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节护理专业知识范文

1.高校专利申请和授权情况

随着我国科教兴国战略的确立,高等教育取得了历史性的发展。高校的科研力量在近几年显著增强,科研水平不断提高,每年都取得了大量的科技成果,其中部分科技成果具有产业化的应用前景,是我国专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五”期间,高校研究开发人员总数保持在25万左右。作为我国科研队伍中的一支重要力量,高校重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有所提高,但对于大学生的科技成果保护,在转化为专利方面亟待加强无形资产向有形资产转化的速度。

2.国家政策法律情况

我国虽然颁布了与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知识产权的保护法规制度立法的时间较迟、发展缓慢,尤其在知识产权转化为生产力方面的保护措施更有待提高和加强。高校作为知识产权转化为实际生产力的主体,对学生本身就是一项重大考验。由于缺乏相关的知识架构,对知识产权的归属及制度问题几乎没有辨别的能力,因此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容易忽视转化中的利益分配问题,最终导致成果转化效果的亏损,学生逐渐失去了创新的热情。

3.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

高校向社会机构和企业的技术转移所做的工作不够,高校的管理机构的效率低下,不能有效推动知识产权向社会扩散,阻碍了扩散的速度和影响力;同时,全国各高校的科研评价制度普遍存在以科研课题申报、数量作为科研评价的重点,对科研创新成果的转化不重视,缺乏知识产权战略导向。

二、大学生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1.大学生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不强

根据高校的相关抽样调查,虽然对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了解的人员占45%,但是能进一步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执法过程,以及利用法律武器和手段保护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发明创造和合法权益的不足10%。这种淡薄的知识产权意识致使目前高校成果转化过程中知识产权流失已成为普遍现象。另外,大学生对专利保护的申请认识不足,高校对大学生的新发明和新创造向来都是重视奖励,但是却忽视了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的保护。

2.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成本较高

科技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成本是多方面的,它主要有知识产权的开发、取得、交易、使用和诉讼等方面的活动给个人或单位所带来的社会成本。在我国,尤其是高校,对科技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成本较高,知识产权的所有人若对产权进行相关的处理,则需要支付相当高的经济成本以及相当长的时间成本。若要在我国申请相关的专利,申请的过程较为繁琐,而且每个过程都会花费一定的费用,另外,科技创新成果的专利审批还需要很长的时间,少则一年,多则三年。专利的过高专利费用及过长申请时间抑制了科研人员从事技术发明和创造的积极性。

3.知识产权权属不清

知识产权控制的核心是权利人控制他人利用其成果的保护。在大学生科技成果转化的环节中,激励作用是否充分发挥,直接影响科技成果产出的数量、质量及转化进程。我国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创新成果的专利权利归属于雇主,这不仅使得职务发明创新成果的专利归属于雇主,而且发明创新成果专利的申请人也是雇主。虽然职务发明创新成果的发明人也能享受到专利效益的分配权利,但是在实际中,各高校都在强调专利是归属于高校单位所有,而没用相应的激励制度以回应专利发明人。仅强调专利的归属权而不注重专利利益的分配权,其结果导致发明人将职务发明非职务化,以规避法律的约束,使得高校非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远高于职务发明专利申请的比例,造成重大发明少、专利的技术层次和实施率、高校职务发明比率都较低的现象。

三、对大学生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1.政府层面

(1)发展高校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事业

要想将大学生科技成果中的知识产权进行很好的转化,就要在高校中搭建相应的转化平台,建立一系列严格的资产评估体系。有了这种评估系统,才能有效地保护大学生的知识产权,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从而不断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体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

(2)加大专利保护的投入力度

目前,我国企业赞助的高校科研经费比例很少,绝大多数经费是由政府赞助的,而且经费的额度也有限。欧美一些发达国家的科研投入经费的额度已超过了3%,而我国的科研经费的比例不到2%,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的一般水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其本质上也是对社会经济发展与科技进步动力的保护,其结果是为社会发展服务的,是把科技成果能够转化为生产力的一种主要途径,使得科研成果的价值能够得到应有的体现。因此,我国政府应加大对专利保护的投入力度。

