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实施意见范文篇1

磐安县地处山区,巍巍大盘山纵贯全境。这里是钱塘江、瓯江、灵江、曹娥江四大水系的发源地之一,素有“群山之祖、诸水之源”之称。

尽管磐安县的水资源较丰富,人均水资源占有量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的一倍,但由于缺乏足够的蓄水工程,枯水年缺水较严重,甚至城乡居民饮用水都难以保证。

近年来,磐安县人大常委会把城乡饮用水安全工作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实施了不懈的监督,被老百姓称为守护“生命之源”的使者。

要让县城居民喝上放心水

2004年夏天,磐安县出现了历史上少见的旱情。

是年8月10日,磐安县环境保护局局长急匆匆地向县人大常委会送来了一份两月一次的例行监测报告,反映县城第二水厂取水口饮用水水质的总磷指标已为Ⅳ类水。

此事引起了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高度重视。当天下午,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隆基率部分委员赶赴实地调查了解情况。

磐安县城自来水供应主要由县自来水公司下属的第二水厂承担,而第二水厂的水源来自于上游的马蹄坑二级水电站尾水。从马蹄坑二级水电站至第二水厂取水口,沿途经过5个村庄,要受到这5个村庄农业面源、生活用水的污染。再加上近年来连续干旱少雨,第二水厂的源水质量在逐年下降。县城饮用水污染问题成为县城老百姓和人大代表关注的焦点之一。

如何最大程度地避开污染源,提高县城饮用水质量,成为磐安县亟待解决的大事。

县人大常委会调查组的调查报告摆到了主任会议上。主任会议对报告进行了认真的分析讨论,决定对县城饮用水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并决定对县水利局、县卫生局等有关部门开展工作评议。

“县水利局要重视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特别是要重视解决城区饮用水源的污染治理问题,加强水政执法,切实有效地防止水源污染,确保饮用水安全。”在当年10月25日的评议大会上,县人大常委会委员陈坚慷慨陈辞。

“要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县人大常委会委员施仁土也提出了意见。

最后,县人大常委会代主任、党组书记周义妹严肃地指出:“我们身处部级生态示范区,却喝不上‘放心水’,这需要我们好好反思!”她提出:“县城饮用水问题涉及水利、建设、市政、卫生、环保等多个部门,大家要树立整体观念,形成合力,把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提出的整改事项真正落到实处。”

评议会对政府有关部门触动很大,他们表示,一定改进工作,落实好县人大常委会的评议意见。

11月1日,县人大常委会又将县城饮用水污染等涉及多个部门整改的重点问题,郑重地交由县政府牵头协调解决。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经过认真研究,把县城饮用水改造工程列入了2005年至2006年全县十大实事之一,具体明确了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

2005年1月7日,磐安县人大常委会代主任、党组书记周义妹率县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和部分县人大代表,顶着寒风,踏着积雪,从第二水厂取水口至马蹄坑二级水电站,实地察看县城饮用水源情况。当看到沿途一处处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水厂取水河道,视察组成员表情凝重。周义妹代主任对随同视察的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和有关部门领导严肃地提出:要按照安全彻底、科学合理的原则,采取切实的措施,真正解决好县城饮用水质量问题,保证城区居民的用水安全。

这次视察,促使县政府加快了县城饮用水改造工程的实施步伐。

2005年5月,县政府确定了县城饮用水改造工程方案:一方面,直接引马蹄坑二级电站尾水经隧洞到县城第二水厂调节池,上游建三级水电站,三级水电站尾水汇入经加高后的调节池进行供水。同时,在第二水厂调节池上游修筑一座小堰坝,把受过污染的溪水引入导流隧洞排到原取水口堰坝下游。另一方面,打通2050米隧洞,跨流域引水每年300万立方米,通过增加供水量来进一步改善水质。

2005年10月,县城饮用水改造工程正式施工。

2006年6月,主水源地建造了垃圾中转站,并分别建立健全了垃圾收集机制和水面保洁机制。

今年春节前,作为县城饮用水改造工程的“咽喉项目”――跨流域引水工程隧洞和马蹄坑二级电站尾水直接引水隧洞分别全线贯通。预计到今年4月底,磐安县城的居民将彻底告别饮用水污染的历史,用上卫生、安全的自来水。

农村饮用水工程要尽快上马

今年1月24日下午,磐安县城所在地安文镇政府六楼会议室,磐安县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第一代表团正在这里审议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来自双溪乡礼府村的傅长菊代表发言说:“县十届人大常委会对农村饮用水安全工作,监督得很到位,为老百姓办了一件大好事。”

据了解,双溪乡礼府村有农户205户,总人口646人。2006年,该村投资17.5万元实施饮用水改造工程,修建拦水坝、80吨蓄水池各一座,重新安装了通户管网和水表。12月底,全村通上了安全洁净的自来水,盼望已久的村民们脸上露出了灿烂的笑容。

礼府村是磐安县2006年实施饮用水改造工程的一个缩影。这项工程的建设,倾注了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一片心血。

在2005年3月举行的磐安县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共有46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要求切实关注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的建议》。

磐安县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县城饮用水安全工作的同时,把视线进一步投向了广大的乡村。

为加强代表建议的督办工作,2005年6月至8月,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隆基率部分委员对全县乡村饮用水建设和管理情况开展了专题调研。调研组深入乡村走访座谈,形成了翔实的调研报告。

磐安县是个纯山区县,村庄布局分散、高低错落,绝大部分农村无法实行集中供水,只能实施以村为单位的分散式供水。上世纪80年代,该县由村集体投资修建了一批饮用水工程,但因缺乏管理、管网老化,供水得不到保证,陷入了“年年修、年年破、年年没水喝”的恶性循环境地。并且,许多已建的饮用水工程都是简易的“自流水”,没有经过净化过滤,水质安全难以保障。调查表明,全县农村饮用水不安全人数达14.27万人,占农村总人口的79.56%。其中,水质不达标的有8.97万人,水量不达标的有2.85万人,用水方便程度不达标的有0.17万人,水源保证率不达标的有2.28万人。农村饮用水改造工作已是摆在全县干部群众面前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难题。

面对全县八成农村人口存在饮用水不安全的问题,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心里如同压上了一块沉重的石头。

2005年11月29日,磐安县十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四次会议,专题听取和审议了县政府关于全县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情况的报告。

会上,县人大常委会委员陈志平列举了在调研中掌握的第一手资料,激动地说:“农村饮用水改造工作关系到广大农民的生存和健康。县、乡镇政府要把农村饮用水改造工程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重点考核内容。”“要立足长远、科学规划,每年解决一批行政村的饮用水安全问题,特别是要把用水困难、污染严重、水质不达标的村优先列入实施计划。”

县人大常委会委员杨渭川也提出:“县政府要进一步确立民本意识,将改善农村饮用水条件作为大事要事来抓。”

县政府认真落实县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编制了《磐安县农村饮用水安全建设“十一五”规划》,决定从2006年起,县财政每年安排800万元资金用于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用3年时间,完成8个集镇供水工程和200个左右行政村的饮用水工程,让全县百姓基本实现安全用水的目标。其中,2006年已实施了63个村的饮用水改造项目。

要创新机制保长远

修建了农村饮用水工程设施,如何避免再一次陷入“建设――破损――瘫痪”的怪圈,成为了磐安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度担心的问题。

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吹响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号角。

在磐安县推进新农村建设工作的调研中,尚湖镇大王村把市场机制引入农村饮用水建设和管理的做法,让参加调研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眼睛为之一亮。

尚湖镇大王村是一个拥有1600多人口的村庄。早在20年前,该村就安装了自来水,但由于无人管理,用水不收费,不仅使水资源浪费严重,而且造成了管网的提早老化。经过短短的几年,村内自来水基本处于瘫痪状态,出现了“有自来水工程,无自来水可供”的现象。2005年,该村决定重新实施饮用水改造工程。工程总投资80万元,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采取竞标投资建设和管理的方式,出让30年的饮用水经营权,确定工程投资业主。今后30年的水费收入及工程的管护维修均由投资者负责,核定水价每吨0.7元,竞投出资额,高者中标。通过在全镇范围内进行公开招投标,最后邻村的袁光平以出资17.5万元中标,成为今后30年的饮用水经营权所有者。农户只需付每吨0.7元的水费,就能喝上放心的自来水。

2006年5月30日,磐安县十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七次会议,专题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关于全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情况报告。审议中,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充分肯定了尚湖镇大王村的做法,要求进一步健全政府主导、农民主体、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新农村建设工作机制,扎实推进以改水、改路、改厕(圈)、改环境为重点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为督促落实县人大常委会意见精神,7月3日,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徐建华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深入尚湖镇大王村等地就农村饮用水建设和管理改革作专题调研。他强调指出:“在新农村建设中,要集中物力、财力,打一场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的攻坚战。”“建设农村饮用水工程的关键是解决好机制问题,一是要完善政府为主导、农民为主体的投入机制,二是要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使农村饮用水工程低成本、高效益,形成良性循环。”

城中村改造实施意见范文1篇2

【关键词】思想政治工作城中村改造

随着我国大力推进改革开放,经济建设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虽然我们用三十年的时间走完了欧洲两百多年的工业化路程,但同时也积累了大量的社会问题,“城中村”问题就是其中之一。“城中村”是我国城乡不统筹的产物,它严重制约了我国城市化的健康发展,已成为困扰城市发展和建设的重要问题。要提高城市化质量、提升城市素质,必须进行“城中村”改造。现代思想政治教育的发展植根于社会与人的发展的诉求之中。它既是对现代社会和人的发展的现实回应,也为现代社会和人的发展提供了一条可能的路径。本文就如何把思想政治工作纳入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智略体系进行了深入探讨。

一、思想政治教育先导作用浅释

思想政治教育的作用,是思想政治教育本质的外在显露。有学者指出,所谓思想政治教育的先导作用是指运用启发、动员、教育、监督、批评等方式,把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引导到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正确方向上来。思想政治教育所要解决的是人们的指导思想问题,指导思想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行为结果和事业的成败。所以思想政治教育具有为人们确立正确思想,防止错误思想发生的先导作用。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把改造目标转化为人们的奋斗目标,就是思想政治教育功能的体现。在这个过程中,既要根据人们的思想实际和个性特点,使目标的确立具有层次性和个性;又要根据人们向往的意向,启导高层次目标的转化和追求,使目标转化和追求富有超越性。因此,思想教育工作者需要勤于观察、发现教育对象的思想变化,善于把握思想发展变化的规律性,有效防范思想问题的发生,努力把人们的思想导向正确的方向。

二、化解城中村改造工作中各种思想疑虑,应把握四个“提前量”

在城中村改造中,无论是有形改造还是无形改造,都具有相当的复杂性,都会遇到来自思想观念方面的阻力,究其原因还是农民的思想问题没有解决。一方面,“城中村”农民依附土地的传统观念较难改变,担心集体土地逐步减少,日后生活无着落。另一方面,“城中村”农民担心既得利益受影响,如房屋出租租金,怕一旦改造,经济损失得不到补偿,经济收入减少。因此绝大部分农民对征地和“城中村”改造都不情愿,甚至十分反对,疑惑、观望、抵触等各种杂念交织构成复杂的思想局面。这就需要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化解城中村改造工作中各种思想疑虑。本文认为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先导作用,关键是体现一个“先”字,重点是把握四个提前量。

1、宣传改造城中村的意义、惠利、原则和方法要有提前量

要使村民了解城中村问题的危害,认清改造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城市意识和大局意识。“城中村”不仅阻碍了我国城市化的进程,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市居民甚至居住在其中的村民的生活水平,并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思想政治工作的任务就是向村民说清楚“城中村”存在的危害,使他们从心底里愿意进行改造,愿意融进城市,愿意成为市民。首先,“城中村”的规划滞后、管理落伍,市政建设和公共设施严重缺乏,不仅造成房屋布局杂乱无章、生活和基础设施配套严重不足,而且还造成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屡禁不止,这既破坏了城市景观,影响城市品质,也不利于城市功能的提升,甚至使人们的生命财产在特殊的灾难下受到严重的威胁。

其次,社会治安问题十分突出。由于“城中村”村民和外来人口素质普遍不高,加上出租等手段获取收益比较容易,“城中村”村民普遍游手好闲、不思进取,并缺乏在文化和专业知识技能上进一步提高的能力和动力。同时,村内居住人员复杂,大量的外来人口居住和频繁的经济交往,加上城乡管理的混乱,形成一些社会不安定因素,如“黄、赌、毒”现象比较严重,偷盗、打架甚至凶杀等刑事案件时有发生,经济纠纷接连不断,火灾等事故也是屡禁不止,这给“城中村”社会治安带来很大压力。低收入使流动人口无力定居,“无恒产者无恒心”,低廉的犯罪成本等使其具有较高的犯罪倾向。最后,“城中村”集体经济和村民个人未来的发展方向不明,后劲不足,将来生活的经济来源无法解决,不仅不能产生安居乐业的稳定感,更会带来城市化的经济和规模效益受到冲击的危害。所以,任凭“城中村”自由发展而不进行改造最终一定会造成“双输”的局面。

我们可以看看西安市李家村的改造案例。政府首先以宣传消除重大安全隐患为切入点,走街串巷,对被拆迁人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宣传安全隐患对他们人身财产的威胁、对公共安全的威胁,宣传政府改造的决心,宣传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可以强制拆除的有关政策,并做好了强制拆除的司法准备,形成了强大的拆迁舆论氛围。同时又提出了以下让群众得到实惠的措施:区政府全面分析了李家村的现状、成因,科学预测了拆迁量和项目的盈亏平衡,制定出切合实际的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和实施方案,其标准普遍高于《西安市城市拆迁实施细则》规定的最低标准;在安置上充分尊重民意,提供了货币安置和实物安置两种方案供群众选择;还对按时搬迁的人员制定了一系列奖励优惠政策;为拆迁区域的经营户提供了一个9600平方米的过渡市场,免收一定期限的工商费和营业税等。

