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电子合同的理解篇1
近年来,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电子合同”等这类的词随处可见。的确,电子技术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变化。我们现在可以实现网上购物;公司企业越来越重视网上销售和网上订货。这种新的交易方式的快速、便捷、高效率,满足了现代商业对交易效率的要求,使我们有理由相信,它还将继续深入我们的生活。
但是,这种新的交易方式同时带给我们的,还有它与传统法律之间的种种不协调。在保证电子商务的高效率的同时,如何保障它的安全性,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本文仅就电子商务的安全运营问题,从法律的角度进行一些初步的探索。
一、电子商务概说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
电子商务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发展的时间并不长,但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具有惊人的发展速度。据CNN公布的资料表明:1999年度全球电子商务销售额突破1400亿美元。[1]
但是,究竟什么是电子商务呢?
实际上,迄今为止,电子商务还没有一个被广泛接受的概念。[2]
世界贸易组织(WTO)给电子商务下的定义为:电子商务是指以电子方式进行的商品和服务之生产、分配、市场营销、销售或交付。[3]
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认为:电子商务是指商业交易,它包括组织与个人在基于文本、声音、可视化图象等在内的数字化数据传输与处理方面的商业活动。[4]
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的理解也不尽相同。
尽管电子商务的定义在内容上各有侧重,但是笔者认为对于电子商务的内涵,一般应至少包括下列三方面的内容:(1)使用电子工具,借助互联网传输信息;(2)在公开环境下交易;(3)依靠一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利用数据化的信息来进行交易。
电子商务使用的网络类型主要有三种形式:EDI网络,INTRANET网络和INTERNET网络。由于EDI是专线网络,而INTRANET是企业内部网,其安全性较好,对传统法律规范体系的冲击相对于INTERNET要小得多,因而本文讨论的电子商务主要是指借助于INTERNET网络的电子商务。
(二)电子商务的特点
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具有许多特点:
其一,电子商务是在公开环境下进行的交易,其可以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交易。
由于借助互联网,这就使得经济交易突破了空间的限制;公开环境下的信息公开,使所有的企业可以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
其二,在电子商务中,电子数据的传递、编制、发送、接收都由精密的电脑程序完成,更加精确、可靠。
其三,电子商务是一种快速、便捷、高效的交易方式。在电子商务中,信息的传递通过网络完成,速度很快,可以节省宝贵的交易时间。
上述特点,是电子商务独有的,传统商务无法实现。
(三)电子商务的安全性要求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经济交易方式,它只是在表现形式上与传统商业不同,但是这并没有改变其商业属性,这就要求电子商务的运作必须遵循商业活动的一般规律[5],否则,电子商务是无法发展的。
安全与效率,是一切经济交易必须考虑的两个问题。电子商务的存在与发展也必须满足这两个要求。对于电子商务而言,其高效性已经得到了人们充分的认可。但是,安全性呢?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世界各国都尚未形成成熟的安全运营模式。如何在网络环境下,构建与传统法律价值接近的规则体系,已经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
从传统商业与电子商务的不同特点来看,要满足电子商务的安全性要求,至少要有下面几个问题需要解决:
1、交易前交易双方身份的认证问题。电子商务是建立在互联网络平台上的虚拟空间中的商务活动,交易的当事人可能处在不同的国家,他们并不直接见面,双方只能通过数据、符号、信号等进行判断、选择,具体的商业行为也依靠电子信号和数据的交流,交易的当事人再也无法用传统商务中的方法来保障交易的安全。
2、交易中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以及完整性保密性问题。在传统国际贸易法中,合同形式要求为书面,而电子商务中的合同是电子合同,与传统的书面形式存在很大的不同,其法律效力如何取决于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且,由于电子商务所依赖的互联网平台本身具有开放性的特点,交易双方的数据如何避免被他人截取和篡改,以保证其完整性和保密性,这都是电子商务发展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3、交易后电子记录的证据力问题。在英美法系,传闻证据规则限制了电子记录的证据力。在我国,诉讼法中并未对电子记录的证据力作出明确规定,甚至也没有将其单列出来作为证据的一种。
上述这些问题,已经对传统法律制度造成了冲击,也是实现电子商务安全所必须解决的问题。笔者将针对这些问题,从技术安全、组织安全、法律安全三个角度,对电子商务的安全运营问题进行解析。
二、电子商务的技术安全-信息加密及电子签名问题
电子商务的发展是计算机技术发展的结果,其安全保障归根到底要依赖于技术的进步。特别是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方面,更需要技术层面的支持,即信息加密技术和电子签名问题。
(一)信息加密技术
由于电子商务是借助INTERNET平台运作的,而INTERNET网络本身具有开放性的特点,因而安全性方面存在先天不足[6].而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都希望信息不会被他人篡改和截取。信息加密技术正是针对这个问题的技术解决方案。
简单的说,信息加密技术,就是把要传递的信息在传递时按照一定的规则将其转变为错乱的内容(即加密),在对方接收时,再通过解密程序将乱码清除,即可得到原来的完整的信息,这一过程就是解密。这样,第三方即使截取了信息,也无法获悉其中的内容。
(二)电子签名问题
1、传统签名及其作用
在传统商务中,大多数国家都要求合同的当事人在书面上签名或者盖章。这种签名或盖章主要有以下三个作用:一为表明文件的来源;二为表明签字者已确认文件所载之内容;三为构成证明签字者对文件内容之正确性和完整性而负责任的证据。[7]在传统商务中,由于这种手写签名的独特性,所以我国和大多数国家都把它作为使书面合同有效的一个必要条件[8].
2、电子签名及其方法
在电子商务中,交易的平台是互联网,传统的签名已经无法实现其作用。尽管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一个补救的方法-“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定确认书”,但实际上,这一做法将大大降低电子商务的效率,因而不足取。真正把传统签名的作用与电子商务的互联网运作平台结合起来的,是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是指在一个数据信息中或附在其后或逻辑上与其有联系的电子形式的签名[9].其在形式上,与传统签名差别很大,但在功能上,两者却很接近,都是用来鉴别合同的当事人并表明其同意该数据信息的内容。
与传统签名相比,电子签名是一个更复杂的问题,它涉及大量的技术问题。到目前为止,电子签名已经有对称密码、不对称密码、笔迹、生物特征密码等方式。目前,采用较多的是不对称密码。在不对称密码的方式下,加密和解密的钥匙不同,一旦信息被加密,加密钥匙不能解密该信息,只能用解密钥匙才能解密。这样人们就可以广泛分发公开钥匙,而只需保留那么秘密钥匙即可。[10]
但是,这种做法并不是绝对安全的,因为秘密钥匙是可能被人破译的,而且我们相信,随着技术的进步,这种方法将会越来越不安全。
生物特征密码、笔迹密码是相对安全的方法,但是这种辨别技术的成本很高,目前还无法推广普及。
三、电子商务的组织安全-电子认证问题
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平台是互联网,交易的双方只能通过数据信息来了解对方,而不能像传统商务中交易的当事人可以通过面对面的接触来了解对方。这样,交易双方的信任很难建立起来。这就需要有专门的组织机构来为交易的当事人进行信任保证,以帮助双方建立信任,促成交易。电子认证机构就是这样的机构,它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组织安全。
(一)电子认证及其功能
认证,按美国国际贸易文件国家委员会所下的定义,即为“在某法令、记录或其他书面文件的经核准的文本上赋以法律证明,以便将其作为法律可采纳的证据来提供的某种行为或方式”。[11]
电子认证,是以特定的机构,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服务。[12]
与电子签名一样,电子认证也是电子商务中的安全保障机制。但两者的具体功能是不同的。电子签名侧重于解决身份辨别与文件归属问题,使数据信息不被否认或者篡改,主要是技术手段上的保证;而电子认证,则侧重解决的是交易人的交易人的可信度问题,主要应用于交易关系的信用安全方面,是一种组织制度上的保证。
电子认证,从根本上说,是一种服务,其通过对交易各方的身份、资信进行认定,对外,防范交易当事人以外的人故意入侵而造成风险,从而防止欺诈的发生;对内防止当事人的否认,以避免当事人之间的误解或抵赖,从而减少交易风险,维护电子交易的安全,保障电子商务活动顺利进行。
(二)电子认证机构及其职责
电子认证是通过特定机构来完成的,这个特定机构就是认证机构。它是电子商务中对用户的电子签名颁发数字证书的机构,它已经成为开放性电子商务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信用服务机构。[13]
作为在电子交易中提供信用服务的机构,认证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性,应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并具有中立性、可靠性,因此其人员组成、资金设备等都应符合一定的要求,以便能够为商业交易提供一个公正的交易环境。
在电子商务中,电子认证机构要承担下列职责:“(1)监督登记者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2)监督登记者按照电子商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从事经营活动;(3)制止和查处登记者的违法交易活动,保护交易人的合法权益。”[14]
鉴于其在电子商务中的作用,电子认证机构必须忠实地履行其职责,中立地进行工作,对电子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负责。
(三)电子商务认证系统的几种模式
目前,在认证机构的管理与选任上,大致有几种作法:
1、政府主导的电子商务认证体系
该体系是由政府出面对认证机构进行管理,规定认证机构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应承担的责任,并且在法律上推定经认证机构核实的电子签名具有证据力。
2、行业协会主导的电子商务认证体系
该体系是由认证机构协会负责制订认证机构必须遵守的行业规范,并由其负责对各认证机构进行监督。这种作法强调的是行业自律,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行业协会如何产生,以及经认证机构协会批准的认证机构核实的电子签名证据力如何,还有待于相关法律的规定。
3、当事人自由约定的电子商务认证体系
该体系没有规定认证机构的行业规则,在实践中,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采用何种方式的电子签名,也可约定选用哪个认证机构,具体的权利义务完全由当事人双方自由商定。这种作法给了当事人最大的自主性,适应了技术发展的灵活性,但是势力弱小的消费者,很难在风险责任分担中起作用,而且各认证机构规则不统一,认证结果通用性差。
在我国目前国情下,商家的商业信誉不够,完全采用当事人自由约定的电子商务认证体系是不合适的。[15]