2.高校层面高校的科技创新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当前科技成果转化率低,存在巨大的浪费和损失。高校作为专利知识产权管理的主体,承担着社会服务的功能,有责任推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因此,高校应加快知识产权向生产力的转化,将无形资产转化为有形资产,将技术优势转化为经济效益。

(1)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核心

高校在知识产权管理中,针对老师涉及对科研项目的绩效考核,同时也应加强对学生科技成果的考核。对大学生知识产权成果科研管理来说,应将专利的转化环节纳入高校科研管理的职能中。

(2)培养知识产权全过程的保护理念

在高校的科研过程中,学校的相关领导、项目的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都应有较强的保护意识。一项科研从申请立项到完成计划直至转化到实际生产后,中间的每一个过程都应纳入知识产权的范畴,因此,高校应将知识产权管理的理念贯穿于科技管理的各个环节。

3.学生层面

(1)将知识产权教育融入教学体系中

在专业教学过程中,高校应根据学生的自身情况,在教育方法和内容上有所侧重。理工科类的学生参加的科技创新活动较多,社会的实践能力相对较强,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应侧重于对专业科技数据和知识产权数字化的保护进行教授;文科类的学生掌握的理论知识较多,因此,在教授过程中多涉及著作权保护、知识产权管理的内容,同时应将知识产权作为课程管理纳入教学体系中,切实提高学生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2)建立专门服务于学生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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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营养知识;肥胖;体质指数;认知

【中图分类号】R15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6455(2011)04-0507-02

InvestigationofNutritionalKnowledgeandObesityAmongNursingStudentsinMiddleHealthSchool

ZhangZhongping

【Abstract】Objective:Tolearnnutritionalknowledgeandobesitycognitionstatusofmiddlehealthschoolnursingstudents,inordertoprovidereferenceforhealtheducation.Methods:Total326studentsweresampledfromGeneralNursingProfessioninMiddleHealthSchoolofLouDibyclustersampling.Theywereinvestigatedusingself-designedtable.Theirheightandweightweremeasuredaccordingtounifiedstandard.ThedatawereanalyzedbywindowsforSPSS13.0.Results:Mostnursingstudentswereshortofnutritionalknowledge.Theknowingrateofnutritionalknowledgewasbelow80%.Conclusion:Mostnursingstudentsarelackofknowledgenutritionandobesity,comprehensivehealtheducationshouldbecarriedoutbyschool.

【Keywords】Nutritionalknowledge;Obesity;Bodymassindex;Cognition

“合理营养”已成为现代社会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中等卫生学校学生正处于身心发育时期,合理的饮食营养对他们的健康成长有着不可忽视的意义。尽管现在的学生生活水平和营养状况已有较大的改善,但由于缺乏营养知识,不能合理地选择和搭配食物,营养不良和营养过剩等问题仍然突出,甚至影响到他们的身体健康[1-2]。当今女性减肥瘦身者不断增多,其中大多数人缺乏科学依据盲目减肥[3-4]。为了解中等卫生学校护理专业学生营养知识及对肥胖的认知状况,笔者于2010年12月对护理专业学生进行了营养知识及肥胖认知状况的调查。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以娄底市卫生学校一、二年级普通护理专业学生为研究对象,采取整群抽样的方法随机抽取6个班共326人进行调查。

1.2方法:参考国内相关资料自行设计问卷,在预调查基础上,修改后用于正式调查。采用匿名式自填调查问卷,现场发放问卷326份,回收326份,回收率100%。问卷回收后立即进行核对、补项、整理和编号。体格指标由调查人员统一测量。

1.3统计分析:资料收集后用SPSS13.0统计软件进行分析。

2结果

2.1护生营养知识知晓率:中专普通护理专业学生营养知识的掌握欠佳,营养知识的知晓率低于80%,见表1。

表1护生营养知识知晓率

2.2护生体质指数分布:体质指数(BMI),又称kaup指数,有学者认为,它不仅能较敏感地反映体形的肥瘦,受身高的影响比Rohere指数小,与皮脂厚度、上臂围等营养状况指标的相关性也较高[5]。按中国人BMI正常标准(18.50~24.99kg/m2)分类,护生大部分的身体发育状况处于一般水平,见表2。

