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金融监管工作的认识范文篇1
关键词:香港;反洗钱;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31(2009)07-0064-04
一、香港反洗钱监管情况概览
香港是一个拥有超过600多家银行、保险和证券机构的国际金融中心。长期以来,香港一直致力于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自1989年制定《贩毒(追讨利益)条例》起,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预防和打击洗钱、恐怖融资活动法律体系与组织架构,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1]。
香港反洗钱监管主要基于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将罪犯绳之于法;二是预防金融系统被利用。对此而采取“五管”政策:立法、行政指引、执法、宣传与教育、国际合作。金融监管部门的反洗钱监管措施主要包括:一是根据国际标准制订金融业的反洗钱活动指引;二是发放有关高风险对象的指引及通告;三是检查业界对指引的执行情况等[2]。
(一)香港反洗钱法律体系
香港制定和实施了有效的法律制度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并不断加以完善。法律制度主要分为两个层次。
1.反洗钱基本法律制度。主要包括1989年《贩毒(追讨利益)条例》、1994年《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2002年《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等。《贩毒(追讨利益)条例》是打击清洗黑线的主要武器,目的是追查、冻结和没收贩毒收益,防止毒贩清洗黑钱保留不义之财,该条例与《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是香港打击清洗黑钱的法律基础,两个条例于1995年进行了修订。《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全面实施了联合国安理会1373号决议的强制执行部分以及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提出的特别建议,规定严禁在香港境内的人向提供资金或收集资金,并规定必须就怀疑的财产作出披露。[3]
2.监管部门行业指引。金融监管部门分别针对银行业、证券及期货业以及保险业做出了行业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指引,用以指导金融业开展反洗钱工作。香港金融管理局制定了《银行业条例》和《防止清洗黑钱指引》[4]及其《补充文件》[5],内容主要包括:建立反洗钱活动的基本政策和程序;查证业务申请人的身份;保存开户及交易记录;识别及举报可疑交易;职员教育及训练等。证券及期货监察委员会制定了《证券业及期货条例》和《防止洗黑钱及筹资活动的指引》[6]。保险业监理处制定了《保险公司条例》和《防止洗黑钱及指引》[7],规定了保险机构客户接纳、身份查证、记录保存、识别及举报可疑交易及资源的甄选和培训等方面的政策和程序。
(二)香港反洗钱组织架构
香港财政司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是香港反洗钱主管部门,为“打击清洗黑钱及反恐融资中央统筹委员会”提供秘书服务,负责制定反洗钱和恐怖融资的整体政策,构建制度框架,统筹特区政府各部门、单位的反洗钱及反恐融资的政策及措施以符合国际标准。参与部门律政司、警务处、海关、廉政公署和金融监管部门(香港金融管理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保险业监理处)。
金融监管部门作为金融业监管机构,根据国际标准制订行业反洗钱活动指引,通过有效监管,防止金融体系被用于清洗黑钱,促使金融机构协助举报可疑交易活动。香港警务处负责反洗钱情报和执法。1989年,警务处和香港海关联合组成“联合财富情报组”,履行反洗钱情报中心的职责,设于香港警务处内,它不是一个独立部门,只是一个小组,人员由警务处与海关人员混编组成。主要职责是:收集及分析可疑交易报告;向调查执法机构(警务处、海关、廉政公署及入境事务管理局)提供情报;保存电子资料库;回复举报,反馈处理情况,研究个案;办理汇款及货币找换商登记;举办防止洗钱讲座及提供培训等。“联合财富情报组”不负责调查可疑交易,可疑交易的调查由香港警务处调查科、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及香港海关调查局执行。
(三)可疑交易报告与洗钱罪案例
香港没有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只要求金融机构和指定非金融机构发现可疑交易向联合财富情报组报告。香港可疑交易报告的标准主要以主观判断为主,不以金额大小为标准,机构和个人认为可疑就可以报告。同时,香港法律第25A条规定,任何人知道或怀疑任何财产代表一宗贩毒罪行或可公诉罪行的得益,或与该等罪行有关,需尽快将知道或怀疑的情况披露,如不举报,最高刑罚是罚款五万元及监禁3个月。
举报人可以通过联合财富情报组的可疑交易报告管理系统网上举报可疑交易,也可以通过邮件、电话以及电子邮件方式向联合财富情报组举报。可疑交易报告包括客户背景、交易类别、交易详情和交易可疑的原因。联合财富情报组收到举报后进行初步分析,并向报告机构(金融机构或指定非金融机构)逐笔回信确认。自1994年起,联合财富情报组收到的可疑交易报告逐年增长,尤其是在“9.11”之后,但近年来可疑交易报告开始维持在一个平稳的状态。