四、电子商务的法律安全-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要保证电子商务的安全运营,法律的保障是不容忽略的。而且,技术支持和组织保障最后都需要由法律来规定其效力。
合同是商业交易的内容,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许多国家都运用法律手段来确定电子合同的效力。美国、欧盟等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文件都对电子合同进行了规范,我国《合同法》[16]也顺应时展的潮流,对电子合同这种新型合同形式也作了一些简单的规定。笔者将围绕电子合同问题,对电子商务的法律安全进行阐述。
(一)电子合同的形式及法律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说明我国已经承认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并规定电子合同形式为书面形式。这种规定虽很简单,但对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却是意义深远。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96年12月通过的《电子商业示范法》第6条中写明:“如果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包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并且在第11条中规定:“就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文的手段表示。如使用了一项数据电文来订立合同,则不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而否定该合同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17]
美国的《统一电子交易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18]
以上这些法律文件实际上已经承认了电子合同,并且赋予其与传统合同形式相同的法律效力。
(二)电子合同的生效问题-生效时间及地点
在电子商务中,经营者可以通过网页向公众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这种行为属于要约邀请,用户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者发出要约[19],经营者可以回复作出承诺[20].这样一个电子合同就形成了。
1、要约与承诺生效时间
我国《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这一规定有利于明确要约与承诺的生效时间,便于交易双方明确权责。
2、合同生效地点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这一规定明确了合同成立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利于确定法院的管辖。
《电子商业示范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法律文件的这些规定,实际上便是对电子通讯记录的法律效力的确认。
但是,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许多传统商务中的问题更加突出。例如,在合同生效时间问题上,英美法系采用发送主义,而大陆法系采用到达主义。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交易全球化趋势更加明显,这类问题也就越发突出了。如何解决此类问题,还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
(三)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在电子合同中,合同的完整性和保密性主要是通过电子签名来实现的。很多国家在法律上都承认了电子签名的效力。美国的《统一电子交易法》中规定:(a)一个记录或签名的效力或可执行性不得仅因其为电子形式而被否认;(b)一个合同的效力或可执行性不得仅因合同的成立中用了电子记录而被否认;(c)如果某一法律要求记录为书面形式,则电子记录即满足了该法的要求;(d)如果某一法律要求有签名,则电子签名即满足了该法律的要求。[21]
上述规定从法律上承认了电子签名的效力,有利于加强电子商务的安全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四)电子记录的证据力问题
与传统合同不同,电子合同的证据是电子化的,容易被伪造和篡改,而且很难发现改动的痕迹。因此,电子合同的证据力在传统证据规则中,是受到限制的。
针对这个情况,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电子商业示范法》第9条中规定:对于以数据电文为形式的信息,应给予应有的证据力。在评估一项数据电文的证据力时,应考虑到生成、储存或传递该数据电文的办法的可靠性,保持信息完整性的办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端人的办法,以及任何其他相关因素。[22]
这一规定既考虑到了电子记录自身的特点,又赋予了其应有的证据力,是对传统证据规则的突破,有利于电子商务的安全运营。
五、加强我国电子商务安全的思考
资源共享、快速、便捷是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原因;而这种开放性也带来了电子商务最大的问题,资源共享的开放性使电子商务在安全方面先天不足。
而安全和保密恰恰是电子商务发展的一项基本要求。目前,一些国际组织已先后制订了一些规定,来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性,美国等发达国家也制订了一些这方面的规则。[23]
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专门规定。
另外,我国商家的商业信誉远远不够,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中,人们对安全性更是普遍存有疑虑。这已经成为阻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如何保障我国的电子商务安全运营,已经成为关系到我国未来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对此,笔者认为应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1,对电子商务进行专门立法。
电子商务是一个新生事物,很多方面不同于传统商务,与传统的法律规范体系也存在着诸多的不相容之处,而且,传统的法律规范体系中还有许多电子商务方面的空白。这一情况已经在实践中引起了不少的问题。台湾就有这方面的案例[24].
我国的电子商务是近年才发展起来的,目前规范电子商务的相关的法律法规极为有限。在法律的层次上,只有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相关问题作了简单规定。例如,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增加了关于计算机犯罪的条文,1999年通过的《合同法》对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生效时间地点等作了规定。但是,这种规定太过简单,远远不能满足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例如,对于电子认证的效力、虚假电子认证等重要的问题,我国法律还没有规定,这已经成为阻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问题。
因此,我国应大力加强电子商务法制化建设,制订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电子合同法律关系、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网上知识产权的保护、电子支付等问题进行专门规定,使之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在刑法中,对电子商务领域的犯罪进行规定。从而在法律上,为电子商务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2,建设我国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体系。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是电子商务中的重要部门,其担负着维护电子交易安全的责任。因此,要完善我国的电子商务安全运营,必须建立我国的电子商务认证体系。
在目前存在的三种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模式中,当事人自由约定的电子商务认证体系不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电子商务刚刚发展起来,不完善的地方很多,很多普通的消费者对电子商务还不很了解,根本无法在自由约定时,提出对自己有利的条件。而且,在交易双方的力量对比悬殊的情况下,弱势一方很难通过谈判来取得公平的结果。再进一步说,这种模式的认证结果通用性很差,不适合我国刚起步的电子商务的发展。
政府主导的电子商务认证体系,政府可以对认证中的许多问题作出详细规定,并且认证结果通用性强。但是,这种方式行政色彩过浓,不利于电子商务按照商业规律自主发展。
因此,目前来看,行业协会主导的电子商务认证体系是更适合我国国情的一种选择。行业协会更了解认证机构的运作,更能有效的对其进行监管。这种认证体系,把电子商务的商业发展的自主性、安全性要求与认证机构的行业特点有效地结合起来。
作为认证机构的指导机构,认证机构行业协会有权对认证的效力进行规定,并且有权规定认证机构的行业准则,对各个认证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行业规则的行为进行制裁和处罚。
近年来,我国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发展很快。1999年3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组织12家商业银行共建金融认证中心系统;1999年8月,我国首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商务安全认证系统通过了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和信息产业部组织的技术鉴定。[25]
但另一方面,我国的电子商务认证系统还远不成熟,仍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我们必须对此给予充分的重视,以便为电子商务的安全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3,大力推进电子签名等技术的发展,从技术上为电子商务提供安全保障。
电子商务的产生、发展是科技发展的结果,其安全运营也要依靠技术给予的保障。因此,为加强电子商务的安全性,我们必须大力推进科技的发展,使技术满足电子商务的安全运营要求。在电子商务中广泛使用的电子签名,就涉及许多复杂的技术问题。为使电子签名具有与传统签名相同的法律效力,我们必须使电子签名具有像手写签名那样的独特性。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技术发展才能实现。
目前,解决电子签名效力的途径主要有:(1)修改法律或者进行法律解释,使签名涵盖电子签名。但对于何种电子签名才具有法律效力,立法要兼顾技术中立、开放与安全,使之适应技术发展的需要;(2)电子商务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电子签名方法及效力;(3)依靠技术进步,这是最根本的方法。技术安全、成本低廉的电子签名方式是电子商务安全的有力保障。
4,加强国际合作,与国际接轨。
电子商务的一个特点就是无国界,可以全球交易。适应这一特点,我们必须加强国际合作。在立法上,我们必须考虑到国内法律、国际条约与行业惯例,使我们将来的《电子商务法》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
