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气候变暖的建议范文篇1

[关键词]国际制度;有效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17.04.129

[中图分类号]D8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17)04-0-02

1国际制度的有效性问题

从最普通的层面看,有效性是用以衡量社会制度在多大程度上塑造或影响国际行为的一种尺度。在《没有政府的治理》一书中,研究制度的有效性问题可以发现,各种制度是可以有效运行的,但并不是治理的效力所能达到的程度,而通过探讨一些棘手案例,则可以很好地发现治理仍然存在的问题,作者探讨的这些棘手案例包括冷岸群岛的归属问题、商业捕鲸问题、国际贸易问题等。通过对这些案例的研究,作者找到了影响国际制度有效性的关键因素,主要分为两大类,即制度本身的因素和环境等外在因素,这些因素主要有透明度、健全度、规则改变的难易、政府能力、权力分配、相互依存度以及秩序等。观察制度的这些要素,可以发现制度是否能够有效地应用于行为主体行为的治理和规定。

2《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概述

全球变暖是指温度持续增高的一种气候变化现象。近百年来,全球的平均温度出现了由冷变暖,再由冷变暖的两次现象,总趋势呈现持续变暖的现象。1971-1980年后,全球气温增长的趋势更加明显。

20世纪90年代,全球的平均气温比100年前增长了约0.5℃。根据科学家预测,到24世纪,已经存在于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将最低使全球平均气温提升1℃;而不断增加的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又将导致全球平均气温持续升高约4℃。同时,由于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增多,将会分别导致海平面每世纪上升10cm和25cm,这意味着全球1/10的国家有被淹没的危险,且人类的生产生活将受到严重影响。调查显示,导致全球气温升高的主要因素是人类在20世纪后过度开采矿物燃料(如煤、石油等),导致温室气体排放量超标。全球变暖将会引起洪涝、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发生,给全球人类的生存环境形成巨大威胁。

出现全球变暖趋势的具体原因包括以下内容。①人口数量的增长速度过快。人口数量的剧增直接导致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增大,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增多。人类大量焚烧煤、石油等矿物燃料,大量伐木并焚烧,而焚烧森林和煤、石油等所产生的温室气体进入到了地球的大气层。②由于人口数量的增加,人类将大量的污染物和有毒化学原料排入海洋,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同时,海底的漏油事件也极大地破坏了海洋资源环境。根据检测,全球有大约10%的水资源受到了污染,由于人口数量的不断增多,自来水使用量也不断加大,加重了水污染。③全球范围内,受到自然或者人为破坏的森林面积正在大幅度增加。森林破坏量造成二氧化碳吸收量降低。这些都是全球气候变暖的重要因素。

政府间气候变化问题小组根据气候模型预测,到21世纪为止,全球平均气温大约将升高4℃。而根据专家预测,全球气温将产生过去一万年从未出现的改变,从而给全球的生态环境带来潜在的不利影响。

1992年,为了扼制全球气温的增长,联合国有针对性地出台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该公约于1992年5月9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签署生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将参与的国家分为三类。①工业化国家。美国等工业化国家承诺以20世纪90年代的排放量为基数进行限排减排,愿意承担降低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义务。如果无法完成承诺的指标,可以从其他排放任务完成的国家购买排放量。②发达国家。发达国家可以不承诺具体的排放量,但是要帮助发展中国家,对其提供经济及科技上的支持。③发展中国家。为了降低环保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发展中国家无需承担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义务,但在必要时可以向发达国家申请经济和科技的帮助,但没有出售排放指标的权利。该气候公约由序言及26条正文组成,是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政策,主要目的在于有效地降低全球国家对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将温室气体的浓度控制在使全球气候系统避免遭受破坏的层次上。

依照公约的相关规定,发达国家承诺在21世纪之前将释放到大气层的二氧化碳及甲烷等其他温室气体的排放量降至20世纪90年代的水平。除此之外,排放量相对较少的国家愿意将一些相关先进科学技术提供给发展中国家进行技术支持。发达国家转让的科学技术有利于帮助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暖所带来的各种障碍。公约成为了全球首个防治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降低全球气温升高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及周边环境带来有害影响的国际政策,也为全球各个国家在面临全球气温持续增长的问题上进行合作打下了基础。根据统计,有大约200个国家签署了公约,这些国家被统称为缔约方。公约缔约方需要在解决全球气温升高等多方面做出承诺和行动。每个缔约方国家都需要定时向联合国提供项目材料,项目材料的内容必须含有该缔约国该年度在二氧化碳、甲烷等温室气体的排放情况说明,并说明为执行公约所设计的限排措施以及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量的具体方针政策。公约于1994年3月正式生效,奠定了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是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多元性的国际公约。

在公约第一次缔约方大会签约后,缔约国经过近三年的协商与谈判,最终于1997年12月11日在日本东京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更加指出了公约中发达国家在21世纪初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指标,即发达国家要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所排放的二氧化碳量的基础上减少排放5%,同时形成了三个有效达到减排限排效果的灵活机制:即联合履约、排放贸易和清洁发展机制。清洁发展机制既是为了帮助工业化国家提升减排效果,同时又协助发展中国实现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也就是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经济技术保障与支持,通过开展环境保护项目提升发展中国家能源的利用率,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或通过植树造林计划增加二氧化碳的吸收量,而排放的温室气体减少量和增加的温室气体吸收量则计入发达国家的减排量。《〈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向发达国家规定了有法律效力的减排、限排标准,而没有对发展中国家规定相关义务。美国也因此成为了唯一一个没有签署《〈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的工业化国家。

3中国为减缓气候化做出的贡献

3.1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1990年,我国成立了跨部门的国家气候变化协调小组。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后,设立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2003年,经国务院批准,新一届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成立。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是我国政府应对气候变化问题而专门成立的跨部门议事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讨论涉及气候变化的重大问题。为了提升国际提出的清洁机制项目的通过量,我国政府又设立了国家清洁机制项目理事会。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了进一步加强能源的节约程度,将节约能源置于能源政策中的优先地位,并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如颁布和实施了《节约能源法》;研发并了多项节能技术,不断将科技水平融入到能源节约中;2004年颁布了《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05年2月28日颁布了《可再生能源法》。

3.2改善能源结构

改善能源结构,逐步降低煤炭的使用率也是我国可持续能源发展战略中的一项重要举措。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开发新能源和高质能源资源,如:水电、天然气等。1996年以前,我国的煤炭使用量占全国能源总量的75%;而2000年,我国的煤炭使用量下降到67%。统计数据显示,1998年到2000年期间,我国的能源消耗仅增长了一倍。

3.3积极推进环保工作的开展

在公民中增强环保知识的宣传力度,实施植树造林、退耕还林等多项措施提升了我国的森林覆盖率。2010年,我国的森林覆盖率超过了20%。同时,我国政府积极参与气候变换谈判和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交流和合作。编制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制定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坚持把节约能源放到首要位置,提升能源的使用率,优化能源结构,提升无碳能源的使用比率,努力降低二氧化碳、甲烷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

3.4加强技术开发和创新

由于我国人口数量多,经济速度增长快,温室气体排放量大,速度快,我国需建立有利于缓解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的科技创新措施,大力推进循环经济,推进可持续经济的发展。

4《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有效性分析

4.1政府能力

在发展中国家的阵营中,由于各个国家的发展程度和各个国家政府能力的不一致性,造成发展中国家执行情况无法控制。最不发达国家为了获取发达国家给予的少数资金支持和技术支持,在公约的一些关键问题上让步妥协;而中东等石油发展国家出于对自己国家利益的考虑,不愿意在关键问题上达成协议;而发展中的大国,在关键问题上采取既不妥协,也不放弃的态度。

4.2规则改变的难易

美国政府认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中对待气候变化问题的关键应该是减少或者避免工业化国家承担减排责任,要求发展中国家承担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主要责任和义务。同时在国内出台了强度减排、碳吸收和储存技术、甲烷交易市场化机制等一系列相关新政策。而日本虽然认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但是也同样认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中的减排指标及减排量没有科学依据标准,而强制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也不符合各国的发展情况。

4.3权力分配

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讨论过程中,欧盟国家一直位于气候变化谈判的核心领导地位;坚持定量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方式;而发展中国家处于谈判的被领导地位,承担着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的责任和义务。然而,在美国、澳大利亚等工业化国家宣布不批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后,欧盟国家的立场有了明显改变,不再坚持按照严格的排放制度执行。同时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宣布不同意减排、限排的执行,造成公约中的要求没有办法正常执行。由于权力的均衡性,严重影响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的实施效果。

4.4健全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为每个批准公约的缔约方国家制定了有差别的减排指标。其中,欧盟需要减少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8%,但是其每个成员国需要减排、限排的具体指标则由其内部协商确定,也就是“欧盟气泡”,最终确定美国减排7%,日本、加拿大减排6.5%,俄罗斯、乌克兰、新西兰“零”减排,澳大利亚可增排8%,冰岛可增排10%,葡萄牙、希腊、西班牙等欧盟国家均可以增排。由于制度的不合理性,造成工业化国家在1990-2000年期间,不仅没有减少排放量,反而增加了7%的排放量。主要原因是同期经济转轨国家的排放总量下降了40%。而一些发达国家在能源和工业行业的排放量下降了,但是在交通行业的排放量反而增长了。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延缓了全球气候的变化,许多国家根据公约的内容对本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进行了减排和限排,并提交了计划书。但由于受美国等强国因素的影响,许多国家在关键条件上做出了妥协让步,所以公约并没有按照制定形成的标准实施执行。

主要参考文献

[1]林玎,安宁,孙继龙,等.大气变暖对气候状况影响的分析及预测[J].数学的实践与认识,2009(3).

全球气候变暖的建议范文篇2

关键词:全球气候变暖;节能减排;环境保护

全球气候变化是一个吸引世界各国焦点的问题。在这一问题上,许多国家表现积极,这在数次气候谈判中均有所体现。在各国的共同努力下,国际社会达成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它们调整着世界各国在此领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各种气候协议中,有两个公约一直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就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和《京都议定书》(KyotoProtocol)。

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

1联合国国际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英文缩写UNFCCC,全称是UnitedNationsFrameworkConventiononClimateChange。公约是1992年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就气候变化问题达成的,并与该年6月在联合国环境发展大会上通过。它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公约,也是全球各国在应付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基本框架。

公约的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这一水平应当在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发展能够可持续的时间进行的范围内实现。该公约是一个框架性公约,相当于此领域的一个指导原则。也就是说其并没有实施机制,因而也缺少法律约束力。比如对于关键性的义务,公约并未规定具体的时间和数量,如各国二氧化碳排放量,这也是公约框架性的重要体现之一。

作为迄今为止气候变化领域最有影响力的公约,它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公约为全球的气候谈判提供了指导方向。即在此框架和原则下,各国就具体的细节进行磋商,达成共识。此外,公约的原则一直引导着各国的节能减排事业,是我们在解决此问题时首先应考虑和遵循的“黄金条款”。

2京都议定书(KyotoProtocol)

由于UNFCCC的各缔约国在产业调整,经济发展,资金技术方面的差异,导致了公约在实施过程中的诸多不顺。为协调彼此之间的矛盾,自1995年起每年会如期召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国大会。

1997年12月,第3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召开。这次会议的重要成果就是通过了《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生效。迄今为止,有189个国家批准了京都议定书。在京都议定书中,发达国家的减排义务被明确化,在1998到2012年间(公约第一期承诺),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基础上减少5.2%(其中欧盟削减8%,美国7%,日本6%)。

京都议定书还确定了四种碳排放量的计算方式,对各国的节能减排事业有着重大的影响:

(1)净排放量。本国实际排放的二氧化碳中扣除森林吸收的二氧化碳数量。

(2)集团方式。欧盟作为一个整体,内部抵消平衡,总体完成减排任务。

(3)排放权交易。在两个发达国家之间,难以完成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从超额完成任务的国家购买排放额。

(4)绿色开发机制。即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出售绿色的技术,来抵消一部分排放额。

京都议定书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实施的灵活性。公约同时确立了3个减排的灵活机制,即:联合履约、排放贸易和清洁发展机制。其中,清洁发展机制同发展中国家关系密切,其目的是帮助发达国家实现减排,同时协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在清洁发展机制中,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和转让资金,通过项目提高发展中国家能源的利用率,而减少排放,或通过造林增加二氧化碳吸收,排放减少和增加的二氧化碳吸收计入发达国家的减排量。

对于京都议定书,作为世界经济第一大国的美国虽于1998年签署,但迟迟不予执行,因为当时的美国总统布什认为议定书会严重损害美国的经济。现今,京都议定书的二期承诺及后续问题成为气候峰会的焦点。

二、欧盟和日本相关节能减排的实践

在国际条约的指引下,许多国家已然将公约中的一些条款落实到实践中,投身到节能减排的行列中。一些发达国家如欧盟、日本,在实践中摸索出了许多经验,这为中国等广大发展中国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1欧盟

欧盟作为全球气候谈判的推动者,在《京都议定书》的谈判过程中,不但积极推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参与,促进了首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温室气体减排具体协议《京都议定书》的生效,而且主动承担了许多义务。

欧盟是实践领域的带头人和表率者。根据京都议定书,欧盟对外作为一个整体,可以内部抵消平衡,但在总体上应完成减排目标。欧盟各国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采取了相关的重要举措。包括:内部减排责任的分配、欧盟立法、碳交易系统、生物性燃料的政策及承诺、节能开发政策等方面。

随着京都议定书一期承诺即将结束,关于二期承诺的谈判正在激烈进行中。欧盟继续在这一问题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欧盟通过自身的努力,不断游说并与各国沟通,将其气候变化的战略和构想上升为各国所能接受的国际环境保护条约。欧盟希望通过构建完善的节能减排国际合作机制来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这对依赖外国能源极强的欧盟来说至关重要。

2日本

全球气候变暖的建议范文1篇3

关键词:林业;碳汇;中国

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4-0198-03

一、对林业碳汇相关概念的解读

林业碳汇的产生和发展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谈判进程密切相关,政策性很强。各级林业部门应注意加强对气候变化国际动态和林业碳汇知识的了解和宣传,充分认识森林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独特作用。同时,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强对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和林业碳汇相关工作的管理,注意防范夸大碳汇项目收益的不实宣传,谨防利用林业碳汇概念炒作以非法谋利,切实保证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损失。

规范与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概念既是科学精神的体现,也是现实工作的要求。有人将森林吸收、固定和贮存二氧化碳的碳汇功能说成是碳封存或生物碳封存,这是不正确的。碳封存的全称是二氧化碳捕获与封存,确切的说应该是碳捕存。其英文表达是Carboncaptureandstorage,简称CCS,具体指将二氧化碳从工业或相关能源的排放源中分离出来,输送到一个封存地点,并且长期与大气隔绝的过程。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在其特别报告中指出,二氧化碳捕获与封存是稳定大气温室气体浓度、缓解气候变化行动的一种选择方案。二氧化碳捕获与封存的重点是工业项目,尤其是以煤为主要燃料的发电工业,而不是林业。