政府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想方设法最大限度降低因拆迁给搬迁户带来的经济损失,做了大量艰苦的提前协调工作。这些做在前面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为以后的拆迁过程奠定了良好的群众基础,得到了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2、宣传城中村改造的政策、法规、制度要有提前量

要增加村民对城中村改造工作的信任度,“城中村”拆迁、改造是一件新生事物,涉及户籍制度、土地利用制度、财政制度、投融资体制、城市管理体制、行政管理体制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国家法规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因而在操作上没有统一的做法。政府是城中村的改造主导者,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如何安排、确定改造的政策和社会保障将直接关系到村集体、村民改造的积极性,关系到改造能否顺利进行。这就要求政府工作人员不仅要针对城中村改造的个案进行深入研究,制定出合适相应的政策、法规和制度,还要提前与村民做好思想沟通工作,取得他们的信任。下文就“城中村”改造中无法回避的三个制度问题进行探讨。

(1)改造集体产权。“城中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是城中村问题的症疾所在。因此,彻底改造城中村,必须把城中村原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通过合理补偿征为国有。将城中村纳入城市管理体制,对城中村集体财产进行产权改造,明确产权关系和村民利益。土地利用既要做到在平面上合理布局,也要考虑各类建筑垂直要求,充分发挥单位面积效能。开发房地产业、文化娱乐、商业服务等项目,给城市和村集体经济带来高额收益和就业机会。同时,结合城中村改造的总体方案,编制城市基础设施改造规划,保证燃气、供热、供电、供水、排水、以及市政道路、医院、学校等配套设施一步到位,从而达到在改造中同步满足村民居住生活的基本需要,为建设新型农民居住社区打下基础。以昆明市云波村改造为例。统建房筹建前,村委会就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表决是否要建房,在80%的股东代表表决同意后,他们又对统建房的户型、集资方式等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组织党员、居民代表到附近小区实地观看房屋造型式样,召开党员干部、居民股东代表会议,确定统建房户型式样和集资方式。在规划、设计、勘探、招投标、施工、验收及结算等过程中,都明确提出要确保群众的根本利益。在做到了这些政策、法规、制度宣传的提前量后,云波社区82%的居民住进了新村,社区又办起了电脑、物管、花卉等技能知识培训班,以此提高社区居民的文化水平,还组建了女子舞龙队多次参加全国比赛,活跃社区的基层群众文化生活。这里的关键是,无论是拆除重建还是对旧村加以改造,都必须严格按照规划来进行,只有这样才能争取村民对改造工作的支持,增加村民对改造工作的信任度。

(2)转换居民身份。城中村改造中的重点是对村民身份的改造。打破户籍制度的束缚,把村民身份变为城市居民,并按照城市居民的管理标准保障“城中村”村民的权益,解决好就业、生活保障,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失业保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社会保障体系。这里的关键是如何把一系列的制度给村民解释清楚,让他们认识到改造后建立的制度体系将带给他们更好的生活质量。

(3)理顺管理体制。在城中村内建立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取代原来的村民委员会,原村民委员会管理的社会事务交由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考虑到尊重历史和村民意见,一般可以按原村民委员会的管辖范围设立一个城市社区。同时,把行政村管理纳入城市管理组织,合理调整人事安排和管理权限,并且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及其管理社会事务的公共支出应由政府负担。

3、宣传城中村改造的方案、规划、图景和范例要有提前量

要鼓舞村民对城中村改造的憧憬,激发他们的满意感,尊重民意,鼓励村民参与改造。出台“城中村”改造政策,广泛听取村民和关心改造的市民意见,为政策或措施的顺利实施铺路架桥。政府可以提供可供选择的模式,各村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本村发展的改造方案,以此来鼓舞村民改造的热情,激发他们的满意感,使改造工作顺利进行。本文通过以下两个规划来说明。首先,农民安置房的规划。当农民交付土地后,政府要根据户数或宅基地数分配给农民住房,以解决他们的居住问题。但政府传统的方法就是简单的给农民两套中型(一般约60—90平方米)住房。这不仅让一些人口较多家庭因住房面积太小无法居住,而且让那些想靠出租住房得到租金补偿的农民因住房面积太大无法出租其住房。因此,政府应该对城中村里的居民情况做出合理的调查,根据农民的实际情况对住宅小区的住房面积做出合理的设计和规划,以满足不同家庭的不同需要。政府尤其要对小户型住宅的开发给予重视,因为小户型的住宅能够满足农民出租其住房的要求,弥补其租金方面的损失。其次,农民不仅希望能够卖出土地获得较高的价钱,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他们希望获得一份较为稳定的工作保障。因此,政府应该在其管辖的各种工作的安排上充分考虑城中村农民的安置,比如,城市绿化工作、道路清洁工作、办公大楼的安保工作等。此外,政府应该划拨一部分资金用于对城中村农民的就业培训,同时和当地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安排这些人群在各企业从事一些低技能的工作,这不仅能够稳定社会治安,而且能够调动农民出让土地的积极性。

以武汉为例,为有效推进改造工作,激发村民的满意感,武汉市出台了一系列综合改造的政策措施,其基本原则是坚持依法行政,在自治组织变更、土地利用等方面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基本理念是强调有情操作,让利于区,惠及村民,重在发展,如为促进“城中村”改制企业的发展,保护好村民们的切身利益,对改制企业在注册、登记、资产过户及过渡期经营等方面都给予了明确的政策优惠;在土地资源配置上,明确了劳动力人均不低于80平方米的产业发展用地标准,为改制企业的发展和原村民就业留出了宝贵的资源和空间;对广大村民,在旧村湾改造中的拆迁还建、进入养老保险、职业培训和再就业等方面也给予了明确的优惠政策;对村改制后经济实体给予了旧村湾改造成本上浮15%作土地挂牌起始价的政策,为其招商或自行开发创造有利条件;对区政府,则明确了“城中村”开发用地、储备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增值收益的60%划转到区财政、用于“城中村”综合改造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最重要的是给村民说明这些政策都是在城中村改造前期进行的,在取得了村民们的支持和满意的前提下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改造原则。

4、宣传城中村改造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要有提前量

帮助村民平静看待改造的阶段性和分期性,增强战略耐心和利益耐心,与政府和开发商同心同德,平稳推进改造工作按预定目标前行。首先,城中村的改造是一个“制度改造”的过程。从根本上来说,“城中村”的形成是我国城乡二元管理体制及土地二元所有制结构所造成的。所谓城乡二元管理体制,是指城市和农村分属不同的管理模式,二元所有制结构是指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而农村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制度。这种城乡二元结构制度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土地二元所有制结构,城中村虽然身处城市,但保留着土地的二元所有制结构——城镇土地制度和农村土地制度,相对应地形成了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两种差异明显的城市内部土地使用的二元结构。二是城乡二元管理体制,由于我国实行城乡二元的管理体制,这些农村在被圈入城市发展范围时,其经济、社会与建设发展又未能真正融入到城市发展体系中,它们游离于城市的统一规划、建设与管理之外,具有很大程度的自发性和独立性。要改变这种二元体制需要一个复杂、长期的过程,需要给改造村民做好思想沟通工作。

其次,城中村的改造是一个大型“建筑改造”的过程。往往需要分阶段、分区域地进行多期建设,才能达到政府规划的最终目标。从时间上来看,在此过程之中,村民会产生忧虑、躁动和不安的情绪,比如担心若干年后改造完成了,是否能够兑现拆迁的承诺;这么长时间的改造期间,生活来源如何得到保障等等一系列的思想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唯一办法就是通过细致入微的思想政治工作,增强村民的战略耐心和信心。

最后,城中村改造还是一个“文化改造”的过程。“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对城中村村民进行“文化融合”周期很长,政府应该为城中村的第二代、第三代甚至第四代居民提供接受高等教育的优惠政策,使其有更多的接收高等教育的机会,逐步从思想上改造城中村村民,达到彻底改造城中村的目的。经过长期的文化融合,城中村村民从本质上转变为真正意义上的市民,不再依赖原有的村落,形成以城市文化为基础的社会关系网络,真正融入城市。通过以人的城市化为主,物质空间环境的城市化为辅,无形的(人的文化属性)、有形的(物质空间环境)城市化相结合的模式改造城中村,这样,城中村融入城市将是一个自然、和谐的过程。

三、树立精神能变物质的辩证改造观,提高思想政治工作效能的最佳途径

思想通,万事通。只要切实做到宣传到位,坚持以理服人,把政策解释得再精准些,把方案解读得再详尽些,就一定能够形成和谐融融的工作局面。

1、进一步创新思想政治工作,使之更适应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客观实际

要在工作理念创新、工作内容创新、方式方法创新、工作机制创新诸方面狠下功夫,寻找最佳途径。所谓理念创新,是指在思想政治工作的价值观念上的更新与进化。一方面,要继承发扬思想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最大程度地转换思想政治工作的历史经验;另一方面,要根据已经变化或正在变化的条件,不失时机的改进和完善思想政治工作。所谓机制创新,是指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其正常效用的各种积极影响因素的相互关系的重组和机能再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实践经验证明,任何一次思想政治工作效用的实现,都不是某一独立因素的表现,而是多种因素相互制约的结果。结合到城中村改造工作,以下几个因素是关键。

首先,要积极转变政府服务思路与工作方式。和谐社会的核心是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前提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让全体人民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城中村村民转型引导也应该体现这一点。政府应广泛发动社会上的各种资源和力量,从制度政策层面和具体服务层面为村民提供尽可能贴近的服务。

其次,转变体制实行城市一元化管理。转变体制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经济体制从经济联社向集团公司转变,将集体经济转变为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下的股份公司,使每个村民都拥有股份,享受稳定的收益;二是从村委会向街道办事处转变,使“城中村”的农民变成城市居民,将“城中村”纳入城市的市政管理体系;三是将集体土地向国有土地转变,依照国家征地、依法补偿的办法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其合法土地使用权人和用地功能性质不变。

最后,完善村民转变为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目前,我国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尤其是城中村的居民在就业、养老、子女入托、入学等问题上困难较大,特别是部分村民自身素质较低,在城市寻找就业机会的难度很大,因此,必须为村民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养老保障、事业保障和医疗保障等。

2、优化思想政治工作的组织机构,充分保证思想政治工作的主体到位

思想政治工作的主体是思想政治工作目的实现者,是手执金钥匙打开人们心灵的人,是保证思想政治工作有效开展的决定性因素。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思想政治工作主体,主要是乡村两级党团组织的领导和行政干部管理人员,以及城中村改造工作其他介入方的有效组织机构,他们各自肩负着思想政治工作的任务。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成功、顺利与否就取决于这批主体的思想政治工作成效如何。在处理城中村改造工作涉及的诸多主体关系上,要全面的考虑政府、开发商、村集体及村民、城市居民之间的利益平衡,争取实现城中村问题解决过程的和谐化。在对城中村涉及的诸多主体的利益顾及上要考虑平衡性、全面性、和谐性,在对城中村改造模式的实施选择上也要贯彻渐进性、多样性、和谐性的原则,这样才能在城市构建过程中行动和纲领一致,利益分配周到,避免矛盾激化,促进社会和谐及城市的健康发展。

3、进一步明确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

不仅要确保有人做思想政治工作,而且还要确保思想政治工作的质量,切实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从而有效保证城中村改造工作实现预期目标。当务之急是理顺机构、人员之间的组织结构,明确责任制,使他们在发挥作用上能够相互补充,执行规划上能步调一致,沟通思想上能潜移默化,避免“政出多门”的局面。城中村改造的思想政治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除了上文提到的思想政治工作主体外,我们要动员一切能够发挥思想政治教育作用的因素,做到责任到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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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实施意见范文1篇3

在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和中国革命史上,中央苏区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带领苏区党员干部、红军官兵和人民群众,在开辟革命根据地、建立红色政权、探索革命道路的斗争中,培育形成了坚持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以无产阶级思想建党建军、真心实意为群众谋利益、建设真正的廉洁政府、创造“第一等工作”等优良革命传统。在此后革命、建设、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苏区革命传统得到继承、丰富和发展,成为我们党十分宝贵的精神财富,成为我们党从小到大、由弱变强,不断走向胜利的重要法宝。

然而,由于战争创伤的影响,以及自然地理等多种原因,迄今为止,原中央苏区贫困落后面貌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主要存在五个突出问题:

一是总体发展水平较低。与全省和全国人均水平比,江西苏区主要人均指标水平较低,差距较大。2011年,江西苏区人均生产总值为16219元,相当于全省、全国平均水平的62.7%、46.2%;人均财政总收入1724元,相当于全省、全国的46.9%、22.3%;人均地方财政收入1130元,相当于全省、全国的48.0%、29.0%;人均固定资产投资10706元,相当于全省、全国的54.7%、47.6%;人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5114元,相当于全省、全国的66.2%、37.4%;农民人均纯收入4949元,相当于全省、全国的71.8%、70.9%。江西苏区主要指标发展水平均低于全省和全国平均水平,严重制约了江西苏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进程。

二是发展差距不断加大。改革开放以来,江西苏区由于长期的营养不良和缺少政策的大力扶持,主要指标增长速度慢于全省和全国平均水平,和全省、全国其他革命老区的发展差距逐渐扩大。2001-2011年,江西苏区人均生产总值相当于全省人均水平由71.5%下降到62.7%;人均财政总收入相当于全省人均水平由48.4%下降到46.9%;人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相当于全省人均水平由72.5%下降到66.2%;农民人均纯收入相当于全省平均水平由83.5%下降到71.8%。与其他革命老区相比,江西苏区发展速度同样较慢,如,2001-2011年,延安市生产总值增长9.5倍,江西苏区仅增长3.5倍;延安市地方财政收入增长8.7倍,江西苏区仅增长5.7倍;延安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3.4倍,江西苏区仅增长1.7倍。