2.3对肥胖的认知:护生对自身体重的评价,调查的结果显示,BMI在正常范围内的护生只有64.22%认为自己体重正常,有22.85%的护生认为自己太重;BMI<18.50kg/m2的护生中,只有19.12%的人能正确认识到自己体重偏轻,66.18%的人认为自己体重正常,而有14.70%的人甚至认为自己太重。见表3。

表2护生BMI分布[例数(%)]

表3不同体质指数护生对自身体重评价构成比[例数(%)]

2.4节食减肥行为:326名调查护生认为自己应该减肥的有139人,占42.64%;曾试过节食减肥的有86人,正在节食减肥的有53人。在认为自己应该节食减肥和正在节食减肥的学生中,11人的BMI<18.50kg/m2(7.91%),92人的BMI为18.50~24.99kg/m2(66.19%),即有74.10%的护生认为自己应该节食减肥和正在减肥的学生并不肥胖,而是体重正常,甚至是消瘦。

2.5肥胖知识知晓情况:69.23%的护生不知道标准体重和肥胖度评定标准;96.12%的护生认为身材苗条是美的;对肥胖影响因素的认知调查,认为与遗传因素有关的占52.31%,与高糖高脂饮食有关的占93.52%,与饮食习惯(饮食规律、饮食行为、膳食结构)有关的占51.43%,与运动不足有关的占82.35%,与心理因素有关的占21.67%。

3讨论

本次调查发现,中专普通护理专业的学生对营养知识的掌握欠佳,营养知识的知晓率低于80%,可能与中专普通护理专业没有开设营养学课程有关。一些研究表明,许多人患有营养不良,并不是因为贫困,而是因缺乏营养知识,由不健康的饮食行为造成的。而不健康的饮食行为又与许多慢性疾病有关[6-7]。中专护理专业学生的年龄一般在16~21岁之间,处于青春发育期,是人一生中长身体、长知识的重要时期。营养是维护人体健康的关键,是人体生长发育的最基本的物质基础。合理的营养可以增进健康,反之则引起疾病。合理的营养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是充分供给人体所需热能和营养素。食物中的各种营养素的种类、数量和比例都要符合人体需要的模式。二是膳食要多样化,感官性状良好。提倡荤素搭配,粮、豆、菜混食等调配方法。三是烹制要讲究科学,尽量减少营养成分的破坏和流失。四是膳食制度要合理,进食环境幽雅。即指要有规律的进食时间、数量和比例。一般以一日三餐为适宜,早餐、中餐和晚餐的热能比为3∶4∶3。同时要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不偏食、不挑食、不暴饮暴食。五是食物要符合卫生要求,食用对人体无毒无害。

调查显示,有很大部分护生对自己是否肥胖缺乏正确的判断,甚至有少数属于消瘦的学生仍然认为自己肥胖。护生对自己是否肥胖缺乏正确判断的原因可能有三:一是缺乏专业知识,不清楚肥胖的定义和标准;二是受以瘦为美的观念影响,对肥胖的认知有偏差;三是社会上对女性就业存在一定的偏见,外型较好的女性往往会得到相对较好的职位。因此,护生必然会对自己的外貌、体型更加关注。为了改变体型和增加自信,部分学生存在盲目控制饮食减肥现象。学校应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正确认知肥胖,避免盲目减肥,减少某些不必要的减肥行为对护生身心健康造成的损害。

参考文献

[1]孙怡,徐田芹.山东某高校学生膳食及营养状况调查[J].中国学校卫生,2006,27(9):784-785

[2]孙翔云,王运良.大学生健康教育状况调查[J].中国健康教育,2006,22(6):442-444

[3]凌文杰.郑州市高校肥胖大学生减肥的调查研究[J].现代预防医学,2007,34(7):1246-1250

[4]梁洁,张凤兰,潘伟华,等.大学生肥胖认知现状及减肥行为的调查与分格[J].现代预防医学,2008,35(15):2918-2919

[5]季成叶.儿童少年卫生学[M].5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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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法律义务

