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消费行为的特征篇1

20世纪末21世纪初,伴随着建立在20世纪工业文明以制造业大规模生产为英雄背景条件下的营销观念以及建立于这个营销观念基础上的商业模式,已经滞后于甚至有的已经解决不了今天及其未来出现或将要出现的营销困惑,自人类跨入21世纪信息文明的大门后,新营销创新运动就正式拉开了它搏击长空的历史帷幕!固然“百家争鸣,百花齐放”能极大地推动新营销的进步和发展,而若有的“百花”被嫁接错了地方,“齐放”出来的结果可能就不会像我们想象的那样绚丽多彩,而很有可能是灰然无味而让我们感到茫然、不解甚至步入陷阱。本文就当前人们对直复营销与多层次直销的不解甚至误导,尤其是居心叵测之徒利用直复营销来进行非法传销诈骗,以笔者对多层次直销的感悟而对直复营销、多层次直销和非法传销的本质区别进行一家之言的分析和阐述,其目的是让人们正确区分之,从而推动新营销创新运动的真正进步和发展。一、什么是直复营销(directmarketing)?

世界直销联盟、美国直销协会和美国直销教育基金会对“无店铺销售”的共同定义是:“不通过零售商的固定店面而从事销售商品及服务给最终消费者的商业活动”。“无店铺销售”一般分为三大类型:直复营销、人员直销和自动销售。所谓“直复营销”即消费者通过非人员的媒体接触商品或服务后,其订货和购买是通过邮电、电话、电脑及其它科技媒体来完成的销售方式,有人也把“直复营销”翻译成“直效行销”;“人员直销”又分二类:单层次直销和多层次直销;多层次直销又分二种:正当多层次直销和非法多层次直销(即非法传销)见下图:

我们之所以要把“直复营销”划归为“无店铺销售”,是因为“直复营销”公司与消费者交易的本质特征是通过“非人员的媒体来完成交易”,这个交易的行为和过程是:“不是在店铺内”完成的;尽管有时“直复营销”公司的商品是让顾客去零售店铺购买,但是,这个购买行为的实质是顾客去零售店铺购买(某个)商品之前就已经完成了交易的行为,零售店铺只不过是顾客“领取”商品的一个场所(而不是“在零售店铺内进行交易”),这一点很重要。

发展历史:“直复营销”起源于美国,它以1872年蒙哥马利华儿德创办第一家邮购商店为代表。20~30年代由于连锁店的大力兴起而衰落;80年代以后,又由于信息化社会的迅速发展和人们图方便的购物心理而再次兴起。现在“直复营销”几乎遍及全球所有市场经济成熟和发达的国家。

直复营销作为一种商业模式来讲,经营它的公司,其公司销售的商品不一定是自己亲自生产;其二,它也有自己或者第三方完备的物流配送系统;其三,它具备高度现代化和信息化的信息处理和交换系统;其四,它建立有庞大的顾客数据库;其五,它建立有完备的“顾客满意服务体系”,但是,这五点特征正当多层次直销商业模式也具有。直复营销与正当多层次直销均属“无店铺销售”,但直复营销有三个显著区别于正当多层次直销的特征:

■消费者接触直复营销公司商品的“桥梁”是非人员的“媒体”,比如直接邮件(邮递品或信函)、国际互联网、购货目录、VCD盘等,并且直复营销公司与消费者商品交易达成的“载体”不是销售人员,而是高科技媒体,比如电脑、电话、电子商务等。由于消费者接触商品和购买商品均没有销售人员出现在消费者的“面前”(注意:即使销售人员出现在消费者面前也不是去完成商品销售,而是完成诸如送货、调查等服务工作),所以,就不存在销售人员为了完成商品销售与消费者进行“面对面”或者“一对一”的促销说明而不论是商品或者服务;

■直复营销不存在人员相互间的“推荐和被推荐”关系,由于商品的最终交易达成并不需要销售人员去对个体消费者进行“面对面”或者“一对一”的促销说明,所以也就没有必要通过人员相互间的激励模式——推荐和被推荐的利益关系去激发销售人员的热情;

■直复营销不存对人员的培训会议,就是因为以上二点的存在也就没有必要对销售人员采取培训会议的这种方式来最大限度的提高其综合素质和销售技能去完成商品销售。

由此可见:直复营销与其它“无店铺销售”的营销方式相区别的关键点是:“在完成商品销售或者服务时,是否是销售人员与消费者进行‘面对面’或者‘一对一’的促销说明”,而并非是一些专家所言的“双向交换信息”等,“双向交换信息”是任何一种营销方式都具备的基本特征,因为没有双方的双向信息交换,就能够轻而易举地完成一种商品或者服务的交易,这是难于想象的。正当多层次直销公司比如安利公司,它可以采用直复营销中的某些营销行为,如顾客可以通过安利公司的购货目录接触商品,然后再通过电脑、手机等高科技载体向安利公司定货,最后由安利公司的直销员送货,但我们却不能够认为安利公司的经营模式是直复营销,也就是讲,正当多层次直销中可以有直复营销;但是直复营销中却没有正当多层次直销。二、什么是正当多层次直销(multilevelmarketing)?

