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施工的措施与方法篇1

(一)强化节能环保理念的推广

学习作为发展低碳旅游的主阵地和攻坚力量,酒店行业首先要加强节能环保理念的学习和推广,改变以往过分关注经济利益,轻视资源管理的传统理念。作为资源消耗的重点监管对象,度假型酒店要在全体员工中普及低碳环保的重要性和基本内容,更要宣传发展低碳旅游对酒店自身的有利影响,从而激发员工们主动参与低碳管理、发展低碳管理、优化低碳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此外,酒店还要注重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发挥他们对低碳旅游型度假型酒店发展的技术优势。这就要求酒店要完善优化薪资结构,优化考核机制,改善工作环境,形成团结和谐的工作氛围。

(二)引进新的管理措施

要在度假型酒店内部强化能源节约的管理,使节水节电成为全体员工的共同认识。还要不断引进新的管理措施和设施,管理措施方面:要及时向入住游客传达低碳节能的举措和注意问题,并进行全面的监督;定时提供水电并向游客及时通知;及时关闭闲置的电器,加强对低碳旅游措施实施情况的考核和反馈总结等等。设施方面:酒店要注意环保材料的选用和采购,要注意装设亮度能够调节的灯具;安装使用能够自动调节温度的空调,减少不必要的电力资源浪费等等。上述种种,都是对现行酒店管理模式的大胆改革,这既需要管理者的魄力与智慧,也需要制度的监督与保障,这也是管理模式优化的关键所在。

(三)强化酒店文化体系的构建

文化属于意识形态领域,尽管无法触摸,但是作用不容小觑。低碳旅游视角下的酒店管理,必须要不断提升各项工作的文化内涵,提高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文化素养,形成热爱环境、保护资源、追求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氛围,进而推动酒店服务质量的提升和低碳旅游的发展。考虑到低碳旅游概念的提出和推广,酒店非常有必要建设符合自身特色的文化,体现和反映低碳、环保概念,实现社会责任和经济效益两手抓的总体目标。

(四)注重低碳环保产品的研发

低碳环保产品以及相关项目的研发要通盘考虑酒店的发展实际,要机密结合酒店的发展目标、市场环境等影响因素。酒店要特别注重改善服务质量,提倡绿色餐饮店,尝试打造绿色特征鲜明的营销方式,确保低碳环保产品能够赢得顾客的欢迎和认可。客房装修采用环保材料,尽量杜绝一次性产品的使用和浪费,确保客房服务环保节能;餐饮方面要尽量确保绿色新鲜食材的采购、运输和供应;尝试推出环保菜品和环保服务,帮助客户选择合适的菜肴、酒水、饮品等等。

二、结束语

低碳施工的措施与方法篇2

1、制度保障

1.1制定低碳农业发展规划,明确目标政府要将发展低碳农业纳入中长期规划,明确低碳农业的战略目标、战略步骤和战略重点。要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开展调研,尽快研究制定低碳农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专项规划,如:《关于发展低碳经济的指导意见》、《福建低碳农业发展规划》、《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清洁生产等专项规划及其实施方案》等,以明确一个时期的发展目标和发展措施。规划要把发展低碳高效农业放在突出位置,除了中长期规划目标外,要有阶段性目标和年度目标、各个阶段低碳农业发展的项目和措施、明确投入渠道,做到切实可行。

1.2建立机构,加强组织协调建立专门的机构,如成立省级促进低碳农业发展领导小组,强化对发展低碳农业的领导,负责协调各个阶段低碳农业发展战略及重点项目,解决低碳农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低碳农业碳排放强度评价、推动低碳农业发展以及低碳农业示范试点工作等。

1.3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奖惩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逐步将低碳农业的相关指标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建立针对农产品生产全过程的监督、报告和评价体系,设立能效和排放标准,建立节奖超罚机制,制定以有机碳含量为基本指标的耕地地力升降的财税奖惩条例、对采纳保护性耕作技术、施用有机肥(包括秸秆还田、畜禽粪便利用、商品有机肥等)生产、运输、利用制定集成式的激励政策及措施。

2、经费保障

2.1加大财政扶持在财政安排中,要重视对低碳农业的投入,逐步探索形成财政支持低碳农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每年要安排一定资金投入低碳农业项目试点,建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在土壤保护和改良低碳技术改造方面给予更有力的支持,加大对农田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建设与改善节能、节水等低碳农业的基础设施等。

2.2加强金融支持发展低碳农业要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的支柱和导向作用,通过示范、引导将资金合理配置到低碳农业:①制定有利于低碳农业发展的信贷政策。大力支持低碳农业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低碳循环农业示范基地、农作物秸秆等生物质的综合利用项目、沼气等农村清洁能源建设工程、生态环境基础建设等。②以市场为导向,重点扶持低碳农业规模化发展。集中信贷资金,重点支持科技含量高、发展潜力大、辐射带动力强,具有一定规模的重点低碳农业项目、低碳农业示范园、低碳龙头企业,给予优先贷款、贷款贴息等,以促进低碳农业规模效益的形成。

2.3拓宽投入渠道加快农业科技投融资体制改革,拓展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民间资本,加大对低碳农业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的投入,鼓励企业、高校、科研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低碳农业技术研发和实施产业化示范应用项目,形成全社会、多元化、多渠道的农业科技投入格局。同时,在低碳农业领域引入科技风险投资,建立低碳农业风险补偿基金;积极争取外资、台资赴闽投资低碳农业技术和项目,促进低碳农业对外、对台的合作交流。

3、政策法规保障

3.1健全低碳农业法律法规体系我国分别于2003年1月1日和2009年1月1日施行了《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促进循环经济法》,这2项法律成为我国发展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的一个基本法制保障。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还应考虑就农业资源的节约利用、农业生产排放物等问题进行立法,制定专门规范低碳农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使其成为今后发展低碳农业的主要依据。同时,在制定与修订与农业有关的其他法律过程中要融入低碳农业的理念,如应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要贯穿低碳农业的理念,对农业资源的节约、废弃物的回收、有害物质的使用和排放等作出特殊的规定。福建在遵循现有法律的前提下,还应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一批操作性强的地方性的法规和规章及实施细则。逐步健全福建低碳农业法律法规体系。

3.2制定财税优惠政策①鼓励企业参与低碳农业发展,完善促进低碳技术发展的税收激励政策,如:对企业采取低碳农业技术进行财政补贴;对企业从事低碳技术研发给予一定程度的所得税减免;对低碳农业技术的研发、引进、转让和使用予以税收方面的激励等。②出台政策优惠措施鼓励低碳农业发展,如新增清洁农业、循环农业等方面的补贴转自LUNWEN.1KEJIan.com品种,对增施有机肥、能源和资源节约、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村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实施低碳补偿等。