在技术上,我们也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推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另外,我们还要积极地参加有关的国际会议,了解电子商务发展的最新国际动态,努力与国际接轨。同时,我们也要通过国际合作,来积极维护我们的国家利益。
结语:
我国的电子商务近年来发展很快,但是有关的安全保障还未建立起来。这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障碍。
为此,我们必须加快建设有关的电子商务安全系统。这将是一个综合性的、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具体而言,我们要从法律上承认电子通讯记录的效力,给电子商务以法律保障;我们要加强对电子签名等的研究,给电子商务以技术保障;我们还要尽快建立电子商务认证体系,给电子商务以组织保障。而且,针对电子商务无国界的特点,我们还应该加强国际合作,使电子商务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惟有如此,我们才能顺应时代潮流,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也惟有如此,我们才能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参与到国际竞争中去,并进而赢得竞争的优势。
参考文献:
一、著作类:
1高媛、欧阳志明、石晓军编著:《电子商务》,企业管理出版社,1999年版。
2包晓闻、张海堂编著:《电子商务-21世纪,世界商务发展的潮流》,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3周忠海主编:《电子商务法导论》,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张楚著:《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阚凯力、张楚主编:《外国电子商务法》,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6DavidJohnston、SunnyHanda、CharlesMorgan:《在线游戏规则》,新华出版社。
二、论文类:
1赵廷光、皮勇:《电子商务安全的几点刑法对策》,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6期。
2张楚:《美国电子商务法评析》,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2期。
3张松涛:《浅析电子合同(EDI)的相关法律问题》,载《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
4薛虹:《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载《法律适用》,2000年第7期。
5蒋建平、杨毅:《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载《律师世界》,1999年第11期。
6庞淑萍:《我国新〈合同法〉中有关电子合同的若干问题》,载《商业经济研究》,1999年第11期。
7沈根荣:《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发展进程及特点》,载《国际商务研究》,2000年第2期。
8蒋坡:《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内核》,载《法学》,2000年第12期。
9蒋坡、刘满达、薛虹、邵景春等:《电子商务法律制度专题探讨》,载《法学》,2000年第12期。
10汪玉:《浅谈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4期。
11李晓安:《亟待建立电子商务法律体制》,载《法学杂志》,2000年第2期。
12赵廷光、皮勇:《电子商务与计算机犯罪》,载《法学杂志》,2000年第2期。
13单文华:《电子贸易的法律问题》,载《民商法论丛》第10卷。
14孙晨整理:《软体产业在Internet上的管理》,载《智慧财产权管理》,2000年第12期,台湾。
15郭佳玫:《OECD提倡对于线上替代争端解决机制》,载《科技法律透析》,2001年第1期,台湾。
16冯震宇:《论网路电子商务发展与相关法律问题》,载《月旦法学》,第37期,台湾。
17StatesMoveCloserOnUniformSoftwareSignatureLaws,E-Commerce,March2000。
18StefaniaR.Geraci,U.S.-EU‘SafeHarbor’GoesIntoEffect,E-Commerce,November2000。
19homasC.VinjeandDieterPaemen,THEEUROPEANUNION‘SELECTRONICCOMMERCEDIRECTIVE:NEWRULESONON-LINEADVERTISING,E-CONTRACTING,ISPLIABILITY,ANDDISPUTERESOLUTION.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Report248(vol.14)。
20Gov‘tToSpeedUpDevelopmentOfE-Commerce,EconomicReport,January2000。
注释:
[1]引自:周忠海主编《电子商务法导论》,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P3。
[2]由于电子商务是一个新生事物,所以目前国际社会对什么是电子商务以及相关的概念(例如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电子认证等)并未达成共识,甚至存在相当大的分歧。
[3]See.WORKPROGRAMMEONELECTRONICCOMMERCE,WTO,WT/L274,30SEPTEMBER1998。
[4]参考/publications/pol-brief/9701-pol.htm转引自:周忠海主编《电子商务法导论》,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P5。
[5]参考:蒋坡,《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内核》,《法学》2000年第12期,P31。
[6]目前,电子商务广泛借助Internet平台以实现资源共享和高效率。而Internet安全性的先天不足必然会殃及电子商务中的数据电文。计算机信息安全专家认为Internet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主要有:
1、Internet的无主控、开放性使得“黑客”时时潜网电脑,窃取机密数据;破坏数据致系统瘫痪;使机器功能不能正常发挥。
2、Internet的数据传送所基于的TCP/IP通信协议缺乏数据防窃取的安全措施。
3、Internet通信业务常使用的UNIX操作系统安全性脆弱,加之在应用层开发的多数信息访问协议使用的访问控制鉴别机制薄弱,反复使用的用户标识符(ID口令)方便了攻击者的破坏活动。
4、在计算机网络上传输、存储、处理的电子信息,还没有像传统的邮件通信那样进行信封保护,签字盖章。信息的来源,去向是否真实,内容是否被人改动,不该泄漏的信息是否被泄漏了,这一切在应用层支持服务的协议中还是凭着君子协定来维持。
[7]See.ECETrade/Wp4/GE2/R102.转引自单文华:《电子贸易的法律问题》,《民商法论丛》第10卷P34。
[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9]引自:薛虹《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法律适用》2000年第7期。
[10]参考:DavidJohnston,SunnyHanda,CharlesMorgan《在线游戏规则》,新华出版社,P107。
[11]cf.HansB.Thomsen&BernardS.Wheble,TradingwithEDI-TheLegalIssues,IBCFinancialBooksLtd,1989,P19,转引自《电子贸易的法律问题》,《民商法论丛》第10卷。
[12]引自:周忠海主编《电子商务法导论》,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P57。
[13]这里的认证机构,英文为“Certificationauthority”,其法律定义,联合国贸法会在《统一电子签名法规则(草案1999年2月稿)》第一条定义中规定:“认证机构,是指任何人或实体,在其营业中从事以数字签名为目的,而颁发与加密密钥相关的身份证书。该定义受任何要求认证机构须取得许可,或认可,或以一定的方式进行营业的有效法的限制”。新加坡在其《电子交易法》第二条中规定:“认证机构是指颁发数字证书的人或组织”。-引自:周忠海主编《电子商务法导论》,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P71。
[14]引自:赵廷光、皮勇,《电子商务安全的几点刑法对策》,《法商研究》2000年第6期。
[15]参考:张楚,《美国电子商务法评析》,《法律科学》2000年第2期。
[16]指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7]引自:阚凯力、张楚主编,《外国电子商务法》,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P266—268。
[18]“AnumberofstatelegislatureshaverecentlyintroducedversionsoftheuniformElectronicTransactionsAct(UETA)。AnotherNCCUSL(theNationalConferenceofCommissionsonUniformStateLaws)—drafteduniformlawthatwouldgoverntheuseofelectronicsignatures,UETAassertsthat”anelectronicrecordorsignaturemaynotbedeniedlegaleffectorenforceabilitysolelybecauseitisinelectronicform“,furthermore”ifalawrequiresarecordtobeinwriting,anelectronicrecordsatisfiesthelaw.“—see.”StatesMoveCloserOnUniformSoftware,SignatureLaws“,E-COMMERCE,March2000,P9。
[19]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条。
[20]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条。
[21]引自:阚凯力、张楚主编,《外国电子商务法》,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P19。
[22]引自:阚凯力、张楚主编,《外国电子商务法》,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P267。
[23]国际商会于1997年制订了《电传交换贸易数据统一行为的守则》,联合国贸法会1996年制订了《电子商务示范法》,OECD等也制订了相应的一些规则。-参考:沈根荣《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发展进程及特点》,《国际商务研究》2000年第2期。
[24]“台湾家乐福公司的名称(carrefour)被弈昕电脑公司登记作为其使用网域名称。公平会后来判定该公司违反公交法第24条,因使‘家乐福公司不能使用原拥有(carrefour)为网域名称,进而丧失以消费者原来熟悉之名称进入网路争取交易之机会’。”
“一般域名的争议,多是在商标法的部分,但现在的商标法并未提及网际网路,目前只有公平会可以填补法律上的漏洞。”-引自:孙晨整理《软体产业在INTERNET上的管理》,《智慧财产权管理》,台湾,2000年第12期
对电子合同的理解篇2
