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治理篇1

关键词:雾霾防治;环境与经济同向共生;法律思考

2016年隆冬至2017年新春,我国广大地区,特别是东北、华北和华中,甚至长江三角洲地区,都被浓浓的雾霾天气所笼罩。雾霾所带来的危害成为这几年各类媒体不断追踪的主题,常常处于媒体关注的焦点,也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关注与焦虑,雾霾防治已成为改善民生的当务之急。

、总理等国家领导人对雾霾治理纷纷作出相关指示。全国深受雾霾困扰的地区相继出台雾霾天气防治措施和行动计划。历年“两会”期间,广大代表和委员均针对雾霾问题提出建议和质询,希望通过加强环保法律立法和加大执法力度,以确保大气环境治理更有成效,笔者希望难能可贵的“APEC蓝”“北京蓝”不再是可望不可即的梦。

对于如何防治雾霾,我国正加强研究,从立法到执法层面都做了大量工作,但总体治标效果不明显。认为雾霾防治效果难现、环境与经济发展是不可调和的矛盾等惯性思维还普遍存在,依法治霾尚有一定的制度空白与缺失,这也是造成雾霾天气防治不力的主要原因之一。树牢环境和经济同向共生发展理念,提升依法治霾和人民共治层级水平,才能从根本上对雾霾天气进行有效防治。

一、雾霾和雾霾成因

1.雾霾

何为雾霾?气象学解释,雾是气溶胶系统,是由大量悬浮在近地面空气中的微小水滴或冰晶组成的能见度降低到1000米以内的自然现象。雾和霾的区别在于水分含量的不同:水分含量达到90%的叫雾,水分含量低于80%的叫霾。处于80%~90%之间的,是雾和霾的混合物,主要成分是霾。

2012年入冬以来,雾霾频繁肆虐中国北京以及广大中东部地区上空,覆盖25个省份、100多个城市,受影响区域约占国土面积的1/4,受影响人口高达6亿人。众多城市变身为“雾都”,中东部地区连续发生多次大气重度污染事件,多个地区能见度不足500米,其范围之广、时间之长、影响之重,令全国乃至世界震惊。

2.雾霾成因

传统观念认为,雾霾主要含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可吸入颗粒物,它们与雾气相汇合,使空气污染,天空阴沉灰暗。其归因也有多个方面,从宏观经济结构看:能源消费总量增量很大,但利用率很低。我国主要是煤、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通过简单燃烧排放大量的粉尘小固体,引起空气可吸入颗粒物浓度超标。从消费方式看:机动车保有量不断提高,尾气排放大量的细颗粒物、碳氢化合物和二氧化氮等转化为二次颗粒污染物,加重加快雾霾形成。此外,还有气候状况、城市布局、建筑扬尘等因素。

当今,科学界认为,雾霾的形成与气溶胶有直接关系。研究显示,大气环流相对稳定情况下,大气层低空的空气垂直运动受到限制,其中的气溶胶难以向高空飘散而被阻滞在低空和近地面,各种气溶胶污染物逐渐堆积而产生雾霾。

3.我国雾霾与土壤水等面源污染密切相关

(1)雾霾的普遍性特征。一般情况下,小风、高湿、逆温等稳定的气象条件易导致雾霾。针对我国雾霾问题,既要对其普遍性特征进行研究,更要对其特殊性进行深入剖析。如美国与英国雾霾结构和组成不同,有其地域特征,我国也是如此。

(2)我国雾霾的特殊性。微生物最主要的特点为体积小、种类多、繁殖迅速、环境适应能力强。研究发现,我国雾霾频发和严重性与东部地区水土环境面源污染、大量滋生微生物N群有直接关联。

土壤是微生物的大本营。土壤为微生物生长提供了各种基本要素,具有保温性能好、缓冲性强等优点。土壤中尤以细菌最多,约占土壤微生物总量的70%~90%。

水环境是微生物栖息的第二天然场所。微生物生长最重要的养分就是氨和氮。研究发现,氨和氮产生的根源是水源的富营养化污染。我国水体营养物污染或富营养化,在过去50年里呈指数增长,为土壤中微生物大量繁衍提供了条件,造成微生物大量富集,可随着气流运动而携带到空气中。通常,空气不是微生物生长繁殖的良好场所,但土壤、水体、腐烂有机物以及人和动物、植物体上的微生物,都可随着气流运动被携带到空气中。

微生物因具有惊人的繁殖速度而促成雾霾。当微生物飘移到大气中,吸附在气溶胶凝结核表面,加上土壤中水分蒸发所携带大量氨氮营养物,与气溶胶凝结核结合,就为微生物生长提供了水分、养料和氧气,使微生物进入对数生长期,其繁殖速度仍比高等生物高出千万倍,使气溶胶体积迅速增大,最终形成雾霾。

这也揭示了一个不被常人注意的现象:如北京下大力关停重点大气污染企业,但效果难现,就与微生物的繁殖能力有关。目前北京已经被2000多座垃圾场包围,每天垃圾处理缺口高达8000吨,但微生物仍以每年8%~10%的速度增长,微生物的繁殖能力相当大,雾霾快速形成与扩散也快。

我国冬春季为微生物繁殖创造了天然条件。研究发现,雾霾以冬春最为严重,此时正是我国中东部地区处在5~20℃温度区间,北方干旱冷空气南下易引发土壤水分携氨氮营养物蒸发,当温度、水分、氧气和养分条件满足,微生物达到一定规模形成微生物群时,会为产生重雾霾创造条件。

二、雾霾大气污染法治和防治状况

1.防治雾霾的必要性

雾霾天气易引发呼吸系统、心血管、脑血管、神经系统等疾病,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雾霾超标导致高速公路关闭、交通事故增加、飞机航班取消,这些都会影响人们的生产生活;雾霾甚至导致部分企业被迫停产,影响经济发展。雾霾还会污染水体,对建筑物造成腐蚀和损坏。雾霾造成的巨大损失,仅医疗成本就相当于GDP的1.2%。运用法律积极治霾势在必行,这也是政府最有效的制霾手段。

2.雾霾大气污染防治的法治状况

早在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将“大气”列为首要环境。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出台,专项治理大气环境污染,并于次年开始实施,且历经1995年和2000年两次修订。此间,除全国性法律法规外,我国各部委和各省市针对不同的大气污染源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和法规。1996年修订通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将PM10纳入标准体系;2013年2月27日环保部《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紧接着《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将PM2.5纳入空气质量的常规监测指标。环保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制定《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各地方政府亦针对性的制度,防止雾霾天气频繁发生。

当前,虽然我国大气污染治理立法很多,但大部分是应急立法,缺乏前瞻性,存在法律定位不清晰、政府环境责任难落实等问题,很难满足当前大气污染治理和人民生命健康保障的需要。为遏制雾霾污染继续扩大,针对雾霾地域特征与成因,树立新的法律思维,更新立法理念已势在必行。

3.我国雾霾在减排中仍逆势增长

我国雾霾在节能减排的过程中逆势增长。20世纪,伦敦发生严重雾霾后,英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案,规定工业燃料里的含硫上限;通过征收气候变化税、设立碳基金、建立碳排放交易制度等激励和惩罚机制,促使企业进行节能减排,多管齐下,逐渐摘掉了“雾都”的帽子。而我国,近年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推广燃煤机组烟气超低排放技术,严格做到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烟气等达标排放;提高天然气使用比例,2013年天然气消费量就突破1600亿立方米,当年全国能源消耗强度下降3.7%,也即减少2.2亿吨煤炭消耗;政府通过补贴,取消家庭燃煤取暖,推广使用电取暖器,有效控制京津冀地区粉尘量。但雾霾问题却在近两年有所加剧。特别是北京区域雾霾并没有随着上述节能减排和粉尘增长速度下降而减少,反而频率越来越高,重度雾霾越来越多,同样呈逆势增长。