三是经济发展基础薄弱。江西苏区经济发展产业结构单一,工业基础十分薄弱,农业比重偏高,落后于全省和全国工业化、城镇化步伐。2011年,江西苏区第一产业占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比全省、全国高6.3和8.2个百分点,仍处在工业化初级阶段,经济基础薄弱。大部分工业企业属资源初加工型企业,产业规模小、层次低,安全性和稳定性差,抗风险能力弱。江西苏区纳税上千万的工业企业仅87家,部分县除供电、烟草等垄断企业外,没有一家纳税超千万企业。与工业化水平低相伴的是城镇化水平低。2011年,江西苏区县城镇化水平为39.3%,分别低于全省、全国平均水平6.4和12个百分点。由于没有大城市的辐射和带动,工业化和城镇化就不能协调发展,工业化水平难以提高。

四是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进入新世纪以来,全国各地固定资产投资步伐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江西苏区的固定资产投资从2001年的94.19亿元提高到2011年的1350.46亿元,10年增长13.3倍,基础设施得到改善。但由于历史欠账较多,江西苏区的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仍然相对滞后,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31个江西苏区县中无铁路的县15个,无高速公路的县9个。

五是社会事业发展缓慢。江西省31个苏区县中有12个是部级贫困县,占全省贫困县个数的一半以上,大部分县区财政自给能力弱,完全靠上级转移支付维持,长期的财政困难造成政府负债居高不下,由此造成公共产品供给能力有限,社会公共事业投入严重不足。据调查,江西苏区人均教育、社保、医疗支出分别只有全国平均水平的62.3%、62.9%和80.2%。由于社会投入偏低,大部分苏区群众生产生活水平还很低,条件也较差。

赣南振兴战略的酝酿和提出

1983年10月,省委常委会明确提出“解放思想、门户开放、互利互惠、甚至让利”的指导思想,重点打造赣州、九江“南门北港”格局。1987年,该省启动建设“赣南经济体制改革实验区”,大刀阔斧在更大规模、更广地域打破行政分割,发展横向经济联系。

1996年,纵贯赣南大地的京九铁路通车。京九大动脉,为加快沿线革命老区脱贫致富步伐打下了基础。

“治湖必治江、治江必治山、治山必治贫。”上个世纪80年代初,江西省开始实施“山江湖工程”,随后又同步实施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直接带动老区数百万贫困人口脱贫。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实施以来,“五河”及一、二级支流源头生态环境保护工程纳入规划内容,一批重点项目、重大工程加快推进……

60多年来,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的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历史性变化,人们的生活水平逐年提高。但由于种种原因,苏区经济社会发展与全国的差距仍在拉大,社会民生等问题仍然突出,贫困落后的面貌仍然没有根本改变。加快推动赣南等原中央苏区跨越式发展,成为江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选择。

2007年12月11日至13日,刚任江西省委书记的苏荣就深入吉安、赣州调研,并着重指出,要大力弘扬井冈山精神,发扬苏区光荣传统,实现又好又快发展,让群众得到更多实惠。“没有赣南的小康,就没有江西的小康”,苏荣说,作为中央苏区核心区域的赣南,扶贫开发任务特别繁重,需要有特别的扶持。

2010年5月,省委、省政府积极向国家请求编制赣闽粤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规划;同年11月,该省根据中央关于支持、扶助革命老区发展的精神,在对赣南等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贫困状况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促进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重大战略构想。

2011年1月,省政府向国务院上报《关于恳请编制赣闽粤原中央苏区振兴规划的请示》,国务院随即批转国家发改委研究。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由此正式进入国家决策层面。3月,全国“两会”期间,省领导走访国家发改委,请求国家加快编制赣闽粤原中央苏区振兴规划,获得积极肯定。6月13日,赣闽粤三省发改委联合向全国招标中央苏区振兴十大课题研究单位,重点就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在全国区域中定位、基础设施、产业发展与资源开发、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公共服务、开放合作、扶贫开发等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江西省还组织有关设区市和省直部门开展政策措施研究,进一步理清了思路。11月,省委、省政府把苏区振兴作为一号工程来推动,成立了由省发改委等25个成员单位参加的中央苏区振兴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部署振兴发展工作。2012年初,该省在省内门户网站上就振兴发展中央苏区十大问题向广大网民问计,有效动员了全社会力量关心、支持和参与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的振兴发展。

江西省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大力推进赣南原中央苏区振兴,构筑“龙头昂起、两翼齐飞、苏区振兴、绿色崛起”的区域发展格局。今年全国“两会”期间,省长鹿心社接受新华网《全国两会特别访谈》记者专访时指出,龙头昂起,就是打造由南昌核心增长极、九江沿江产业带、昌九工业走廊构成的核心增长区,昂起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龙头。两翼齐飞,就是两翼沿沪昆线东西展开,支持沿线各设区市发挥优势、壮大实力,形成特色鲜明、竞相发展的重要增长极。苏区振兴,在中央有关部委的指导支持下,加快编制实施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规划,推动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加快振兴发展。绿色崛起,就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在保护好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大力发展低碳生态产业,加速江西崛起新跨越,真正走出一条生态与经济协调发展的路子。

没有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的小康,就没有全省的小康;没有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的崛起,就没有江西的崛起。从2012年起,江西省大力实施“四个一”的组合式扶贫攻坚战:每个县有一个省级领导定点扶贫;一个有实力的省直部门帮助扶贫;一个重点企业参与扶贫;连续10年,对原中央苏区和特困连片地区涉及的38个县市每年每县安排1000万元专项扶贫资金,并力争2至3年就有较大起色。

今年4月13日至15日,省委书记苏荣在赣州调研时表示,“大力支持革命老区尤其是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加快发展、脱贫致富,让老区人民同全省、全国一道实现全面小康,过上更加幸福美好的生活,是对革命先烈和老区人民最好的回报。”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省委、省政府态度鲜明:要像当年老区人民支持中国革命和新中国建立那样,满腔热情地帮助老区人民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确保老区人民早日脱贫致富,过上更加富裕幸福的生活。有关专家指出,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积极探索革命老区建设的新路子,加快革命老区的振兴,不仅对当地的发展,而且对江西乃至全国革命老区的建设和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赣南振兴发展正式纳入国家战略

2012年6月28日,《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正式出台,这是江西省继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之后又一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

“含金”45条打造老区中的“特区”

“在原中央苏区范围内,赣南具有特殊地位,面临特殊困难,要把支持赣南加快发展作为工作重点,协同推进原中央苏区整体振兴发展”;“国家在资金、项目和对口支援等方面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若干意见》通篇贯穿着这样的精神和思想。

《若干意见》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区域的五大战略定位:全国革命老区扶贫攻坚示范区,全国稀有金属产业基地、先进制造业基地和特色农产品深加工基地,重要的区域性综合交通枢纽,我国南方地区重要的生态屏障,红色文化传承创新区。

围绕五大战略定位,《若干意见》出台了系列政策措施,包括支持赣州、吉安、抚州建设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支持赣州开展统筹城乡发展综合改革试验,支持赣州、吉安创建国家旅游扶贫试验区,支持赣州、抚州创建全国现代物流技术应用和共同配送综合试点城市,支持赣州开展全国低碳城市试点,研究设立瑞(金)兴(国)于(都)经济振兴试验区。

《若干意见》出现了9个“试点”、5个“试行”、4个“探索”、2个“试验区”、4个“示范区”、13个“重要基地”和30个“重大项目”,并有5个“扶持”、7个“补偿”、9个“补贴”、11个“优惠”和128个“支持”。《若干意见》实施后,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将成为许多政策先行先试的全新“特区”。

“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章节中的第一条,被赣州市发改委副调研员朱俊东称为《若干意见》给予赣州的“最大政策支持”。根据这条政策,位于中部地区的赣州18个县市区将全面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让赣州在发展政策上成为“中部的西部”。

2010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有一系列财税、投资、金融、产业、土地等政策。赣州市国税局和地税局的数字显示,按照2011年的基数,其中仅“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将从原来的25%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一项就有近5000家企业可减轻税收负担2.77亿元。

赣州市委常委、秘书长彭业明说,政策条件全面“西部化”,成为老区中的“特区”、扶贫的示范区,加上赣州毗邻沿海的优势,未来赣州承接产业转移将大有可为,经济社会有望迎来一轮发展的热潮。

区域发展战略“均衡化”促进共同富裕

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像全国其他地方一样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由于种种原因,经济社会发展明显滞后,与全国的差距仍在拉大。赣州国土面积占全国的0.41%,人口占全国的0.68%,但2011年经济总量和财政收入仅占全国的0.28%和0.17%,主要人均经济指标只有全国平均水平的三至七成,中部地区平均水平的五至七成,与西部地区的差距也在扩大。

人均生产总值,1952年赣州为中部和西部地区平均水平的138.1%和153.9%,1990年为71.9%和76.7%,2000年为60.5%和72.7%,2011年降至54.7%和58.1%。即使与延安、遵义、百色、临沂、龙岩、三明、黄冈等革命老区比,赣州人口仅次于临沂,地域最广,但主要经济指标总量不占优势,2011年的增速和人均水平均处于较后或末位。

为了让赣南等原中央苏区人民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国务院专门出台《若干意见》,制定了2015年和2022年“两步走”发展目标:到2015年,在解决突出的民生问题和制约发展的薄弱环节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到2022年,原中央苏区整体实现跨越式发展,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

此前,赣南四周分别纳入了海峡西岸经济区、珠江三角洲地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和长珠潭城市群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等四个国家区域发展规划。在享受国家优惠政策中,赣南苏区已明显属于“中部塌陷”,受到极大的地域壁垒制约,处于被边缘化的境地。《若干意见》出台系列财税、投资、金融、产业、国土资源、生态补偿、人才和对口支援政策,就是要使赣南等原中央苏区这个“中部塌陷”成为“投资的洼地,发展的高地”。

“原来我们国家的区域发展战略是让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再带动另一部分地区,区域发展国家战略更多地放在沿海、沿江和沿边地区。”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说,这几年,国家的区域发展越来越倾向于均衡化,宏观战略上有东部大发展、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东北振兴;即使在中西部区域内部也越来越注重均衡发展,更多地把中西部的革命老区、欠发达地区上升为国家战略给予扶持。

今年3月,国务院批复同意了《陕甘宁革命老区振兴规划》,把陕甘宁老区列入国家战略。此次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上升为国家区域发展战略,进一步证明了这一点。迟福林说,这既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战略需要,经过多年的发展积累,国家也具备了这样的财力。同时,这也是当前应对经济下行稳增长的迫切要求,因为中西部欠发达地区有广阔的投资空间和市场空间。

“民生优先”凸显发展方式更重视成果共享

优先解决突出的民生问题,到2015年取得突破性进展。《若干意见》提出,要加大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的资金投入,集中力量尽快解决最突出的民生问题。

一是加大以土坯房为主的农村危旧房改造力度,加大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支持力度,重点支持赣州市加快完成改造任务。

二是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加大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实施力度,2014年底前解决赣州市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十二五”末全面完成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农村饮水安全任务。

三是加强农村电网改造和农村道路建设,加快推进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2013年底前全面解决赣州市部分农村不通电和电压低问题。

四是提高特殊困难群体生活水平,将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以及试行义务兵退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等人员纳入抚恤补助范围。

目前,赣州18个县(市、区)仍有国家扶贫重点县8个,省级扶持贫困村1119个,分别占县、村总数的45%和35%。按国家新的2300元贫困线标准,全市贫困人口215.46万人,贫困发生率29.99%,高出全国贫困发生率16.5个百分点。目前,赣南苏区小康目标实现程度比全国低10.3个百分点,按现行发展速度,赣南苏区仅仅依靠自身力量,根本不可能在2022年与全国同步迈入全面小康社会。

作为指导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份纲领性文件,《若干意见》为让赣南等原中央苏区人民和全国同步迈入全面小康,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民生优先,突出体现了发展方式的转变。仅以赣州18县(市、区)的土坯房改造为例。此前赣州市调查,全市现有土坯房69.5万户,每户按100平米建造,每平方米600元计算,即使按现行国家农村危房改造每户1.1万元的补助标准,财政补助将达到70多亿元。“真金白银”投向民生,体现了执政理念从重数量的增长到更加重视质量的发展,体现了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坚定决心。

2022年苏区整体实现跨越式发展

2012年7月10日,江西省委、省政府在赣州隆重举行全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动员会。江西省委、省政府将建立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对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加快推进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进行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

会上下发了省委、省政府7月6日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涵盖了解决突出民生问题、提升现代农业与城乡统筹发展、做大做强特色产业优势等10个方面共46条,提出到2015年,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在解决突出的民生问题和制约发展的薄弱环节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到2022年,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整体实现跨越式发展。

优先解决突出民生问题,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好事

优先解决突出民生问题,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好事,在《实施意见》所提的重点任务中处于首位,充分体现了江西省委、省政府“民生为本、民生为要、民生优先”的执政情怀。

《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大以土坯房为主的农村危房改造力度,确保省级配套资金到位;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十二五”末全面完成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农村饮水安全任务;加强农村电网改造和农村道路建设,到“十二五”末建立起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的新型农村电网,“十二五”期间将原中央苏区人口集中的自然村道路硬化列入省级规划优先安排。

提高特殊困难群体生活水平。《实施意见》提出,要对符合就业条件的烈士子女、残疾人实施就业援助,免费开展技能轮训和创业培训;建立重度贫困残疾人定期生活补贴制度、护理补贴制度,切实帮助残疾人改善生活条件。

情系“三农”,千方百计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着力提升现代农业和城乡统筹发展水平,《实施意见》既提出了目标,又提出了举措。

《实施意见》要求,要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以吉泰盆地、赣抚平原商品粮基地为重点,加强粮食生产重大工程建设,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大力发展特色农业,优化农产品区域布局,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建设面向东南沿海和港澳地区的重要农产品供应基地。

在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方面,《实施意见》要求,要统筹城乡规划建设,推动城镇道路、供水、生态、环保等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拓展;大力发展县域经济,提升带动农村发展的能力;进一步提升新农村建设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把在城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和稳定住所的农村人口逐步转为城镇居民;大力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强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创业能力培训,鼓励外出农民工回乡创业;支持赣州开展统筹城乡发展综合改革试验。

大力夯实基础设施,着力构筑发展强大引擎

大力夯实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是着力构筑发展强大引擎的现实选择。加快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支撑体系,在《实施意见》的条款中十分醒目。