电子商务是指以网络信息技术为依托,通过互联网实现商品交换的经济贸易活动,是商务活动的电子化、网络化的过程。电子商务分为广义的电子商务和狭义的电子商务,广义的电子商务是指通过电子手段进行商业事务活动,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等电子工具,实现公司内部、客户、合作伙伴之间的信息交流,促进企业业务流程电子化,提高企业的生产、库存以及资金的流通效率。狭义的电子商务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等电子工具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商务贸易活动。电子商务涉及的学科较多,包括心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消费行为学以及计算机网路技术。高校在培养电子商务人才的过程中应注重其综合性的培养,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在线实训主要是借助网络提供的免费资源,通过互联网让学生进行实际的操作,以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从而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传统的电子商务实训模式中,情境过于脱离现实,实效性差、教学情景过于抽象不利于学生实际能力的培养。在线实训模式主要通过现在流行的淘宝、京东、易趣等网上交易平台提供的免费资源,让学生进行实际的操作,真正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从而提高学生的专业知识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
二、在线实训教学模式在电子商务教学中的重要性
随着高校教育体制的改革,以及高校电子商务教学的实践,在电子商务教学的过程中科学地将理论知识与技能实践相结合可以有效地实现学生理论知识向专业技能的迁移,有助于学生运用专业的知识解决实际的问题。由于电子商务依赖于互联网,而互联网上的信息传播速度较快,学生可以借鉴网络上的成功案例,增强自身的专业知识,同时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推动电子商务及教学技术的进步,为电子商务教学模式的改进提供了大力的支持。首先,在线实训教学模式相比传统的教学模式更具时效性,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电子商务的理论知识,将原本枯燥的理论知识进行还原,增加学生对专业知识的理解,增强学生运用专业知识的能力,同时可以开阔学生的眼界,激发学生的思维,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其次,通过在线实训可以使学生了解电子商务活动的规律以及在商业中运用的过程,有利于学生发现电子商务的经营模式、营销方式、管理模式以及宣传方式中存在的问题,增强学生对电子商务运行过程的感受,提高学生对电子商务原理和过程的理解。同时,学生通过一定的实践,可以培养对电子商务的兴趣,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使学生主动地学习。再次,在线实践通过学生亲自在网上买卖东西、产品信息的检索、借助即时通讯平台在线谈判、利用网上银行进行资金结算、物流配送以及信息的查询等实际操作的过程,提高学生的实操能力,提高学生与客户沟通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在线实训借助于网络的即时性可以使学生及时地了解国内外的电子商务信息,开阔学生的视野,扩大知识领域,有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此外,学生可以通过在线实训开设网店等,为学生提供一定的经济来源,使学生将学到的知识真正地应用到生活中,为学生的创业提供支持。学生在开设网店过程中能够学到知识,掌握一些基本能力,丰富学生的经验,为学生就业增加筹码。
三、在线实训教学模式在电子商务教学中的应用
(一)商务信息检索与利用的实训
电子商务的实现依托于互联网,利用互联网搜索引擎可以准确、及时地获得所需要的信息,也是电子商务专业学生所必备的基本技能。在教学的过程中要求学生通过国内常用的百度、谷歌等搜索引擎或者阿里巴巴、中国商品交易中心、慧聪网等BtoB网站或者网上黄页进行商务信息的检索,并学会整理所收集到的商务信息,同时学会利用论坛或BtoB网站相应的商务信息。通过商务信息检索与利用的在线实训,可以提高学生商务信息的收集能力、分析能力、写作能力。
(二)BtoB电子商务实训
BtoB电子商务是目前企业之间进行经济贸易的主要模式,企业之间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服务和信息的交换、公司产品的采购、合同的网上签订、电子资金的调拨以及各种电子单据的传递等商务活动。现在我国的一部分BtoB网站提供免费的资源,可以让学生在这类的BtoB网站,如阿里巴巴、慧聪网等,申请免费建立一个虚拟的公司,并在自己的店铺进行商品信息的、客户的需找、与客户进行洽谈、寻找合作伙伴、相关商品信息的传递、合同的签订、在线支付等,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培养学生运用这些免费资源的能力。在线BtoB实训,可以使学生了解电子商务的全部过程,实现所学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的结合,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三)BtoC电子商务实训
BtoC电子商务主要是企业与消费者进行经济贸易的电子商务活动,这种电子商务活动借助互联网技术实现产品的在线销售,一般是零售商品的贸易活动,如食品、书籍、电子产品、家用百货等。在实训的过程中让学生在淘宝、京东、亚马逊等网上购物商店进行商品的购买,在这个过程中学生可以亲身体验网上购物,了解网上购物的流程、支付方法、物流配送流程等,同时让学生积极地与店铺进行交流,了解网上商店的结构、经营模式。在线的BtoC网上购物实训,可以使学生充分了解网上店铺与消费者进行贸易活动的流程,理解电子商务的原理,使学到的专业知识更加牢固。
(四)电子支付和网上银行实训
电子支付是指交易的当事人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数据的形式进行货币的支付活动的过程。网上银行主要是指银行通过互联网使客户进行相关银行业务的处理,网上银行实现了银行业务的网络化,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安全的实时银行服务。在对学生进行电子支付和网上银行在线实训的时候,可先使学生在相应的银行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然后让学生自行通过互联网进行网上银行的业务的办理,如转账、支付与销户。对于企业网上银行可以通过教师的演示、讲解使学生了解企业网上银行的操作过程。
(五)电子商务网站网页设计实训
对电子合同的理解篇3
【关键词】高中物理带电粒子复合场中的运动问题分析
【中图分类号】G633.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089(2014)02-0242-01
带电粒子在复合场中的运动问题是我们在高中物理教学中的重要课题,同时也是学生掌握过程中最为困难的主要教学内容之一。很多时候学生对于定理的运用过程以及问题条件的思考并不全面,所以会导致教学内容的掌握存在一定的漏洞和缺陷。
一、带电粒子在复合场中的运动问题在高中物理教学中的重要性
带电粒子在复合场中的运动问题是我们高三物理“电和磁”的重要教学部分,同时也是在教学中会经常出现问题的主要教学部分之一。在进行对“带电粒子在复合场中的运动问题”解决的教学过程中对于学生自身的能力也是一个重要的培养过程,首先是对于学生是对学生空间想象能力的培养,其次也对于学生物理过程的分析能力也能够进行不断的提高,对于学生学习水平和思维能力的培养都会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解决带电粒子在复合场中的运动问题的关键
1.必须要弄清物理情境
在进行带电粒子在复合场中的运动问题解决过程中首先在头脑中应该建立客观事物在进行运动中的整个过程所在。比如说“曲线运动”,在教学过程中先假设两个带电小球在进行碰撞之前带点情况不发生改变,并且始终能够保持在一个平面内,那么其中一个小球所受的重力与电场力始终平衡,而碰撞后一个小球做匀速圆周运动,由牛顿第二定律就能够得出F=kma这个关系式。从而这一运动问题解决过程中就会有一个明显的解题思路。
2.应对物理知识有全面深入的理解
在对于带电粒子在复合场中的运动问题解决的过程中,我们首先应该对其相关的物理知识进行全方位的了解过程。比如说洛伦兹力、电场力以及重力做功等等,这些都需要我们进行充分的掌握。在对于洛伦兹力的掌握过程中,我们首先应该注意到洛伦兹力的方向永远都与速度垂直,并且并不做功,重力和电场力做功与路径之间并没有关系,只是受到初始位置以及末尾位置来决定的,当重力和电场力做功不为0时粒子的动能才会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从而洛伦兹力也会随着速率的变化从而发生变化。
3.熟练掌握运动数学知识是在顺利解决物理问题的有效辅助手段
在进行高中物理带电粒子在复合场中的运动问题的解决过程中,我们还应该重视到的一个问题就是数学知识的掌握过程应该得到我们充分的重视。在进行这些问题的解决过程中会运动很多数学知识,比如说抛物线、圆弧等等。学生之友对这些知识点能够得到充分的理解,那么学生在一定程度上才能够将知识点进行不断地串联,使得问题的解决过程更加简单顺利。
4.了解力和运动的观点所在
首先我们在对于力和运动的观点的了解过程中,对于惯性定律应该有一定的认识程度,其主要观点就是物体在不受到外力的情况下,保持静止或匀速运动。其次还应该正确认识到力改变物体运动F=Ma这一公式的重要性所在。对于力和运动的方向而言我们则应该让学生对作用力与反作用力等大反向这一观点进行充分的掌握过程。
5.复合场的叠加与并存
复合场指的是多种场叠加在一起重力场和电场叠加,或者重力场和磁场,还有磁场和电场叠加等等。例如空间中存在竖直向上的匀强电场E和水平向里的匀强磁场B四个带电情况相同的小球在正交场中M静止N向右水平直线运动P向左水平直线运动Q在竖直面内做匀速圆周运动求四个小球的带电种类以及比较四个小球的质量大小关系。在解题过程中我们由小球M静止可知其所受电场力与重力等大反向即电场力受力方向向上与电场方向一致所以四个小球带正点。小球M受力平衡有Eq=mMg小球N向右水平直线运动由左手定则可知洛伦兹力竖直向下有Eq=mNg+qvB小球P向右水平直线运动由左手定则可知洛伦兹力竖直向上有Eq+qvB=mpg小球Q在竖直面内做匀速圆周运动所以必有电场力与重力平衡有Eq=mQg由以上各式可得小球的质量关系为mp>mM>mQ>mN。
三、带电粒子在复合场中运动的处理方法
1.正确分析带电粒子的受力及运动特征是解决问题的前提
在进行对带电粒子在复合场中运动问题的解决过程中,我们首先应该认识到的一点就是对于带电粒子的受力情况以及运动特征进行正确的分析过程。充分考虑到带电粒子在复合场中受到什么力,其方向所在,并且带电粒子所受到的合外力是什么同时最初是的运动状态是怎样的,这些都是我们进行问题解决过程中的主要环节所在。对于带电粒子在复合电场合外力为零的时候所做的运动则是匀速运动,其合外力要是变力的话那么运动的方向则是与速度方向不会存在与一条直线上,其运动轨迹不是圆弧也不会是抛物线。
2.灵活选用力学规律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在对于带电粒子在复合场中进行匀速运动时,我们则应该对其平衡条件进行方程式的列举并进行求解,而进行匀速运动的过程中我们在是要根据牛顿第二定律以及平衡条件进行相互的串联来进行对方程式的建立与求解过程,然而对于带电粒子在复合电场中做非匀速曲线运动过程中我们其解决过程应该是动能定理以及能量守恒定律来进行相关的解决。
3.利用功和能或冲量、动量的观点
在进行对带电粒子在复合场中的运动问题解决过程中,我们则应该充分利用利用功和能或冲量、动量之间存在的关系进行解决。比如说洛伦兹力的方向与运动方向相互垂直,那么很多时候带电粒子在复合场中的运动轨迹则是任意曲线,我们则是要根据场力做功的特点进行思考,在这类问题的处理过程中往往我们会选用动能定理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的主要方式。
4.认真分析运动过程的细节,充分挖掘题中的隐含条件
在对于带电粒子在复合场中的运动问题的解决与讲解过程中,我们在教学过程中应该让学生注意过程中力和运动的相互制约关系,形成清晰的物理情景,全面整体地把握问题的实质,把物理模型转化为数学模型,提高综合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以上就是笔者在对于《带电粒子在复合场中的运动问题》进行的相关研究与探索过程,将解决问题的关键点与方法与我们广大教师们进行分享。在本文的研究中还存在观点的不足,希望能够得到广大学者与教师们的积极意见与建议。
参考文献:
对电子合同的理解篇4