我国雾霾并不与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呈正相关。研究发现,与欧美不一样,我国雾霾与新能源应用比例呈正相关。一般认为,欧美国家雾霾发生的强度与大气污染物,如土壤尘、燃煤、生物质燃烧、汽车尾气与垃圾焚烧、工业污染和二次无机气溶胶等产生和排放强度呈正相关,易于掌握雾霾的产生规律和强度变化。而我国大范围产生的雾霾在宏观上并不与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呈正相关。如在夜间,运行的汽车大幅减少,工厂停产,工地停工,职工下班,商业打烊,发电厂负荷下降,向大气中排放污染物的强度大幅降低,但雾霾强度却显著增强;早上,生产生活恢复正常,向大气中排放污染物的强度增大,但雾霾强度却稳定或呈下降趋势。这种变化趋势并不是偶尔发生的现象,而是已形成一般性规律。

三、我国雾霾成因的特殊性最新研究与当前雾霾防治状况对雾霾治理的启示

综上所述,我国雾霾防治状况呈现在减排中仍逆势增长的特点,而大气污染治理立法大部分又属应急立法,缺乏前瞻性,存在法律定位不清晰、政府环境责任难落实等,难以满足当前大气污染治理和保障人们生命健康的需要。为有效遏制雾霾污染,建立完善且既治标又治本的大气污染治理法律体系,树立新的法律思维,更新立法理念已势在必行。

1.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构建环境与经济同向共生发展环境提供了社会基础

三十多年的高速发展为构建环境与经济同向共生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过去,我国防霾治霾呈现减排中仍逆势增长、防治效果难现的特征,既有对雾霾成因特殊性认识不到位的原因,没能实现对症治理、有效治理,也存在环境治理影响发展的困扰,出现认为环境与发展是不可调和的矛盾等错误观点,这已长期成为决策者、执法人和建设者的惯性思维。内因是我国经济发展尚不成熟,没有形成足够的体量。现在,作为世界新兴经济的“领头羊”,有足够的体量给雾霾治理提供回旋余地,给合供给侧改革可以对涉污企业进行关、停、并、转,采取有力的治理措施。

同样,三十多年的大发展,为中央决策新的农业政策,搞好农业供给侧改革,稳妥推进“三农”发展,实现对土壤、水环境等微生物大本营实行去富养改造,提供了经济保障。

2.生态经济理念已深入人心,为构建环境与经济同向共生发展环境提供了思想基础

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社会建设,以及多年重度雾霾污染,为生态、环保理念入社进村,步入平常家庭铺垫了基础。人人讲生态、家家要环保的社会氛围正在形成。

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也为构建环境与经济同向共生发展环境提供了思想基础。但要形成现实效果,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仍然需要靠法律的强力支撑。只有立下人人面前平等的法律,强调法的运行符合法治精神,坚持依法治霾,才能构筑美好的两型社会。

3.借鉴循环经济发展的成功模式,为构建环境与经济同向共生发展环境提供了实践基础

循环经济的发展是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全新的经济运行模式。当今,西方发达国家循环经济已经成为一股新的经济潮流和趋势。许多国家已经开始以立法的方式来保障和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我国也正加强循环经济的内涵研究和框架分析,这将有力助推我国经济运行新模式的发展,对循环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可以通过借鉴国外关于循环经济的立法进行系统研究,加强构建我国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体系研究与探索,开展环境与经济同向共生发展的新实践。

4.以现行环保法为基础,为构建环境与经济同向共生发展环境提供了立法支持

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是2014年4月24日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其宣示了“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的环境优先思想,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一部基础法律,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也为构建环境与经济同向共生发展环境提供了立法支持。但如何在根治雾霾的基础上依法治霾,还应多措并举,如落实“三同时”的环保法律要求,必须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正如所言,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这对完善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和生态文明建设,解决我国面临的环境危机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肖文.如何提升环保执法能力?[J].环境经济,2012(7):57-58.

[2]肖梦然.雾霾防治的环保执法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3(24):246.

[3]杨建宁.适应时展要求努力提高环保执法水平[J].民营科技,2013(3):157.

环境空气治理篇2

【关键词】:城市化;大气污染;治理效果;可持续发展

【前言】

大气污染是城市化进程中面临的严峻问题。大气环境对社会发展和进步起著关键性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工农业废气排放量却逐年增加,相关部门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污染治理,环保观念意识淡薄,导致大气中有害物质持续增多,大气污染程度已经对人类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加剧对大气生态系统的破坏,阻碍了正常的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保护城市大气环境不受污染,严格管理和控制工业生产和城市生活的污染气体排放,结合城市规划发展的要求和具体情况,加快和深入城市大气污染治理和修复技术等领域的研究,恢复大气的生态功能,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利的支持和保障。

1、乌鲁木齐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

目前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源主要来自燃煤燃烧、扬尘、机动车尾气、工业企业生产、挥发性有机物五个方面,大气污染源多且类型复杂。虽城区大部分进行了“煤改气”工程,但仍旧存在燃煤设施及土灶等。以米东区、甘泉堡开发区为主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问题突出,存在较多耗煤企业和较多的燃煤小锅炉及土灶,这些污染源对我市的环境空气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尤其是区域联防联控工作亟待加强,我市周边区域(主要是阜康、五家渠、昌吉、甚至石河子等城市)的环境污染对我市的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影响较大,目前与周边城市、兵团联防联控机制更多的停留在互通信息上,在缺乏约束、监督的情况下,联防联控政策很难落到实处。

2011年和2012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标准评价)分别为276天和292天(见表1),优良天数增加了16天,达标比率由75.6%增加到80%,环境空气质量有所好转,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值分别为0.079mg/m3、0.068mg/m3、0.131mg/m3和0.058mg/m3、0.068mg/m3、0.145mg/m3,二氧化硫浓度明显下降,二氧化氮浓度保持不变,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有所上升。2013年到2015年,大气环境中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值分别由0.029mg/m3、0.068mg/m3、0.146mg/m3变化为0.015mg/m3、0.052mg/m3、0.133mg/m3,年均浓度均呈逐年下降的趋势。

2、大气污染治理原则

首先是因地制宜原则。根据乌鲁木齐市所处的自然地理环境,还有气候条件、大气污染特征、生态环境建设、经济发展水平、环境管理需求等实际情况,结合国家发展改革的要求,科学选择适宜阻断大气污染物源的排放和有效治理措施。

其次是遵循循序渐进原则。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可一蹴而就。根据乌鲁木齐市区的大气污染源特点,现有的技术条件以及城市环境管理需求,定期进行动态调查,实时更新大气污染物质和污染源的数据库,建立相应的动态管理机制。随着环境信息资料的逐步完备,不断完善和更新防治措施,提高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以满足大气环境质量管理需求。

此外是坚持科学实用的原则。为了确保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治理过程的科学性,严格按照相关科学方法和要求,建立科学实用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开展科学、规范的有序防治工作。增强大气污染防治决策服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提供实用信息。

3、治理城市大气污染的措施和成效

推进乌鲁木齐市大气环境质量全面改善。乌鲁木齐重点实施了“煤改气”工程,使用清洁能源,转变能源结构、城区内工业企业搬迁,加大扬尘综合治理力度、淘汰“黄标车”,加大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通过大力推广绿色出行理念,在一定程度上也减轻了空气环境污染的压力。

根据工业发展状况,深化工业企业污染治理,①国控废气重点企业实现高效除尘脱硫、脱硝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电厂推进超低排放治理。②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完成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开展石化企业的VOCs治理工作。③关闭自备电厂。④全面开展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加快推进污染治理设施改善,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加大排污权交易管控力度。

2015年主要污染物只有二氧化硫年均浓度(15μg/m3)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二氧化氮(52μg/m3),可吸入颗粒物(133μg/m3)、细颗粒物(66μg/m3)均未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分别超标0.35倍、0.90倍、0.89倍,首要污染物为可吸入颗粒物。2015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为238天,达标率65.2%,重度污染6.5%,严重污染3%;重度污染及以上天数为35天,占全年天数的9.5%。有86天空气中的主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占23.56%;有29天是二氧化氮污染,占7.9%;臭氧八小时均值有2天,占0.6%;而以二氧化硫、一氧化碳和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天数均为0。2015年乌鲁木齐市的空气质量较2014年的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细颗粒物等年均浓度有所下降,大气污染仍为PM10、PM2.5和NO2因此,全市大气污染治理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问题依然突出。