关于林业应对气候变化所涉及的碳概念,在《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涉及林业的相关条款中,强调的是森林吸收、固定和贮存二氧化碳的碳汇功能,以及毁林和森林退化导致贮存在森林中的二氧化碳被重新释放到大气中的问题。

发挥林业在减缓气候变化中的特殊作用,重要的任务是:进一步推进植树造林和森林的可持续管理,保持或增加林地层面的碳密度,保持或增加景观层面的碳密度,提高林产品的异地碳贮量(如木制家具中所含的碳在家具腐烂之前会一直贮藏在家具中)以及以林产品替代工业产品和燃料等,从而保持并增加森林对大气中二氧化碳的吸收、固定与贮存,缓解气候变化;通过防止森林退化、毁林或森林火灾等,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缓解温室效益。这是林业所特有而工业和环保部门都不具备的独特功能,应该大力宣传,而碳封存等工业技术是能源和环保部门的内容,并非林业的特长,不易相提并论。

森林碳汇:森林生态系统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在植被或土壤中,从而减少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的过程、活动或机制,属自然科学范畴。

林业碳汇:通过实施造林、再造林和森林管理,减少毁林等活动,吸收(或减少)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与碳贸易相结合的过程、活动和机制。属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范畴。

碳保护:通过保护森林、减少毁林等措施,将森林生态系统中贮存的碳保护下来,避免森林破坏导致贮存在森林中的碳被重新释放出来。

碳替代:主要指利用林产品替代化石能源或化石能源生产的产品,如利用木材替代钢材、铝材等能源密集型原材料,利用树木果实榨油转化成的生物柴油替代石油生产的柴油等,可以减少化石燃料燃烧导致的二氧化碳排放。

碳减缓:一般是指通过人为措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源或增加温室气体吸收汇,以减缓气候变暖的活动。

二、当前中国林业碳汇工作的发展

2007年2月2日,《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简称IPCC)了《第四次气候变化评估报告》。报告综合了数千份研究成果,是迄今为止对全球变暖问题最权威的科学报告。报告称人类活动是过去五十年来全球变暖的罪魁祸首,其中人类燃烧矿物燃料危害最大。报告指出,2005年的大气温室气体浓度为379ppm,远远超过工业革命之前的280ppm。报告预计未来二十年每十年全球平均增温0.2摄氏度,如温室气体排放稳定在2000年水平,每十年仍会继续增温0.1摄氏度;如以等于或高于当前速率继续排放,本世纪将增温1.1~6.4摄氏度,海平面将上升0.18米~0.59米。这种以变暖为主要特征的气候变化对全球的社会经济发展产生着深刻影响。气候变暖导致了水资源短缺,加剧了土壤侵蚀,恶化了地区干旱,扰动了种植周期,破坏了生态平衡,传播了新型疾病,危害了人类健康,不仅影响全球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且直接影响到人类的生存,成为当前人类社会共同面临的危机和挑战。

中国气候变化观测数据表明,近百年来年平均气温升高了0.5~0.8摄氏度,略高于同期全球增温平均值。气候变暖对中国农业、森林及其他生态系统、海岸带等产生了较大影响。同时,气候变暖伴随的极端气候事件及其引发的气象灾害增多,增加了心血管病、疟疾、登革热等疾病的发生和传播机会。由于中国气候条件相对较差、生态环境比较脆弱、能源结构以煤为主、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气候变暖对中国现有经济发展模式和森林资源保护及发展等都提出了许多挑战,迫切需要提高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综合能力。

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国际社会积极行动,先后签订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鉴于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进程中已排放大量温室气体的历史事实,《京都议定书》要求发达国家在2008—2012年的第一个承诺期内,将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基础上平均减少5.2%。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

中国已于2002年8月正式核准了《京都议定书》。作为发展中国家,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中国目前不承担减排义务。但是作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温室气体排放国,面临减排的国际压力正越来越大。中国正在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缓解全球气候变暖进行不懈努力。通过大力推进植树造林、保护森林和改善生态环境,增加碳汇能力,是中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一项重要措施。

森林是全球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森林中的树木通过光合作用吸收二氧化碳,放出氧气,把大气中的二氧化碳以生物量的形式固定下来,这个过程称为“汇”。因此,森林具有碳汇功能。森林的这种碳汇功能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稳定以至降低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发挥重要作用,并且以其巨大的生物量成为陆地生态系统中最大的碳库。因此,在适应与减缓全球气候变化中,森林具有十分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加强森林管理,提高现有林分质量;加大湿地和林地土壤保护力度;大力开发与森林有关的生物质能;加强对森林火灾、病虫害和非法征占林地行为的防控措施;适当增加木材使用,延长木材使用寿命等都将会进一步增强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固碳能力。而且,通过植树造林方式吸收固定二氧化碳,其成本要远低于工业活动减排的成本。

据2007年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1980—2005年,中国通过持续不断地开展造林和森林管理等活动,净吸收二氧化碳46.8亿吨,通过控制毁林减少二氧化碳排放达4.3亿吨,两项合计为51.1亿吨。随着中国森林资源的增长,年吸收二氧化碳的能力将逐年增加。

中国现有5700万公顷无林地和大量的“边际性”土地(如沙地、盐碱地和矿山复垦地等),增加森林面积和碳汇能力具有很大潜力。按照《中国林业发展战略研究》,到2050年中国森林覆盖率将达到26%以上,届时全国森林年净吸收二氧化碳的能力预计将在1990年的基础上增加90.4%。

人类正面临全球气候变暖的重大挑战。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中国一直着力提高植树造林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通过加强林业建设,不断增强森林间接减排的功能。

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最有效的途径有两条,工业直接减排,通过森林碳汇间接减排。而与工业减排相比,森林固碳具有投资少、代价低、综合效益大等优点。

据了解,森林是陆地上最大的储碳库和最经济的吸碳器,全球陆地生态系统中约储存了2.48万亿吨碳,其中1.15万亿吨碳储存在森林生态系统中,5000亿吨储存在湿地生态系统中。森林每生长1立方米蓄积,约吸收1.83吨二氧化碳,释放1.62吨氧气。

中国长期以来投入巨资实施林业重点工程,共义务植树538.5亿株,森林资源保持了持续快速增长。2004年,中国森林净吸收了约5亿吨二氧化碳当量。

中国还将积极扩大森林面积,确保2010年中国森林覆盖率由现在的18.21%提高到20%,同时大力提高森林质量,增强单位面积森林的固碳总量,并适当增加木材使用,增强林产品贮碳功能。

为了积极推进实施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下的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国家林业局组织专家完成了对全国适宜开展此类项目的区域进行了选择和综合评估;积极推进在广西等地实施清洁发展机制下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其中“中国广西珠江流域再造林项目”于2006年11月获得了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的批准,成为全球第一个获得注册的清洁发展机制再造林碳汇项目。这个项目通过以混交方式栽植马尾松、枫香、大叶栎、木荷、桉树等树种,预计在未来的十五年间,由世界银行生物碳基金按一定的价格,购买项目所产生的60万吨二氧化碳。该项目的实施还有助于促进周边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的保护,进一步控制项目区的水土流失,并将陆续为当地农民提供数万个临时就业机会,有5000个农户将从出售碳汇以及木质和非木质林产品中获得收益。

但是,植树造林,发展现代林业,提高森林质量,加强生态系统的稳定性,不能单纯依靠政府力量。随着社会各界对气候变化认识的不断加深,一些企业、团体和个人自愿通过捐资造林方式,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因此,需要搭建一个平台,既能以较低的成本帮助企业自愿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又能增加森林植被,促进生态建设,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应对气候变化作出贡献,这个平台就是中国绿色碳基金。2007年7月,国家林业局、中国绿化基金会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等共同发起成立了中国绿色碳基金,以支持林业应对气候变化行动,推进林业碳汇事业的发展。该基金目前设在中国绿化基金会下。进入中国绿色碳基金的资金,主要用于开展以增加碳汇为目的的植树造林和森林管理等相关活动。

随着气候变化日愈加剧,森林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重要作用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作为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森林植物通过光合作用吸收并固定二氧化碳,具有独特的碳汇功能,对稳定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增加和保护森林植被已成为国际公认的减缓气候变暖的有效措施。在2007年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中,把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发展作为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手段之一,列入了下一步行动计划。总书记于2007年9月在悉尼举行的亚太经合组织会议上提出了建立“亚太森林恢复和可持续管理网络”的倡议,受到了国际社会广泛支持和高度赞誉,表明了中国林业将在未来应对气候变化中发挥重要作用。

2009年11月6日,国家林业局召开例行新闻会,邀请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司长王祝雄《应对气候变化林业行动计划》的有关情况。

《林业行动计划》确定了五项基本原则、三个阶段性目标,实施22项主要行动。

五项基本原则是:坚持林业发展目标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相结合,坚持扩大森林面积和提高森林质量相结合,坚持增加碳汇和控制排放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坚持减缓与适应相结合。

三个阶段性目标:一是到2010年,年均造林育林面积400万公顷以上,全国森林覆盖率达到20%,森林蓄积量达到132亿立方米,全国森林碳汇能力得到较大增长。二是到2022年,年均造林育林面积500万公顷以上,全国森林覆盖率增加到23%,森林蓄积量达到140亿立方米,森林碳汇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三是到2050年,比2022年净增森林面积4700万公顷,森林覆盖率达到并稳定在26%以上,森林碳汇能力保持相对稳定。

实施22项主要行动:其中有林业减缓气候变化的15项行动,还有林业适应气候变化的7项行动。林业减缓气候变化的15项行动包括:包括大力推进全民义务植树,实施重点工程造林,加快珍贵树种用材林培育,实施能源林培育和加工利用一体化项目,实施全国森林可持续经营,扩大封山育林面积,加强森林资源采伐管理,加强林地征占用管理,提高林业执法能力,提高森林火灾防控能力,提高森林病虫鼠兔危害的防控能力,合理开发和利用生物质材料,加强木材高效循环利用,开展重要湿地的抢救性保护与恢复,开展农牧渔业可持续利用示范。林业适应气候变化的7项行动,包括提高人工林生态系统的适应性,建立典型森林物种自然保护区,加大重点物种保护力度,提高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警能力,加强荒漠化地区的植被保护,加强湿地保护的基础工作,建立和完善湿地自然保护区网络。

三、加强林业碳汇管理工作的措施

1.发挥行业优势,努力增加碳汇。各级林业部门应进一步开展植树造林,加强森林可持续经营,提高森林质量等增加碳汇;严格控制乱砍滥伐、非法征占用林地,防控森林火灾和病虫害减少碳排放,并作为推进现代林业建设的重要内容,落实到各项工作部署中,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林业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作用。

全球气候变暖的建议范文篇4

IPCC的秘书处设在WMO日内瓦总部内。日前,笔者走访了IPCC秘书处,并采访了WMO秘书长米歇尔・雅罗(MichelJarraud)和副秘书长颜宏。

不是感觉,而是事实

《南风窗》:十几年来,人们一直讨论全球气候变暖。开始,有国际舆论否认气候变化;然后说全球变暖,但是和人类活动无关:接着又说和人类有关,但是人类无法阻挡。直到目前,一些严肃的报纸仍然在争论。您怎么看这些争论?

雅罗:15年来,科学家对气候变化的认识发生了显著变化。15年前,科学家提醒世人,注意了,气候在变化,有可能和人类活动有关。现在,气候变化得到几乎所有人的认同。我们可以精确衡量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比如二氧化碳,我们可以拿出50万年来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的记录。听起来难以置信,这些数据来源于南极或者格陵兰冰层中的气泡。由于二氧化碳极容易混合到大气中,这些气泡为我们提供了几千年、几万年和50万年前大气中二氧化碳的准确含量。

经过科学分析和比较,我们认识到目前的情况不正常,温室气体在太短时间内上升太快,导致全球变暖。这不是感觉的问题,而是事实。

颜宏:传统理论认为,气候是天气的平均。现代的气候概念,不仅要讲平均,还要说偏差,尤其是极端偏差,也就是极端天气事件。冬去春来,四季周而复始,几千年来,平均温度变化不大,全球气候基本处于平衡状态。但是,最近10年的气温平均值和过去2000年的数据相比是最高的。

《南风窗》:前2000年的平均温度,哪来的气象记载?

颜宏:对,1876年以后才有仪器测温度。但是我们可以推算,有专门研究古气候的专家。推算出的结果不是很准确,但是它显示现在的气温的确在升高。全球气候的平衡状态一旦被破坏,它就不稳定了,忽高忽低。就像打皮球一样,皮球放在那里不动,是稳的、静止的。如果你拍它一下,它跳起来,一定还会降下来,要很长时间才能恢复平衡状态。

现在的气候就属于这种情况。一方面,全球变暖;另一方面,有些地方出现罕见的寒冷,中国东北今年春天出现七八十毫米的积雪。你说气候变暖了,怎么下那么大的雪?这就要用上述理论解释,气候变化既包括平均值的变化,比如平均温度上升,降水量出现变化,也包括极端值出现频率的增加,也就是我们说的灾害性天气,比如雷暴、冰雹、大风、热带气旋等等,但极端值不是每天都出现。

《南风窗》:既然气候变化是事实,为什么有些科学家还在争论呢?全球变暖是人为的吗?

雅罗:科学几乎没有100%的一致,有一些争论是健康的,不同声音推动科学前进。有些问题科学家搞得比较清楚,比如海洋可以吸收多少二氧化碳,森林能吸收多少,但是也有未知领域,比如热带气旋的强度和气候变化的关系,还有100年后气候变化的影响是什么?不确定因素很多。

首先,我们的科学模型仍然不完美,永远不可能完美,总是在完善过程中。其次,排放本身也有不确定性。100年中,核电、水电、风电怎么发展?这不是科学家的问题。还有一些争论是不健康的,比如,仍然有人认为地球是平的。你给他看卫星照片,他说那是假的,媒体编的。那么,我会说,好吧,我有正经事要做,你认为地球是平的,那就是平的。所以,你不可能解决每个争论。

至于气候变暖的原因,12年前IPCC报告说“可辨别出人类影响”,2001年说“可能”是A类活动,今年2月2日发表的第四次气候变化评估报告梗概的语气最强――“极可能”是人为因素。这正是我们能做的,把科学结论写在报告里,既告诉你科学家达成一致的程度,也告诉你分歧的程度。

整体变暖与局部变冷

《南风窗》:全球变暖导致冰雪融化,很多沿海城市将被淹没,真的如此严重吗?