低碳施工的措施与方法篇3

一、碳关税的基本规则及其正当性分析

(一)碳关税的基本内涵“碳关税”(CarbonTariff)这一概念最早是由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提出的,他倡导欧盟国家对来自于未遵守《京都议定书》量化减排义务国家〔2〕的产品征收产品进口税。“碳关税”名义上是“关税”,但并不单指传统意义上的关税,其本质上是一种“边境调节措施”(BorderTaxAdjustments,BTAs)。进而言之,“碳关税”还可能包括国内税费、配额、许可证措施等,如果追溯到18世纪,当时适用的则是消费税、增值税等税种。早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47》时代,就成立了边境税收调节工作组,该工作组在1970年向GATT缔约方全体提交了《边境税收调节工作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并得以通过。《报告》就边境税收调节问题达成若干共识,成为WTO历史上规范边境税收调节的重要法律文件。《报告》认为,边境税收调节所适用的、对产品课征的间接税类型具体包含消费税、销售税、周转税、增值税等直接对产品课征的间接税,其特点是纳税主体和实际税收负担者相分离,因此间接税具有可转嫁性。同时《报告》以列举的方式将社保费、工资税等直接针对收益(或称“所得”)而征收的直接税排除在边境税收调节措施范围之外,因为所得税、财产税等直接税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另外,《报告》将对广告、能源、设备和运输的征税纳入隐性税范畴,指明其一般不适用边境税收调整〔3〕。此外,根据关贸总协定第2条(2)(a)之规定,针对进口产品征收的能源税也不能包含在BTAs之中〔4〕。“碳关税”这种边境调节措施有时候甚至不是以税、费的形式出现的。譬如首次使用“碳关税”一词的立法文本是《美国清洁能源和安全法案》,该法案特别规定了国际储备配额制度,即要求受其调整的进口产品在进口时通过缴纳费用以购买相应的国际储备配额,但是配额很难被理解为财税法意义上的税或费。同样地,欧盟法院对“欧盟航空碳关税案”的判决也引出了这一问题,法官明确指出:欧盟的碳交易制度既非税亦非费,因为其不满足税和费的基本要件,因为配方配额的价格起伏决定于自由市场上的供需矛盾〔5〕。因此,欧美国家的一些学者如此界定碳关税问题:“边境调节措施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关税措施,不会对外国企业和外国消费者产生影响,也不会扭曲国际贸易,因此减排国家可以采用以解决本国执行温室气体减排导致的本土企业竞争力受损的问题以及所谓的‘碳泄漏’〔6〕问题”〔7〕。至于减排国家能否真正通过碳关税措施有效解决所谓本土企业竞争力受损以及“碳泄漏”问题则要另当别论了。如上所述,碳关税的定义颇具争议。实际上,国际范围内有关碳关税的同义称谓有多个,包括“碳边境调节措施”、“边境碳调节”、“碳边境税收调节”、“进口产品的碳税”、“碳包含机制”、“京都关税”等。这些词有的语义相近,有的稍有差别,有的差别较大,不同的词汇代表了词义的不同指向。然而在国际通用的学术文件中,最为广泛使用的仍是约定俗成的“碳关税”这一词汇,本文也坚持使用该词。

(二)碳关税的本质及其多边考量如前所述,国内企业竞争力、碳泄漏是发达国家实施碳关税的主要政策考量。加之碳关税已然超越了减排本身的问题,成为各国进行政治经济博弈的重要手段。发达国家之所以针对来自于发展中国家的进口商品征收碳关税,原因在于“隐含碳”(EmbodiedCarbon)的问题。一些外国学者对我国出口贸易的隐含碳问题作了大量研究,大体的结论是:中国碳排放量的很大一部分是由出口贸易造成的。如Wang&Watson(2007)研究了中国2004年国内碳排放量与出口两者之间的关系,得出的结论是:2004年中国净出口隐含碳排放量占国内碳排放总量的25%;Peters&Hertwich(2008a)通过对2001年世界上87个国家或地区出口贸易隐含碳的计算,发现出口贸易中隐含碳排放量占世界碳排放总量的比重超过25%,而其中我国出口隐含碳排放量占我国国内碳排放总量近四分之一,但进口隐含碳排放量仅占国内排放总量的7%〔8〕。我国学者作出的较新测算数据表明,我国对外贸易中隐含碳排放在总体上呈现失衡状态,随着近年来出口的迅速增长,出口隐含碳排放量亦呈现急速增长的势头,已逾20亿吨,占中国国内年碳排放总量的三分之一,个别年份甚至高达45%,而进口贸易中隐含碳排放量增长趋缓〔9〕。正是由于能源密集型产品的大量出口,使得发达国家对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大国心存芥蒂。例如《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即是美国“碳政治”理念形成的重要标志,碳关税问题由奥巴马政府所推动,其目的在于利用低碳技术优势打压包括中国、印度在内的发展中大国,以维持其战略优势地位。在这一背景下,美国借碳关税之名高筑贸易壁垒,大行贸易保护主义则是自然不过了。波德福(Bordoff)的研究成果表明,碳关税措施对于解决减排国家本土企业竞争力和防止碳泄漏方面实在是乏善可陈,而碳关税实质上仅仅构成贸易壁垒〔10〕。还有学者的表述则更为直白,认为“‘碳关税’是发达国家经济霸权体现的一种新形式,也是‘头脑国家’对‘躯干国家’的一种新的掠夺模式”〔11〕。那么,超越国与国之间较量的双边博弈视角,在多边格局中我们重新审视碳关税,到底碳关税在WTO规则、《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正当性如何呢?其一,学者考证认为,碳关税一经实施,具有较高碳强度国家的碳密集型产业的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遭到削弱,比较优势发生弱化,进而阻碍了此类国家参与国际分工与贸易,以此观之,碳关税的实施从根本上违背了“自由贸易”之精神〔12〕。其二,碳关税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所确立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承担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相违背,碳关税作为典型体现实施国单一意志的单边措施,必然影响到其他国家的气候变化政策的推行,故在一定程度上涉嫌侵犯别国,也与公约所倡导的尊重和保护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的基本精神相违背。其三,GATT的宗旨在于通过削减关税和降低贸易壁垒,取消国际贸易中的差别待遇,进而推进贸易自由化,而碳关税也与此不一致。GATT1947第1条第1款即规定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即“在对输出或输入、有关输出或输入及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账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输出和输入的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本协定第三条第2款及第4款所述事项方面,一缔约方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方的相同产品。”这便意味着,WTO成员方现在或将来给予某一成员方的优惠、特权与豁免,都应同等地给予其他成员方,否则便构成差别待遇或歧视。而实施碳关税的国家显然只是选择性地对其中一部分国家实施此项政策,必将使得该类出口国企业面临其他不受碳关税约束国家企业的歧视。其四,GATT1947第20条规定了可豁免的“一般例外”,那么碳关税是否符合该例外?第20条规定:“在遵守关于此类措施的实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施以下措施:……(b)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g)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那么,对进口的内涵碳产品征收碳税能否解释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或者属于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有学者认为,碳关税很难满足20条(b)项的“必需”之规定,如在巴西翻新轮胎案中,上诉机构总结后认为,要判断一措施是否为“必需”,须考量包括所涉利益或价值之重要性、措施对实现政治目标之贡献以及对贸易的限制等若干相关因素,在作出肯定性初步判断后,还要考虑比较是否有更小贸易限制而具同等贡献之替代措施,最终才能作出决定;加之国际社会目前尚未公认碳关税是“必需”的手段,因此碳关税很难满足“必需”的要求〔13〕。但另有学者表达了不同看法,认为纵观WTO争端解决机构根据第20条审理的9个案件,上诉机构对汽油案、虾与海龟案、石棉案三个案件作了宽泛解释,也即其在处理贸易与环境关系问题上的态度呈现出向环境倾销的趋势,据此推断,WTO成员方未来成功援引第20条(b)、(g)“环境例外条款”的可能性有望增大,争端解决机构未来在审理“碳关税争端案”时有可能进一步作出更为宽泛的解释,届时“碳关税或将成为一项符合WTO规则的环保措施”〔14〕。在此意义上讲,一国实施碳关税可能在WTO规则中找到合法性依据,具体要看未来当事方在争端中如何举证了。