“电子商务概论”课程的实验教学主要在实验课堂中进行,教师在课堂上不仅要授课,还承担着课堂管理职责。课堂管理体现在课堂考勤管理和课堂秩序管理两个方面。笔者将经贸实验教学中心通过校企结合的方式,与企业共同研制开发的“指纹识别自动上机综合管理系统”应用到“电子商务概论”课程实验教学课堂管理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1)考勤管理。学生在实验室刷指纹登录计算机,通过教师机客户端,教师可随时方便地登录系统,查询学生的考勤情况,以便捷的查询方式统计记录学生迟到、早退、缺课情况,有效地减轻了授课教师的课堂管理工作量,同时也有效地避免了学生带签到现象。图1显示了利用指纹识别技术形成的出勤情况统计分析表。(2)课堂过程管理。从图1可以看出,指纹识别自动上机综合管理系统记录了学生所在的机位。应用指纹识别自动上机综合管理系统不仅可以掌握学生的出勤情况,同时还可以准确记录每个学生上机实验的时间和查看其上机的内容。在实验教学课堂讲授时,教师启动实验室安装的“凌极教学系统”,统一操作计算机,利于学生集中听讲;在学生做实验时,通过“凌极教学系统”和指纹管理系统的结合,可实时地了解学生实验的情况,把积极主动的“走动式”管理与教师端动态监控管理相结合,及时掌握课堂实验教学的情况,加强实验教学课堂管理,提高实验课堂的教学效果。
二、实验教学内容立体化
实验教学的内容包括学生理论知识和应用知识的学习。通过实验教学,可以让学生从感性上加深对所学理论知识的理解,使学生掌握电子商务相关原理,理解电子商务系统的运作过程,用实践的形式来巩固所学知识、深刻理解知识和综合运用知识,通过在“做中学”全面掌握电子商务基本知识和技能,获得融知识性和实践性为一体的学习过程。
1.基于互联网资源进行实验教学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电子交易方式,以Internet作为主要运作平台,因此“电子商务概论”教学自然也要以互联网作为最基本的教学手段,实验教学更是如此。在课程的实验教学中,教师布置实验任务,让学生浏览Internet上真实的B2C、B2B、C2C电子商务网站,分析各家网站的功能、特点和盈利模式,比较各类网站的异同,形成实验报告。将电子商务安全、网上支付、电子商务物流、网络营销等理论知识的学习贯穿于实验教学中,充分利用互联网资源,引导学生在实践中学习,在真实的电子商务世界中学习。还可以让学生从他们比较熟悉的电子商务平台入手,从了解到掌握,从网上购物到建立自己的网上商店,实现真实的网络经营。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2.运用电子商务模拟软件开展实验教学
基于互联网进行实验教学,能在一种完全真实的环境下操作,但是操作范围有限,只能处在前台,只能以买家的身份进行交易,不能以企业的身份进行后台的一系列管理与运作。实验室模拟软件则解决了这一问题。随着理论教学内容的深入,学生对电子商务的运作过程有了初步的了解,通过模拟型实验,可以使学生全面地体验电子商务的交易环境,提高对知识的应用能力。在“电子商务概论”课程的实验教学中应用了《电子商务师实验室》模拟软件,软件包括了B2C、B2B、C2C电子商务交易模式的业务流程、数字证书、网上银行的使用以及网络营销等内容,涵盖了电子商务不同的应用形式。在课程中讲授的电子商务的B2C、B2B、C2C模式、数字证书、网上支付、网络营销等内容,在《电子商务仿真模拟实验室》中都有对应模块的模拟操作。从前台的网上购物,到后台的生产管理、销售管理、库存管理、财务管理以及物流配送,从网上拍卖、网上询价报价、网上洽谈到网上招投标,学生在各种交易模式中扮演着不同角色,共同参与一个系统的运行操作,完成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从而熟悉电子商务的基本业务流程,加深对电子商务运作过程的理解,对电子商务中资金流、信息流、物流的一体化运作流程及其技术管理等都有了深刻的认识,实验内容与理论教学内容结合,促进了电子商务理论知识的掌握。实践证明,在实验中应用过的理论知识,学生理解的比较透彻,记得比较牢固,同时也能够灵活应用所学的知识。
3.在实践中学习,培养创新意识
随着网民和手机用户人数的增加,在互联网和移动网络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电子商务的交易额正在快速增长,网络购物已成为中国商业流通的新的增长点。学生网购群体越来越庞大,许多学生加入了网购的行列。利用网络论坛,让学生交流网络购物的经验和体会,将所学的电子商务理论融于其中,学会在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还有的学生在淘宝网上开了店铺,则请他们介绍网络营销的策略、经营店铺的方法,在实际应用中提高创新意识,提高其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拓宽了学生创新思维的空间,培养了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由学生撰写的电子商务网站策划书获得了“启明星”第四届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奖项。
4.实验教学与职业资格证书结合,学以致用
“电子商务概论”课程实验教学中采用的《电子商务师实验室》模拟软件同时也是“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资格认证中使用的技能操作软件。将课程教学与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考证有机地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式,引入“双证书”教育的培养模式,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几年来,相继有许多学生在学完“电子商务概论”课程后,考取了国家职业资格电子商务师三级证书。
三、考核方式
立体化考核是“电子商务概论”实验教学中的关键环节,通过考核既可以了解学生的学习效果,也可以检验实验教学的成效。考核方式立体化是指采用多种形式进行考核,包括对学生上机考试成绩、小测验成绩、课堂练习成绩、实验报告评价、学习表现、平时出勤情况等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科学严格的考核可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课堂实验教学的质量。
四、结束语
对电子合同的理解篇5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律机制;构建
一、前言
乍看“非典”时期中国电子商务的表现,不禁令世人瞩目。一夜之间,电子商务的概念深入至人民大众之中,各年龄阶段、各层次的人们几乎零距离地感受了电子商务对工作、学习、生活、娱乐等带来的便利,足不出户通过网络实现购物、上学、娱乐、甚至在家办公已成为21世纪人类新生活。在这信息化的21世纪人类新生活里,电子商务作为连接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在为消费者的日常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企业带来了创新发展的大好机遇。然而,随着社会生活的信息化、网络的普遍,电子商务行业竞争不断,愈发激烈,虚假广告、税收“漏斗”、交易脱节、网络诈骗、权属纠纷……泛滥成灾,亟待解决。而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电子商务必将扰乱我们的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目前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特别是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更是少之又少,旧的法律已不能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新的法律未出台前容易造成混乱。因此,此形势下,构建相应的法律机制甚为重要,我们要下大力气争取制定更加完善的电子商务发展政策框架,进一步建立切合实际而有效的电子商务信用机制、合同管理机制、法律监督机制及相关的配套机制,综合运用,逐步组建统一完整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为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二、电子商务发展的优势及存在的弊端
电子商务是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商务活动,它包括生产、流通、分配、交换和消费等环节中连接生产和消费的所有活动电子信息化处理。通过Internet进行的交易和商务活动,通过增值网络(Value-addednetwork)进行的电子交易和服务,通过连接企业或机构的计算机网络发生的交易和服务,都是电子商务活动的运行方式①。现阶段,发展电子商务,有利也有弊。
(一)电子商务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所起的重大作用及优势
众所周知,随着网络技术、通信技术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在加速经济发展步伐、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和世界经济高效化、节约化和协调化、提高人们生活水平方面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同时电子商务与传统商业模式相比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对企业来说,电子商务减少了经济活动的中间层,缩短了相互作用和影响的时间滞差,加快了经济主体对市场的反应能力,使信息传递效率明显提高,市场竞争力随之显著增强。对于个体消费者来说,在电子商务模式下,人们的工作时间更具弹性,工作场合不受限制,学习和生活可以通过网上完成一系列的学习任务和购物、获取咨询信息,提高生活质数。具体来说,电子商务具有下列优势②[2]:
1.电子商务面向大量交易处理业务,极度节约商务成本,尤其节约商务沟通和非实物交易的成本;可以创造丰富的、多种形式的的附加收入。
2.电子商务能够使商家和企业既有效又经济地面向全世界的新市场,使商家和企业通过网上销售“卖”向全世界,能够使顾客和消费者足不出户“买”遍全世界。
3.电子商务能够使商家和企业为不同的顾客群提供多层的目录搜索能力,提供丰富的产品特性说明和描述,使顾客方便、快捷地查找到所需商品。
4.电子商务可以提供在线客户服务,实现在线销售,在线购物和在线支付,创建新型的购销关系。
5.通过电子商务商家和企业在网络上可以广泛传播自己公司的独特形象,在因特网上展示自己商家和企业的形象,创建品牌。
6.在电子商务活动中,采用功能强大、管理方便容易的电子商务技术,可以创建多种形式的虚拟超市、虚拟商店、虚拟交易柜台和虚拟商品货架。
7.通过电子商务,能够与业务伙伴保持密切联系。通过改善合作关系,提高商务效率,企业竞争力自然得到提高。
8.通过电子商务,可以在因特网上重新部署业务和开展服务,从而能够更好地向顾客提供及时的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顾客可以随时得到他们所需要的信息,而商家和企业可以节省大量应答的服务费用,大幅度降低服务成本。
9.通过电子商务,可以促进商家和企业内部之间的信息交流、内部与外部的信息交流、促进商家和企业内部以及内部与外部的协同工作等,及时得到各种信息,保证商家和企业决策的科学性和及时性。
10.通过电子商务,实现网上支付,为购物付款节省时间和精力。
11.通过电子商务,可以实现网上贸易和网上销售,对有关各种电子产品、软件商品,可以实现网上交货等。
12.通过电子商务,可带动一大批新兴产业的发展,如:信息产业,知识产业和教育事业等;有利于国家对各产业实行宏观调控。
(二)电子商务存在的弊端和阻碍
传统的商业模式虽不及电子商务所具的优势,但并不代表电子商务的存在是完美无瑕的,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种种弊端,发展过程中也遇到种种阻碍。例如,国内网络银行业曾经昙花一现,后却步入长时间的低谷,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客户、特别是优质客户并不充分具备网络业务知识,而且相当多的客户对于电子商务的安全性存在担忧[2],毕竟电子商务是一个新兴的行业,在交易安全上难于认定,政策与法律环境不够理想。当前从法律、经济的角度上来分析,电子商务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弊端和阻碍:
1.电子商务安全信用系统存在缺陷。由于电子数据具有无形化的特征,电子商务的运作,涉及多方面的安全问题,如资金安全、信息安全、货物安全、商业秘密等,这就要求电子商务比传统的有纸贸易更安全、更可靠。而目前,网上安全技术及其认证机制均不完善,如电子商务合同的应用和有效性认证、交付商品的质量保证、网上支付的安全认证体系还不够完善,特别是缺少一定的法律约束,以至于普通消费者对电子商务持观望态度。