结语

大气污染的治理工作既是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也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乌鲁木齐的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只是全国环境治理的一部分。大气污染治理是个复杂的工程,会受到社会环境、污染物质和经济发展状况等诸多内外因素的制约,要结合城市大气污染程度和污染状况,科学合理地使用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来进行治理和修复。预防和治理城市的大气污染是每个人的共同责任,每一个公民都需要增强环保意识,树立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努力做到协调人口、经济、社会、环境和资源相互平衡发展。

【参考文献】:

[1]鲍玉星,晓开题・依不拉音,吴文华,刘秀丽.乌鲁木齐大气污染与呼吸系统疾病日住院人数的时间序列分析[J].新疆医科大学学报.2013,36(04):249-234

[2]赵克明,李霞,卢新玉等.峡口城市乌鲁木齐冬季大气污染的时空分布特征[J].干旱区地理.2014,25(06):538-560

[3]赵克蕾,刘新春,陆辉等.乌鲁木齐冬季大气细颗粒物水溶性离子特征及来源[J].中国沙漠.2015,35(03):68-81

环境空气治理篇3

[关键词]城市;空气污染;治理机制

[中图分类号]Q988;X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6848(2013)05-0050-08

[作者简介]谢丹(1978—),女,江西宜黄人,江西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法理

学、环境法研究。(江西南昌330077)

[基金项目]江西省社会科学院青年项目“城市空气污染治理机制研究”(1314)的阶段性成果。

2013年在中国大气污染防治历史上将具有特殊的意义。今年伊始,我国爆发了持续时间最长、涉及面最广,主要以灰霾为表现形式的重度空气污染,涉及全国多个城市,其中京津冀地区最严重。历史表明,人类往往在重大灾害性事件发生,危及生命健康时,才会真正重视环境问题的存在。如果没有1952年伦敦烟雾事件,没有受烟雾影响造成一万多人死亡的促使,英国《清洁空气法案》在1956年未必能出台,英国走上环境立法,治理大气污染的历史进程或许会推后很多年。与英国发生伦敦烟雾事件后再立法治理大气污染不同的是,我国在此次灰霾事件发生前,1987年就已经颁布《大气污染防治法》,后历经1995年、2000年两次修订。虽早已制定相关法律,我国城市空气污染形势却日趋严峻,我们是否应该反思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否取得相应效果?我国城市空气污染治理机制是否存在问题?此次灰霾事件引发的公众高度关注,将为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提供新的契机。

一、我国城市空气污染发展状况及其特征

城市空气污染与人类的经济活动密切相关。自我国走上工业化发展道路,城市空气污染问题一直相伴而行。上世纪70年代,空气污染问题就已显现。1974年夏,兰州市石油化工基地西固地区开始出现一些奇怪的现象,天气晴朗的中午前后,空中就笼罩上一层薄薄的淡蓝色烟雾,空气很糟糕,气味很难闻,当地居民明显感受到眼睛受刺激,一些植物也出现叶面褪绿、长银白斑点等受损症状,这些现象经环境科研人员研究后确认为光化学烟雾污染。①西固地区的光化学烟雾主要由石油化工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造成。②

80年代,我国经济加速发展,以燃煤为主的能源结构导致我国城市空气污染主要来源于工业污染,呈现煤烟型污染特征,主要污染物是二氧化硫和烟尘。烟尘包括总悬浮颗粒物TSP和PM10。1989年我国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564万吨,烟尘排放量为1398万吨,北方城市烟尘污染较重,南方城市二氧化硫污染较重。③受二氧化硫污染影响,我国出现局部的酸雨区,主要集中在西南、华南地区,并有扩大的趋势。

单一的煤烟型污染一直持续到90年代中期。1995年,我国城市大气污染出现新的特征,氮氧化物已成为广州、北京冬季的首位污染物,表明我国一些特大城市大气污染开始转型。④据《1995年北京市环境状况公报》公布,近年来北京市机动车数量以每年15%的速度增长,交通环境汽车尾气污染严重,大气中的氮氧化物一直呈上升趋势;非采暖期大气污染物中60.6%的一氧化碳、86.8%碳氢化合物、54.7%的氮氧化物来自机动车排气。⑤《1995年广东省环境状况公报》显示,珠江三角洲以降尘和氮氧化物污染较为严重,广州氮氧化物污染已居首位,达0.124毫克/立方米,超过日平均二级标准;佛山、中山、深圳也分别达0.081、0.075、0.073毫克/立方米,这表明珠江三角洲大、中城市氮氧化物污染严重,呈上升趋势。⑥到90年代末,我国城市空气污染虽仍以煤烟型为主,主要污染物为总悬浮颗粒物和二氧化硫,酸雨问题依然严重,但部分大、中城市已出现煤烟与机动车尾气混合型污染。

进入新世纪,颗粒物成为影响城市空气质量的主要污染物,部分地区二氧化硫污染较重。我国城市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2010年11月,环保部《中国机动车污染防治年报(2010年度)》,首次公布了中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年报显示,中国机动车污染日益严重,机动车尾气排放已成为中国大中城市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臭氧污染和灰霾问题日益凸显,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灰霾频发。我国中东部大部分地区已经演变成为以高浓度细颗粒物(全年)和高浓度臭氧(夏秋季节)为特征的典型“双高”型污染区域。⑦我国整个大气环境污染呈现区域性、复合型特征。

二、我国城市空气污染治理存在的问题

(一)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问题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在治理大气污染中起到基石的作用。我们首先必须认清大气中何种污染物,达到多少浓度会对人类健康和环境质量造成影响,再对这些污染物采取具体措施进行治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在限定的时间内,对环境空气中污染物的最高允许质量浓度给予的规定。①污染物及浓度值的确定建立在分析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环境质量影响的科学判断基础之上,对人体健康有影响的主要空气污染物都应纳入标准范围。大部分国家在治理空气污染中都首先设立空气质量标准。我国在《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颁布前,1982年已实施《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3095-82),后经1996年、2000年、2012年三次修订。从我国空气污染形势日益严峻的现状来看,我国原有空气质量标准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1.标准未真正体现保护公众健康原则

制定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目的是为降低空气污染对公众健康的影响提供指导。标准的设立主要考虑污染物对公众健康的影响,确立公众健康能够承受的浓度值范围。经济成本和技术可行性等因素会影响空气质量标准的实现,但这些因素可在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时予以考虑。美国《清洁空气法》要求国家空气质量标准(NAAQS)完全建立在公众的健康基础之上,在足够的安全范围内保护公众的健康。环境质量标准直接告知公众,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质量需要什么样的空气质量。标准对规定的污染物设立两个级别标准:一级标准是保护公众健康,包括最敏感群体,例如老人和小孩;二级标准是保护公共福利,包括空气能见度,植物,动物和建筑物。而我国1982年大气环境质量标准虽也强调保护人群健康,但把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人为分为三级:一级标准为保护自然生态和人群健康,在长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任何危害影响的空气质量要求;二级标准为保护人群健康和城市、乡村的动、植物,在长期和短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伤害的空气质量要求;三级标准为保护人群不发生急、慢性中毒和城市一般动、植物(敏感者除外)正常生长的空气质量要求。与美国空气质量标准相对照,我国只有一级标准才完全符合保护人体健康需求。二、三级标准离保障公众健康需求还存在一定距离。

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还出现修订后反而宽于原标准的现象。2000年标准在1996年标准上予以修订,二氧化氮二级标准的年平均浓度限值由40微克/立方米改为80微克/立方米;日平均浓度限值由80微克/立方米改为120微克/立方米;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120微克/立方米改为240微克/立方米,标准大幅度降低,臭氧一、二级标准的浓度限值也有所放宽。而事实上,从1995年起,随着城市机动车数量的增加,以二氧化氮为主的氮氧化物在空气污染物中的比例开始上升,甚至成为某些大城市冬季的首位污染物。同时期世界卫生组织《空气质量准则》二氧化氮的准则值是年平均40微克/立方米,小时平均200微克/立方米。2000年标准的放宽可能是为提高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率,并非为了保护公众健康。