二、国际碳关税的制度渊源及其对我国出口贸易的未来影响

(一)国际碳关税立法概览直接以碳关税为内容的法律文件主要是一些发达国家的国内法,碳关税问题在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多边条约中并无直接规定,只是在涉及碳关税的合法性问题时,我们会在多边条约体系中进行考察。众所周知,美国不仅大力鼓吹碳关税,而且在实践中最早将碳关税条款纳入气候安全法之中,是此方面的先行者。美国碳关税的立法可溯源至2007年参议院议员乔瑟夫•利伯曼和约翰•沃纳提交的《利伯曼—沃纳气候安全法案2007》及2008年参议院议员芭芭拉•鲍可瑟提交的《利伯曼—沃纳气候安全法案2008》;2009年6月22日,众议院通过的《美国清洁能源和安全法案》拟实施“总量控制与碳排放交易”计划,力争从2022年起将温室气体排放降到1990年水平,到2050年再降低80%,并规定从2022年起对不实施碳减排限额的国家实施贸易制裁措施,具体表现为该法案第766条的规定,将对未能达到本法案第767(c)(3)(b)标准要求的美国进口商进口的外国产品采取惩罚性措施。《美国清洁能源和安全法案》的规定较为简单,相反《利伯曼—沃纳气候安全法案》的规定则更为详细,将来若实施《美国清洁能源和安全法案》,很多条款尚须依赖《利伯曼—沃纳气候安全法案》更为具体的规定。《利伯曼—沃纳气候安全法案2008》中碳关税条款详细规定了如下方面:(1)对美国国内生产商的要求。包括所涉美国国内生产商的范围、所涉美国国内生产商的义务履行方式。(2)对美国国内进口商的要求。包括关于清单产品的规定、关于清单国家的规定、关于国际储备指标的规定〔15〕。早在2003年,欧盟就通过第2003/87号“排放配额交易指令”,决定创立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2008年11月,欧盟通过2008/101号“航空碳排放交易指令”,修订了2003年指令,决定在2011年将欧盟境内航空业、2012年将欧盟境外航空业先后纳入排放交易机制,自2012年1月1日开始,进出欧盟境内机场的所有客货运国际航班都将遵守一定的配额限制;若被颁发配额的航空公司自2013年4月起实际排放量超过配额,必须在4月30日前购买排放额度以冲销超额排量,否则其超额排放将要接受高达100欧元/每吨二氧化碳当量的罚款,如航空公司不参与该机制,也拒不缴纳罚款,航空公司将受到欧盟在其境内禁止飞行的制裁〔16〕。由于该航空碳税实施后得到各方的反对和抵制,2012年11月欧盟委员会决定暂停向非欧盟国际航班征收航空碳税,时间为一年。2013年10月4日,国际民航组织(ICAO)第38届成员国大会关于全球航空减排设计了“路线图”,欧盟将在2016年出台“基于市场的措施”(market-basedmeasure,简称“MBM”),该方案将于2022正式生效。在来自全球的舆论压力之下,作为权宜之计,欧洲议会全体会议于2014年4月3日通过决议,欧盟碳交易计划(ETS)在2016年前仅适用于欧盟境内航班,境外航空企业将不会被强制要求缴纳碳排放税,欧盟显然要将航空碳税这一棘手的全球性问题交予未来的MBM计划来解决〔18〕。早在2009年9月,在欧盟成员国环境部长非正式会议上,法国就提议对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征收碳关税,遭到部长会议的严词拒绝;2009年10月和11月,法国国民议会(议会下院)和参议院先后投票通过了在其国内征收碳税的议案,但法国宪法委员会2009年12月29日发表公报,以涉及太多例外为由,宣布碳税法案无效;2010年1月,法国总统萨科齐在极力主张在欧盟边境对来自那些具有“环境倾销”性质的、在温室气体减排上无所作为的国家和地区的产品征收碳关税,同时主张在国内推行“气候—能源税”;2010年5月,法国政府宣布,拟于当年7月1日起实施二氧化碳排放税法案(简称“碳税法案”),而此前法国宪法委员会刚刚了该法案最初的版本〔19〕。最后法国政府迫于国内舆论压力以及国际社会的一致反对,暂时搁置碳税计划,但政府一方一直对碳关税与国内碳税法案的出台乐此不疲,仍在探索重启碳税计划,缩水版的碳税计划一直在酝酿之中。在澳大利亚,也有人极力倡导“对那些没有加强环保或劳动法律的贸易伙伴采取惩罚性措施,特别是采取诸如碳关税等关税方面的措施”,澳大利亚贸易部长艾默森予以否认,认为若实施这一政策势必会影响到澳大利亚自身的利益,澳大利亚政府将考虑对受到碳排放税影响的企业提供“免费排放许可”类型的补贴,因此,澳大利亚在官方层面并不赞成建立碳关税制度〔20〕。综上,“碳关税”目前还处于酝酿状态,但是从个别国家已排出的时间表来看,在不久的未来或将付诸实践。如果美国、欧盟、法国等发达国家或经济体的碳关税得以施行,未来将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造成毁灭性打击。