中图分类号:d9134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0169(2012)03004005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为创新的天才之火浇上了利益之油,有力地推动了人类物质文明的创造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然而,近两个世纪以来,以工业技术、材料技术和生物技术为代表的知识产权的快速发展,因其对煤炭、石油等资源的大量消耗和对转基因的大量使用,破坏了人类社会的生态平衡,成为环境污染的罪魁祸首之一。不加限制地赋予知识产权权利人专有性质的权利,必将损害全体公民甚至全人类对生态环境享有的权利。随着《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制定与颁布,目前我国法学界对于适用物权法和债权法保护环境已有了比较深入的研究,但对于如何适用知识产权法保护环境的研究还比较欠缺。本文旨在通过论述知识产权法的环境保护义务,为知识产权与环境权的互动与融合提供理论支撑。

一、知识产权法律理念的“绿色”化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将2009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确定为“绿色创新”,旨在知识产权领域里倡导“绿色创新”,强调知识产权对于推进绿色环保技术、产品和品牌的重要作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加利(francisgurry)在知识产权日的致词中进一步阐释,该组织旨在宣传建立一套平衡的知识产权制度,即:帮助创造和传播清洁的绿色技术;推广绿色设计,确保其创造的产品始终无害于生态;创建绿色品牌,以帮助消费者作出选择①。我国学者也提出了“绿色知识产权”的概念,认为绿色知识产权的内涵基本可概括为:(1)目的在于激励绿色技术创新、绿色文化创新和绿色经营创新,促进绿色产品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通过绿色专利和绿色品牌战略提高企业在低碳经济中的竞争力;(2)功能上转向“绿化”;(3)内容上涵盖绿色设计、绿色发明、绿色品牌、绿色创作等\[1\]。中外学者的以上观点,无疑是在传播着一种“绿色”化的知识产权法律理念,即:首先,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过程应当是绿色环保的,尽可能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其次,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成果应当是无污染的绿色产品或技术;再次,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成果应当有助于控制环境破坏和治理环境污染;最后,要形成绿色环保的知识产权品牌,既有利于消费者的理性选择,同时也有利于提升绿色品牌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激励企业继续从事环保科技的技术创新,为社会持续提供不断创新的绿色技术和产品。

绿色环保类知识产权不仅仅是一个社会问题,而且在国际事务中已经成为事关国家利益的焦点问题。随着绿色专利技术的发展,减排等环保技术是被发达国家垄断还是可以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共享,几乎是每一届气候峰会的争论焦点之一。据气候专家测算,从2022年开始,发展中国家每年为购买减排专利技术而需要支付的许可费将高达1000亿欧元,这无疑将成为发展中国家的沉重负担。早在2008年,中国和世界上最不发达国家组成的“77国集团”就曾要求将气候友好型环境保护技术排除在专利技术的保护范围之外,但这一提议立即遭到了欧洲发达国家的强烈反对,发达国家更加强调的是通过加强绿色专利技术的保护,从而激励私营企业的投资与创新②。与此同时,中国与东盟国家等其他发展中国家之间涉及环境保护的知识产权摩擦也一直不断,有的中国企业因涉及此类侵权被当地执法机关给予了严厉处罚,而另一些拥有绿色知识产权的中国企业却因遭受他国竞争对手恶意侵权而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2\]。在国内,环保类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一些企业和个人在环保技术巨大市场的吸引下,投资研发了具有节能和环保功能的新型技术并申请了专利,在其专利

权遭到竞争对手侵犯后,进行了积极的诉讼维权。例如,一种名为“替代木制品的环保屋顶预制件”(专利号为:zl021242984)的发明专利的权利人正在湖北地区进行积极的维权。