2.超越现实太多,在没有效益产出的广告上投钱太多。传统的商城是空间存在的,其初期巨额建设投入可能只是资金的转移,并随商城的地理位置和经营状况而增值,因此,传统商场的市场推广即广告投入在其运营成本中实际是很低的。而电子商务网站的广告费用可确实是现金损失,如果花了几千万元但没有效果的话,这些资金可就真的打了水漂了。这对于广告费用的投入者来说,其利益无疑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而为商家获取暴利,从而容易引致显失公平。
3.网络运行质量差,技术还有待改进。网络技术、网络管理、信息内容、技术标准、安全和保密等各方面建设均与电子商务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制约了信息的普及和应用,在运行质量上自然得不到保证。
4.观念问题。许多企业面对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仍持观望态度,只想做信息的使用者,而非提供者,对电子商务的概念、范围和实现方式等不甚明确;消费者却受制于传统消费观念的约束,对网上销售的商品没有更深的认识,甚至不予接受。
5.法律规范不健全。钻法律空子的行为屡次发生,甚至演变为网络犯罪
6.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最多的是知识产权问题。在网络传输的电子商务中,已涉及版权产品的无形销售,产生了版权保护的新问题;特别是已经产生了,在网上的商标及其商业标识保护、商誉保护、商品化形象保护等与传统保护根本不同的新问题[3]。由于我国著作权法中,对作品的数字化、作品的网络传播都没有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使得在网络环境下对作品的主体和客体的认定发生了变化,容易引发纠纷,即使发生纠纷,也没有有效的法律规范加入调整和解决,因此,总体上说,法律对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够。
7.专业立法不完善。对产品的性质、服务的定性缺少专门的立法予以规范,以至于认定模糊,容易引起争端。
8.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致使税务管理部门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管对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电子商务行为,出现了税收管理真空和缺位,导致应征的税款白白流失。从理论上分析,从互联网上流失电子商务的税收主要有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电子商务影响征税有如下特点:消费者可以匿名;制造商很容易隐匿其居住地;电子消费行为很容易隐蔽;税务当局无法判定电子商务情况[4]。因此由于电子商务可以规避税收义务,大大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因此,一些企业纷纷通过上网规避税收,牟取暴利,在逃避大量税收的同时,不但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而且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财政损失。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对促进经济迅速发展确实起着不可否认的作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给企业的生产、经营日常运行带来了机遇和创收。然而,在其发展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一系列的问题而亟待解决。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及法律手段已逐步为我们所采用,由于电子商务所演变出来的法律问题甚为繁杂、明显,特别是网络侵权愈发严重,使得法律手段的普及运用迫在眉睫。因此,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构建完善而系统的法律机制势在必行。
三、电子商务立法要解决的基本问题
电子商务是网络经济的主要内容,网络经济是市场经济的一种表现形式,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法制经济。当前,构建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律机制,务必抓好立法工作,这既是前提,也是关键。所以,发展电子商务,除了需要解决技术层面上问题之外,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如何规范与商务活动有关的法律问题。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上至少有40多个国家与地区已经制定、颁布了实质意义上电子商务法。而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发展初期,不具备制定一部完整全面的《电子商务法》的成熟条件,前段时间新出台的《电子签名法》,虽然在规范电子商务的交易认证中,起了一定的调整、规范、保障作用,但尚不能完全满足其他各方面的需求。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毫无作为。我们可以首先开展立法的各项准备工作,循序渐进、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先单项后综合,先行动起来,在实践中摸索,在发展中完善,针对不同的法律问题,提出新的解决方案,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备具制定法律法规要求的,可以先制定“条例”“细则”“补充意见”等具实质性意义或建议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逐步强化电子商务立法[5]。
为更好地开展电子商务立法工作,首先,在立法过程中须遵循以下四个立法原则:
1.务实原则。务实即务必实事求是、切合实际。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因涉及部门和领域繁多,诸如经贸、工商管理、税务、银行、信息技术、文化产业、医疗卫生等,无一不与电子商务紧密关连,倘若不能对涉及的部门之间、行业之间的关系进行很好的协调和处理,必须呈现出诸多的法律问题和纠纷。因此,建议对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探讨,进而有针对性地进行相应法制建设,并做到务实立法、执法、以防患于未然。
2.保护原则。法律的作用首先在于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不受侵犯,同理,电子商务立法也应注意合理保护商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体包括:(1)现实利益的保护;(2)潜在利益的保护;(3)强调保护合法权益的同时,应重视对法律责任的追究。
3.安全原则。电子商务以其高效、快捷的特性,在各种商事交易形式中脱颖而出,必须以安全为其前提,它不仅需要技术上的安全措施,同时,也离不开法律上的安全规范。我们最为熟悉的网上支付,虽在网络交易中普遍应用,但真正使用这一服务的消费者还是极少数的,这可以归于电子认证、签名的安全保障问题[6]。我们主张从法律上明确对数据电讯效力予以承认,以消除电子商务运行方式的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以至到根据电子商务活动中现代电子技术方案应用的成熟经验,而建立起反映其特点的操作性规范,其中都贯穿了安全原则和理念。
4.强制性与任意性相结合原则。在商务交易中,向来主张交易自由。那么,在电子商务法的立法中,在注重法律规范强制性作用的同时,也要以自治原则为指导,为当事人全面表达与实现自己的意愿,预留充分的空间,并提供确实的保障。譬如以《示范法》第四条为例,就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协议变更的条款。其内在含义是:除了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外,其余条款均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制定③。其实,《示范法》中的强行规范不仅数量上很少,仅四条之多,而且其目的也仅在于消除传统法律为电子商务发展所造成的障碍,为当事人在电子商务领域里充分行使其意思自治而创造条件。换言之,《示范法》的任意性条款,从正面确定权利,以鼓励其意思自治,而强制性条款,则从反面摧毁传统法律羁绊,使法律适应电子商务活动的特征,更好的保障其自治意思的实现。
其次,进行电子商务立法,除了要遵循以上原则外,还须对立法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
一一提出和加以解决,探究整个立法过程,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1)防止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际脱轨,流于形式;
(2)防止过于条条框框、条文不清,法律调整不具可行性;
(3)防止权衡不均,过分保护一方利益而忽视另一方的利益;
(4)注重法律保障作用,建立相应的监管保障体系;
(5)防止实施过程中准备工作和配合措施不足。
那么,该如何来更有效地完善该领域的立法方法程序和立法内容呢?对此,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
1.尽快组织力量,结合电子商务的客观需要,抓重点,对现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因目前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有《刑法》、《合同法》、《著作权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中,缺少对电子合同形式和效力的有效认定,缺少对网络违法行为的有效规范和网络广告的正确规范,故可以适当增加对电子商务合同的解释条款、对网络犯罪处罚的条款,增加对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条款;在数字签名、身份认证及网络竞争内容加适当以补充、完善。
2.由于电子商务发展中往往出现如数字签名、电子支付、税收管理、安全认证、网络与信息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亟需解决的有关问题,在没有相应法律法规予以规范时,可考虑制定新法或部门规章等。
3.电子商务立法要立足中国国情,并要借鉴国外立法经验,要注意和国际接轨。
4.摆脱传统观念,注意新事物的发展趋势,适时作出变通。
2000年9月公布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正是通过专门立法来规范信息网络的发展,一定程度上约束了网络上的不正当行为。实践证明,先着手于从立法上构建电子商务法律机制,能切实有效地实现以法治“网”。
四、电子商务主要法律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一)电子商务信用机制的法律构建
基于传统的消费观念,人们对电子商务始终抱有一线观望。首先,对网上营销的产品缺少直接的接触和了解,无法亲身体验商品的性能、效应,顾客往往在买与不买之间难于取舍,以至于在此心理状态下达成的交易很可能因顾客在实际取得产品后不满而取消交易;其次,经营者为了获取利润,处心积虑,不排除通过夸大、虚假的广告宣传自己的商品,造成消费者的误解而订购,从而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再次,交易过程中双方的沟通主要是通过网络、电话、或传真方式进行,没有传统营销的直接面对面,由于信息本身存在的虚拟性,在此基础上达成的关于商品的交流信息并不可靠,可以基于一方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而使整个交易脱节;第四,电子商务中物流配送一般通过第三方来完成,买卖双方对第三方的责任往往难于确定,而无从追究责任。第五,因时间上,造成商品的价格差异,经营者因不愿亏损,而不履行交易;最后,在众多的商事交易活动中,人们在享受网上购物方便的同时,交易当事人的不诚实行为屡见不鲜,而对相应的不诚实交易行为的惩戒力度又相对不够,直至演变为网络诈骗等网络犯罪事件也不时发生。
剖析以上现象,最终权衡的因素在于电子商务中的信用弊病,也就是交易安全系数偏低,当然这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经济问题,还是一个技术问题;搁置技术上存在的不利因素,苟且从法律上、市场经济调控上对市场主体的权益保护及交易的促成来看,建立以市场主体为基础和核心的信誉机制绝非偶然。从这个角度上,电子商务企业作为市场主题和信誉载体,构建信用机制是势在必行的了。