按照世界直销联盟对正当多层次直销的描述:正当多层次直销也叫网络营销(networkmarketing)或者结构营销(structuremarketing)或者多层次传销(multileveldirectselling),它们都是一回事。正当多层次直销这种产品分销的营销模式起源于美国,如果从1910年美国当时的7家直销公司在纽约的宾汉顿(Binghamton)成立美国直销协会算起,至今已有90多年了。以下为了讲述方便,正当多层次直销我们简称“直销”。

正当多层次直销这种经营模式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第一个特征:首先“直销”是一种建立在商品分销模式基础上的个人创业模式,这是“直销”最具魅力的地方!在传统的诸多个人创业模式当中,“直销”以它小投入、低风险、(注意)经过努力可能获得高回报的创业模式成为了创业门槛最低的一种个人创业模式。其原因就在于其它的个人创业模式“门槛”相当高!不仅要求创业者具备“有形资本”,比如货币、房产等;而且还要求创业者具备“无形资本”,比如知识、信息、经验等;第三,还要要求创业者克服对创业成功人性中本能的恐惧。这就好比是挡在个人创业者前面的“三座大山”,而一般人一般情况下是很难跨越这“三座大山”的,所以,一但有人替其把这“三座大山”搬掉,其个人创业就相对容易得多。

第二个特征:“在完成商品销售或者服务时,‘直销’人员与消费者要进行‘面对面’或者‘一对一’的说明”。这里我们用“说明”而没有用“销售”二字,是因为“直销”过程中直销人员要说明二种东西:要么销售产品、要么说明直销计划;要么销售产品和说明直销计划同时进行。

第三个特征:必须有培训会议。因为无论是销售产品,还是说明直销计划都是个人创业行为,虽然“三座大山”已搬走,但这只能说明进入个人创业大门的门槛“低”了或者说“容易”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门槛低就等以创业容易,创业容易就等以挣钱容易;相反,门槛“低”恰恰意味着“创业难”,挣钱不容易!这就好比上小学容易,而要大学毕业就难得多。“非法传销”(俗称老鼠会)公司和“非法传销”人员就是利用人性的弱点:告诉人们“门槛低”=“创业易”=“挣钱易”,诱骗人们上当,所以,要使“直销”人员顺利毕业而努力工作就必须对其进行培训和教育,培训和教育质量的高低好坏将直接影响“直销”人员素质的高低好坏,所以,“直销”的培训和教育是所有工作的重中之重。

第四个特征:“直销”人员相互间必须有推荐和被推荐的关系。我在《直销内幕大揭迷(四)——直销管理的世纪难点》一文中讲到:“直销”之所以成为“直销”,就在于直销员必须直接或间接推荐(也叫介绍)其它人成为“新”的直销员,并且直销员相互之间就很自然地形成上和下的关系,目的是为了形成一个属于公司和直销员共同拥有的“顾客消费群”。这个“顾客消费群”按不同的推荐利益主体就很自然形成了区别于其它顾客消费群的“集合”特征。直销员把它叫做部门或小组或网络等,也就是讲假如没有了“推荐和被推荐的关系”,“直销”也就不存在了。

第五个特征:“直销”人员的收入来源于二部分:一是把产品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而计提的报酬;二是教授或培训其直接推荐或间接推荐的其它直销人员脑力劳动的付出,并通过其直接推荐或间接推荐的其它直销人员把产品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后,从他(她)的报酬中按事先的约定抽出相应比例的回报。这是最重要的一个特征!可以讲,“直销”之所以存在半过多世纪,风靡世界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其根本原因就在这里;反过来讲,如果“直销”人员的收入,尤其最重要的是第二部分收入没有了,那么,“直销”就会在一夜之间像恐龙一样的灭绝掉。

综合以上特征,我们先给出直销定义:

直销就是直销人员以面对面的说明方式把产品或商品或服务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后而计提报酬的一种营销方式。英文叫“directselling”。如果直销人员除了把产品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而计提报酬外,还教授或培训其直接推荐或间接推荐的直销人员脑力劳动的付出,并通过其直接推荐或间接推荐的直销人员把产品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后,从他(她)的报酬中按事先的约定抽出相应比例的回报,那么,直销就成为了“多层次直销”。

由此我们给出正当多层次直销(简称“直销”)定义的二种描述方法:

从创业角度描述:(正当)多层次直销是直销人员利用直销公司提供的一切设施(电脑管理系统、培训会议等)或者其它公司的培训,建立一个公司与自己共有的永久顾客消费群,并以面对面的说明方式教授或培训其直接推荐或间接推荐的其它直销人员,而按事先的约定从其直接推荐或间接推荐的其它直销人员把产品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后的计提报酬中抽取相应比例获取脑力劳动收入的一种个人创业机会。

从营销角度描述:(正当)多层次直销是直销人员通过面对面的说明方式把商品和服务直接推广或销售给最终消费者后而计提报酬和教授、培训其直接推荐或间接推荐的其它直销人员,并通过其直接推荐或间接推荐的其它直销人员把商品和服务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后,从他(她)的报酬中按事先的约定抽取相应比例而计提脑力劳动付出报酬的一种产品或商品的分销模式。

由此可以看出,“直销”并非是简单的不通过中间商把产品或商品或服务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一种销售方式。“直销”有三个非常鲜明的特征:一是主要报酬来源于“脑力劳动”付出;二是必须有“培训和教育”;三是必须有“直接推荐或间接推荐”,失去了这三个特征,“直销”立刻就会土崩瓦解!讲到这里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直复营销与正当多层次直销在本质上根本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商业模式!我们不能够因为它们都属于“无店铺销售”而把它们“混为一谈”,就好像我们不能够都把长着翅膀的鸟都说成是“乌鸦一样”。三、什么是非法传销?

“世界直销联盟”在很早以前就对假借正当多层次直销名目进行商业诈骗的“非法传销”的定义和行为做出了说明和其辨别特征。由于中国目前尚未出台相关的正当多层次直销的法律和法规,所以,中国对非法传销并没有明确下定义,只是讲要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我们可以肯定地讲,中国政府要打击的“传销和变相传销”就是世界直销联盟讲的“金字塔式或类似的销售法”,这个“金字塔式或类似的销售法”就是“非法传销”,就是台湾、香港俗称的“老鼠会”。笔者根据近5年在直销业的亲身经历及艰苦卓绝地实践、探索和思考,对中国的“非法传销”给出一个参考定义及其特征来与读者共同探讨:

“非法传销”是以几何倍增法来进行人推荐人的方式,利用正当多层次直销为幌子,并让或诱惑加入者交纳高额费用或购买及变相购买其相当货物,然后从加入者交纳的高额费用(或者从加入者购买及变相购买其相当货物的货币)中或加入人群的总费用中抽取一定比例的奖金(或者佣金或者利润等)返还给非法传销员(商)的一种商业经济诈骗行为。

“非法传销”有三大显著特征:

第一个特征:囤货诈钱

非法传销人员为了迅速致富!往往强迫,诱导被推荐(介绍)者买一大批“货”(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货币,或某某卡,或变相称资料费),其目的是为了从非法传销公司获取尽量多的收入(如奖金等)。

第二个特征:挂羊头卖狗肉

非法传销公司或者非法传销人员,往往打着合法培训会议的旗号,用“挂羊头”的方式来卖“狗肉”。它们利用人性的弱点,利用人们想暴富的心理,极力宣扬“迅速致富”的人生道理,为了达到让新人尽快加入的目的,非法传销公司或者非法传销人员往往会自己或者用被推荐(介绍)者“成功”(赚到很多钱)以后,其赚钱中或后过分或炮制的亲身感受、利用长时间有节奏的掌声和口号,甚至用现代声光电多媒体等技术手段来“故意”营造一种超出“常识”范围的,让人激动的等等场情或场面,其最终目的还是想让人们敢快加入而从非法传销公司获取尽量多的收入(如奖金)。

第三个特征:交纳高额入门费

非法传销公司和非法传销人员的“收入”不是来源于把产品/商品销售给最终消费者后而计提的合法收入,而是来源于加入者缴纳的各种“高额费用”,所以,为了诈取高额利润,它们就必须要收取加入者的高额费用或强迫其认购上千元甚至上万元的货物。这是它的“核心”!为了这个“核心”所做的一切包装都是一个“幌子”。因而,你会发现,有的或者非法传销人员传销公司会讲,为了你和家人的健康,公司产品又世界第一,5000块钱不贵,不仅吃了身体好,还能赚钱,多好的事情,买吧!还有的非法传销人员和非法传销公司打着连锁经营等名目繁多的时髦旗号,巧妙应用《孙子兵法》中所讲的兵不厌诈的战略战术,告诉你:要是办一个连锁经营等等的公司至少也得3~5万吧,而这家公司才3000多块,多便宜而且风险又小,又包你赚等等让人心动的计划让你眼花缭乱,其最终目的还是想让人们敢快加入交钱或购物,从非法传销公司获取尽量多的收入。