目前,香港金融机构提交的可疑交易报告占绝对比重,2007年最高值达到15457笔,其中银行有12789笔。特定非金融企业及行业占笔很少,如2008年秘书公司、公司分别只提交了4笔和3笔。
截至2008年底,香港以洗钱罪成功的案例达到734宗,约1010人被检控,充公4.8亿港元,被冻结而有待充公的资金达到28.95亿港元。
二、香港反洗钱监管的主要特点
(一)风险为本原则的广泛应用
风险为本的监管方式要求监管部门对监管对象进行风险识别和分类,对高风险的监管对象采用更全面而详尽的监管措施,对低风险的监管对象采用简化监管措施。香港金融监管部门对银行、证券期货及保险行业下发的反洗钱指引中均要求金融机构按照风险为本的原则对客户身份进行查证。同时,金融监管部门在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中也采用了风险为本的监管方式。如香港金融管理局推行了一套以风险为本的审慎监管制度,对银行反洗钱活动风险状况进行评估,按照风险水平制定监管方式。香港联合财富情报组也采用风险为本原则对有关机构上报的可疑交易报告进行初步核查,对高风险的交易进行全面调查。
(二)有效的“认识你的客户”程序
香港金融监管部门要求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认识你的客户”程序,并认真加以落实。比如香港金融管理局在《防止清洗黑钱活动指引》的《补充文件》对查证客户身份提出了指引,要求银行业采用风险为本原则,查证客户身份,对政界及其有关人士、不合作或其他高风险国家及地区以及打击筹资活动的管控措施提出了具体要求。香港金融机构也十分重视“认识你的客户”,多数银行均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一是明确了高风险地域、高风险行业以及高风险产品的标准;二是自行开发程序查询客户身份(主要是查证客户是否为联合国制裁的机构和人员等重点人物);三是建立了审批程序,根据客户风险程度大小,提高审批层次。
(三)“SAFE”可疑交易识别方法
“SAFE”是香港联合财富情报组推行的可疑交易识别方法。“SAFE”方法分为四步:第一步,Screen(审查)。初步评审交易是否可疑,比如对于言辞闪烁的客户、与犯罪分子或有关国家的人士、通过汇款人或用支票缴付的款项、与客户背景或身份不符的活动以及政治人物,予以特别关注;第二步,Ask(提问)。有技巧地向客户提问并留意客户反映,比如询问交易原因、款项的来源、最终收款人等;第三步,Find(翻查)。主要是翻阅客户纪录,确定过去交易的活跃程度和交易类别;第四步,Evaluate(评估)。评估所掌握的资料,判断交易是否可疑。以上步骤完成后,如果确定交易可疑,要填写可疑交易报告。
(四)富有激励作用的反洗钱自我评估框架
为提高金融机构反洗钱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香港金融监管部门先后推出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自我评估框架。如香港金融管理局于2005年6月推出一套银行反洗钱自我评估框架,主要目的一是让银行持续评估自身执行反洗钱规定情况,鼓励银行及早发现不足并及时予以纠正;二是有助于金融管理局评估银行体系的清洗黑钱风险,并识别风险指标,并据此制定长远监管指引。
(五)将审计手段有效运用于反洗钱监管
在香港,通过审计公司的审计获得相关信息是监管部门进行反洗钱监管的一个重要方式和渠道。比如金融监管局明确规定审计公司的年度审计报告应该有反洗钱报告,洗钱信息会通过审计公司的年度审计报告或其他审计报告到达金融管理局,金融管理局有时会到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检查,但更多是委托某个审计公司到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工作进行审计。与审计相配套的是审慎严格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程序,监管部门如果通过审计公司或其他渠道发现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通常要向其发出意见书,列举存在的问题,并建议进行整改。如果金融机构按意见书要求按时整改,监管部门不再予以追究;如果金融机构不予理睬,也不说明理由,监管部门将对其进行特别审计和考核。如事实确凿,将给予金融机构警告,情节严重的除给予罚款外还可取消金融机构董事资格或取消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
(六)与监管对象的良好合作关系
香港金融监管部门通过与监管对象之间开展广泛、密切的合作,确保反洗钱政策得以顺利实施。比如金融监管部门在制定行业反洗钱指引时,注重吸收行业公会和机构的意见,得到了业界的密切合作,使得反洗钱指引能够切实符合实际需要并顺利推广。
三、香港反洗钱监管经验对内地的启示
根据内地金融业反洗钱监管的现状,结合近年来香港反洗钱监管的先进经验,当前内地金融业反洗钱监管应推行以风险为本的监管方式,构筑预防性反洗钱监管网络,不断改进监管方法与手段,全面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一)推行风险为本监管方式