目前我们的电子商务信用机制还不完善,处于一个刚刚起步的阶段,法律上对此的立法少之又少,且规范之间还存在着一些矛盾,各种制约法规过于分散,缺少一部完整的法规或条例加以规范;在技术上,技术保障体系尚未真正构建起来,交易的安全和自由未得到更为有效的保证,再加上传统观念的根深蒂固,决定了信用机制的构建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必须秉承“前瞻、谨慎、奏效”的信念和方向,本着“安全认证、诚实信用、实际履行”的原则,从下列几个方面来构建:
1.加强信用法制建设
当前人们对网络交易之所以抱有观望和担扰态度,是因为信用本身没有足够的基础和后盾予以保障,只有通过法律途径,进一步加强信用法制建设,信用机制才能充分发挥作用,人们的担忧才得以消除。所以关于《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市场法,都要执行好,同时强化个案信用保护。例如,消费者在通过一商务网站订购所需商品,首先对商品的质量是否合格,难免过于担扰,因此,若能在交易过程中以《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商家加以承诺或声明,那么消费者的权益将得到更好的保障,在此基础上达成的交易机率自然提高。
2.建设信用保证系统
据了解,在BtoB的电子商务环境中,交易双方从信息、交易确认到生产交付、货物验收都可能在异地进行,没有第三方的信用保证,几乎不可想象能完成交易。它需要银行、商检和商务认证中心的联合工作,才能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信用体系[7]。必须有第三方的参与才能建立起相应的信用体系,保证交易的正常进行,为交易双方提供信用保证,监督交易的执行。银行和商检是已经存在的职能机构,而商务认证中心是因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而产生的,无论是建立国家的职能机构,还是产生公证机构来扮演这个角色,都需要从理论上多加探讨。当然,建立电子商务的信用体系也离不开应用一切可能的先进技术,因此技术上的保证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
3.建立完善的电子认证体系
电子认证(ElectronicAuthentication)被认为是具有技术性的监管方式。加强和完善电子认证,有助于保证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性。我国在电子认证方面的立法上应加强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监管等方面,强化安全认证上的管理。同时注意与国家密码管理法律法规的协调。这似乎倾向于追求实现经济民主,以经济法手段来管理和调整商法问题,有违私法自治的原则;但实际上,立法上作这样的规定和目标追求完全是出于交易安全的考虑,乃是遵从商法保障交易安全的基本原则。此外,强化电子签名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就电子签名行为的规范、法律效力的确立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三章关于电子签名进行了有效的认证,对电子商务行业来说来说无疑是一个重要里程碑④。
(二)电子商务合同管理机制的法律构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章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是指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特别是经济合作领域。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签订合同也普遍成为了电子商务交易中最常用的交易形式,横向方面有经营者之间协定合作协议、联合协议、商务开发合同等,纵向方面有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购销合同、买卖合同等,然而由于电子商务本身存在的空间虚拟性决定了合同的管理显得非常艰难,从合同的生成到履行不可避免会出现问题和争议,使得合同的管理显得非常重要,因此,必须进一步从法律上来构建电子商务的合同管理机制。针对目前电子商务合同应用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进行深入分析,苟且,将《合同法》中认定的合同生效条件套现到电子商务中,每一个条件足以引发思考和探索,现就此深入研究并提出几点意见:
1.从合同的订立上强化机制建设
合同的订立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在电子商务中,合同成立同样要经过这两个环节,在对要约和承诺在电子商务合同的认定上,是否与通常意义上的合同有着相同的认定标准呢?在通过网络所进行的交易中商家登载于互联网上的广告到底应视为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这还是一个个十分重要又一直存在争议的问题,而法律对此却没有明确的政策框架加以认定和区分,以至于萌发了多种不同的观点,使纠纷难于解决。我们主张,为了避免商家或消费者因对术语的认识不同而发生不必要的摩擦和争议,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进一步制定实施办法或司法解释,统一衡量标准,使法律界定的概念潜移默化中为人们所接受,形成较高的法律意识,从而在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过程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履行。
2.从合同形式的有效性认定上强化机制建设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由于网络中使用的数据电文与传统的书面文件差异很大,数据电文能否被视为书面文件,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的合同是否可被视为书面合同,这不仅关系到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同时也是对传统观念的重大挑战。如果能切实通过法律条文对电子合同的形式加以规定,明确合同形式的种类和有效性。我认为在合同的形式问题上,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商家、企业均可以结合自身经营范围和商品的性质、消费群体的需求,实行合同模版管理。譬如,网上书店与订户的交易可以统一采用一种格式合同,当然在格式条款的定义还须依据《合同法》进行解释和认定。
3.从合同的效力的准定性强化机制建设
(1)生效时间的确定。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诺生效时电子商务合同成立。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信息形式签订电子商务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信息的,该数据信息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信息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同理,采用数据信息形式签订电子商务合同,承诺到达的时间与此相同。
(2)签名认证:在传统合同中,手签名或加盖公章的行为有二种功能:一是表明合同各方的身份;二是表明受合法约束的意愿。但在电子商务中,传统的签名方式很难应用于这种电子交易方式。因此,人们开始采用电子签名机制来相互证明身份。那么电子签名认证如何来确定其有效性,可根据新出台的《电子签名法》加以认定。
(3)必要时可以要求对合同等文件附加公证条件,通过公证程序,交易更具保障。
4.有效解决合同纠纷,完善合同管理机制
对因电子商务合同引起非涉及刑事方面纠纷我们提倡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或诉诸法院,也可仲裁解决。但是在纠纷中,关于举证必须处理好,证据不好保存,也不便提取,所以也涉及到证据的审查效力。
(三)电子商务的法律监督机制的构建
电子商务涉及到数字化的管理,随着电子化水平的提高,诸多交易的无纸化必然给各项监管工作带来阻碍。如:企业不愿意自揭其短,内部缺少应有的协调和自我监管;网上银行的出现,在电子商务领域介入的时间短,使得对金融信用记录进行有效的监管显得相当重要;另外,电子商务活动中税收体系现正面临着挑战和冲击,是当前缺少必要监管的必然局势。为了充分缓和各方面的矛盾,对电子商务可实行“政府发起、统一管理、部门协调、自我监督、逐步社会化”的法律监督机制。
1.应对监督主体进行界定。具体包括政府对整个电子商务过程的规划和指导,商家企业的内部监管和互相制约,个体的自我监督及对相对人的监督,最终,实行全社会的普遍监督。
2.对税收的监督。电子商务发展至今,税收“漏斗”问题日益严重,避税、漏税现象屡见不鲜,特别是在所得税、增值税方面的征收管理工作由于电子化交易存在着空间的虚拟性而难于有效开展,导致税收制度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和破坏。目前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对电子商务的征税制度各不相同。美国对电子商务实行全面免税制度:禁止联邦和州政府对Internet访问征新税,对数字化产品和服务暂缓征税,对任何形式的电子商务不再增加新税。欧盟则采用“清晰与中性的税收”制度,对在Internet上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征收增值税,不征额外税。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对电子商务的涉税问题没有明确的政策。我国应对电子商务的税制建设持积极主动态度。国家税务局提出的电子商务税制“六原则”应是大体适应近中期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要求和国民经济整体发展利益的税制框架[8]。现在需要加紧做的,是按照这一框架要求制定出具体独立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和实施细则。
3.从法律上对技术加以监督。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技术模式的不断更新,建立完善的电子技术监督法律机制势在必行,技术监督部门在行使监管职能的过程中,应定期对新技术开展试点运行,确保可行性。另外,通过制定有关技术方面的法律规范,使更有效地对电子技术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按正确轨道健康发展。
五、各种机制的综合运用
了解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客观认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而提出各种相应的法律机制,并不意味着他们独立发挥作用,而应强调综合作用的发挥。一方面,合同机制、信用机制、监督机制都应以法律的调整为核心,从法律的角度加以有效配合,才能有的放矢,目的都是为了从总体上全方位规范电子商务的发展,统一管理,分级、分类进行个案处理,应对问题的挑战提出对策,综合协调。另一方面,各种机制之间又是互相制约,互相作用的,一定的合同机制的构建、应以信用机制、监督机制加以保障,合同的管理才能得以更有效、更自觉地进行。
同时我们不排除其他行业在介入电子商务领域中对其进行必要的法律调整、权衡利弊,所以,在构建和完善以上主要机制的基础上,也有必要创造出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其他相关配套机制。首次,加快建设适应在传统产业和产品交易中进行电子商务活动的物流体系要充分考虑电子商务发展对传统经济运行方式和商品交易、流通模式带来的革命性改变趋势,建设与之相配套的新的物流体系;其次,发展国际经贸合作,引进外资,加强国际合作,在配备科学立法的基础上,使我国的电子的商务与国际接轨,促进国际经济、文化交流。
总而言之,电子商务发展的明朗前景有赖于构建一套统一的、完整的、配套的法律机制,并逐步完善起来。
注释:
①佚名:《电子商务教程》[EB/OL],建筑网络世界网,http://www.cnw21.com/maindoc/new/commerce/pxyd/
dzswpx/index1.htm,第一章第1页.