知识产权和环境权是现代社会的两项重要的新型权利,两种权利之间的冲突源于权利价值定位的差异。知识产权在本质上是一种私权,虽有一定的人身权利的属性,但主要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以保护个体的财产性权利为核心价值,以此激励社会创新,产生更加有价值的智力成果,从而不断扩大权利人的经济利益。然而,在某种意义上,这种以财产权为核心的权利体系正是产生环境问题的根本原因。人们对于私权利益的追逐,必然会忽视人类整体的生态环境。环境法自产生之初,即是为了克服和防止人们在扩张私权的活动中引起的对环境不利的影响,从而促进人类与环境的协调发展,维护人们在舒适的环境中生存与发展的权利——环境权。如果说知识产权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私法,那么环境法则是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社会法,知识产权和环境权之间的冲突,在本质上即是个体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5月第12卷第3期徐亚文,等:论知识产权法的环境保护义务在笔者看来,知识产权和环境权虽有冲突,但二者完全可以实现有机融合,共同造福于人类的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其关键在于实现知识产权法律理念的“绿色”化。美国学者奥德利?r?查普曼在《将知识产权视为人权》一文中,深入探讨了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对于包括生物多样化等环境权在内的人权保护的不利影响,提出了知识产权本身是一项重要的人权,知识产权制度要有利于环境权等人权保护的重要观点\[3\]。知识产权本身不是人与自然对立的始作俑者,人们为创造新的知识产权成果,无节制地向大自然索取和消耗资源,这才是知识产权的环境问题的根源所在。知识产权法律理念的“绿色”化,要求人们在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中,一方面要遏制环境污染型知识产权成果的产生,使知识产权这一私权的行使不致于侵害环境保护的公共利益;另一方面要引导环保型知识产权成果的创造,通过激励环保科技的技术创新,实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个体利益与社会公众环境保护的公共利益的协调一致。知识产权法律义务的生态化

知识产权的本质是在法律上赋予权利人一种垄断性质的权利,传统知识产权法关注的重点在于对于权利的保护,这种“以所有为中心”的主题关注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法律关系,而忽略了人与自然关系的协调,没有将知识产权与生态环境的关系纳入其调整范围。随着环境权的兴起,公民要求法律在调整各种关系时,必须优先保障其享有适宜自身生存和发展的良好生态环境的权利,这种“生态优先原则”要求各类知识产权法实现法律义务的生态化。

(一)著作权法律义务的生态化

在西方国家的著作权纠纷的侵权判断与法律救济中,已经有判例涉及环境保护是否可以作为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抗辩③。在我国,著作权作品的“环境非友好”问题也比较突出。例如,为追求光彩夺目的视觉效果,许多城市大型建筑的外墙使用了大量的反光玻璃,造成了严重的光污染,还有一些城市建筑,过度地追求建筑造型和功能齐全而不考虑节能环保,成为了碳排放的大户。我国于201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向来是法学理论的难题,但环境保护涉及到人类生存的环境和子孙后代的可持续发展,当然属于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之范畴,这一点并无过多争议。著作权与商标权、专利权有着显著的不同,后者属于经过国家授权才能依法享有的权利,而著作权却是一种自然天成的权利,即只要著作权作品创作完成,作者即享有权利,无须任何国家主管部门或他人授权。但是,著作权本身即兼有“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的双重属性:一方面,著作权人有权利积极地自行行使其著作权,此之谓“积极权利”;另一方面,著作权人有权利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行使其著作权,此之谓“消极权利”。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并不意味着著作权人可以不受限制地行使权利,如果有害于环境保护等公共利益,著作权人即便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也不得行使其权利。在今后《著作权法》的修订中,有必要对建筑和雕塑类作品的著作权行使赋予明确的环境保护义务,规定此类作品若存在污染环境问

,其作者只享有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人身权,而不得行使复制权、发行权、许可权、转让权等获得经济利益的著作财产权;还可以进一步加大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作品,甚至可以将其排除出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以此来促使建筑设计单位在建筑设计中切实贯彻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同时设计制度④。