非法传销要么是具备以上其中的一个特征或者二个特征,要么是三个特征同时具备。也就是讲,你只要认准这3点并把它卡死,非法传销就失去了它生存的土壤和空间,不攻自破!关于非法传销与正当多层次直销在本质区别,如果读者感兴趣,可在《中国营销传播网》上观阅“直销内幕大揭迷”金为忠良系列文章,这里由于不是本文探讨的主题,因而不再赘述。

综合上述:我们对直复营销、正当多层次直销、非法传销之间的本质区别作一个总结:

它们都属于“无店铺销售”(至于正当多层次直销在中国已经表现出了有店铺销售的特征而与“世界直销联盟”对多层次直销的定义相违背,这里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范畴。同样如果读者感兴趣,可在《中国营销传播网》上观阅“直销内幕大揭迷”金为忠良系列文章,因而也不再赘述),但是,直复营销与正当多层次直销的本质区别在于:“在完成商品销售或者服务时,是否是销售人员与消费者进行‘面对面’或者‘一对一’的促销说明”;与非法传销的本质区别在于:“在完成商品销售时,是否是通过人推荐人的方式并且是向被推荐者收取高额入门费或购买及变相购买其相当货物”。

用以上这个本质特征去判定一种经营模式是不是直复营销是很简单的事情,第一,你要看消费者与公司商品接触的“桥梁”是“销售人员”还是“媒体”?如果是“媒体”那么就不会存在销售人员在进行商品销售时要与消费者进行“面对面”或者“一对一”的促销说明;第二,如果这种经营模式属于“无店铺销售”范畴,那么它就是直复营销。

简述消费行为的特征篇2

广告策划书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表格式的。这种形式的

广告策划书上列有广告主现在的销售量或者销售金额、广告目标、广告诉求重点、广告时限、广告诉求对象、广告地区、广告内容、广告表现战略、广告媒体战略、其他促销策略等栏目。其中广告目标一栏又分为知名度、理解度、喜爱度、购买愿意度等小栏目。一般不把具体销售量或销售额作为广告目标。因为销售量或销售额只是广告结果测定的一个参考数值,它们还会受商品(劳务)的包装、价格、质量、服务等因素的影响。这种广告策划书比较简单,使用的面不是很广。

另一种是以书面语言叙述的广告策划书,运用广泛。这种把广告策划意见撰写成书而形式的广告计划,又称广告策划书。人们通常所说的广告策划书和广告策划书实际是一回事,没有什么大的差别。

一份完整的广告策划书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1、前言;

2、市场分析;

3、广告战略或广告重点;

4、广告对象或广告诉求;

5、广告地区或诉求地区;

6、广告策略;

7、广告预算及分配;

8、广告效果预测。

当然,广告策划书可能因撰写者个性或个案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内容大体如此。下面简述撰写时主意的问题。

1、前言部分,应简明概要地说明广告活动的时限、任务和目标,必要时还应说明广告主的营销战略。这是全部计划的搞要,它的目的是把广告计划的要点提出来,让企业最高层次的决策者或执行人员快速阅读和了解,使最高层次的决策者或执行人员对策划的某一部分有疑问时,能通过翻阅该部分迅速了解细节,这部分内容不宜太长,以数百字为佳,所以有的广告策划书称这部分为执行摘要。

2、市场分析部分,一般包括四方面的内容:(1)企业经营情况分析;(2)产品分析;(3)、市场分析;(4)消费者研究;撰写时应根据产品分析的结果,说明广告产品自身所具备的特点和优点。再根据市场分析的情况,把广告产品与市场中各种同类商品进行比较,并指出消费者的爱好和偏向。如果有可能,也可提出广告产品的改进或开发建议。有的广告策划书称这部分为情况分析,简短地叙述广告主及广告产品的历史,对产品、消费者和竞争者进行评估。

3、广告战略或广告重点部分,一般应根据产品定位和市场研究结果,阐明广告策略的重点,说明用什么方法使广告产品在消费者心目中建立深刻的印象。用什么方法刺激消费者产生购买兴趣,用什么方法改变消费者的使用习惯,使消费者选购和使用广告产品。用什么方法扩大广告产品的销售对象范围。用什么方法使消费者形成新的购买习惯。有的广告策划书在这部分内容中增设促销活动计划,写明促销活动的目的、策略和设想。也有把促销活动计划作为单独文件分别处理的。

4、广告对象或广告诉求部分,主要根据产品定位和市场研究来测算出广告对象有多少人、多少户。根据人口研究结果,列出有关人口的分析数据,概述潜在消费者的需求特征和心理特征、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等。