②佚名:《电子商务的优势》[EB/OL],中国营销在线—营销文坛,http://www.net.hc360.com/happy/jianwang
010.htm,2004年9月4日访问.
③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Z],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85次全体大会以51/162号决议通过,第四条.
④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Z],北京: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2004-8-28,第三章.
参考文献:
[1]佚名:,《电子商务的优势》[EB/OL],中国营销在线—营销文坛.
[2]张鹏、邓攀:《“流程再造”的挑战》[EB/OL],千龙财经,http://finance.qianlong.com/26/2004/05/28/
1100@2078909.htm,
[3]佚名:《分析电子商务下的知识产权保护》[J],互联网周刊,1999年第11期.
[4]黄伟斌:《网高一尺,法高一尺》[J],《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4年第24卷.
[5]季金奎:《电子商务立法的若干问题》[EB/OL],中国国家企业网,http://www.chinabbc.com/yljc/view.asp?
newsid=200447104717974&classid=110.
[6]刘大洪:《论高科技时代民商法的创新》[J],佛山:《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2003Vol.21No.1.
[7]汪牧青:《电子商务的交易风险与建立商业信用体系》[A],武汉:创思发展论坛,2003-1-21.
对电子合同的理解篇6
一、设计思路
《普通高中化学课程标准》(实验)中对于弱电解质电离的学习要求是:了解强、弱电解质在水溶液中电离程度的差异,能判断常见的强电解质和弱电解质,理解电离平衡概念,能描述弱电解质在水溶液中的电离平衡,会书写常见弱电解质的电离方程式。再次是依据化学反应原理这一模块对于学生发展的要求,这一模块要求发展学生的微粒观、定量观、动态观及化学平衡观。学生通过初中及高一必修的学习,已经掌握了一些元素化合物的知识,同时通过对选修4中的前两章的学习,已经初步建立化学平衡概念,理解温度、浓度、压强及催化剂等对于化学平衡的影响,能够运用勒夏特列原理解释平衡移动,同时通过先前知识的学习,学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逻辑推理能力及实验操作能力,对于理论研究的过程也有了一定的了解。认知障碍主要是由于学生的微粒观还停留在静态的、定性的层面上,不能较好地理解弱电解质的电离平衡是动态的,同时学生对于化学平衡移动原理的掌握还不够深入,从化学平衡迁移到电离平衡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针对学生学习上的困难,笔者的教学设计将教学的重难点放在了弱电解质电离平衡如何建立上。笔者基于翻转课堂的理念,在视频录制时将微观粒子放大化,模拟了动态的醋酸电离及阴阳离子静电作用的过程,通过这样的方式使得学生从实质上理解弱电解质的电离平衡,帮助学生建立动态的电离平衡,而在课堂上教师引导学生类比化学平衡来更加深入地理解电离平衡的实质,通过探究性学习的方式让学生在积极的思考中理解电离平衡的影响因素,并在师生共同交流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学会理论联系实际。这样的教学设计可以将传统的教师教、学生学的方式转变为学生自主学,师生在课堂上有了更加充分的交流,使得教学的效率得到提高。
二、教学设计
1.教学目标
知识与技能:
(1)理解强电解质、弱电解质的概念并学会区分。(2)描述弱电解质在水溶液中的电离平衡,能正确书写电离方程式。(3)理解一定条件下弱电解质的电离平衡移动及其影响因素。
过程与方法:
通过对强弱电解质电离的实验探究、讨论及类比等方法,培养科学探究意识能力。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1)通过实验探究,体验科学探究的艰辛及丰富多彩的化学世界,认识化学与生活丰富的联系。
(2)培养辩证地看待化学的意识。
2.教学重点
弱电解质电离平衡
3.教学难点
弱电解质电离平衡
4.教学过程
教学根据翻转课堂思想,教学分为课前视频制作与运用和课上教学两个部份。
(1)课前教学视频的制作
教师在课前通过视频软件制作相应的教学视频帮助学生建立起新知识和已有知识的联系。针对弱电解质的电离,在视频中呈现出两个问题。一个是强、弱电解质的定义和区别,针对这个方面教师可以提问强弱电解质的代表物质;另一个是弱电解质电离平衡的微观实质,教师可以通过电解质的电离及离子共存来说明弱电解质的电离实质,如醋酸是酸,属于电解质,在水溶液中发生电离生成氢离子和醋酸离子,同时氢离子和醋酸根又不可以大量共存,会结合生成醋酸分子。通过视频的学习学生可以了解弱电解质和强电解质的区别,并初步建立起的醋酸电离的动态平衡观念。
(2)课上教学过程
课堂的教学设计是在分组的基础上实施的。将全班分成同质的小组,以利于活动的开展。课堂教学的重点放在帮助学生建立电离平衡及弱电解质电离平衡的影响因素上,针对教学重点,笔者采取的教学方式主要有类比法,通过类比化学平衡帮助学生建立电离平衡;电离平衡的影响因素则主要运用实验探究法,通过学生自己设计及动手操作得出结论,具体教学设计如下。教师活动学生活动备注教师再现视频中提出的问题:强弱电解质的主要代表物质有哪些?一小组进行汇报,其他小组进行补充,如盐酸、硫酸、硝酸为强电解质。培养学生查阅资料的能力及小组协作能力教师针对学生汇报中的具体物质进行分类总结,得出:水学生认真听讲并记录给出规律性的结论方便学生记忆教师引导学生根据视频中建立的醋酸的电离平衡,尝试写出醋酸的电离方程式小组讨论后分别派代表书写
CH3COOHCH3COO-+H+培养学生的微观意识教师进行评价,强调可逆号的含义,指出弱酸是分步电离,弱碱是一步电离。
教师引导学生通过书写的电离方程式及类比化学平衡的特征概括出电离平衡的特征小组讨论,并由一组进行汇报,其他小组进行补充通过类比等科学的方法得出新知识教师评价并总结得出电离平衡的特征即:动:动态平衡;等:电离速率等于结合速率;定:分子和离子浓度保持不变;变:改变条件平衡破坏学生结合视频中醋酸的电离平衡进行理解给出口诀方便记忆教师再引导学生类比化学平衡图像,尝试画出电离平衡的图像。小组讨论后派代表分别画出
通过图像更加深刻的理解电离平衡教师进行评价并讲解图像的含义,引导学生思考改变什么条件会破坏电离平衡,可以类比改变化学平衡的条件。小组讨论思考,回答温度、浓度。运用类比思想教师引导学生浓度可以包括分子的浓度和离子的浓度,同时类比化学平衡猜测改变温度、分子浓度及离子浓度对于电离平衡有什么影响?小组讨论,各组提出猜想:温度升高,电离程度变大。改变分子浓度,电离程度变小。改变离子浓度,电离程度变小。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教师引导各小组设计探究实验来验证各自的猜想。小组讨论设计实验,分别派代表进行表述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能力教师在黑板上总结各个小组的实验方案,并带领学生对各个实验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分析,最后可行的方案则由该设计小组实施,教师则是提供实验所需的药品和仪器。
可能的实验设计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