2.标准未及时反映大气环境状况的变化

继2000年标准后,我国长时期未对空气质量标准予以修订,直至2012年新标准颁布。而这一时期,我国大气环境状况发生显著变化,颗粒物已经成为主要污染物。2000年我国部分城市开始空气质量日报,空气质量日报依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城市空气质量日报技术规定》,采用统一的空气污染指数(API)的形式报告,以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PM10日均浓度值为基础,计算全市平均污染指数。然而,只以三项污染物为评价因子计算出的空气污染指数与人们生活中实际感受的空气质量存在差别。特别是在PM2.5成为主要污染物的地区,能见度下降这一明显空气受污染的特征,由于PM2.5未纳入评价因子,未能在空气质量日报中显现。我国2006年就已在一些城市试点监测PM2.5和臭氧,并不存在监测技术方面的困难,而迟迟未将其纳入空气质量标准和强制监测的污染物范围,据环保部门的解释是,如果制定实施将PM2.5的纳入监测范围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将大范围超标。①这种鸵鸟思维方式,极大阻碍了空气污染的治理。直至近些年空气污染事件频发,迫于公众压力,2012年新标准将PM2.5纳入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范围,与新标准同步实施的《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新增一氧化碳、臭氧和PM2.5为空气质量评价因子。

(二)单一污染物、单一地区治理方式

我国城市空气污染治理长期以来采取单一污染物治理方式,如针对烟尘,设立烟尘控制区,安装消烟除尘装置;针对二氧化硫,制定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综合防治规划,限制高硫煤的开采和使用,重点治理火电厂污染,削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防治化工、冶金、有色金属等行业二氧化硫污染排放,大力研发二氧化硫污染防治技术和设备,在山东省、山西省等部分城市进行二氧化硫总量控制和排污交易试点等;在氮氧化物成为一些特大城市主要污染物时,开始进行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分阶段实施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等。单一污染物治理方式对于由二氧化硫等一次污染物引起的空气污染有一定效果。然而新时期以灰霾、臭氧为典型的空气污染,除了直接排入大气的工业粉尘、机动车尾气、道路扬尘等一次污染源外,更多的是来自CO、SO2、NOX、VOCS、NH3等气态污染物在一定大气条件下,经过一系列物理化学反应形成的二次污染。原有单一污染物治理方式已不能适应新形式下复合空气污染问题。

以行政区划为主的单一地区治理方式,是我国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的产物。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因此,我国城市空气污染治理以单一行政区自主治理的方式为主。如北京于1999年以大气污染防治为重点,全面开展环境整治,分阶段采取多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推广燃煤锅炉改用天然气,对燃煤电厂进行脱硫、脱氮和除尘治理,调整搬迁首钢,淘汰老旧机动车,实行全国最严厉的机动车排放标准等。然而,北京周边作为全国两大重要煤化工集中区域的山西、内蒙古以及承接北京转移出去的相当一部分工业产能的河北排出的污染物吞噬了北京的治污效果。北京频发的空气污染事件证明,在流动的空气面前,局部性、区域性的努力难以取得成效。

(三)处罚过轻

我国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力度过轻,不足以达到威慑的目的。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一般予以罚款处罚,且有上限限制,不得超过一定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五十万元。对拒报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拒绝环保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以及超标排放污染物等直接影响空气污染治理效果的行为,最高仅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般低于排污企业违法所得,造成企业宁愿交纳罚款也不愿遵照相关规定进行排污。而且,处罚一般只针对排污企业,对相关负责人没有相应处罚的规定。处罚过轻实际上助长了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

三、治理机制

(一)区域联防联控机制

区域联防联控机制是治理区域性空气污染的有效手段。我国现阶段区域性空气污染,依靠原有单一行政区各自为政的治理方式难以取得成效。区域联防联控的实践始于北京奥运会前,为保障奥运会期间空气质量,北京市联合周边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山东五省市在扬尘、机动车、工业和燃煤污染方面采取治理和控制措施。通过六省市联动,实施各项污染控制措施,奥运会期间,北京空气质量明显改善。此后,为确保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空气质量,环保部先后组织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开展区域联防联控,取得积极成效。在总结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颁发《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区域联防联控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重点区域、防控重点和措施提出了指导意见。《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十二五”规划)进一步提出创新区域管理机制,全面提升联防联控管理能力,我国对区域联防联控的规定主要体现在这两个政策性文件中。《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区域联防联控尚未有相关规定。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具体实施过程中需对以下难点作进一步探讨:

1.统一规划应建立在科学研究基础上

统一规划是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首要工作机制。区域联防联控工作的开展首先要把区域作为一个整体,通过科学分析区域空气污染物排放量及分布状况,各种污染源不同排放量的时空变化,以及城市间大气污染相互影响强度和污染物传输规律,再制定相应污染防治措施。①国内外实践均表明,区域联防联控统一规划必须以科学研究为基础。珠三角是我国较早探索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地区。2006年,广东省政府与科技部合作启动了“重点城市群大气复合污染防治技术与集成”863项目,委托以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为首的多家科研单位对构建珠三角区域大气复合污染防治体系开展前期研究。②2010年,广东省成立了我国首个区域大气质量科学研究中心,为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提供技术支持。为确保北京奥运会空气质量达标,北京、天津等六省市在获取大量外场观测、源排放等数据的基础上,利用数值模拟技术,系统分析污染特征,共同制定、实施治理措施,最终实现奥运会期间空气质量全部达标。③美国针对臭氧区域管理的各项决策也是建立在科学认知的基础上。1995年美国环保署与中西部、南部、东部各州组建了臭氧传输评估组织,致力于研究臭氧前体物的区域传输问题,并于1997年确认美国东部22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的氮氧化物排放严重影响了东北部各州臭氧的达标,直接促使了氮氧化物州执行计划的出台。④氮氧化物州执行计划的执行,使美国东部大部分州电力部门的氮氧化物排放量在2003年相对于1990年减少了70%。⑤

2.要兼顾区域间发展不平衡问题

区域联防联控的主体往往分属不同行政区(主要指跨省),彼此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无法借助同一行政区纵向治理的模式。我国已有的区域联防联控实践以及出台的区域联防联控指导意见都未要求建立跨行政区的区域大气管理机构,超越行政区划,直接负责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划和实施。指导意见和“十二五”规划仍强调坚持属地管理和区域联动相结合的原则,即属地仍是区域大气管理的主要承担者。因此,跨越省际的区域主体间实际上是一种平行的横向合作关系,一般通过签署协议共同实施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如果区域主体间经济发展水平相当,大气污染又是辖区内亟待解决的问题,则合作治理污染的可能性更大;但如果区域主体间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面临的大气污染问题程度不一时,就存在非合作的可能。①为支持北京治理污染,保障奥运会期间空气质量,北京周边河北、内蒙等五省市关停了部分污染企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这种通过牺牲周边地区经济利益,维护局部地区空气质量的做法并不是一种长效机制。京津冀中的河北作为经济相对落后的省份,更注重发展经济,解决贫困问题。事实上它也承接了北京转移出去的大部分产业,带动了当地经济发展。而河北氮氧化物、烟尘排放量居全国第一,二氧化硫排放居全国第二的数据表明,其污染物排放影响了北京等周边地区空气质量。要改善北京空气质量,河北高污染、高排放企业就应限制发展,这就意味着以重工业为主的河北的经济发展要受一定影响。对于承担较大治污成本的河北,空气质量受益者的北京是否要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通过何种形式?以货币形式抑或产业拉动,发展互利合作关系,辐射带动河北的产业调整。从这种意义上说,区域联防联控不单纯是治理空气污染,还涉及区域协调发展的问题。