《实施意见》提出,要建设赣州综合交通枢纽,加强与周边城市和沿海港口城市的高效连接,把赣州建成我国重要的区域性综合交通枢纽。要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加快铁路、公路、机场建设。要提高能源保障能力,争取瑞金电厂扩建,今年开工建设抚州电厂;加快推进樟树—吉安—赣州、泉州—赣州、揭阳—赣州等成品油管道项目建设,大力推进天然气管网工程建设,支持赣州、吉安、抚州中心城区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建设,争取2015年县县用上天然气。要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实施城镇防洪工程,提高赣州、吉安、抚州的城镇防洪标准,争取纳入国家补助范围;尽快开工建设上犹江引水工程和新干航电枢纽,2015年建成峡江水利枢纽。

强化工业主导地位,做大做强特色优势产业

工业强,则经济强。对于过去以农业发展为主的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来说,以工业化为突破口,强化工业主导地位,做大做强特色优势产业,是实现振兴发展的必由之路。

基于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地域特点、工业基础、资源条件,《实施意见》在做大做强特色优势产业方面指出,要积极推动优势矿产业发展,加大技术改造,突破一批引领未来发展的关键技术,促进稀土、钨等精深加工;加快提升制造业发展水平,大力发展电子信息、现代轻纺等产业,积极培育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一批科技含量高、辐射带动力强、市场前景广阔的产业集群;促进红色文化旅游产业大发展,推动红色旅游与生态旅游、休闲旅游、历史文化旅游融合发展;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支持赣州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积极发展现代物流业、服务外包业、商务服务业等。

为推动产业与城市协调发展,《实施意见》指出,要促进产业和生产要素向城市集聚,提升城市服务功能和承载能力;推进赣州、吉安、抚州数字化城市建设,加快数据基地、光网城市等重大工程建设;建设赣州地震预警中心台网,加密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台网。

强化生态环保理念,让山更绿水更清天更蓝

《实施意见》要求,要扎实推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加强生态建设和水土保持,深入实施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加大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力度,深入开展瑞金、上犹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加大生态移民搬迁、地质灾害移民搬迁、易地扶贫搬迁支持力度。要加大环境治理和保护力度,尽快衔接编制矿山环境综合治理规划,争取国家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投入,率先完成赣州市历史遗留矿山环境综合治理;推进多种污染物协同控治,加强城市大气污染防治。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积极参与国家循环经济“十百千示范行动”,加快赣州铜铝有色金属循环经济产业园建设,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

大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百姓幸福指数

大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百姓幸福指数,是《实施意见》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实施意见》提出,要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加快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支持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到2013年全面完成赣州市校舍危房改造,到2015年赣州、吉安、抚州基本解决小学、初中寄宿生住宿问题;提升城乡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健全农村县、乡、村三级和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加快重大疾病防控等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加快文化体育事业发展,支持城乡文化设施建设;加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加强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依托现有资源建设综合性职业技能实训基地,支持儿童福利院、残疾人康复托养、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等设施建设;强化基层社会管理服务,积极主动为基层群众送政策、送温暖、送服务,推动社会管理重心下移。

深入推进改革开放,着力增强发展动力

推进改革开放,是增强发展动力的有效途径,这对于加快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显得尤为重要。在这方面,《实施意见》指出,要创新体制机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支持赣州尽快发展成为较大的城市,依法享有相应的地方立法权;加强法制建设,为振兴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有序承接产业转移,坚持市场导向与政府推动相结合,完善产业配套条件和产业转移推进机制,促进承接产业集中布局;推动开放合作,强化与珠三角、厦漳泉等沿海地区的经贸联系,打造以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为核心,以龙南、定南、全南至广东河源,瑞金、兴国至福建龙岩产业走廊为两翼的“一核两翼”开放合作新格局。

中央万亿“输血”地方政策扶持,给力苏区建设

对于渴望得到更快发展的江西来说,《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出台,无异于“久旱逢甘雨”。有赣州官员透露,从2012年至2022年的8年间,中央将给予赣南等原中央苏区1万亿元扶持资金,帮助苏区人民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赣州市发改委透露,国家的资金将从民生、基础设施及稀土、钨产业等方面对赣南中央苏区进行重点扶持。最先得到资金的为“民生”项目。比如,仅“危旧土坯房改造”一项,到2015年,赣州将得到超过70亿元的扶持资金。统计显示,截至2011年底,赣州18个县(市、区)仍有60多万户农民居住在土坯房里,占农村总户数的40.6%。这60万农户每户将得到1.5万元改造资金。

《若干意见》出台后,江西省级财政还设立原中央苏区振兴专项补助资金,每年安排赣州市18个县(市、区)和吉安、抚州等原中央苏区重点帮扶县补助资金1000万元,省级安排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向原中央苏区倾斜。

2012年7月7日,江西省召开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会议,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13年开始,3年内全省每年统筹集成50亿元资金,紧扣和谐秀美乡村建设主题,按照“突出重点、集成投入、连片布点、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省、市、县三级每年共建新农村村点5000个,集中力量重点支持原中央苏区和特困片区县以及高速公路沿线村点新农村建设,每个村点建设资金平均达到100万元,力争3年内和谐秀美乡村建设有大的起色。

城中村改造实施意见范文篇4

关键词:城中村;改造;看法

中图分类号:F291.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3-0140-02

城中村是指位于建成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村居,目前,全国各中小城市以下的建成区内城中村数量多,且占地面积较大,城中村村民居住分散,基础设施差,资源浪费大,环境问题突出,既影响城市形象,又制约城市化建设。因此,城中村改造是中国城市化进程必需解决的重要课题。现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谈几点看法。

一、基本情况

全国各地城中村改造工作在当地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开展了城中村改造试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生活条件、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建设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作出了重要贡献。但随着城市化进程中的城市可持续发展,城中村改造显得尤为突出,但目前中国中小城市城中村改造进度、数量和质量,远不适应城市化水平,已成为了制约城市化进程的重要因素。

二、几点建议

(一)政策要到位

1.抓紧制定激励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政策。城市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研究制定《关于加快推进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城中村改造项目开发建设技术文件》、《市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总体策划方案编制提纲》等一系列文件,全面系统地提出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改造范围、改造重点、规范和扶持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工作措施及具体工作安排,用于指导和推动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

2.制定完善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对于房屋拆迁政策,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仅适用于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而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至今没有做出明确规定。鉴于此,城市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从城中村改造工作实际出发,借鉴外地经验,研究制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规划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和征地补偿的实施办法》,拆迁安置补偿政策的制定,有利于城中村改造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

3.应采取一系列让利于民的政策措施。对于城中村改造,在土地的使用方面,首先应保证安置房建设用地,其次为村居预留居民生活保障用地和人口增长储备用地,充分考虑村民改造后的收入来源,给予部分商业用地,进行商业开发,来保证改造后村居的集体收入,再次剩余土地进行出让经营、开发建设商品房;在土地出让收益使用方面,政府收益应优先用于改造区域配套设施建设和村民社会保障、“五保户”、困难村民救助和村民生活福利等;在安置房建设方面,土地最好采用划拨方式解决,应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除上缴中央和省以外的予以免缴,人防工程建设费,自建人防工程的予以免缴;在商品房开发方面,视开发成本收益情况可考虑在行政收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方面应给予适当减免。

(二)机构要到位

城中村改造工作涉及到建设、财政、土地、规划、房产等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关系到市、区、办事处政府与村居居民的切身利益,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才能完成任务,为此,市政府应成立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成立可为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三)工作要到位

1.广泛宣传发动。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城中村改造工作进行宣传报道,使城中村改造工作成为市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热点、焦点。及时通报城中村改造工作进展情况,对城中村改造的先进典型及经验做法进行宣传报道,激发广大村民居民参与改造的工作热情。也可分期分批组织村民到外地参观学习,帮助他们提高对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认识,使城中村改造成为村民的共同愿望和自觉行动。

城中村改造实施意见范文篇5

当前,**市各地正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理思

路、定目标,为新一轮农村改革发展谋篇布局。近日,阳明街道、泗门镇、丈亭镇、梁弄镇等部分乡镇、街道的党委书记在接受笔者采访时都表示,要紧紧抓住新一轮农村改革发展带来的机遇,按照《意见》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务实创新,全面推进本区域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建设,积极探索农村科学发展之路。

一、推动现代农业建设迈上新台阶

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首先要加快建设生态高效的现代农业,推进农业发展方式创新,提升现代农业发展水平。

在泗门镇党委书记周成伟看来,“南部种粮、中部种菜、北部休闲”,是泗门推进农业结构调整、优化农业产业布局的发展方向。南部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建立1000亩以上的粮食高产示范方,确保粮食生产和供应保持稳定;中部完善万亩加工型蔬菜基地配套设施,打造生态农业示范区;北部推进新大陆农庄建设,发展休闲观光农业、生态旅游业。同时,推进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积极培育和推介农产品知名品牌,也是泗门镇今后进一步发展现代农业所要做的工作。

推进现代农业质优效增,这是阳明街道努力的方向。街道党委书记范焕平表示,要强化农业科技投入,加大新式农机、农技推广力度,支持涉农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着力构建农科教、产学研一体化的新型农业科技创新体系;要积极扶持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产业化组织,不断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增强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完善提升杨梅产业是丈亭镇确保农民增收的主攻方向。去年,丈亭镇通过硬件改造和软件完善等多种途径,使杨梅产业取得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丰收。就下一步发展目标,丈亭镇党委书记王春媛表示,将进一步加大对以杨梅产业为主的生态农业的投入力度,精心打造宁波万亩杨梅基地和中国杨梅种质资源圃等一批精品观光工程,着力提高杨梅的品质和档次,确保梅农增产增收。

去年以来,梁弄镇以“五园”建设为抓手,大力发展山村经济,在增加老区人民收入方面作出了积极的探索。那么,今年该镇又有何大的动作?梁弄镇党委书记张建培表示,该镇今年将依托茶叶、花卉、水果、毛竹等特色主导产业大力建设绿色农产品基地,扩大樱桃、杨梅、桑果等特色小水果种植规模,建设核心区1000亩、辐射区10000亩的特色小水果基地,倾力打造以“五园”为主要内容的生态农业休闲旅游线路,进一步发展“五园”经济。

二、统筹城乡建设优化人居环境

近年来,**市各地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设现代和谐宜居城市的要求,坚持以宜居宜业为目标,积极统筹城乡建设管理,大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说起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王春媛有着强烈的紧迫感。她说,丈亭镇下一步将以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快集镇控制性详规、村庄规划的编(修)订步伐,形成工业向功能区集中、人口向集镇和集中居住区集中的规划布局。在此基础上,扎实推进城镇与农村一体化的路网、电网、供水网、污水处理网等基础设施建设,继续深入实施“村庄整治”、“庭院整治”和“和谐宜居家园”创建工作,积极探索集镇社会化、网络化、精细化管理新模式,切实加快农村新社区建设步伐。

范焕平则表示,要加快阳明街道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一体化建设步伐,推进城市化建设和社区化管理工作。要大力实施“小康示范、百村整治”工程,抓好小康示范村、村庄整治村、庭院整治合格村的创建和家家农户庭院至少有一棵树工作,着力优化人居环境。

泗门镇目前建成区面积已扩展到12平方公里,并初步建立了交通网络、供水供电、信息网络、社会服务、生态环保等“五大系统”。周成伟说,下一步,泗门镇将加快旧城改造和“腾笼换业,退二进三”步伐,提升城镇品位。同时,要创新城乡综合管理体制机制,推进城乡管理一体化,今年,将着重把市政设施养护、公用事业监管纳入规范化、标准化轨道。

张建培提出,下一步梁弄镇要正确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生态宜居的中心镇,全面实施生态保护机制,深入推进污水收集系统二期工程建设。继续实施“内聚外迁”工程,全面完成地质灾害隐患点移民的迁移安置工作,加快人口向中心村、集镇建成区集聚。

三、以改善民生为核心加快发展农村公共事业

城中村改造实施意见范文

一、总体原则。“城中村”是市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行政村。本轮“城中村”改造试点范围以人均农用地不足0.3亩为标准,试点村由区人民政府选择,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城中村”改造遵循“以人为本、民生为重,因村制宜、试点先行,市区联动、以区为主,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依法推进、确保稳定”的原则,以城市总体规划为统领,以村集体为主体自筹资金或通过招拍挂方式引进开发企业,依法依规统筹推进,实现“四个转变”:农村村委会转变为社区居委会,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农村居民转变为城市居民,村民转变为股东。

二、规划管理。“城中村”改造坚持规划先行,规划由市规划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审查、专家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各区人民政府牵头,市规划局委托、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规划调整充分考虑“城中村”实际,基本参照《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控制“城中村”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并按职权对用地开发容量上浮比例进行分级管理,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妥善处理按《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市政府第60号令)进行建设的村民安置用房历史遗留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应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有关法律从轻处罚或者免予处罚。具体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出具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复实施。

三、土地处置。“城中村”范围内根据规划保留地面建筑物的,按自愿原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提出征收或确权,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按规定办理。不申请的,仍按集体土地性质使用土地。根据规划需要改造重建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法征收储备。

四、拆迁安置。依法征收“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未进行补偿安置的土地和房屋,按照《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第103号令)及其配套政策给予补偿。已经按照《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及原政策进行拆迁补偿安置的,仍按《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及原政策予以落实。已按《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拆迁安置,在此次“城中村”改造中房屋需要拆除的,按照《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对房屋进行补偿,由区人民政府提供保障性住房。已批准按《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拆迁安置,但尚未安置到位的,根据《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予以安置。此次“城中村”改造中需要调整的,在不违背安置政策的情况下,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处理。

五、房产登记。“城中村”改造区域内的土地依法转变为国有土地后,经合法批准的原村民住宅及生产安置用房,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证》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核发或换发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证》。历史遗留无证房屋,由市城乡规划局按规定补办规划手续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核发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证》。

六、清产核资。对“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资源进行全面清产核资,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积极申办产权登记。