5、广告地区或诉求地区部分,应确定目标市场,并说明选择此特定分布地区的理由。

6、广告策略部分,要详细说明广告实施的具体细节。撰文者应把所涉及的媒体计划清晰、完整而又简短地设计出来,详细程度可根据媒体计划的复杂性而定。也可另行制定媒体策划书。一般至少应清楚地叙述所使用的媒体、使用该媒体的目的、媒体策略、媒体计划。如果选用多种媒体,则需对各类媒体的刊播及如何交叉配合加以说明。

7、广告预算及分配部分,要根据广告策略的内容,详细列出媒体选用情况及所需费用、每次刊播的价格,最好能制成表格,列出调研、设计、制作等费用。也有人将这部分内容列入广告预算书中专门介绍。

8、广告效果预测部分,主要说明经广告主认可,按照广告计划实施广告活动预计可达到的目标。这一目标应该和前言部分规定的目标任务相呼应。

简述消费行为的特征篇3

2008年12月5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告,就《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公开征求意见。那么,成品油消费税改革究竟是怎么一回事?为什么不单独开征燃油税?

消费税是政府对某些特定的消费品或消费行为课征的一种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新中国成立后曾对部分商品开征具有消费税性质的货物税,对部分行业开征特种消费行为税,1989年也曾经对彩色电视机、小轿车等商品开征特别消费税,主要目的在于调节消费和取得财政收入。我国现行的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时设置的一个税种,做法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一道消费税,其目的是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消费税征税范围具有选择性,也就是说,它只是选择一部分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通过选择征收范围,消费税可表现很强的灵活性和导向作用。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我国消费税的征收对象有烟、酒及酒精、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化妆品、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14个税目;按照性质不同来划分,这些消费品可分为4种类型:

第一类是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和焰火等。通过对这类消费品征税,可以体现“寓禁于征”的政策。第二类是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化妆品、游艇、高档手表、高尔夫球和球具等。对这类消费品征税,可以调节高收入者的消费支出。第三类是资源类消费品,如成品油、木质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对这类消费品征税,可以抑制消费,节约资源。第四类是其他消费品,如对小汽车、摩托车等。这些消费品既属于高档消费品也属于资源消耗品。

成品油消费税并不是一个税种,而是对成品油征收的消费税,目前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油和燃料油7个子目。

目前上述各成品油子税目消费税的单位税额是:含铅汽油为每升0.28元,无铅汽油为每升0.2元,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为每升0.1元,石脑油、溶剂油和油为每升0.2元。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节能减排工作面临艰巨任务。一方面,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我国对石油需求不断增加,由于资源匮乏,从1993年起由净出口国变为净进口国,而且对外依存度逐年提高,目前已达到50%。另一方面,我国石油利用效率低、单耗水平高、浪费现象严重。我国单位GDP石油消耗,机动车每百公里油耗比发达国家高20%以上。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耗油量急剧增加,燃油污染也日益严重。目前大城市80%以上的一氧化碳、40%以上的氮氧化物,来自机动车尾气排放。为保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迫切需要抑制燃油的不合理消费。此外,长期以来,我国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主要通过征收养路费和通行费来筹集,这对公路交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收费体制上,由于是按车辆及载重计费,存在“大吨小标”、超限超载等逃避收费的现象,以及随意减免养路费、收费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为规范政府收费行为,理顺税费关系,以规范的方式合理筹集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需要适时进行成品油税费改革。

燃油税的提法由来已久,早在1994年,有关部门就提出过开征燃油税的动议。1997年7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首次提出以燃油附加费替代养路费,从1998年1月1日起实施。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修正案》,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将燃油税列入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拟在适当时机开征。但是,由于近年来国际油价居高不下等原因,燃油税一直没有开征。

实施燃油税改革的初衷主要是通过税费改革解决养路费征收不公平,根治公路乱收费现象,同时为公路建设和维护提供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随着时展和外部环境的变化,燃油税改革渐渐承担了更多的职能,即促进科学发展,节能减排,保护环境,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这样,就没必要舍近求远,开征独立的燃油税了,而通过对目前消费税成品油税目的改进同样可以达到这一目的。而且,调整消费税,不涉及新设税种,税收立法和征纳成本不会有大的增加,便于操作,还能起到简化税制公平税负的作用,所以,这次改革没有单独设置燃油税。

从各国税种设置来看,许多国家也没有设立独立的燃油税,而一般被称为汽车燃油税、燃油消费税和汽油税,也有通过能源税、交通税或道路税等来征收的,从税收种类上看大都属于消费税或增值税。目前,世界上已有13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此类税收。