(二)多种污染物协同治理

单一污染物途径是传统治理空气污染的手段。大多数国家在治理空气污染的早期阶段都致力于在一定时期内控制一种污染物。单一污染物治理方式对只由单一污染物造成的空气污染问题无疑是一种有效的方式。但当前大气污染形势日益复杂,灰霾、光化学烟雾、酸雨等多种空气污染问题同时并存,且就单一空气污染——灰霾来说,也是由多种污染物协同造成。传统单一污染物治理方式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从单一污染物途径转向多种污染物协同治理成为大气污染治理的趋势。美国国家研究委员会2004年在报告中质问当前单一污染物途径,单独设定六种标准污染物的每种国家大气质量标准,是否真的解决了人们的健康影响?建议发展多种污染物协同方式控制大气污染。②2005年,美国颁布《清洁空气州际规则》(CleanAirInterstateRule,CAIR),建立一个区域上限和交易计划控制东部28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电力部门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③目的是通过降低前提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减轻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④虽然在北卡罗来纳州诉联邦环保署一案中,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判定联邦环保署在《清洁空气州际规则》中的一些规定超越《清洁空气法》给予的有关授权,应将该规则予以废止,但仍许可生效至联邦环保署颁布新的替代规则。⑤欧洲国家也于1999年在《远程跨界空气污染公约》(ConventiononLong-rangeTransboundaryAirPollution)框架内签署哥德堡议定书(GothenburgProtocol),通过减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和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削减酸化、富营养化和地面臭氧。该议定书于2005年生效,被视为首个基于多种污染物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

我国空气污染治理长期以来实施单一污染物治理方式,注重控制二氧化硫的排放,采取一系列相关措施:划定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实施二氧化硫总量控制,试点二氧化硫排污许可证交易等。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对空气污染物只设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排目标。有日本学者在分析多污染物治理途径概念包括强调二次污染物、考虑二次污染物之间的交互作用、在制定政策时直接或间接使用科学分析等要素的基础上,提出从单一污染物治理方式转变到多污染物治理方式分四步走的战略:第一阶段:治理一种主要污染物;第二阶段:通过一种主要污染物治理复杂的二次污染物;第三阶段:通过多种主要污染物治理一种二次污染物;第四阶段:治理多种二次污染物和有毒物质,并指出中国目前仍处于第一阶段,但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提出实施多种大气污染物综合控制表明中国有潜力进入更高阶段。①事实上,近年来我国也逐步转向多污染物治理方式,先后颁发《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的指导意见》、《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强调多污染物协同控制,进一步深化二氧化硫污染治理,同时加强氮氧化物减排,大力削减颗粒物排放,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多种污染物协同治理发展的最新形式,已不是单纯的空气污染治理方式。最近一些发达国家试行将空气污染治理、能源政策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整合,运用三者相互关联的作用,以更少的成本实现更多的共同利益。这种更广泛意义的多种污染物协同治理方式,在帮助空气质量达标的同时,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的目标。国际应用系统分析研究机构(IIASA)的收益模型研究表明:低碳策略能降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细微颗粒物的排放而不增加额外的成本;每减少1%的二氧化碳能减少1%细微颗粒物对健康的影响。②我国目前多种污染物协同治理方式主要用于空气污染③,尚未与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相结合,但从长期来看,这将是未来发展的一个趋势。

(三)重典治理

我国早在1987年就已颁布《大气污染防治法》,后经两次修订。然而,日益严峻的大气污染形势表明,《大气污染防治法》未能取得有效防治作用,这与其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过轻密切相关。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于2000年,与1987年、1995年《大气污染防治法》相比,新增了一些违法行为的处罚,并对罚款作了数额上限的规定,但总体来说,处罚力度并未加大。立法之所以这样规定,很大程度上是出于经济增长因素的考虑。如果让企业承担过多环保责任,势必影响企业的发展,从而影响经济的增长。但有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并不影响经济的发展,反而在经济增长的同时,能有效降低污染物的排放。有数据显示,美国在1970年颁布《清洁空气法》到2005年期间,国内生产总值和人口呈上升增长趋势,空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一氧化碳、挥发性有机物等则明显下降。①要有效遏制我国日趋恶化的大气污染形势,现阶段有必要加大处罚力度,用重典治理。

首先,适当减少行政命令。纵观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的规定,几乎每条处罚措施都涉及行政命令,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限期治理,责令改正,责令拆除,责令限期建设配套措施等。有关“责令”行为的属性存在诸多争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已将其定性为“行政命令”。行政命令相对于行政处罚,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违法者如拒不履行也没有相应的法律后果,而改为对其实施行政处罚。“责令”行为的立法理念在于发挥其教育功能,敦促行为人在一定认知的基础上主动纠正违法行为。②但实践中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利,他们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可能性非常小。因此,“责令”行为的相关规定事实上显示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处罚措施的软弱性,应予以适当减少。

环境空气治理篇4

【关键词】空气质量;污染物浓度;原因分析

1本溪市环境空气质量概况

本溪市位于辽宁东南部(东经123°34′―125°46′,北纬40°49′―41°35′),地处辽东半岛腹地,总面积为8411平方公里,其中市区面积1518平方公里,全市建成区面积144.93平方公里,中心城区106.5平方公里。是一座煤铁之城,大气污染问题由来已久,过去曾经被称为卫星上看不到的城市。在主城区内,本钢、本溪水泥厂等重点工业企业对大气污染尤为严重。为推进我市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近年来,本溪市政府运用多种监督形式和手段,对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工业企业、关键节点予以高度关注,督促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强力推进重点工业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企业节能减排。2009―2013年以来,城区的环境空气质量得到了明显改善,优良天数逐年增多,达标率由2009年的94.0%上升到2013年的96%,表明城区的空气质量逐年转好。详见表1。

从表1中可以看出,各年度空气优良天数是逐年增长的,说明空气质量逐年转好,污染得到明显遏制,呈下降趋势。

2本溪市环境空气污染变化特征与趋势

2.1年度变化特征分析

本溪市城区共设置6个空气自动监测点位,能够比较全面科学的反映我市城区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2009-2013年期间,本溪市城区三项主要污染物浓度变化呈下降趋势,下降最多的是PM10,大气污染治理实现了历史性突破,环境空气污染状况得到了有效控制,环境空气质量显著提高,优级天数由2009年的30天增加到2013年的115天,创下了历史新高,轻污染以上天数由2009年的22天下降到2013年13天,均呈逐年下降趋势。达标率由09年的93.97%上升到2013年的96.44%。详见图1和图2。

从图1、图2中可以看出,2009-2013年期间,本溪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达标天数逐年上升,优级天数是逐年增加,3项指标全部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二级标准。

2.2按季节变化的特征

2009-2013年期间,环境空气中3项污染物浓度按季节变化见图3。

从图3中可以看出,2009-2013年期间,3项污染物浓度值属冬季污染最重,夏季最轻;采暖期明显高于非采暖期,采暖期SO2均值为0.091毫克/立方米,是非采暖期的3.79倍,污染特征明显。NO2浓度四季变化不明显,四季均无超标;PM10污染高峰期也主要集中在冬季和春季,即冬季(3-6月)和春季的沙尘常发期。总之,每年夏秋季空气质量好,冬春季环境空气质量较差,呈典型的北方煤烟型空气污染特征。

2.3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

2009-2013年期间,通过采用Daniel趋势检验法,使用Spearman秩相关系数,对本溪市区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检验。结果表明,SO2和NO2年均值无明显变化,变化趋势无显著意义,PM10呈显著下降趋势。详见下表2。

3影响环境空气质量原因分析

3.1受地理位置及气象因素的影响

气态污染物的稀释扩散过程与地形、气象条件密切相关,直接影响着环境空气质量。而我市位于太子河中上游河谷盆地内,地势由东北向西南倾斜,城区周围群山环绕,不利于气态污染物的扩散,并且城区环境空气污染呈现典型的煤烟型污染特征,烟尘污染较为严重。主要气候特点为寒冷期长,约180天;降水集中在七、八月,降水量约占全年的50%;相对湿度约在65%左右,气候地方性差异明显。