对规划确认保留地面建筑物的资产,由国土、房产等部门分别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尚未开发利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安置用地,由国土部门依法办理国有划拨用地确权手续;对规划不予保留地面建筑物的资产以及农业用地等资源性资产,经乡(镇、街道)核实报区农经管理部门确认,界定其资产权属范围。

清产核资结果必须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审核确认,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上报乡(镇)、街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原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后,经区农经管理部门核准,具备公司经营条件的,由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参与市场竞争。

七、优惠政策。“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土地出让金按规定收取后,除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外,由市人民政府返还给各区人民政府用于“城中村”改造的社会保障和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其他在土地处置、产权变更、工商登记、户籍更换等环节涉及市级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改造范围内的道路、排污、环卫、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共设施以及中小学(幼儿园)、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绿地、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按照规划实施。相关政策参照市棚改政策。

八、撤村建居。“城中村”改造后,原村组织按照“依法推进、因地制宜、平稳过渡、区级负责”的要求,有序撤销“城中村”村民委员会,组建社区居民委员会。

九、户口改登。“城中村”改造转户后的居民纳入城市居民社会管理,“城中村”村民农业户口由市公安局统一转户,改登为城镇居民户口。转户后的“城中村”原村民在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上享受城市居民同等政策。

十、社会保障。“城中村”改造转户后的居民由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以不超过《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标准,自主选择参加不同层次的社会保险,其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承担,实行区级统筹。

十一、组织领导。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检查、督促、指导和协调,并负责解释试点意见。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制定本辖区实施方案,负责指导辖区“城中村”各项具体工作,以村为单位负责“城中村”各项具体工作的实施。

“城中村”改造试点工作以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的批复为准。

城中村改造实施意见范文篇7

关键词:人居环境方法论规划设计原则城中村改造

中图分类号:G322文献标识码:A

引言

昆明市作为云南省经济、文化、政治中心,正进入工业化加速信息化升级、城镇化提升、市场化转型、国际化拓展的关键时期。根据在城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快速推进中数量众多的城中村为了昆明城中村成为了昆明城市化进程的一大障碍,影响了昆明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约了昆明城市整体形象和品位的提升,并带来诸多的社会问题,城中村改造建设势在必行。

2008年初,中共昆明市委九届四次全会作出了实施城中村改造的重要决定,确定了“政府主导,企业参与,村民自愿,遵规履程,规划先行,突出特色,全面实施,改善民生”的工作思路,全面推进城中村改造工程,提出了用5年时间完成昆明市主城区336个[根据市规划局2007年底的数据统计,在2007年主城建成区249平方公里范围,共有城中村336个;

]城中村的改造建设工作。2011年昆明对城中村改造范围扩容,新增46个城中村被纳入未来三年改造计划[引自《昆明城中村改造三年计划白皮书(2011—2013年)》;

]。

城中村产生的原因以及对城市发展的影响

所谓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失去耕地,仍然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村庄,以及更名为社区,但土地所有制性质和经济组织性质仍为集体所有制的“翻牌社区”。[引自《昆明市“城中村”改造土地公开交易办法》;]

所谓城中村改造,是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化要求,对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同上。]

2.1城中村产生的原因分析

2.1.1城市化进程速度过快,城市在短期内快速扩张

城市化也称作城镇化,是指一个地区的人口在城镇和城市相对集中的过程。城市化的过程是城镇用地扩展,城市文化、城市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在农村地域不断扩散过程。简单的理解,就是农村和农民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文明程度不断提高、不断现代化的过程。城市化的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科技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国家和地区社会组织程度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自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放开了对原有人口流动的控制,大量农民涌入城市,这成为中国特色城市化进程的开端。经过三十几年的发展,中国的城市化已经初见规模。人口城市化水平从1978年17.92%上升到2010年的45.7%,年平均提高1%以上。然而,在城市化的过程中,城市化的工作基本上单一的体现在对城市规模扩张和对GDP增长的追逐上,没有兼顾公共设施及民生的改善,使现阶段的城市化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和功利性,也带来了很多社会问题。

我国大多数城市发展呈现出依托中心、由里往外扩展、且多呈圈层式扩展模式发展。加之城市化进程速度过快,城市扩张过程中占用了城市周边村庄的耕地同时并未充分将乡村真正向城市转化,从而产生了城市将众多的乡村包围,而乡村成为城市中相对孤立的“岛屿”。虽然这些乡村已从地理概念上已位于城市之中,但在行政管理上却仍执行农村政策,从而出现了城中村。城中村的出现是实施上是城市化不彻底的表现。

2.1.2城市规划缺乏长远考虑

城市化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和功利性,在城市发展的过程中一味追求速度,在进行城市规划时采用了回避矛盾的方式暂时搁置了难以迅速解决的城市扩张与乡村城市化的问题。城市规划的滞后对农村发展带来了许多不良影响。就昆明市而言主要反映在城市分区规划随着政府的政策以及决策的不断变化,没有一个长期贯彻执行的城市规划方案,规划中对“城中村”问题考虑不够,缺乏长远与全局的考虑,对城市发展缺乏有效的控制和引导,造成了城市空间扩展超速,超出了城市与乡村的预想,造成了城市空间扩展的无序化和盲目性,导致了“城中村”的出现。

2.1.3社会政策偏差产生城乡二元化出现了“城市孤岛”现象

“城中村”是乡村城市化不彻底的结果,其形成的根本原因是城乡二元体制的存在与城市化政策的缺陷。“城中村”在地域、规划乃至经济发展上已纳入城市范畴,但是在行政、人口、经济、土地、规划建设等管理方面仍采取农村建制,形成了城市地域、农村管理的局面。“城中村”成为城市内部一个孤立发展的次系统,导致了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乡二元发展格局。这种二元格局造成了城市与农村的双输局面,对城市而言,二元机制的存在使得城市无法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局面。就农村来说,无法拥有市政配套设施,在供电、供水、环卫、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方面困难重重。

2.2城中村存在造成了城市人居环境恶化

截至2007年底,在昆明是主城区建成区249平方千米范围内共有城中村336个,居住人口近100万人。城中村居住用地面积19.5平方千米,占主城建成区249平方千米的7.8%,人口密度约为3.9万人/平方千米。

城中村建设缺乏统一规划,村民在建设房屋时自主性、随意性较强,建筑没有章法,在没有进行科学的设计的前提下造成了多数城中村建筑密度较大,建筑与建筑之间并未留出消防通道,火灾隐患突出。因城市扩张而失去耕地的村民的主要经济来源是靠在宅基地上建设房屋进行出租而得到的租金,为保证利润最大化,村民在建设时往往通过增加建筑高度和层数来增加建筑面积,加之建筑间间距不足使日照、采光、通风等功能性指标不适于人居要求。(如右图:昆明某城中村照片江洋摄)

房屋建设前一般不进行基础及结构设计,而是在建设过程中由建筑施工队伍凭借经验进行施工,建筑安全难以保障。

因城中村向社会提供了大量的价格低廉的出租屋,许多进城务工人员和小商贩等低收入人群大多会选择租住这些房屋,使城中村成为了人员较为密集的聚居区,同时使城中村的人员混杂缺乏管理。

城中村存在基础设施与人员居住数量不匹配,基本的公共设施疏于管理,卫生条件及公共环境较差。部分城中村已成为滋生犯罪活动的温床。有的城中村内黑作坊、黑工厂泛滥,制假贩假等扰乱市场秩序、危害人民健康和安全的问题突出,造成了诸多社会隐患和城市问题。

从人居环境科学观点来看城中村的这种粗放、自主、随意的建设和发展是有悖于发展中国人居环境科学的五项原则的。[吴良镛著《人居环境科学导论》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第一版):“五大原则”生态观、经济观、科技观、社会观、文化观;]

3.城中村改造对城市发展产生的有利影响

3.1城市化得到深化,转变城乡二元化局面

城市化是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城市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是社会经济结构发生根本变革的空间表现。城市化过程包含了多个层面的内容,它既是城市人口、城市土地等规模量的增加和扩大过程,又是人们生产和生活方式变化、经济结构的变迁、空间形态从农村变为城市形态质的变化过程。

目前城市化研究中,最常见的两个量化指标是城市化水平和城市化速度,城市化水平是指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城市化发展的高低程度,常用城市化率来测量。城市化率是指:城市非农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

城中村的存在是乡村城市化不彻底的结果,城中村改造则彻底将城中村农业人口转变为城市人口,同时使其经济结构得到了根本改变。城中村改造将在昆明336个城中村中居住人口近100万人转为城市人口。提高了昆明城市化率,使城市化得到深化,转变城乡二元化局面。

3.2提升城市形象,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人居环境

就单个的城中村改造而言,其改造方案从程序上进行了规划和设计,现已改造完成的城中村项目的情况看,原城中村地块上建筑基本为高层建筑,地块内部交通设施、配套商业、公共卫生设施等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并引入物业管理。相较原来城中村的环境,使昆明城市形象得到了提升,人居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改善。(左图为昆明市某城中村改造后照片)

3.3探索出了对城中村改造新型建设模式,推动了区域经济发展

目前昆明市城中村改造的土地处置模式分为两种:净地公开交易和毛地公开交易。所谓净地公开交易是指由区(县)政府对“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土地先行组织拆迁,拆迁完成后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以公开交易的方式组织土地供应;或者拆迁完成后,市土地矿产储备管理办公室对拆迁土地进行协议收储,由市土地矿产储备管理办公室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以公开交易的方式组织土地供应。所谓毛地公开交易是指片区“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将“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土地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以公开交易的方式组织土地供应。片区“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及完成时限作为土地交易条件,土地竞买人只对土地出让金净收益进行竞价,竞得人只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土地竞得人需按照专项规划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拆迁安置工作,否则,推出“城中村”改造工作,并对前期投入不予补偿。[引自《昆明市“城中村”改造土地公开交易办法》]

城中村改造用地供地方式主要采取“毛地公开交易”方式,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城中村改造,实现土地的开发一、二级市场联动运作。视项目具体情况,也可采取“净地公开交易”方式,由区(县)政府主导完成土地一级市场整理。

毛地公开交易模式使地区政府、土地竞得人、拆迁户等各方形成了共赢的局面,地区政府采用政策导向促使城中村土地公开交易,通过市场运作,由开发者竞得土地使用权使社会资金流入,由土地竞得人完成拆迁安置工作使政府减轻了拆迁安置的工作压力,土地竞得者通过对土地资源的开发在市场交易中获利。此种模式的实施既刺激了市场经济,又推动了城中村改造的速度和力度。

对外贸易、国民消费、基础建设被称为拉动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而城中村的改造和建设则属于基础建设的范畴,大规模的进行城中村改造无疑对地方经济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4.以人居环境科学的观点分析城中村改造存在的问题

4.1居住品质降低

“毛地公开交易模式”虽然使地区政府、土地竞得人、拆迁户等各方形成了共赢的局面,但仍存在诸多弊端。

城中村土地的竞得者在进行城中村改造时需按照专项规划确定的拆迁安置方案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拆迁安置工作,否则退出城中村改造工作。换言之,土地竞得者承担着竞得土地之上居民的拆迁安置及回迁工作。这无疑加大了土地竞得者进行土地开发的资金压力。而土地竞买人之所以参与城中村改造工程是因为需要在城中村的土地开发中获利,在承担了拆迁和回迁工作的同时为保证盈利,土地开发者采用增大建筑容积率的办法,充分利用土地建设更多的商品房或商业配套用房,在保证回迁面积的前提下,有更多的商品房投入市场进行交易实现盈利。而地区政府为推进项目实施在进行规划审批时也充分考虑到了这一点,这就造成了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容积率普遍偏高。加之《昆明市规划实施办法》关于建筑退线及绿化指标的要求[7]压缩了可建设的用地加剧了这一现象。

昆明市城中村在改造前的平均建筑容积率为0.8,二环路内为1.43,有相当一部分村庄的容积率字2.0以上。在对昆明市106个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经济技术指标进行分析后(详附表),不难发现经改造后的地块的容积率有76.15%项目都大于4,最高值甚至达到了:7.42。

详下图:(横坐标为容积率区间,纵坐标为所占统计总量的百分率)

在一般情况下,提高容积率可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益,但建筑容量的增大,会带来建筑环境的劣化,降低使用的舒适度。为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相协调,城市规划中的容积率存在客观上的最合理值。

高容积率的住宅项目意味着小区内房子建得多,而高密度的住宅必定会带来高密度的居住人口,最终导致小区中业主的生活舒适度下降。另外,高密度的居住人口还会对小区内的健身场所、儿童活动区域、娱乐中心以及楼宇内的电梯、消防通道形成比较大的压力。频繁的的使用会加剧这些设施的老化,所以在购买高密度小区时应该对此提出更高的要求。

由于高容积率住宅对土地使用率的过分追求,小区内的楼层会比较高、绿地的比例也会相应的减少,从而影响居住区内的生活环境与品质。另外,楼间距过近、小区内道路狭窄、停车位置不足也是高容积率小区经常遇到的问题。如何合理地解决这些问题不但是摆在开发商案头的重要工作,也是使购房者提高对小区的认可度的重要方面。

如此高的容积率水平,其居住品质可以想见。

4.2城市景观未得到真正意义上的提高

2009年9月昆明市规划局、市规委办联合颁布了昆明规划管理20"不准"中第3条规定:不得新规划建设板式(建筑面宽超过35米)高层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建筑除外)。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项目大多数规划审批时间均在颁布此管理办法之后,其规划审批基本遵守了昆明规划管理20“不准”第3条之规定。制定本条规定的初衷是出于显示城市景观的考虑,认为高层板式建筑群遮挡视线作用较为明显,而点式建筑之间可形成通透空间有利于城市景观效果的呈现。但这一举措在目前已完成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现实情况看并未达到预想效果,因为在颁布此项规定前政策的执行者并未充分考虑到本文4.1所分析的内容,致使城中村改造项目中高容积率的点式高层建筑仅满足设计规范的最不利日日照1小时的要求,体量巨大的点式高层建筑密集的布置于地块上,不仅严重遮挡了视线,而且在视觉体验上给人以压迫感(如下图所示:昆明某城中村改造项目鸟瞰图及建设实景)。其改造虽解决了以往城中村给城市形象造成的不利影响,缺陷入了密集高层建筑形成的“钢筋混凝土森林”给城市造成拥挤感和压迫感之中。