(二)商业标识权法律义务的生态化

我国的商业标识权主要由《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等可视性标志。”\[4\]在消费者日益关注产品节能环保的时代,为突出产品的环境友好性,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倾向于选择使用以绿色为商标的主体颜色。以麦当劳公司为例,该公司著名的“m”字双拱形徽标的底色即为传统的红色,但2009年德国和奥地利的麦当劳公司率先发动了“颜色革命”,将已使用了半个世纪的麦当劳“m”字双拱形徽标的红色底色替换成绿色,这是麦当劳尊重环境价值的宣示⑤。在我国,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已经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了现在公众常见的“绿色食品商标”,从而使绿色食品的标识受到了《商标法》的保护。在家用电器市场上,大量的电器贴有“中国能效标识”,标明该型号电器的节能等级,以供消费者在选购时参考。现在的问题是,我国《商标法》并未将绿色商标规定为环保型产品和服务的专用商标,这在客观上为环境污染型的产品和服务注册为绿色商标提供了“搭便车”的便利。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也有缺陷,该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该条款规制的内容为虚假宣传,但遗憾的是,其并未对经营者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绿色环保标志的虚假宣传行为作出规制,以至于市场上出现了大量名为绿色环保、实为环境污染的商品进行大量虚假宣传却无法规制的现象。因此,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必要对商业标识的环境保护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即在《商标法》中规定绿色商标为“环境友好型”产品和服务的专用商标,凡注册使用绿色商标的商品和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行业节能环保的标准;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应规定“环保节能”的虚假宣传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场经营者的“环保节能”类虚假宣传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专利权法律义务的生态化

日本学者高仓成男认为:“环境问题不仅与技术有着密切关系,而且与以专利为中心的知识产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⑥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陈慈阳也认为:“在现代科技暨工业社会中,环境保护最为密切关联的法规范族群绝对是科技法。因为一方面许多环境损害发生之原因皆来自科技之运用,例如工厂与汽车所造成空气污染等,另一方面又如欲有效排除环境污染与损害,亦须透过环境保护科技的发展与运用。”\[5\](p56)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汽车、火车、飞机等产品的发明,消耗了大量的石油、煤炭等资源,其排放物导致大气层中二氧化碳的含量骤增。专利权的不当行使是造成环境污染的最主要原因,部分专利产品本身就是耗能大户和排污大户。我国《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据此,有害于环境的发明创造理当属于妨害公共利益的范畴,依据该条款的规定,不应授予专利权。《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使用,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我国专利局1993年版《审查指南》对专利实用性中“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的要求作了举例规定:“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提出申请之日,其产生的经济、技术和社会的效果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同现有技术相比,这些效果应当是积极的和有益的。例如,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污染等。”2001年版《审查指南》将以上列举式规定修改为授权的专利不得“明显无益、脱离社会需要、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能源或资源,损害人体健康。”但是,2006年版和2010年版的《审查指南》却删除了“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能源或资源”的排除性规定,这显然不利于

在专利授权中对专利的环保因素作出审查。笔者认为,环境保护不仅是社会公德,而且还是公共利益,是所有法律尤其是专利法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因此,在专利授权中,除了传统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要素之外,还有必要增设“环保性”为专利授权要件,这样才能确保得到授权的专利不仅是创新的和有用的,而且还是环保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环保化

环境治理中的中国问题在于政府失灵,即国家的立法选择、执法选择和司法选择出现的错位导致对社会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甚至损害\[6\]。解决以上问题,要求我国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中贯彻环境保护的理念。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环保化势在必行,尤其是与环境保护具有极大关联性的专利制度,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或完善。

(一)建立绿色专利申请的快速审查制度

美国专利商标局于2009年率先实施了“绿色专利申请快速审查计划”,旨在加快“环境友好型”专利的审查与授权的周期,推进环保产业的快速发展,促进美国在关键领域的竞争,参与该计划的“绿色”技术专利申请必须在实质上有利于⑦:(1)对可再生能源的发现或改进;(2)更有效地利用和节约能源;(3)温室气体减排。该计划得到了英国、加拿大、日本等多个国家和地区专利局的借鉴与效仿。建立绿色专利申请的快速审查制度,一是可以推行绿色专利申请程序的电子化和无纸化,以现代化的网络行政审批方式来提高审查和授权的效率,并最大程度地节约资源、减少污染;二是需要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内部建立专门的绿色专利审查机构和绿色专利快速审查通道,在面对为数众多但不一定能转化为现实成果的普通专利申请时,将关涉到环境保护这一公共利益的绿色专利申请挑选出来,进行优先审查和授权,以加快绿色专利的成果转化节奏,缩短绿色专利技术的更新周期,让社会更快更早地享用到“环境友好”的专利技术成果。