3.2受重点污染源的影响

本溪钢铁集团公司是我市最大的污染源,其烧结、炼铁、炼钢、发电等工艺排放大量的空气污染物,占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的40%左右,该污染源位于市区西南部,当刮西南风的时候,对我市城区的环境空气质量影响非常大,污染物浓度明显上升。采暖期时供暖企业也是较大的污染源,影响着我市冬季二氧化硫污染严重原因的之一。其次,建材行业及冶金行业重点企业的无组织排放源、市区居民燃煤炉灶、地面二次扬尘和建筑施工扬尘,这些都对空气质量有着直接影响。

4污染防治措施及对策

4.1污染防治措施

2013年蓝天工程重点污染治理项目66项,预计总投资约4.7亿元,削减烟粉尘约6900吨,二氧化硫约1.85万吨,氮氧化物约4000吨,有机挥发性气体(VOC)50吨。截止2013年年底已完成本钢炼铁厂1、2号265平烧结机尾除尘设施改造项目、本钢炼铁厂6号高炉出铁厂除尘设施改造项目、本钢炼铁厂T101、T102运焦通廊新建布袋除尘改造项目、本钢炼铁厂2号265平烧结机脱硫及本钢北营公司530立高炉矿槽建设4500平布袋除尘等治理项目56项,占全部项目数的85%,投入治理资金约3亿元。

为加大扬尘污染整治力度,我市建委、市综合执法局集中开展建筑工地扬尘污染、地面污染及料场、堆场等大型尘源的专项治理工作。检查建筑工地20余家,对30多个施工建筑单位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有效控制。

4.2污染防治对策

调整能源结构,提高清洁能源使用比例,实现大气污染物源头削减。加快本钢、北钢和水泥等重点企业脱硫设施建设,逐步扩大脱硫范围;继续实施锅炉“拆小并大,拆炉并网”和工业余热利用工程,在建成区取缔10吨以下非生产燃烧煤锅炉;进一步加大机动车尾气治理,减轻尾气排放给城区环境空气质量带来的污染。

【参考文献】

环境空气治理篇5

【关键词】室内污染物;标准;规范;甲醛;治理

随着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及室内装饰装修的增多,由此而带来的空气污染问题也不断引起人们的重视。尤其近几年,因室内空气污染而引发身体病变乃至危害生命的事件屡有发生,希望控制和减少室内污染的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对家庭装饰装修后的室内环境检测需求也与日俱增。

在北京、上海等等一些大中城市,室内环境检测已然成为都市的新时尚之一,人们不仅对新装修后房屋进行检测,而且对在住的住房内环境也进行检测,根据检测后的结果决定是否入住和采取相对应的环境治理措施。

应运而生的室内环境检测机构、公司也在逐年增加。而这些如雨后春笋般成立的室内环境检测机构,检验过程是否规范,检测结果是否可信,尚未引起大家的足够重视。然而,几年以来我们通过在室内环境检测的实践中,以及在与其他一些室内环境检测机构的交流中,发现目前的室内环境检测与污染物治理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

1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方法的使用范围

目前,室内空气质量的检测主要依据GB50325-201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简称“规范”)和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简称“标准”)。“规范”主要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仅对室内常见的氡、氨、苯、甲醛、TVOC五种污染物作出了检测方法和限量的规定。“标准”主要适用于正常情况下适宜人们活动的室内空气质量要求,同时对更多的污染物指标提出了要求。虽然“规范”和“标准”所规定的相同污染物的检测方法不同,但是它们并不矛盾,他们的不同主要是由于他们的采样方法及适用对象不同造成的。

我们在做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时,应优先采用GB50325-2010《规范》中的规定。因为它直接针对并判定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是否合格,同时便于实际检验操作。而我们常说的室内空气污染物的问题大多发生在采样过程中,GB50325-2010《规范》中规定污染物的采样(氡浓度检测和有集中空调除外)是在封闭房间1小时后采样检测,其模拟的是JGJ134-2010《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标准中规定的室内换气次数在1.0次/小时的情况下,室内污染物积累的情况。这种采样方法较为科学,有效回避了被测房间门窗开闭大小、天气变化及房间换气率高低对检测结果的影响。而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中有两种采样情景:一是筛选法采样,即采样前关闭门窗12小时,采样时关闭门窗,至少采样45分钟;二是累积法采样,即当采用筛选法采样检测后达不到标准要求时,必须采用累积法(按年平均、日平均、8小时平均值)的要求采样,累积法采样是用户在室内正常活动状态下对室内空气质量的测量,它不要求对房间进行刻意的封闭,只是要求采样时间应涵盖房间通风最差的时间段。当然,如果经过筛选法采样检测,其检验结果符合标准值要求的,为符合标准,不必再进行累积法采样检测。但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中采样方法规定中存在一定缺陷,不便于实际操作。

然而在实际检测过程中,我们却发现有相当多的检测机构在使用这种比较模糊的筛选法进行采样,其中也包括部分资质较高的检测机构,在对用户的室内环境进行检测时,采用了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中筛选法采样进行检测,之后,无论检测结果如何,都以此为最终结果。甚至又错误的按GB50325-2010《规范》出具检验报告。通过筛选法所检测的结果必然要高出按GB50325-2010《规范》中规定的相应污染物的采样检测结果,甚至会高出实际浓度的数倍,这种情况下所检测的结果是会对用户产生误导的。标准使用不当的做法(没有进一步采用积累法检测),不仅会使一些装修公司蒙受不白之冤,而且对用户来说也是不公正的。

所以,检测机构在对用户的室内环境进行检测时,首先要划分两种情况:①如果用户是为了评价装修工程是否符合环境要求,则必须按GB50325-2010《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测。①如果用户单纯要求了解室内的空气质量状况,则按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中规定进行检测。在此需要声明:针对室内空气质量检测,两个标准不仅有检测项目方面区别,而且在相同的污染物限量上也有不小的差异。“标准”中规定的限量与“规范”中Ⅱ类建筑的限量值相同,大于Ⅰ类建筑,拿甲醛这个参数来说,“规范”中规定Ⅰ类建筑是:0.08mg/m3,Ⅱ类建筑是:0.10mg/m3,“标准”中规定为:0.10mg/m3。但更大的不同在于“规范”中规定的限量值是在扣除建筑物本底(氡浓度除外),即扣除室外空气空白值的基础上制定的,可见“规范”是对建筑工程的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更侧重于评价建筑装修工程是否合格。特别是对Ⅰ类建筑来说,室内环境符合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要求,却不一定符合GB50325-2010《规范》要求。但对Ⅱ类建筑来说,GB50325-2010《规范》中污染物限量值的确定大都参照了原国家卫生部等部门制定的有关住房及居室内污染物限量标准中数值,同时又考虑了房间的换气率,所以排除被测房间室外空气质量相当恶劣的情况,按GB50325-2010《规范》标准中Ⅱ类建筑的规定检测合格的房间,按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检测,其房间室内的空气质量也会达到GB/T18883-2002标准要求。

2关于室内污染物的治理

关于室内污染物的治理,国内外有多种方法,如:物理法、化学法、光触媒技术、生物法等,但用户对室内污染物的治理选择上却是非常迷茫,一方面由于目前国家尚未出台有关室内污染物治理的相关标准及规定。另一方面消费者对室内污染物的恐惧心理,出现了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治理心态。而目前对于各种治理方法的效果到底如何,不好做出评价,

客观来说增加室内新风量,不仅是有效治理室内污染的有效方法,而且我们还从JGJ134-2010《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标准中规定的室内换气次数在1.0次/小时可以略见一二。可见,即便是室内的空气质量经检测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如果不注意室内的通风换气,室内污染物也会不断的累积,进而超过对应的限量对人体构成危害。当然,在我国的冬季,由于很多地区没有条件进行24小时供暖,室内的通风换气难以达到标准的要求,这也会造成了室内空气污染物的超标,因而在冬季保持室内一定的通风换气是很必要的。