颜宏:冰雪消融带来的灾害是双刃剑。一方面是海平面提高,对沿海城市有影响。为什么荷兰着急?尽管它有世界上最好的防洪大堤,但是这个堤坝加高半米,要花多大力气?一些小岛国也很着急,他们的代表开会时发言十分动情,“气候再变化,我们的国家就没了”!对大国来说,冰雪融化带来的影响是冰川消失。

冰川消失对中国的影响是不得了的事情。中国西北之所以有绿洲,很大程度上因为我们有内陆冰川。依靠当地每年几十毫米的降水,根本不可能发展农业。而祁连山、天山、昆仑山的冰川相当于固体水库,涵蓄降水。到夏天,融化的冰雪源源不断下山,利用这些水资源发展绿洲农业。如果冰川消失,一下雨,水就全部下山,很难利用。

2000年我去南疆转了一大圈,各个县跑遍了,那里都反映夏天有洪灾。为什么?原因很简单,因为温度升得太高,冰川融化,沙漠河流承载洪水能力有限,就泛滥了。非洲也是如此,肯尼亚和坦桑尼亚交界处的冰川消失十分明显。这些地区将来可能遭到干旱威胁。

《南风窗》:中国气象学家叶笃正在气候变化研究上作出了开创性贡献,WMO在2004年授予他最高奖――第48届国际气象组织奖,这是该奖1955年创立以来第一次颁发给中国人。叶笃正曾预测,气候变化可能使一些地区变冷。他说:“如果洋流变了,北欧就完蛋了”。气候变化不是全球变暖吗?

颜宏:全球气候变化很可能造成欧洲局部温度降低,这是有科学道理的。欧洲很多地区受暖洋流影响,冬天不冷,日内瓦去年冬天就基本没有积雪。欧洲沿海的海水环流是“温盐环流”,表面上,大西洋海水从南向北流动,深层是从北到南。海水到北边下沉,到南边浮上来了。这和海水里盐的浓度有关系。南边降水量大,盐浓度小,海水比重轻,升上来。到了北边高纬度地区,海水冷,盐浓度增加,比重增加,就沉下去了。洋流循环,周而复始。由南向北的海水带来热量,温暖了欧洲部分地区。

全球变暖导致的冰雪融化,主要发生在高纬度地区。海水被冲淡,南来洋流向下沉的速度就要减缓,洋流循环速度也慢了下来,由南往北带来的热量也就少了。所以有些科学家解释,全球变暖后,欧洲可能出现小冰期。这不是耸人听闻,也不是杞人忧天。当然这种温盐循环的破坏和建立是长周期过程,应该在11年以上。不是美国电影《后天》讲的,一两天就能发生。洋流也会影响美国,旧金山和洛杉矶相距不远,但旧金山凉快,洛杉矶暖和,就是因为影响两地的洋流不同。

“灾”与“难”

《南风窗》:气候变化一定会给人类带来灭顶之灾吗?

雅罗:灾难是几个因素的结合。首先要有灾,比如暴雨、热带气旋、长期干旱等。世界上90%的灾难是自然灾害引起的,与天气、水、气候有关。自然灾害变成人类的“难”需要两个因素,一是越来越多的人居住在脆弱地区,比如沿海。2005年的卡特里娜飓风袭击了美国南部墨西哥湾沿岸,新奥尔良被毁。再比如,住在山里容易受雪崩影响,我们把这种因素叫脆弱性。

世界人口增长很快,越来越多的人住在沿海地区,脆弱性在增加。一旦有了海啸或者热带风暴,沿海就比内陆容易受影响。内陆也有脆弱地区,2000年莫桑比克的大洪水使农业遭到大面积影响。但是为什么农民住洪水地区?因为那里土地肥沃,适合农业发展。你不能说,别住那里。我们需要做的是建立一个系统,提供预测和预馨。

由“灾”到“难”的另一个因素,是很多人接触不到预测预警体制,无法采取防护措施。1970年的热带气旋造成孟加拉死亡30到50万人。之后,政府开始加强气象服务和预测。只预测并不够,还要让老百姓知道。可以通过广播、警报告诉百姓。这也还不够,得到灾害预报后怎么办?要训练人,让人们知道如何应付。所以政府开始培训人民接到信息后如何疏散。

孟加拉是一个洪灾国家,政府建设了洪水避难所。坦率地说,避难所不好看,很大,大柱子支撑的水泥建筑,但是很有用。考虑到灾害时很多人死于忙乱和恐慌,所以楼梯修得很宽。避难所储藏了药品、收音机、电池,食品,还配了医生。避难所有两层,如果洪水比一般水平高,你还可以上房顶。每个村子都有避难所,老百姓知道灾来了该去哪。我的意思是预防和预警是个体系,所有环节都重要。

《南风窗》:1991年的台风又让孟加拉死了14万人……

雅罗:建立体系需要时间。在印尼海啸中,孟加拉的死亡人数是几千,从几十万到几千,这是个成功故事。2004年印尼海啸后3个月,媒体质问,预警系统呢?抱歉,建设一个体系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要培训人。这是一个学习过程,我们从经验中学习,力争下次做得更好。我们可以做的事情很多,通过减灾拯救更多的生命,减少更多的经济损失。

如何适应气候变化

《南风窗》:很多人在谈论温室气体减排,对付气候变化还有其他办法吗?

颜宏:从气候变化的总体趋势来讲,即使目前停止所有二氧化碳排放一当然这是不可能的,至少还要做饭――那么在100年内,气候还要变暖。为什么?已经释放的二氧化碳在大气中就像张被子,已经盖上了。这和人睡觉还不一样,你蹬不掉这张被子。所以气,候变化,特别是变暖……

《南风窗》:不可逆转?

颜宏:可以逆转,但是需要时间。至少在今后50-100年中,只能减缓,不能逆转。我一直思考一个问题,WMO在下一阶段要调整工作重点,把如何适应气候变化当作一个重大科学问题和工程问题提出,给予足够重视。适应问题,不是今天才提出的,发达国家早就着手了。这是美国国会1993年准备的文件,讲的就是适应。尽管美国人经常不承认气候变化,你看,他们下了多大功夫(A4纸篇幅,近800页)。两年前,我就提出,适应气候变化至少要放在和减排同样重要的位置上。但是,目前注意和努力不够,将来人类要付出代价。

适应有两种,一种是被动,一种是主动。人类的诞生和发展,某种意义上是随着对气候变化的适应而发展,那时的气候变化是自然的。4月初在布鲁塞尔讨论IPCC第四次评估报告第二卷“决策者摘要”时,草稿写的是,“如果全球平均温度增幅超过1.5℃~2.50℃,20%-30%的动植物物种可能面临灭绝的风险”。而中国科学家再三强调,是检测的那些物种的20%-30%。全世界物种上百万,你只实验了几百种,怎么可以简单地推而广之呢?这种表述给人以全球物种1/5以上会灭绝的印象。

我同意中国科学家的观点。人能够适应环境,不应该悲观,要乐观。问题在于,乐观主义者并不是盲目乐观,不做事情。中国有句话,船到桥头自然直,这个说法不合适,而应当主动适应。中国公布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在政治态势上采取了主动。这和美国当年采取的政策完全不同,以前美国基本上是鸵鸟政策,死不认账。但是,中国的努力还是针对减排,我建议强调适应。在某种意义上,减排是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作贡献,适应也是,但是适应更直接地为国家和本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贡献。

《南风窗》:在哪些方面适应?

颜宏:各领域都有适应的问题。首先,应该在全球气候变化的大环境下,组织力量研究国家和区域的气候变化趋势究竟如何?会有什么影响?弄不清楚这些问题,适应从何谈起?比如河西走廊,那里年降水少于25毫米,房子全是土块盖的,房顶是草。刮风、沙尘暴,不在乎,太平凡了。下雨了,就要赶紧回家,因为房子太脆弱。以后降水是增加还是减少,要弄清楚。

另外,气候变化导致极端气候事件发生频率增加。气象、水文等和自然灾害有关的部门,一定要增加预测和预警能力,减少生命和财产损失。再者,农业要投入大量人力,在气候变化大趋势下创造适应气候变化的新品种。当然,中国地域辽阔,把南方的作物挪到北方去种,也算适应措施。但是,这还牵扯到暖了以后病虫害增加、抗病虫害问题。如何及时调整农业布局,要下大力气研究。工业也一样,如何趋利避害。还有,就是全民的教育和宣传。环境问题不仅仅是解决环境污染,气候也是环境问题,人的认识有个过程。

总之,从防灾减灾上、从调整生产力布局上、从经济建设设计标准等各个方面加强科学基础研究,摸摸家底,搞清气候变化朝哪个方向变,小气候和大气候是不同的。

IPCC的角色

《南风窗》:我们谈谈IPCC(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吧,它的意义何在?

颜宏:IPCC不是单纯的科学,也不是政治。它是科学家的政治舞台、政治家的科学殿堂,它为政治家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WMO是联合国负责天气、气候、水的专门机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不是联合国专门机构,是一个单元。1988年开始,两家联合建立了IPCC,提供比较官方的、对于全球气候变化的科学评估,但是不制定政策,这一点非常明确。IPCC不做科学研究,而是组织科学家对研究成果进行评估,即“具有政策相关性,但不具有政策指示性”。

《南风窗》:IPCC不是提供对策吗?

颜宏:IPCC讲的对策是从科学研究角度出发,比如减排,有哪些途径可以减排。至于某个国家怎么做,采取什么能源政策,它不讲。中国科学家撰写的《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提了很多政策建议,比如,中国的减排和适应跟国家搞科学发展、创新、可持续发展没有矛盾等。反过来说,过分强调减排,一刀切,压抑、延缓中国的发展势头,中国是肯定不能接受的。这些报告里都有,但是怎么掌握这个度的问题,报告并没有非常明确地讲。

《南风窗》:IPCC汇集了世界各国的几千个科学家,却不支付工作报酬,这是为什么?

颜宏:好问题。首先,科学家有责任感和环境保护意识。第二,IPCC各工作组提出撰写报告的科学家名单后要征求各国政府意见,同意了才正式聘请。这是一个国家行为,因为这是一个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下达任务是通过各个国家,政府承诺了这些人要做这些事情。科学家起草报告后,同行要审查。同行审查后,政府要审查,代表国家提意见,都是逐字、逐句、逐行地审查。政府是否给自己的科学家设立课题,批经费,什么可能都有,各个国家政策不同。但是,我们这里的IPCC秘书处肯定不发工资。

《南风窗》:也就是说,IPCC的报告是科学家和政治家谈判谈出来的?

雅罗:对,是谈判的结果。科学家的研究成果公诸于世,过程当然是谈判,但是关键在于科学没有被政治改变,这太卓越了,报告是大批科学家撰写的,各国政府通过了,科学信息是完整的,可信性很强。至于各国政府是否据此决策,我们无法控制。IPCC根据现有资料提供可信的科学证据,我们希望政府的决策建立在科学证据之上。

《南风窗》:颜宏先生,谈谈您个人可以吗,您是担任副秘书长职务的第一个中国人。

全球气候变暖的建议范文篇5

[关键词]全球气候变化建筑环境建筑材料建筑结构

中图分类号:U3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4-0210-01

伴随着全球气候变暖,气候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采暖周期也会随之改变,所以对不同地区的建筑环境产生了不同的影响。从我国建筑工程领域的发展来看,全球气候变化对建筑环境产生的影响较大,而且在建筑基础以及建筑结构方面也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只有对此进行客观的分析,才能找到有效的预防措施,减少气候变化产生的不利影响,促进我国建筑工程领域的持续发展。

一、全球气候变化对建筑环境的影响

1.对室内热环境的影响

建筑物的室内热环境与当地的自然环境和气候特点有密切的关系,也可以通过建筑环境的变化反映出当地的气候特征。全球气候变化使得很多既有建筑的室内热环境无法满足人们的需求,在室内温度和舒适性方面都产生了很大变化。

2.对施工环境的影响

建筑物的施工环境涉及到不同的施工材料、施工技术、施工现场管理等等,而气候变化为施工环境带来了很大的变化,气候、温度的变化使得现有的施工材料和技术都呈现出一定的不适应性,而且也对使用设备的使用环境造成了一定影响。另外,建筑工程施工中运用大量的混凝土材料,气候环境的变化必然会导致混凝土结构应力受到影响,更容易产生裂缝。

3.对能源消耗的影响

建筑工程产生的能源消耗,会随着气候变化而发生变化,在全球气候变暖的趋势下,北方地区的供暖周期缩短,炎热的南方则需要延长空调的使用周期,必然会增加能源的消耗。

二、全球气候变化对建筑基础和结构的影响

1.对建筑基础的影响

全球气候变暖,地表温度升高,土壤含水量发生变化,大量的降雨会增加对土壤的侵蚀作用,造成土壤的风化,而这对于建筑物的稳定性将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尤其是建筑基础相对较浅的地区。从当前我国建筑基础的施工情况来看,很多低层建筑的基础深度都相对较浅,遇到气温突降或者气候变暖,就会形成霜冻、风蚀等不同的问题,进而导致土壤结构的变形、开裂,甚至是不均匀沉降,同时也会对地下水产生较大影响,这些都会导致建筑基础失去稳定性,对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人们的安全都产生较大影响。

2.对建筑结构的影响

气候因素对建筑物结构产生的影响较为普遍,如降雨、大风等都会对建筑物的表面结构产生不同程度的侵蚀,而建筑物本身对于气候变化的安全系数是根据当地的气候环境设计的,当全球气候环境发生较大的变化时,就会对原有的建筑结构稳定性产生影响。如不同地区的风速变化有所差异,建筑物的设计往往都可以适应当地最大风速的承载力要求,而全球气候变化的背景下,风速的承载力计算结果也发生了变化,而且风速变化对建筑物产生的影响往往不是停留在表面,对建筑内部结构也会产生较大的侵蚀作用,而且在风中会夹杂砂石等物质,也容易对建筑结构的安全性产生一些安全隐患。

三、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预防措施

1.增强建筑基础稳定性

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对建筑基础带来的影响,可以考虑对建筑物周围的基础地区土壤进行必要的湿润处理,特别是在炎热的南方地区,可以按照一定的周期在建筑物周围的基础进行洒水处理,使土壤保持稳定的含水量,这种方法在国外的很多地区都已经广泛应用。如果在建筑物周边的基础已经形成裂缝,则需要与裂缝保持一定距离再进行浇水处理,避免直接浇水对裂缝地区造成冲击,无法保证水量的平衡。另外,可以适当增加建筑基础的埋深,降低建筑基础发生位移的可能,增强地基的稳定性。

2.科学的建筑结构设计

针对全球气候变化对建筑结构产生的影响,需要根据不同地区的气候条件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才能获得良好的效果。比如针对大风的影响,可以根据地区风速的变化情况调整建筑设计中关于风力承载的计算系数,调整建筑结构的承载,运用斜坡屋面等有针对性的结构设计减少风力的影响。对于某些特殊外形的建筑结构,要采取可以保证其自身稳定性的结构体系,选择合适的建筑材料,灵活运用不同的布置方式,满足建筑结构通风、照明等多样化的需求,再根据建筑物自身的承载力分布特征,形成与自重相互协调的应力结构,对外部环境产生的应力可以起到很好的分散作用,减少对建筑结构产生的不利影响。

结束语

综上所述,全球气候变化对建筑工程领域的发展产生的影响是多方面的,而从建筑工程产业发展的角度来说,应当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产生的影响,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减少气候变化带来的不利影响,从而促进建筑工程领域持续、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夏星辉;吴琼;牟新利.全球气候变化对地表水环境质量影响研究进展[J].水科学进展,2012(01)