以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制度,体现了国际反洗钱监管创新的新趋势。发达国家和地区实行以风险为本的监管模式,主要原因在于传统监管模式已难以适应金融竞争日益国际化和金融创新日新月异的需要,难以面对金融机构规避管制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的现实。因此,应以我国成功加入FATF国际组织为契机,着力在建立健全风险为本监管制度方面取得新进展,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强洗钱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构建风险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加强对各类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估,着力强化非现场监管,及时发现、识别和预警风险,引导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形成检查;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完善分类监管,加强分类指导。
推行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模式,应着力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强调全面了解、衡量金融机构经营面对的洗钱风险,注重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类型的数量和风险管理制度的质量。二是金融机构要对所能承受的风险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金融机构必须建立全面的洗钱风险管理程序,以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自身所能承受的风险;对新产品、新业务,金融机构要先行确立足够的洗钱风险管理程序和控制措施。三是要建立了一套完整、高效的以风险为本的监管程序,包括了解和识别被监管机构面临的洗钱风险;评估金融机构的洗钱风险数量和风险管理质量,开展综合评级;确定监管计划和现场检查范围;执行现场检查,根据检查结果重新进行评级;进行持续性非现场监管,不断更新监管资料,并开始新的监管循环。
(二)构筑预防性反洗钱监管网络
预防性反洗钱监管网络是指为预防遏止洗钱犯罪活动所形成的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司法部门、社会公众之间立体联动的运作路径。预防性反洗钱监管网络的构建既要充分利用我国现有打击犯罪的体系,也要充分结合我国反洗钱工作的特殊性。预防性反洗钱监管网络的构建必须充分考虑以下三个要素:一是反洗钱监管组织体系的“心脏”定位及其功能;二是涉及机构职责划分及其纵横向配套;三是可疑交易信息数据的内外部处理、分析和传递。理想中的预防性反洗钱监管机制的组织架构不仅是一个多元化、立体化的监管网络,更是一个以面向全社会的开放式监管网络,不仅涵盖金融、司法、海关等部门,还包括洗钱犯罪行为涉及的各个环节、部门甚至相关的社会公众,是一个以金融网络为主要依托,全社会共同参与、综合治理的开放式监管网络。
根据《反洗钱法》的要求,应从以下方面构建我国预防性反洗钱监管网络:以中国人民银行为监管主体,各金融监管部门构成反洗钱监管的重要补充,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构成反洗钱工作合作平台的组成部分,实现信息沟通、联手合作和优势互补。银行业、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的各金融机构及今后纳入监管范围的非特定金融机构既是反洗钱监管的对象,也是预防发现洗钱活动的最前沿,在监管网络中处于最基础也最重要的地位。同时,该网络体系还要高度重视全社会的参与,通过宣传教育等形式发动社会公众的积极性,主动举报洗钱活动线索。
(三)改进监管方法与手段
1.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客户身份识别是反洗钱的基础工作。目前内地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要求已在《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办法》予以明确,问题是金融机构如何能够认真有效地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香港的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普遍重视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实施。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内地金融机构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多数还只是停留在表面的基础性工作,如客户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只是要求提供身份证明等文件,对客户的真实身份知之甚少,没有确定也无法确定客户的风险级别,更谈不上对高风险客户的重点关注。因此,今后要加强对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指导和监管,督促金融机构采取切实措施提高客户身份识别的水平。