4.3原有的周边配套基础设置难以适应新建小区功能要求

相较于改造之前的城中村而言,城中村改造后的容积率、人员居住密度、机动车数量等都远大于改造之前。而周边原本老旧的基础设施如:给水、供电、排水、道路交通、医疗卫生、休息娱乐等已难以满足新建小区的需要。

这一问题在项目建设之初并未得到充分的考虑,致使城中村项目改造完成后出现了基础设施不适应新建小区的功能要求现象出现后,才进行周边市政设施的改造。造成了工程建设的连锁反应,这样的影响呈现出以一个或几个中心点向周边扩散,影响力由中心向周边逐渐减弱的现象。对于昆明有数百个城中村改造项目扩散着这一效应,交通拥堵、车辆占用公共空间停放、暴雨带来城市内涝、生活用水缺乏等问题使城市的人居环境恶化。

5.以人居环境科学的方法论探索城中村改造工程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法

从区域到城乡、城市、社区、建筑应视为互相关联的整体,运用多学科的综合观念,建立各个层次上的系统规划原则,有助于把握重点。在上述前提下,《人居环境科学导论》提出,人居环境规划设计要恪守三项指导原则,即:

每一个具体地段的规划与设计(无论面积大小),要在上一层次,即更大空间范围内,选择某些关键的因素作为前提,予以认真考虑。

(2)每一个具体地段的规划与设计,要在同级,即相邻的城镇之间、建筑群之间或建筑之间研究相互的关系,新的规划设计要重视已存在的条件,择其利而运用并发展之,见其有悖而避之。

(3)每一个具体地段的规划与设计,在可能的条件下要为下一个层次乃至今后的发展留有余地,在可能的条件下甚至提出对未来的设想或建议。也就是说,在每一个特定的规划层次,都要注意承上启下,兼顾左右,把个性的表达(expression)与整体的和谐(coordination)统一起来。

上述三个原则,究其核心,乃是强调人居环境建设的整体观念。事物总是相互联系的,共同组成有机的关系网络。因此,我们在人居环境的规划设计中,为了洞悉这种关系网络并避免破坏其中的关键要素,甚至可能创造出新的关系网络,我们需要把该环境放到更大尺度的环境中加以思考,同时考虑它对较小尺度环境建设的影响,最终创造出与周围条件相协调的人居环境。

根据以上人居环境规划设计的基本原则进行分析,在进行城中村改造整体规划时应该将城中村改造的地块放到整个昆明城市建设的范围来考虑,局部区域的改造将会影响到整个城市的发展,需要将建设项目对城市发展存在哪些影响因素逐一进行分解,将这些因素按照对城市发展的影响力进行归类。对不利于城市发展的因素事先考虑好解决方案,并在项目推进过程中进行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不断调整实施方案以实现城市发展最优化。

从目前昆明城中村改造暴露出的诸多问题来看,城中村改造不应急功近利,将其单纯作为一个政绩工程来推进,而是以改造城市人居环境为出发点。在城中村改造推进过程中产生问题时,逐步减缓项目推进速度,认真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以政府政策为导向引导社会解决城中村改造存在的问题。优化实施方案后再逐步推进。例如:地方政府在引入社会资金投入城中村项目改造时给予社会投资一定政策支持降低其开发成本,同时在项目行政审批层面保证在城市建设的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等基本控制性指标控制在相对合理的范围,使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相协调。只要利用科学系统的分析问题的方法推进项目的实施,相信城中村改造工程会成为提升昆明城市人居环境利国利民的工程。

参考文献:

[1]吴良镛,《人居环境科学导论》[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第一版);

[2]廖玉婷,浅析昆明城中村改造的得与失[J],小城镇建设2010(12);

[3]《昆明城中村研究》课题组,城中村与构建和谐昆明研究[J],新西部(下半月)2007(5);

[4]《昆明城中村改造三年计划白皮书(2011—2013年)》[S];

城中村改造实施意见范文篇8

[编者按]2013年3月,由南京市原白下区与原秦淮区合并而来的新秦淮区正式成立,区域特色和地位将得到强化和提升,“新秦淮区”由此得名。为了在“新秦淮模式”下,更好地利用“双核优势”实现“新秦淮区”的“新发展”与“新跨越”,秦淮区第一界人大常委会自2013年4月底成立以来,紧紧围绕全区工作大局,围绕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调研,形成了25篇调研成果。这批调研成果涵盖了新街口国际商务商贸街区建设、老城南改造保护、环境综合整治、城市管理、民办教育、社区自治和依法履行人大职能等方面,内容丰富、重点突出、选题广泛,既有经验提炼,又有问题探索,具有较强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本刊将选择部分优秀成果,从本期起陆续刊出,希望能为广大读者提供一定的参考。

为充分发挥南京市人大代表作用,增强代表闭会期间的履职实效,根据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增强市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履职实效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履职工作实际,市人大代表秦淮区二组对南京市主城区[1]危旧房[2]城中村[3]改造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南京市主城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基本情况

主城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是改善居民生活质量、增强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的一项重要民心工程。南京市从2007年开始大规模开展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2012年8月,市、区“动迁拆违、治乱整破”专项行动全面启动。我市主城区的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任务是:青奥会前,将重点完成中心区主干道、重点风景区周边和涉及青奥场馆周边的危旧房城中村改造任务;2015年,基本完成主城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实现危旧房片区和城中村居住条件彻底改善。

为实现上述目标和任务,市政府制定了相应的工作步骤、优惠政策和具体措施。根据《南京市主城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实施意见》,对符合城市规划并具备开发条件的危旧房城中村,通过土地储备和综合开发来实施改造;对南部新城、燕子矶新城、下关滨江商务区、软件谷、科技创业特别社区等城市功能板块范围内的危旧房城中村,通过功能板块建设来实施改造;对轨道交通、人居森林、城市干道等重点项目涉及的危旧房城中村,通过建设项目来实施改造;对历史风貌区中的危旧房城中村,通过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性整治,进行有机更新、完善配套、优化环境、消除隐患来实施改造。此外,政府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将优先安置被改造片区内居(村)民。被改造片区内居民购买经济适用房和安置房的,可以提取本人或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优先办理公积金贷款;选择异地安置房源的,异地安置的面积根据各类地段,按补偿面积增加5%~10%的奖励。

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计划中涉及的江南六区共计178个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占地436万平方米,房屋385万平方米。2013年的改造任务是完成250万平方米,上半年已完成了189万平方米,其中建邺区河北村53.3万平方米地、清江村13.3万平方米地大部分已经完成征收,我市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二、南京市主城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1.项目资金难以平衡

(1)改造项目自身难度较大。经过多轮城市建设和更新,南京市容易改造的片区、地段都已经改造完成,剩下的危旧房城中村片区,都是些面积狭促、用途受限、征收量巨大的“硬骨头”,资金总体缺口大。经过初步测算,新一轮改造江南六区征收拆迁成本近400亿元,资金总体缺口超50亿元。

(2)地块招商困难。剩下的危旧房城中村片区存在部分地块面积小,住房密集,保障用地紧,老城保护限制多,地块用地性质等规划指标相对较严的问题,这对该地区引入项目、吸引资金等招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3)运作平台再融资能力下降。据了解,现在主城区的一些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整体负债率较高,为后续需要改造的项目再融资带来很大的困难,造成融资能力下降。

(4)区域范围内资金总体平衡困难。某些中心区集中了一些亏损非盈利的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希冀通过盈余项目进行平衡、带动,但在小地块集中的主城区,即便是在返还17%的市级刚性计提后,国家、省、市的刚性计提合计仍有28%左右,还是难以实现区内总体建设的资金平衡,有些区的推进改造项目的启动资金达50亿元以上,已大大超出区级财政负担能力。

2.危旧房难以征收

(1)房屋产权复杂。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片区居民自建房屋较多,情况复杂,不少被征收户实际居住在自建房中,没有办理证照,这些人群提出“按照有证房屋评估价补偿无证房”的不合理诉求,给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征收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

(2)居住人群多样。危旧房城中村改造普遍存在建筑密度高、户均面积小、户籍人口多、房屋产权复杂等问题;不少地块内下放回宁、两劳释放、吸毒、离异、低保户、重大疾病等困难群体较多,生活的困难使相当数量的居民对动迁工作不配合、拒绝商谈。重大项目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征收中,如涉及范围广,被征收安置的居民容易形成利益共同体,征收难度极大。

(3)宣传发动尚不深入。危旧房城中村改造中缺乏有效的改造信息机制,导致征收难度加大。有关部门对城市改造的民意调查不足,不能有效保障被征收人参与听证的权利。危旧房城中村改造计划、征收安置信息等未能及时准确,安置标准随个案不同而存在巨大差距,居民对房屋安置补偿缺少固定的衡量标准,回迁居民和危旧房城中村改造政策初衷相距甚大,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程产生抵触心理,并有部分居民希望借助拖延方式来争取更大的利益,也给法院进行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动迁个案的处理带来了久调难决、判决即上访的压力。

(4)安置房配套保障不够。新建安置居住区还没有形成良好的居住环境,有些征收安置房质量不高,缺乏就业环境和生活配套,与房产开发高额回报形成强烈反差,同时居民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的期望值随社会经济的发展而逐步提高,造成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征收阻力大。

(5)群众诉求与能解决程度反差较大。由于老百姓诉求程度的不断提高和各方面工作规范后可调控余地有限,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的难度在明显加大。一是剩下的房屋大多是“难啃的骨头”,二是居住者以弱势群体为主。特别是涉及动迁要居民承担资金的时候困难不少。据了解,现在还居住在危旧房城中村中等待改善的居民,他们看到、听到周边住房改善的情况后,普遍希望一次性地通过动迁或改造来改善居住条件、提高生活质量。但是,现实和愿望往往有差距,而他们的住房又在产权等方面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更增加了动迁工作的难度。此外,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动迁过程中的一些简单、粗暴及反复无常的做法,也给居民带来了不信任感,影响了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顺利开展。

3.相关政策难以统一

(1)虽然我市出台了有关政策,但还不能完全适应实际工作需要,至今还没有一部关于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的地方性法规,包括与现在经济发展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也没有一套较为完善的危旧房城中村改造政策体系,而一些与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密切相关的现行规章、政策,散见于部分政策、文件中,加之有些规定操作性不强,对遏制因工作程序不规范、政策落实不彻底等产生的矛盾纠纷不利,也无益于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推进。

(2)城市中心区规划控制矛盾突出。一方面项目实施单位要求突破原控规,调整规划方案,提高容积率,以利于平衡资金。另一方面,规划部门严格按照论证调整程序审定方案,一些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论证时间过长,影响启动时间。

(3)开发公司在项目开发过程中,由于土地成本所占比重较大,只能通过增加建设规模、减少单位建筑面积来分摊土地成本,因此在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区内新建筑密度加大,造成主城区人口密度增大,加重了城区交通、环境等的承载压力。

三、对南京市主城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几点建议

1.在搞好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加强配套设施建设

(1)强化顶层协调,推进改造工作的规范化运作。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是一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规划、住建、财政、园林、城管、环卫、人防、公安、工商、供水、供电、供气、电信、邮政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共同努力,才能顺利推进。因此要完善、强化老城改造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或领导小组的功能,拓展其研究、协调解决老城改造、改建工作有关重大问题的能力。对不同地块用地功能、建筑布局、限高、建筑容积率、重点街景配套、文物保护、交通组织、生活配套设施、绿化建设等要依据城市发展规律,进行科学论证,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详细做好全市该项工作总体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并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

(2)借鉴先进经验,妥善处理好建设与保护的关系。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地块要根据规划条件的不同,区别对待、分步实施,特别要处理好现代化城市建设和老城历史人文保护之间的关系,树立建设与自然、人文、历史协调的理念,杜绝超强度使用土地的做法。要有长远眼光,保护好城市的房屋遗产、文化脉络。对一些可拆可不拆的,尽量不拆。要充分认识“开发建设是发展,保护改造也是发展”的意义,在具体实施改建的过程中,既要为老百姓解决生活中的不便,也要考虑到风貌保护建筑的内部结构不因此受到大的损害。要借鉴国内外类似改造的成功经验,多创造一些建筑风貌和文化元素成功融合的实例,做到内部“做新”,外表“复旧”。

(3)充分尊重民意,变要我动迁为我要动迁。要探索居民自主决策,政府组织扶持,变被动等待征收为主动参与征收的新思路,在改造区域内广泛听取产权人的意见,根据他们的征收愿望和要求,明确统一的安置政策,坚持以房屋安置为主、货币安置为辅,按产权人的意见对区域进行划块。如果该块内有90%的居民有征收的要求,由90%的居民对10%的居民做工作,当100%的居民要求征收后,才实施动迁。在实施动迁前,先由产权人提出动迁申请,内容包括同意按安置方案搬迁,并附该户的安置方案。

(4)加大保障力度,维护困难群众的根本利益。要加大保障房建设力度,变“人等房”为“房等人”。要加强保障房片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使教育、卫生、医疗、交通等公共优质资源向保障房片区倾斜。要多渠道解决好被征收困难群众的就业问题,为他们提供免费的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就业介绍等服务,鼓励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2.在创新工作理念的基础上,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1)强化政府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投资的调控和指导。突出城市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以此带动危旧房城中村改造,为项目的开发启动服务。

(2)政府制定积极政策,在危旧房城中村改造与新城镇开发建设之间搞好综合平衡,鼓励引导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地区的土地置换。