[2]张新荣;刘林萍;方石;姜文超;王金臣.土地利用、覆被变化(LUCC)与环境变化关系研究进展[J].生态环境学报,2014(12)

[3]鲍云樵.发展低碳经济应对全球气候变暖[J].中外能源,2010(03)

全球气候变暖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温室效应;低碳经济;减排对策

中图分类号:D66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9324(2014)23-0123-04

面对全球气候变暖引起的严重后果,发达国家着力于经济增长方式转型,制定新的能源政策,倡导低碳经济,寻找经济发展的新动力。而发展中国家应对自然灾害的手段相对匮乏,更容易受到气候变暖的影响。因此,中国作为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如何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以抑制气候变暖有着更加紧迫的内部需求和外部国际压力。对如此内需外患形势,本文从对内对外两角度,分析中国如何缓解外部国际压力,为经济发展赢得更大发展空间;从宏观战略到微观具体措施谈论如何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希望能为中国保护生态环境有所帮助。

一、温室效应及其后果

人口的快速增加,城镇面积的不断扩大,森林资源的造伐比例失调,草原退化成沙漠,严重破坏了地球生态平衡,使得地球气候正经历一次剧烈的气候变化――全球变暖,而且变暖速度空前。上世纪全球气候变暖非常明显,平均气温由1899―1901年的13.88℃上升到1999―2001年的14.44℃,净增加了0.56℃,其中80%的净增加量发生在1980―2000年[1]。自1750年以来,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已经增加了31%[2]。由于温室气体的排放和大气中含量继续增加,未来50~100年全球气候将继续向变暖的方向发展[3]。我国的气候变化趋势与全球气候变化的总趋势基本一致[4]。近百年来,中国气温上升了0.4~0.5℃;1985年以来,我国已连续出现了16个全国大范围的暖冬,1998年冬季最暖,2001年次之[5]。

气候变化将给地球生态环境带来一系列严重后果。(1)温室效应的直接灾难性后果是全球气温升高,地球日益变暖,海水受热膨胀,两极冰雪部分融化,海平面上升,淹没一些岛国、群岛和沿海地区。潮汐测量资料显示,20世纪全球平均海平面上升了0.1~0.2米,上升速率为1.0~2.0毫米/年[2]。照这样趋势发展下去,未来100~200年内,美国沿海的部分地区、欧洲的荷兰、非洲的埃及、亚洲的孟加拉、越南、马尔代夫和印度尼西亚等大量沿海国家和地区及岛屿将被海水淹没。我国上海地区也将被淹没,太湖水可能出现倒流。届时,将有数百万人流落街头,无家可归。(2)由于极地冰层融化,被冰封几十万年的史前致命病毒可能会重见天日,地球上的病虫害增加,而目前人类对这些原始病毒没有抵抗能力,所以人类生命将受到严重威胁。(3)温室效应导致全球降水量时空分布不均,而且年均降水量逐渐减少,局部地区干旱严重。

二、国际应对温室效应的新举措――低碳经济①

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的第三次评估报告指出,近50年的气候变暖主要是人类使用化石燃料排放的大量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增温效应造成的[8]。面对全球变暖的可怕后果,如何控制二氧化碳排放被正式列入国际谈判的议事日程,成为环境学、生态学以及经济学等学科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从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签订,1997年《京都议定书》签署,到2005年该议定书正式生效,再到今年12月将在哥本哈根举行的全球气候谈判,各国将就《京都议定书》到期(2012年)以后的碳减排义务达成新协议,削减向大气中排放温室气体,保护人类的共同利益,已成为共识,低碳经济正在逐渐步入历史舞台。很多国家着力于经济增长方式转型,制定新的能源政策,倡导低碳经济,寻找经济发展的新动力。

奥巴马政府把全球变暖当作世界面临的最紧迫的挑战,并把能源改革放在其政策的优先位置上。2009年6月26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亦称气候法案),其核心是能源安全和环境保护。奥巴马政府主张,不断压缩传统不利于环境的经济活动空间,建立一个新的“碳排放限制和交易制度”,来限制企业的二氧化碳排放,使用可再生新型能源取代传统化石能源。

就具体行动来讲,欧盟已把低碳经济作为未来发展方向,提出了三个20%的目标:2012年温室气体排放量比1990年减少20%,一次能源消耗量减少20%,可再生能源比重提高20%。英国政府2009年7月15日正式了名为《英国低碳转换计划》的国家战略蓝图,其最核心内容是,设定英国未来电力构成来自低碳领域――风能、波浪能、潮汐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核能,严格控制碳排放量,加快向“低碳经济”转型。为此政府出台具体刺激措施,出台了一系列节能减排措施,建立“碳预算”,提高新生产汽车的二氧化减排标准。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公布碳预算的国家,成为发展“低碳经济”的急先锋。

2009年6月,法国环境部长Jean-LouisBorloo公布了一份新气候-能源的白皮书,开始制定针对耗能产品征收碳税的方案,对那些在生产、运输中产生二氧化碳的产品征收“能源-气候”税,旨在引导法国消费者和制造商使用和提供环境友好型的产品和服务。法国政府对此立场很明确,萨科齐6月22日在议会演讲时曾表示,希望法国在碳税问题上走在最前面。加拿大也在酝酿相关政策。北欧的芬兰、瑞典、挪威和丹麦从上世纪90年代初就引进了碳税机制。日本则承诺,到2050年减排60%~80%,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

三、我国当前所面临的困境

作为人均收入较低的发展中国家,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增长阶段,摆脱贫困和发展经济仍是首要任务。在目前相对落后的技术水平下,我国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难以发生根本性的改变,经济发展在某种程度上仍高度依赖于能源和资源的投入。因此,未来我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将不可避免地呈增长趋势。表1显示,1995―2004年的10年间,我国经济实现了快速增长,取得巨大成就,国内生产总值增长了约2.67倍,但也付出了巨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能源消耗总量增加了约1.55倍,二氧化碳排放量增加了约1.56倍,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

我国近50年来的年平均降水量逐渐减少,大约平均10年减少2.9毫米,部分地区出现了暖干化趋势[2],[5]。尽管温室效应显示的影响和破坏力越来越大,但二氧化碳的减排还存在很多经济和技术上的难题。在应对气候变化的直接和间接影响方面虽然做出了一定努力,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真正形成国内有效适应或全面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战略框架。因此,迄今为止我国只是执行《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居世界第二位,仅次于美国。随着奥巴马政府新能源法案的实施,中国经济迅速发展过程中碳排放总量可能超过美国成为第一大排放国。同时,温室气体排放引起全球气候变暖,备受国际社会关注。国际上要求中国限排温室气体的国际压力将越来越大,中国难以回避温室气体排放增长限制的承诺。

四、我国应对温室效应的对策分析

1.对外策略。(1)中国应与国际社会一道,为应付全球气候变化做出不懈努力。积极参与各项国际环境问题的讨论和谈判,加强同国际社会就环境问题的沟通,积极开展“环境外交”;将我国国情纳入讨论和谈判范围,强调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的历史责任,发展中国家的优先任务是发展经济和消灭贫困;同时考虑在一定前提条件下承担可能的相对减排义务。对于具体问题,要针对性地提出自己的建议,主动成为规则的参与者、制定者,制定多赢的新规则,使我国从一开始就处于更为有利的地位,为企业生存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便为我国的经济建设赢得更多的发展空间。(2)中国应主动出击,抓住双赢点多作文章。中国当前持续、快速发展的经济状况,能为发达国家投资者带来巨大的商机和可观的回报,缓解其金融危机压力;发达国家掌握先进的节能减排和低碳技术,而中国拥有巨大的节能减排和低碳技术需求,二者正好互补互惠;在低碳技术方面与发达国家定期交流和磋商,建立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合作关系,将摩擦与争议限制在可控范围之内,减弱我国限排温室气体的国际压力。

2.对内策略。(1)将应对气候变化作为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把节能减排作为基本国策,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首先,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高技术产业,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促进传统产业升级,积极实施“腾笼换鸟”战略,加快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促进设备不断更新,求得更快更好的减排效果,提高技术产业在工业中的比重。其次,推进企业清洁生产,从源头减少温室气体的产生,构建跨产业生态链,推进行业间废物循环利用,发展循环经济,促进企业能源消费的减量化利用,提高煤、石油、天然气等传统化石燃料资源的利用效率。最后,强化技术创新,要组织培育科技创新型企业,提高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加强与科研院校合作,构建技术研发服务平台,着力抓好技术标准示范企业建设;围绕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积极开展替代技术、减量技术、再利用技术、资源化技术、系统化技术等关键技术研究,突破低碳经济发展的技术瓶颈,开发太阳能、风能、水能、潮汐能、地热能等“绿色能源”。(2)利用税收、拍卖和配额等经济手段控制二氧化碳排放。通过征收二氧化碳税(简称“碳税”)的方式使排污者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以使企业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因为温室效应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程度与二氧化碳排放的数量直接相关,而与其伴随产品的价值量无关,所以最佳碳税应依据从量税征收,而不是从价税。加大对环境保护的调节力度,使得碳税政策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环境专门性税收。对大量的高资源消耗行为课征碳税,使税制反映出商品和劳务的环境成本。根据资源的稀缺性、人类的依存度、不可再生资源替代品开发的成本等因素,确定和调整碳税的税率,同时考虑资源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对环境的不同影响,实行差别税率,使碳税政策能反映出对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清洁能源进行生产的企业的鼓励和优惠。当纳税人或污染源很分散时,税收征管成本相对就高。此时,政府可以颁布一个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综合排放限制,明确排放目标。然后,将允许的排放量基于拍卖分配给各个污染源,对于超过允许排放标准的污染源,可采取严厉的制裁,包括罚款等方法来限制;同时允许污染源将自己的排放量互相买卖。这样可以激励企业技术创新。企业可以重新设计工艺,降低排放量,将多余的法定排放量出售给其他企业,以节省生产成本。(3)加强科普宣传,提高全民节能减排意识,推动全民积极参与节能减排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机动车辆限号”政策,补贴公用交通工具;政府带头,发挥节能减排表率作用。2007年,科技部组织专家研究人们日常行为的节能减排潜力,选取百姓生活中衣、食、住、行、用等6个方面的36项日常行为进行量化分析,结果表明,36项日常生活行为的年节能总量约为7700万吨标准煤,相应减排二氧化碳约2亿吨。由此可见,“全民从点滴着手、从身边做起,积极参与节能减排”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最廉价、最清洁和最快捷的一种减排手段。(4)建立一个非赢利性贷款机构,对清洁能源产业,如风能、太阳能、核能等提供资金支持,向可再生能源项目投放低利率贷款或进行贷款担保,以激励投资者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发展,对一些基础设施,如城镇园区绿化、乡村沼气池等,提供一定的信贷支持,并进行补贴。(5)鼓励退耕还林,造伐并举,还原生态环境,走经济与环境和谐发展道路;把“控制人口,计划生育”作为长期国策不变,防止地球生态环境长期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缓解生态环境的压力。(6)敦促环保机构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二氧化碳减排政策和方针;环保协会定期开展学术研讨,加强学者之间的交流,切实做到理论贴近现实、对现实作出指导;加强环保网站、报纸和杂志的宣传力度,增强全面节能减排意识;鼓励环保专家和学者百家争鸣、献计献策,为国家和人民排忧解难。(7)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强化节能减排管理;不断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对高耗能企业建立有效的二氧化碳排放检测系统,防止企业偷排和虚报。

五、总结

全球气候变暖已经成为人类21世纪面临的重大挑战,二氧化碳作为全球气候变暖的元凶,减少其排放量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发达国家纷纷出台相应的减排措施,如碳税、开发新能源和低碳技术。中国作为二氧化碳排放量最多的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结构不够合理,生产方式较粗放,对全球气候变暖有不可否认的责任,气候变暖的可怕后果使得中国面临国际减排压力越来越大。

本文从对内对外两个角度,分析了中国如何缓解国际减排压力,为经济赢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同时,加快国内的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循环经济,开发新能源,采用税收和拍卖的经济手段限制高耗能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设立非赢利性信贷机构为低碳技术开发提供资金支持,鼓励退耕还林和造伐并举,动员全民积极参与节能减排工作,发挥环保部门、环保协会、环保研究机构和学者聪明才智,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督和管理制度,为中国人民和政府献计献策、排忧解难。

注释:

①低碳经济的基本思想是减少人为碳排放,以保持地球生态的碳均衡[6]。低碳经济是低碳发展、低碳产业、低碳技术、低碳生活等一类经济形态的总称[7]。

参考文献:

[1]BrownL.R.Globaltemperaturerising.http:///index.php?/indicators/C51/temperature_2002,2002.

[2]许小峰,任国玉,王守荣,张政.气候变化问题与我国的应对战略[J].中国软科学,2004,(1):23-27.

[3]秦大河,丁一汇.中国西部环境变化的预测[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2.

[4]秦大河,王绍武,董光荣.中国西部环境特征及其演变[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2.

[5]丁一汇.气候变化问题的科学认识[OL].http:///cn/NewsInfo.asp?NewsId=3746,2002-9-18.

[6]DTI(DepartmentofTradeandIndustry).UKEnergyWhitePaper:ourenergyfuture―creatingalowcarboneconomy,London:TSO,2003.

[7]冯之浚,牛文元.低碳经济与科学发展[J].中国软科学,2009,(8):13-19.