2.提升可疑交易报告的处理能力。内地对可疑交易报告的标准规定得比较详细,短期来看有利有弊,长远来看弊大于利,未来应该加以改进。由于我国金融机构普遍缺乏反洗钱经验,有了可疑交易标准,使得金融机构容易识别和报告可疑交易。但是,这个标准也使得金融机构产生了依赖性,主观判断能力下降,“机械”地报告可疑交易,产生大量的垃圾信息,不利于发现和挖掘真正的可疑交易和洗钱线索。更重要的一点是,可疑交易的识别是一个多因素、多变量作用的复杂劳动,更多需要主观判断,需要报告机构主动分析,而非客观标准所能穷尽。因此,从近期看,可疑交易客观标准可以规定得详细些;从长远看,要简化甚至取消可疑交易客观标准,更多地鼓励报告机构进行主观判断,同时增加报告机构的法律责任。
3.建立反洗钱独立审计制度。独立审计相对于企业内部审计而言具有以下优势:独立性、具有高素质的审计人员、丰富的市场经验、专业的审计工具、更好的贯彻以风险为基础的合规制度、审计结果对监管部门更具有参考价值。监管部门应推动反洗钱义务主体聘请专门的独立审计机构对自己是否符合反洗钱法规要求进行审计,监管部门在对反洗钱义务主体进行检查和评价时,也会参考独立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意见。
4.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主观能动性。金融机构是反洗钱工作的核心和主力,没有金融机构的主动参与和支持,反洗钱工作无法取得实效。因此,我们可以借鉴香港的一些做法,发挥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一是构建金融机构反洗钱自我评估框架,鼓励金融机构发现不足并及时纠正;二是建立与金融机构反洗钱联络机制,搭建反洗钱交流与沟通平台,认真听取金融机构的意见,积极解决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三是充分利用金融机构自律机制,注意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四是在开展反洗钱监管中,正确处理监管与服务的关系,积极争取金融机构的理解和支持。
参考文献:
[1]FATF:“ThirdmutualevaluationofHongKong,China”[EB/OL].省略.
[2]香港反洗钱经验及对内地的启示[Z].中国人民银行参阅件,2007,(27).
[3]港保险业监理处.打击集资的指引[Z].2003.
[4]香港金融管理局.防止清洗黑钱指引[Z].2000.
[5]香港金融管理局.防止清洗黑钱指引的补充文件[Z].2004年4月.
对金融监管工作的认识范文
1.互联网金融兴起
近年来,随着以第三方支付、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形势逐步为人所熟知,使得越来越多的普通百姓关注互联网金融,特别是近期随着以支付宝、现金宝、活期宝等一大批互联网现金管理模式的出现,越来越多的资金通过互联网的模式进入资本市场。仅以余额宝为例,2013年其资金规模突破了2500亿元,开户数突破4900万户。而这一新的金融形势给金融监管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2.监管模式新变化
在我国传统的监督体系中,一直采取“一行三会”的形式来实现,即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这种模式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促进了金融各行业的发展,有力的保障了金融业的稳定。但同样随着客户金融需求的多样化以及电子商务的普及,这种分割式的监管体系越来越难以满足现实的需要,监管工作错位、失位等问题时有发生。
3.法治金融新方向
在此次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党中央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这一要求为今后金融监管提出更为明确的要求,即法治金融。这就使得今后金融监管工作将逐步从行政管理变为依法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更高,对工作人员素质的综合要求更严,金融监管体系构建更加规范。
二、我国金融监管工作的现状与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现实的情况看,我国的金融监管工作与金融业发展的要求是不相适应的,其在工作模式、管理体制、人员素质等各个方面还有着诸多不足,影响了金融监管工作质量的提高。
1.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尚不健全
健全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实现金融监管的基础和保证。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建设还比较滞后。特别是随着金融网络化、电子化的发展,使得金融与普通百姓的联系更为紧密,传统的面对面的金融模式已经逐步让位。而这一领域的法律体系建设还不够及时,造成金融监管缺位。同时由于金融监管在组织结构上存在在先天的弊端,使得其往往通过政府部门的指挥和管理来实施监管,其独立性和自主性缺乏。
2.金融监管手段模式尚不规范
一是监管机构内部不协调。就监管工作范围而言,其涉及方面遍及政府、企业以及社会组织等多个部门,往往在监管责权利方面存在交叉问题,使得相关机构在监管实施中显得不够协调,易出现错位、越位、缺位的问题。二是监管内容不完善。在现实中往往对于金融市场准入、资本状况等内容的合法性上关注较多,而对于其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管理关注不够,给金融行业带来许多潜在的风险。同时在金融机构实现规范性“进出”环节上,存在难进、易出的问题。有的金融机构为了自身利益,不够整体市场的稳定在打捞一笔后快速退出,严重影响了金融行业的发展。