如果使用室内污染物的治理产品,就要治理源头(即释放源),不能够只治理空气,空气净化产品是治标不治本的误区。因此,在购买装饰装修材料时就要把好质量关,选择信益高、质量好的生产商,避免把大量污染源搬回家。我国室内污染物治理行业起步较晚,正处于发展阶段。而我们只要科学的治理,人们的室内居住环境就会不断的改善。

参考文献

[1]GB50325-201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环境空气治理篇6

关键词:雾霾;区域协作机制;环境公益诉讼;环境责任保险

中图分类号:D922.68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862X(2015)01-0147-005

一、国外治理雾霾天气立法述评

伦敦被称为“雾都”。1952年发生了震惊世界的“烟雾事件”,在5天内有4000多人因吸入烟雾导致死亡,约10万多人罹患各类呼吸道疾病,大雾之后的两个月内有8000多人相继死亡,留下后遗症者也不在少数,成为20世纪人类社会最严重的环境公害事件。回顾英国治理环境立法史,1306年,爱德华一世就颁布赦令“禁止在伦敦使用露天燃煤炉具”,这是世界第一次就空气污染问题的法令。但是英国空气质量并没有出现多大的改善,因此获得了“雾都”的“殊荣”。1952年“烟雾事件”以后,英国官方对空气污染引起高度重视,1956年出台了现代意义上的第一部空气污染法律――《清洁空气法》。该法规定,伦敦城区煤电厂必须关停,只能在伦敦郊区重建;工业企业必须建造高大烟囱,疏散有害排放气体;减少城市居民煤炭使用量;对伦敦城市居民实行集中供暖等措施。1968年后,英国又通过一些空气污染的法案,对有害气体排放进行严格限制,并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使得烟尘等污染物得到了有效控制。[1]然而,伦敦“看得见的”烟尘污染得到控制的同时,“看不见的”尾气污染又缠绕着这座古老城市。2010年,伦敦市政府的空气质量报告显示,每年约4000多人死于与空气污染有关的疾病。为了遏制空气污染严重的趋势,2003年伦敦市政府推出交通拥堵费,限制私家车进入城区,鼓励市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早在1851年,美国芝加哥和辛辛那提市就开始保护空气质量立法的尝试,1955年美国制定《空气污染控制法》,1963年推出《清洁空气法》,1967年颁布了《空气质量控制法》,1970年、1977年和1990年三次修正《清洁空气法》,1997年7月,美国环保部门率先在全球提出了将PM2.5作为衡量空气质量的标准,并于2006年对此标准进行了完善,对全国空气污染情况实行24小时监测。《清洁空气法》分为7章,分别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移动空气污染物质排放源的规定、空气毒物、酸沉降控制、许可证、平流层臭氧保护与全球气候、实施保障措施。其中,将美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为两级:第一级(Primarystandards)是保护公共健康的标准,即以敏感人群,如气管炎、患者、老年和儿童健康为标准;第二级(Secondarystandards)是保护社会财富,如,对于植物、建筑物、动物和能见度等保护。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清洁空气法》创造了“公民诉讼”或“公民执行”的特殊规定,即公民为特殊的执法主体。公民虽然不能对环境污染者采取强制措施,但是可以通过诉讼推动此法的实施和执行,同我们所说的公益诉讼极为相似。美国联邦和各州环保机构都有权进行立法、执法、处罚,并通过强制执行手段和监控、技术改进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环境治理。[2]例如,加州环保机构制定并执行空气质量管理方案,通过信息公开、公众参与、持证排污等方式推行减排计划,取得了良好的治理成效,有效地降低了洛杉矶的环境污染。到目前为止,美国20多个州都通过执法和处罚等手段,打破区域界限,实行联动治理,联合执法,PM2.5空气质量指数明显降低。

日本空气污染立法始于东京大气污染案,该案推动地方政府对PM2.5的立法。1996年到1999年因大气污染受害的633名市民将丰田汽车、高速公路集团等8家汽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其损害。经专家论证,汽车尾气造成的PM2.5具有致癌作用。该案推动了日本和东京都政府对空气污染的PM2.5环境标准进行立法。2000年东京都制定了治理空气污染相关条例,规定达不到PM2.5排放标准的汽车禁止投入使用。2002年12月,东京都与相邻的7都县举行首脑联席会议,加强区域合作执法,空气污染的天数明显减少。同时,日本中央环保省2009年也颁布了PM2.5标准,要求PM2.5的“年平均值在15微克立方米以下,日平均值在35微克立方米以下”。[3]欧盟各国、菲律宾等国都对雾霾天气进行了立法,将空气污染标准PM2.5控制在人们健康无害水平上。例如,欧盟针对成员国大气污染可能会出现跨国界长距离的扩散,由UNECE委员会在1979年11月签署了《远距离跨国界大气污染公约》(CLRTAP),缔约国主要有欧盟25个成员国、欧共体和美国,他们对大气污染治理展开区域跨国境合作治理。

二、当前我国雾霾防治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一,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滞后性。我国在治理大气污染和控制雾霾方面,曾颁布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1988年6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大气污染防治法》,并后经1995年和2000年两次修订。但是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该法难以满足当前大气污染治理和控制雾霾需要,特别给人民健康造成严重的威胁。[4]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在区域联动治理、移动源污染控制等方面缺乏有力的措施,城市扬尘综合管理制度不健全,汽车燃油标准达不到排放标准,等等。这些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导致了我们环境立法大多属于应急性立法,很多法律法规都是在出现严重的污染事件以后才被逼出来,法律法规始终追着环境问题跑,立法缺乏前瞻性。

第二,大气污染防治立法“目的二元论”。大气污染防治立法坚持“目的二元论”,即既要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也要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目的二元论”在现实法律运行中,难以协调一致,各级政府通常以牺牲环境来换取暂时的经济利益。当前出现的雾霾现象大多是因为环境治理成本过高,导致“先污染、后治理、难治理”的恶性循环。从本质上来看,大气污染防治立法的“目的二元论”,是一种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的体现,这种立法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环境保护优先经济利益的立法模式,成为当今环境立法的主流和趋势。

第三,企业和个人社会责任的缺失。《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承担社会责任。然而,现实生产经营中,大多数企业以利益最大化为唯一目标,逃避环境治理责任,未取得排放许可证即直排偷排未经处理的废气废渣。他们并没有将环境治理作为自己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相反,违法排放废气废渣等有害物。与此同时,个人对环境污染现象置若罔闻,甚至参与其中。高能耗的生活方式,如高排量私家车、豪华别墅等,致使不堪重负的环境状况日益恶化。因此,雾霾现象的发生从某种程度上说,不是“天灾”而是“人祸”。[5]

第四,科技发展与雾霾治理不协调。为了使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结果更符合实际状况,更加接近人民群众的切身感受,我国政府2012年2月29日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增加了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8小时浓度限值检测指标。当年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和直辖市、省会城市开展上述指标的检测,规划2015年覆盖所有的地级市。然而,目前我国雾霾天气还是没有得到任何改善。从表面而言,是由于立法不完善造成的,而深层次的原因主要是科技发展较为缓慢。空气污染物主要有机动车尾气、煤炭燃烧、建筑渣土灰尘、工业排放,等等。以机动车尾气为例,社会经济发展和国民收入倍增,市民机动车辆拥有量不断增加,而科技并没随着经济发展和机动车数量的增加而协调发展,科学技术对环境污染整治的无能为力,导致不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大量增加。

第五,执法区域协作机制尚未形成。雾霾的出现往往是大面积的,不局限于某个国家和地区,它是一个全局性的问题,仅靠某一地区之力难以扭转空气污染之势。但是,现有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建立区域协作治理的管理模式。上海、江苏、安徽、河南、山东、山西等省份都是排放量较高的区域,或汽车尾气排放量大,或工业排放废气多,或煤炭燃烧排放量大。2013年底2014年初,整个华北、长江中下游、黄淮、西南地区25省出现雾霾笼罩,充分表明了雾霾治理离不开区域协作机制的建立,单靠个体的力量是无法根治雾霾的。然而,我国目前还尚未形成执法区域协作机制,不同省份在制定和实施环境监管方面的协调性不强,忽视环境污染呈现跨区域性的特征,这就导致本区域雾霾现象的发生。