全球气候变暖的建议范文篇7

全球变暖指的是在一段时间中,地球的大气和海洋温度上升的现象。近一百多年来,全球平均气温经历了冷暖冷暖两次波动,总的看为上升趋势。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全球气温明显上升。1981至1990年全球平均气温比一百年前上升了0.48℃。根据IPCC的气候模型预测,到2100年为止,全球气温估计将上升大约1.4℃至5.8℃。气候变暖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国际共同合作。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继《京都议定书》之后,哥本哈根会议为达成国际合作,解决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带来一线希望。

一、落空的哥本哈根会议

(一)哥本哈根会议的概况

哥本哈根全球气候大会的全称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15次会议,已于2009年12月7日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为期两周。192个国家的环境部长和其他官员们参加了本次联合国气候会议,商讨《京都议定书》一期承诺到期后的后续方案,就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行动签署新的协议。这是继《京都议定书》后又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全球气候协议书,毫无疑问,对地球今后的气候变化走向产生决定性的影响[1]。会议最终将全球气温升幅限制在摄氏2度以内。提出全球减排目标,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应尽快封顶,但无定下年限。要求各国在2010年2月1日前,向联合国提出2022年减排目标,但未提及2050年减排目标。所有新兴经济体必须自我监察减排进度,并每两年向联合国汇报。国际人员可以在不损害国家的前提下进行监督观察。未来三年内发达国将提供300亿美元,当中欧盟、日本及美国将联合出资252亿美元。在实际延缓气候变化举措和实行减排措施透明的背景下,发达国家承诺在2022年以前每年筹集1000亿美元资金用于解决发展中国家的减排需求。这些资金将有多种来源,包括政府资金和私人资金、双边和多边筹资,以及另类资金来源。多边资金的发放将通过实际和高效的资金安排,以及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提供平等代表权的治理架构来实现。此类资金中的很大一部分将通过哥本哈根绿色气候基金来发放[2]。2009年12月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结束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已收到55个国家递交的到2022年温室气体减排和控制承诺,这些国家温室气体总排放量占目前人类总排放量的78%。

(二)我国期望下一个“哥本哈根会议”的来临

我国正处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关键阶段,能源结构以煤为主,降低减排存在一定的困难,但始终坚持将应对气候变化作为重要的战略任务。在发展的过程中高度重视全球的气候变化问题,并一直坚持减排立场,同时也期望发达国家不要强制剥夺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权利。根据《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我国在人均GDP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的条件下,通过研发新工艺、开发可持续的清洁能源,尽力节能减耗和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目前,我国是全球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增长速度最快的国家,也是世界人工造林面积最大的国家。可见,我国已经以减少碳排放的实际行动承担起了减缓全球性气候变化的“共同责任”。在本次哥本哈根会议中,我国也同样采取了积极应对态度。我国在不接受强制减排义务的前提下,已经承诺自主确定的减排行动目标并不附加任何条件,也不与任何国家的目标挂钩。虽然哥本哈根会议最终没有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会议始终朝着正确的方向迈进了一步。各国更加积极的表示促进全球气候合作的意愿,并期望尽快促成下一次“哥本哈根会议”的召开。

二、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法律存在的问题

(一)温室气体尚未纳入法律规制范围内

大气中具有温室效应的某些微量气体,包括CO2、CH4、N2O等30余种。其中,二氧化碳是最主要的温室气体,也是生物正常生命活动的最常见的代谢产物。由于人类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含量从1860年第二次工业革命开始前后迅速上升,至1950年前后,上升曲线已几乎成直线态势。二氧化碳含量从一千年前的280PPM(每一百万份中占一份),上升至两千年前后的360PPM,升幅高达28.6%。全球的平均气温从1860年到2000年这短短140年间,已上升接近1℃。但至今为止,温室气体尤其是二氧化碳,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明确定位为污染物。

(二)我国国内碳排放交易尚不具备市场化的基础

碳排放交易,即碳汇交易,是基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对各国分配二氧化碳排放指标的规定,创设出来的一种虚拟交易。即因为发展工业而制造了大量的温室气体的发达国家,在无法通过技术革新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对该国家规定的碳排放标准的时候,可以采用在发展中国家投资造林,以增加碳汇,抵消碳排放,从而降低发达国家本身总的碳排量的目标,这就是所谓的“碳汇交易”[3][4]。碳汇交易应有其相应的交易基础,同时受到政策和法律的指引。在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目前碳汇等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参与主体应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缔约国,因而碳汇交易的主体是国家。国内企业尚不具备碳汇交易的主体资格。同时,由于我国不承担强制减少碳排放量的义务,尚不具有建立国内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基本条件。

(三)缺少对碳汇林的法律保护

联合国规定,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购买节能减排指标,需经联合国认定,方可卖给西方大企业冲抵他们的减排指标。目前,联合国只规定了在三大类别的项目之间进行碳排放交易,一是甲烷的回收利用。二是用可再生能源替代不可再生能源。三是绿化工程。要实现碳排放交易,首先要明确总体的碳排放量,其次要将企业用于冲抵碳排放量的方式转化为可以准确测量的具体形式。如,建造碳汇林。我国的森林虽然较丰富:“要大力增加森林碳汇,争取到2022年森林面积比2005年增加4000万公顷,森林蓄积量比2005年增加13亿立方米的目标”。但是,目前国内的对于碳汇林的保护仅停留在政策方面,与其配套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备。

三、完善我国碳排放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温室气体应纳入法律规制范围内

温室气体是国际减排义务要求主要对象。因此,我国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过程中,应明确将温室气体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内。在这方面上海、江苏等地做出了初步尝试。根据《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档审批报告(金)(一)(暂行)》的规定,建设项目产生的二氧化残、粉尘、烟尘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不许控制在浦东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针之内。200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中认定二氧化碳属于污染物质,应受到美国《清洁空气法》的调整[5]。可见,将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列为大气污染物,已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同。综上所述,我国应在法律规制中明确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属于大气污染物,为落实我国在哥本哈根会议中的承诺:“自主确定减排行动目标且不附加任何条件,也不与任何国家的目标挂钩”奠定基础。

(二)构建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法律体系,扩大交易主体范围

近年来,随着国际社会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并动员各国积极采取措施应对气候变化,尤其是《京都议定书》签订之后,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日益蓬勃发展,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规模也迅速扩大,各国纷纷建立了自己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为国内的清洁发展机制项CDM所产生的碳减排量以及相关衍生品提供基础和平台。但至今我国并不承担减排任务,暂时不需要建立国内私权利主题间减排交易平台。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定,碳排放等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参与主体应是国家。然而,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其法律经验也可扩展到国内的碳排放交易。如我国的电力行业建立火力电厂二氧化碳排污交易。我国已经着手开展温室气体排放许可管理的建设,包括组织管理机构、许可证发放、排放权交易机构等。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也有相关规定。本次哥本哈根会议中我国并不承担强制减排的义务,但是在未来的国际谈判中,作为世界上碳排放量大国,我国很可能会承担相应的减排义务。因此,我国现在应该采取主动,根据我国国情,积极构建我国的碳排放交易制度,将碳排放交易主体扩大到企业以及个人。2011年11月11日公布的《气候变化绿皮书》指出,“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了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这是政府首次在部级正式文件中对国内碳市场进行表态。这也为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立提供了政策支持。另外,实施清洁发展机制(CDM)造林和再造林碳汇项目,可为我国林业发展引进国际资金,也有助于推进我国林业发展的机制创新。

(三)完善我国对碳汇林的法律保护

应对气候变化的生态功能有偿化,需实现森林碳汇产权化,并完善我国对碳汇林的法律保护。首先,宪法应明确环境容量资源即碳汇林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其次,在物权法中应增加关于碳汇林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具体规定。第三,建议在《环境保护法》、《森林法》中,增加有关林权及森林碳汇交易制度的内容。综上所述,我国应从宏观政策导向到法律制度保护,实现我国发展森林碳汇建设。这是我国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实现自愿减排承诺的具体行动。