3.金融监管人员素质尚不过硬
从监管人员自身的角度来看,相对于金融专业人员而言,要求监管人员不仅仅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更要具有认识、分析、判断、解决金融风险的能力,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特别是随着金融全球化趋势的加快,对于金融监管人员的素养要求更加严格。但在实际的工作中,受到工作环境、自身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其整体业务水平还比较低,距离金融业发展的需要还有一定差距。
三、改进金融监管质量的关键环节
从以上的分析中不难看出,在新的时代背景下,金融监管面临的环境更为复杂,挑战更加艰巨。而现实的监管体系、模式与实际的需要还不相匹配,因此只有进一步统一认识,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监管环境才能够真正提高金融监管的质量,为我国金融业的持续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1.完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所组成,这些内容在实用性、可操作性方面距离现实的需要还有一定的差距,特别是对于一些新的事物缺乏操作性意见。因此,要进一步完善现有法律体系,针对新的金融业发展特点,及时更新、完善规则制度,实现有法可依。同时,要针对“一行三会”不同特点,在权责利方面进一步加以明确,确保监管工作不失位。
2.加强金融监管方式改革
一是要加强金融监管自律。逐步摆脱传统的以行政命令式为主的监管模式,充分借鉴国外的监管理念,用一个统一的审核标准,确保管理者能够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增强金融机构的自律意识。二是要完善金融监管机构。积极探索引进外部监管方式方法,将社会相关机构、国外优秀组织引入到我国监管组织结构之中,完善监管体系,增强金融监管的透明性,促进金融监管与国际标准的对接。三是要突出金融监管重点。在监管工作中,既要重视现实威胁,更要注重风险分析。通过风险监管将监管工作前移,实现事前防范,从而更为有效的降低可能发生的金融损失。
3.提高金融监管人员素质
对金融监管工作的认识范文
内部审议的存在和改变都是依据内、外部环境的发展变化,金融机构由于其自身经营的特点,在社会中属于相对高风险性行业,在此所说的并非是从业人员人身的安全,而是国家、企业经济利益、商业发展的风险性等因素,这决定了在日常管理运营过程中,金融机构需要拥有相对其他行业而言更加严格的监管系统。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金融行业越来越多的参与到国际金融市场中,因此金融机构在工作过程中所遇到的风险也与日俱增,完善的监管制度、必要的监管手段是必不可少并且尤为重要。本文以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例子,根据我国金融机构内部审议监管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阻碍,尝试性的分析并且寻找有效的措施。
【关键词】
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审计监管
一、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监管概况
审计监管是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的组成部分,其基本目标是维护银行业的安全稳定和竞争高效,建立及时、准确、真实、有用的信息披露系统[1]。监管政策与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监管政策的变化会直接改变金融机构的日产经营管理方式,间接性的改变内部审计的发展。但如果确山监管政策,很多管理弊端(例如人性的丑恶面)便会浮出水面。金融机构审计的监管不仅仅体现在对财务运作、运营资金使用和管理这几个方面,同时对有关于社会整体经济发展趋势进行审计监督也是其监督内容。银监会针对金融机构的内部设计监管工作需求,制定并颁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这是指导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设计活动的第一部“根本大法”,对于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独立性、有效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作用[2]。
二、诸多问题阻滞监管工作
审计监管工作是作为预防金融机构的风险事件的法身而存在,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能够发现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不利于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阻碍了监管工作的有效进行。