(二)碳关税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可能影响其一,碳关税的开征短期内会增加我国出口企业的出口成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低碳经济研究所、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等单位联合的《中国低碳经济发展报告(2011)》对碳关税为我国出口贸易造成的影响进行了测算,即西方发达国家一旦开征碳关税,我国金属冶炼及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和有色金属冶炼及加工业四大能源密集型产品生产部门将极大增加生产成本,若依据美国碳关税方案,这四大能源密集型产业每年最多支付22.53亿美元的关税,但若按照欧洲丹麦方案测算,四大能源密集型产业需支付76.75亿美元的关税,而且其中受影响最大的属非金属矿物制造业、有色金属业。该报告进一步分析认为,如果对我国四大能源密集型产品生产部门执行丹麦和瑞典的标准,我国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的碳关税总额占出口总额的比重最高可达32.8%;如果执行征收中等水平碳关税的德国标准,这一比重是10%;如果依据拟采取较低税负水平的美国或英国的国内碳税或能源税征收,这一比重将在3%~7%〔21〕。总之,一旦被征收碳关税,以能源密集型产品为主要出口结构的我国企业将会大大增加出口成本,利润微薄。其二,碳关税开征将使得“中国制造”在国际市场上丧失竞争优势。尽管碳关税在世界范围内备受质疑,但美国、欧盟、法国出台或者酝酿立法已然很久,不久的将来可能付诸实施,一旦实施对我国造成的损害将是不可估量的。据学者测算,碳关税将对我国整体经济造成极大负面影响,其中对15个工业品部门的产量均产生影响,而这些出口部门则是我国外贸出口的大户,因而碳关税对外贸收入的影响颇为明显〔22〕。世界银行的研究报告显示,如果碳关税全面实施,“中国制造”在国际市场上将会面临平均26%的关税,出口可能会因此下滑21%。因此,发达国家的碳关税一旦施行,将直接抬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成本,使其丧失国际竞争力。其三,碳关税可能导致我国高碳产业的离岸发展。西方发达国家实施的碳关税等低碳壁垒阻碍了中国产品的出口,因此可能引起国内出口商品生产商退而求其次,将生产基地进行跨国转移,如直接到进口国投资建厂,以规避高额碳关税。在我国劳动力成本逐年上升的情势下,其结果必然导致我国产业的大量外移,劳动就业率的下降,国内消费乏力等结果。以纺织制造业为例,由于近年来原棉以及劳动力成本的逐年上升,中国纺织业已呈现出大量向柬埔寨、孟加拉国、越南等东南亚国家转移的总体趋势,且转移的企业开始由服装向产业链上游的游纱线、染整等领域蔓延〔24〕。碳关税一旦实施,由于付出了更加高昂的出口成本,中国的制造业向境外转移的形势将会进一步加剧,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削弱我国的制造业,对我国的就业、税收等均产生重大影响。其四,碳关税实施后势必引起我国高碳产业出口中贸易摩擦的增多。2009年10月27日至11月6日,在《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通过后的短短十一天时间内,美国先后对我国的钢格栅板、钢绞线、金属丝网托盘、铜版纸等九种高碳排放产品启动贸易救济措施或施以惩罚性关税,美国所宣扬的气候变化政策将中国的能源密集型产品作为标靶,贸易保护主义倾向昭然若揭。一旦在2022年启动碳关税,众多的高碳产品将面临毁灭性打击,如果遭致多国碳关税政策的围攻,中国高碳产品出口将身陷火海,围绕高碳产业出口的贸易摩擦势必成为未来贸易争端的重心。

三、我国应对碳关税的法律对策

(一)充分利用多边规则处理碳关税问题,制定多赢的新规则首先,我们在国际上要不断重申《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里约宣言》、《京都议定书》等已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以及WTO所确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积极主张和捍卫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基本权利或者作为WTO成员方的平等互惠权利,抵制西方发达国家的单边边境调整措施。其次,充分研究碳关税与GATT1947规则第1、2、3、11、20条以及GATT1994相关条款的相符性问题,通过深入研究和解释,并参考一系列成案,查找碳关税实施国的措施与如上条款的相符性及其冲突,查找漏洞、寻找突破口,为将来可能出现的争议作出充分准备,维护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再次,美国、法国等极具单边性质的碳关税行动与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所确立的稳定、可靠的多边规则格格不入,我国应积极联合广大发展中国家以及反对碳关税的发达国家共同抵制碳关税措施,积极将争议的问题引入到各方多边谈判的轨道,尽力做到通过多边协定解决气候变化问题,争取在多边协定中尽力排除碳关税措施。

(二)为推进产业升级、优化出口产业结构提供制度保障对产品出口型企业来说,国家要通过一系列法律制度,引导企业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完成劳动密集型产品生产结构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生产结构的转型,不断降低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积极发展绿色产品、高科技产品的生产。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各类低碳产品认证,将出口产品的碳排放逐步降低。在政府部门指导、行业协会牵头协调、企业积极参与下,伺机发展我国自己的碳标签制度、低碳产品认证制度,以制度促进出口产业结构的调整,改变未来可能出现的不利局面。对进口企业来说,也应积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产品,少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产品,将进口的产品的碳足迹考虑到进口过程之中。

(三)通过制度支持,积极发展低碳产品出口贸易尽管低碳壁垒使得我国一些高碳产品的出口受阻,但另一方面,也促使一些低碳产品的出口倍受青睐。在该意义上讲,低碳壁垒将对我国出口产品的低碳型转轨产生重要的引导作用。据报道,十年前在低碳技术的开放、生产、商业化等领域全面落后于美国的中国,在过去十五年里,国内企业在日益增长的政策驱动下完成多项低碳能源的自主创新,使得我国成为在风能、太阳能、锂电池、电动车、核能等低碳能源领域全球领先的少数几个国家之一,太阳能、风能、锂电池、核能等方面已超越美国公司,且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光伏、风能产业基地已遥遥领先于美欧;太阳能、风能、锂电池、核能灯领域超越了美国公司〔25〕。这一成就的取得归功于国家的一系列制度支持,如2009年国家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有关部委、地方立法机关和政府近年来均出台了大量的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通过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建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价格管理和费用补偿、经济激励等措施,终于使得新能源企业经历了几十年低碳产品技术积累后崭露头角。未来我国应进一步加大法律和政策支持力度,鼓励该类具有低碳优势的产品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

(四)建立我国国内碳税制度,推动出口企业生产结构的转型升级如前所述,无论是一国的国内碳税还是边境调节措施,均具有不均衡性等特点,实施碳税的国家比未实施关税的国家在国际贸易中更加占据优势,具体如图所示:上图描述了1994年以来欧洲国家二氧化碳排放量相对减少程度。从1994年开始,实施碳税国家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保持3~4%的下降,而没有实施碳税的国家二氧化碳排放量大体保持原有状态不变。欧盟国家实施碳税的效果表明,这些国家的化石燃料的使用大幅度减少,而对生物燃料的使用范围大幅度扩展,碳税起到较好地减少污染物及二氧化碳排放、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的作用,因此碳税是一个行之有效的环境经济政策工具。碳税对一国的GDP增长也具有正影响。碳税必将成为我国未来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重大举措,碳税的实施能够有效改变能源结构,同时也对国家经济发展和公共福利大有裨益。有研究表明,碳税的设计与一国的税赋设计和辅助措施紧密相关,在未来实施过程中应该积极借鉴发达国家近二十年来的碳税经验,根据我国的总体税制结构科学配套、合理布局,方能在实施后充分发挥作用。以此为我国未来围绕碳排放贸易的纷争增加博弈的筹码。(五)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力争做到知己知彼,寻找突破口WTO最值得称道之处在于,其所确立的一套具有高效率和可执行性的争议解决机制能为成员方的贸易争端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碳关税问题因为直接及于国际贸易,未来围绕碳关税产生的争端能够纳入WTO争议解决机制。我国当前应做到未雨绸缪,在深入解读WTO规则、各国碳关税制度以及广泛研究成案的基础上,找到突破口,为我国将来在WTO中赢得碳关税的诉讼做足准备,尽力做到趋利避害,为国内企业做好预警。