全球气候变暖的建议范文1篇8

「摘要美国反对《京都议定书》在国际社会掀起轩然大波。本文首先指出《京都议定书》是国际法调整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必然结果;然后从国际法的角度针对美国提出反对《京都议定书》的三个主要理由进行了批驳;随后又对美国举动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作者指出美国反对《京都议定书》深刻地揭示了国家间环境意志的协调受各国的经济结构制约这一国际环境法的本质。「关键词气候变化,美国,环境保护,国际法2001年3月13日,美国总统布什在写给4位共和党参议员的信说,政府不应强迫美国企业削减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因为这样的经济代价过高;第二天,布什发表声明,取消他在去年9月29日竞选时许下的支持人们控制发电厂二氧化碳排放的诺言,并说明取消诺言的原因是美国的能源问题,而不是迫于企业游说的压力。3月28日,美国环境保护局局长克里斯廷·惠特曼在新闻会上称:就美国而言,《京都议定书》业已死亡。同日,白宫发言人弗莱舍也表示:美国将放弃实施制止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布什总统将考虑寻求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消息一出,国际社会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甚至是美国传统的盟国都感到很震惊,并纷纷对美国的行径进行谴责。在此背景下,本文将从国际法的角度对美国反对《京都议定书》所引发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国际法调整(一)气候变化问题的提出早在19世纪,就有科学家提出工业化的进程将在“下个世纪(即20世纪)”使全球气温升高,但气候变化问题真正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还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1979年第一届世界气候会议开始高度重视以地球大气层迅速变暖为特征的气候变化问题。此后,气候变化问题成为诸多重要的国际会议的讨论主题。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由于人类活动所造成的大气中温室气体的增多,致使大气温室效应增强,从而导致气候变暖。全球温度的上升所引起的气候变化将给地球的生态系统和人类的社会经济带来巨大的冲击。全球变暖的直接后果是全球海平面的上升,威胁到沿海地区和岛国的安全。全球变暖还会造成气候反常,使沙漠化和干旱状况加剧;对农业将产生巨大的影响,使农作物的生长带北移,影响传统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气候变暖还会使病虫害增多,直接影响人类的健康和作物的生长。可以说,全球气候变化是人类共同面临的重大环境问题之一,也是20世纪给21世纪遗留下来的最大挑战之一。各国对此高度重视,决心采取行动,限制并减少温室气体(特别是二氧化碳)的排放。1988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气象组织共同成立了“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IPCC),该委员会设立了科学、影响和对策三个工作组,以评价关于气候变化的知识、审查气候变化的环境、经济和社会影响、拟制关于气候变化的对策和战略。紧接着,联合国第43届大会专门通过了43/53号决议,承认气候变化为“人类共同关切之事项”并敦促国际社会将对付气候变化作一项头等大事对待,同时还批准了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的工作。1990年,该委员会通过了其第一次气候变化评估报告,并为同年10月的第二届世界气候大会所接受。该报告为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谈判和缔结提供了科学的和技术的基础。(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谈判和缔结除了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的工作外,国际社会也在其他方面不断开展努力。1989年12月,第4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44/207号决议,要求各国政府、政府间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以及科学机构努力合作,“作为当务之急,准备关于气候问题的框架公约和包含具体义务的有关议定书”。1990年第45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45/212号决议,决定建立政府间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谈判委员会(INC)着手组织谈判工作。自1991年2月在美国华盛顿举行第一次谈判来,政府间谈判委员会一共举行了5次谈判,并最终于1992年5月9日就公约条文达成妥协。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供开放签署,有154个国家和欧共体签署了该公约。公约于1994年生效,目前已经有184个国家或地区集团组织作为缔约方加入了该公约。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由序言、26个条款和两个附件组成,大致可以分为介绍性条款、缔约国义务、履约机构和程序和最后条款等四个部分。该公约虽然没有对各国限排温室气体规定具体的指标,但它是第一个由国际社会的全体成员参与谈判的国际条约,它以国际立法的形式承认气候变化是一个严重的威胁,为今后采取国际行动奠定了广泛的基础。该公约以质量(而非数量)为标准确定了最终目标,即“根据本公约的各项有关规定,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由于存在科学不确定性以及谈判中各国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公约只是一个框架性的国际法律文件。公约只是原则性地规定附件一所列缔约国(即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有义务率先削减温室气体排放的义务;但它没有规定具体的限排指标和时间表,而是留待给日后的附件、议定书或其他方式予以充实和细化。公约还确定了在解决气候变化问题上应当遵循的一系列重要的国际环境法原则,如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原则、风险预防和成本效益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以及国际合作原则等。(三)《京都议定书》及其意义自1995年起,《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每年召开一次缔约方大会,就公约的具体实施等问题进行审议和进一步的谈判。1995年在德国柏林召开的第一次缔约方大会通过“柏林授权”(TheBerlinMandate),认为公约关于附件一国家限排温室气体的义务的规定是“不充分的”,并同意开始制定规定具体限排义务和限排时间表的议定书。1997年公约第3次缔约方大会期间,经过艰难的讨价还价,各缔约方代表终于签署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京都议定书》,使得《公约》的实施向前迈进了重要的一步。《京都议定书》改变了《气候变化公约》中只对温室气体排放进行定性限制的作法,对其附件二所列缔约方(主要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做出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定量限制,要求它们在2012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与1990年排放水平相比平均要减少5.2%,其中欧盟平均减少8%,美国7%,日本6%.这也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国际法的形式对特定国家的特定污染物排放量做出定量限制。《京都议定书》还引入了帮助发达国家缔约方减轻其承担减排与控排义务负担的3个“灵活机制”(也称为“京都机制”),即:发达国家与前苏联东欧经济转型国家之间的“联合履行机制”(JointImplementation,JI),发达国家之间的“排放贸易机制”(EmissionTrading,ET)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清洁发展机制”(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CDM)。这些机制设计的初衷是为了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可以采用成本效益最佳的方式来削减排放二氧化碳。尽管《京都议定书》朝着温室气体减排方向迈出了可喜的第一步,但作为各方谈判妥协的产物,它仍遗留下许多悬而未解的问题。由于美国与欧盟在吸收汇、京都机制的补充性和遵约制度等重要实施问题上分歧严重,2000年11月召开的海牙会议无果而终。但是,各缔约方均表示要继续敞开谈判大门,今年7月在波恩召开第6次缔约方大会续会,继续就《京都议定书》实施细则问题展开谈判。但是,各缔约方均表示要继续敞开谈判大门,今年7月在波恩召开第6次缔约方大会续会,继续就《京都议定书》实施细则问题展开谈判。而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布什政府正式宣布抛弃《京都议定书》及其在竞选中所做出的限制美国电厂二氧化碳排放的承诺。二、美国拒绝议定书理由的国际法分析(一)发展中国家的参与布什在给参议员的信中说:“我反对《京都议定书》,因为它使世界上80%的人口免除履约的责任,其中包括中国和印度等人口大国。议定书会严重损害美国的经济。”很显然,布什对一些重大的环境问题缺乏了解,在全球变暖问题形成的历史和现实责任的认识上犯了根本性的错误。在控制气候变化、削减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责任问题上,国际社会已经基本达成了共识,即由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导致气候变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对保护气候资源负有共同但是又有区别的责任。这就是国际环境法上著名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该原则包括两个相互关联的内容,即共同的责任和有区别的责任。这两种责任的重心分别置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具体而言,就是发展中国家应当与发达国家一道承担控制全球变暖的共同责任,而发达国家则应当比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大的或是主要的责任。首先,共同责任要求发展中国家不应以经济发展水平低、科学技术落后、专业人员匮乏等为由,逃避、推脱自己应当承担的保护全球环境的责任。这是因为,人类“只有一个地球”,为了保护全球性的气候资源,仅靠少数几个发达国家的努力是无法奏效的,发展中国家的参与对国际控制气候变化的成功是必不可少的;况且全球变暖对发展中国家同样有不利的影响,气候变化所造成的损害往往比对发达国家造成的损害更为严重。因此,发展中国家应当与发达国家一道承担起控制全球变暖的共同责任。不过,共同责任并不意味着“平均主义”,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虽然负有控制全球变暖的共同责任,但发达国家应当比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大的或是主要的责任。这种限制是由全球环境问题形成的历史和现实原因所决定的。历史上,发达国家工业化的实现是建立在掠夺殖民地和半殖民地的资源和能源的基础上,以长期过度消耗化石燃料等地球资源和过量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为代价的,现在的全球变暖问题也主要是这个原因所引起的。当前,根据国际能源署的统计,美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占全球的25%,人均排放量是世界平均水平的5.2倍,是德国的1.9倍,英国的2.2倍,日本的2.25倍,法国的3.2倍,更是中国的8.7倍。换一句话说,美国富有的经济是建立在对世界能源资源和大气温室气体容量资源比其他国家更多消耗的基础之上的。无论从历史责任看,还是从现实人均排放水平和经济、技术实力看,美国无疑都对全球气候保护负有不可推卸的特殊责任。因此,无论是根据社会公平观念、还是环境法的“污染者负担”原则和“受益者分摊补偿”原则,美国发达国家都理应比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大的、更主要的削减温室气体的责任。“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不但在公约中得到了原则性的宣告,而且还得到了有关条款的具体体现。公约第4条第2款(a)项要求发达国家应当“带头依循本公约的目标,改变人为排放的长期趋势”;为此,公约第4条第2款其他款项为发达国家缔约方规定了许多具体承诺,包括: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新的、额外的资金;帮助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支付适应这些不利影响的费用;采取措施促进、便利和资助向发展中国家转让环境无害技术;等。美国称发展中国家未承担控制全球变暖的义务说法也与事实不符。首先,虽然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不承担具体的限排义务,但根据公约的规定,他们也要承担编制温室气体国家清单、制定实施限排温室气体的国家方案、维护和加强温室气体的汇和库、加强科学研究、进行信息交流以及进行教育培训和公众参与等一般性的承诺。其次,《京都议定书》虽没有要求发展中国家按1992年《公约》作出新的承诺,但它仍敦促这发展中国家“在适当的情况下和可能的范围内”制定国家方案,或在必要时,制定区域方案,以改进可反映社会经济状况的排放因素、活动数据和模式。此外,《京都议定书》确立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清洁发展机制,实际上也使发展中国家迈出了参与全球削减温室气体排放的第一步。可见,发展中国家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也承担了控制气候变化的责任,只是没有承担具体的限排义务而已。公约及《京都议定书》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安排,主要是考虑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具体情况的特殊需要。面临着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双重压力的发展中国家,不应当承担与其历史和现实责任以及当前的能力不成比例的不合理的义务(即具体的限排指标)。而且,关于发展中国家承担的一般承诺,公约第4条第7款也特别规定“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能在多大程度上有效履行其在本《公约》下的承诺,将取决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对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有关资金和技术转让的承诺的有效履行,并将充分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消除贫困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首要的和压倒一切的优先事项。”这一切都表明,美国以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承担限排温室气体的义务为本国批准《京都议定书》前提的作法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二)科学证据不充分布什反对《京都议定书》的另一个理由是对于全球变暖的科学知识还不完备,在此情况下进行二氧化碳的限排从经济和技术上都是不合理的。如果单纯地从成本效益原则来看,布什的理由确有其合理之处;但问题在于象气候变化这样的全球性环境问题有其特殊之处,不能简单地强调采取预防措施是否符合成本效益原则,而是要更多地考虑环境风险的预防。为解决气候变化这样的全球性环境问题,国际环境法根据环境问题的特点确立了风险预防原则。所谓风险预防原则,是指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预防措施。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该原则是环境恶化结果发生的滞后性和不可逆转性等特点而提出来的。环境问题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可变性很大,其通常是透过广大的空间和长久的时间,经过多种因素的复合累积,才逐渐形成或扩大的。一方面,环境问题的所造成的损害或其危险是持续不断的,不会因为侵害行为的停止而立即停止,它往往要在环境中持续作用一定的时间,从而具有缓发性;另一方面,其所引起的风险后果(包括疾病或其他损害)多具有潜伏性,一般要在几年甚至几十年后才会爆发。而囿于科学技术发展的局限,人类对损害环境的活动造成的长远影响和最终后果往往难以及时发现和认识,有时甚至存在矛盾而无法证明。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科学家目前的认识截然相反。主流观点认为工业活动排放的二氧化碳等气体会导致“温室效应”,使全球变暖;但也有相当多的科学家认为这些气体会产生“阳伞效应”,使全球气候变冷。不过,有一点是已经得到所有科学家所公认的,即无论气候变暖或变冷,都会给全球的生态系统和人类生产和生活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无论气候变化的具体影响如何,国际社会都意识到要对造成气候变化的温室气体进行限排,而不能坐等“冷”或“暖”的结果的出现。风险预防原则最初是在区域海洋环境保护领域由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所提出的,后来其适用范围逐渐扩大到了全球海洋环境保护领域,并在1992年里约会议后开始适用于全球环境保护的各个领域。目前,风险预防原则得到了1992年《里约宣言》、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年《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保护公约》等重要的国际环境法律文件的确认,成为一项正在形成中的国际习惯法规则。1992年《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条第3款也明确规定“各缔约方应当采取预防措施,预测、防止或尽量减少引起气候变化的原因,并缓解其不利影响。当存在造成严重的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的威胁时,不应以科学上没有完全的确定性为理由推迟采取这些措施。”很显然,在国际社会已经认识到排放温室气体会引起全球变暖并对给全球的生态系统和人类生产和生活带来负面影响的情况下,美国以全球变暖的科学知识还不完备为由拒绝承担限排义务违反了这一原则。更为滑稽的是,风险预防原则最初是由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提出来的,发展中国家开始反对这个原则,认为该原则会成为发达国家限制、干扰本国经济发展的借口,只是后来认识到这一原则的重要性,才在各种国际环境法律文件中接受它。布什以全球变暖的科学知识还不完备为由反对《京都议定书》完全是“自己打自己的嘴巴”。(三)寻求新的创新性解决方法美国宣称,由于《京都议定书》有太多的“缺陷”,美国不支持它;美国仍然愿意与其他国家一道,为抑制全球变暖作出不懈努力。美国希望找到解决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相关技术、市场刺激手段和其他富有创造性的方法。美国所称的“创造性的方法”就是指联合履约机制、排放贸易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等灵活实施限排温室气体义务的机制。成本效益原则也是公约设定的为实现其目标而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公约第3条第3款在阐述风险预防原则后,规定采取预防和减少气候变化的措施应“考虑应付气候变化的政策和措施应当讲求成本效益,确保以尽可能低的费用获得全球效益”。亦即,各国在履行限排温室气体的义务时,在讲求风险预防的前提下,也应当注重效率。而联合履约机制、排放贸易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等机制就是这样的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灵活机制。从法理上看,全球气候是一种“人类共同关切之事项”(acommonconcernofhumankind)。其法律地位虽然不同于“人类公共财产”(commonpropertyofmankind)或“人类公共遗产”(commonheritageofmankind),但它同样意味着国际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对具有全球重要性的气候资源有正当的关心的权利,同时也要求国际社会共同分担有关保护全球气候的责任和义务。根据这一理论,每一个国家为了经济的发展都有一定的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在国际商品社会中,权利是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进行交易的。因此,一国如果有足够的财力,可以向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购买这种排放权,而减轻甚或取代本国所需采取的限排措施。因为无论在什么地方采取限排措施,只要温室气体的排放有所减少,全人类都可以受益。有了这一理论前提,成本效益原则就有了用武之地。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平衡,在不同的国家取得同样的限排温室气体的效果,所需成本各不相同。例如,甲国的能源利用率比乙国高出50%,那么在甲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费用就比在乙国减少同样数量的二氧化碳高出好几倍。又如,在甲国种一公顷树林吸收一定数量的二氧化碳也许需要10,000美元,而一国由于劳动力和树种都很便宜,也许只需要100美元。既然在甲乙两国都可以取得同样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那在乙国开展各种限排活动的成本效益最佳。因此,可以由甲国向乙国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实现全球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和数量的净减少的效果。这些减少的排放量可以按照两国事先商定的比例进行分配,这就是限排额度(credit)的交易。这在理论上可行的,在实践中也是值得探索的。正是基于这些理论,《京都议定书》正式引入了“联合履行机制”、“排放贸易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等供达国家缔约方灵活履行其限排义务的机制,它们分别适用于发达国家与前苏联东欧经济转型国家之间、发达国家之间以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限排额度交易。客观的讲,采用这些灵活机制对发达国家来说,可以避免其因履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而可能导致的对国内经济发展的限制;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可为其带来更多的国外资金、技术并提高其能源利用效率;从整体上看,它可以低成本、高效益地实现全球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和数量的净减少。因此,美国希望通过借助这些灵活机制,与其他国家(主要是经济转型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开展合作、进行限排额度交易,是有其合理性的。但问题在于,在强调限排温室气体的效率的同时,不能忽视其背后隐藏的公平问题。完上述三种灵活机制在其带来各种优势的同时,也存在着固有的缺陷。首先,灵活机制可能被发达国家将其本应承担的义务转嫁给限排额度的出售国(主要是发展中国家),以此来逃避其应当以国内行动履行的承诺。其次,灵活机制由于只是向发展中国家转让现有技术,可能会减少发达国家革新其能源技术的积极性。再次,灵活机制可能会冲击发达国家现行的对发展中国家的官方援助,并可能限制发展中国家能源工业的长期发展。鉴于此,公约的第一次缔约方大会就已经规定,灵活机制是补充性的履约方式,只能被视为实现公约目标的次要手段;灵活机制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公约各缔约方在公约中所作的承诺。因此,美国借口与其他国家一道,通过相关技术、市场刺激手段和其他富有创造性的方法来解决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完全是本末倒置。它完全放弃了通过本国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来履行本国限排义务这个根本的履约途径,妄图凭借本国强大的经济、技术实力来向其他国家购买限排额度或排放权,理所当然地遭到了包括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在内的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拒绝。三、美国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的法律后果(一)直接后果——《京都议定书》难以生效一个国际公约,要想对缔约国产生法律约束力,实现公约规定的目标和宗旨,其首要前提是必须符合生效条件,正式发生法律效力。关于多边条约的生效方式,不同的条约有不同的规定;其中有不少条约规定条约只有在一定数量的国家、其中包括特定数量的国家提交批准书后才能生效,《京都议定书》就属于这种情况。《京都议定书》第24条规定“本议定书应在不少于55个《公约》缔约方、包括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其合计二氧化碳排放总量至少占附件一所列缔约方的1990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55%——已经交存其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之日后第90天起生效”。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该议定书的生效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有55个以上的《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批准加入《京都议定书》;第二,必须有1990年累计排放量占当年附件一缔约方(发达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二氧化碳排放总量55%以上的附件一缔约方批准加入《京都议定书》。其中,第二个条件格外重要,它是决定议定书是否生效的实质性条件。在《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所有的附件一国家中,美国1990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占附件一缔约方的52.9%(不计入土地使用和森林的碳吸收作用)或51.3%(计入土地使用和森林的碳吸收作用)。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美国的参与,即使其他所有的附件一缔约方都批准了《京都议定书》,也无法满足《京都议定书》生效的法律条件。可以说,美国实际上拥有决定议定书是否生效的否决权(veto)。所以,美国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的一个直接的法律后果就是《京都议定书》将无法生效。(二)间接后果——公约及议定书前景不定由于美国的反对,《京都议定书》难以生效。那么,现在的可能就只有3个,一是劝说美国回到《京都议定书》的谈判轨道上来;二是重开谈判,寻求新的协议;三是修改《京都议定书》生效的法律条件,推进“没有美国参与的京都进程”,也就是说其他公约附件一缔约方自行履行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法律责任,而任美国在排放限制之外。就第一种可能性而言,布什政府任期内不会轻易转变立场,这是由美国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和利益集团的压力所决定的,外部作用的影响会十分有限。就第二种可能性而言,美国会提出更高的谈判要价,要求修改《议定书》规定的有关缔约方的责任和权利,要么减轻自己的责任,要么坚持对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提出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要求。从美国利益出发,美国的重点似应在减轻自己的责任上,而要求将主要发展中国家纳入限排温室气体之列,则更像其开脱责任的借口。但无论怎样,这些要价都会遇到来自其他缔约方的抵制。就第三种可能性而言,欧盟可能会考虑推动调整《议定书》生效的法律条件,但同时会寻求在外交、贸易、投资等领域平行发展和设置适当的压力措施及对未来较迟加入《议定书》者(主要是针对美国)设置更高的门槛。但这种做法是否有效,还有待进一步的观察。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由于气候保护可以和外交、经济增长、能源与环境、跨国投资和贸易等广泛事务建立联系,那么,美国如果自行孤立于国际社会气候保护进程之外,这绝对不符合美国长期的战略利益。如果美国价值观中确实包含有对子孙后代福祉的真正关注和对居住在世界其他地区的大多数人类的环境权利(一种实实在在的人权)的真正尊重,那么美国政府就更没有理由使美国游离于国际社会保护全球气候的共同努力之外。从目前看,美国对大气温室气体容量资源的过多占有,意味着美国经济通过大量温室气体排放而给国际社会带来了更大的全球气候变化压力,而这一压力的代价是要由全人类共同承受的。这是一种典型的经济外部性。这个问题如果不能及早、公正地解决,将导致各国在政治、经济上的差异进一步拉大,将妨碍着各国在环境与发展问题上的共同政治意愿的进一步发展,势必影响妨碍着《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的有效实施。(三)美国是否应承担国际法上的违约责任?在判定美国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的行为是否应承担国际法上的违约责任时,首先必须明确批准在条约法上的概念及其功能。所谓批准,是指缔约国的权力机关对其全权代表所签署的条约的认可,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所载之义务的行为。批准的功能在于表示国家受条约拘束的同意;其意义在于使有缔约权者确认全权代表是否遵循了对其的指示。全权代表的签字确立不了国家的承诺,即使国家改变态度,从法律上将也不造成违约。过去曾有人主张,除非全权代表逾越权限或违背秘密训令,批准是不能合法地加以拒绝的。但现在一般认为一国对于已签署的条约没有批准的义务,可以批准,也可以拒绝批准也无需向有关国家陈述拒绝批准的理由。一国对已签署的条约,通常是给予批准的。但在实践中,也有拒绝批准或推迟批准的实例。其中最著名的拒绝批准已签署条约的就是1919年美国总统威尔逊倡导成立国际联盟,并签署了《凡尔赛和约》,但由于参议院的反对而未能批准。可见,美国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并不构成违约行为,不用承担国际法上的违约责任。但美国不用承担国际法上的违约责任是否意味着美国可以为所欲为了呢?当然不是。拒绝批准虽然是合法的,但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国际背信行为,在法律上也是很遗憾的。而且,虽然条约仅在生效后对缔约国有拘束力,但是在其生效前——特别是在签署和批准之间——条约并不是完全没有效力。《奥本海国际法》(第九卷)指出:“如果一项条约规定反映了国际习惯法规则,这些规定甚至在条约生效之前是可以作为习惯规则的适宜表现而适用的。”此外,《奥本海国际法》(第九卷)还指出:“下述观点曾经长期得到权威的支持,即:诚信原则表明,国家在批准以前不应对已签署的承诺作出有意严重损害其价值的行为。”这一点也得到了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支持。根据该公约第18条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有义务不采取足以妨碍条约的目的和宗旨的行为。也就是说,即使条约没有生效,一国也有权拒绝批准本国已签署的条约,但根据一些传统的法律原则它们仍然要受到该项条约的约束。美国的行为就违反了上述的两个原则。首先《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包含有多项国际习惯法规则。公约在序言中强调:“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拥有主权权利按照自己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自己的资源,也有责任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造成损害”,其目的在于限制一国国内的活动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负面影响。这一论述所体现的国家资源主权权利和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已被公认为是一项国际习惯法规则。显然,美国拒绝对国内排放二氧化碳的活动进行控制违背了这一规则。同时,公约中所明确宣布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风险预防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等也都被认为至少是正在形成中的国际习惯法规则。美国反对《京都议定书》的理由在这些习惯法规则面前也失去了任何说服力。其次,无论是《公约》还是《议定书》,其目的和宗旨都是为了“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认为干扰的水平上”,亦即尽量减少人类活动排放温室气体以防止全球继续变暖。而美国不从限制本国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出发,只想依靠从别国购买“限排额度”来解决这个问题,显然不符合公约和议定书的目的和宗旨。从上可见,美国虽然不会因其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而承担国际法律责任,但它确实也违反了一些基本的法律原则,必然会而且也确实遭到了国际社会在政治和道义上的普遍谴责。在一个普遍缺乏强制性的制裁措施的国际社会中,对美国这样的超级大国,还有什么比这种谴责更为有力呢?四、美国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与国际环境法的实质国际环境法是现代国际法的一个分支,也是国际法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的最新发展。国际法的核心在于国家间的意志协调。国际环境法作为现代国际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也符合这个定律,而且还在某些方面体现了这个定律的最新发展。即,国际环境法的本质不仅在于它体现了国际法主体之间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协调意志,它还说明这种协调意志是由各国的社会经济结构所决定的。美国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这一举动深刻地揭示了国际环境法的这一本质。一方面,国际环境法是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协调的意志。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构成国际社会的独立并存的主权国家,保障国家按照本国的环境与发展政策进行发展以最大限度的实现和维护本国的国家利益是主权国家在国际交往中的基本任务和最核心的国家意志;但与此同时,理论和现实都说明国家也负有不损害国外环境的责任。同时,为了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每个国家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责任,都需要进行国际环境合作,也就要求国家相应地作出合作、妥协甚或让步的国家意志。这要求各国政府在充分理解本国政策国际影响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手段,协调各国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意志,谋求本国国家利益与国际共同利益的有机结合,寻求二者的最佳契合点。联合国气候谈判的重点是要形成保护全球气候的国际规则,既关系到全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共同环境利益,又涉及各国在未来世界体系内长期经济、能源与环境发展空间和相关权利与责任的确定,对国家经济竞争力具有较大影响。可以说,《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都是通过对有关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作出定量限制的安排来实现这种国家间意志的协调。另一方面,国际法主体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协调意志,是由各国经济结构所决定。这构成国际环境法本质的第二个层次,而且是在深层次起决定性作用的层次。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必然反映经济基础的要求。国际法和国际环境法也概莫能外。世界上各个国家在政治经济制度、社会形态、价值观念、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禀赋等方面各不相同。由此也导致各国在经济基础方面有很大差别。而经济基础和利益上的差异必然引起各国在环境问题的矛盾和争斗,影响各国在环境问题上达成意志的协调,进而也就会影响国际环境法的形成和完善。像美国这样的世界最大的地球环境压力的制造者凭着主权拒绝《京都议定书》,拒绝承担率先削减人为温室气体排放量的义务;实际上妨碍国际社会就保护全球气候形成协调的意志。它集中体现了就是国内经济基础和经济利益影响对国家间环境意志的制约。其实,这也是国际法深受国际政治制约的特征在国际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体现。五、小结《京都议定书》本来是国际社会用国际法来调整各国的行为以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一个历史性突破,但由于美国拒绝批准,国际社会的种种努力有可能付之东流。尽管美国对自己的行为不断加以粉饰,但其所提出的理由没有一条能在国际法上站住脚。从目前来看,国际社会还无法对美国追究违约的国际法责任,但国际社会的普遍谴责已经说明美国单方面行动的孤立性。我们必须承认,目前的国际法和国际环境法还不足以应对这种局面。这也说明,为了战胜各种自然的、特别是人为的挑战,解决类似于气候变化这样的全球环境问题,进入一个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国际环境法仍需得到更大更快的发展,国际社会仍需付出更大的努力。「注释王曦编:《国际环境法资料选编》,民主与建设出版社1999年版,第246-270页。王曦编著:《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63页。钟述孔著:《21世纪的挑战与机遇——全球环境与发展》,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年版,第20页。刘大群:“《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评述”,《1995年中国国际法年刊》,第195页。邹骥等:“美国为何抛弃《京都议定书》”,《中国环境报》2001年4月14日,第4版。以下观点参见邹骥等:“美国为何抛弃《京都议定书》”,《中国环境报》2001年4月14日,第4版。[韩]柳炳华著:《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4-85页。[英]詹宁斯、瓦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分册)》(第九卷),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第647页。[英]詹宁斯、瓦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分册)》(第九卷),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第647页。王曦编著:《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95页;[法]亚特兰大·基斯著:《国际环境法》,张若思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4页。[11]王曦编著:《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1-117页。[12]王曦编著:《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5页。秦天宝