(一)审计监管从业人员不足金融机构属于一种专业技能要求较高的行业机构,其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丰富的知识技能。这里所说的审计监管从业人员不足,指的便是这种拥有专业技能、拥有国家承认的相应的专业从业资质的人员。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审计署所拥有的从事审计的人员数量明显不足以监管所有金融机构,在从业人员数量不足的情况下,其专业素养和技能也有待于进一步的提高。这个问题是比较严重的问题,这会使得合理的监管系统没有办法被发挥出它应有的效果。究其原因,我们可以认为是目前机构性编制问题,也可以认为是从业人员市场不完善所造成的。但总的来说,应该是普遍观念问题。审计监管工作是一个复杂、繁琐的工作过程,涉及领域较广,可是目前的审计从业人员缺乏多方位思考问题的能力、知识技能领域不够广、归纳综合运用的能力较弱等问题。
(二)监管方式方法不得当我国市场经济在飞速发展,金融业慢慢扩展到海外市场后,相应的我国的金融机构的类型也不断的增多。不同的金融机构有着不同的经营领域和经营方式,在进行内部审计监管的时候,也应当选择不同的监管方式。如今的金融机构发展态势呈现出一种蓬勃的多元化结构,可是其监管模式却没有跟上发展的节奏,显得有些死板和狭隘。
三、促使审计监管工作顺利进行的有效措施
审计监管工作内容不单纯体现在监督方面,更重要的是管理。监督是单方面的检查,孤立存在,死板并且冰冷。而管理是人性化的沟通和交流,是一种向着有利方向推动的助力。在审计监管工作中,不断的寻找有效的措施,一方面是为了解决已经出现的问题,另一方面是为了预防还未出现的问题。
(一)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培养全方位审计人才在进行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监管工作的时候,应工作需求,审计监管从业人员除了必须的会计知识作为基础外,还应当知晓机构、企业的管理模式。不断提升自身的能力,这里的能力包括:理解力、判断力、对大批量信息的筛选分离处理能力。同时鼓励培养审计从业人员的创新意识,不断的在审计工作方法、方式上的进行技术性的创新,是促进审计事业发展的良好手段。设立设定监管制度,严格依据规章制度开展监管工作。监管工作包含两种部分,一种是对未发生的风险性问题提前预防,一种是对已经发生的问题进行合理的处理。对风险进行有效的预判,对审计人员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业务考核,目的是促使审计人员不断的学习。在奖惩方面,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的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公开奖励,鼓励工作积极性的同时在机构内部树立典范;当然对于在工作中出现工作错误、或者失职行为的,也应当严肃处理,正面典型和反面典型的树立能够帮助审计人员提升责任感、提高判断能力。
(二)明确相关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中两条内容,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3]。对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职能进行明确的定位是很重要的,一方面为了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相对独立,另一方面是保证审计工作的审计质量。在工作的过程中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内部审计的计划范围进行认真的检查;明确的对金融机构内部审计人员的相关工作职责进行公正的评价;最后,根据金融机构实际所需和未来发展计划,做好内部审计财务预算工作。
(三)针对银行内审部门的监管工作应该得到相应的重视内审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在于事无巨细、面面俱到。从工作初始检查内审工作,判断其工作质量是否能够满足银行当前发展所需,分析和发现工作过程中的问题和潜在危险,将分析结论提交到相关部门,一帮助相关部门修改现有发展方案和制定未来发展方案,对内审部门的工作进行整体性的评价,判断其是否能够实现最初设想的效果。在工作过程中所有审计行为进行必要的有效性、规范性的判别。监管部门的工作也并非孤立存在,在工作的方式方法等细节处理上,监管部门可以经常与审计部门沟通交流,已达成合力完成工作目标的效果。
四、总结
综上所述,分析了目前存在与金融机构内部设计监管工作中的问题和潜在风险,同时又为审计监管工作提出相应的、有效的措施。金融业是当代国际市场经济大环境下的核心,在鲜有战争的今日,金融业的触手几乎伸展到有关人们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不得不承认其已经很重要。金融机构内部的自我监督和管理,是维护整个金融行业稳定发展的保障手段,也可以是目前唯一有效的手段。在工作中,不断的自省,能够不断的发现问题。在这个瞬息万变的行业中,没有完美的监管方法,只有在不断发现问题的同时,不断的寻找合理的措施解决问题并且预防潜在问题的爆发,为我国金融行业的良性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于然.加强内部审计监管防范银行金融风险[J].时代经贸(中旬刊),2008,S8:117-118.
[2]金建康.监管政策对银行内部审计的影响及其对策[J].消费导刊,2008,19:102-103.