生率明显下降,成效显著。

因此,政府重视精神病人管理,加强精神卫生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及时治疗各种精神疾病,尤其是对有攻击、伤人言行的精神病人加强治疗和管理,及时积极采取防范措施,是防止精神病人刑事案发生的重要举措。【参考文献】

1沈慕兹,金伟,蔡建华,等.司法精神医学鉴定654例分析.中华神经精神科杂志,1988,21(3):168.

2邓武.67例凶杀案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分析.实用临床医学杂志,2003,4(2):57.

3宋建成,吉中孚.精神病司法鉴定1389例分析.神经与精神卫生杂志,2004,4(3):179~181.

4李良杰.48例凶杀案司法精神病鉴定分析.上海精神医学杂志,1998,10(4):218.

5张钺,李桂荣.197例凶杀案例司法精神鉴定.上海精神医学杂志,1992,4(1):35.

精神病鉴定方法范文篇3

无独有偶,3月6日,河南信阳的精神病人朱开志手持铁锹打杀了同村3位村民;4月14日,一名有精神病史的男子在云南开远市街头突然“见人便砸”,有8人受伤被送进了医院,其中2人重伤。

中国人习惯性地将王亚洲等这类具有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称为“武疯子”。

“武疯子”催生强制医疗

有媒体援引过一组数据称,我国精神疾病发病率已近千分之十三,其中三分之一有主动攻击倾向,最近每年精神病人实施的肇祸案件都超过1万件,其中三分之一是杀人、伤害等严重暴力案件。

在法律上,一经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都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通俗说就是不会被判刑。但被释放后,却极大地危害着社会公众的安全,“武疯子”日益成为社会问题。为此,1997年刑法第一次引进了“强制医疗”的概念,规定被认定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实行强制医疗”。

然而在接下来的十几年里,由于没有司法程序规范,对于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直接由公安决定是否对其强制医疗,屡屡出现的“被精神病”现象令行政化的强制医疗备受公众质疑,如何在保证“被强制医疗”人的权益与公众安全之间寻找平衡点,成为立法者亟需解决的问题。

这样的背景下,2012年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章特别程序中,增加了一章来专门规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随后“两高”和公安部的有关刑事诉讼法配套规定中,也对强制医疗程序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基本完善了强制医疗司法程序的框架设计。这被学界公认为,我国强制医疗从“行政化”走向“司法化”时代。

司法化背景下的操作难题

“有种首吃螃蟹的感觉。”在办理自己的第一起强制医疗案后,周燕告诉记者,办案难题一个接一个,比如,用什么样的法律文书问题。“由于当时沭阳没有任何关于强制医疗的相关文书,市里、省里也尚未下发统一规范文件。发现北京市公安局曾发过规范文件,只好直接拿过来用了。”

跟周燕面临一样问题的办案人员,还有很多。2013年12月6日,河南省中牟县公安局向中牟县检察院移送了一份强制医疗意见书,建议对经鉴定无刑事责任的肇祸女精神病人“无名氏”进行强制医疗。办案检察官郝会峰告诉《方圆》记者,他在公诉部门工作了6年,此前没有遇到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案件,但至今五个月过去了,因为无法确定“无名氏”的身份,法院的强制医疗决定还没有下来。

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一年以来,全国各地如雨后春笋般冒出了诸多的“强制医疗第一案”。但是几个简单的法律条文,只是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却不能解决全部司法实践的问题。

《方圆》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诸如没有相关法律文书等多重困惑,除了公安机关,困惑同样来自检察院、法院,甚至是精神病院。

对象:范围还应再扩大?

强制医疗的对象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犯罪者。

对很多一线办案检察官来说,处理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案件早已是轻车熟路:他们大都被送进带有监护措施的普通监狱。嘉兴市南湖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吴伯琼也办理了多起此类案件。但第一次接触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时,她就在想一个问题,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距离无刑事责任能力到底有多远?

在吴伯琼看来,有些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比无刑事责任的一些人可能更具有暴力倾向。“这些人判个几年出来了,可能会带来更大的灾难。”

对此,南湖区检察院办公室主任邵志强感触颇深。邵志强记得,20多年前,当地发生过一起精神病人杀人的案子,此人后来因限制刑事责任被判刑,出狱一年后又将两个小孩子杀死。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卢建平认为,我国强制医疗对象狭窄,应该将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不具有受审能力和服刑能力的精神病犯人、非暴力型肇祸行为的精神病人,以及还有未危害公共安全和未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一同纳入强制医疗范围。

鉴定:不同的鉴定机构可能产生不同的结论

杨鑫杀人案强制医疗案发生后,受害者王稼祥母亲无法接受那份证明杨鑫无刑事责任的鉴定意见。

出具鉴定的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主任法医师管维向《方圆》记者确认,这份鉴定由他与副主任法医师张钦庭、副主任法医师吴家声在嘉兴市看守所进行了,公安办案人员杨勤荣在场见证整个鉴定过程。三名鉴定人员已经是针对“疑难、复杂或特殊的鉴定事项”的配备,通常情况下鉴定人只有两名。

管维表示,检验方法完全按照《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进行。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关于精神检查一项显示:意识清晰,接触较被动,注意集中,检查合作,理解提问,对答切题,较黏滞。精神检查之后是一项辅助检查,主要是测定精神病人责任能力。在最终的分析说明中,评定杨鑫案发时为无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