(3)加强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任务较重的主城区的政策倾斜。一些改造片区深处主城区“腹地”,如城市中心新街口附近的朝天宫地区,危旧房城中村破旧程度大、人口密度高,旧房数量多、居民住房条件差,居民生活水平偏低、物质文化生活质量差,商品房开发价值小、城市基础设施落后。近几年,虽然周边经济商贸区环境在不断提升,但由于历史原因,使该地区存在着许多自身无法解决的深层次问题,至今尚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如不采取特殊政策措施加以推进,将会影响我市危旧房城中村改造整体进程,影响市中心商贸地段提档升级。

对老城改造任务较重的秦淮(改造项目数占江南六区总数的41%)等主城区,要明确事权、财权,打破区域限制、就衡的做法。要增加较高额度的返还优惠,作为政府支持该地段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的专项资金。如除已明确返还的17%城建专项外,再将5%民生专项一并返还。对于5000平方米以下,只拆不建作为环境整治的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地块,应给予当地政府适当补偿。

市规划局可放宽对部分规划要点暂未明确地块的规划条件,对部分大体量项目给予特殊政策。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可加大对老城改造任务较重的主城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扶持力度,为项目提供更多专项资金补助,帮助联系低息贷款。

加大市政建设投资力度,在道路建设、市政基础设施改造、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排上给予支持,带动这些区域内的危旧房城中村改造,推动该地区的经济发展。

对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危旧房城中村改造支出,可进入长期待摊费用,在10年内摊销完毕。加大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安置房的税收优惠力度。

3.在完善政策法律的基础上,严格依法征收

(1)目前,南京市还没有一部征收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出台,市人大常委会要把南京市城市房屋征收管理条例列入调研规划,开展立法前期调研,尽快出台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城市房屋征收管理条例,以增强法律的约束力,更好地加强对房屋征收的管理,规范房屋征收行为,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2)要适当放宽危旧房城中村改造政策,鼓励开发商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房,尽可能多考虑回迁安排,保留原住民群体文化。要结合新区开发、新城镇建设,研究与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相结合的政策,保护好低保、低保边缘户的利益。要围绕危旧房城中村改造中的人做文章,鼓励危旧房城中村改造被征收群众享受政府提供的相应保障房,推进危旧房改造工作。

(3)在征收安置决策前要进行听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等载体宣传好征收政策,提高群众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的共识度。要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保持征收政策的一致性、严肃性,彻底打消延迟搬迁居民的高期望值。

(4)要加强对违法建筑的打击力度,切实做到违法建筑零容忍零补偿,同时相关行政处罚应做到法律手续完备、法律程序到位,从源头上保证行政拆违合法合规。有关部门要注重对征收安置协议的甄别工作,确保协议合法有效。

4.在探索有效融资模式的基础上,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

(1)要改善投资环境,加强重点项目宣传,适当放宽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片区开发项目的控制,规划开发一批有市场、高回报的项目。

(2)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与开发公司合作,开展各种灵活的房地产金融业务。

(3)要从区域商业导向来融合民间资本,以政府主导、商业运作介入的方式扩大城市改造的融资规模,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形式参与危旧房城中村改造。

(4)要制定更为合理的安置补偿方案,保障监督危旧房城中村改造资金的管理,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妥善处理好征收居民及企业的情绪、生活、经营等问题,避免被征收人、承租人等主体之间矛盾的激化。

注释

[1]主城区:老城区,城市中心区域。

城中村改造实施意见范文篇9

第一条为完善城市整体功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区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在土地性质、组织结构、居住环境等方面仍保留原农村特征,被城市包围且具有一定规模的聚居村落。

第三条城中村改造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坚持政府引导、街村为主、市场运作、统一规划、统一拆迁、分步实施、功能配套、成片开发的原则。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项目开发建设、土地统购统储、环境综合整治三种改造方式。

项目开发建设改造方式,是指将城中村现有土地划分为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绿化及道路广场用地等,按照项目规划,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与其合作、合资的开发商通过招拍挂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分步实施开发建设。

土地统购统储改造方式,是指由土地储备机构对城中村集体土地进行统征统储,依法出让,由获得土地使用权和开发权的开发商按规划要求实施改造建设。

环境综合整治改造方式,是指对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不齐全、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差的旧城区、棚户区,由政府投入资金,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与其合作、合资的开发商通过招拍挂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进行综合治理的改造建设。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相关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竞标独立开发或者参与开发城中村改造项目。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城改领导小组)作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领导和组织机构。城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管理局。

第七条市城改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的调研、制定,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工作;市城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城中村改造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和市城改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是城中村改造的组织者和责任主体,应根据本地实际成立城中村改造的领导组织机构和工作专班,负责辖区内的城中村改造的组织领导,完成土地征用和拆迁安置等改造任务。

第九条市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财政、房产、拆迁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相互支持配合,共同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

第三章规划管理与审批

第十条市城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在实施改造过程中,确需改变改造规划方案的,须按法定程序重新报批。

改造项目容积率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项目所在地段、建拆比例等因素,在制定控制性详规时确定。

第十一条城中村控制性详规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控制性详规的编制,在满足通风、日照、卫生、消防、抗震等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度调整容积率及日照间距等有关指标。

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规由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开发资格的业主,根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规,委托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批准后的修建性详规由市城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城中村改造以行政村为单位实施;有条件实施多个行政村合并改造的,由市城改领导小组决定合并改造。

城中村已完成改制的,其改造的实施主体是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或者投资人,以及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与投资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第十三条市城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规划、建设、土地、环保、消防、房产等职能部门,定期对城中村改造项目在规划设计、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环卫绿化、排污设施等方面进行全面监控,确保质量安全、功能完备。

第十四条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涉及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建设、人防等部门行政审批的,由市城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申请,采取集中办理、并联审批的方式进行。各部门按市城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对各自分办的审批事项的审批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除相关手续需省级以上行政职能部门和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外,各部门办理时限的总和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凡属城中村改造项目,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电信等公众服务企业,必须根据各自职责提供公共产品供应等方面的优质服务。

第十六条市建设管理部门接到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限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第四章方案制定

第十七条城中村改造方案由区、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改造方案应满足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和区域城市功能的要求,符合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专项规划指标,统筹考虑村民安置、环境风貌和经济发展等因素,并充分听取村民意见。

城中村改造方案应当包括村庄现状、拆迁安置方案、用地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等。

第十八条城中村改造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区或街道办事处报市城改领导小组批准。

未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方案,不得实施。

第五章拆迁安置

第十九条城中村改造项目所在的区、街道办事处、村委会负责做好拆迁动员、组织工作。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负责做好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审定、政策咨询、资金监管和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城中村改造主体应当依法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方可实施拆迁。

第二十一条城中村改造主体必须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被拆迁人实行补偿安置。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第二十二条城中村改造主体在实施拆迁之前,应当在指定银行设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足额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与该开户银行和市拆迁办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该监管资金未经市拆迁办同意,银行不得拨付。

补偿安置资金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城中村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补偿安置方式。被拆迁人可以自主选择安置补偿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产权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等因素,以房屋市场评估价确定补偿数额。

实行产权调换的,结合原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安置。安置面积超过原拆迁面积在5平方米以内的,超过面积按成本价结算;超过5平方米的,超过部分的面积按市场价结算。

第二十四条实施房屋拆迁,城中村改造主体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接受委托的单位不得再次转让。

第二十五条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搬迁的,依法行政强制拆迁或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拆迁。

第六章土地利用

第二十六条城中村改造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城中村改造用地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城中村改造用地专项规划指标执行。

改造用地之外的该城中村其他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依法给予补偿后按规定储备。

第二十七条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其集体土地依照法定程序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

第二十八条城中村改造中公共设施用地可以划拨供地。除用于安置村民生活及建设公共设施用地外,其余的城中村土地可以用于经营性开发。

第二十九条实施改造城中村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可以根据城中村改造需要,由市国土部门依法收回,交由土地储备机构依法储备。

第三十条在市政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中涉及到村庄整体拆迁的,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整体改造,避免出现新的城中村。

第三十一条市财政从主城区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金纯收入中提取20%,作为所在街道办事处及村集体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资金扶持。该资金的使用要与城中村改造中违法建设控制、土地征用和拆迁安置等工作挂钩。

第七章政策措施

第三十二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综合考虑城中村地块位置、用地面积、商业店面比例、建拆比、小区配套和环境改善程度等因素,按不同权重比例进行折减确定,具体计算方法见附表。

涉及市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尽量予以减免;经营性、服务性收费按费率的下限减半收取。

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拆迁公共用地(城市道路、公用绿地用地等)面积超过一定比例的,其相关费用的核减由市城改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三十三条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城中村内停止一切与城中村改造无关的建设活动,国土、规划等部门不得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城中村改造实施意见范文篇10

为加快推进城市现代化建设,进一步增强城市承载能力和综合服务功能,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打造人文、生态、宜居泰城,推进富民强市、建设幸福,现就加快实施城市片区开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城市片区开发建设的重要意义

城市片区是指金融、商业、办公、居住、教育和旅游服务、历史文化展示等功能相对集中的城市分区,是城市的基本单元和有机组成部分。城市片区一般应以主次干道或河流为界划定,具有一定规模、功能相对集中、区域特色突出,居住类片区一般要形成2万人以上规模的社区,其他类片区的面积一般不少于2-3平方公里。实施片区规划、片区开发建设战略,是加快进行旧城区改造、新城区开发,实现城市跨越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快速改善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对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城市群众生活环境,优化投资和旅游发展环境,拉动经济社会发展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转变城市建设理念,把城市片区开发建设作为提高城市化建设水平、打造人文生态宜居城市,推进富民强市、建设幸福的重要抓手,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宣传发动,强力推进城市片区开发建设。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进富民强市、建设幸福为目标,坚持“统筹规划、成片开发,突出特色、优化功能”,统筹兼顾政府、集体和群众利益,最大限度惠及人民群众,最大限度发挥土地等资源综合效益,最大限度提升城市功能、环境和形象,努力把泰城建设成为古代文明与现代文明交相辉映的历史文化名城,建设成为天蓝、水碧、山青的现代化山水园林城市。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城市片区开发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坚持政府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坚持统一政策引导,有计划、有组织地推进片区改造开发。要加强政策引导,聚集优势资源,充分利用市场手段吸引社会各方广泛参与,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和财团参与片区开发建设。

2.统一规划、成片开发。要科学合理划分城市片区,统一片区规划编制和审批,统筹处理好片区与片区、片区与城市整体的关系,形成各有侧重、互相补充的城市特色功能区。城中村改造要纳入相应的城市片区进行统一规划,按规划要求集中安置到居住类片区内,不符合统一规划、未进行整合的单个城中村改造项目一般不予批准。在规划确定的城市片区内,不得随意分割开发和零星插建;园林绿化、河流水系、传统街区和古迹等要进行统一规划、整合,实现资源共享、利用效益最大化。

3.以人为本、优化功能。在城市片区开发建设中,要用足用好各项政策法规,最大限度地保障法律和政策规定的群众权益,最大限度地落实各项政策优惠,真正让群众得实惠。在城市片区尤其是居住类片区改造开发中,要优先配套完善道路、水、电、气、暖、绿化、环卫等基础设施,改造提升水系、园林、绿化等景观环境,积极建设医疗卫生、学校、文化馆、社区服务、超市(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居住条件、优化生活环境,形成特色突出、功能完善、环境优美、生活方便的现代化城市功能新区。

三、组织实施

(一)统一指挥体制。

城市片区开发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分片实施”的领导指挥体制,市城市建设招商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城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城市片区开发建设工作,每年年底前组织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对下一年度城市片区开发建设计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实施主体、大置、大概面积、规划条件和功能定位等初步方案,报市政府研究决定。城市片区开发实施主体可以是市或区政府部门,也可以是政府投融资平台,还可以是企业或财团。实施主体在城市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城市片区指挥部)指挥下,负责组织实施片区开发建设工作。

城中村片区或组团改造开发的实施主体是所在的区、区政府(包括管委、高新区管委、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下同),在市城中村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城中村指挥部)的指挥下,负责审批城中村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城中村合村并点、房屋拆迁、回迁安置等工作,负责具体组织调查、依法审定各村(居)集体成员、户籍人口、住宅院落数等,负责按规定组织土地出让。

(二)统一规划管理。

1.城市片区的确定。市规划部门负责城市片区的初步策划工作,要会同市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区政府,在既满足和实现城市总体规划,又尊重和支持各区政府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十二五”期间开发建设的片区数量、规模和片区功能定位等。

具体城市片区(包括城中村片区)的功能定位、四至范围和面积等,由市规划部门在编制片区控规时提出,也可以由实施主体组织提出,经市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和所在区政府研究后,按规定报市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或市规划委员会决定。其中,城中村片区或组团的确定,由城中村指挥部负责组织研究。

2.城市片区(包括城中村片区)控规的编制。市规划部门要按照“高起点、高定位、高水平”的要求,逐个片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按规定报市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或市规划委员会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具体城市片区的控规也可以由该片区的实施主体组织编制,按规定程序报批。城市片区内的一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土地出让必须符合片区规划要求,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建设或改造的,一律依法查处。

3.城市片区(包括城中村片区)详规的编制。城市片区指挥部、城中村指挥部要根据片区控规要求,或按照市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条件,组织实施主体编制片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市规划部门要协助做好指导工作,按规定程序报市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重要区位的片区详规按规定报市规划委员会研究决定。

(三)统一资源整合。

1.城市片区资源整合。实施主体要认真进行片区的调查摸底,依法组织土地、房屋的征收,按规定给予补偿安置。要按照片区规划要求,组织收储片区内需要整合开发的土地,组织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将片区或组团的土地整理开发成熟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出让。进行道路改造建设、河流水系整治、公园绿地建设、传统街区和古迹保护时,要同步或超前将周边用于开发建设的土地纳入储备,推动沿路、沿河、沿园的深度开发。不符合片区规划、未整合的零星小块土地,不得擅自组织出让和建设。城中村片区或组团也要统一整合资源,提高改造开发的综合效益。

2.片区用地服务。实施主体要及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及时核定片区或组团内各类用地的使用权人、使用权类型、用途、面积等,确定片区或组团土地总面积。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片区用地调查、土地征收报批、土地供应、用地监管等工作,为片区开发建设搞好用地服务。