三、雾霾防治的法律路径

第一,完善空气污染立法。立法理念的构建是完善立法的首要问题,防治空气污染立法也不例外。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在“总则”篇中都将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作为其基本立法目的。因此,在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是解决这对矛盾的关键,也是环境保护立法必须遵循的理念。[6]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两者出现矛盾时,应当以保护环境为先,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谋求经济发展,不能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子。尽管2012年《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已经将PM2.5纳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体系中,但是在我国还没有上升为法律的高度,执法效率低下,难以成为事实判定的准则。笔者建议,在未来的雾霾防治立法中,采取国际通行的做法,制定《清洁空气法》,并增加PM2.5相关的法律制度,对PM2.5的监测、防控、治理等方面进行立法,为规制当前日益严重的雾霾提供法制保障。另外,环评中应当将PM2.5加入评价指标之列,并对评价等级、范围以及预测模式等加以规定。

第二,制定合理的治理规划。雾霾治理规划是控制诱发雾霾污染源的基础。国家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发改委应当尽快制定减排时间表和区域空气质量达标时间表,分步骤实施,并制定有关经济结构调整以及生态环境建设等内容要有刚性的量化指标等。例如,制定全国城市空气质量达标中期规划(2015―2022)和长期规划(2015―20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中期和长期规划制定符合本地区的规划,细化各项指标,报国家环保部和国家发改委审批后实施。通过制定规划,使得空气质量尽快达到国家二级标准。[7]各地制定雾霾防治规划的同时,应当做好区域协作规划,打破某个城市单打独斗,无法积极应对雾霾天气治理的现实。我们可以建立区域协作防控机制,设立常设性的雾霾治理机构和联席会议制度,对雾霾天气实时监测数据、治理雾霾天气方法等实行资源共享,互通情报、联合治理。例如,在长江中下游经常出现严重雾霾的上海、南京、扬州、常州、无锡、合肥、芜湖等城市建立区域协作防控机制,定期举行联席会议,不定期进行治理雾霾天气监测数据等方面的资源共享。

第三,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一是增设“按日计罚”制度,提高处罚额度。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7条规定防治污染设施尚未建成的,面临最高10万元的罚款。实施污染的行为所获得的利益远远高于最高罚款额10万元,因此,现行的处罚额度并不足以遏制大气污染的发生。笔者建议,对实施污染的行为人实行“按日计罚”,取消罚款的上限,并对违法者造成严重损失的,实行永久性禁止其与先前从事的相关行业。二是实时监控并公开监控信息。早在2006年美国环保署就对全国空气质量实行24小时监测,并在官网上及时公布当天的PM2.5监控结果和次日的预报数据。英国政府不仅通过官网大伦敦地区实时空气质量状况数据和一周趋势图,而且专门开发了谷歌的地球图层,民众下载后可以直观地看到当前所在地区的空气质量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笔者建议,我国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空气质量特别是PM2.5状况实行24小时监测,并通过网络、手机等渠道让市民了解所在城市的空气质量总体状况。三是进一步加强对重污染事件的预警预报、机动车限行、推进成品油升级、限制工业排污和治理工业排放等方面监管,这些已经得到国家相关部门和理论界的广泛关注,本文就不再赘述。

第四,建立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分担机制。加强不同区域政府环保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构建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是治理雾霾的重要举措。根据我国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建立雾霾治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分担机制,即每个区域城市都负有治理雾霾的责任,但不能承担相同的责任和义务,依据受益多者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的原则,进行雾霾的跨区域治理,各地共享雾霾治理成果,共负雾霾治理所带来的社会运作成本。同时,中央政府应当加强对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的指导,对欠发达的地区进行雾霾治理予以资金、技术上的支持,鼓励发达地区对雾霾治理投入更多的人力、财力,使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切实、可行、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8]

四、建立完善的雾霾侵害救济机制

第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对于环境污染责任承担,国外采取环境责任保险的模式来构建有效的救济机制。有代表性的有三种立法模式:(1)美国环境污染法律责任保险。保险人只对非故意的、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件和正常累积的排污行为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害的承担保险责任。同时,针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所可能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实行强制保险制度,即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相结合的方式。(2)德国环境污染法律责任保险。在德国,环境污染法律责任主要采取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制度。《德国环境责任法》规定,存在重大环境责任风险的“设施”所有人应当采取必要的预先保障义务履行的措施,包括与保险公司签订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合同,或由州、联邦政府和金融机构提供财务保证或担保。(3)英国环境污染法律责任保险。英国主要采取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的保险方式,一般由企业自主购买环境责任险,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则对企业实行强制保险制度。

针对2013年以来雾霾天气天数陡增的现实情况,当年中国保监会、环保部联合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定位为强制保险。《指导意见》明确了强制投保企业的范围:一是涉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企业,应当根据国务院规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险;二是根据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应当依据规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险;三是鼓励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同时,《指导意见》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环境风险评估和投保程序、环境风险防范和污染事故赔偿机制、环境信息和保险信息公开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9]笔者认为,建立完善的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既有法律依据,在现实生活中也切实可行。它一方面借助保险“大数法则”,降低企业因污染事故所带来赔付压力,也使受“雾霾”侵害者得到及时合理的补偿,有效地保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于因雾霾给人们身体健康造成的损害,采取传统型诉讼模式无法得以解决,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推出为此类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效途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讼,即学界所言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然而,“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到底指哪些组织,司法实务界到底哪些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借助本条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这些法律规定的都不明朗。英国司法实践认为“任何人”(anyperson)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针对环境污染行为提讼,“任何人”主要包括个人、政府及下属部门、公司法人、社团、合伙人、洲际法律主体,等等。[10]法国1806年《民事诉讼法》和《法国新民事诉讼法》都明确指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有妨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得为维护之,进行诉讼;检察机关介入诉讼,既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原告方,也可以充当从当事人或出庭支持。[11]世界发达国家的一些立法和判例都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作出了规定或者解释,我们可以进一步探索和借鉴这些成熟的做法。对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如何界定,我国《环境保护法》第58条对“有关组织”界定为“社会组织”,该条将“社会组织”严格界定为两类:一是在设区的市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组织,二是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五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记录的组织。同时,要求“社会组织”不得以提起公益诉讼来谋取经济利益。尽管《环境保护法》将其环境公益诉讼界定为上述两类社会组织,但笔者认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应当进一步放宽,不妨作出如下规定:因污染环境等行为造成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检察机关有权代表受害方向人民法院提讼。检察机关没有提讼的或者对检察机关提讼有异议的,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同时,为了防止提讼主体为牟取经济利益而与被告方私下达成协议进行和解或者撤诉,立法上应当规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一方,在诉讼过程中不得和解和撤诉。

参考文献:

[1]张.伦敦VS雾霾:没有终点的较量[N].东方早报,2013-01-04.

[2]王新,何茜.雾霾天气引反思[J].生态经济,2013,(4):18-23.

[3]李永群.治理雾霾,多国高招[N].人民日报,2013-01-15.

[4]张春莉.可持续发展与中国环境立法研究[J].现代经济探讨,2009,(12):52-55.

[5]白洋,刘晓源.“雾霾”成因的深层法律思考及防治对策[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1):27-33.

[6]刘丹.“零资源经济”背后的环境污染问题探析[J].现代经济探讨,2010,(6):50-53.

[7]梁嘉琳.多部委寻治雾霾良策,行政问责企业监管在列[N].经济参考报,2013-04-15.

[8]姜丙毅,庞雨晴.雾霾治理的政府间合作机制研究[J].学术探索,2014,(7):15-21.

[9]环境保护部,保监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J/OL].中国环保产业,2013,(3):1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