全球气候变暖的建议范文篇9

现代气候变化问题是指由于人类大量排放温室气体引起地球平均气温升高所造成的可能危害,如地球生态系统的改变、海平面上升、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频发、生物多样性减少等。过去150多年里,大气中的温室气体随着工业化的扩张而增加,1901年以来,世界平均气温上升了0.74℃。从1978年开始可以获得的卫星数据表明,北冰洋冰层的年均厚度正以每十年近3%的速度消融,夏季减少更快,超过7%。北极冰冠的体积已不足50年前的一半。在这段时期内,北极地区的平均气温上升了大约7℃。面对严峻的形势,如何抑制全球变暖趋势,解决气候变化问题已成为一个迫切的政治议题。但正如吉登斯所言,在治理气候变化问题中存在吉登斯悖论”①现象,我们称之为青蛙效应”,意即全球变暖带来的危险尽管听起来很可怕,但它们在日复一日的生活中不是有形的、直接的、可见的,因此许多人会袖手旁观,不会对它们有任何实际的举动。等到灾难来临时,人类再想应对它,为时已晚。这就是为什么对于许多公民来说,气候变化是一个想后”的议题,而不是一个思前”议题的原因。有关态度调查表明,大多数公众认可全球变暖是一个严重的威胁,但只有少数人愿意为此彻底改变自己的生活。在精英当中,气候变化屈尊”成为一种姿态政治——韬略听起来宏伟壮阔,但内容空洞。②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和公民都不会采取实质性的行动来抑制全球变暖趋势。③气候变化风险的间接性、不可见性使得有些国家只关注于当前利益的获取,忽视气候变化带给未来的风险。短视和冷漠使得有些公民、国家认可全球变暖是一个严重的威胁,但却只有少数人愿意因此而彻底改变自己的生活、少数国家原意承担责任、采取措施治理气候变化问题。短视和冷漠也加重了气候变化带来的环境不公。

一、吉登斯困境”与环境正义

环境正义是指人人都应享有清洁环境之益而不受不利环境之害的权利,也有保护和促进环境改善的义务,主张权、责、利相对称。④它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在人与人的社会关系方面,所有人公平地享受环境权利,公平地承担保护环境的责任,代内之间是这样,代际之间更应该如此;第二,在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方面,所有人在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的同时,承担补偿自然的责任,以实现利用和保护的平衡。环境公平分为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两大类,代内公平又分为国际公平、区域公平、阶层和群体公平。⑤气候变化是实实在在的、危险的,引起气候变化的是人类活动。随着工业生产的扩大、经济的发展,人类社会向大气中排放的温室气体日益增多,气候变化问题越来越严重。温室气体排放的无国界性、全球性使得气候变化问题不断地生产环境不公,例如温室气体排放国与风险受害国、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存在的环境不公问题使得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日益复杂。

(一)气候变化的代内环境正义问题

代内环境公平是指同代人之间同等享有清洁环境之益而不受不利环境之害的权利,也有保护和促进环境改善的义务,强调同代人之间的社会公平。在气候变化问题上,不管是已经实现了工业化的发达国家,还是正在工业化道路上前进的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向大气中排放工业废气,理应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避免吉登斯悖论”现象的出现。然而有些温室气体排放国尽管已经意识到气候变化的风险,但他们同样不愿意采取实质性的措施,因为他们认为气候变化的风险对于他们而言不是有形的、直接的、可见的。但事实上这种行为与思想会导致全球范围代内环境不公问题,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第一,国家层面的代内环境不公问题。温室气体排放国在发展本国经济、加快本国工业化进程中大量排放工业废气,成为气候变化问题的主要加害者。温室气体排放过多将导致全球变暖,影响气候变化,并且这种风险具有无国界性,也即气候变化具有全球性,危害则由全球社会共同承担。温室气体排放国正是利用气候变化的无国界性,将气候变化的风险分摊给全世界,这在某种程度上使得这些国家抱有侥幸心理,认为风险对于自身而言是无形的、间接的、不可见的,于是他们就以此为借口放弃采取措施治理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从而出现吉登斯悖论”现象。这种将风险分摊的现象尤以某些发达国家最为明显,发达国家将某些排放工业废气严重的企业转移至欠发达地区,转移局部气候变化风险。风险分摊的做法对其他未过多排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放温室气体的国家和地区而言,存在显著的社会不公平,构成国际社会的代内环境正义问题。一国为追求本国经济利益,在工业化进程中损害其他国家享有环境之益的权利,拒绝承担环境之害的义务,这种以本国为中心的经济发展观是导致全球环境不公问题出现的重要原因,同时这种全球代内环境不公问题又成为吉登斯悖论”现象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第二,公民个人层面的代内环境不公问题。对于大多数公民而言,气候变化是一个想后”的议题,而不是一个思前”的议题,也即关于气候变化问题,公民关注的是气候变化风险发生后应该如何解决,而不是在风险发生之前如何来预防,这也是为什么国际社会提出治理气候变化问题的预防原则”。为什么公民缺乏气候变化的预防意识?尽管公民认识到气候变化存在的风险,但绝大多数人并未采取实际行动来改变他们的日常习惯,以减轻这场浩劫。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很多的行为如驾车、乘飞机、乱砍乱伐等都将在不同程度上增加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或是降低环境吸收CO2的能力。或许就因为每一个公民的这种行为对于整个地球而言微乎其微,但是每一个公民个体的行为作为社会行为的一部分,终将汇合成为影响气候变化的一股重要力量。公民致力于关注自身利益的满足,将个人行为会带来的风险转移给整个人类承受,在每个个体看来,气候变化的风险不是有形的、直接的、可见的,因为风险很少只针对个体发生,通常受害者是一个群体。错误观念的导向下公民的行为造就了某种程度的代内环境不公问题。

(二)气候变化的代际环境正义问题

代际环境正义是指当代与后代人在利用环境资源问题上保持恰当的比例,既不能为了当代人的利益过度利用自然而使后代人无资源可用,破坏甚至毁坏他们的生存基础,也不能为了子孙后代的需要而使当代人生活在贫困中。①从历史发展过程来看,无论是作为公民的个人还是国家,在面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问题时总是更多地倾向于发展经济,甚至通过过度地开发利用资源、排放废气污染物等途径来追求经济的快速发展,当代人在满足生活需要的基础上,忽视后代人利用资源和享受环境的权利。同时当代人在社会生产活动中大量排放工业废气,但却不采取解决措施改善大气质量,将大气污染、气候变化的风险转嫁给后代人承担,也称为风险继承,使后代人承担未能获得相应收益的社会成本,造成环境代际的不公平。气候变化是地球上人为温室气体排放长期累积的结果,而其影响也将是代际传递的,因此会产生环境不公的代际传递。②气候变化的长期性使得人类在排放温室气体的时候很少考虑到气候变化将给未来产生的各种风险,人类将风险留给后代人,自己享受发展的成果,将后代人置于一种不公平的状态,正因为如此,当代人认为风险不是有形的、直接的、可见的,他们总在避免承担治理气候变化问题的责任,不愿采取行动改善气候状况。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他们在排放温室气体的过程中实际上也是一个酝酿代际环境不公问题的过程。环境不公是现代社会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解决气候问题引发的环境不公问题,必须不断推进和深化气候变化议题的政治化进程。

二、气候变化议题的政治化

解决气候变化问题,克服吉登斯悖论”,就一定要让言语变成行动,发展出能有效治理气候变化的政治。吉登斯认为气候变化的政治化应该有两个阶段:目前正处于第一阶段,即将该议题纳入政治议程,而第二阶段必须将气候变化政治化深植于我们的制度和公民的日常关切之中。①

(一)气候变化问题进入政治议程

气候变化问题的政治化有一个过程。1960年代中期,美国等一些国家的科学家向政府提出报告:二氧化碳将导致全球气候变暖,1970年代初,科学家开展一系列气候问题研究,呼吁对未来气候变化的威胁予以重视,这一时期主要是科学家致力于将气候变化问题纳入政治议程,希望政府予以重视。1985年在奥地利的菲拉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赫(Villach)召开的评估CO2及其他温室气体对气候变化及有关影响”的国际会议,就经济、社会和科技等方面的政策选择进行深入研究,呼吁政府在决策上加以重视。在1988年召开的多伦多会议上,气候问题已经正式成为一项国际政治议程,有来自48个国家的300多名科学家、政治家以及联合国组织、其他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出席了会议,会议指出,全球变暖所造成的最终后果可能仅次于核战争。多伦多会议后,政治家不能不对于日益增长的公众关注和科学上的共识作出一系列反应。这些反应包括:建立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为决策者提供气候变化科学背景和政策建议的评估报告;频繁召开国际会议,高层政治家纷纷发表声明,表达为控制和减缓气候变化采取对策的政治意愿;提出限制CO2排放的目标,等等。这些努力导致了1990年气候变化国际谈判的开始,并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正式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至此,气候变化问题已经不仅是一个科学问题或环境问题,而成为一个轰轰烈烈的全球性问题,一个涉及政治、经济、外交等方面异常错综复杂的综合性社会问题。②气候变化成为一个全球性问题,逐步纳入政治议程,这是气候变化政治化的第一阶段。将气候变化纳入政治议程,实际上也就是将气候变化的风险纳入政治议程、使其进入公众视野,即随着国际社会越来越多地关注和讨论气候变化问题,气候变化风险将逐步地被更多的公民、组织、社会团体、国家认识和了解。风险公开化有助于人们更深切地体会到气候变化风险带来的恐慌,改变原有的气候变化风险不是有形的、直接的、具体的”观念,时刻认识到气候变化风险的严重性,自觉改变日常行为习惯,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风险公开化有助于减轻环境不公,欠发达地区的公民和政府将形成利益同盟,要求温室气体排放者承担起相应的责任、督促国家和个人减少导致气候变暖的各种行为,从而维护自身利益,改变处于环境不公平的状态;温室气体排放者将逐渐意识到短视行为”和以本国为中心”等观念的错误性,在发展的同时关注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从而避免自身遭受更为严重的气候变化风险。进入政治议程,气候变化不再仅仅是一个科学问题、环境问题,还是一个国家发展中的政治和政策问题,这使得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家和广大公民的努力。但是目前很多国际会议还仅限于提出气候变化问题,国际社会未能就这一问题的真正解决达成一致意见。