四、结语

低碳施工的措施与方法篇4

关键词:高碳钢;焊接性;焊接缺陷;裂纹

高碳钢是指w(C)高于0.6%的碳钢,它比中碳钢具有更大的淬硬倾向,并形成高碳马氏体,对冷裂纹的形成更为敏感。同时,焊接热影响区内形成的马氏体组织,性能硬而脆,导致接头的塑性和韧性大大下降,因此高碳钢的焊接性相当差,必须采取特殊的焊接工艺,才能保证接头的性能。因此,在焊接结构中,一般很少采用。高碳钢主要用于要求高硬度和耐磨性的机器零部件,如转轴、大型齿轮和联轴器等[1]。为节省钢材,简化加工工艺,这些机器零部件也往往采用焊接结构组合而成。在重型机器制造中,也会碰到高碳钢部件的焊接问题。在制定高碳钢焊件的焊接工艺时,应全面分析可能产生的各种焊接缺陷,并采取相应的焊接工艺措施。

1高碳钢的焊接性

1.1焊接方法

高碳钢主要用于高硬度和高耐磨性的结构,所以主要的焊接方法是焊条电弧焊、钎焊和埋弧焊。

1.2焊接材料

高碳钢焊接一般不要求接头与母材等强度。焊条电弧焊时一般选用去硫能力强、熔敷金属扩散氢含量低、韧性较好的低氢型焊条。在要求焊缝金属与母材等强度时,应选用相应级别的低氢型焊条;在不要求焊缝金属与母材等强度时,应选用强度级别低于母材的低氢型焊条,切记不能选择强度级别比母材高的焊条。如果焊接时母材不允许预热,为了防止热影响区冷裂纹,可选用奥氏体不锈钢焊条,以获得塑性好、抗裂纹能力强的奥氏体组织[2]。

1.3坡口制备

为了限制焊缝金属中碳的质量分数,应减少熔合比,所以焊接时一般采用U型或V型坡口,并注意将坡口及坡口两侧20mm范围内的油污、铁锈等处理干净。

1.4预热

采用结构钢焊条焊接时,焊前必须预热,预热温度控制在250℃~350℃。

1.5层间处理

多层多道焊时,第一道焊采用小直径焊条,小电流焊接。一般将工件置于半立焊或使用焊条横向摆动,以使整个母材热影响区都在短时间内受热,以获得预热和保温效果。

1.6焊后热处理

焊后立即将工件放入加热炉中,在650℃进行保温进行消除应力退火[3]。

2高碳钢的焊接缺陷及防止措施

由于高碳钢淬硬倾向很大,在焊接时容易出现热裂纹和冷裂纹。

2.1热裂纹的防止措施

1)控制焊缝的化学成分,严格控制硫、磷的含量,适当提高含锰量,以改善焊缝组织,减少偏析。

2)控制焊缝断面形状,宽深比要稍大些,以避免焊缝中心的偏析。

3)对刚性大的焊件,应选择合适的焊接参数、合适的焊接次序和方向。

4)必要时采取预热和缓冷措施,来防止热裂纹的产生。

5)提高焊条或焊剂的碱度,以降低焊缝中的杂质含量,改善偏析程度。

2.2冷裂纹的防止措施[4]

1)焊接前预热和焊后缓冷,不仅可以降低热影响区的硬度和脆性,而且还可以加速焊缝中的氢向外扩散。

2)选择合适的焊接措施。

3)采用合适的装配和焊接顺序,减小焊接接头的拘束应力,改善焊件的应力状态。

4)选择合适的焊接材料,焊前要烘干焊条、焊剂,并做到随取随用。

5)焊前应仔细清除坡口周围基本金属表面的水、锈等污物,以降低焊缝中扩散氢的含量。

6)焊前应立即进行去氢处理,使氢从焊接接头中充分逸出。

7)焊后应立即进行消除应力的退火处理,促使焊缝中的氢向外扩散。

3结束语

高碳钢由于含碳量较高,淬硬性较大而焊接性较差,焊接时容易产生高碳马氏体组织,容易产生焊接裂纹,因此在高碳钢焊接时,要合理选择焊接工艺,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减少焊接裂纹的出现,提高焊接接头性能。

参考文献:

[1]赵敏海、董卫国.重型钢轨与高锰钢辙叉的焊接——Ⅱ.高碳钢焊接性的研究[J].焊接学报,2002(23):9~12.

[2]邱葭菲.焊接方法与设备[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8,24-26.

低碳施工的措施与方法篇5

[关键词]低碳酒店;SWOT分析;对策

[中图分类号]F470[文献标识码]B

一、引言

进入21世纪,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增长和人口的迅速膨胀,当代人类发展要求与资源、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节能降耗无疑成为解决这一矛盾的最好选择,酒店也不例外。低碳经济的概念第一次出现在2003年的英国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中,立即成为社会各界讨论的焦点。“低碳旅游”概念的正式提出,最早见于2009年5月世界经济论坛“走向低碳的旅行及旅游业”的报告。随着我国旅游事业的飞速发展,酒店业也得到了迅猛发展,截至2011年底,我国已拥有星级酒店13911家。由于酒店业的蓬勃发展所带来的巨大的能源消耗和巨大的污染物排放,使得酒店业在节能减排上面临空前压力。因此,我国发展低碳酒店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目前,学术界对低碳酒店的内涵没有形成共识,也没有对其进行严格的定义。本文认为,低碳酒店是以低碳和可持续发展为理念,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运营特点,以实现酒店经济增长与酒店碳排放脱钩为目标的酒店。

二、我国低碳酒店发展环境分析

(一)优势分析

1.低碳酒店发展潜力巨大。低碳酒店发展的巨大潜力首先体现在酒店建筑节能的巨大潜力上。据统计从2008年到2022年,全国房屋建筑面积将新增300亿平方米,如果能够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那么到2022年底,则可形成每年节省约1.6亿吨标准煤的能力。一般而言,酒店这样的公共建筑的能耗费用为70~200元/平米·年,如果按节能50%的标准进行改造,总的节能潜力约为1.35亿吨标准煤。因此,无论是新建酒店,还是原有酒店建筑的更新改造,其建筑节能潜力都是非常巨大的。如图1、图2所示: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酒店业的能源消耗水平明显偏高,节能减排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同时也意味着有很大的潜力可挖。如果我们能够坚持发展低碳酒店,将有效减少酒店能源消耗,减少碳排放。如少换洗一次床单被罩等可省电0.03度、省13升水和22.5克洗衣粉,相应减排二氧化碳50克。因此,在节能降耗,减少碳排放方面,酒店业是大有可为的。