在生产环节征收成品油消费税主要是考虑到征纳成本的因素。在生产环节征收,可以简化征收方式,能够保证足额征收。这是因为目前我国90%以上的成品油是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纳税人和税源相对集中,可以降低征纳成本。如果在批发和零售环节征收,核算比较复杂,同时容易造成税收大量流失。目前全国拥有10万余座加油站,而上述两大集团直接管理的数量占总数约50%,即使对零售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剩余接近50%社会油站由于较为分散且成分复杂,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税收征管难度比较大。

在生产环节征收成品油消费税,还可以促进中央与地方政府理顺分配机制。成品油消费税是从原属于地方收入的养路费等转化而来的,改革后先作为中央税,再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将收入分配给地方,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收入行为,加强监管,保证成品油消费税收入专款专用。

成品油消费税的征缴方式可以选择从量征收、从价征收和复合征收。这次改革之所以选择从量征收,主要是为了形成税收与油品价格变动没有直接关系,只与用油量多少直接关联的机制,而且成品油消费税从量征收比较简便。因为,所谓从量定额征收,是指缴纳成品油消费税的数额由所使用成品油的量来决定,使用量多的多缴税,使用量少的少缴税,这有利于鼓励节能减排,还能避免能源价格频繁变动导致税收收入的不稳定。再考虑到要同时推出成品油价格与国际油价间接联动、或称间接接轨的机制,那么,从量定额征收的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换算成比例税率,实际上是浮动税率,即油价越高,实际税率越低;油价越低,实际税率则越高。而从价征收则在油价提高时税额“水涨船高”,油价降低时税额相应减少,这样不利于促进节能减排和保护环境,还容易带来税收收入的不稳定。

目前各国根据各自国情不同,征收燃油税的方法各异:有从量征收的,比如美国、加拿大等国;也有从价征收的,比如德国;还有处于正由从量从价复合向从量征收转变的。

目前,世界发达国家已经普遍实施燃油税。美国因是最早生产石油的国家,历史上即采取了低税负政策,而欧洲和亚洲主要国家由于石油资源匮乏,为抑制消费采取了高税负政策。如,美国2008年第一季度各州汽油的燃油税平均税率为每美国加仑0.286美元,加上每美国加仑0.184美元的联邦税,合计每美国加仑汽油税额为0.47美元,或者每升0.124美元,相当于对汽油征收30%的燃油税。英国税率是73%,日本税率是120%,德国税率是260%,法国税率是300%。从汽油零售价格看,比利时、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和英国等国的汽油零售价格中,燃油税所占比重分别为61.8%、63.8%、67.6%、60.3%、65.4%和63.9%。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燃油税税负大体为40%左右,属于中等水平,如日本、韩国、印度、新加坡、俄罗斯、中国香港和澳门的汽油零售价格中燃油税所占比重分别为41%、31.5%、52.1%、26.1%、44.2%和39.3%。目前我国成品油零售价格中包含的间接税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具有税收性质的教育费附加。综合计算,上述税费在汽油、柴油零售价格中所占比重分别为19.7%和17.8%。在成品油消费税改革后,在汽油和柴油零售价格中所占比重将分别达到34.6%和30.7%,仍低于周边国家和地区燃油税税负的平均水平。

简述消费行为的特征篇4

[关键词]货币的边际效用效用-收入函数消费者行为资本存量

在《从货币的边际效用导出效用-收入函数》一文中,笔者从货币的边际效用出发,探讨货币边际效用与消费者均衡时的总效用关系,构建出了效用-收入函数。在黄冈师范学院大学生科研基金项目“货币的边际效用与消费者行为研究”中,笔者继续探讨效用-收入函数的现实意义,试图从数学和经济学两个角度来解释消费者行为,以期达到对消费者行为的最佳诠释。

效用-收入函数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内消费者的收入与该收入下的消费者均衡时的总效用的关系。通俗的说就是某收入下消费者效用的最大值。它的数学表达式为:

其中λ就是货币的边际效用,α>0,β>0且为常数。

较多学者支持“货币的边际效用递减”论,因此我们可以简单的用下图来表示消费者效用同消费者收入之间的函数关系。

从上图我们可以知道,消费者的效用随着收入的提高会不断的增加。但当收入达到一定的值以后,消费者的效用随着收入提高的增加量几乎为零。也就是说,收入超过一定的值以后,消费者的消费欲望已经达到了最大的满足,消费者的效用也就达到了最大值。因此,对消费者行为的研究我们可以以收入的多少将消费者划分成不同的群体进行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高收入群体、中收入群体和低收入群体。消费者行为一直是经济学界研究的重点和热点,国内外许多专家学者从收入分配、供给结构、价格、社会保障、消费政策等因素入手,对影响消费者行为的因素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消费者行为的研究形成了不少理论。消费者行为理论发展脉络大体如下图所示:

本文以下将以收入的多少作为分析界限,通过效用-收入函数从数学角度来分析佐证不同收入群体的消费者行为的特征。为了更好的解释消费者行为,我们在此将消费效用划分为两个部分:基本生活物品的消费效用(U0)和高档奢侈物品的消费效用(U1)。首先定义以下论证中字母的含义如下表:

一、不同收入群体的消费者特征及其论证

在低收入群体中,假设某消费者的初始收入为M2,此时的消费效用为TU2。由效用-收入函数可得:

当收入增加时,设此时的消费效用为:

在上式中,α>0,β>0,当一定时,消费效用的增幅()的大小取决于货币边际效用λ大小。

当消费者的收入为M1

二、储蓄/投资、收入、消费的相互作用

本文以下将做一点宏观分析。主要解释储蓄/投资、收入、消费的相互作用和中高收入群体的波动消费行为以及消费的周期性。首先建立分析模型方程如下:

(*)

式中,(1)式是收入恒等式,可以理解为收入全部用于消费和投资或储蓄。(2)式表明本期消费是上一期收入的的线性函数。β为边际消费倾向。(3)式说明投资/储蓄依赖于本期与前期消费的该变量。其依据是加速原理,其中υ加速数。

将(2)式与(3)式代入(1)式得:

(4)

由上式我们易知本期收入除了受上期的收入影响之外还受到同期比上期的消费增量有关。在假定前期收入不变的情况下,消费增量越大,本期收入水平越高。可见,刺激消费能带来居民收入的增加。

接下来我们再对方程(4)进行求解。在求解中我们假定υ(DK-Ck-1)只是K的多项式。于是,我们利用差分方程求解如下:

先求对应的齐次方程MK-βMK-1=0的通解。

该齐次方程的特征方程为λ-β=0,λ=β是特征方程的根。

MK=CβK是齐次方程的通解。

再求非齐次方程的一个特解MK*,由于1不是特征方程的根(因为边际消费倾向β

所以原方程的通解为(C为任意常数)

由上式我们更能清楚的意识到收入与消费之间的关系。更进一步证明了消费的增加能带来收入的增加。刺激消费能带来国民收入的提高。

通过加速数υ,由(*)方程组我们可知上升的收入和消费能引致新的投资,通过乘数,投资又使收入进一步增长。因此,中高收入群体的消费行为存在周期性和波动性。其实这种周期性和波动性主要体现在对高档消费品的消费上,也就是它来自U1的变化。

资本增长由投资(储蓄)决定,而投资(储蓄)又依赖于收入,收入又要是资本而定。因此,资本、收入和投资(储蓄)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如下图所示:

综上所述一个企业要想获得更大的收益必须进行更多的投资和刺激居民消费。而在刺激消费中,对于中高收入群体来说,企业更应开发能增强他们对高档奢侈物品的消费效用满足的产品。也就是说企业应当看重由的增量所引起的消费增量。很多企业的销售对象都定在高收入群体,其原因就在此。

本文通过效用-收入函数对消费者行为的特征做了一些简单的阐述与论证,进而讨论了储蓄/投资、收入、消费的相互作用,目的在于指导企业了解各收入群体的消费者行为的特征,为企业获得市场信息提供帮助,为企业制定战略指明方向。

简述消费行为的特征篇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33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一些地区要求进一步明确部分应税消费品的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等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若干油品的征税范围

(一)重整生成油、拔头油、戊烷原料油、轻裂解料(减压柴油VGO和常压柴油AGO)、重裂解料、加氢裂化尾油、芳烃抽余油均属轻质油,根据《通知》石脑油征收范围的注释,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

(二)蜡油、船用重油、常压重油、减压重油、180CTS燃料油、7号燃料油、糠醛油、工业燃料、4—6号燃料油等油品的主要用途是作为燃料燃烧,根据《通知》关于燃料油征收范围注释,属于燃料油征收范围。

(三)橡胶填充油、溶剂油原料,根据《通知》关于溶剂油征收范围的注释,属于溶剂油征收范围。

(四)以植物性、动物性和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油)混合掺配而成的“混合性”油,不论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油)所占比例高低,均属油的征税范围。

二、关于改装改制车辆的界定

改装改制车辆是指经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公告车辆类别代码(产品型号或车辆型号代码数字字段的第一位数)为5的专用汽车(特种汽车)。

三、关于实木复合地板的界定

实木复合地板是以木材为原料,通过一定的工艺将木材刨切加工成单板(刨切薄木)或旋切加工成单板,然后将多层单板经过胶压复合等工艺生产的实木地板。目前,实木复合地板主要为三层实木复合地板和多层实木复合地板。

四、关于对外购油大包装改小包装、帖标等简单加工的征税

单位和个人外购油大包装经简单加工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行为。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以上行为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准予扣除外购油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五、关于外购石脑油为原料在同一生产过程中既生产应税消费品又同时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外购石脑油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抵扣额的计算