(二)将气候变化深植于制度和公民的日常生活

气候变化的政治化要求国家和政府成为重要的活动者,因此吉登斯认为第二阶段就是要将气候变化深植于制度和公民的日常生活中。将气候变化深植于制度主要是指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应该依靠国内政策和国际政策。在国家内部,为实现气候变化的政治化,将气候变化深植于制度,政府应注意以下两点:第一,政府应该树立一种长远眼光和战略视野,必须有某种进一步的改革和创新的计划”①,即制定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战略性政策方案,将气候变化与政治联合并稳定于政府活动中。具备长远眼光和战略视野的计划”可以使政府宏观把握、约束国内各行业、各地区、各社会团体等主体之间的行为,通过平衡各方利益,有节制的利用资源实现环境不公问题的解决,促进环境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第二,政府应该注意保持有关气候变化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平衡各党派之间、社会团体之间以及各行业之间利益,维持政策稳定执行,打造某种类型的跨党派框架以推进放眼长远的政治。气候变化的无国界性、全球性使得仅有国家内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部治理温室气体排放的措施还不足以解决问题,加强国际合作,制定大部分国家都认可的国际政策才能保障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成功治理。尽管目前气候变化已经纳入国际政治议程,但是国际合作存在难度大、进展慢、效率低等问题,国际社会并没有采取实质性的措施治理全球气候变化,2009年12月召开的哥本哈根气候峰会最终以一纸不具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收场,国际合作难度大。国际合作的困难主要在于以下三点:第一,气候变化问题涉及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国际社会处于无政府状态,各国谋求各自利益,存在国际性的环境不公问题,无法实现彼此真正的合作;第二,气候变化对各国威胁的程度不同,对多数国家而言,气候问题还没有形成现实、直接、明确、迫切的威胁;第三,在责、权、利关系上也存在极大的不确定和不平衡。在气候变化领域的合作中各国的责、权、利关系不确定和不平衡使得各国通常不愿主动承担责任。环境正义要求人们在环境权益上实现责、权、利的平等,环境权益分配不公使得各国在气候变化领域内的责、权、利关系更加的不明确,国际合作将更加的困难。

但是,合作共赢是国际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因此,国际合作更应该具备长远眼光和战略视野,将气候变化融入国际事务;保持国际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统筹各国行为,避免部分国家将气候变化的风险转移或是将风险继承,减少环境正义问题的出现,实现国家在平等地位上的合作,同时政策稳定有利于各国更好地适应和持续实施气候变化政策。哥本哈根会议虽然失败了,但它所制造的政治动能将推动建立起一套新的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全球治理制度。这是今后国际合作发展的方向:建立全球化的政策制定标杆;推进新国际制度的创建,建立起具有全球公信力的多边机制并赋予其一套有法律强制力的监管措施等等。②国际合作应该朝着制度化方向发展,形成国与国之间的约束力,重要的是保证治理制度的公平正义性。只有在避免环境正义问题的出现的前提下,才能实现国与国之间真正的合作。

气候变化政治化的第二阶段还要求将气候变化深植于公民的日常生活中,推出新的双边行动和协作形式。要想有能力减缓气候变化,社会的所有成员必须参与进来,吉登斯悖论”的解开也有赖于提倡、促进每个公民积极参与到改变日常不良行为习惯的行动中来,而不仅仅依靠恐惧使公民行动。建立多边协作机制和多元治理模式,将气候变化深入公民的日常生活,提高公民环境保护意识和维护环境权、生存权等权利意识;将治理气候变化发展成为一种政治意识和政治文化,指导公民的日常生活和行为习惯。如果公民能意识到全球气候变化的风险是直接的、有形的、可见的,威胁气候的行为总会以某种形式反过来威胁人类社会,而每一个公民终将不能避免风险的危害,吉登斯悖论”将失去成立的前提,公民将改变自身的日常行为规范,积极主动的采取措施保护环境,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如公民可能减少每周驾驶SUV的次数,减少私家车辆的行驶路程等等,这将平衡公民之间、公民与后代人之间的权益,缓解环境正义问题。如果公民能够意识到其他地方、其他人群的排放温室气体的行为将最终使风险危害自身,意识到环境正义问题的存在,自身正在承受着因他人行为而造成的环境污染的时候,公民将产生反抗倾向,形成利益群体共同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生存权等等,要求建立治理气候变化机制,督促其他群体采取措施改善气候状况、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从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公民社会的能量,动员个人行动,建立多元治理、多层治理模式是气候变化的政治化的一个方向,也是有效治理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方式。

气候变化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全球性问题,亟待国际社会、国家内部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治理。尽管气候变化风险给人类带来可怕的后果,如印尼海啸造成导致约25万人丧生,很多人不会对它们采取任何实质性的行动,而是袖手旁观,以致出现吉登斯悖论”现象。气候变化的政治必须处理吉登斯悖论”,促进治理行为得到真正有效的实施,将气候变化纳入政治议程,并将其深植于制度和公民的日常生活之中。

全球气候变暖的建议范文

全球变暖涉及国际安全,实际上已经不是空谈。西方国家普遍担心,全球变暖带来的干旱、歉收和热带疫病可能使亚洲、拉美、特别是非洲已经摇摇欲坠的政府更加不稳,成为窝藏“基地”和其他恐怖组织的“失败国家”。海平面上升可能使孟加拉和越南等低地国家出现无数难民,给这些国家自身及其邻国造成巨大压力。只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无法接受将气候变暖这一成因复杂、责任划分争论不休、但又日益突出的问题托付给安理会这样一个可以作出制裁决议的机构。

中国在减排问题上的积极姿态并不逊于欧盟。中国“十一五”规划制定了2010年前减排14亿吨二氧化碳气体的雄心勃勃的目标。尽管2006年的进展有些让人难堪,但是即便最终只能完成规定目标的一半,中国所减排的温室气体数量也大大超过欧盟按照《京都议定书》规定的义务。

一则中国外交的理念传统中“天下主义”的成分是很重的,中国外交无论怎样为自己的独特道路辩护,同时都会强调中国要对人类作出贡献的精神诉求。即使是越来越讲国家利益的今天,中国仍然坚持这一点。在减排问题上的积极姿态无疑可以为中国“负责任的大国”的形象加分。

其次,中国并未主导国际政治的“决策议题安排”,但出招是加分的,并且给美国造成了压力。对中国而言,通过发展解决问题是一贯坚持的具体主张。但中国外交越来越讲“有所为”,因此中国选择在这个议题上积极作为。至于美国,作为世界现有格局最大的“警察”,任何涉及自然资源的议题,战略利益的考虑总是要放在第一位的。“中国、印度都不承担义务,我们也不承担”的说法,完全可以被视为一种说辞。

诚然,在气候变暖问题上,有责任大者,有责任小者,但“各家自扫门前雪”根本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前人走过的发展道路,后来者可能还要再走一次。摆脱这个怪圈,改变发展模式,势必要对国际现有政治经济秩序进行改革,这是一次大规模的利益重新划分,自然涉及大国怎么理解和处理自己的战略利益。

如果找不到合适的可替代能源(从长远看,这不是个问题,因为人类总能找到可以利用的能源),围绕现有资源的国家冲突模式不消亡,任何减排的国际安排都可能变成双刃剑,像气候变暖带来国际安全问题一样,也可能成为国际冲突的诱因。欧盟的前身――欧洲经济共同体,就是吸取了欧洲各国为了争夺煤矿等自然资源而大打出手的历史教训而建立起来的,到最后甚至要往消除国家界限的方向发展。但这个道路走得又是何其漫长而曲折。诚如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所说,对日益减少的资源的竞争,已经削弱了各国解决冲突的能力。在减排问题上,最终考验的是各国的合作精神。

因此,减排只是冰山之一角,底下的世界是什么,还不能说完全清楚。但这也正说明,围绕气候变暖问题的国际谈判机制是必要的。政治家搞什么样的“气候秀”反而不重要。那些攻击在气候问题上最卖力人士之一的美国前副总统戈尔在搞骗局的人,忽略了一条:在日益透明化的世界上,最高级的“骗子”是拿真问题来“骗”的。全球气候变暖已经成为深入人心的国际主流政治议题。

全球气候变暖的建议范文篇11

看来我们的地球妈妈的确“发烧”了!

然而,你可能不知道,针对“全球变暖”的一贯认识,有些气候专家却提出了完全不同的观点――

地球变冷了?

地理知识填填看

1.在中国、巴西、英国、印度、澳大利亚几个国家中,位于南半球。

2.南半球和北半球是以为分界线的。

3.当美国处于夏季时,新西兰处于季。

这些气候专家指出,全球气候变暖已经停止,并开始冷化。他们举出了这样的例子――2012年南美洲的夏季虽然经历了极热天气,但北半球的冬季也经历了史无前例的极寒天气。他们还进一步指出,北半球的冬天酷寒,仅仅是全球天气变冷的开端,这样的冷天可能会持续20至30年。

要说近年来极寒天气的例子,还真不在少数。下面这两个一定让你记忆犹新――

地区:欧洲

时间:2012年新年前后

主要受灾地区:英国、法国、意大利、希腊等国

灾害表现:低温、降雪、冰冻

国家:印度

时间:2013年1月

主要受灾地区:印度北方邦

灾害表现:最强降温,北方邦上百人死于严寒

难道全球变暖只是某些科学家的“杞人忧天”?地球真的开始变冷了吗?答案是否定的――

地球真的变暖了!

其实,无论是极寒天气还是极热天气,都是“极端天气”的一种。近几年来,全球极端天气频频出现。气象学家特意作了深入细致的研究,最后发现:这些极端天气的出现,罪魁祸首恰恰就是全球变暖!

美国纽约,飓风“桑迪”过后一片狼藉。

极端天气原本通常50年或100年才会碰见一次。但近几年来,极端天气变得很频繁。因为全球气候变暖,导致地球的大气环流出现异常,影响极端天气的强度和频率,改变了自然灾害发生、发展的规律。

媒体小链接

美国一个科学家小组在《自然地理学》杂志上发表报告称,极端天气增多是全球变暖的结果。进入21世纪以来,长期干旱袭击美洲西北部,导致森林减少、河流干涸,属800年来最严重干旱,报告认为这种状况可能在本世纪大部分时间成为“新常态”。

加拿大《星岛日报》评论说,全球气候这30年来出现大变化,热带与寒带国家不断出现极端天气。最令人头痛的是,世界各国面临灭顶式的飓风及河患不再是“百年难遇”,而是年年承受,危机日渐逼近,令人心惊。

原来,这些极端天气正从另外一个角度证明:全球平均气温升高的趋势并没有发生改变。

如果地球持续变暖……

地球变暖带来了很多潜在的灾难。科学家预测:如果地球表面温度按现在的速度继续升高,到2050年全球温度将上升2~4摄氏度。

曾两次登顶珠穆朗玛峰的彼得・希拉里介绍说,以往登顶的大本营建在5320米处,可是由于气候变暖,冰川融化加快,这个高度已经降到5280米,而且还在下降……

一对北极熊母子无助地坐在一块不断融化缩小的浮冰上,正在快速远离陆地。这张照片再次向人们证明,全球变暖正在摧毁这个世界。

这是美丽的岛国马尔代夫。这样令人心醉的景致,人们还能欣赏多少年?

随着全球变暖的加剧,海平面的不断上升终将导致它永远没入海水中。

全球变暖带来的灾难性影响仅仅就只有这些吗?不,远远不是!科学家们经过仔细研究、缜密推断,还作出了以下后果预测:

史前致命病毒威胁人类

土地沙漠化

全球缺氧

农作物价格上涨

男宝宝出生的概率会越来越高,可能会造成男女比例的失衡

……

也许,《后天》《未来水世界》这些灾难片中呈现出的种种惊悚画面,在未来的日子真的会成为现实。

为地球降温,行动起来!

在1992年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到会国家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这一公约的目的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缓气候变化。从那以后,关于气候变暖的全球气候会议又多次召开,阻止地球变暖刻不容缓。

其实,节能减排,不仅仅是国际社会和政府关注的话题,每一个人都可以为建设更加绿色的地球家园贡献一份微薄之力,作为学生的我们也不例外。生活中付出举手之劳,就能让环境因此而改变。

下面这些事情,你知道哪些可以帮助我们缓解地球“发烧”吗?

减少电器的待机时间

少用洗涤剂

多使用再生纸

减少购物

出门乘坐公交

夏季将空调调高一度

少乘坐飞机

全球气候变暖的建议范文篇12

杨学祥

近十年全球变冷是客观存在

吉林大学地球探测科学与技术学院教授,中国地球物理学会天灾预测专业委员会委员

根据世界气象组织的统计数据,1998年是最热的年份。之后,全球气温呈波动下降趋势。这也被德国气候研究专家马杰布•拉夫提的研究结论所证实。2004年印尼地震海啸后,全球低温冻害和暴雪灾害频繁发生。郭增建的“深海巨震降温说”对此提出解释:海洋及其周边地区的强震产生海啸,使海洋深处冷水迁到海面,水面降温,冷水吸收较多的二氧化碳,将使地球降温近20年。

十年全球变暖受到自然力的抑制是客观存在的,但科学界的主流声音却将“2008年是近十年最冷的一年”改写为“2008年是第十个最暖年”,目的就是隐瞒全球变暖处于停滞状态的事实。

徐冠华院士最近指出,有一些科学家对人类活动引起全球变暖这一观点提出质疑,认为全球变暖已成为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为阻止发展中国家工业化进程而编造的气候灾难故事。这些科学家找出证据证明,在自然进程中二氧化碳浓度并不总是和温度正相关。

叶海林

一所大学撒不了弥天大谎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问题专家

一个大学的数据能造假,全世界的数据能不能造假?东英吉利大学自己可以说谎,全世界其他2000多个科学家是不是在说谎?阴谋论我承认是有的,但并不是这些科学家在蓄意编造一个阴谋愚弄全世界。

CRU在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的第四次评估报告工作中扮演重要角色,它的报告被作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制定的重要参考依据。发达国家自己在这里面也争吵不休,如果是他们的阴谋,他们自己为什么要吵来吵去?发达国家跟发展中国家的矛盾只是谁出钱的问题,而发达国家之间的矛盾是多减1%和少减1%的问题。特别是美国,在这个事情上显然是没有动机的,因为美国是一个顽固地抵制京都议定书的国家。

关于阴谋论,除了国家以外,还要分析哪些公司最有动机?石油公司,现在都是以碳氢能源为基础,他们最有理由反对全球气候变化,但同时他们也是花最多钱资助新能源的公司。他们为什么要资助新能源?

R.K.Pachauri

关于“邮件门”的声明(节选)

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主席

我首先要澄清的是,IPCC作为一个公平、公开和客观评估气候变化各方面的团体,评估工作是完全透明的。IPCC是对同行评议的文献进行评估,并且遵循一个流程,不可能剔除任何同行评议的文献,即使其反映的观点与单个作者相对立。

我想要强调的事实是,IPCC所有报告的决策者摘要都是经过世界各国政府接受和认可的。在决策者摘要批准阶段,摘要要经过逐字逐句地审查。在此过程中,如有何遗漏,政府代表将会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