2.酒店业节能减排可操作性强。在酒店的日常工作中,往往很多小小的简单易行的举动都可以降低能源的消耗。比如减少电脑、传真机、复印机、饮水机等办公设备的待机时间,在工作结束后及时关闭办公室的所有电器设备,不让办公室电器设备处于待机状态;餐厅服务员在收台时只开启工作灯,关闭装饰灯,改进以往日常操作中浪费能源的操作习惯;减少电梯的使用,要求员工徒手时上两层下三层不得乘坐电梯;驾驶员夏天出门等人时下车到附近避热,坚持不在车上开空调以节约汽油,等等。

这些举措看似微不足道,但细水长流,积累起来将是非常可观的。况且低碳理念提倡的是一种崭新的生产和消费方式,它将深刻改变人们的生活。因此,酒店应该积极行动起来,鼓励员工为节能降耗集思广益,提出更多节能的“金点子”,并将这些措施落实到工作和生活的每个细节,势必会为酒店的节能降耗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二)劣势分析

1.酒店业是高耗能产业。尽管旅游业是一种资源节约型产业,也是节能减排的优势产业。但作为旅游业重要分支的酒店业却恰恰相反。众所周知,酒店作为一种大型公共建筑,每年的碳排放十分严重。而且中国建筑的每平方米能耗标准是发到国家的3倍,这无疑使酒店的碳排放雪上加霜,加大了酒店节能减排的难度。同时,酒店大量消耗水、电、油等资源,大量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气候的变化和环境的污染。如一家三星级酒店,一年大约要消耗1400吨煤的能量,向空中至少排放4200吨二氧化碳、70吨烟尘和28吨二氧化硫。一家建筑面积在9万平方米左右的大型酒店,全年消耗大约13万至18万吨标准煤。

中国酒店业的高耗能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酒店业在全部产业中的能耗处于较高的水平;二是中国酒店业的能耗水平与发达国家比明显处于高位,还有很大的差距;三是酒店宾客的日常能耗几乎是城市居民日常能耗的11倍。

上述内容都充分说明了中国酒店业是一个高耗能的产业,这也决定了酒店业节能减排工作将面临很大挑战。

2.能源管理水平低。目前,中国酒店在水、电、油等主要能源上的耗费占营业收入的8%至15%,远高于国际水平。能源管理水平低是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而专业技术人员的匮乏,设备设施配置的科学性、规划性的欠缺,资金的缺乏,节能减排措施、手段和开展节能降耗力度的不足等因素,是导致酒店能源管理水平不高的主要原因。有些酒店不是根据实际需要采购设备,导致设备容量与实际需求不匹配,造成浪费;有些酒店采用了落后的设备和技术,导致高能耗的产生;有些酒店能源管理工作做得不够细致、到位,影响了节能的效果。

3.低碳意识不强。虽然许多酒店热衷于建设低碳酒店,但低碳意识不强是阻碍低碳酒店发展的障碍。有些酒店没有真正了解低碳和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实质,不注重对员工进行低碳价值观的灌输,而仅仅是赶时髦,做一些表面文章,只具备低碳酒店的形而不具备低碳酒店的神。有些管理者把低碳简单等同于节俭,采取了一些不恰当的限制能源消耗的措施,降低了酒店服务的品质。员工因为并不理解低碳理念的实质,只是怕被领导批评而遵循酒店关于节能降耗的一些规定,却并不会自发地将低碳理念带到自己的工作、生活当中去。由此,低碳成为了纸上谈兵。

(三)机遇分析

1.低碳酒店是时展的潮流。酒店每天都会消耗大量的能源,再考虑因部分宾客不成熟的消费行为而造成的资源浪费,结果非常触目惊心。而我们居住的地球已经屡屡向我们发出资源匮乏的严重警告。因此,作为服务于公众、服务于社会的企业,酒店应该担负起节能减排的重任,走低碳经营之路。

如今,低碳酒店绝不是酒店的一块标牌、一个称谓,而是时展的潮流。它对酒店而言更多的是一种职业精神及社会责任感的高度体现。它以一种理念深刻影响着酒店的品格,以一种品格坚定引导着酒店的行为方式。未来几年,将会有很多酒店从追“星”转向追“绿”,创建低碳酒店必将成为当今酒店业的流行趋势。

2.政府相关政策的支持。在2009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倡导低碳旅游方式,实施旅游节能节水减排工程,支持宾馆饭店积极利用新能源新材料,广泛运用节能节水减排技术,实行合同能源管理,实施高效照明改造,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创建绿色环保企业。国家旅游局在2010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旅游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中,也对酒店业的节能减排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国务院在2011年8月30日的《“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指出,对“十二五”期间我国节能减排工作提出了明确目标。这些都为低碳酒店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

3.科学技术和资金的支持。酒店业是率先与国际接轨的行业,许多先进的科学技术都被引入到酒店的经营管理活动中,低碳技术也不例外。其中,建筑装修技术和能源消耗技术是运用最多的。比如通过客房风机盘管冷凝水回收、洗衣机房废水回收、安装智能员工洗澡“一卡通”系统、屋面、室外景观灯采用发光二极管LED灯、采用电脑时钟控制、玻璃幕墙采用太阳隔热膜、生活泵采用节能变频系统、热水循环泵采用节能变频系统等一系列举措,可有效实现酒店的节能减排。

国家每年安排都有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主要用于节能项目的贴息、补助和对开展节能工作好的单位、企业进行奖励。为鼓励酒店等大型公共建筑开展建筑节能,财政部于2007年印发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建立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为鼓励开展节能技术改造,积极推进“十二五”节能降耗工作,浙江省就制定了《浙江省节能及工业循环经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酒店业可以积极申请节能专项资金,加速酒店的低碳化进程。

(四)挑战分析

1.酒店业节能减排任务重大。如前所述,酒店业每年不仅消耗大量的能源,而且排放大量温室气体,对环境保护造成了严重威胁。据了解,全国1.4万家星级酒店全年大约用电174亿度,全年大约用水9.2亿吨。三星级以上高星级酒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综合能耗平均值为49.61千克标准煤。一般来说,酒店使用的能源主要是由电、水、油等组成的。其中,电耗所占的比重最大,达70%,水耗占10%,油耗占20%(图3)。