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石脑油为原料生产乙烯或其他化工产品,在同一生产过程中既可以生产出乙烯或其他化工产品等非应税消费品同时又生产出裂解汽油等应税消费品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石脑油允许抵扣的已纳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一)外购石脑油。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石脑油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石脑油数量×收率×单位税额×30%

收率=当期应税消费品产出量÷生产当期应税消费品所有原料投入数量×100%

(二)委托加工收回的石脑油。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成品油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石脑油已纳税款×收率

收率=当期应税消费品产出量÷生产当期应税消费品所有原料投入数量×100%

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石脑油为原料生产乙烯或其他化工产品的生产企业,应按照上述计算公式分别计算20**年、2004年、20**年年平均收率,将计算出的年平均收率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六、关于当期投入生产的原材料可抵扣的已纳消费税大于当期应纳消费税的不足抵扣部分的处理

对当期投入生产的原材料可抵扣的已纳消费税大于当期应纳消费税情形的,在目前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未增加上期留抵消费税填报栏目的情况下,采用按当期应纳消费税的数额申报抵扣,不足抵扣部分结转下一期申报抵扣的方式处理。

简述消费行为的特征篇6

关键词:收入分配 消费税 需求曲线 需求价格弹性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2)03―0―01

一、问题的提出

1992年党的十四大正式确立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我国的市场经济必须要以共同富裕为目标,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构建一种新型的收入分配公平关系。

在明确了这个目标的前提下,我们讨论如何去处理收入分配公平这个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我们有很多个切入点,在这里我想从税收的层面分析。在我国的许多税种中,消费税是一种对商品价格具有很好调节总用的税种,我将从该税种出发,以经济学的相关理论作为支撑,辅助以数学上的简单推导,最后看消费税对收入分配的是否具有调节作用。

二、消费税概述

消费税是指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消费税可分为一般消费税和特别消费税,前者主要是指对所有消费品包括必须品和日用品普遍课税,后者主要是指对特定消费品或特定消费行为如奢侈品等课税。消费税以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是国家贯彻消费政策、引导消费结构从而引导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因而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体现国家经济政策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消费税对收入分配调节作用的分析

(一)需求价格弹性与需求曲线斜率的关系

如图:设需求曲线在点A处的斜率为α,点A处对应的价格和消费量分别为,。在A点处的需求价格弹性为。

从上式可以得出需求曲线上某一点的点弹性与斜率的绝对值成反比

同理,对于供给弹性与供给曲线的斜率成反比

(二)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消费者和生产者对消费税的负担情况

根据经济学的理论,消费税对消费者征收还是对生产者征收,不影响两者对税费的负担情况,所以不失一般性,我们选择以对消费者征收考虑问题。

如下图,初始均衡点为A,对消费者征税后,需求曲线下移,从移至,与供给曲线相交得新的均衡点B,设需求曲线的斜率的绝对值为α,供给曲线的斜率为β,对消费者征收的消费税为P

显然,为消费者对税收的负担,为生产者对税收的负担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得出,曲线斜率越大,对于消费税的负担越大,再根据斜率与弹性的关系,得出出弹性越小税收负担越大。

(三)消费税对收入分配作用的分析

以正常商品为例,将消费者分成两个群体,一是高收入阶层,二是普通收入阶层,当国家对消费征税时,相当于提高了商品的价格,对于高收入阶层来说,他因为价格上升而放弃该商品消费的数量显然比普通收入阶层的数量少,所以我们可以说高收入阶层的需求价格弹性小,而普通收入阶层需求价格弹性大。

考虑市场上的某一商品,现国家对于征收消费税为P,该商品的生产者的供给曲线的斜率为β,高收入阶层对该商品的需求曲线的斜率的绝对值为,普通收入阶层的需求曲线斜率的绝对值为。根据弹性与斜率的关系易得

根据上面的结论可知:

高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为:

普通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为:

因为,所以,即

所以

结论,对于商品征收消费税,高收入阶层比普通收入阶层支付更多的税费,从收入分配的角度看,征收消费税有助于国家收入分配政策。

四、结束语

收入分配公平是我们社会所追求的理想状态,如何达到这个目标不只是理论上的分析,更需要实际上的操作。本文只是简单的从从消费税的角度讨论了如何促进收入分配的公平,同时也对其作出相应的理论推导,并最终得出我们所希望看到的结论。当然,就像文章开头所说的,收入分配公平与社会的层层面面都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如何实现这个目标,需要我们进一步地探索和研究。

参考文献:

[1]新兴古典经济学的代表之作――《经济学原理》[J].系统工程.2001(02)

[2]斯蒂格利茨《经济学》第三版[J].中国总会计师.20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