3.项目开发建设。城市片区内的经营性开发用地要按规定以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负责开发建设。可以采取自行融资、合作、招商引资等多种方式灵活进行,也可以由政府投融资平台、企业、财团先期介入城市片区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等,具体由实施主体根据实际自主决策。

(四)统一政策。

1.城市片区政策。城市片区开发建设中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项目建设、招商引资等,按国家、省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城市片区范围内的土地收益、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的分配,按《市创建国际旅游名城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大土地收储力度完善土地出让金收入分配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按市政府“一事一议”决定办理。

2.城中村片区政策。在城中村改造中,村(居)民回迁安置用地、开发用地以及保障发展空间用地之和原则上不得大于核定的旧村(居)现状占地总面积。旧村(居)占地除回迁安置用地、保障发展空间用地外,其他剩余土地由区政府纳入储备,开发用地出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区政府按规定组织实施出让,出让金由区财政部门收取,市、区不分成,收益原则上全部用于村(居)民拆迁安置、集体成员长期生活保障和片区基础设施建设。旧村(居)所占土地不足的,区政府可以在其他村(居)、城中村片区或组团内调剂;仍然不足的,在划定片区范围、面积时,经市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可以将周边适量土地划入片区或组团。城中村片区或组团内的土地收益由区政府优先用于拆迁补偿安置支出、片区内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等。城中村片区收取土地出让金按国家规定提取的各项基金,由区政府按规定使用。城中村改造中的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等费用,计入需要出让的开发用地的收储成本。除上述土地收益外,城中村片区内的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等收益分配,按发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按市政府“一事一议”决定办理。

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村(居)回迁安置用地、保障发展空间用地依法征为国有,以划拨方式供应。片区内的原国有土地使用者,根据回迁安置地点和占地情况等,按原土地使用性质为其办理土地手续。

城中村片区或组团改造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所需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指标原则上由区政府统一调剂解决;大规模合村并点需要占用农用地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由区政府利用旧村(居)建设用地调剂解决,也可以有偿使用建设用地挖潜指标,所需资金计入开发用地成本;因城市道路、公园等基础设施、市里安排大项目占用旧村(居)建设用地的,转用指标由市政府调剂解决。

拆除城中村集体土地上的合法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每户村民住宅的回迁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最多不超过180平方米,安置房为小高层、高层的,电梯及由电梯增加的走廊公摊面积不计入回迁安置面积;村(居)民一户多宅的,按一个合法住宅的补偿安置面积给予房屋安置,其他住宅按综合成本价给予补偿。村(居)民在办理回迁安置住宅房屋确权登记手续时,房屋登记费、房产测绘费、档案查询费等费用减半收取,上市交易时参照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规定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

各区政府在城中村片区组团改造中,要按人均不超过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标准建设经营用房,作为村(居)保障发展空间,由村(居)集体使用运营,不得销售转让、不得为他人担保,收益主要用于村(居)集体成员长期生活保障和集体经济发展。

回迁安置工程、村(居)集体保障发展经营房建设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地震动参数确定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其他所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按规定标准的50%交纳;规划技术服务费、施工图审查收费、环境影响评价收费、防雷图纸审查收费等所有经营服务性收费,按国家、省规定收费低限标准不高于40%计收;不使用城市自来水、管道天然气、集中供热的储藏室、地下车库、地下设备间、阁楼等部分面积,不缴纳相应的专项配套费。

四、加强组织领导

城市片区开发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城建指挥部要切实加强领导,强化行政推动,指挥、调度、推进片区开发和重点项目建设。对重点路段、重要区域的城市片区和城中村片区,由城建指挥部综合考虑、统筹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后,作为年度开发重点任务,向相应指挥部下达指令计划,限期完成改造开发建设任务。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环保、房管、公共行政服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积极主动提供指导、帮助和服务,从宽、从简、从快办理审批或许可手续,不得以任何不当理由影响城市片区开发工作。城市片区指挥部、城中村指挥部要加强组织、协调、督导工作,将片区改造开发作为区政府、指挥部组成部门专项考核内容,考核结果由指挥部报市政府研究,并通报有关部门作为评先树优和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各区政府要加强城中村片区或组团改造开发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和工作协调机构,在城中村指挥部领导协调下,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开发工作。

城中村改造实施意见范文

*年作为城中村(旧村)改造的示范之年,其年度改造工作计划更加要体现慎重、有序、协调的要求,保证形成“全面启动、重点突破”的工作态势,真正起到“示范年”的作用。

根据《*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和《关于*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在各区报送的区级*年度计划的基础上,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改办”)经综合平衡,并与土地供应计划等相协调,提出*年*市城中村(旧村)改造年度计划。

一、同时开展多种模式改造,形成全面的示范效应

城中村(旧村)改造必须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城中村(旧村)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全面改造或综合整治等不同的改造模式,解决特定城中村(旧村)的实际问题。目前我市城中村(旧村)普遍面临着安全隐患严重、配套设施不足等迫切问题,因此,作为“示范年”,*年度的改造工作应该控制改造模式结构,突出开展综合整治,大力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转变改造就是“推倒重来”的偏见。

*年城中村(旧村)改造年度计划由全面改造项目计划和综合整治项目计划两个部分构成,其中:全面改造项目计划有13项(包括异地重建、整体拆建、局部拆建三种类型),约占项目总数的35%;综合整治项目计划有24项,约占项目总数的65%。

二、适度控制全面改造规模,处理好与土地供应及房地产市场的关系

城市一般房地产市场的物业增量是由城市土地供应计划新增物业和开发企业自有闲置土地盘活新增物业两部分构成的,它们与上年度未售出的存量物业一起构成了市场上的物业供应。*近几年的房地产市场发展稳健,物业的供求关系基本平衡。而城中村(旧村)改造将以“拆旧建新”的方式参与到房地产市场中来,特别是其带来的增量物业供应将改变一般房地产市场的供求结构。为了保障城市房地产市场的持续稳定,并为城中村(旧村)改造提供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涉及物业增量的全面改造的规模必须进行适度控制,与城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相协调。

根据*年度全市土地供应计划,特区内商品房的新增土地供应为零,因此在*年度城中村(旧村)改造计划项目的开发物业投入市场的时候(大约在*年),我市特区内房地产市场的物业增量主要由改造新增物业和企业自有闲置土地盘活新增物业两部分构成,而开发企业盘活闲置土地的规模将因应城中村(旧村)改造计划及其实施情况作出灵活的市场调节。

在目前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尚未编制的情况下,市城改办参考前两年城市房地产市场的情况,对各区报送的全面改造计划规模进行了综合协调,本着在第一年要更加慎重、从紧控制的认识,提出将*区大冲村的改造总量进行分期实施,并确定*年度全市城中村(旧村)改造计划用地规模52.53公顷,拆除建筑面积114.81万平方米,重建建筑面积196.28万平方米,新增建筑面积81.47万平方米。在明年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编制后,要将城中村(旧村)改造规模与土地供应计划、存量土地盘活一并纳入考虑,可以根据更加全面的研究对改造计划规模做进一步调整。

三、坚持规划引导,积极推动成熟项目

城中村(旧村)改造必须坚持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在整体合理维持和有序过渡现有廉租屋及低端都市加工业、服务业功能的基础上,积极为城市支柱产业和优势传统产业发展提供配套服务,在优势区位条件下积极发展商业办公、信息服务、旅游服务等高附加值产业,引导村民和村集体经济通过与城市产业融合来实现发展,避免一味地要求高容积率,严格控制人口和住宅规模,完善市政和公共配套设施。*年度的改造计划更要妥善处理与城市规划的关系,避免为以后的规划实施留下冲突和问题。

由于综合整治项目不涉及建筑物的新建,不易与城市规划冲突,因此,根据《实施意见》,市城改办和市规划局主要对各区报送的全面改造项目进行了规划审查,将其中与城市规划之间不存在严重冲突,且区政府支持、股份公司组织能力强、村民支持度高的13个项目纳入*年度城中村(旧村)改造项目计划。其中,改造专项规划已批准完成的有6项(渔农村、岗厦村河园片区、田贝村、水库新村、大冲村、暗径东村),其余7项正在编制专项规划,也已经市城改办和市规划局多次沟通协调。

四、特区内相对均衡布局,同时突出城市建设重点

作为示范年的*年改造工作计划,既要相对均衡布局,以形成全面启动的态势;又要突出重点,以符合城市建设的客观要求,体现示范效应。

现纳入*年的改造项目计划,在特区内各区分布相对均衡,全面改造项目中*区有4个,*区有2个,*区有4个,*区有3个;综合整治项目中*区有4个,*区有14个,*区有5个,*区有1个。*年度计划的两类项目均分布于各区不同的街道办事处,且主要集中在市和区级的中心区、港口后方陆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口岸景观节点、水源保护区等对于城市建设面貌和功能布局有重要影响的地区,较好地体现了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与城市整体利益的一致性。

五、特区外妥善处理跟城市化的关系,重点对区政府已确定项目分类开展专项研究

特区外的城中村(旧村)改造必须符合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客观规律和要求,与城市化转地、新城建设等工作协调推进。根据《实施意见》,特区外应当在完成城市化转地工作后,在明确划定各集体股份合作公司保留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范围的基础上,提出城中村(旧村)改造范围,然后才能全面推进改造工作。

城中村改造实施意见范文篇12

关键词:城中村改造;社会保障;公众参与;可持续发展

“城中村是我国城市化高速发展进程中出现的一种特殊现象,它是指在城市里仍然保留和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和农村经营体制的农村社区。”伴随中国城市化进程的高速发展,城中村改造成为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我国实施城中村改造的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政府改造模式、村集体改造模式和开发商改造模式。其中政府改造模式是我国大多数城市进行城中村改造时的首选模式,下文将以政府改造模式为例阐述城中村改造中存在的困境,并分析其产生的原因,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存在的困境

(一)城中村改造缺乏国家宏观政策的支持。

我国在城中村改造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十分缺乏和落后,只有《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来进行规范。而在实际的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地方政府违规和违法操作,且没有相应的法律进行规制,进而引发一系列暴力拆迁和抗拆等社会现象。

(二)城中村改造后自身的可持续发展性不足。

城中村的改造,要坚持科学、合理的规划。而我国大多数城市进行城中村改造时往往存在总体规划的编制力度不足的现象,其发展和规划缺乏科学性和前瞻性。此外,在实际改造过程中,存在有形改造与无形改造失衡的状况,很难将城中村的改造与城市社会、经济、环境的整体发展相结合,因而造成城中村改造后的可持续发展性不足。

(三)城中村改造土地征用难。

城中村改造需要对土地进行征用,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对征用土地进行拆迁及安置补偿。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收补偿是依据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而不考虑土地的区位价值,即以农业经营方式和投入为参照制定补偿标准,这给地理位置优越、寸土寸金的城中村土地带来了征地补偿标准的差异,致使实际补偿的不合理,最终造成了土地征用的困难。

(四)城中村改造资金缺乏。

城中村改造工作本身复杂、艰巨和持续时间较长,其改造涉及到征地、拆迁、安置、建设及环境整治等各个环节。对政府来说,单就征地、拆迁等补偿方面,就是一笔巨额的财政支出,而后续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还需要更多资金,因此资金问题已成为“城中村”改造的瓶颈,并严重制约着城中村改造的进程。

(五)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远落后城中村改造步伐。

城中村改造的“四个转变”之一就是要变农民为城市居民,市民化也就意味着由身份的转变而带来的传统权利的丧失和新的权利的取得,他们需要的并不是简单的市民身份认证,而是市民身份背后的权益保障,特别是直接关系到他们生存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但受我国长期实行的城乡二元管理体制的影响,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相当困难。尤其在涉及城中村村民医疗、住房、教育等方面缺乏实质性规定,没有真正建立起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可持续发展的城中村改造之路

对城中村进行改造意义重大如何更好地发挥城中村改造的作用,突破改造中的现实困境,关键就在于走城中村改造的可持续发展之路。我们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快出台指导城中村改造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建议国家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各界人士尤其是城中村村民的意见后尽快出台关于城中村改造问题的宏观指导性文件,地方政府则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国家的宏观指导性文件指导下制定出相应的法规文件。特别是在涉及土地所有权转让、征地补偿、拆迁补偿等方面要制定出确实可行的方案。以规范政府的不合理行为,保障村民和村集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护村集体资产、村民个人财产不受损害。

(二)合理、科学的改造规划先行。

首先,城中村的改造涉及到村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在编制规划时,应在充分听取他们合理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村的改造规划。其次,改造规划要有前瞻性和科学性,城中村改造的最终目的是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因我国城市化进程处于一种加速发展的状态,如果城中村的改造规划不具有前瞻性和科学性,势必会造成与城市的不兼容,最终导致改造的失败。最后,城中村改造规划应秉承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兼顾有形改造与无形改造,避免城中村的再生。

(三)加强城中村改造的公众参与。

政府模式的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政府应该尽快转变观念,要充分认识到人民群众在城中村改造中的主体性地位,积极引入公众参与机制,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切实保障群众利益。如:加强村民参与,建立政府与村民的双向沟通机制;合理的引导开发商参与,合理引入开发商的资金以推动城中村改造进程;加强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发挥其在社会公共事业管理中的作用。非政府组织能使社会自己组织起来,生产一定社区内的公众所需要的产品或提供所需要的服务,及时回应社会多元化的需求,从而缓解社会不同群体对政府不同需求的压力,使政府专心于提供纯公共产品。

(四)建立与城中村村民相关的社会保障体系。

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由于村民失去了土地,且村民的文化素质普遍不高,虽然失地后的村民得到了相应的补偿,但从长远来看,不利于他们融入城市。因此,政府在城中村改造时要坚持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并行,要及时在村民中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把村民的就业统一纳入城市就业管理并优先享受就业培训、就业指导等待遇。

城中村的存在,不仅影响城市的美观,也给城市的发展带来诸多问题,严重阻碍了城市化的进程。因此,对城中村进行改造已成为推进我国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我们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并积极借鉴国外城中村改造的成功经验,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社会参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大胆进行制度创新,实现城中村改造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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