而在所有电能消耗中,空调占50%,照明占20%,动力设备占30%(图4)。

在国务院2009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和国家旅游局在2010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旅游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中,都不约而同地提到要争取在五年内将星级酒店用水用电量降低20%。这在当前我国酒店业能源消耗水平还比较高,节能减排基础还比较薄弱的情况下,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2.酒店管理者的经营理念有待转变。我国酒店管理者盲目最求高大的建筑、奢华的装修和富丽堂皇的氛围,造成了我国酒店存在建筑能耗高、能源管理水平较低、客用品消耗高等一系列问题。有些酒店管理者以为酒店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企业,是要追逐经济利益的,而低碳会降低酒店的服务品质,进而影响酒店的经济效益。有的酒店管理者已经习惯了酒店应该每天给消费者更换床单,提供拖鞋、洗漱用品和其它易耗品,觉得要是没有了这些,消费者一定会投诉。所以说,低碳理念还是一个新生事物,还没有被所有人接受,酒店管理者经营理念的转变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3.消费者响应不积极。酒店的低碳化经营不是酒店的单方面行动,而是需要消费者的积极参与和配合。然而,有些消费者文明消费意识淡薄,认为住酒店是花了钱的,就要吃好、玩好、享受好。所以,很多消费者到了酒店不仅不配合酒店的低碳化措施,反而变本加厉地浪费能源。比如出门的时候不关灯、不关电视机、不关空调,甚至晚上睡觉的时候都不关。无节制地使用水、电,导致酒店消费者每天的用水量大约是普通城市居民的6倍,而酒店每平米的用电量甚至是普通城市居民楼的10多倍。酒店的一些节能降耗举措会被认为是小气被嗤之以鼻。由此可见,消费者的低碳理念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只有这样,消费者才能积极响应酒店的低碳化经营理念,共同推进中国酒店业的低碳化进程。

三、建议与对策

就目前我国低碳酒店发展的实践来看,低碳酒店的流行固然值得欣喜,但我们也必须看到,低碳酒店的发展目前还存在许多局限,究竟前景如何都需要我们拭目以待。发展低碳酒店要想取得成功,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政府主管部门要对低碳酒店的实施加以法律的约束

目前低碳酒店的发展都是酒店企业的自发行为,或者是一些民间组织或社会团体的行为,而不是政府行为。此外,在低碳酒店相关的法律法规上到目前为止还是一个空白,如果没有法律的监管,低碳酒店的实施将会步履维艰。

(二)政府主管部门应该对低碳酒店的实施加强日常的监督

目前,低碳酒店还没有较为完善的评价体系,低碳酒店的实施目前也还是一种企业自发行为,没有上升为政府行动,这使得酒店的低碳行动只能靠自律,而缺少日常的监督。这可能会导致酒店在政府发文号召实施低碳酒店的时候大张旗鼓,而一旦热情过去以后就会将这些通知文件抛之脑后,完全无视所谓的低碳二字。就激励而言,无非就是奖和罚。但现在,你即使在低碳酒店方面做的很糟糕,政府主管部门也不能采取有力的处罚措施;反过来,即使你在低碳酒店方面做得很出色,政府主管部门也不会给你更多的支持和奖励。这样,酒店内部没有了动力,酒店外部没有了压力,低碳酒店就变成了纸上谈兵。

(三)低碳酒店的实施一定要落到实处

有些酒店把实施低碳酒店当成是一项面子工程,认为别的酒店有的自己也要有。结果酒店就派人外出考察、学习、交流,看到其他酒店的形式化的布置觉得很有意义,比如在房间里放置棉织品更换提示卡、在自助餐台上放置提示打菜适量的宣传牌等等,回来以后就大张旗鼓的开大会、做宣传、搞动员,结果只是形似而非神似。殊不知低碳是一种理念,它也不仅仅是酒店管理者单方面的行动,更是需要酒店全员参与甚至全社会来参与。只有落到实处,而不仅仅停留在表面,低碳酒店才会真正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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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庞卫东.低碳经济对星级酒店业的影响——以郑州未来康年大酒店为例[J].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5):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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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灿,赵昕.低碳酒店发展对策探讨——以河北省为例[J].人民论坛,2011(12):140-141

低碳施工的措施与方法篇6

【关键词】低碳建筑供求分析经济激励激励政策

我国在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上承诺:2022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为实现节能减排以及温室气体排放目标,低碳经济随之诞生。城市是我国二氧化碳排放源头集中区域,因此低碳经济的发展意味着低碳城市的发展。城市建筑是城市碳排放的源头之一,同时我国建筑能耗占全社会总能耗的28%,因此低碳建筑的发展对于我国实现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具有重大意义。

一、低碳建筑建设的供求方分析

“低碳”刚引入我国,低碳经济、低碳建筑属于新的概念,还未被大多数人所接受。虽然有关节能方面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我国已出台许多,但是低碳理念的应用却较少,因此低碳建筑的发展开始寻着“绿色”、“节能”等方面的脚步在前进,其中在全生命周期各阶段中着重针对温室气体的排放进行把关,建筑全生命周期主要指建筑材料生产开采阶段、施工阶段、运营阶段、维护阶段以及拆除和处置利用阶段,低碳建筑还应加入设计阶段的考虑,另外低碳建筑的主体相比传统建筑更多。

1、低碳建筑建设的需求主体分析

低碳建筑的建设可以有效改善建筑的室内环境质量,减少使用者的能源费用支出,无疑对于使用者、参与者是利大于弊的。所以,政府推广与建设低碳建筑不仅仅可以获取经济效益,更多的是环境和社会效益,是低碳建筑实施建设的最主要需求者;由于低碳建筑的造价较传统建筑更高,房地产商的投资则会加大,则低碳建筑的价格也会增加,低碳建筑的节能效果显现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不明显,因此房地产商和消费者的需求不能转化为有效需求;信贷机构可通过信贷优惠政策从政府的补偿机制中得到补偿,但由于商业银行追求利益最大化,对于信贷优惠政策并不予以重视,因此信贷机构的需求也难以转化有效需求;咨询机构可通过低碳建筑节能市场的运行拓展自身的咨询服务,从中获益,是需求方之一。

2、低碳建筑建设的供求主体分析

关于低碳建筑的设计标准、实施操作规程、质量验收标准、材料设备的检验要求等工作,低碳技术研发机构可参与其中;材料设备的供应商主要是提供相应的建筑材料和设备,并保证所提供的材料设备达到设计要求与使用要求;设计单位主要为施工提供设计图纸,保证设计质量,满足设计测算要求,保障节能标准符合国家要求;施工单位则将设计图纸付诸实践,将低碳建筑实体化;专业评估机构对低碳建筑运营阶段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鉴定,从能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方面分别评判,以保证低碳建筑的有效运行。

二、低碳建筑建设的供求曲线分析

1、需求曲线分析

由于低碳建筑的概念引入较晚,起步较晚,公众对其认识不深,同时低碳技术不成熟,涉及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需求方不如注重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政府需求强烈,可见关于低碳建筑的需求方中政府的需求较为有效,需求方市场未形成规模。根据图1低碳建筑的需求曲线较陡的趋势,低碳建筑价格下降,相应的增加面积量更少,可见建设面积相比工程造价的敏感度更低。