(二)建立环保专利技术的强制许可制度

为维护公共利益,防止专利权的过度垄断,一些国家在专利法中规定了在紧急状态下或非常情况时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制度。目前,强制许可制度在药品专利上的应用相对较多,例如,巴西等发展中国家为维护本国贫困艾滋病患者的利益,在与西方国家的药品公司谈判未果后,即采取强制许可迫使其降低此类关系到众多贫困患者生命健康的药品的价格。基于同样的道理,环保专利的专利权人的权利固然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以激励企业或个人积极从事环保技术的投资与创新,但如果享有环保专利的权利人置众多的环境污染受害者的生命健康利益于不顾,而是一味地通过抬高环保专利技术或产品的价格获取经济利益,那么国家在面临海洋污染或河流污染等紧急状态时,完全可以通过环保专利技术的强制许可制度,给予实施环保类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迫使专利权人以合理的使用费将环保专利许可给需要者使用。

(三)建立非环保型专利的无效宣告制度

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按照专利法规定程序授予的专利权当然有效,但如果因审查失当使得不该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授予了专利权,那么必将使公众丧失了自由享用该项技术的合法权利。为弥补专利授权中可能出现的差错,世界各国都建立了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制度。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该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笔者认为,在现有的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基础上,完全可以建立非环保型专利的无效宣告制度,即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会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环境保护的公共利益,都可以以危害环境为由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这种制度实际上也带有公益诉讼的性质。当然,在非环保型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中,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提供专利产品违反国家强制性节能减排标准或者专利产品、方法已经造成实际环境污染的证据,以防止恶意的请求人借无效宣告程序影响专利权人正常行使专利权。

(四)建立慎用销毁产品判令的裁判制度

在专利和商标侵权诉讼中,原告的诉讼请求通常包括判令销毁被告的侵权产品这一项,在司法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认定侵权成立的案件,法院也实际支持了销毁产品的诉请。但是,也有法院意识到,销毁产品往往既不节约、也不环保,在不销毁产品即可以制止侵权的情况下,一般以不判令

毁产品为宜。例如,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关文宝、东莞宏利木品厂有限公司诉浙江武义宇亨门业有限公司、胡月亮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法院就认为,因被控侵权产品是金属安全门,只要剔除该被控侵权产品上的被控侵权标识即可达致停止侵害的目的,而判令销毁该被控侵权产品不仅造成资源浪费,而且成本过高,且不环保,故一、二审法院均未支持原告关于销毁被告侵权产品的诉请⑧。以上案例说明,出于环保和节约的考虑,在专利和商标的侵权诉讼中,有必要建立慎用销毁产品判令的裁判制度,一般情况下应将销毁产品作为处置侵权产品的最后方式。

(五)建立绿色专利技术的共享管理制度

2010年5月,韩国知识产权局正式启动了“绿色知识产权信息项目”,旨在为产品设计人员提供有关绿色专利技术的知识产权信息,通过收集汇总和集中绿色知识产权信息,提高全国的“环境友好型”产品的设计研发能力⑨。在此之前,ibm等公司即在全球发起了“生态专利共享计划”,倡议企业捐赠环保专利,使享有环保专利的企业能与他人分享其专利技术成果。该计划得到了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和一些世界著名企业的支持,ibm、诺基亚、索尼等公司均捐赠了环保专利⑩。我国目前尚未建立此类绿色专利技术的共享管理制度,但作为一个政府主导型的国家,我国政府适时推动绿色专利的共享工作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号召并鼓励国内大型企业研发并共享环保专利,对于我国建立创新型国家和社会具有十分重要和积极的意义。具体而言,国家知识产权局可在其网站上建立“环保专利共享专区”,集中专利权人捐赠的环保专利供全社会共享,捐赠专利既是对社会环境保护的贡献,对于专利权人也有宣传作用,此类专利共享制度可以激励大型企业积极捐赠环保专利。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