2、供给曲线分析

由于绿色建筑的起步较低碳建筑早,我国在节能方面的相关技术已有一定发展,低碳建筑则是在绿色建筑节能的基础进一步强调注重温室气体(以CO2为主)的排放较低甚至更低以至于零碳排放,因此绿色建筑相关的技术标准、材料设备、施工技术等方面在低碳建筑也有一定的适用范围,相比需求方市场更为成熟,则低碳建筑的供给方市场基本形成,根据图2中供给曲线较为平坦的趋势,低碳建筑价格上升,相应的增加面积量更大,可见建设面积相比工程造价的敏感度更高。

3、低碳建筑建设的经济激励对象分析

低碳建筑建设的经济激励对象分析就是要解决是对需求方进行激励还是对供给方进行激励的问题。根据图3低碳建筑市场的需求曲线为DD,供给曲线为SS,两者相交点坐标为(P0,Q0),低碳建筑价格为P0,建设面积为Q0。若对需求方采取经济激励措施,价格有所提升,建设面积也有所增加,需求曲线DD向上平移形成另一需求曲线dd,与供给曲线SS相交点坐标为(P1,Q1),建设面积为Q1,增加的建设面积为(Q1-Q0)。根据图4若对供给方进行经济激励,供给曲线SS向下平移形成另一供给曲线ss,与需求曲线DD相交点坐标为(P2,Q2),建设面积为Q2,增加的建设面积为(Q2-Q0)。

根据图3和图4的分析可知,对需求方采取经济激励措施所对应的建设面积增量较对供给方采取经济措施所对应的建设面积增量更大,表明针对需求方采取经济激励措施更为有效,获取的效益明显。所以,在低碳建筑市场中首选应针对需求方采取经济激励措施。

三、低碳建筑建设的经济激励措施分析

低碳建筑建设的经济激励政策包括财政补贴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和信贷政策等,其中以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策最为关键,在低碳建筑建设中起着重要作用。因此,需要针对财政补贴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所起的经济激励效果进行着重分析。

1、基本假设

假设低碳建筑建设面积为A,单位面积的建造投资为i,单位面积的传统建筑的消耗成本为c1,单位面积的低碳建筑的消耗成本为c2,低碳建筑建成后的合理使用年限为N年,总投资则为I=A×i。传统建筑的消耗成本为C1=A×c1,传统建筑的消耗成本为C2=A×c2。因此,低碳建筑相比传统建筑的消耗成本降低额为C=A×(c1-c2)。其中消耗成本包括建筑全生命周期中建材开采生产、施工这几个阶段的能耗成本以及相关消耗成本。

2、财政补贴政策分析

(1)财政补贴政策概述

财政补贴政策是指政府对投资主体进行财政补贴,并记为财政支出,以此增加投资主体的收入,提高其投资收益水平。财政补贴主要有直接补贴和贴息两种方式,一种是指政府依据低碳建筑相关节能设计标准、规范等对比运营时的节能效果对投资主体进行直接补贴;另一种是指投资主体通过银行贷款投资建设低碳建筑,政府根据银行所提供的利率与投资主体所能承受的利率的差额提供贴息补助。

(2)财政直接补贴政策分析

其一,不实施财政补贴政策的情况下:

(3)财政贴息政策分析

实施财政贴息政策不仅仅可以提高低碳建筑建设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也是间接地进行投资引导,运用较少的财政支出间接引导出低碳建筑建设的资金投资,即所谓的杠杆原理,采用“以小拨大”的原理来放大资金效应。如进行低碳建筑建设投资时,投资需1200万元,银行贷款年利率为10%,投资主体所能承受的年利率仅为4%,如此投资主体无法进行银行贷款建设低碳建筑。通过财政贴息政策,政府可为投资主体提供6%的相应年利率,补足银行10%的贷款年利率,满足银行贷款要求,投资主体可获得银行贷款投资建设低碳建筑。政府财政贴息政策的杠杆效应表现为如公式(5)所示。

政府通过财政贴息政策对投资主体的投资建设进行了经济激励,用6%的贴息资金72万元间接引导了1200万元的投资资金,杠杆效应为1200/72=1/6%≈17,可见杠杆效应达到17倍。

3、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1)税收优惠政策概述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政府通过税收来减轻低碳建筑相关方的纳税义务,间接地对低碳建筑相关方进行经济激励,提高其投资收益水平。税收优惠政策包括所得税优惠和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2)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若对低碳建筑的建设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完工后每年因税收优惠节省税额为T,税收优惠年限为n1,则得到低碳建筑建设的现金流量图如图7所示。

4、信贷政策分析

2007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三部门联合了《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被称为“我国现阶段绿色信贷的基础文件”。“绿色信贷”是实现节能减排的有效杠杆,主要是针对制造污染、产生污染的企业项目投资给予贷款额度限制,这是一种通过惩罚性以高利率进行经济激励的政策手段。在此提出“低碳信贷”,主要是一种针对低碳建筑的建设进行优惠贷款的政策手段。“低碳”注重的是建筑全生命周期“低碳”,从建筑的设计、建材开采生产、施工、运营、维护及拆除和处置利用阶段,因此商业银行的信贷机制首先应对低碳建筑的设计进行审查,经评估为低碳建筑设计,才能给房地产商予以贷款,若在建筑的施工过程中或者竣工验收阶段中由专业评估机构发现出现不符合低碳设计或者低碳建筑的各方面,商业银行将根据责任追究机制对房地产商予以追究责任,提高其应偿还的利息,不再进行信贷优惠。

信贷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和贷款担保等方面。国外的成功做法是政府主要通过国家政策性银行向投资主体提供20―25年的长期贷款,贷款年利率相比同期其他银行提供的利率要低,如此激励投资主体进行建设。如此我国也可效仿,对于进行建设低碳建筑的房地产商和购买低碳建筑的消费者,在低碳建筑节能市场的起步阶段,政府也可通过国家政策性银行向投资主体提供长期低息贷款,早期可提供无息贷款,待市场逐渐成熟,投资主体资金更为充裕,可改为低息贷款。另外,政府也可刺激商业银行为房地产商提供贷款,政府提供全部或者部分担保,偿还贷款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的补贴和建筑建设中低碳节能收益,因此房地产商的资质、功绩等方面需要政府与专业评估机构预先进行评估,才能予以提供担保。

四、结语

从经济激励对象和经济激励政策两方面对低碳建筑的经济激励机制进行了研究,运用供求曲线分析得出激励低碳建筑建设的需求方好于激励供给方,同时对经济激励政策的净现值和内部收益率这两种动态经济评价指标进行分析,因此,在低碳建筑节能市场的起步阶段,经济激励政策的研究是很必要的,为研究何种经济激励政策更合适提供了新的思路,同时不同类型的建筑对于低碳节能的要求不同,不同区域的建筑也有其独特的特点,这些都是对低碳建筑建设进行经济激励所需要考虑的,接下来需要在这些方面进行深入系统的分析,便于适应市场需求采取有效的经济激励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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